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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量化价值驱动(005399)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长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九年 三月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长信 量化价值驱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7 年 11 月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2087 号文注册募集。 本 基金合同于2018 年8 月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 期货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 、 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次级债券、 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 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长信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 说明书 (草案) 3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2 月 9 日,有关财 务数据 和净值截止日为2018 年12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5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 报告............................................................................................................. 54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8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0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61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 收................................................................................................................. 67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6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7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72 十八、风险揭示 ............................................................................................................................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8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15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服务................................................................................................... 13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13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42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43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 、 绪言 《长信 量化价值驱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长信 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 资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 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长信 量化价 值驱动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长信量 化价值 驱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长信 量 化价值驱 动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长信 量化 价值驱 动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长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或接受 长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 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结余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由条 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停 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券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5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三 、 基金 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银 城中 路 68 号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 区 银城 中 路68 号9 楼 邮政编 码 200120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63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陆 仟伍 佰万 元人 民币 设立日 期 2003 年 5 月9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成善栋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魏明东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 发 起设 立 基金 ,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 依法 须经 批准的 项目 ,经 相关 部门 批准后 方可 开展 经营 活动 】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 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350 万元 44.55% 上海海 欣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5149.5 万元 31.21% 武汉钢 铁有 限公 司 2500.5 万元 15.15% 上海彤 胜投 资管 理中 心 (有 限合伙 ) 751 万元 4.55% 上海彤 骏投 资管 理中 心 (有 限合伙 ) 749 万元 4.54% 总计 16500 万元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成善栋 董事长 男 中共党 员, 硕士,IMBA , 曾任职 中国 人民 银行 上 海 市分行 静安 区办 事处 办公 室科员 , 中国 人民 银行 上 海市分 行、 工商 银行 上海 市 分行办 公室 科员 、 科 长, 上海巴 黎国 际银 行信 贷部 总经理 , 工商 银行 上海 市 分行办 公室 副主 任 、 管 理 信息部 总经 理 、 办 公室 主 任、 党 委委 员、 副 行长 , 并历任 上海 市金 融学 会副 秘书长,上 海城 市金 融学 会 副会长 、秘 书长 。 刘元瑞 非独立 董 男 中共党 员 , 硕 士研 究生 , 现任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事 司总裁 。 历任 长江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钢铁 行业 研究 分析师 、 研究 部副 主管 , 长江证 券承 销保 荐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 长江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研 究所 总经 理、 副总 裁。 陈谋亮 非独立 董 事 男 中共党 员 , 法 学硕 士 , 工 商 管理博 士 , 高 级经 济师 , 高 级 商 务 谈 判 师 。 现 任 上 海 市 湖 北 商 会 常 务 副 会 长, 曾任 湖北 省委 组织 部 “ 第三梯 队干 部班 ” 干部 , 中国第 二汽 车制 造厂 干部 , 湖 北经 济学 院讲 师、 特 聘教授 , 扬 子石 化化 工厂 保 密办主 任、 集团 总裁 办、 股改办 、 宣传 部 、 企 管处 管 理干部 、 集团 法律 顾问 , 中 石化/扬子 石化与 德国巴斯 夫合资 特大型 一体 化 石化项 目中 方谈 判代 表 , 交大南 洋部 门经 理兼 董事 会证券 事务 代表 , 海欣 集 团董事 会秘 书处 主任 、 战 略投资 部总 监、 总裁 助理 、副总 裁、 总裁 。 何宇城 非独立 董 事 男 中 共党 员, 硕士 ,MBA 、EMPACC。 现任 武汉 钢铁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曾 任 宝 钢 计 划 财 务 部 助 理 会 计 师, 宝钢 资金 管理 处费 用 综合管 理 , 宝 钢成 本管 理 处冷轧 成本 管理 主办 、 主 管, 宝钢 股份 成本 管理 处 综合主 管 , 宝 钢股 份财 务 部预算 室综 合主 管 , 宝 钢 股份财 务部 副部 长 , 宝 钢 分公司 炼钢 厂副 厂长 , 不 锈钢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宝 钢股份 钢管 条钢 事业 部副 总经理 兼南 通宝 钢钢 铁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经 营财 务 部部长 。 覃波 非独立 董 事 男 中共党 员, 硕士 ,上 海国 家会计 学 院EMBA 毕 业,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 现 任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主任 委员 。 曾任 职于 长 江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2002 年加 入长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 历 任市 场 开发部 区域 经理 、 营销 策 划部副 总监 、市 场开 发部 总监、 专户 理财 部总 监 、 总经理 助理 、副 总经 理。 徐志刚 独立董 事 男 中共党 员 , 经 济学 博士 , 曾任中 国人 民银 行上 海市 徐汇区 办事 处办 公室 副主 任、 信贷 科副 科长 、 党 委 副书记 ,中 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分 行办 公室 副主 任 、 主任、 金融 调研 室主 任、 浦东分 行副 行长 , 上 海实 业 (集 团) 有 限公 司董 事 、 副总 裁, 上 海实 业金 融 控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 总 裁 , 上 海实 业财 务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总 经理, 德勤 企 业咨询 (上 海) 有 限公 司 华东区 财务 咨询 主管 合伙 人、 全球 金融 服务 行业 合 伙人。 刘


斐 独立董 事 女 中共党 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 现 任国 和创 新教 育基 金 (筹 ) 合 伙人 。 曾 任上 海 国和现 代服 务业 股权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创 始合 伙人 , 上 海国 际 集团旗 下私 募股 权投 资基 金管理 公司 , 浦银 安盛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董事 (浦 银安 盛创 始人) , 上海东 新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 董 事 ( 浦 发 银行与 新鸿基 合资养 老金 投资管 理公司 ) , 浦发 银行办 公室 负责 人。 马晨光 独立董 事 女 致公党 党员 , 法律 硕士 。 现任 上 海市 协力 律师 事务 所律师 ,管 理合 伙人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人 大代 表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中国致 公党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副主 委 , 上 海市 法学 会 金融法 研究 会理 事 , 上 海 国际仲 裁中 心仲 裁员 , 上 海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复 旦大学 研究 生校 外导 师 , 华东政 法大 学校 外兼 职导 师, 上海 对外 经贸 大学 兼 职教授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法律服 务业 协会 副会 长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吴伟 监事会 主席 男 中共党 员, 研究生 学历 。 现任武 汉钢 铁有 限公 司经 营财务 部总 经理 。 历任 武 钢计划 财务 部驻 工业 港财 务科副 科长 、 科长 、 资金 管理处 主任 科员 、 预算 统 计处处 长, 武汉 钢铁 有限 公司经 营财 务部 部长 。 陈水元 监事 男 硕士研 究生 , 会计 师 、 经 济师 。 现 任长 江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财 务负 责人 , 兼 任武汉 股权 托管 交易 中心 监事长 ;曾 任湖 北证 券有 限公司 营业 部财 务主 管 、 经纪事 业部 财务 经理 , 长 江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纪 事业部 总经 理助 理、 经 纪 业务总 部总 经理 助理、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总 裁特 别助 理、 执 行 副总裁 、 财 务负 责人、 合 规负责 人、 首席 风险 官。 杨爱民 监事 男 中共党 员 , 在 职研 究生 学 历, 会计 师 。 现 任上 海海 欣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曾 任甘 肃铝 厂财 务 科副科 长、 科长 ,甘 肃省 铝业公 司财 务处 副处 长 、 处长, 上海 海欣 集团 审计 室主任 、财 务副 总监 。 李毅 监事 女 中共党 员, 硕士。 现任 长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兼零 售服 务部 总监 。 曾 任长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综 合行 政部 副总监 。 孙红辉 监事 男 中共党 员, 硕士。 现任 长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运营 总监 兼 基金事 务部 总监。 曾任 职 于上海 机械 研究 所 、 上 海 家宝燃 气具 公司 和长 江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魏明东 监事 男 中共党 员, 硕士。 现任 长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综合行 政部 总监 兼人 力资 源总监 。 曾任 职于 上海 市 徐汇区 政府 、 华夏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和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 系 3、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覃波 总经理 男 简历同 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经济学 硕士 ,EMBA 。 现 任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 公司督 察长 。 曾任 湖北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武汉 自 治街营 业部 总经 理 , 长 江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北 方 总部总 经理 兼北 京展 览路 证券营 业部 总经 理 , 长 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上 海 代 表 处 主 任 、 上 海 汉 口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邵彦明 副总经 理 男 硕士 , 毕 业于 对外 经济 贸 易大学 ,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 现 任长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曾 任职于 北京 市审 计局 、 上海申 银证 券公 司 、 大 鹏 证券公 司 、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2001 年作 为 筹备组 成员 加入 长信 基 金, 历任 公司 北京 代表 处 首席代 表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李小羽 副总经 理 男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工 学 学 士 ,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工 学 硕 士,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 加拿大 特许 投资 经理 资 格(CIM ) 。 曾 任 职 长 城 证 券 公 司 、 加 拿 大 Investors Group Financial Services Co. ,Ltd 。 2002 年 加入 本公 司( 筹备 ) ,先 后任 基金 经理 助 理、 交 易管 理部 总监、 固 定收益 部总 监、 长信 中 短债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 纯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发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信 利富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长 信利 保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 金葵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利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众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长信 富安 纯债 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长 信利 尚一 年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长信 利丰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可 转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利 广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现任 长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执 行委员 。 程燕春 副总经 理 男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技 术 经 济 学 士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现 任长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曾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江 西 省 分 行 南 昌 城 东 支 行 副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 行纪 检 监察部 案件 检查 处监 察 员, 中国 建设 银行 基金 托 管部市 场处 、 信息 披露 负责人 ,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筹备 组成 员 、 总 经理助 理兼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 上 海分 公司 总经 理、 执行 监事 , 金 元惠 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首 席 市场官 , 历任 长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销售助 理、 总经 理助 理。 安昀 副总经 理 男 经济学 硕士 ,复 旦大 学数 量经济 学研 究生 毕业 ,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 曾 任 职于申 银万 国证 券研 究 所,担 任策 略研 究工 作,2008 年 11 月 加入 长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 历任策 略研 究员 、 基金 经理助 理 、 研 究发 展部 副 总监 、 研 究发 展部 总监 和基金 经理 。2015 年 5 月 6 日至 2016 年 9 月 6 日 在 敦 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投 资 部 担 任 基 金经理 。 2016 年 9 月 8 日 重新加 入长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 曾 任总 经 理助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执 行委员 、 长信 内需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利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 先机两 年定 期开 放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注: 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4、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 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左金保 量化投 资 部兼量 化 研究部 总 监、 基 金经 理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至今 经济学 硕士, 武汉 大学 金 融工程 专业 研究 生毕 业。 2010 年7 月加 入长 信基 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从 事 量 化投 资研 究 和风 险绩效 分 析工 作。 历 任公 司 数 量 分析 研究 员 和风 险与绩 效 评估 研究 员 、长 信 量 化 多策 略股 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长信 中 证一 带 一 路 主题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资 基 金、 长信 量 化优 选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长 信利 泰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和长信 国 防军 工量 化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基 金 经理 。现 任 量化 投 资 部 兼量 化研 究 部总 监和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执行 委 员 、 长信 医疗 保 健行 业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长信 量化 先 锋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 量化 中小 盘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长 信先 锐 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长信 利 发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长 信电 子 信息 行业量 化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长 信先 利半年 定 期开 放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长 信 低碳 环保行 业 量化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长信 先 机两 年定期 开 放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消费精 选 行业 量化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长 信量 化价值 精 选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长 信量 化 价值 驱动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和 长 信 量 化 多 策 略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覃波 总经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任委 员 李小羽 副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执行 委员 安昀 副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执行 委员 、长 信内 需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 双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先 机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杨帆 国际业 务部 总监 、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执 行委 员 、 长 信 美国标 准普 尔100 等 权重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上 证港 股通 指数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 全 球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利 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理 李家春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兼长 信利 丰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信可 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信 利广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长信利 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高远 研究发 展部 总监 、 长信 银 利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长 信金 利趋 势混 合型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易利红 股票交 易部 总监 张文琍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 长信 纯 债壹号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鑫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长信 利 息收益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富平 纯债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稳益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富 民 纯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富 海 纯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稳 势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长信 长金 通货 币市 场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陆莹 现金理 财部 总监 、 长信 利 息收益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纯债 半年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稳 健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长 金通 货币 市场 基 金、 长信 稳通 三个 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信 稳鑫 三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稳 裕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叶松 权益投 资部 总监 、 长信 增 利 动态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信 恒利 优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 多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信企 业精 选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价 值 蓝 筹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左金保 量化投 资部 兼量 化研 究部 总监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 行委员 、 长信 医疗 保健 行 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长信 量化 先 锋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量 化中 小盘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先锐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 利发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电 子信 息行 业量 化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先 利半 年定 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低 碳环 保行 业量 化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先 机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信 消费 精选 行业 量 化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信量 化价 值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量 化 价值驱 动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和 长信 量化 多策 略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张飒岚 固收专 户投 资部 总监 兼投 资经理 涂世涛 量化专 户投 资部 副总 监兼 投资经 理 秦娟 混合债 券部 总监 、 长信 利 保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信利 富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先 利半 年定 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先 锐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和长 信利 尚一 年定 期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李欣 债券交 易部 副总 监 陈言午 专户投 资部 副总 监兼 投资 经理 卢靖 战略与 产品 研发 部总 监 宋海岸 长信中 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国 防 军工量 化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长信中 证能源互 联网主题指数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和长 信先优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18、组织 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 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应 当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和 各项规 定。 (2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应当 覆盖公 司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在精简 的基础 上设立 能够充分 满足公 司经营 运作需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 机构、 部门和 岗位的设 置应当 权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6 )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交易、 研究策划、 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 )审 慎性原 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 应当以 审慎经营 、防范 和化解 风险为 出发点。 (8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 定应当 随着有关 法律法 规的调 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 部控制效果。 (10 )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 公司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包括督察长 ) 、 内部控制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 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 险控制责任。 (1 )董 事会: 全面负 责公司的 风险控 制工作 ,对建立 内部控 制系统 和维持 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 )经 营管理 层:负 责日常经 营管理 中的风 险控制工 作,对 内部控 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督察长: 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 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 内部各部门、 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并对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 )内 部控制 委员会 :协助经 营管理 层负责 公司风险 控制工 作,主 要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协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 内部控制委员会主要由 公司经营管理层 和业 务部门负责人 组成; (4 )监 察稽核 部:负 责检查评 价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的 合法性 、合规 性、完 备性、 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 对 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 并及时报告检 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 )业 务部门 和公司 各岗位 : 公司业 务部门 根据公司 各项基 本管理 制度, 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 环节的风险控制; 公司各岗位: 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 按业务授权规范 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 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 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 据,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它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 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等 。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 部门业务规章、 实施细则等。 部门业务规章、 实施细则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1 )投资风险管理; (2 )交易风险管理; (3 )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 )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 )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 )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 )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 )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内控 结构, 完善内控 制度: 建立、 健全了行 之有效 的内控 制度,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 权威性; (2 )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建立了明 确的岗 位分离 制度, 做到研究、 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同时进行空间隔离, 建立防火墙, 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从制度上降低和 防 范风险; (3 )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使 每位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 以防范和化解 风险; (4 )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建立了 内部控 制委员 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 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建 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 )建 立有效 的内部 监控系统 :建立 了足够 、有效的 内部监 控系统 ,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制定了 完整的 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 提供足 够和适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 为了 保障基 金中基 金研究投 资等工 作的合 规开展, 基金管 理人 依 照《基 金中基金指引》 成立了独立的部门, 配备了专门的人员, 制定下发了相应的部门 制 度及业务操作流程, 明确规范了基金中基金的运作流程, 梳理业务风险, 建立 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并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行为。 8、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四 、 基金 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 ]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银 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 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生 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 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 业务不断拓 展, 规模不断扩大, 效益逐年递增, 并保持 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3 月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 民币次 级债 券,成为 中国第 一家在 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成 功私募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 2009 年 11 月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 技平台、 “两 率”考核 机制、 “三卡 ”工程、 独立评 审制度 、八大基 础管理 系统、 集中处理商 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民生银行荣获第十三届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优秀董事会奖 ; 民生银行 在华 夏时报 社 主办的第 十一 届金蝉 奖 评选中荣 获“2017 年 度小微 金融服务银行” ; 民生银行 荣获 《亚洲 货 币》杂志 颁发 的“2016 中国地 区最 佳财富 管 理私人 银行”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新浪财经颁发的 “年度最佳电子银行” 及 “年度直销银 行十强” 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 VISA 颁发的“最佳产品设计创新奖” ; 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举办的 “中国卓越金融奖” 评选中荣获 “年度卓越资 产管理银行” ;


民生银行 荣获 全国银 行 间同业拆 借中 心授予 的 “2016 年度 银行 间本 币市场 优秀交易商” 、 “2016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衍生品交 易商”及“2016 年度银 行间本币市场优秀债券交易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银行间交易协商会授予的 “2016 年度优秀综合做市机构” 和“2016 年度优秀信用债做市商”奖项;


民生银 行荣获 英国 WPP (全球 最大的 传媒集 团 之一) 颁发的 “2017 年度最 具价值中国品牌100 强” ;


民生银行在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年会上被授予“2016 年度特殊贡献奖” 。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 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博士研究生, 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 25 年金融 从业 经 历, 不仅有丰 富的一 线实战 经验,还 有扎实 的总部 管理经历。 历任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 党委书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 起点地 建立系 统、完善 制度、 组织人 员。资产 托管部 目前共 有员工 72 人, 平均年龄37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2.5%以上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文凭。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秉承 “ 诚信、 严谨、 高效、 务 实” 的 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 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12 月31 日, 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74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 部于 2018 年 2 月 6 日 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 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 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致力于为 客户提 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 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 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 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 也在市场 上树立 了良好 品牌形象 ,成为 市场上 一家有特 色的托 管银行 。自 2010 年至今, 中国民生银行荣获 《金融理财》 杂志颁发的 “最具潜力托管银行” 、 “最 佳创新托管银行” 、 “ 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 奖和 “年度金牌托管银行” 奖, 荣 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 建立完整、 严密、 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 形成科 学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 的安全完整。 (2) 大力培育合规文化,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 念, 严格控制合规风险,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 (3) 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 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 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 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 建立全面、 系 统、 动态、 主动、 有利 于差错防弊、 堵塞漏洞 、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 稳健运行的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 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 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 对高级管理层负责, 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 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 展。 3) 总行各部 门紧 密配合 , 共同把控 资产 托管业 务 运行中的 风险 ,具体 职 责 与分工如下: 总行风险管理与质量监控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 是 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 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总行法律合 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 协议等文本的审定, 负责该业务与管理 的 合规性审查、 检查与督导整改; 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 包 括定期内部审计、 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 总行办公室 (品牌管理中心) 与资产托 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对预案。 按资产托管部需求对由托管业务引发的声誉风 险事件进行定向舆情监测, 对由托管业务引起的声誉风险进行应急处置, 包括与 全国性媒体进行沟通、避免负面报道、组织正面回应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 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各项政策。 (2) 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 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 环节。 (3) 有效性原则。 资产 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 防性原 则。必 须树立“ 预防为 主”的 管理理念 ,控制 资产托 管业务中风 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 时性原 则。资 产托管业 务风险 控制制 度的制定 应当具 有前瞻 性,并且随 着托管部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发现问题, 要及时处理, 堵塞 漏洞。 (6)独 立性原 则。各 业务中心 、各岗 位职能 上保持相 对独立 性。风 险监督中心 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 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 业务操作人员和 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 互制约 原则。 各业务中 心、各 岗位权 责明确, 相互牵 制,通 过切实可行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 火墙原 则。托 管银行自 身财务 与托管 资产财务 严格分 开;托 管业务日常 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 别与 评估: 风险监督 中心 指导业 务 中心进行 风险 识别、 评 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 立的 业务操 作空间: 业务 操作区 相 对独立, 实施 门禁管 理 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 理: 进行定 期的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 训,使员 工树 立风险 防 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 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持风 险管 理与业 务发展同 等重 要的理 念 。托管业 务是 商业银 行 新兴的 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实施全 员风 险管理 。完善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需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 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立分 工明 确、相 互牵制的 风险 控制组 织 结构。托 管部 通过建 立 纵向双 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中心、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结构。 (4) 以制度 建设 作为风 险管理的 核心 。中国 民 生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 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 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 作环节 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度的 执行 和监督 是风险控 制的 关键。 制 度执行比 编写 制度更 重 要,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 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先进 的技 术手段 运用于风 险控 制中。 在 风险管理 中, 技术控 制 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违 反《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中心:长信基金 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68 号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成 善栋 联系人 :陈 竹君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5566 公司网 站:www.cxfund.com.cn 2 、场外代销机构 (1)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联系人 :王 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招商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姚 健英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6)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7)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李 弢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8)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9)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0 ) 国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武川 县腾 飞大 道 1 号4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叶 密林 电话:010-83991719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11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2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马 良婷 电 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4 )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徐 诚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5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苗 汀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6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 人 :吴 卫东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208357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17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钰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18 )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 宁博 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9 ) 上海 联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长 宁区 福 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20 )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电话:020-89629012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21 )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E 世界 财 富中 心 A 座11 层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E 世界 财 富中 心 A 座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jijin.com (22 )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崇明 县 长兴镇 潘园 公 路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张 巍婧 电话: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23 )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88447611 传真:029-88447611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5 或400-860-8866 网站:www.kysec.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其他相 关机 构 信息类型 登记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北京大 成( 广州 )律 师事 务所 德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 9 楼 广州市 珠江 东 路 6 号 广州 周大福 金融 中心 大 厦 14 层01-12 单 元、 15 层07-12 单元 上海市 黄浦 区延 安东 路 222 号30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 自 由贸 易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 9 楼 广州市 珠江 东 路 6 号 广州 周大福 金融 中心 大 厦 14 层01-12 单 元、 15 层07-12 单元 上海市 黄浦 区延 安东 路 222 号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成善栋 卢跃峰 曾顺福 联系电 话 021-61009999 020-85277000 021-61418888 传真 021-61009800 020- 85277002 021-61411909 联系人 孙红辉 朱国祯 、陈 树靓 曾浩( 曾浩 、吴 凌志 为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六、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流动性风险规定》 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7 年11 月16 日证监许可 【2017 】2087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8 年 5 月 14 日至 2018 年 8 月 3 日止。经德勤华永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基 金募集期共募集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含利息结转份额) 200,836,986.41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51 户。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七 、 基金 合 同的 生 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 , 本基金符合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 件, 本 基金管 理人已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完毕基 金备案 手续, 并于 2018 年8 月 9 日获得证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从即日起生效。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八 、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或 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 2018 年 8 月23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转换的价格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 回的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 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 消除前 述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因素的时间不算入前款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的期限, 赎回款在上述情形消除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原则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 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 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购、 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 、 赎回金额 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 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 果。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本基金 登记机 构可根据 相关业 务规则 ,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申购时,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 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超过最低 申购金额的 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遵循 上述规则; 各代销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人在该代销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 需 同时遵循该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2、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 4、 本基金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笔/单日申购金 额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 5、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以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 6、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 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 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 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及除养老金客户之 外的 其他投资者申购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0.075% 100 万≤M <500 万 1.0% 0.05%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注:M 为申购 金额 投资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 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 即可享 受上述特定费率。 未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的养老金客户, 不享受 上述特定费率。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投资 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 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 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 ≤Y<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注:Y 为持有期限 3、对于持有期少 于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 计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50%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 25% 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或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 并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且不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6、 摆动定价机制 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 时,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以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 或净 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 某投资者 (非养 老金客户) 投资5 万元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738.92 元 申购 份额=49,261.08/1.0520=46,826.12 份 即: 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可 得到 46,826.12 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2: 某投资者 (非养 老金客户) 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2 年后赎回, 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2000=120,000 元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赎回费用= 120,000×0=0 元 赎回金额=120,000 -0=120,00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2 年 后 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000 元。 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 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 4、 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对 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 。 5、 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 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 发生 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6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 现上述 第(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 合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 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 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 1) 全部赎回”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规定向 中国证 监会备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最迟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基金转换 本公司已开通了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基金 与长信长金通货币基金 A 、B 级 份额(A 级代码:005134 ;B 级代码:005135)、长信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基金、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基金 C 类份额 (C 类代码:004221 ) 、 长信稳健 纯债基金、 长 信稳益纯债基金、 长信稳势纯债基金、 长信纯债壹号 债券基金C 类份额 (C 类代 码:004220 ) 、 长信乐 信混合基金 (直销渠道) 、 长信利丰债券基金 E 类份额 (E 类代码:004651 ) 、 长 信消费精 选股票 基金 ( 直销渠道 )、 长 信量化 多策略股票 基金C 类份额 (C 类代码:004858 ) 、 长信国 防军工量化混合基金、 长信双利优 选混合基金E 类份额 (E 类代码:006396) 、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基金 E 类份额 (E 类代码:006397) 、 长信利息收益货币基金 A、B 级份额 (A 级代码:519999 ;B 级代码:519998) (直 销渠道) 之间的双向转换, 具体可办理转换业务的销售机 构详见本公司公告。 根据中 国证监 会[2009]32 号《 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售费 用管 理规 定》的 相关规定, 本公司从2010 年4 月23 日起调整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具体 规 则 如下: 1、 投资 者进行 基金转 换时,转 换费率 将按照 转出基金 的赎回 费用加 上转出 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 率时, 费用补差为按照 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1 )非货币基金之间转换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 ×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 ÷(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 ÷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若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补差费为零) (2 )货币基金转至非货币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 ×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份额对应的未结转收 益 补差费=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补差费率 ÷(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 ÷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没有赎回费) (3 )非货币基金转至货币基金 转出确 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货币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补差费为零) (十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为依法可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 (十 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财产权益一 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十 八)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九 、 基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组合管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债券 (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次级债券、 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货币 市场工具 、国债 期货、 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 投资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60-95%, 权 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及股 票期权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投资策略建立投资模型, 将投资思想通过具体指标、 参数 的确定体现在模型中, 在投资过程中充分发挥数量化投资纪律严格、 投资视野宽 阔、 风险水平可控等优势, 切实贯彻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 的投资策略,以保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收益 最大化。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全球信息平台、 外部研究平台、 行业信息平台以及自身的研究 平台等信息资源,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 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行研究, 开展战略资产配置, 之后通过战术资产配置再平衡基金资产组合, 实现 组 合内各类别资产的优化配置,并对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 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自下而上” 的数量化选股策略, 在纪律化模型约束下, 紧密跟 踪策略, 严格控制运作风险, 并根据市场变化趋势, 定期对模型进行调整, 以改 进模型的有效性, 从而取得较高的收益。 本基金基于国内 外证券市场运行特征的 长期研究以及大量历史数据的实证检验构建的量化模型将超额收益的来源归纳 为成长因子、 估值因子、 基本面因子和流动性因子。 其中以估值因子为主要因子, 其他因子为辅助因子。 (1 )估值因子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因子可以参考以下指标: 市盈率 (PE) 、 市净率 (PB ) 、 市 现率(PCF ) 、市销率(PS)等;


(2 )成长因子 本基金考 察的 成长因 子 可以参考 以下 指标:PEG 、营业 收入增 长率 、 过去三 年的每年 净利润 增长率 、净资产 增长率 、可持 续增长率 (留存 收益率*净资产收 益率)等; (3 )基本面因子 本基金考察的基本面因 子可以参考以下指标: 总资产收益率 (ROA) 、 净资产 收益率 (ROE) 、 销售毛 利率、 主营业务收入、 资产负债率、 每股收益 、 每股现金 流等; (4 )流动性因子 本基金考察的流动性因子可以参考以下指标: 成交量、 换手率、 流通 市值等。 本基金将依据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市场状态以及投资者情绪等多个层面, 定期检验各类因子的有效性以及因子之间的关联度, 采用定量的模式挑选最稳定 有效的因子集合作为选股模型的判别因子, 并依据投资目标, 权衡风险与收益特 征, 构建定量选股模型。 模型的使用以及因子的判定方法同样需要随着市场的变 化根据不同的测试 环境以及不同的测试结果进行动态的更新。 本基金利用量化模型选取最具投资价值的个股进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股票投资组合的优化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还将考察对行业及板块有影响的政策制度、 对个股有影响的潜在事件 等内容, 从而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复核和优化, 调整个股权重, 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 信用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配, 精选安 全边际较高的个券,力争实现组合的绝对收益。 (1 )久期策略 久期管理 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基金将采用以 “目标久期” 为中心、 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一个重要依据, 本基金将据此 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并进行动态调整。 (3 )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骑乘策略, 以 达到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的目的。 (4 )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息差策略,以达到更好地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目 的。 (5 )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 结合 信用等级、 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 税赋特点等因素, 确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定价 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 )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 根据内、 外部 信用评 级结果, 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 选择 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5、其他类型资产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上适当参与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等金融工具的 投资。 (1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对权证的投资是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有利于实现资产保值和锁 定收益的 前提下 进行的 。 本基 金将通 过对权 证标的股 票基本 面的研 究,并结合 期权定价模型, 评估权证的合理投资价值,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 资; 本基金将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包括但不限于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 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 杠杆交 易策略等,利用权证进行对冲和套利等。 (2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本基金资产管理的需要运用个券选 择策略、 交易策 略等进 行投资。 本基 金通 过 对资产支 持证券 的发放 机构、担保 情况、 资产池信用状况、 违约率、 历史违约记 录和损失比例、 证券信用风险等级、 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的分析,形成对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和收益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依据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模型, 确定合适的投资对象。 在资产支持证券的管 理上, 本基金通过建立违约波动模型、 测评可能的违约损失概率, 对资产支持证 券进行跟踪和测评,从而形成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3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 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4 )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 对国债市场走势做出判断, 以作为确 定国债期货的头寸方向和额度的依据。 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 通货膨胀压力浮 现, 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 本基金建立国债期货空单进行套期保值, 以规避利率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风险, 减少利率上升带来的亏损; 反之, 在经 济增长趋于回落, 通货膨胀率下降, 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本基金通过建立国债期货多单,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5 )股票期权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 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 行投资。 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 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 选择估值 合理的期权合约。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按照有关 要求做好 人员培训工作, 确保投资、 风控等核 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 和相应的专业能力, 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以 防范股票期权投资的风险。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及股 票期权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6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9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交易时,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和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因未 平仓的 期权合约 支付和 收取的 权利金总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 金开仓 卖出认 购期权的 ,应持 有足额 标的证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权 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本基 金未 平仓的 期 权合约面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其 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 (13) 、 (14)、 (16)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 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75%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5% 中证指数公司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 其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 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在中证系列指数中, 中证 500 指数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 场, 其成份股包含了500 只沪深300 指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市场中流动性好、 代 表性强的小市值股票, 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 适合 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债券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指数, 是目前市场上专业、 权威和稳定的, 且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状况 的债券指数。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 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 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十 、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于 2019 年 2 月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摘自本基金 2018 年 4 季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3,624,608.26 85.05 其中: 股票


23,624,608.26 85.05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134,776.33 14.89 8 其他资 产


17,031.11 0.06 9 合计





27,776,415.70





100.00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通 过港股 通交 易机 制投 资港 股。 ( 二) 报告期 末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7,703,846.33 64.46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 -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供应业 E 建筑业 727,431.20 2.6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182,623.69 4.3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125,580.00 0.46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426,728.00 1.55 J 金融业 726,256.40 2.64 K 房地产 业 1,367,767.72 4.9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18,526.40 1.1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045,848.52 3.81 S 综合 - - 合计 23,624,608.26 86.02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港股通 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160 巨化股 份 70,142 465,041.46 1.69 2 600143 金发科 技 81,600 403,920.00 1.47 3 002706 良信电 器 63,424 391,326.08 1.42 4 000719 中原传 媒 49,500 389,565.00 1.42 5 300403 汉宇集 团 77,600 389,552.00 1.42 6 600999 招商证 券 29,046 389,216.40 1.42 7 603611 诺力股 份 31,660 388,784.80 1.42 8 601900 南方传 媒 46,000 387,320.00 1.41 9 603808 歌力思 23,700 384,888.00 1.40 10 600361 华联综 超 113,000 383,070.00 1.39 ( 四) 报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五)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贵金属。 (八)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九) 报告期 末 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 基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 十)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评 价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 十一 )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 、 报 告期 内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未 出现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或 在 报告 编制期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报告 期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中,不存 在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备 选股 票库 的 情形 。 3 、 其 他资产 的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422.9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08.2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031.11 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十 一 、基 金 的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4 季度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10 月1 日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5.59% 0.90% -9.43% 1.37% 3.84% -0.47%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 率变 动的比 较 注:1、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8 年8 月9 日,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至本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运作时 间未 满一 年。 图示 日期 为 2018 年8 月9 日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2 、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 本 基 金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6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建仓 期 结束时 , 本基金各 项投 资比例 应符 合基金合 同中 的约定 :股 票投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权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证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3%,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 货 及股票期 权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 款等 )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截至本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尚未完 成建 仓。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十 二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十 三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相关的 证券/ 期货 交 易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国 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 通受限股票的估值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不含权固 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含权固定 收益品 种(另 有规定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的除外)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 唯一估 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选取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鉴于 目前尚 不存在 活跃市 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按成本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5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银行间 市场上 不含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银 行间市 场上含 权的固定 收益品 种,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3 )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债券 ,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7、国债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9、股票 期权合 约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10、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 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能出售 基金资 产或 无 法准确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11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 于 不可 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 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十 四 、基 金 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支付 。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 第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十 五 、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 金在符 合基金 法定分红 条件的 前提下 可进行收 益分配 ,具体 分红方 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若 《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十 六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十 七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包括: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 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 (27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28 )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9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 12、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13、 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 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 14、 基金投资权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将权证投资有关信息在基金定期报告和开放式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更 新) 中披露。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投资组合 报 告中披露基金投资权证的有关信息 。 15、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出现《基金合同 》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十 八 、风 险 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本基 金为混 合型基 金,基金 资产主 要投资 于股票市 场与债 券市场 ,因此 股市、 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在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 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 基金净值表 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 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此外, 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他 品种, 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 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2、 本基 金可投 资资产 支持证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在国内 市场尚 处发展 初期, 具有低流动性、 高收益的特征, 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投资与 基础 资产 密切相关, 因此 会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 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的 影响;当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时, 本 基金将需要 面对临 时调整 持仓 的风险; 此外当 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 发行人、 管理人、 托管人等 出现 违规违约 时,本基金将 会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 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3、 本基 金可投 资股指 期货,股 指期货 采用保 证金交易 制度, 由于保 证金交 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 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 本基 金可投 资国债 期货,国 债期货 交易采 用保证金 交易方 式,基 金资产 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 面临保证金风险。 同 时, 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具有杠杆性风险。 另外, 国 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 基 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 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5、 本基 金可投 资股票 期权,股 票期权 的风险 主要包括 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 险、 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市场风险指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 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指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 生的风险。 保证金风险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信用风险指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 险。 操作风险则指因交易过程、 交易系统、 人员疏失、 或其他不可预期时间所导 致的损失 。 6、本基 金可投 资 权证 ,权证具 有高杠 杆、高 风险、高 收益的 特征。 除了一 般意义上的市场风险外, 权证还具有以下投资风险: 标的证券价格风险、 流动性 风险、时效性风险、履约风险等。 (二)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 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 也呈现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 上市公司的股票与 债券, 其收益水平也会 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 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 股票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金的 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 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 资的公司业绩及其 证券价格 受到影响。 (6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本基 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 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人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 赎回安排相匹配, 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 。 本基金主要的流 动性风险为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因巨额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若是由于投资者大 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 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 在巨额赎回发生时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 投资 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2 )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随着我国股票、 债券市 场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 投资者结构的优化、 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 我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国的股票和债券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性。 同时, 基金管理人在个券选择时将 精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优质标的。 因此, 本基 金拟投资的市场整体具有较高的流 动性水平,可以匹配本基金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 (3 )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 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 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时, 基金经理和风险管理 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 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当发现现 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 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 审慎接受、 确 认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取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 管理应 对措施, 包括但 不限于 : (一)延 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二)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三)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四) 摆动定价(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延期 办理巨 额赎回 申请 ;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部分延期赎回。 基金管理可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并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果管 理人采用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措施, 投资者当日的赎回申请将会按单个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来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同时,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 应当全部自动进 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 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前段 “ (1) 全部赎回 ” 或 “ (2) 部分延期赎 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基金 管理 人会 在 2 日 内编制临 时报 告书予 以 公告本基 金发 生巨额 赎 回并延 期办理事宜。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如果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如果管理人采用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措施,投资者当日的赎回申请会被拒绝。 基金 管理 人会 在 2 日 内编制临 时报 告书予 以 公 告本基 金连 续发生 巨 额赎回 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以及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事宜。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如果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如果管 理人采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措施,已被受理的赎回申请款项将会在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内支付给投资者。 4) 摆动定价; 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基金净申购或净赎回超出基金净资产的某个确定比 例时, 相应调增或调减基金份额净值。 因此, 在巨 额赎回情形下, 如果基金 管理 人采用摆动定价工具,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净值会被调减。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 的风险。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的 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 交易、 会计部门 欺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六)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而 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 股票和 债 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5、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十九、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 现;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二十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 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委托的 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 择、更 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 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 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 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原 因需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规定 外,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以及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2 )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整赎 回费率 ,或调整 收费方 式、调 整基金 份额类别的设置;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调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款、第 2 条第(3 )款规 定比例 (不含本 数) 的 ,召集 人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的除外)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 35 日前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 30 日前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30 日前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 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 金在符 合基金 法定分红 条件的 前提下 可进行收 益分配 ,具体 分红方 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若 《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次级债券、 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货币 市场工具 、国债 期货、 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 投资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60-95%, 权 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及股 票期权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及股 票期权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7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9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交易时,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 关约定; 2)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和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0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因未 平仓的 期权合约 支付和 收取的 权利金总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 金开仓 卖出认 购期权的 ,应持 有足额 标的证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权 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本基 金未 平仓的 期 权合约面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其 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 计算; (2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 (13) 、 (14)、 (16)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相关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国 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和银行存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不含权固 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 挂牌 转让的 含权固定 收益品 种(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 唯一估 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选取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鉴于 目前尚 不存在 活跃市 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按成本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5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银行间 市场上 不含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银 行间市 场上含 权的固定 收益品 种,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3 )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债券 ,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国债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股票 期权合 约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如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9、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对 本基金 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 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 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能出售 基金资 产或无 法准确 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 于不可 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 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二十 一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成立时间:2003 年 5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 务, 发起设立基金, 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结汇、 售汇 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 (有效期至2020 年02 月18 日) ;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次级债券、 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货币 市场工具 、国债 期货、 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 货及股票 期权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 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 持一致;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9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交易时,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含质押式回购)等; (20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 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 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 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 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 沽期权 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 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 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 (13)、 (14)、( 16)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 应提前就账户开立、 资金划付和存单交接等需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要基金托管人配合操作事宜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首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 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 本基金投 资的 流通受 限 证券 须为 经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如适用) 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 基金资产的责任与 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 人投 资非公 开 发行股票 ,应 制订流 动 性风险处 置预 案并经 其 董 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对本基金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基 金管 理人应 于 投资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交 有关书面资料,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 人提 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 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 行股 票发行 人 与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 人应 在本基 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后 两个交易 日内 ,在中 国 证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 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管 理工作 方面有 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 规定, 制定了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 以下简称 “ 《制度》 ”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 《制度》 的内容与本协 议不一致的, 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首次投资中期票据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中期票据的投资签署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 据属 于固定 收益类证 券, 基金投 资 中期票据 应符 合法律 、 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公募 基金 投资于 一 家企业发 行的 单期中 期 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原因 和解决 措施。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所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3、如因 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 的因素,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 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 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 立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 固有财产 。基 金财产 的 债 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 财产 。未 经基金 管 理人依据 合法 程序作 出 的 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基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 基金托管 人按 照规定 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 所托管 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 账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 其 它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外,基 金 托管人不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 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 基金托管 人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 合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保 管 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7. 对于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 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8. 除依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 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2. 基金托管 人以 本基金 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 基金的银 行账 户 应至 少 包 含基金名称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立 由 基金托管 人负 责,账 户 资产的管 理和 运用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 人以 自身法 人 名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 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 立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 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 关规定 对 相关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所股 份有限 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 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 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均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核,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 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 基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1)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不 含权固定 收益品 种(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 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含 权固定收 益品种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唯 一估值 净价或 推荐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 4) 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鉴于目 前尚不 存在活 跃市场 而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按成本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5)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 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银行 间市场 上含权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 3) 银行 间市场 未上市 ,且第三 方估值 机构未 提供估值 价格的 债券, 在发行 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 一证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证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 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8 ) 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9 )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对本基 金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 产 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 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2. 当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差 错给基金 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 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B. 若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 ,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计算结果 ,虽 然多次 重 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进 而导致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不可 抗 力 原因, 或 由于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 及登记 结 算机 构 发送 的 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法 ,双 方当 事人 应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 2 、 因不可抗力致 使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 不 能出 售 基 金资 产 或 无法准确评 估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3、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 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 仲裁时 该会现行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 各方 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托管协议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托管协议 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 受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 散、依 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 基金管理 人接 管基金 管 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6)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7)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8)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金剩余 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6 二十 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或“基金管理人” ,或 “公 司 ” )将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 的服务 ,并根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 客户服 务中心、 网站等渠道享受全方位、 全过程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内容 序号 类型 明细 内容详述 (一) 账户 服务 对账单 服 务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者 可在 T +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 确认 单; 每月结 束后 的5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投 资者 的对账 单定制 需求 以电 子或 纸质 形式寄 送交 易对 账单 。 其他资 料 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不定期向其邮寄相 关公司 介绍 和产 品介 绍的 资料。 (二) 查询 服务 网络在 线 查询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码或开户证件号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 站“账户登录 ”栏目,可享有账户查 询、短信/邮件信息 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多项 在线 服务。 交易信 息 查询 在一笔 交易 结束 后 , 投 资者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开 始通 过销售 机构的 网点 或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 账户 登录 ” 栏目 查询交 易情况 , 包 括客 户购 买总 金额、 基金 购买 份额、 基 金分红 份 额、历 史交 易信 息等 等。 客户账 户 信息的 修 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 非重要 信息 , 如联 系地 址 、 电 话 、 电 子邮 箱等 等。 也可以 亲 自到直 销网 点或 致电 客户 服务 专 线 , 由 人工 坐席 提供 相关服 务。 为了维 护投 资者 的利 益 , 投 资者重 要信 息的 更改 手续 办理如 下: 1、 代销客户由代销渠道提交办理(具 体提供材料请咨询 代 销机构 ) 。以配号方式开立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资料中的投 资 者名称 、 证件 类型 、 证件 号 码的变 更业 务 , 在 一个 工 作日内 , 对单个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只 能够修 改其 中一 项关 键信 息。 2、 直销客户:非正常变更需要提供本 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 安机关 证明 原件 、 开 放式 基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 开 放式基 金 账户资 料变 更申 请表 ; 正 常变更 需要 提供 身份 证复 印件、 开 放式基 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资料 变更 申请表 以及银 行柜 台出具 的 新旧 卡转换 证明 原件 , 邮 寄到 本公 司 。 (三) 基金 投资 的服 务 网上交 易 投资者除可通过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办理申 购 、 赎 回 及 信 息 查 询 外 , 还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xfund.com.cn ) 享受 网上交 易服 务。具 体业务 规则 详见本 公司 网站 说明 。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7 红利再 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经投 资者选 择, 基金 管理 人将 为持有 人 提供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 其分 红资金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 成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 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随时 ( 权益 登记日 申请 设置 的分 红方 式对当 次分红 无效 )选 择 更 改基 金分红 方式 。 (四)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息 、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每周 5 天的 坐席 服务,投 资者可 以通过 该专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信 息查 询、 服 务投 诉、 信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五)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客户投 诉 处理流 程 本公司 客户 投诉 受理 由客 户服务 中心 统一 管理 , 指定 专人负 责, 设 定专 门的 投诉 管理 工作流 程, 并由 监察 稽核 部负责 督 促投诉 的处 理情 况。 客户投 诉 方式 投资 者可通过 本公司的 客户服 务专线(400-700-5566 ) 、 代 销 机 构 、 公 司 网 站 (www.cxfund.com.cn )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cxfund.com.cn) 、 信 件 、 传 真(021-61009865) 、 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多种形式对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以 及公司 的政 策规 定进 行投 诉。 客户 投诉 都将 被定 期汇 总登记 并存档 , 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专线进 行的 投诉 将被 电话 录音存 档, 本 公司 将采 取适 当措 施, 及 时妥 善处 理客 户投 诉, 总 结 相关问 题, 完善 内控 制度 。 (六) 增值 服务 信息定 制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致电客户服务专 线定制 自己 所需 要的 信息 , 包括 产品 净值、 交易 确 认、 公 司 新闻、 基金 信息 等方 面的 内容。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要 求, 将 以 手机短 信或 者电 子邮 件的 方式定 期向 投资 者发 送信 息。 个性化 理 财服务 随着公 司的 发展 , 本公 司将 酌情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个性 化理财 服务 , 如配 备理 财顾 问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理财建 议以及 相关 的理 财计 划等 形式。 组织投 资 者交流 会 本公司 将不 定期 地举 行投 资者交 流会 ,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基金 、 投 资、 理 财等 方 面的讲 座, 使得 本公 司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能 得到 更多 的理 财信 息和其 他增 值服 务。 另外, 本公司 基金经理也将通过多种方式不定期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交 流,让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了 解更多 基金 运作 情况 。 (七) 投资 者教 育服 务 为了进 一步 做好 投资 者服 务, 让投 资者 了解 证券 市场 和各类 证券投 资品 种的 特点 和风 险, 熟 悉证 券市 场的 法律 法规, 树 立正确 的投 资理 念, 增强 风险防 范意 识, 依法 维护 自身合 法 权益, 本公 司将 开展 普及 证券知 识、 宣传 政策 法规 、 揭示 市 场风险 、引 导依 法维 权等 投资者 教育 活动 。 (八) 公开 信息 披露 服务 披露公 司 信息 为方便 社会 公众 了解 公司 的信息 ,包 括本 公司 的发 展概况 、 组织结 构 、 公 司文 化 、 经 营理念 、 经营 管理 层 、 经 营情况 等 公 开 信 息 , 本 公 司 开 通 了 全 国 统 一 的 客 户 服 务 专线 400-700-5566 ( 免 长 话 费 ) 和 公 司 网 站 (www.cxfund.com.cn ) , 以方便 投资 者查 询。 披露基 金 本公司将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披露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8 信息 法定的 文件 、公 告信 息。 本公司 将通 过客 户服 务中 心、 公 司网 站、 代 销机 构及 相关基 金宣传 资料 来披 露本 基金 相关信 息, 包括 本基 金的 概况、 投 资理念 、 投资 对象 、 风险 收益特 征 、 净 值及 其变 化 情况 、 基 金经理 介绍 等多 方面 的信 息。 本公司 将通 过客 户服 务中 心、 公 司网 站、 代 销机 构等 途径来 告知认 购 、 申 购、 赎回 的手 续、 流程 、 费 用和 其他 注意 事项, 基金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登陆 公司网 站下 载相 关表 格。 其他信 息 的披露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网站除为投资者提供上述信息咨询 外,还 提供 其他 信息 咨询 ,包括 托管 人的 情况 、基 金知识 、 市场新 闻和 行情 、产 品信 息等多 方面 内容 。 (九) 客户 服务 联络 方式 客户服 务 专线 4007005566 (免 长话 费) 、 工作时 间 (8:30-12:00


13 : 00-17:00 ) 内可 转人 工坐 席。 传真 021-61009865 公司网 址 http://www.cxfund.com.cn 电子信 箱 service@cxfund.com.cn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9 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长 信量化价 值驱动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公司网 站 2018/5/9 2 长 信量化价 值驱动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 合同及 摘要 (仅 摘要 见报 ) 上证报 、 中 证报 、 公司网 站 2018/5/9 3 长 信量化价 值驱动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 管 协议 公司网 站 2018/5/9 4 长 信量化价 值驱动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上证报 、 中 证报 、 公司网 站 2018/5/9 5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参 加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基 金 申购(含 定期定 额投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5/17 6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增加 上海 基 煜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旗下 部分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代 销机构 并开通转 换、定期 定额 投 资 业务及参 加申购 (含定投 申购)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2018/5/28 7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 持 有的长 期停 牌股 票 调 整估 值方法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5/31 8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 投 资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6/7 9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 持 有的长 期停 牌股 票调 整估 值方法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6/15 10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 持 有的长 期停 牌股 票调 整估 值方法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6/20 11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长 信量 化 价值驱动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增加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公司网 站 2018/6/21 12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 持 有的长 期停 牌股 票调 整估 值方法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6/22 13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 持 有的长 期停 牌股 票调 整估 值方法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6/28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0 14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参 加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手机 银 行 基金申购 (含定 期定额投 资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动及网 上银行 定期定额 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6/30 15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增加 开源 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为 旗下部分 开放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代销机 构并开 通转换、 定期定额 投资 业 务 及参加申 购(含 定投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7/11 16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 量化 价 值 驱动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延长募集 期的 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公司网 站 2018/7/25 17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增 加国融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为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7/26 18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参 加第一 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基 金 申购(含 定期定 额投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8/2 19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 量化 价 值 驱动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公司网 站 2018/8/10 20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 量化 价 值 驱动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开放日 常 申购 、 赎 回、转换 及定期 定额投资 等业务并 参与 部 分 销售机构 申购( 含定期定 额投资申 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公司网 站 2018/8/21 21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基金 行业 高 级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8/28 22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 持 有的长 期停 牌股 票调 整估 值方法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8/31 23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 持 有的长 期停 牌股 票调 整估 值方法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9/1 24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 持 有的长 期停 牌股 票调 整估 值方法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9/22 25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参 加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手机 银 行 基金申购 (含定 期定额投 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9/29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1 26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 持 有的长 期停 牌股 票调 整估 值方法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10/9 27 长信 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 持 有的长 期停 牌股 票调 整估 值方法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10/12 28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 持 有的长 期停 牌股 票调 整估 值方法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10/13 29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增加 旗下 部 分 开放式基 金参加 “长金通 ”网上直 销平 台 及直销 柜台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2018/10/29 30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参 加华福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 申 购 (含定期 定额投 资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11/8 31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增加 珠海 盈 米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旗下 部分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代 销机构 并开通转 换、定期 定额 投 资 业务及参 加申购 (含定投 申购)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12/19 32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股权 变更 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公司网 站 2018/12/21 33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参 加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定 期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12/27 34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参 加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基 金 及基金组 合申购 (含定期 定额投资 申购 )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12/28 35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 净 值的公 告 公司网 站 2019/1/1 36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参加平安 银行股份 有限 公 司 申购( 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申 购) 费及转换业务 的申购 补差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9/1/10 37 长信量 化价 值驱 动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上证报 、公 司网 站 2019/1/19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止 时间 为 2019 年2 月9 日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2 二十 四 、 招 募说 明 书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机 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3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 注册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 《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二 〇一 九年三 月二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