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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300(160925)

中华300: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大 成中华 沪深 港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基 金 管理 人: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登记 人: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上 市 地点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日期 :2019 年 3 月 29 日


公 告 日期 :2019 年 3 月 26 日







































































第 1 页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 示 ........................................................................................................................ 2 二、基金概览 .................................................................................................................................... 2 三、基金份额的募 集与上市交易 ..................................................................................................... 3 四、持有人户数、 持有人结构及 前十名持有 人............................................................................... 5 五、基金主要当事 人简介 ................................................................................................................. 6 六、基金合同摘要 ............................................................................................................................ 9 七、基金财务状况 ............................................................................................................................ 9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0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1 十、基金管理人承 诺 ...................................................................................................................... 11 十一、基金托管人 承诺................................................................................................................... 11 十二、基金上市推 荐人意见 ........................................................................................................... 12 十三、备查文件目 录 ...................................................................................................................... 12 附件: 大成中华沪 深港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摘要 ...................................... 13







































































第 2 页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大成中华 沪深港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LOF )上 市交易公告 书》 (以下 简称 “本公 告书 ”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 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 1 号〈上 市交易公 告书的 内容与格式〉 》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 ,大成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本基金管理人 ” ) 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 本公告书 所载资料 不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 责任 。 大成中华沪 深港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以 下 简称 “本 基金 ” ) 托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保 证本 公告 书 中基金 财务会计 资料 等内容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承 诺其中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 ) 和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深 交所 ” )对本 基金上市 交易及有 关事项的 意见, 均不 表明对本基 金的任何 保证。 本公告书第 七节“基 金财务状 况”未经 审计。 凡本公告书 未涉及的 有关内容 , 请投资 者详细查 阅 刊 登在 2019 年 1 月 30 日 《中国 证券 报》 及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网站(www.dcfund.com.cn )上的《大成中华沪深港 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 书 》 (以 下简称 “ 招募 说明书 ” ) 。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 : 大成中 华沪深 港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2、基金类型 :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指 数型基 金 3、基金运作 方式: 上 市契约型 开放式 4、基金场内 简称:中华 300 5、基金代码 :160925 6、基金份额 总额:1,968,326,601.16 份( 截至:2019 年 3 月 22 日) 7、基金份额 净值:1.0001 元( 截至:2019 年 3 月 22 日) 8、本次上市 交易份额 :8,136,323.00 份 (截至:2019 年 3 月 22 日 ) 9、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 易所:深圳 证券交 易所 10、上市交 易日期: 2019 年 3 月 29 日







































































第 3 页 11、基金管理人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网站:www.dcfund.com.cn ) 12、基金托 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13、上市推 荐人:无 14、登记结 算 机构: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 与上市交易 (一)本次 基金上市 前的募集 1、基金募集 申请的注册 机构和 注册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监许可 【2018 】2130 号。 2、基金运作 方式: 上 市契约型 开放式 3、基金合同 期限:不 定期 4、发售日期 :自 2019 年 2 月 18 日 至 2019 年 3 月 13 日止 5、发售价格 :1.00 元 人民币 6、发售方式: 深圳证 券交易所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 会员单位 (场 内) 和基 金销售机构 (场 外 , 包括直销 机构及其 他场外销售 机构 ) 7、发售机构 : (1)场外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直销中 心 2)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中 国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上海 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上海基煜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奕丰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诺 亚正 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 深圳市 金斧子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 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 公司 、 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联讯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平安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宏信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 国 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光 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中 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渤 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长 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国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海 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中 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民生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 国都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北




































































第 4 页 京肯特瑞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深圳市新 兰德证券 投资 咨询有限公 司、 深圳 众禄基金 销售股份 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蚂蚁( 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 上 海天天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上海陆金 所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南京苏宁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上海利得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珠海盈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可 通过深交所 网站查询 。 8、验资机构 名称: 普 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 ) 9 、 募 集资 金 总额 及入 账 情况 : 本次 基金 发 售确 认 的净 认 购 金额 为 1,967,654,798.00 元, 认购款 产生的利 息为 671,803.16 元; 上述 净认购 资金 1,967,654,798.00 元及场 外有效 认购资金产 生的利息 671,480.16 元已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全额划入本 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 处 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上 述场 内认 购缴 存资 金产生 的利 息金 额 323.00 元 将由 中登公 司 于 2019 年3 月21 日划 付至基金 托管人开 立于中登 公司 深圳分公司 的结算备 付金户 , 基金托 管 人于收款当日将上述 款项划付至基 金托管专户。 本基 金通过场外、场内两 种方式公开发 售, 本次募集有 效认购总 户数为 18,293 户 ,按照每 份基 金份额面值 1.00 元 人民币计 算,募集期 募 集 资金 及 利息 结转 的 基金 份额 共计 1,968,326,601.16 份 ,其 中场 外 认购 的基 金 份额 为 1,960,190,278.16 份 ;场内认 购的基金 份额为 8,136,323.00 份。 10、 本基金募集 备案情况: 根 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等相关 法律、 法 规及规定 以及 《 大成中华 沪深港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募集结 果 符合备案条件,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已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 , 并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 获中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 本 基金合同自 该日起正 式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 基金。 11 、基金合同生 效日:2019 年 3 月 20 日 12、基金合 同生效日 的基金份 额总额:1,968,326,601.16 份 (二)本基 金上市交 易的主要 内容 1、基金上市 交易的核 准机构和 核准文号: 深证 上【2019 】143 号 2、上市交易 日期:2019 年 3 月 29 日 3、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 易所:深 圳证券交 易所。 投资者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各会 员单位证 券营业部 均可 参与基金交 易。 4、基金场内 简称:中华 300







































































第 5 页 5、基金交易 代码:160925 6、本次上市 交易的基 金份额:8,136,323.00 份 7、基金资产 净值的披 露:每日 收市后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 每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 用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管理人 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将经 过基金托 管人复核的 基金净值 传给深交 所 ,深交 所于次日 进行 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 流通规定: 未 上市交易的份额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 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 基金 账户下,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转托管 至 深圳证券交 易所场内 (即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深圳分 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后 即可上市流 通。 9、本基金开 通跨系统 转托管业 务日期:2019 年 3 月 29 日,具体 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 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 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 人户数 截至 2019 年 3 月 22 日 ,本基 金持有人 户数为 18,293 户,平均 每户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为 107,599.99 份 ;场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户 数为 245 户, 平均每户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为 33,209.00 份。 (二)持有 人结构 截至 2019 年 3 月 22 日 ,本基金总份额 1,968,326,601.16 份,其中场内 机构投资 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 0.00 份, 占 本基金总 份额的 0.00% ; 场内个 人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 份额 8,136,323.00 份, 占本 基金总份 额的 0.41% ; 场外机构 投资者持 有 的基金份额 62,920,704.44 份 , 占本基 金 总份额的 3.20% ;场外个 人投资者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1,897,269,573.72 份, 占本基 金总份额 的 96.39% 。 (三)前十 名 场内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的情 况: 截至 2019 年 3 月 22 日 ,本基 金前十名 场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情况 如下表。 序 号 持有人名称( 全称) 持有基金份 额(份) 占场内 基金 总份额 的比例 (%) 1 屈艳贞 1,000,038.00 12.29% 2 吴庆华 444,017.00 5.46%







































































第 6 页 3 王爱平 424,016.00 5.21% 4 刘兴芹 198,025.00 2.43% 5 杨丽娇 151,031.00 1.86% 6 祁志发 150,036.00 1.84% 7 王文超 140,004.00 1.72% 8 杜楚芬 110,004.00 1.35% 9 王玮 100,024.00 1.23% 10 叶文娟 78,003.00 0.96% 合计 2,795,198.00 34.3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 管理人 1、名称: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法定代表 人: 刘卓 3、总经理: 罗登攀 4、注册资本 :贰亿元 人民币 5、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32 层 6、 批准设 立机关 及设立批 准文号 :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 委员会证监 基金字 【1999 】10 号 7、法人营业 执照文号 :440301102808319 8、经营范围 : 基金募 集、基金 销售、资 产管理 和中 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 业务 9、 股东 及持股比 例: 公司股东 为中泰信 托有限责 任公 司 (持股 比例 50% ) 、 中国银 河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持 股比例 25% ) 、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持 股比例 25% )三 家公司。 10、内部组 织结构及 职能: 公司组织架 构稳定, 部门 职责明晰, 内设有股 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下设二十 五个部 门, 分别是 办公室、 股票投资 部、 研究 部、 固定 收益 总部、 大类 资产配置 部、 社保 基金及机 构投资部、数量与指 数投资部、期 货投资部、电 子商 务部、北方营销总部 、华东营销总 部、 南方营销总 部、 市场 营销管理 部、 战略 客户部、 客户 服务部、 战 略发展部 、 国际业 务部、 产 品研发与金融工程部 、交易管理部 、基金运营部 、信 息技术部、监察稽核 部、风险管理 部、 计划财务部、 人 力资源部。 公司在北 京、 上海、 成都 、 武汉、 广州、 南京和 青岛等地 设立了 七家分公司 , 拥有两 家子公司 , 分别为 大 成国 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及大成 创新资本 管理有限




































































第 7 页 公司。 公司以 “责 任、 回报 、 专业、 进取” 为 经营理念 , 坚 持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企业 精神, 致力 于开拓基 金及证券 市场业务 , 以稳健 灵活 的投资策略 和注重绩 优、 高成 长的投资 组合,力求 为投资者 获得更大 投资回报 。 11 、 人员情况 : 截止 2019 年 2 月 28 日, 公司共有 员工 308 名, 大 学本科及 以上学历 291 名,占员工 总数 94.5% 12、信息披 露负责人 及咨询电 话: 赵冰 ,0755-83183388 13、本基金 基金经理 : 冉凌浩:金 融学硕士 。证券从 业年 限 15 年。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6 月就职 于国信 证 券研究部, 任研究员 。2004 年 6 月至 2005 年 9 月就 职于华西证 券研究部 ,任高级 研究员。 2005 年 9 月加入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 任金融 工程师、境 外市场研 究员及基 金经理助 理。2011 年 8 月 26 日起 任大成标 普 500 等 权重指 数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 11 月 13 日起任大 成纳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 日起任 大成恒 生综合中小 型股指数 基金(QDII-LOF) 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9 日起任 大成海外 中国机会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2017 年 8 月 10 日起任大 成恒生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具 有基金从 业资格。 国籍:中 国 (二)基金 托管人 1、公司概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九层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第 8 页 2、基金托管 部门及主 要人员情 况 中国农业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 准成 立,2014 年更名 为托管业 务部/ 养老金 管理中 心,内 设综合管理 处、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处、 委托资产托 管处、 境外资产 托管处 、 保险 资产托管 处、 风险管理处 、 技术 保障处 、 营运 中心、 市场营销处 、内控监 管处、账 户管理处 ,拥有先 进的 安全防范设 施和基金 托管业务 系统。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 员工近 240 名, 其中 具 有高级职称 的专家 30 余名, 服务 团队成员专 业水平高 、 业务 素质好 、 服务 能力强 , 高 级管理层均 有 20 年 以上金融 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 职称,精 通国内外 证券市场 的运作。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中 国农业银 行托管 的封闭 式证券投资 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共 575 只。 (三)基金 上市推荐 人信息 无 (四)注册 登记 机构 信息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明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赵 亦清 (五)会计 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 所名称: 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湖滨 路 202 号 企业天地 2 号 楼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经办注册会 计师: 张 振波、俞 伟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第 9 页 六、基金合同摘要 详见本公告 书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大成中华沪 深港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2019 年 3 月 22 日 资产负债 表 (未经 审 计)如下:


单位:人民 币元 时间 项目 2019 年 3 月 22 日 资产: 银行存款 1,189,244,377.74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 资产


其中:股票 投资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


衍生金融资 产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779,200,000.00 应收证券清 算款


应收利息 203,133.90 其他资产 323.00 资产 合计 1,968,647,834.64 负债 :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 负债


衍生金融负 债


卖出回购金 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 算款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 报酬 53,930.57 应付托管费 10,786.12 应付交易费 用


其他负债 4,125.17 负债合计 68,841.86 所有者权益:







































































第 10 页 实收基金 1,968,326,601.16 未分配利润 252,391.62 所有者权益 合计 1,968,578,992.78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968,647,834.64 附注:截至 2019 年 3 月22 日,本基 金发行在 外的基 金份额为 1,968,326,601.16 份,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01 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9 年3 月22 日 ,本基 金的投资 组合如下 : (一)基金 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 固定收益投 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3 贵金属 投资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779,200,000.00 39.58 其中: 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 资 产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189,244,377.74 60.41 7 其他资产 203,456.90 0.01 8 合计 1,968,647,834.64 100.00 (二)按行 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 组合 截至2019 年3 月22 日 ,本基 金未持有 股票。 (三)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 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截至2019 年3 月22 日 ,本基 金未持有 股票。 (四)按债 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截至2019 年3 月22 日 ,本基 金未持有 债券。 (五)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截至2019 年3 月22 日 ,本基 金未持有 债券。 (六)投资 组合报告 附注







































































第 11 页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 主体未出现本期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情 形。 2、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的备选 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


3、截至 2019 年3 月22 日,本 基金未持 有其他 资产 。 4、截至 2019 年3 月22 日,本 基金未持 有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 债券。 5、截至 2019 年3 月22 日,本 基金前十 名股票 不 存 在流通受限 的情况。


6、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 字描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 入原因, 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 能有尾差 。 九、重大事件揭示 无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上市交易 之后履行 管理人职 责做 出如下承诺 : (一)严格遵守《基 金法》及其他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规定,以诚 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 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整 和及时地 披露定期 报告等有 关信息披露 文件, 披露所 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 ,并接受 中国证监 会、 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 理。 (三) 在知 悉可能对 基金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 或引起 较大波动的 任何公共 传播媒介 中出 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后,将及 时予以公 开澄 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 就基金上 市交易后 履行托管 人职责做 出如 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 金法》及其他证 券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的规定, 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 配备足够 的、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 务的 专职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二)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基金合同 》 和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 对基金 的投 资范围、基金资产的 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 值的 计算、基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 提和支 付、 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 等行为进 行监督和 核查 。 (三)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行为 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 和




































































第 12 页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 将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四)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将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 市推荐人 。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 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 会核准 大 成中华沪 深港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LOF )募集的 文件 2、《 大成中 华沪深港 3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 大成中 华沪深港 3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 4、《 大成中 华沪深港 3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 书 6、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二)存放 地点: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办 公场 所 (三) 查阅方式: 基 金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查阅 , 或通过指定的 信息披露 媒体、 本 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dcfund.com.cn )查阅,但应以 基金合同正 本为准。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九年 三 月二十 六 日







































































第 13 页 附件: 大成中华沪深港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摘要 以下内容摘 自《 大成 中华沪深 港 3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 基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 的前提下 ,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第 14 页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 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第 15 页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案 条 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第 16 页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 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 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 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 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第 17 页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 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 同》 取得的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 的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 于:







































































第 18 页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未设 立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日常 机构, 本基金 可根据运作 需要依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机构有 关规定增 设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日常 机构 。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调整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第 19 页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约 定,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以 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2) 在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费 率; (3)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5) 本基金 变更为同 一标的 指数的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基金 (ETF ) 的联接 基金并相 应变 更基金类别 、修改投 资目标、 范围和策 略; (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 定 不召集,基 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 金托管人自 行召集。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 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第 20 页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集 ,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过 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会方 式等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人




































































第 21 页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参 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持 有人的基金 份额低于 前述规定 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 2、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 地址或 者在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采 用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他 方式, 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 对表决事 项进 行投票并由 召集人予 以记录。 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 方式 进行表决, 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 采取非书 面形式进行 投票的, 则召集人 对于其投 票的书 面记录 即视为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参 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持 有人的基金 份额低于 前述规定 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 出具书面




































































第 22 页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 (4) 上述第 (3) 项 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五)议事 内 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下列 第 七条规 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 ,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的 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 , 在公 证 机 关监 督 下 形成 决 议 。 (六)表决







































































第 23 页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 通过方 为有效 ; 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方可做 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若法律法 规监 管机构出台 新要求, 以届时有 效的方式 处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 程应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第 24 页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方 式为: 由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按照 《 证券 投资基金法 》 第八十 七条的规 定表决通 过的事项 , 召 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九)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 律法规的 部分, 如 将来法律 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 可直接 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 修改 和调整, 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执行 方式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 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 的前提下 ,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20% , 若 《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第 25 页 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 场内收益 分配方式 为现金分 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 可 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的 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四、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包括为指 数公司缴纳的相 关税收以及与支付外 币相关的汇兑 损益、手续 费、汇款 费等) ;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包括但不 限于场 地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 和公证费) ;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第 26 页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10、因投资 港股通标 的股票而 产生的各 项合理费 用; 11、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0% 年费 率 计 提 。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下 : H=E×0.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10% 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 H=E×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 延。 3、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本 基金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与标 的指 数许 可方 所签 订的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中所 规定的 指 数 许可使用费 支付方法 支付指数 许可使用 费。 指数 许可 使用费的费 率、 具体 计算方法 及支付方 式见招募说 明书。 如果指数使 用许可协 议约定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的 计算 方法、 费率 和支付方 式等发生 调整, 本基金将采 用 调整后 的方法或 费率计算 指数许可 使用 费, 此项调 整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按照《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 介进行公 告。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4-10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第 27 页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 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 产的投资 方向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包 括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 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 、 港 股通机制允许买卖的 香港联交所上 市的股票、债 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 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 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央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超 短期融资 券、 地方政府债)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货币 市场工 具、 银行存款、 衍 生工具 (股 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 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 例 不低于 80% , 投 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 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保持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权证、股指 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 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 定执行。 (二)投资 禁止行为 与限制 1、为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财 产不 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第 28 页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 的, 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 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 务。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如 适用 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 资不受上 述规定的 限制。 2、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股票资产占基 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 (2)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 证金及应收 申购款等 ; (3)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本基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 报 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第 29 页 (11)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2)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13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回购 ) 等;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个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 例的有关规 定; (14)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15) 本基 金参与融 资的, 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 本基 金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 券市 值 之和,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 (16) 本基 金参与转 融通证券 出借交易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参 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 交易 的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0%, 证券出借 的平 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30 天, 平均剩余 期限按照市 值加权平 均计算; (17)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述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投 资; (18) 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 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本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19)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2)、( 10)、( 17)、( 18 )项 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 间,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







































































第 30 页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六、基金财 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 式 (一)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公 告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 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 七、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以及基金 财产 清算的方式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第 31 页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 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 生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交位 于北京的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




































































第 32 页 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 当事 人具有约束 力。 除非 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人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正 本一式六 份, 除上报有 关监管机 构一 式二份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各持有二 份,每份 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 力。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