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泰估值(160212)

国泰估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估值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 第一 号) 
 
 
 
 
 
 
基金管理人 : 国泰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截止日: 二〇一 九 年二 月十 日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1 重要提示 国 泰估 值优 势可 分离交 易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09 年12 月3 日证 监许可[2009]1295 号文核准 募集 。 《国泰 估值优势 可分离交 易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于 2010 年 2 月 10 日正式 生效。 根据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本 基金的封 闭期 于2013 年2 月18 日届满, 基金管理 人国泰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基 金管理 人” )向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申请 终止 本基金 估值 优 先、估值进 取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并获 得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上市 通知书》 ( 深证上 〔2013 〕 61 号) 的同意 , 自本基 金封闭期 届满日 次日 (2013 年 2 月 19 日) 起, 本基 金的估值 优先、 估值进取基 金份额终 止上市 。 封 闭期 届满 后, 本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将 估值 优先 份额 和估值 进取 份 额 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的份额,本 基金 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 泰估值优势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和基金代码不 变, 基金简称仍为“国泰 估值”,基金 代码 仍为“160212 ”。 本 基金 转换 完成 后, 基 金合 同 中 除仅 适用 于国泰 估值优 势可 分离 交易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的条款 外,继续 适用于转 换后的国 泰估值优 势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根据 2014 年 8 月8 日起实 施的《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关于 实施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有关 问题的 规定》 及本 基金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 金自 2015 年 8 月8 日起基 金类别变 更为混合 型基金 ,基金名称 由“国泰 估值优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修改为 “国泰估 值优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部分 条款相应修 订。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在投资本基金 前,投资 者应全面 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 特 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 力, 理性判断市 场, 对认购 基金的意 愿、 时机、 数 量 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 决策, 获得 基金投 资收益, 亦承担 基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 对 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 由于基 金投资人 连 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 险, 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 等。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认 购 (或申购) 基金 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 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 守、诚实 信用、谨 慎勤勉的 原 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2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投资者在进 行投资决 策前,请 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招 募说明书》 及《基金 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 中涉及的 与托管相 关的基金 信息已经 本 基金托管人复 核。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9 年2 月 10 日,投 资组合 报告 为 2018 年 4 季度 报告, 有关财务 数据 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8 年 12 月31 日。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3 目





录 第一节


绪言 4 第二节


释义 4 第三节


基 金管理人 9 第四节


基 金托管人 22 第五节


相 关服务机 构 25 第六节


封 闭期基金 份额的分 离与收益 分配原则 44 第七节


基 金的募集 48 第八节


基 金合同的 生效 49 第九节


基 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49 第十节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 50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 资 63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 绩 72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 产 73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 估值 74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78 第十六节


基金费用 与税收 79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81 第十八节


封闭期届 满与基金 份额转换 81 第十九节


基金的信 息披露 82 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 87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91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93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106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115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 披露事项 116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 式 117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 件 117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4 第一节


绪言 本 《招募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息 披露 办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第5号< 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 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 《国泰估 值优势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基 金合同》 编写。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 说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 并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本基 金是 根据 本 《 招 募说明书 》 所载 明的资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 权利、义 务的法律 文件。基 金投 资 者 自依 《 基金合同 》 取得 基金份额 ,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其 持 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 务,应详细 查阅 《 基 金合同 》 。 第二节


释义 《 招募说明 书 》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具有 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 金合同》 《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基 金合同 》及 对 本合同的任 何有效的 修订和补 充 中国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仅为 《基 金合 同》目 的不 包括 香港特 别行 政 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 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 章及规范 性文件及其 修 订与解 释 《基金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5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 币人民币 元 基金或本基 金 国泰估值优 势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 国泰 估值优 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 ,即 用于公开披 露本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 相 关服务机 构、 封闭 期基金份 额的分离 与收益分 配原则 、 基金 的 募集、 基 金合同的生 效、 基金份 额的上 市交易、 基 金份额的 申 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 基金的 业绩、 基 金的财产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基 金收益与分 配、 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 基金 的会计与 审 计、 封闭 期届满与基 金份额转 换、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 风险揭 示 、 基金合 同的变更 、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基金 合同的内 容 摘要、 基 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其他应披 露事项、 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 备查文 件等 涉及本基 金的信息, 供 基金投 资者选择 并决定是 否提出基 金认 购或申购 申请的要约 邀请文件 ,及其定 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签订 的 《国泰 估值优势 可分 离交易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告 《 国 泰 估 值 优 势 可 分 离 交 易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 《业务规则 》 《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 则》 上市公告书 《 国 泰 估 值 优 势 可 分 离 交 易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国 泰 估 值 优先基金份 额和 国泰 估值进取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 书》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银行监管机 构 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 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 的机 构 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 相关文件 合法取得 本基金基 金份 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 构 符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 基金发售 、 申购、 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 务的 代理机构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6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代 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 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注册登记业 务 基金登记 、 存管 、 清算和 交收业务 , 具 体内容包 括投 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 、 基金份 额注册登 记、 清 算及基 金交易确 认 、 发放红 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 同》 享受权 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 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 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 机构、 保 险公司、 证券公司 以及 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和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的总 称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规 定及 《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 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 机 构验资 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 案手续, 获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3 个月的 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合法存续 的不定期 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等 业务的工 作日 交易时间 开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交易 的时间段 T 日 申购、赎回 或办理其 他基金业 务的申请 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 日(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投 资者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 销售机构 向投资者 销售本基 金份 额的行为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7 申购 基金投资者 根据基金 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基金份额持 有人根据 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 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 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 日,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 赎回 申请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本 基金总份 额的 10%时的 情形 场外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的销售 机构和场 所 。 通过 该等 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 也称为场 外认购、 场外 申购、 场 外赎回 场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所开放式 基金交易 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和上 市交易等业 务的场所 。 通过该 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 认购、场 内申购、 场内赎回 日常交易 场外申购和 赎回等场 外基金交 易, 以及 场内申购 和赎 回及上市 交易等场内 基金交易 注册登记系 统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 基金登记 结算 系统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上市交易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转入另一 交易账户 的业务 系统内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机构 ( 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 单位 (席 位或交易单 元)之间 进行转登记 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结算系统 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 为 基金份额转 换 在封闭期末 按照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份额 转换规则 , 国泰优先 和 国 泰进取基 金 份 额 在 转 换 日 自 动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份额 基金份额转 换日 本 基 金 份 额 所 分 离 的 国 泰 优 先 和 国 泰 进 取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为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8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至三年封 闭期末对 应日。 如 该对 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 封闭期到 期日顺延 到下一个 工作日 基金份额的 本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实 际认 购份 额与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1.000 元)的乘积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理人管理 的开放式 基金份额 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交易所 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某一开放 式基金 ( 转出基金 ) 的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 额转换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 其 他 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 金)的基 金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期扣 款日 、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 投资 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 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证券投资 收益 、 证券持 有期间的公 允价值变 动、银行 存款利息 以及其 他 收入 。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所拥有 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本 息和 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总 值扣除负 债后的净 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 值 (NAV ) 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在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的基 础上,采 用 “虚拟 清算 ” 原则, 即假定 T 日 为本基金 在封闭期 内的提前 终止日, 本基 金按照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和 资 产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资 产 分 配 从 而计算得到T 日本基 金基金份 额所分离 的两类基 金份 额的估算 价值。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是对 两类基金 份 额价值 的一 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获 得的实际 价值 基金份额分 离 本基金通过 基金资产 及收益的 不同分配 安排, 将 基金 份额分成 预期收益与 风险不同 的两个类 别, 即优先 类基金 份额 (国泰优 先)和 进取 类基金份 额 (国泰 进取) 国泰优先 本基金份额 按基金合 同约定规 则所分离 的 优先类 基金 份额 国泰进取 本基金份额 按基金合 同约定规 则所分离 的 进取类 基金 份额 国泰优先 约 定基准收 益率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为 每 份 国 泰 优 先 所 设 定 的 每 年 应 获 得 的 收 益 率,国泰优先 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为单利 5.7%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9 国泰优先 约 定应得收 益 国 泰 优 先 在 封 闭 期 的 应 获 得 的 约 定 基 准 收 益 和 可 能 获 得 超 额 收益分配的 总金额 。 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 承诺或保 证封 闭期满时 国泰优先持 有人的该 等收益, 即 如在封 闭期末本 基金 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情 况下, 国 泰优先 仍 可能面临 无法取得 约定 应得收益 乃至投资本金 受损的 风险 国泰进取 应 得资产及 收益 在封闭期末, 本基金 净资产优 先分配予 国泰优先 基金 份额的本 金及约定应 得收益后 的剩余净 资产 封闭期或 基 金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至三年 后对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非工 作日,则封 闭期到期 日顺延到 下一个工 作日 基金资产估 值 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金资 产净 值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 具 现金; 一 年以内( 含一年)的 银行定期 存款 、 大额存 单 ; 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 十七天以 内(含三百 九十七天) 的债券 ; 期 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 回购; 期 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 年) 的中央银 行票据; 中 国证监会 、 中国人 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 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 (含 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 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 务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 报刊 ( “ 指定 报刊” ) 和 互联网网站 ( “网站” )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 客观 事件。 第三节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98 年3 月 5 日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浦 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 : 陈勇胜 注册资本: 壹亿壹千 万元人民 币 联系人:辛怡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10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 资有限责 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 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9 年2 月10 日, 本 基金管理 人共管理 100 只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 国泰 金鹰增 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泰 金龙系 列证券 投资基金 ( 包括 2 只 子基金 , 分别为 国 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 投资基金、国 泰金龙债券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金马 稳健回报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金鹏 蓝筹价 值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金鼎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 而来) 、国泰金牛创 新成长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 由国泰 金象保本增 值混合证 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 来) 、国泰双利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区位优 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小盘成 长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由 金盛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 而来) 、国泰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证券 投 资基金、 国 泰价值经 典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上证180 金融交易 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国 泰上证 180 金融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国泰事件 驱 动策略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国泰信 用互利分 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国 泰成长 优选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大宗商品配置 证券投资基金(LOF)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 市场基金、国 泰 金泰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由国泰金 泰平衡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 而来, 国 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 金泰证券投资 基金 转型而来) 、国泰民 安增利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 国 泰国证 房地产行 业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估值 优势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LOF) (由国 泰估值优势可 分离交易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 满转换而来) 、上 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 基金 、 纳斯 达克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国泰中 国企业境 外高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泰黄金交 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 国泰国证医 药卫生行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聚信价值优 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 民益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国泰国策 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浓 益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 安康定期支 付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由 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 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名 而来 ) 、国泰结构转型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金鑫 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金 鑫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 ) 、国泰新经 济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国 证 食 品 饮 料 行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深 证 TMT50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国证 有色金属 行 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 睿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 兴益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互联网+ 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 央企改 革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全球绝 对收益型 基金优选 证券投资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11 基金、 国泰 大健康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国泰 民福保 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泰 黄金交易 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国泰融 丰外 延增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由国泰融 丰定增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 而来) 、国泰国证新 能源汽车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由国泰国 证新能源 汽车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 国泰国 证新能源 汽车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由 中小板 300 成 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 而来) 、 国泰民利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中证 军工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 国泰 中 证全指证券 公司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 国 泰创业板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国 泰利是宝货 币市场基 金、 国 泰安益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国泰普 益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 润利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润泰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 泰融信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由国泰 融信定增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转换而来) 、国泰景 气行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国泰国证航天 军工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国泰 民丰回报 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 中证申万 证券行业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国泰策略 价值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由国泰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 来) 、国泰量 化收益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大农业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 智能装 备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融 安多 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润鑫纯 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宁 益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泰智 能汽车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上 证 10 年期 国债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瞬利交 易型货币 市场基金 、 国泰 民安增益 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 由国泰 民安增益 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 、国 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QDII) 、 国泰聚 优价值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可 转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招惠收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江 源优势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聚 利价值定 期开放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量化成长 优选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国 泰量化价 值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优势行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泰 价值精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国泰 瑞和纯 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 泰嘉睿纯 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国泰恒 生港股通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国泰 聚禾纯债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国泰丰祺 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利享中短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泰 多策略收益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由 国泰新 目标收益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 而来) 、国泰聚享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 泰丰 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 量化 策略收益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由国 泰策略收 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 而来, 国 泰 策略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由国 泰目标收 益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 来) 、国泰鑫策略价 值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由国泰鑫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 更而来) 、国泰价值 优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国泰金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金鹿保 本增值混 合证券投 资基金转 型而来) 、 国泰 消费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另外, 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04 年获 得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 会社保基 金 资产管理 人资格, 目前受托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12 管理全国社 保基金多 个投资组 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金 管理人获 得企业年 金投资管 理人资格 。2008 年 2 月14 日, 本基金管 理人成 为首 批获准开展 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 业务 (专 户理财) 的基金 公司之 一, 并于 3 月24 日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获得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 者 (QDII) 资格,囊括 了公募基 金、社保 、年金、 专户理财 和 QDII 等管理业 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 会成员: 陈勇胜,董 事长,硕 士研究生 ,高级经 济师。1982 年 1 月至 1992 年 10 月在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工作,历任 综合计划处、 资金处副 处长 、国 际结算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1992 年 11 月至1998 年 2 月任国泰 证券有限 公司国际 业务 部总经理 , 公司总 经理助理 兼北京分 公 司总经理。1998 年3 月至 2015 年10 月在 国泰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工作, 其中 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10 月 任总经 理, 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 任董事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8 月, 在中建投信 托有限责 任公司任 纪委书记,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8 月, 在中建 投信托有 限责 任公司任监 事长 。2016 年8 月至 11 月, 在建投 投资 有限责任公 司、 建投传媒 华文公司 任监 事长、纪委 书记。2016 年 11 月 起调入国 泰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任 公司党委 书记,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 董事长、 法定代表 人。 方志斌,董 事,硕士 研究生。2005 年 7 月至2008 年7 月,任职宝 钢国际 经营财务 部。 2008 年7 月至 2010 年2 月, 任职金茂 集团财务 总部 。2010 年3 月至今 , 在中国 建银投资 有 限责任公司 工作, 历任长 期股权投 资部助理 业务经理 、 业务经理, 战略发 展部业 务经理、 处 长。2014 年4 月至 2015 年 11 月 , 任建 投华科投 资有 限责任公司 董事 。2014 年2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 中国投资 咨询有限 责任公司 董事。2017 年 12 月起任 公司董事 。 张瑞兵,董 事,博士 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 在中国 建银投资有 限责任公 司工作, 先后 任股权管理 部业务副 经理、 业务经 理, 资本市 场部业 务经理, 策略投 资部助理 投资经理, 公 开市场投资 部助理投 资经理, 战略 发展部业 务经理、 组负责人, 战略 发展部处 长, 现任战 略 发展部总经 理助理。2014 年 5 月起任公 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 ,董 事,硕士 研究生。1994-1995 年在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研究; 1995 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 助理,1995-1997 年在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 金 融 分 析 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 票保险研 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 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 总裁;2006-2008 年在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 员/基金 经理。 2009-2013 年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 2013 年6 月起 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3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FCII ) 及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至 1994 年任中 国人民 保险公司总 公司营业 部助理经 理; 1994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13 年至 1996 年任中国 保险(欧 洲)控股 有限公司 总裁 助理;1996 年至 1998 年任 忠利保险 有 限公司英国 分公司再 保险承保 人;1998 年至 2017 年 任忠利亚洲 中国地区 总经理 ;2002 年至 今任中意人 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 事; 2007 年至 今任中意 财产 保险有 限公司董 事; 2007 年至2017 年任中意财 产保险有 限公司总 经理;2013 年至 今任中 意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2017 年至 今任忠利集 团大中华 区股东代 表。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吕胜, 董 事, 硕 士。1991 年7 月至 1994 年6 月, 在水 利水电规划 设计总院 任科员 。1994 年 6 月至1997 年1 月 , 在 电力工业 部经济调 节司任 副主任科员 、 主 任科员 。1997 年 1 月至 2003 年1 月 , 在 国家电力 公司财务 与资产管 理部任一 级职员、 副处长 。2003 年 1 月至 2008 年 1 月, 在国家 电网公司 建设运行 部任处长 。2008 年1 月至 2008 年 8 月 , 在国 网信息通 信 有限公司任 总会计师 、党组成 员。2008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在英 大泰和财 产保险股 份有 限公司任总 会计师、 党组成员 。2017 年12 月至 今, 在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 公司任总 会计师 、 党委委员。2018 年 3 月起任公 司董事。 周向勇,董 事,硕士 研究生,23 年 金融从 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 建设银行总 行工作, 先后任办 公室科员 、个人银 行业 务部主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 国建银投 资有限责 任公司工 作, 任办公 室 高级业务经 理、 业务运 营组负责 人。 2011 年 1 月加 入国泰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任总经 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任公司副 总经理,2016 年 7 月 起任公司 总经理及 公司董事 。 王军,独立董事,博 士研究生,教授 。1986 年起 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 律系、法学院 执教, 先 后任助教 、 讲师 、 副教 授、 教授、 博士生导 师、 法学 院副院长 、 院长 , 兼任 全国法 律专业学位 研究生教 育指导委 员会委员 、 国际 贸易和 金融法律研 究所所长 、 中国 法学会国 际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 中 国法学会 民法学研 究会常 务理事、 中 国法学教 育研究 会第一届 理 事会常务理 事、 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仲裁员 、 新加坡国 际仲裁中 心仲裁员 、 北京 仲 裁 委员会仲裁员、大 连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等职。2013 年起兼任金诚信矿 业管理股份有 限公 司(目前已 上市)独 立董事,2015 年 5 月起 兼任北 京采安律师 事务所兼 职律师。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 独立董事 。 常瑞明,独立董事, 大学学历,高级 经济师。1980 年起在工商银行工作 ,历任河北沧 州市支行主 任、 副行长; 河 北省分行 办公室副 主任、 信息处处长、 副 处长; 河北 保定市分 行 行长、党组副书记、 书记;河北省 分行副行长、 行长 、党委书记;2004 年起任工商银 行山 西省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2007 年起 任工商银 行工会 工作委员会 常务副主 任; 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银 泉大厦董 事长。2014 年 10 月起任公 司独 立董事。 黄晓衡 , 独立董 事, 硕士研究 生, 高级经济 师。1975 年7 月至 1991 年 6 月 , 在 中国建 设银行江苏 省分行工 作, 先 后任职于 计划处 、 信贷 处、 国际业务部 , 历任 副处长 、 处长 。1991 年 6 月至1993 年9 月, 任中国建 设银行伦 敦代表处 首席代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建设 银行纽约 代表处首 席代表。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3 月, 在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工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14 作, 历任 国际部副 总经理 、 资金计 划部总 经理、 会计 部总经理 。1999 年3 月至 2010 年 1 月, 在中国国际 金 融有限 公司工作 , 历任财 务总监、 公司 管委会成员 、 顾问。2010 年4 月至 2012 年 3 月 , 任汉石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香 港) 董事总经 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 , 任中 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7 年3 月起任 公司 独立董事。 吴群, 独立董 事, 博士 研究生, 高 级会计师 。1986 年6 月至1999 年1 月在 中国财政 研 究院研究生部会计教 研室工作,历 任讲师、副研 究员 、副主任、主任。1991 年起兼任 中国 财政研究院 研究生部 (财政部 财政科研 所研究生 部) 硕士生导师 。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 所工作,历任 技术部/ 企业 风险 管理部高级经理、总 监,管理咨询 部总 监。2003 年6 月至 2005 年 11 月 , 在中 国电子产 业工 程有限公司 工作 , 担任财 务部总经 理。 2014 年9 月至 2016 年7 月任中 国上市公 司协会 军工 委员会副会 长,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国上 市公司 协会军工 委员会顾 问。 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7 月在中 国电子信 息产业 集团有限公 司工作 , 历任 审计部副 主任 、 资产部 副主 任 (主 持工作) 、 主任 。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7 月 , 担任 中国电子 信息产业 集团有限 公司总 经济师。2003 年1 月至 2016 年 11 月, 在中国电子 信息产业 集团有限 公司所投 资的境内 外多 个公司担任 董事、监 事。2017 年 5 月 起兼任首约 科技(北 京)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2017 年 10 月起任 公司独立 董事。 (二)监事 会成员:


梁凤玉 , 监事会 主席 , 硕士研 究生 , 高级会 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先后于 建设银行辽 宁分行国 际业务部 、 人 力资源部 、 葫芦 岛市 分行城内支 行、 葫 芦岛市分 行计财 部、 葫芦岛市分 行国际业 务部、 建设银 行辽宁分 行计划财 务部工作, 任业 务经理、 副 行长、 副总 经理等职。2006 年7 月至 2007 年3 月在 中国建银 投 资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 会计部工 作。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 中 国投资咨 询公司任 财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 国 建银投资有 限责任公 司财务会 计部任高 级经理 。2012 年 9 月至2014 年 8 月 在建投投 资有限 责任公司任 副总经理 。2014 年12 月起 任公司监 事会 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 学本科。 1995 年12 月至 2000 年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 书及法务 。2000 年9 月至 2003 年2 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 合规部主管 、公司秘 书兼法务 。2003 年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 部副总经理 。2008 年2 月至 2008 年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规 部主管。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 南亚及 南亚合规 部主管。 2014 年3 月17 日起任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 官。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2014 年 12 月起任 公司监事 。 刘锡忠, 监事, 研究生。1989 年2 月至 1995 年5 月 , 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稽 核监察局 主 任科员。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6 月, 在华北电 力集 团财务有限 公司工作 ,历任部 门经理 、 副总经理。2005 年 7 月起 在中国电 力财务有 限公司 工作,历任 华北分公 司副总经 理、纪检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15 监察室主持 工作、 风险管 理部主任、 资金管理 部主任 、 河北业务部主 任, 现任风 险管理部 主 任。2017 年3 月起任 公司监事 。 邓时锋,监 事,硕士 研究生。 曾任职于 天同证券 。2001 年 9 月加盟国 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 行业研究 员、 社 保 111 组 合基金经 理助理 、 国泰金鼎 价值混合 和国泰金 泰封闭的 基金经理助 理,2008 年4 月至 2018 年3 月任 国泰金 鼎价值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2009 年5 月至2018 年 3 月 任国泰 区位优势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原 国泰区位 优势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经理,2013 年9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国 泰估值 优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央 企改革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 理。2017 年7 月起 任权益投 资总监。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职 工监事。 倪蓥, 监 事, 硕 士研究 生。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 任新晨信 息技术有 限责任公 司 项目经理。2001 年 3 月加 入国泰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信息 技术部总 监、运营 管理部总 监,现任公 司总经理 助理。2017 年 2 月 起任公司 职工 监事。 宋凯,监事 ,大学本 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毕马 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 所上 海分所助理 经理 。2012 年12 月加 入国泰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审 计部总监 助理 、 纪检监 察室副主任 ,现任审 计部总监 、风险管 理部总监 。2017 年 3 月起 任公司职 工监事。 (三)高级 管理人员 : 陈勇胜,董 事长,简 历情况见 董事会 成 员介绍。 周向勇,总 经理,简 历情况见 董事会成 员介绍。 李辉, 大学 本科, 19 年金融 从业经历 。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 任职于上 海远洋运 输 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 中宏人寿 保 险有限公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 康人寿保 险有限公 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 于星展银 行。2010 年 4 月加 入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先后担 任财富 大 学负 责人 、总经 理办 公室 负责人 、人 力资 源部( 财富 大学 )及 行政管 理部 负责 人,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 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 ,2017 年 2 月起担任公 司副总经 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 ,21 年金融 从业经历,曾就 职 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 分行营业部、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信达澳 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在国 寿安 保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工作,任 总经理助 理,2018 年 7 月加入国 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担任 公司副总经 理。 李永梅,博 士研究生 学历,硕 士学位,20 年证券 从业 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于中 国证监会 陕西监管 局,历任 稽查处副 主任 科员、主任 科员、行 政办公室 副主任 、 稽查二处副 处长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 职 于中国证监 会上海专 员办, 任副 处长;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16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 职于上海 申乐实业 控股 集团有限公 司, 任副总 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职 于嘉合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任 公司督察 长;2016 年 3 月加入国泰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担任公 司督察长 。 (四)本基 金基金经 理: 1、现任基金 经理 杨飞, 硕士 研究生 ,11 年证 券基金从 业经历 。2008 年7 月至2009 年8 月在 诺德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任助理研 究员,2009 年9 月至2011 年 2 月在景顺长 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任研究 员。2011 年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研 究员、 基金经理 助理。2014 年 10 月起 任国泰金龙 行业精选 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 兼任国泰 估值优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 ( 原国泰估值优 势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5 月起兼任国 泰中小盘 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原国泰中 小盘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LOF ) ) 的基 金经理, 2015 年 5 月至2016 年 5 月任 国泰成长优 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原 国泰成长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至 2017 年 10 月 任国泰大 健 康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 ,2016 年4 月至 2017 年5 月任 国泰金马 稳健回报 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 兼任国泰 景气行 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 2、历任基金 经理 自本基金成 立 至2011 年 2 月 28 日 由 余荣权、 程洲担 任基金经理 , 自 2011 年 3 月 1 日 至 2011 年 4 月 10 日,由程洲担任 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 ,自 2011 年 4 月 1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3 日,由程洲 、周广山 共同担任 本基金的 基金经 理 ,自 2011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2 年 8 月 5 日由 周广山、 刘夫 共同 担任本 基金的基 金经理,自 2012 年 8 月 6 日 至 2013 年 9 月 8 日 由刘夫担 任本基金 的基金经 理 ,自2013 年 9 月9 日至 2015 年 3 月 25 日 由邓 时锋担任 本 基金的基金 经理 ,自2015 年 3 月26 日 起由杨飞 担任 本基金的基 金经理 。 (五)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 人设有公 司投资决 策委员会 , 其成 员在公 司高级管理 人员、 投 研部门 负责人 及业务骨干 等相关人 员中产生 。 公司 总经理可 以推荐 上述人员以 外的投资 管理相关 人员担任 成员, 督察 长和运营 体系负 责人列席 公司投资 决策委 员会会议。 公司投资 决策委 员会主要 职 责是根据有 关法规和 基金合同 , 审议 并决策公 司投资 研究部门提 出的公司 整体投资 策略、 基 金大类资产 配置原则 ,以及研 究相关投 资部门提 出的 重大投资建 议等。 投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 组成如下 :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 经理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17 执行委员: 张玮:总经 理助理 委员: 吴晨:固收 投资总监 、绝对收 益投资( 事业)部 总监 邓时锋:权 益投资总 监、权益 投资(事 业)部小 组负 责人 吴向军:海 外投资总 监、国际 业务部总 监 胡松:养老 金投资总 监、养老 金及专户 投资(事 业) 部总监 (六)上述 人员之间 均 不存在 近亲属 或 家属 关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 依法 募集资金 ,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宜 ; (二)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 (三)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管 理、分别 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四)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 益; (无)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六)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七) 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与基金 份额净 值, 确 定基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对价; (八)办理 与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 事项; (九)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十)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十一) 以 基金管理 人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十二)有 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职 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二)基金 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基 金法》的 行为 ,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发生: 1.将其固有 财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 基 金财产从 事证 券投资; 2.不公平地 对待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 财产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谋取 利益;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18 4.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他行 为。 (三) 基金 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 , 强化职 业操守 ,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 规经营; 2.违反基金 合同或托 管协议; 3.故意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他基金 相关机构 的合 法权益; 4.在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的资料 中弄虚作 假; 5.拒绝、干 扰、 阻挠 或严重影 响中国证 监会依法 监管 ; 6.玩忽职守 、滥用职 权,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7.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 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 相关的交易 活动; 8.违反证券 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 敲、倒仓 等手 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 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 ,以抬高 自己; 10. 以不正当 手段谋求 业务发展 ; 11. 有悖社会 公德,损 害证券投 资基金人 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故 意含有虚 假、误 导、 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 、行政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 行为 。 (四) 基金 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基金合同 行为的发 生。 (五)基金 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规 规定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一) 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二)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第 三者 谋取利益; (三) 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且 不利用该 信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 交易活 动; (四)不以 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人 进行证券 交易 。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 控制制度 概述 基 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化 解经 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险 ,保证 经营 活动 的合 法合规 和有 效 开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19 展, 制定了一系 列组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操作程序 与 控制措施, 形成 了公司完 整的内部 控制 体系。 该内 部控制体 系涵盖 了内部会 计控制、 风险管 理控制和监 察稽核制 度等公司 运营的各 个方面,并 通过相应 的具体业 务控制流 程来严格 实施 。 1.内部风险 控制遵循 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 部风险控制必 须覆盖公司所 有 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 和 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 司设立独立的 稽核监察部门 , 稽核监察部门 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 和 权威性,负 责对公司 各部门内 部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稽 核和检查; (3) 相互 制约原则 : 公司 及各部门 在内部组 织结构的 设计上形成 一种相互 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同岗 位之间的 制衡体系 ; (4)保持与业务发展 的同等地位原 则:公司的发 展 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 制度完善和 稳 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 险控制应 与公司业 务发展放 在同 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原则:建立 完备风险控制 指 标体系,使风险控制 更具客观性 和 操作性。 2.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 财务会计 准则的要 求, 建立了完善 的内部会 计控制制 度, 实现了职责 分离和岗 位相互制 约, 确保会计 核算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并保 证各基金 会计核 算和公司财 务管理的 相互独立 ,保护基 金资产的 独立 、安全。 3.风险管理 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 控制管理 运营中的 风险, 建立了一 整套完 整的风险管 理控制制 度, 其 内容由 一系列的具 体制度构 成, 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 和空间 分离制度、 投资 管理控制 制度、 信息 技 术控制、 营销业 务控制、 信 息披露制 度、 资料保全 制 度和独立的 稽核制度、 人 力资源管 理 以 及相应的业 务控制流 程等。 通过这些 控制制度 和流程 , 对公司面 临的投资 风险和 管理风险 进 行有效的控 制。 4.监察稽核 制度 公司实行独 立的监察 稽核制度 , 通过 对 稽核监 察部门 充分授权, 对公司执 行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情况 、 以及公 司内部 控制制度 的遵循情 况和有 效性进行全 面的独立 监察稽核 , 确保 公 司经营的合 法合规性 和内部控 制的有效 性。 (二)基金 管理人内 部控制制 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 年的管理 实践, 建立了良 好的控制 环境, 以保证内部 会计控制 和管理控 制的 有效实施, 主要包括 科学的公 司治理结 构、 合 理的组 织结构和分 级授权、 注重诚信 并关 注风 险的道德观 和经营理 念、独立 的监察稽 核职能等 方面 。 (1)公司建 立并完善 了科学的 治理结构 ,目前 有独 立董事 4 名。董 事会下设 提名及资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20 格审查委员 会、 薪酬 委员会 、 考核委 员会等专 业委员 会, 对公司 重大经营 决策和发 展规划进 行决策及监 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 ,公司设立的 执行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员会、风险 管理委员会 等 机构分别负 责公司经 营、 基 金投资和 风险控制 等方面 的决策和监 督控制。 同时公 司各部门 之 间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 和风险控 制责任, 既相互 独立, 又相互合作 和制约, 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 结构、决策 授权和风 险控制体 系; (3)公司一贯坚持 诚 信为投资人服 务的道德观和 稳 健经营的管理理念。 在员工中加 强 职业道德教 育和风险 观念,形 成了诚信 为本和稳 健经 营的企业文 化; (4)公司 稽核监察部 门 拥有对公司 任何经营活动 进 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 限,并对公 司 内部控制措 施的实施 情况和有 效性进行 评价和提 出改 进建议。 2.控制的性 质和范围 (1)内部会 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 完善的内 部会计控 制, 保证 基金核 算和公 司财务核算 的独立性 、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及时 性。 首先, 公 司根据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 有关 会计制度 和准 则, 制定 了完善的 公司财务 制度、 基金会计制 度以及会 计业务控 制流程, 做好基金 业务 和 公司经营 的核算工 作,真实 、完整 、 准确地记录 和反映基 金运作情 况和公司 财务状况 。 其次, 公司 将基金会 计和公司 财务核算 从人员 上、 空 间上和业务 活动上严 格分开, 保证 两者相互独 立, 各基金之 间做到独 立建账、 独 立核算 , 保证基金资产 和公司资 产之间、 以 及 各基金资产 之间的相 互独立性 。 公司建立了 严格的岗 位职责分 离控制、 凭证与 记录控 制、 资产接 触控制 、 独立稽 核等制 度, 确保在 基金核算 和公司 财务管理 中做到对 资源的 有效控制、 有关功能 的相互 分离和各 岗 位的相互监 督等。 另外公司还 建立了严 格的财务 管理制度 , 执行 严格的 预算管理和 财务费用 审批制度 , 加 强成本控制 和监督。 (2)风险管 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 管理中建 立了有效 的风险管 理控制体 系, 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 空间隔离 制度: 为保证各 部门的相 对独立 性, 公司建 立了明确 的岗位 分离制 度;同时实 行空间隔 离制度, 建立防火 墙,充分 保证 信息的隔离 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 务控制: 通过 建立完整 的研究业 务控制、 投资决策控 制、 交易业务 控制, 完 善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 投资决策 职能和风 险管理委 员会 的风险控制 职能, 实行投资 总监和基 金 经理分级授 权制度和 股票池制 度,进行 集中交易 ,以 及风险管理 部对投资 交易实时 监控等 , 加强投资管 理控制, 做到研究 、投资、 交易、风 险控 制的相互独 立、相互 制约和相 互配合 , 有效控制操 作风险; 建立了 科学先进 的投资风 险量化 评估和管理 体系, 控 制投资 业务中面 临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21 的市场风险、 集 中风险、 流 动性风险 等; 建立了科 学 合理的投资 业绩绩效 评估体系, 对 投资 管理的风险 和业绩进 行及时评 估和反馈 ; 信息技术控 制: 为保 证信息技 术系统的 安全稳 定, 公 司在硬件设 备运行维 护、 软件 采购 维护、网络 安全、数 据库管理 、危机处 理机制等 方面 均制定实施 了完善的 制度和控 制流程 ; 营销业务控 制: 公司 制定了完 善的市场 营销、 客户开 发和客户服 务制度, 以保证在 营销 业务中对有 关法律法 规的遵守 ,以及对 经营风险 的有 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 制和资料 保全制度 : 公司 制定了规 范的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保 证信息 披露的 及时、 准确和完 整; 在资料 保全方面, 建 立了完善 的 信息资料保 全备份系 统, 以及完整 的会 计、统计和 各种业务 资料档案 ; 独立的监察 稽核制度 : 稽核 监察部门 有权对公 司各业 务部门工作 进行稽核 检查, 并保证 稽核的独立 性和客观 性。 (3)内部控 制制度的 实施 公司风险管 理委员会 首先从总 体上制定 了公司风 险控 制制度, 对公司面 临的主要 风险进 行辨识和评 估, 制定 了风险控 制原则 。 在风险 管理委 员会总体方 针指导下 , 各部门 根据各自 业务特点, 对业务活 动中 存 在的风险 点进行了 揭示和 梳理, 有针 对性地建 立了详 细的风险 控 制流程,并 在实际业 务中加以 控制。 3.内部控制 制度实施 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 察部门 在 进行风险 评估的基 础上, 对公司 各业务活动 中内部控 制措施的 实施 情况进行定 期和不定 期的监察 稽核, 重点是业 务活动 中风险暴露 程度较高 的环节 , 以确保 公 司经营合法 合规、以 及内部控 制制度的 有效遵循 。 在确保现有 内部控制 制度实施 情况的基 础上,公 司会 根据新业务 开展和市 场变化情 况, 对内部控制 制度进行 及时的更 新和调整 , 以适 应公司 经营活动的 变化。 公 司 稽核 监察部门 在 对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进 行监察 稽 核的基础 上, 也会重点对 内部控制 制度的有 效性进行 评估,并提 出相应改 进建议。 4.内部控制 制度实施 情况的报 告 公司建立了 有效的内 部控制制 度实施报 告流程 , 各部 门对于内部 控制制度 实施过程 中出 现的失效情 况须及时 向公司高 级管理层 和 稽核监 察部 门 报告, 使公司高 级管理层 和 稽核监 察 部门 及时了 解内部控 制出现的 问题并作 出妥善处 理。 稽核监察部 门 在对内 部控制实 施情况的 监察中 , 对发 现的问题均 立即向公 司高级管 理层 报告, 并提 出相应的 建议, 对于重大 问题, 则 通过督 察长及时向 公司董事 长和中国 证监会报 告。同时 稽 核监察部 门 定期出 具独立的 监察稽核 报 告 ,直接报公 司董事长 和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 管理人内 部控制制 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 保证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真 实、 准确, 并承 诺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市 场变化和业 务发展不 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 度,切实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22 第 四节


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 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 至2018年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212人 , 平 均 年 龄33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2018 年6月,中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874 只。自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五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6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自成 立以来 , 各项业 务飞速 发展, 始终 保持在资 产托管 行业的 优势地位。 这些 成绩的取 得, 是与资 产托管部 “ 一手 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 建设” 的做 法 是分不开的 。 资产托 管部非 常重视改 进和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 , 在积极 拓展各 项托管业 务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23 的同时, 把加强 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 力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化, 完善风 险控制机 制, 强化业 务 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 工作来做 。2005 、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 2015 、 2016、 2017 共十一次 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 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 施最权威 的 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 制及有效 性报告 。 充分表 明独立 第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 管理、 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 也证 明中 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 力已 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 度化、 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 段。 1、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强化 和建立守 法经营 、 规范 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风格, 形成一个 运作规范 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 度化的内 控体系 ; 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 保证托 管资产的 安全完 整; 维 护持有人的 权益; 保 障资产托 管业务安 全、有效、 稳健运行 。 2、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 部内设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组成 。总 行稽 核监察 部门负责 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 政策,对 各业 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 部风 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 稽核监 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 依照有 关法律规 章, 对 业务的 运行独立行 使稽核监 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施。 3、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 控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法 规 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 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 完整 性原则 。 托管业 务的各项 经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 约;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及时性原则。托 管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发生 时 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 优 先”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各 项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范风 险 ,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 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有效性原则。内 控制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法 律 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 时修改完善 ,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6)独立性原则。设 立专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管 理 部门;直接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员 必 须 相对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控制 度的检查 、 评 价部门必 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 行部门。 4、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 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业务 实 行严格分离,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 职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24 责、 科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作手 册、 严格的人 员 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 章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 度,能够 确保资产 独立、环 境独 立、人员独 立、业务 制度和管 理独立 、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 行领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层作 为 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定 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 部门及 时报告经 营管理情 况和特 别情况, 以 检查资产 托管部 在实现内 部 控制目标方 面的进展 ,并根据 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 控制 措施,督促 职能管理 部门改进 。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 部严格落 实岗位责 任制, 建 立 “自控防线” 、 “ 互控防线 ” 、 “监 控防线” 三 道控制防 线, 健全 绩效考核 和激励 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 内控文化 , 增强 员 工的责任心 和荣誉感 , 培育团 队精神和 核心竞 争力。 并通过进行 定期、 定 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 订承诺书 ,使员工 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 制理 念。 (4)经营控制。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 定计划、编制 预 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 务营销活动 、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 化目的 。 (5)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 , 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业 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 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排查风 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对独 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 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门的 灾 难恢复中心,制定了 基于数据、 应 用、 操作、 环境四个 层面的 完备的灾 难恢复方 案, 并 组织员工定 期演练。 为使 演练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 部不断 提 高演练 标准, 从最 初的按照 预 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 在的 “随机 演练” 。 从演练结果 看,资产 托管部完 全有能力 在发生灾 难的 情况下两个 小时内恢 复业务。 5、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 设置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配 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 直 接领导下, 依照 有关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落实 全程监 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 务健康、 稳 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完善的 风 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员 工 的共同参与, 只 有这样, 风 险控制制 度和措施 才会全 面、 有效。 资产托管 部实施 全员风险 管 理, 将风险 控制责任 落实 到 具体业务 部门和业 务岗位 , 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 位职责 范围内的 风 险负责, 通过建 立纵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门制 的内部 组织结构, 形成 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相 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 度。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 控 制度的建设,一贯坚 持把风险防 范 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 融入岗位 职责、 制 度建设 和工作 流程中。 经 过多年努 力, 资 产托管部 已 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 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 覆盖所 有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 程, 形成各 个业务环 节之间的 相互制约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25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 终是托管部 工 作重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 位。资产托 管 业务是商业 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 务, 资 产托管部 从成立 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 范运作 , 一直将 建 立一个系统 、 高效的 风险防 范和控制 体系作为 工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境的 变化和 托管业务 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 新情况 不断出现 , 资产托 管部始 终将风险管 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 展的 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 法》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和 有关基 金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 资范围和投 资对象、 基金 投融资比 例、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账 、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 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其中 对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 监督和核 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后 六个月开始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 反《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基金托 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 法律 法规规定的 行为, 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 时核对, 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 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正 。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第五 节


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一)场外 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市 虹口区公 平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大厦16 层-19 层 客户服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 台 电子交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 上交易 页面 智能手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易客 户端、Android 交 易客户端 “国泰基金 ”微信交 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 静姝 (二)场外 其他销售 机构 1、销售银行 及券商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26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100005 )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100005 )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客 户服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3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 陈四清 联系人:客 户服务中 心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东发 展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 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高 天、虞谷 云 客户服务热 线:95528 8


华夏银行股 份有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27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户服务热 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中信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联系人: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生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 洪崎 联系人: 王 志刚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北京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上海农村商 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981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3


上海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 金煜 联系人:王笑 客服电话:95594 传真:021-684761111 网址:www.bosc.cn 14


南京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中山 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升荣 联系人:胡 阳华 客服电话:95302 传真:025-86775376 网址:www.njcb.com.cn 15


平安银行股 份有 注册地址 : 广东省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深 圳发展银 行大厦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28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王 昕 电话:0755-22168032 客服电话 : 95511-3 或 9550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6


东莞农村商 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东城 区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表: 何沛良 联系人: 林 培珊、杨 亢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电话:0769-22866254 网址:www.drcbank.com 17


国泰君安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8


中信建投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许 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


国信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0


招商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21


中国银河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29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


海通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3


申万宏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 李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4


兴业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湖东 路 268 号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5


万联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 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26


民生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 民生金 融 中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联系人: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7


东吴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全国客服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8


东方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30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9


上海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 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0


国盛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永叔 路 15 号 办公地址 : 江西 省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信 国际金 融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 徐丽峰 联系人: 周 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stock.com 31


光大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 薛峰 联系人: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2


广发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 埔区中新 广州知识 城腾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 广州市 天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广 场 5、7 、8 、17、 18、19 、38-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3


中信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北 座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联系人: 侯 艳红 客服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34


渤海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 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宾水 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31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5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 姜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6


华泰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 泰证券广 场、深 圳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4011 号港 中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话:95597 37


长江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 崔少华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8


中原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10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39


中泰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0


安信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32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


恒泰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新城区新 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2


东莞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游锦辉 联系人: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3


中国中投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荣 超 商务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 高涛 联系人: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44


长城国瑞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 前西路二 号莲富大 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 王勇 联系人: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5


华宝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金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6


英大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华能 大厦三十 、三 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赵文安 联系人: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47


中国国际金 融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33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48


华福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9


天相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0


信达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1


中国民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2


华龙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 :www.hlzqgs.com 53


国元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4


平安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34 法定代表人 : 谢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55


方正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南省 长沙市天 心区湘 江中路二 段 36 号华 远华中 心4 、5 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 : 施华 联系人:郭 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6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 路 198 号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汪 燕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57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 B01(b )单 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8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贾 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9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 (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 (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洪 诚 客服电话:400-990-8826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60


申万宏源西 部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 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35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1


华西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 西 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 西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62


财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 州市杭大 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心201 、501 、 502、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 沈继宁 联系人:陶 志华 电话 :40086-95336 传真:0571-87828088 客服 电话:95536 网址:www.ctsec.com 63


宁波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 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4


浙商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65


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 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 陆向阳 联系人:包 静 电话:0519-89995170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2、第三方销 售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行基 金销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36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李 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买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浦东南路1118 号 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薛 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蚂蚁 (杭州) 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 余杭区仓 前街道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省 杭州市西 湖区万塘 路 18 号 黄龙时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 陈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


深圳众禄基 金销 售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 长量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浦东大道555 号裕 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跃伟 联系人:何 昳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恒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37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


浙江同花顺 基金 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 二 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街 18 号 同花 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8


上海天天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二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 金座 法定代表: 其实 联系人:朱 钰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望 京东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0


上海利得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 李兴春 联系人: 叶 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


浙江金观诚 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 拱墅区登 云路 45 号 锦昌大 厦一楼金 观诚财 富 法定代表: 徐黎云 联系人:孙 成 岩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38 12


嘉实财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 号 B 座46 楼 06-10 单 元 法定代表: 赵学军 联系人: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3


宜信普泽(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表: 沈伟桦 联系人:王 巨明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4


一路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阜成门 大街 2 号万通新 世界广 场 A 座 22 层22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大街 2 号万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徐 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网址:www.yilucaifu.com 15


北京增财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66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客户服务热 线: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16


上海联泰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 易试验 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兰 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7


汇付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虹梅 路1801号 凯科国际 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陈 云卉 客服电话:400-821-3999 手机客户端 :天天盈 基金 18


上海陆金所 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39 销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19


泰诚财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20


北京钱景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21


北京虹点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工人体 育场北路 甲2 号 裙楼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馆北 路甲 2 号盈科 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伟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2


深圳市新兰 德证 券投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福 田街道民 田路 178 号华融 大厦 27 层 2704 公司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宣 武门外大 街 28 号 富卓大 厦 A 座 7 层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法定代表人 : 张彦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网址:8.jrj.com.cn 23


上海凯石财 富基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40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 陈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4


深圳富济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 道金田路 中洲大厦35 层01B、 02 、03、04 单位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 道金田路 中洲大厦35 层01B、 02 、03、04 单位 法定代表: 刘鹏宇 联系人:杨 涛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25


珠海盈米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 利国际广 场南塔 12 楼1201-1203 单元 法定代表: 肖雯 联系人:李 孟 军 电话:18500050725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26


北京新浪仓 石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 期(西 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 期(西 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 李昭琛 联系人: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82607151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7


上海万得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 王廷富 联系人:姜 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28


南京苏宁基 金销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41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苏宁 总部 ) 法定代表: 钱燕飞 联系人:喻 明明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9


北京汇成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 王伟刚 联系人: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0


万家财富 基 金销 售( 天津 )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丰 盛胡同 28 号太平 洋大厦 A 座5 层 法定代表: 李修辞 联系人: 邵 玉磊 电话:010-590137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1


北京创金启 富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 梁蓉 联系人:李 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32


北京格上富 信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 李悦章 联系人:曹 庆展 电话:010-68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服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33


北京肯特瑞 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 庄经济开 发区科创 十一街 18 号院 法定代表: 江卉 联系人:赵 德赛 电话:010-89188343 客服电话:95118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42 网址:fund.jd.com 34


北京蛋卷基 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SOHO T2 B 座2507 法定代表: 钟斐斐 联系人:戚 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APP 下载网址 :danjuanapp.com 35


北京恒天明 泽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 周斌 联系人:张 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36


上海华夏财 富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 李一梅 联系人: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7


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同丰 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杨 高南路 799 号陆家 嘴世 纪金融 广场 3 号楼9 楼 法定代表: 兰奇 联系人:庄 洁茹 电话:021-60818110 客服电话:95156 转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38


腾安基金销 售(深 圳)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腾 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联系人:白 冰 电话:15112686889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43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tenganxinxi.com 39


中证金牛 ( 北京) 投 资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 台区东管 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甲 1 号环 球财 讯中心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传真:010-59336586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0


北京百度百 盈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信息路甲 9 号奎科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旭阳 传真:010-61951007 联系人:孙 博超 电话:010-61952703 客服电话:010-59922163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三)场内 销售 机构 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且符合 风险控 制要 求的 深交 所会员 单位 可 以 办理本基金 的场内申 购业务 ; 具有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 深交所会 员单位可 以办理本基 金的场内 赎回业务 , 具体名 单可在深 圳证 券交易所网 站查询。 二、 注册登记 人 序号 机构名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 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 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44 经办律师: 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 佳亮


经办注册会 计师:许 康玮、 魏 佳亮 第六 节


封 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与 收益分配原则 一 、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规则 本基金在封闭期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初 始有效认购的 基 金总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分离 成 预期收益与 风险不同 的两种份 额类别, 即 优先 类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简称 “国泰优 先 ”)和 进取 类基金 份额(基 金份额简 称 “国泰 进取 ”)。 根据本基金 初始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分离 规则, 国泰优 先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初始 有效 认购 基金总份额 中的份额 占比为 50% , 国 泰进取 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初 始有效认 购基金总 份额中的 份额占比为 50% ,且 两类基金 份额的基 金资产合 并运 作。 在本基金封 闭期, 国泰优先 与国泰进 取 两类基 金份额 同时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分别上 市和 交易, 交易 代码不同 。 初始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二级市 场投资者可 以在市场 内单独交 易 国泰优 先 或者 国泰 进取 份额 。 二 、封闭期末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 基金 份额的收益分 配规则 本 基金 份额 所分 离的两 类基 金份 额 国 泰优 先 和国 泰进取 在封 闭期 末具 有不同 的资 产 及 收益分配安 排, 即 国 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 基金份额 的风 险和收益特 性不 同。 在 封闭 期末 ,本 基金净 资产 优先 分配 国泰 优先 基 金份额 的本 金及 国泰 优先 约 定应 得 收 益, 即 国泰 优先 为低 风险且 预期收益 相对稳定 的基金 份额; 本基 金在优先 分配 国 泰优先基金 份额的本金 及约定应 得收益后 的剩余净 资产分配 予 国 泰进取 基金 份额, 即国泰进 取 为高风 险 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高 的基金份 额。 国泰优先约 定应得收 益和 国泰 进取 应得 资产及收 益的 分配规则如 下: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45 (1) 国泰优先 基金份额 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为 5.7%, 其 对应收益分 配金额采 用单利计 算, 年基准收益 率及收益 均以基金 份额的认 购面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 在封闭 期末, 当本基金 基金份额 净值 超过1.6 元 时, 即基金 份额总收 益率超过60%, 则再次将基 金份额净 值超出 1.6 元的超 额收益部 分的15% 分配予国 泰优先 基 金份额; (3)在封闭期末,本 基金净资产优 先分配予 国泰 优 先 基金份额的本金及 国泰优先约定 应得收益后 的剩余净 资产分配 予 国泰进 取 基金份 额; (4)在封闭期末,如 本基金净资产 等于或低于 国 泰 优先 份额的本金及 国 泰优先 约定 应 得收益的总 额, 则本 基金净 资产全部 分配予 国 泰优先 份额后, 仍 存在额外 未弥补 的 国泰优 先 份额本金及 国泰优先 约定应得 收益总额 的差额, 则不 再进行弥补 。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 或保证封 闭期满时 国泰优先 持有 人的约定应 得收益,即 如在 封闭期 末本 基金资 产出现极 端损失情 况下, 国泰优先 仍可能 面临 无法取 得约定应 得收益乃 至 投资本 金 受损的风 险。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 对 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进行收益分 配。 对 投资者认 购或 上 市交易 购买 并持有到 期的每一 份 国泰优 先 和 国泰 进取 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 封闭期 届满后, 按 照 《 基金合 同 》 所 约定的资 产收益分 配规定分 别计算 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 封闭期末 净值, 并 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 基础,按照本 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 值(NAV)转换为同 一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的份 额 ,以 在 基金转换 运作方式 的同时 实现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资 产 及收益 分配。 三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及 封闭期届满转为 上市开放式(LOF) 基金后,均依据以下 公式计算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 产净值 /T 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 封闭期内,T 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 为 国 泰优先 和 国 泰进取 的份 额总额 ; 封 闭期届满 转 为上市开放 式(LOF) 基 金后,T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为该 LOF 基金份额 总额。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 产 。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 如遇特 殊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四 、国泰优先和 国泰进取在封闭期末的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按照上述本 基金资产 及收益分 配规则 , 在封闭 期末对 国泰优先与 国泰进取 单独进行 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并按 各自的基 金份额净 值进行资 产分 配及份额转 换。 假设 NAV 为本 基金在封 闭期截止 当日 T 基 金份额净 值 ,NAVa 为封 闭期截止 当日 T 国泰 优先 基金份 额净值,NAVb 为 封闭期截 止当日 T 国泰 进取 基金份 额净值。 国泰优先 约定基准 年收益率为 Ra 为单 利 5.7%。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46 封闭期截止 当日 T 的 国泰优先 与国泰进 取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公式 如下: (1)当NAV<0.586 时 ,则 国泰 优先 与 国 泰进取 截至 封闭期末当 日 T 基金 份额净值: NAVa=NAV/0.5 ; NAVb=0; (2)当 0.586 ≤NAV ≤1.600 时,则国 泰优先 与 国泰 进取 截至封 闭期末当 日 T 基 金份额 净值:


NAVa=1+3× Ra ; NAVb=(NAV- 0.5×NAV a )/0.5 ; (3)当NAV>1.600 时 ,则 国泰 优先 与 国 泰进取 截至 封闭期末当 日 T 基金 份额净值: NAVa=1+3× Ra+15%× (NAV-1.600 )/0.5 ; NAVb =(NAV- 0.5×NA Va )/0.5 ; 在封闭期末 计算 国泰 优先 和国 泰进取 份 额净值时 , 各 自保留小数 点后 8 位 , 小数 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计算误 差归入 基金资产, 并由基金管 理人通知 基金托管 人对 账务 进行调整。 基金份额资 产及收益 分配举例 : 假设投资者 认购本基 金份额100 份, 基金份额 面值为1.000 元, 则其自动 获得 国泰 优先 份额50份和 国泰进取 份额50 份 , 且两 类份额面 值均为1.000 元。 国泰优先 基金份额 的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 为5.7% 。 如果在三年封闭期末 ,本基金基金份 额 净值为1.500 元,本基金份额总净 资产为100× 1.500=150.00 元, 即本基金 基 金份额 收益率为50%,则 国泰优先 份额和 国 泰进取 份 额的收益 分配如下: ①国泰优先 基金份额 净值=1+3 ×5.7%=1.171 元 ,份 额总收益率 为17.10% ; ②国泰进取 基金份额 净值= (1.5-0.5× 1.171 )/0.5=1.829 元, 份额总收 益率为82.9%; ③国泰优先 基金份额 总净资产 额=50×1.171=58.55 元 ④国泰进取 基金份额 总净资产 额=50×1.829=91.45 元 如果在三年 封闭期末 , 本基 金基金份 额 净值为2.500 元, 即是本 基金基金 份额收 益率为 150% , 本基 金份额总 净资产 为100 ×2.500=250.00 元 , 则 国泰优 先 份额和 国泰进 取 份额的 收 益分配如下 : ①国泰优先 基金份额 净值=1+3 ×5.7%+15%×(2.500-1.600 )/0.5=1.441 元, 份额 总收 益率为44.1% ; ②国泰进取 基金份额 净值= (2.500-0.5×1 .441) /0.5=3.559元, 份额 总收益率 为255.9% ; ③国泰优先 基金份额 总净资产 额=50×1.441=72.05 元 ④国泰进取 基金份额 总净资产 额=50×3.559=177.95 元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47 五 、国泰优先和 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的基础 上, 采 用 “虚 拟清算 ”原 则计算并 公告 国泰 优先 和 国泰进取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封闭 期间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是 对两类基 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 估算,并不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 值。 国泰优先和 国泰进取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与本基 金基金 份额净值一 同公告。 如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 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设第 T 日为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日,NAV 为本基 金封闭 期内第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NAVa 为封闭期内 第 T 日 国泰优先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NAVb 为封闭期 内第 T 日国泰进 取 基金份 额 参考净值; 国泰优先 约定年收 益率 Ra 约定为 单利 5.7% ;基金封 闭期内每 年天数设 定为 Ty (y=1,2,3。T1 、T2 、 、T3


可能 均为 365, 或其中之 一 为 366 , 而其余 为 365) , 则封闭期 实际 总天数为 Tt=T1+ T2+ T3 天 (Tt 的值 等于 365+365+365=1095 或 365+365+366=1096 ) 。 在封闭 期内,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对用于 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的实际 运作天数 进行调整 , 如调 整, 届时 可参见 更新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 管理人公 告。 封闭期内第T 日,国 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的计算 公式如下 : (1)当 NAV <0.5× (1+3×R a×T/Tt )时,则 国泰优 先 与 国泰进 取 在封闭 期内第 T 日 (0<T≤Tt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NAVa=NAV/0.5 ; NAVb=0; (2)当 0.5× (1+3 ×Ra×T/ Tt ) ≤NAV≤ 1.600 时, 则 国泰优先 与 国泰进 取 在封闭 期内 第 T 日(0< T≤Tt )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NAVa=1+3× Ra×T/Tt ; NAVb=(NAV- 0.5×NAV a )/0.5 ; (3)当 NAV>1.600 ,则 国泰 优先 与国 泰进取 在 封闭期 内第 T 日(0<T≤ Tt )基金 份 额 参考净值: NAVa=1+3× Ra×T/Tt +15%× (NAV-1.600 )/0.5 ; NAVb =(NAV- 0.5×NA Va )/0.5 ; 国泰优先与 国泰进取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的计算,保 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六 、国泰优先和 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 本基金封闭 期届满 , 本基金 所分离的 两类基金 份额将 按约定的收 益的分配 规则进行 净值 计算, 并以各自的份 额净值为基础 ,按照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净值(NAV ) 转换为同一上 市开 放式基金(LOF )的份 额 ,并办 理基金的 申购、 赎回 业务。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48 有关基金份 额转换及 申购、 赎 回规则 及实施办 法见本 基金招募说 明书相应 部分。 有关基 金份额转换 及申购、 赎回开始 时间见本 基金管理 人相关 公告。 第七节


基 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并 经中国证 监会 2009 年12 月3 日证监 许可[2009]1295 号文批准 募集 。 二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一)基金 的类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 的运作方 式:契约 型 开放式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 在封闭 期内不开 放申购 、 赎回业务 。 封闭期 届满后 , 本基 金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 金(LOF)。 (三)基金 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 封闭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封闭 期为三年(含 三年 ) ,封闭期届满后转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国泰 估值优 势可分离交 易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封 闭期于 2013 年 2 月 18 日届满 , 封闭期 届满后 , 本基 金管理人按 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将估值 优先份额和估值进取 份额转换为同 一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的份额,国 泰估值优势可 分离 交易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名称变更 为 “ 国泰 估值 优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五)基金 类别变更 根据2014 年8 月8 日 起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 《关于实 施 〈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有 关问题 的规定 》 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 自 2015 年 8 月 8 日 起基金类 别变更为 混合型基 金,基 金名称由“ 国泰估值 优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修改 为“国泰估值 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基 金合同部分条 款相 应修订。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自2010 年1 月18 日起 向社会 公开募集 ,于 2010 年 2 月 3 日结束募集。 经普华 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 司验资 , 本次募 集的净 认购金额为 842,970,017.67 元 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 842,970,017.67 份,认购资金 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 计 134,520.74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 份额 134,520.74 份,已 分别计 入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归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上述资 金总额已 于 2010 年 2 月 9 日全额划 入本基金 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49 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 的基金托 管专户。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含 本 息 共 募 集 843,104,538.41 份 基金份额 ,有效认 购户数 为 8,534 户。本基 金募集结 束后,按 照本基金 合同的约定 , 本基 金在封闭 期 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初始 有效认购的 基金总份 额按照 1:1 的比例 分 离成 预期收 益与 风险 不同的 两种 份额类 别, 即优先类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简称 “ 国泰 优 先 ” ) 和 进 取 类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简 称 “ 国 泰 进 取 ” ) 。 其 中 , 国泰优先的基金份额为 421,553,139.14 份, 国泰进取 的基金份 额为 421,551,399.27 份。 第八 节


基金 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 定,本基 金满足基 金合同生 效条件, 基金 合同 于 2010 年 2 月10 日 正式生 效。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 开始 管理本基金 。 第九 节


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 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本基金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 况下, 本基 金在封闭 期内, 基金份额 所分离的 国泰优 先 与 国泰进 取 两类基 金份额同 时申请上 市与交易。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国泰优先 与国泰进取 份额分别 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基 金份 额,转换后的基金份 额继续在深圳 证券 交易所上市 与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地 点为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本基金份额(封闭期内 国泰优先 与国泰进取 )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可 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通 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 至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后 ,方可上市 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估值 优先份额 和估值进 取份额 于2010 年3 月11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 , 自 2013 年2 月 19 日 起终止上 市 。 根据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 闭期届满转换规则,估值优先份 额、 估值进 取份额 以 2013 年2 月 18 日各自的 份额净 值为基础, 按照国泰 估值优 势可分离 交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50 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转换为同一 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的基金份额 ,转 换后的基金 份额继续 在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与交 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循 《上市规 则》 、 《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规则》 等有关规定 ,包括但 不限于: (一)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所分离 的 国泰优先 与国泰进 取 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 参考价为前 一交易日 两类基金 份额的参 考净值; (二) 本 基金封闭 期届满 , 国泰优 先 与 国泰 进取 份额 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基 金份额后, 本基金基 金份额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 前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三) 本基 金实行价 格涨跌幅 限制,涨 跌幅比例 为 10% ,自上市首 日起实行 ; (四)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量为100 份或 其整数倍 ; (五) 本基 金申报价 格最小变 动单位为0.001 元 人民 币; (六) 本基 金上市交 易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规 则》及相关 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 规定 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交易行情通过行 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基 金前一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止 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八 、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对基 金上 市交易 的规 则等相 关规 定内容 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 修改,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节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份 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 份额将自动按转换规则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并开 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 市交易、场外 申购 赎回、场内 申购赎回 三种方式 ,实现基 金份额的 日常 交易。申购 、赎回规 则具体如 下: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51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 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代销机构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 方 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代 销机构 , 并予以 公 告。 (二)申购 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封 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之日 起不超 过 30 天开 始办理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的具体日 期 前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至少 一家指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 人互联网 网站公告 。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 为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日(基金 管理 人公告暂停 申 购或赎 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 开 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以 销售机构 公布时间 为准 。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或交 易所交易 时间更改 或实 际情况需要 , 基金 管理人可 对 开放 日和开放日 的具体业 务办理 时 间进行调 整,但此 项调 整应在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 体公告 。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在不 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 提 下调整上述 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在 指定 报刊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 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 售机 构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 申请, 正 常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投 资者可向 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 查询申购 与赎回的 成交 情况。 基金发售机 构申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发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52 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 认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基 金管 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 准。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 项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T 日 赎回申请 成功后 , 基金管 理人将通 过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 售机 构在 T+7 日(包 括该日) 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 基金份 额持有人账 户。在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基 金合同》 的有关条 款处 理。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 笔申 购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含 申购费) ,即投资人 首次申购 和追加申 购 的 单笔最低金 额均为 1.00 元 。 但 各代 销机构对 本基金最 低申购金额 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代销机 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 资者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 限 进行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3、 投资 者 可将其全 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单 笔赎回 申请最低份 数为 1.00 份。 本 基金 不设定投资 者每个交 易账户的 最低份额 余额, 但各代 销机构对交 易账户最 低份额余 额有其他 规定的,以 各代销机 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 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 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 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 上 述对 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额的 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生效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 家指定 报 刊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 费用和赎 回费用 1、场外申购 费率 本基金对通 过直销柜 台申购的 养老金客 户与除此 之外 的其他投资 人实施差 别的申购 费 率。 养老金客户 范围包括 基本养老 基金与依 法成立的 养老 计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 收 益形成的补 充养老基 金, 包括 全国社会 保障基 金、 可 以投资基金 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 金、 企业 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 合计划 。 如未来 出现经养 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 类型,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 时或发布 临时公告 将其 纳入养老金 客户范围 , 并按 规定向中 国 证监会备案 。 非养老 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 客户外的 其他 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的养老金 客户 申购费率如 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53 M﹤100 万 0.60% 100 万≤M﹤500 万 0.36% 500 万≤M﹤1000 万 0.16% M≥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 他投资人 申购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0


100 万 ≤M<500 万 1.20


500 万 ≤M<10 00 万 0.80


M≥1000 万 1000 元/每笔 申购费用由 基金申购 人承担, 不列 入基金财 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 2、场外赎回 费率 赎回费用由 基金赎回 人承担 。 投资者 可将其持 有的全 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 回。 本 基金的 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 取, 扣 除用于 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 费和其 他手续费 后 的余额归基 金财产, 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 不得 低于 25% 。 其中,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收取不低 于 1.50%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本基金的场 外赎回费 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 有时间(N ) 赎回费(%) N <7 日 1.50% N ≥7 日 0.5%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 收费方式由基 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确 定并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 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 收 费方式,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 日 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在至少一家 指定 报刊 及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特定 地域范 围 、 特定 行业、 特定职业的 投资者以 及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 易、电话 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 投资 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 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 率。 (七)申购 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 1、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54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 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 例1:某投资 者投资 10 万元申 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16 元, 则 其 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6 = 96,970.64 份 2、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 采用“份额 赎回”方 式,赎回 价格以 T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2: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赎回本 基金 10 万份基金 份额 , 持有时间为半 年, 假设赎 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16 元,则 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金额 =100,000 ×1.016 =101,600.00 赎回费用=100,000 ×1.016 ×0.5% =508.0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 ×1.016 -508.00 =101,092.00 元 3、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 4、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 以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 5、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 此产生的 误 差计入基金 财产 。 (八)申购 和赎回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 登记 手续,投资 者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 权赎回该 部分 基金份额。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55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 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 上述注 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并于开 始实施 日前 按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 在至少 一家指定报 刊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 与赎回场 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 有相应业 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 (具 体名单见本 基金相关 业务公告 ) 。 (二)申购 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封 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 (LOF)之 日起不超 过 30 天 开始办理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开始办 理申购赎 回 的具体 日期 前按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至 少一家指 定报 刊及基金管 理人互联 网网站公 告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基金 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外) ,投资者应当在 开放日办理申 购和赎回申请 。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 为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时 间 。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 申报单位以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规定为准 ; 3、 当日 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当 日交易结 束时间 前 撤销, 在当日的 交易时间 结束后 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情 况并在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 提 下调整上述 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在 指定 报刊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 业务 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 投资 者在申购 本基金 时须按业务 办理单位 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 购资金, 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 其账户内 必须有 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 , 否则所 提交的申 购、赎回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 申请, 正 常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 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投 资者可向 办理场内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56 申购、赎回 业务的机 构或根据 该等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 式查询申购 与赎回的 成交情况 。 基金发售机 构申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发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 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 认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基 金管 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 准。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 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投资者T 日 赎回申请 成功后 , 基金管 理人将通 过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 售机 构在 T+7 日(包 括该日) 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 基金份 额持有人账 户。在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基 金合同》 的有关条 款处 理。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 笔申 购最低 金额 为 1,000.00 元 (含申购 费) 。但各代 销机构对 本基金最 低 申购金额及 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 定的,以 各代销机 构的 业务规定为 准。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 资者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 限 进行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3、 投资 者 可将其全 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单 笔赎回 申请最低份 数为 1,000.00 份。本 基金不设定 投资者每 个交易账 户的最低 份额余额 , 但 各代销机构 对交易账 户最低份 额余额有 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 销机构的 业务规定 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 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 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 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可在 法律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 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 额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生效 前 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至 少在一家 指定报刊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 费用和赎 回费用 1、场内申购 费率 本基金前端 申购费率 不高于 1.5% ,且随 申购金额 的增 加而递减, 具体如下 表 所示: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 ≤M<50 0 万 1.20


500 万≤M<10 00 万 0.80


M≥1000 万 1000 元/每笔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基金申购 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财 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57 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 项费用。 2、场内赎回 费率 赎回费用由 基金赎回 人承担 。 投资者 可将其持 有的全 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 回。 本 基金的 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 取, 扣 除用于 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 费和其 他手续费 后 的余额归基 金财产, 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 不得 低于 25% 。 其中,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收取不低 于 1.50%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 财产。 本基金的场 内 赎回费 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 有时间(N ) 赎回费(%) N <7 日 1.50% N ≥7 日 0.5%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 收费方式由基 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确 定并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 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 收 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 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 日 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在至少一家 指定 报刊 及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特定 地域范围 、 特定 行业、 特定职业的 投资者以 及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 易、电话 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 投资 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 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 率。 (七)申购 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 1、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 2、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整数 位, 整 数位后小 数部分 的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 还至投资 者资 金账户。 3、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4、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 额/ (1+ 申购费率 )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58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 例 3 :某投 资者通过 场内投 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1.5% ,假 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25 元,则其 申购费用 、可 得到的申购 份额及返 还的资金 余额为 :


净申购金额 =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1 =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1/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 至整数份 , 故投 资者申购 所得份 额为 9,611 份, 整数 位后小 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 对应的资 金返还给 投资者。 具体计算 公式 为 :


实际净申购 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51.28 -147.78 =0.94 元


即: 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从 场内申购 本基金 ,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 基金份额9,611 份 ,退款 0.94 元。 5、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 采用“份额 赎回”方 式,赎回 价格以 T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 4:某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本基金 10 万份 基金份 额, 持有时 间为半年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 ×1.016 =101,600.00 赎回费用=100,000 ×1.016 ×0.5% =508.0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 ×1.016 -508.00 =101,092.00 元 (八)申购 和赎回的 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登记业务 , 按照 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


(九) 办理 本基金份 额场内 申购、 赎 回业务应 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 业务规则 。 若相关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 申购、赎 回业务规 则有 新的规定,将 按新规定 执行。 三、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 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 或拒绝基 金投 资者的申购 申请: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证券交 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 致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 计算;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59 (3)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可 能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4)本基金的资产组 合中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停交 易 或其他重大事件,继 续接受申购 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 (5)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 能 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 比 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 形。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7)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可 暂停 申 购的情形 ; (8)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发生上述(1)、( 2) 、 (3)、( 4)、( 5) 、 (7)、( 8)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 申购 的,申购款项将全 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1 )到 (5)、( 7)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 指定报刊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发生 上述第(6 ) 项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采取 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 该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进行限 制, 基 金管理人 有 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 部分申购 申请。 四、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方 式 出现如下情 形 时, 基金管理 人 可以拒 绝接受或 暂停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 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 款项; (2)证券交 易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因市场 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 因而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 放日巨额 赎回,导 致本 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难; (4)本基金的资产组 合中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停交 易 或其他重大事件,继 续接受 赎回 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 (5)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6)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接受或 暂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或 者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立 即向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人将 足额支付 ; 如暂时 不能足额 支付的 , 可延 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 按每个 赎回申请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60 人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 请量占已 接受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 未支 付部分由 基 金管理人按 照发生的 情况制定 相 应的处 理办法在 后续 开放日予以 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 时,对已接受 的 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 在至少一 家指定报刊 及基 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暂停基金的 赎回,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在至少一 家指定 报刊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 并依 照有关 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 定 报刊 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公告。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 额)超 过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时,即认 为发生了 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 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 分顺延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 资 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 资 者的赎回申 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 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 回 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 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 赎回份额 占当日 申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 例, 确 定该单个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办 理的赎回 份额; 投资者未 能赎回 部分, 除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选 择 将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 外, 延 迟至下一 个开放 日办理, 赎 回价格为 下一个 开放日的 价 格。 依照上 述规定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 赎回不 享有赎 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 推, 直 到全部赎 回 为止。部分 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若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 在 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超 过 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 的赎回申 请的 情形下:对 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日赎 回申请超 过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50%以上 的部分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延 期办 理赎 回申请 ;对 于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赎回申 请未 超过 50% 的部 分, 可以根据前 段 “ (1) 全额赎 回” 或 “ (2 ) 部分 顺 延赎回” 的约定 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 办理。 其中, 场 内的处理 方式按 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 业务规则 办理。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61 (3)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回 并顺延 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在 2 日 内通过指 定 报刊 及基 金管理人 的公司网 站或代销 机构的网 点刊 登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向 中国证监 会 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同 时以 邮寄 、 传真 或本基金 管 理人网站 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并说明 有关处理 方法 。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 日以上发 生巨额赎 回, 如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在 至 少一家指定 报刊 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 六、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一天 ,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报刊及基 金管 理人网站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 公布 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 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报刊 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始办 理申购或 赎回的开 放日 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 公告 一次。 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报刊 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 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七、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未 来在各项 技术条件 和准备 完备的情况 下, 投资 者可以 依照基 金 管理 人的有 关规 定选 择在本 基金 和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且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理 登记 结 算 的其他基 金之间进 行基金转 换。 基 金转换的 数额限 制、 转换费 率等具体 规定可 以由基金 管 理人届时另 行规定并 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 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 用分系统登记 的原则。场外 认 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 登 记系统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开放式 基金账户 下; 场 内认购 、 申购或上 市 交易买 入的基 金份额登 记 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 持有人证 券账户下 。 (2)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既可 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也 可 以直接申请 场内赎回 ,但在本 基金封闭 期内,不 可申 请场内赎回 。 (3)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既可以直 接 申请场外赎回,但在 本基金封闭 期 内, 不可申 请场外赎 回, 也 可以在办 理跨系统 转托管 后, 通过跨 系统转托 管 转至证 券登记结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62 算系统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 2、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 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 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 会员单 位 (席位 或交易 单元 ) 之间 进行转登记 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 回业务的销 售 机构 (网点 ) 时, 销 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 通存通 兑时的, 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 市交易的会 员 单位(席位 )时,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 托管。 3、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 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 记 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 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 托 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 定 办理。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者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 布公 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确定 。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 赎回等 基金交易 方式, 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 到另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 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继承、捐 赠、司法强制 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 承”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 情形;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 他组织。 无论 在上述何 种 情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体 应符合相 关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持有本 基金份额 的投资 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受 理上述情 况下 的非 交易过户 ,其 他销售机构 不得办理 该项业务 。 十一、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 冻以 及注 册 登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63 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 基金 份额被 冻结的, 被 冻结部分 产生的 权益按照 我 国法律法规 、 监管规 章以及 国家有权 机关的要 求来决 定是否冻结 。 在国家 有权机 关作出决 定 之前,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 先行一并 冻结。被 冻结 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 益分配。 十 二、 本基金 份额 的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解冻 ,依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并按 照本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机构的规定 办理。 第十一 节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坚持价值 投 资的理念 ,力争在 有效控制 风险的前 提下 实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 上 市的股票 、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具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 融工具。 若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其中, 封闭期内 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60%-100% , 债 券、 货 币市场工 具、 现金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0%-40% 。 封闭期届满, 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后, 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 的 60%-95%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现金、 权 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 金资产的 5%-40%,其中, 本基 金在封闭期后保留不 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 证金 和应收申购 款等。 当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 定变更时 ,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 例进 行适当调整 。 三、 投资理念 坚持价值投 资理念和 估值优势 原则, 采用 “自 上而下 ” 与 “自下而上” 相 结合的分 析方 法,精选具 有竞争力 及估值优 势的优质 公司,通 过科 学的组合管 理,实现 投资目标 。 四、 投资策略 (一)资产 配置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64 本基金的资 产配置策 略主要通 过对宏观 经济运行 状况 、 国家财政 和货币政 策、 国 家产业 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 金环境,重点 考察市场估值 水平 ,使用联邦(FED ) 模型和风险收 益规 划模型,确 定大类资 产配置方 案。 1.联邦模型 (Fed model ) 本基金使用 联邦模型 分析市 场 PE 与 国债收益 率之间 的关系,判 断我国股 票市场和 债券 市场的估值 水平是否 高估或低 估, 为 配置债券 和股票 的比例提供 了客观的 标准。 本基金在 该 资产配置模 型中使 用 7 年国债到 期收益率 与剔 除 PE 为负和大 于 100 的个股 的平均市 盈 率倒 数之差来判 断债券市 场与股票 市场的相 对投资价 值。 2.风险收益 规划模型 利用联邦模 型的结果 , 同时结 合对宏观 经济运 行状况 、 国家财政 和货币政 策、 国 家产业 政策以及资 本市场资 金环境、 证券市场 走势的 分析, 预测未来一 段时间内 固定收益 市场、 股 票市场的风 险与收益 水平, 结 合基金合 同的资 产配置 范围, 借助 风险收益 规划模型 , 得到 一 定阶段股票 、债券和 现金资产 的配置比 例。 (二)行业 配置 本基金的行 业配置 主 要利用 ROIC 的持续 性以及 周期 性规律,来 优化配置 相应的行 业。 ROIC , 投资 资本回报 率, 是 评估资本 投入回报 有效性 的常用指标 。 该指标 主要用于 衡量企业 运用所有债 权人和股 东投入为 企业获得 现金盈利 的能 力,也用来 衡量企业 创造价值 的能力 。 在宏观经济 处于周期 底部阶段 时,应选 择 ROIC 低于 其长期平均 水平较多 的的行业 进行 超配,分享 经济复苏 时行业盈 利能力恢 复所带来 的收 益;在宏观 经济处于 周期顶部 阶段时 , 应选择低 配 ROIC 明显高于 其长期平 均水平的 行业, 规避经济回 落时行业 盈利快速 下滑的风 险。 (三)个股 选择策略 本基金的个 股选择主 要采取 “ 自下而上 ” 的策 略。 通 过对企业的 基本面和 市场竞争 格局 进行分析, 重点考察 具有竞 争力和估 值优势上 市公司 股票, 在实 施严格的 风险管 理 手段的 基 础上,获取 持续稳定 的经风险 调整后的 合理回报 。 第一步,利用“企业 竞争力模型” , 对上市公司的 资 源基础竞争力、经营 过程竞争力 、 业绩表现竞 争力进行 总体评价 , 筛选 具有竞争 力的优 质上市公司 , 构成具 有竞争 力优势的 股 票池。 企业竞争力 模型的主 要指标体 系: 1 . 资 源 基 础 指 标: 包 括 企 业 总 资 产 、 净 资 产 、 人 力 资 源 数 量 和 质 量 等 指 标 ; 2.经营过程指标: 包 括总资产周转 率、存货周转 率 、成本控制水平等体 现经营管理 水 平的技术指 标; 3.业绩表现 指标: 包 括利润总 额、净利 润率、 市场 份额、净资 产收益率 等财务指 标。 本 基 金 采 用 主 观 赋 权 法 , 对 上 述 指 标 进 行 加 权 , 得 出 上 市 公 司 竞 争 力 综 合 排 名 。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65 第二步,通 过相对价 值评估, 选择价值 被低估上 市公 司,形成优 化的股票 投资组合 。 在企业竞争 力股票池 范围内, 本基金利 用 相对 价值评 估, 形成可 投资的股 票组合 。 相对 价值评估主 要 运用国 际化视野 , 采用专 业的估 值模型 , 合理使用 估值指标 , 选择 其中价值 被 低估的公司。 具 体采用的 方法包括 股息贴现 模型、 自 由现金流贴 现模型、 市盈 率法、 市净 率 法、PEG 、EV/EBITDA 等方法。 第三步,实地调研 。 公司投资研究 团队将实地调 研上 市公司,深入了解其 管理团队能 力、企业经 营状况、 重大投资 项目 进展 以及财务 数据 真实性等。 第四步,构建 投资组 合 。 本基金将 在案头分析和 实地 调研的基础上 构建投 资组合。在 构建 投资组 合过程中 , 本基 金还将注 重投资对 象的交 易活跃程度 , 以保证 整体组 合具有良 好 的流动性。 (四)债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 券资产投 资主要以 长期利率 趋势分析 为基 础, 结合中 短期的经 济周期 、 宏观 政策方向及 收益率曲 线分析 , 通过债 券置换和 收益率 曲线配置等 方法, 实 施积极 的债券投 资 管理。 (五)权证 投资策略 对权证的投 资建立在 对标的证 券和组合 收益进行 分析 的基础之上 , 主要 用于锁定 收益和 控制风险。 1.考虑标的股票合理 价值、 标的股 票价格、行权 价 格、行权时间、行权 方式、股价 历 史与预期波 动率和无 风险收益 率等要素 ,估计权 证合 理价值; 2.计算权证合理价值 与其市场价格 间的差幅以及 权 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 数的敏感性 , 为权证的具 体操作提 供依据。 (六)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策略 对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利率敏感度进 行综合分析。在 给定提前还款率下,分析各档次 资产支持证 券的收益 率和加权 平均期限 的变化情 况。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一)投资 依据 1.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等的相关 规定;


2.经济运行 态势和证 券市场走 势。


(二)投资 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 人实行投 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 下的基金 经理 团队制。 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 责制定 基金投资方 面的整体 投资计划 与投资原 则; 确 定基金 的投资策略 和在不同 阶段的重 大资产配 置比例, 包 括大类资 产配置比 例 (股票 、 转债 及其他债 券) 以及各 类属资产 内部行业 比例等; 审批基金经 理提出的 投资组合 计划和重 大单项投 资。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策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66 负责投资组 合的构建 、调整和 日常管理 等工作。 (三)投资 程序 1. 金融工 程部运用 风险监测 模型以及 各种风险 监控指 标, 结合公 司内外研 究报告, 对市 场预期风险 和投资组 合风险进 行风险测 算与归因 分析 ,依此提出 研究分 析 报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 据金融工程部 、研究开发部 等 部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召开 或 遇重大事项 时召开投 资决策会 议, 决策 相关事 项。 基 金经理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 决议, 进 行基金投资 管理的日 常决策。 3.基金经理以基金合 同、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议、 金 融工程部和研究开发 部研究报告 等 为依据建立 基金的投 资组合。 4. 交易管 理部根据 基金经理 下达的交 易指令制 定交易 策略, 完成 具体证券 品种的 交易。 5.金融工程部等部门 根据市场变化 定期和不定期 对 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 估,并提供 相 关绩效评估 报告。稽 核监察部 对投资计 划的执行 进行 日常监督和 实 时风险 控制。 6.基金经理结合个券 的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 金流量情况 、 金融工程部 和稽核监 察部的绩 效评估报 告和对各 种风 险的监控和 评估结果 , 对投 资组合进 行 监控和调整 。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 保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 提 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 变化和实际 需 要调整上述 投资程序 ,并在招 募说明书 中更新。 六、 投资限制 (一)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 国务 院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 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8、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本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 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67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a、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b、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 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 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 流通股票的 30% ; c、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 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 过 该证券的 10% ; d、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 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40% ; e、本基金 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不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 同 一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10%。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 遵从其规 定; f 、 封闭期后现金或 到期日不 超过 1 年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 , 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应 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出 ; h、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i、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 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j、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 不 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 的 股票数量不 得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 量; k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l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 产的投资; m、本基金不 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 资范围 和投 资比例的约 定; n、本基金资 产总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40% ; o、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 它投资 限制 。 《基金法》 或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的,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68 除第 f 、g 、k 和 l 项另有约定外 ,由于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 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 述约 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 内, 但 基金管理 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标 准。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 ×80%+ 中 证全债指数 收益率 ×20% 选择该业绩 比较基准 ,是基于 以下因素 : (1) 沪深300 指数编制 合理、 透明 ,有 一定市场 覆盖 率,并且不 易被操纵 ;


(2) 沪深300 指数编 制和发布 有一定的 历史,有 较高 的知名度和 市场影响 力; (3) 沪深 300 指 数是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 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 两个市场第一 个统一指数 ; (4) 中证 全债 指数是 中证 指数 公司 编制 的综 合反 映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和 沪深 交易 所债 券 市场的跨市 场债券指 数。 该 指数的样 本由银行 间市场 和沪深交易 所市场的 国债、 金融债券 及 企业债券组 成,为债 券投资者 提供投资 分析工具 和业 绩评价基准 。 基于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 比例, 选用上述 业绩比 较基准能够 真实、 客 观地反 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 或者有 更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 现更加 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 业绩基 准的股票指 数时, 本 基金可 以在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 公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基金 资产整体 的预期收 益和预 期风险高于 货币市场 基金和债 券型 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 金。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69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 于 2019 年1 月16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 标、净值 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 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止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所列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一)报告 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685,868,026.01 84.62 其中:股票 1,685,868,026.01 84.62 2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109,700,484.55 5.51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 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 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93,578,870.30 9.72 7 其他各项资 产 3,118,798.19 0.16 8 合计 1,992,266,179.05 100.00 (二)报告 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31,164,698.18 1.58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17,053,647.44 66.65 D 电力、 热 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70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298,868,620.19 15.1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19,245,762.10 0.97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19,535,298.10 0.99 S 综合 - - 合计 1,685,868,026.01 85.31 (三)报告 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 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566 济川药业 4,589,682 153,892,037.46 7.79 2 002737 葵花药业 8,364,176 123,622,521.28 6.26 3 000661 长春高新 694,590 121,553,250.00 6.15 4 300476 胜宏科技 10,082,579 117,966,174.30 5.97 5 603228 景旺电子 1,924,100 96,185,759.00 4.87 6 600406 国电南瑞 4,395,690 81,452,135.70 4.12 7 600271 航天信息 3,183,161 72,862,555.29 3.69 8 002815 崇达技术 4,730,988 69,119,734.68 3.50 9 603305 旭升股份 2,071,800 63,024,156.00 3.19 10 002916 深南电路 782,300 62,716,991.00 3.17 (四)报告 期末按债 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五)报告 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五 名债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六) 报 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 排名的前十 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明 细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71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七)报告 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 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八)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九)报告 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 说明 1、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 2、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股指期 货。 若 本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本基 金将根据 风险管 理的原 则, 以套期保值 为主要目 的, 有选择 地投资于 股指期 货。 套期保值将 主要采用 流动性好、 交 易活跃的期 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 行股指期 货投资时 , 将通 过对证券 市场和 期货市场运 行趋势的 研究, 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 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 理的 估值 水平。 本基金管理 人将充分 考虑股指 期货的收 益性、 流动性 及风险特征 , 通过资 产配置 、 品种 选择,谨慎 进行投资 ,以降低 投资组合 的整体风 险。 法律法规对 于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 策略另有 规定 的, 本基 金将按法 律法规的 规定执 行。 (十)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 不能投资 于国债期 货。 (十一)投 资组合报 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体 没 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 编 制日前一年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情况 。 2、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中, 没有投资 于超出 基金 合同规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的情 况。 3 、其他各项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075,659.44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81,336.9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8,972.71 5 应收申购款 1,842,829.09 6 其他应收款 -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72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18,798.19 4 、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 的可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可转 换债券。 5 、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 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第十 二节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业绩 截止日为2018 年 12 月 31 日 ,并经 基金 托管人复核 。 本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 守职守、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 现。投资 有风险 , 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 2 月10 日(基 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0 年12 月 31 日 14.00% 1.05% -0.21% 1.28% 14.21% -0.23% 2011 年度 -24.91% 1.12% -19.39% 1.04% -5.52% 0.08% 2012 年度 -10.16% 1.06% 7.08% 1.02% -17.24% 0.04%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2 月18 日 8.45% 1.03% 6.97% 1.00% 1.48% 0.03% 自 2013 年2 月 19 日 (基金转型 起)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11.51% 1.46% -12.14% 1.13% 23.65% 0.33% 2014 年度 14.52% 1.24% 42.85% 0.97% -28.33% 0.27% 2015 年 度 104.32% 3.03% 7.52% 1.99% 96.80% 1.04% 2016 年度 1.52% 1.95% -8.42% 1.12% 9.94% 0.83%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73 2017 年度 27.98% 1.13% 17.08% 0.51% 10.90% 0.62% 2018 年度 -43.51% 1.54% -19.17% 1.07% -24.34% 0.47% 自 2013 年2 月 19 日 (基金 转型 起)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 91.49% 1.85% 16.96% 1.21% 74.53% 0.64% 注: 本基金自 2013 年2 月19 日 起转型为 开放式基 金 ,2013 年 2 月 18 日为本 基金转型 前最 后一日 。 第十 三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其构成主要 有: 1、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 利息; 2、结算备付 金及其应 计利息; 3、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 的保证金 及其应收 利息; 4、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 款; 5、应收申购 款; 6、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7、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和应 计利息; 8、权证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9、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10、其他资 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 立资金结 算账户和 托管 专户用于基 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 并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式开立 基金证券 账户 、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 间债券托 管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74 账户并报中 国人民银 行备案。 开立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代销 机 构和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 财 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代 销机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得将 基金财产 归入其 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因 基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或 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 归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和基金代 销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 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利 。 除依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 销;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 销 。 第十 四节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地反 映基金 资产是 否保值、 增 值, 依 据经基金 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而计 算出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营 业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 金管理人 完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果加 盖业务 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核 , 复核 无误后在 基金管理 人传真 的书面估值 结果上加 盖业务公 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75 (一)证券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估 值 1、 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 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 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二)处于 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估 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 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 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 同 一股票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 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 (三) 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 股权, 从配股除 权日起 到配股确认 日止, 如 果收盘价 高于 配股 价,按 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 的差额估 值。收盘 价等 于或低于配 股价,则 估值为零 。 (四)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五)同一 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六) 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七)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76 根据《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 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见 ,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当 估值或 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 实际发生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纠 正, 并 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因基 金估 值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 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 的责任 , 有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一)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机构 、 或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 资者自身 的 原因 造 成差错 ,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 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 述“差错 处理 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二) 差错 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差 错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 由于 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产 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 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 且有协 助义务的 当 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 则其应 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 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更正 的 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认, 确保差错 已得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损 失 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返还 不 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 应 对差错负责 ,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 损 方” )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受 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77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 付给 差错责任方 。 4、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 恢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 正确 情形的方式 。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如 果因基金管理 人 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 托 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 原因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除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 差错 责任方 追偿。 6、 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 , 并且依据法律、 行 政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 仲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 , 并 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 失。 7、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差错 。 (三)差错 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并 根 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 任 方; 2、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 差错 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 错的 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登记 机 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5、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 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与本 基金投资 有关的证 券交易场 所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二)因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三)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 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当暂停估 值; (四)法律 法规规定 、 中国证 监会认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78 (一) 基金 管理人按 估值方 法的第 6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 错误处理; (二)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 因,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 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第十 五 节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本基 金在封闭 期内及封 闭期届满 时,收益 分配 应遵循下列 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单独对基金份 额所分离的 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 基金份额进 行收益分配 ; 2、 在封闭期 届满, 按照 《基金合 同》 第三 部分关于 封 闭期末收益 分配规则 与封闭期 末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的 约定, 单独计算 出 国泰优 先 与国 泰进取 份额 各自的份 额净值并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 份额,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通过 赎回基金份 额实现应 得收益 ; 3、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二) 本基金 封闭期届 满并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后, 本基 金收益分 配应遵循 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20% , 若 《 基金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 益分配; 2、场外认购/申购 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 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 再投资 ; 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 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 分红; 3、场内认购/申购 和上市交易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收 益分配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79 方式只能为 现金分红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能选 择其他 的分红方式 , 具体权 益分配 程序等有 关 事项遵循深 圳证券交 易所和注 册登记机 构的相关 规定 ; 4、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5、 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 止日 ) 的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6、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7、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 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 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 第十 六节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费;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托管费;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四)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师 费、 律师费和诉 讼费; (五)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六)基金 的证券交 易费用; (七)基金 的银行汇 划费用; (八)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80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一)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 H=E×1.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 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支 付日 期顺延。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托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0.2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公休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 。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 中第 3 -7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一)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 的损失; (二)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理与 基金运作 无关 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三) 《基金合同》生 效前的相关费 用,包括但不 限 于验资费、会计师和 律师费、信 息 披露费用等 费用; (四)其他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 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 可根据 基金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基 金销售费 率等相关 费率。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81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或 基金销售 费率等 费率, 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或基 金销售 费率等费率 , 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于新 的费率实 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在至少 一 家指 定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 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第十 七 节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 基金管理人 为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 (二) 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公 历年度的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三) 基金核算以 人民币为 记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 单位; (四) 会计制度执 行国家有 关会计制 度; (五) 本基金独立 建账、独 立核算; (六)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 计报表; (七) 基金托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 报 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 面方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相 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 报表 进行审计。 (二) 会计师事务 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 管理人同意 。 (三)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 须通 报基金托管 人。 更换 会计 师事务所需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至少 一 家 指定报刊 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第十八节


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 转换 一、关于本 基金封闭 期届满与 基金份额 转换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满三 年后, 满足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存 续条件, 本基金无 需召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82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自动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本基金在封 闭期届满 后, 按照 《基金 合同》 在 封闭期 内的收益分 配约定分 别对 国泰 优先 份额和 国泰 进取 份额 计算封闭 期末基金 份额净值 , 并 以各自的份 额净值为 基础, 按照本基 金 的基金份额 净值(NAV )转换为 同一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的份 额 。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后 , 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根据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本 基金的封 闭期于2013 年2 月18 日届满, 基金管理 人向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申请 终止 本基金 估值 优先、 估值 进取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 并获 得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终 止上市通 知书》 (深证上 〔2013 〕61 号) 的同 意,自本基 金封闭期 届满日次 日 (2013 年 2 月19 日 )起,本 基金的估 值优先、 估值进 取基 金份额终止 上市。 封闭期届满 后, 本基 金管理 人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将估值优先 份额和估 值进取份 额转 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 的份额 ,本基 金的 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 估值优势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二、基金类 别变更 根据2014 年8 月8 日 起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 《关于实 施 〈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有 关问题 的规定 》 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 自 2015 年 8 月 8 日 起基金类 别变更为 混合型基 金,基 金名称由“ 国泰估值 优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修改 为“国泰估值 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基 金合同部分条 款相 应修订。 第十 九节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 者复 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83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二)对证 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三)违规 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四)诋毁 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或者基 金销 售机构; (五)登载 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他 组织的祝 贺性 、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 文字; (六)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将《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 在网站 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2、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 说明 基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 运作监督等 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 的次日在 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登载 《 基金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84 合同》生效 公告。 (四)上市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 上市公告 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五)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1、在本基金 封闭期间 : 本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 取 两类份额 开始上市 交易前, 基金 管 理人 将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 值和 两类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的 参考 净 值; 在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 取 上市交 易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 、 上市 的证券 交易所、 基 金销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 在每个 交易日 的次日披露 基金份额 净值、 国 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 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 两类基金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值、 两类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 基金托管人 对 国泰优 先 和 国泰 进取 的参 考净值 、 封闭 期届满时基 金份额净 值的折算 及相 关披露内容 进行复核 。 2、在本基金 封闭期届 满并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后: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 (六)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七)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85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 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 风 险分析等。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八)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86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 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27、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九)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 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 当依法报 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至少一 家 指定 报刊及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 (十一)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87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 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报刊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披露信息 外, 还 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 息, 但 是其他公 共媒体 不得早于指 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 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第 二十 节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市场, 而各种证 券的市 场价格 受到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者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收 益的 不确定性。 市场风险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 。 因国 家宏观政 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 行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策 等)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 而产生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 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证 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 。 基金投资于 债券与上 市公司的 股票,收 益水平也 会随 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券市 场 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 影 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 影 响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于债 券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 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 营风险。 上市 公司的经 营好坏受 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等, 这些 都会导致 企 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 资的 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 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 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 , 使基金 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 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 非系 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 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 指债务人的违 约风险,若债 务 人经营不善,资不抵 债,债权人 可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88 能会损失掉 大部分的 投资,这 主要体现 在企业债 中。 6、购买力风险。基金 的利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式 来 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 的 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 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 下降 。 7、再投资风险。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固 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 影 响,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 险 (即前面 所提到 的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 体为当利 率 下降时, 基 金从投资 的固定 收益证券 所得的利 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 时, 将获 得比之 前较少的 收 益率 8、 波动性 风险。 波动性风 险主要存 在于可转 债的投 资中, 具体 表现为可 转债的价 格受 到其相对应 股票价格 波动的影 响, 同 时可转债 还有信 用风险与转 股风险。 转股风 险指相对 应 股票价格跌 破转股价 ,不能获 得转股收 益,从而 无法 弥补当初付 出的转股 期权价值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可 能 因为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水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技 术等 因素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安排 本 基金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投资 人可 在本 基金的 开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 业 务。 为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遵 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 则, 本基 金管理人将 合理控制 基金份额 持有人集 中度,审 慎确 认申购赎回 业务申请 ,包括但 不限于 : (1)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 理 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 净申购比例 上限、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 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2)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 提示投资人 注意本基 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 和相应的 流动 性风险,合 理安排投 资计划。 2、本基金拟 投资市场 、行业及 资产的流 动性风 险 (1) 本基金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 60% —95% , 其余 资产投资于 债券等具 有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工具 。 因此 , 股票市 场的流动 性风险是 本基金 主要面临的 流动性风 险。 本基 金所投资 的股票市场 具有发展 成熟、 容量较 大、 交易活 跃、 流 动性充裕的 特征, 能够满 足本基金 开放 式运作的流 动性要求。 同 时, 本基金 采用分散 投资, 针对个股设 置投资比 例上限, 保障 了资 产组合的流 动性。 在 极端市 场行情下 , 存在基 金管理 人可能无法 以合理价 格及时变 现或调整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89 基金投资组 合的风险 。 本基金 管理人将 发挥专 业研究 优势, 加强 对市场 、 上市公 司基本面 和 固定收益类 产品的深 入研究, 持续优化 组合配置 ,以 控制流动性 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只 能通过特定的 渠道进行转让 交 易,存在市场交易不 活跃导致的 流 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将密切关 注各类资 产及投资 标的的交 易活 跃程度与价 格的连续 性情况 , 评估 各类资产及 投资标的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并进行动 态调 整, 以满 足基金运 作过程中 的流动性 要 求,应对流 动性风险 。 3、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 资 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 资 者的赎回申 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 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 回 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 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 赎回份额 占当日 申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 例, 确 定该单个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办 理的赎回 份额; 投资者未 能赎回 部分, 除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选 择 将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 外, 延 迟至下一 个开放 日办理, 赎 回价格为 下一个 开放日的 价 格。 依照上 述规定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 赎回不 享有赎 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 推, 直 到全部赎 回 为止。部分 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若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 在 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 的赎回申 请的 情形下 :对 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日赎 回申请超 过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50%以上 的部分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延 期办 理赎 回申请 ;对 于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赎回申 请未 超过 50% 的部 分, 可以根据前 段 “ (1) 全额赎 回” 或 “ (2 ) 部分 顺 延赎回” 的约定 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 办理。 其中, 场 内的处理 方式按 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 业务规则 办理。 (3) 暂停 赎回: 本 基金连续2 个开放 日以上发 生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 日,并应当 在至少一 家指定报 刊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 告。 4、备用的流 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 的实施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 在 确保投资 者得到 公平对待的 前提下, 可依照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 综合运 用各类流 动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赎 回申请进 行适度调 整, 作 为 特定情形下 基金管理 人流动性 风险管理 的辅助措 施。 备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实施情形 包括: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90 (1)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情形 ; (2)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 (3)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超 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赎回申 请 的情形; (4)基金份 额持续持 有期限小 于 7 日; (5)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估值的情 形; (6)法律法 规规定、 中国证监 会认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他情 形。 实 施备 用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的 决策 程序 依照基 金管理 人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制 度的 规 定 办理。 基金 管理人应 时刻防范 可能产生 的流动 性风险 , 对流动性 风险进行 日常监控 , 切实 保 护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采取备用流 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 , 可能对 投资人 造成无 法赎回、 赎 回延期办 理、 赎 回款项 延期支付、 赎回时承 担冲击成 本产生资 金损失等 影响 。 四、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 风险以外 ,基金还 可 能遇到 以下风险 :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 的风险,如基 金在交易时所 采 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 突发性事件 或 不可抗原因 出现故障 ,由此给 基金投资 带来风险 ; 2、 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 如基金 经理违反 职业操 守的道德风 险, 以及 因内幕交 易、 欺诈等行为 产生的违 规风险; 3、人才流失风险,公 司主要业务人 员的离职如基 金 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 在一定程度 上 影响工作的 连续性, 并可能对 基金运作 产生影响 ; 4、因为业务 竞争压力 可能产生 的风险; 5、因其他不可预见或 不可抗力因素 导致的风险, 如 战争、自然灾害等会 导致基金资 产 损失,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五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 动而波动, 投资者根 据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享受 基金收益 ,同时承 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 。


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 投 资本基金 所面临的 风险主要 包括: 市场风险、 信 用风险、 管 理 风险、 流动 性风险以 及因政治 、 经济 、 社会等 环境因 素对证券市 场价格产 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 特有的 非系统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 的积极管 理风险等。 在本基金 三年封 闭期内的 具体投资 管理中 , 本基金份 额所分离 的两类 份额 国泰 优 先 和国泰进 取 还可能 面临因特 定的结构 性收益分 配所 形成的 投资 风险。 在 本基金封 闭期内 , 国泰优先份 额表现出 低风险 、 收益稳 定的明显 特征, 其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 险要低于 普通的股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91 票型基金份 额, 国泰 进取份额 则表现出 高风险 、 高收 益的显著特 征, 其预 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 要高于普通 的股票型 基金份额 。


从基金份额 资产整体 运作来看 , 本基 金为混合 型基金 , 基金资产 整体的预 期收益 和预期 风险高于货 币市场基 金和债券 型基金, 低于股票 型基 金。


第二十一 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更换基 金管理人 ;


(2)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但本 基金封闭 期到期 后转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除外 ; (4)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5)变更基 金类别; (6)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 (9)终止《 基金合同 》 ; (10)其他 可能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赎回费率 ; (4)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 务; (5)基金管理人、基 金注册登记机 构、代销机构 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 基 金认购、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等 业务的规则 ; (6)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7)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化 ; (8)除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 执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92 行,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按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家指 定 报刊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 基 金财产中 支付。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93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 届满前基 金合同终 止, 则 本基金依 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 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 根据前 述 “虚拟清算 ” 的原 则计算并 确定 国泰 优先 和 国 泰进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别 应得的剩 余资产比 例,并据此 比例对 国 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进行剩 余基金资 产的分配 。 若在封闭期届满,即 本基金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 依 据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 配方案 ,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 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 《基 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第二十 二 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 、 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但在本基金转 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前, 国 泰优先 、 国 泰进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 份基金 份额按 《基 金合同 》 约定仅 在其份额 类 别内拥有同 等的权益 。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94 (8) 对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 于: (1)遵守《 基金合同 》 ;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3)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 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处 获 得的不当得 利; (6)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7)法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委托、更 换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 并 获得《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整《业务 规则》 ,决定 和调整除调 高管理费 率和托管 费率之外 的基金相 关费 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3)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95 (14)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融券 ;


(15)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如认为 基金代销 机构违 反 《基金合同》 、 基 金销售与 服务代理 协议及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 资者的利益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96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但因第 三方责 任导致基 金财产或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受到损 失, 而 基金管理 人 首先承担了 责任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向第 三方 追偿;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 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 定;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定 期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 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 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 圳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97 分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5)以基金 托管人名 义开立证 券交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6)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 开 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 ,负责基 金 投资 债券的 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7)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8)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9)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 册 登记 、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 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按 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98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 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 (22)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1、在封闭期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审议事项 应 分别由 国泰优先 、 国 泰进取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独 立进 行表 决。 国 泰优先 、 国泰进取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 份基金份 额在其份 额类别内拥 有同等的 投票权。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满足基金合 同约定的存续 条 件,本基金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自 动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按其所持 上市开放 式基金的 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相 应的投票 权。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但本 基金封闭 期到期 后转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除外 ;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 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99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赎回费率 ; (4)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 务; (5)基金管理人、基 金注册登记机 构、代销机构 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 基 金认购、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等 业务的规则 ; (6)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7)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8)除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 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有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100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 35 天, 在至少一 家指定报 刊及基 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 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和会 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形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 权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 (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表决方式 ,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表决意见 提交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通知基金托 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行通 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则应另 行通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 但更换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基 金管理人 或 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 现 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利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101 份额 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 集人通知的 非 现场方式在 表决截至 日以前提 交至召集 人指定的 地址 或系统。 通讯开会 应以 召集 人通知的 非 现场 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表决 截止日前 公布 2 次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 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 会议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 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 知不 参加收取表 决意见的 , 不影响 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50%(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 、 受托 出 具意见 的代理人 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 并与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并且 委托人出具的 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 决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以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 10%(含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前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也 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 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 提案, 临时提案 应 当在大会召 开日 至少30 天前 提 交召集人 并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日30 天前 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提交的临 时提案 进 行审核 ,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告。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 集人对于提案 涉及事项与基 金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 规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102 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合上 述 要求的, 不 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 解释 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提 案涉及的程序 性 问题 做出决定。如将 提案进行分 拆 或合并表决 ,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原提案人 不同意 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做 出 决定,并 按照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或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 未获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 就 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 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 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除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 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一名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不出席或 主 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 码、 住所地 址、 持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但 在封闭期 内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审议事项 应分别由 国泰优先 、 国泰进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独立进 行表决, 且 国泰优 先 、 国泰 进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份基金 份额在其 份额 类别内拥有 同等的投 票权。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103 以上 (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 第2 项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但在封闭 期内, 一般决 议须同时经 参加大会 的 国泰优 先 、 国泰 进取 各自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含50% )通 过方为有 效。 2、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 有效 。 但在封 闭 期内, 特别决议 须同时经 参加大会 的 国 泰优先 、国泰进取 各 自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 分之 二)通过方为 有效。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 基金合同 》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提交符 合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 投 资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表决意见 视 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 出具意 见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理人 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 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 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 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 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104 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至少一 家 指定 报 刊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公 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力。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 以及 基金财产 清算 方式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 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更换基 金管理人 ;


(2)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但本 基金封闭 期到期 后转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除外 ; (4)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5)变更基 金类别; (6)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 (9)终止《 基金合同 》 ; (10)其他 可能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 情 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赎回费率 ; (4)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 务; (5)基金管理人、基 金注册登记机 构、代销机构 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 基 金认购、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等 业务的规则 ;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105 (6)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7) 对 《 基 金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8)除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 执 行,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按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家指 定 报刊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106 清算费用是 指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 届满前基 金合同终 止, 则 本基金依 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 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 根据前 述 “虚拟清算 ” 的原 则计算并 确定 国泰 优先 和 国 泰进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别 应得的剩 余资产比 例,并据此 比例对 国 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进行剩 余基金资 产的分配 。 若在封闭期届满,即 本基金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合 同终止, 则本基金 依 据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 配方案 ,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 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 《基 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 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 京, 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 仲裁费 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投资者 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 《基金合 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 但内 容应以 《基 金合同》正 本为准 。 第二十三 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国泰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107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浦 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 : 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5 号 注册资本: 壹亿壹千 万元人民 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设立 、基金业 务管理, 及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 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蒋 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 文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 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 人民币 存 款、 贷款、 同 业拆借业 务; 国 内外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 贴现、 转贴现、 各 类汇兑业 务; 代理 资金清算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 代理销 售业务;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 务(银证转账 ) ; 保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策 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 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箱 服务; 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券; 证 券投资基 金、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理 服务; 年金 账户管理 服务; 开 放式基金 的注册 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 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 ; 组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 币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代 收; 外 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 卡业务; 电 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108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 监督权, 主要包括 以下方面 : 1、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3、对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 督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 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 并确 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 并 负 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单 变更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 变更。 如 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 流程, 基金管 理人仍违规 进行关联 交易, 并造成基 金 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中 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并 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 基金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 证监会报告 。 对于交 易所场 内已成交 的违规关 联交易 , 基金托管 人应按相 关法律 法规和交 易 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 算,同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 金 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 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时面 临的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并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管 人 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 。 基 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 行更新 , 名单中 增加或 减少银行 间 市场交易 对手时须 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申请,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日 内回函 确认收到后 , 对名单 进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 后, 被 确认调整 的名单 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 与本次剔 除 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109 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 交易, 经提醒后 基金管理 人仍执 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发 生此种情 形时,托 管人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 间市场进行现 券买卖和回购交 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 易。 如 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 定的有利于 信用风险 控制的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 对手重新确 定交易方 式, 经提 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 成基 金资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 (3)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交易 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和交通 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后, 可以根 据当时的 市场情 况调整核 心 交易对手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控 制交易对 手的资 信风险, 在 与核心交 易对手 以外的交 易 对手进行交 易时, 由 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 的损失 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其后 有权要求 相 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 如果基 金托管人 在运作中 严格遵 循了上述监 督流程, 则对于 由于交易 对 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 失,不承 担赔偿责 任。 6、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级 、 存款银 行的支付 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 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 险。本基 金核心存 款银 行 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和交通 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 存款银行 以外的 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 款银行信 用风险而 造成的损失 时, 先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偿, 之 后有权 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 赔偿, 如 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 循上述监 督流程 , 则对于 由于存 款银行信用 风险引起 的损失 , 不承担 赔 偿责任。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 可以 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 对于核心 存款银行 名单进行调 整。 7、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范 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规 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 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 、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 已发 行未上 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 人 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 基金 投资非公 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还应 提供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上述资料 应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110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 和投 资比例控制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首 次执 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个 工作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至 基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 的 有关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限于 拟发行证 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会批准 文件、 发 行证券数 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资 金划付 时间等。 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 上述信息 的 真实、 完整 , 并应 至少于拟 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 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 息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人, 保 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律法 规 、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 、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情况进行 监督, 并审核基 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 息。 基 金托管人 认 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 基金出现 风险的 , 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 面说明 , 并保留 查看基 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 。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 。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 及时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担任 何责任 。 如果 基金托管 人 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 金托管 人 应承担连 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及其他 运作违反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 人 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 个工作日 及时核对 , 并以 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 进行解释 或 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 赔偿因其 违反《基 金合 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关法 律法 规规定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向 中国 证监会报告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 或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111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必须 在规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托 管人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 核查事 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 运作等行为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 式 向 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 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并 予协助配 合。 基 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 基 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 理 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 基金因此 所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管 理人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 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 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112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 账 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 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 财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到账 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 管人处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 。 由此 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 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此 不承 担责任。 (二)募集 资金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按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 , 将 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国泰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 认购专户 。 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 并 管理。 基金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等有关 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 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 会计师签字 有效。 验 资完成 ,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 户中,基 金托管人 在收 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同》 生效 的 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开 设资产 托管 专户 ,保 管基金 的银 行 存 款。 该资产 托管专户 是指基 金托管人 在集中托 管模式 下, 代表所 托管的基 金与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 算的专用 账户。 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 动,均需 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 资产 托管专户进 行。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产 托 管专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 人民 币银行 结算 账户管理 办法 》 、 《现 金管理 暂行 条例 》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 率管理暂 行规定》 、 《支 付结算办法 》 以及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 公 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 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113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 书面 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 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 自营 账户, 并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 券 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对 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 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六)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 , 如果涉 及相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 助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 有关账户。 该账 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 并管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 其中实 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 实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 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 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保管 。 除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在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 过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等安 全方式 将合同原 件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 保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 价 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份额后 的数 值。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2、本基金封闭期末, 按照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对 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 单独进行基 金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114 份额净值计 算,并按 各自的基 金份额净 值进行资 产 和 收益 分配及 份额转换 。 3、本基金封闭期间,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净值 计 算的基础上,按照 《 基金合同》 的 规定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 算并公告 国泰优先 和国 泰进取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封闭期间 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是 对两类基 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 估算 , 并不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获得的 实 际价值。 国 泰优先 与 国泰进取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 法》 及其他法 律 、 法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 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国泰优 先 和 国泰 进取 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封闭期 届满时 国泰 优先 和 国 泰进取 基 金份额净 值等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算 , 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相关净值和/ 或参考净值并 以加密传真方 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 算结果复核 后, 签名 、 盖章 并以加密 传真方式 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 此, 本 基金的会 计责任 方 是基金管 理人,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 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 终 止日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权 利登记日 、 每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保管 方式可以 采 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保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日期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 工 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 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光盘 备份, 保存期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115 限为 15 年。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 因本 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 本协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 除 经友好 协商可 以 解决的, 应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 北京,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 各方 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相 关各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的 内容进 行变更。 变 更后的托 管协议 , 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基金 托管 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生效 。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 《基金 合同》终 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第二十四 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是主 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 的变化, 有权 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 项目。


一、客户服 务专线 1、理财咨询: 人工理 财咨询、 账户查询 、投资人 个人 资料完善等 。 2、全天候的7 ×24 小 时电话自 助查询( 基金净 值、 账户信息等) 。 二、客户投 诉及建议 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电话 信函、 电邮、 传 真等方式 提出咨 询、 建议、 投诉等 需求, 基金 管理 人将尽快给 予回复, 并在处理 进程中随 时给予跟 踪反 馈。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116 三、短信提 示发送服 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 务电话 、 网站 申请订制 ( 退订) 免费的手 机短信 资讯。基金 管理人定 期或不定 期向投资 人发送短 信资 讯。 四、电子邮 件电子刊 物发送服 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户 服 务电话 、 网站 申请订制 ( 退订) 免费的电 子邮件 资讯。基金 管理人定 期或不定 期向投资 人发送电 子资 讯。 五、联系基 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 :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688 (全国 免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 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 人办公地 址:上海 市虹口区 公平路 18 号8 号楼嘉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贵 机构无法理解 的 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 管 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 ,您/贵机 构已经全 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 第二十 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报纸 日期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在中国国 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 司开通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并开 展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2018/10/17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加北京 创金启富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2018/11/1 国泰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于新 增江苏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直销 账户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 2018/11/27 关于腾安基 金销售( 深圳)有 限公司新 增销售国泰 基金旗下 部分基金 并开通定 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2018/12/12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高级管 理人员变 更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2018/12/13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加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资 业务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2018/12/13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加中国 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申购 及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2018/12/24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 号) 117 告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在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开通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并参 加 “2019 倾心 回馈” 基金定投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2018/12/28 国泰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加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 申购、基金 组合申购 及定期定 额投资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2018/12/28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北 京百度百 盈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新增销售 旗下部分 基金并开通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2019/1/10 第二十 六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明 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的住 所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也 可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 复制件或 复印件 , 但应以 《招 募说明书 》正本为 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第二十 七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办 公场所。 投 资者可在 办公时 间免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一、中国证 监会核准 国泰 估值 优势 可分 离交易 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 文件 二、 《国泰 估 值优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国泰估 值优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国泰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规 则》 五、法律意 见书 六、基金管 理人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执 照 七、基金托 管人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执 照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二 〇 一九 年三 月二 十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