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泰信周期债(290009)

泰信周期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号)查看PDF公告

 
 
 
 
 
 
泰信周期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 1 号) 
 
 
 
 
 
 
 
 
 
 
 
 
 
基金管 理人:泰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日期: 二〇一 九年三月 二 十三日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根据 2010 年 11 月 30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关于 同意 泰信 周期 回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募 集的 批复 》 ( 证监许可[2010]1739 号 )和 2010 年12 月 24 日 《关于同意 泰信 周期 回报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时间安 排的 函》 (基 金部 函[2010]791 号)的 核准 ,进行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合 同于 2011 年2 月9 日正式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及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为 中信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认 购 (或 申购 )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全面认识本 基金 产品 的
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 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 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 金投 资运 作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有 关财 务数据 (未 经审 计) 和 投资 组合数 据的 截止 日 为2018 年 12 月 31 日,
净值表 现数 据的 截止 日期 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其 他所载 内容 截止 日期 为 2019 年 2 月 9 日 。原 招
募说明 书与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以本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为准 。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 46 七、基金的转换、非 交易 过户及转托管


................................................ 54 八、基金的投资


................................................................... 57 九、基金的业绩.....................................................................50 十、基金的财产 ................................................................ ... 7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70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 7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80 十六、风险揭示


................................................................... 82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8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8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5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服务.......................................................11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2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25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5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 页(共 126 页)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费用 管理 规定》 ( 以下简称《销售 费 用管理规定 》 )等有关法 律 法规以及《泰信周期 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 说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 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有 关财 务数据 ( 未经 审计 ) 和 投资 组合数 据的 截止 日 为2018 年 12 月31 日,净 值表 现数 据的 截止 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其 他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期为 2019 年 2 月 9 日。原 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更 新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2 页(共 126 页)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基金 合同 》 指《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 的 任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 基金合 同》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 特别行 政区 、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 性文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公开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销售 费用 管理 规定 》 指《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费 用管 理规 定》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泰信 周期回 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指《 泰信 周期回 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 , 即用 于公 开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 的 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 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 、 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 揭 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 的 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 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 金 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指《泰信 周期回 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3 页(共 126 页)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的 总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 为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 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 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 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 机 构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4 页(共 126 页)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 面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 过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不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 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 超 过上 一日 本基 金 总份额 的10% 时的情 形 基金账 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 金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 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5 页(共 126 页) 基金转 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 来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 收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 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 融工具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 或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理价 格予 以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 于到期 日 在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停 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6 页(共 126 页)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泰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夏 银行 大厦 36-37 层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法定代 表人 :万众 总经理 :葛航 电话: (021 )20899188 传真: (021 )20899008 联系人 :姚慧 发展沿 革: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 ,Ltd.) 是山 东省 国际信 托投 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 山 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公 司)联合江苏省投资管 理 有限责任公司、 青 岛国信 实业 有限 公司 共同 发起设 立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公司 于 2002 年 9 月 24 日经中 国证 券监 督 委员会 批准 正式 筹建 ,2003 年5 月8 日获 准开 业, 是以信 托投 资公 司为 主发 起人而 发起 设立 的 基金管 理公 司。 公司目 前下 设上海 锐懿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 产品部 、营销 部(分 华东、 华北 、华 南三大 营销 中心 ) 、 理财 顾 问部、 深圳 分公 司、 北京 分公司 、 电 子商 务部 、 客 服中心 、 基 金投 资 部、 研 究部、 专户 投资部 、 清算会 计部、 集中 交易 部 、 计划 财务部 、 信 息技术 部、 风 险管理 部、 监察稽核部、综合管理 部 。截至2019年1月底 ,公司 有正式员工100人,多数 具 有硕士以上学历。 所有人 员在 最近 三年 内均 未受到 所在 单位 及有 关管 理部门 的处 罚。 截至 2019 年 2 月 9 日, 泰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共 有泰 信天 天收 益货 币、 泰信先 行策 略 混合、泰信双息双利债 券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 泰 信优势增长混合、泰信 蓝 筹精选混合、泰 信 债券增 强收 益、 泰信 发展 主题混 合、泰信 债券 周期 回报、 泰信 中证 200 指数、 泰信 中小 盘精 选 混合、泰信 行业 精选 混合 、泰信 中证 基本 面 400 指数分级 、 泰信现 代服 务业 混合 基金、 泰信 鑫 益定期开放 债券、 泰信国 策驱动混合 、泰信 鑫选混 合、泰信互 联网+ 混合、 泰 信智选成长 混合、 泰信鑫 利混 合、 泰信 竞争 优选混 合 共 21 只开 放式 基金及 8 个特定客 户 资产管 理计划 。 ( 二) 注册资 本、 股权结 构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7 页(共 126 页)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 本2 亿元 人民 币。 其 中, 山 东省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出 资 9000 万元 ,占 公司 总股 本的 45% ;江 苏省 投资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出 资6000 万元, 占公 司总 股 本的30% ; 青岛 国信 实业 有限公 司出资 5000 万元 ,占公 司总 股本 的25% 。 ( 三)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的 基本情 况 (1) 董事 会成 员 万众先 生, 董事长 , 高级经济师 , 硕士 ; 曾任山 东省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山东省 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副 总经理,山东省鲁信实 业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 经理,山东省国 际 信托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山东 省国 际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葛航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学士;1989年7 月加入山 东省国际信 托有限 公司, 曾任山东 省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租赁 部 高级业务经理、山东省 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 务 部经理、上海锐 懿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校登楼 先生 , 董事 , 高级会 计师 , 注册 会计 师, 本 科。 曾任 江苏 省国 际信 托 投资公 司证 券 部副科长,江苏省国信 集 团审计部部长、项目经 理 、高级经理,现任江苏 省 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财务部 副总 经理 。 王静玉 先生 , 董事 , 国 际 金融硕 士 , 曾 任青 岛国信 融资担 保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青岛 国信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研究 发 展部副经理,青岛国信 资 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青岛国信创新 股 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 董事兼总经理,现任青 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副 总经理,青岛久 时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 事兼法人,青岛国信资 本 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兼 董 事,青岛海洋创 新 产业投 资基 金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兼 董事 。 股东单位名称 现金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山东省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9000万元 45%


江苏省 投资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6000万元 30%


青岛国 信实 业有 限公 司 5000万元 25%


合计 2亿元 100%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8 页(共 126 页) 王川先 生, 独立董 事, 经济管理 学大 专, 高级经 济师; 曾任 山西 省委 政策 研究室干 部、 省 委办公 厅秘 书, 中国农 业银行办 公室 秘书 、 综合 处副处长 、 人事 教育 部副 主任、 研究 室副 主任 、 信贷业务部主任、吉林 分 行行长兼党组书记、党 组 成员兼纪检组组长、副 行 长兼党组成员( 党 委委员)、副行长兼党 委 副书记,中国光大(集 团 )总公司副董事长、党 委 副书记兼中国光 大 银行副 董事 长、 行长 ,中 国中信 集团 公司 副董 事长 、党委 委员 、中 信( 金融 )控股 总裁 。 郝亮先生, 独立董 事,本 科。曾任中 国建设 银行青 岛市支行副 行长、 分行办 公室副主任 ,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 心副主任,深圳大通实 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 ,深圳大通实业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兼 董事会 秘书 。 李华强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学硕士 ,曾任 中国有 色金属工业 总公司 株洲冶 炼厂总经理 , 深圳科技工业园总公司 总 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 江 (方正)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 书 记兼总裁,华西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华林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 裁、党 委副 书记 ,中 央汇 金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2) 监事 会成 员 刘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 ,金融学学士,高级经济 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青 岛分行资金 调 度员 、 信贷员 , 青岛 国际 信托投资 公司 科长 、 副处 长 , 青岛国 信实 业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部经 理,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 有 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 部 长;青岛国信城市信息 科 技有限公司董事 长 兼总经 理。 张牧农 先生 , 监事 , 工学 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 曾 任山 东 省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投资 部副经 理、 项目评审部副经理,青 岛 华和国际租赁公司副总 经 理,法国巴黎鲁新公司 副 总经理,山东省 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投资 部副 经理; 现任 山东 鲁信 投资 控股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高级 业务经 理。 李小明女士,监事,助理 经济师,本科。曾任江苏 省投资贸易公司办公室副 主任、主任 , 江苏省投资贸易公司业 务 二部经理,江苏省投资 贸 易公司综合投资部经理 、 高级经理。江苏 省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周向光 先生 ,职 工监 事, 本科。2002 年 12 月加 入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综 合 管理部副经理、北京办 事 处主任、行政副总监兼 理 财顾问部业务副总监, 现 任董监事工作部 主 任、综 合管 理部 副总 监、 工会主 席。 张萍历 女士 , 职 工监 事, 硕士 。2007 年7 月加入 泰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公司 集中 交 易部总 监。 胡囡女 士, 职工 监事 , 经 济学硕 士。2006 年加入 泰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监察 稽核 部 总监、 上海 锐懿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9 页(共 126 页) (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众先 生,董事长, 高级经济师 ,硕士;曾任 山东省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山东省 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副 总经理,山东省鲁信实 业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 经理,山东省国 际 信托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山东 省国 际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葛航先 生, 董事 ,总 经理 ,学士 ;1989 年 7 月加入 山东省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曾任 山东省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任租 赁 部高级业务经理、山东 省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 业 务部经理、上海 锐 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吴胜光 先生,督察长 ,硕士,高 级经济师;曾 任南京大学 城市与资源系 副主任、江 苏省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 行 部业务二部经理、信泰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 行 部副总经理。经 历 了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筹建 及成 立, 并担 任公 司督察 长至 今。 桑维英 女士 , 副总 经理 兼 董事会 秘书 , 硕士 ;2002 年 10 月加 入泰 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经 历了公司的筹建及成立 , 历任监察稽核部负责人 兼 营销策划部负责人、行 政 总监、第一届及 第 二届监 事会 职工 监事 、总 经理助 理、 上海 锐懿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韩波先 生,副总经理 ,大学本科 ;曾先后任山 东国投上海 证券部财务经 理,鲁信投 资有限 公司财 务、 投资 管理 部门 经理。2002 年 10 月加 入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经历了 公司 的筹 建 及成立 ,历 任公 司财 务负 责人、 总经 理助 理。 2、基 金经 理 何俊春 女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22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 曾任职 于上 海鸿 安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2002 年 12 月加 入泰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担 任泰 信天天 收益 货币 基 金交易 员、 交易 主管 ,泰 信天天 收益 货币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助理 ,2007 年 2 月至 2009 年 4 月担 任泰信 天天 收益 货币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自2008 年10 月 10 日起 担任 泰信 双息 双 利债券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自2009 年7 月29 日起 担任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自2012 年10 月 25 日 起担任 本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自2013 年7 月17 日起担 任泰信鑫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 自2016 年10 月11 日起 担任泰信 天 天收益 货币 基金 经理;自 2017 年 5 月 25 日 起担任 泰信 鑫利 混合基 金经 理。 现同 时担 任投资 部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附: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姓名 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0 页( 共 126 页) 刘兴旺 2011 年 2 月 9 日至 2012 年 10 月 25 日 3、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名单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由分 管投 资的 副总 经理韩 波先 生担 任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任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如下 : 葛航先 生, 董事 ,总 经理 ; 韩波先 生, 副总 经理 ; 朱志权先生, 基金投资部总监兼投资总监,泰信优势增长混合基金、泰信智选成长混合的 基金经 理; 梁剑先 生, 研究 部副 总监 兼研究 副总 监; 何俊春女士,基金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基金、泰信双息双利债券 基金、泰 信债券增 强收益 基金、泰 信债券周 期回报 基金、泰 信鑫益定 期开放 债券基金 、泰信 鑫 利混合 基金 的基金经 理; 另外, 督察 长、 风险 管理 部负责 人、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人及相关 基金 经理 列席 会议。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金 , 办 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 及时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分 配收益; 5、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 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7、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 及份额净 值,确 定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 格; 8、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 义务; 9、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0、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 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理 人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2、有关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职责 。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1 页(共 126 页) ( 五 )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 格遵守现 行有效 的相关 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 ,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 、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 和 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的 行 为发生。 2、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 遵守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律法规, 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下 列 行为发生 : (1)将其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 基金财 产 从事证券 投资; (2)不公 平地对 待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利用 基金财 产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 人谋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 失; (5)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3、 本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 国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勉尽 责,不 从 事以下活 动: (1)承销 证券; (2)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 其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发行的 股 票或者债 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其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 其他重 大利害 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者 承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7)从事 内幕交 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8)依照 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动 。 如涉及上 述事项 的法律 法 规有关规 定发生 变更, 上 述禁止行 为应相 应变更 。 4、基金经 理承诺 (1)遵守中国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 各 项规定,遵守 公司章程 和 选定规范、 恪宁诚信 、审慎 勤勉、 忠 实负责; (2) 维护 所管理基 金的合 法权益, 在 发生利 益冲突 时, 坚持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 先 ; (3) 认真履 行基金 合同 、 公司章程 和公司 制度规 定的职责, 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 高经营管 理效率 ;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2 页( 共 126 页) (4) 在 基金投 资等业 务 活动中合 规运作 , 不为 其 他公司或 人员提 供配合 , 不从事不 正 当关 联交易、利 益输送等活动 。不从事损 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活动,不从事 《证券 投 资基金法 》第五 十九条 规 定禁止的 投资或 活动。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 制的原 则 (1) 全面 性原则 。 内部 控制制度 覆盖公 司的各 项 业务、 各 个部门 和各级 人 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各个 经营环 节。 (2) 独立 性原则 。 公司 设立独立 的督察 长与监 察 稽核部门 , 并使 它们保 持 高度的独 立 性与权威 性。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公 司部门和 岗位的 设置权 责 分明、 相 互牵制 , 并通 过 切实可行 的 相互制衡 措施来 消除内 部 控制中的 盲点。 (4) 重要 性原则 。 公司 的发展必 须建立 在风险 控 制完善和 稳固的 基础上 , 内部风险 控 制与公司 业务发 展同等 重 要。 2、内部控 制的主 要内容 (1)控制 环境 公司董事 会、监 事会重 视建 立完善 的公司 治理结 构与 内部控 制体系 。本公 司在 董事会 下 设立有 独立 董事参 加的审 计、合规 与 风险控 制委员 会,负 责评 价与完 善公司 的内部 控制 体 系;公 司监 事会负 责审阅 外部独 立审 计机构 的审计 报告, 确保 公司财 务报告 的真实 性、 可靠性, 督促实 施有关 审 计建议。 公司管理 层在总 经理领 导下 ,认真 执行董 事会确 定的 内部控 制战略 ,为了 有效 贯彻公 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营 方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了 总经理 办公会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等,负 责公 司经营、 基金投 资、风 险 管理的重 大决策 。 公司设督 察长, 履行职 责的 范围涵 盖基金 及公司 运作 的所有 业务环 节,对 公司 和基金 运 作的合 法性 、合规 性及合 理性进 行全 面检查 与监督 ,参与 公司 风险控 制工作 ,发生 重大 风险事件 时向公 司董事 长 和中国证 监会报 告。 (2)风险 评估 公司风险 管理部 和内部 监察 稽核人 员定期 评估公 司及 基金的 风险状 况,包 括所 有能对 经 营目标 、投 资目标 产生负 面影响 的内 部和外 部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营 目标产 生影响 的可 能性及影 响程度 。 (3)操作 控制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3 页( 共 126 页) 公司内部 组织结 构的设 计方 面,体 现部门 之间职 责有 分工, 但部门 之间又 相互 合作与 制 衡的原 则。 基金投 资管理 、基金 运作 、市场 等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 的操 作 相互独 立, 并且有 独立的 报告系 统。 各业务 部门之 间相互 核对 、相互 牵制。 各业务 部门 内 部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职 责明确 ,形 成相互 检查、 相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少 舞弊或 差错 发 生的风 险, 各工作 岗位均 制定有 相应 的书面 管理制 度。在 明确 的岗位 责任制 度基础 上, 设 置科学 、合 理、标 准化的 业务操 作流 程,每 项业务 操作有 清晰 、书面 化的操 作手册 ,同 时,规定 完备的 处理手 续 ,保存完 整的业 务记录 , 制定严格 的检查 、复核 标 准。 (4)信息 与沟通 公司建立 了内部 办公自 动 化信息系 统与业 务汇报 体 系, 通过 建立有 效的信 息 交流渠道, 保 证公司 员工 及各级 管理人 员可以 充分 了解与 其职责 相关的 信息 ,保证 信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员进 行处理 。 (5)监督 与内部 稽核 本公司设 立了独 立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监察稽 核部, 履行 内部稽 核职能 ,检查 、评 价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合理性 、完备 性和有 效性 ,监督 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揭示公 司内 部 管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促 进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效 地执行 。内 部稽核人 员具有 相对的 独 立性,内 部稽核 报告报 董 事长及中 国证监 会。 3、基金管 理人关 于内部 控制的声 明 (1)本公 司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 度 是本公司 董事会 及管理 层 的责任; (2)上述 关于内 部控制 的披露真 实、准 确; (3)本公 司承诺 将根据 市场环境 的变化 及公司 的 发展不断 完善内 部控制 制 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中信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 东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元人 民币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4 页( 共 126 页)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 保险兼 业代 理业务 (有 效期 至 2020 年 09 月 09 日)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 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代理 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 买卖外汇;从事 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结 汇 、售汇业务;代 理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 办 理黄 金业务 ; 黄 金进 出口; 开展 证券投 资基 金、 企业 年金 基金、 保险 资金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企业 依法 自 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 营活动 ;不 得从 事本 市产 业政策 禁止 和限 制类 项目 的经营 活动 。 ) 中信银 行(601998.SH 、0998.HK )成 立于 1987 年, 原名中 信实 业银行, 是中 国改革 开放 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 银 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 与 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 商 业银行,并以屡 创 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 第 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 中 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 信 实业银行在中国 金 融市场 改革 的大 潮中 逐渐 成长壮 大, 于 2005 年 8 月,正 式更 名“ 中信 银行 ” 。2006 年 12 月, 以中国 中信 集团 和中 信国 际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 为股 东, 正 式成 立中 信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同年 , 成功引 进战 略投 资者, 与欧 洲领先 的西 班牙 对外 银行 (B BVA ) 建立 了优 势互 补的 战略合 作关 系。 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 信 银行在 上海 交易 所和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成功 同步 上市 。2009 年, 中信 银 行成功收 购中信 国际金 融 控股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国金)70.32% 股权。 经 过三十年 的发展 ,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 本 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 之 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 具 有强大综合竞争 力 的全国 性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 2009 年, 中信银 行通 过了美 国 SAS70 内部控 制审 订并获 得无 保留 意 见的 SAS70 审订 报告, 表 明了独 立公 正第 三方 对中 信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 的风险 管理 和内 部 控制的 健全 有效 性全 面认 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5 页( 共 126 页) 孙德顺 先生 ,中 信银 行执 行董事 、行 长。 孙先 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 任本 行行长 。孙 先 生同时 担任 中信 银行 (国 际)董 事长 。此 前, 孙先 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本 行常 务 副行长 ;2014 年 3 月 起任 本行执 行董 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 本行 副行长 ,2011 年 10 月起任 本行 党委 副书 记; 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 交通 银行 北京 管理 部副总 裁兼 交通 银 行北京 市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长; 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 通银 行北 京市分行 党委 书记 、 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 国工 商银 行海淀区 办事 处、海淀区 支行、北京 分行 、数 据中心 (北 京) 等单 位工 作,期 间,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 国工 商银行 北京 分行 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 兼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数 据中 心( 北京) 总经 理 ; 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 就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 孙 先 生拥有 三十 多年 的中 国银 行业从 业经 验。 孙先生 毕业 于东 北财 经大 学,获 经济 学硕 士学 位。 杨毓先 生, 中信 银行 副行 长, 分管 托管 业务 。 杨先生 自 2015 年 7 月起 任本 行党 委 委员, 2015 年 12 月起 任本 行副 行长 。 此前 , 杨先生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 国建 设银行江 苏省 分行 党委书 记、 行长; 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省 分行 党委 书记 、 行长; 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在 中 国建设 银行 河南 省分 行工 作,历 任计 财处 副处 长, 信阳分 行副 行长 、 党委委员,计财处处长 , 郑州市铁道分行党委书 记 、行长,郑州分行党委 书 记、行长,河南 省 分行党 委副 书记 、副 行长 (主持 工作 ) 。 杨先 生为 高 级经济 师, 研究 生学 历, 管理学 博士 。 杨洪先生, 现任中 信银行 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 ,硕士 研究生学历 ,高级 经济师 ,教授级注 册 咨询师。先后毕业于四 川 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 理 学院。曾供职于中国人 民 银行四川省分行 、 中国工 商银 行四 川省 分行 。1997 年加 入中 信银 行, 相继任 中信 银行 成都 分行 信贷部 总经 理、 支 行行长,总行零售银行 部 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营销 部 总经理、贵宾理财部总 经 理、中信银行贵 阳 分行党 委书 记、 行长 ,总 行行政 管理 部总 经理 。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 中信银 行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委 员 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 人 资格。中信银行本着“ 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 则,切实履行托 管 人职责 。 截至 2018 年 6 月末 , 中信银行已 托管 154 只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及 基 金公司 、 证券 公司资 产管 理产 品、 信 托 产品、 企业 年金、 股权 基 金、QDII 等其他托管 资产 , 托管 总规 模达 到 8.56 万亿元 人民 币。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6 页( 共 126 页)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强化 内 部管理 , 确 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及规 章在 基金 托管 业务 中得到 全面 严 格的贯 彻执 行; 建立 完善 的规章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 保证基 金托 管业 务持 续、 稳健发 展; 加强 稽 核监察 ,建 立高 效的 风险 监控体 系, 及时 有效 地发 现、分 析、 控制 和避 免风 险,确 保基 金财 产 安全,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信银 行总 行建 立了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的 风险控 制和 风 险防范 工作 ;托 管部 内设 内控合 规岗 ,专 门负 责托 管部内 部风 险控 制, 对基 金托管 业务 的各个 工作环 节和 业务 流程 进行 独立、 客观 、公 正的 稽核 监察。 3、 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信 银 行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以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以控 制 和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 为主线 ,制 定了 《中 信银 行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 《中 信银 行基 金 托管业 务内 部控 制管 理办 法》和 《中 信银 行托 管业 务内控 检查 实施 细则 》等 一整套 规章 制度 , 涵盖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的各 个环 节, 保证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合 法、 合规、 持续 、稳 健 发展。 4、内 部控 制措 施。 建立 了 各项规 章制 度、 操作 流程 、岗位 职责、 行为 规范 等, 从 制度 上、 人员上 保证 基金 托管 业务 稳健发 展; 建立 了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的物 质条 件, 对业务 运行 场所 实 行封闭 管理 ,在 要害 部门 和岗位 设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安装 了录 像、 录音 监控 系统, 保证 基金 信 息的安 全; 建立 严密 的内 部 控制防 线和 业务 授权 管理 等制度 , 确 保所 托管 的基 金 财产独 立运 行; 营造良 好的 内部 控制 环境 ,开展 多种 形式 的持 续培 训,加 强职 业道 德教 育。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对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的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行 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在限期内,基金 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 大 违规行 为或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将 以书 面形 式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7 页( 共 126 页)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众 总经理 :葛航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电话: (021 )20899188 传真: (021 )20899060 联系人 :史明伟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广成 街 4 号院 1 号楼 305 、306 室 邮政编 码:100032 电话: (010 )66215978 传真: (010 )66215968 联系人 :林洁 (3)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98 号卓越 大厦 1608 室 邮政编 码:518000


电 话: ( 0755)33988759 传真: (0755)33988757 联系人 :史 明伟 2、销 售机构 (1)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8 页( 共 126 页)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传真:010-66594942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慕冰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9 页( 共 126 页) (5)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鹏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6)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传真:010-85230059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20 页( 共 126 页)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华夏 银行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华夏 银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民吉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北京银行在北京、 天津、上海、西安、深圳 、杭州、长沙、南京、济南 、南昌的各营业网 点接受 办理 开户 和认 购业 务。 (10)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海鹏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金华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金华 市金 东区 光南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金华 市金 东区 光南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21 页( 共 126 页) 联系人 :李 飒 电话:0579-82178322 传真:025-84544129 客服电 话:400-7116668


0579-2178322 网址:www.jhccb.com (12)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 银城 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3)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0 号国 际信 托大厦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22 页( 共 126 页)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5)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6)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网址:www.gf.com.cn (17)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60838888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23 页( 共 126 页)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8)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0)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24 页( 共 126 页)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1)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2)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16 号中国 人寿大 厦 19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3)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25 页( 共 126 页) (24)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5)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6)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孔亚楠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服电 话:95503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26 页( 共 126 页) 网址:www.dfzq.com.cn (27)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8)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213 号久事 商务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全国客 服热 线4008918918 网址:www.962518.com (29)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27 页( 共 126 页) 网址:www.xsdzq.cn (30)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 楼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1)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 话:953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cn (32)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28 页( 共 126 页) 网址:www.cfzq.com (33)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东 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4)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5)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29 页( 共 126 页) 网址:www.zts.com.cn (36)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7)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8)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500 号城建 大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30 页( 共 126 页)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9)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40) 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 路118 弄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宏 联系人 :周艳琼 电话:021-36537945 传真:021-3653846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12-233 网址:www.xzsec.com (41)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路 833 号 13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洪波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31 页( 共 126 页)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2)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联系人 :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3)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健 联系人 :王 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7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44)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32 页( 共 126 页)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5)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客户热 线:96326(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6)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7)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24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玺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 :谢 立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69-169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33 页( 共 126 页) 网址:www.daton.com.cn (48)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甲 127 号大 成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9)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131-4890515 联系人 :李 昕田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96668 、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50)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95396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34 页( 共 126 页) 网址:www.gzs.com.cn (51)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办公 室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海洲 客服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2)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53)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祖国明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4)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5)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35 页( 共 126 页)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长阳 路 1687 号2 号楼 1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 -821 -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6)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 (近 田东 路)195 号 3C 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7)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8)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9)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36 页( 共 126 页)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8 号国金 中心 二期 46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0)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61) 上海 联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62)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赵 沛然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63)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37 页( 共 126 页)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4)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1118 号鄂尔 多斯国际 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5)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39 号第一 上海 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斌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66) 上海 汇付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朱 翔宇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67) 深圳 富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岗 厦社 区金 田路3088号中洲 大厦3203A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岗 厦社 区金 田路3088号中洲 大厦3203A 单元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38 页( 共 126 页) 法定代 表人 :刘鹏宇 联系人 :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68)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2 号盈 科中心B 座裙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张 婷婷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9)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秦 朗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 (70)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路1386 号文 广大 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杨 联系人 :何 庭宇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71)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39 页( 共 126 页)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之光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2)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73)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李皓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74)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申泽灏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40 页( 共 126 页)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75)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道2号厦门 第一 广场 西座1501-1504室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道2号厦门 第一 广场 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76)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16层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客服电 话:400-116-1188 网址:8.jrj.com.cn (77)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78)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 国际 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 表人 :李琦 联系人 :唐 岚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41 页( 共 126 页)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79) 北京 晟视 天下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村735 号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80)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SOHO 城 ( 一期) 第 七幢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81)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82)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399 号明天 广场2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灿辉 联系人 :陈 媛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42 页( 共 126 页) 网址:www.shhxzq.com (83)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宁波 银行2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96528, 962528(上 海地 区) 网址:www.nbcb.com.cn (84)南 京苏宁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 人:王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5)上 海华夏 财富投 资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通泰大 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 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86)平 安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谢永林 联系人: 张莉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43 页( 共 126 页)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87)北 京肯特 瑞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海淀东三 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东 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表 人:江 卉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jr.jd.com (88)万 家财富 基金销 售 (天津)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 自贸区 ( 中心商务 区)迎 宾大道1988 号滨 海浙商 大厦公 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丰盛胡同28 号太 平洋保 险大厦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修辞 客服电话 :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89)中 银国际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90)珠 海盈米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44 页( 共 126 页) 注册地址 :珠海 市横琴 新 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 保利国 际 广场南塔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1)世 纪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招商银 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昧军 客服电话 :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92)上 海基煜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崇明 县 长兴镇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 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488 号太平 金 融大厦1503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3)济 安财富 (北京 )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太阳宫中 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3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太阳宫中 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307 法定代表 人:杨 健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4)天 津国美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经济技 术 开发区第 一大街79 号MSDC1-28 层2801 办公地址 :天津 经济技 术 开发区第 一大街79 号MSDC1-28 层2801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45 页( 共 126 页) 法定代表 人:丁 东华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95)沈 阳麟龙 投资顾 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沈阳 市 东陵区白 塔二南 街 18-2 号B 座601 办公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青云路 266 号四 楼 法定代表 人:朱 荣晖 客服电话 :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二 )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众 总经理 :葛航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电话: (021 )20899188 传真: (021 )20899060 联系人 :韩 波 网址:www.ftfund.com (三 )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号华夏 银行 大厦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梁丽 金、 刘佳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46 页( 共 126 页) 联系人 :刘 佳 (四 )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号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卢 湾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峰、 周祎 六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一 ) 申购、 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和公司 网站 及代销机 构 的代销网 点 (具 体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的 公 告为准)进行。投资者 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 式 基金业务的营业 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和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 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自封闭 期届 满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本 基金 即可 办理 日常申 购和 赎回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时 间。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47 页( 共 126 页)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换 。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本基金 于 2012 年2 月9 日 正式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 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 内 撤销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的 前提 下 调整上述原则。必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体及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申购与 赎回 的确 认 T日规定 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资者 应在T+2 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否 则, 如因 申请 未得到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而造 成的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4、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 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投资者T日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构 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 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 额持 有人账户。在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形时,款 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48 页( 共 126 页)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申购基 金的 金额 限制 通过代 销机 构申 购本 基金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最低 申购金 额为 1000 元(含 申购费 ) ;通过 直销中 心柜 台申 购本 基金 ,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 为5 万元 (含申购 费) , 追加申 购最低 金额 为1 万元 (含 申购费 ) , 已在 直销 中心 有 认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人 不受首 次申 购最 低 金额的 限制 ,但 受追 加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直销 进行 申购,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最低申 购金 额为 1000 元(含申 购费 ) , 单笔交 易上 限及 单日 累计 交易上 限请 参照 网上 直销 说明。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 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 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 制。 2、赎回的 份额 限制 投资人可将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 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 赎回份额精确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单 笔赎 回的 基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回 后, 在销 售 机构( 网点 )单 个交 易账 户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100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3、 当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 购、暂停基金申 购 等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赎 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至少在 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 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 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 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担 。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回 本基 金 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 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 其 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 金 财产,赎回费归 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比 例下 限。 3、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采取 前端 收费模 式, 申购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0.8%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49 页( 共 126 页) 100 万(含 )-300 万 0.5% 300 万(含 )-500 万 0.3% 500 万(含 )以 上 收取固 定费 用1000 元 4、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照《 销售费 用管 理规 定》 收取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赎 回费 率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日以 下 1.5% 7 日( 含 7 日)-1 年以下 0.1% 1 年( 含1 年) -2 年 0.05% 2 年以 上( 含 2 年) 0%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的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其他投资者 收 取的赎 回费 中不 低于 25% 的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相 关手 续费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公告 。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 定 地域范围、特定行业、 特 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 特 定交易方式(如 网 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 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 销活动。在基金 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 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 金赎回 费率 。 ( 六) 申购份 额 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 :某 投资者 投资10万 元申 购本 基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本基金 份额 净值为1.050元 ,则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 +0.8%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50 页( 共 126 页) 申购份 额=99,206.35/1.050=94,482.24 份 即 :投 资者投 资1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份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本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50 元, 则其 可得到94,482.24 份基金 份额。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 以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赎回份 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赎 回金 额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2 位, 由此 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期 大于 7 天 小于 365 天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062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1.0620=10,620 元 赎回费 用=10,620×0.1%=10.62 元 净赎回 金额=10,620-10.62=10,609.38 元 即: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 大于 7 天 小于 365 天,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是 1.062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609.38 元。 3、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份 额 余额。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4、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 准计算 ,计 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51 页( 共 126 页)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 产。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基金投资者对本基金提出 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 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 销,交易时 间 结束后 即不 得撤 销。 1、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份额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工作日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自 T+2 日(含 该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 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 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 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 人网站 予以 公告 。 ( 八) 拒绝或 暂停 接受申 购 1、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产 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 接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或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的 某笔 申购;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例 达 到或者 超过 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情形 。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 绝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的 , 申购款项 将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52 页( 共 126 页) 3、发生上述(1)到(5)、( 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 少一 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除 非出 现如 下 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定 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它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 导致本 基金 的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2、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 项 ,将按每个赎回 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 请 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 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 ,其余部分由基 金 管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日 予以 兑付 。 3、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 回款项,最 长不超 过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时 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4、 基 金暂 停赎 回,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停 赎回 公 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 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的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 分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53 页( 共 126 页) 顺延赎 回。 (1) 全额 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 按正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2) 部分 顺延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 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 的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其赎回申请 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 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 择将当日未获办 理 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 至 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办理 ,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 日 的价格。依照上 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的 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 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为准进 行 计算,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部分 顺延 赎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限 制。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且 存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对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超 过前 述约 定比 例的 赎回申 请进 行延 期 办理,对于当日未延 期办 理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 人根据上述(1)或(2) 处理。当日未获 受 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 推;如该持有人在提交 赎 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 则其当日未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4)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 指定 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 网 站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 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 构备案。同时以邮寄、 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通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5) 本基 金连 续 2 个或2 个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至少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告。 ( 十一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 理 人网站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布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始办 理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54 页( 共 126 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 一 次。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 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七 、基 金的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及转 托管 (一) 基金 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资 者 可以依 照基 金 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 在 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 金 转换。基金转换 的 数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 体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 截至2019 年2 月9 日, 可 办理本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销 售机构 名单 如下 : 泰信直销( 柜台、网上) 、光大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宁波银行 、金华 银 行、工商银行、平安银 行、 上海证券、中信建投 证 券、长城证券、海通证 券 、渤海证券、华 安 证券、国都证券、华宝 证 券、信达证券、江海证 券 、东方证券、国信证券 、 中泰证券、中山 证 券、 中金 公司 、 兴业证 券、 平安证 券 、 华福证 券、 财 富证券 、 德邦 证券 、 广州证券 、 东海证 券 、 华泰证券、广发证券、 中 银国际证券、上海华信 证 券、世纪证券、诺亚正 行 、嘉实财富、蚂蚁 基金、天天基金、联泰 基金 、长量基金、好买基 金 、众禄基金、恒天明泽 、 和讯信息、富济 基 金、大泰金石、虹点基金、钱景基金、鑫鼎盛、 新 兰德、泰诚财富、晟视 天 下、伯嘉基金、万 得基金、增财基金、苏 宁 基金、肯特瑞基金、万 家 财富、盈米基金、利得 基 金、基煜基金、济 安财富 、国 美基 金、 麟龙 投顾。 ( 二) 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交易账 户转 入 另一个 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 (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 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确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 定 每期扣款金额, 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 划最低 申购 金额 。 截至2019 年2 月9 日,可办理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销售 机构 如下 :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55 页( 共 126 页) 序号 机构名称 最低限额(元) 1 光大银 行 300 2 中信银 行 300 3 金华银 行 100 4 泰信网 上直 销 100 5 中信建 投证券 100 6 国信证 券 100 7 海通证 券 100 8 平安证 券 100 9 华安证 券 100 10 江海证 券 100 11 长城证 券 100 12 华宝证 券 100 13 信达证 券 100 14 众禄基金 100 15 长量基 金 100 16 蚂蚁基金 100 17 诺亚正 行 100 18 天天基 金 100 19 和讯信 息 100 20 工商银 行 100 21 中山证 券 100 22 中泰证 券 100 23 银河证 券 100 24 利得基 金 100 25 好买基 金 200 26 交通银 行 100 27 恒天明 泽 100 28 中国银 行 100 29 富济基金 100 30 虹点基金 100 31 兴业证 券 100 32 增财基 金 200 33 广州证 券 200 34 德邦证 券 300 35 钱景基金 100 36 鑫鼎盛 100 37 新兰德 100 38 陆基金 100 39 泰诚财 富 100 40 晟视天 下 100 41 伯嘉基 金 200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56 页( 共 126 页) 42 华泰证 券 100 43 万得基金 100 44 华福证 券 100 45 宁波银 行 100 46 上海华 信证 券 100 47 平安银 行 100 48 肯特瑞 基金 100 49 金石基 金 100 50 中银国 际证券 100 51 盈米基金 100 52 世纪证 券 100 53 基煜基 金 100 54 济安财 富 100 55 苏宁基 金 100 56 麟龙投 顾 100 57 中金公 司 100 58 东海证 券 500 (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 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 则 从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为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 行和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 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 中, “继承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 人继承 ; “ 捐赠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 体的情 形;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 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 下,接受划转的 主 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持 有 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 条 件。办理非交易 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 五)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以 及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 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 产生的权益按照 我 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 以 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 来 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 有 权机关作出决定 之 前,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 先行 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部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支 付。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57 页( 共 126 页) 八 、基 金的 投资 (一 ) 投资目 标 在控制 风险 和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力争 获取 高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国债、地方政 府债券、金 融 债、央行票据、企业( 公 司)债、短期融资券、 可 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 、次级债、银行 存 款等。本基金可参与一 级 市场新股申购或公开增 发 的股票,也可参与可转 债 的一级市场申购 , 但不从 二级 市场 主动 买入 股票和 可转 债。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80%—95%;因 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公开 增发 的股票、持有的可转 债 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及其 股票 派发,投资可 分 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非 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 现 金)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在本基金的开 放期间,现金或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央行票据等流动性良好 的 金融工具,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因参与一级市场申购(含 可转债、可分离债券)或 公开增发、债转股等原因 获得、持有 的 股票、 权证 、可 转债 等资 产,本 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 之日起 的90 个交易 日内 卖出。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 三)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证全 债指 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 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 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 债券市场的 跨 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 的 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 深 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 融 债券及企业债券 组 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 计 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 盘 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 指 标,为债券投资 者 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 绩 评价基准。该指数的一 个 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 格 和无价情况下使 用 了模型 价, 能更 为真 实地 反映债 券的 实际 价值 和收 益率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 准 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 四)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 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低 、收益稳定的品种,预期 收益和风险 高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58 页( 共 126 页)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 五) 投资策 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1)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理念,进行战 略性资产配置,确定固定 收益率类资 产 和现金类资产的投资比 例 ,以构建最佳长期资产 组 合结构,同时运用基本 面 研究择机参与新 股 申购,以提 高组 合收 益。 (2) 战术 性资 产配 置 在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 上,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 济形势、货币和财政政策 变化、经济 周 期及利率走势、企业盈 利 和信用状况、基金流动 性 情况等因素的动态分析 , 定期或不定期召 开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跟 踪影响资产策略配置的 各 种因素的变化,战术性 配 置资产,进行投 资 时机选 择和 仓位 控制 ,获 取投资 收益 ,降 低投 资风 险。 图 美林投 资时 钟示 意图 资料来 源: 泰信 基金 在投资 时机 选择 上, 我们 将深入 研究 宏观 经济 周期 , 参考 “美 林投资时 钟 ” , 进行择 时; 投 资时钟是一种将 债券收 益 率曲线 、经济周期四个 阶 段联系起来分析的方法 , 是一个非常实用 的 指导投资周期的工具。 借助 投资时钟的分析框架 , 可以帮助识别经济周期 的 重要转折点,进 而 指导资 产配 置。 下图 是基 于 投资时 钟对 中国 经济 周期 与债券 市场 走势 的分 析, 实 证和模 拟显 示,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59 页( 共 126 页) 运用周 期理 念指 导债 券投 资能够 取得 较好 效果 。 图 中国的 经济 周期 与债 券指数走 势 资料来 源:Wind ,泰 信基 金 (3) 类别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战术性资产配置策略下 ,根据各类债券资产的风 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 息税务处理 以 及市场 流动 性等 因素, 将 市场细 分为 普通 债券(含 国 债、 地方 债券、 金融 债、 央 行票据、 企业 债、 短期融 资券 等)、 附权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子市 场, 采取积 极投 资策 略, 定期对投 资组 合各 类 别资产 及其 个券 进行 最优 化配置 和调 整, 同时 运用 基本面 研究 择机 参与 新股 申购。 2、构 建投 资组 合 (1) 债券 资产 总体 配置 策略 在本基金的债券投资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 挥在研究方面的专业化优 势,采取积 极 主动的 投资 管理 , 以 中长 期利率 趋势 分析 为基 础, 结合 中长 期的 经济 周期 、 宏观政策 方向 及收 益 率曲线 分析,实施积 极的 债券投资 组合 管理 , 以获取 较高的 债券 组合 投资 收益 。 通过 确定 债券 组 合久期 、 确 定债 券组 合期 限 结构配 置和 挑选 个券 等三 个步骤 构建 债券 组合 , 尽 可 能地控 制风 险、 提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①确定 组合 久期 主动式 投资 策略 通过 积极 主动地 预测 市场 利率 的变 动趋势 , 相 应调 整债 券组 合 的久期 配置 , 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波 动 和债券组合久期特性提 高 债券组合收益率的目的 。 本基金在进行债 券 市场发展趋势及市场利 率 波动预测的基础上,结 合 本基金债券组合的利率 弹 性特征,确定债 券 -4.00 -2.00 0.0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16.00 1999-12 2000-03 2000-06 2000-09 2000-12 2001-03 2001-06 2001-09 2001-12 2002-03 2002-06 2002-09 2002-12 2003-03 2003-06 2003-09 2003-12 2004-03 2004-06 2004-09 2004-12 2005-03 2005-06 2005-09 2005-12 2006-03 2006-06 2006-09 2006-12 2007-03 2007-06 2007-09 2007-12 2008-03 2008-06 2008-09 2008-12 2009-03 2009-06 2009-09 2009-12 2010-03 -10.00% 0.0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GDP:累计同比 CPI:当月同比 中信标普国债( 右) 中信标普企业债(右) 过热 过热 复苏 衰退 滞涨 衰退 滞涨 过热 滞涨 过热 复苏 衰退 滞涨 复苏 滞涨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60 页( 共 126 页) 组合的 久期 配置 。 ②确定 债券 组合 的期 限结 构配置 在确定了本基金债券组合 的久期后,本基金主要采 用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决 定组合的期 限 结构配置。所谓收益率 曲 线分析策略,即通过考 察 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 变 化及预期变化, 寻 求在一定时期内获取因 收 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导致 债 券价格变化而产生的超 额 收益。债券收益 率 曲线是市场对当前经济 状 况及对未来经济走势预 测 充分反应的结果。分析 债 券收益率曲线, 不 仅可以非常直观地了解 当 前债券市场整体状态, 而 且能通过收益率曲线隐 含 的远期利率,分 析 预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化趋 势,从 而把 握债 券市 场的 走向。 在本基金的组合构建过程 中,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将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各期限 段 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 差 波动等因素分析,预测 收 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 并 结合短期资金利 率 水平与变动趋势,形成 具 体的收益率曲线组合策 略 ,从而确定本基金债券 组 合中不同期限结 构 券种的 配置 。 ③选择 个券 ,构 建组 合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 构后,本基金将主要运用 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通 过对不同类 别 债券收益率基差的分析 , 预测其变动趋势,及时 发 现因基(利)差超出债 券 内在价值差异而 产 生的投 资机 会, 发掘 价值 被 低估的 债券 品种 , 并 结合 税 收差异 和信 用风 险溢 价等 因素进 行分 析, 综合评 判个 券的 投资 价值 ,以挑 选风 险收 益特 征最 匹配的 券种 ,建 立具 体的 个券组 合。 在具体运用收益率基差分 析策略中,本基金还将采 用换券利差交易策略、凸 性套利交易 策 略以及 骑乘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等交 易策 略。 (2) 信用 债投 资策 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 段,分析企业债券发行人 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务 发展状况、 企 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 、 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 因 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 信 用风险,并根据 特 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 价 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 企 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 在此基础上,积 极 寻求高 投资 收益 率和 可接 受信用 风险 的优 化组 合, 在具体 实施 上, 有以 下几 个策略 : ①信用 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 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 差收益率主要受两个方面 的影响,一 是 对应该信用债信用水平 的 市场信用利差曲线走势 ; 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 用 变化。基于这两 方 面的因素,我们综合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 的 策略、基于信用债券信 用 变化的策略及互 换 策略等 投资 分析 策略 。 ②息差 策略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61 页( 共 126 页) 通过债 券回 购融 入和 滚动 短期资 金作 为杠 杆, 投资 于 收益率 高于 融资 成本 的其 它获利 机会 , 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 按照现行规定,本基金 进 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 (3) 附权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 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 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 的债券的期 权 调整利 差(OAS) ,作 为此 类债券投 资估 值的 主要 依据 。 (4)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股权 与债 权双重 特性 , 具 有抵 御下 行 风险, 分享 股票 价格 上涨 收 益的特 征。 本基金首先对债券市场 、 股票市场比较分析,选 择 股性强、债性弱或特征 相 反的可转债列入 备 选库,然后对具体个券 的 股性、债性做进一步分 析 比较,优选最合适的券 种 进入组合,以获 取 超额收 益。 在选 择可 转换 债券品 种时 , 本 基金 将与 本公司 的股 票投 研团 队积 极合作 , 深 入研 究, 力求选 择被 市场 低估 的品 种,来 构建 本基 金可 转换 债券的 投资 组合 。 (5) 货币 市场 工具 投资 策略 在本基金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过程中,将以严谨的 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 用稳健的投 资 组合策 略, 通过 对短 期金 融工具 的组 合操 作, 在保 持资产 流动 性的 同时 , 追 求稳定 的投 资收 益。 具体来 说: ①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 ,利用现代金融分析方法 和工具,寻找价值被低估 的投资品种 和 无风险 套利 机会 。 ②根据 各期 限各 品种 的流 动性、 收益 性以 及信 用水 平来确 定货 币市 场工 具组 合资产 配置 。 ③根据市场资金供给情况 对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 例进行适当 调 整。 (6) 新股 申购 投资 策略 在股 票 IPO 市 场上 ,股 票 供求关 系不 平衡 经常 导致 股票发 行价 格与 二级 市场 价格之 间存 在 一定价 差, 从而 使新 股申 购成为 一种 风险 较低 的投 资方式 。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 基本情况,以及对认购中 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 预期,并结 合 金融工程数量化模型, 对 于拟发行上市的新股等 权 益类资产进行合理估值 , 制定相应的申购 策 略,并 于锁 定期 后在 控制 组合波 动性 风险 的前 提下 择时出 售, 以增 强基 金资 产的收 益率 水平 。 ( 六) 投资决 策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操 作的机构和部门包括:投 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 部、研究部 以 及风险 管理 部, 投资 操作 包括投 资准 备、 投资 决策 、投资 执行 和投 资评 估等 四个程 序。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62 页( 共 126 页) 1、投 资准 备程 序 (1) 债券 备选 库的 建立 与 维护: 研究 员根 据基 金合 同中的 规定 及市 场状 况, 初选出 符合 本 基金投 资策 略的 债券 ,建 立备选 库, 并定 期进 行维 护。 (2)债券 核心 库的 建立 与维护: 研究部与投资部综合分析 各类债券的信用状况、收 益率水平、风险特征、流 动性、久期 、 利息税 务处 理等 因素 ,精 选债券 ,建 立债 券核 心库 ,并动 态进 行维 护。 2、投 资决 策程 序 (1)基金 经理 构造 投资 组合计划 ; (2) 风险 管理 部对 投资 组合计划 进行 风险 收益 分析 , 提出 修正 意见 ; 研究部 策略研 究员 通 过宏观 、中 观分 析, 对投 资组合 的资 产配 置提 出意 见; (3)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通过 月度、 季度、 年度会 议和 不定期 会议 对基 金战 略性 资产配 置、 战 术性资 产配 置进 行审 议和 确定。 3、投 资执 行程 序 基金经理根据战略性资产 、战术性资产、类别资产 配置方案、投资组合计划 ,将选择的 个 券通过 交易 室进 行实 施。 4、投 资评 估程 序 (1) 风 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跟踪 评估, 提出 风 险控制 意见 , 按照 风险 大 小, 定期 或随 时向基 金经 理、 投资 总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报 告; (2) 评估 和调 整决 策程 序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根 据环 境的变 化和 实际 需要 可以 调整决 策的 程 序,基 金经 理调 整投 资组 合应按 授权 权限 和批 准程 序进行 。 ( 七) 投资限 制 1、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 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63 页( 共 126 页)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2、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因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 公开增发的股票、持有 的 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 票 及其股票派发,投资可 分 离债券而产生的 权 证等非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不含现 金)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20% ; 因参与一级市场申购(含 可转债、可分离债券)或 公开增发、债转股等原因 获得、持有 的 股票、 权证 、可 转债 等资 产,本 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 之日起 的90 个交易 日内 卖出。 (2) 在本 基金 的开 放期 间,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央行票 据等流 动性 良 好的金 融工 具,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 申购款 等; (3)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6) 本 基金 资产 参与 股票 、 可转债 发行 申购 ,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 所 申报的 股票 、可 转债 数量 不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7) 在本 基金 的开 放期 间 ,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 通股票的 15%;在 本基金 的开放期间,本基 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 通股票,不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30%;封闭 期不 受此 限 ; (8) 在本 基金 的开 放期 间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9) 在本 基金 的开 放期 间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64 页( 共 126 页)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 致; (10)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11)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 受 上述限 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 组 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除上 述第 (2)、( 8)、( 9 )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以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 受 上述限 制。 ( 八)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券 。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 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4、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 益。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未 经审计 )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信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已 于 2019 年3 月 5 日 复核了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的内 容。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65 页( 共 126 页)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50,735,397.60 86.97 其中: 债券


50,735,397.60 86.9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372,636.01 10.92 8 其他资 产


1,231,901.52 2.11 9 合计





58,339,935.13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股 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股 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008,200.00 1.7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8,728,600.00 84.4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8,728,600.00 84.44 4 企业债 券 998,597.60 1.7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0,735,397.60 87.92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70209 17 国开 09 200,000 20,310,000.00 35.19 2 170206 17 国开 06 100,000 10,195,000.00 17.67 3 150203 15 国开 03 100,000 10,086,000.00 17.48 4 180202 18 国开 02 80,000 8,137,600.00 14.10 5 010303 03 国债 ⑶ 10,000 1,008,200.00 1.75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66 页( 共 126 页)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本 报告 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 8.2 本 基金 不从 二级 市场 主动买 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02.7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31,290.72 5 应收申 购款 308.0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31,901.52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投 资股 票。 8.6 本 报告 涉及 合计 数相 关比例 的, 均以 合计 数除 以相关 数据 计算 ,而 不是 对不同 比例 进行 合 计。 九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在 做出投 资决策 前 应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 说明书。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67 页( 共 126 页) (一)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 2 月 9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180101-20181231 5.11% 0.05% 8.85% 0.07% -3.74% -0.02% 20180101-20180630 2.64% 0.05% 4.35% 0.08% -1.71% -0.03% 20170101-20171231 1.43% 0.05% -0.34% 0.06% 1.77% -0.01% 20160101-20161231 1.82% 0.08% 2.00% 0.09% -0.18% -0.01% 20150101-20151231 11.00% 0.08% 8.74% 0.08% 2.26% 0.00% 20140101-20141231 9.39% 0.12% 10.82% 0.09% -1.43% 0.03% 20130101-20131231 3.26% 0.09% -1.07% 0.10% 4.33% -0.01% 20120101-20121231 11.91% 0.11% 3.52% 0.07% 8.39% 0.04% 20110209-20111231 0.70% 0.20% 5.86% 0.13% -5.16% 0.07% 20110209-20181231 53.37% 0.11% 44.55% 0.09% 8.82% 0.02%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68 页( 共 126 页) ( 二)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以来 基金份 额净 值的变 动情况 ,及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准 的变动 进行比较:

















(2011 年2 月9 日至2018 年 12 月 31 日 )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2 月9 日正式 生效。 2、 本基 金建 仓期 为六 个月 。 建仓期 满, 基金投 资组 合各项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本基 金投 资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 的80%—95% ; 参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或 公开增 发的 股票 、 持有的 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及其 股票 派发 ,投 资可分 离债 券而 产生 的权 证等非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不含 现金 )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的20% ;在 本基 金的开 放期 间,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央 行票 据等 流动性 良好 的金 融工 具,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十 、基 金的 财产 (一 )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69 页( 共 126 页)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10、其 他资 产等 。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 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 算业务,并 以 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 名 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银 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基金代销机构和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与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 销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 固 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因基金 财 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 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 金 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 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 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 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 不 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70 页( 共 126 页) 十 一、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 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 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 值 后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基 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 四)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 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 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 核,复核无误后 ,以双 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 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 化,以最近交易 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 公 允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 行估值。如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 最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71 页( 共 126 页)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 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管 理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当 估值或份 额净 值 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 失进一步扩大。 当 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 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因 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 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 责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72 页( 共 126 页) 任,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或代理 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 的 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 他 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 统 故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水 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 不 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 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 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 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 费 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 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 已产生的差错, 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 错 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 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 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 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 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 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 益损失 ( “ 受损 方” ) , 则 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偿时 , 如果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托 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 金 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 产 损失时,基金管 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 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 造成基金资产的 损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73 页( 共 126 页) 失,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 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 院 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 现 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 遭受的 损失 。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的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 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净 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 到或超 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0.5%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 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 金估值 ;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 理;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74 页( 共 126 页) 十 二、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1、 基 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 及其他 收入 。 2、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比例 以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基准 计算,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期末 资产 负 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 低数。若会计年度期间 进 行收益分配的, 该 次可供分配利润指该次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该次 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 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封闭 期间, 基金 收益 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 ; 开放 期 间,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为现金 分红 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 选 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 红利按权益登记日 的基 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如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 红利;如投资者 在 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 红 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 次 选择的分红方式 为 准; 2、本基金 的 每份基 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3、 封 闭期 间本 基金 每年 度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基 金该年 度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的90%;开 放期间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 次, 每次分 配比 例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5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4、 基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即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可供分配 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原 则、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及有关 手续 费等内容 。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 律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75 页( 共 126 页)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 付 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 用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 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权益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额 。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师费 和诉讼 费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 管理费 的 计算方 法如下 : H=E×0.7%÷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的年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76 页( 共 126 页) H=E×0.2%÷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 基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 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 、信息披露费 用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 管 费率或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或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 议;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或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费 率,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公 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年度的 每年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民币 元 为 记账单位;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77 页( 共 126 页)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 、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审 计的 有关事 项 1 、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相 互独 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同意 。 3 、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需在 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 五、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 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 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销售 机构 ;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78 页( 共 126 页)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前, 将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上 。 1、 招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基 金认购 、 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 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 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 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 件。 3、 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 等活动 中的 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二)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 登 载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 合 同》生 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 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79 页( 共 126 页)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 述信息 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将半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 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 他重要信息”项 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 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 的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80 页( 共 126 页) 下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到或超 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百分 之零 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81 页( 共 126 页)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 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 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少 提 前4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等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 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 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 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 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 金 管理人网站披露 信 息,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 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本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摘 要 、 定 期报 告、 临 时报告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和基 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 营 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 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82 页( 共 126 页) 致。 如有必 要, 投资者 可直 接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 下载上述 文件 。 十 六、 风险 揭示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 险,主 要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 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 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 致 市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的收益水平 也 会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 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 和 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 融 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 的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 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 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 致 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 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 经营不善,其股 票 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 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 然 基金可以通过投 资 多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信 用风 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 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 损失掉大部 分 的投资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 下 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降 。 ( 二) 流动性 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 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财 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 现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83 页( 共 126 页) 金时使基金净值产生不 利 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 运 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 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 , 如果基金财产变现能力 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 风 险,可能影响基 金 份额收 益。 ( 三)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 形 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 确 、获取的信息不全、投 资 操作出现失误, 都 会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的 具体 安排请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章节 。 2、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 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 场 所,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等 ) , 同 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 的 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 未 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 合 评估在正常市场 环 境下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适中。 3、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 额 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 部分延期赎回。同时, 如 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 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 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 取 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 的措施 。 4、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 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 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 金 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 合 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 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 定,谨慎选取延 期 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 停 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 回 费、暂停基金估 值 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作 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 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 用 ,基金管理人将 依 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 的 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 险 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 前 经过内部审批程 序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 性 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赎 回 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 应 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 格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进行操作 , 全面保 障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 四)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 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 程中所产生的风险,比如 :内部控制 不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84 页( 共 126 页) 严造成的违规风险、基 金 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 或 失灵、人为疏忽及错误 、 控制中断、操作 方 法本身 的错 误或 不精 确、 灾难性 事故 等。 ( 五) 特定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根据 主题 投资 方 法进 行投 资管 理, 本基 金特有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一 年内封闭 运作 , 基金合 同生 效满一 年后 转为 开放 运作 。 在本 基金 的 封闭运 作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面临 不能 赎回 基金 份额的 风险 。


2、 根据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的 规定,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类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本 基金 无法完 全规 避发 债主 体特 别是公 司债 、企 业债 的发 债主体 的信 用质 量变 化造 成的信 用风 险;


3、 本 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 场购入 股票 , 但 通过 参与 一级市 场新 股申 购、 增发 新股或 持有 因 可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在流通 受限 期间 无法 交易 ,导致 本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4、 根据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规定, 本基金 股票 、 权证等 权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的20 %, 提升 了预 期收 益 水平, 但也 增加 了预 期风 险水平 。 ( 六) 合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 七) 其它风 险 1、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 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 可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2、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 托 管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十 七、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一 ) 基金终 止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的;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3000 万元的 ; 5、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60 个工作 日基 金前 10 大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总数超 过基 金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85 页( 共 126 页) 总份 额 90% 的; 6、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7、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 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 》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6)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月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清算剩 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5、基金财 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86 页( 共 126 页)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6、基金财 产 清算的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册 及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十 八、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 他费 用; (4)销售 基金 份额 ; (5)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 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 资者的 利益 ; (7)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 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 理费率和托 管 费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和 收费 方式 ;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 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 部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87 页( 共 126 页) 机构;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如 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 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 服 务代理协议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公平 对待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和受 托资 产, 不从 事任何 有损 本基 金财 产和 其他当 事人 利 益的行 为; (8)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 份额申购、赎回 的 价格; (10)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1)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2)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3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4)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 收 益;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依据《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88 页( 共 126 页) (17)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 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 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 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 ,并在支付合理 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 托 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 为 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 责 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 而基金管理人首 先 承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24)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5)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能 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名册; (28) 法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 , 依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和 《 托管协 议》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 准的其 他收 入;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 《 托管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89 页( 共 126 页) 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 行 为,对基金财产、其他 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 的情形,应及时 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 正的,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4)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分 公 司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投资 债券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7)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基金 财产 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 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 互独立;对所托 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 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 有未执行《基金 合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90 页( 共 126 页)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 自取得 依据 《基 金合 同》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 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 不限 于: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91 页( 共 126 页)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 不限 于: (1)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代销 机构处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 (2)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10%)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92 页( 共 126 页)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 项。 2、 本基 金封 闭期 届满 后进 入基金 的开 放期,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此外 ,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 (2)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 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 面 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基金托 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由基金 托管 人 自行召 集。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召 开。 5、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以上( 含 10%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93 页( 共 126 页)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 并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 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 (6)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 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 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 式 召开。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代表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或托管 人 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 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议 程: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94 页( 共 126 页)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 且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利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 不少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50% ) 。 2、 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截 至 日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 示 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 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 (4)上述第(3)项中 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 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 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 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 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 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 为 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 弃权表决,但应 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 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95 页( 共 126 页)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 在 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 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 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 召 开日至少 35 天 前提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30 天 前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 条 件的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1 ) 关 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 提交大会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2)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 可以对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或 合 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 人 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审议,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 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 应 当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 前30 日公 告。 否 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并 保证 至少 与 公告日 期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议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 条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 提 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 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 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 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 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 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 主持大会,则由 出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96 页( 共 126 页)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上 (含50% ) 选举 产生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 事 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在公 证 机关 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上 (含 50%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 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 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 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 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 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 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 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 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 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 大 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97 页( 共 126 页) 监票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 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 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 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 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 限。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 的,不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 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 构、公证员姓名 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 约 束力。 三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 孰低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封闭期 间,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 ;开放 期间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为 现金 分红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98 页( 共 126 页)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 可 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 现 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 的 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如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 金红利;如投资 者 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 分 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 一 次选择的分红方 式 为准; 2、本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3、 封 闭期 间本 基金 每年 度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基 金该年 度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的90%;开 放期间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 次, 每次分 配比 例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5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4 、 基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5、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由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并根据 法律 法规相关 规定 备 案和公 告。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 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的费 用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99 页( 共 126 页)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 管理费 的 计算方 法如下 : H=E×0.7%÷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的年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2%÷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 基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 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 、信息披露费 用等费 用;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00 页(共 126 页)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 管 费率、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相 关费率 。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 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 议;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费 率等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公 告。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风险 和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力争 获取 高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国债、地方政 府债券、金 融 债、央行票据、企业( 公 司)债、短期融资券、 可 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 、次级债、银行 存 款等。本基金可参与一 级 市场新股申购或公开增 发 的股票,也可参与可转 债 的一级市场申购 , 但不从 二级 市场 主动 买入 股票和 可转 债。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0%—95% ; 因参与 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公开 增 发的股票、持有的可转 债 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及其 股 票派发,投资可 分 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非 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 现 金)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在本基金的开 放期间,现金或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央行票据等流动性良好 的 金融工具,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因参与一级市场申购(含 可转债、可分离债券)或 公开增发、债转股等原因 获得、持有 的 股票、 权证 、可 转债 等资 产,本 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 之日起 的 90 个 交易 日内 卖出。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三) 投资 限制 1、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01 页(共 126 页)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 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2、投资组 合限 制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1)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因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 公开增 发的 股票 、 持 有的 可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及其股 票派 发, 投资可 分离债券 而产 生的 权 证等非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不含现 金)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因参与一级市场申购(含 可转债、可分离债券)或 公开增发、债转股等原因 获得、持有 的 股票、 权证 、可 转债 等资 产,本 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 之日起 的 90 个 交易 日内 卖出。 (2) 在本 基金 的开 放期 间,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央行票 据等流 动性 良 好的金 融工 具,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 申购款 等; (3)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 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 , 不得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6) 本 基金 资产 参与 股票 、 可转债 发行 申购 ,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 所 申报的 股票 、可 转债 数量 不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7) 在本 基金 的开 放期 间 ,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全 部开 放式 基金持 有一 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在本 基金的开放期间,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组 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 可流通股票,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30% ;封 闭期不 受此 限;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02 页(共 126 页) (8) 在本 基金 的开 放期 间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 不 符合本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9) 在本 基金 的开 放期 间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 致; (10)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11)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 组 合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除 上述 第 2、8、9 项外,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 受 上述限 制。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03 页(共 126 页)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公 告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 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 个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 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 值。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 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 报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七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的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3000 万元的 ; 5、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 金前 10 大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总数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90% 的; 6、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7、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04 页(共 126 页)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6)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三)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序 清偿 :


(1)支付清 算费 用;


(2)交纳所 欠税 款;


(3)清偿基 金债 务; (4)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 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 基金合同》终止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 、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 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 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05 页(共 126 页)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 和 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 合 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 内容应以《基金 合 同》正 本为 准。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众 设立日 期: 2003 年5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68 号 注册资 本:2 亿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设立 、基 金业务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 -20899008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20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元 人民币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06 页(共 126 页)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保险兼 业代 理业务 (有 效期 至 2020 年 09 月 09 日)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 付、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事 银 行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结汇 、售汇 业务 ;代 理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 办 理黄 金业务 ; 黄 金进 出口; 开展 证券投 资基 金、 企业 年金 基金、 保险 资金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企业 依法 自 主 选择经 营项 目, 开展 经营 活动; 依法 须经 批准 的项 目,经 相关 部门 批准 后依 批准的 内容 开展 经 营活动 ;不 得从 事本 市产 业政策 禁止 和限 制类 项目 的经营 活动 。 ) 电话:010-65558888 ,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联系人 :雷 云、 方韡 二、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类 金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国债 、地 方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央 行票 据、 企业 (公 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可 分离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次级 债、 银行 存 款等。 本基 金可 参与 一级 市场新 股申 购或 公开 增发 的股票 ,也 可参 与可 转债 的一级 市场 申购 , 但不从 二级 市场 主动 买入 股票和 可转 债。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投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0%—95% ; 因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 申购或公 开增 发的股 票、 持有 的可 转债 转股所 形成 的股 票及 其股 票派发 ,投 资可 分离 债券 而产生 的权 证等 非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不 含现 金)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20% ;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间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央 行票据 等流 动性 良好 的金 融工具 ,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其中 ,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07 页(共 126 页) 因参与 一级 市场 申购 (含 可转债 、可 分离 债券 )或 公开增 发、 债转 股等 原因 获得、 持有 的 股票、 权证 、可 转债 等资 产,本 基金 应在 其可交易 之日起 的 90 个 交易 日内 卖出。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80%—95% ;因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 股申购 或公 开增发 的股 票、 持有 的可 转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及 其股票 派发 , 投资 可分 离债券而 产生 的权 证 等非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不 含现金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因参与 一级 市场 申购 (含 可转债 、可 分离 债券 )或 公开增 发、债转 股等 原因 获得、 持有 的 股票、 权证 、可 转债 等资 产,本 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 之日起 的 90 个 交易 日内 卖出。 2、 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间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央行 票据 等流动 性良 好 的金融 工具 ,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 3、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4、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该 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40%; 6、 本基 金资 产参 与股 票、 可转债 发行 申购 ,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 所申 报的股 票、 可转 债数 量不 得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7、 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间 ,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有 一家 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15% ;在 本基 金的开 放期 间, 本 基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8、 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间 ,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合本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9、 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间 ,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 致 ; 10、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的 约定 ;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08 页(共 126 页) 11、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基 金不 受 上述限 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 (3)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 组 合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除上 述 (2)中第 2、8、9 项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债券 的正 、逆回 购。 (5)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3)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 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4、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进 行 监督。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09 页(共 126 页)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相 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更 新, 加盖 公 章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 提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 保管真 实、 完整 、全 面的 关联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及 时更新 该名 单。 名单 变更 后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 更。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行 关联 交易 ,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从 事 的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若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和责 任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对 于交 易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易 ,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交 易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由此 造成 的损 失和 责任 。 5、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并 按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在该名 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名单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 函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管 理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 行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 书面申 请,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后, 对名 单进 行更 新。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 经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 行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相应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 行间市 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交 易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单 中约 定的 该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有利 于信用 风险 控制 的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10 页(共 126 页)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易 方式 ,经 提 醒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相应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银 行等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在 与核 心交 易 对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时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其 后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偿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上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 由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等 涉 及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 风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 行名单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银 行等 ,本 基金 投资 除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 行存款 出现 由于 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 损失时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 相关责 任人 进行 赔 偿,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风 险引 起的 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场 情况 对于 核 心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非 公 开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 会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 述资料 应包 括但 不 限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 2 个 工 作日将 上述资 料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 2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 面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3)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有 关 必要书 面信 息。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资 指令 前将 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11 页(共 126 页) (4)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度 、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上 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就该风 险的 消除 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 明,否 则, 基金托 管人 有权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导致 基 金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应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 管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 人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12 页(共 126 页)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执 行或 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 内,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确认 后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 务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 构,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正 当指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他 基 金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独 立。 5、 对 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财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13 页(共 126 页)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托 管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泰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认购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基金募 集期 满,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验 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认 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 事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合 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刻 制、 保管 和使用 。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深圳分 公 司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托 管人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用 于所 托管 产品 的证 券资金 清算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14 页(共 126 页)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 户,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券 的后 台 匹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全 国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 购 主协 议,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 的有关 实物 证券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其 中实 物证 券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属 于基 金 托管人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 管 人承担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 金管理 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5 个工作 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 挂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 将合 同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 计核算 办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15 页(共 126 页)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并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管 理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如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题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 价格。 ③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16 页(共 126 页)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 本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股权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 的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造成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就 实际 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的 比例 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了 必要 合理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现 该 错误,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以及 由此 造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17 页(共 126 页) 成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 起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由 提 供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 负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方应 本着 勤 勉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 算核 对,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为 准对 外 公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负 赔偿 责任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 方法 和 会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相关 各方各自 的账 册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 纠 正,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 录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每 月 终了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更 新一 次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并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 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 报告 编制 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内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3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报完成 当日 ,将 有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18 页(共 126 页)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15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核对 无误后 ,基 金托 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核 意见 书, 相 关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前 就相 关报 表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 的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 机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 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19 页(共 126 页)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 解决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的 地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内 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20 页(共 126 页)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现 ; (4)基金 清算 组作 出清 算报告; (5)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审 计; (6)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8)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 用; (2)交纳所 欠税 款; (3)清偿基 金债 务; (4)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9、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本公司的投资者服务理念 是“专业、效率、真诚、 超越”。为保证 旗下基金 的顺利推出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21 页(共 126 页) 为投资 者提 供安 全、 高效、 方便的 服务 , 本公 司建 立了完善 的投 资者 服务 系统 , 主要通 过柜 台 、 直销、 电话 、传 真、 网络 等方式 为投 资人 提供 服务 。 ( 一) 为投资 者服 务的种 类 1、柜 台服 务 本公司在上海建立了直销 柜台,以方便直销投资者 。直销柜台和代销机构将 为投资者提 供 柜台服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 类别 直销柜台 代销柜台 办理交 易等 业务 仅对直 销投 资者 仅对代 销投 资者 个人帐 务查 询 仅对直 销投 资者 仅对代 销投 资者 公共信 息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所有投 资者 问题解 答 所有投 资者 所有投 资者 投诉 接受所 有投 资者 投诉 接受代 销投 资者 投诉 2、Call Center 服务 本公司 的呼 叫中 心和 各代 销机构 的Call Center共同为基金 投资 者提 供投 资者 服务 。 本公司 的呼叫中心设备完善,目前拥有6 名坐席、60 条中继线,提供5*12 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及7*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 能够确保 投资 者的 要求 在3 个 工作日 内得 到答 复。 呼叫 中心提 供的 服务 如 下: 类别 泰信基金的CALL-CENTER 代销机构的CALL-CENTER 个人帐 务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公共信 息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所有投 资者 问题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投诉 接受所 有投 资者 投诉 接受代 销投 资者 投诉





泰信基 金的Call Center包括 电话 中心 和人 工坐 席,功 能如 下: 功能 IVR (自动语音系统) 人工坐席服务系统 公共信 息查 询 公司简 介 基金产 品简 介 基金费 率 基金分 红 销售机 构热 线 基金经 理信 息 基金信 息 公司信 息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常识 解答 政策法 规 每日NAV 公告 直销投 资者 帐务 查 询 成交确 认查 询 投资者 帐务 信息 查询 查询密 码的 修改 投资者 帐务 信息 查询 投资者 对帐 单查 询 投资者 基本 资料 的修 改 查询密 码的 修改 投诉 以人工 座席 服务 为主 : 接入方 式: 普通 电话 接入 回复方 式: 传真 、邮 件、 短信息 、信 函、 电话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22 页(共 126 页) 通过坐 席与 投资 者的 互动 交流, 受理 、处 理、 回复 投资者 的投 诉 与建议 3、公 司网 站 本公司的网站经过版本更新之后,包括泰信之窗、旗下基金、网上交易、活动专区、 基金学院、客户服务及泰友会等多个栏目,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功能 内容 公共信 息查 询 基金信 息查 询 公司信 息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常识 解答 每日NAV 公告 公司重 要公 告 政策法 规 宏观经 济 热点分 析 上市公 司研 究 投资者 帐户 查询 成交确 认查 询 账户查 询 查询密 码的 修改 投资者 基本 资料 的查 询 网上交 易 基金认 购 基金申 购 基金定 投 基金转 换 基金赎 回 修改分 红方 式 个人资 料修 改 信息定 制 短信服 务 电子邮 件服 务 投诉 实现方 式: 邮件 、网 站 回复方 式: 传真 、邮 件、 信函、 电话 4、资 料寄 送 资料类型 投资者类型 寄送方式 寄送人 交易确 认单 直销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自助打 印(T+2 个工 作日 开始)


基金帐户开 户确认 书 直销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自助打 印(T+2 个工 作日 开始) 客户服 务中 心 交易对 帐单 直销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公司按月提供电子对账单,纸质对账 单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寄送 客户服 务中 心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23 页(共 126 页) 《泰信通 讯》及其他 投资理财咨 询材料 部分 直销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对有需 求的 客户 进行 定期 寄送 客户服 务中 心 5、一 对一 服务 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资者 服务内容(包括电话查询 、信息查询、资料寄送、 基金经理报 告 会、咨讯服务等)之外 , 还将以公司的整体资源 为 支撑,度身定制一对一 的 、个性化的增值 服 务,包括指定机构理财 经 理、上门服务、充分的 信 息交流等。公司制定了 规 范的机构投资者 访 问制度 、服 务流 程和 行为 准则, 并对 机构 投资 者服 务人员 进行 专业 知识 的培 训。 ( 二) 投诉人 处理 方式 本公司客服中心及时处理 投资者的投诉,并在规定 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由于 呼叫中心将 成 为投资者投诉的主要诉 求 对象,为了保证能及时 处 理投诉事宜,我们设置 了 完善的投诉处理 流 程,这是一个闭环流程 , 任何进入系统内的投诉 必 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 。 同时我们将代销 机 构也纳 入了 这一 系统 ,保 证了我 们向 投资 者提 供统 一专业 的服务。 ( 三) 联络信 息 1、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华东营 销中 心 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 256 号华厦 银行 大厦 36 、37 层 客服中心 客服专员 客户 相关部门 投诉(T 日) 电话、email、书 面 回复(T+3 日内 ) 经整理的投诉 回复(T+3 日内 ) 客服中心 客服专员 email 电话、email、书 面 email 代销机构 电话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24 页(共 126 页) 电话: (021 )20899167 传真: (021 )20899008 联系人 :樊建华 2、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华北营 销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广成 街4 号院 1 号楼 305 、306 室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 :费 颖 3、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华南营 销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98 号卓越 大厦 1608 室 电话:0755-33981702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 :邓晓东


4、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ftfund.com 5、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988 或(021 )38784566, 该电话 为24 小 时语 音服 务 电话, 在工 作时间 内可 转人 工服 务。 二 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新增麟龙投资顾问为 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及 费率 优惠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 2018-8-15 2 在中金公司开通定投 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 业务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 2018-8-21 3 2018 年半 年 报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 2018-8-25 4 在东海证券开通转换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2018-9-6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25 页(共 126 页) 及费率 优惠 业务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 5 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 行申购定投费率优惠 业务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 2018-9-29 6 18 年 3 季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 2018-10-26 7 在上海基煜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转换费用优 惠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 2018-10-30 8 华福证 券费 率优 惠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 2018-11-17 9 参加工商银行定投费 率优惠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 2018-12-25 10 参加农业银行申购费 率优惠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 2018-12-28 11 调整东海证券定投业 务最低 申购 金额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 2019-1-4 12 提示投资者更新身份 信息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 2019-1-11 13 暂停旗下基金在大泰 金石相 关销 售业 务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 2019-1-30 二 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文 本存 放在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办 公场 所 , 投 资者 可 在办公 时间 免 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 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 制 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 金 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 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者也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法律 文件 。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投资者 如果 需要 了解 更详 细的信 息, 可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代销 机构申请 查阅 以 下文件 : 泰 信周期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 1 号) 第 126 页(共 126 页)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泰 信周期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泰 信周 期回 报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泰 信周 期回 报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也可 直接登 录本 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 下载 相关 法律文件 。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