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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嘉谊混合A(005459)

银河嘉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3月)查看PDF公告

 
























银河嘉谊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 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〇一 九 年三月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 年6 月22 日 《关于准予银河嘉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99 号)的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银河 嘉谊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 下简称“招 募说明 书” 或“本 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本 招募 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风险、操 作或技术风险和政策变更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 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 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 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2 月 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原招募 说明 书与本 次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以 本次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为准。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38 七、基金合同生效


................................................... 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39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51 十、基金的投资


..................................................... 52 十一、基金财产


..................................................... 67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8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73 十四、基金的费用


................................................... 75 十五、基金税收


..................................................... 7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十八、风险揭示


..................................................... 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4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一、绪 言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 指《银河 嘉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银河 嘉谊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银河嘉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指《 银河 嘉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以下或称 “基金投 资者” 、 “投资者” )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 55、C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 56、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57、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 中共党员, 英国威尔士大学 (班戈) 金融MBA。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 年至 2008 年在中国 人民银行总 行工作, 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 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 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 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 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董事范 永武 先生 , 中共党 员, 中国社 会科 学院应 用经 济学博 士后 ,厦门 大学 会计学博士, 哥伦比亚大学硕士, 持有注册会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 证书。18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1999 年7 月至2014 年1 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 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 年1 月至2015 年1 月, 担任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1 月,担任中信并 购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周浩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2018 年 8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历任上海新江湾城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 资开发总公司行政人事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 记、 副总裁、 监事会主席、 上海城投 (集团) 有限公司纪委书记、 监事会副主席 等职,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届董事会连任。 曾任职于湖南人造 板厂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广电总公司、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深圳市 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 首 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 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 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陆地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7 年 2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历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 中国银河 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机构部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中 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董事长秘书, 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 年 2 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 员、 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 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 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资 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 事王 福山 先 生,中 共党 员, 大学 本 科学历 ,高 级工 程师 。2002 年 6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第二届、 第三届、 第 四届董事会连任。 历任北京大学教师, 国家地震局副司长,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 门总经理, 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 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 律师。2015 年11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 国家经济 委员会外事局干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 日本野村证券 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 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 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 心主任。 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国 银监会外聘专家、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国国际金融 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师。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 任;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 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 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 员,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基金管理部总监、 基金经理、 金融工程 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周宇女士, 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2018 年8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历任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职 员,北京华证普惠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XBRL 应用部业务经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 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业务经理,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 (纪检监察) 办公室高级经理,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证 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中心 (统计分析中心) 高级经理,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调查评价部高级经理, 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 级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党支部组织委员、纪检委员。





监事赵斌先生,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11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 银河证券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 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范永武先生, 中共党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厦门大 学会计学博士, 哥伦比亚大学硕士, 持有注册会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 格证书。 18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1999 年7 月至2014 年1 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 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 年1 月至2015 年1 月, 担任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1 月,担任中信并 购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7 年12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 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 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 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 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 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总裁 办公 室秘书 处副处 长、 处长 、 (党 委办公 室) 副主 任,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办公 室(党 委办 公室 )副主 任(主 持工 作) ,期间 任北 京证券 业协会 秘书 长( 兼), 中国银 河金 融控 股有限 责任公 司战 略发 展部执 行总 经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 中共党员, 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持有中国注册会计 师、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 证书, 先后在会计师事 务所、 上市公司等行业 从事内审、 财务、 资产 评估等工作。 2007 年加 入银 河基金 ,先后 任监 察部监 察稽 核(内审) 、财务 部总 监 、综合 管理 部总监。 副总经 理钱 睿南先 生, 硕士研 究生 ,17 年证券从 业 经历 。曾先 后在 中国华 融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2 年 6 月加入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交易主管、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总监、 公 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蒋磊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先后在星 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作。2016 年4 月加入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就职于固定收益部。2016 年8 月起担任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银信添利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5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1 月起担任银河君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睿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起担任银河君欣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4 月起担任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经理、 银 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强化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9 月起担任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君辉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2 月起担任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银河睿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6 月 起担任银河睿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11 月起担任银 河睿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12 月起担任 银河如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韩晶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17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就职于中国民 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从事交易清算、产品设计、投资管理等工作。2008 年6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 债券经理助理、 债券经 理等职务。 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 基金经理。2011 年8 月起担任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11 月起担任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4 年7 月起 担任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3 月起 担任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起担任银河犇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4 月起担任银河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2 月起担任银河 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睿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3 月起担任银河鑫月享6 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8 月起担任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12 月起担任银河如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9 年1 月起担任银河景行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罗博先生, 中共党员, 博士研究生学历,14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就职于华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6 夏银行,中信万通证券有限公司,期间从事企业金融、投资银行业务及上市公 司购并等工作。2006 年2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设计经理、 衍生品数量化投资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等职务,现担任基金经理。2009 年12 月起担任银河沪深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3 月担任银 河定投宝中证腾讯济安价值100A 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12 月起担任银河君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9 月起担任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2 月 起担任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范永武先生,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 副总经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 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韩晶先生, 股票 投资部副总监张杨先生,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飞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 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 格的方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7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8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 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9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并 经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 着敬业、诚信 和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0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 管理 人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1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2 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3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 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 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 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7 年英国 《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 较上年上升 2 位; 根据 2017 年美国 《财富》 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 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71 位。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3915.37 亿元。2018 年 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 573.04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4 2、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1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 事。2013年11 月至2018 年2月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至2018年1 月任本行行长; 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 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 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 行董事、 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 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分行行长, 广州分行行长。 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4年7月至2016 年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 长, 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 (控股)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03年8月 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 管理部总经理、 湖北省分行行长、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 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 岳阳市中心支行、 岳阳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信 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 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 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84只。 此外, 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 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理基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5 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 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 产、RQDII 证券投资资 产和QDLP 资金等产品 。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 性原 则:托 管中心 制定 的各项 制度 符合国 家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 性原 则:托 管中心 建立 各二级 部自 我监控 和风 险合规 部风 险管控 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 性原 则:托 管中心 独立 负责受 托基 金资产 的保 管,保 证基 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 制衡 性原 则:托 管中心 贯彻 适当授 权、 相互制 约的 原则, 从组 织结构 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 性原 则:托 管中心 在岗 位、业 务二 级部和 风险 合规部 三级 内控管 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 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 执行。 (6) 效益 性原 则:托 管中心 内部 控制与 基金 托管规 模、 业务范 围和 业务运 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6 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四) 其他事 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7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 (010)56086900 传真: (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108 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 号三层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01 号3 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邮编: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8 210019)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6F (邮编:518046)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代销机构 (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服务电话: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 话 :( 010 )66568292 传 真 :( 010 )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许曼华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9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20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 (010 )84683893 传 真 :( 010 )8468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 话 :( 0532)85022326 传 真 :(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 话 :( 0931)4890208 传 真 :( 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10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 话 :( 0551)65161666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1 传 真 :( 0551)65161600 联系人:钱欢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1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 话 :( 021 )20333333 传 真 :( 021 )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 话 :( 010 )85130588 传 真 :( 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 话 :( 0991)2307105 传 真 :( 0991)2301927 联系人:王怀春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4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 话 :( 010 )66045566 传 真 :( 010 )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15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 话 :( 010 )63081000 传 真 :( 010 )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6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 话 :( 0431)85096517 传 真 :( 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7 ) 中 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3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 真 :( 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8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19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 话 :( 0755)23838750 传 真 :( 0755)25838701 客服中心:95358 官网地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0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李进 电话:(021)65080566 传真:(028)86150040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4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21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 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2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3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 话 :( 0755)83025666 传 真 :( 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5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 、B01 (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 话 :( 021 )54967552 传 真 :( 021 )54967293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2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2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6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3 、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7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 号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 号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86 21 61418888 传真:+86 21 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小骏、冯适 联系人:胡小骏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8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照《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999 号 注册日期:2017 年6 月22 日 ( 二) 基金类 型与 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 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8 年2 月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9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非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 (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0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 循“ 先进先 出”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元; 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元。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 额不足1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 份的, 投资者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代 销网 点的 投资人 欲转入 直销 网点进 行交 易要受 直销 网点最 低金 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 资人 可多 次申购 ,对单 个投 资人累 计持 有份额 不设 上限限 制。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 接受 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1 6、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销售机 构对 申购和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2 机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申购和 赎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在申购 时收 取申 购费 ,C 类基 金份 额在 申购 时 不收取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申购设 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并应在投资人申购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A 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率 7 日以内 1.50% 1.50% 7 日(含)-30 日 0.75% 0.50% 30 日(含)-180 日 0.50% 0 180 日(含)以上 0 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大于30 日 (含) 但少于9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 日 (含) 但少于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3 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转换费率。 5、当 本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 购金 额除以 当日 的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4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 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0=38,156.29 份 即:该投资人申购份数为38,156.29 份。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4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为0, 假设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40,000 元 申购份额=40,000.00/1.0400=38,461.54 份 即:该投资人申购份数为38,461.54 份。 例3: 某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 10,000,000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1.0400=9,614,423.08 份 即:该投资人申购份数为9,614,423.08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30 天,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0%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10,109.20 元 即: 该投资人赎回其持有 30 天的 A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 假设赎回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5 例 2: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 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 = 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0=10,160.00 元 即: 该投资人赎回其持有 30 天的 C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 假设赎回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6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人T 日申购基金成立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之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T 日赎回基金成立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 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6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 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 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7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赎 回申请 (“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对 大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则, 基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8 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在仍 可 接受赎 回申 请的范 围内 对大额 赎回 申请人 的赎 回申请 按比 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至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至全部赎回为止。 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9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达到或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冻 和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0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1 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2 十、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 通过灵 活的资产配置、 策略配 置与严 谨的风险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债券回购、资 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 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在综 合分析 多方 面因素 的基 础上, 将基 金资产 在股 票、债 券等 大类 资产之 间灵活 配置 ,同 时采取 积极主 动的 股票 投资和 债券投 资策 略, 严格控制 下行风险,力争实现基金份额净值的长期平稳增长。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定量分析 和 定性分 析相 结合的 方法 ,综合 分析 宏观经 济面 、政 策面、 市场面 等多 种因 素以及 证券市 场的 演化 趋势, 评估股票、 债券 等 各类资 产的预 期收益 和风 险, 在投资 比例限 制范 围内 ,确定 或调整 投资 组合 中股票、 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比例。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3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 生产者价 格指数(PPI) , 货币供应 量(M0 ,M1 ,M2) 的增长率 等指标 ;政策面因 素包括 但不限 于货 币政 策、财 政政策 、产 业政 策的变 化趋势 等; 市场 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 上市公司的盈利增长情况、 市场总体 P/E 、P/B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遵 循“ 自下 而上” 的分析框 架,采 用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 相结 合的方 法精选 具有 持续 竞争优 势和增 长潜 力、 估值合 理的上 市公 司股 票进行投 资,以此构建股票组合。 (1)定性分析 本基金 将通 过定性 分析 ,深入 分析 企业的 基本 面以及 国家 相关政 策、 人口 结构变化等因素,确定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①研发 能力 。本基 金将 重点投 资具 有明确 的产 品开发 战略 、良好 的研 发团 队、有保障的研发开支和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 ②市场 能力 。本基 金将 重点考 察上 市公司 是否 建立相 应的 营销体 系, 公司 的销售 能力、 市场 占有 率情况 等。公 司是 否有 完善的 产品线 布局 ,能 否推出具 有高市场容量的品种并使短、中长期的产品有效衔接。 ③公司 治理 。本基 金将 重点考 察公 司的法 人治 理结构 ,实 际控制 人的 发展 战略, 关联交 易等 事项 。公司 的管理 团队 是否 和谐高 效,能 够在 公司 战略、作 业与成本、质量与安全、营销等方面具有同业中居前的管理水平。 ④政府 政策 。本基 金将 密切关 注政 府社会 保障 政策、 行政 管制等 政策 的调 整对各行业及其子行业的影响。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定量指标方面, 重点考察企业的成长性、 盈利能力、 估值水平, 选 择财务健康、 成长性好、 估值合理的股票。 成长性指标包括 (不限于) 主营业务 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及其增长变动的方向和速率; 盈利指标包括 (不限于) 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价值指标包括 PE 、PB 、PEG 、PS 等。 3、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及久期配置策略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4 本基金通过研究 GDP 、 物价、 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 分析宏 观经济 运行的 可能 情景 ,并预 测财政 政策 、货 币政策 等宏观 经济 政策 取向,分 析金融 市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变化 趋势及 结构 。在 此基础 上,预 测金 融市 场利率水 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本基金将根据对未来市场利率走向的预测, 动态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 在预 期利率处于上升通道时, 适当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在预 期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本基金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 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结构, 并动 态调整。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 各种类的债券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 动态的分配和 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在市场配置层面,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交 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等情况, 相机调整不同市场债券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层面的信用风险周期和代表性行业的 信用风险结构变化, 做出信用风险收缩或扩张的基本判断。 本基金将在信用利差 水平较高时较多的配置信用债券,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较多的配置国债、 央行 票据等利率债品种,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经 济运 行周期 阶段 ,分析 企业 债券、 公司 债券等 发行 人所处 行业 发展 前景、 业务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债 券发行 人的 信用 风险, 并根据 特定 债券 的发行 契约, 评价 债券 的信用级 别, 确定企业债券、 公 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 险相对较低、 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 优 质品种。 债券信 用风 险评定 需要 重点分 析企 业财务 结构 、偿债 能力 、经营 效益 等财 务信息 ,同时 需要 考虑 企业的 经营环 境等 外部 因素, 着重分 析企 业未 来的偿债 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5 本基金 着重 对可转 换债 券对应 的基 础股票 进行 分析与 研究 ,同时 兼顾 其债 券价值 和转换 期权 价值 。本基 金基于 对可 转换 债券对 应的基 础股 票的 行业景气 度、成 长性、 核心 竞争 力等基 本面分 析, 并参 考同类 公司的 估值 水平 ,研判发 行公司 的投资 价值 ;基 于对利 率水平 、票 息率 及派息 频率、 信用 风险 等因素的 分析, 判断其 债券 投资 价值; 采用期 权定 价模 型,估 算可转 换债 券的 转换期权 价值。 综合以 上因 素, 对可转 换债券 进行 定价 分析, 制定可 转换 债券 的投资策 略。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通 过严 谨的研 究, 综合考 虑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安全 性、收 益性 和流 动性等 特征, 并与 其他 投资品 种进行 对比 后, 选择具有 相对优 势的类 属和 个券 进行投 资。同 时, 通过 期限和 品种的 分散 投资 降低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产 支持 证券的 资产 池的资 产特 征进行 分析 ,估计 资产 违约 风险和 提前偿 付风 险, 并根据 资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构 安排, 模拟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本金 偿还和 利息 收益 的现金 流过程 ,利 用合 理的收 益率曲 线对 资产 支持证券 进行估 值。本 基金 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 时, 还将 充分考 虑该投 资品 种的 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5、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选择流动 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 以 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 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 期保值操作, 由此获得股票组合产生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 将 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 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 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 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6 投资。 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 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 例,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 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 同时, 本基金 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 获取较高的投 资收益。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通过对 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 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 降低投资 组合的整体风险。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 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7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 金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本 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 金持有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构建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其 中,有 价证 券指 股票、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 20%; 在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即 0-95%; 所持有的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 值和买 入、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价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8 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 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 本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与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托 管协议 中明 确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根 据比例 进行投 资; 基金 管理人 应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防 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 包括开 放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的 采取定 期开 放方 式运作 的基金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20)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述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 则,并 制定严 格的 授权 管理制 度和投 资决 策流 程。基 金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产投 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第 (2)、 (12) 、 (21) 、( 22) 项以外 , 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9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 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并 经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 政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由沪深A股中规模大、 流动性 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股票组成,以综合反映沪深A股市场整体表现。 上证国 债指 数是以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的 所有 固定利 率国 债为样 本, 按照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0 国债发 行量加 权而 成。 上证国 债指数 是上 证指 数系列 的第一 只债 券指 数,它的 推出使我国证券市场股票、债券、基金三位一体的指数体系基本形成。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基金管理人以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基 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 基准 指数 停止编 制及 发布、 更改 名称, 或者 因指数 编制 及发布等 方面原 因导致 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不适 用本 基金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 益的原 则, 根据 实际情 况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行 相应调 整。 调整 业绩比较 基准无 需召开 基金 持有 人大会 ,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预 期风险 与预 期收益 中等 的投 资品种,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1 报告 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8,736,200.71 72.47 其中: 股票


58,736,200.71 72.4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5,087,500.00 18.61 其中: 债券


15,087,500.00 18.6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1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6,675,290.55 8.24 8 其他资 产


553,403.62 0.68 9 合计





81,052,394.88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684,778.00 2.09 C 制造业 35,475,425.91 43.94 D 电力 、 热力、 燃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2,006,604.00 2.49 E 建筑业 942,835.00 1.1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958,240.00 3.6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590,172.00 0.73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6,450,761.00 7.99 J 金融业 3,515,098.80 4.35 K 房地产 业 399,960.00 0.5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458,428.00 4.2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057,020.00 1.31 S 综合 196,878.00 0.24 合计 58,736,200.71 72.76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港 股通 股票 。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2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828 美凯龙 222,200 2,453,088.00 3.04 2 601158 重庆水 务 360,900 2,006,604.00 2.49 3 600438 通威股 份 218,400 1,808,352.00 2.24 4 600690 青岛海 尔 125,800 1,742,330.00 2.16 5 600728 佳都科 技 247,500 1,705,275.00 2.11 6 603866 桃李面 包 36,600 1,652,856.00 2.05 7 601318 中国平 安 29,400 1,649,340.00 2.04 8 600585 海螺水 泥 56,000 1,639,680.00 2.03 9 600835 上海机 电 111,500 1,622,325.00 2.01 10 600570 恒生电 子 30,800 1,600,984.00 1.98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5,026,500.00 18.6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5,026,500.00 18.61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61,000.00 0.08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087,500.00 18.69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80207 18 国开 07 100,000 10,024,000.00 12.42 2 018002 国开1302 50,000 5,002,500.00 6.20 3 110049 海尔转 债 610 61,000.00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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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未进 行贵 金属 投资。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报告 期内 未持 有股指 期货 合约 。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注:本 基金 未对 股指 期货 进行投 资。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恒生电 子:2016 年11 月 杭州恒 生网 络技 术服 务有 限公司 (简 称恒 生网 络) 明知一 些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4 不具有 经营 证券 业务 资质 的机构 或个 人的 证券 经营 模式, 仍向 其销 售具 有证 券业务 属性 的 软件( 涉案 软件 具有 开立 证券交 易账 户、 接受 证券 交易委 托、 查询 证券 交易 信息、 进行 证 券和资 金的 交易 结算 等功 能) , 提 供相 关服 务, 并获 取收益 的行 为违 反了 《 证 券法 》 第122 条规定 ,构 成非 法经 营证 券业务 。依 据《 证券 法》 第197 条规 定, 证监 会决 定: (1 )没 收 恒生网 络违 法所 得约 10,986 万元, 并处 以约 32,960 万元 罚款 ;对 责任 人刘 曙峰、 官晓 岚 给予警 告, 并分 别处 以30 万元罚 款。2018 年7 月8 日关于 恒生 电子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恒生 电子”或“公司”) 高级 副总 裁廖 章勇 、副总 裁沈 志伟 接受 公安 机关刑 事传 唤 事项( 见公 司公 告 2018-025 号) , 1 、公 司法 务部 门 从相关 公安 机关 口头 获悉 ,廖章 勇和 沈志伟 自接 受公 安机 关刑 事传唤 于 2018 年 7 月 7 日稍晚 时候 已满 24 小时 ,目前 二人 已 处于解 除刑 事传 唤阶 段。 2 、 上述 刑事 传唤 事项 源于 公司前 期在 内部 审查 过程 中发现 公司 高 管廖章 勇、 沈志 伟涉 嫌在 外部以 各种 形式 组织 成立 企业开 展与 恒生 电子 有竞 争性的 业务 , 公司内 部调 查发 现二 人涉 嫌利用 职务 之便 ,盗 取公 司相关 商业 秘密 ,背 信损 害上市 公司 利 益,公 司基 于此 向相 关公 安机关 进行 了报 案。 上述 事项目 前仍 处于 公安 机关 的法律 程序 之 中。2018 年7 月21 日恒 生电子 股份 有限 公司 关于 控股子 公司 杭州 恒生 网络 技术服 务有 限 公司所 涉行 政处 罚事 宜的 进展公 告,, 恒生 网络 被西 城法院 纳入 了失 信被 执行 人名单 , 同 时, 恒生网 络及 其法 定代 表人 宗梅苓 被下 达了 限制 消费 令。恒 生网 络系 依法 注册 的有限 责任 公 司,注 册资 金人 民币 2 亿元。截 至 2018 年 7 月 20 日,恒 生网 络已 缴付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行 政处 罚决 定书 》 ( [2016]123 号) 所涉 罚没款人 民币 23,121,028.61 元, 尚未 缴付人 民币 416,346,462.07 元,货 币资 金 余额为 人民币 0 元( 未经 审计 ) , 截至 2017 年 末净资 产金 额约 为人 民币-4.21 亿元 。目 前, 恒生 网 络已无 法正 常持 续运 营, 处于净 资产 不足以 偿付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行 政处 罚决 定书》 ( [2016]123 号) 所涉罚 没款 的 状态。 目前, 恒生 网络 部分银行 账户 已被 冻结 。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其余 九只 证券 发行主 体没 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立 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1.11.2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5 1 存出保 证金 8,088.1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45,315.46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53,403.62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1.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无。 §2 开放式 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 份 项目 银河嘉 谊混 合A 银河嘉 谊混 合C 报告期 期初 基金 份额 总额 100,439,477.33 1,205,609.78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866.61 6,111.67 减: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赎 回份额 1,203.92 2,630.22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拆分 变动 份额 ( 份额 减少以"-" 填列 ) - - 报告期 期末 基金 份额 总额 100,439,140.02 1,209,091.23 (九)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 资人申 购基 金时 应认 证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有 关业 绩数据 经托 管人 复核 。 (截 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银河嘉 谊混 合A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2-6 -20.58% 1.00% -13.40% 0.69% -7.18% 0.31%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6 至 2018-12-31 银河嘉 谊混 合C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2-6 至 2018-12-31 -20.60% 1.00% -13.40% 0.69% -7.20% 0.31%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7 十一、 基金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8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方 法 1、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 开发行 股票 时公 司股东 公开发 售股 份、 通过大 宗交易 取得 的带 限售期的 股票等 ,不包 括停 牌、 新发行 未上市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其他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债券 、资 产支持证 券、同业存单等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9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债 券应 收利息 后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减 去可 转换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应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活跃市场 报价未 能代表 计量 日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 应对 市场报 价进行 调整 以确 认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不存 在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下 ,则 应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 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对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具体 处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遵 循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0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 人(“ 受 损方”) 的直 接经济 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1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2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应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第 4 项 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 期货交 易所或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3 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 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该类 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面 值; 4、 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费用不同,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 金 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不 利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4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 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5 十四、 基金的费用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 当年天数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1%。销 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 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 的 0.1 % 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7 十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8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9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0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1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 作期 间,如 报告 期内出 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达到或 者超过 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 定期报 告“影 响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产品的 特有 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2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3 (26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 项;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12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3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4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审查并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工 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案 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同 》 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易所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5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6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 险


1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宏观经 济运 行的影 响, 而经济 运行 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 金收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风 险。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状 况受多 种因 素影响 ,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 力风 险。基 金投资 的目 的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 易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 风险。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十八、 风险揭示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7 (8)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 流动 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 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金份额 净值。 1、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 运作时间长, 市场透明度较高, 运作方式规范, 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 正常情况 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 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 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 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 到赎回款项。 根据过往经验统计, 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 流动性风 险可控, 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股票投资方面, 本基金将在考虑行业生命周期、 景气程度、 估值水平以及股 票市场行业轮动规律的基础上决定行业的配置,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和证 券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对行业配置进行动态调整。 债券投资方面,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 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 布策略为主, 以收益率曲线策略、 利差策略等为辅, 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8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 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 行业基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 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 行业分散度 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 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 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 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 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开放式运作,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 可对 资产进行必要的变现, 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 同时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 限结构等方式, 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 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 尽量减小 基金净值的波动。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前述单个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第八 章。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 若本 基金 发生了 巨额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有可能 采取 延期办 理的 措施以 应对巨额赎回, 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9 部分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 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 本基金 A 、 C 类基金份额,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 收取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 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4 、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 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 其经营 状况稳定性较低、 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 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 同时由于 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 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 其违 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5、 投资股 指期 货、国债 期货 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投资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 市场 风险 :指由 于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价格变 动而 给投资 者带 来的风 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流动 性风 险:指 由于股 指期 货合约 、国 债期货 合约 无法及 时变 现所带 来的风险。 (3) 基差 风险 :指股 指期货 、国 债期货 合约 价格和 标的 价格之 间的 价格差 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 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保证 金风 险:指 由于无 法及 时筹措 资金 满足建 立或 者维持 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 风险 :指由 于内部 流程 的不完 善, 业务人 员出 现差错 或者 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6 、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的风险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0 本基金可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这类流通受限证券在发行时 有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变现时间受限, 可能会导致流动性风险。 此外还面临市 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等。 7 、 操作 或技术 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


8、 政策 变更风 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例如, 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 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 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9、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 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 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 基金 的销售 外, 本基金 还通 过代销 机构 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 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1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须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转 换运 作方式 或者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进行。 实施方案若未在 《基金合同》 中明确约定, 应当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 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择。 ( 三)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2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五)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八)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3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 》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4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暂 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5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期 货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6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7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非法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8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 照《基 金合 同》 及《托 管协议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因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及 《托 管协议》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 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 金管理 人或 其委托 的登 记机构 处接 收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9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托 管协议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同一类 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 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0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销售服务费 等除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以外的应由本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在 不提 高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适用费 率的前 提下 ,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 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服 务; (8)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1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2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重 新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3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 会议通 知载 明的 其他形 式在表 决截 止日 以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代表 三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网络 、电 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网络 、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4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代 表,在 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选 举产生一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5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除法 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或《 基金合 同》 另有 规定外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担任监 票人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6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7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程序进 行。 实施 方案若 未在《 基金 合同 》中明 确约定 ,应 当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提 前发 布提示 性通知 ,明 确有 关实施安 排,说 明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影 响以 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享有 的选 择权,并 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择。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8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 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应通过 友好 协商 或者调 解解决 。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点 在上 海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职 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9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0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立达 成立时间:2002 年6 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 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1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核查 和监督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 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次 级债 券、政 府支持 机构 债券 、地方 政府债 券、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可转换债券、 可 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债券回 购、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含同业存单)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权证、 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义务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履行。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2 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 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构建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3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其 中,有 价证 券指 股票、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在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即 0-95%; 所持有的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 值和买 入、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 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 本基金持 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 券,其公 允 价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本基 金持 有 的同一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19.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包 括开放 式基 金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采 取定期 开放 方式 运作的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述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4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期 间,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除上述第 2、12 、20、21 项以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不 受上 述投 资组合限 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并 经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5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 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时,有 责任 控制交 易对 手的资 信风 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建 立定期 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协议 ,明 确双 方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 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传 递、保 管等流 程中 的权 利、义 务和职 责, 以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管 理、利 率管 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监 督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6 1. 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 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流 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资 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律 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 证券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执 行投资指 令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述 信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管 人,保证基 金托 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投资 出现风 险的,有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并保留 查看 基金管 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的权利。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7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 监管 部门的 规定 ,本着 审慎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针 对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投资, 制定 了相 关风险 控制制 度及 决策 流程,以 规范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基金管 理人 已将经 董事 会批准 的相 应风险 控制 制度及 决策 流程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若基 金管 理人 对相关 制度进 行修 订, 应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 应依据 届时 有效 的制度 文件及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是 否遵守 相关 制度 、决策 流程、 流动 性风 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入 确认、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托 管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实的 业绩表 现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料上 ,则 基金 托管人 对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并 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改 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8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是否开 立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 账户及 债券托 管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是 否及 时、准 确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否 根据 基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是否按 照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进 行相 关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9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规定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 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账 日基金 资产没 有到 达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 基金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规 及招 募说明 书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之日起 1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验 资完成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募集 到的 全部 资金存入 基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中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日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 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0 要。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 务进行 资金支 付, 并使 用交通 银行企 业网 上银 行(简 称“交 通银 行网 银”)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 民币银 行结算 账户 管理 办法》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实施细 则》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 备案通 过后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限公 司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债券托 管账户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 券及资金 的清算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申请 基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由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1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除 外。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合 同》 、《 中国证监 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 2017 年第 13 号公告)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以 约定 方式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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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 (1)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 开发行 股票 时公 司股东 公开发 售股 份、 通过大 宗交易 取得 的带 限售期的 股票等 ,不包 括停 牌、 新发行 未上市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其 他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让 的债 券、 资产支持 证券、同业存单等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债 券应 收利息 后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减 去可 转换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3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应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活跃市场 报价未 能代表 计量 日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 应对 市场报 价进行 调整 以确 认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不存 在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下 ,则 应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 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固 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净 价进 行估 值。对 银行间 市场 未上 市,且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具 体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范 遵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以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发现方 应及时 通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以 约定的 方法 、程 序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金 管理人 。如 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对基 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并对该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4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第(一 ) 条“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与复 核”中估 值方 法 的第(1)- (3)、 (5)、(6) 进行处 理时 ,若基金 管理人 净值计 算出 错, 基金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出 疑义或 要求 基金 管理人书 面说明 ,且造 成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基 金支付 赔偿金 ,就 实际 向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由 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4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 三)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 行;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且不损 害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5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应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四) 基金会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和《基金合同》执行。 ( 五)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六)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七)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45 日内公告。 半年 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 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传 真或其 他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 及时 书面 或以其 他双方 约定 的方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对 于季 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等定期报 告,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在上 述监 管部 门规定 的时间 内完 成编 制、复核 及公告。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6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进 行调整 ,调 整以 双方认 可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关 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 间 外,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7 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点 在上 海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8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 构、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 期限为6 个月, 若遇基 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 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9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0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以客户为中心” 的服 务理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至上” 的企业价值观, 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决方 案和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 造价值,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 公 司网站 和呼 叫中 心(Call Center)来 提供 公共 服务;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个性 化需求与隐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持续完善服务。 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资料寄 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质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基 金收 益分配 申购基 金份 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 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基金管理人将支 付现金。 ( 三)基金转 换 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四) 呼 叫中 心及网 站服务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1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账户查询的缺 省密码 为基金 持有 人开 户证件 号码的 后六 位( 若开户 证件号 码的 后六 位包含 特殊 字符或中文, 该位字符以 “0”替换)。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全和隐 私权不受侵犯,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呼 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820-0860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 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 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账户余 额、 交易等信息的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到 各种 网上在线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行自助开 户、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 行服务定制。 ( 五) 投 诉和 建议 受 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通 过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 呼 叫中心自动 语音留言 、 呼叫 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 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2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 内,本 基 金在《上 海证券 报 》上刊登 公告如 下 : 1、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半年报(2018.8.28) 2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基金转换补差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9.10) 3、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在东海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开通 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9.12) 4 、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8.9.18)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2018.9.29) 6、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继续参 加交 通银行 手机 银行基 金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资 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9.29) 7、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10.12)





8、银 河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有 股票 因长期 停牌 变更估 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10.13) 9、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3 季度报(2018.10.24) 10、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18.12.4) 11、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四季度报 (2019.1.22)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3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4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 件


(二)《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 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及基 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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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