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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远见(001500)

泓德远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泓 德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泓德 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提示 
 
泓德远 见回 报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5 月 18
日证监 许可[2015]921 号文 注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 人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应全 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积极 管理 风
险,本 基金 的 特 定风 险等 。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合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风险 、 较高收 益的 品种 , 其 长期 风险与 收益 特征低 于 股
票型基 金,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 投资 人自行 承 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9 年 2 月 24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未 经 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已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复核 了 本次 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 。 
 
 



泓德 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9 九、基金的投资 ................................................................................................................................ 48 十、基金的业绩 ................................................................................................................................ 6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十七、风险揭示 ................................................................................................................................ 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2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6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7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绪言 《泓德 远见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 金法 》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以及《 泓德 远见 回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 述了泓德 远见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或“ 基金” )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 在做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之 日起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泓 德 远见回 报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泓德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泓德 远见回 报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泓 德 远 见回报 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泓 德 远见回 报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泓德 远见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 、 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 、 销售 机构 : 指泓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 业 务的机 构 24 、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或 接 受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由 该登 记机 构 办理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7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8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37 、 《 业务规 则》 : 指《 泓 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 机 构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38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 、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 基 金收益 : 指 基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7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 指 定 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52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53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取 的 银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设立日 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联系人 :童 贤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注册资 本 为 14,300 万元 , 公司股 权结 构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占注册资本 比例 1 王德晓 37,055,405 25.9129% 2 阳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30,000,000 20.9790% 3 泓德基 业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 28,600,000 20.0000% 4 珠海市 基业 长青 股权 投资 基金( 有限 合 伙) 16,103,604 11.2613% 5 南京民 生租 赁股 份有 限公 司 13,406,250 9.3750% 6 江苏岛 村实 业发 展有 限公 司 13,406,250 9.3750% 7 上海捷 朔信 息技 术有 限公 司 4,428,491 3.0968% 合计 143,000,000 100% (二) 基金 管理 人 主 要人 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胡康宁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曾任 北京 美尔 目医 院 行政院 长 、 易 程科 技股 份 有限公 司广 电事业 部总 经理 、亿 品科 技有限 公司 运营 副总 裁、 搜房资 讯有 限公 司执 行副 总裁、 西班 牙 MQM 公司 北京 代表 处商 务经理 。 王德晓 先生 , 副董 事长 , 总经理 , 硕士 。 曾任 阳光 保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兼 副 总裁、 阳光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裁、 华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杨丹女 士 , 董 事 , 学 士 。 现 任 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任 董事 会办 公室 副主 任 。 曾 任 阳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阳 光 保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任 财富管 理中 心 总经理 助理 , 阳光 财产 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人 力资 源部高 级主 管 、 副 处长 、 处长 、 总 经理 助 理、副 总经 理 。 陈学锋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现 任北 京东 方金 鹰 信息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曾 任北京 盈泰 房地 产开 发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华 夏证 券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中信 国际 合 作 公司计 财处 副处 长。 梅慎实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 士。 现 任中 国政 法大 学 民 商经济 法学 院 证 券期 货法 律研究 所 所长 、 研究 员, 北京 市京 师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 曾 任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公司 任法律 事务 总 部 副总 经理 、企 业融 资总 部首席 律师 、中 国社 会科 学院法 学所 副研 究员 。 宋国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现 任对 外经 济贸 易 大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 金 融 产品与 投资 研究中 心主 任。 曾任 瑞士 信贷第 一波 士顿 投资 银行 中国业 务副 总裁 、 中 国律 师事务 中心 国 际 融资部 主任 。 秦毅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部 副总监 , 基金 经理 , 博士 。 曾 任阳 光资 产管 理股 份 有限公 司行 业研究 部研 究员 、泓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行 业研究 员。 李晓春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 曾任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董 事总 经理 、 西 藏 同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收 购兼 并总 部总 经理。 温永鹏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固定收 益 投 资事 业部 总监 , 博 士 。 曾 任深 圳市 大富 科技股 份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兼 董事 会秘 书、 阳 光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 公司资 产管 理中 心宏 观经 济研究 处处 长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所宏 观经 济分 析师 。 邬传雁 先生 , 副总 经理 , 事业二 部总监,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 曾 任幸 福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兼 投资 管理 中心总 经理 、 阳 光保 险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中 心投资 负责 人 、 阳 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资金 运用 部总 经理 助理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邬传雁 先生 , 副总 经理 , 事业二 部总 监 , 硕 士 。 曾 任幸福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 助 理兼投 资管 理中 心总 经理 、 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资 产管 理中 心投 资负 责人、 阳光 财 产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金运 用部总 经理 助理 , 现 任泓 德泓富 混合 、 泓 德远 见回 报混合 、 泓 德 泓 业混合 、泓 德致 远混 合、 泓德臻 远回 报混 合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3 、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任 : 王 德晓 先生 , 副董 事长 , 总 经理 , 硕士 。 曾 任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 事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长兼副 总裁 、阳 光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裁、 华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成员: 邬传 雁先 生, 副总 经理, 事业 二部 总监 , 基 金经理 , 硕 士。 曾任 幸福 人寿保 险 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投 资管理 中心 总经 理、 阳光 保 险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中 心投 资 负责人 、阳 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资金 运用 部总 经理助 理。 王克玉 先生 , 投研 总监 , 事业一 部总 监 ,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 曾 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及 权益 投资部 副 总监、 国都 证券 有限公 司 分析师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 限公司 分析 师、 元大京 华证 券上 海代 表处 研究员 。 秦毅先 生 , 研 究部 副总 监 , 基金经 理 , 博 士 。 曾 任泓 德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研究员 、 阳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部研 究员 。 孙振先 生 , 固 定收 益投 资 事业部 副总 监 , 硕士。 曾 任国家 统计 局办 公室 副处 长 、 核算 司 主任科 员 。 列席人 员 : 李 晓春 先生 , 督察长 , 硕士 。 曾任 瑞银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董 事 总 经理、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裁、 国泰 君安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收购 兼并 总部总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 段操 纵市 场价格 ,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 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和行 业监 管规 则,自 觉 形成守 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理 念; (2)保 证公 司经 营管 理和 受托资 产( 包括基 金资 产 、特定 客户 资产 及其他 受 托资产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投资运 作符 合行 业最 佳操 守; (3)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提高 经营 管理效 率和 效 益,确 保经 营业 务的稳 健 运行和 受 托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4) 确保 受托 资产 、公 司 财务和 其它 信息 及时 、真 实、准 确、 完整 ; (5) 维护 公司 良好 的市 场 形象和 社会 形象 。 2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 保 持相对 独立 ,公 司受托 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分 离; (4) 相互 制约 性原 则: 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 括风 险控 制制 度、 投 资管 理 制 度、 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财 务制度 、 档 案 管 理制度 、 业绩 考核 制度 、 公平交 易制 度 、 关 联交 易 制度 、 异 常交 易监 控与 报 告制度 、 风险 准 备金制 度 、 内 幕交 易管 理 制度 、 反 洗钱 制度 、 紧急 情况处 理制 度等 ; 第三 个 层面是 部门 业务 规章 , 是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 的基础 上 , 对 各部 门的 主 要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 作守 则 等的具 体说 明; 第四 个层 面是业 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体 业务 和管 理工 作的 运行办 法, 是 对 业务各 个细 节 、 流 程进 行 的描述 和约 束 。 它 们的 制 订、 修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 结 合 业 务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 制的要 求,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公司 制度 的 完 备性、 有效 性。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1 )董 事会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2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董 事会 下 的专 业委 员 会,风 险控 制委员 会负 责 审议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的 总体原 则、 方针和 政策 ,以 及公 司的 风险控 制体 系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3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向董 事会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 况 及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 4 )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的主 要职 责是 确保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规 、 完 善; 检查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和 业务流 程的 执行 情况 , 出 具监察 稽核 报告 ; 负 责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 调 查基 金及其 他类 型 产 品的异 常投 资和 交易以 及 对违规 行为 的调 查;组 织 实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理 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确保公 司各 类投 资风险 得 到良好 监督 与控 制;负 责 公司的 法律 事务 、合规 咨 询、合 规培 训、 离任审 查等 工作 。 5 )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首 要责 任。 公司 各职 能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是自 身工 作中潜 在 风险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根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 部门 的业务 管理 规定 、 操 作流 程及内 部控 制 规 定并严 格执 行。 各部 门主 要负责 人是 部门 风险 控制 的第一 责任 人, 履行 一线 风险控 制职 能。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和 管理 层必 须充 分履行 各 自的职 权, 健全 公司 逐级 授权制 度, 确保 公司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各 项经营 业务 和 管 理程序 必须 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操 作规 程, 经办 人员 的 每一项 工作 必须 在业 务授 权范围 内进 行 。 公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必须 采取书 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 应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权 应 及时修 改或 取 消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 考 核制度 。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 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安 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易 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平 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 不 同客 户 独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 度、 合理 的估 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 真 实、 完整 、 及 时地 记 载每一 笔业 务并 正确 进行 会计核 算和 业 务核算 ;同 时还 建立 会计 档案保 管制 度, 确保 档案 真实完 整。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并向 董事 会负 责 。 根 据公司 监察 稽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 报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 格制 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 作程 序 和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 情况, 促使 公 司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分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作 , 对 违 反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1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2 、基 金托 管人 主要 人员 情 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12 人 , 平 均 年 龄 33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 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 ” 的 宗旨 ,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 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境 内外 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了 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包 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托资 产 、保 险资 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 基本 养老 保 险、 企业 年金 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 基 金公 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QDII 专户资 产 、ESCROW 等门 类齐全 的托 管 产品体 系,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管 理等增 值服 务, 可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 性 化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874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工商 银行 连续十 五 年获得 香港 《亚 洲货币 》 、 英国《 全球 托管 人》 、 香港 《财资 》 、美 国 《 环球 金融 》 、 内地 《 证 券时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等境内 外权 威财 经媒 体评 选的 61 项 最佳 托管银 行大 奖; 是获 得奖 项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 行, 优良的 服务 品质 获得 国内 外金融 领域 的 持 续认可 和广 泛 好 评。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 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2005 、 2007 、 2009、 2010、 2011 、 2012 、 2013、 2014 、 2015 、 2016 、 2017 共十 一次 顺利 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安 全措 施最 权威 的 ISAE3402 审阅 , 获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性 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对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 在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 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 力已 经与国 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 轨,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 经 成为年 度化 、 常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1 、内 部风险 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制 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范 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险 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制 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处 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制 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对 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 行指导 、监 督。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业 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险 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法 律法 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 按 照 “ 内控优 先 ”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4)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基金 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策 、法 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时 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 原则 。 设 立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责 的管 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和 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分 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 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统 业务 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度 ,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环 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务 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理 层作 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策 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 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 事控 制 。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 位 责任 制 ,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 线 ” 、 “ 监 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健 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 的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的 业务与 职业 道 德 培训、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4)经 营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制 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务 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监 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部 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 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相 对独 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数 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专 门的 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基 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托 管部 内部设 置专 职 稽核监 察部 门,配 备专 职 稽核监 察人 员,在 总经 理 的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 完善组 织结 构,实 施全 员 风险管 理。 完善的 风险 管 理体系 需要 从上至 下每 个 员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 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 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健 全规 章制度 。资 产 托管部 十分 重视内 控制 度 的建设 ,一 贯坚持 把风 险 防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 资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 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之 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位 。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 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 建 立一 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 的 快速发 展, 新问 题、 新情 况 不断出 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和有关 基金 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 基 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其 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或有 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 及 时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泓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 :童 贤达 网址:www.hongdefund.com 2 、其 他销 售机构 (1)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2)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3)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金 融大 街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法定代 表人 : 张 东宁 传真:010-66225309 联系人 :周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4)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5)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赵 杨 客户服 务热 线:95511-3 公司网 站:www.pingan.com.cn (6)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 888-108 传真:010 -65182261 联系人 :许 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8)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8357462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刘 舒扬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3574627 (9)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联系人 :刘 宇 网址:www.sc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10)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天 心区湘 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 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天 心区湘 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 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张 新媛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11)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 座 27-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 座 27-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王 帅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12) 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 路 118 弄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 电话:021-36537945 传真:(86-21)36533452 联系人 :周 艳琼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1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 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1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侯 艳红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15)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赵 艳青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16)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韩 钰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17)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18)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黄 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19)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黄 莹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20) 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76 传真:0755-82435367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21)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杜 晶、 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22) 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河东区 三亚 河东 路海 康商 务 12 、1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乙 12 号 1 号楼 昆 泰国际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科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电话:010-59053779 传真:010-59053700 联系人 :龙 尧 网址:fund.sinosig.com (2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24)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2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东方 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54660501 联系人 :丁 姗姗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26)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6810628 联系人 :张 晔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27)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联系人 :侯 英健 网址:www.cifco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2 (28) 上海 汇付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 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 C5 栋 汇付 天下 总部 大 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网址:www.chinapnr.com (29)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吴 强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30)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 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31)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徐 骋骁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32)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高 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33)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34)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35)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传真:021-38509735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36)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新华 社第三 工作 区 5F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孙 雯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37) 珠 海盈 米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38)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网址:http://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39)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李 婷婷 电话:010-66154828-801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40) 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 大厦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62676582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41)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姜 焕洋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42) 宜信 普泽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43)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44)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45)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刘 阳坤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46) 乾 道盈 泰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联系人 :高 雪超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网址: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47)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朱 海涛 电话:15921264785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48)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联系人: 吴鹏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49)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 :徐 亚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50)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姜 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51) 喜鹊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5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苑路 安苑 里 1 号奇 迹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电话:18501904963 传真:010-50877697 联系人 :曹 砚财 网址:www.xique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891-6177483 (52) 北京 加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1 号 703


法定代 表人 :曲 阳


联 系 人: 王晨








电 话:13811685981





传 真:010-50866170


(53)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 院望 京 SOHO 塔 3 A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www.danjuanapp.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54)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锋 联系人 :冯 鹏鹏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网址:www.sn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 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本公司 聘请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赵钰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赵钰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和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以 及《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5 月 18 日证 监许 可[2015]921 号文 注册 募集 。 募集 期 自 2015 年 7 月 6 日至 2015 年 8 月 19 日止 , 共募 集有 效认 购份 额 604,780,100.52 份, 利息 结转 份额 30,216.65 份,合 计 604,810,317.17 份,募 集户 数 为 347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存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具体 的销 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列 明。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机 构办 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 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或者 赎 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 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优先 ” 原则,基金 管理 人在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业务 时,如 果发 生申 购、 赎回 损害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 ,应当 及时 暂停 申购 、赎 回业务 。 6 、投资 者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的 文件 和 办理手 续、 办理 时间、 处 理规则 等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原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电 子交 易系统 (含 网 上直销 平台 、泓 德基金 官 方微信 平 台) 申 购本 基金 , 每 次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100.00 元 ( 含申购 费) ; 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直销 柜台 申 购本基 金,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00 元( 含申 购费) ;通 过其 他销 售机 构 申购本 基金 , 每次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 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销售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单 笔 赎回申 请不 设最 低份额 限 制,且 不 对单个 投资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下 限进 行限 制。 3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相 关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购 成 立。 申购 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赎 回是 否 生效以 基金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 收 到 申请。 申请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并提 前 公告。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申购 费。 本基 金申 购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 即申 购 金 额越大 ,所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越低 。 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金 额(M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万 ≤M <300 万 1.0% 300万 ≤M <500 万 0.3% M≥500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用 于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2 、本 基金 收取 赎回 费, 赎 回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其中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7日 的投 资 者收取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 金 的赎回 费率 随 着持有 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7 日 1.5% 7日≤ 持 有期 <30 日 0.75% 30日≤ 持 有期 <365 天 0.5% 365天≤ 持有 期<730 天 0.3% 持有期 ≥ 730 天 0 对于赎 回时 份额 持有 不 满 30 天 的,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于赎 回时份 额 持有 满 30 天不 满 90 天 收 取的赎 回费 ,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于 赎 回时份 额持 有 满 90 天不 满 180 天 收取 的赎 回费 , 将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 产; 对 赎回 时份 额持 有期 长于 180 天 ( 含 180 天 ) 收取的 赎回 费, 将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 于新的 费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 移动客 户端 交易)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 要 手续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 假定 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230 元 , 某 投资 者 四笔申 购金 额分 别 为 1,000 元、 100 万元、300 万元 和 500 万 元,则 各笔 申购 负担 的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 额 (a ) 1,000.00 元 1,000,000.00 元 3,000,000.00 元 5,000,000.00 元 适用申 购费 率 (b ) 1.5% 1.0% 0.3% 固定金 额 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85.22 元 990,099.01 元 2,991,026.92 元 4,999,000.00 元 申购费 用 (d=a-c ) 14.78 元 9,900.99 元 8,973.08 元 1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e ) 1.230 元 1.230 元 1.230 元 1.230 元 申购份 额 (f=c/e ) 800.99 份 804,958.54 份 2,431,729.20 份 4,064,227.64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净 赎回金 额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后2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 定某投 资者 在 T 日 赎回 1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 期限半 年, 该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 =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 =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 =12,437.50 元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计算 公式 为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 额数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 或者 有可 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 50% 比 例要 求 的情形 。 6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7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暂停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8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 致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定 的 基金总 规 模、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单一 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金 额上 限时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6 、7、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 投 资人。 当发 生上 述第 5 项 、 第 8 项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该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笔全 部或部 分申 购申 请。 如果 法律法 规、 监 管 要求调 整导 致上 述 第 5 项 内容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修 改上 述 内 容,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6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 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 算 赎回金 额 。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定 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 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若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 出现单 个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超过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30% 的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取 相关 措施 为此 单个 持有人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即按 照保 护 其 他赎回 申请 人利 益的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优先 确 认其他 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 申请, 具体 为: 如其他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在 当日 被全 部确 认, 则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此单个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按 比例 确认 , 对 此单个 持有 人其 余未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如 其他赎 回申 请 人 的赎回 申请 在当 日未 被全 部确认 , 则 对全 部未 确认 的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 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如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 上刊登 公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 含 2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 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 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具体 内容 详 见 2015 年 9 月 10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发布的 《泓 德远 见回 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购 、赎 回 及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 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 根据 市场 情况对 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 安排进 行补 充和 调整 并提 前公告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在有 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 过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 的配置和重点投资长 期 成长行 业优 势证 券的 组合 策略, 追求 基金 资产 良好 的长期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 交易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投资 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金 融债 、 企业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 据、中 期票 据、 可转换 债 券等) 、银行 存款 (包 括通 知存款 、定 期 存款、 协议 存款 等) 、 资产 支持证 券、 权证 、货币 市 场工具 、股 指期 货、国 债 期货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 —95% ; 现 金、 债券 及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5% —92%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国 债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期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三) 投资 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研究 宏观 经济 未来长 期运 行趋 势及 调控 政策规 律, 结合 对股 票、 债 券等大 类 资产运 行趋 势、 风险 收益 对比及 估值 情况 等进 行的 综合分 析, 进行 本基 金资 产在股 票、 债 券 等大类 资产 的配 置。 (1) 分析 市场 运行 趋势 A 、 在经 济增 速增 长阶 段, 股票对 经济 的弹 性更 大, 其相对 债券 和现 金具 备明 显超额 收 益; B 、 在经 济过 热阶 段, 通胀 上升增 加了 持有 现金 的机 会成本 , 可能 出台 的加 息 政策降 低 了债券 的吸 引力 ,股 票的 配置价 值相 对较 强, 而商 品则将 明显 走牛 ; C 、 在经 济滞 胀阶 段, 现金 收益率 提高 , 持有 现金 最 明智 , 经 济下 行对 企业 盈 利的冲 击 将对股 票构 成负 面影 响, 债券相 对股 票的 收益 率提 高; D 、 在 经济 减速 增长 阶段 , 通胀压 力下 降 , 货 币政 策 趋松 , 债 券表 现最 突出 , 随着经 济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增速即 将见 底的 预期 逐步 形成, 股票 的吸 引力 逐步 增强。 (2)分 析风 险收 益对 比情 况。对 股票 、债券 等大 类 资产的 预期 收益 率水平 及 可能面 临 的风险 情况 进行 对比 分析 。 (3)分 析市 场估 值。 分析 大类资 产的 当期估 值水 平 ,以及 大类 资产 当期估 值 水平与 历 史平均 估值 水平 的比 较等 ,判断 大类 资产 价格 相对 低估、 相对 合理 、或 相对 高估的 状况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自上 而下 和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 方法 进行股 票投 资。 (1) 行业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选择 长期 成长 行业 进行重 点投 资。 在行 业选 择方面 本基 金主 要考 虑以 下因素 : A 、 在人 口结 构的 中长 期 变化趋 势中, 长 期受 益的 行 业; B 、 长期 受益 于国 内经 济增 长结构 转型 的行 业; C 、 长期 受益 于国 内产 业升 级、技 术进 步的 行业 ; D 、 长期 受益 于国 内保 护 和改善 环境 的行 业。 (2) 个股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长 期成 长行业 中具 有竞 争优 势的 上市公 司。 A 、 公 司主 营业 务突 出且 具 有核心 竞争 优势 。 公 司在 行业中 处于 垄断 地位 或者 具有独 特 的竞争 优势 , 如具 有垄 断的 资源优 势 、 领 先的 技术 优势 、 稳 定的 经营 模式 、 良好 的 销售网 络、 著名的 市场 品牌 等。 B 、 公司 具有 持续 的成 长潜 力。 从公 司的 商业 盈利 模 式的角 度深 入分 析其 获得 业绩增 长 的内在 驱动 因素 ,并 分析 这些业 绩驱 动因 素是 否具 有可持 续性 。 C 、 具有 良好 的公 司治 理结 构。 分析 上市 公司 的治 理 结构 、 管 理层 素质 及其 经 营决策 能 力、投 资效 率等 方面 ,判 断公司 是否 具备 保持 长期 竞争优 势的 能力 。 D 、 公司 具有 估值 优势 。 (3)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A 、 研究 团队 通过 对相 关 行业和 个股 基本 面研 究建 立股票 池。 B 、 基金 经理 确定 拟买 入股 票名单 : 基金 经理 在股 票 池的基 础上 , 通过 对市 场 状况 、 基 本面情 况和 时机 的分 析, 从股票 池中 精选 拟买 入股 票名单 。 C 、 基金 经理 在确 定的 个股 权重范 围内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 基 金经 理在 拟买 入 股票名 单 的基础 上, 结合 对投 资限 制条件 及对 投资 股票 流通 市值规 模占 比的 考虑 ,确 定个股 权重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采取 适当 的久期 策略 、 信 用策 略、 时 机策略 和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相 结 合的方 法。 (1) 利率 预期 策略 本基金 密切 跟踪 最新 发布 的宏观 经济 数据 和金 融运 行数据 , 分 析宏 观经 济运 行 的可能 情 景, 预 测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 策等政 府宏 观经 济政 策取 向, 分 析金 融市 场资 金供 求状况 变化 趋 势, 在 此基 础上 预测 市场 利率水 平变 动趋 势, 以及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趋势 。 在 预期市 场利 率 水 平将上 升时 , 降低 组合 的 久期 ; 预 期市 场利 率将 下 降时 , 提 高组 合的 久期 。 并根据 收益 率曲 线变化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债 券组合 期限 结构 策略 如子 弹型组 合、 哑铃 型组 合或 者 阶梯型 组 合 等 。 (2) 信用 策略 本基金 密切 跟踪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公 司) 债等 不同债 券种 类的 利差 水平 , 结 合各 类 券种税 收状 况、 流动 性状 况以及 发行 人信 用质 量状 况的分 析, 评定 不同 债券 类属的 相对 投 资 价值, 确定 组合 资产 在不 同债券 类属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重 点配 置高 等级 债券 。 债券品 种选 择方面 ,本 基 金对所 有投 资的信 用品 种 进行详 细的 财务分 析和 非 财务分 析。 财务分 析方 面 , 通 过对 财 务报表 分析 , 对企 业规 模 、 资 产负 债结 构 、 偿 债能 力和盈 利能 力四 方面进 行评 分; 非财 务分 析方面 主要 通过 实地 调研 或电话 会议 的形 式评 估企 业管理 能力 、 市 场地位 和发 展前 景等 指标 。 本基 金主 要利 用 打 分机 制来评 判该 企业 的风 险状 况, 重 点投 资 于 低风险 的企 业债 券。 (3) 时机 策略 A 、 骑 乘策 略。 当收 益率 曲 线比较 陡峭 时 , 也 即相 邻 期限利 差较 大时 , 可以 买 入期限 位 于收益 率曲 线陡 峭处的 债 券,也 即收 益率 水平处 于 相对高 位的 债券 ,随着 持 有期限 的延 长,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将会 缩短 , 从而 此时 债券 的收 益率 水平将 会较 投资 期初 有所 下降, 通过 债 券 的收益 率的 下滑 ,进 而获 得资本 利得 收益 。


B 、 息差 策略 。 利 用回 购利 率低于 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 通 过正 回购 将所 获得 资 金投资 于 债券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C 、 利差 策略 。 对 两个 期限 相近的 债券 的利 差进 行分 析, 从而 对利 差水 平的 未 来走势 做 出判断 ,从 而进 行相 应的 债券置 换。 (4)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不同 于一 般的 公司债 券, 该债 券赋 予投 资 者在一 定条 件下 将可 转换 债券转 换 成股票 的权 利, 投资 者可 能还具 有回 售等 其他 权利 , 因此 从这 方面 看可 转换 债券的 理论 价 值 应等于 普通 债券 的基 础价 值和可 转换 债券 自身 内含 的期权 价值 之和 。 本 基金 在 合理地 给出 可 转换债 券估 值的 基础 上, 尽量有 效地 挖掘 出投 资价 值较高 的可 转换 债券 。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 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主 要考虑 运用 的策 略包 括 : 价值挖 掘策 略 、 价 差策 略 、 双 向权 证策 略 等。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本 着谨慎 原则 , 适 度参 与股 指期货 投 资。 通 过对 现货 市场 和期 货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结合基 金股 票组 合的 实际 情况及 对股 指 期 货的估 值水 平 、 基 差水 平 、 流 动性 等因 素的 分析 , 选择合 适的 期货 合约 构建 相应的 头寸 , 以 调整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暴露 ,降低 系统 性风 险。





6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本着 谨慎 原则 , 从风险 管理 角度 出发 ,适 度参与 国债 期货 投资 。 7 、资 产 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通过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发 行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量 等基 本面 研究 , 结 合相关 定 价 模型评 估其 内在 价值 ,谨 慎参与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 —95% ; (2)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和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 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 例为 8%-95% ;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7)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8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1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 合前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1)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12)、( 20)、( 21 )项 规定的 情形 外 , 因证 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 金,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风险 、 较 高收 益的 品种, 其长 期风 险与 收益 特征低 于 股 票型基 金,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 (六) 投资 决策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采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七) 投资 程序 与交 易机 制 1 、研 究策 划 研究部 在自 身研究 及外 部 研究机 构研 究成果 的基 础 上,形 成投 资策略 报告 和 研究报 告 , 为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提供 决策依 据。 2 、资 产配 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不定 期召开 会议 , 依 据基 金投资 部、 研究 部 的 报告 确定 基金资 产 配 置。 3 、构 建投 资组 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投资 战略 , 设 计和 调整投 资组 合。 设计 和调 整投资 组 合 需要考 虑的 基本 因素 包括 : 每日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净 现金流 量;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限制 和比 例 限 制;研 究员 的投 资建 议; 基金经 理的 独立 判断 等。 4 、组 合的 监控 和调 整 研究部 协同 基金 经理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跟踪 。 研 究员 应保持 对个 股和个 券 的定 期跟踪 , 并 及时向 基金 经理 反馈 个 股 和个券 的最 新信 息, 以利 于 基金 经理 作出 相应 的调 整。 5 、投 资指 令下 达 基金经 理 根 据投 资组 合方 案制订 具体 的操 作计 划, 并以投 资指 令的 形式 下达 至交易 部。 6 、指 令执 行及 反馈 交易部 依据 投资 指令 进行 操作, 并将 指令 的执 行情 况反馈 给基 金经 理。 7 、风 险控 制 监察稽 核部 对投 资组 合计 划的执 行过 程进 行日 常监 督和实施 风 险控 制, 基金 经 理 依据 基 金申购 赎回 的情 况控 制投 资组合 的流 动性 风险 。 8 、业 绩评 价 监察稽 核部 将定 期对 基金 的业绩 进行 归因 分析 , 找 出基金 投资 管理 的长 处和 不足, 为 日 后的管 理提 供客 观的 依据 。 (八) 禁止 行为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 、进 行内 幕交 易、 操纵 市 场,通 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3 、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 4 、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5 、以 基金 资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6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7 、从 事任 何形 式的 证券 承 销业务 ; 8 、中 国证 监会 及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9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的禁 止 从事的 其他 投资 。 (九) 业绩 评价 基准 及选 择理由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是 :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75%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数 收益 率×2 5% 业绩比 较基 准选 择理 由: 1 、沪 深 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授 权, 由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开 发的中 国 A 股 市场 指数 , 它的样 本选 自沪 深两 个证 券市场 ,覆 盖了 大部 分流 通市值 ,其 成 份股票 为中 国 A 股市场 中 代表性 强、 流动 性高 的股 票,能 够反 映 A 股市场 总 体发展 趋势 。 2 、中 证综 合债 券指 数是 中 国全市 场债 券指 数, 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 为基 期, 基点为 100 点, 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 发布 。中 债综 合 指数的 样本 具有 广泛 的市 场代表 性, 其 样本范 围涵 盖银 行间 市场 和交易 所市 场, 成分 债券 包括国 债、 企业 债券 、 央 行 票据等 所有 主 要债券 种类 。 3 、作为 混合 型基 金, 选择 该业绩 比较 基准能 够真 实 反映本 基金 长期 动态的 资 产配置 目 标和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 后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算 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 者有更 权 威 的、 更 能为 市 场 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 市场中 出现 更适 用于 本基 金的比 较基 准 指 数, 本 基金 可以 在征 得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 公 告。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 的利 益 。 (十一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融 资、 融券 。 (十二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未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122,248,925.81 91.52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其中: 股票 2,122,248,925.81 91.5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26,324,202.00 5.45 其中: 债券 126,324,202.00 5.4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6,377,051.34 2.86 8 其他资 产 4,035,507.90 0.17 9 合计 2,318,985,687.0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24,918,378.60 70.8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39,390,110.78 6.0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5,195,920.80 0.23 J 金融业 157,064,646.27 6.84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4,759,048.00 0.2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90,920,821.36 8.32 S 综合 - - 合计 2,122,248,925.81 92.48 3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2475 立讯精 密 14,166,142 199,175,956.52 8.68 2 002841 视源股 份 3,438,779 195,666,525.10 8.53 3 603288 海天味 业 2,838,115 195,262,312.00 8.51 4 603096 新经典 3,093,338 190,920,821.36 8.32 5 600276 恒瑞医 药 3,546,193 187,061,680.75 8.15 6 601012 隆基股 份 8,535,626 148,861,317.44 6.49 7 300124 汇川技 术 7,326,206 147,549,788.84 6.43 8 603883 老百姓 2,603,510 122,911,707.10 5.36 9 300357 我武生 物 3,125,954 115,629,038.46 5.04 10 600563 法拉电 子 2,722,827 114,739,929.78 5.0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3,145,200.00 4.4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3,145,200.00 4.49 4 企业债 券 19,732,000.00 0.8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447,002.00 0.15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10 合计 126,324,202.00 5.5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80301 18进出01 400,000 40,016,000.00 1.74 2 180209 18国开09 300,000 30,096,000.00 1.31 3 160412 16农发12 200,000 19,976,000.00 0.87 4 136253 16中油03 200,000 19,732,000.00 0.86 5 018005 国开1701 130,000 13,057,200.00 0.5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 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96,015.3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306,023.64 5 应收申 购款 233,468.9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035,507.9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1 113506 鼎信转 债 3,220,497.00 0.14 2 132010 17桐昆EB 225,515.00 0.01 3 128016 雨虹转 债 990.00 0.00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存在 尾差 。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十、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本报告 期 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5 年 度(2015 年8月24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12.60% 0.63% 4.22% 1.70% 8.38% -1.07% 2016年 年度 (2016 年1 月1 日 至2016 年12 月31 日) 5.42% 0.99% -7.69% 1.05% 13.11% -0.06% 2017年 年度 (2017 年1 月1 日 至2017 年12 月31 日) 10.34% 0.77% 16.11% 0.48% -5.77% 0.29% 2018年 年度 (2018 年1 月1 日 至2018 年12 月31 日) -11.18% 1.53% -17.72% 1.00% 6.54% 0.5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今 (2015 年 08 月24 日至2018 年12月31日) 16.34% 1.10% -8.09% 1.00% 24.43% 0.10%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 75% +中 证综 合债 券指 数 收益率× 25%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 二)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变 动的比 较 注: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本 基金 建仓期 为6 个月 , 截至本 报告 期末 , 本 基金 的各项 投资 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及 投资 限制 规定 。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 第三 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 的估值 净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第三方 估值 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最近交 易 日的估 值净 价 估 值。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 日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第三 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最近 交易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 上 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 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 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造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 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 业 务规 则》执 行。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年 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1.5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1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7 项费 用 ”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依 照有 关 规 定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 取 方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说 明 书 “ 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与 转换 ”中的 “ (六 )申购费 与赎回费 ” 与“ ( 七)申购 份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中 的 相关规 定。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将《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公 开披 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 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 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基 金 年度 报 告 和 半 年度 报 告 中 披露 基 金 组 合 资产 情 况 及 其流 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 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份额 的拆 分。 (27)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股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 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信 息披 露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十七、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 市场价格因受 各种因素的影 响而引起的波 动,将使本 基金资产面临 潜在的风险 , 导致本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发 生波动 。市 场风 险可 以分 为股票 投资 风险 和债 券投 资风险 。 (1) 股票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1) 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产 业政 策等 的变 化对 证券市 场产 生一 定的 影响 , 导致 市 场价格 水平 波动 的风 险。 2)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性 波 动,对 股票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的风 险。 3)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 如 市场 、 技术 、 竞 争 、 管 理、 财务 等都会 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致 股票 价格 变动 的风 险。 (2) 债券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1)信 用风 险 基金 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 投资债券之 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债 券价格 下降 , 或 者债 券回 购交易 到期 时 交 易对手 方不 能履 行付 款或 结算义 务等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2)利 率风 险 市场 利率波动会导 致债券市场的 收益率和价格 的变动,如 果市场利率上 升,本基金 持 有债券 将面 临价 格下 降、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而 如果 市场利 率下 降, 债券 利息 的再投 资收 益 将 面临下 降的 风险 。 3)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如果 基金对长、中 、短期债券的 持有结构与基 准存在差异 ,长、中、短 期债券的相 对 价格发 生变 化时 ,基 金资 产的收 益可 能低 于基 准。 4)利 差风 险 债券 市场不同期限 、不同类属债 券之间的利差 变动导致相 应期限和类属 债券价格变 化 的风险 。 5)市 场供 需风 险 如果 宏观经济环境 、政府财政政 策、市场监管 政策、市场 参与主体经营 环境等发生 变 化,债 券市 场参 与主体 可 用资金 数量 和债 券市场 可 供投资 的债 券数 量可能 发 生相应 的变 化,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最终影 响债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资产 投资 收益的 变化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投资所取得的 收益率有可能 低于通货膨胀 率,从而导 致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资产 实 际购买 力下 降。 2、流 动性 风险 在市 场或个券流动 性不足的情况 下,风险是指 基金管理人 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 调 整未能 以合 理价 格及 时变 现基金 投资 组合 ,从 而对 基金收 益造 成不 利影 响。 由于 开放式基金的 特殊要求,本 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的现金 比例以应对资 产以支付投 资 者赎回 要求 , 在 款项 的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现金 头 寸时 ,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 不足的 风险 和 现 金 过 多 带 来的 收 益下 降 风险 的 目 标 则是 确 保基 金 组合 资 产 的 变现 能 力与 投 资者 赎 回 需 求的 匹配与 平衡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参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相 关规 定。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 金的投资市场 主要为证券交 易所、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等流动性较 好的规范型 交 易场所 , 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 和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 同时 本基金 基于 分散 投资的 原 则在行 业和 个券 方面未 有 高集中 度的 特 征,综 合评 估在 正 常 市场 环境下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中 。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本基 金出现巨额赎 回情形下,管 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 时,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开 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其 采 取延期 办理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措 施。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 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 极端情况下发 生无法应对 投资者巨额赎 回的情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保障 投资 者合法 权益 为前 提,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谨 慎 选 取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收取 短期 赎回费 等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作为 辅助 措施。 对于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的使 用, 基金 管理人 将依 照 严 格审批 、 审 慎决 策的 原则 , 及时有 效地 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评 估, 经过 内部 审批 程序并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 在 实际 运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时 ,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赎 回款 项 支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付等可 能受 到相 应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操 作, 全 面 保障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3、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 当事人在业务 各环节操作过 程中,因内部 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例 如,越权 违规 交易、会计 部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开 放式基金的各 种交易行为或 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 而 影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4、政 策风 险 因相 关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政策 修改等基金管 理人无法控 制的因素的变 化,使基金 或 投资者 利益 受到 影响 的风 险, 例 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 值政策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估 值方法 的调 整 而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相 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 金投资 范围 变化 基金 管理 人为调 整投 资 组合而 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等。 5、股 指期 货风 险 本基 金可投资于股 指期货,股指 期货作为一种 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 有的风险点 。 投资股 指期 货主 要存 在以 下风险 :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 基差 风险: 是指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格和 指数 价格 之间的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风 险 , 以及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 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 保证 金风 险: 是指 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或 者维 持股 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6) 操作 风险 : 是 指由 于 内部流 程的 不完 善, 业务 人员出 现差 错或 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6、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会 严重影响证 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 金 融市 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 基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 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二) 声明 1、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销售 , 但 是, 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 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 来 业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妥善保 存登 记数 据, 并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 身 份信息 及基 金份 额明 细等 数据备 份 至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机 构。 其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 户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十 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 义务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 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害 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或 仲 裁; 9)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 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了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 行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9)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2 、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4)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 增加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5) 在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 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 登记 机构 、 基 金销 售机 构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6)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 , 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7) 销售基 金份 额; 8)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9) 依据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 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10)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1)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12)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3)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4)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5)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6)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 券及 转融 通; 1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8)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9)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20)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理 或者 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 投资; 6) 除 依 据《 基金 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 购 、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 金 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 定基 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3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 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及 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金 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悉 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 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账户设 置 、 资 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 定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资金 账 户和 证券 账 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会 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 立日常 机构 。 1 、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13)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 项。 (2) 以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3)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4)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 增加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5) 在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 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 登记 机构 、 基 金销 售机 构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6)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 在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情况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7)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8)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9)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2 、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 集 ; 2)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4)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5)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6)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 得 阻 碍、干 扰; 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3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6)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采取通 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 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 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 在表 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 表 决效力 ; 3)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接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 如果参 加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持有 人的基 金份 额 低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 则召 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有 代表 三 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4) 在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 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 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 可以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5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以及会 议召 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下 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 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 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6 、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 当 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2/3 以上( 含 2 /3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 换基金 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 人、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 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 、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 中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虽 然由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选 举 三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 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 计 票 过程 应由 公 证机 关予以 公 证,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托 管 人拒 不出 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 生效与 公告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 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9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 行 方式 1 、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 、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3 、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 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 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 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收 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5)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4 、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5 、 收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 、 基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1 、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诉 讼费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2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年 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1.5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H =E× 0.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7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3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 财产 的损失 ;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 关费用 ; (4) 其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 基金税 收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五) 基金的 投资 1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通 过股 票、 债券 等 大类资 产的 配置 和重 点投 资长期 成 长行业 优势 证券 的组 合策 略,追 求基 金资 产良 好的 长期回 报。 2 、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为 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发 行 上 市 交易 的 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投资 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金 融债 、 企业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 据、中 期票 据、 可转换 债 券等) 、银行 存款 (包 括通 知存款 、定 期 存款、 协议 存款 等) 、 资产 支持证 券、 权证 、货币 市 场工具 、股 指期 货、国 债 期货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 —95% ; 现金 、债 券 及中国 证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5% —92%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国 债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期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3 、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 —95% ; 2)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保 持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16)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 市值的 20% ;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8%-95%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7)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 值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8)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20)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 前 述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2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12)、( 20)、( 21 )项 规定的 情形外, 因证 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 金,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2)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6)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 六) 基金资 产估 值 1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2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3 、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估 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按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 供的相 应品 种最 近交 易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最 近交 易日的 估值 全 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4)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 易 所上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估 值。 (6)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 按上 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4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5 、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 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 任;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 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确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 仅对估 值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估 值 错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4)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机 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 机构进 行 更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6 、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4)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其 它情 形。 7 、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8 、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6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 而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职责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4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八) 争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 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 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 对各 方 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 、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设立日 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2015]25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2 亿元 存续期 限: 长期 联系电 话:4009-100-888 2 、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 关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49,018,545,8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 蒋 松云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金字 【1998 】3 号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述 基金 投 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为 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发 行 上 市 交易 的 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投 资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金 融债 、 企业债 、公 司债 、可转 换 债券、 央行 票据 、中期 票 据等) 、银行 存款 (包 括通 知存款 、定 期 存款、 协议 存款 等) 、 资产 支持证 券、 权证 、货币 市 场工具 、股 指期 货、国 债 期货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融 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 —95% ; 现金 、债 券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 证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5% —92%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保持 现 金 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 期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符 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合 理的 期限 内调整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 以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2)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a 、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8% —95% ; 现 金、 债 券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 他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为 5% —92% ; b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c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d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e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g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h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i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j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k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l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m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n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 o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p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 市值的 20% ;基金所持 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8%-95%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q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5%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 值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r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s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且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30% ;


t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 前 述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u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3) 法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调整期 限 除上述 第 b 、l 、t 、u 项 规 定的情 形外 , 由 于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或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5)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金托 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 资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 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 中 列示 的 关 联 方 进行 法 律 法 规禁 止 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 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5) 基金托 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控 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 手的名 单。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 期或不 定期 对 银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名 单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时 须提前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 日内回 函确 认收 到后 , 对 名 单进行 更新 。 基金管 理 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2)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 中国工 商银 行、 中 国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 场 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核 心交 易 对 手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其 后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偿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单 , 审 核 交 易对手 是否 在名 单内 列明 。 (6)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 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 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 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 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 名 单内列 明。 (7)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 紧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 证 券。 3)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 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 人 应至 少 于 首 次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料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 的有 关 书面信 息 , 包 括但不 限于 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行证 券数 量 、 发 行价 格、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 量、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 持有 流通 受 限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 并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 息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 遵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督 , 并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 、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 基 金托管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 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 资 运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 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 务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2 、 募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 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3 、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 银行存 款 。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 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户 的 管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银 行 结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理 暂行 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 付结算 办法 》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的其他 规定 。 4 、 基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 债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和银 行 间 市 场清 算 所股 份 有限 公 司 开 设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债 券 托 管自 营账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回 购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 其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7 、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银行 间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或 保管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8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 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1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并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此 ,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 方是基 金管 理人 ,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2 、 基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估 值 ① 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② 交 易 所 上 市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 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净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 供的相 应品 种最 近交 易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③ 交 易 所 上 市未 实 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 按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 的 相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全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最 近交 易日的 估值 全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④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固定收 益品 种,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 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6)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 规 定估值 。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3 、 估值差 错处 理 (1)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对有 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 不对间 接损 失负责 ,并 且 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 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 值 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由于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 据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 、 基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 30 日 内完 成 半年度 报告 ,在 半年 报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 告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后 45 日内 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 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盖 业 务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托 管 业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 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 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列 日期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日 、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等 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1 、 基金管 理人 在向中 国证 监 会申请 发售 基金份 额时 提 交的本 基金 托管协 议草 案 ,该等 草案系 经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双方盖 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协 议 当事人 双方 可 能不时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的 意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 案。 托 管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的文本 为正 式 文本。 2 、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 同》成 立之 日起成 立,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生效。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有效 期 自其 生 效 之 日起 至 该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结 果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 公 告之 日止。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3 、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对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4 、 基金托 管协 议正 本一 式 5 份,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持 有 2 份, 报中 国证 监 会 1 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二十 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持 有 人 账单 订 制 情 况 向账 单 期 内 发生 交 易 或 账 单期 末 仍 持 有本 公 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详实填 写或 更 新客户 资料 (含 姓名 、 手 机号码 、 电 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邮政 编码 等)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 法 送出的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账 单不 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讯 材料 , 如基金 新产 品或新 服务 的 相关材 料、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机 构 将 其所获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具 体以 届 时的基 金分 红 公告为 准) 。红 利再 投资 免 收申购 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 投资 者可 通过 固 定的销 售 机构, 采用 定期 定额 的方 式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投资 不受 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限 制。 定 期 定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介 及公 司网 站的公 告。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并开 通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需遵 守转 入基金 、 转 出基 金有 关基 金申购 赎回 的业 务规 则。 办理基 金转 换 业 务的投 资者 可获 得一 定的 费率优 惠, 具体 业务 规则 和 办理时 间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定 信息 披 露媒介 及公 司网 站的 公告 。 (五) 呼叫 中心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上 午 9 :00-11 :30 ;下午 13 :00-17:00 ) 为 投资人 提 供服务 , 客服 热线 服务 内 容包括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 询、 服务 投诉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项服务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 如预 留 电 子 邮件 地 址 并 通 过本 公 司 客 服电 话 订制 电子邮 件服 务, 可自 动获 得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的 投 资 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后 获得 此 项 服务。 (七) 短信 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 如预 留 手 机 号码 并 通 过 本 公司 客 服 电 话订 制 短信 服务, 可自 动获 得相 应服 务。未 预留 相关 资料 的投 资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 后获 得此项 服务 。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书 信、 电 子 邮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投 资 者还可 以通 过 代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或 提出 建议 。 客服邮 箱:service@hongdefund.com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二 十二、其他应披露 的事 项 自 2018 年 8 月 25 日至 2019 年 2 月 24 日 , 本 基金 的 临时公 告刊 登于 《证 券 日 报》 和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hongdefund.com 。 序号 公告名 称 公告时 间 1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8-09-07 2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及 开通定投 和转换 业务 并 参与 其费率优 惠的公 告 2018-09-10 3 泓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泓 德 远 见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分红的 公告 2018-09-22 4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2018-12-15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泓 德 远见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 《泓 德 远 见回 报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泓 德 远 见回 报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 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