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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100(213010)

宝盈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3月)查看PDF公告

 
 
 
 
宝盈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宝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九 年 三 月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基 金的 募集 已 于 2009 年 11 月 23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 可 【2009 】1218 号 《关 于 核准宝 盈中 证 1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的 批复 》 审核 同意 , 本招募 说明 书亦 经过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 会对本 基金 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地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投资人投资于 本基金 并不等于将资金作 为存款 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 类金融 机构 。 基金管 理人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需充分了 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并 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 、 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 特有的非 系统性 风 险,由于基金投资 者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等。投 资者在进行投资决 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同 》 。 本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8 年 2 月 8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基 金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对 本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中 涉及 与托管 业务 相关 的更新 信息 进行 了复 核确 认。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2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5 六、基 金的 募集 ................................................................................................................................... 40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1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42 九、基 金的 投资 ................................................................................................................................... 52 十、基 金的 业绩 ................................................................................................................................... 61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2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63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8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0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2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3 十七、 风险 揭示 ................................................................................................................................... 77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9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2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5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4 二十二 、其 它应 披露 事项 ................................................................................................................. 106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6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7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宝盈 中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 下简 称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以下 简 称 “ 《流动 性规 定 》 ” )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以 及 《宝 盈 中证 1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 。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基本 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 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必 要条 件。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应按 照 《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解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宝盈 中证 1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宝 盈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宝 盈中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 金合同 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宝 盈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宝盈 中证 1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宝盈 中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解 释、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 流动 性规 定》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保 险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注 册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19.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券 市 场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0.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2.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3.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4.直 销机 构: 指宝 盈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5.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 代销业 务资 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6.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7.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基 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28.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宝盈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或 接受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9.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0.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31.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 清算完 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3.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6.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7.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8.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39.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0. 《 业务 规则 》 : 指 《宝 盈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1.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43.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兑 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44.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由同一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5.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6.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 申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7.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49.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 存款利 息、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50.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 于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 或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理价 格予 以 变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51.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 购款及 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4.基金 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过 程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55.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6.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 无 法 抗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 基 金合同 由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 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 分履行本基金合 同 的任何 事件 , 包括 但不 限 于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 灾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征 用 、 没 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 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 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 易所非正常暂停 或 停止交 易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深圳 特区 报业 大 厦 15 层 成立时 间:2001 年 5 月 18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李 文众 总经理 : 李 文众 (代 任)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0 层 注册资 本:10000 万 元人 民币 电话:0755 —83276688 传真:0755 —83515599 联系人 : 张 志刚 2 、基 金管 理人 股权 结构 及 组织结 构 本基金 管理 人是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2001]9 号 文批准 发起 设立 , 现 有股 东包括 中铁 信 托有 限 责任 公司 、 中国 对外 经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 。 其 中中铁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有本 公 司 75% 的股权 ,中 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托 有限 公司 持 有 25% 的股权 。 公司设置公募基金投 资决 策委员会、专户投资 决策 委员会、风险管理委 员会 、信息技术治 理委员 会、 固有 资金 管理 委员会 和产 品委 员会 , 并 设置权 益投 资部 、 固 定收 益部、 专户 投资 部、 量化投资部、海外 投资部 、研究部、创新业 务部、 风险管理部、集中 交易部 、产品规划部、 渠 道业务 部 、 机 构业 务部 、 市场营 销部 、 互联 网金 融 部、 基金 运营 部、 信息 技 术部 、 监 察稽 核部、 公司财 务部 、人 力资 源部 和总经 理办 公室 等 20 个部 室及北 京办 事处 、上 海办 事处。 ( 二)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二十 五只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宝盈 鸿利 收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泛沿 海区域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 核心优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宝 盈资 源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中 证 1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 盈新价值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祥瑞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宝 盈科 技 30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宝 盈睿丰 创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宝盈先进制造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 转型动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宝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盈新兴产业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祥 泰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宝盈优势产业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宝盈新锐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医 疗健康沪港深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国 家安全战略沪港深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互联 网沪港深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 盈消费主题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盈 泰纯债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宝盈 人工 智能 主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宝盈 安泰 短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李文众 先生 , 董事 长,1959 年生 , 中共 党员 , 经 济师 。1978 年 12 月至 1985 年 5 月在 中国 人民银 行成 都市 支行 解放 中路办 事处 工作 ;1985 年 6 月至 1997 年 12 月 在中 国工商 银行 成都 市 信托投 资公 司任 职, 先后 担任委 托代 理部 、证 券管 理部经 理;1997 年 12 月至 2002 年 11 月在 成都工 商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任职 ,历 任部 门经 理、总 经理 助理 ;2002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 月在中 铁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任副 总经 理; 2018 年 1 月 至今在 中铁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任 副巡 视员 ; 2015 年 3 月至 今兼 任宝 盈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法定 代表 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 代任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景开强 先生 , 董事 ,1958 年生 , 硕 士研 究生 , 高 级 会计师 。1985 年 7 月至 1989 年 10 月在 中铁二局机筑公司 广州、 深圳、珠海项目部 任职, 历任助理会计师、 会计师 、财务主管;1989 年 11 月至 2001 年 4 月 在 中铁二 局机 筑公 司财 务科 任职, 历任 副科 长、 科长 、总会 计师 ;2001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在 中铁二 局股 份公 司任 财会 部部长 ,中 铁二 局集 团专 家委员 会财 务组 组 长;2003 年 11 月至 2005 年 10 月在 中铁 八局 集团 公 司任总 会计 师、 总法 律顾 问、集 团公 司专 家委员 会成 员;2008 年 03 月至 2018 年 12 月 任中 铁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党 委副 书记 。 陈赤先 生, 董事 ,1966 年 生,中 共党 员, 经济 学博 士。1988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任西 南 财经大 学公 共与 行政 管理 学院教 研室 副主 任;1998 年 5 月至 1999 年 3 月 在 四川省 信托 投资 公 司人事 部任 职; 1999 年 3 月至 2000 年 10 月 在四 川 省信托 投资 公司 峨眉 山办 事处任 总经 理助 理, 2000 年 10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和 兴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工作 ; 2003 年 6 月开 始 任衡平 信托 投资 有 限责任 公司 总 裁 助理 兼研 究发展 部总 经理 ;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12 月 任中 铁信托 有限 责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会 秘书 ;现任 中铁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 刘洪明 先生 ,董 事,1970 年生, 硕士 研究 生。1996 年 9 月至 1997 年 3 月 ,在 天津师 范大 学任职 ;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2 月, 在中 亚证 券 天津业 务部 任职 ;2002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在 中化 集团 战略 规划 部任职 ; 2011 年 5 月 起 加入中 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限 公司 ,先 后 担任战略管理部总 经理、 财富管理中心副总 经理兼 财富管理中心投资 管理部 总经理等职务, 现 任中国 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有 限公 司投 资发 展部 总经 理。 张苏彤 先生 , 独 立董 事, 1957 年 生, 中共 党员 , 博 士 研究生 。 1975 年 12 月到 1978 年 3 月,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在陕西 重型 机器 厂任 职;1982 年 7 月到 1985 年 9 月 , 在陕 西省 西安 农业 机械 厂任助 理工 程师 ; 1987 年 7 月到 1989 年 5 月,在 陕西 省西 安农 业机 械厂任 工程 师、 车间 副主 任;1989 年 5 月到 2000 年 4 月, 在陕 西财 经 学院财 会学 院任 教授 、系 主任;2000 年 4 月到 2003 年 3 月 ,在 西安 交通大 学会 计学 院任 教授 、系主 任; 2003 年 3 月到 2016 年 12 月在 中国 政 法大学 民商 经济 法 学院财 税金 融法 研究 所任 副所长 、 教 授、 研究 生导 师,2016 年 12 月 至今 在 中国政 法大 学商 学 院会计 研究 所任 教授 、研 究生导 师。 廖振中 先生 ,独 立董 事,1977 年 生, 法学 硕士 研究 生。2003 年到 2014 年 , 在西南 财经 大 学法学 院任 讲师 ;2014 年 至今 , 在 西南 财经 大学 法 学院任 副教 授 。 兼 任四 川 亚峰律 师事 务所 兼 职律师,成都市传 媒集团 新闻实业有限公司 外部董 事,乐山市嘉州民 富村镇 银行独立董事, 成 都市中 级人 民法 院专 家调 解员, 四川 省住 建厅 海绵 城市建 设专 家委 员会 成员 。 王艳艳 女士 , 独立 董事 ,1980 年 生 , 中 共党 员, 会计 学博士 。2007 年 8 月到 2008 年 8 月, 在美国 休斯 敦大 学从 事博 士后研 究工 作;2008 年 6 月到 2010 年 12 月, 在厦 门大学 财务 与会 计 研究院 任助 理教 授;2011 年 1 月到 2014 年 7 月 ,在 厦门大 学管 理学 院任 副教 授;2014 年 8 月 至今, 在厦 门大 学管 理学 院任教 授。 徐加根 先生 ,独 立董 事,1969 年 生, 中共 党员 ,西 南财经 大学 教授 。1991 年至 1996 年在 中国石 化湖 北化 肥厂 工作 ;1996 年至 1999 年, 在 西南财 经大 学学 习;1999 年至今 ,在 西南 财 经大学 任教 ,现 任西 南财 经大学 金融 创新 与产 品设 计研究 所副 所长 。 2 、监 事会 张建华 女士 , 监 事,1969 年生, 高级 经济 师。 曾就 职于四 川新 华印 刷厂 、 成 都科力 风险 投 资公司、成都工商 信托有 限公司、衡平信托 有限责 任公司。现任中铁 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金融 同 业部总 经理 。 刘郁飞 先生 , 监 事,1973 年生,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ACCA 。 曾就 职于 中国 林业 科学研 究院 、 中林绿源科技有限 责任公 司、同新会计师事 务所、 中国德仁集团有限 公司、 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 事务所。现任职中 国对外 经济贸易信托有限 公司运 营稽核部(原内控 稽核部 、审计稽核部) 总 经理。 魏玲玲 女士 , 监 事,1970 年生, 中级 经济 师。 曾任 职于深 圳石 化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 夏 证券深 圳振 华路 营业 部。 现任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集中 交易 部总 经理 。 汪兀先 生 , 监 事 ,1983 年 生。 曾任 职于 宝盈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 、 融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现 任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稽 核部 总经 理、 风险 管理部 总经 理。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李文众 先生 ,董 事长 、代 任总经 理( 简历 请参 见董 事会成 员) 。 张瑾女 士, 督察 长,1964 年生, 工学 学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工商 银行 安徽 省分 行科技 处、 华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安证券 有限 公司 深圳 总部 投资银 行部 、 资产 管理 总 部。2001 年加 入宝 盈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监察 稽核 部总 监助 理、 副总监 、总 监,2013 年 12 月起 任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丁宁先 生, 副总 经理 ,1976 年生, 硕士 ,高 级经 济 师。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职 于 安徽省 马鞍 山钢 铁股 份有 限公司 。2003 年 6 月至 2010 年 9 月担 任中 铁信 托 有限责 任公 司综 合 管理部 、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2010 年 9 月至 2016 年 11 月 担任 中铁 信托 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 理部、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2015 年 12 月起 担任 宝 盈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工 委、纪 工委 书记 , 现任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党工 委书 记 、 纪 工委 书记 、 董事 会秘 书。2017 年 3 月起 兼任中 铁宝 盈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葛俊杰 先生 , 副 总经 理,1973 年 生, 硕士 。 曾 任职 于深圳 市政 府外 事办 公室 、 深圳 市政 府 金融发 展服 务办 公室 。2007 年加 入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 任研 究员 、总 经理办 公室 主任 、 专户投 资部 总监 ,现 任副 总经理 、投 资经 理。 4 、基 金经 理简 历 蔡丹女士,中山大学 概率 论与数理统计硕士。 曾任 职于网易互动娱乐有 限公 司、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2011 年 9 月至 2017 年 7 月 任职 于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金 融研 究 所金融 工程 研究 员 、 资 产 管理部 量化 投资 经理 、 执 行董事 。2017 年 7 月加 入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现任 宝盈 中证 1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宝盈 策略 增长 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宝盈中 证 1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历 任基 金经 理姓名 及管 理本 基金 时间 : 郭骁,2015 年 8 月 27 日至 2017 年 8 月 17 日; 盖俊龙 ,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2016 年 8 月 20 日; 温胜普 ,2010 年 2 月 8 日至 2015 年 7 月 10 日 ; 张小仁 ,2013 年 8 月 23 日至 2014 年 9 月 26 日; 余述胜 ,2011 年 8 月 17 日至 2013 年 8 月 1 日。 5 、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 下: 本公司 公募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包括 : 丁宁先 生( 主席 ) : 宝盈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张志梅 女士 ( 秘书 长) : 宝 盈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权益 投资部 总经 理 , 宝 盈泛 沿 海区域 增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 新兴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葛俊杰 先生 (委 员) :宝 盈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投 资经 理。 邓栋先 生 (委 员) : 宝盈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宝 盈安 泰短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刘李杰 先生 ( 委员 ) : 宝 盈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量 化投 资部总 经理 , 宝盈 策略 增 长混合 型证 券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投资基 金、 宝盈 资源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肖肖先生(委员 ) :宝 盈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 ) , 宝盈 优势产业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宝盈新锐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 资源优选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宝 盈新 价值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魏玲玲 女士 (委 员) :宝 盈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集 中交 易部总 经理 。 李颖女 士( 秘书 ) : 宝盈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权益 投资 部秘书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下 职责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 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 守《证券法 》 ,并建立 健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 止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 守《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 度,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以 下《 基金 法》禁 止的 行为 发生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5) 向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者 债 券; (6) 买卖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 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人及其 它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 本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 式 为其 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 司为 防范和化解风险,保 证经 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 展规 划,在充分考 虑内外部环境的基 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 管理方法、实施操 作程序 与控制措施而形 成 的系统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内 部控 制大 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分 组成 。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 健运 作,有效防止和化解 公司 经营过程中的风险, 最大 程度保护基金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等法律法规及《 宝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章 程》 ,制定 《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 》 , 作为公 司经 营管 理的 纲领 性文件 ,是 制定 各项 规章 制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 立内 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 有效 性承担最终责任,公 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有 效执 行承 担责 任。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公司实 行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是: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 合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持有 人和 资 产委托 人的 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公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 节,并 适用 于公 司每 一位 员工; (2) 审慎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 部管 理 制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 险、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内 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 的行动 指南 ; 执行内 部控 制制 度不 能有 任何例 外,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5) 适时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针 、 经营 理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法 律、 法规 、政 策等 外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修改和 完善 。 3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体 系 及管理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 的制度构成。按照其 效力 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 个层面是公司 章程;第二个层面 是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它 是公司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的基础 和依据;第三个 层 面是公司基本管理 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 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的 需要制 定的各种制度及 实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施细则等。它们的 制订、 修改、实施、废止 应该遵 循相应 的程序,后 者的内 容不得与前者相 违 背。 公司各 项制 度的 制订 必须 满足以 下几 个要 求: (1)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 和监管 部门 的有 关规 定; (2) 符合 公司 业务 发展 的 需要; (3) 符合 全面 、审 慎、 适 时性原 则; (4) 授权 、监 督、 报告 、 反馈主 线明 确; (5) 权利 与职 责、 考核 、 奖惩相 对应 。 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 控制 委员会,负责公司整 体风 险控制的目标和政策 ,监 督风险控制措 施的落实情况,并 对公司 日常经营、高级管 理人员 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评 估。同时,公司 设 督察长、风险管理 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定期 对公司 制度进行检查、评 价,并 出具专题报告。督 察长的专题报告报 董事会 ,董事会向公司总 经理提 出修改意见,并由 总经理 负责落实。风险 管 理委员会、监察稽 核部的 报告报公司总经理 ,总经 理向有关机构、部 门提出 修改意见,由相 关 机构和部门负责落 实。各 机构、各部门定期 对涉及 到本机构、本部门 的制度 进行检查和评价 , 并负责 落实 有关 事项 。 4 、内 部控 制基 本内 容 公司内部控制的内容 包括 环境控制、业务控制 、信 息披露控制、信息技 术系 统控制、会计 系统控 制、 监察 稽核 控制 以及其 他方 面控 制。 (1) 公司环 境控 制 公司环 境控 制主 要包 括治 理结构 控制 、授 权控 制、 内部交 易控 制和 关联 交易 控制等 。 ① 治理结构的控制是 指公 司建立健全科学的法 人治 理机构,主要内容为 :严 格按照现代企 业制度的要求,建 立符合 公司发展需要的健 全的组 织结构,充分发挥 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 职能,保护投资者 利益和 公司合法权益;建 立决策 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 效的运营机制, 包 括建立民主、透明 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 则,高 效、严谨的业务执 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 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建立相互监督、相 互制约 的部门、岗位及业 务流程 ,形成严密有效 的 内控防 线。 ② 公司业务授权制度 主要 包括:股东会、董事 会和 监事会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 职权,健全公 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 保公 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 行。公司章程对股 东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 职权范围和运作方 式,对 董事、监事的职责 作了明 确规定,保证了股 东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 有 效运作;公司实行 董事会 领导下的总经理负 责制, 公司各部门在总经 理授权 范围内行使相应 职 能。公司制定了总 经理工 作细则,对总经理 的权限 、工作方式、总经 理决定 的执行和反馈等 作 了明确规定,公司 各部门 均向总经理负责; 各项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 遵守管 理层制定的操作 规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程,经 办人 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须 在其 业务 授权 范围 内进行 。 ③ 公司内幕交易控制 主要 内容包括:对内部交 易行 为的范围作明确规定 ,明 确禁止内幕交 易行为的发生。公 司投资 管理制度明确禁止 内幕交 易,监察稽核部对 此定期 进行检查;公司 加 强对员 工职 业道 德教 育和 对员工 行为 的检 查 , 防 止违 反监管 机构 关于 基金 从业 人员行 为的 规范 , 或公司员工行为准 则的行 为;建立集中交易 制度、 防火墙制度、信息 控制制 度和投资限制制 度 等,防止基金投资 中内幕 交易的发生;建立 和完善 电脑监控系统,由 监察稽 核部实时监控基 金 的投资 和交 易活 动, 尤其 是大额 买卖 和频 繁买 卖现 象。 ④ 公司关联交易控制 主要 内容包括:健全公司 治理 结构,建立合理的决 策程 序,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的作用。 公司规 定关联交易需经股 东会 多 数同意,并需独立 董事同 意;严格分离公 司 自有资金和基金资 金的运 作,由监察稽核部 定期跟 踪公司自有资金运 用情况 ,避免利益冲突 的 发生;加强投资过 程中关 联交易的控制,通 过设置 股票投资限制名单 、利用 电脑系统加强对 投 资行为 的控 制等 措施 ,防 止侵害 基金 投资 人合 法权 益和公 司利 益的 关联 交易 。 (2) 业务控 制 业务控制是指以公司 开展 的各类业务为对象的 控制 ,主要包括投资管理 业务 控制和市场开 发业务 控制 。 ① 投资 管理 业务 控制 投资管理是公司的 主要业 务,为此公司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 务 的性质和特点,并 结合公 司具体情况,制定 了严格 的管理规章、操作 流程和 岗位手册,明确 揭 示了不 同业 务可 能存 在的 风险点 并应 当采 取的 控制 措施。 公司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主 要包括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 资决策 业务 控制 、 基 金交 易业务 控制 等 。 研究业务控制的主要 内容 包括:研究工作应保 持独 立、客观,为此公司 独立 设立研究部, 在组织架构上保证 其独立 性;建立严密的研 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 学、有 效的研究方法: 公 司在多年积累的基 础上, 集合全体研究员的 智慧, 归纳和总结出《宝 盈基金 行业和上市公司 研 究指引 》 , 作 为公 司研 究的 指导 ; 根 据基 金合 同要 求 和各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 在 充分研 究的 基础 上 建立了公司股票池 ,并建 立各基金的股票备 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 业务交 流制度,保持通 畅 的交流渠道;建立 研究报 告质量评价体系: 公司对 研究报告的要求做 到客观 、独立,并结合 其 质量和 数量 ,以 及基 金经 理对研 究报 告的 评价 进行 综合考 核。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 要内 容包括:投资决策须 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符合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投资目 标、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 组合和投资限制等 要求; 健全投资决策授 权 制度,明确界定投 资权限 ,严格遵守投资限 制,防 止 越权决策:公司 实行投 研团队负责制, 通 过建立基于投资决 策委员 会、投资人员、研 究人员 、风险管理人员四 位一体 的客观化投资研 究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平台、相互制衡的 决策机 制,强调团队协作 ,减少 主观判断失误,确 保投资 的客观化。公司 基 金管理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为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人 数原 则上 不超过 7 人, 其 表 决机制为集体决策 、有效 制衡,主席有一票 否决权 ;基金经理的投资 权限有 严格限定,必须 按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的资 产配置构建组合, 重大投 资项目还需根据其 投资权 限经过投资决策 委 员会或其执行委员 批准; 集中交易部和监察 稽核部 则对投资权限制度 实行有 效的监控;投资 决 策应当有充分的投 资依据 ,重要投资要有详 细的研 究报告和风险分析 支持, 并有决策记录: 公 司投资管理制度要 求重大 投资项目必须有公 司内部 研究报告支持,并 经投资 决策委员会或其 执 行委员批准。上述 过程均 要求以书面形式进 行,相 关记录要求永久保 存;建 立投资风险评估 与 管理制度,在设定 的风险 权限额度内进行投 资决策 ;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包 括 投资组 合情 况、 是否 符合 基金产 品特 征和 决策 程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 等内 容。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 要内 容包括:基金交易实 行集 中交易制度,公司设 立集 中交易部,基 金投资的所有交易 均 需通 过集中交易部进行 ,基金 经理不得直接进行 交易; 同时,公司在集 中 交易部设集中接单 员,基 金经理的交易指令 均需通 过集中接单员统一 接收和 分配,从而防止 了 可能的交易违规行 为;公 司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 警系统和交易反馈 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 设 施:公司在交易环 节已建 立预警机制,并设 定了基 金交易的限制措施 ,超过 交易权限的,系 统 自动禁止执行。交 易员每 日向基金经理反馈 交易信 息,发现异常情况 的,则 向监察稽核部和 投 资总监报告;投资 指令应 当进行审核,确认 其合法 、合规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现指令违 法 违规或者其他异常 情况, 应当及时报告相应 部门与 人员;公司执行公 平的交 易分配制度,确 保 不同投 资者 的利 益能 够得 到公平 对待 : 公 司交 易系 统设定 的交 易原 则为 “ 时 间 优先、 价格 优先 ” ; 在时间、价格均相 同的情 况下,则采用公平 交易机 制,从而保证了公 平对待 各基金;建立完 善 的交易记录制度, 每日投 资组合列表等应当 及时核 对并存档保管;公 司对场 外交易、网下申 购 等特殊 交易 制定 了相 应的 流程和 规则 。 ② 市场 开发 的业 务控 制 主要内容包括:建立 明确 的职责分工,实行岗 位分 离制度,保证各项业 务的 有效性和可靠 性,同时加强内部 制衡机 制,防止错误和舞 弊行为 发生;完善产品设 计流程 ,新产品开发必 须 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 定,新产品推出前 应进行 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进行 风险识别,提出 风 险控制措施,并按 决策程 序报批;制定基金 销售的 标准化流程,并选 用先进 的电子销售系统 , 不断提供基金销售 的服务 质量和避免差错的 发生。 制定统一的客户资 料和销 售资料管理制度 , 妥善保管各类资料 ,并对 客户资料严格保密 ;制定 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和工作 流程,做好账户 管 理工作,加强对交 易与非 交易过户的注册登 记过户 ,加强对账户、注 册登记 资料的管理,加 强 对有关 账户 、注 册登 记信 息的传 递管 理。 (3) 信息披 露控 制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公司 建立 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 由监察稽核部 指定专 人进 行信 息的 组织 、审核 和发 布, 保证 了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4) 信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 要求,遵循安全性、 实用 性、可操作性原则, 公司 制定了严格的 信息系 统的 管理 规章 、操 作流程 、岗 位手 册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的 设计 开发符合国家、金融 行业 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 写完整的技术 资料;公司的办公 系统和 交易系统等均设定 了不同 的权限,并根据员 工岗位 授予不同权限。 同 时公司通过内外网 分离制 度、防火墙制度等 管理措 施,确保系统安全 运行。 公司计算机机房、 设备、网络等硬件 要求应 当符合监管机构的 有关标 准。信息技术部建 立了设 备运行和维护责 任 制,严 格划 分业 务操 作、 技术维 护等 方面 的职 责, 从而保 证了 系统 的完 全、 稳定运 行。 公司规定信息技术系 统设 计、软件开发等技术 人员 的权限仅限于系统维 护, 不得介入实际 的业务操作,并要 求其密 码口令定期更换, 数据库 和操作系统的密码 口令则 分别由不同人员 保 管。 信息数据涉及到基金 投资 信息和投资人个人信 息, 属公司重要机密材料 。为 此,公司制定 了相应的信息数据 管理制 度,确保信息数据 的安全 、真实和完整;相 关信息 要求每日备份, 计 算机交 易数 据的 授权 修改 程序需 经部 门负 责人 和监 察稽核 部同 意。 对电子 信息 系统 控制 包括 : ① 电子信息系统的项 目立 项、设计、开发、测 试、 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 实施 明确的责任管 理,严 格划 分软 件设 计、 业务操 作和 技术 维护 等方 面的职 责; ② 强化电子信息系统 的相 互牵制制度,建立系 统设 计、软件开发等技术 人员 与实际业务操 作人员 相互 独立 制; ③ 建立计算机系统的 日常 维护和管理,禁止同 一人 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 令和 数据库管理系 统口令 ; ④ 建立电子信息系统 的安 全和保密制度,保证 电子 信息数据的安全、真 实和 完整,并能及 时、准 确的 传递 到各 职能 部门; ⑤ 严格 计算 机交 易数 据 的 授权修 改程 序, 建立 电子 信息数 据的 定期 查验 制度 ; ⑥ 指定 专人 负责 计算 机病 毒防范 工作 ,建 立定 期病 毒检测 制度 等。 (5) 会计系 统控 制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 计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办 法》 、 《企 业财务通则》等国 家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制 订了基 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制 度、会计工作操 作 流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从而 建立 了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的会 计系 统控 制。 公司会计部门严格贯 彻岗 位分离、人员分离制 度, 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 明确 各会计岗位职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责,严 禁需 要相 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公司管理的基金以基 金为 会计核算主体,独立 建账 、独立核算,从而保 证了 不同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记、账户 设置、 资金划拨、账簿记 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同时 ,公司 基金会计核算独 立 于公司 会计 核算 。 公司主 要通 过以 下会 计控 制措施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 的正常 运转 : 凭证制度:通过凭证 设计 、登录、传递、归档 等一 系列凭证管理制度, 确保 正确记载经济 业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 账务组 织和 账务 处理 体系 :正确 设置 会计 账簿 ,有 效控制 会计 记账 程序 。 复核制 度: 重要 信息 要求 双人复 核, 以防 止会 计差 错的产 生。 (6) 监察稽 核控 制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 责组 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 核工 作,对董 事会负责。 督察 长经董事会聘 任,其 任免 需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为保证 督察 长切 实履 行职 责, 公 司规 定督 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 。同时 ,督察长应当定 期 和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具 体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对 总经理负责。为保证 监察 稽核部切实履 行职责,公司制定 了监察 稽核制度,对监察 稽核的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 律等作 了明确规定。监 察 稽核部 定期 向管 理层 和中 国证监 会报 告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 发现 违规 行为及 时报 告。 5 、内 部控 制措 施 内部控制措施是落实 公司 风险控制理念,确保 公司 运作和基金投资合法 合规 的重要环节, 为此公 司根 据现 有业 务环 节,制 定了 一整 套内 部控 制措施 ,主 要包 括: 为 落实 “ 自上 而下 ” 再 “ 自下而 上 ” 的风险 控制理念 ,管理 层承诺 对风险控 制负有全 部责任 , 确保公 司制 定的 各项 内控 制度应 适用 于公 司所 有部 门、业 务环 节及 岗位 ,并 能贯彻 执行 。 为落实 “ 全 员参 与 ” 理 念, 公司明 确划 分了 各岗 位职 能权职 ,层 层落 实控 制措 施: ① 投资 决策 、投 资执 行、 交割、 评价 由不 同部 门负 责,以 达到 层层 控制 的效 果。 ② 重要 的交 易事 项由 交易 主管复 核, 确保 其正 确与 安全。 对公司 风险 控制 制度 、程 序通过 不同 形式 、不 同层 面的培 训, 使公 司员 工熟 知并采 用: ① 订立 切实 可行 的内 控制 度与标 准运 用程 序。 ② 对员 工进 行风 险控 制培 训。 ③ 在公 司办 公系 统公 布公 司规章 及信 息库 ,方 便员 工取阅 参考 。 ④ 加强 员工 风险 意识 培训 ,培养 其对 风险 的高 度敏 感性。 建立管 理风 险的 关键 指标 监控系 统: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① 定期 检查 内部 控制 制度 执行情 况时 , 对于 不符 规定 或未达 控制 标准 的事 项作 持续的 跟 踪 。 ② 通过检查内部控制 制度 的执行情况,对内部 控制 制度定期作自我评估 ,审 查各业务程序 是否符 合现 实情 况的 要求 ,并随 时修 正。 建立独 立的 内部 与外 部 稽 核制度 : ① 设立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部 门,制 定稽 核制 度, 并由 专人负 责实 施。 ② 必要时,公司可通 过会 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进 行外部稽核,推动公 司风 险控制的不断 完善。 建立信 息保 密制 度: ① 公司建立严格的防 火墙 制度,尤其是公司的 投资 研究部门、会计清算 部门 和信息技术部 门,要 求对 掌握 的基 金投 资和投 资人 信息 严格 保密 ,从而 维护 投资 人权 益。 ② 非业 务相 关人 员, 不得 取阅客 户或 基金 管理 的相 关资料 。 ③ 交易时间内严禁基 金经 理、交易员等与投资 业务 有关的人员使用个人 的通 讯设备,移动 电话须 交监 察稽 核部 统一 保管。 建立危 机处 理机 制: ① 制定 危机 处理 计划 ,并 通过演 练确 保其 可行 性。 ② 成立 危机 处理 领导 小组 和工作 小组 ,保 证危 机处 理计划 的有 效执 行。 ③ 根据 行业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定 期检 查危 机处 理计 划的可 行性 和有 效性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 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股 票代 码 601939) 。 2018 年 6 月末 , 本 集团 资 产总 额 228,051.82 亿 元, 较 上年末 增 加 6,807.99 亿元 , 增幅 3.08% 。 上半年 , 本 集团 盈利 平稳 增 长, 利 润总 额较 上年 同期 增 加 93.27 亿元 至 1,814.20 亿 元, 增 幅 5.42% ; 净利润 较上 年同 期增 加 84.56 亿 元至 1,474.65 亿元 , 增幅 6.08% 。 2017 年, 本集 团先 后荣 获 香港 《亚 洲货 币》 “2017 年 中国最 佳银 行” , 美 国 《 环 球金融 》 “2017 最佳转 型银 行” 、 新加 坡 《 亚洲银 行家 》 “2017 年中 国 最佳数 字银 行” 、 “2017 年 中国最 佳大 型零 售银行奖 ” 、 《银行家 》 “2017 最佳金融创 新奖”及中 国银行业协会“年 度最具 社会责任金融 机 构” 等 多项 重要 奖项。 本 集团在 英国 《银 行家》 “2017 全 球银 行 1000 强” 中 列第 2 位; 在美 国 《财富 》 “2017 年世 界 500 强排 行榜 ”中 列第 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 资产 托管业务部,下设综 合与 合规管理处、基金市 场处 、证券保险资 产市场 处、 理财 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 清 算处、 核 算处、 跨境 托管 运 营处 、 监 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处 室 , 在 安徽 合肥 设 有托管 运营 中心 , 在上 海 设有托 管运 营中 心 上海分 中心 , 共有 员工 315 余人 。 自 2007 年 起 ,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 进行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已 经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 部总 经理,曾先后在中国 建设 银行南通分行、总行 计划 财务部、信贷 经营部任职,并在 总行公 司业务部、投资托 管业务 部、授信审批部担 任领导 职务。其拥有八 年 托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 托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资 深经理 ( 专业 技术 一级 ) ,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北 京市分 行国 际 部、营业部并担任 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 务和集 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 和 业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资 产托 管 业 务部 资深经 理( 专业 技术 一级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会 计部 , 长期从 事托 管业 务管 理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战 略客户 部, 长期 从事 客户 服务、 信贷 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曾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 部, 长期从事海外 机构及海外业务管 理、境 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 融机构客户营销拓 展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一 直秉 持“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 ,不断 加强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 职责,切实维护 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为 资产委托人提供高 质量的 托管服务。经过多 年稳步 发展,中国建设 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 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 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 投资基 金、社保基金、 保 险 资 金、 基本 养 老个 人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 年金 等产 品 在内 的托管 业 务体 系, 是目 前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8 年二 季度 末, 中 国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857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建 设银 行先 后 9 次获 得 《全 球托 管人 》 “中 国最 佳托管 银行 ” 、4 次获 得 《 财资》 “中 国最 佳 次托管 银行 ” 、 连 续 5 年 获 得中债 登 “优 秀资 产托 管 机构 ” 等 奖项 , 并 在 2016 年被 《环 球金 融》 评为中 国市 场唯 一一 家 “ 最 佳托管 银行 ” 、 在 2017 年 荣 获 《亚 洲银 行家》 “最 佳托 管系统 实施 奖”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 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 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 、严格 监 察,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 行,保证基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 险与 内控管理委员会,负 责全 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 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检查 指导。资产托管业 务部配 备了专职内控合规 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 控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合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内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 以保证 托管业务的规范操 作和顺 利进行;业务 人员 具备从 业资格;业务管 理 严格实 行复 核 、 审 核、 检 查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 中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 务操作 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防 止人为 事故的发生,技 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 配套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运 作。利用自行 开发的 “ 新一 代托 管应 用 监督子 系统 ”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作基金的投资 比例、 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 常为基 金投资运作所提 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 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 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 提 取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通 过新 一代 托管 应用监 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 况进行 监控,如发现投资 异常情 况,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风 险提示,与基金管 理人进 行情况核实,督 促 其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 项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通过 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 现基 金涉嫌 违规 交易 ,电 话或 书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如有 必要 将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宝盈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深圳 特区 报业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文众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400-8888-300(全国 统一 , 免长途 话费 ) 传真:0755-83515880 联系人 : 梁 靖、 李依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69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ecitic.com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联 系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10)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公司网 址:www.drcbank.com (11 )郑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 环 22 号郑 银大 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967585 公司网 址:www.zzbank.cn (12)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西 路 768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13)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 际金 融 中心 A 座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14)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鸿安 国际 大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95587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5)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1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17)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0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1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19)中 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95551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 、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1)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3389888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22)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9 、9557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2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24)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2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25)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 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2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597 、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27)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联系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85022313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28)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6、10 、12 、15 、16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95309 公司网 址:www.dxzq.net (29)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公司网 址:www.dwjq.com.cn (30)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1)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32)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33)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34)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35)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金融一 街 8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36)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江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公司网 址:www.stocke.com.cn (37)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38)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国 海 大厦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39)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40)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41)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联系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凤凰 中大 道 1115 号北 京银 行大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公司网 址:www.gszq.com (42)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43)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44)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23-000 公司网 址:www.csco.com.cn (45)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6-20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公司网 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6)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大 厦 17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2 公司网 址:www.jyzq.com.cn (47)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48)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联系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9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7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9)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86-10) 6505 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50)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大 厦 47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51)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52) 九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客户服 务电 话:95305 公司网 址:www.jzsec.com (53)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 际大 厦 20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99-886 公司网 址 :www.gwgsc.com/m (54)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公司网 址:www.txsec.com (55)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27 层 2704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8394688 公司网 址:www.xinlande.com.cn (5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5650688 公司网 址:www.hexun.com


(57)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陆 家嘴 金 融服务 广场 二 期 11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址:www.erichfund.com.cn (58)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Halo 广场 4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5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 或 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60)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文一 西 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61)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62)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807362 公司网 址:www.cifcofund.com


(63)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客户联 系电 话:400-876-9988 公司网 址:www.wy-fund.com (64) 上海 汇付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 黄河 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公司网 址:www.hotjijin.com (65) 北京 唐鼎 耀华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9 号 A 座 1504/1505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9868 公司网 址:www.tdyhfund.com (66)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 (67)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68)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 903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69)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 路 1 号保 利国 际广场 南 塔 1201-1203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70)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址:www.dtfunds.com (71)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 址:www.lingxianfund.com (72)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1098 号浦 江国 际 金融广 场 53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公司网 址:www.leadfund.com.cn (73)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74) 北京 格上 富信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中 青大 厦 七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公司网 址:www.igesafe.com (75) 浙江 金观 诚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登云 路 43 号金 诚集 团 10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8-1888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76)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河南 自贸 试验 区郑州 片区( 郑东) 东风 东路 东、 康 宁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 间 客户服 务电 话:400-555-671 公司网 址:www.hgccpb.com (77)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北旺 东 路 10 号院 西区 8 号楼新 浪总 部大 厦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78)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86) 深圳 富济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79) 深圳 富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 35 层 01B 、 02、 03 、 04 单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 址:www.fujiwealth.cn (80) 上海 联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8-11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81)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天津 市滨 海新 区泰 达 MSD 商务 区 C 区 28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0889 公司网 址:www.gomefund.com (82)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 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址:www.jnlc.com (83) 凤凰 金信 (银 川)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宁夏 银川 市金 凤区阅 海湾 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0-5919 公司网 址:www.fengfd.com (84)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体北 路 甲 2 号 盈科 中心 东门 2 层 2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公司网 址:www.hongdianfund.com


(85) 杭州 科地 瑞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上塘 路 15 号武 林时 代 20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 址:www.cd121.com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86) 上海 中正 达广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公司网 址:www.zzwealth.cn (87)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 海街道 科技 园中 区科 苑路 15 号科 兴科 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30-0660 公司网 址:www.jfzinv.com (88) 奕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89) 深圳 新华 信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3 号华 嵘大 厦 1806 单元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0-5767 公司网 址:www.xintongfund.com (90)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苑 10 号楼 10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公司网 址:www.zhixin-inv.com (91) 江苏 汇林 保大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南京 市新 街口 中山东 路 9 号天 时国 际商 贸大 厦 11 楼 E 座 客户服 务电 话:025-56663409 公司网 址:www.huilinbd.com (92)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9-9288 公司网 址:danjuanapp.com (93)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杨高 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 金 融广 场 3 号楼 5 层 01 、02 、03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公司网 址:www.wacaijijin.com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94)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95) 喜鹊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513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7719 公司网 址:http://www.xiquefund.com/ (96) 济安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 路 16 号院 1 号 楼 冠捷大 厦 3 层 307 单元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3-7010 公司网 址:www.jianfortune.com (97)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988-511 公司网 址:www.kenterui.jd.com (98)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丰盛 胡 同 28 号 太平洋 保险 大 厦 A 座 5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95 公司网 址:www.wanjiawealth.com (99) 腾安 基金 销售 (深 圳)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天二 路 33 号 腾讯 滨海 大 厦 1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95017( 拨 通后 转 1 转 8) 网址:https://www.tenganxinxi.com/ (100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紫 竹国 际 大厦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101 )成 都华 羿恒 信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蜀锦 路 88 号新 中泰 国际 大 厦 1 号楼 32F2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10-009 公司网 址:www.huayihengxin.com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102 )民 商基 金销 售( 上 海)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张杨 路 707 号 生命 人寿 大厦 32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206003 公司网 址:www.msftec.com (103 )一 路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宝盛南 路奥 北科 技 园 20 号 楼国泰 大 厦 9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104 )中 民财 富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7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6-5716 公司网 址:www.cmiwm.com (105 )联 储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岗 厦社 区深 南大 道南侧 金地 中心 大 厦 9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620 6868 公司网 址:www.lczq.com (106 )华 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 商务大 厦 8 楼 客服电 话:400-188-3888 公司网 站: www.chinalin.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注册登 记人 名称 :宝 盈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深圳 特区 报业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文众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466 联系人 :陈 静瑜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 海源 泰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厦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厦14 楼 负责人 : 廖海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经办律 师: 廖 海、 刘佳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罗佳


联系人 :罗 佳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宝盈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依 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本次 募集 已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 【2009 】1218 号 《关 于核 准宝 盈中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核 准, 自 2010 年 1 月 4 日起 向社会 公开 募集 。 截至 2010 年 2 月 3 日, 基 金募集 工作 已顺 利结 束。 本次募 集净 销售 额 为 281,223,192.88 元人 民币, 有效 认购户 数 为 1,845 户。 认购 资金在 基金 验资确 认日 之前 产生 的银 行利息 共 计 18,194.77 元 , 折算为 基金 份额 分别 计入 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账 户,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上述 资金 已于 2010 年 2 月 5 日 全额 划入 本基金 在托 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的 宝盈 中证 100 指 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专户。 按照 每份 基 金单位 面值 人民 币 1.00 元 计算, 本次 募集 期募 集的 基金份 额及 利息 转份 额共 计 281,241,387.65 份。 其中,宝盈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 简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从业人 员认购 持有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为 0 份 (含 募集 期利息 结转 的份 额) ,占 本 基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为 0% 。 (一) 基金 类别 股票 指数 型。 (二)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 期。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募集 期内 ,在 基金 募集总 份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 , 且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 决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后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 间达 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 ,基 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 基 金合同 生效前,投 资者的 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商业银 行,不得动用。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 内产 生的 利息将 折合 成基 金份 额归 投资者 所有 。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 法》和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 募集符合有关 条件,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 并于 2010 年 2 月 8 日 获中 国证 监 会基金 部函[2010]65 号 文 书面确 认, 基金 合同 自该 日起正 式生 效。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本 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额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有 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达 不 到 200 人, 或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人 民 币 5,000 万 元,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说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 以及解 决方 案。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和 赎 回 (一) 申购 、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本 基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 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二) 申购 、赎 回办 理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 申购 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 时间 (即开放日)为上海 证券 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日 。 在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销售 机构 约定后 另行 公 告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 整,但此项调整不 应对投 资者利益造成实 质 影响。 基金 管理 人将 有关 调整的 公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实施 日 3 个工作 日前 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2 、申 购的 开始 时间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不超 过三个 月开 始办 理申 购。 3 、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不超 过三个 月开 始办 理赎 回。 4 、 在确 定申 购开 始时 间与 赎回开 始时 间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于开 放 日 3 个 工作日 前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 上述 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 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 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 人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 生巨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 有 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投资人 通过 销售 机构 申购 本基金 时,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1 元 ,追 加申 购 最低金 额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 不低于 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 据自己的情况调整 首次最 低申购金额和最 低 追加申 购金 额限 制; 通过 直销机 构申 购本 基金 ,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 元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 1 元。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本基 金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的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上 限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回 时, 每次 对本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不得 低 于 1 份 基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 份的 ,在 赎回 时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申购 与赎 回的 有关 数额限 制, 调整 结果 必须 至少在 3 个工 作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六) 基金 的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1 、申 购费 用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的规 定 ,基金申购费用是 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 的手续费,按申购 金额的 一定比例收取,由 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 资产。 本基金在申购时 收 取申购 费用 ,申 购费 率按 申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 具体费 率如 下: 申 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100 万≤ M<3 00 万 0.8% 300 万≤ M<5 00 万 0.3% 500 万≤M 固定费 用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 投资 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 用,具体办理 规则和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在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明 确后 执行 。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持有 期递减 ,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 总金额 的 1.5% 。 本 基金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 述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 金将 持续 持有期 大于 等 于 7 日 的投 资者的 赎 回 费用 的 75% 作 为注册 登记 费, 剩 余 25% 留作基 金资 产。 具 体费率 如下 : 3 、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 、 赎回费 率的 , 应事 先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在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应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开 始 实施前 3 个工 作 日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公告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 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 定 交易 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 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 人定 期或 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10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赎回期限(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 7 日≤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 2 年 0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申购份 额=98,814.23/1.016 =97,258.10 份 2 、本 基金 赎回 支付 金额 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 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 元 ,持有期不足 一年,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056 =10,560 元 赎回费 用=10,560× 0.5% =52.80元 净赎回 金额=10,560-52.80=10,507.20 元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告。本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三位,小数点 后 第四位 四舍 五入 。具 体计 算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 额总份 数。 4 、 申购 份额 、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 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计 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二 位,第 三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在 基金 资 产 中列支 。 5 、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 准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二 位,第三位四舍五 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在 基 金资产 中列 支。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 整,但不得实 质影 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时, 即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 行。 (2)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人 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的前 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对 于当 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 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对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 过 10% 以上 部分的 赎回 申请 进 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 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前段 “ (1) 全额赎 回 ” 或 “ (2) 部分延期 赎回 ” 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 办理。如 该持有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取消 赎回 ,则 其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4) 暂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 已 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 方式 在 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公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时。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接受 某一 投资 者申 购 申请后 导致 其份 额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 (7)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 金管理人应暂停 基 金估值 并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3 、5、7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 金管理人应暂停 基 金估值 并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已接受的赎 回申 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延期支 付最 长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 并 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投 资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 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一)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确 定。投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额, 每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 划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三 )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 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 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结算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 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 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结算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 对 于符合条件的 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四 )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同一登记 结算机 构办理登记结算的 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 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目前可 在宝 盈鸿 利收 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 泛沿 海区 域增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宝盈策略 增长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 核心优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宝 盈资源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增强 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 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 基金 、 宝盈 中证 100 指 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宝 盈新价 值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宝 盈祥瑞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宝 盈科 技 30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宝 盈睿丰 创新 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宝盈先进制造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 新兴产业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 盈转型动力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祥 泰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宝盈优势产 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宝盈新锐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宝盈医疗健康沪港 深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宝盈国 家安全战略沪港深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宝 盈互联网沪港深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宝 盈消费主题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宝盈盈泰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宝盈人 工智能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宝盈安泰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二十 五 只基金 之间 实施 转换 。 1、转 换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费用 加上 转出 与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用 补差 两部 分构成,具体 收取情 况视 每次 转换 时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差异 情况 和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而定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1) 基金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按 照转入 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的差 额收 取补 差费 。 转 出基 金金 额所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低于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的,补 差费 为转 入基 金的 申 购费和 转出 基金 的申购 费差 额。 转出 基金 金额所 对应 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高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的, 补差 费 为 零 。








(2)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按 转出基 金正 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率 收取 费用 。 2 、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转出金 额= 转入 金额 =B× C× (1 -D) / (1+G )+H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E


其中: 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 应赎 回 费率; G 为 对应 的申 购补 差费 率 ;


E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转 入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H 为 转出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 未支付 收益, 若 转出 基金 为 非货币 市场 基金 的, 则H=0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 本基金 10,000 份转换为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A (213006 ) ,假设 转 换当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610 元 , 投 资者 持有该 基金 7 个月 , 对 应 赎回费 为 0. 5% , 申购费 为 1.2% , 宝盈 核心 优势混 合A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163 元, 申购 费为 1.5%, 则投 资者 转换后 可得 到的 宝盈 核心 优势混 合A 基 金份 额为 : 转出金 额= 转入 金额 =10,000× 1.0610× (1 -0. 5%) / (1+0.3% )+0=10,525.37 元 转入份 额=10,525.37/1.163 =9,050.19 份 注: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特别提 示 : 由宝盈 增强 收益 债券A 、 宝盈中 证100 指 数增 强、 宝 盈新价 值混 合、 宝盈 祥瑞 混合、 宝盈 科 技30混合、宝盈先 进制造 混合、宝盈新兴产 业混合 、宝盈转型动力混 合、宝 盈祥泰混合、宝 盈 优势产业混合、 宝 盈新锐 混合、 宝盈医疗健 康沪港 深股票 、宝盈国家 安全沪 港深股票、宝盈 互 联网沪港深混合 、 宝盈消 费主题 混合、宝盈 盈泰纯 债债券 、宝盈人工 智能股 票 、宝盈安泰短 债 债券 转 入宝 盈鸿 利收 益混 合、 宝盈 泛沿 海增 长混 合 、 宝 盈策 略增 长混 合 、 宝 盈核心 优势 混合A 、 宝盈 资 源 优 选 混 合 、 宝 盈 睿 丰 创 新 混 合A 时,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转 入 金 额 在500 万( 含) 到1000 万之间, 在收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 差费时, 将直接按照转入基 金的申购费收取, 不 再 扣 减申 购 原 基 金 时 已 缴纳的1000 元申 购费 。 3 、网 上直 销转 换费 率 根据本 基金 管理 人 2014 年 5 月 7 日 发布 的 《宝 盈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网上 交易平 台费 率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优惠方案调整的公 告》, 投资人在本公司网 上交易 平台使用除招商银 行直联 渠道以外的支付 渠 道,转 换补 差费 率享 受 1 折优惠 ;使 用招 商银 行直 联渠道 转换 为其 他前 端收 费基金 的, 转换 补 差费率 享 受 8 折 优惠 ;标 准转换 补差 费率 为固 定费 用的, 按标 准费 率执 行。 目前宝盈基金网上直 销支 持的银行卡包括:中 国建 设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 中国银行、招 商银行、交通银行 、平安 银行、广发银行、 中国民 生银行、中信银行 、华夏 银行、兴业银行 、 浦发银行、中国工 商银行 、银联通(上海银 联)支 持银行卡、汇付天 下支持 银行卡、快付通 支 持银行 卡、 富友 支付 支持 银行卡 。 4 、业 务规 则 1 )基 金转 换是 指投 资者 可 将其持 有的 本公 司旗 下某 只开放 式基 金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 通过代销机 构、本公司直销柜台及本 公司网站(http://www.byfunds.com ) 转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 另一只 开放 式基 金的 份额 。 2 ) 投 资者 可在 同时 代理 拟 转出基 金及 转入 基金 且能 受理本 公司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处 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 转换只能在同一销 售机构 进行。转换的两只 基金必 须都是该销售机 构 代理的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在同一注册 登记人 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投资 者办理基金转换 业 务时, 转出 方的 基金 必须 处 于可赎 回状 态, 转入 方的 基 金必须 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3 )基金 最低转换转出 份额 为1份。如投资者因赎 回、 转换出和转托管出 导致在 单个销售网 点持有 单只 基金 的份 额余 额不足1份 时, 本公 司有 权 将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该 基金 剩余 份 额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4 )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位 进行申 请 。 投 资者 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时 , 转 出方 的 基金必 须处 于 可赎回状态,转入 方的基 金必须处于可申购 状态。 如果涉及转换的基 金有一 只不处于开放日 , 基金转 换申 请处 理为 失败 。 5 ) 转换 业务 遵循 “ 先 进先 出 ” 的 业务 规则, 即当 投资 者申请 转换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其合 计持 有 的该只 基金 份额 时, 首选 转换持 有时 间最 长的 基金 份额。 6 )基 金份 额在 转换 后, 投 资者 对 转入 基金 的持 有期 限 自转 入之 日起 计算 。 7 ) 基 金转 换采 取 “ 未 知价 法 ” , 即以 申请 受理 当日 各 转出 、 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础 进行计 算。 8 )正 常情况 下,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与过户 登记人 将在T+1 日对 投资者T 日的 基金 转换业 务 申请进 行有 效性确 认, 办 理转出 基金 的权益 扣除 以 及转入 基金 的权益 登记 。 在T +2 日( 含) 后 投资者 可向 销售 机构 查询 基金转 换的 成交 情况 。 9 ) 基金 转换 采用 “ 前端 转前 端 ” 的 模式, 不能 将前 端收 费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后 端收 费基金 份额 , 或将后 端收 费基 金份 额转 换为前 端收 费基 金份 额 。 宝盈增 强收 益债 券A( 基 金 代码 :213007)、宝 盈增强 收益 债 券B( 基 金代 码:213907) 之间 不能 互相 转换。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10 )单 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份额 及净 转出 申请 份额 之和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时,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 额赎回时,基金转 出与基 金赎回具有相同的 优先级 ,本公司可根据 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 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 对于基金转出和基 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 比 例确认 。 (十五) 基金登记 结算机 构只受理国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求的基金份额 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登 记 结算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十六 )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将 可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 务,并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规 则。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 ,通过严格的投资程 序约 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 手段 ,结合增强收 益的主动投资,力 争取得 基金净值增长率与 业绩比 较基准之间的日均 跟踪偏 离度的绝对值不 超 过 0.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7.75% 、 基金 总体 投资 业绩超 越中 证 100 指 数的 表现。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 股票、债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其中 , 中证 100 指数 的成 份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 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增 强型 指数 基金 ,对指 数投 资部 分采 用完 全复制 法, 按照 成份 股在 中证 100 指数 中的基准权重构建 指数化 投资组合,并根据 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 的变化 进行相应调整。 本 基金对 主动 投资 部分 实行 双向积 极配 置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不 低 于 80% 的基 金资产 投资 于中 证 100 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 成分 股, 现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 实际 情况,在基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适当调整主动 投资 部分基金资产 的配置 比例 ,以 争取 实现 对标的 指数 的超 越。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本基金 在建 仓期 内 , 指 数 化投资 部分 将按 照中 证 100 指数 各成 份股 的基 准权 重对其 逐步 买 入,在力求跟踪误 差最小 化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采 取适当方法,以降 低买入 成本。当预期成 份 股发生调整和成份 股发生 配股、增发、分红 等 行为 时,或因基金的申 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 踪 标的指数的效果可 能带来 影响时,或因某些 特殊情 况导致流动性不足 时,或 其他原因导致无 法 有效复制和跟踪标 的指数 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投 资组合管理进行适 当变通 和调整,最终使 跟 踪误差 控制 在一 定的 范围 之内。 本基金对主动投资部 分实 行双向积极配置策略 ,通 过公司内部的数量化 选股 模型,选出流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动性高投资价值好 的品种 ,预期股票市场向 上时对 该类品种进行积极 配置, 预期股票市场向 下 时对股 票进 行低 配或 者不 配并视 情况 适当 提高 固定 收益类 产品 的配 置。 (2) 指数 化投 资部 分股 票 组合的 调整 本基金 所构 建的 指 数 化投 资部分 股票 投资 组合 将根 据中 证 100 指 数成 份股 及 其权重 的变 动 而进行 相应 调整 。 1 )定 期调 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调整 规则 和备选 股票 的预 期, 对该 部分股 票投 资组 合及 时进 行调整 。 2 )不 定期 调整 ① 如果预期目标指数 的成 份股将会发生调整, 本基 金管理人将视当时具 体情 况,在综合考 虑跟踪 误差 和投 资者 利益 的基础 上, 决定 是否 提前 纳入部 分备 选成 份股 ; ② 当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 发、分红等情况而影 响成 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 行为 时,本基金将 根据各 成份 股的 权重 变化 及时该 部分 调整 股票 投资 组合; ③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 和赎 回情况,对该部分股 票投 资组 合进行调整,从 而有 效跟踪标的指 数; ④ 因基准指数成份股 停牌 限制、交易量不足等 市场 流动性因素,使得本 基金 无法依照目标 指数权重购买某成 份股。 本基金管理人将视 当时具 体情况,在综合考 虑跟踪 误差和投资者利 益 的基础 上, 决定 是否 买入 相关的 替代 性股 票; ⑤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 对基 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 定, 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 标的 指数权重投资 的股票资产比例或 个股比 例超过规定限制时 ,本基 金将对其进行实时 调整, 并相应对其他资 产 或个股 进行 微调 ,以 保证 基金合 法规 范运 作; ⑥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定,成份股 在标 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 它特 殊原因 发生相 应变化的,本基金 可以对 该部分股票投资组 合进行 适当变通和调整, 并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 内辅之 以金 融衍 生产 品投 资管理 等, 最终 使跟 踪误 差控制 在一 定的 范围 之内 。 (3) 主动 投资 部分 股票 组 合的调 整 1 )在 成份 股内 进行 有限 度 调整。 本基金通过公司内部 的数 量化选股模型,判断 成份 股的流动性和投资价 值 。 综合考虑交易 成本、交易冲击、 流动性 、投资比例限制等 因素后 ,本基金将有限度 地 对成 份股进行增强性 投 资 。 2 )对 非成 份股 进行 有限 度 调整。 本基金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础 上,选 出 流 动性 高投 资价 值好的 非 成 份股 。 在 预期 股票 市场 向上 时, 精选其 中的 部分 或者 大部 分股票 进行 积极 配置 。 在预期 股票 市场 向下 时, 对非 成 份股 进行 低配 或者 不配。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此外,本基金还将及 时把 握一级市场上新股申 购与 增发的盈利机会,并 适度 进行成份股与 相应可 转换 债券 之间 的套 利操作 ,以 求提 高资 金运 用效率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流动 性管 理的需 要, 选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进行 配置。 在 预期股票市场向下 时, 本基金也可以对包括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在内的 各类固 定收益 类产 品进 行配 置。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 用 利 率预期、收益率曲线 变动 分析、信用度分析、 收益 率利 差分析、 相对价 值评 估等 策略 。 4 、金 融衍 生产 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市场 公认 的定 价技术 ,适 当参 与金 融衍 生产品 的投 资, 以实 现以 下目的 : ① 对冲 某些 成份 股的 特殊 突发风 险和 某些 特殊 情况 下的流 动性 风险 ; ② 适当 利用 金融 衍生 产品 组合的 持有 收益 覆盖 一定 的基金 固定 费用 ; ③ 利用 金融 衍生 产品 的杠 杆作用 ,减 少现 金及 债券 对跟踪 指数 的拖 累 。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证 100 指数× 95%+ 活 期 存款利 率( 税后 )× 5% 中证 100 指 数是 从沪 深 300 指数 样本 股中 挑选 规模 最大 的 100 只股 票组 成样 本股, 它流 动 性高, 可 投 资性 强, 综 合反 映了中 国证 券市 场最 具市 场影响 力的 一批 优质 大盘 企业的 整体 状况 , 其中包 括的 上市 公司 对中 国经济 的发 展具 有举 足轻 重的作 用, 能够 作为 指数 基金的 标的 指数 。 如果中 证 100 指数 被停 止 编制及 发布 ,或 中证 100 指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单纯 更名除 外) ,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更 导致 中证 100 指 数 不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 数或 证券市 场上 有其 他 代表性更强、更合 适作为 投资的指数作为本 基金的 标的指数,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据审慎性 原 则和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更 换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和业 绩比较 基准;并依据市 场 代表性、流动性、 与原 指 数的相关性等诸多 因素选 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数和业 绩比较基准。本 基 金由于上述原因变 更标的 指数和业绩比较基 准,基 金管理人应履行适 当程序 ,报中国证监会 核 准后予 以公 告。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投资 于中证 100 指 数的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预 期 风险收益高于混合 型基金 、债券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 金,属于较高风险 收益预 期的证券投资基 金 产品。 ( 六)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 兼顾 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 基金 的固有特点,通过分 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 产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但 完全按 照标 的 指数的 构成 比例 进行 证券 投资不 受此 限;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但完 全 按照标 的指 数的 构成 比例 进行证 券投 资不 受此 限;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6) 中证 100 指 数的 成份 股 及其备 选成 份股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7)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8)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9)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流通 受 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11)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开 放式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款 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3) 本 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 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4) 如 果 法律 法 规或 者 监管 机 构 以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股 票 指 数期 货及 其 它金 融衍 生 工 具时 , 投资比 例遵 从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除上述 第(7) 、(12) 、(13)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权 分置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 2.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3.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5. 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 何不当 利益。 ( 八)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九)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191,394,295.01 93.44 其中: 股票 191,394,295.01 93.4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8,440,396.00 4.12 其中: 债券 8,440,396.00 4.1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752,873.08 2.32 8 其他资 产 239,893.72 0.12 9 合计 204,827,457.81 100.00 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2.1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 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7,432,893.00 3.64 C 制造业 60,143,130.82 29.4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5,518,572.00 2.70 E 建筑业 8,849,989.00 4.3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961,391.00 0.9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5,405,496.00 2.6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934,547.60 1.44 J 金融业 85,771,809.45 42.01 K 房地产 业 9,870,563.00 4.8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869,586.88 1.4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32,066.00 0.1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合计 190,990,044.75 93.54 2.2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 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354,104.46 0.1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50,145.80 0.02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04,250.26 0.20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股票投资明细 3.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 安 320,890 18,001,929.00 8.82 2 600519 贵州茅 台 14,900 8,791,149.00 4.31 3 600036 招商银 行 305,500 7,698,600.00 3.77 4 601166 兴业银 行 368,000 5,497,920.00 2.69 5 000651 格力电 器 142,300 5,078,687.00 2.49 6 000333 美的集 团 137,150 5,055,349.00 2.48 7 601328 交通银 行 813,400 4,709,586.00 2.31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8 601668 中国建 筑 750,040 4,275,228.00 2.09 9 600016 民生银 行 734,860 4,210,747.80 2.06 10 600887 伊利股 份 179,900 4,116,112.00 2.02 3.2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485 信威集 团 19,744 288,064.96 0.14 2 603185 上机数 控 1,345 66,039.50 0.03 3 601860 紫金银 行 15,970 50,145.80 0.02 4.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8,440,396.00 4.1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440,396.00 4.13 5.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19600 18国债18 44,400 4,443,996.00 2.18 2 019537 16国债09 40,000 3,996,400.00 1.96 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 合同中 明确股指期货的投 资策略 、比例限制、信息 披露等 ,本基金暂不 参与股 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 合同中 明确国债期货的投 资策略 、比例限制、信息 披露等 ,本基金暂不 参与国 债期 货交 易。


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在 本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未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11.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994.7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7,282.18 5 应收申 购款 112,616.7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9,893.72 11.4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1 期 末指 数投 资前 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的情 况。 11.5.2 期 末积 极投 资前 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公 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600485 信威集 团 288,064.96 0.14 重大事 项 2 601860 紫金银 行 50,145.80 0.02 新股流 通受 限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为 2010 年 2 月 8 日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的 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的 比较 如 下表所 示 :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0 年 2 月 8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0.00% 1.51% -6.52% 1.51% -3.48% 0.00% 2011 年 -20.56% 1.19% -19.85% 1.20% -0.71% -0.01% 2012 年 8.25%


1.13% 10.32% 1.16% -2.07% -0.03% 2013 年 -8.79% 1.34% -12.38% 1.38% 3.59% -0.04% 2014 年 58.92% 1.18% 56.14% 1.26% 2.78% -0.08% 2015 年 -0.09% 2.32% -1.07% 2.34% 0.98% -0.02% 2016 年 -3.84% 1.27% -7.03% 1.19% 3.19% 0.08% 2017 年 34.04% 0.66% 28.56% 0.65% 5.48% 0.01%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2018 年上 半年 -9.69% 1.15% -11.17% 1.16% 1.48% -0.01% 2018 年三 季度 2.61% 1.32% 1.10% 1.32% 1.51% 0.00% 2018 年四 季度 -11.73% 1.54% -11.88% 1.53% 0.15% 0.01%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 义开 立银行存款账户,以 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 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 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 联 名的方 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 册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代 销机 构的固有财产,并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 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以按基金 合同的 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 以及其他基金合 同 约定的费用。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得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 财产的 债 务相抵销,不 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 自有资 产承担法律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 二)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 日 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按最近 交 易日的收盘价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 , 并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或估值全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 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盘价或第三 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或估值全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并 确定 公允价 格;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股票的市价(收盘 价)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 提供的 估值 价格 确定 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6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 错造成 差错,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差错 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 偿责任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 的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水 平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不 对其他当事人承担 赔偿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 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 费用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差错,给当 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 差错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 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 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 直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对 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偿,如果因 基金托 管人过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 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 ,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 偿;追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 关费用,应列入 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 其 他规定,基金管理 人自行 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 人 有权向出现过错的 当事人 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 用和遭受的直接 损 失。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 利益,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 金估值 ; 5.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 以公布 。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家 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 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 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人 的现 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 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可将投资人的现 金 红利按 除权 后的 单位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 次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为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权后的 单位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人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6.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7.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 面 值;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订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2. 在收 益分 配方案 公布 后,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 定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 划 付。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 述 基金 费用 由 基金管 理 人在 法律 规 定的 范围内 参 照公 允的 市 场价 格确定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 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等不列 入基金费 用。基金 合同生 效前所发生的信 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五)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 情况调 整 基金 管理 费 率和 基金托 管 费率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金 会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及其他 规定事 项进行审计。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相互 独立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经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 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 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流动性 规定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依 法披 露 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 披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 时间内 通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以 下简称 “ 指 定报 刊 ”) 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3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45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 的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 面说明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6个 月的 最后1 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3日 前, 将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网 站上 。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具体 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合 同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情 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日 )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后,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个 月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 度报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 分析等 。 6.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告 “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 项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7.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 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影 响 的事件 时 , 有 关信 息披 露 义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 时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 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 购、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人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 27.中 国证 监会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 九)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时 间、 会 议形式 、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 报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基金 托管 人 所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十 七、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 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 险,主 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行 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产 生风 险。 2 、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 经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从 而 引起证 券价 格波 动,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 、 利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 国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利 率风 险是 债券 投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 4 、 信 用风 险: 债 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 信用质 量降 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信用 风险 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割 风险 。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技能、判断、决策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 势、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 水 平与本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 水平、管理手段和 管理技 术等相关性较大, 可能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 因 素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与指 数跟踪 偏差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 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 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 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 赎回。不断变化的 申购和 赎回,尤其是发生 大额申 购和赎回时,即使 市场行 情没有发生显著 变 化的趋势,本基金 也要进 行证券买卖。市场 的流动 性是变化的,不同 时间段 、不同的证券, 其 流动性都各不相同 。如果 市场流动性较差, 导致本 基金无法顺利买进 或卖出 ,或者必须付出 较 高成本 才能 买进 或卖 出, 这样, 就在 两个 方面 产生 了风险 : 1 、 当 发生 巨额 申购 时, 本 基金由 于不 能顺 利买 进, 使得本 基金 的持 仓比 例被 动地发 生变 化, 可能导 致行 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预 期的 投资 收 益 目标 ,影响 本基 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2 、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如 果市场 流动 性较 差, 本基 金为了 兑现 持有 人的 赎回 , 必须 以较 高 的代价 卖出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的 投资 业绩 。 (四)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投 资于 中证 100 指 数 成份股 ,基 金在 多数 情况 下将维 持较 高 的股票 投资 比例 ,在 股票 市场下 跌的 过程 中, 可能 面临基 金净 值与 标的 指数 同步下 跌的 风险 。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存 在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可能 性而 带来的 风险 。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 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 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 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 险 ,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统 故障 等 风险。 (五)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技术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 险;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状 况 、 市 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 素质等,经营不善 可能导 致 其债务偿还能力 下降甚 至出现债券违约 等 信用风 险。 ( 六) 本基 金法 律文 件风 险收益 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金 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风 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 章节 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 是基于投资范围、投 资比 例、证券市场 普遍规律等做出的 概述性 描述,代表了一般 市场情 况下本基金的长期 风险收 益特征。销售机 构 ( 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和 其 他销 售机 构) 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对本 基金 进行 风险 评 价, 不同 的 销售机构采用的评 价方法 也不同,因此销售 机构的 风险等级评价与基 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 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 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 金时需 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 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 品风险 之间 的匹 配检 验。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内 容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更 收费 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 生 重大 变化 ;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变更 基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于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 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 金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 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有关 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 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产 ; (2) 依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基 金份 额; (4) 依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 则,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 整基金的除调高 托 管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根据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或有 关法 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 财产、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在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 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构 的 代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10) 选 择 、更 换 代销 机 构, 并 依 据基 金销 售 服务 代理 协 议 和有 关法 律 法规 ,对 其 行 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4)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 财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为 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 违 反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 ,应 当 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 托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向 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 临 解散 、 依法 被 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 照 法律 法 规为 基 金的 利 益 对被 投资 公 司行 使股 东 权 利, 为基 金 的利 益行 使 因 基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3.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 对 基金 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 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4.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为 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 守 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或 有 权机 关 另有要 求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 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16) 按 照 规定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7) 因 违 反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 财 产损 失, 应 对直 接损 失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 临 解散 、 依法 被 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和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 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 (9)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 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7)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的 投票 权。 2. 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经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 金份额10% 以 上( 含10% , 下 同)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 同) 提 议时,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 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基 金管 理 人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 召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基金托 管 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 管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 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 具 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而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4.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人 ”)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 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前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 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 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3)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权委托 书委派其 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出 席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2)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对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 统计显 示, 全部有 效凭证 所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含50% ,下 同) ; 到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身 份证 明 及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代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授权委 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 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 记资料 相符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2个 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② 召 集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或/ 和基金管理 人( 分别或共同 称为 “ 监督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 通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 上;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并与注册 登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6.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 有权 益登 记 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就召开 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 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涉及 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 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 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 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提交大 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 可以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案 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 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 意;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序 进行 审 议 。 4)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未 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过,就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 隔 不少于6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有提案进 行修改 ,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前30 日及时 公告。 否则,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 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 与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规定 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师见证 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 出 席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以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 选举产生一 名代表作为 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召 集 人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议人 员 的签 名册 。 签名 册载明 参 加会 议人 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份证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委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 事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第2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 及 监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在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有 效。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除 下列2)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 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及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 金托管 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式 、 终 止基 金合 同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 (4)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项 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则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中推 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但 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未出 席,则 大会主持人可自行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如大会主 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可以对投 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如大 会主持 人 未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 新清点 并公布重新 清点 结 果。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 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 到 场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 证 。 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通过 的 一般 决 议和 特别 决 议, 召 集人 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5 日 内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关 于 本章第2条 所规 定的 第 (1)- (8) 项 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 方可执行,关于本 章第2条 所规定的第(9) 、(10) 项召 开事由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方可 执行 。 (2)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 (3)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应 自生 效 之日 起2日 内 在指 定 媒体 公 告。 如果 采 用通 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 一 同公告 。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合 同变 更内 容对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6)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根据适 用的相关 规定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于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日起2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 管理 人的 职 务, 而 在6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 金 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 托管 人的 职 务, 而 在6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 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有关 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产清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算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 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 立、 内容、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 解途径 解决。不愿或者不 能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 方承担 。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 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 同 受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 公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 管 理人 ” )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 托 管人 ”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 品种池 和交易对手库,以 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 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 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 股票、债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其中 , 中 证100 指 数的成 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但 完全按 照标 的 指数的 构成 比例 进行 证券 投资不 受此 限;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 中证100 指 数的 成份 股及 其备选 成份 股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5)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6)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7)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8)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 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 本基金托 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 的30% ; (10)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款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1) 本 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 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2) 如 果 法律 法 规或 者 监管 机 构 以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股 票 指 数期 货及 其 它金 融衍 生 工 具时 , 投资比 例遵 从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除上述 第(5) 、(10) 、(11)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3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 款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通 过事后 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 和 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 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 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 关关联方发行的证 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有责任确保关联 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准 确 性、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 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联 交易的发生,如 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 措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 交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 人事前 无法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4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 市场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投资运 作之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的、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 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 进行交易。基金 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 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 金托管 人说明 理由,并 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 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 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确定的时间 前仍未 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 损失先 行予以承担,然后 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 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 方式 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制订 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 险等各种风险。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 相关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以及相关 投 资额度 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 行监督 。 1 )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 行股票 网下 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 有 锁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应 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 金名 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 协调,并确保基金 托管人 能够正常查询。因 基金管 理人原因产生的受 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 造 成基金托管人无法 安全保 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 存管直 接影响本基金安 全 的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处置预案应包括但 不限于 因投资受限证券需 要解决 的基金投资比例限 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 难 以及相关损失的应 对解决 措施,以及有关异 常情况 的处置。基金管理 人应在 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 证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相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投资 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 险负 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 施,在合理的时间 内有效 解决基金运作的流 动性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 赎回或 市场发生剧烈变 动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 现金周 转困难时,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提供足额现金 确保基 金的支付结算, 并 承担所有损失。对 本基金 因投资受限证券导 致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 管人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 赔 偿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3 )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 有关书面 资料,并 保证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的 有关资 料真实、准确、完 整。有 关资料如有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 服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 的名称、数量、总 成本、 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 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 证券 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 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 及时调整,基 金管理 人应 在两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善 情 况 。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7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 醒或书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 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 ,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 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基 金 业务执行核查。对 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书面提 示,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 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 要 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 等。 9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 人承担 。 10、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 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 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 管理 、 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 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3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 根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 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 “ 基金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 等 事宜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任何其他银 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4)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金资 产的支 付。 4.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 未经对 方同意擅自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金 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 的基金 完成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 算备付金、结算互 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立、使用的, 若无相 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 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 规定,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 的结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6.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 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 人的 保管库,也可 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 物证 券等 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基金 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 合 同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年 度审计合同、基 金 信息披露协议及基 金投资 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 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 式将重大合同传 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三十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重大 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 同终止 后15 年。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 核,按规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至少 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年报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七) 争议 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 相关 的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 为北京市,按照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 有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 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 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并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需要和 市 场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项 目。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内 容: (一) 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 登记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注册登记服务。基金 注册 登记人配备安 全、 完 善的 电脑 系统 及通 讯系统 , 准 确、 及时 地为 基金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账户 、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管理、托管与转托 管,基 金转换和非交易过 户,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 利 的登记 、派 发, 基金 交易 份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 金交 易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二) 客户 服务 热线 服务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每 周7 天、 每 天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 客 户可通 过客 户 服务热 线语 音系 统查 询最 新公告 信息 、基 金份 额净 值、基 金账 户余 额等 信息 。 2 、电 话人 工服 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供每个交易日 的客 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 。服 务时间:每个 交易日8:30 -11 :30,13 :00-17:00 。 (三) 对账 服务 1 、自 助查 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自动 查询 系统和客户服务热线 语音 系统,查询基 金申购 与赎 回的 交易 情况 、账户 余额 、基 金产 品信 息等。 2 、电 子对 账单 电子对账单为月度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向留有 电子 邮箱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 供月度电子对 账单服 务, 电子 邮箱 不详 及持有 人主 动取 消 寄 送的 除外。 3 、纸 质对 账单 基 金 持 有 人 需通 过 本 基金管 理 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 (400-8888-300 ) 定 制 纸 质 对 账单 服 务 , 定 制纸质对账单服务 后,基 金管理人向年度有 交易并 有基金份额且电子 邮箱无 效的定制纸质对 账 单的持 有人 寄送 ,资 料( 含姓名 及地 址等 )不 详、 留有电 子邮 箱及 未主 动定 制的投 资者 除外 。 (四) 资讯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本 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各类信息,包 括基 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理 财服务 资讯 、热 点问 题等 。 (五) 交易 确认 通知 服务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向 客户发 送上 一交 易日 的交 易确认 短信 和电 子 邮 件 , 手 机号码 无效 、 电子邮 箱不 详及 持有 人主 动取消 发送 的除 外。 (六) 网上 交易 服务 本公司 网上交易平台(http://www.byfunds.com ) 为基金投资 者提供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和网 上基金 电子 交易 服务 。 (七)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 户服 务热线语音留言、客 户服 务热线人工服 务、纸质信函、电 子邮件 、传真等方式对基 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 建议。基金份额持 有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 的服务 电话对该代销机构 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 提 出建议 。 (八) 多种 购买 基金 收费 方式选 择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供多种收费方 式购 买本基金,满足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多样化 的投资 需求 ,具 体实 施办 法见有 关公 告。 (九)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 销网 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 投资 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 务。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投 资人可 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 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计划 具体内容以另行 公 告为准 。 。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务 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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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二 十 二 、 其 它 应披 露 事 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中 民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为旗下 基金代 销机构 及参 与相关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8 年 8 月 20 日 2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公司为 旗下基 金代销 机构 及参与相 关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 年 8 月 20 日 3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公司开 展的基 金定投 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 年 8 月 31 日 4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开展的 基金定 投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8 年 9 月 10 日 5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性公告 2018 年 9 月 22 日 6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期定额 投资手 续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8 年 9 月 29 日 7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性公告 2018 年 10 月 10 日 8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性公告 2018 年 10 月 12 日 9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性公告 2018 年 10 月 17 日 10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联 储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销机构 及参与 相关费 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8 年 11 月 30 日 11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腾 安 基 金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相关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8 年 12 月 17 日 12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展 的 开 放 式 公 募 基 金交易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8 年 12 月 29 日 13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暂 停 大 泰 金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理 旗 下基金相 关销售 业务的 公告 2019 年 1 月 30 日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本基 金管理人、代销机构 和注 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 ,投 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也 可按工 本费购买基金招募 说明书 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正 本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 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件 (一) 《宝 盈中 证1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二) 《宝 盈中 证1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三) 法律 意见 书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关 于核 准宝 盈中 证100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存放地 点: 上述 备查 文件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 办公 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 以在 办公时间免费查询; 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 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但 应以 基金 备查 文件正 本为 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 十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