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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灵活(000398)

华富灵活: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富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华富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重要提示 2 一、前言 4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40 七、基金的存续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2 九、基金的投资 53 十、基金的业绩 65 十一、基金的财产 66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67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7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十七、风险揭示 8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84 十九、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5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1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6 二十四、备查文件 116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华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由 华 富恒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于2014年8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 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 ( 证券 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922 号) , 华富恒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手续完成,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自2014年8 月7日起, 由 《 华富恒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 华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 《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 长期平均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 模小、 经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 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 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 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 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 起损失的可能性。 尽管本基金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控制在一定的范围 内, 但仍然提请投资者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存在的上述风险及其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 场风险、 管 理风险、 估值风险、 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 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2 月 7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 、前 言 《华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 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 及《 华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等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 会备案 。 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 金或本 基金: 指 华富 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本基金 由 华富恒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2、华富恒鑫债券 基金:指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 金合同 :指 《 华富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基金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 管协议 :指基 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华富 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 募说明 书或本 招 募说明 书:指 《华富 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2014 年 3 月 10 日中国 证监会第 29 次主席办 公会议审 议通过 ,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公布、 自 2014 年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 构:指 中国人 民银行 和/或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包括 其不时 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可以投 资于 在中国 境 内 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 办法》 ( 包括其不 时修 订)及 相 关法律法 规规 定,运 用 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投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转型: 指对包 括 原华富恒鑫债券 基金更名为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变 更 基金类别 、 修 改基金 投 资目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估 值、费用、收益分配方式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通称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效起始日 。 《 基金合 同 》自原 华 富恒 鑫债券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效日 后的第 4 个工作日起,即 2014 年 8 月 7 日起 生效。 原《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 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 则》 : 指《 华富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投计划: 指投资 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 额赎回 :指本 基 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 净 赎回申 请(赎 回申请 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 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 不可抗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 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3、 摆动定价机制: 是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订。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19 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7%、 合肥兴泰 金融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章宏韬先生, 董事长, 大学本科学历,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 安徽省 农村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政治处职员, 安徽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调查研究处秘书、 副 科级秘书 ,安 徽证券 交 易中心综 合部 (办公 室 )经理助 理、 副经理 ( 副主任) , 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蒙城路营业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 任、 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副总裁。 现任华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发 展战略专业委员会委员。 徐峰先生, 工学博士, 历任安徽大学助教、 讲师, 安徽证券交易中心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电讯工程部经理助理、 副经理,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副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任经纪业务部总经理, 现 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范强先生, 董事, 大专 学历, 历任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员、 副处长, 安徽省财 政厅工交处副 处长, 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副局长、 局长, 省 地税局计财处处长, 省地税局财监处处长,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兼任华 安证券董事、 皖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 党 委委员。 郑晓静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合肥市财政局预外局(非税局) 科员, 合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 副主任, 合 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 合肥市 金融办( 市投 融资管 理 中心)资 本市 场处( 企 业融资处 )副 处长( 主 持工作) , 合肥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 合肥市金融办资本市场处处长。 现任合肥兴泰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合肥兴泰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海春先生, 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先后担任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营 业部业务员、 上海自忠路营业部业务主管、 合肥第二营业部经理助理, 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 池州营业部总经理、 合肥花园街营业部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历任安 徽铜陵财专教师, 中国经济体 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信息部主任, 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信息部经 理、 深圳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 深圳特区证券公司 (现 巨 田证券) 高级顾问。 现 任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冠通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 处长, 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 上海鑫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 宁波 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客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学位, 研究生学 历。 历任上海张江公社团委副 书记, 上海建平中学教师,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投 资银行 部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投资银 行管 理部总 经 理、并购及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战略规划部 总经理、 衍生产品部总经理,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 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王忠道先生, 监事会主席, 本科学历。 历任上 海财经大学金融理论教研室助 教, 安徽省财政厅副主任科员, 安徽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 安徽省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中心副主任、 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梅鹏军先生, 监事, 金 融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先后在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 合作公司, 安徽省物资局 (后更名为安徽省 徽商集团) 工作, 历任合 肥兴泰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务经理, 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副所 长。 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 金融研究所所长, 安徽大学经济学 院金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李宏升先生, 监事, 本 科学历, 经济师。 历任 国元证券斜土路营业部交易部 经理, 交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 基金清算。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 理部总监。 邵恒先 生,监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研 究生 学历 ,CFA。 历任雀 巢( 中 国)有 限公司市场部助理、 强生 (中国) 有限公司市 场部助理、 讯驰投资咨询公司高级 研究员、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整合营销经理、 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 现任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余海春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 女士, 督察 长, 管理学 硕士,CPA 。 曾 任道勤 控股股 份有 限公 司财务 部总经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上海华富利 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 监。 龚炜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先后供职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金融工 程研究员、 公司投研副总监、 基金投资部总监、 投研总监、 公司总经 理助理。 现 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基金经理。 曹华玮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先后供职 于庆泰信托公司、 新疆金新信 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汇添富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龚炜, 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 研究生学历。 历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研究发展部行业研究员、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机构处科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发展部行业研究员、 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基 金和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基金的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2012 年 9 月加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发展部金融工程研究员、 公司投研副总监、 基 金投资部总监、 投研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2014 年8 月7 日至2015 年2 月11 日任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 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智 慧城市灵活 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 理、 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物联世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元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清算中)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 翁海波, 清华大学工程学硕士, 研究生学历, 九年证券从业年限。 曾任华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研究员。2012 年2 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助理行业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华富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 华富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华富智慧城市灵活配置 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天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物联世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龚炜先生,于 2014 年 8 月 7 日至 2015 年 2 月 11 日担任华富灵活配置混合 型基金基金经理。 胡伟先生,于 2014 年 8 月 7 日至 2015 年 2 月 11 日担任华富灵活配置混合 型基金基金经理。 孔庆卿先生, 于 2014 年8 月20 日至2016 年6 月28 日担任华富灵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王夏儒先生 , 于 2015 年3 月13 日至2016 年6 月28 日担任华富灵活配置混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胡伟先生, 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至 2017 年 7 月 4 日担任华富灵活配置混合 型基金基金经理。 张恵女士, 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至 2017 年 7 月 4 日担任华富灵活配置混合 型基金基金经理。 王翔先生,于 2016 年 9 月 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担任华富灵活配置混合 型基金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 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 由公司分管 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 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业 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责投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龚炜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公司副总经理、 基 金经理 陈启明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投资部总监、 基金经理 郦彬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研究发展部总监 尹培俊先生 张娅女士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 收益部总监、 基金经理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助理 、 创新业务部 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 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 制、 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它由章程、 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 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 包括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 制体系、 控制活动、 信 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 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 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 度、 监察稽核制度、 人 事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 进行了具体规定。 (1 )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类型的 界定、 风险控制的措施、 风险控制的制度、 风 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 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 )投资管理制度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 组织结构、 投资禁止制度、 投 资策略、 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 投资执行、 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 适用于 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组织、 指导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 经董事 会聘任 , 对董事会负责,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 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 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督察 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 监察稽核工作内容、 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 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 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 有关情况; 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内部部门和 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 权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 其工作重点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包括: 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 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 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 决策 委员会具体职责为: 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 制定基金重大投资 决策和投资授权; 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行为 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 )督察长: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 应 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 对基金运 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定期独立 出具稽 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 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 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 对基金投资运作 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同时, 负责审核公 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 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 识别、 监控与 管理; (5 )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 及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完备性、 合理性、 有效性进行评估, 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 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 )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员工:依照公司 “ 风险控制落实到人 ” 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 险控制职责, 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 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强调要让风险控制渗 透到公司的每一项 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 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 诚信和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 )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 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 监察稽核部执行, 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 识别和 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 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和基 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 要全员参与, 责任明确和合理分工, 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 清楚知道他 们在风险控制中的地位和 责任。 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 稽核检查项目表, 该表为从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 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 )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 和自动化, 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 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 能 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 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 评估和报 告等工作流程, 以建立一种机制, 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 得到及时的解决; (3 )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 和内部审核、 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另一方面, 在变化的环境中, 不断识 别、 评估新的风险, 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 评估和控制, 强调 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 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新颁布 的法律法规要求, 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 由监察稽核部的内 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时跟踪、 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本基金 管理人 承 诺根据 市场变 化和基 金 管理人 业务发 展不断 完 善内部 控制制度。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6 月,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 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上员 工拥有 大学本科 以上 学历, 高 管人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 上学历或 高 级技术职称。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 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 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 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 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券投资基金 815 只。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 英国《全 球托管 人》 、 香港《财 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 地《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 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 、2013、2014、2015 、2016、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 控制 方面的 健 全性和有 效性 的全面 认 可,也证 明中 国工商 银 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 、 内部审计 局) 、资产 托 管部内设 风险 控制处 及 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 原则。 托 管业务 的各项 经营管 理 活动都 必须有 相应的 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性 原则。 托 管业务 经营活 动必须 在 发生时 能准确 及时地 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 性原则 。 各项业 务经营 活动必 须 防范风 险,审 慎经营 , 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效性 原则。 内 控制度 应根据 国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的 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立性 原则。 设 立专门 履行托 管人职 责 的管理 部门; 直接操 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 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格的 隔离制 度 。资产 托管业 务与传 统 业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层检 查。主 管 行领导 与部门 高级管 理 层作为 工行托 管业务 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 事控 制。资 产 托管部严 格落 实岗位 责 任制,建 立“ 自控防 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 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 控制理念。 (4 ) 经营控 制。资 产 托管部 通过制 定计划 、 编制预 算等方 法开展 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部风 险管理 。 资产托 管部通 过稽核 监 察、风 险评估 等方式 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 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据安 全控制 。 我们通 过业务 操作区 相 对独立 、数据 和传真 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急准 备与响 应 。资 产 托管业 务建立 专 门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 发展 到现在 的 “随机演 练” 。从演 练 结果看, 资产 托管部 完 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产托 管部内 部 设置专 职稽核 监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察 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善组 织结构 , 实施 全 员风险 管理。 完 善的风 险管理 体系需 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 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立健 全规章 制 度。资 产托管 部十分 重 视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和有 关 基金法 规的规 定,基 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基 金托管 协 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和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联系人:方 萍


咨询电话:021-50619688,400-700-8001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于慧、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电话:021-95559


传真:021-62701216 联系人: 王菁


客户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联系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电话: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内可直拨 96588) 公司网址: www.hsbank.com.cn (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 共炎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 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1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cn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李珊 联系电话:0571-85776114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1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1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1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8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2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2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25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17 楼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2079303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热线:400-0099-886 公司网址:www.gwgsc.com (2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3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3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2 )中国国际期 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806 联系人:赵森 客户服务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3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3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35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 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876-9988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36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00047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37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3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 南路88 号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9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8009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40 )上海汇付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 楼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钱诗雯 联系电话:8621-54677088-6742 传真:8621-54647082-30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41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 李晓涵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11-001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4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法定代表人: 洪弘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4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 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 990 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4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郭丹妮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a.leadfund.com.cn (45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 陈铭洲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电话:010-56409010 传真: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46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03241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66 网址:www.dtfortune.com (47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8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49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5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51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 并予以公 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潘伟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 、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杭州市钱江路1366 号华润大厦B 座31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 021-62281910


传真: 021-62286290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 林晶 六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富恒鑫债券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 转型 而来。 华富恒鑫债券 基金 遵照《基金法》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3】1306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华富恒鑫债券 基金 基金管理人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12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华富恒鑫债券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规模为 324,688,468.46 份基金份额。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7 月 14 日, 华富 恒 鑫债券基金以通讯 开会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表决通过了 《关于修改 华富恒鑫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有关事 项 的议案》 ,同 意 华富 恒 鑫债券基金 变 更基金 名 称、基金类 别、 投资目标、 投资 范 围、 投资策略、 估值、 费用、 收益分配方式等条款 , 允许 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 上 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已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 (即 2014 年 8 月 1 日)起,该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日后的第 4 个工作日起,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生效, 《 华富 恒鑫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同时 失效 ,华富 恒 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七 、基 金的 存续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华富恒鑫债券基金 基金合同失效且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登记机 构将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对基金份额更名并进行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 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8 月8 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循 “ 先进 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 资 人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 不成立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 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 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 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每 个 账 户 单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人民币 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000 元(含申 购费) , 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10,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基金认购记录的 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 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1,000 元。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 销售机 构赎回 时,每 次 对本基 金的赎 回申请 不 得低于 1000 份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 或 赎回后 在销售 机构( 网 点)保 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 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 金管理 人有权 规 定本基 金的总 规模限 额 ,以及 单日申 购金额 上 限,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 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对于养老金客户,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398)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M,含申购费) M<50 万 0.15% 50 万≤M<100 万 0.1% 100 万≤M<500 万 0.05%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对于非养老金客户 ,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0398) 将继续实施原有费率 。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 万≤M<100 万 1.0% 100 万 ≤M<500 万 0.5% 500 万≤M 1000 元/笔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其中 1 年指365 天) :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注: 原华富恒鑫债券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时间从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重新计算。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少 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 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 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 归入基金财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小于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 50%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但少于 2 年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 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 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 ,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 金促销 计 划,针对 特定 身份的 投 资人(如 社会 保障资 金 ) 、 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当 发生大 额申购 或 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 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 “金额申请、 份额确认” 的 方式。 基 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 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 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 )=98,522.17 元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7 =96,875.29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 “份额申请、 金额确认” 的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 持有 3 个月赎回 10 万份,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7×0.5%=508.5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7-508.50=101,191.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赎回金 额 单位为元 ,计 算结果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 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4、 因 基金收 益分配 、 基金 投 资组合 内某个 或 某些证 券即将 上市等 原 因,使 基金管理人认为 短 期 内 继 续 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5、 申 购申请 超过基 金 管理人 设定的 基金总 规 模、 单 日申购 金额上 限 、 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 笔或者 某些申 购申请 有 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 或登记 结算机 构因技 术 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10、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 、7、8、9 、11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正 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 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个 开放日 内 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 当日接受 赎回 比例不 低 于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 ) 如果基 金发生 巨 额赎回 ,在单 个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超过 上一开 放 日 基金 总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含 20% )的赎回申请与 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 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 金管理 人 可以 根 据暂停 申购或 赎回的 时 间,依 照《信 息披露 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三 、基金转换 1、转换业务的开通时 间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开通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 基金的转换业务。 2、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 费: (1 ) 投资者 进行基 金 转换时 ,转换 费率将 按 照转出 基金的 赎回费 用 加上转 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 费率时, 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 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根据市 场情况 在不违 背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收 费方式和费率水平, 但必须最迟于新的收费办法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业务规则


(1 ) 基金转 换只能 在 同一销 售机构 进行。 转 换的两 只基金 必须都 是 该销售 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 ) 基金投 资者必 须 根据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代销机 构规定 的手续 , 在开放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日的业务 办理 时间提 出 转换的申 请。 提交 基 金转换申 请时 ,帐户 中 必须有足够 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3 ) 基金转 换采取 未 知价法 ,即以 申请受 理 当日各 转出、 转入基 金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货币 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 1.0000 元) 。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 第 3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 并 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4 ) 转入的 基金份 额 的持有 期将自 转入的 基 金份额 被确认 之日起 重 新开始 计算。 基金转出视为赎回, 转入视为申购。 投 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 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5 ) 基金管 理人应 以 在规定 的基金 业务办 理 时间段 内收到 基金转 换 申请的 当天作为 基金 转换的 申 请日(T 日) 。投资 者 申请基金 转换 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 益登记手续。投资者可自 T+2 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 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6 ) 单笔转换份额不低于 1000 份, 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成其他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4、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部分基金或全部基金的基金转 换业 务: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任何一方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 易场所 在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 因市场 剧烈波 动 或其他 原因而 出现连 续 巨额赎 回,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转出申请。 (4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其他情 形或 其他在 《 基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已 载明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投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8 月8 日起开通该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七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八 、其他业务 在相关 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 包括国债、 金融 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债券回 购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等)、 资产支 持证 券、 货 币 市场工 具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5%-100% ;基金 持有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有效的大类资产配置 是获取长期超额收益的重要手段, 在此基础上通过个股 和个券精选,优化投资组合,有望实现有效风险控制下的长期资本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基本思想是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高收益。 依据风 险- 收益- 投资策略关系 原理, 本基金采用包括资产配置策略、 行业配置策略和个 股精选策略在内的多层次复合投资策略进行实际投资,高层策略作用是规避风 险,低层策略用于提高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执行较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 决定各类投资对象在本基金资产中的 比例的依据是宏观经济所处的阶段和市场估值的合理性。 本基金将定期对 宏观经济形势、 调控政策动态、 市场基本面等多个角度进行 综合分析, 结合市场估值区域比较等因素, 确定相应安全约束边际, 并据此在基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适度调整, 设定相应的股票、 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方式,并辅以适当的流动性资产,以求减小基金系统性风险。 具体分析包括: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跟踪 GDP 、 通货膨胀、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CPI、进 出口额、能源与原材料价格等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特征的经济指标分析; 调控政策动态分析 ——包括国家相关利率政策、 汇率政策、 财政政策 、 产业 政策等政策及法律法规分析; 市场基本面分析 ——对包括国际国内市场的利率预期、 货币供应量、 汇率预 期等市场运行指标分析; 市场估值区域分析 ——对市场估值进行跟踪, 关注权益估值水平变化、 收益 率曲线、 券种流动性等。 从股票、 固定收益和 流动性资产三个方面进一步进行类 别资产配置。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对各行业的行业景气度、 行业增长前景、 行业盈利能力和行业指数 市场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重点配置景气复苏期或者进入稳定增长期的传统 行业, 以及处于成熟早期的新兴行业, 而对于景气高峰、 供给趋于过剩或进 入萧条期的行业则予以回避。 在寻找目标行业及评判行业投 资价值上, 本基金使 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 在自上而下的方式上, 本基金将把握经济 周期和行业周期的关系; 在自下而上的方式上, 本基金将把握行业结构的变化对 行业投资价值的影响。 (1 )自上而下的方式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数据的分析和预测, 来确定宏观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 同行业/ 风格的潜在影响。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形成对行业的投资建议并确定其 在股票组合中的权重。 本基金将依托中国经济中长期景气增长, 紧扣现阶段推动经济增长的关键因 素, 结合国家发展规划, 重点投资于符合未来发展方向的相关行业, 并根据经济 形势的发展和国家 相关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积极的行业轮换。 (2 )自下而上的方式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行业结构变化的外部环境、 产业政策和竞争格局的分析和 预测,实时跟踪各单个行业的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形成对单个行业/ 风格的投资建议并确定其在股票组合中的权重。 对于拥有资源、 技术、 市场和成本优势的细分行业内的领先上市公司, 本基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金将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跟踪。 由于原材料、 专有技术、 产业政策等条件的约束, 这些细分行业进入壁垒相对较高, 潜在竞争者较少, 行业内领先上市公司可以相 对稳定地保持领先地位。 3、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依托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开 发 的 行 业 股 票 优 选 系 统 和 行 业 领 先 企 业 判 别 系统,从所有 A 股上 市公司中选择各行业内具有可持续增长能力的优质领先公 司作为股票投资的重点。 本基金认为单纯的价值和成长、 大盘或小盘的风格划分不应该作为对行业领 先公司筛选的先决条件。 中国经济的转型特征和增长前景, 促使本基金用更为开 阔 的视野、 动态的眼光和全球化的标准来寻找目前已经确立领先优势、 或未来有 潜力成为行业领先的优秀公司。 本基金认为具有坚实的价值基础, 同时拥有持续的价值创造能力的公司, 才 有可能从激烈的国内、 国际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行业领先。 这样的公司可能是价 值特征突出的现存行业领先企业,也可能是成长特征瞩目的未来行业领先企业。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等。 本基金将在研判利率期限结构变化的基础上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在 选择国债品种中, 本基金侧重于对国债品种所蕴涵的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的分 析, 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 在选择金融债、 企业债品 种时, 本基金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 可转债的投资则 结合债券和股票走势的判断,捕捉其套利机会。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 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 估值水平, 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 杠杆策略、 价值挖掘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 价 差策略、 双向权证策略、 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 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 略等。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3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 政策;


(4 )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5 )上市公司基本面、成长前景和信用评级;


(6 )股票、债券等不同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 贯彻于投 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1 )投资研究


研究部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开发并维护有效 的数量化模型及策略模型,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支持平 台。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 最高权力机构, 决定整体投资策略和 资产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在整体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的指导下, 依据基金合 同关于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等规定, 结合资产配置模型以 及研究部工作成果,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 )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在权限范围内, 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 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日常管理。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 向集中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 集中交易部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及时反 馈交易情况。


(5 )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小组是公司投资风险管理策略的具体执行机构, 对投资运作中各种 风险因素进行及时检测与评估,并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100% ; (2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和股票数量, 将不得超过监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管部门相关规定的上限;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9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2 ) 、( 16 ) 、( 17 ) 项 另 有 约 定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 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为: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60%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 率×40% 。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 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 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 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 具 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 业内也普遍采用。 因此, 沪深 300 指 数是衡量本 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交所编制, 具有较长的编制和发布历史, 以及较高的知名 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的指数 时, 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 关手 续后,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 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 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转融 通。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融资融券 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 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人 或 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华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 、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78,159.00 4.33 其中: 股票


678,159.00 4.33 2 基金投 资 - -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519,275.50 9.71 其中: 债券


1,519,275.50 9.7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000,000.00 38.3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841,275.79 43.72 8 其他资 产


608,949.41 3.89 9 合计





15,647,659.70





100.00 2 、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02,049.00 3.24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176,110.00 1.14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78,159.00 4.38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 组合 注:无 3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418 小天鹅 A 6,100 263,825.00 1.70 2 603579 荣泰健 康 8,400 238,224.00 1.54 3 600030 中信证 券 11,000 176,110.00 1.14 4 、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519,275.50 9.8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19,275.50 9.81 5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2124 11 中化02 15,170 1,519,275.50 9.81 6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7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持 有权证 9 、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注:本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无 股指期 货投 资。 10 、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国债 期货 。 11 、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本基 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 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11.2 基金 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 中,没 有投 资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股 票库 之外 的 股票 。 11.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491.8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42,863.4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7,594.06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08,949.41 11.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030 中信证 券 176,110.00 1.14 临时停 牌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11.6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8.7-201 4.12.31 10.81% 0.69% 28.79% 0.85% -17.98% -0.16% 2015.1.1-201 5.12.31 13.57% 0.35% 7.74% 1.49% 5.83% -1.14% 2016.1.1-201 6.12.31 1.42% 0.51% -5.13% 0.84% 6.55% -0.33% 2014.8.7-201 6.12.31 27.64% 0.49% 31.64% 1.16% -4.00% -0.67% 2017.1.1-201 7.12.31 -2.85% 0.21% 12.98% 0.38% -15.83% -0.17% 2018.1.1-201 8.12.31 -15.87% 0.61% -13.74% 0.80% -2.13% -0.19% 2014.8.7-201 8.12.31 4.32% 0.48% 28.29% 0.96% -23.97% -0.48%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他投 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上市实 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 没有交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 上市未 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股 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和 权 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发行 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 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 交 易、但 未行权 的权证 ,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 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估 值。 6、中 小企业 私募债 ,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 的,基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 申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9、 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 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 ,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 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 因,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 因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 法,需 要修改 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 红条件 的前提 下,本 基 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数 最 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式分两 种:现 金分红 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人 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 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 值,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 四、 基金 的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 法 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金 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托管费率,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等报酬标准以外,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 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整 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 当最大 限度地 披露影 响 基金投 资人决 策的全 部 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 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 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基金管 理人将 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 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 、基 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上载 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 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 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的 主要业 务人员 在一年 内 变 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6、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工 作 底稿,并 将相 关档案 至 少保存到 《基 金合同 》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十 七、 风险 揭示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 行业 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 的周 期 性变化 ,国家 经济 、微 观经济 、行业 及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 的各项 政策 , 如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 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 产品研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 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三、 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四、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 效不高; 基金资产变现 能力差, 或变现成本高; 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 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 基 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 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 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 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五、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 基金为 混合型 基 金, 基 金资产 主要投 资 于股票 市场与 债券市 场 ,因此 股市、 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 本基金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在灵活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 不能完 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 基金净值表现因 此可能受到影响。 2、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1 ) 信用风 险:中 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发行人 可 能由于 规模小 、经营 历 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 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 ) 流动性 风险: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由于 其 转让方 式及其 投资持 有 人数的 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六、 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开放日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 大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 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 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 后方 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九、 《基 金合 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管 理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并管理基金财产; (2 ) 依照《 基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以 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销售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 基金托 管 人, 如认为 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 选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 构,对 基金销 售 机构的 相关行 为进行 监 督和处 理; (8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及转融通;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管 理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1 ) 依法办 理或者 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的具 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 和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托 管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依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合同 》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管理 人 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市场 规 则,为 基金开 设证券 账 户、为 基金办 理证券 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托 管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的基 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合 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 账户,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 密,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委派 代 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 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同 》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 准,但 根据法 律法规 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 金投资 目 标、范 围或策 略,法 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 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 内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 金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在不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以 及对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 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的,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 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证明 的 内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 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 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会议 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 委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 委托证明 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 示的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 登记日代 表的 有效的 基 金份额少 于本 基金在 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 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 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基金 合 同约定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出具 表 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 出具表 决意见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 表决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 表出具表 决意 见基金 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 突的前 提下,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网 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授 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 并 表决的 ,授权 方式可 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 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 合 同》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 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 代表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 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 并、 更换基 金 管理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 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当在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 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主持 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 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 公 证机关 予以公 证,基 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 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基 金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 后方 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 、 《基 金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成立时间:2004 年4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8886996 传真: 021-68887997 联系人:邵恒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 清算业 务 (银证转 账) ;保险 代 理业务; 代理 政策性 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 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 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 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权证、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 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债券回 购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货 币 市场工具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 , 经托管行书面同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 资的投 资工具。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1 ) 按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 本 基金的 投资资 产 配置比 例为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5%-100% ;基金 持有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遵 循 以 下 投资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100% ; 2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年期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 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 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12)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和股票数量, 将不得超过监管 部门相关规定的上限;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 2)、 12)、 16)、 17)项以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如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 金托管 人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 管人 依 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 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应遵 守《关 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等流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 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 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 限锁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不包括 由于 发布重 大 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基金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前,基 金管理 人 应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 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 基金托 管人应 对 基金管 理人是 否遵守 法 律法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投资中 期票据进行监督。 8、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 管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时,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 使投资者遭受的 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 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 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 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 金管理 人的正 当指令 ,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 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 设置账 户,与 基金托 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 于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程 中 产生的 应收财 产,应 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 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2、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应一起 负责为 基 金对外 签订全 国银行 间 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 票据营 业 中心的代 保管 库。实 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传真或以电 子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 传真方式或电子签名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 金 管理人 计算并 公告基 金 资产净 值,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 《基金合 同》 终止日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 括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名 称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其中每 年 12 月 31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 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 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 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 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 资料寄送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 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 基金投资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四、 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五、 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 信息查询、 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 021-506196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415680


2、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com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 在线 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 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以电子邮件、 信件、 传 真来访 等形式, 进行投诉, 所 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 专人处理; 普通 投诉一个工 作日内答复, 重大 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 应及 时答复进展状况 。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2019 年01 月 29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 2、2019 年 01 月 21 日 , 《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4 季 度报告 》 3、2018 年 11 月 28 日 ,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加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4、2018 年10 月 26 日,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3 季 度报告 》 5、2018 年 09 月 29 日 ,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加交通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6、2018 年 09 月 20 日 , 《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摘要(2018 年第 2 号) 》 7、2018 年09 月 20 日,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2 号) 》 8、2018 年08 月 25 日,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 报告 》 9、2018 年08 月 25 日,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 报告摘要 》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 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 《关于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备案的回函》 (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922 号)


(二) 《华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