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混合(002376)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 寿 安 保 核心 产 业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 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国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重要 提示】 
 
国寿安 保 核 心产 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 ) 根据2015 年1 月8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准予国 寿安保 核 心产业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6]66号) 注册 并 进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 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自 主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值 ,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策 ,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于 投资 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份额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融 资业务 风险 等 。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其预期 收益 及预 期风 险水 平高于 债券 型基 金与 货币 市场基 金,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属于 中 高预 期风险 、 中 高预 期收 益的 开放式 基金 。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非 上
市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行 的债 券。 由于 不能 公开交 易,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不 活跃 , 潜
在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当发 债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受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基 金可能 无法 卖 出
所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 值带 来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投 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负 责。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 本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本基金的 基金 合同于2016 年2 月3日 生效。 基金 招募 说明书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每6 个
月更新 一次 ,并 于每6 个 月 结束之 日后 的45 日内 公告 ,更新 内容 截至 每6 个月 的 最后1 日。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9 年2 月1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8年12月31日 (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6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67 第十 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7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8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94 第二十二部分


其它应披 露事项................................................................................................. 9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98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国寿安保核 心 产 业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 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 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 募 集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以下 简称“ 《流 动 性风险 规定》 ” ) 以及 《 国 寿安保 核心产 业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 称“ 基 金合 同” 或“ 《基 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 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 合 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 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金投资 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 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以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国 寿 安保 核 心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寿 安 保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国 寿安 保 核心产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国寿 安保 核 心产 业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国 寿安保 核心 产业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国寿安 保 核 心产业 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 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日经 第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 过,2012 年12 月28日 第十 一届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自2013 年6 月1日 起实 施 , 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会 议 《全 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关于 修改<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法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 月8日 颁布、 同年7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7日 颁布 、 同年8月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 《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8月31日颁布 、 同 年10 月1日 实施 的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或 投资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 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3、 销 售机 构: 指国 寿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4、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 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6、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金 募集 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 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34、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 37、 《业 务规 则》 :指 《国 寿安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8、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7、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10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52、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3、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 况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3幢3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8 号院 盈泰 中心2 号楼11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军辉 设立日 期:2013 年10 月29 日 注册资 本:12.88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58-258 联系人 : 耿 馨雅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公司” )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3]1308号文 核 准 设 立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85.03%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 安保资 本投 资有 限公 司) , 持有股 份14.97%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王军辉 先生 , 董 事长 , 博 士。 曾 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兼 投资 部总监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委 员, 中国 人寿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副总裁 、 党 委委 员,国 寿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总裁 、党 委书 记。 现任 中国人 寿保 险( 集团 )公 司首席 投资 官 , 中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裁 、 党委 书记 , 国 寿 安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上 海陆 家 嘴贸易 有限 公司 董事 。 宋子洲 先生 , 董 事, 本科。 曾任中 国人 寿保 险公 司资 金运用 中心 副 总 经理 , 并 曾在中 央 国家机 关和 中国 外贸 运输 (集团 ) 公 司工 作。 现 任中 国人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委 员、 副 总裁、 中国 保险 资产 管理 业协会 副会 长、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左季庆 先生 , 董 事, 硕士。 曾任中 国人 寿资 金运 用中 心债券 投资 部总 经理 助理 , 中国 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债券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总经 理, 中 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并担 任中 国交 易商协 会债 券专 家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 现 任国 寿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国 寿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叶蕾女 士, 董事 , 硕 士。 曾 任中华 全国 工商 业联 合会 国际联 络部 副处 长; 现任 澳大利亚 安保集 团北 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中国 人寿 养老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国寿 财富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 罗琦先 生, 独立 董事 , 博 士。 曾 任武 汉造 船专 用设 备厂助 理经 济师 , 华 中科 技大学 管理 学院讲 师 、 博 士后 , 武 汉 大学经 济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副教 授 。 现 任武汉 大学 经济与 管理 学院 金融系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经济 评论》 副主编 ,教 育部新 世纪优 秀人才 支持 计划入 选者, 南昌农 商银 行独 立董 事, 深圳财 富趋 势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杨金观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中央 财经 大学 教务处 处长 、 会 计学 院党 总支书 记兼 副院长 ;现 任中 央财 经大 学会计 学 院 教授 。 周黎安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学 院副 教授 ; 现 任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学 院应 用经 济系 主任 、教授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杨建海 先生 , 监 事长 。 曾 任中国 人寿 保险 公司 办公 室综合 处副 处长 , 中 国人 寿保险 (集 团) 公 司办 公室 总务 处处 长 , 中国 人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办公 室副 主任 、 监 审部 副 总经理 (主 持工作) ,中国 人寿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纪 委副书 记、 股东代 表监事 、监审 部总 经理 、 办公室 主任 。 现任 中国 人寿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风 险管 理及 合规部 总经 理。 张彬女 士, 监 事, 硕 士。 曾任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员、 助理 经理、 经理、 高 级 经理及 部 门 负责 人; 现任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合规 管理 部总 经理 。 马胜强 先生 , 监 事, 硕 士。 曾任中 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助 理、 业务主 办; 现任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助 理。 3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王军辉 先生 ,董 事长 ,博 士。简 历同 上。 左季庆 先生 ,总 经理 ,硕 士。简 历同 上。 申梦玉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任中 国人 寿保 险公 司资金 运用 中心 基金 投资 部副总 监 , 中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交易 管理 部高 级经 理 , 中 国人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风险管 理及 合 规部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现任 国寿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察 长 ,国 寿财 富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 石伟先 生, 资产 配置 总监 ,学士 。曾 任兴 全基 金公 司固定 收益 首席 投资 官兼 固收总 监 、 中国人 寿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部 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现 任国 寿安保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资 产配 置总 监及 投资 管理二 部总 经理 。 张琦先 生, 股票 投资 总监, 硕士。 曾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基金 经理助 理; 现任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股票 投资 总监 、股 票投资 部总 监及 基金 经理 。 董瑞倩 女士 , 固定收 益投 资总监 , 硕士 。 曾 任工 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专 户投资 部基 金经理 , 中银 国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定息 收益 部副 总经理 、 执行 总经理 ; 现 任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投 资总监 、投 资管 理部 总经 理及基 金经 理。 王文英 女士 , 总 经理 助理 , 硕士 。 曾 任中 国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主管 , 中国 人寿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财 务会 计经理 ,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 现任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综合 管理部 总经 理。 王福新 先生 , 总 经理 助理 , 博士 后。 曾任 中国 海洋 大学教 师、 大公 国际 资信 评估有 限公 司金融 机构 部副 总经 理、 中国人 民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博士 后工 作站 研究 员, 中 国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内控 合规 部高级 主管 、 投 资管 理部 评估分 析处 经理 、 人 民币 投资 管 理处 高级 经理、 委托 投资 管理 一处 资深经 理; 现任 国寿 安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王大 朋先生,总 经理助理,硕 士MBA 。曾任华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零售业务总部 总经 理、 上 海丰 佳集 团罗 马尼 亚EVERFRESH 公 司总 经 理、 巨 田证 券有 限公 司客 户部职 员 。 现任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丹女士 , 经济 学 硕 士, 11 年证 券从 业经 验。 曾任 中 国银河 证券 研究 部研 究员 、 资产 管 理部投 资经 理 。2013 年11 月加入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 基金经理 。2016 年2 月起任 国寿安保 核心 产业 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2017 年2月 起任 国寿 安保 稳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7 年8月 起任 国寿 安 保稳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7 年12 月 起任 国寿 安保 稳 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8 年2月 起任 国寿 安保 消费 新 蓝海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19 年1月起 任国 寿 安保稳 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张琦先 生:2016 年2 月3日至2017 年11 月7 日管 理本 基 金。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左季庆 先生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石伟先 生: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资 产配 置总 监、投 资管 理二 部总 经理 。 张琦先 生: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股 票投 资总 监、 股 票投 资部 总监 。 董瑞倩 女士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 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段辰菊 女士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 定 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债 务和 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 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30日 内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其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将严格 遵守 基金合同 ,按 照招募 说明 书列明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及限制 全 权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 违 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和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 他行 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违 法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 在任职 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或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 未公开 信息 、 利 用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露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 泄露 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 交 易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公 司内 部 控 制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人 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行 、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 其 它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 、公 司 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原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 随着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调整 和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 3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主 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控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 控 制环 境包 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 公 司治 理结构 、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公司管 理层 贯彻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 范意 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内 控文 化氛 围, 确保 全体员 工及 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规 和公 司规 章制 度,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环 节 。 公司 全体 职工必 须忠 于职 守勤 勉尽 责, 严格 遵守 国 家法规 和公 司各 项规 章制 度。 公司完 善法 人治 理结 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 职能 , 严 禁不 正当关 联交 易、 利益 输 送和内 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法 权益 。 公司的 组织 结构 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 各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 操 作相 互 独立。 公 司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 透 明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 反馈系 统。 内部组 织结 构监 控防 线。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 严密有 效的 三道监 控防 线。 人力资 源政 策和 措施 。 公 司建立 有效 的人 力资 源管 理制度 , 健全 激励约 束机 制, 确保 公 司人员 具备 与岗 位要 求相 适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 业胜 任能力 。 (2) 风险 评估 风险评 估的 前提 条件 是设 立目标 。 只 有先 确立 了目 标, 管 理层 才能 针对 目标 确定风 险并 采取必 要的 行动 来管 理风 险。 设 立目 标是 管理 过程 中重 要 的一 部分 。 尽 管其 并非内 部控 制要 素,但 它是 内部 控制 得以 实施的 先决 条件 。 公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估体 系 , 对 公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 评估 和分 析, 及时 防 范和化 解风 险。 (3) 控制 活动 授权控 制。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和 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立健 全公 司授权 标准 和程 序, 确保 授权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公 司各业 务部 门 、 分支 机构 和公司 员工 应 当 在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职 责。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消 授权 。 与控股 股东 之间 的风 险隔 离。 公 司与 控股 股 东 之间 经营业 务和 经营 场地 有效 隔离, 经营 管理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公司与 控股 股东 之间 的财 务管理 严格 隔离 , 保 证账 簿分设 , 会计 核 算独立 。 公司 与控股 股东 之间的 投资 运作 和信 息传 递严格 隔离 , 不得提 供有 关投资 、 研究 等 非公开 信息 和资 料, 防范 不正当 关联 交易 ,禁 止任 何形式 的利 益输 送。 资产分 离控 制 。 基 金资 产与 公司资 产 、 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和其他 委托 资产 要实 行独 立运作 , 分别核 算。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 业务隔 离控 制。 基金 资产 的运作 管理 与公 司自 有资 金实行 独立 隔离 运作 ,在 人员配 置 、 岗位职 责及 其内 部管 理制 度、业 务规 则与 流程 、有 关银行 存款 账号 、证 券账 号等分 开设 置 , 并分 开 核算 。 岗位隔 离制 度。 公司 推行 内部工 作的 目标 管理 和制 定规范 的岗 位责 任制 , 各 岗位人 员各 司其职 、 严 格遵 守操 作程 序和工 作标 准, 限制 越权 、 穿插 、 代 理等 行为, 以 便于各 部门 明确 分工、 各岗 位相 互监 督; 包括货 币、 有价 证券 的保 管与账 务相 分离 , 重 要空 白凭证 的保 管与 使用相 分离 , 投资决 策与 具体交 易操 作相 分离 , 前 台交易 与后 台结 算相 分离 , 损 失的 确认 与 核销相 分离 ,风 险评 定人 员与业 务办 理岗 位相 分离 等。 物理隔 离制 度。 对于 不同 工作区 划分 不同 的保 密级 别, 基 金投 资、 交易、 研 究、 公 司自 有资金 管理 等相 关部 门, 在空间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强 调中 央交 易 室 和综 合管理 部门 的一 级保密 性 , 实 行严格 的门 禁制度 , 并相 应建立 安全 保障设 施 ; 对 因业务 需要 知悉内 幕信 息 的 人员, 制定 严格 的批 准程 序、保 密守 则和 监督 处罚 措施。 危机处 理机 制。 公司 制订 了切实 有效 的紧 急情 况处 理制度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和 程 序 。 (4) 信息 与沟 通 维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 畅通 ,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系 统 。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 包 括 定期报 告制 度和 临时 报告 制度。 定期 报告 按照 每日 、 每周 、 每 月、 每 季度 等 不同的 时间 、 频 次进行 报告 。临 时报 告是 指一旦 出现 报告 事由 后的 及时报 告。 (5) 内部 监督 公司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制度,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立 的 合规 管理 部和 监察 稽核 部 , 对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 部控制 制度 落实 。 (6) 法律 法规 指引 公司将 严格 贯彻 基金 管理 相关的 法律 法规 ,严 格依 法经营 。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 外提 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 前, 均需经合规管理部 进行 合法 合 规 审 核。 督察长 和 合 规管 理 部 负责 监察各 部门 对法 律法 规 、 公 司规章 制度 、 基金 合同 的执 行情况 , 着重于 因违 反法 律法 规等 而产生 的风 险。 合规管 理 部 负责 跟踪 法律 法规的 变化 和更 新 , 对 业务 部门的 运作 提供 合规 建议 和咨询 及 政策等 方面 的咨 询及 指引 ,提供 合规 方面 的培 训。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 对一 ) 、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类 机构 、券 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信 托计 划 、 企业 年金、 银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务体 系 。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首 家开 展绩 效 评 估、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 日 , 中 国银行 已托 管700 只 证券 投 资基金 , 其中 境内 基金662 只, QDII 基金38 只, 覆 盖了 股票 型 、 债券型 、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的 基金,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二、基金 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范 运作 、 稳 健经 营” 的 原则。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部 风险 控 制工作 贯穿 业务 各环 节, 通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 风 险控制 措施 设定 及制 度建 设、 内外 部检 查 及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 管业 务全员 、全 面、 全程 的风 险管控 。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4 先 后获得 基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 主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 无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 。2017 年 , 中 国银 行继续 获 得 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双准 则 的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 内 控措 施严密 , 能 够有效 保证 托管 资产的 安全 。 三、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 构 报告 。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5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中心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3幢3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8 号院 盈泰 商务 中心2 号楼11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军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 :孙瑶 (2)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网上 直销 系统 (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中 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联系人 : 陈 洪源 电话:010-66592194 传真:010-6659446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6 (3)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国富 电话:0852-28090320


传真:0852-27932272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滨


电话:020-38322256 传真:020-873109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5)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场1号楼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7 网址:www.htsec.com (7)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9)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姜 晓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88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国海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联系人 :陈 炽华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2)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 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 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尤 习贵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4)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华 侨城 深南大 道9010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9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http ://www.zszq.com (1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转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6)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邮编 :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钱 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hysec.com (17)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 韩 志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8)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0 法定代 表人 : 陈 共炎 联系人 :邵 海霞 电话:010-66568124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0)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苏州工 业园 区 星 阳街5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1)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19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8 楼(深 圳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 杨 炯洋 联系人 :张 曼 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22)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9 楼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1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环 球金 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灿辉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23)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 何 之江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35367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站:stock.pingan.com (24)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 投行 大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华一 路115 号 投行 大厦15-20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学民 联系人 : 李 若晨 客服电 话:95358 公司网 站:www.firstcapital.com.cn (25)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2 (26)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路15-1号邮 电新 闻大 厦2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 62020088-880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27) 贵州 省 腾 元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黔 东南 苗族侗 族自 治州 麻江 县杏 山镇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4026 号 田面 城市 大厦18 楼ABC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联系人 :鄢 萌莎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28)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20号 乐成 中心a 座23层 法定代 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陈 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2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何 薇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0)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文一 西 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祖 国明 联系人 :韩 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8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1)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西 裙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1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2)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路 18 号同 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3)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陈 慧慧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4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 www.hexun.com (34) 一路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街 2 号 1 幢 A20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宝盛里 宝盛 南 路 1 号 院奥 北科技 园国 泰大 厦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吕 晓歌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5) 北京 中天 嘉华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园区 内 6-C 号地 3 号楼 2 层 2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路 5 号曙 光大 厦 C 座 1 层


法定代 表人 :洪 少猛


联系人 :刘 丽 电话:010-58276726 传真:010-582769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5800


网址:www.5ilicai.cn


(3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鄂 尔 多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 斌


联系人 :徐 超逸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7)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5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徐 丽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8)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东码 头园 区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邱 佳捷 电话:021-80358230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39) 上海 汇付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埔区 黄河 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 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 C5 栋 汇付 天下 总部 大 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甄 宝林 电话:021-34013996-3011 传真:021-34013995 客服电 话:021-34013999 公司网 站:www.hotjijin.com (40) 深圳 富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岗 厦社 区金 田 路 3088 号中 洲大 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 道岗 厦社 区金 田 路 3088 号中 洲大 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 站:www.fujifund.cn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6 (41) 上海 联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法定代 表人 :尹 彬彬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公司网 站:www.66liantai.com


(42)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43)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徐 江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041-1001


公司网 站:www.haojiyoujijin.com (44)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郑 毓栋 联系人 : 牛 亚楠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7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公司网 站: www.hongdianfund.com (45) 北京 懒猫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路 31 号院 盛景 国际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38 号院 3 号 安 联大 厦 7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张 苗苗 电话:010-85965200 传真:010-877232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0-9580 公司网 址:www.lanmao.com (46)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海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业务传 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47)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王 骁骁 联系电 话:010-56251471 业务传 真:010-626808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48)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党 敏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8 联系电 话:021-20691935 业务传 真:021-2069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址:www.erichfund.com (49)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经济 开发 区科创 十一 街 18 号 院京 东 集团总 部大 楼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黄 立影 联系电 话:010-89187806 业务传 真:010-89188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公司网 址 :http://fund.jd.com (50)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四 惠盛 世龙源 国食 苑 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公司网 址:www.zhixin-inv.com (51)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1098 号浦 江金 融 世纪广 场 18F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陈 洁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公司网 址:www.leadfund.com.cn (52)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9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公司网 址:www.amcfortune.com (53)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崇明 县长 兴镇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 泰和 经济 发展区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吴 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54)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侯 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5) 北京 君德 汇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2-2-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F 座 12 层 B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人 :彭 雪琳 电话:010-85610733 传真:010-856105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1218


网址:https://www.kstreasure.com/ (56)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0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1 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1 6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滨 电话:(010)63633333 传真:(010)66575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9 网址:http://www.e-chinalife.com/ (57)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电话: (8621 )32169999-8769 传真: (8621 )6270121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8)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苏宁 大道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 南 京市 玄武区 苏宁 大道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锋 联系人 :冯 鹏鹏 电话:025-66996699-881523 传真:025-66008800-8892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9) 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迎宾路360-1号三 亚阳 光金 融广场16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乙12号1号 楼昆 泰 国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科 联系人 :杨 超 电话:59053566 传 真:590537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0 网址:www.snjijin.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销 售机 构销 售本基 金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1 并及时 公告 。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3幢3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8 号院 盈泰 商务 中心2 号楼11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军辉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966 联系人 : 干 晓树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奇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 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 范 新紫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黄 悦栋 、郭燕 、吴 军、 范新 紫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2 第六部分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2016年1月8日 《 关于 准予 国寿 安保 核 心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注册 的 批复 》 ( 证监 许 可[2016]66 号) 注册 并 进行 募集。 本基金 募集 期从2016 年1 月18日至2016 年2 月1日 止 , 共募集240,904,248.57 份 国 寿安保 核 心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户数 为340户。 本基金 的基 金类 型为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运 作方 式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存续 期限为 不定 期。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3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一、基 金 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6 年2月3 日生 效。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连 续20 个工 作日 出现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 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4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在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情况 下 ,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具 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 告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起开 放日 常申 购赎 回 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 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请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5 回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按 照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若申购 资金 在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立 。 投资 人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 认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 户。 遇证 券交 易所或 交易 市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故 障 、 银 行数据 交换 系统故 障或 其 它 非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理 流程 时 , 赎 回款 项顺 延至前 述影 响 因素消 除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划出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依 法对 上述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时 间进行 调 整, 并必 须在 调整实 施日 前按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申 购、 赎回 申请及 申购 、赎 回份 额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投资 者通过 其他销 售机 构和基金 管理 人直销 网上 交易系统 首次 申购和 追加 申购的 最 低金额 均为10元 ; 投 资者 通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申 购的,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人民 币50,000 元 (含 申 购 费) , 单笔 追加 申购金 额不 得低 于1000 元 (含申 购费) 。 基 金销 售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以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构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每次赎 回申 请不 得低于10份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某一 销售 机构 (网 点) 的某 一交 易 账户内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足10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 2 、本 基金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设上 限。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赎 回份 额和最 低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6 基金份 额保 留余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1 、申 购和 赎回 费率 表: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 M <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 ≤ M <300 万元 1.00% 3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60% M ≥ 500 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 1000 元/ 笔 表: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Y ) 赎回费 率 Y < 7 日 1.5% 7 日 ≤ Y < 30 日 0.75% 30 日 ≤ Y < 180 日 0.50% Y ≥ 180 日 0 机构投资 者通 过本公 司直 销中心开 户并 申购本 基金 ,享受申 购费 率1 折优 惠, 具体详 见 2018年4 月17日 刊登 的《国 寿安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 开展直 销费 率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投资人 在开 放期 内可 以多 次申购 基金 份额 , 申购 费按 照当天 合并 后金 额对 应的 费率进 行 计算 。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由投资 人承 担 , 不列 入基 金资产 , 申购 费主要 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 推 广和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3个 月的 投 资人收 取的 赎回 费的75%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3 个月 但 少于6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 赎回费 的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 有期长 于6 个月 的投 资人 , 将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和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调 整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7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当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 费率时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当申 购费 用适 用固 定 金额时 : 申 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1:假定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某投资人本 次申购本基金50万元,对应的本次 申购费 率为1.50% ,该 投资 人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0÷ (1+1.50%)=492,610.84 元 申购费 用=500,000-492,610.84 =7,389.16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4/1.056 =466,487.54 份 即:投资人投资5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56 元 , 可 得 到 466,487.54 份基 金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费 用 、 赎 回金额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2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30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八 个 月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是1.106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过 程为: 赎回总 金额 =300,000× 1.106 =331,800.00 元 赎回费 用=331,800.00× 0.5% =1,659.00 元 赎回金 额=331,800.00 -1,659.00 =330,141.00 元 即 :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30 万 份基金份 额,假设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106 元 ,持有 期所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5%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330,141.00 元。 3 、本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位 ,小 数点后第4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8 八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 会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或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 利影 响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数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50% ,或 者变相 规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7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 、3、5 、7 、8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九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5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9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 付。若 出现 上述第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当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情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超 出的 部分赎 回申 请进 行延 期办 理。 如 基金 管理 人对于 其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以上 部分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期 办理 , 延 期的赎 回 申请与 下一 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接受 的该持 有人 的有 效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前 述 “ (1) 全额 赎回” 或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的 约定 方式 对该 部 分有效 赎回 申请 与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一 并办 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延期 部分 如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0 (4) 暂停 赎回: 连续2个 开 放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金 的 赎 回 申请 ; 已 经 接 受的 赎 回 申 请可 以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式 在3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 告。 十 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 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且 由同 一登 记机 构办理 登记 的 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十 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 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1 十 六、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登 记机 构或 其他 机构 有权拒 绝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 转 出、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基金 的转托 管申 请。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2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深 入研 究的 基础 上, 自 下而 上精 选具 备核 心产业 优势 的上 市公 司, 在严格 控制 投资风 险的 前提 下, 力求 获得长 期稳 定的 投资 回报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和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金融工 具,债 券 等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金 融 债券、 次级 债券 、 企 业债 券 、 公司 债券 、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 政 府支 持机 构债券 、 政 府支 持债 券、 地 方政府 债券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证 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券 、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大额 存单 等)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其中不低于80%的非 现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所 界 定 的 核 心 产 业 相 关 股 票 , 其 余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5%-100% ; 持 有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要 求有 变更 的, 本基 金将及 时对 其做 出相 应调 整, 并 以调 整变更 后的 投资 比例 为准 。 三、投 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上, 在具 备足够 多本 基金 所定 义的 投资标 的时 , 优 先考 虑股 票类资 产的 配置 , 剩 余资 产将配 置于 债券和 现金 等大 类资 产上 。 除 主要 的股 票投资 策略 外, 本基 金还 可 通过债 券投 资策 略以 及衍 生工具 投资 策略 , 进 一步 为基金 组合 规避 风险 、 增 强收益 。 本基 金 通过 定 量与 定性 相结 合的 方法分 析宏 观经 济和 证券 市场发 展趋 势 , 评 估市 场的 系统性 风险 和 各类资 产的 预期 收益 与风 险, 据此 合理 制定和 调整 股票 、 债 券等 各类资 产的 比例 , 在 保持 总 体风险 水平 相对 稳定 的基 础上 , 力 争投 资组合 的稳 定增值 。 在债 券类资 产的 投资上 , 将深 入 分析宏 观经 济、 货币 政策 和利率 变化 趋势 以及 不同 债券品 种的 收益 率水 平、 流动性 和信 用风 险等因 素, 以价 值发 现为 基础, 力求 获取 高于 业绩 基准的 投资 回报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目前 , 中 国经 济仍然 处在 城市化 、 工业 化和信 息化 的过程 中 , 产 业结构 有其 复杂性 和 特 殊性, 在产 业结 构调 整、 优化和 升级 的过 程之 中, 在相当 长的 时期 内, 传统 产业仍 然会 是国 民经济 的优 势产 业和 基石 产业; 与此 同时 , 技 术革 命加速 演进 , 新 型经 济方 兴未艾 , 符 合未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3 来产业 方向 的先 导产 业和 新兴产 业将 是产 业升 级和 经济转 型的 新引 擎和 新动 力。 此 外, 传 统 经济和 新型 经济 也在 全面 的融合 与贯 通 , 形成 新的 产业形 态和 商业 模式 。 基 于以上 分析 ,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聚 焦“ 核心 产 业” 的 投资 理念 : 一 方面 , 辩证看 待传 统经 济 , 努 力 挖掘优 势产 业、 基石产 业中 蕴含 的投 资机 会; 另一 方面 , 前 瞻研 判 新型经 济 , 努 力挖掘 符合 未来战 略方 向的 先导产 业、 新兴 产业 中所 蕴含的 投资 机会 。 (1) 核心 产业 类股 票的 界 定 “ 核心 产业” 是指 国民 经济 中具有 核心 竞争 力或 比较 优势的 产业 , 既包 括传 统经 济中能 够 保持核 心竞 争力 或者 比较 优势的 产业 , 也包 括新 型经 济中代 表未 来发 展趋 势的 具有潜 在核 心 竞争力 和比 较优 势的 新兴 产业。 符合“ 核心 产业” 方向 的界 定的标 准是 : (1 ) 传 统经 济中的 优势 产业 、 基石 产 业, 该产 业 在相当 长的 时间 内仍 然能 够维持 其竞 争优 势; (2) 新型经 济中 的先 导产 业、 新兴产 业, 具备 潜在的 核心 竞争 力或 比较 优势 , 能 够通 过技 术的 创新 和应用 、 或是 新商 业模 式的 构建和 应用 , 使得效 率提 升, 推动 产业 变革或 产业 升级 。


是否具 备持 续的 或潜 在的 核心竞 争力 或者 比 较 优势 , 是界定“ 核 心产 业” 具 体投 资标的 重 要标准 , 本 基金 认为, 所 谓“ 核 心竞 争力” 或者“ 比较 优势” 是指 该上 市公 司能 够 提供差 异化 的 产品和 服务 并获 得超 额利 润的能 力, 这种 能力 可能 源自特 许经 营权 、资 源禀 赋、商 业模 式 、 技术创 新、 战略 能力 或组 织管理 等单 一或 融合 性的 因素, 使得 其能 够超 越竞 争对手 。 具体而 言 ,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采用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式来 评估 上市 公司 的核 心竞争 力 或比较优势,评估的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特许经营权:在规定时间内、范围内 特别准 许经 营某 个或 某类 商品或 服务 的授 权。 (2 ) 资源禀 赋 : 先 天拥有 的具 备一定 异质 性的 生产或 服务 要素 , 既 包括 有形的 资源 禀赋 , 例 如自 然资源 、 物 业资 源等 , 也 包括无 形的 资源 禀赋, 例如品 牌、 渠 道等 。 (3 ) 商业 模式: 用以 阐明 公司的 商业 逻辑, 即如 何 为客户 创造 价 值并分 享价 值, 商业 模式 的颠覆 式创 新已 经成 为新 经济业 态下 的竞 争利 器。 (4)技 术创 新: 公司通 过研 发新 技术 、 新 工艺、 新材 料等 方式 , 开 发新产 品或 提供 新服 务, 提升产 品或 服务 的价值 , 改 善用 户体 验。 (5) 战 略能 力: 反 映了 公司 最高管 理层 的前 瞻性 和洞 察力, 动态 的 战略能 力是 决定 公司 长期 竞争力 的关 键因 素, 反映 了公司 的累 积性 学识 。 (6 ) 组织 管理 : 公 司对整 体生 产经 营 活 动进 行决策 ,计 划、 组织 、控 制、协 调, 并对 公司 员工 进行有 效激 励 , 以实现 组织 目标 ,组 织管 理水平 的高 下是 决定 公司 竞争力 的直 接因 素。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符合“ 核 心 产业” 定义 的相 关行 业, 包 括但不 限于 : 银行 、 非银 金融 、 通 信、传 媒、 计算 机、 电子 、医药 生物 、休 闲服 务、 汽车、 国防 军工 、机 械制 造、电 力设 备 、 化工等 行业 及其 细分 子行 业。 具体 投资 标的 将选 择这 些行业 中符 合“ 核心 产业” 定义的 细分 子 行业及 相关 上市 公司 ,辨 证的把 握相 应的 投资 机会 。 未来随 着经 济结 构调 整和 产业升 级 , 与“ 核心 产业” 主 题相关 的产 品和 服务 也会 发生相 应 变化, 本基 金将 通过 对相 关产业 和行 业的 跟踪 研究 , 适时 调整“ 核心 产业” 主 题所覆 盖的 投资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4 范围。 (2)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虑经 济结 构调整 、 产业 升级 、 需 求 升级引 致的 行业 景气 程度 、 行 业的 生 命周期 、行 业定 价能 力等 因素, 进行 股票 资产 在各 细分产 业、 行业 间的 动态 配置。 1 )基 于全 球视 野下 的行 业 发展趋 势和 行业 景气 程度 的分析 和判 断


本基金 着眼 于全 球视 野, 借鉴居 民需 求升 级的 国际 经验, 以对 国内 外行 业升 级的轨 迹分 析作为 脉络 , 再 结合 对国 内宏观 经济 、 行 业政 策、 居民收 入变 化、 居民 支出 变化等 经济 因素 的分析 , 从 而判 别国 内各 行业产 业链 传导 的内 在机 制, 并 从中 找出 最具 发展 潜力以 及处 于高 景气中 的行 业。


2 )基 于行 业生 命周 期的 分 析和判 断


由于核 心产 业的 外延 在不 断发展 变化 , 各 行业 发展 成熟度 不尽 相同 , 本 基金 将重点 投资 处于成 长期 的相 关行 业 。 对 于阶段 性国 家重 点扶 持和 经济转 型中 产生 的行 业成 长机会 也予 以 重点关 注。


3 )基 于行 业定 位和 定价 能 力的分 析和 判断


本基金 将通 过毛 利率 的变 化情况 深入 分析 各个 相关 行业的 定位 与定 价能 力 , 重 点关注 那 些可顺 利将 上游 成本 转化 、产品 提价 能力 强, 保持 较高毛 利率 的行 业。 (3) 个股 精选 策略


本基金 在行 业配 置的 基础 上, 通 过定 性分 析和 定量 分析相 结合 的办 法, 挑选 出受惠 于核 心产业 优势 的优 质上 市公 司。


1 )定 性分 析


本基金 对上 市公 司的 竞争 优势进 行定 性评 估 。 上 市公 司在行 业中 的相 对竞 争力 是决定 投 资价值 的重 要依 据, 主要 包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a 、公司的竞争 优势:重点 考察公司的市 场优势, 包 括市场地位和 市场份额 , 在细分市 场是否 占据 领先 位置 , 是 否具有 品牌 号召 力或 较高 的行业 知名 度, 在营 销渠 道及营 销网 络方 面的优 势和 发展 潜力 等; 资源优 势 , 包 括是否 拥有 独特优 势的 物资 或非 物质 资源 , 比 如市 场 资源、 专利 技术 等; 产品 优势, 包括 是否 拥有 独特 的、 难 以模 仿的 产品 , 对 产品的 定价 能力 等以及 其 他 优势 ,例 如是 否受到 中央 或地 方政 府政 策的扶 持等 因素 ;


b 、公司 的盈利 模式: 对企 业盈利模 式的 考察重 点关 注企业盈 利模 式的属 性以 及成熟 程 度,考 察核 心竞 争力 的不 可复制 性、 可持 续性 、稳 定性;


c 、公司治理方 面:考察上 市公司是否有 清晰、合 理 、可执行的发 展战略; 是 否具有合 理的治 理结 构, 管理 团队 是否团 结高 效、 经验 丰富 ,是否 具有 进取 精神 等。 2 )定 量分 析


本基金 将对 反映 上市 公司 质量和 增长 潜力 的成 长性 指标 、 财 务指 标和 估值 指标 等进行 定 量分析 ,以 挑选 具有 成长 优势、 财务 优势 和估 值优 势的个 股。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5 a 、成 长性 指标 :收 入增 长 率、营 业 利 润增 长率 和净 利润增 长率 等;


b 、财 务指 标: 毛利 率、 营 业利润 率、 净利 率、 净资 产收益 率、 经营 活动 净收 益/ 利润 总额等 ;


c 、 估值 指标: 市盈 率 (PE ) 、 市盈 率相 对盈 利增 长比 率 (PEG ) 、 市 销率 (PS) 和总市 值。 3 、债 券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取类 属资 产配 置策略 、 期 限结 构策 略、 久期调 整策 略、 个券 选择 策略、 分散 投资策 略、 回购 套利 策略、 可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投资 策略 等投 资管理 手段 , 对债券 市场 、 债券收 益率 曲线以 及各 种固 定收 益品 种价格 的变 化进 行预 测, 相机而 动 、 积 极 调整。 (1)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和宏 观经 济政 策进 行分 析, 预 测未 来的 利率 趋势, 判断证 券 市场对 上述 变量 和政 策的 反应 , 并 根据 不同类 属资 产的风 险来 源 、 收益 率水 平、 利息 支付 方 式、 利 息税 务处 理、 附加 选择权 价值 、 类 属资 产收 益差异 、 市 场偏 好以 及流 动性等 因素 , 采 取积极 投资 策略 , 定 期对 投资组 合类 属资 产进 行最 优化配 置和 调整 , 确 定类 属资产 的最 优权 数。 (2) 期限 结构 策略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主 要影响 因素 是宏 观经 济基 本面以 及货 币政 策 , 而 投资 者的期 限 偏好以 及各 期限 的债 券供 给分布 对收 益率 形状 有一 定影响 。 对收 益率 曲线 的分 析采取 定性 和 定量相 结合 的方 法。 定性 方 法为 : 在对 经济周 期和 货币政 策分 析下 , 对 收益 率曲线 形状 可 能 变化给 予一 个方 向判 断; 定量方 法为 : 参考收 益率 曲线的 历史 趋势 , 同 时结 合未来 的各 期 限 的供给 分布 以及 投资 者的 期限偏 好, 对未 来收 益率 曲线形 状做 出判 断。 在对于 收益 率曲 线形 状变 化和变 动幅 度做 出判 断的 基础上 , 结 合情 景分 析结 果, 提 出可 能的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3) 久期 调整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中 长期 内的 宏观经 济波 动趋 势, 形成 对未来 市场 利率 变动 方向 的预期 , 在 一定范 围内 适当 对资 产组 合久期 进行 动态 调整 。 当 预期收 益率 曲线 下移 时, 适当提 高组 合久 期, 以 增强 投资 组合 收益 ; 当预 期收 益率 曲线 上移 时, 适 当降 低组 合久 期, 以规避 债券 市场 下跌带 来的 风险 。 (4) 个券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将利 用公 司内 部信 用评级 体系 , 对 债券 发行 主体所 在行 业发 展以 及公 司治理 、 财 务状况 等信 息进 行深 入研 究并及 时跟 踪 。 在此 基础 上, 结合 债券 发行具 体条 款, 对债 券的 收 益性、 安全 性、 流动 性等 因素进 行分 析。 同时 参考 债券外 部评 级, 对债 券发 行人和 债券 的信 用风险 细致 甄别 ,做 出综 合评价 ,并 着重 挑选 资质 良好及 信用 评级 被低 估的 券种进 行 投 资 。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6 (5) 分散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适 当分 散行 业选 择和个 券配 置的 集中 度 , 以 降低个 券及 行业 信用 事件 给投资 组 合带来 的冲 击。 (6) 回购 套利 策略 回购套 利策 略是 本基 金重 要的操 作策 略之 一, 把信 用产品 投资 和回 购交 易结 合起来 , 管 理人根 据信 用产 品的 特征 , 在信 用风 险和 流动 性风 险可控 的前 提下 , 或 者通 过回购 融资 来博 取超额 收益 ,或 者通 过回 购的不 断滚 动来 套取 信用 债收益 率和 资金 成本 的利 差。 (7)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由于可 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券 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性 , 具 有抵 御下 行风 险、 分 享股 票价格 上涨 收益 的特 点。 本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面 优良、 具有 较高 上涨 潜力 的可转 换债 券进 行投资 ,并 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等 数量 化估 值工 具评 定其投 资价 值, 以合 理价 格买入 并持 有 。 本 基金 持有 的可 转换 债券 可以转 换为 股票 。 (8)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投资 策略 主要 基于 信用 品种投 资略 , 在此 基础 上重 点分析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信用 风险 及流动 性风 险 。 首先 , 确 定经济 周期 所处 阶段 , 研 究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在 经济 周期和 政策 变动 中所 受的 影响 , 以 确定 行业 总体 信用 风险的 变动 情 况, 并 投资 具有 积极 因素 的行业 , 规 避具 有潜 在风 险的行 业; 其次 , 对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发行 人的经 营管 理、 发展 前景 、 公司 治理 、 财 务状 况及 偿债能 力综 合分 析; 最后 , 结合 私募 债的 票面利 率 、 剩 余期限 、 担 保情况 及发 行规 模等 因素 , 综 合评 价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信 用风 险和 流动性 风险 ,选 择风 险与 收益相 匹配 的品 种进 行配 置。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投 资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资 产增 值 、 控制 下跌 风险 、 实 现 保值和 锁定 收益 。本 基金 将主要 投资 满足 成长 和价 值优选 条件 的公 司发 行的 权证。 5 、融 资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基 于策 略性 投资 的需要 , 依据 谨慎 原则 及在 保证风 险资 产实 际投 资比 例不超 过 风险资 产投 资比 例上 限的 前提下 , 有 选择 地参 与绩 优股票 的融 资交 易, 提高 基金资 产投 资收 益。同 时充 分考 虑融 资买 入股票 的流 动性 ,控 制流 动性风 险。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0%-95% , 其中不 低于80% 的非 现金 资产投 资 于本基 金所 界定 的核 心产 业相关 股票 ,其 余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5%-10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7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 本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 上 ( 含BBB ) 的 资 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展 期; (14) 本基 金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单 只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17)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8 ) 本 基金 参与融 资业 务后 ,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融资 买入股 票与 其他有 价 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5% ; (1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 包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20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8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除上述 (11 ) 、( 14 ) 、 (20) 、 (21 ) 项 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 制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 如 法律 、 行 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 更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60%+ 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40% 沪深300 指 数选 样科 学客 观, 流 动性 高, 是 目前 市场 上较有 影响 力的 股票 投资 业 绩比 较 基准 。 中 证全 债指 数具 广泛 市场代 表性 , 旨在 综合 反映 债券全 市场 整体 价格 和投 资回报 情况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9 基于本 基金 的特 征, 使用 上述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够忠 实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此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或有更 加适 合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据 市 场 发 展状 况 及 本 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和 投 资 策 略 ,调 整 本 基 金的 业 绩 比 较基 准。 业 绩基 准的 变更 须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并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及时 公告,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债 券 型基 金, 低于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中 高收 益/ 风 险品 种。 七、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8年12月31 日 , 报告 期间为2018 年10 月1 日至12月31日。 本报告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9,055,593.57 81.36 其中: 股票


29,055,593.57 81.3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720,776.94 16.02 8 其他资 产


934,302.90 2.62 9 合计





35,710,673.41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410,400.00 1.16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5,618,774.30 72.24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176,655.00 3.32 J 金融业 181,440.00 0.51 K 房地产 业 1,668,324.27 4.7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9,055,593.57 81.93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3228 景旺电 子 26,200 1,309,738.00 3.69 2 300408 三环集 团 77,200 1,306,224.00 3.68 3 600406 国电南 瑞 63,500 1,176,655.00 3.32 4 002737 葵花药 业 79,100 1,169,098.00 3.30 5 600305 恒顺醋 业 110,200 1,146,080.00 3.23 6 002815 崇达技 术 75,400 1,101,594.00 3.11 7 002705 新宝股 份 115,700 1,062,126.00 2.99 8 600298 安琪酵 母 42,000 1,059,660.00 2.99 9 600048 保利地 产 82,913 977,544.27 2.76 10 601877 正泰电 器 38,000 921,120.00 2.60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 资。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1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本 基金本 报告期 内投 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均无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和在报 告 编制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 (2) 基金 投资 前十 名股 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8,767.3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13,229.3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92.72 5 应收申 购款 1,013.4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34,302.9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制 的情况 。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差 。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2 第十部 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 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8/1/1-2018/12/31 -28.28% 1.37% -12.69% 0.80% -15.59% 0.57% 2017/1/1-2017/12/31 15.18% 0.85% 12.53% 0.39% 2.65% 0.46% 2016/2/3-2016/12/31 0.40% 0.73% 4.64% 0.81% -4.24% -0.08% 2016/2/3-2018/12/31 -15.00% 1.02% 6.07% 0.63% -21.07% 0.39%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3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4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 去可转 换债 券收盘 价 中所 含 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 固定收 益 品 种,按 成 本估值 。 4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5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7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估 值。如使 用的 估值技 术难 以确定 和 计量其 公允 价值 的, 按成 本估值 。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和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 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6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 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并 报 中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7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时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 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依据 基金合 同和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予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本部分第三款 有关估 值方法约定的第8 项条 款 进行 估 值 时,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等原因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8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4次, 每份基 金 份额 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20% , 若 《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9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0%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E× 1.5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3 -9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0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 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 及的 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 按国家 或 基 金 投 资 所在 地的 税收法 律、法 规执 行。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1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 年度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 计年 度按如 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 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2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 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3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4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5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6 、发 生涉 及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8、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投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十一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情 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十二 )基 金参 与融 资业 务的投 资情 况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参 与融 资交 易情 况, 包 括投 资策 略、 业务 开展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及其 管理 情况 等。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6 (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 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发 生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7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 依靠 投资 获得 收益 , 基金 投资 人仍 有可 能承 担一定 的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 最 低收益 。具 体的 风险 包括 :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 利 率直 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在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 持有的 债券 价格 下降, 如基 金组 合久 期较 长,则 将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4)债 券市场 流动性 风险 。由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深 度和宽度 相对 较低, 交易 相对较 不 活跃, 可能 增大 银行 间债 券变现 难度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的风 险; (5)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 利润将主 要通 过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现 金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6)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 风险反映 了利 率下降 对固 定收益证 券利 息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 即利 率风 险) 互 为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 的收益 率, 这将 对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产生 影响; (7)信 用风险 。基金 所投 资债券的 发行 人如出 现违 约、无法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将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8)新 股价格 波动风 险。 本基金可 投资 于新股 申购 ,本基金 所投 资新股 价格 波动将 对 基金收 益率 产生 影响 ; (9)债 券回购 风险。 债券 回购为提 升整 体基金 组合 收益提供 了可 能,但 也存 在一定 的 风险。 债券 回购 的主 要风 险包括 信用 风险 、 投 资风 险及波 动性 加大 的风 险, 其中, 信用 风险 指回购 交易 中交 易对 手在 回购到 期时 , 不 能偿 还全 部或部 分证 券或 价款 , 造 成基金 净值 损失 的风险 ; 投 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回 购利 率大于 债券 投资 收益 而导 致的风 险以 及由 于回购 操作 导致 投资 总量 放大, 致使 整个 组合 风险 放大的 风险 ; 而 波动 性加 大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在 对基 金组合 收益 进行 放大 的同 时, 也 对基 金组 合的 波动 性 (标 准差 ) 进 行了放 大, 即基 金组 合的 风险将 会加 大。 回购 比例 越高, 风险 暴露 程度 也就 越高, 对基 金净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8 值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 也就 越大。 2 、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 策风险 :指基 金投 资的投资 策略 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 和投 资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操 作风险 :指基 金投 资决策执 行中 ,由于 投资 指令不明 晰、 交易操 作失 误等人 为 因素而 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 、职业 道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工不 遵守 职业操 守, 发生违法 、违 规行为 而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4 、流 动性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本 基金 特定 投资 策略 带 来的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是基 于深 入研 究影响 经济 发展 以及 企业 盈利的 关键 性驱 动因 素 , 动 态把握 引 导市场 运行 的长 期性 以及“ 具备核 心竞 争力 产业” 投 资 主题 。 因 此存 在对 关键 性驱 动因素 影响 的范围 、程 度以 及期 限判 断错误 所导 致的 主题 配置 失误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是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由 非 上市中 小企 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发 行的 债券 。由 于不 能公开 交易 ,一 般情 况下 ,交易 不活 跃 , 潜在较 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 发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限 ,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持 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由 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 将融 资纳 入到 投资 范围中 , 融 资业 务在 可能 带来高 额收 益的 同时 , 也 能够产 生巨 大的风 险主 要包 括市 场风 险、保 证金 追加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等 。 7 、其 他风 险 (1)随 着符合 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新 投资 工具的 出现 和发展, 如果 投资于 这些 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2)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4)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9 (5)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6)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从 而 带来风 险;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声 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基 金投资者 自愿 投资于 本基 金,须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基 金代 销机构 代理 销售, 但 是, 基金 资产 并不是 代销 机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基 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代销 机构 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0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 券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 能及时 变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1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 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2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3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4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 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 在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5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等 投资者 所需 账户 , 按 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赎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6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和登 记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10 ) 提 供基 金管理 人和 监管机 构依 法要 求提 供的 信息 , 以 及不 时的更 新和 补充 , 并 保 证其真 实性 ; (1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7 准的除 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14) 对于 上述 (4 ) 、 (7) 、 (8) 、 (9)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 法 律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或 其他 应由 本基 金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调低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变更 或增 加收 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基金 合同 规定、 并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7)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基金 合同 规定、 并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调整 本基 金份额 类别 的设 置; (8)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金 销售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基金 交易 、 收益分 配、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8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5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少 提 前30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30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9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 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50%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3个 月以 后、 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的 基金 份 额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 具表 决 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小 于 在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50%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3个 月 以后 、 6个月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0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在会 议召开 方式 上, 本基 金亦 可 采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会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 情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 前30 日 公布 提案,在 所通 知的表 决截 止日期后2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1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含 二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2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 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3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 券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 能及时 变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争议 处理 期间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4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但应 以《基 金合 同》 正本 为准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5 第 二 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 理人” )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3幢30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军 辉 成立时 间:2013 年10 月2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许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88 亿 元人 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下 列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6 1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股 票库 、债券 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及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和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金融工 具,债 券等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金 融 债券、 次级 债券 、 企 业债 券 、 公司 债券 、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 政 府支 持机 构债券 、 政 府支 持债 券、 地 方政府 债券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证 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券 、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大额 存单 等)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其中不低于80%的非 现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所 界 定 的 核 心 产 业 相 关 股 票 ; 其 余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5%-100% ; 持 有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要 求有 变更 的, 本基 金将及 时对 其做 出相 应调 整, 并 以调 整变更 后的 投资 比例 为准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0%-95% , 其中不 低于80% 的非 现金 资产投 资 于本基 金所 界定 的核 心产 业相关 股票 ,其 余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5%-10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7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 上 ( 含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 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展 期; (14) 本基 金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单 只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17)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8 ) 本 基金 参与融 资业 务后 ,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融资 买入股 票与 其他有 价 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5%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且由 本托 管人 托管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30% ; (20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本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 本 基 金与 私 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 对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与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并承担 由于 不一 致所导 致的 风险 或损 失;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除上述 (11 ) 、( 14 ) 、 (20) 、 (21 ) 项 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8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 制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上述 约 定, 应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示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提示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提示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四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 本 协议的 规定 , 应 当拒 绝 执行 , 及 时提 示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规、 、本协 议规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9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 相 关资 料。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0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备案 获得基 金进 入银 行间市 场成 员资 格 , 备 案完 成后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和银 行间 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户 和资 金账 户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后30日 内将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少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在盖 章后 以双 方约 定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1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当 计 价错 误达 到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 处 理 。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 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等原因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 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 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 六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0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2 于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 半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4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60日 内予 以公 告 ;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60 日内 编制 完 毕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90 日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收到 后5个 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1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个工作 日内定 期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对 于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3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4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客 服电 话服 务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天、 每天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通 过电话 查询 最新公 告 信息、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账户 余额 、历 史交 易申 请与确 认等 信息 。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人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的9 :00~17 :00 ( 法定节 假日 除外 )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58-258 客户服 务传 真:010-50850777 二、在 线咨 询服 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http://www.gsfunds.com.cn ) 通 过“ 在 线客 服” 或 通过基 金 管理人官方微信( 国寿安保基金,微信号gsfunds )“ 在线客服” 栏目进行业务咨询或留言。 在 线客服 提供 基金 产品 信息 查询、 基金 业务 咨询 、服 务投诉 和建 议等 服务 。 在线咨 询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的9 :00~17 :00 ( 法定节 假日 除外 ) 。 三、资 讯服 务 1 、网站 资讯查 询: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获 取基 金和基 金管 理人各 类 信息, 包括 账户 信息 、基 金法律 文件 、基 金管 理人 最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www.gs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gsfunds.com.cn 2 、资讯 信息定 制: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网站 和 客 服电话 提交 信息定 制 申请。 可定 制的 信息 主要 有: 基 金份 额净 值、 交易 确认、 对账 单服 务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业 务需 要, 调整 定制 信息的 条件 、方 式和 内容 。 四 、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客 服电 话语 音留 言、 人 工电 话、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销 售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销 售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五 、资 料寄 送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 过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认 购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寄 送相关 资料 , 基金 销售 机构 将负责 向通 过其 销售 网点 认购或 申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寄 送相关 资料 。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5 1 、基 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 下通 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 式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定期 或不定期 对账单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六 、如 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 请联系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 热线 或 其他 方式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6 第二十 二部分


其它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国寿安 保核 心产 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4 季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及 公司 网站 2019-01-19 2 国寿安 保核 心产 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新 增中 国人 寿为销 售 机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及 公司 网站 2019-01-14 3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新增 北 京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北 京君 德 汇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销售机 构 并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及 公司 网站 2018-12-19 4 国寿安 保部 分基 金新 增苏 宁基金 为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及 公司 网站 2018-12-17 5 国寿安 保部 分基 金新 增阳 光人寿 为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及 公司 网站 2018-12-14 6 国寿安 保核 心产 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及 公司 网站 2018-10-25 7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 上海 基煜 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及 公司 网站 2018-08-27 8 国寿安 保核 心产 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半年 度报告 (摘 要)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及 公司 网站 2018-08-24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7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查阅 ; 投资 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 对 投资 者 按 此种 方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gsfunds.com.cn ) 查阅 和下 载 招募说 明 书。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8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国寿 安保 核 心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 国 寿安 保 核 心产 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三)《 国 寿安 保 核 心产 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 关 于申 请募 集注册 国 寿安 保 核心 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法 律意 见 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国寿安 保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