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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A(253060)

国联安信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提示】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基金由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成。《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经国联 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内容包括国 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投资策略、基金更名 和修订基金合同等,并于2014年7月29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自2014年7月29日起,由《国联安信心增长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 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 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增加预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期收益的同时可能会增加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1月 29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年 12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目


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6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57 七、基金的存续.......................................................................................................... 58 八、基金份额的分类.................................................................................................. 5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0 十、基金的投资.......................................................................................................... 73 十一、基金的业绩...................................................................................................... 85 十二、基金的财产...................................................................................................... 8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88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9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96 十八、风险揭示........................................................................................................ 102 十九、基金终止与清算............................................................................................ 106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3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1 二十五、备查文件.................................................................................................... 142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由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本招募说 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4、《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流动性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9、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0、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国联 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1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 构、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 是否提出基金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12、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14、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 构 15、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18、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19、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 他资产管理机构 27、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28、基金转型:指对包括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名为“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投资策略等条款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的一系列事项的通称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自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即 2014年 7月 29日起生效。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1、日/天:指公历日 32、月:指公历月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 38、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3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40、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41、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2、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3、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 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 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时间: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并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董事,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 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董事,工商管理学士。历任美国克赖斯勒汽车 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员、忠 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安联集团董 事会事务主任。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 事会成员。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 副总裁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理,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 审计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 人。 Eugen Loeffler先生,董事,经济与政治学博士。2017年3月底退休前,历 任安联资产管理欧洲股票研究部主管、安联资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监兼主管、 安联人寿韩国公司投资总监、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及行政总裁、安联投资 管理公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安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联资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政 总裁、安联苏黎世公司投资总监、安联全球投资亚太区投资总监、安联全球投资 韩国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主管、安联投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投资总监, 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实体的投资管理事务。 贝多广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学位。曾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 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担任客座研究员,历任中国财政部国债司副处长、中国证监会 国际业务部副主任、JP摩根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金公司董事总经理、一创摩 根证券首席执行官、副董事长、国民小微金融投资公司董事局主席等。现任仁达 普惠(北京)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财 政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野村证 券国际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国区 首席执行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等职。现任正大光明集 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工 商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 司担任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公司创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电子商 务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项目 负责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室主任,平安资产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务。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Uwe Michel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亚洲业务部主管、 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本全国主管、 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Allianz SE业务部H5 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运营部副总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人力综合部资 深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并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 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 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 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 监等职务。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 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内部审计师、公 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博士学位。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营销 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泰康资 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李华先生,督察长,硕士学位。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省南方 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广 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天一 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监 事、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吕中凡先生,硕士研究生。2005年7月至2008年7月在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 限公司(原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担任企业内部管理咨询管理师一职。2009 年3月至2011年3月在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原上海远东鼎信财务咨询有限 公司)担任信用评估项目经理。2011年5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信用研究信用分析员、债券组合助理、基金经理助理等职位。2015年5月至2018 年7月担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5月起 兼任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年7月至2018 年3月兼任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9月起兼任国联安 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0月起兼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起兼任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兼任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兼任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9月起兼任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兼任国联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王欢先生,硕士研究生。2008年7月至2014年5月在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研究员。2014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专户投 资经理。2017年12月起担任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通 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 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 邹新进先生 2012 年 02 月至 2013 年 04 月 袁新钊先生 2012 年 03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李广瑜先生 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03 月 冯俊先生 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06 月 吴昊先生 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2 月 王超伟先生 2016 年 06 月至 2018 年 07 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 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 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杨子江(研究部总经理)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欧阳健(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养老金及FOF投资部负责人) 杨子江(研究部总经理)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财产和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 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 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 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 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 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 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 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 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 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 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 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 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 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 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 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 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 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 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 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 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 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 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 4月 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年 09月 09日);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 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 1987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 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 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年 8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年 12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 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 作关系。2007年 4月 27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 上市。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 金)70.32%股权。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 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9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 2016年 7月 20日起任本 行行长。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14 年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1 年 12月至 2014年 5月任本行副行长,2011年 10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10年 1月至 2011年 10月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 记、行长;2005年 12月至 2009年 12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 分行、数据中心(北京)等单位工作,期间,1995年 12月至 2005年 11月任中 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1999年 1月至 2004年 4月曾兼任中国 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总经理;1981年 4月至 1984年 5月就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孙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杨毓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杨先生自 2015年 7月起任本 行党委委员,2015年 12月起任本行副行长。此前,杨先生 2011年 3月至 2015 年 6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6年 7月至 2011年 2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82年 8月至 2006年 6月在中国 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历任计财处副处长,信阳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计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财处处长,郑州市铁道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郑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河南省 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杨先生为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管 理学博士。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教授级注册咨询师。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曾供职于中 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1997 年加入中信银行,相 继任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信贷部总经理、支行行长,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 市场营销部总经理、贵宾理财部总经理、中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 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8年 6月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154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 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 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8.56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 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 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 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服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黄娜娜


网址:www.cpic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5146 联系人:施亮洲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8428 联系人:刘军祥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11947 联系人:朱海亚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5)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197874 联系人:叶佳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6)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7333 联系人:迟卓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8)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594587 联系人:张建伟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9)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4846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95541或 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0)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电话:0769-22118110 联系人:张技辉 客服电话:400-1196-228(省外),96228(省内)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1)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王菁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2)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7913 联系人:李鸿岩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13)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金鼎大厦 A座 6层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010-68858077 联系人:杨涓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4)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5)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李良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6)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50586660-8644 联系人:霍晓飞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17)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号 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号 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联系人:张腾 客服电话:400-88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18)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038 联系人:郑向溢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电话:021-22169089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联系人:李晓皙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0)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1)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032284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2)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网址:www.guosen.com.cn (23)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楠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24)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5)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079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400-8888-111或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6)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755-22626391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7)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保利广场 A座 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tfzq.com (28)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81 联系人:胡星熠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9)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座国元证券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2257034


联系人:李伟卫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0)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96668(甘肃省内),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31)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 1幢 6层 609号、6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 1幢 6层 609号、6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兵 电话:010-65807856 联系人:李昊恒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32)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联系人:魏纯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3)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2层、23层、25-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号新源广场 2号楼 21-29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4)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层及 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 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张鹏 客服电话:400-6008-008或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5)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成证大厦 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网址:www.gjzq.com.cn (36)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号 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号 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电话:62171984 联系人:陈敏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7)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电话:023-63786464 联系人:陈诚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38)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电话:029-87406171 联系人:王宝辉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39)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 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 7-8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40)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写字楼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写字楼 2座 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联系人:杨涵宇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1)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15-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联系人:毛诗莉、王立渊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 (42)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电话:021-33388211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3)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991-2307533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4)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王诗玙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5)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联系人:朱玉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6)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号邮电新闻大厦 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号邮电新闻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李晓芳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7)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17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8)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49)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 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0)名称: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号楼 A座 9层 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座 9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51)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2)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建威大厦 12层 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建威大厦 12层 1208号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http://www.zcvc.com.cn (53)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 61号 10号楼 14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郭丹妮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4)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元茂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5)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06-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李超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56)名称: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号(锦昌大厦)1幢 10楼 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号(锦昌大厦)1幢 10楼 1001室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电话:0571-88337717 联系人:孙成岩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57)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6楼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 4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电话:021-80133828 联系人:徐烨琳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58)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59)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5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0)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楼 2层 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号盈科中心东门二层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电话:010-85643600 联系人:姜颖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1)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号楼 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62)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号东方纯一大厦 15层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 联系人:朱真卿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63)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联系人: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64)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5)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电话:0755-8946 0507;0755-8946 0500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6)名称: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栋 11层 1101-0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6号东方科技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67)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城(一期)第 七幢 23层 1号 4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城(一期) 第七幢 23层 1号 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电话:027-83863742 联系人:陆锋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68)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0712782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联系人: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69)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19 联系人:刘勇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70)名称: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 3层 341-342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服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71)名称: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 36层 3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F座 12层 B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100-3391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72)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73)名称: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座 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400-818-8866 联系人:徐晓荣/刘聪慧 客服电话:010-5817087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74)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75)名称: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25 联系人:王芳芳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76)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号武林时代 20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璇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77)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8)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 355号岗厦皇庭中心 8楼 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2880158 联系人:廖嘉琦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79)名称: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 C栋标准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9号君派大厦 16楼 法定代表人:程雷 电话:0851-86909950 联系人:陈敏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hyzhfund.com (80)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1)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号楼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法定代表人:于龙 电话:187-0135-8525 联系人:吴鹏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vn.com (82)名称: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号 3层 3E-2655室


办公地址:上海徐汇区桂平路 391号 B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林琼


电话:021-60907979


联系人:黄志鹏


客服电话:021-60907978


网址:www.youyufund.com (83)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楼 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楼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樊晴晴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84)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5)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86)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服电话:021-3376-8132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87)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号楼


(100000) 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号 14层 1402(750000) 法定代表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联系人:陈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网址:www.fengfd.com (88)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号院 1号泰康金融中心 38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电话:010-85934903 联系人:王国壮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w.tdyhfund.com (89)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 A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 1号楼 22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13810801527 联系人:韩锦星 客服电话:400-088-8816 网址:kenterui.jd.com (90)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号 H区(东座)6楼 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号生命人寿大厦 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电话:021-50206003 联系人:杨一新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http://www.msftec.com (91)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联系人:仲秋玥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2)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15618885038


联系人:余翼飞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3)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88-35328 联系人:宋楠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94)名称: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层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25 联系人:王芳芳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95)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弄 107号 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号通华科技大厦 7层 法定代表人:马刚 电话:021-60818588 联系人:卞仪伟 客服电话:95193转 5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 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 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联系人:黄娜娜


电话:021-3899285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 5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 50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戴丽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945号文批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2 年 1 月 11 日起至 2012 年 2 月 17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 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12年 2月 22日生效。 2014 年 5 月 19 日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运作方式、投资策略、基金更名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事项已于 2014年 7月 29日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自该日起,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国联安信心 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七、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当日登记 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进行基金份额更名、必要的信息变更以及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八、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B类基金份额。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相关规则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 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 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以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 金额不得低于 1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 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万元(含申购费),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 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申 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费率 M<100万 0.6% 100万≤M<300万 0.4% 300万≤M<500万 0.2% 500万≤M 每笔交易 1000元 注:M为申购金额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T) A 类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个月 0.03% T≥3 个月 0% 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T) B 类赎回费率 T<7 日 1.50% T≥7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 于或长于 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以上 每个月按照 30 天计算。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A类基金份额 当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60%)=49,701.79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00=47,335.04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7,335.04份 A类基金份额,应缴纳 的申购费用为 298.21元。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元 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份 B类基金份额。 (3)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00=11,2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2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可以及时查询基金交易确认 信息并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3)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8)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9)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4)、(5)、(6)、 (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3)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 予以支付。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 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 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1、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 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①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②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③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 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 金的申购费率),0],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数则 取零。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作为依据来计算。后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④基金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3)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4)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确定依 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600.00 元申购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基金,申购费率 为 0.60%,申购申请当日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00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元,则可申购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0 份。持有两个 月后,该投资者将这 100,000.00 份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转换 为国联安货币市场基金,转换申请当日国联安货币市场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0.00× 1.1200=112,000.00 元;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2,000.00×0.03%=33.60 元; 申购补差费率=max[(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0 ](即转入基 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零),即申购补差费率=max[(0 -0.60%),0]=0.00;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2,000.00-33.60)×0/(1+0)=0.00 元;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112,000.00-33.60-0.00= 111,966.40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11,966.40/1.0000= 111,966.40 份。 2、业务规则: ①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 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②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产 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③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日的基金转换 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 业务平台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④目前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原则上为 100 份基金单位。基金份额持有最 低为 100 份基金单位。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出后该基金份额不足 100 份时,需 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⑤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 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 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⑥目前,原有基金为前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的基金份 额,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在调整 生效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 3、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③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 金转换的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地投资管理,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正回购、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国债期货等金融工 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 单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决策程序 1)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 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研究员对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研究支持;每日 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 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投资 组合方案设计;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制定资产 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项法 律法规的规定; 7)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单个券种 投资比例,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 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8)投资组合评价。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 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对投资组合 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 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可转债投资策略等积极投 资策略,在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基础上,主动管理寻 找价值被低估的固定收益投资品种,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以期获得最 大化的债券收益;并通过适当参与新股发行申购及增发新股申购等较低风险投资 品种,力争获取超额收益;同时,本基金将适当参与股票一级与二级市场的投资, 增强基金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 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 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 前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灵活应用流动性管理策略、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可转债 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等,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最大化组合收益。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1)利率策略 通过对经济增长、通货膨胀、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变量进行深入 分析,结合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最终形成对金融市场利率水 平变化的时间、方向和幅度的判断。利率策略可以细分为: i.期限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的判断,在控制资产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调整组合期限,即在预期利率将要上升的时候适当缩短组合期限,在预期利 率将要下降的时候适当拉长组合期限,以提高债券投资收益; ii.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通过分 析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 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使本基金获得较好的收益。 2)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上信用利差。信用利差反映了信用风险。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 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影响信用利差的因素包括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本身的 信用变化,由此信用策略可以细分为: i.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 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 曲线的未来走势,从而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 ii.基于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建立内部信用评级制度。通过综合分析公司债券、企业债等 信用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 和债务水平,结合债券担保条款、抵押品估值及债券其他要素,最后综合评价出 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 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3)息差策略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和滚动短期资金作为杠杆,投资于收益率高于 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本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 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征。本基金首先将根据对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的比较分析, 选择股性强、债性弱或特征相反的可转债列入当期转债核心库,然后对具体个券 的股性、债性做进一步分析比较,优选最合适的券种进入组合,以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本基金将与本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深 入研究,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小型企 业,扩大了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非上市 中小企业,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 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普通上市公司,且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 者的数量,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此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 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投资授 权审批机制、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并通过组合管 理、分散化投资、合理谨慎地评估、预测和控制相关风险,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 化。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 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应。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 本面分析为基础,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分析评估,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以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 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行筛选 过滤,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 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 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值评估,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 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 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3)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 价格之间存在一定价差,从而使新股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对申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 预期,并结合金融工程数量化模型,对于拟发行上市的新股等权益类资产进行合 理估值,制定相应的申购和择时卖出策略。 (4)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投资于治理结构完善、估值水平 合理、内生性增长超出市场预期、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公司的股票。本基金将基 于公司基本面分析,运用多因素选股思路,综合考察股票所属行业发展前景、上 市公司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对个股 予以动态配置,追求在可控风险前提下的稳健回报。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结合权证的溢价率、隐含波动率等指标进行投资,避免投资风险,追求 较高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8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项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及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第(11)(17)(18)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 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35,700.00 2.08 其中:股票 1,435,700.00 2.0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6,014,468.10 95.63 其中:债券 66,014,468.10 95.6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384,152.89 0.56 8 其他各项资产 1,195,597.87 1.73 9 合计 69,029,918.86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258,300.00 2.2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77,400.00 0.3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35,700.00 2.54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338 潍柴动力 80,000 616,000.00 1.09 2 000581 威孚高科 18,000 317,880.00 0.56 3 300760 迈瑞医疗 1,500 163,830.00 0.29 4 601155 新城控股 5,000 118,450.00 0.21 5 300747 锐科激光 600 82,560.00 0.15 6 300572 安车检测 1,800 78,030.00 0.14 7 600048 保利地产 5,000 58,950.00 0.1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7,625,805.10 66.6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7,984,446.00 49.5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7,984,446.00 49.58 4 企业债券 404,217.00 0.7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6,014,468.10 116.96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8006 国开1702 193,000 19,705,300.00 34.91 2 010107 21国债⑺ 157,760 16,241,392.00 28.78 3 010303 03国债⑶ 156,540 15,782,362.80 27.96 4 108604 国开1805 45,020 4,533,514.00 8.03 5 018005 国开1701 35,300 3,545,532.00 6.2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息披露 平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968.1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87,132.67 5 应收申购款 497.0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95,597.8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转型后(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长 A 阶段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③ ①-③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②-④ 2014-07-29 至 2014-12-31 3.01% 5.13% -2.12% 0.31% 0.12% 0.19% 2015-01-01 至 2015-12-31 12.08% 8.74% 3.34% 0.42% 0.08% 0.34% 2016-01-01 至 2016-12-31 -2.63% 2.00% -4.63% 0.18% 0.09% 0.09% 2017-01-01 至 2017-12-31 0.41% -0.34% 0.75% 0.09% 0.06% 0.03% 2018-01-01 至 2018-12-31 2.31% 8.85% -6.54% 0.15% 0.07% 0.08% 2014-07-29 至 2018-12-31 15.49% 26.48% -10.99% 0.25% 0.08% 0.17% 增长 B 阶段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③ ①-③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②-④ 2014-07-29 至 2014-12-31 2.84% 5.13% -2.29% 0.31% 0.12% 0.19% 2015-01-01 至 2015-12-31 11.73% 8.74% 2.99% 0.42% 0.08% 0.34% 2016-01-01 至 2016-12-31 -2.82% 2.00% -4.82% 0.19% 0.09% 0.10% 2017-01-01 至 2017-12-31 0.03% -0.34% 0.37% 0.09% 0.06% 0.03% 2018-01-01 至 2018-12-31 2.02% 8.85% -6.83% 0.15% 0.07% 0.08% 2014-07-29 至 2018-12-31 13.93% 26.48% -12.55% 0.25% 0.08% 0.17%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和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法律法规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如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如投资者在不同 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 红方式为准。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少为 1 次,最多为 12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根据法律 法规相关规定备案和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 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或在 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办理完基金备案手续并收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文件之 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


8、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 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 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 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信用证券发 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 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等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 的流动性风险,使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 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个券原则的基 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 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企业债等信用债券的发债 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 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规定,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新股发行制度的 变化、发行节奏和发行频率的改变、新股发行收益率的降低或者损失都会使得该 基金面临一定的风险。另外,因此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在受限期间内不能进行交 易,由此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还可以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 或权证,提升了预期收益水平,但也增加了预期风险水平。 (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增加预期收益的同时可能会增加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债的规模一般小额零散,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综 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因此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 产净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因此可能面临较 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流动性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目前主要是非上市公司发行私募债券,发行人可得信息较少,对信用风险评 价的难度更高。资产管理人虽会通过建立系统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信用风险进行研 究分析,仍可能使本基金承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九)国债期货投资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若期货市场流动性较差,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 成交将产生流动性风险。 (2)保证金管理风险: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 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的风险,使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3)执行风险:一般情况下很难在同一时间执行策略的两端交易,因此存 在一端交易已经执行,而由于价格的快速波动导致另一端交易执行后获利低于预 期甚至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4)基差风险:由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是波动的,基差的不确定性被 称为基差风险。基差的波动给套期保值者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风险,直接影响套期 保值效果。 (5)CTD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形式, 标的物是虚拟债券,CTD 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可能发生变化,存在基差扩大的风 险。 (6)展期风险:持有期货合约交割期限短于合同的到期日而需要将期货合 约向前延展时,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存在着不确 定性,存在多次的基差风险。 (7)杠杆风险: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十)其他风险 1.因本基金公司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 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十九、基金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类基金份额与 B类基 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 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财产和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变更 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年 4月 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年 4月 7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正回购、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国债期货等金融工 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 单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正回购、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国债期货等金融工 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i.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ii.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iii.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iv.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v.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v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vii.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vii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ix.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x.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xi.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xii.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xiii.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xiv.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8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xv.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xvi.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xvii.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xviii.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保持一致; xix.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xx.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i项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及第 xi、 xvii、xviii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债券的正、逆回购。 5)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6)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开 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 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等,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 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确认后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2、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3、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所托管产品的证券资金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5、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如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配备安 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 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 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 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在册有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基金帐户状况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 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 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分红方式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 方式为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其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 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额,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 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 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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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持有相 应借记卡的基金投资者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picfunds.com)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 基金的申购、定投、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 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 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 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金投资者留 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邮件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 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披露事项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8-0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及参加费率优惠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8-10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 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8-2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民商基金销 售(上海)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通申购、赎回、转换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公 司网站 2018-09-0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价值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1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1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10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1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1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股 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1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 告-督察长李华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 告-副总经理蔡蓓蕾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21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华夏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通申购、赎回、转换、定投及参加费率优 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相关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10-0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股 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10-1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大智慧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及参加费率优惠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10-1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10-1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股 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10-20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10-2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10-2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通华财富(上 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通申购、赎回、转换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8-11-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网上直销平 台汇款交易方式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12-2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12-2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股 票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12-29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4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公 司网站 2019-01-1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大泰金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 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9-01-29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二十五、备查文件 1、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备案 的相关文件 2、《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