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高贝塔B(150146)

高贝塔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9年 02月 01日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 重要提示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6月 6日《关于核准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764号 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年 8月 1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 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分 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招 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2月 1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8年 12 月 31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9年 2月 22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 目录 §1 绪言 ............................................................................................................................................ 4 §2 释义 ............................................................................................................................................ 5 §3 基金管理人 .............................................................................................................................. 10 §4 基金托管人 .............................................................................................................................. 20 §5 相关服务机构 .......................................................................................................................... 22 §6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40 §7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8 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44 §9 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上市交易 ......................................... 52 §10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 54 §11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56 §12 基金的投资 ............................................................................................................................ 58 §13 基金的业绩 ............................................................................................................................ 68 §14 基金的财产 ............................................................................................................................ 69 §15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0 §16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4 §17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5 §18 基金份额折算 ........................................................................................................................ 77 §19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84 §20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21 风险揭示与管理 .................................................................................................................... 90 §22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7 §23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9 §24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2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2 §26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4 §27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6 §28 备查文件 .............................................................................................................................. 127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 §2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招商 300高贝塔份 额 指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招商 300高贝塔 A 份额 指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招商 300高贝塔 B 份额 指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基础份额、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 收益类份额与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 益类份额。其中,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 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的比率不变 年基准收益率 指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 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每份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 承诺或保证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 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 失本金的风险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招商 300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 与合并两个方面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一 份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行为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招商 300 高贝塔 A份额与一份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 份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T+n日




















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业务规则》 指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认购(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招 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场内认购的全部份 额将按 1∶1 的比率确认为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上市交易、 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标的指数 指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虚拟清算 指假定 T 日为本基金在存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 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 T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 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 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 实际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 12月 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年 12月 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批准设立,是中 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RMB1,310,000,000元), 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2002年 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 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 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的 10%。 2005年 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元增加 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 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 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 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年 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 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 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 2017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证券按原有股权 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 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您而变”的经营 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 4月 9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 9月 22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券市场 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月 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力争 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李浩先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美国南加州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学位,高级会计师。1997年 5月加入招商银行任总行行长助理,2000年 4月至 2002年 3月兼任招商银 行上海分行行长,2001年 12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07年 3月起兼任财务负责人,2007年 6月起担 任招商银行执行董事, 2013年 5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常务副行长,2016 年 3 月起兼任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 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士,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年加入招商证券,并于 2004年 1月 至 2004 年 12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 Citigroup(花旗集团)信用风险高级分析师。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招商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公司副董事 长。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 7月至 2001年 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年 11月至 2004 年 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 7月至 2006年 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2006年 1月至 2007年 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 6月至 2014年 12月 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 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冠雄先生,硕士研究生,22年法律从业经历。1994年 8月至 1997年 9月在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任法 律事务部职员。1997年 10月至 1999年 1月在新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任中国法律顾问。1999年 2月 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 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2009年 9月至今兼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6年 4月至今兼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 任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 12月至今兼任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 11月至今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 会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士,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军区三局战士、 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干部、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 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 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 联办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26年会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和 Ernst & Young,1995年 4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 9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 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合伙人。2016年 8月至今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 9月至今任汇丰前海证券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 的委员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评判小组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先生,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新 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院院长及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 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财务金融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 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赵斌先生,毕业于深圳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分别获经济学学士学位、理 学硕士学位。1992年 7月至 1996年 4月历任招商银行证券部员工、福田营业部交易室主任;1996年 4月 至 2006年 1月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深圳龙岗证券营业部、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证券营业 部负责人;2006年 1月至 2016年 1月历任招商证券私人客户部总经理、零售经纪总部总经理。赵斌先生于 2007年 7月至 2011年 5月担任招商证券职工代表监事,2008年 7月起担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7月起担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 1月至 2018年 11月,担任招商证券合规总监、纪 委书记,2018年 11月起担任招商证券副总裁。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2001年 9月加 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 年 11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 6月起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年 2 月起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年 3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年 1 月起任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3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后担任项目经理、 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 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产品运营官,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渠道财富管 理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系统实施顾 问;2005年 5月至 2006年 12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年 12月至 2011年 2月于怡安 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年 2月至 2014年 3月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 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金旭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年 7月至 1997年 4月于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 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 4月至 2000年 1月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 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 1月至 2001年 1月任厦门海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 1月至 2004年 1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 1月至 2008年 11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2008年 11月至 2015年 6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 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先生,副总经理,南京通信工程学院工学硕士。2000 年 11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TMT 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交易主管;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 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保本投资事业部总经理;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发证券深 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 4月至 2004年 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 2004年 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 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2001年 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 2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4 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 长。 3.2.4 基金经理 苏燕青女士,硕士。2012年 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曾任 ETF专员,协助指数类 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工作,现任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7年 1月 13日至今)、上证消费 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7年 1月 13日至今)、招商上证消费 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7年 1月 13日至今)、招商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 1月 13日至今)、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 理时间:2017年 7月 1日至今)、招商沪深 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7年 7月 1日至今)、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 7月 1 日至今)及招商富时中国 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年 12月 3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罗毅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3年 8月 1日至 2017年 7月 1日。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副总经理杨渺、总经理助理兼 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裴晓辉、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总监王景、交易业务总监兼交易部总监路明、 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5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6)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 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6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 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 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 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负责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 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 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7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 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 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 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 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 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 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 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 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 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 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 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8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1)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 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 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 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②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 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 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③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 线。 2)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 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 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3)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 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 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 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 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1)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2)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 长分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9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 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 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 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0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4.2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 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 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 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 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4.3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0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62只,QDII基金 3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 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4.4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 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1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 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4.5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2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6437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号院 3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566 联系人:莫然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任虹虹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号院 3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楼 电话:(021)38577379 联系人:伊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号金润大厦 11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3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息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张伟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6248 联系人:朱红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95558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4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王晓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赵杨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王佳毅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林培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包静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 际企业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5号国企 大厦 C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5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晔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吴琼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6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无 联系人:郭静 客服电话:(0731)84403319 网址:www.cfzq.com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万 通证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 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第 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 国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7 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原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胡月茹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号大成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8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 41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0号润枫 德尚 6号楼 3层中航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史江蕊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号 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号 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 国际大厦 22-24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 国际大厦 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徐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9 湖路 198号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号财智中心 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服电话:953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号安徽 国际金融中心 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陈琳琳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62207773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服电话:95396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0 网址:www.gzs.com.cn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号投资 广场 18层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 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400-888-8588;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层-21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 超商务中心 A栋第 0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 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1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 纪广场 A座 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李凌芳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 央 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号山西 世贸中心 A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 6666 号东北证券 503室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 联大厦 28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64333051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2 115号投行大厦 15-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 厦 18层 联系人:李晓伟 电话:0755-23838076 传真:0755-25838701 网址:www.fcsc.cn 客服电话:4008881888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 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 厦 2座 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客服电话:400910116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 院 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 盘古大观 A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李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座 18、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座 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线: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号志远 大厦 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 企业号 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3 联系人: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 东海证券大厦 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 东海证券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传真:无 网址: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 幢 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4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松志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号 2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 号 4号楼 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 楼 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 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宁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楼 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 路 277号 3层 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5 联系人:凌秋艳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婷婷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 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层 4609-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永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6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戚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金牛广 场 37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电话:400-999-8877 联系人:罗曦








网址:http://www.webank.com/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 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号 14层 1402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张旭





网址:www.fengfd.com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戴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吴鸿飞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 7 层 05单元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7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茅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 高南路 799号 5层 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樊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 1号楼 22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徐伯宇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 广场杨高南路 799号 3号楼 9楼 法定代表人:兰奇


电话:95156转 5 联系人:陈益萍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 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转 1转 6 或 0755-86013388


公司网址:https://www.tenganxinxi.com/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 院 1号楼冠捷大厦 3层 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1350118492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号 1 幢 1层 101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8 联系人:王语妍 联系电话:13810785862 客服电话:95055-9 公司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5.2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755)2547 1000 传真:(0755)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程海良、吴钟鸣 联系人: 蔡正轩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9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0 §6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6.1 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 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其中,招 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的比率不变。 6.2 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按照 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 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 根据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在场内 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但不上市交易。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按 1:1的比例分拆成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投资者可按 1:1的配比将其持有 的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申请合并为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场外申购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 拆成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 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合并为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后赎回。 6.3 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 值计算规则,即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 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 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的本金及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1 得收益;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招商 300 高 贝塔 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同期利息税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执行的利息税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 在进行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招商 300 高贝塔 A份额的本金及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招商 300高贝 塔 B份额的净资产。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份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所代表的 1份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和 1 份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分别 计入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总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总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招 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每 2份招商 300高贝塔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和 1份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参考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 份额折算,则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 际天数计算;若最近一次份额折算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招商300高贝塔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 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 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 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4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净值计算规则以及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 T日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 1、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2 的份额数之和。 2、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3651 ???? TRNAVA


AB NAVNAVNAV ??? 基础2


设 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日,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 日至 T日}; 基础NAV 为 T日每份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NAV 为 T日招商 300高贝塔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BNAV 为 T日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招商 300高贝 塔 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3 §7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业 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764号文核 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13年 7月 8日起到 2013年 7月 26日止,共募集 546,488,920.70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897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3年 8月 1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 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4 §8 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8.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投 资者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 购、赎回业务。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 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即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8.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 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业务开始的时间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 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5 8.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 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8.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在 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 情况,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 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6 8.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通过代销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 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 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8.6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申购费率 (1)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1.0% 50万≤M<100万 0.5% M≥100万 每笔 300元 (2)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赎回费率 (1)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7 N<7日 1.50% 7日≤N<1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2)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场内赎回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除此之外赎回费率为固定 0.5%。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 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8.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60,000元申购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0%,假设申购当日 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06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60,000 /(1+1.0%) =59,405.94元 申购费用=60,000-59,405.94=594.06元 申购份额=59,405.94/1.068=55,623.54份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8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6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8元,则 可得到 55,623.54份基金份额。 2、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日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份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 1年但不少于 7日,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申请当日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份额净值是 1.06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10,680.00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0.5%= 53.40元 赎回金额 = 10,680.00 -53.40 = 10,626.60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 1 年但不少于 7 日,假设赎回当日招 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26.60元。 3、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8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 下。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9 8.9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等原因,使基 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申购款项退回至投资者账户。 8.10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0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 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暂停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上公告。 8.1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包括招 商 300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 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 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1 8.12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8.13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 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 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8.1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确定。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2 §9 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 份额上市交易。 9.1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9.2 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 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9.3 上市交易的规则 1、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3、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4、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 5、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人民币; 6、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9.4 上市交易的费用 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 规定执行。 9.5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 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3 9.6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9.7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 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4 §10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10.1 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招 商 300高贝塔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的比例申请合并为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 回。 10.2 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 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上市交易或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0.3 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0.4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5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以该等规定为准。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6 §11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11.1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 贝塔 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招商 300 高贝塔 A份额与一份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一份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进行 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11.2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并予以公告。 11.3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个月的时间内开 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公告。 11.4 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 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7 4、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场内 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11.5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11.6 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 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1.7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对转换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8 §12 基金的投资 12.1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实现对标的指数 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 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12.2 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良好的市场长期回报,投资于具有良好代表性、流动性与投资性的 指数可以有效分享该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中的投资机会。 12.3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含 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指期货、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投资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90%,投资于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12.4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为标的指数,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 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 4%。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 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9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基本面替代: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基本面及规模相似的原则,选取一揽子标的指数成份 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相关性检验:计算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 选取与被替代股票相关 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 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并构建替代股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 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 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改善组 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本基金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 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 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12.5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由其 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 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 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体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收益率×9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0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12.6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 益的特征。 12.7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 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 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相关研究分析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 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2、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3、基金经理及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 预警; 4、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变化情况、基金申购赎回情况、指数成份股派息情况等,适时进 行投资组合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 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 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12.8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1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5、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12.9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2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属于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2.10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2.11 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12.12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来源于《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2018年第 4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263,368.11 93.03 其中:股票 14,263,368.11 93.0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999.98 0.03 其中:债券 4,999.98 0.0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39,173.82 6.78 8 其他资产 24,751.74 0.16 9 合计 15,332,293.6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61,578.30 3.73 C 制造业 7,078,639.78 47.0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477,189.87 3.17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84,994.08 4.5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708,230.94 4.70 J 金融业 2,878,438.76 19.11 K 房地产业 1,462,968.38 9.7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5,360.00 2.0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5,968.00 0.70 S 综合 - - 合计 14,263,368.11 94.71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4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069 华侨城 A 54,385 345,344.75 2.29 2 600030 中信证券 16,600 265,766.00 1.76 3 601155 新城控股 8,700 206,103.00 1.37 4 600487 亨通光电 11,220 191,301.00 1.27 5 600176 中国巨石 19,400 187,598.00 1.25 6 000063 中兴通讯 9,556 187,202.04 1.24 7 000333 美的集团 5,000 184,300.00 1.22 8 603993 洛阳钼业 46,050 173,148.00 1.15 9 600048 保利地产 14,675 173,018.25 1.15 10 000002 万科 A 7,200 171,504.00 1.14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999.98 0.0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999.98 0.0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0049 海尔转债 50 4,999.98 0.03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 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改善组 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本基金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 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 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6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新城控股(证券代码 601155)、中兴通讯(证券代码 000063)外其 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新城控股(证券代码 601155) 根据 2018年 1 月 19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被中国证监会地 方监管机构处以警示。 2、中兴通讯(证券代码 000063) 根据 2018年 6月 13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规经营被相关机构处以罚款。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因复制指数被动持有 ,上述证券的投资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 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95.8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1.20 5 应收申购款 22,444.7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751.7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7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00030 中信证券 265,766.00 1.76 重大事项 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8 §13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08.01-2013.12.31 -4.80% 1.02% 3.06% 1.27% -7.86% -0.25% 2014.01.01-2014.12.31 41.15% 1.31% 53.69% 1.36% -12.54% -0.05% 2015.01.01-2015.12.31 7.33% 2.76% 11.46% 2.63% -4.13% 0.13% 2016.01.01-2016.12.31 -13.86% 1.77% -14.34% 1.78% 0.48% -0.01% 2017.01.01-2017.12.31 -6.76% 0.86% -4.16% 0.86% -2.60% 0.00% 2018.01.01-2018.12.31 -33.98% 1.50% -31.04% 1.52% -2.94% -0.02%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18.12.31 -23.57% 1.71% -0.04% 1.70% -23.53% 0.01%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年 8月 1日。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9 §14 基金的财产 14.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4.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4.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4.4 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0 §15 基金资产的估值 15.1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以 及计算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基础。 15.2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 的非交易日。 15.3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5.4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1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品种将按照相关规定规则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5.5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5.6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招 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或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2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 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 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3 (1)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或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或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 300高 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或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5.7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5.8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15.9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4 §16 基金的收益分配 16.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6.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6.3 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 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5 §17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7.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17.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6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进行计提,且收 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万元(即不足 5万元部分按照 5万元收取)。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指数使用费。 4、上述“17.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7.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7.4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 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17.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7 §18 基金份额折算 18.1 定期份额折算 在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的 12 月 15 日(遇节假日顺延),本 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的 12月 15日(遇节假日顺延)。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 计算,对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份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将按 1份 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招商 300高贝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的比例。 对于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的份额净值超出 1.0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分配给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 持有人。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份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将按 1 份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获 得新增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 得新增场外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 式获得新增场内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的参考净值和招 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进行 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本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的份额数


基础 后


基础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8 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数量 =
































基础 后 其中: 前A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参考净值 前A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的份额数 后基础NAV 为折算后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净值 前基础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份额数 (2)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


基础 后


基础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


基础 前














基础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份额数 + 招 商 300高贝塔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前A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参考净值 后基础NAV 为折算后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净值 前基础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份额数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折算成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9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 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8.2 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元;当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元。 1、当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份 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 的参考净值、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元。 当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1.5000元后,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 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 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参考净值超出 1元以上的部分全部 折算为场内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 前后 AA NN UMUM ?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0 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数量=



































其中: 前A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参考净值 前A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的份额数 后ANUM 为折算后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的份额数 2)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招商 300高贝塔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 增场内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招商 300高贝塔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与新增场内 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 后后 AB NN UMUM ?


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数量 =



































其中: 前B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参考净值 前B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份额数 后BNUM 为折算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份额数 后ANUM 为折算后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的份额数 3)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场内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


基础 后


基础 前





基础 前








其中: 前基础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净值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1 前基础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份额数 后基础NUM 为折算后原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份额数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折算成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 和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 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 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份 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 300高贝塔 A份 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招商 300高贝 塔 A份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元。 当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元后,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 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2 份额折算前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其中: 前B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参考净值 前B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份额数 后BNUM 为折算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份额数 2)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1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 增场内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新增场内 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 后后 BA NN UMUM ?





基础 场内新增



































其中: 后ANUM 为折算后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的份额数 后BNUM 为折算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新增基础NUM 为份额折算前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份额数 前A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参考净值 前A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的份额数 3)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基础 后


基础 前





基础 前








其中: 前基础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净值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3 前基础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份额数 后基础NUM 为折算后原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份额数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B份额折算成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4 §19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9.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9.2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5 §20 基金的信息披露 20.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20.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20.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0.4 公开披露采用的语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20.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6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招 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5、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 300 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7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 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8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 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上市交易; (30)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9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0.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20.7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0 §21 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 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 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 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 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 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 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 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 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因基金份额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份额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 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 21.1 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 有: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1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 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 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 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 实际收益率。 21.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8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章 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 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 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2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 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 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 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1.3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 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1.4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1.5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标的为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 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于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可能面临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的特有风险,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 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 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 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 利影响。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3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 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 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 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 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 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投资人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 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 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 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 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 离。 2、分级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 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产生 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产生流动性 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 份额来看,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具有高风险、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4 由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 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净值和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参考净 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 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设计已将 折/溢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低水平,但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 能处于折/溢价交易状态。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原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持有人或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持有人将可能获得一定比例的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因此原招商 300高贝 塔 A份额持有人或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小数点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 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或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 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因此, 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或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在 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人注意,投资 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招商 300 高贝塔 A份额或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 额、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招商 300高贝 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 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5 在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的 12 月 15 日(遇节假日顺延),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 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人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 投资人通过变现折算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 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21.6 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2、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金账户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 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3、持仓组合品种变现时,由于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头寸持有集中度过大导致未在合理价位成交, 存在变现损失风险。 4、股指期货设置了涨跌停板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可能无法平仓,存在流动性风险。 5、交易所设置了持仓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超过限制比例,会被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强行平 仓,存在强行平仓风险。 6、交易所设置了强制减仓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符合交易所强制减仓范围的,存在强制减 仓的风险。 7、基金托管人调拨资金不及时,无法向期货公司缴足交易保证金,会被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存在资 金流动性风险。 21.7 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 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7 §22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2.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2.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2.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8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22.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2.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 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2.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2.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9 §23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3.1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0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1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 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 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 300高 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2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 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3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3.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4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 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 高 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 高 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5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 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 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 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招商 300高贝塔 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 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议事内容与程序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6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合计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 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 贝塔 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7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 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3.3 基金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 不进行收益分配。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8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3.4 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9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进行计提,且收 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万元(即不足 5万元部分按照 5万元收取)。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指数使用费。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 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23.5 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0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实现对标的指数 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 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含 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指期货、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投资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90%,投资于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1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 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5)、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3.6 基金的财产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财产的账户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2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4、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23.7 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3.8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3 §24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4.1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成立时间:2002年 12月 27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 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 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 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4 24.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含 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指期货、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投资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90%,投资于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 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5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5)、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对基金禁止从事的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 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 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 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 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6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 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 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 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 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4.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 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 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 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 会。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7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4.4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同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 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 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 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8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 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 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 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年。 24.5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9 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 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 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 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0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日内公 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 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 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24.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1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 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24.7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 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 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24.8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2 §2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 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5.1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5.2 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单。 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 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 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 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 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 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 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 任。 4、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交易资料或通过交易网点 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手段查询交易信息。 5、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向场外基金持有人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 料。 25.3 信息发送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 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方式发送场外基金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 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3 除了发送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25.4 网络在线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户查询、 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5.5 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场外基金持有人更可通过热线 进行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5.6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书信及 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将在承诺的时 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4 §26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8-08-28 2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08-28 3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 一八年第二号) 2018-09-13 4 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二 零一八年第二号) 2018-09-13 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8-09-22 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09-29 7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B类份额交易价格波动提 示公告 2018-10-16 8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8-10-16 9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B类份额交易价格波动提 示公告 2018-10-17 10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B类份额交易价格波动提 示公告 2018-10-18 11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B类份额交易价格波动提 示公告 2018-10-19 12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B类份额交易价格波动提 示公告 2018-10-20 13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第 3季度报告 2018-10-24 14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奕丰金融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 告 2018-11-12 15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百度百盈为代销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12-07 16 关于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 务的公告 2018-12-12 17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腾安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 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15 18 关于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 务期间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停复牌的公告 2018-12-18 19 关于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及 恢复交易的公告 2018-12-19 20 关于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2018-12-19 21 关于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招商 300高贝塔 A 份额定期调整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公告 2018-12-19 22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8-12-28 2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2019倾 2018-12-28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5 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4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B类份额交易价格波动提 示公告 2018-12-28 25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9-01-03 26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B类份额交易价格波动提 示公告 2019-01-03 2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9-01-03 28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第 4季度报告 2019-01-22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6 §27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27.1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27.2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7 §28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3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