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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瑞兴混合(002242)

国投瑞银瑞兴混合: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9年 3月 12日在《上海
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发布了《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
现将具体事项提示如下。
 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
简称“会议”),审议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9年 3月 12日起,至 2019年 4月 15日上午 10:00止
(以本次大会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
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
件一)。
 三、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年 3月 15日,即在权益登记日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经授权或认可的业务章
(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或者
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所
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并提供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
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
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
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
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
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9年 3月 12日
起,至 2019年 4月 15日上午 10:00以前(以本次大会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
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至本次持有人会议专用信箱:
[收件人:宋子璇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815室 邮编:
1000032 联系电话:010-66555550-180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
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授权委托书中联系电话虽未填写但不影响认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身份的,不影响授权和表决效力);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
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总数。
 (3)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材料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
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
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
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2、《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经由
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的规定,如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会议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蔓
 联系电话:400-880-6868、0755-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网址:http://www.ubssdic.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0-6868咨询。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具体详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
说明》
 附件一:
 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瑞兴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具体说明见附件四《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
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
间,并根据《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
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二: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_________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请以打“√”方式选择表决意见;
3、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5、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
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附件三: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_________ 
证件号码 
 委托人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名称 
 代理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_________ 
证件号码 
 代理人联系电话 
 兹授权 代为行使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权
利,并对《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按如下意见表决(请以打“√”方式选择): 
 同意 反对 授权代理人表态 
 授权有效期自 2019年 3月 12日起至 2019年 4月 15日止。
 若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除非本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或重新授权,本授权继续有效。
 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个人投资者委托代理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同时提供与基
金账户开立时一致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机构投资者委托代理人投票的,应由委托
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同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代理人投票的,应
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意见代表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授权意见,多选、未选视为选择“授权代理人表态”;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授权,且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6、持有人多次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且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同意其授权的机构或
个人为代理人,并选择“授权代理人表态”;
7、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委托人未持有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
 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国投瑞银瑞兴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8年 1月 6日起转型而来。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
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提议终止《基
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表决通过前的基金运作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被表决通过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
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具
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获得表决通过,上述议案将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停止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赎回申请,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
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
申请。本基金自进入清算程序之日起,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4)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如有)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
用(本基金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
 《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第二款约定,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
节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2)《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经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通过;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
及后续清算工作的进行,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部分投资人进行了沟通,制定了投资人通过通讯
方式参与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从而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如有)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基金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
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备案并公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为防范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在设计方案之前,基
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
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集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发布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方式进行。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
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