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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恒生中国企业精明C(160139)

南方恒生中国企业精明C: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以 通 讯 方 式召 开 南 方 恒 生 中国 企 业 精 明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金(QDII-LOF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第二次提示性 公告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已 于 2019 年3 月11 日 发布了 《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关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南方 恒生中 国企 业精 明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QDII-LOF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公告》 。 为 了 使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顺利 召开, 现发布 关于召 开本 次会议 的第二
次提示 性公 告。 
 
一、召 开会 议基 本情 况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基 金管 理 人” 或 “ 本公 司” ) 依据 中 国证监 会
证监许可[2017]226 号 文 注册募集 的 南方 恒生中 国 企业精明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 于 2017 年4 月26 日 成立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和《 南方恒生中 国企业精明指 数证券投资 基
金(QDII-LOF )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的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以通讯
方式召 开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的具 体安排 如下 : 
1 、会 议召 开方 式: 通讯 方 式。 
2 、会 议投 票表 决起 止时 间 :自 2019 年 3 月 11 日起 ,至 2019 年 4 月 11 日 17 :00 止
(投票 表决 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表 决票 时间 为准 ) 。 
3 、会 议通 讯表 决票 的送达地点: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999 号 基金 大厦 37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联系电 话:0755-82763888 
收件人 : 南 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请在 信封表面 注明: “南方恒 生中国企 业精明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专 用 ” 。 
 
二、会 议审 议事 项 
《 关于 终止 南方 恒生 中国 企业精 明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QDII-LOF ) 基 金合 同 并 终止上 市
有关事 项的 议案 》 ( 见附 件 一) 。 
对上述议案的说明请 参见 附件四《关于终止 南方 恒生 中 国 企 业 精 明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 金 
2 
 
(QDII-LOF )基 金合 同 并 终止上 市 有 关事 项议 案的 说明》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益 登记 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2019 年3 月 11 日, 权 益登 记日当 天 下 午交 易时 间结 束后, 在
登 记 机 构 登 记在 册 的 本 基金 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均有 权 参 加 本 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并投
票表决 。 
 
四、表 决票 的填 写和 寄交 方式 
1 、本次 会议表 决票见 附件 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从 相关报纸 上剪 裁、复 印表 决票或 登
陆基金 管理 人网 站(http://www.nffund.com) 下 载并 打印 或 按以 上格 式自 制 表 决票。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 内容, 其中 : 
(1)个 人投资 者自行 投票 的,需在 表决 票上签 字, 并提供本 人有 效身份 证件 正反面 复
印件 ; 
(2)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 的,需在 表决 票上加 盖本 单位公章 或经 授权的 业务 公章( 以
下合称 “公 章” ) , 并 提供 加盖公 章的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盖 公章的 有权部 门的 批文、 开户证 明或登 记证 书复印 件等)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 , 需 在表 决票 上加 盖本机 构公 章 ( 如有) 或由 授权代 表在 表决 票上 签字 (如无 公章) ,
并提供 该授 权代 表的 有效 身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或 者护照 或其 他身 份证 明文 件的复 印件 , 该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所 签署 的 授 权 委 托书 或 者 证 明该 授 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 该 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者签 署表 决票 的其 他证 明文件 , 以 及 该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的营 业执 照、 商业登 记证 或者
其他有 效注 册登 记证 明复 印件和 取得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资格 的证 明文 件的 复印件 ; 
(3)个 人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 决票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个人 投
资者有 效身份 证件正 反面 复印件 ,以及 填妥的 授权 委托书 原件( 参照附 件三) 。如代 理人为
个人 , 还 需提 供代理 人的 有效身 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 如代 理人 为机构 , 还 需提供 代理 人的
加盖公 章的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事 业单 位、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权 部门 的
批文、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印 件等 ) ; 
(4)机 构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 决票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机构 投
资者加 盖公 章的 营业 执照 复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的 有权 部
门的批 文、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书 复印 件等 ) , 以 及填 妥的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参 照附件 三) 。 如
代理人 为个 人 , 还需 提供 代理人 的有 效身 份证 件正 反面复 印件 ; 如代理 人为 机构 , 还 需提 供
代理人 的加 盖公 章的 营业 执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公 章的 有
权部门 的批文 、开户 证明 或登记 证书复 印件等 )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委 托他 人投票 的,应
由代理 人在 表决 票上 签字 或盖章 , 并 提供 该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的 营业 执照 、 商 业 登记 证或
者其他 有效注 册登记 证明 复印件 ,以及 取得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资格的 证明 文件的 复印件 , 
3 
 
以及填 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如 代理 人为 个人, 还需 提供代 理人 的有 效身 份证 件正反 面复 印
件; 如 代理 人为 机构 , 还 需提供 代理 人的 加盖 公章 的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开 户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5) 以上 各项 中的 公章 、 批文、 开户 证明 及登 记证 书等,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认 可为准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在自 2019 年 3 月
11 日 起至2019 年4 月 11 日17:00 止 的期 间内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表决 票时 间为准 ) 通过
专人送 交、快 递或邮 寄挂 号信的 方式送 达至基 金管 理人的 办公地 址,并 请在 信封表 面注明 :
“ 南方 恒生 中国 企业 精明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专 用” 。 
送达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 到表决 票时 间为 准, 即 : 专人送 达的 以实 际递 交时 间为准 ; 快
递送达 的 , 以 基金管 理人 签收时 间为 准 ; 以邮 寄挂 号信方 式送 达的 , 以 挂号 信回执 上注 明 的
收件日 期为 送达 日期 。 
4 、网 络授 权 ( 仅适 用于 个 人 投资 者 ) 
为方便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参 与大会, 基金管 理人提供 官网授权(http://www.nffund.com)
通道供 个人 投资 者进 行授 权: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参 与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在官 方网站 设立 授权 专区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通 过登 录授权 页面 , 通过官网 进 行授 权,由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授 权人 的表 决意见 代为 行使
表决权 。 
网络授 权的 起止 时间 自 2019 年3 月 13 日 起至2019 年4 月9 日15:00 止( 授 权时间 以
系统记 录 时间 为准) 。 通过 网络进 行授权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正 确填写 姓名 、证件 号码等
信息, 以核 实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身份 ,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上述 网络授 权的 方式 仅适 用于 个人 投 资者 , 对机 构 投 资者 暂不开 通 。 
5 、授权 的 确定 原则 
(1) 直接 表决 优先 规则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了授权 委托 , 又存在 直 接投 票表决 , 则以 直接 表决 为有 效表决 , 授权委 托无 效。


(2) 最后 授权 优先 规则 如果同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不同 时间 多次 进行 有效 授权, 无论 表决 意见 是否 相同, 均以 最后一 次授 权为 准。 如最 后时间 收到 的授 权委 托有 多次 , 不 能确 定最后 一次 授权的 , 按以 下 原则处 理 : 若 多次授 权的 表决意见 一 致的 , 按 照该 表决意 见 计 票 ; 若多 次授 权但授 权意见不 一致的 ,视 为委 托人 授权 受托人 投弃 权票 。 五、计 票 1 、本次 通讯会 议的计 票方 式为:由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的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中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于 本次 通讯会 议的 表决 截止 日( 即 2019 年 4 月 4 11 日) 的 下一 工作 日( 即 2019 年 4 月 12 日) 在北 京市中 信 公 证处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3 、表 决票 效力 的认 定如 下 : (1)表 决票填 写完整 清晰 ,所提供 文件 符合本 会议 通知规定 ,且 在规定 截止 时间之 内 送达基金 管 理人 的, 为有 效表决 票 ; 有 效表决 票按 表决意 见计 入相 应的 表决 结果 , 其 所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计入 参加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2)如 表决票 上的表 决意 见未填、 多填 、字迹 模糊 不清、无 法辨 认或意 愿无 法判断 或 相互矛 盾 , 但 其他 各项 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 , 视 为 弃权表 决 , 计 入有 效表 决 票; 并按 “ 弃权 ” 计入对 应的 表决 结果 , 其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计入 参加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的 基金 份 额总数 。 (3)如 表决票 上的签 字或 盖章部分 填写 不完整 、不 清晰的, 或未 能提供 有效 证明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 或代 理人 经有效 授权 的证 明文 件的 , 或未能 在 规 定截 止时 间之 内送达 基金 管 理人 的 , 均 为无 效表 决票; 无效表 决票 不计 入参 加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基 金份 额 总数。 (4)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重复 提交表决 票的 ,如各 表决 票表决意 见相 同,则 视为 同一表 决 票;如 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 不相同 ,则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①送达 时间 不是 同一 天的 , 以最 后送 达日 所填 写的 有效的 表决 票为 准, 先送 达的表 决票 视为被 撤回 ; ②送达 时间 为同 一天 的, 视为在 同一 表决 票上 做出 了不同 表决 意见 ,计 入弃 权表决票 ; ③送达 时间 确定 原则 见“ 四、表 决票 的填 写和 寄交 方式” 中相 关说 明。 六、决 议生 效条 件 1 、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2、《 关于 终止 南方恒 生中 国企业 精明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 基金 合 同 并终 止上 市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应 当由 提交有 效表 决票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 3 、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 委 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本 公告 的规 定, 并与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4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本基 金管理 人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5 的,从 其规 定。 七、二 次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需要 本人 直接 出 具表 决 意 见 和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 表 的基 金 份 额 达到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含 二分 之一) 方可 举行 。 如果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不 符合 前 述要求 而不 能成 功召 开, 根据 《 基金法 》 及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规定 时间 内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权益 登记 日仍 为2019 年 3 月 11 日。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时 , 除 非授 权文 件另 有载明 ,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授 权期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做 出的各 类授 权依 然有 效 , 但 如果授 权方 式发 生变 化或 者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重 新做 出授 权, 则以 最新 方 式或 最新 授权 为准 , 详细 说明 见届 时发 布的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 八、本 次大 会相 关机 构 1 、召 集人 : 南 方基 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益 田 路 5999 号 基 金大 厦32-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海波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2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工 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3 、公 证机 构: 北京 市中信公证处 单位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外大 街 2 号, 万通 金融 中心 4 层、5 层 公证员 :甄 真 联系电 话:13811794581 4 、见 证律 师事 务所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九、重 要提 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 于 2019 年 3 月 11 月披 露召 开 南 方 恒生中 国企 业精 明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QDII-LOF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公 告, 因此 本基金 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上午 开市 至 10 点 30 分 停牌 。 2 、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本 基金 于2019 年3 月 11 日 起暂 停申 购、 定 投业务 。 如果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通 过本次 议案 , 则本 基金将 进入清 算程序 不再 恢复申 购业务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未 通过 本次 议案 , 则本 基金的 相关 业务 安排 参见 基金管 理人 届 6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3 、为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本 基金 将在 计票 日(2019 年 4 月 12 日 ) 当日起 停 牌。 如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通 过本 次议 案, 则本基 金将 不再 复牌 , 并 按规定 办理 本 基 金终止 上市 的相 关事 宜;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未 通过 本次 议案 , 则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事宜安 排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4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 交表决 票时 ,充 分考 虑邮 寄在途 时间 ,提 前寄 出表 决票。 5 、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有关 公告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查阅 , 投资者如 有任何 疑 问 ,可 致电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9-8899 (均 免 长途话费 )咨 询。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2019 年3 月13 日


7 附件一 : 关于 终止 南方 恒生 中国企 业精 明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QDII-LOF ) 基 金合 同 并 终止 上市 有 关事 项的议 案 南方恒 生中 国企 业精 明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 根据 市场 环境 变化, 为更 好地满 足投 资者 需求 ,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根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 南 方恒 生中 国 企业精 明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QDII-LOF )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 “ 《 基金 合同》 ” ) 的有关 规定 , 本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协商 一致 , 决定 以通 讯方式 召开 南 方恒生 中国 企业 精明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QDII-LOF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关 于提前 终止 本基金 基金合 同 并终 止上 市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关于 终止 南 方恒生 中国企 业精 明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QDII-LOF ) 基 金 合同 并 终止 上市 有关 事项 议案的 说明 》 见 附件四 。 为实施 本次 会议 议案 , 提 议授权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有 关具体 事宜 , 包 括但 不限 于确定 终止 基金合 同的 具体 时间 、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等。 以上议 案, 请予 审议 。





8 附件二 : 南 方恒 生中国 企业 精明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QDII-LOF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 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南方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基金合同 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 说明: 1、 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请以打“√”方式选择表决意见; 3、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5、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 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按 “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 结果, 其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 6、 本表决票可从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 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9 附件三: 南 方恒 生中国 企业 精明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QDII-LOF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 授权人名称


授权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 授权人证件号码


授权人联系电话


授权事项 兹委托先生 / 女士/ 机构(证件号 码:






































) 代 表 本 人 ( 或 本 机 构 ) 参加以投票截止日为 2019 年 4 月 11 日的以通讯 会议方式召 开的南 方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精 明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LOF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本机构于权益登 记日所持有的南 方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精 明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LOF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对 所 有 议 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 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两次重新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为 限 , 本 授 权 继 续 有 效 。 本授权不得转 授权。 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 如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则其授权无效 ; 3、此授 权委托 书剪报 、复印或 按以上 格式自 制在填写 完整并 签字盖 章后均为有 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 书。


10 附件 四 : 关 于终 止 南方 恒生 中国企 业精 明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QDII-LOF ) 基 金合 同 并 终止 上市 有 关事 项议案 的说 明 根据市 场环境变化及 基金运作情 况,为更好地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按照《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和 《 南方恒 生中 国企 业精明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规 定,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基 金管 理人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协 商一致 , 决 定以 通讯方 式召 开 南 方恒 生中 国企业 精明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审 议关于 提前 终止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议案相 关情 况如 下: 一、相 关业 务办 理情 况 (一 ) 在通过 《关于终止 南方 恒生中国 企业精明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QDII-LOF )基金 合同 并 终止 上市 有关 事项 的议案 》 的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并公 告前 , 本 基金 仍按照 《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运 作方式 进行 运作 , 办理本 基金的 赎回 等业务 。为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 本基金 于2019 年3 月 11 日起暂 停申 购、 定投 业务。 本基金 管理 人 于2019 年3 月11 月披 露 召开 南 方恒 生中 国企 业精 明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公 告 , 因 此本基 金 于2019 年3 月11 日上 午开 市至10 点 30 分停牌 。 (二) 本基 金将 在计 票日 (2019 年4 月12 日) 当 日 起停牌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表决通 过本 次议 案, 则本 基金将 不再 复牌 和恢 复申 购业务,并 按规 定办 理本 基金终 止上 市的 相关事 宜; 自基金 终 止上 市日 (即 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 ) 起, 本 基金 将进 入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进 入基 金财产 清算 程序后 , 本基 金不再 办理 赎回等 业务 , 本基金 不再 收取基 金相关费 用 。 如 本次 会议 议案 未通 过,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对业务 办理 情况 进行重 新安 排, 并及 时发 布相关 公告 。 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 小 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11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根 据基金 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限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做 出的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年 以上。 三、其 他与 本次 会议 议案 有关的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12 管理办 法》 及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召 开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本次 会议议 案、 履行 清算相 关工 作, 并将 就前 述事项 与基 金托 管人 、 公 证机关 、 会 计师 事务 所、 律师事 务所 等进 行持续 且充 分的 沟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