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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519678)

银河消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3月)查看PDF公告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河 消 费驱动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 基金管 理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九年三 月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5 月 13 日《关于核准 银河消 费驱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批 复》(证 监许可 【2011】710 号)的核 准,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银河 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基金 净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在 投资本 基金前, 需充分 了解本 基金的 产 品特性,并承 担基金 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风 险,个 别 证券特 有的非 系统性 风 险,由 于基金 投资人 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 年1 月2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8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本 次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以 本次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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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目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48 七、基 金合 同生 效


................................................................................................................. 4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非 交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 49 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60 十、基 金的 投资


..................................................................................................................... 61 十一、 基金 财产


..................................................................................................................... 76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77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82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


................................................................................................................. 84 十五、 基金 税收


..................................................................................................................... 85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5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6 十八、 风险 揭示


..................................................................................................................... 91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97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9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116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32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4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35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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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其他 有关规定及 《银河消费 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决 策有关 的必 要事 项,投 资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 存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明 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解释 。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基金 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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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指《 银河 消费驱动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银河消费 驱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 指《银河 消费驱动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银河消费 驱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发 售公 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政规 章 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基金法》 :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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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注 册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业 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8.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9.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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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 河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或接 受银河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委托 代为办 理 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完 毕,并 获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 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9.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 : 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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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45.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 由同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 47.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 的余额 52.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 的方式 ,将 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利 影响, 确保 投资 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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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生 的,使 本基 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全 部或部 分履 行本 基金合 同的任 何事 件, 包括但 不限于 洪水 、地 震及其他 自然灾 害、战 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 收、恐 怖袭击 、传 染病 传播、法 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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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 中共党员, 英国威尔士大学 (班戈) 金融 MBA 。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 年至 2008 年在中 国人民银 行总行 工作, 历任 金融 研究所 国内金 融研 究室 助理研 究员, 研究 局资 本市场处 主任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 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工 作,曾 任股 权管 理运营 部总经 理、 银河 保险经 纪公司 董事 、战 略发展部 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 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 理。 董事范 永武 先生, 中共 党员, 中国 社会科 学院 应用经 济学 博士后 ,厦 门大 学会计 学博士 ,哥 伦比 亚大学 硕士, 持有 注册 会计师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等专业 资格证书。18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职于中国证 监会,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 月 ,担任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1 月, 担任中信并购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周 浩先 生, 中共党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2018 年8 月被 选举 为银 河基 金第 四届董 事 会董事 。历 任上 海新 江湾 城工程 建设 指挥 部指 挥, 上海市 城市 建设 投资 开发 总公司 行政 人 事部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上海城 投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副 总裁 、监 事会主 席、 上 海城投 (集 团) 有限 公司 纪委书 记、 监事 会副 主席 等职, 现任 上海 城投 (集 团)有 限公 司 党委委 员、 副总 裁。 董事熊人杰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 二届董 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事 会、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曾 任职 于湖南人 造板厂 进出口 公司 、湖 南省广 电总公 司、 湖南 电广传 媒股份 有限 公司 。现任深 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付华杰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四 届董事 会董事 。历 任金 飞民航 经济发 展中 心投 资主管, 首都机 场地产 集团 有限 公司部 门经理 助理 ,首 都机场 集团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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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门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陆地先生,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2017 年 2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第四 届董 事会董 事。历 任中 国人 保信托 投资公 司副 处长 、中国银 河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机构部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中国银 河金融 控股 有限 责任公 司综合 部董 事长 秘书, 现任中 国银 河金 融控股有 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 中共党员, 企业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2017 年 2 月被 选举为 银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第四届 董事 会董 事。历 任大港 油田 总机 械厂技术 员、大 港油田 局办 公室 科员、 大港油 田经 济研 究所科 员,现 任中 石油 集团公司 资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 年 6 月被选 举为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第 一届 董事 会独立 董事, 第二 届、 第三届、 第四届 董事会 连任 。历 任北京 大学教 师, 国家 地震局 副司长 ,中 国人 民保险公 司部门 总经理 ,中 国人 保信托 投资公 司副 董事 长,深 圳阳光 基金 管理 公司董事 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届董 事会独 立董 事。 历任国 家建设 委员 会干 部,国家 经济委 员会外 事局 干部 ,国家 计划委 员会 工业 经济联 合会国 际部 干部 ,日本野 村证券 株式会 社总 部投 资及咨 询顾问 ,全 国律 协会员 法律助 理, 现任 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 央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中央 财经大 学中 国银 行业研究 中心主 任。亚 洲开 发银 行高级 顾问、 中国 人民 银行货 币政策 委员 会咨 询专家、 中国银 监会外 聘专 家、 中国支 付清算 协会 互联 网金融 专家委 员会 委员 、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师。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国 家外汇 管理局 办公 室副 主任、主 任;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办 公室副 主任、 主任 ;中 央汇金 投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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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监事长 李立 生先生 ,中 共党员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历 任建 设部标 准定 额研 究所助 理研究 员, 中国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研 究发展 部副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中心 综合研 究部 副经 理,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备 组成员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管 理部总 监、 基金 经理、金 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周宇女士, 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2018 年 8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第 四届 监事 会监事 。历任 河北 财达 证券经 纪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银行 部职员, 北京华证普惠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XBRL 应用部业务经理, 中国证券投 资者保 护基金 有限 责任 公司资 产管理 部业 务经 理,中 国证券 投资 者保 护基金有 限责任 公司党 委( 纪检 监察) 办公室 高级 经理 ,中国 证券投 资者 保护 基金有限 责任公 司证券 市场 交易 结算资 金监控 中心 (统 计分析 中心) 高级 经理 ,中国证 券投资 者保护 基金 有限 责任公 司调查 评价 部高 级经理 ,现任 中国 银河 金融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党支部组织委员、 纪检委员。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监事会 监事。 先后 任职 于北京 城建华 城监 理公 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 范永 武先生 ,中 共党员 ,中 国社会 科学 院应用 经济 学博士 后, 厦门 大学会 计学博 士, 哥伦 比亚大 学硕士 ,持 有注 册会计 师、注 册资 产评 估师等专 业资格证书。18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职于中国 证监会,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 月,担任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1 月, 担任中信并购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7 年 12 月加入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陈 勇先生 ,中 共党员 ,大 学本科 学历 。历任 哈尔 滨证券 公司 友谊 路证券 交易营 业部 电脑 部经理 、和平 路营 业部 副总经 理,联 合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哈尔 滨和平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联合 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总部 高级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总 裁办公 室秘书 处副处 长 、处长 、 (党 委办公 室 )副主 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工作) ,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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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 (兼),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 执行总经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 秦长 建先生 ,中 共党员 ,研 究生学 历, 硕士学 位。 持有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国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法律职 业资 格证 书、中 国注册 资产 评估 师等专业 资格证 书,先 后在 会计 师事务 所、上 市公 司等 行业从 事内审 、财 务、 资产评估 等工作。2007 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 内审) 、财 务部总监、 综合管理部总监。 副总经理钱睿南先生, 硕士研究生,17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先后在中国华 融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2 年 6 月加入银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交 易主管 、基金 经理 助理 、基金 经理、 股票 投资 部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卢轶乔 先生 ,博士 研究 生学历 ,11 年证券 从 业经历 。曾 就职于 建设 银行。 2008 年7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等职, 现 担任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起担任银河消 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7 年 4 月起 担任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7 月起担任银河君 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10 月起担任银河君尚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理 、银 河旺 利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起担任银河文体娱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刘风华女士: 2011 年7 月至 2013 年2 月; 卢轶乔先生: 2012 年12 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范永武 先生,副 总经理陈勇先 生,副总 经理兼股票投 资部总监 钱睿 南先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战略规 划部总 监吴 磊先 生,固 定收益 部总监 韩 晶先生, 股票投资部副总监张杨先生,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飞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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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以 诚实信 用、勤 勉 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 基金 资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 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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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16.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所 产生的 权利 ,不 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不从 事以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为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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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强 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 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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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 着敬业、诚 信和谨 慎的 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六) 基金管 理人 内部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 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 位管理系统等。 其中, 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 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 和检查、 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 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 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 部风险控制, 包括公司章程、 内部控制指引、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管理暂行办法 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 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 点、 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 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 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 对内部风险控 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 务 操 作 程 序 与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 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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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施。 1.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并下设督察长 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 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指导公司监察部 的日常工作。 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 每季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 分 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如 发 现 有 重 大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 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 的公司财 务 管理与基金 会计核算 严 格区分。公 司财务管 理 主要 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 制度和准则, 如实、 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 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 与此同时,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 计岗位工作手册, 根据全面性、 独立性、 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 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 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 员工素 质和工 作效 率、 保护员 工的正 当权 利、 促进公 司发展 的制 度基 础。为 此,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 标准化的聘用、 培训、 考评、 晋升及淘汰制度 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4.投资控制制度 (1)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 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 策略、 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 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 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2)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 提交书面报告, 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3)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 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 对投资比 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 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 前的某一数值时, 系统自动预警, 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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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4)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 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 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 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5)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 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 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6)多重监控和反馈。 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 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组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 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 稽 核 部 门 监 控 有 问 题 的 交 易 。 5.会计控制制度 (1)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 务有章可循; (2)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 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3)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 理制度; (4)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的 安全 稳定运 行, 公司对 硬件 设备的 安全 运行、 数据 传输 与网络 安全管 理、 软硬 件的维 护、数 据的 备份 、信息 技术人 员操 作管 理、危机 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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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 年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 亿元, 较上年末增加6,807.99 亿元, 增幅3.08%。 上半 年, 本集团盈利平稳增 长, 利润总额较上年同 期增加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元,增幅 5.42%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6.08%。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 “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 ,美国 《环球金融》 “2017 最佳转型银行” 、 新加坡 《亚洲银行家》 “2017 年中国最佳数 字银行” 、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 《银行家》 “2017 最佳金 融创新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 等多项重要奖项。 本集团在英 国 《银行家》 “2017 全球银行1000 强” 中列第2 位; 在美国 《财富》 “2017 年世 界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 险资 产市 场处、 理财信 托股 权市场 处、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 托管处 、清 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 有托管运营中心, 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 共有员工315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 续聘请 外部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托 管业 务进行 内部 控制审 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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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 (专业技术一级)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 (专业技术一级)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郑绍平,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 资产 托管 业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国 际业 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 次获得 《全球托管人》 “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4 次获得 《财 资》 “中国最佳次托管 银行” 、 连续5 年获得 中债登 “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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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监 管规章 和本 行内 有关管 理规定 ,守 法经 营、规 范运作 、严 格监 察,确保 业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有 风险 与内控 管理 委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行 检查 指导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配备 了专职内 控合规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合规 工作 ,具 有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控 制体 系,建 立了 管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流 程,可 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业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务 管理严 格实 行复 核、审 核、检 查制 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 中控制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制约 机制严 格有效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像 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 法》及 其配 套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 托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 基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比 例、投 资范 围、 投资组合 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通 过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 统,对 各基 金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况进 行监 控, 如发现 投资异 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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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基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 实,督 促其纠 正, 如有 重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 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报告 ,对 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违 规交 易,电 话或 书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网址: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徐佳晶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 号院A-F 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 (010)56086900 传真: (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108 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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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 号三层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住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01 号3 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 ( 邮编: 210019)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6F (邮编: 518046)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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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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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网址:www.hxb.com.cn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或95501 网址:bank.pingan.com (1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网址:www.cib.com.cn (14)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客户服务热线: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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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网址:www.njcb.com.cn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传真: (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20 层经纪业 务管理 部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 (010)84683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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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传真: (010)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业务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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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 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 (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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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网址:www.htsec.com (27)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888355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 www.gf.com.cn (2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 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孔亚楠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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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1)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 (0755)83025666 传真: (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3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3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21)20655183 传真: (0591)87841150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 (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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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3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5)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657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钱欢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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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3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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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 (0451)87765732 传真: (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 (0571)87789160 传真: (0571)87818329 邮编:310007 收件人:陶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43)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6-7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电话: (0571)87901053 传真: (0571)87901913 联系人:谢项辉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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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传真: (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jijin.txsec.com (45)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 (021)68778075 传真: (021)68777723 联系人:汪明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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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50)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5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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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5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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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法人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5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李进


电话:(021)65080566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57)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程博怡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e5618.com


(5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 、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40 层 法人代表:高利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联系人:程博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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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网址:www.foundersc.com (5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293 联系人: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60)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法人代表:步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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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35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 号保利广场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 号 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企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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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t.jrj.com.cn (9)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2)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 号五栋大楼C 座7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3)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人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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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14)品今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pjfortune.com (1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 号中达广场201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 leadfund.com.cn (17)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大厦1307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00500 网址:www.rffund.com (18)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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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 弄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91fund.com.cn (2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1)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2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2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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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5)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26)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27)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6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8)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29)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jincheng-fund.com (3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 号高地中心11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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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566 公司网站:www.pyfund.cn (3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 号嘉盛中心30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站:www.chtfund.com (3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fundzone.cn (33)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鹭江道2 号第一广场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0-777 网址:www.xds.com.cn (34)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 座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35)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 号楼1119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36)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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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 (一期) 第七 幢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027)87006003 (37)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38)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39)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网址:jr.jd.com (4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 号北美广场A 栋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1)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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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网址:www.fengfd.com (4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3)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0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44)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4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46)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7)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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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25-6569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8)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 号楼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 号楼1 层南部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客户服务电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fund.com (49)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50)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 号H 区(东座)6 楼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开 放式基 金销 售系统 办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购 、申 购、 赎回和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会 员。 具体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最新公布 名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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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 号中坤大厦15 层 负责人:朱玉栓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经办律师:王肖东、朱振武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 号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 号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86 21 61418888 传真:+86 21 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小骏、冯适 联系人:胡小骏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5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11】710 号文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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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 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 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2011 年7 月 29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非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 ( 一) 基金份 额申 购和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场 内、 场外两 种方 式进行 。场 外申购 赎回 场所 为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机 构及场 外代销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场内 申购 赎回 场所为通 过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金 销售系 统办 理相 关业务 的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单 位。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或 其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若基 金管 理人或其 指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传 真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方式 进行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销售机 构名 单和 联系方式 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投资人 可以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日 及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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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 开放 日,投 资者 提出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时间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与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当日 收市 时间( 目前为 下午 3:00)之前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视为当 日的交 易申 请; 如果投 资者提 出的 申购 、赎回 申请时 间在 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与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当 日收市 时间之 后,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视为 下一开放 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开放日前 3 个工 作日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 的,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价 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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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3.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 按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依 法对 上述原 则进 行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6.投资 者通 过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开放 式基金 销售 系统办 理本 基金的 申购 和赎 回的,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购 申请 时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基金 销售机构 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 功。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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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 与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场外 交易 时,投 资者 通过代 销机 构首次 申购 基金份 额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元。 场内交 易时 ,投资 者通 过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首 次申 购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 且每笔申购金额 必须是100 元的整数倍, 同时单笔 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 元。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交易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 场内交易时, 赎 回的最 低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 是整数份额, 并且单笔 赎回最多不 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若 某投 资者托 管的 基金 份额不足 10 份或其某 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投资 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4.代销 网点 的投资 人欲 转入直 销网 点进行 交易 要受直 销网 点最低 金额 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5.投资 人可 多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人累计 持有 份额不 设上 限限制 。法 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 重大 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 定单一 投资者 申购金 额 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 购 比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 作日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申购费和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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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 者可以 多次申 购本 基金 ,申购 费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单 独计算 。本 基金 的申购费 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0% 50 万元(含)-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承 担, 并应在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0% 7 日以上 (含) 到1 年以内 0.50% 1 年(含)—2 年 0.25% 2 年(含)以上 0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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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保 留到整 数位 ,剩余 部分 按每份 基金 份额申 购价 格折 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 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 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 申购份额为37,893 份, 其余0.14 份对应 的金额 返回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 额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金额, 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 金额 扣除相 应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净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25%,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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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赎回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73.75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当日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销 计 划,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 式(如 网上交 易、电 话 交易等)等 进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期 间,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登 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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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接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会超 过基 金管 理人设 定的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划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 下列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的措 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接 受的 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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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并 以后续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若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 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场外未能 赎回部 分,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对于 场内赎 回部 分, 当日未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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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受理的 赎回申 请将 自动 视为取 消赎回 ,而 不会 延至以 后的开 放日 做延 期赎回处 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赎回申 请( “ 大额赎 回 申请人 ” )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大额 赎 回申请 人的 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即 按照保 护其他 赎回申 请 人( “ 小额赎 回申请 人” )利益的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优先确 认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申请 ,对 小额 赎回申请 人的赎 回申请 在当 日被 全部确 认,且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 请按比 例确 认。 对大额 赎回申 请人 当日 未予确 认的部 分, 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当日 未获 处理 的赎回申 请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直 至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此 类推, 直至全部赎回为 止。 如大额赎回申请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大额赎 回申请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如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赎回 申请在 当日未 被全 部确 认,则 对全部 未确 认的 赎回申 请(含 小额 赎回 申请人的 其余赎 回申请 与大 额赎 回申请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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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一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基金 的非 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关 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二)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单 位( 席位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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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 赎回业 务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应 依照 销售 机构( 网点) 规定 办理 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 赎回的 会员单 位( 席位 )时, 应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系 统内 进行 基金份 额转托 管的 ,按 照《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全 面指定交 易制度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2.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 十三)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时 发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确 定。 投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四)基金 的冻 结和解冻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注 册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账户 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且由同 一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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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十、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深入研 究, 重点投 资与 居民消 费密 切相关 的行 业中具 有竞 争优 势的上 市公司 ,分 享由 于中国 巨大的 人口 基数 、收入 增长和 消费 结构 变革所带 来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 债券、 现金 等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40%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资产支持 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将不低于 80% 的股票资产 投资于受消费驱动的上市公司。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自上而 下的 资产配 置与 自下而 上的 股票选 择相 结合。 在资 产配 置策略 上,本 基金 根据 对经济 面、政 策面 、市 场面等 多因素 分析 ,在 投资比例 限制范 围内, 确定 或调 整投资 组合中 股票 和债 券的比 例。在 股票 选择 上,本基 金投资 于与居 民消 费密 切相关 的行业 中具 有竞 争优势 的上市 公司 ,在 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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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寻求长期、稳定的风险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使用 大类 资产配 置模 型,结 合定 量和定 性分 析,从宏观 、 政 策、市场 等多 个角 度综合 考虑 分析评 判证 券市 场的特 点及其 演化 趋势 ,重点分 析股票 、债券 等资 产的 预期收 益风险 的匹 配关 系,在 此基础 上, 在投 资比例限 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 本基金考虑: (1)宏观经济因素。包括 GDP 增长率,居民 消费价格指数(CPI),生产者 价格指 数(PPI) ,货币 供应量(M0,M1 ,M2) 的 增长率 等指 标,对 外贸 易、利 率、 汇率、 就业等 因素 ,本 基金将 以全球 化的 视野 ,结合 全球经 济周 期和 国内经济 周期,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指标对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的影响。 (2) 政策面因素包括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收入政策等的变化 趋势, 关注政 府转 移支 付、社 保制度 、税 收调 节等方 面的政 策因 素对 消费行业 的影响。 (3) 市场因素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上市公司盈利预期、 市场估值结构、 消费驱动相关行业相对估值比较、行业轮动、市场风格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与居 民消费 密切 相关的 行业 中具有 竞争 优势和 估值 合理 的上市 公司。 本基 金通 过消费 驱动行 业界 定、 消费驱 动行业 配置 、企 业竞争优 势评价 、基本 面和 估值 分析等 步骤, 通过 在消 费驱动 行业中 选择 具有 竞争优势 和估值 合理或 有一 定成 长性的 上市公 司进 行投 资,力 争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期稳 健增值。 (1) 消费驱动行业界定 本基金 所指 的消费 驱动 行业是 与居 民消费 密切 相关的 行业 ,该行 业产 品或 者服务 直接满 足于 居民 的消费 需求。 本基 金参 考采用 中证指 数公 司界 定的中证 行业分 类作为 行业 分类 基准, 根据本 基金 对消 费驱动 范畴的 定义 和划 分,将下 列行业或行业中的企业列入消费驱动范畴: 中 证行业中的可选消费、 主要消费、 医疗卫生、金融地产,电信服务及信息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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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如果中 证指 数公司 调整 行业分 类, 或对行 业内 公司进 行调 整,本 基金 当同 时对其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如中 证指数 公司 停止 行业分 类或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更 适当的 的消费 行业 划分 标准,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有权 采用 新的行业 分类标准。 (2)消费驱动行业子行业配置 消费驱 动行 业按照 提供 的产品 或服 务类型 ,可 以进一 步划 分为不 同的 子行 业,本 基金采 用定 量分 析和定 性分析 相结 合的 方法, 进行股 票资 产在 各个子行 业间的配置。 本基金 考虑 的定量 指标 包括但 不限 于各个 子行 业的主 营业 务利润 增长 率、 行业的整体估值水平等指标。 本基金通过对各行业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的分析, 寻找预 期增长 超过 平均 水平的 行业。 本基 金通 过对行 业整体 的估 值水 平与内在 价值水平进行比较,判断行业的投资价值,遴选出具有估值优势的行业。 在定性 分析 方面, 本基 金重点 考察 人口及 收入 结构、 经济 周期、 行业 生命 周期所处阶段、国家政策、行业竞争格局等方面。 人口和 收入 结构的 变化 ,对消 费结 构及其 变化 有重要 影响 ,本基 金将 对之 进行不 断的跟 踪分 析, 确定其 对不同 消费 行业 的影响 。在不 同的 经济 周期,各 个消费子行业会有差异明显的表现, 本基金将前瞻性地分析未来 6-12 个月经济 所处的 经济周 期阶 段, 为确定 行业配 置提 供参 考。在 确定行 业生 命周 期方面, 本基金 结合消 费需 求、 技术变化 等因 素, 对各 个行业 所处的 生命 周期 阶段做出 基本判 断。在 分析 国家 政策方 面,国 家产 业政 策通过 劳动政 策、 财政 政策、信 贷、社 会保障 等政策 措 施,影 响居民 的收 入水 平和预 期,从而影 响 特 定行业的 发展前 景;也 有可 能通 过补贴 、环保 等政 策直 接影响 行业的 发展 。本 基金管理 人将深 入了解 国家 政策 ,分析 有关政 策对 各行 业的影 响,把 握各 行业 的变化趋 势。在 分析行 业竞 争格 局方面 ,本基 金将 对行 业进入 壁垒情 况、 行业 内竞争对 手之间 的竞争 状况 、行 业集中 度、行 业替 代产 品压力 、行业 产品 定价 能力、行 业成本控制能力进行分析,对行业的结构、竞争程度和发展前景等进行判断。 (3)企业的竞争优势分析 在消费驱动行业个股的选择上,本基金关注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 竞争优 势表 现为相 同的 市场环 境下 企业比 行业 内其它 企业 获取更 多利 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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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效益的 优势。 本基 金认 为企业 的竞争 优势 主要 来源于 三个方 面, 即提 供的产品 或服务的特性、市场营销以及管理能力。 虽然企 业的 竞争优 势可 能来自 多个 方面, 但是 其表现 往往 形式在 于一 个企 业能够 以低于 对手 的价 格提供 类似的 产品 或服 务、或 者所提 供的 产品 或服务因 为独特 性而获 得更 高的 定价的 能力, 即成 本优 势或由 于差异 化而 可以 采取更高 定价的优势。 在实际选 股中, 本基金评价的指 标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净利润率、 销售利 润率与 该企 业所 处子行 业平均 的净 利润 率和销 售利润 率的 差异 等指标中 的一种或多种。 对于消 费驱 动行业 ,本 基金认 为市 场占有 率同 样是一 个重 要的参 考指 标。 这是和 消费驱 动行 业的 消费特 点所决 定的 ,这 些行业 的消费 由消 费者 的分散、 单独决 策决定 ,单 一产 品的价 值有限 ,市 场占 有率高 的企业 表明 消费 者忠诚度 更高, 消费者粘性更高, 市场份额优势也为公司筑起较高的竞争对手进入壁垒, 可以有 效地保 障公 司竞 争优势 。在实 际运 作中 ,本基 金评价 市场 优势 的指标包 括但不 限于公 司主 营业 务收入 、主营 业务 利润 占本细 分行业 的份 额等 指标中的 一种或多种。 企业竞 争优势 的可 持续 性是企 业为投 资者 提供 长期回 报的基 础。 在企 业竞 争优势 的可持 续性 上, 本基金 关注企 业竞 争优 势来源 的三个 方面 即产 品或服务 的特性 、市场 营销 以及 管理能 力。在 产品 或服 务的特 性方面 ,主 要包 括产品或 服务的 适用范 围、 市场 容量、 差异化 能力 、技 术开发 、新产 品或 服务 推出频率 等。市 场营销 主要 包括 品牌的 建立维 护、 市场 营销策 略、分 销渠 道、 售后服务 等方面 的能力 ;管 理能 力包括 企业的 公司 治理 、生产 及运营 管理 、财 务结构、 成本及费用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4)企业的基本面分析及价值评估 本基金通过行业研究、上市公司调研、财务报表分析、国内外同业比较, 以及其他可能的分析等方法,对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股票进行分析研究, 从中选择出基本面较好的公司。然后,运用合适的估值方法,对企业股票进行 价值评估,采用的估值指标或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自由现金流贴现、股息贴现、 市盈率 (PE ) 、 市净率 (PB ) 、 市盈率对盈利 增长率比率 (PEG ) 、 企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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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与企业息税折旧前盈利比率 (EV/EBITDA) 等 。 本基金将估值处于相对合理水 平或被低估或预期有一定成长潜力的优质股票作为投资对象。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一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和上市的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央行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等。 (1)债券投资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久期管理为核心,采取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类 属配置、单券选择等主要策略。 (2)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债券衍生投资品种,投资者既可 以获得普通债券的固定收益,也可以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本 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并结合市场流动性,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 值的可转换债券。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在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 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分析,并运用久期管理、类属 配置和单券选择等积极策略,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在控 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长期稳定的风险回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 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 进行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1)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 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 并通过购 买该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2) 本基金根据权证 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 合理配置权证与 标的证 券的投资比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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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同时, 本基金积极发现 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 力争获取较高的投资风险回报。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业绩基准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5% +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5% 。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 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 性好、 规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 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 值覆盖 率高、 代表 性强 、流动 性好, 同时 公信 力较好 的股票 指数 。本 基金虽然 是一只 主题基 金, 但投 资主题 消费驱 动不 仅涵 盖了中 证行业 可选 消费 、主要消 费行业 ,还包 括了 医疗 卫生、 金融地 产, 电信 服务、 信息技 术等 与居 民消费密 切相关的行业,投资范围比狭义的消费行业指数更为宽泛,而沪深 300 指数能 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趋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而上证国债 指能数 能够较 好地 反映 债券市 场变动 全貌 ,比 较适合 作为本 基金 的债 券投资比 较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 的变化, 或因指数编制 及发布等 方面的原因, 如果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不适 用本 基金 时,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权 益的原 则,根 据实 际情 况对业 绩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调 整。调 整业 绩比 较基准应 履行相 关程序 ,并 经基 金托管 人同意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应在调 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混合 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 预期风险 水平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债 券型基 金,但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属 于风险 较高 、预 期收益较 高的基金产品。 ( 六)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资 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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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2) 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3)投资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等。 2、投资程序 (1)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 管理 人内设 研究 部,通 过对 宏观、 政策 、行业 、公 司、市 场等 方面 的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 管理 人内设 绩效 与风险 评估 小组, 运用 风险模 型及 监测指 标定 期或 根据需要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并向基金经理反馈。 (2)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投资框 架下 ,审批 确定 基金资 产配 置和 行业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 理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授权 下,参 考研 究部和 绩效 与风险 评估 小组 的研究 分析, 制定 基金 的投资 策略, 在其 权限 范围进 行基金 的日 常投 资组合管 理工作。 (3)交易 基金经 理制 定具体 的操 作计划 并通 过交易 系统 或书面 指令 形式向 中央 交易 室发出 交易指 令。 中央 交易室 依据投 资指 令具 体执行 买卖操 作, 并将 指令的执 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 理负 责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汇 报基金 投资 执行情 况。 监察部 对基 金投 资进行 日常监 督。 绩效 与风险 评估小 组定 期对 基金投 资进行 绩效 评估 和风险分 析,并 通过监 察部 呈报 给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及督察 长办 公室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基 金经 理及 相关人 员。在 监察 部和 绩效与 风险评 估小 组提 供的绩效 评估和 风险分 析报 告的 基础上 ,基金 经理 定期 对证券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投资阶段 成果和经验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 七)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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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本基金 在投 资策略 上兼 顾投资 原则 以及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 特点, 通过 分散 投资降 低基金 财产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保持 基金 组合良 好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类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 本基金将不低于 80% 的股票资产 投资于受消费驱动的上市公司。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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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述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基 金管 理人应 事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与基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协 议中明 确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果法 律法 规对本 基金 合同约 定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 第(11)、( 14)、( 17)、( 18 )项以 外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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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雇员、授 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金 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截止2018 年12 月31 日) 本投资 组合 报告已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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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2,645,984.56 60.21 其中: 股票


32,645,984.56 60.2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4,500,000.00 26.7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175,567.95 5.86 8 其他资 产


3,899,578.28 7.19 9 合计





54,221,130.79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0,867,614.56 41.02 D 电力 、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660,970.00 5.2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和 信息 技术服务 业 2,897,900.00 5.7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2,139,600.00 4.2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375,800.00 2.7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38,500.00 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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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237,350.00 0.47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028,250.00 3.99 S 综合 - - 合计 32,645,984.56 64.18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港 股通 股票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872 中炬高 新 89,986 2,650,987.56 5.21 2 600519 贵州茅 台 4,000 2,360,040.00 4.64 3 300144 宋城演 艺 95,000 2,028,250.00 3.99 4 002327 富 安 娜 250,000 1,877,500.00 3.69 5 300146 汤臣倍 健 104,600 1,777,154.00 3.49 6 002419 天虹股 份 151,000 1,656,470.00 3.26 7 000333 美的集 团 44,000 1,621,840.00 3.19 8 002304 洋河股 份 16,500 1,562,880.00 3.07 9 603899 晨光文 具 50,000 1,512,500.00 2.97 10 603043 广州酒 家 55,000 1,489,400.00 2.93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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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未进 行贵 金属 投资。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注:本 基金 根据 契约 不投 资股指 期货 。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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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中 没有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1,658.2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841,017.9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12.12 5 应收申 购款 7,314.2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99,578.28


(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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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无。 ( 十一) 、基 金的业 绩(截止2018 年12 月 31 日)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 认证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有关业 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2011 年12 月31 日 -7.70% 0.54% -15.88% 1.05% 8.18% -0.51% 2012 年1 月1 日至2012 年12 月31 日 4.55% 1.06% 6.88% 0.96% -2.33% 0.10% 2013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 19.48% 1.41% -4.73% 1.04% 24.21% 0.37% 2014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12 月31 日 23.24% 1.50% 38.62% 0.91% -15.38% 0.59% 2015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 46.24% 2.90% 7.23% 1.86% 39.01% 1.04% 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32.44% 1.54% -7.40% 1.05% -25.04% 0.49%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21.72% 0.94% 16.22% 0.48% 5.50% 0.46% 2018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 -28.32% 1.41% -18.21% 1.00% -10.11% 0.4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2018 年12 月31 日 22.50% 1.60% 12.09% 1.11% 10.41% 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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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十一、 基金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基 金应 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金 名义 开立银 行存 款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清 算资金 的结 算备 付金账 户,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基金 证券账 户,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代 销机构的固有 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 者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基 金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不 同基 金财 产的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 自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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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估值 日无 交易的 , 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 最近交 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 自债券计 息起 始日或 上 一起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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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非 公 开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 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 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 及停止 交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 如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其 他投 资等 资产和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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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 机构、 或代销 机构、 或投 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过 错的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 该差错遭 受损 失当事 人(“ 受 损方”) 的直接 损 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 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若 系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 不能预 见、不 能避 免、 不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 错,因 不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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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赔偿责 任;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 其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 差错责 任方 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错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基金管理 人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追偿 过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 受损方承 担了赔 偿责任 ,则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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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 券交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4.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 的利益 ,已 决定 延迟估 值;如 出现 基金 管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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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或 国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并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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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2.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 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 4.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 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息 日的单 位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分红方式;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可将 投资 人的现 金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份 额。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以 及该日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付方 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程 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 分 配方案 公布 后,基 金管 理人依 据具 体方案 的规 定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划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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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十四、 基金的费用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 确定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 ( 三)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费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0%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 管费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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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 理费 和托管 费之 外的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降低 基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 此项 调整不 需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五、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 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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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 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 定期与基 金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 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同 意,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后可以 更换 。就更 换 会计师事 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其他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应当 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予披 露的基 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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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 一) 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包括 :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网站 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将 按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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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基金管 理人 将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持 续运 作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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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基金运 作期 间,如 报告 期内出 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产 品的特 有风 险,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及决议; (2 ) 终止基金合同;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 管理费、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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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17 )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 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 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 大事 项;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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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 披露 信息 外,还 可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于指 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容应 当一致。 (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放 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招募说 明书 或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季 度报 告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制 完成 后,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网 站上进 行查 阅。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 风险揭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风险 包括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管 理风 险、 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受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使基 金财 产面临 潜在 的风 险。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市场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因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和产业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经济政 策发 生变化 ,导 致证 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投资收益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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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受 到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的影响 ,也呈 现周 期性 变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市场利 率的 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市 场的 价格变 动, 同时也 将影 响企 业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现金 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虽然本 基金可 通过 分散 化投资 减少这 种非 系统 性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该种 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因债券 收益 率曲线 非平 行移动 ,导 致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不 能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存在。如果基金债券组合在期限配置上不当,将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7)再投资风险 因市场 利率 下降, 导致 债券组 合的 利息收 入再 投资的 收益 率下降 ,将 影响 基金投资收益。 8)提前偿付风险 基金投 资资 产支持 证券 品种时 ,证 券化的 信托 财产中 债务 人提前 还款 会造 成信托 财产的 现金 流量 失衡, 从而与 设计 的现 金流量 规划不 同, 影响 基金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收 益。 除受债 务人自 身的 财务 状况影 响外, 市场 利率 的变化, 其他融 资成本 的变 化等 因素都 将影响 债务 人提 前还款 。由于 影响 因素 多且不确 定,因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2)信用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由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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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低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交 易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基 金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成 现金 ,或者 不能 应付可 能出 现的 投资者 大额赎 回的 风险 。在开 放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的情 形。巨 额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性 风险 ,甚 至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1)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上述资产均存 在规范的交 易场所, 运作时间长, 市场透明度较高, 运作方式规范, 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 正常情 况下能 够及 时满 足基金 变现需 求, 保证 基金按 时应对 赎回 要求 。极端市 场情况 下,上 述资 产可 能出现 流动性 不足 ,导 致基金 资产无 法变 现, 从而影响 投资者 按时收 到赎 回款 项。据 过往数 据统 计, 绝大部 分时间 上述 资产 流动性充 裕,流 动性风 险可 控, 当遇到 极端市 场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会按 照基 金合同及 相关法 律法规 要求 ,及 时启动 流动性 风险 应对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合法权 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 债券、 现金等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权 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受消费驱动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 采用自 上而 下的 资产配 置与自 下而 上的 股票选 择相结 合。 在资 产配置策 略上, 本基金 根据 对经 济面、 政策面 、市 场面 等多因 素分析 ,在 投资 比例限制 范围内 ,确定 或调 整投 资组合 中股票 和债 券的 比例。 在股票 选择 上, 本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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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资于与 居民消 费密 切相 关的行 业中具 有竞 争优 势的上 市公司 ,在 严格 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寻求长期、稳定的风险回报。 ①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使用 大类 资产配 置模 型,结 合定 量和定 性分 析,从 宏观 、政 策、市 场等多 个角 度综 合考虑 分析评 判证 券市 场的特 点及其 演化 趋势 ,重点分 析股票 、债券 等资 产的 预期收 益风险 的匹 配关 系,在 此基础 上, 在投 资比例限 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 ②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与居 民消费 密切 相关的 行业 中具有 竞争 优势和 估值 合理 的上市 公司。 本基 金通 过消费 驱动行 业界 定、 消费驱 动行业 配置 、企 业竞争优 势评价 、基本 面和 估值 分析等 步骤, 通过 在消 费驱动 行业中 选择 具有 竞争优势 和估值 合理或 有一 定成 长性的 上市公 司进 行投 资,力 争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期稳 健增值。 消费驱 动行 业按照 提供 的产品 或服 务类型 ,可 以进一 步划 分为不 同的 子行 业,本 基金采 用定 量分 析和定 性分析 相结 合的 方法, 进行股 票资 产在 各个子行 业间的配置。 本基金 考虑 的定量 指标 包括但 不限 于各个 子行 业的主 营业 务利润 增长 率、 行业的整体估值水平等指标。 本基金通过对各行业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的分析, 寻找预 期增长 超过 平均 水平的 行业。 本基 金通 过对行 业整体 的估 值水 平与内在 价值水平进行比较,判断行业的投资价值,遴选出具有估值优势的行业。 在定性 分析 方面, 本基 金重点 考察 人口及 收入 结构、 经济 周期、 行业 生命 周期所处阶段、国家政策、行业竞争格局等方面。 本基金还会考察组合的行业集中度,控制行业集中度过高而带来的风险。 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一 部分基 金资 产投资 于债 券,包 括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和 上市 的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央行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等。 ⑤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数量化 期权 定价公 式对 权证价 值进 行计算 ,并 结合行 业研 究员 对权证 标的证 券的 估值 分析结 果,选 择具 有良 好流动 性和较 高投 资价 值的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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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进行投资。 综上所 述, 本基金 在投 资运作 过程 中,在 综合 考虑宏 观因 素及行 业基 本面 的前提 下进行 配置 ,不 以投资 于某单 一行 业为 投资目 标,行 业分 散度 较高,受 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针对 流动性 较低 资产的 投资 进行了 严格 的限制 ,以 降低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 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 日内到 期或 可支 取的逆 回购、 银行 存款 ,7 个 工作日 内能 够确 认收到的 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 开放 式运作 ,在 遵守本 基金 有关投 资限 制与投 资比 例的前 提下 ,可 对资产 进行必 要的 变现 ,以应 对可能 发生 的巨 额赎回 。同时 将通 过合 理配置组 合期限 结构等 方式 ,积 极防范 流动性 风险 ,在 满足组 合流动 性需 求的 同时,尽 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 赎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同时, 如本 基金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单个开放 日申请 赎回基 金份 额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 额一定 比例以 上的 ,基 金管理人 有权对 前述单 个赎 回申 请人赎 回申请 进行 延期 办理。 具体内 容详 见本 招募说明 书第八章。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估值, 并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 若本基金发生了巨 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 可能采取延期办理的措施以应 对巨额赎回, 具体措施 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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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部分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 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 ,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 为混合 型 基金, 基金股 票投 资比 例保持 在 60%以 上, 具有 对股 票市 场的系 统性风 险, 不能 完全规 避市场 下跌 的风 险和个 股风险 。本 基金 还为行业 类基金 主要投 资于 与居 民消费 密切相 关的 行业 ,因此 受到经 济周 期、 经济政策 等因素 的影响 ,当 消费 类行业 股票整 体表 现较 差时, 本基金 的净 值增 长可能低 于主要投资非消费类行业股票的基金。 4.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对宏 观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有误、 获取的 信息 不完 全等因 素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都可能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操作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制 存在 缺陷或 者人 为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规 程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6.合规性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金 融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理 商违 约等 超出基金 管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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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 理人直 接办 理本基 金的 销售外 ,本 基金还 通过 代销机 构代 理销 售,但 是,基 金并 不是 代销机 构的存 款或 负债 ,也没 有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者背 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合同变 更内容对 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同 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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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变更基 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二) 本基金 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撤销等 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 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撤销等 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 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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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及义 务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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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 根 据《 基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为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 据《 基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为 :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 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与 义务 根 据《 基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 1.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 同获得基 金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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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的 规则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 6. 根据本基金 合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 选择、更 换注册登记机 构,获取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 代销机 构,并依据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和 有关法律 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 审 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基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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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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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所 产生的 权利 ,不 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与 义务 根 据《 基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 1.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金 合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资 产、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基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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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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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 20.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及 其合法授 权代表 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或 持有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下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基 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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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 三) 召集人 和召 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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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 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 式开会并 进行表决的情 况下,由 召集人决定通 讯方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并 在会 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方 式、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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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当 出席 ,如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授 权委 托代 理手续 完备, 到会 者出 具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如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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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授 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 会召集 人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定不 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 出决 定。如 将其 提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 决, 需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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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规定程 序宣 布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意 事项,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基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的 ,其 授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 会,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 决并形 成决 议。 如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 成的 条件、表 决方 式、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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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法律 法规 和会 议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理 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但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 未出 席,则 大会主 持人 可自 行选举三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 案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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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大会 主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的 情况 下,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督 人派出 的授 权代 表的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方 式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过的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合同变 更内容对 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 应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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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同 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变更基 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二) 本基金 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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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 2. 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撤销等 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 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撤销等 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 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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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5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 与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 商、调解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同 的存 放和 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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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 上。 本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 资人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 基金管 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 刘立达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16116116116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 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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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与 核查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 -95% , 债券、 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资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将不低于 80% 的股票资产投 资于受消费驱动的上市公司。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类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 债券等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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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8 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 本基金将不低于 80% 的股票资产 投资于受消费驱动的上市公司;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11)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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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 限制。 除上述第 (8)、( 11)、( 15)、( 16) 项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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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0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限 证券 限于可 由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责 登记和 存管 ,并 可在证 券交易 所或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 事会批 准。风 险处 置预 案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因投 资受限 证券需 要解 决的 基金投资 比例限 制失调 、基 金流 动性困 难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对 解决措 施, 以及 有关异常 情况的 处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的流动 性风 险负责 ,确 保对相 关风 险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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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 取积极 有效的 措施 ,在 合理的 时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运 作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支 付结 算, 并承担 所有损 失。 对本 基金因投 资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如 因基 金管理人 原因导 致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使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交有 关书 面资料 ,并保 证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的 有关 资料 真实、准 确、完 整。有 关资 料如 有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述书 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体 披露 所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名 称、数 量、总 成本 、账 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受 限证 券比例 如违 反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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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 (2 ) 在基金投资受限 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 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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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财产 保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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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4 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募 集期 间及募集 资金 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 三) 基金银 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 四) 基金证 券账 户和结算 备付 金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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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5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 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付 金、 结算 互保基 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 五) 债券托 管专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关 有价 凭证等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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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会计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 产和负债。 2. 估值方法 a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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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7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 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 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因 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 权, 以及停 止交 易、但 未行 权的权 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 、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 的,按债券 所处的市 场 分别估 值。 f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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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8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e 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 金 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 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3 )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 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 制 度变化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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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9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 术 系统设置而 产生的净 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监 管部门另 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4 )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 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 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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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0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 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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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 托管人解散、依法 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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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2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 立并倡导“ 以客户为中 心” 的服 务理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至上” 的企 业价 值观, 致力于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 完善 的理 财服务解 决方案 和卓越 的服 务体 验实践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完善 服务过 程,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创 造价值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专 业和 优质的 理财服 务体 验。 基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需求、 业务发 展和 技术 变迁, 不断完 善服 务内 容,提升 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共性需求,基 金管理人 主要利用两个 公共接触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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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3 网址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性化 需求与 隐性需 求,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服 务定 制的 方式以 及通过 专业 的理 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持 续完善服 务。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料寄 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需求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电 子文件或 纸质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基金 收益分 配申购 基金 份额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将现金 收益 转换基 金份 额申购 的服 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事 先选择 将所获 分配 的现 金收益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基金 份额申 购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出 选择 的, 基金管理 人将支付现金。 ( 三) 基金转 换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提 供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四) 呼叫中 心及 网站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预 设的 基金账 户查 询的 缺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 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 特殊字 符或中 文,该 位 字符以 “0” 替换) 。为 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账户的安 全和隐 私权不 受侵 犯,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其 知晓基 金账号 后, 及时 拨打基金 管理人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820-0860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 查询 密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电 话和网 站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 人 呼叫中心(400-820-0860) 自动语 音系 统提供 7*24 小时账户 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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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4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 到各种 网上在 线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通过 基金 管理 人“鼠 来宝” 网上 基金 平台可以 进行自助开户、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和呼 叫中心 全国 统一客 服电 话进 行服务定制。 ( 五) 投诉和 建议 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呼叫 中心人 工座席 、书 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供 的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以 通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电话 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在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上刊 登公告如下: 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 定投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8.1) 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民商基金销售 (上海) 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8.8.24) 3、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半年报(2018.8.28) 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8.31) 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 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9.11) 6、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摘要) (2018.9.12) 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2018.9.29) 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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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5 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9.29) 9、" 银河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期 停牌 变更 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10.12)





10、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有 股票 因长期 停牌 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10.13) 11、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3 季度报(2018.10.24) 1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18.12.4)


13、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四季度报(2019.1.22)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银河消费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备 查文 件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阅 或下 载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协议 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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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三月一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