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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合泰定开债(004960)

平安合泰定开债: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平 安 合泰 3 个月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平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 目录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二、 托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 原则和 解释 ........................................................................... 5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6 四、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查 ................................................................................. 10 五、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11 六、 指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4 七、 交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7 八、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20 九、 基金收 益分 配 ................................................................................................................. 23 十、 基金信 息披 露 ................................................................................................................. 24 十一、 基金费 用 ..................................................................................................................... 26 十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28 十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 29 十四、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更换 ............................................................................. 30 十五、 禁止行 为 ..................................................................................................................... 31 十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32 十七、 违约责 任和 责任 划分 ................................................................................................. 33 十八、 适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 35 十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 36 二十、 托管协 议的 签订 ......................................................................................................... 37 托管协议 2 鉴于平安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 于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银 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 平安合泰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平安合泰 3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平 安合 泰 3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制订本协议 。 托管协议 3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1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 、基金管理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 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 发 行和代理发托管协议 4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托管协议 5 二、 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原 则和解 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与 《平安合泰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 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 议的 目的是 明 确 平安合 泰 3 个月定 期开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托管人 和 平安 合泰 3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 监督等相关 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 签 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基金合同》 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若有不同的,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托管协议 6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的 业务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债券 (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央 行票据 、中期 票据、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融资 券、次 级债)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 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前述现 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证券库等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和 调整 , 并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 基金的投资进 行监督;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组合限制 : (1 )本 基金 对债券 的 投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的 80%, 但在 每次开 放期开 始前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 此比例限制; 托管协议 7 (2 )在 开放期 内,本 基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由本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金 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封 闭期 内基金 总 资产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 产的 200%, 开放 期内 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托管协议 8 除上述第 (2) 、 (10)、( 12) 、 (13) 项另有约 定外,因 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 前公告 。 3 、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二 )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本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 (三 )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 二) 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 应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示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提示的违规托管协议 9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规 定 ,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或本协议规定的, 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五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托管协议 10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核 查 (一)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 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 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及 本协议 有关规定 时, 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及时回复基金管理 人。 在限期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依 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 托管协议 11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另有规 定,不 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 的 其他账户 。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二)基金合同生效 前募集资金的验 资和入账 1、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停 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 由基金管理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 专门说明 ,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在 基金托 管人 处 为本基 金 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托管协议 12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 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 )基金证券账 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 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 托管协 议 生效 日 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托管协议 13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 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有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 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 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托管协议 14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认 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 (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 送的电子指令、 采用 SWIFT 电子报文发送的电子指令、 通过中国银行托管网银发 送的电子 指令) 、自动 产生的电 子指令 (基金 托管人的 全球托 管系统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授 权通过 预先设 定的业务 规则自 动产生 的电子指 令) 。 电子指 令一经发出 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 传真纸质指令作为应急方式备用。 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 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 USER ID 和 APP ID 唯一 识别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 USER ID 和 APP ID ,基金托管人 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 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 (以下称 “授权通知” ) , 载明基金 管理人 有权发 送指令的 人员名 单(以 下称“指 令发送 人员” )及各个人 员的权限范围 。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 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的授 权通知 应加盖公 章并由 法定代 表人或 其授权 签署 人签署, 若由授权 签署人签署 ,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 电话确认。 3、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授权通 知及其 更改负有 保密义 务,其 内容不 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 泄露 , 法律法 规规定或有 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投资 指令。 相关登记结算 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指令。 托管协议 15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 由“授 权通知 ”确定的 指令发 送人员 代表基金 管理人 用加密 传真的 方式或其 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 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 已收到该通知, 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 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 管理人 应按照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其 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 托管人 在接受 指令时, 应对指 令的要 素是否齐 全、印 鉴是否 与 授权 通知 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 对合法合规 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应在规定期 限内执行,不得 不合理 延误。 4、 基金 管理人 应在交 易结束后 将银行 间同业 市场债券 交易成 交单经 有权人 员签字并加盖 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人 在发送 指令时, 应为基 金托管 人执行指 令留出 执行指 令时所 必需的时间。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 致使指 令未能及时执行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 指令要素错误、 无投资行为的指 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改正。 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 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应当不予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 撤销相关指令, 若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 基金托管人有权暂缓或 拒绝执托管协议 16 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 对超头寸的指令, 以及超过 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 责任。 除此之外,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 )被授权人 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 (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 单的修改, 及/或权限的修改) , 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修改 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签署人签署, 若由授权 签署人签署 ,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 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 应向基金管理人电 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 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 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 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 后3 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八) 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方式、 指令内容、 指令发送和确认方式及其他 相关事项应当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 确认的方式执行。 托管协议 17 七、 交易 及 清算 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 )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3 )内 部管理 规范、 严格,具 备健全 的内控 制度,并 能满足 本基金 运作高 度保密的要求。 (4 )具 备基金 运作所 需的高效 、安全 的通讯 条件,交 易设施 符合代 理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 究实力 较强, 有固定的 研究机 构和专 门研究人 员,能 及时、 定期、 全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经济、 行业情况、 市场走向、 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 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 基金管理人 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 中国证监会报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 ( 或交易单元 租用协议) 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 人。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交易单元 的号码、 券商名 称、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 行交易的 10 个工作日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 托管人 。 (二) 基金清算交收 1、 因本 基金投 资于证 券发生的 所有场 内、场 外交易的 清算 交收 ,由 基金托 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 办理。 2、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原因 导致基 金资金透 支、超 买或超 卖等情托管协议 18 形的, 由 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 基金托管 人 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按 时支付 清算款 时, 责 任 方应对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10:00 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如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5、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托管 人在执 行基金 管理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时,基 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 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偿。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对于 要求当天到 账的指令 , 应在当天15:00 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 指令需提前2 个工作小时发送, 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 开发行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 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 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10:00 时。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 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 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 司指定账户。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 基金管理 人应在交易日14:00 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基金 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所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 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 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中登深圳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 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 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 对。 托管协议 19 (四)申购、赎回 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 日, 投资 人进行 基金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申请,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并进行核对; 基金 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 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 信 息 披 露 媒介 。 2、T+1 日,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 换份额,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 并将确认的申购、 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传送。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 间申购实行T+2 日清算、 转换实行 T+3 日 清算,赎回实行 T+3 日清算。 4、 基金 托管账 户与“ 基金清算 账户” 间的资 金清算 遵 循“净 额清算 、净额 交收” 的原则, 即按照 托管账户 当日应收资金 (包括申购资 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赎回资金、 赎回费、 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 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 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交收日15:00 前从 “基金清算账 户” 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托管人 按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交收日12:00 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 ”。 5、 基金 管理人 未能按 上款约定 将托管 账户净 应 收额全 额、及 时汇至 基金托 管账户,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 托管账户 净应付 额全额 、及时汇 至 “基 金清算 账户” , 由此产 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不可抗力或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情 况除外) 。 6、 基金 管理人 应将每 个开放日 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 放式基 金的数 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 划付赎回款项。 (五 ) 关于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应当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 托管协议 20 八、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减 去 基金 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 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财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 工作日 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 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 关 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四位内(含第 四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当 基 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 理。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误 ,导致 该基金 财产或托管协议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 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 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存在 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 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报表和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托管协议 22 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 后应 3 个工作 日内 进 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 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托管协议 23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 基金 收益分 配是指 将该基金 期末可 供分配 利润根据 持有该 基金份 额的数 量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 中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 孰低数。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 于收益分 配日前 一个工 作日将其 制定的 收益分 配方案 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 的 复核, 并将复核意见通知基金管理人 , 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 方案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并及时 公告;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 案达成一致,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 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 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 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 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除外。 3、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红利 的方式 ,或者 将现金红 利按除 权日经 除权后 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 (下称 “再投 资方式” ) , 投资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如果投资人没有明示选择 , 则视为选择现 金 红利的方式处理。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收益 分配方 案和提供 的现金 红利金 额的数 据, 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 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 如果投资人选择转购基 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托管协议 24 十、 基金 信 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除为履 行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规定的 义务所必要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 并且应当 将 基金的 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为 遵守和 服从法 院判决、 仲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 金信息 披露的 所有文件 ,包括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 规定的 定期报 告、 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以公布。 3、 基金 年度报 告中的 财务会计 报告必 须经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4、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应通过 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介进 行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 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将招募 说明书、 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 并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 基金份额 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托管协议 2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 因不可 抗力等 原因导致 基金信 息的暂 停或延迟 披露的 (如暂 停披露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并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 不可抗力 等 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及时恢复 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在基金 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托管协议 26 十 一、 基 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首期支付 基金 管理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 基金管 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 如需要变更此账户, 应提前 10 个工作 日向托管人 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10% 的年 费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 )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的其他 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执行。 托管协议 27 (四 ) 对于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包括基金 费用的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支付方式等) 的基金费用, 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 列支。 托管协议 28 十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半 年度 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在 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 保管费给予补偿。 托管协议 29 十 三、 基 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一)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保存期限为 15 年。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 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 和档案履行保密义务。 托管协议 30 十 四、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后, 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和 净 值。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后, 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基金托管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托管 人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 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 《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托管协议 31 十 五、 禁 止行 为 (一) 《基金法》 规定的禁止行为。 (二) 《基金法》 规定的禁止投资或活动 。 (三)除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 职。 (五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托管协议 32 十 六、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 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 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托管协议 33 十 七、 违 约责 任和 责任划 分 (一) 本协议 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 因本协议 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 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 基金管理人 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 而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4、 基金 托管人 对存放 或存管在 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的 基金资 产,或 交由证 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 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不承担任何责任 ; 5、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 故障、 电力故障 、计算 机病毒 攻击及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 一方当事人违反本 协议,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 任。 (四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违约方部分或 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 能免除责任。 (五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六 )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 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 )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 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托管协议 34 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 下达人 员在授 权通知载 明的权 限范围 内下达的 指令所 导致的 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 (例 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 3、基金 托管人 未对 指 令上签名 和印鉴 与预留 签字样本 和预留 印鉴进 行 表面 真实性审核 ,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 4、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 基金财 产(包括 实物证 券)在 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 基金 管理人 应承担 对其应收 取的管 理费数 额计算错 误的责 任。如 果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 相应责任; 6、基金 管理人 应承担 对基金托 管人应 收取的 托管费数 额计算 错误的 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 确履行复核义务的 相应责任; 7、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原 因导致 本基金 不能依据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 由 责任 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受损 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 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 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 8、 在资 金交收 日,基 金资金账 户资金 首先用 于除新股 申购以 外的其 他资金 交收义务, 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 如果因此资 金不足造成新股 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不足,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 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协议 35 十 八、 适 用法 律与 争议解 决 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 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 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托管协议 36 十 九、 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 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签署人签署 并加盖公章,协 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本协议自 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三)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 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正本一式 四份, 协议双方各执 壹份, 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托管协议 37 二 十、 托 管协 议 的 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