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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转型驱动(001540)

汇金转型驱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 
 
 
 
 
基 金 管理 人 :浙 江 浙商 证 券资 产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由浙
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人”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
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 年6 月16 日证监许可[2015]1244 号 文
《关于准予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准予注
册。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自2015 年7月2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 于较 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
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股指期货投资
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 技术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等。 投资者应当认真 阅
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予 以 控 制 的 情 形 导 致 达 到
或超过50% 的除外。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 特 别 说明外 , 本 招募说 明 书 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19 年1月26 日 ,有关 财 务 数 据
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7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16 
( 一 ) 基本情 况 ............................................................................................................................ 16 
( 二 ) 基金托 管 部 门及主 要 人 员情况 ......................................................................................... 16 
( 四 ) 托管业 务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 16 
( 五 ) 托管人 对 管 理人运 作 基 金进行 监 督 的方 法和程序 ......................................................... 17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18 
六 、 基 金的募 集 ............................................................................................................................ 26 
七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 27 
八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赎 回 ......................................................................................................... 28 
九 、 基 金的投 资 ............................................................................................................................ 38 
十 、 基 金的业 绩 ............................................................................................................................ 50 
十 一 、 基金的 财 产 ........................................................................................................................ 52 
十 二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53 
十 三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58 
十 四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60 
十 五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62 
十 六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63 
十 七 、 风险揭 示 ............................................................................................................................ 69 
十 八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 算 ..................................................................... 72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九 、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 74 
二 十 、 基金托 管 协 议的内 容 摘 要 ................................................................................................. 96 
二 十 一 、对基 金 投 资人的 服 务 ................................................................................................... 107 
二 十 二 、招募 说 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 108 
二 十 三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109 
二 十 四 、备查 文 件 ...................................................................................................................... 111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 浙 商 汇 金转 型 驱 动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 ( 以下 简 称
“ 本招募说明书”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及其
他有关规定以及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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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招 募 说明 书 或 本 招募 说 明 书 :指 《 浙 商 汇金 转 型 驱 动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指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托 管 协议 : 指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就本 基 金 签 订之 《 浙 商 汇金 转 型
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7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指 《 浙 商汇 金 转 型 驱动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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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保险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 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销售网点: 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销售机构的基金
销售网点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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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 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江浙商证券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浙 江 浙 商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 定期定额投资 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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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
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 与 银 行 定期 存 款 ( 含协 议 约 定 有条 件 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 流 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48、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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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6、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 ,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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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431 号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 号 
联系电话: (0571)87901590 
联系人:金瓒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盛建龙先生 ,董事长,硕士。1994 年 8 月至 2000 年 2 月在杭州市民防局
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2000 年 3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任沪杭甬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
内审部副主任、主任;2006 年 7 月起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浙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浙江
浙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宁波东方聚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赵伟江先生, 董事, 硕士。1986 年 7 月至 1997 年 7 月为杭州金融管理干部
学院教师;1997 年 10 月至 2006 年 6 月为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
责人;2006 年 7 月 起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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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技术总监、 监事长。 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青山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2015 年 12 月至今任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兼浙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16 年 1 月至 7 月任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
会主席, ,现 任 浙 商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及总 裁 、 浙 江浙 商 证 券 资产 管 理 有 限
公司董事、 浙江浙商创新资本管理公司董事、 董事长、 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董事。 
高玮女士, 董事, 博士。1996 年 6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司 (原浙江财政证券公司) 电脑中心副经理、 市场管理总部经理、 稽核部经
理、职工监事。2006 年 7 月起 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及首席风险官、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浙商期
货有限公司董事、 浙江浙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宁波东方聚金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楼 小 平 先 生, 董 事 , 总经 理 ( 代 ) , 硕 士 。 历任 申 银 万 国证 券 嘉 兴 营业 部 总
经理、申银万国证券宁波第二营业部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杭州营业部总经理、
中富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兼浙江业务总部总经理、浙商证券创新业务总部总经理、
运保中心总经理、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行总部总经理。 现任浙
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兼) 、总经理(代) 。 
(2)监事 
许向军先生, 监事, 本科。1998 年至 2000 年在浙江联创软件 有限公司任助
理工程师;2000 年至 2002 年在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员;2002
年至 2010 年在浙江省证监局任科员、 科长、 副处长;2010 年起在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总监。 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及浙江浙商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盛建龙,董事长,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楼小平, 董事, 董事会秘书 (兼) 、 总经理 (代) , 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
基本情况。 
路迹,副总经理,博士。 路迹女士,1969 年 6 月出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学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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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高级国际商 务师,1991 年 7 月至
1997 年 3 月曾任职于辽宁省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1997 年 3 月至 2002 年 9 月曾先
后在辽宁国投证券总部担任部门经理、 营业部担任副总经理; 2005 年 7 月至 2018
年 2 月曾在 中国光大银行同业机构部先后任业务经理及处长;自 2018 年 7 月起
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方斌,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 ,硕士。2002 年 7 月至 2006 年 4 月曾
任职于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2006 年 4 月至 2015 年 9 月在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机构监管处、上市监管处任职;2015 年 10 月至 2017 年 7 月曾任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7 月起 担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合规风控副总监; 自 2017 年 11 月起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
总监;自 2018 年 7 月 起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
官(兼) 。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涛,硕士,历任国金证券研究所首席行 业分析师、齐鲁证券研究所所长、
浙 商 证 券 证券 投 资 部 总经 理 、 浙 商资 本 副 总 经理 。2017 年 加 入 浙 江浙 商 证 券 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 自 2019 年 1 月 16 日起任浙商汇金转型驱动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中
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27 日至2016 年4 月27 日, 李冬任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5 年8 月28 日至 2019 年1 月21 日, 唐光英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3 、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集体 投 资 决 策制 度 , 公 司 公 募 基 金 投资 执 行 委 员会 成员
构成如下: 
主任:总经理(代)楼小平 
成员:合 规风控部行政负责人王刚, 总经理助理兼公募基金部行政负责人周
涛,总经理助理余春梅,基金经理宫幼林。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 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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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 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 者 委 托经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 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案 , 及 时 向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建立 健 全 内 部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施 , 防 止 违反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建立 健 全 内 部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施 , 防 止 违反 《 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加强 人 员 管 理, 强 化 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 束 员 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 露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公 开 的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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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 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 慎 的原 则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用 职 务 之 便为 自 己 、 代理 人 、 代 表人 、 受 雇 人或 任 何 第 三人 谋 取
不当利益; 
(3 ) 不 泄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除 为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基 金 投资 外 , 不 直接 或 间 接 进行 其 他 股 票交 易 ,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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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 置应当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 , 规定 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
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 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 责检查财 务和合规管
理; 对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章程的
行为进行监督; 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 并就涉
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 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 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 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产品委员会、 风
险控制委员会, 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 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
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 度等。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 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 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 、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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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风控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 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 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度; 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 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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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 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 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风控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 检
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
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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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 训经历, 6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管服 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 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 体系。 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 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 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国 银行已托管 70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662 只,QDII 基金 38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 型、 FOF 等 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 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 险管控。 2007 年 起, 中 国 银 行连 续 聘 请 外部 会 计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开展 托 管 业 务内 部 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 际 主流内 控 审 阅准则 的 无 保留意 见 的 审阅报 告 。2017 年 , 中国银 行 继 续 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 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江 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7 楼 法定代表人: 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 (0571)87902036 传真: (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7 楼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 (0571)87902036 传真: (0571)87902581 网址: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2、 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电话: (0571)87901963 传真: (0571)87901955 网址:www.stocke.com.cn (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楼 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2302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悦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2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www.chinapnr.com (1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 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4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5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1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 021-20835588


网址 :www.hexun.com (17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 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9 网址:www.dwjq.com.cn (19 )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 C 栋标准厂 房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9 号贵州医科大学学术交流中心 16 楼


法定代表人:李陆军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 www.hyzhfund.com


(2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2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 : www.erichfund.com (23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0411-001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24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1 幢B 座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客服电话:400-699-1888


网址 : www.998fund.com (25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2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27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2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 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30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400-088-8816/ 400-098-8511


网址:www.fund.jd.com 31)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盛建龙 电话: (0571)87901972 传真: (0571)87902581 联系人:俞绍锋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8 楼 负责人: 章靖忠 电话: (0571)87901111 传真: (0571)87901501 联系人: 俞晓瑜 经办律 师:刘斌、俞晓瑜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2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胜华


电话: (010)82250666 联系人: 张庆栾 经办会计师: 张庆栾、李鑫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15]1244 号 文 《关于准予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注册 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 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7 月 17 日 。经 北京兴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 集 期 共 募 集 1,481,882,806.40 份 基 金 份 额 ( 含 利 息 转 份 额 )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12,402 户 ,上述数据以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为准。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本 次 募 集 符 合 有 关 条 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 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 人直接终止基金合同进行清算或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合并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信 息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人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 更 、 业 务 操 作 需 要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 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具体开始办理 时间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 循 “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 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 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 规 模 限 额 , 但 应 最 迟 在 新 的 限 额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如 遇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 或交 易 市 场 数据 传 输 延 迟、 通 讯 系 统故 障 、 银 行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赎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且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在 调 整 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 投 资 人 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 申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已成功认购 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1,000 元限 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 制。但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 集 中 度 限 制 (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 过 50% 的除外) 。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金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 万≤M<200 万 1.0% 200 万≤M<500 万 0.5%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 Y ) 适用赎回费率 Y <7 个自然日 1.5% 7 个自然日≤Y <30 个自然日 0.75% 30 个自然日≤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其中,1 年为 365 个自然日,2 年为 730 个自然日,以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其中对于持有期少于 7 个自然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 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 期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25% 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 产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赎 回 费 率 随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的增 加而递减。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按照法律法规 及监管要求,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申 购 本 基 金 , 则 其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 =97,066.18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100 天, 对应赎回费 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50=105,0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 0.5% =525.00 元 赎回金额=105,000.00-525.00 =104,475.00 元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遇特殊情况, 根 据基金合同约定, 或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权益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其他可能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定 的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6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 申 购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拒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以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告。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额的 10% ,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的 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增 加 公 告 次 数 , 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或 者 按 法 律 法 规 或 有 权 机 关 规 定 的 方 式 处 理 的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 通 过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浙 商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办 理 本基 金的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务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时间及固定的投资金额 (即申购 金额) , 每期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300 元, 交 易级差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当 基 金 份 额 处 于 冻 结 状 态 时 , 登 记 机 构 或 其 他 机 构 有 权 拒 绝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 金的转托管申请。 ( 十 八 )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以 及 相 关 业 务 的 安 排 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经济结构转型推动产业升级相关的上市公司, 通过精选 个股和严格控制组合风险,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包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 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 包 括 国 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 、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 债 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 、 货币 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转型驱动相关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所指的转型驱动主题主要是指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 科技进步、 体 制转变和文化革新等因素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驱动因素, 主要表现为外需驱 动转向内需驱动、 生产驱动转向消费驱动和资本依赖驱动转向技术创新驱动, 符 合转型方向的上市公司中将会出现一批具备长期竞争能力的企业。 本基金将采用 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 策略,从转 型的传统行业和战略新兴行业中选取股票。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 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管理人的投资研究优势, 挖掘出主动适应中国经济转型从 而迸发出新的成长活力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中,将主要考虑: (1 ) 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PPI 、CPI 、 市场利率变化、GDP 增长 率和工业 增 加值等; (2 ) 微观经 济 指 标,包 括 各 行业的 行 业 数据变 化 情 况及主 要 企 业的盈 利 变 化情况及盈利预期 等; (3 ) 市场指 标 , 包括股 票 市 场的估 值 和 波动、 债 券 市场的 收 益 率变化 、 各 市场与过往历史的比较和资金的供求关系变化等; (4 ) 政策因 素 , 包括财 政 政 策、货 币 政 策、产 业 政 策及其 它 影 响证券 市 场 的相关政策。 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互补的研究手段, 深入分析上述指标和因素, 动态 调整基金资产中股票和债券等类别资产的比例, 有效的控制不同市场形势下的风 险和收益水平。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时代背景下, 能够主动通过选择新 的经济驱动模式, 适应经济增速阶段性回落的新常态, 展现自身优势并取得显 著 业绩增长 的行业和上市公司。 1) “ 转型驱动” 股票的界定 中国社会当前的经济特征呈现出 “ 新常态” , 主要特点是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 速增长, 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 要素驱动、 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 基金管 理 人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领域的机会: 金融和财税体制领域推动改革深入, 使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能够得到资 金支持, 降低融资成本, 适应转型升级的现实需求。 比如, 为适应需求结构变化 , 政府加大对与公共需求直接相关的公共领域的投资, 加大与长期消费能力直接相 关的基础领域投资, 以此保持投资的稳定性。 全面推行的营改增和消费税的改革, 都有利于扩大 消费,使得服务业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 破除垄断和国有企业改革, 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 激活社会资本, 使其在经 济发展中的地位逐 步提高面对已经开放的制造业和工业市场, 服务贸易的市场开 放还远远不够, 伴随着民营资本 进入教育、 医疗、 健康和养老等需求迫切行业的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限制逐步解除, 平等竞争的格局将会形成, 社会资本将成为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主 体; 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对于传统产业链条和模式的颠覆及再造, 尤其是细分领 域的小平台和重度垂直的 O2O 领 域, 比如在线教育、 互联网医疗、 互联网金融、 农资电商、汽车后市场等; 新能源相关产业, 主 要是新能源 汽车、 光伏和核电, 从长期来看, 不仅是 与 传统能源的比价效应会日渐凸显,对于环境的保护作用更是重中之重; 当前经济增速虽然放 缓, 但实际增量依然 可观, 部分企业将逐渐适应新常态, 从而在战略上领先一步, 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因相关政策出台和变更所推动的 经济转型, 并密切关注转型所驱动的传统产业改革和升级以及新兴产业的快速成 长, 如果业绩能够保持持续增长, 将会把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经 济结构转型和驱动的进程,动态调整投资主题的范畴界定。 2)行业选择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以下因素,对各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 估: ○ 1 高景气 随着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的具体实施, 对行业的影响力逐步体现, 持 续跟踪相关行业的发 展动向, 分析各行业景气度周期的变化, 合理预测行业未来 盈利的趋势,选择配置有显著增长变 化的行业; ○ 2 高成长 密切跟踪行业生命周期、 竞争格局和核心技术发生的重大变化, 分析行业受 益于转型驱动的内在发展潜力, 研究行业的运营效率、 经营模式对行业整体效益 带来的提升,选择配置潜力更大的行业; 由于经济转型对各行业影响的程度不同,所以各行业变化的节奏也有差异,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 关注各行业的转型进度,从而确定并动态调整行业配置比例。 3)个股选择 经济转型将会逐步淘汰低效能企业, 驱动企业积极转型, 开拓新产品、 研发 新技术、 推出新服务, 从而拓展新的成 长空间,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统的定性分析 手段, 关注行业和公司变化的公开信息, 寻找积极战略转型的上市公司, 分析公 司的研发能力、 经营模式、 公司治理、 行业整合等多方面的运营管理能力, 判 断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 基金管理人也会从财务状况入手,运用定量分析方法,考察市盈增长比率 (PEG ) 、 市盈率 (P/E) 、 市净率 (P/B ) 、 企 业价值/ 息税前利润 (EV/EBIT) 、 自 由现金流贴现(DCF ) 等一系列估值指标,选择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通过综合分析, 基金管理人将发掘具备 高成长能力或潜力的公司, 进行重点 配置。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 益,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规避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并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目标。 本基金通过分析市场未来利率变化的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的方向, 综合 考虑不同券种的收益率水平、 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和流动性要求等因素, 构造债 券投资组合。 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久期 管理、 收益 率曲线估 值策略、 类别配置策略和个券选择等多种策略,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组合 进行投资,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 获取长期稳定的风险回报。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在市场向下带动净值走低时, 通过股指期货快速降低投资组合的仓位, 从而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避免市 场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并在市场快速向上基金难以及时提 高仓位时,通过股指期货 快速提高投 资组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 资产池资 产信用水平、 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偿债能力、 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 流动性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 率。谨慎选择预期违约率和收益相匹配且预期违约损失可承受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资产池资产的不同属性,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取得较好的收益。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和加强基金 风险控制。 本基金根据研究员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分析, 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 选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择具有良好 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 0%-95% ; (2 ) 本基金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期限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2 ) 本基 金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入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与 有价证 券 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5.4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本基金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上述第 (2) 、 (12 ) 、 (18) 、 (19)条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只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70%+ 中 国债 券总指数收益 率*30% 中证 5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 券市场,其成份股包含了 500 只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市场中流动性 好、 代表性强的中小盘股票, 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 况。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推出的债券指数。 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 , 也是债券 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 估的有效工具。 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 波动幅度和变 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 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者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应履行适 当的程序,报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预期风险 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 型基金,但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 通过关 联 交 易为自 身 、 雇员、 授 权 代理人 或 任 何存在 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 产 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256,467.01 1.31 其中:股票 3,256,467.01 1.3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5,851,211.50 6.37 其中:债券 15,851,211.50 6.3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9,800,000.00 20.00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54,714,522.33 62.13 8 其他资产 25,408,681.62 10.20 9 合计 249,030,882.46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 类的 股 票 投 资组 合 2.1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境 内 股票 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256,467.01 1.32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256,467.01 1.32 2.2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港 股 通投 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股 票 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138 工业富联 292,991 3,214,140.41 1.30 2 300753 爱朋医疗 1,055 42,326.60 0.02 4 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 品 种分 类 的 债 券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15,851,211.50 6.4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851,211.50 6.43 5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债 券 投资 明 细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10107 21国债⑺ 153,970 15,851,211.5 0 6.43 6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贵 金 属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权 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 资的 股 指 期 货交 易 情 况 说明 9.1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货 持 仓 和 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 基 金投 资 股 指 期货 的 投 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 债 期 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参与国债 期货交易。 10.2 报 告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国 债期 货 持 仓 和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 组合 报 告 附 注


11.1 报 告期 内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前 十名 证 券 的 发行 主 体 未 被监 管 部 门 立案 调 查 , 在 本 报 告 编 制日 前 一 年 内本 基 金 投 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 的 发 行 主体 未 受 到 公开 谴 责 、 处罚。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11.2 本 基金 投 资 的 前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超 出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备 选 股票 库 之 外 的 股票 。 11.3 其 他资 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9,322.7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4,737,511.7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81,847.1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5,408,681.62 11.4 报 告期 末 持 有 的处 于 转 股 期的 可 转 换 债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11.5 报 告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 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601138 工业富联 3,213,595.68 1.30 网下配售锁 定 11.6 投 资组 合 报 告 附注 的 其 他 文字 描 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 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以下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基金净值表现 1.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年7月27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2015 年12月31日 -1.80% 1.30% -4.97% 2.10% 3.17% -0.80% 2016年1月1日至2016 年12月31日 -26.68% 1.56% -12.44% 1.34% -14.24% 0.22% 2017年1月1日至2017 年12月31日 9.17% 0.92% -1.22% 0.65% 10.39% 0.27% 2018年1月1日至2018 年12月31日 -24.55% 1.08% -22.85% 1.05% -1.70% 0.03% 2015年7月27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2018 年12月31日 -40.70% 1.23% -36.59% 1.23% -4.11% 0.00% 注: 本基金 的业绩比 较 基准: 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70%+中国 债券总指 数 收益率*30% 1.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 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 较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 资产支持证 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或挂 牌 转 让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选 取第三 方 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的可 转 换 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可 转 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 交易所 市 场 挂牌转 让 的 资产支 持 证 券和私 募 债 券 ,选 取 第 三方估 值 机 构提供的估值价进行估值, 若无法 取到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 则按成本 价进行估值。 (5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发 行 未 上 市或 未 挂 牌转让 的 债 券,选 取 第 三方估 值 机 构提供的估值价价进行估值, 若无法取到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 则按成 本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估值 : (1 ) 银行间 市 场 上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选 取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银行间 市 场 未上市 , 且 第三方 估 值 机构未 提 供 估值价 格 的 债券, 按 成 本价估值。 4 、 股 指期货 合 约 按照估 值 日 的结算 价 估 值;当 日 无 结算价 的 , 且最近 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5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6 、 当 发生大 额 申 购或赎 回 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 以 采用摆 动 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7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 含第三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 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 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 义务。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 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和 《 基 金合同 》 约 定,可 以 在 基金财 产 中 列支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 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 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 管 协 议是界 定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 理 人 在基金 财 产 保管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 介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等 信 息 披露文 件 上 载明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过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在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 理 人 的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 其 他高级 管 理 人员、 基 金 经 理和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备 案,并予以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应当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 并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购买力风险。 1 、 政 策风险 。 因 国家宏 观 政 策(如 货 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 行 业 政策、 地 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利 率风险 。 金 融 市场 利 率 的波动 会 导 致证券 市 场 价格和 收 益 率的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 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 、 购 买力风 险 。 基金投 资 的 目的是 基 金 资产的 保 值 增值, 如 果 发生通 货 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 人员配备、 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 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因业务扩张过快、 行业内过度竞争、 对主要业务人 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 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与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越权违规交易 、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 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投资策略风险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侧重于 挖掘外需驱动转向内需驱动、 生产驱 动转向消费驱动和资本依赖驱动转向技术创新驱动、符合转 型方向的上市公司, 投资其中具备长期竞争能力的企业。 由于市场环境、 公司治理、 制度建设、 投 资 能力等因素的不同影响, 可能导致本基金 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水平, 给基金投 资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2、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的风险。 3、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 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 基 差风险 : 是 指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格 和 指数价 格 之 间的价 格 差 的波动 所 造 成 的 风 险 , 以 及 不 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格 之 间 价 格 差 的 波 动 所 造 成 的 期 现 价 差 风 险。 4 ) 保 证金风 险 : 是指由 于 无 法及时 筹 措 资金满 足 建 立或者 维 持 股指期 货 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 操 作风险 : 是 指由于 内 部 流程的 不 完 善、业 务 人 员出现 差 错 或者疏 漏 、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在本基金的投资、 申购、 赎回、 服 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 可能因为技 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 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2、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 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自表 决 通 过之日 起 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根 据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独立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基 金 合 同》收 取 基 金管理 费 以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中 国 证监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基 金 合 同》及 有 关 法律规 定 监 督基金 托 管 人,如 认 为 基 金托 管 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 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或委 托 其 他符合 条 件 的机构 担 任 基金登 记 机 构办理 基 金 登记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 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募集 基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 备足够 的 具 有专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 资 分 析、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 算基金 份 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 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 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 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募集期 间 未 能达到 基 金 的备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1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依 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 合 同 》约定 获 得 基金托 管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监 管部门 批 准 的其他费 用; 3 )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对本 基 金 的投资 运 作 ,如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违反《 基 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相关 市 场 规则, 为 基 金开设 证 券 账户、 为 基 金办理 证 券 交易资 金 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门 的 基 金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 合 要求的 营 业 场所, 配 备 足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外,不 得 利 用基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另 有 规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1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4)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7)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 《 基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或者 委 派 代表出 席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销 售机构 损 害 其合法 权 益 的行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基金 认 购 、申购 、 赎 回款项 及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所规定 的 费 用; 5 ) 在 其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范 围 内,承 担 基 金亏损 或 者 《基金 合 同 》终止 的 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 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 》 或中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应当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 况 可 由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协 商 后 修改,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 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范 围内调 整 本 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调 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5 ) 对 《基金 合 同 》的修 改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无 实质性 不 利 影响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按 照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不 需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以 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定 外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 管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集人 负 责 选择 确 定 开 会时间 、 地 点、方 式 和 权益登记日。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委托 证 明 的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 不 限于代 理 人 身份, 代 理 权限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 讯 开 会方式 并 进 行表决 的 情 况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 决 定在会 议 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 人 为 基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到 指定地 点 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 会 。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本 人 出席或 以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出席 会 议 者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 席 会议者 出 具 的委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 经 核对, 汇 总 到会者 出 示 的在权 益 登 记日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显示 ,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2 ) 通讯开 会 。 通讯开 会 系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 其 对表决 事 项 的投票 以 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人按 基 金 合同约 定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直接 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具 书 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4 ) 上 述第 3 ) 项 中直接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表他 人 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法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允许的 情 况 下,经 会 议 通知载 明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 议 , 一般决 议 须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 议 , 特别决 议 应 当经参 加 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 人 或 者基金 托 管 人、终 止 《 基金合 同 》 、与其 他 基 金合并 以 特 别决议 通 过 方 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会由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2 ) 监 票人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表 决 后 立即进 行 清 点并由 大 会 主持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 部分关 于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 事 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 有 关 基金分 红 条 件的前 提 下 ,本基 金 每 年收益 分 配 次数最 多 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 收 益 分配方 式 分 两种: 现 金 分红与 红 利 再投资 , 投 资者可 选 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 益 分 配后基 金 份 额净值 不 能 低于面 值 ; 即基金 收 益 分配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 按照国 家 有 关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 约定, 可 以 在基金 财 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 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9 )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因未 履 行 或未完 全 履 行义务 导 致 的费用 支 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他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 规 及中国 证 监 会的有 关 规 定不得 列 入 基金费 用 的 项目。 4、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经济结构转型推动产业升级相关的上市公司, 通过精选 个股和严格控制组合风险,谋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包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 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 包 括 国 内依法发 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 府支持 债 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 市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投资于 转型驱动相关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所指的转型驱动主题主要是指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 科技进步、 体 制转变和文化革新等因素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 大驱动因素, 主要表现为外需驱 动转向内需驱动、 生产驱动转向消费驱动和资本依赖驱动转向技术创新驱动, 符 合转型方向的上市公司中将会出现一批具备长期竞争能力的企业。 本基金将采用 自下而上 的个股精选策略,从转型的传统行业和战略新兴行业中选取股票。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 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 ) 本 基金每 个 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除股 指 期 货合约 需 缴 纳的交 易 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 有 一 家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该 证 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买 入 权证的 总 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8 ) 本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期限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5.4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定期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该项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上述第 (2) 、 (12) 、 (18) 、 (19) 条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只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自 表 决 通过之 日 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成 员由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负 责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计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 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或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管辖。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八)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盛建龙 成立时间:201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字[2012]14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5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证券资产管理、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 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 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 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 汇 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 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 外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 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 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 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 当地货币;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兼业 代理(有效期至 2015 年 8 月 15 日)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建立 相 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 面: (1 ) 对基金 的 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理人 应 将 拟投资 的 股 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包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 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 包 括 国 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 债 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 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 ) 本 基金每 个 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除股 指 期 货合约 需 缴 纳的交 易 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 有 一 家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该 证 券 的 10%;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买 入 权证的 总 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8 ) 本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期限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5.4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15.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只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 基 金托管 人 应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对 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 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合同》 及 本 协议的 约 定 ,应及 时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 法 律 法规和 其 他 有关规 定 , 或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 、本协 议 约 定的, 应 当 立 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在 本协议 的 有 效期内 , 在 不违反 公 平 、合理 原 则 以及不 妨 碍 基金托 管 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管理 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擅自 挪 用 基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 财 产实行 分 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及 本 协 议有关 规 定 时,应 及 时 以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 3 、 基 金托管 人 应 积极配 合 基 金管理 人 的 核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 限 于:提 交 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 管 人 应安全 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经基 金 管 理人的 合 法 合规指 令 或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 管 人 对所托 管 的 不同基 金 财 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与 基 金托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独立。 (5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法 律 法 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金募 集 期 满或基 金 管 理人宣 布 停 止募集 时 , 募集的 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2 ) 基金管 理 人 应将属 于 本 基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 划 入在基 金 托 管人处 为 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 若基金 募 集 期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同 生 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管 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 管 人 以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设 本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本 基 金的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进行。 (3 ) 本基金 银 行 账户的 开 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需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 款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该 账 户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 在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和 账 户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开 户 或 账 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 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1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代 表 本 基金, 以 基 金托管 人 和 本基金 联 名 的方式 在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基金 证 券 账户的 开 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需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 管 人 以自身 法 人 名义在 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司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在本托 管 协 议生效 日 之 后,本 基 金 被允许 从 事 其他投 资 品 种的投 资 业 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议 后 开 立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协 助 。 新 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 ) 法律法 规 等 有关规 定 对 相关账 户 的 开立和 管 理 另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 定 办理。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合同生效后,如欲开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需先向中国人民银 行 报 备 , 报 备 完 成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 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有 关 重 大 合 同 后 应 在 收 到 合 同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 基金资 产 净 值是指 基 金 资产总 值 减 去负 债 后 的 价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结 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相关 法 律 法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估 值 方 法不能 客 观 反映基 金 财 产 公 允 价 值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发现 基 金 估值违 反 《 基金合 同 》 订明的 估 值 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 )内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计 价 错 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同时 并 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 理。 (6 ) 由于基 金 管 理人对 外 公 布的任 何 基 金净值 数 据 错误, 导 致 该基金 财 产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该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值数据 也 不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也 应 承 担 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各 自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承 担 的 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 券 交 易所及 其 登 记结算 公 司 发送的 数 据 错误, 或 由 于其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 如果基 金 托 管人的 复 核 结果与 基 金 管理人 的 计 算结果 存 在 差异, 且 双 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记 和 保 管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以公告;半年度报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 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 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 人 在 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 日 内进行 复 核 ,并将 复 核 结果书 面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收到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完成 复 核 ,并将 复 核 结果书 面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 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 人 之间因 本 协 议产生 的 或 与本协 议 有 关的争 议 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 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进 行 仲 裁 , 并 按 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托管协 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中心 人 工 座席在 交 易 日提 供 每 天 不少于8 小 时的人 工 服 务,基 金 投 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账户 资 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者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定 制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对账单等信息服务。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客服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四)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95345 客户服务传真:0571-87902581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tocke.com.cn 客户服务中心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3层 邮政编码:310020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18 年7月27日至2019年1 月26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tocke.com.cn)。 编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增加奕丰金融为浙江浙商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 募基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公司网址、证券时报 2018-08-16 2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半年度报 告摘要 公司网址、证券时报 2018-08-28 3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半年度报 告 公司网址 2018-08-28 4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摘要)(2018年第2号) 公司网址、证券时报 2018-09-08 5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年第2号) 公司网址、证券时报 2018-09-08 6 关于增加汇付基金为浙江 浙商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公司网址、证券时报 2018-09-28 7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3季度报 告 公司网址、证券时报 2018-10-24 8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浙商证券开 公司网址、证券时报 2018-10-29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9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公司网址、证券时报 2018-11-16 10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聘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 理的公告 公司网址、证券时报 2019-01-18 11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四季 度 报告 公司网址、证券时报 2019-01-22 12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解聘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的公告 公司网址、证券时报 2019-01-23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二) 存放地点: 除第 5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 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