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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ETF(512660)

军工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 第 一 号) 
 
 
 
 
 
 
 
 
基金管 理人: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 二零一九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目


录 重要提 示...........................................................................................................................................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2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4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8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4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4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与变更 登记 ......................................................................................... 34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35 第十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7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51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61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2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2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68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69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1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2 第十九 部分


风 险揭 示 ................................................................................................................. 78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3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85 第二十 二部 分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 102 第二十 三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21 第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22 第二十 五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22 第二十 六部 分


备查 文件 ........................................................................................................... 123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4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16】733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 前,需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 决策。投资 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 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 资风险。 基 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 因政治、经济、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因素变 化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 场风险,由于相关成份 股的市场流动性不足而 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 风险,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 金特有风险包括:标的 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 均回报偏离 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 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 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 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参考 IOPV 决 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 风险、 基金退市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份额 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 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 设置风险和 第三方机构 服务的风险 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收益风险 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 金 为指数型 基金,主要采用完全 复 制策略,跟踪 中证军工 指数 ,其风险收益特征 与标的指数 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 当日可卖出, 当日申购 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 在份额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 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 金份额当日 可卖出,T 日申购当日 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收 成功后,T+2 日可卖出 和赎回。因此 ,为投资人办理申购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 导致投资人不能及时、 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 出的基金份 额,投资人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 购(或申购)本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 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 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1 月 26 日,投资组 合报告为 2018 年 4 季 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 及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 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 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 说明书内容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 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 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国 泰中证军工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国泰中证军工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国泰中证军工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国泰中证军工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 国泰中证军工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 11、 《销售办 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亦称“ETF ” 18、联接基金:指将其 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 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 投资目 标相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机构投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 现行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 法人 24、 投资人: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 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 人 26、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7、 销售机构:指 基金 管理人 以及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发售代理机构:指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 机构 29、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 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 业务的证券 公司 30、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 注册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 和基 金交易 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1、 注册登记机构:指 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 构。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 构为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也 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 构担任 注册 登记机构 32、 基金账户:指 注册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 基金募集期: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 36、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 :指 上 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3、 认购: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发售:指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 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5、 申购: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 的条 件 ,以基金合同规定的对价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 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 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 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 投资 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 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1、标的指数:指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 布的中证军工指数及其 未来可 能发生的变更 52、 完全复制法: 一种 跟踪指数的方法。 通过 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券在 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 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 组合,达到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 复制 指数的目的 53、现金替代: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 净值与按 当日收盘价 计 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 组合证券 市值和现金替 代之差 ;投资人申购、 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对应的现金差额 和申 购或赎回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55、 预估现金部分: 指 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6、最小申购、赎回 单 位:指 本基金申购 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 投资 人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 市后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 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 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 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8、基金份额折算:指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 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 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 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根 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 数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9、 元:指人民币元 60、 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 益 、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61、收益评价日:指基 金 管理人计算本基金 净 值增长 率与标的指数增长 率差 额之 基准 日 62、 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 基金资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67、 指定媒介: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68、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 件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注册资本: 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 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9 年 1 月 26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00 只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 基金(包括 2 只子基金,分别为国 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 证券投资基 金)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鹏蓝 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金鼎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沪深 3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国泰双利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区位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 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 ( 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事 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 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 配置证券投 资基金(LOF)、 国泰现 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国泰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国泰金泰平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 注册而来,国泰金泰平 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国 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国证房地产 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估值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由国泰 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 而来) 、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黄 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 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 民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国泰 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浓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 国 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国泰新 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 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 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兴益灵 活配置混合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全球绝对 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大健康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民福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国泰融丰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 国泰融 丰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 、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由国泰 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国 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 、 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国泰利 是宝货币市场基金、 国泰安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普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润利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润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 信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国泰融信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 而来) 、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航天军工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国泰 民丰回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 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国 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 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大农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智能装备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融安多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润鑫纯 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宁益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智能汽车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瞬利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 国泰民安增益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 泰民安增益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国泰中国企业信用 精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 国泰聚优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可转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招惠收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江源优 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 利价值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量化 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量化价值 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优 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价值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1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瑞和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嘉睿纯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国泰聚禾纯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丰祺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利享中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多策略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国泰新目标 收益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而来) 、 国泰聚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丰盈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量化策略收益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 泰策略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 而来,国泰 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 国泰鑫策略 价值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而来) 、 国泰价值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金鹿 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国泰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另外,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 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金管理人获 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 2 月 14 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 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专户理财) 的基金公司之一, 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 ) 资 格, 囊括了公募基金、 社保、 年金、 专户理财和 QDII 等管 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 董事长, 硕士 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1982 年 1 月至 1992 年 10 月在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综合计划处、资 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 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2 月任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 年 3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其中 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总经理,1999 年 10 月 至 2015 年 8 月任董事长。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 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任纪委书记,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监事 长。2016 年 8 月至 11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传媒华文公司任监事 长、 纪委书记。 2016 年 11 月起调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党委书记, 2017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2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方志斌,董事,硕士研究生。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职宝钢国际经 营财务部。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 职金茂集团财务总部。2010 年 3 月至 今,在中国建银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 长期股权投资部助理业 务经理、业 务经理, 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 处长。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 任建投华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4 年 2 月至 2017 年 11 月, 任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瑞兵, 董事, 博士研 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 作,先后任股权管理部 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 ,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 ,策略 投资 部助理投资经理,公开 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 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 理、组负责 人,战略发展部处长,现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助理。2014 年 5 月起 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 ,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研究;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 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 析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 股票保险研究 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 基 金经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 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公 司董事。 游一冰 ,董 事, 大学本 科,英 国特 许保 险学会 高级会 员(FCII ) 及 英 国特许 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至 1994 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 助理经理;1994 年至 1996 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至 1998 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 1998 年至 2017 年任 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 2002 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2007 年至 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 经理; 2013 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7 年至今任忠利集团大中 华 区股东代表。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3 吕胜,董事,硕士。1991 年 7 月至 1994 年 6 月,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任科员。1994 年 6 月至 1997 年 1 月,在电力工业部经济调节司任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1997 年 1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任一 级职员、副处长。2003 年 1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国家电网公司建设运行部任处 长。2008 年 1 月至 2008 年 8 月,在国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任总会计师、党组成 员。2008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总会计师、 党组成员。 2017 年 12 月至今, 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任总会计师、 党委委员。 2018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 董事, 硕士研 究生,23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先后任办公室科 员、 个人银行业务部主 任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 理、 业务运营组负责人。 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 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7 月起任公 司总经理及公 司董事。 王军, 独立董事, 博士 研究生, 教授。 1986 年 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 法学院执教,先后任助 教、讲师、副教授、教 授、博士生导师、法学 院副院长、 院长,兼任全国法律专 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 委员会委员、国际贸易 和金融法律 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 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 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 法学研究会 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 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 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 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大连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3 年起兼任金诚信矿 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已上市) 独立董事, 2015 年 5 月起兼任北京采安律师事 务所兼职律师。 2010 年 6 月起任公 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 独立董事,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在工商银行工作, 历 任河北沧州市支行主任 、副行长;河北省分行 办公室副主任、信息处 处长、副处 长;河北保定市分行行 长、党组副书记、书记 ;河北省分行副行长、 行长、党委 书记; 2004 年起任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2007 年起任工商银行工 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2014 年 10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4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黄晓衡, 独立董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 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 计划处、信贷处、国际 业务部,历 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 代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 资金计 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 公司工作, 历任财务总监、 公司管委会成员、 顾问。 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 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会计教研室工作, 历任讲师、 副研究员、 副 主任、 主任。 1991 年起兼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 (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 硕士生导 师。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 企业风险 管理部高级经理、 总监, 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 在中国 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国上市公 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 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 限公司工作, 历任审计 部副主任、 资产部副主 任 (主持工作) 、 主任 。 2012 年 3 月 至 2016 年 7 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中国 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 董事、 监事。 2017 年 5 月起兼任首约科技 (北 京)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2017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先后于建设银行辽 宁分行国际业务部、 人 力资源部、 葫芦岛市分 行城内支行、 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 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 部、建设银行辽宁分行 计划财务部 工作,任业务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国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5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中国投资 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 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 书及法务。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部主管、 公司秘书兼法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副总 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律及合规 部主管。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 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 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官。2016 年 12 月 1 日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 。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 刘锡忠 ,监事, 研究生。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稽 核监察局主任科员 。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在华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 工作 ,历任部门经理、 副总经理。2005 年 7 月 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 华北分公司 副总经 理 、纪检监察 室主持工 作、 风险管理部主任、 资金 管理部 主任、 河北 业务部主任 ,现任风险管理部主任。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社保 111 组 合基金经理助理、国泰金鼎价值混 合和国泰金泰封闭的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金鼎价值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区位优 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 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7 月起任权益投资总监。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倪蓥, 监事, 硕士研究生。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 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 责任公司项目 经理。2001 年 3 月 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信息技术部 总 监 、运营管理部 总监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6 宋凯 ,监事,大学 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 事务所上海 分所助理经理。2012 年 12 月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审计 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现任审计部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辉,大学本科,19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上 海远洋运输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星展银行。2010 年 4 月 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先后担任财富大 学负责人、总经理办公 室负责人、 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公 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 硕士研究生,21 年金融从业经历, 曾 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 营业部、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在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总经理助理, 2018 年 7 月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20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于中 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历任稽查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行政办公室副主任、 稽查二处副处长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 证监会上海专员办,任副处长;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于上海申乐实业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职于嘉合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2016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公司督察长。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艾小军,硕士,18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1 年 5 月至 2006 年 9 月在华安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7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量化分析师;2006 年 9 月至 2007 年 8 月在汇丰晋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应用分析师; 2007 年 9 月至 2007 年 10 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任量化分析师; 2007 年 10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金融工程分析师、 高级产品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 2014 年 1 月起 任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3 月 起 兼 任 国 泰 深 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起兼任国泰沪深 3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起兼 任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7 月起兼任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和国泰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5 月任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国证航天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基 金经理, 2017 年 4 月起兼任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基 金经理, 2017 年 5 月起兼任国泰策略 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的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国泰量化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8 月起兼任国泰宁益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5 月起兼任国泰量化成长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 国泰量化价值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8 年 8 月起兼任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12 月起兼任国泰量化策略 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国泰策略收益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的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起任投资总监 (量化) 、金 融工程总监。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由艾小军担任基金经理,无基金经理变更 事宜。 (五)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 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投研 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 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 人员以外的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8 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 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 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会 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 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 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 议并决策公 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 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 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 以及研究相 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吴晨:固收投资总监、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总监 邓时锋: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事业)部小组负责人 吴向军:海外投资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 胡松:养老金投资总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事业)部总监 (六)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9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0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 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 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 法合规 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 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 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形成了 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 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 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 险管理控制 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 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 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 流程来严格 实施。 (1 )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 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1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 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 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更具客 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 要求,建立了完 善的内 部会计 控制制度, 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 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 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 安全。 (3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 建立了一 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 制度构成,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 度、投资管 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 控制、营销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 全制度和独 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 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 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 控制制度和 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 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 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 执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 行全面的独 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 )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 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 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 控制和 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 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 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 构和分级授 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 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 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 董事会下设提 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 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 司重大经营 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2 2) 在组织结构方面, 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 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 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 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 监督控制。 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 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 ,又相互合 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 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 在员工 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 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 并对 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 )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 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 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 立性、 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 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 善的公 司财务制度、基金会计 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 流程,做好 基金业务和 公司经营的 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 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 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 上严格 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 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保 证基金资产 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 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 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 制、独 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 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 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 控制、有关 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 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 费用 审 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 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 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 明确的 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 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 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 的隔离和保 密;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3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 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 控制、投资决策控制、 交易业 务控制, 完善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 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 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 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 ,以及风险 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 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 控制,做到研究 、投资 、交易、风 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 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 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 了科学先进 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 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 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 集中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 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 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 理的风险和 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 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 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 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 全、数据库管理、危机 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 实施了完善 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 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 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 度,以 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 ,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 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 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证 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 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 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 资料保全备 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 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 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 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 面临的 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 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 则。在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体方针指 导下, 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 对业务活 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 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 )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 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 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 控制措 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 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 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 暴露程度较 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 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 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 和市场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4 变化情况,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 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 察稽核的基础上 ,也会重点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 )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 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 ,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 制度实 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 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 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 ,使公司高 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 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 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 公司高 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 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 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 时向公司董 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 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 告, 直接报 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 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 真实、准确,并承诺基 金管理 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 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5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 2018 年6 月末,本集 团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 增幅3.08%。 上半年, 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 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93.27 亿元至1,814.20 亿元, 增幅5.42% ;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 亿元至1,474.65 亿元,增幅6.08%。 2017 年, 本集团先后荣 获香港 《亚洲货币》 “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 ”, 美国 《环球金融》 “2017 最 佳转型银行” 、 新加坡 《亚洲银行家》 “2017 年中国最佳 数字银行” 、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 《银行家》 “2017 最佳金融 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 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 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 要奖项。本 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中列第 2 位;在美 国《财富》 “2017 年世界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 算 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安徽合肥设有托 管运营中心, 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 共有员工 315 余人。 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 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 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 计,并已经 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 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 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 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 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 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 部、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 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 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 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 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 级),曾就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 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 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 客户业务等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6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 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 一级),曾就职于中国 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 事托管业务 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理 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 部、委 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 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 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 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 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 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 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 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 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 户、(R)QFII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 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 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 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 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 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4 次获得 《财资》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 “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 ”等奖项, 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 佳托管银行 ”、在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 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7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 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 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 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 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 系,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 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 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 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 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 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 及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 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 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 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 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 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 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 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 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监 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 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 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8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 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 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 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构信息 1


平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2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3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


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 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5


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9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6


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 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9


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0


万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 场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11


东吴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0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全国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2


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10108998、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3


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 8、17 、18、19、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


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15


中信证券(山 东)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6


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 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1 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话:95597 17


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崔少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8


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9


安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0


中国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21


德邦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880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2 22


中航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23


方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 华远 华中心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郭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24


华鑫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 、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25


申万宏源西部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 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6


华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3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发售代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21-58872935 传真:021-68870311 联系人: 郑奕莉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联系人: 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魏佳亮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4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733 号文 ( 《关于准 予国泰中证 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自 2016 年 6 月 20 日至 2016 年 7 月 18 日通过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 他销售机构)进行公开 发售。经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589,079,675.00 元人民币,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20.00 元人民币, 上述资金 已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 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 国泰 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专户。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与变 更登 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 理人向注册登记机构申 请办理,并由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5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 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 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 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 中发生不可抗力 或注册 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 法办理 ,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 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 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 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 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上市条件, 于 2016 年 8 月 8 日起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660)。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 易须遵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 ,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 止基金 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6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 3、 4、 5 项 等原因使本基 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 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由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 为跟踪 同一 标的指数的非上市 的 开放式指数基金,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届时, 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并相 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 则。 若届时 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 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 着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 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 赎回清 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在开市 后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 证券的实时 成 交 数据 计算 、 并通 过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发布 基金 份 额参 考 净值 (IOPV ) , 供投 资 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替 代 金 额 + 申购赎 回 清 单 中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相 乘 之 和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相 乘 之 和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禁 止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相 乘 之 和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的 预 估 现 金 部分)/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 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 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注册登记机 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基金上 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进行调整的,基金合 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 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项修改无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 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 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7 第 十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 应当在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的营业场所或 按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提 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 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 、 赎回业务前 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的名单 , 并可依据实际 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 ,并予 以公告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 需要 ,基金管理人 有权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8 月 8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可查 阅 2016 年 8 月 3 日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的《 国泰中证军 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 3、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 4、 申购、 赎回应遵守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8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 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 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 时 , 须根据申购赎回清 单备足申购对价 ,否则 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 。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 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余 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 人 办理申购、赎回等业 务时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 办 理时间 、 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 前提下 , 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 投资人的 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 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 人未能 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 求的基金份 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 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 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 足额的符合 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 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查询 有关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 当日可卖出, 当日申购 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 在份额 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 和赎回;投资人赎回获 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即在目前结 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 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 ,T+1 日交收成功后,T+2 日可卖出和赎回。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 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 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 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 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 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 当日 并卖出的基金份额 及对应 的深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9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 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 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 出的基金份 额 及对应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 对于 本基金的赎回业务 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 付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 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成份股 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 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人 T 日申购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成份股交收与 申 购 当 日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交收登记以 及 现 金 替 代 的 清 算 ; 在 T+1 日办理 现金替代的 交收与 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 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 的清算; 在 T+2 日办理 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 ,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 基金份额交 收失败。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与 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 在 T+1 日办 理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 T+2 日 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 代的交付。 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和基 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 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 形,则 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 时间、 方式等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 付应付 的 现金差额 、现金替代 和现金替代 退补款。因 投资人 原因导致现金差 额 、现金替 代 或现金替代 退补款 未 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 利益向该投 资人 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0 1、 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 需为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 为 100 万份。 2、 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 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 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 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 对价和费用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如遇特殊情况,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2、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 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 金管理人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3、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 额确定。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 不超过 0.5% 的 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1 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 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 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 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 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 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 ) 现金替代分为 4 种类型: 禁止现金替代 (标志为 “禁止” ) 、 可 以现金替 代 (标志为 “允许” ) 、 必须现金替代 (标志为 “必须” ) 和退补现金替代 (标志为 “退补” ) 。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成 份 证券,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 金份额时,该 成份证券 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成 份 证券,是指在申购基 金份额 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 全部或部分该 成份证券 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 份额时,该 成份证券 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 有成份 证券,是指在申 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 成份 证券 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成 份 证券,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 金份额时,该 成份证券 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 情况,与投 资人进行退款或补款。 1)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 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 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 无法在 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 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 的其他情形。目前仅适 用于标的指 数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 = 替代证券数量 × 该证券参考价格 ×(1 +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 “参考价格” 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 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 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知规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2 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 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 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 需在证 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 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 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 最新 价格可 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 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 金替代溢价 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 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 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 分证券的实 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 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 于基金购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 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 成份证券 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2 日日终, 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 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 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 资人 或投资 人 应补交的款项;若未 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 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 购入的部分 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 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人或投资人 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 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 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 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 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 退还 投资人 或投资人 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 后至 T+2 日(若在特 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 第 20 个 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若在特例情况下,则 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 ,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 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 送给相关 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 和基金 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 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 可规定 投资人使用现金替代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 定比例。现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3 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 ( % ) = ∑ 第 i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 该证券参考价格 ?? ?? = 1 申购基金份额 ×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 100 % 其中 : 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 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 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 上海证 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 原则发生变化 ,以上海 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 参考价格为 准 。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该 ETF 前一交易日 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 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 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知规定的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2)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 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 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 剔除的 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 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 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 ;或基金管 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 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 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公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即 “固定替代金额” 。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 赎回清单中该证券 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3)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 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 于标的指数中深圳证券 交易所 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 = 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1 + 现 金替代溢价比例) ; 赎回的替代金额 = 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1 –现 金替代溢价比例) 。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 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 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 现金替 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 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 入价格加上 相关交易费 用后与该证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4 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 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 取的金额高 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 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 额;如果预 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 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 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 向投资人收 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 , 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溢 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 现金替 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 将卖出该证券 ,实际卖 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 用后与该证 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 申购赎回清 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 溢价比例,并据此支付 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 付的金额低 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 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 额;如果预 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 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 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 向投资人收 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 调整后 T 日开盘 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 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在收到赎回交易确定后按照 “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 分证券。T 日未完成的交 易,基金管 理人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 :申 购赎回方向相同的 ,先 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 认成交 者 。先后顺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 金管理人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 据收到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 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 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 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 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人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 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 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 被替代证券 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的差额,确定基金 应退还申购 投资人或 申购投资人应 补交的款项;按照“时 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 赎回投资人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 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 ,以替代金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5 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 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 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 额,确定基 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 代的部分证券, T 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继续进行被 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 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 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 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 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 购投资人或 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 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 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 金额与所购 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加上按照 T+2 日 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 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申购投资人 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卖出 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 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 投资人或赎 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 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 与所卖出的 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 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 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 资人或赎回 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 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 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 括买入价 格与交易费用 )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 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证 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 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 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 项 ;以替代 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 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 用)加上按 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 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 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 后至 T+2 日(若在特 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 第 20 个 交易日) 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若在特例情况下,则 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 ) ,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 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 相 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 基金托管人,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6 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 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 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 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 = 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 固定替代金额+申购 赎 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 成份证券 的 数 量 与 该 证 券 调 整 后 T 日 开 盘 参 考 价 相 乘 之 和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 指数成份证券 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另外, 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 算公式中的 “T-1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 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 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 = 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 资产净值 - (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 收盘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 相乘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 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 正、为负或为零。在投 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 额为正 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 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 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 为负数,则 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 的现 金;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如 现金差额为正数,则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根据其 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 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7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9-01-25 基金名称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2661 2019-01-24 日内容 信息 : 现金差额( 单位:元) -5326.25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 单位 :元) 658938.75 基金份额净值( 单位 :元) 0.6589 2019-01-25 日内容 信息 : 预估现金部分( 单位 :元) -4952.25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单位:份) 1,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和赎回 申购上限 10,000,000,000 赎回上限 500,000,000 成份股信息内容 : 序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股 票数 量 现 金代 替 标志 现 金代 替溢价 比例 固 定替 代金 额 1 000547 航天发展 2500 深市退补 10.000% 22550.000 2 000738 航发控制 1300 深市退补 10.000% 16783.000 3 000768 中航飞机 3200 深市退补 10.000% 45120.000 4 002013 中航机电 3300 深市退补 10.000% 22638.000 5 002023 海特高新 1400 深市退补 10.000% 14826.000 6 002025 航天电器 600 深市退补 10.000% 14790.000 7 002179 中航光电 900 深市退补 10.000% 32868.000 8 002268 卫士通 1400 深市退补 10.000% 28980.000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8 9 002368 太极股份 600 深市退补 10.000% 14346.000 10 002413 雷科防务 1800 深市退补 10.000% 10692.000 11 002414 高德红外 600 深市退补 10.000% 13020.000 12 002465 海格通信 3700 深市退补 10.000% 30266.000 13 002544 杰赛科技 800 深市退补 10.000% 9296.000 14 300053 欧比特 1100 深市退补 10.000% 9339.000 15 300123 亚光科技 500 深市退补 10.000% 4935.000 16 300424 航新科技 300 深市退补 10.000% 4389.000 17 300474 景嘉微 200 深市退补 10.000% 7400.000 18 300527 中国应急 600 深市退补 10.000% 4092.000 19 300699 光威复材 300 深市退补 10.000% 11790.000 20 300722 新余国科 100 深市退补 10.000% 3238.000 21 600038 中直股份 700 允许 10.000%


22 600118 中国卫星 1400 允许 10.000%


23 600372 中航电子 1200 允许 10.000%


24 600482 中国动力 1600 允许 10.000%


25 600562 国睿科技 900 允许 10.000%


26 600685 中船防务 800 允许 10.000%


27 600760 中航沈飞 1000 允许 10.000%


28 600879 航天电子 5000 允许 10.000%


29 600893 航发动力 2100 允许 10.000%


30 600967 内蒙一机 1900 允许 10.000%


31 600990 四创电子 200 允许 10.000%


32 601989 中国重工 15200 允许 10.000%


33 603678 火炬电子 600 允许 10.000%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9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证券市场 价格发生大幅波动 , 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 他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 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 7、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况。 8、 相关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 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 所等因异常 情况 使申购 赎回清单无 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 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 人无法预见 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 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数据错误等。 9、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除上述第 4 、 7 项以外的 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 对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 对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对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0 5、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 因 异常情况 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 6、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况。 7、 相关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 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 所等因异常 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 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 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 人无法预见 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 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数据错误等。 8、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6 项以外的 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 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 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 注册 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一 、基金的转托管 、质押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证券 登记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 位之间进行转指定的行为。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 则,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1 十二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 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 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 、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 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 合其持 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 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 合申购业务 的相关规则。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市 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 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 整, 也可采 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 方式,并 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3、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订书 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 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 ,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 标的指数成份股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 超短期 融资券 、 可转换债券等 ) 、 债券回购 、 资产支持证券 、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2 程序后 , 本基金可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 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因法律法规的 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 制法 ,即按照标的指数 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构 建基金 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重 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因 特殊情况(如成份股长 期停牌、 成份股发生变 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 由流通量发 生变化、成份股公司行 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 )导致本基金管理人 无 法按照标的 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同 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 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尽量降低 跟踪误差。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 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不超过 0.2%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 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避免 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 券、 央行票据和金融债 等固 定收益类品种 ,其目的 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并提高基金 资产的投资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考虑信用 等级、 债券期限结构、 分散化 投资、 行业分布等因素,坚持 价值投资理念,把握市 场交易机会。在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 的基础上,通过信用研 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 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 较高的品种 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 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 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 合 权证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 值水平,并积极利用正 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 合来套取 无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3 风险收益。本基金管理 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 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 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5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本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 基 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 例,根据比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4 例进行投资 ; (14 )本基金参与融资 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5 )本基金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每 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 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 证券出借的 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 (9) 、 (16)、 (17)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 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 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5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中证军工 指数收益率。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变更或停止中证军工 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 中证 军 工指数 被其他指数所替 代,或者由于指数编制 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 证 军工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或者证券市 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于投 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 理人依据维护投资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与托 管人协商一 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变更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并相应地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 于股票 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 预期 风 险水平高于 混合型基金 、 债券 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 。 本基金 为指数型 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 复制策略 ,跟踪 中证军工指数 , 其风险 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6 七、基金的融资 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开展融资和转融 通证券 出借业务之前,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 政策、指引等有关规定 制定融资业 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方案,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 程序后提前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99,566,796.72 98.60 其中:股票 599,566,796.72 98.60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7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117,629.65 0.51 7 其他各项资产 5,392,254.93 0.89 8 合计 608,076,681.3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302,314.03 0.38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50,145.80 0.0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352,459.83 0.39 (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8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51,387,457.91 91.54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5,826,878.98 7.6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97,214,336.89 99.14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989 中国重工 14,593,522 62,022,468.50 10.30 2 600893 航发动力 2,016,213 43,792,146.36 7.27 3 000768 中航飞机 3,082,114 40,807,189.36 6.77 4 600482 中国动力 1,559,444 34,728,817.88 5.77 5 002179 中航光电 866,850 29,195,508.00 4.85 6 002465 海格通信 3,563,577 27,795,900.60 4.61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9 7 600760 中航沈飞 960,312 26,610,245.52 4.42 8 600879 航天电子 4,802,910 25,983,743.10 4.31 9 600038 中直股份 672,415 25,121,424.40 4.17 10 002268 卫士通 1,348,413 24,082,656.18 4.00 (2)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603156 养元饮品 52,804 2,195,590.32 0.36 2 603185 上机数控 1,345 66,039.50 0.01 3 601860 紫金银行 15,970 50,145.80 0.01 4 603629 利通电子 1,051 40,684.21 0.0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 股指期货。若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将 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 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 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 套期保值将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 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 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 势的研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0 究, 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 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 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 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 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 (除 “中国动力”公告违规外) 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况。 根据 2018 年 1 月 2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国动力未 按要求及时披露2016 年年度业绩预告, 未按要求及时披露大额政府补助信息, 违 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决定对中国动力及公 司相关责任 人予以通报批评。 该情况发生后, 本基金 管理人就上述公司受处罚事件进行了及时分析和研究, 认为上述公司存在的违 规问题对公司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 的实质影响, 对该公司投资价值未产生实质影响。 本基金管 理人将继续对该公司进行跟踪研究。 (2 )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情况。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65,321.3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125,866.5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67.0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1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392,254.9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②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603156 养元饮品 2,195,590.32 0.36 网下新股 2 601860 紫金银行 50,145.80 0.01 网下新股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31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7 月26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2.15% 1.02% -8.66% 1.11% 6.51% -0.09% 2017 年度 -13.90% 1.29% -18.37% 1.28% 4.47% 0.01% 2018 年度 -26.98% 1.80% -27.25% 1.82% 0.27% -0.02% 2016 年7 月26 日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38.48% 1.48% -45.75% 1.50% 7.27% -0.02%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7 月 26 日。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2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 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3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 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 (4 ) 对在交易所 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 时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 价值 进行估值。 如成本 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 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 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 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4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 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 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 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 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 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 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 ,或者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 本进行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 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 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5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 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 按 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 注册登记 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估 值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6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 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 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 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7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 4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的第 7 项 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8 的影响。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 金 分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情 况 进 行收益分配 ,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 若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 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 4 、 本基金收益分配比 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 增长率 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 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 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 收益分配无 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 项调 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9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 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0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 据与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 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 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 根 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 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 的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0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 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基金合同生 效日所 在季度除外)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每 日计算,逐日累计,按 季支付。标的指数 许可 使用费 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季度 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 使用许可协议,对上述 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进 行合理 变更,此项变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 照《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进行公告。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1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 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 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2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3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 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三)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销 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4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五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 )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通 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基 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 人能够在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 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 报告期内持有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5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6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26、 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9、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变更登记; 30、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 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 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 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7 (十 三)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参与融资情况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 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办公场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8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第十 九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 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也影响着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 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 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 价格可能下跌,或 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 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 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1、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 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 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 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9 三、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 交易型 开放式 基金, 投资人可在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 申购、 赎回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 。为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本 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 ,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 务申请,包 括但不限于: (1 )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2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 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 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 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 排投资 计划。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 )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其余资产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 、 债券 、债券回购 、资产 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品种 、权证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因此, 股票市场/ 债券 市场的流动 性风险是本基金主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具有 发展成熟、容量较大、 交易活跃、流动性充裕 的特征,能够满足本基 金开放式运 作的流动性要求。 同时, 本基金采用分散投资, 针对个股/ 个券设置投资比例上限, 保障了资产组合的流动 性。在极端市场行情下 ,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 无法以合理 价格及时变现或调整基 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本 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 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流动性 风险。 (2 ) 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 存在市场交易不活跃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0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 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 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 连续性 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 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 以满足基金 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 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 措施。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包括: (1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 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 管理制 度的规定办理。基金管 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 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 动性风险进 行日常监控,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 赎回延期办理、 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 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 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 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 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 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 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 动,导致指数波动,从 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作为完全跟踪标的指数表现的指数化投资,ETF 的投资风险主要是基 金份额 净值(NA V )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偏离的风险,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1 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 ETF 在相应的 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 ETF 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 ETF 无法及时调 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 )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在 ETF 指数化投 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 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 ETF 的收益产生 影响, 从而影 响 ETF 对标的指数的 跟踪 程度。 (6 )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 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 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 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 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 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 来的现金变 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 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 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 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 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 调整带来 的 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 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 溢价控 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 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 响,存在不 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计 算 并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IOPV ) , 供投资人交 易、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 时的基金份额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2 净值可能存在差异, IOPV 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 投资人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 策可能导 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 7、 基金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 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 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 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 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 且设置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 此,投资人在进行申购 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 份股涨停,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清单中, 基金管理人 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 以对当 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 制,可能存在因达到当 日申购规模上限而导致 后续申购失 败的风险。 9、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出 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 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 条件的 赎回对价,可能导致赎回失败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 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 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 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能无法 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另外,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清单中, 基金管理人 可设定赎回份额上限, 以对当 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 制,可能存在因达到当 日赎回规模上限而导致 后续赎回失 败的风险。 10、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 变现过 程中,由于市场变化、 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 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 后的价值与 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1 、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 包括组合证 券名单、 数量、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 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 将受损,申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3 购赎回的正常进 行将受影响。 12、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 退 补现 金替 代” 方式 不 同于 其他现 金替 代方式 ,可 能给申 购和 赎回投 资 人带来价格的不确定 性 ,从而间接影响本基 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 价水平 。极 端情况 下 ,如 果使 用“ 退补现 金替代” 证券的 权重增 加 ,该 方式 带来 的不确 定性可 能导致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于相对较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 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 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 现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 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 。若因技术 系统 、 通讯联 络或 其他 原因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遵循“ 时 间优 先 、实 时申报” 原则 对“ 退补现金替代” 的证 券进行处理 ,投资人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 13、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申购 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 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 由此引 发的市场套利等行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能造 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 管理人不能 保证极端情况下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14、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 )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 导致代理申购、 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 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 ) 注册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 制度, 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 对投资人基金 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 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 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 带来风险。 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 ) 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托管人及其他 服务机构可能违约, 导 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如因技术因素、人为因素、战争、自然灾害等因素而产生的风险等。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4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5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 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6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自 行 担任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和/ 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 的 机构 担 任 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构 ,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转融 通证券出借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相关证券交易所 及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 务规则 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 的规则 ; (17 )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托管 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7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 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对价;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8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按规定建立 、保存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 )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9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0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 赎回 对价 ;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 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1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5)出 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 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2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 联接基金(即“国泰中 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 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的 以本基金为 目标 ETF 的其他联接 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 )的相关性,联接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 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 计票时,联接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益 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联接基 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 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 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 基金的特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委托 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 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 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 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3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 ,但 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 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 市的情形除外 ;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 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 增加或减少份额类 别 ,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4 6)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7) 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 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 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10)在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1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5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6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 票效力。 4、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 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7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 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 )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 序进行 。 表决方式上,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8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 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 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 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 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 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 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 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0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1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2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 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 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 投资人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 二十 二部分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3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4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 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等) 、 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 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 比例按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因法律法规的 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4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5 (8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1 )本基金 持有的所 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 允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2 )本基金参与融资 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3 )本基金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每 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 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 证券出借的 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6)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 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 限制。 除上述第 (7) 、 (14) 、 (15)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 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 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6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 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 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 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负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 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 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7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 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 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 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 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 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 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 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 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 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 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 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 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 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 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 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 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 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8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 性风险负 责,确保对相 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 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 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 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 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 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 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 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 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 称、数量、总成本、账 面 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 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9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 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的其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10 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 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 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 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 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 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 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 算费和账户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11 维护费等费用) 。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和 股票划入基 金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12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此项开户 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 管产品启始运营后, 基 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 划款指令,将代 垫开户费从本 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 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 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将证券账 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结算 保证金、交 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 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 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 表本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13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 证实书等有价 凭证由基 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 证实书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 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 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14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 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 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 时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 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 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15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 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 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 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 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 行调整,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 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 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 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 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 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 息收入。 5)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 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16 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进行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 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 格数据。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的,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 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 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 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追 偿。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17 (2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 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 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 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 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 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 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 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 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4、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18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 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册为准。 7、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 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 因,进行调整,直至双 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19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 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 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 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 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 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托管协议的变 更程序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20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21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 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二十 三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 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等) 。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 电邮、 传真等方式 提出咨询、 建议、 投诉 等需求, 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22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订制(退订 )免费 的手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订制(退订 )免费 的电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 厦 16 层- 19 层 邮编:200082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公 告名 称 报社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任职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8/7/2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销 账户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 2018/11/27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8/12/13 第 二十 五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23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 二十 六部分


备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 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 予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注册 的批复文件 二、《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国泰中证军工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 九年三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