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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天宝A(000892)

九泰天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3月)查看PDF公告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 金管理人 : 九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重 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4 年10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14 】1135 号文 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 年 7 月2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 (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 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属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 基金品种。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 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 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 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所载内容截止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日为2019 年 1 月2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 现截止日为2018 年12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分类 .................................................... 29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 集与基金 合同的生 效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 产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 绩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6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 示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7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90 第二十一部 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10 第二十二部 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12 第二十三部 分 招募说 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13 第二十四部 分 备查文 件 ...................................................... 114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 第一部分


前言 《九泰天 宝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九泰天宝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九泰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九泰天宝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九泰 天宝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 : 指《 九泰天 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指《 九泰 天宝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8 月31 日公布 , 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 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 金的登记机构为 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 资者开立 的、 记录投资 者通过该销售机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交易、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 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作日 (不包 含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 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本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 者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者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 者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2、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 不可抗力: 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4、销售服务费:指 本基金用于持 续销售 和服 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用,该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5 、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 金根 据销 售服 务费 及赎 回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 同, 将 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 为A 类基金份额 ;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 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九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 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 园 8 号楼 A 栋 101-120 室、 201-222 室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联系人: 韩炳光 股权结构: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九 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分别持有本 基金管理人26%、25%、25% 、24%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强先生, 管理学硕士, 董事长。 曾任万联证券投行部业务经理, 宏源证券 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 安信 证券投行部业务副总裁, 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 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刚先生, 管理学硕士, 董事。 曾任闽发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中国证 监会机构监管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同创九鼎投 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卢伟忠先生, 金融学硕士, 董事、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曾任金瑞期货研究 员, 安信证券股指期货IB 业务专员 , 安信期货 办公室主任, 安信期货IB 业务部 总经理, 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总监, 安信 乾盛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九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袁小文女士,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独 立董事。 曾任广东万通期货公 司副总经理, 浙江金马期货公司常务副总, 长 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后更名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 为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华泰长 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执行副董事长,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阳富教 育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徐艳女士, 经济学博士, 教授, 独立董事。 曾任长春税务学院金融系国际金 融教研室主任, 海国投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 现任海南大学经济管 理学院学位委员会委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陈耿先生,经济学博 士,教授,独 立董事。曾 任青岛崂山区政府( 高科技开 发区)职员,重庆大 学工商管理博士 后科研站 博士后,重庆大学经 济与工商管理 学院教师,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EMBA 中心主任职务。 2、监事会成员 徐磊磊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监事。 曾任昆吾 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助 理、 行政经理,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 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 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刘开运先生, 金融学硕士, 监事。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昆 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合伙人助理。 现任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定 增投资中心总经理、致远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执行投资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卢伟忠先生,简历同上。 王玉女士, 涉外经济本科, 副总经理。 曾任陕西群力子弟学校教师, 北京思 拓克斯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营销业务部经理、 海 淀支公司总经理、 分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 国风共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祖尧先生, 工学硕士, 副总经理。 曾任中国 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研究部 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研究中心研究主管、 董 事总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投行内核 小组成员, 中国银河 证券投资顾问部董事总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沛先生, 法学硕士, 督察长。 曾任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师、 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合规专员、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股权管理专员、 安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主管、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 部负责人。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刘勇先生,北京大学金融数学系学士、硕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9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博时基金固定收益部 研究员、 博时基金固定收益部基金 经理助理。2015 年 5 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绝对收益部基金经理, 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10 月31 日至今) 、 九泰日添金 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11 月26 日至今) 、 九 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8 年11 月26 日至今) 、 九泰久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11 月26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王玥晰女士2015 年8 月3 日至2018 年12 月13 日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公募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包 括:吴祖尧 先生(委员会主席) 、 刘开运 先生 、刘心任先生 、刘勇先生 。 吴祖尧先生,同上。 刘开运先生,同上。 刘心任先生, 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中国籍,7 年证券从业经验, 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5 年5 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研究发展部总监兼定增投资中心副总经理,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11 月15 日至今) 、 九 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2018 年11 月30 日至今)的基金经 理。 刘勇先生,北京大学金融数学系学士、硕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8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博时基金固定收益部 研究员、 博时基金 固定收益部基金 经理助理。2015 年 5 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绝对收益部基金经理, 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10 月31 日至今) 、 九泰日添金 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11 月26 日至今) 、 九 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8 年11 月26 日至今) 、 九泰久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11 月26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





6、公司 董事长吴强先生与公司董事吴刚先生系兄弟关系 。除此以外 ,上述 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20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严格遵守 现行有效 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基金法》及有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 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操守,督促和 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 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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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 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 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 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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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 公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 组织机构的设计、 部门 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 制约的机制,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并充分发挥各机构、 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成本, 提高经营效益, 保 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 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 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 基金投资、 交易执行 、 基金清算岗位之间, 基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之间、 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 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 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5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 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 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公司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 岗位目标责任制 为基础的 第一道监控防线。各 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 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 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督 察长、监察稽核 部对各岗 位、各部门、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 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 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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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 了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 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 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 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 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 会议, 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 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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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了充足的人员, 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 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 承 诺根据市场变 化和基金管 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 制制度。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 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 改制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500 强企 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 的金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 过了美国 SAS70 内 部控制 审计,并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 报 告 。 自 2010 年 起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连 续 通 过 托 管 业 务 国 际 内 控 标 准 (ISAE3402) 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 “ ‘金牌 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 出,获“最佳托管银 行”奖。2010 年 再次荣 获《首席财务官》杂 志颁发的“最 佳资产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 风云榜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 2013 年至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 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养老金业务 最佳发展奖 ”称号 ;2018 年荣获中 国基金报 授予的公募基金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 客户一部、 客户二部、 客户三部 、 客户四部、 风险合规部、 产品研 发与信息技术部、 营运一部、 营运二部、 市场营销部、 内控监管部、 账户管理部,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 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 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42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 负责中国农业 银行的风险 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 独 立 行 使 监 督稽 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 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 设置将《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 基金投资比例 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 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 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 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 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 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 号仰山公 园8 号楼 A 栋109 室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联系人: 潘任会


电话:010-57383818





传真:010-57383894





邮箱:service@jtamc.com 网址:http://www.jtamc.com/





(2)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 司网上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 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具体业 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www.jtamc.com/ 2、销售机构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公司网址:http://www.htsc.com.cn (2)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22 楼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 张巧玲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公司网址:http://www.dgzq.com.cn/ (3)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 号仰山公 园东一门2 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 张思思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公司网址:http://www.jzsec.com/ (4)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 号中 广核大厦北楼1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 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lxzq.com.cn/ (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 号大成大厦6 层(信达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 鹿馨方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http://www.cindasc.com/ (6)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大同市城区迎宾路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 联系人: 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址:https://www.dtsbc.com.cn/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 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公司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 刘志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http://www.nesc.cn/ (1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张佳琳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 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公司网址:http://www.csc108.com/ (12)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 刑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http://www.sczq.com.cn/ (1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 号 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 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公司网址:http://www.hrsec.com.cn/ (14)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 姜奕竹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 公司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1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 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http://www.gjzq.com.cn/ (16)九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 1 号楼1001-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 号仰山公 园8 号楼 A 栋121 室、22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 联系人: 郭娜 客户服务电话:010-87940905 公司网址:http://www.jtamc.com/ (1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 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公司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 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公司网址:http://www.swsc.com.cn/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 (19)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36 层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 中心)1 号楼36 层3603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 赵立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公司网址:http://www.dianyingfund.com/ (2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21)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1 号丽华大 厦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 卫弈信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88 公司网址:http://www.jshbank.com/ (22)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 毛肖勇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6655920 公司网址:https://www.cd121.com/ (23)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 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 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C 栋标准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9 号君 派大厦16 楼 法定代表人:程雷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公司网址:http://www.hyzhfund.com/ (24)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 楼A-1(811-812)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1910 小区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 王清臣 客户服务电话:4007-903-688 公司网址:http://www.fundying.com/ (25)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街北6 号楼6 楼602 、603 房间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街北6 号楼6 楼602、603 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 曹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http://www.hgccpb.com/ (26)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 号院 1 号楼3 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 号院 1 号楼3 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37010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27)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 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 李微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公司网址:http://www.mszq.com/ (28)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 号MSDC1-28 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大 厦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许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https://www.gomefund.com/


(2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0755-25822002 公司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30)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 (一期 ) 第七幢 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 (一期 ) 第 七幢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http://www.buyfunds.cn/ (31)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李艳红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公司网址: http://www.sdebank.com/ (32)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http://www.igesafe.com/ (3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https://trade.xincai.com/ (34)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上丰路977 号 1 幢 B 座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 号 4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公司网址:http://www.998fund.com/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3 (35)上海挖 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李娟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36)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 洋保险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公司网址:http://www.wjasset.com/ (3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 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38)华信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 27 号楼 1 单元 3 层 01 号、2 单元 3 层 02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 27 号楼 1 单元 3 层 01 号、2 单元 3 层02 号 法定代表人:张岩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4 联系人:李玉磊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7-666 公司网址:http://www.wdqh.com/


(3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郁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http://www.ebscn.com/ (40)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楼 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 号经济 日报社 综合楼A 座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http://www.5irich.com/ (41)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张萌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7719 公司网址:http://www.xiquefund.com/ (42)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5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址:http://www.csco.com.cn/ (43)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SOHO T3 A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袁永姣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44)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 号 1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联系人:范泽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45)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厦门第一广场 西座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厦门第一 广场西座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http://www.xds.com.cn/ (46) 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 号B 座601 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 号B 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 邓智生 客户服务电话:024-62833649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6 公司网址:http://www.024888.net/ (47)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 号金 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叶健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公司网址:http://www.foreseakeynes.com/ (48) 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 88 号 1 号楼 32 楼 2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 号 棕榈泉国际中心1 楼 1 单元19 层4 号 法定代表人:赵壁 联系人:徐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8010-009 公司网址:http://www.huayihengxin.com/ (49)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 号 3 层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391 号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林琼 联系人:徐海峥 客户服务电话:021-60907378 公司网址:http://www.youyufund.com/ (50)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产业园区高 新南路六道 6 号迈科龙大厦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7 1914 室 法定代表人:徐丹 联系人:邱雅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9928-211 公司网址:https://www.huilianjijin.com/ (51)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400-860-8866 公司网址:http://www.kysec.cn/ (5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纪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 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 号第一 上海中心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 陈霞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https://www.chtfund.com/ (53)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 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高新区) 湖滨路109 号 (友山大厦)2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客户服务电话:0851-88235678 公司网址:http://www.urainf.com (54)嘉晟瑞信(天津)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8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 街交口悦府广场1 号楼2503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1 号楼2503 室 法定代表人:田辛酉 联系人:韩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2-993 公司网址:https://www.jsrxfund.com/ (55)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香港东路195 号 9 号楼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31 号院 九思文创园5 号楼501 室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联系人:周映筱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9-598 公司网址:http://www.hongtaiwealth.com (5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公司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57)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 号 H 区(东座 )6 楼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 号生命 人寿大厦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周宇亮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址:http://www.msftec.com (5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9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5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1208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010-67000988 公司网址:http://www.zcvc.com.cn/ (5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http://www.5ifund.com/ (6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 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http://www.vstonewealth.com/ (6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5 楼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http://www.lufunds.com/ (62)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 号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 号普天信 息产业园2 期C5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6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6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厦27 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 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65)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丹棱SOHO 大厦1 幢 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丹棱SOHO 大厦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1 联系人:李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66)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奥体 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 号东方 纯一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姚杨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http://www.dtfunds.com/ (67)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 1 幢 A 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万 通新世界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68)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 号 1 号楼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施燕华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www.gw.com.cn/ (6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7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http://www.ehowbuy.com/ (71)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 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公司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7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 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http://www.xcsc.com/ (7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 号3 幢5 层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 号 黄龙时代广场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74)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 富中心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 山财富中心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7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http://www.yingmi.cn/ (7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 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77)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金牛理财网)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 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 环球财讯中心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http://www.jnlc.com/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4 (78)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http://www.fujiwealth.cn/ (7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http://www.hcjijin.com/ (8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www.hexun.com/ (81)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1 号物资控股置地 大厦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1 号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http://www.zlfund.cn/ (82)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5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3 单元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http://www.jfzinv.com/ (83)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 号楼 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 场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http://www.qiandaojr.com/ (8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 号万 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陆佳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85)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 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黄立影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6 (8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http://www.snjijin.com/ (87)上海华信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 中心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 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9 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联系人:马丹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公司网址:http://www.shhxzq.com/ (8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 号太 平金融大厦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张巍婧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89)凤凰金信(银川)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 号院朝来 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汪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7 公司网址:http://www.fengfd.com/ (90)深圳市小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瀚森大厦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瀚森大厦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俊 联系人:王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5666 公司网址:http://www.xiaoniuxcf.com/ (91)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 弄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杨徐霆 客户服务电话:95193 公司网址:http://www.tonghuafund.com/ (9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 大厦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http://www.amcfortune.com/ (9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9 号楼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张得仙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9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8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http://www.zszq.com/ (9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 号 保利广场A 座38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公司网址:http://www.tfzq.com (9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办公楼二期53 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 心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 军 联系人: 贾一夫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97)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2-2-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 华大厦F 座12 层B 法定代表人: 李振 联系人: 彭雪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http://www. kstreasur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 规的要求, 选择 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9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 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 园 8 号楼 A 栋 101-120 室、 201-222 室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电话:010-57383999 传真:010-57383966





联系人: 齐永哲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 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 洋保险大厦10 层


负责人: 朱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 吴冠雄、 李晗





联系人: 李晗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 号30 楼


负责人: 曾顺福 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电话: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文启斯、杨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分类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0 本基金根据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 额,称为 C 类基金 份额。C 类份 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 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 净值=该计算 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停 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1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与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 , 并于2014 年10 月29 日经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4 】 1135 号文 准予募集 注册。 募集期从2015 年6 月24 日至2015 年7 月21 日止, 共募集215,255,863.06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结转份额210,801.39 份) ,募集户数为210 户。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5 年 7 月23 日正式 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 期报告中 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2 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网点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进行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 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 年 8 月21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 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者认购、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以确 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3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 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 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 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 资者 在规定时间 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 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申购 款项 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投资者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 金托管人按有 关规定将 在 T+7 日(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 和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 )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者应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 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4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申购基金, 每个交易账户 首次申购A 类基金份额 的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中心 办理 的首次申购A 类份 额的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 元,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 办理的每个 交易账户 首次申购 C 类基金份 额 的单笔最 低 申购金额为 5,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 本基金 管理人电 子交易平台的最低 申购限额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赎回时, 单笔 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 份, 单个 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为100 份,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剩余基 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也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 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 数量限制 ,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5 或公告。 3、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销售费率如下所示: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A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A类基金 份额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 费用项 单笔金额 (M) 收费标准 申购费 M<50 万元 1.5% 50 万元≤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A类基金 份额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用项 持有期限(Y) 收费标准 赎回费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365 日 0.50% 365 日≤Y<730 日 0.25% Y≥730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有期少于30 日 ( 不含)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在30日以上 (含) 且少于90日 ( 不含)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日以上(含 )且少 于180日 (不含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 费用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180日以上( 含)的投资者 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投资者的 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 限为准。 (3)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6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4)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用项 持有期限(Y) 收费标准 赎回费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Y≥30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4、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 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7 基金份额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申购金 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 元, 则 投资者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60,517.30份 即: 若该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 元,可得到60,517.30 份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的赎回金 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日申请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1.5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528=152,800.00元 赎回费用 =152,800.00 ×0.50% =764.00元 赎回金额=152,800.00 -764.00 =152,036.00 元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8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10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5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2,036.00 元。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者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除外。 7、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超过基金 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 、5、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 资 者。当发生上述第 6 项、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9 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发生继续接受赎 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4 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0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当 本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且 现 金 不 足 以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 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 审慎接受、 确认赎 回申请,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1)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 者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者 未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 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述约定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区别处理。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延期的赎回申 请份额在下一开放日 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 则仍按上述规则办 理,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1 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上述 “ (1) 全额赎回”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 ”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 但少于 2 周 ( 含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布最近1 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 过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基金转换 本基金A 类和 C 类之间不开通 基金 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2 构。 本基金已于2015 年9 月14 日起开放基金 转换业务,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 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 者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于2015 年8 月21 日起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具体业务规则以相关销售机构的 业务 规则为准。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 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 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机构之间的 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3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4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和 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 前提下, 力争 为投资者获取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股票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发行的股票 ) ,债券( 国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 )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 ) 、 中小企业私募债、央 行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等 ) 、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股 票资产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为 0%-95% ;现 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权证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 财政及货币政策、 资金供需情况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以及对资本市场趋势的判断, 结合主要大类资产的相对估值, 合理确定 基金 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在中国经济结构优化、 产业结构升级或技术创新过程中成 长性确定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以及 价值 被 严重 低 估 的 传 统 行 业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投资机会。 同时, 本基金还 关注上市公司事件驱动带来的投资机会 (如资产重组、 并购 、再融资、 重大技术革新、 重大 产品创新、重大经营模式创新等 ) 。 在股票投资方面, 本基金采用 定量分析 方法和 定性分析 方法相结合的策略进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5 行 股票投资。 本基金的 股票定量分析方法 将分析各行业上市公司的估值指标 (如PE、PB、 PE/G、PS、股息 率等) 、成长性 指标 (主营业 务收入增长率、净利 润增长率、毛 利率增长率、净利润 现金保障倍数等 ) 、现金 流量指标和其他财务 指标, 从中选 出 价值相对低估 、 成长性 确定、 现金流量状况 好、 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上市 公司, 作为本基金的备选股票; 再通过分析备选股票所代表的上市公司的资产收 益率、 资产周转率等变量的时间序列, 以及通 过对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行业估值 水平、 主要竞争对手估值水平的比较, 并参考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来评估其投资价 值。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的 股票定性分析 方法采用深度 价值挖掘 和多层 面立体 投资分析 体系,并 结合基金管理 人的股票 研究平台, 多层面地分析 备选股 票 所对应的上市公司的 业务 环节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分析 上市 公司治理和公司管 理方面的优势和劣势 , 分析 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 波特五力结构 、 行业历史及 行业 变革力量。 经过严格的 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 最终确定 股票投资组合, 并适时进行 投资 组合调整 。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 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 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运用久期控制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骑乘策略、 杠杆放大策 略 等多种策略进行债券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 流动性较差。 本基金将运用 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 综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6 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选择风 险与收益相 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动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权证投资将以 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把握市场的短期 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未来, 根据市场情况, 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 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为0%-95% ; (2)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9)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7 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展开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4)、( 19) 、 (20)项另有约 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8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属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 基金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 2、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债权人或股东 权利,保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9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3、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1.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841,243.10 99.85 8 其他资产


2,768.25 0.15 9 合计





1,844,011.35





100.00


1.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1.2.1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0 1.2.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 港股通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 有贵金属。 1.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报告期内, 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 易。 1.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报告期内, 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 易。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1 1.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期 受到调查 以及处罚的情 况的说 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 罚。 1.11.2 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超出基 金合同规定 的备选股 票库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股票。 1.11.3 其他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98.96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69.2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68.25


1.11.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1.6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字 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 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的比 较: 九泰天宝混 合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成立日 -2015.12.31 4.30% 0.44% -3.77% 1.48% 8.07% -1.04% 2016.1.1 -2016.12.31 3.84% 0.08% -5.90% 0.84% 9.74% -0.76% 2017.1.1 -2017.12.31 25.56% 1.49% 12.15% 0.39% 13.41% 1.10% 2018.1.1 -2018.6.30 -5.89% 1.03% -5.96% 0.69% 0.07% 0.34% 2018.7.1 -2018.9.30 0.52% 0.31% -0.70% 0.81% 1.22% -0.50% 2018.10.1 -2018.12.31 1.04% 0.28% -6.22% 0.97% 7.26% -0.69% 九泰天宝混 合 C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成立日 -2015.12.31 0.10% 0.07% 0.77% 0.97% -0.67% -0.90% 2016.1.1 -2016.12.31 2.78% 0.07% -5.90% 0.84% 8.68% -0.77% 2017.1.1 -2017.12.31 25.91% 1.57% 12.15% 0.39% 13.76% 1.18% 2018.1.1 -2018.6.30 -5.93% 1.02% -5.96% 0.69% 0.03% 0.33% 2018.7.1 -2018.9.30 1.31% 0.33% -0.70% 0.81% 2.01% -0.48% 2018.10.1 -2018.12.31 1.04% 0.28% -6.22% 0.97% 7.26% -0.69%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4 注:2018 年 3 季度 至2018 年 底 本基金 C 类份额为 0 ,在 C 类份额为 0 期间,本 基金 C 类份 额净值暂停 计算,并 按 A 类份 额净值披 露作为参 考。


第十 二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 品种(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可转换债 券,以每日 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5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 品 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6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7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8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力原 因,或 证券 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有 关会计制度变化 、 市场规则变更等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9 第十 三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 动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利 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 单位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 金份 额之 间由 于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而 C 类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将导致在可 供分配利 润上有所不同;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反 法规 的 规定 且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无 实 质不 利影 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0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1 第十 四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 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 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至登记机构, 由登 记 机 构 代付 给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3 第十 五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4 第十 六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5 1、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6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7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8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的;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9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 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管理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由于经济环境、 产业和行业状况、 公司基本面 等方面的变化, 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 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市场风险 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基金 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 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市场利率的 变化会引起证券价格变动,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 3、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会导致其股票价 格的下跌, 或股息、 红利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 险;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 降的风险; 5、财务风险: 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 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在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 降低, 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 格将其变现而引起资产的损失或 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四、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1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 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 债券投资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六、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 带来的风险; 政策风险包括: 货币政策的变动、 财政政策的波动、 税收政策的变 动、 产业政策的变动、 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 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 价格变动, 对 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七、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3、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 会 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2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3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 年以上。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4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w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 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 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5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等 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 收益;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6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20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7 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 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8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9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 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 净值的不同,基 金收益分 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 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 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0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范围或 策略 ,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以 及对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 费 、销售服务 费和其他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1 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或在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 率; (4)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管 理人、登记 机构、销售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2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3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 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4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 情况下,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采用 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 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 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 式与现 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5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6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的事由与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8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9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 年以上。 四、争议 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 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0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九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 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 园 8 号楼 A 栋 101-120 室、 201-222 室 邮政编码:100033 电话:010-57383999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成立日期:2014 年7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4】65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间:2014 年7 月3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 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1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股票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发行的股票) ,债券( 国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 、 中小 企业私募债、央 行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等 ) 、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不 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 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 为: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 产 的 比例为 0%-95%;现金或 者到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2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权证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3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 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 19、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2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展开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4、21 、22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4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 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 易, 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5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 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选择存款银行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 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 强对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的 监督与核查,严格审 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6 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 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 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 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 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 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 督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过程中,如 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 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7 6、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投资的 受限证券登 记存管 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 未按照本协议 的约定向基 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 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前, 与基 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 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8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本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 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 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9 4、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 2、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 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 账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 托管资金账 户 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0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 身法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 户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1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 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 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2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3 (5)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 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 债,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力 原因,或 登 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有关 会计制度 变化 、 市场规则变更等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4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 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 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 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 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3)如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结果,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信息 错误(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 等) , 基金托管人在 履行正常复核程 序后仍不 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 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 3、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5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和 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 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6 日 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 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 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 门公章 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 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7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 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 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8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 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 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 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 告基金清算 报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9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 年以上。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0 第二十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 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 服务项目。 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 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 包括电话呼 叫中心 或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 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 (http://www.jtamc.com/) 查阅 交易 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向 基金管理 人 客户服务 中心订制 电子邮件或 短信形式 的 交易对账单。


交易账单 的 查阅和订制具体方法可参见 基 金 管理 人 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 询。


三、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 呼叫中心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四、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如 下电话:400-628-0606( 免 长途话费 ) 。投资 者如果认为 自己 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 《 基金合同》 的具体内容, 也可拨打上述电 话详询。 传真:010-57383866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 http://www.jtamc.com /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1 电子信箱:service@jtamc.com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2 第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新 增东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 销售 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 报 刊和公司网 站 2018-07-27


九泰天宝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8 年 半年 度 报告 公司网站 2018-08-25


九泰天宝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8 年 半年 度 报告摘要 证监会指定 报 刊和公司网 站 2018-08-25


九泰天宝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 新 公司网站 2018-09-06


九泰天宝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 新摘要 证监会指定 报 刊和公司网 站 2018-09-06


九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 销 售机 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 报 刊和公司网 站 2018-09-21


九泰天宝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8 年第 3 季 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 报 刊和公司网 站 2018-10-26


关于九泰天 宝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变更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 报 刊和公司网 站 2018-11-02


九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提 请投资者 及时更新 身份 信息及非自 然人客户 及时登记 受益所有 人信息的 公告 证监会指定 报 刊和公司网 站 2018-11-15


关于九泰天 宝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变更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 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8-12-17


九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与销 售机 构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 报 刊和公司网 站 2018-12-19


九泰基金 2018 年12 月31 日基 金资产净 值公告 公司网站 2018-12-31


九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销 售机 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 报 刊和公司网 站 2019-01-18


九泰天宝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8 年第 4 季 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 报 刊和公司网 站 2019-01-21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3 第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 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 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 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者也 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九泰 天宝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4 第二十四部 分 备 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准予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九泰 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证监会要求的 其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九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