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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中证基建工程指数A(005223)

广发中证基建工程指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3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 中证基 建 工程指 数 型发起 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九年三月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7年8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49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广发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广发中证 基建工程” ) 为股票 型基金, 其风险和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中证基建工程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 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对中证基建工程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90%, 投资标的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 投资者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与《基 金合同》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 于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2月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18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4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8 第 六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58 第 七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 59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69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 79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81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83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88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90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93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94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100 第 十七 部 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104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06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21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38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40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41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42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及《广发中证基建工程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中 证基建工程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 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广发中证基 建工程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广发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 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 四次会 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港口法>等 七部 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 16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 构投资 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发 售基 金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 售机构 :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 记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 额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 记机构 :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为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 金账户 :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财 产清算 完毕 ,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 购: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0 、赎 回: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 金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的操作 43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 额赎回 :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 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资所 得红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买 卖证 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过程 51 、标的指数:指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2 、发 起式基 金: 指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有关 规定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股东、 基金 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3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 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 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54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摆 动定价 机制 :指 当开放 式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赎 回时, 通过 调整 基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冲 击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 况 1、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 邱春杨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分 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 9.458 %和7.881 %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 先生 :董事 长, 博士, 高级 经济师 。兼 任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执行董 事、党 委书记 ,中 证机 构间报 价系统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长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第六 届理 事会 兼职副 会长,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第四届 理事 会理 事,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第 二届监 事会监 事, 中国 上市公 司协会 第二 届理 事会兼 职副会 长, 亚洲 金融合 作协会 理事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协会 道德 准则委 员会委 员, 广东 金融学 会副会 长, 广东 省预防 腐败工 作专 家咨 询委员 会财政 金融 运行 规范组 成员。 曾任 财政 部条法 司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经济开 发信 托投 资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主 任、总 经理助 理, 中共 中央金 融工作 委员 会监 事会工 作部副 部长 ,中 国银河 证券有 限公 司监 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 先生 :副董 事长 ,学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国 际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中国基 金业 协会 创新与 战略发 展专 业委 7 员会委 员、资 产管 理业 务专业 委员会 委员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 届上 诉复核 委员会 委员 。曾 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 孙晓燕 女士 :董事 ,硕 士,现 任广 发证券 执行 董事、 副总 经理、 财务 总监, 兼任 广发控 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投资 自营 部副 总经理,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财务 总监 、副 总经理,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财务 部总 经理 ,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戈俊先 生: 董事,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现 任烽 火通信 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兼 任南京 烽火星 空通信 发展 有限 公司董 事。曾 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经理助 理、 财务 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 女士 :董事 ,硕 士,现 任深 圳香江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南方香 江 集 团董事 长、总 经理, 香江 集团 有限公 司总裁 、深 圳市 金海马 实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 任全 国政 协委员 ,全国 妇联 常委 ,中国 女企业 家协 会副 会长, 广东省 妇联 副主 席,广 东省工 商联 副主 席,广 东省女 企业 家协 会会长 ,香江 社会 救助 基金会 主席, 深圳 市深 商控股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广东 南粤 银行 董事, 深圳龙 岗国 安村 镇银行 董事。 曾任 深圳 市前海 香江金 融控 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 女士 :董事 ,硕 士,副 主任 药师, 现任 康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常务副 总经理 ,兼任 世界 中联 中药饮 片质量 专业 委员 会副会 长、国 家中 医药 管理局 对外交 流合 作专 家咨询 委员会 委员 、中 国中药 协会中 药饮 片专 业委员 会专家 ,全 国中 药标准 化技术 委员 会委 员,全 国制药 装备 标准 化技术 委员会 中药 炮制 机械分 技术委 员会 副主 任委员 ,国家 中医 药行 业特有 工种职 业技 能鉴 定工作 中药炮 制与 配置 工专业 专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员 ,广东 省中 药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中华 联合 保险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常务副 总经 理、集 团机关 党委书 记, 兼任 保监会 行业风 险评 估专 家。曾 任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荆 襄支公 司经 理、 湖北省 分公司 国际 保险 部党组 书记、 总经 理、 汉口分 公司党 委书 记、 总经理 ,太平 保险 有限 公 司市 场部总 经理 、湖 北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 经理、 助理总 经理 、副 总经理 兼董事 会秘 书, 阳光财 产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阳 光保 险集 团执行 委员会 委员 ,中 华联合 财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宁波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学术 委员 会主任 ,复 旦大学 8 兼职教 授,浙 江合 创律 师事务 所兼职 律师 。曾 任复旦 大学教 授、 法律 系副主 任、法 学院 副院 长,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海鑫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 学商学 院博 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国会 计教 授会理 事、东 北地 区高 校财务 与会计 教师 联合 会常务 理事、 辽宁 省生 产力学 会副理 事长 、东 北制药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 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 生: 监事会 主席 ,硕士 ,经 济师。 曾任 广东物 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科 长, 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 女士 :股东 监事 ,硕士 ,高 级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 科技金 融创 新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工会 主席、 副总 经理 。曾任 广州科 技房 地产 开发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广州屈 臣氏公 司行 政主 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 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 先生 :职工 监事 ,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 先生 :职工 监事 ,学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中央 交易 部交易 员。 曾任广 州新太 科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工程 师,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工 程师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 士: 职工监 事, 硕士,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营销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曾任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总经 理助 理, 营销服 务部总 经理 助理 ,产品 营销管 理部 总经 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先生 :总经 理, 学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中国 基金 业协会 创新与 战略 发展 专业委 员会委 员, 资产 管理业 务专业 委员 会委 员,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第 四届上 诉复核 委员 会委 员。曾 任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投资 银行 部常 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9 易阳方 先生 :常务 副总 经理, 硕士 。兼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广发 创新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曾 任广 发证 券投资 自营部 副经 理,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发行 审核委 员会 发行 审核委 员,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总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理 ,广 发聚 富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广 发制 造业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 鑫享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稳裕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聚丰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鑫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广发转 型升级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 生: 副总经 理, 硕士,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荣臣 集团 市场部 经理 、广发 证券 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第 六届 创业板 发行审 核委 员会 兼职委员。 邱春杨 先生 :督察 长, 博士。 曾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机构理 财部 副总经 理、 金融工 程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高 级工程 师。 兼任广 东证 券期货 业协 会副会 长及 发展委 员会委 员。曾 在水 利部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工作 , 历任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 女士 :副总 经理 ,硕士 ,兼 任广发 国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曾任 中国农 业科学 院助理 研究 员, 中国证 监会培 训中 心、 监察局 科员, 基金 监管 部副处 长及处 长, 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 士: 副总经 理, 硕士。 兼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投 资总监 、广 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广 发鑫裕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广发 集裕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曾 在施耐 德电 气公 司、中 国银河 证券 、中 国人保 资产管 理公 司、 工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和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历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总经理 ,广 发聚 盛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 发安宏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安 富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广 发集 安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广 发集 鑫债 10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集 丰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 集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凡先 生: 副总经 理, 博士。 曾在 财政部 、全 国社保 基金 理事会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工作。 4、基金经理 霍华明 先生 ,理学 硕士 ,持有 中国 证券投 资基 金业从 业证 书。曾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注册 登记 部核算 专员 、数量 投资 部数据 分析 员、ETF 基金 助理兼 研 究员。 现任 广发中 证全 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4 月20 日起任职) 、 广发中 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4 月20 日起任职) 、 广 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4 月 20 日起任职)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7 年4 月20 日起任职) 、 广发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任职) 、广发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4 月19 日起任职) 、 广发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8 年 4 月19 日起任职) 。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 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 价值 投资部 总经理 傅友 兴先 生、成 长投资 部总 经理 刘格菘 先生和 策略 投资 部副总 经理李 巍先 生等 成员组 成,朱 平先 生担 任投委 会主席 。基 金管 理人固 定收益 投委 会由 副总经 理张芊 女士 、债 券投资 部总经 理谢 军先 生、现 金投资 部总 经理 温秀娟 女士、 债券 投资 部副总 经理代 宇女 士和 固 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韩晟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经 理的 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违 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12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 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包 括内 部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规 章等 。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对各 项基 本管 理制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控 制大纲 明确 了内 部控制 目标和 原则 、内 部控制 组织体 系、 内部 控制制 度体系 、内 部控 制环境 、内部 控制 措施 等。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控 制制度 、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基金 绩效 评估考 核制度 、集 中交 易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信息 系统管 理制度 、员 工保 密制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部 门业务 规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础 上, 对各 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 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 立以 各岗位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防 线。 各岗位 均制 定明确 的岗 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13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合规风控部 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 实 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 防线。 合规 风控 部门属 于内核 部门 ,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和业 务活 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14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本情 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 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5 月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7 年英国 《银行家》 杂 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 交通银行一级 资本位列第 11 位,较上年上升 2 位;根据 2017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 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71 位。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3915.37 亿元。2018 年1-9 月, 交 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73.04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 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现有员 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 银行的 从业 经验 ,具备 基金从 业资 格, 以及经 济师、 会计 师、 工程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技 术职称 ,员 工的 学历层 次较高 ,专 业分 布合理 ,职业 技能 优良 ,职业 道德素 质过 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 基 金托 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15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 年 2 月起 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1 月起任 本行执行董事。2013 年11 月至2018 年2 月 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2013 年10 月至2018 年1 月任本行行长 ;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董事、 总经理; 2005 年8 月至2010 年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 2004 年 9 月至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2004 年9 月任本行董事、 行长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 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 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 年8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2014 年7 月至2016 年11 月任 中国银行副行长,2016 年12 月至2018 年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 其中:2015 年 10 月至2018 年6 月兼任中银香港 (控股) 有 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9 月至 2018 年6 月 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信贷审 批部副 总经 理、 风险监 控部总 经理 、授 信管理 部总经 理、 湖北 省分行 行长、 风险 管理 部总经理; 1988 年7 月至2003 年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 岳 阳市中心支行、 岳阳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 任先生 1988 年于清 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 年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 历任 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2007 年 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 处长助理、 副处长, 会计结算部 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 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84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 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 R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品。


16 四、 托 管业 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守 国家 法律法 规、 行业规 章及 行内相 关管 理规定 ,加 强内部 管理 ,保证 托管中 心业务 规章 的健 全和各 项规章 的贯 彻执 行,通 过对各 种风 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托管 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 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 项业务 、各 个部 门和各 级人员 ,并 渗透 到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 托管 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 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 托管 中心贯彻适当授权、 相 互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 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 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 托管中 心在岗位、 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 学合理 的内 部控 制决策 机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通过 行之 有效的 控制流 程、 控 制 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 托管 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 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商 业银行 法》 等法律 法规 ,托管 中心 制定了 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 《交 通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系 统建设 管理 办 法》 、 《交 通银行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制 度》 、 《交 通银行 资产托 管业务 商业 秘密 管理规 定》 、 《交 通银行 资产托 管业务 从业 人员 行为规 范》 、 《交 通银行 资产托 管业务 档案 管理 暂行办 法》等 ,并 根据 市场变 化和基 金业 务的 发展不 断加以 完善 。做 到业务 分工合 理, 技术 系统规 范管理 ,业 务管 理制度 化,核 心作 业区 实行封 闭管理 ,有 关信 17 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 的风险 控制 管理 ,聘请 国际著 名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金 托管 业务 运行进 行国际 标准 的内 部控制评审。 五、 托 管人 对管理 人运 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和有关 证券 法规 的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比 例、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 申购资 金的 到账 与赎回 资金的 划付 、基 金收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 行作 为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等有 关证券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行为 ,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予以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对 交通 银行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及 时纠正 的,交 通银 行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 其 他事 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银 行及 其负责 资产 托管业 务的 高级管 理人 员 无重 大违 法违规 行为 ,未受 到中国 人民银 行、 中国 证监会 、中国 银保 监会 及其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负责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18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北楼 11 层 1101 单元 (电梯楼层 12 层 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销售机构 (1)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19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3)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4)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5)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6)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7)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8)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21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9)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10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1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22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12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13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14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15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23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16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7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8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24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 传真:021-68865680 公司网站:www.xcsc.com (20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21 )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 川县腾飞大道 1 号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联系电话:010-83991719 业务传真: (010)66412537 客服热线:95385 公司网址:www.grzq.com (22 )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层


25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电话:021-80295888 客服热线: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23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24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25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26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27 )名称:佳泓(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 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010-88580321 公司网址:www.jiahongfunds.com (28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29 )名称: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7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褚琦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业务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热线:010-59013842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0 )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31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32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28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858244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33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34 )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35 )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29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36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37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38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95352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30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39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40 )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41 )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联系电话:0371-85517710 客服热线:95186 公司网址:www.zybank.com.cn


31 (42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43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44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45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32 联系人: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46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47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8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33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9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0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51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52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 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34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202


业务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53 )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54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55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3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6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57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58) 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59 )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36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联系电话: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60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1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62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37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63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4)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65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66)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8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67 )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68 )名称: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热线: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69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39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70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71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72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73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 根上街95 号 客服电话:95310


4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74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75 )名称: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厅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联系人:彭莲 公司网站:www.lxsec.com (76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77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41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78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79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80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95396


42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81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82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83 )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公司网站:www.wlzq.cn (84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43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85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86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87 )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联系电话:0851-88405606/18585196880 业务传真:0851-88405599 客服热线:0851-88235678 公司网址:www.urainf.com


44 (88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89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 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杨华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90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91 )名称: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45 法定代表人:肖寒 联系人:廖雪 联系电话:0757-86266566 业务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热线:96138 公司网址:www.nanhaibank.com (92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93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94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46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95 )名称: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96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97 )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98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7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99 )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姜颖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00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01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48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02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03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04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49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05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电话:4008365365-9 公司网址:www.Fund.licai.com (106 )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7 )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08 )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17 楼1704 室


50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公司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号码: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09 )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 A 区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10 )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021-63898427 电话:徐璐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111 )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51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12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13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114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52 (115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116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17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118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53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119 )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120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121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54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22) 公司名称: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联系人:余舟 联系电话:0573-82080201 业务传真:0573-82080262 客服热线:96528 公司网址:http://www.jxccb.com/ (123) 公司名称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1 幢1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 9 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 :杨琳 联系电话:010-61952702 业务传真 :010-61951007 公司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124) 公司名称: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戴妮 联系电话:13681779682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xzsec.com (125) 名称: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55 联系人:茅旦青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业务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热线: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126) 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2 号嘉信大厦 1-2 楼部分和5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020-38173635 业务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热线:400-830-8001 公司网址:www.ghbank.com.cn (127) 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客服电话:400-83-96699 (全国) ,020-96699(广州) 联系人: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公司网站:www.gzcb.com.cn (128)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3、其他 销售机构


56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销售机构或销售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合 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 层、10 层 负责人: 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 020 -37181388 经办律师: 刘智、杨琳 联系人: 刘智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法人代表: 毛鞍宁 联系人: 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57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赵雅、李明明


58 第 六部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8 年 2 月1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 二、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资 金数额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三 年后继 续存 续的, 连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六 十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 金的 自动终 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若 届时的 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规定 发生 变化 ,上述 终止规 定 被 取消 、更改 或补充 时, 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59 第 七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一、 申 购与 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销售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 商 业 银 行 或 其 他 机 构 的 营 业 网 点 。 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60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通过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 机构网 点公告 。各 基金 代理销 售机构 有不 同规 定的,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办 理上述 业务 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 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 投资者 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机构 有权将 全部剩 余份 额自 动赎回 。各基 金代 理销 售机构 有不同 规定 的, 投资者 在该销 售机 构办 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具 体规 定请 参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61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申 购款 项,申 购成 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 赎 回时或 本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他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销 售机构 对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生 效,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 回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准 。对 于申 购、赎 回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因投 资者怠 于履 行该 项查询 等各项 义务 ,致 使其相 关权益 受损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不承 担由此 造成的 损失 或不 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 1、 申购费率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00%


50 万元≤M<100 万元 0.7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0%


62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本基 金 A 类份 额的 申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本基金 A 类、C 类 基金份额采取相同的赎回费率结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1 天≤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10% N≥30 天 0 其中, 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 费方式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对 基金投 资者 适当 调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转换费率以及销售服务费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63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00%)=9,900.99 元 申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申购份额=9,900.99/1.0500=9,429.5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1.0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9,429.51 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50,000 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将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2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10% = 121.3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121.30=121,178.7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20 天,假设赎回当 日 A 类或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121,178.7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别基 64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份 ,上 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 计算错误或发布 65 异常时。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 、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66 额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对 于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超 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进行延 期办 理; 对于其 余当日 非自 动延 期办理 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日 可确 认的 赎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确认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的 ,基 金管理 人 有权对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过 该比例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实施延 期办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或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 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 暂停 赎回: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67 必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 二、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 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或 本基 金中的 某一类 别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或 其他类 别份额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 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 四、 基 金份 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监 68 会认可 的交易 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请 并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金 份额的 过户 登记 。 基金管 理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转 让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五、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基 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 基 金的 冻结与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69 第 八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 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 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力 求实现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标的 指数即 中证 基建工 程指 数的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此 外, 为更好 地实现 投资目 标, 本基 金可少 量投资 于非 成份 股(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权证、 股指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本基 金的 股票资 产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和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 产的 90%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为被动管理的指 数型基金,在正常情况 下,力争将本基金净值 增长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 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以 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 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构建基 金股票 投资 组合 为 原则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投 资。股 票在 投资 组合中 的权重 原则 上将 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以拟合标的指数的业绩表现。


对无法严格按照标的指 数进行复制的情况,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 情况,结合经验判 断,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一)资产配置策略


70 本基金原则上将不低于 9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基 金管 理人 将主要 以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为基 础,综 合考 虑跟 踪效果 、操作 风险 、投 资可行 性等因 素构 建投 资组合 ,并根 据基 金资 产规模 、日常 申购 赎回 情况、 市场流 动性 以及 股票市 场交易 特性 等情 况,对 投资组 合进 行优 化调整 ,以力 争实 现对 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二)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的指 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 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 据基准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 重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调 整。股 票在 投资 组合中 的权重 原则 上将 根据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的变动 进行 相应 调整, 以拟合 标的 指数 的业绩 表现。 但若 出现 较为特 殊的情 况( 例如 成分股 流动性 不足 、成 份股投 资受限 、成 分股 长期停 牌、成 分股 发生 变更、 成分股 公司 行为 等) , 或受基金规模而投资受限,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 带来影 响等其 他原 因导 致无法 有效复 制和 跟踪 标的指 数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适当变通和调整,力争降低跟踪误差。 此外, 对于其他无法严格按照标的指数进行复制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经验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2、股票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 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 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 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 时,本基金将根据 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申购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其他调整


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若因其出现停牌限制、 存在严重的流动性困难 、或者财务风险较 大、 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的司法诉讼、 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被市场操纵等情形时, 71 本 基金 可以不 投资 该成 份股, 而用备 选股 、甚 至现金 来代替 ,也 可以 选择与 其行业 相近 、定 价特征类似或者收益率相关性较高的其它股票来代替。 (三)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 要,本基金将投资于流 动性较好的国债、 央行票 据等债 券, 保证 基金资 产流动 性, 提高 基金资 产的投 资收 益。 本基金 将根据 宏观 经济 形势、 货币政 策、 证券 市场变 化等分 析判 断未 来利率 变化, 结合 债券 定价技 术,进 行个 券选 择。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 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 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 的原则,以套期保 值为目 的,主 要采 用流 动 性好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约 ,通过 对现 货和 期货市 场运行 趋势 的研 究,结 合股指 期货 定价 模型寻 求其合 理估 值水 平,与 现货资 产进 行匹 配,通 过多头 或空 头套 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运用股指期货的情形主要包括: 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 申购赎 回等 ;对 冲因其 他原因 导致 无法 有效跟 踪标的 指数 的风 险;利 用金融 衍生 品的 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有效跟踪对标的指数的目的。 (五)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 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 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有利于提高基金 资产的投资效 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贷款 支持证券 (MBS)等 证券品 种。本 基金 将重 点对市 场利率 、发 行条 款、支 持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偿 还率 、风 险补偿 收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影 响资产 支持 证券 价值的 因素进 行分 析, 并辅助 采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基建 工程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5%。 由于本 基金 为被动 投资 的指数 基金 ,跟踪 标的 为中证 基建 工程指 数, 因此本 基金 采用上 述业绩比较基准。


72 如果中 证基 建工程 指数 被停止 编制 及发布 ,或 中证基 建工 程指数 由其 他指数 替代 (单纯 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基建工程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变更 基金的 标的 指数 和业绩 比较基 准, 并在 变更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五、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基 金, 风险与 收益 高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金 与货 币市场 基金 。本基 金为指 数型基 金, 主要 采用完 全复制 法跟 踪标 的指数 的表现 ,具 有与 标的指 数,以 及标 的指 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本基金若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 应当符合下 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在任 何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3 8、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0、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 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 2、11、14、15 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整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动 性限制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在 上述 期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或取消 限制 的,在 不改变 基金投 资目 标、 不改变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条 件下, 本基 金可 根据法 律法规 规定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作出调整。


74 七、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 未 来条 件许可 情况 下的基 金模 式转换 本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条件 成熟时 另行 安排在 证券 交易所 场内 接受基 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和上 市交易 ,使本 基金 转型 为同一 标的指 数的 上市 型开放 式基金 (LOF ) , 其场内 申购赎 回、 上市 交易、 注册登 记、 收益 分配等 场内业 务规 则遵 循本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届 时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须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提前公告。 若将来 本基 金管理 人推 出同一 标的 指数的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金 (ETF ) , 则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使本 基金采 取 ETF 联接基 金模式 并相 应修改 《基 金合同 》 , 届时无 须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九、 基 金投 资组合 报告


75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9 年 3 月 1 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16,333,865.52 93.67 其中:股票 216,333,865.52 93.6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金合计 13,739,424.59 5.95 7 其他各项资产 877,040.11 0.38 8 合计 230,950,330.22 100.00 ( 二)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76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138,989.32 0.50 C 制造业 66,039.50 0.0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203,650,918.30 88.9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50,145.80 0.0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571,775.10 1.1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855,997.50 3.8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16,333,865.52 94.48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 三)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77 资产净 值比例 ( %) 1 601390 中国中铁 3,151,715 22,030,487.85 9.62 2 601668 中国建筑 3,826,640 21,811,848.00 9.53 3 601186 中国铁建 1,997,300 21,710,651.00 9.48 4 601669 中国电建 3,185,376 15,480,927.36 6.76 5 601800 中国交建 1,222,557 13,765,991.82 6.01 6 601618 中国中冶 3,717,566 11,561,630.26 5.05 7 600068 葛洲坝 1,438,073 9,088,621.36 3.97 8 600170 上海建工 2,317,815 7,022,979.45 3.07 9 002081 金螳螂 825,549 6,686,946.90 2.92 10 600820 隧道股份 981,800 6,146,068.00 2.68 ( 四) 报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五)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六)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贵 金属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 八)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8 ( 九)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 十)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 十一 )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 他各 项资产 构成 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于转 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票中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85,040.7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0,112.4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276.61 5 应收申购款 748,610.3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77,040.11


79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1、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1)广发中证基建工程指数 A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25.19% 1.41% -31.02% 1.35% 5.83% 0.06% (2)广发中证基建工程指数 C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25.29% 1.41% -31.02% 1.35% 5.73% 0.06% 注: (1)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基建工程指数收益率 ×9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5% 。 (2)业绩比较基准是根据基金合同关于资产配置比例的规定构建的。 2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以来 基 金累 计净值 增长 率变动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 比较 广发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80 (2018 年2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 (1 ) 广发中证基建工程指数 A: (2) 广发中证基建工程指数 C: 注: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 2018 年2 月1 日,至披露时点本基金成立未满一年。


(2)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 81 金合同有关规定。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82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83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股 指期 货合约 、债 券和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84 所含债 券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 公 布 。由 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四 、估 值程序


85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服务机构、 或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损 失的 ,过 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86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87 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8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分 配基 准日每 份基 金份额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1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配 收益将 有所 不同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89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90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91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2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 付。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用 于支 付销售 机构 佣金、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行销 广告费 、促 销活动 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费等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发展 情况 下调 销售服 务费率 或为 促进 销售特定时间内对销售服务费率进行打折优惠。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 期间的上述费用。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基 金, 需根据 与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签 署的 指数许 可使 用协议 的约 定向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支 付指 数许可 使用 费。指 数许 可使用 费按 前一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02% 的 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1 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 例计算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的支 付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付 指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前 十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中证 指 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上述 指数 许可使 用协 议约定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的费 率、 计算方 法及 其他相 关条 款发生 92 变更, 本条款 将相 应变 更,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按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5-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 出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并参 照行业 惯例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 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根据基 金发 展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率 和基金 托管 费等 相关费 率;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下 调销售 服务费 率或 为促 进销售特定时间内对销售服务费率进行打折优惠。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93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或双 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4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相关法 律对 信息 披 露的 方式、 登载 媒介、 报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变 化时 ,本 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9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96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 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97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98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8、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明 细。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等 文件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99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各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介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金 信息 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况。


100 第十 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 险是 指证券 市场 价格因 受各 种因素 (如 政策因 素、 经济周 期波 动、利 率因 素、投 资者心 理等) 的影 响而 引起的 波动, 对本 基金 资产产 生潜在 风险 。本 基金作 为指数 基金 ,基 金收益 率的变 动与 标的 指数的 变动高 度一 致, 当标的 指数因 市场 原因 出现大 幅下跌 时, 会造 成基金净值相应下跌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 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指数投资相关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的 价格 可能受 到政 治因素 、经 济因素 、上 市公司 经营 状况、 投资 者心理 和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动 ,导 致指 数波动 ,从而 使基 金收 益水平 发生变 化, 产生 风险。 (2)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基 金投 资过程 中的 证券交 易成 本、基 金管 理费和 托管 费的存 在以 及其它 因素 , 使基 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如下: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具体请 参见 基金合 同“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和本 招募 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101 投资者应当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标的 指数即 中证 基建工 程指 数的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股 票资 产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中投 资于 标的 指数成 份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资 产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的 90% ;本 基 金为被 动管 理的指 数型 基金, 主要 采用完 全复 制法跟 踪标 的指数 ,以 完全按 照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组 成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股 票投资 组合 为原 则,进 行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股票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原则上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在满足 组合流 动性 需求 的同时 ,尽量 减小 基金 净值的 波动; 本基 金投 资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计 占比, 将严 格遵 守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比例限 制。本 基金 符合 组合管 理、分 散投 资的 监管原则。因此,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3)巨 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③摆动定价; ④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在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的 前提 下,可 依照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综合运 用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赎 回申 请等进 行适度 调整 ,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的 部分或 全部 赎回申 请可 能被拒 绝, 同时投 资人 完成基 金赎 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 参见 基金合 同“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中的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02 投资人 具体 请参见 基金 合同“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中 的“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还对持有期限少于 7 天的投资者收取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⑤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中的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没 有可供 参考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同时 赎回申 请可 能被延 期办 理或被 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⑥摆动定价 当本基 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当 基金 采用摆 动定价 时, 投资 者申购 或赎回 基金 份额 时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将 会根据 投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成 本而进 行调 整, 使得市 场的冲 击成 本能 够分配 给实际 申购 、赎 回的投 资者, 从而 减少 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不利影 响, 确保 投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标的 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 在股指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 合约品种差异造 成的风险。 合约品种差 异造成的风险, 是指类 似的合约品种, 在 相 同因素 的影响 下, 价格 变动不 同。表 现为 两种 情况:1 )价 格变 动的 方向相 反;2 )价 格变 动 的幅度 不同。 类似 合约 品种的 价格, 在相 同因 素作用 下变动 幅度 上的 差异, 也构成 了合 约品 种差异的风险。 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资 产支 持证券 ,可 能会面 临资 产支持 证券 特有的 信用 风险、 利率 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以及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103 7、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04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后 方可执 行,通 过之 日起 五个工 作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自 决议 生效 后两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终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105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流通受限证券的处理情况适 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 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6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设立日期: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6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7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8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 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9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 3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10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因审 计、法 律等 外部 专业顾 问提供 的情 况除 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11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不同 ,基金 收益分 配的 金额 以及参 与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分配 的数 量将 可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 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112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113 事项。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和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6)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标的指数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114 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115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 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或者第 2 款第 (3) 116 项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 络、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进 行表决 ,具 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 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117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118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凡 是 直接 引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报 监管 机关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9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终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流通受限证券的处理情况适 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120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 处理 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121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联系人:邱春杨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 3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王菁 电


话:95559


122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标的 指数即 中证 基建工 程指 数的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此 外, 为更好 地实现 投资目 标, 本基 金可少 量投资 于非 成份 股(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权证、 股指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本基 金的 股票资 产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和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的 90%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23 6)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其 中,有 价证券 指股 票、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约定;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0)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 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4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 (2) 、 (11) 、 (14) 、 (15) 项规定的情形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调整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流动 性限 制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或取消 限制 的,在 不改变 基金投 资目 标、 不改变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条 件下, 本基 金可 根据法 律法规 规定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作出调整。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125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时面 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 话或书 面回 函确 认,新 名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当日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 方在相 关协 议签 署、账 户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账 目核 对、 到期兑 付、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书 的开 立、 传递、 保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以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 复核相关协议、 账 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26 2)流 通受 限证券,包 括 由《上 市公 司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回 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 的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认 收到上述资料。


4)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要 求的有关 书面信 息,包 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准 文件 、发 行证券 数量、 发行 价格 、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人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其 他 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认、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未 127 经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制 在宣传 推介 材料 上,则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 查,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反 馈,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有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三、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 管人 的业 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责 的情 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立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户 ,是否 及时 、准 确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 否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是 否按 照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产 、未 执行或 128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的,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对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 基 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 货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和 独 立 。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 基金 资产没 有到达 基金 银行 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 基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中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日 出具相 关证 明文 件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29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 人 民银行 规定计 息。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管 人制作 、保 管和 使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支 付赎 回金 额、支 付基金 收益 ,均 需通过 本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银 行存款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申 请开 通本基 金银 行账户 的企 业网上 银行 业务进 行资 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 )办 理 托 管 资 产 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管 理应符 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票 据法 》 、 《 《人民 币银行 结算账 户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 理暂行 条例实 施细则 》 、 《人民 币利率 管理规 定 》 、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 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证 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 金账户 即资金 交收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金 的结 算。 基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托管人 处开 立基 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 金账 户,基 金托管 人代 表所 托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一级法 人清 算工 作,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协 助。结 算备 付金 、证券 结算保 证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规 定和基 金托管 人为 履行 结算参 与人的 义务 所制 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130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及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司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并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券 及资 金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申请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管 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用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期 货公司 三方 签订的 《金 融期货 投资 操作备 忘录 》约定 开立相关期货账户。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本基 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保 管,相 关业 务程 序另有 限制除 外。 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尽可 能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权 业务 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3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 关于 证券投资 基金执 行<企 业会 计准 则>估 值业务 及份 额净 值计价 有关事 项的 通知 》及其 他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以 约定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后,将 复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 券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132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 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 净值 计算错 误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先行 支付赔 偿金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中估值方法的 第 1-8 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 133 成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 的,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就 实际 向投 资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按 照管 理费 率和托 管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 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 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行 ;如 果行业 有通行 做法,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益 的前提 下, 双方 应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 册, 对双 方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财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必须及 时查明 原因 并纠 正,确 保核对 一致 。若 当日核 对不符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 134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 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 公 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对于 季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等定期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在上 述监管 部门 规定 的时间 内完成 编制 、复 核及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前 就相 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财 务报 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或 年度 报告复 核完 毕后, 可以 出具复 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 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负责 编制和 保管 ,并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一)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 易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 135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 述约定 时间 外,如 果确 因业务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商 议一 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适 用法 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基 金托 管协议 而产 生的或 与本 本基金 托管 协议有 关的 一切争 议,应 通过友 好协 商或 者调解 解决。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不愿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或者 协商 、调 解不成 的,任 何一 方当 事人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的地 点在 上海 市,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并对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 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36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登 记 机构、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37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138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注册 登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在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销售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 易对 账单分 为季 度对账 单和 年度对 账单 ,记录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最近 一季 度或一 年内所 有申购 、赎 回等 交易发 生的时 间、 金额 、数量 、价格 以及 当前 账户的 余额等 。季 度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 账单 在每年 度结 束 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对 所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书面或 电子 邮件形 式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中心 (包 括电话 呼叫 中心和 网站 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139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 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 途费)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40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增加嘉兴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01-28 关于增加百度百盈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12-20 关于增加西藏东方财富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 告 2018-12-17 关于增加中民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12-13 关于增加华兴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11-14 关于增加广州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10-26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银行为广发中证基建 工程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9-03


141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42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注册广 发中 证基建 工程 指数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 广发 中证基 建工 程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中证基 建工 程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