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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军民融合精选A(004926)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 航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中 航 军民 融 合 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 中 航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 交 通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二 零 一九 年三 月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重 要 提 示 】
本 基 金 于 2 0 1 7 年 6 月 2 9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证 监
许 可 [ 2 0 1 7 ] 1 0 7 7 号 文 注 册 募 集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市 场 前 景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积 极 管 理 风 险 , 某 一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投 资 品 种 包 含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 一 般 情 况 下 , 交 易 不 活 跃 , 潜 在 较 大 流 动 性 风 险 。 当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质 量 恶 化 时 ,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 限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由 此 可 能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更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和 损 失 。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但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等 风 险 水 平 的 投
资 品 种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之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谨 慎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 0 % , 但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 过 5 0 % 的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9 年 2 月 9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8
年 1 2 月 3 1 日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 部分 绪言 ............................ ................................................................................ 1
第二 部分 释义 ............................ ................................................................................ 2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 ................................................................................ 6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 .............................................................................. 12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 16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 .............................................................................. 26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29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30
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 39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 .............................................................................. 49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 52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 53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 57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 58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60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61
第十 七部 分 风险 揭示 ................ .............................................................................. 66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终 止与清 算 .............................................................................. 70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72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84
第二 十一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99
第二 十二 部分 其它 应披 露的事 项 ........................................................................ 101
第二 十三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102
第二 十四 部分 备查 文件 ............ ............................................................................ 103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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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绪 言
《 中 航 军 民 融 合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以 及 《 中 航 军 民 融 合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中 航 军 民 融 合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中 航 军 民 融 合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或 “ 本 基 金 ” )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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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中 航 军 民 融 合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中 航 军 民 融 合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中 航 军 民 融 合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中 航 军 民 融 合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中 航 军 民 融 合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经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 2 0 1 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 并 经 2 0 1 5 年 4 月 2 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3 月 1 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7 年 8 月 3 1 日 颁 布 、 同 年 1 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4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5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7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 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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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 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 0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 3 、 销 售 机 构 : 指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 4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 5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 6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 7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2 8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2 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 0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 1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 2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 3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 4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3 5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 6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 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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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8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 9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0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 1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2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 3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 4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4 5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 6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4 7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4 8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4 9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 0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5 1 、 基 金 份 额 的 类 别 : 指 本 基 金 根 据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5 2 、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时 收 取 前 端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 但 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5 3 、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前 端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 且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5 4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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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5 5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开 放 式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5 6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5 7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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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7 8 、 8 0 号 1 1 层 1 1 0 1 内 1 1 0 5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7 8 、 8 0 号 1 1 层 1 1 0 1 内 1 1 0 5 室
设 立 日 期 : 2 0 1 6 年 6 月 1 6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正 华
联 系 人 : 周 嘉 夫
电 话 : 0 1 0 - 5 0 8 6 7 2 0 1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 0 1 6 ] 1 2 4 9 号 文 批 准 设 立 。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1 0 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股
东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以 及 选 举 和 更 换 董 事 、 监 事 等 事 宜 。 公 司 章 程 中 明 确 公 司 股 东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干 预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运 作 。
董 事 会 为 公 司 的 决 策 机 构 , 对 股 东 负 责 , 并 向 股 东 汇 报 。 公 司 董 事 会 由 6 名 董 事 组 成 ,
其 中 4 名 为 独 立 董 事 。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董 事 会 行 使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规 定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策 权 、 对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的 制 定 权 和 对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的 聘 任 和 解 聘 。
公 司 设 1 名 监 事 会 主 席 , 2 名 职 工 监 事 。 监 事 向 股 东 负 责 , 主 要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并 监
督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尽 职 情 况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董 事 会 成 员
洪 正 华 先 生 , 董 事 长 , 1 9 6 6 年 1 月 出 生 , 中 国 国 籍 , 经 济 学 硕 士 , 毕 业 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农 业 经 济 学 专 业 , 具 有 2 6 年 投 资 从 业 经 验 。 曾 先 后 供 职 于 中 国 国 际 期 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
中 关 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2 0 1 6 年 6 月 至 今 ,
担 任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陈 四 汝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1 9 7 0 年 3 月 出 生 , 中 国 国 籍 , 经 济 学 博 士 , 毕 业 于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投 资 经 济 专 业 , 具 有 1 7 年 证 券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 曾 先 后 供 职 于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 山 西 省 长 治 市 发 改 委 ( 挂 职 ) 、 大 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监 会 人 事 教 育 部 培 训 教 育 处 ( 借 调 )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2 0 1 6 年 6 月 至 今 , 担 任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刘 俊 海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1 9 6 9 年 6 月 出 生 , 中 国 国 籍 , 法 学 博 士 , 毕 业 于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法 学 研 究 所 。 现 担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2 0 1 6 年 6 月 至 今 , 担 任 中 航 基 金 管 理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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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王 军 生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1 9 6 0 年 1 0 月 出 生 , 中 国 国 籍 , 博 士 研 究 生 , 毕 业 于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 曾 供 职 于 北 京 国 际 电 力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 中 工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现 为 中 国 经 济 技 术 研 究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副 董 事 长 , 2 0 1 6 年 6 月 至 今 , 担 任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陈 卫 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1 9 7 6 年 9 月 出 生 , 中 国 国 籍 , 博 士 研 究 生 , 毕 业 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农 业 经 济 管 理 专 业 。 现 担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农 业 与 农 村 发 展 学 院 教 授 , 2 0 1 6 年 6 月 至 今 ,
担 任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刘 善 存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1 9 6 4 年 1 0 月 出 生 , 中 国 国 籍 , 管 理 学 博 士 , 毕 业 于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 现 担 任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金 融 系 教 授 , 2 0 1 6 年 6 月 至 今 , 担 任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2 、 监 事 会 主 席
董 文 政 先 生 , 1 9 6 8 年 1 0 月 出 生 , 中 国 国 籍 , 硕 士 研 究 生 , 毕 业 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 曾 供
职 于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汉 唐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自 2 0 1 7 年 3 月
加 入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监 事 会 筹 备 组 负 责 人 。 自 2 0 1 7 年 6 月 至 今 , 经 选 举 担 任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3 、 职 工 监 事
程 舟 先 生 , 1 9 7 7 年 3 月 出 生 , 中 国 国 籍 , 本 科 学 士 , 毕 业 于 武 汉 大 学 计 算 机 软 件 专 业 。
曾 供 职 于 清 华 紫 光 北 美 软 件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T B L i n k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法 国 布 尔 电 脑 系 统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 A t k i n s 中 国 海 外 研 发 团 队 、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 富 管 理 部 、 中 融 ( 北 京 )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自 2 0 1 6 年 9 月 加 入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担 任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监 。
韩 丹 女 士 , 1 9 8 6 年 5 月 出 生 , 中 国 国 籍 , 本 科 双 学 士 , 毕 业 于 北 京 服 装 学 院 , 具 有 1 0
年 以 上 业 内 从 业 经 验 。 曾 供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托 管 部 基 金 会 计 、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担 任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2 0 1 7 年 9 月 加 入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基
金 事 务 部 副 总 监 。
4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洪 正 华 先 生 , 董 事 长 ( 简 历 请 参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 。
陈 四 汝 先 生 , 总 经 理 ( 简 历 请 参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 。
张 大 为 先 生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1 9 7 3 年 3 月 出 生 , 中 国 国 籍 , 经 济 学 学 士 , 毕 业 于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投 资 经 济 管 理 专 业 , 具 有 1 3 年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 曾 先 后 供 职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鞍 山 市
分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总 行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北 京 分 公 司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弘 康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筹 备 组 。 2 0 1 8 年 6 月 至 今 , 担 任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武 宜 达 先 生 , 督 察 长 , 1 9 7 6 年 4 月 出 生 , 中 国 国 籍 , 法 学 硕 士 , 毕 业 于 南 京 大 学 经 济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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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专 业 , 具 有 1 6 年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 曾 先 后 供 职 于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民 生 加 银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中 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筹 ) 。 2 0 1 8 年 6 月 至 今 , 担 任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5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韩 浩 先 生 , 基 金 经 理 , 1 9 8 1 年 1 月 出 生 , 中 国 国 籍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毕 业 于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 具 有 1 2 年 以 上 业 内 从 业 经 验 。 曾 供 职 于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2 0 1 7 年 1 2 月 至 今 , 担 任 中 航 混 改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8 年 2 月 至 今 , 担 任 中 航 军 民 融 合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8
年 4 月 至 今 , 担 任 中 航 新 起 航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6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陈 四 汝 先 生 , 总 经 理 ( 简 历 请 参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 。
韩 浩 先 生 , 基 金 经 理 ( 简 历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
茅 勇 峰 先 生 ,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投 资 副 总 监 , 金 融 学 硕 士 , 毕 业 于 南 开 大 学 , 具 有
1 0 年 业 内 从 业 经 验 。 曾 供 职 于 中 核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担 任 稽 核 风 险 管 理 部 风 险 管 理 岗 、 金
融 市 场 部 投 资 分 析 岗 、 金 融 市 场 部 副 经 理 岗 。 2 0 1 7 年 8 月 至 今 , 任 职 于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投 资 副 总 监 。 2 0 1 8 年 6 月 至 今 , 担 任 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8 年 8 月 至 今 , 担 任 中 航 瑞 景 3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关 健 鑫 先 生 , 研 究 部 副 总 监 , 1 9 8 2 年 5 月 出 生 , 中 国 国 籍 , 经 济 学 硕 士 , 毕 业 于 哈 尔
滨 工 程 大 学 产 业 经 济 学 专 业 。 先 后 任 职 于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2 0 1 7 年 4 月 加 入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杨 文 娟 女 士 ,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助 理 , 1 9 9 2 年 8 月 出 生 , 中 国 国 籍 , 理 学 硕 士 学 位 , 毕 业
于 北 京 大 学 计 算 机 系 统 结 构 专 业 , 2 0 1 7 年 7 月 加 入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7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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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2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 发 生 :
( 1 )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行 为 的 发 生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其 他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
五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 与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并 使 它 们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与 权 威 性 。
( 3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切 实 可 行 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来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 的 盲 点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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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公 司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必 须 从 实 际 出 发 , 主 要 通 过 对 工 作 流 程 的
控 制 , 进 而 实 现 对 各 项 经 营 风 险 的 控 制 。
(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计 算 机 技 术 系 统 等 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 序 和 监 督 处 罚
措 施 。
( 6 ) 适 时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
2 、 内 部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 1 ) 控 制 环 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了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业 务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和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 监 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审 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 评 价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 证 公 司 的 财 务 运 作 符 合 法 律 的 要 求 和 运 行 的 会 计 标 准 。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另 外 , 在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下 设 立 了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 , 制 定 相 应 的 控 制 制 度 , 并 实 行 相 关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 发 生 重 大 风 险 事 件 时 向 公 司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2 ) 风 险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 度 及 可 能 性 , 并 将 评 估 报
告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
( 3 ) 操 作 控 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 互 核 对 、 相 互 牵 制 。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 面 管 理 制 度 。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 存 完 整 的 业 务 记 录 , 制 定 严
格 的 检 查 、 复 核 标 准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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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信 息 与 沟 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 信 息 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 5 ) 监 督 与 内 部 稽 核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监 督 、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相 关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定 期 不 定 期 出 具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声 明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 2 ) 上 述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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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公 司 法 定 中 文 名 称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交 通 银 行 )
公 司 法 定 英 文 名 称 : B A N K O F C O M M U N I C A T I O N S C O . , L T D
法 定 代 表 人 : 彭 纯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邮 政 编 码 : 2 0 0 1 2 0
注 册 时 间 : 1 9 8 7 年 3 月 3 0 日
注 册 资 本 : 7 4 2 . 6 2 亿 元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5 号
联 系 人 : 陆 志 俊
电 话 : 9 5 5 5 9
交 通 银 行 始 建 于 1 9 0 8 年 , 是 中 国 历 史 最 悠 久 的 银 行 之 一 , 也 是 近 代 中 国 的 发 钞 行 之 一 。
1 9 8 7 年 重 新 组 建 后 的 交 通 银 行 正 式 对 外 营 业 , 成 为 中 国 第 一 家 全 国 性 的 国 有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部 设 在 上 海 。 2 0 0 5 年 6 月 交 通 银 行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2 0 0 7 年 5 月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根 据 2 0 1 7 年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发 布 的 全 球 千 家 大 银 行 报 告 , 交 通
银 行 一 级 资 本 位 列 第 1 1 位 , 较 上 年 上 升 2 位 ; 根 据 2 0 1 7 年 美 国 《 财 富 》 杂 志 发 布 的 世 界
5 0 0 强 公 司 排 行 榜 , 交 通 银 行 营 业 收 入 位 列 第 1 7 1 位 。
截 至 2 0 1 8 年 9 月 3 0 日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9 3 9 1 5 . 3 7 亿 元 。 2 0 1 8 年 1 - 9 月 ,
交 通 银 行 实 现 净 利 润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 人 民 币 5 7 3 . 0 4 亿 元 。
交 通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 下 文 简 称 “ 托 管 中 心 ” ) 。 现 有 员 工 具 有 多 年 基 金 、
证 券 和 银 行 的 从 业 经 验 ,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以 及 经 济 师 、 会 计 师 、 工 程 师 和 律 师 等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员 工 的 学 历 层 次 较 高 , 专 业 分 布 合 理 , 职 业 技 能 优 良 ,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过 硬 ,
是 一 支 诚 实 勤 勉 、 积 极 进 取 、 开 拓 创 新 、 奋 发 向 上 的 资 产 托 管 从 业 人 员 队 伍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彭 纯 先 生 ,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彭 先 生 2 0 1 8 年 2 月 起 任 本 行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2 0 1 3 年 1 1 月 起 任 本 行 执 行 董 事 。 2 0 1 3
年 1 1 月 至 2 0 1 8 年 2 月 任 本 行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2 0 1 3 年 1 0 月 至 2 0 1 8 年 1 月 任 本 行 行
长 ; 2 0 1 0 年 4 月 至 2 0 1 3 年 9 月 任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中 央 汇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 2 0 0 5 年 8 月 至 2 0 1 0 年 4 月 任 本 行 执 行 董 事 、 副 行 长 ; 2 0 0 4 年 9
月 至 2 0 0 5 年 8 月 任 本 行 副 行 长 ; 2 0 0 4 年 6 月 至 2 0 0 4 年 9 月 任 本 行 董 事 、 行 长 助 理 ; 2 0 0 1
年 9 月 至 2 0 0 4 年 6 月 任 本 行 行 长 助 理 ; 1 9 9 4 年 至 2 0 0 1 年 历 任 本 行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副 行 长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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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长 , 南 宁 分 行 行 长 , 广 州 分 行 行 长 。 彭 先 生 1 9 8 6 年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研 究 生 部 获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
任 德 奇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 高 级 经 济 师 。
任 先 生 2 0 1 8 年 8 月 起 任 本 行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 2 0 1 4 年 7 月 至 2 0 1 6 年 1 1 月
任 中 国 银 行 副 行 长 , 2 0 1 6 年 1 2 月 至 2 0 1 8 年 6 月 任 中 国 银 行 执 行 董 事 、 副 行 长 , 其 中 : 2 0 1 5
年 1 0 月 至 2 0 1 8 年 6 月 兼 任 中 银 香 港 ( 控 股 ) 有 限 公 司 非 执 行 董 事 , 2 0 1 6 年 9 月 至 2 0 1 8 年
6 月 兼 任 中 国 银 行 上 海 人 民 币 交 易 业 务 总 部 总 裁 ; 2 0 0 3 年 8 月 至 2 0 1 4 年 5 月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贷 审 批 部 副 总 经 理 、 风 险 监 控 部 总 经 理 、 授 信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湖 北 省 分 行 行 长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1 9 8 8 年 7 月 至 2 0 0 3 年 8 月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岳 阳 长 岭 支 行 、 岳 阳 市 中 心
支 行 、 岳 阳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贷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信 贷 风 险 管 理 部 工 作 。 任 先 生 1 9 8 8
年 于 清 华 大 学 获 工 学 硕 士 学 位 。
袁 庆 伟 女 士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总 裁 , 高 级 经 济 师 。
袁 女 士 2 0 1 5 年 8 月 起 任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总 裁 ; 2 0 0 7 年 1 2 月 至 2 0 1 5 年 8 月 , 历
任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副 总 裁 ; 1 9 9 9 年 1 2 月 至
2 0 0 7 年 1 2 月 , 历 任 本 行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财 务 会 计 部 副 科 长 、 科 长 、 处 长 助 理 、 副 处 长 , 会 计
结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袁 女 士 1 9 9 2 年 毕 业 于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计 算 机 科 学 系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 2 0 0 5
年 于 新 疆 财 经 学 院 获 硕 士 学 位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 至 2 0 1 8 年 9 月 3 0 日 , 交 通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 8 4 只 。 此 外 , 交 通 银 行 还 托 管
了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信 托 计 划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 养 老 保 障 管 理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 F I I 证 券
投 资 资 产 、 R Q F I I 证 券 投 资 资 产 、 Q D I I 证 券 投 资 资 产 、 R Q D I I 证 券 投 资 资 产 和 Q D L P 资 金
等 产 品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一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交 通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规 章 及 行 内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 保 证
托 管 中 心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 通 过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梳 理 、 评 估 、 监 控 , 有
效 地 实 现 对 各 项 业 务 风 险 的 管 控 , 确 保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二 ) 内 部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制 定 的 各 项 制 度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建 立 各 二 级 部 自 我 监 控 和 风 险 合 规 部 风 险 管 控 的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建 立 全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监 督 机 制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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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独 立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独 立 负 责 受 托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与 交 通 银 行 的
自 有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受 托 基 金 资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4 、 制 衡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贯 彻 适 当 授 权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从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置 上 确 保
各 二 级 部 和 各 岗 位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有 效 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 的 盲 点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在 岗 位 、 业 务 二 级 部 和 风 险 合 规 部 三 级 内 控 管 理 模 式 的 基 础
上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通 过 行 之 有 效 的 控 制 流 程 、
控 制 措 施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保 障 内 控 管 理 的 有 效 执 行 。
6 、 效 益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内 部 控 制 与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 业 务 范 围 和 业 务 运 作 环 节 的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相 适 应 ,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实 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
( 三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托 管 中 心 制 定
了 一 整 套 严 密 、 高 效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 包 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商 业 秘 密 管 理 规 定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从 业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档 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等 , 并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业 务 的 发 展 不 断 加
以 完 善 。 做 到 业 务 分 工 合 理 , 技 术 系 统 规 范 管 理 ,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化 , 核 心 作 业 区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由 专 人 负 责 。
托 管 中 心 通 过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各 环 节 的 事 前 指 导 、 事 中 风 控 和 事 后 检 查 措 施 实 现 全 流
程 、 全 链 条 的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 聘 请 国 际 著 名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进 行 国 际 标 准
的 内 部 控 制 评 审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与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行 为 ,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进 行 调 整 。 交 通 银 行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交 通 银 行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及 时 纠 正 的 , 交 通 银
行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有 权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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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其 他 事 项
最 近 一 年 内 交 通 银 行 及 其 负 责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未 受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的 处 罚 。 负 责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无 兼 职 的 情 况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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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以 及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 1 ) 直 销 柜 台
名 称 :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7 8 、 8 0 号 1 1 层 1 1 0 1 内 1 1 0 5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7 8 、 8 0 号 1 1 层 1 1 0 1 内 1 1 0 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正 华
联 系 人 : 杨 娜
电 话 : 0 1 0 - 5 7 8 0 9 5 2 9
( 2 )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 请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址 : w w w . a v i c f u n d . c n 。
2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1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彭 纯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9
( 2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 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 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双 宁
联 系 人 : 沙 牧 楠
( 3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 6 1 9 号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A 栋 4 1 楼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 6 1 9 号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A 栋 4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晓 峰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a v i c s e c . c o m
( 4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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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共 炎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8 8 8 - 8 8 8
( 5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冉 云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g j z q . c o m . c n
客 服 电 话 : 9 5 3 1 0
( 6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 1 6 、 1 7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 1 6 、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益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g w s . c o m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6 6 6 - 8 8 8
( 7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连 志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客 服 电 话 : 9 5 5 1 7 , 4 0 0 8 - 0 0 1 - 0 0 1
( 8 )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赛 罕 区 敕 勒 川 大 街 东 方 君 座 D 座
办 公 地 址 :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赛 罕 区 敕 勒 川 大 街 东 方 君 座 D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庞 介 民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n h t . c o m . c n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9 6 - 6 1 8 8
( 9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 8 9 号 海 通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 8 9 号 海 通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杰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客 服 热 线 : 9 5 5 5 3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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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4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中 南 路 9 9 号 保 利 广 场 A 座 3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磊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t f z q . c o m
客 服 热 线 : 9 5 3 9 1 / 4 0 0 8 0 0 5 0 0 0
( 1 1 )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刚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k y s e c . c n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8 6 0 - 8 8 6 6
( 1 2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中 新 广 州 知 识 城 腾 飞 一 街 2 号 6 1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北 路 1 8 3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5 、 7 、 8 、 1 7 、 1 8 、 1 9 、 3 8 ‐
4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树 明
( 1 3 )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 6 3 8 号 兰 州 财 富 中 心 2 1 楼
办 公 地 址 :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 6 3 8 号 1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晓 安
联 系 人 : 范 坤
( 1 4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东 城 区 朝 内 大 街 2 号 凯 恒 中 心 B 座 1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刘 芸
( 1 5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客 服 热 线 : 9 5 3 2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 1 6 ) 世 纪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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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网 站 : h t t p : / / w w w . c s c o . c o m . c n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3 2 - 3 0 0 0
( 1 7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延 陵 西 路 2 3 号 投 资 广 场 1 8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9 2 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俊
联 系 人 : 王 一 彦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3 3 3 3 3 3
( 1 8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网 站 : h t t p s : / / w w w . s y w g . c o m
客 服 电 话 : 9 5 5 2 3 或 4 0 0 - 8 8 9 - 5 5 2 3
( 1 9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官 网 : w w w . h y s e c . c o m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0 0 - 0 5 6 2
( 2 0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客 服 电 话 : 9 5 5 2 5
( 2 1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官 网 : h t t p : / / w w w . h f z q . c o m . c n
客 服 电 话 : 9 5 5 4 7
( 2 2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光 华 路 4 号 东 方 梅 迪 亚 中 心 C 座 9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客 服 电 话 : 9 5 0 2 1 ; 4 0 0 - 1 8 1 8 - 1 8 8
( 2 3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1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五 常 街 道 同 顺 街 1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7 7 3 - 7 7 2
( 2 4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1 0 0 2 室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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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公 司 网 站 : L i c a i k e . h e x u n . c o m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2 0 - 0 0 2 2
( 2 5 ) 北 京 钱 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 0 0 8 - 1 0 1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 0 0 8 - 1 0 1 2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荣 春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q i a n j i n g . c o m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9 2 - 6 8 8 5
( 2 6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2 8 号 富 卓 大 厦 A 座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彦
公 司 网 站 : 8 . j r j . c o m . c n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6 6 - 1 1 8 8
( 2 7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欧 阳 路 1 9 6 号 2 6 号 楼 2 楼 4 1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 0 3 ~ 9 0 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e h o w b u y . c o m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7 0 0 - 9 6 6 5
( 2 8 ) 珠 海 盈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 0 5 室 - 3 4 9 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路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 2 0 1 - 1 2 0 3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y i n g m i . c n
客 服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6 6
( 2 9 ) 上 海 云 湾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新 金 桥 路 2 7 号 1 3 号 楼 2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锦 康 路 3 0 8 号 世 纪 金 融 广 场 6 号 楼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戴 新 装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z h e n g t o n g f u n d s . c o m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0 - 1 5 1 5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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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 )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1 9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虹 梅 路 1 8 0 1 号 凯 科 国 际 大 厦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佶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h i n a p n r . c o m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0 - 2 8 1 9
( 3 1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 7 8 8 - 8 8 7
( 3 2 )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腾 大 道 2 8 1 5 号 3 0 2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腾 大 道 2 8 1 5 号 3 0 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欣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z z w e a l t h . c n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7 6 7 - 5 2 3
( 3 3 ) 东 海 期 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 3 、 2 5 、 2 7 、 2 9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9 2 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太 康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q h 1 6 8 . c o m . c n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1 ; 4 0 0 8 8 8 8 5 8 8
( 3 4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0 9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鲍 东 华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l u f u n d s . c o m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2 1 9 0 3 1
( 3 5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 2 6 号 2 幢 2 2 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2 6 7 号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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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网 址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8 2 0 - 2 8 9 9
( 3 6 ) 上 海 东 证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电 路 5 0 0 号 期 货 大 厦 1 4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 1 8 号 东 方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2 号 楼 3 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卢 大 印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d z q h . c o m . c n
客 服 热 线 : 4 0 0 8 8 5 9 9 9 9
( 3 7 ) 北 京 肯 特 瑞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 路 6 6 号 1 号 楼 2 2 层 2 6 0 3 - 0 6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亦 庄 经 济 开 发 区 科 创 十 一 街 十 八 号 院 京 东 集 团 总 部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超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f u n d . j d . c o m
客 服 热 线 : 个 人 业 务 : 9 5 1 1 8 , 4 0 0 - 0 9 8 - 8 5 1 1 企 业 业 务 : 4 0 0 - 0 8 8 - 8 8 1 6
( 3 8 ) 上 海 万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福 山 路 3 3 号 1 1 楼 B 座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福 山 路 3 3 号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廷 富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5 2 0 f u n d . c o m . c n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8 2 1 - 0 2 0 3
( 3 9 ) 奕 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三 道 航 天 科 技 广 场 A 座 1 7 楼 1 7 0 4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T A N Y I K K U A N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i f a s t p s . c o m . c n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6 8 4 - 0 5 0 0
( 4 0 ) 大 泰 金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南 京 是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3 5 9 号 国 睿 大 厦 一 号 楼 B 区 4 楼 A 5 0 6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5 0 5 号 东 方 纯 一 大 厦 1 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袁 顾 明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d t f u n d s . c o m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9 2 8 - 2 2 6 6
( 4 1 ) 乾 道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胜 门 外 大 街 1 3 号 院 1 号 楼 1 3 0 2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3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外 大 街 合 生 财 富 广 场 1 3 0 2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兴 吉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q i a n d a o j r . c o m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0 8 8 - 8 0 8 0
( 4 2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 6 0 弄 9 号 3 7 2 4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秦 皇 岛 路 3 2 号 c 栋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s : / /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8 2 1 - 5 3 9 9
( 4 3 )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九 渡 河 镇 黄 坎 村 7 3 5 号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甲 6 号 万 通 中 心 D 座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煜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s h e n g s h i v i e w . c o m . c n
( 4 4 )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 -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 -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汉 青
联 系 人 : 钱 燕 飞
( 4 5 )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A 座 1 1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A 座 1 1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伟 刚
( 4 6 )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延 庆 县 延 庆 经 济 开 发 区 百 泉 街 1 0 号 2 栋 2 3 6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9 号 A 座 1 5 0 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冠 宇
联 系 人 : 王 国 壮
( 4 7 ) 万 家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天 津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自 贸 区 ( 中 心 商 务 区 ) 迎 宾 大 道 1 9 8 8 号 滨 海 浙 商 大 厦 公 寓 2 - 2 4 1 3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 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修 辞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w a n j i a w e a l t h . c o m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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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8 ) 上 海 联 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富 特 北 路 2 7 7 号 3 层 3 1 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福 泉 北 路 5 1 8 号 8 座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燕 斌
联 系 人 : 陈 东
( 4 9 )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文 一 西 路 1 2 1 8 号 1 栋 2 0 2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万 塘 路 1 8 号 黄 龙 时 代 广 场 B 座 6 F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 7 6 6 - 1 2 3
( 5 0 ) 北 京 植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z h i x i n - i n v . c o m
客 服 热 线 : 4 0 0 6 - 8 0 2 - 1 2 3
( 5 1 )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s : / / d a n j u a n a p p . c o m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1 5 9 - 9 2 8 8
( 5 2 )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i y u f u n d . c o m . c n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0 - 5 3 6 9
二 、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7 8 、 8 0 号 1 1 层 1 1 0 1 内 1 1 0 5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7 8 、 8 0 号 1 1 层 1 1 0 1 内 1 1 0 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正 华
联 系 人 : 纪 然
电 话 : 0 1 0 - 5 7 8 0 9 5 2 2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9 楼
负 责 人 : 俞 卫 锋
电 话 : 0 2 1 - 3 1 3 5 8 6 6 6
传 真 : 0 2 1 - 3 1 3 5 8 6 0 0
经 办 律 师 : 安 冬 、 陆 奇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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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安 冬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中 喜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崇 文 门 外 大 街 1 1 号 新 成 文 化 大 厦 A 座 1 1 层 1 1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崇 文 门 外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增 刚
联 系 人 : 程 艳 丽 、 魏 汝 翔
联 系 电 话 : 1 5 8 0 1 0 3 4 1 3 2 、 0 1 0 - 6 7 0 8 5 8 7 3
传 真 : 0 1 0 - 6 7 0 8 4 1 4 7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程 艳 丽 、 魏 汝 翔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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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一 、 基 金 的 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募 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7 年 6 月 2 9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 0 1 7 ] 1 0 7 7 号 文
准 予 募 集 注 册 。
本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存 续 期 间 为 不 定 期 。
二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时 收 取 前 端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
但 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 称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前 端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 且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 称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 A 类 基 金 份 额 、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增 加 、 减 少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 及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 并 在 调 整 实 施 之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三 、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四 、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为 2 亿 份 。
五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 认 购 费 用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1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2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认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费 , 认 购 费 率 随 认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认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份 额 类 型
认 购 费 率
(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M )
A 类 基 金 份 额
M < 1 0 0 万 1 . 2 %
1 0 0 万 ≤ M < 3 0 0 万 1 . 0 %
3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6 %
M ≥ 5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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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类 基 金 份 额 0
认 购 费 用 由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3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 1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公 式 为 :
1 ) 当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 1 +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2 ) 当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时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如 下 :
认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 某 投 资 者 分 别 投 资 1 0 , 0 0 0 元 和 1 , 0 0 0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认 购 利 息 分 别 为
2 . 0 0 元 和 2 , 0 0 0 . 0 0 元 , 则 两 笔 认 购 中 投 资 者 可 得 到 的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认 购 1 : 认 购 金 额 1 0 , 0 0 0 元 , 认 购 利 息 2 . 0 0 元 , 对 应 的 认 购 费 率 为 1 . 2 % 。
净 认 购 金 额 = 1 0 , 0 0 0 / ( 1 + 1 . 2 0 % ) = 9 , 8 8 1 . 4 2 ( 元 )
认 购 费 用 = 1 0 , 0 0 0 - 9 , 8 8 1 . 4 2 = 1 1 8 . 5 8 ( 元 )
认 购 份 额 = ( 9 , 8 8 1 . 4 2 + 2 . 0 0 ) / 1 . 0 0 = 9 , 8 8 3 . 4 2 ( 份 )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 0 , 0 0 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的 认 购 费 率 为 1 . 2 % , 假 定 该 笔
认 购 资 金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2 . 0 0 元 , 则 可 得 到 9 , 8 8 3 . 4 2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
认 购 2 : 认 购 金 额 1 , 0 0 0 万 元 , 认 购 利 息 2 , 0 0 0 . 0 0 元 , 对 应 的 认 购 费 用 为 1 , 0 0 0 元 。
认 购 费 用 = 1 , 0 0 0 ( 元 )
净 认 购 金 额 = 1 0 , 0 0 0 , 0 0 0 - 1 , 0 0 0 = 9 , 9 9 9 , 0 0 0 . 0 0 ( 元 )
认 购 份 额 = ( 9 , 9 9 9 , 0 0 0 + 2 , 0 0 0 . 0 0 ) / 1 . 0 0 = 1 0 , 0 0 1 , 0 0 0 . 0 0 ( 份 )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 , 0 0 0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的 认 购 费 用 为 1 , 0 0 0 元 , 假 定
该 笔 认 购 资 金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2 0 0 0 . 0 0 元 , 则 可 得 到 1 0 , 0 0 1 , 0 0 0 . 0 0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
( 2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认 购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认 购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认 购 份 额 =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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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 某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期 投 资 1 0 0 , 0 0 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这 1 0 0 , 0 0 0 元 在 认
购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3 0 . 0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数 计 算 如 下 :
认 购 份 额 = ( 1 0 0 , 0 0 0 + 3 0 . 0 0 ) / 1 . 0 0 = 1 0 0 , 0 3 0 . 0 0 份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0 , 0 0 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认 购 期 结 束 时 , 假 设 该 笔 认 购 资
金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利 息 为 3 0 . 0 0 元 , 则 可 得 到 1 0 0 , 0 3 0 . 0 0 份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六 、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1 、 投 资 人 认 购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账 户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 0 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3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对 单 个 份 额 持 有 人 最 高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不 设 限 制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认 购 的 数 量 限 制 ,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5 、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比 例 确 认 等 方 式 对 该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进 行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认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变 相 规 避 前 述 5 0 % 比 例 要 求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拒 绝 该 等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认 购 申 请 。 投 资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为 准 。
6 、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七 、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八 、 募 集 资 金 的 管 理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基 金 募 集 专 用 账 户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九 、 募 集 结 果
截 至 2 0 1 8 年 2 月 2 日 , 基 金 募 集 工 作 已 经 顺 利 结 束 。 经 中 喜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2 8 4 , 5 3 6 , 9 0 5 . 9 4 元 。 本 次 募 集 所 有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1 5 , 2 1 0 . 7 7 元 。 本 次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2 , 0 1 9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人 民 币 1 . 0 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 募 集 资 金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2 8 4 , 5 5 2 , 1 1 6 . 7 1 份 , 已 全 部 计 入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本 次 募 集 所 有 资 金 已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中 航 军 民 融 合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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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情 况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予 以 公 告 。 本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1 8 年 2 月 9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
二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超 过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0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本 基 金 A 类 及 C 类 份 额 已 于 2 0 1 8 年 3 月 1 2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业 务 。
本 基 金 A 类 及 C 类 份 额 已 于 2 0 1 8 年 3 月 1 2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赎 回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收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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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 限 制
1 、 本 基 金 每 个 账 户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 0 0 元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最 低 申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的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次 对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 0 份 基 金 份
额 。 若 某 笔 份 额 减 少 类 业 务 导 致 单 个 账 户 的 余 额 不 足 1 0 份 的 , 登 记 机 构 有 权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做 全 部 赎 回 处 理 ( 份 额 减 少 类 业 务 指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 务 ,
具 体 种 类 以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为 准 ) 。
3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基 金 规 模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以 及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等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和 费 用
1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本 基 金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T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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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某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承 担 ,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份 额 类 型
申 购 费 率
(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M )
A 类 基 金 份 额
M < 1 0 0 万 1 . 5 %
1 0 0 万 ≤ M < 3 0 0 万 1 . 2 %
3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8 %
M ≥ 5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
C 类 基 金 份 额 0
3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 1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申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公 式 为 :
1 ) 当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2 ) 当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时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如 下 :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 某 投 资 者 分 别 投 资 1 0 , 0 0 0 元 和 1 , 0 0 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2 6 0 0 元 , 则 两 笔 申 购 中 投 资 者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申 购 1 : 申 购 金 额 1 0 , 0 0 0 元 ,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1 . 5 % 。
净 申 购 金 额 = 1 0 , 0 0 0 / ( 1 + 1 . 5 0 % ) = 9 , 8 5 2 . 2 2 ( 元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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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购 费 用 = 1 0 , 0 0 0 - 9 , 8 5 2 . 2 2 = 1 4 7 . 7 8 ( 元 )
申 购 份 额 = 9 , 8 5 2 . 2 2 / 1 . 2 6 0 0 = 7 8 1 9 . 2 2 ( 份 )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 0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1 . 5 %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2 6 0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7 8 1 9 . 2 2 份 。
申 购 2 : 申 购 金 额 1 , 0 0 0 万 元 ,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用 为 1 , 0 0 0 元 。
申 购 费 用 = 1 , 0 0 0 ( 元 )
净 申 购 金 额 = 1 0 , 0 0 0 , 0 0 0 - 1 , 0 0 0 = 9 , 9 9 9 , 0 0 0 . 0 0 ( 元 )
申 购 份 额 = 9 , 9 9 9 , 0 0 0 / 1 . 2 6 0 0 = 7 , 9 3 5 , 7 1 4 . 2 9 ( 份 )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 , 0 0 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用 为 1 , 0 0 0 元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2 6 0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7 , 9 3 5 , 7 1 4 . 2 9 份 。
( 2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申 购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申 购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0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2 6 0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数 计 算 如 下 :
申 购 份 额 = 1 0 0 , 0 0 0 / 1 . 2 6 0 0 = 7 9 , 3 6 5 . 0 8 份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0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2 6 0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7 9 , 3 6 5 . 0 8 份 。
4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某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 1 ) 赎 回 费 用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递 减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见 下 表 :
累 计 持 有 期 间 ( Y ) 赎 回 费 率
A 类 基 金 份 额
Y < 7 日 1 . 5 0 %
7 日 ≤ Y < 3 0 日 0 . 7 5 %
3 0 日 ≤ Y < 1 年 0 . 5 0 %
1 年 ≤ Y < 2 年 0 . 2 5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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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 2 年 0
C 类 基 金 份 额
Y < 7 日 1 . 5 0 %
7 ≤ Y < 3 0 日 0 . 5 0 %
Y ≥ 3 0 日 0
注 : 1 年 指 3 6 5 日 , 1 个 月 以 3 0 日 计 算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1 . 5 0 %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3 0 日 的 投 资 人 ,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 于 3 0 日 但 少 于 3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 将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7 5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 于 3 个 月 但 少 于 6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 将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5 0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 于 6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 应 当 将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 2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例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 0 , 0 0 0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为 5 个 月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5 0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5 0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0 5 0 0 = 1 0 , 5 0 0 . 0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0 , 5 0 0 . 0 0 × 0 . 5 0 % = 5 2 . 5 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0 , 5 0 0 . 0 0 - 5 2 . 5 0 = 1 0 , 4 4 7 . 5 0 元
即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持 有 的 1 0 , 0 0 0 份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为 5 个 月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5 0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 0 , 4 4 7 . 5 0 元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销 售 费 用 。
7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 自 律 规 则 的 规 定 。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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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发 生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 0 % , 或 者 变 相 违 反 5 0 %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的 。
9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并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
1 0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 2 、 3 、 5 、 6 、 1 0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全 部 或 部 分 被 拒 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发 生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暂 停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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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估 值 , 并 可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某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 3 ) 如 发 生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 2 0 %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前 述 约 定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赎 回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 过 前 述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 与 当 日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一 起 , 按 上
述 ( 1 ) 、 ( 2 ) 方 式 处 理 。 如 下 一 开 放 日 ,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述 比 例 约 定 的 , 继 续 按 前 述 规 则 处 理 , 直 至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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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低 于 前 述 比 例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有 权 根 据 当 时 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 和 办 理 措 施 , 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
( 4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
十 一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
十 三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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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 四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十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 解 冻 和 质 押 等 业 务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形 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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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在 于 把 握 中 国 军 民 融 合 产 业 发 展 带 来 的 投 资 机 会 , 分 享 军 民 融 合 相 关
上 市 公 司 的 持 续 投 资 收 益 ,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力 求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获 取 超 过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收 益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主 要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 债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 0 % - 9 5 % , 其 余 资 产 投
资 于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于 “ 军 民 融 合 ”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三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界 定 的 “ 军 民 融 合 ” 主 题 主 要 聚 焦 于 在 国 家 适 当 控 制 的 前 提 下 , 充 分 参 与 市 场 竞
争 、 充 分 参 与 军 工 生 产 建 设 的 军 民 融 合 企 业 , 主 要 包 含 两 部 分 , “ 民 参 军 ” 指 的 是 在 得 到 国
家 军 工 认 证 后 , 有 资 格 去 参 与 军 工 配 套 产 品 生 产 , 将 公 司 合 适 的 产 品 提 供 给 军 队 使 用 或 者 民
间 资 本 进 入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投 资 建 设 领 域 , 有 序 参 与 军 工 企 业 的 改 组 改 制 的 民 营 企 业 ; “ 军 转
民 ” 将 军 工 技 术 ( 非 核 心 技 术 ) 转 化 转 移 到 民 营 企 业 , 促 进 企 业 的 技 术 创 新 , 推 动 军 工 服 务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的 军 工 企 业 。 本 基 金 还 将 重 点 关 注 流 动 性 较 好 、 风 险 水 平 合 理 、 到 期 收 益 率 与
信 用 质 量 相 对 较 高 的 债 券 品 种 。
( 一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中 ,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考 虑 : ( 1 )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 包 括 G D P 增 长 率 、 工 业
增 加 值 、 P P I 、 C P I 、 市 场 利 率 变 化 、 进 出 口 数 据 变 化 等 ; ( 2 ) 微 观 经 济 指 标 , 包 括 各 行 业
主 要 企 业 的 盈 利 变 化 情 况 及 盈 利 预 期 等 ; ( 3 ) 市 场 指 标 , 包 括 股 票 市 场 与 债 券 市 场 的 涨 跌
及 预 期 收 益 率 、 市 场 整 体 估 值 水 平 及 与 国 外 市 场 的 比 较 、 市 场 资 金 的 供 求 关 系 及 其 变 化 等 ;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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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政 策 因 素 , 包 括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及 其 它 与 证 券 市 场 密 切 相 关 的 各 种 政
策 。 本 基 金 根 据 上 述 研 究 , 分 析 市 场 风 险 相 对 变 化 趋 势 , 及 时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在 股 票 、 债 券 以
及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类 别 资 产 间 的 分 配 比 例 , 有 效 管 理 市 场 风 险 , 提 高 基 金 收 益 率 。
( 二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的 备 选 股 票 包 括 所 有 受 益 于 军 民 融 合 的 相 关 股 票 标 的 , 涉 及 军 转 民 和 民 参 军 两 个
层 面 , 界 定 为 同 时 从 事 军 品 和 民 品 生 产 的 军 工 相 关 企 业 以 及 有 意 向 参 与 军 品 生 产 或 军 工 企 业
混 改 进 程 的 民 营 上 市 企 业 。 具 体 来 讲 , 军 民 融 合 主 题 下 所 涵 盖 的 行 业 板 块 包 括 :
1 、 同 时 参 与 军 品 和 民 品 的 国 有 军 工 上 市 企 业 ;
2 、 已 经 取 得 武 器 装 备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证 书 、 武 器 装 备 生 产 保 密 资 格 证 书 、 武 器 装 备 科 研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装 备 承 制 单 位 资 格 证 书 等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书 , 已 经 参 与 或 准 备 参 与 到 军 工 生 产 体
系 的 民 营 上 市 企 业 ;
3 、 在 军 民 技 术 差 异 较 小 的 通 讯 、 电 子 、 计 算 机 、 机 械 、 化 工 、 能 源 动 力 、 材 料 等 领 域
内 , 虽 然 尚 未 取 得 相 关 资 质 但 对 军 民 融 合 战 略 有 潜 在 参 与 意 愿 的 民 营 上 市 企 业 ;
未 来 若 出 现 其 他 受 益 于 军 民 融 合 战 略 发 展 的 上 市 公 司 , 本 基 金 也 应 在 深 入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 本 着 审 慎 的 原 则 将 其 列 入 备 选 股 票 。
军 民 融 合 定 位 为 国 家 发 展 战 略 , 受 到 政 策 倾 斜 鼓 励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政 府 政 策 的 分 析 研
究 , 把 握 政 府 政 策 趋 势 , 在 综 合 考 虑 军 民 融 合 主 题 上 市 公 司 行 业 流 动 性 和 估 值 水 平 的 基 础 上 ,
对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筛 选 。 选 择 过 程 将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长 期 研 究 和 实 践 验 证 形 成 的 企 业 价 值
评 估 体 系 , 应 用 基 本 面 分 析 方 法 , 以 定 性 和 定 量 分 析 为 基 础 , 综 合 考 察 多 方 面 因 素 对 股 票 做
出 选 择 。
1 、 本 基 金 在 定 性 分 析 方 面 将 侧 重 企 业 竞 争 优 势 及 企 业 治 理 等 ,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 企 业 的 竞 争 优 势 是 企 业 获 得 长 期 增 长 的 根 本 动 力 。 本 基 金 对 企 业 竞 争 优 势 的 分 析 将
从 企 业 的 技 术 、 管 理 、 品 牌 和 成 本 等 各 方 面 综 合 考 虑 , 同 时 结 合 军 民 融 合 主 题 的 特 点 。 本 基
金 将 选 择 具 有 市 场 优 势 的 企 业 , 主 要 是 指 公 司 现 在 或 未 来 有 可 能 在 行 业 细 分 市 场 中 占 据 较 大
的 市 场 份 额 , 或 拥 有 较 高 的 市 场 份 额 增 长 率 ;
2 ) 在 公 司 治 理 方 面 , 本 基 金 主 要 是 对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面 的 组 织 和 制 度 上 的 灵 活 性 、
完 整 性 和 规 范 性 的 全 面 考 察 , 包 括 对 所 有 权 和 经 营 权 的 分 离 、 对 股 东 利 益 的 保 护 、 经 营 管 理
的 自 主 性 、 政 府 及 母 公 司 对 公 司 内 部 的 干 预 程 度 , 管 理 决 策 的 执 行 和 传 达 的 有 效 性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的 实 际 执 行 情 况 , 企 业 改 制 彻 底 性 、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的 制 订 和 执 行 情 况 等 。
2 、 在 定 量 方 面 , 本 基 金 将 依 据 公 司 成 长 阶 段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侧 重 :
1 ) 对 于 成 长 股 而 言 , 本 基 金 通 过 成 长 能 力 分 析 指 标 评 估 上 市 公 司 未 来 的 盈 利 增 长 速 度 ,
重 点 关 注 收 入 增 长 率 、 营 业 利 润 增 长 率 和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等 一 系 列 指 标 ;
2 ) 价 值 投 资 的 主 要 关 注 点 则 在 于 寻 找 市 场 上 被 低 估 的 股 票 , 综 合 考 察 市 盈 率 ( P E ) 、
市 盈 率 相 对 盈 利 增 长 比 率 ( P E G ) 、 市 销 率 ( P S ) 和 总 市 值 等 。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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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虑 政 策 推 进 的 速 度 、 市 场 趋 势 的 判 断 和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等 因 素 , 动 态 调 整
持 有 股 票 组 合 。 总 体 而 言 , 成 长 股 与 价 值 股 在 股 票 资 产 中 进 行 相 对 均 衡 的 配 置 , 适 度 调 整 ,
以 控 制 因 风 格 带 来 的 投 资 风 险 , 降 低 组 合 波 动 的 风 险 , 提 高 整 体 收 益 率 。 当 行 业 与 上 市 公 司
的 基 本 面 、 股 票 的 估 值 水 平 出 现 较 大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将 对 股 票 组 合 适 时 进 行 调 整 。
( 三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将 依 托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定 收 益 团 队 的 研 究 成 果 , 综 合 分
析 市 场 利 率 和 信 用 利 差 的 变 动 趋 势 , 采 取 久 期 调 整 、 收 益 率 曲 线 配 置 和 券 种 配 置 等 积 极 投 资
策 略 , 把 握 债 券 市 场 投 资 机 会 , 实 施 积 极 主 动 的 组 合 管 理 , 以 获 取 稳 健 的 投 资 收 益 。
1 、 久 期 管 理
本 基 金 将 在 对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要 素 变 化 趋 势 进 行 分 析 和 判 断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 基 于 对 利 率 水 平 的 预 测 和 混 合 型 基 金 中 债 券 投 资 相 对 被 动 的 特 点 , 进 行 以 “ 目 标 久 期 ”
为 中 心 的 资 产 配 置 , 以 收 益 性 和 安 全 性 为 导 向 配 置 债 券 组 合 。
2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由 于 期 限 不 同 , 债 券 对 市 场 利 率 的 敏 感 程 度 也 不 同 ,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 采 取 主 动 型 策 略 , 直 接 进 行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通 过 分 析 和 情 景 测 试 , 确 定 长 期 、 中 期 、
短 期 三 种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3 、 确 定 类 属 配 置
收 益 率 利 差 策 略 是 债 券 资 产 在 类 属 间 的 主 要 配 置 策 略 。 本 基 金 在 充 分 考 虑 不 同 类 型 债 券
流 动 性 、 税 收 以 及 信 用 风 险 等 因 素 基 础 上 , 进 行 类 属 的 配 置 , 优 化 组 合 收 益 。
4 、 个 债 选 择
本 基 金 在 综 合 考 虑 上 述 配 置 原 则 基 础 上 , 通 过 对 个 体 券 种 的 价 值 分 析 , 重 点 考 察 各 券 种
的 收 益 率 、 流 动 性 、 信 用 等 级 , 选 择 相 应 的 最 优 投 资 对 象 。 本 基 金 还 将 采 取 积 极 主 动 的 策 略 ,
针 对 市 场 定 价 失 误 和 回 购 套 利 机 会 等 , 在 确 定 存 在 超 额 收 益 的 情 况 下 , 积 极 把 握 市 场 机 会 。
本 基 金 在 已 有 组 合 基 础 上 , 根 据 对 未 来 市 场 预 期 的 变 化 , 持 续 运 用 上 述 策 略 对 债 券 组 合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5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本 质 上 为 公 司 债 , 只 是 发 行 主 体 扩 展 到 未 上 市 的 中 小 型 企 业 , 扩 大 了
基 金 进 行 债 券 投 资 的 范 围 。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发 行 主 体 为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 企 业 管 理 体
制 和 治 理 结 构 弱 于 普 通 上 市 公 司 , 信 息 披 露 情 况 相 对 滞 后 , 对 企 业 偿 债 能 力 的 评 估 难 度 高 于
普 通 上 市 公 司 , 且 定 向 发 行 方 式 限 制 了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数 量 , 会 导 致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因 此
本 基 金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将 重 点 关 注 信 用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方 法 建 立 适 合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体 系 , 对 个 券 进 行 信 用 分 析 , 在 信 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追 求 合 理 回 报 。 本 基 金 根 据 内 部 的 信 用 分 析 方 法 对 可 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品 种 进
行 筛 选 过 滤 , 重 点 分 析 发 行 主 体 的 公 司 背 景 、 竞 争 地 位 、 治 理 结 构 、 盈 利 能 力 、 偿 债 能 力 、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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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金 流 水 平 等 诸 多 因 素 , 给 予 不 同 因 素 不 同 权 重 , 采 用 数 量 化 方 法 对 主 体 所 发 行 债 券 进 行 打
分 和 投 资 价 值 评 估 , 选 择 发 行 主 体 资 质 优 良 , 估 值 合 理 且 流 通 相 对 充 分 的 品 种 进 行 适 度 投 资 。
6 、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利 用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债 券 底 价 和 到 期 收 益 率 来 判 断 转 债 的 债 性 , 增 强 本 金 投 资 的 相
对 安 全 性 。 利 用 可 转 换 债 券 溢 价 率 来 判 断 转 债 的 股 性 , 在 市 场 出 现 投 资 机 会 时 优 先 选 择 股 性
强 的 品 种 ,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
( 四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考 量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提 前 偿 还 率 、 违 约 率 、 资 产 池 结 构 以 及 资 产 池 资
产 所 在 行 业 景 气 情 况 等 因 素 , 预 判 资 产 池 未 来 现 金 流 变 动 ; 研 究 标 的 证 券 发 行 条 款 , 预 测 提
前 偿 还 率 变 化 对 标 的 证 券 平 均 久 期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影 响 , 同 时 密 切 关 注 流 动 性 变 化 对 标 的 证
券 收 益 率 的 影 响 , 在 严 格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暴 露 程 度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选
择 风 险 调 整 后 收 益 较 高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四 、 投 资 限 制
1 、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6 0 % - 9 5 % , 投 资 于 “ 军 民 融 合 ”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 2 ) 本 基 金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9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A A - 以 上 ( 含 A A -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0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 1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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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4 0 %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展 期 ;
( 1 2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 4 0 % ;
( 1 3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1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 5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 0 % ;
( 1 5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5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本 条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 1 6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 1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 上 述 第 ( 2 ) 、 ( 9 ) 、 ( 1 5 ) 、 ( 1 6 ) 项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4 4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沪 深 3 0 0 指 数 收 益 率 × 7 5 %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收 益 率 × 2 5 %
沪 深 3 0 0 指 数 是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共 同 推 出 的 沪 深 两 个 市 场 第 一 个 统
一 指 数 ; 该 指 数 编 制 合 理 、 透 明 , 有 一 定 市 场 覆 盖 率 , 不 易 被 操 纵 , 并 且 有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和
市 场 影 响 力 , 适 合 作 为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 样 本 债 券 涵 盖 的 范 围 全 面 , 具 有 广 泛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涵 盖 主 要 交 易 市 场
( 银 行 间 市 场 、 交 易 所 市 场 等 ) 、 不 同 发 行 主 体 ( 政 府 、 企 业 等 ) 和 期 限 ( 长 期 、 中 期 、 短
期 等 ) , 能 够 很 好 地 反 映 中 国 债 券 市 场 总 体 价 格 水 平 和 变 动 趋 势 , 适 合 作 为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如 果 今 后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或 者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停 止 编 制 该 指 数 ,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并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仅 作 为 衡 量 本 基 金 业 绩 的 参 照 ,
不 决 定 也 不 必 然 反 映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但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等 风 险 水 平 的 投 资 品 种 。
七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认 为 其 真 实 、 准 确 和 完 整 ,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 0 1 8 年 1 2 月 3 1 日 ( “ 报 告 期 末 ” ) , 本 报 告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1 9 , 2 1 2 , 2 0 5 . 0 0 6 5 . 5 8
其 中 : 股 票 1 9 , 2 1 2 , 2 0 5 . 0 0 6 5 . 5 8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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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1 , 8 0 7 , 9 2 0 . 0 0 6 . 1 7
其 中 : 债 券 1 , 8 0 7 , 9 2 0 . 0 0 6 . 1 7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4 , 3 9 6 , 1 0 2 . 1 7 1 5 . 0 1
8 其 他 资 产 3 , 8 8 0 , 7 5 6 . 5 9 1 3 . 2 5
9 合 计 2 9 , 2 9 6 , 9 8 3 . 7 6 1 0 0 . 0 0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2 . 1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1 , 6 0 3 , 2 0 0 . 0 0 5 . 5 2
C 制 造 业 7 , 5 0 9 , 1 2 2 . 0 0 2 5 . 8 3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 -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7 4 0 , 7 0 0 . 0 0 2 . 5 5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5 , 0 0 4 , 7 6 3 . 0 0 1 7 . 2 2
J 金 融 业 2 , 6 0 0 , 0 0 0 . 0 0 8 . 9 4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9 7 2 , 0 2 0 . 0 0 3 . 3 4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7 8 2 , 4 0 0 . 0 0 2 . 6 9
S 综 合 - -
合 计 1 9 , 2 1 2 , 2 0 5 . 0 0 6 6 . 1 0
2 . 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港 股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港 股 通 股 票 。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 0 0 7 1 8 东 软 集 团 1 5 0 , 0 0 0 1 , 7 3 2 , 5 0 0 . 0 0 5 . 9 6
2 6 0 0 9 6 7 内 蒙 一 机 1 6 0 , 0 0 0 1 , 6 6 4 , 0 0 0 . 0 0 5 . 7 2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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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 0 1 8 9 9 紫 金 矿 业 4 8 0 , 0 0 0 1 , 6 0 3 , 2 0 0 . 0 0 5 . 5 2
4 0 0 0 0 6 6 中 国 长 城 3 3 0 , 3 0 0 1 , 5 6 5 , 6 2 2 . 0 0 5 . 3 9
5 6 0 0 0 5 0 中 国 联 通 2 9 9 , 9 0 0 1 , 5 5 0 , 4 8 3 . 0 0 5 . 3 3
6 6 0 0 0 1 5 华 夏 银 行 2 0 0 , 0 0 0 1 , 4 7 8 , 0 0 0 . 0 0 5 . 0 8
7 6 0 0 1 7 1 上 海 贝 岭 1 5 0 , 0 0 0 1 , 4 0 1 , 0 0 0 . 0 0 4 . 8 2
8 0 0 2 4 1 4 高 德 红 外 6 0 , 0 0 0 1 , 2 9 3 , 0 0 0 . 0 0 4 . 4 5
9 6 0 1 3 1 8 中 国 平 安 2 0 , 0 0 0 1 , 1 2 2 , 0 0 0 . 0 0 3 . 8 6
1 0 3 0 0 0 1 2 华 测 检 测 1 4 8 , 4 0 0 9 7 2 , 0 2 0 . 0 0 3 . 3 4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1 , 8 0 7 , 9 2 0 . 0 0 6 . 2 2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1 , 8 0 7 , 9 2 0 . 0 0 6 . 2 2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 -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 -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1 , 8 0 7 , 9 2 0 . 0 0 6 . 2 2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 1 8 0 0 5 国 开 1 7 0 1 1 8 , 0 0 0 1 , 8 0 7 , 9 2 0 . 0 0 6 . 2 2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9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9 . 1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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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
9 . 2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
1 0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0 . 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1 0 . 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1 0 . 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1 1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1 . 1 基 金 投 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说 明
无
1 1 . 2 基 金 投 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投 资 于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说 明
无
1 1 . 3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9 1 , 6 6 9 . 5 9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3 , 7 3 0 , 3 6 3 . 4 9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5 1 , 6 8 2 . 0 9
5 应 收 申 购 款 7 , 0 4 1 . 4 2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3 , 8 8 0 , 7 5 6 . 5 9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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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可 转 换 债 券 。
1 1 . 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
1 1 . 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无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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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2 0 1 8 年 2 月 9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 截 至 2 0 1 8 年 1 2 月 3 1 日 )
的 投 资 业 绩 及 同 期 基 准 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中 航 军 民 融 合 精 选 A
注 : 本 基 金 整 体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构 成 为 : 沪 深 3 0 0 指 数 收 益 率 * 7 5 %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收 益 率 * 2 5 % 。
中 航 军 民 融 合 精 选 C
注 : 本 基 金 整 体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构 成 为 : 沪 深 3 0 0 指 数 收 益 率 * 7 5 %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收 益 率 * 2 5 % 。
阶 段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8 年
下半年
- 1 0 . 4 2 % 1 . 0 7 % - 1 0 . 0 8 % 1 . 1 2 % - 0 . 3 4 % - 0 . 0 5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起
至今
- 1 5 . 1 5 % 0 . 8 6 % - 1 8 . 1 6 % 1 . 0 3 % 3 . 0 1 % - 0 . 1 7 %
阶 段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8 年
下半年
- 1 0 . 5 2 % 1 . 0 7 % - 1 0 . 0 8 % 1 . 1 2 % - 0 . 4 4 % - 0 . 0 5 %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 1 5 . 6 2 % 0 . 8 6 % - 1 8 . 1 6 % 1 . 0 3 % 2 . 5 4 % - 0 . 1 7 %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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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 2 0 1 8 年 2 月 9 日 至 2 0 1 8 年 1 2 月 3 1 日 )5 1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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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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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对 应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具 体 估 值 机 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另 行 协 商 约 定 ;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 通 过 大 宗 交 易 取 得 的 带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等 , 不 包 括 停 牌 、
新 发 行 未 上 市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5 4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5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负 责 赔 付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该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约 定 对 外 公 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任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 内 ( 含 第 4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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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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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且 不 损 害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双 方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重 新 协 商 确 定 处 理 原 则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4 、 法律法规、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按 约 定 予 以 公 布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第 7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等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5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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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由 于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而 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 2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 0 %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3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 类 别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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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8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 基 金 的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 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2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1 . 2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次 月 初 3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支 付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1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1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次 月 初 3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 . 1 %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1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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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E × 0 . 1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登 记 机 构 ,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支 付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持 续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各 项 费 用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 第 4 - 1 0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并 参 照 行 业 惯 例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二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三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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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 的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 露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方 式 确 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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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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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五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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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 0 %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
( 七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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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 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 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 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
2 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6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2 7 、 发 生 涉 及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
2 8 、 本 基 金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时 ;
2 9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八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
( 十 一 )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 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 十 二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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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或 者 以 X B R L 电 子 方 式 复 核 审 查 并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媒 介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 0 年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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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七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一 、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风 险
1 、 市 场 风 险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组 合 主 要 由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和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组 成 ,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 3 ) 利 率 风 险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在 利 率 上 升 时 ,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如 基 金 组 合 久 期 较 长 , 则 将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 4 ) 债 券 市 场 流 动 性 风 险 。 由 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深 度 和 宽 度 相 对 较 低 , 交 易 相 对 较 不
活 跃 , 可 能 增 大 银 行 间 债 券 变 现 难 度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的 风 险 。
( 5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
( 6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以 前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 这 将
对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产 生 影 响 。
( 7 )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等 级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将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 8 ) 新 股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新 股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新 股 价 格 波 动 将 对
基 金 收 益 率 产 生 影 响 。
( 9 ) 债 券 回 购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为 提 升 整 体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提 供 了 可 能 , 但 也 存 在 一 定 的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的 主 要 风 险 包 括 信 用 风 险 、 投 资 风 险 及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 其 中 , 信 用 风 险
指 回 购 交 易 中 交 易 对 手 在 回 购 到 期 时 , 不 能 偿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 或 价 款 , 造 成 基 金 净 值 损 失
的 风 险 ; 投 资 风 险 是 指 在 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 回 购 利 率 大 于 债 券 投 资 收 益 而 导 致 的 风 险 以 及 由
于 回 购 操 作 导 致 投 资 总 量 放 大 , 致 使 整 个 组 合 风 险 放 大 的 风 险 ; 而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是 指 在
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 在 对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进 行 放 大 的 同 时 , 也 对 基 金 组 合 的 波 动 性 ( 标 准 差 ) 进
行 了 放 大 , 即 基 金 组 合 的 风 险 将 会 加 大 。 回 购 比 例 越 高 , 风 险 暴 露 程 度 也 就 越 高 , 对 基 金 净
值 造 成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也 就 越 大 。
( 1 0 )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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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管 理 风 险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 人 为 因 素 、 管 理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公 司
内 部 失 控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损 失 。 管 理 风 险 包 括 :
(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 由 于 决 策 失 误 而 给 基 金 资 产 造 成 的 可 能 的 损 失 ;
(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 人 为
因 素 而 可 能 导 致 的 损 失 ;
( 3 ) 技 术 风 险 : 是 指 公 司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等 因 素 而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
3 、 职 业 道 德 风 险 : 是 指 公 司 员 工 不 遵 守 职 业 操 守 , 发 生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而 可 能 导 致 的
损 失 。
4 、 流 动 性 风 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甚 至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1 ) 拟 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 0 % - 9 5 % , 对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风 险 有 一 定 要 求 。 固 收 部 分 主 要 以 增 厚 收 益 , 增 强 产 品 流 动 性 为 主 , 主 要 投 资 于 安 全 性 较
高 的 标 的 , 如 国 债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A A 以 上 银 行 同 业 存 单 , A A 以 上 国 企 信 用 债 等 , 为 债 券
市 场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投 资 标 的 , 流 动 性 风 险 相 对 偏 低 。
此 外 , 本 基 金 的 备 选 股 票 包 括 所 有 受 益 于 军 民 融 合 的 相 关 股 票 标 的 , 涉 及 军 转 民 和 民 参
军 两 个 层 面 , 界 定 为 同 时 从 事 军 品 和 民 品 生 产 的 军 工 相 关 企 业 以 及 有 意 向 参 与 军 品 生 产 或 军
工 企 业 混 改 进 程 的 民 营 上 市 企 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筛 选 , 选 择 过 程 将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长 期 研 究 和 实 践 验 证 形 成 的 企 业 价 值 评 估 体 系 , 应 用 基 本 面 分 析 方 法 , 以 定 性
和 定 量 分 析 为 基 础 , 综 合 考 察 多 方 面 因 素 对 股 票 做 出 选 择 ; 主 要 拟 投 资 标 的 覆 盖 申 万 全 部
2 8 个 一 级 子 行 业 , 具 有 一 定 的 行 业 分 散 度 。
在 综 合 考 虑 军 民 融 合 主 题 上 市 公 司 行 业 流 动 性 和 估 值 水 平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在
债 券 及 股 票 筛 选 、 行 业 分 布 、 换 手 率 等 多 方 面 考 量 下 , 流 动 性 风 险 相 对 较 低 , 整 体 风 险 较 为
可 控 。
( 2 ) 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情 形 、 程 序 及 对 投 资 者 的 潜 在 影 响
当 开 放 式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现 金 类 资 产 不 足 以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赎 回 申 请 总 额 超 过 7
个 工 作 日 可 变 现 资 产 的 可 变 现 价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定 会 对 存 量 份 额 持 有 人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等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充 分 评 估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 投 资 比 例 变 动 与 基 金 单 位 份 额 净 值 波 动 的 基 础 上 , 审 慎 接 受 、 确 认 赎 回 申 请 。
本 着 公 平 对 待 份 额 持 有 人 , 并 保 护 存 量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必 要 时 , 经 与 基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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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综 合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包 括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收 取 短 期 赎 回 费 、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等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 确 保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的 变 现 能 力 与 投 资 者 赎 回 需 求 的 匹 配 与 平 衡 , 但 这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面 临 无 法 及 时 、 完 全 地 实
现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要 求 或 获 得 赎 回 款 项 的 风 险 。
5 、 合 规 性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的 风 险 。
6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投 资 风 险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之 债 务 人 出 现 违 约 , 或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价 格 下 降 , 可 能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此 外 , 受 市 场
规 模 及 交 易 活 跃 程 度 的 影 响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可 能 无 法 在 同 一 价 格 水 平 上 进 行 较 大 数 量 的
买 入 或 卖 出 , 存 在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从 而 对 基 金 收 益 造 成 影 响 。
7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风 险
本 基 金 参 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可 能 面 临 信 用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和 法 律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严 谨 的 投 资 研 究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进 行 有 效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控 制 。
8 、 本 基 金 特 定 投 资 策 略 带 来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 0 % - 9 5 % , 其 余 资 产 投 资 于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于 “ 军 民 融 合 ”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 军 民 融 合 ” 主 题 的 相 关 证 券 , 主 要 股 票 投 资 范 围 具 有 一 定 的 行 业 集
中 性 和 相 关 性 , 由 此 而 来 的 行 业 配 置 风 险 也 是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一 个 重 要 风 险 来 源 。 因 此 ,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股 票 可 能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表 现 与 其 他 未 投 资 的 股 票 不 同 , 造 成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低 于 其
他 基 金 。 此 外 , 由 于 本 基 金 还 可 以 投 资 其 它 品 种 , 这 些 品 种 的 价 格 也 可 能 因 市 场 中 的 各 类 变
化 而 出 现 一 定 幅 度 的 波 动 , 产 生 特 定 的 风 险 , 并 影 响 到 整 体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
9 、 其 他 风 险
( 1 ) 随 着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新 投 资 工 具 的 出 现 和 发 展 , 如 果 投 资 于 这 些 工 具 , 基
金 可 能 会 面 临 一 些 特 殊 的 风 险 ;
( 2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计 算 机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 3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 4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6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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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 7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二 、 声 明
1 、 本 基 金 未 经 任 何 一 级 政 府 、 机 构 及 部 门 担 保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愿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销 售 , 但 是 ,
基 金 资 产 并 不 是 销 售 机 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 也 没 有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担 保 收 益 , 销 售 机 构 并 不 能
保 证 其 收 益 或 本 金 安 全 。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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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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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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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 1 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 1 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 1 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 务 规 则 ;
( 1 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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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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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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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及 《 托 管 协 议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因 审 计 、 法 律 等 外 部 专
业 顾 问 提 供 的 情 况 除 外 ;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及 《 托 管 协 议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及 《 托 管 协 议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2 )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处 接 收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本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1 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 托 管 协 议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同 一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与 C 类 基 金 份 额 由 于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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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不 同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金 额 以 及 参 与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分 配 的 数 量 将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设 日 常 机 构 。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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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5 )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或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调 整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或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除 外 ;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2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且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销 售 服 务 费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增
加 、 减 少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 及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 4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5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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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7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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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行 使 投 票 权 提
供 便 利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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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书
面 方 式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4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 六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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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七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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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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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并 从 其 解 释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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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7 8 、 8 0 号 1 1 层 1 1 0 1 内 1 1 0 5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7 8 、 8 0 号 1 1 层 1 1 0 1 内 1 1 0 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正 华
成 立 时 间 : 2 0 1 6 年 6 月 1 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证 监 许 可 [ 2 0 1 6 ] 1 2 4 9 号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 ( 企 业 依 法 自 主 选 择 经 营 项 目 ,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依 批 准 的 内 容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不 得 从 事 本 市 产 业 政 策 禁 止 和 限 制 类 项 目 的 经 营 活 动 。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 亿 元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交 通 银 行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 邮 政 编 码 : 2 0 0 1 2 0 )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仙 霞 路 1 8 号 ( 邮 政 编 码 : 2 0 0 3 3 6 )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成 立 时 间 : 1 9 8 7 年 3 月 3 0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国 发 ( 1 9 8 6 ) 字 第 8 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发
[ 1 9 8 7 ] 4 0 号 文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5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经 营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注 册 资 本 : 7 4 2 . 6 2 亿 元 人 民 币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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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主 要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 债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 0 % - 9 5 % , 其 余 资 产 投
资 于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于 “ 军 民 融 合 ”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 1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6 0 % - 9 5 % , 投 资 于 “ 军 民 融 合 ”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 2 ) 本 基 金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9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A A - 以 上 ( 含 A A -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8 6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0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 1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展 期 ;
( 1 2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 4 0 % ;
( 1 3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1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 5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 0 % ;
( 1 5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5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本 条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 1 6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 1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 上 述 第 ( 2 ) 、 ( 9 ) 、 ( 1 5 ) 、 ( 1 6 ) 项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及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8 7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时 面 临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电 话 或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电 话 或 书 面 回 函 确 认 , 新 名 单 自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当 日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时 ,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负 责 向 相 关 责 任 人 追 偿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账 目 及 核 算 的 真 实 、 准 确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 就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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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 以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 的 各 项 规 定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监 督
(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
( 4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监 督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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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以 及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 应 根 据 《 托 管 协 议 》 及 相 关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其 托 管 基 金 拟 购 买 中 期 票 据 的 数 量 和 价 格 、 应 划 付 的 金 额 等 执 行 指 令 所 需 相 关
信 息 , 并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本 着 审 慎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 针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 制 定 了 相 关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及 决 策 流 程 , 以 规 范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相 应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及 决 策 流 程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相 关
制 度 进 行 修 订 , 应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制 度 文 件 及 基 金 合
同 、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决 策 流 程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进 行 监 督 。
如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9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方 面 进 行 监 督 。
1 0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 以 上 名 单 发 生 变 化 的 , 应 及
时 予 以 更 新 并 通 知 对 方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认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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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在 发 现 后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电 话 或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反 馈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及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是 否 及 时 、 准 确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否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是 否 按 照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进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资 产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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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2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和 独 立 。
5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和 基 金 申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资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二 ) 基 金 募 集 资 产 的 验 证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提 前 结 束 募 集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 三 )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并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计 息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制 作 、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进 行 。
3 、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并 使 用 交 通 银 行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 简 称 “ 交 通 银 行 网 银 ” ) 办 理 托 管 资 产 的 资 金 结 算 汇 划 业 务 。
5 、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 《 人 民 币 银 行 账 户 结
算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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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其 他 规 定 。
( 四 ) 基 金 证 券 交 收 账 户 、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证 券 交 收 账 户 、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进 行 证 券 的 超 卖 或 超 买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即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的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的 二 级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 五 )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向 人 民 银 行 进 行 报 备 , 并 在 备 案 通 过 后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开 设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协 议 正 本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
( 六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本 基
金 资 产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保 管 。
( 八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相 关 业 务 程 序 另 有 限 制 除 外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尽 可 能 保 证 持 有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9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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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与 复 核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估 值 业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以 约 定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将 复 核 结 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本 基 金 按 以 下 方 法 估 值 :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对 应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具 体 估 值 机 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另 行 协 商 约 定 ;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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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 通 过 大 宗 交 易 取 得 的 带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等 , 不 包 括 停 牌 、
新 发 行 未 上 市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5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导 致 的 损 失 责 任 。
( 二 )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者 基 金 先 行 支 付 赔 偿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
1 、 如 采 用 本 协 议 第 八 章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与 复 核 ” 中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1 - 5 项 进 行 处 理 时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净 值 计 算 出 错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没 有 发 现 ,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 比
例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2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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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7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等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针 对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证 监 会 有 新 的 规 定 , 则 按 新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且 不 损 害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双 方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重 新 协 商 确 定 处 理 原 则 。
( 三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 四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 五 )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的 核 对
双 方 应 每 个 交 易 日 核 对 账 目 , 如 发 现 双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确 保 核 对 一 致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应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公 告 。 季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季 度 终 了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6 个 月 公 告
一 次 , 于 截 止 日 后 的 4 5 日 内 公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基 金 会 计 年 度 前 6 个 月 结 束 后 的 6 0 日 内 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 0 日 内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初 3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上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经 盖 章 后 , 以 约 定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后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或 以 其 他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定 期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上 述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编 制 、
复 核 及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9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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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报 表 、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可 以 出 具 复
核 确 认 书 ( 盖 章 ) 或 以 其 他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确 认 , 以 备 有 权 机 构 对 相 关 文 件 审 核 检 查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委 托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登 记 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编 制 和 保 管 ,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要 求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及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四 ) 除 上 述 约 定 时 间 外 , 如 果 确 因 业 务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商 议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
限 为 1 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解 决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或 者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管 辖 并 从 其 解 释 。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9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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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终 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或 因 其 他 事 由 造 成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或 因 其 他 事 由 造 成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资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9 8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1 5 年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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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秉 承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重 于 泰 山 ” 的 经 营 宗 旨 , 不 断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 便 捷 、 周 到 的 全 方 位 服 务 。
一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1 、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7 天 , 每 天 2 4 小 时 的 自 动 语 音 服 务 , 内 容 包 括 : 基 金 净 值 查 询 、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查 询 、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等 。
2 、 人 工 咨 询 服 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一 至 每 周 五 , 上 午 9 : 0 0 ~ 1 1 : 3 0 , 下 午 1 3 : 0 0 ~ 1 7 : 0 0 的 人 工
电 话 咨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拨 打 4 0 0 - 6 6 6 - 2 1 8 6 ,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建
议 与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 索 取 对 账 单 等 专 项 服 务 。
3 、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中 心 , 客 服
中 心 将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予 回 复 。
二 、 订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传 真 、 信 件 等 方 式 订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准 确 获 得 投 资 者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及 电 子 邮 箱 的 前 提 下 , 将 为 已 订 制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和 纸 质 对 账 单 :
1 、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电 子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交 易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 交 易 明
细 、 分 红 信 息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每 位 预 留 了 有 效 电 子 邮 箱
并 成 功 订 制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 电 子 对 账 单 。
2 、 短 信 对 账 单
短 信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每 位 预 留 了 有 效 手 机 号 码 并 成 功 定 制 短 信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 短 信 对 账 单 。
3 、 纸 质 对 账 单
纸 质 对 账 单 ( 投 资 者 提 出 需 求 后 ) 是 通 过 平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账
单 形 式 。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 交 易 明 细 、
分 红 信 息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季 度 或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预 留 了 准 确 邮 寄 地 址 并
成 功 订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1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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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 账 单 补 寄
投 资 者 提 出 补 寄 需 求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安 排 寄 出 。
三 、 网 站 服 务
1 、 信 息 查 询 : 客 户 可 通 过 网 站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动 态 及 相 关 信 息
等 。
2 、 账 户 查 询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网 上 “ 账 户 查 询 ” 服 务 查 询 账 户 信 息 , 查 询 内 容 包 括 份 额
查 询 、 交 易 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 资 人 还 可 通 过 “ 账 户 查 询 修 改 ” 、 “ 查
询 密 码 修 改 ” 自 助 修 改 基 本 信 息 及 查 询 密 码 。
3 、 投 资 流 程 : 直 销 客 户 可 了 解 直 销 柜 台 办 理 各 项 业 务 的 具 体 流 程 。
4 、 单 据 下 载 : 直 销 客 户 可 方 便 快 捷 地 下 载 各 类 直 销 表 单 。
5 、 销 售 网 点 : 客 户 可 全 面 了 解 基 金 的 销 售 网 点 信 息 。
6 、 常 见 问 题 : 汇 集 了 客 户 经 常 咨 询 的 一 些 热 点 问 题 , 帮 助 客 户 更 好 地 了 解 基 金 基 础 知
识 及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四 、 短 信 服 务
若 投 资 人 准 确 完 整 地 预 留 了 手 机 号 码 , 可 获 得 免 费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人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添 加 后 定 制 此 项 服 务 。
五 、 电 子 邮 件 服 务
若 投 资 者 准 确 完 整 地 预 留 了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 可 获 得 免 费 电 子 邮 件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添 加
后 订 制 此 项 服 务 。
六 、 客 户 建 议 、 投 诉 处 理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客 服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 中 心 将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予 回 复 。
七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1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其 它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进 行 披 露 , 并 按 照 要 求 在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及 公 司 网 站 进 行 公 告 。
序
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中 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半 年度报告
2018 年 8 月 24 日
2
中 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018 年 9 月 20 日
3
中 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2018 年 9 月 20 日
4
关 于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销
售 机构的公告
2018 年 9 月 21 日
5
关 于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 加交通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 9 月 29 日
6
关 于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销
售 机构的公告
2018 年 10 月 23 日
7
中 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第 3 季度报告
2018 年 10 月 23 日
8
关 于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销
售 机构的公告
2018 年 10 月 27 日
9
中 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第 4 季度报告
2019 年 1 月 17 日1 0 2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 a v i c f u n d . c n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3
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在 办 公 时 间 可 供 免 费 查 阅 。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中 航 军 民 融 合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 文 件
( 二 ) 《 中 航 军 民 融 合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三 ) 《 中 航 军 民 融 合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和 公 司 章 程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中 航 军 民 融 合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存 放 地 点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0 1 9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