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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伯元灵活配置A(004942)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格 林 伯 元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9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格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兴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九年 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7 月 5 日证监许可[2017]1132 号 文注册,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2 月 6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格 林 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等 其 他 风 险 。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长 期 平 均 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 券 存 在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 尽 管 本 基 金 将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在 一 定 的 范 围 内 , 但 仍然提请投 资 者 关 注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存 在 的 上 述 风 险 及 其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者自负”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2 月 6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 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 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0 六、基金的募集 ............................................................................................................... 5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0 九、基金的投资 ............................................................................................................... 77 十、基金的业绩 ............................................................................................................... 9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99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100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10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3 十七、风险揭示 ............................................................................................................. 12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3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3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6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8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8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9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93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一、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定 》 ” ) 、其他有关 规 定 及 《 格 林 伯 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合 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格 林 伯 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阅基金合同。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格林 伯 元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及 对 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本 基 金签 订之 《 格林 伯元 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 募说 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指 《 格林 伯元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指 《格 林伯 元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现 行 有效 并公 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 政法 规 、规 范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1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12 、 《运作办法》 : 指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 风 险 规 定 》:指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格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合《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法 》及 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 资于 在 中国 境内 依法 募 集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0 、 人民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人民币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 包 括 其 不 时 修 订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经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外 汇 局 ) 批 准 的 投 资 额 度 , 运 用 来 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 投资人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23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 销 售 机 构 : 指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或接受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由 该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8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金 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 基金 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 获得 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 认的 日 期 30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 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业 务规则 》 : 指 《 格林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销售机构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9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 巨额 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3 、不可抗力: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件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发行人债券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到公平对待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2 号 3 层 3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楼财 富金融中心 58 层 04 、05 、06 室 法定代表人: 高永红 成立时间:2016 年 1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226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 河 南 省 安 融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100% 的股权。 电话:010-50890705 传真:010-50890775 联系人: 孙睿 内部组织结构: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股 东 按 照 《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的 规 定享 有 最高 决策 权; 设 董事 会 和 2 名 监事 , 董事 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 人 力 资 源 与 薪 酬 战 略 委 员 会 ; 公 司 组 织 管 理 实 行 董 事 会 领 导 下 的 总 经 理 负 责 制 ,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IT 治理委 员 会 、 产 品 委 员 会 、 估 值 委 员 会 和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FOF 投 资 部 、 研究部、 交 易 部 、 产 品 部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部 、 市 场 部 、 投 资 银 行 部 、 互 联 网 金 融 部 、 基 金 事 务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计划财 务 部 、 办公室 、 监 察 稽 核 部 等 部 门 及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 天 津 分 公 司 ;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 分 管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监事、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 拴 红 先 生 : 董 事 长 , 博 士 。 历 任 九 届 全 国 青 联 委 员 、 河 南 省 青 联 副 主 席 、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理 事 、 中 国 科 学 院 数 学 与 系 统 控 制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顾 问 、 中 国 科 学院管理学院研究生导师、北京航天航空大学 MBA 导师。 高 永 红 女 士 : 董事 , 总经理 , 硕 士 。 现 任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曾 任格林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永 智 先 生 : 董事 , 硕 士 。 北 京 格 林 鼎 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河 南 省 通 联实业有限 公司董 事 。2012 年、2015 年任 郑州市政协 委员 , 曾任 辉县市第三高 级 中 学 教 师 , 辉 县 市 政 府 驻 郑 办 事 处 职 员 , 格 林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结 算 部 经 理 , 格 林 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 彤 女 士 : 董 事 , 硕 士 。 现 任 格 林 集 团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曾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 资 调 查 部 科 员 , 华 晨 集 团 投 资 部 经 理 , 华 威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才智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谢 太 峰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 教 授 。 现 任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曾 任 郑 州 大 学 商 学 院 副 院 长 , 北 京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总 经 理 , 北 京 机 械 工 业 学 院 工 商 管 理 分 院 总 支 书 记 ,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副 院 长 、 院长等。 程 兵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 教 授 。 中 国 科 学 院 数 学 与 系 统 科 学 研 究 院 应 用 数学所教授 、博士 生导 师。1999 年入选中国 科学院 “百 人计划 工程 ” ,2001 年 获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 。 曾 任 英 国 伦 敦 经 济 学 院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经济系研究员,英国肯特大学统计 系讲师。 闫 妍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 副 教 授 。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 管 理 世 界 》 杂志社编辑部副主任。2014 年 1 月荣获国务院研究室年度研究成果二等奖,2015 年 1 月 荣获 中 国科 学院 青 年创 新 促进 会会 员奖 。 曾任 中 国科 学院 大学 经 济与 管 理 学院 MBA 中心副主任, 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山东省聊城市冠 县(挂职)副县长。 孙会女士 :督察长 ,双学士。2002 年至 2004 年间,于《证券市场周刊》编 辑部担任记者职务。2004 年起,分别就职于 格林期货有限公司和格林大华期货有 限公司, 曾 任 企 宣 部 经 理 、 法 务 部 经 理 、 合 规 风 控 与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同时兼任监 事会主席等职务 。 王 呈 杰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 现 任 格 林 集 团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资 管 部 总 经 理 。 曾 任 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格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杨 瑾 女 士 : 监事, 学士 。 现 在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部 任 职 。 曾 任 格 林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部 经 理 , 格 林 大 华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经 理 , 格 林 基 金 管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 申晨女士 : 董 事 会 秘 书 , 硕 士 。 现 任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曾 任 格 林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市 场 部 客 户 经 理 、 经 理 助 理 、 副 经 理 , 格 林 集 团 投 资 有 限公司董事长秘书、集团办公室副主任。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曹晋文先 生 ,统 计学硕 士, 毕业 于中国 人民大 学 。12 年证券从 业经 历,获得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证 书 。 曾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部 基 金 经 理 ; 信 诚 人 寿 保 险 固 定收益投资经理;中国人寿资产账户助理经理。2017 年加入格林基 金,现任固收 投资部总监、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7 月26 日起任职)、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 6 日 起任职)。 张兴先生,经济学博士,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2011 年进入国家信 息中心工 作 , 曾 任 国 家 信 息 中 心 中 经 网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负 责 人 , 主 要 从 事 宏 观 经 济 研 究 、 指 数化策略、量化对冲投资策略研究工作。2013 年初至 2015 年底, 任北京数融科 技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主要负责权益投资 。2016 年入职格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 9 日起任 职)、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16 日起任 职)。 宋东旭先生,中央财经大学数理金融学士,Rutgers 金 融 数 学 硕 士 。 曾 供 职 于 摩 根 大 通 首 席 投 资 办 公 室 , 负 责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 现 任 格 林 日 鑫 月 熠 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 20 日起 任职)、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 15 日起 任职)、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0 月 29 日起任职 )。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共 由 四 名 人 员 组 成 : 由 高 永 红 女 士 担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曹 晋 文 先 生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固 收 投 资 部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宋 绍 峰 先 生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投 资 部 基 金 经 理 ; 宋东 旭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秘 书 , 现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基 金 经 理 ; 孙 会 女 士 为 公 司 督 察 长 , 列席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 4 、董 事长 王 拴红 与股东 董 事王 永智 之 间存 在兄 弟 关系 , 上述其他 人员 之 间 不 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履 行 以 下 职责: 1 、依 法募 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 托经 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 管 理机 构 认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 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严格 遵 守《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并 建立 健全 的 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严格 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 部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 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 因 职务 便利获 取 的未 公开 信 息、 利用 该 信息 从事 或 者明 示、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加强 人 员管 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 束员 工遵 守 国 家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 泄漏 在 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8 ) 除按 法 律法 规、基 金 管理 公司 制 度进 行基 金 投资 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 行 其 他股票交易; (9 ) 违反 证 券交 易场所 业 务规 则,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 手段 操 纵市 场价 格 , 扰 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 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 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 ,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 基金 管 理人 将根据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按照 招 募说 明书 列 明的 投资 目 标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 基金 管 理人 不从事 违 反《 基金 法 》的 行为 , 并建 立健 全 内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 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本着 谨 慎的 原则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为自 己 及其 被代 理 人、 被代 表 人 、 受雇 人 或任 何第 三 人 谋 取利益; 3 、不 违反 现 行有 效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 证监 会 的有 关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即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司” ) 为 保 证 本 公 司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防 范 、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和 所 管 理 的 资 产 运 作 风 险 , 充 分 保 护 资 产 委 托 人 、 公 司 和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文 件 , 以 及 《 格 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 实 施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管 理 制 度 、 各项具体业务规则等部分组成。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 保证 公 司经 营运作 严 格遵 守国 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行业 监 管规 则, 自 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 )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 ) 防范 和 化解 经营风 险 ,提 高经 营 管理 效益 , 确保 经营 业 务的 稳健 运 行 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 )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全 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须 覆盖 公 司的 各项 业 务、 各个 部 门和 各级 岗 位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 性 原则 。通过 科 学的 内控 手 段和 方法 , 建立 合理 适 用的 内控 程 序 ,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 性 原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 门 和岗 位的 职 责应 当保 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 效 益原 则。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管 理 方法 降低 运 作成 本, 提 高 经 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 合法 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 控制 度 应当 符合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章 和 各 项 规定。 (2 ) 全面 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应 当 涵盖 公司 经 营管 理的 各 个环 节, 不 得 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 ) 审慎 性 原则 。制定 内 部控 制制 度 应当 以审 慎 经营 、防 范 和化 解风 险 为 出 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 ) 适时 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制 定应 当随 着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调整 和 公 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包 括 控 制 环 境 、 风 险 评 估 、 控 制 活 动 、 信 息 沟 通 和 内 部 监控。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1 ) 控制 环境 构 成公司 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 控制 环 境包 括经 营理 念 和内 控 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司 管 理层 应当牢 固 树立 内控 优 先和 风险 管 理理 念, 培 养全 体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 公司 按 “利 益公平 、 信息 透明 、 信誉 可靠 、 责任 到位 ” 的基 本原 则 制 定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 禁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司 根 据健 全性、 高 效性 、独 立 性、 制约 性 、前 瞻性 及 防火 墙等 原 则 设 计 内 部 组 织 架 构 ,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 、 有 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具 体 实 施 单 位 。 各 部 门 在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本 部 门 的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 操 作 流 程 及 内 部 控 制 规 定 , 加 强 对 业 务 风 险 的 控 制 。 部 门 管 理 层 应 定 期 对 部 门 内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确 定 风 险 管 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各 岗位 职 责明 确,有 详 细的 岗位 说 明书 和业 务 流程 ,各 岗 位人 员在 上 岗 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 立重 要 业务 处理凭 据 传递 和信 息 沟通 机制 , 相关 部门 和 岗位 之间 相 互 监 督制衡。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3 )公 司督 察 长和 内部监 察 稽核 部门 独 立于 其他 部 门, 对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 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 内部 控 制风 险评估 包 括定 期和 不 定期 的风 险 评估 、开 展 新业 务之 前 的 风 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 )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1 )董 事会 下 属的 风险控 制 委员 会 和 督 察长 对公 司 制度 的合 规 性和 有效 性 进 行 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 )经 营管 理 层下 辖的风 险 管理 委员 会 和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负 责 对基 金投 资 过 程 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 )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 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 ) 授权 控 制是 内部控 制 活动 的基 本 要点 ,它 贯 穿于 公司 经 营活 动的 始 终 。 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股 东会 、 董事 会、监 事 和管 理层 必 须充 分了 解 和履 行各 自 的职 权, 建 立 健 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 司各 业 务部 门、分 支 机构 和公 司 员工 必须 在 规定 的授 权 范围 内行 使 相 应 的职责。 3 )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 )公 司重 大 业务 的授权 必 须采 取书 面 形式 ,授 权 书须 明确 授 权内 容和 时 效 , 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公 司授 权要 适 当,对 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 人员 须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 和反 馈 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9 ) 建立 完 善的 资产分 离 制度 ,基 金 资产 与公 司 资产 、不 同 基金 的资 产 和 其 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1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授 权 、 业 务 执 行 、 业 务 记 录 和 业 务 监 督 严 格 分 离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11)制定切实有效的 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 ) 采 用 适 当 、 有 效 的 信 息 系 统 , 识 别 、 采 集 、 加 工 并 相 互 交 流 经 营 活 动 所 需 的 一 切 信 息 。 信 息 系 统 须 保 证 业 务 经 营 信 息 和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必 须 能 实 现 公 司 内 部 信 息 的 沟 通 和 共 享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顺 畅 实 施。 (13 ) 根 据 组 织 架 构 和 授 权 制 度 , 建 立 清 晰 的 业 务 报 告 系 统 , 凡 是 属 于 超 越 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14 ) 内 部 控 制 的 监 督 完 善 由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等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开 展 。 必 要 时 ,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 事 、 合 规 与 风 险 控制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 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15 )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 , 公 司 须 组 织 专 门 部 门 对 原 有 的 内 部 控 制 进 行 全 面 的 检 讨 , 审 查 其 合 法 合 规 性 、 合 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2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建 立投 资 对象 备选库 制 度, 研究 部 门根 据基 金 合同 要求 , 在充 分研 究 的 基 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 )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 (2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投 资决 策 应当 严格遵 守 法律 法规 的 有关 规定 , 符合 基金 合 同所 规定 的 投 资 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健 全投 资 决策 授权制 度 ,明 确界 定 投资 权限 , 严格 遵守 投 资限 制, 防 止 越 权决策。 3 )投 资决 策 应当 有充分 的 投资 依据 , 重要 投资 要 有详 细的 研 究报 告和 风 险 分 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 )建 立科 学 的投 资管理 业 绩评 价体 系 ,包 括投 资 组合 情况 、 是否 符合 基 金 产 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基 金交 易 实行 集中交 易 制度 ,基 金 经理 不得 直 接向 交易 员 下达 投资 指 令 或 者直接进行交易。 2 )公 司应 当 建立 交易监 测 系统 、预 警 系统 和交 易 反馈 系统 , 完善 相关 的 安 全 设施。 3 )投 资指 令 应进 行审核 , 确认 其合 法 、合 规与 完 整后 方可 执 行, 如出 现 指 令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公 司应 当 执行 公平的 交 易分 配制 度 ,确 保不 同 投资 者的 利 益能 够得 到 公 平 对待。 5 )建 立完 善的 交 易记录 制 度, 交易 记录 应 当及 时 进行 反馈 、核 对 并存 档 保管。 6 )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4 )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规 范基 金 清算 交割和 会 计核 算工 作 ,在 授权 范 围内 ,及 时 准确 地完 成 基 金 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 )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 )对 所管 理 的基 金以基 金 作为 会计 核 算主 体, 每 只基 金分 别 设立 不同 的 独 立 帐 户 , 进 行 单 独 核 算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在 名 册 登 记 、 帐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转 、 帐 簿 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公 司应 当 采取 合理的 估 值方 法和 科 学的 估值 程 序, 公 允 反 映基 金所 投 资 的 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 )与 托管 机构 间 的业务 往 来严 格按 《托 管 协议 》 进行 ,分 清权 责 ,协 调 合作, 互相监督。 (5 )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严 格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 关规 定 ,建 立完 善的 信 息披 露 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 司设 立 信息 披露负 责 人, 负责 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 行信 息 的组 织、 审 核 和 发布。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3 )公 司对 信 息披 露应当 进 行持 续检 查 和评 价, 对 存在 的问 题 及时 提出 改 进 办 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 )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6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根 据国 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要 求, 遵 循安 全性 、 实用 性、 可 操作 性原 则 , 严 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 )信 息技 术 系统 的设计 开 发应 符合 国 家、 金融 行 业软 件工 程 标准 的要 求 , 编 写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应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 )对 信息 系 统的 项目立 项 、设 计、 开 发、 测试 、 运行 和维 护 整个 过程 实 施 明 确 的 责 任 管 理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投 入 运 行 前 , 必 须 经 过 业 务 、 运 营 、 监 察 稽 核 等 部 门的联合验收。 4 )公 司应 当 通过 严格的 授 权制 度、 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 禁制 度 、内 外网 分 离 制 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 )计 算机 机 房、 设备、 网 络等 硬件 要 求应 当符 合 有关 标准 , 设备 运行 和 维 护 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6 )公 司软 件 的使 用应充 分 考虑 软件 的 安全 性、 可 靠性 、稳 定 性和 可扩 展 性 , 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 )强 化信 息 系统 的相互 牵 制制 度, 分 别设 立系 统 设计 、软 件 开发 、系 统 维 护 等岗位 。 8 )建 立计 算 机系 统的日 常 维护 和管 理 , 禁 止同 一 人同 时掌 管 操作 系统 口 令 和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 9 )建 立计 算 机信 息系统 的 安全 和保 密 制度 ,保 证 电子 信息 数 据的 安全 、 真 实 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 10 ) 严 格 计 算 机 交 易 数 据 的 授 权 修 改 程 序 , 建 立 电 子 信 息 数 据 的 定 期 查 验 制 度。 11 ) 建 立 电 子 数 据 的 保 存 和 备 份 制 度 , 重 要 数 据 应 当 异 地 备 份 并 且 长 期 保 存 。 12 )指定专人负责计算 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应 当 定 期 稽 核 检 查 , 完 善 业 务 数 据 保 管 等 安 全 措 施 , 进 行 排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7 )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公 司设 立 督察 长,对 董 事会 负责 。 根据 公司 监 察稽 核工 作 的需 要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 )督 察长 应 当定 期和不 定 期向 董事 会 报告 公司 内 部控 制执 行 情况 ,董 事 会 应 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 )公 司设 立 监察 稽核部 门 ,对 公司 经 营层 负责 , 开展 监察 稽 核工 作, 公 司 应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 4 )全 面推 行 监察 稽核工 作 的责 任管 理 制度 ,明 确 监察 稽核 部 门各 岗位 的 具 体 职 责 , 配 备 充 足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 严 格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的 专 业 任 职 条 件 , 严 格 监 察 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 )公 司应 当 强化 内部检 查 制度 ,通 过 定期 或不 定 期检 查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 行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公 司董 事 会和 管理层 应 当重 视和 支 持监 察稽 核 工作 ,对 违 反法 律、 法 规 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207.74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吴玉婷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2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 式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注 册资本 207.74 亿元。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42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399.75 亿元,全 年实现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72.00 亿元。根据 2017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兴业 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28 位,按总资产排 名第 30 位,跻 身全球银行 30 强。按 照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最新榜 单,兴业银行 以 426.216 亿美元总 营收排名第 230 位。 同时,过去一年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 的各项评比中,先后获得“亚洲卓越商业银行”“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中国 最受尊敬企业”等多项殊荣。 (二)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 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 余人, 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 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银行已托 管开放式基金 248 只 ,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8964.38 亿元。 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 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 实现内 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 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 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 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二)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 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 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 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2 号 3 层 3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楼财 富金融中心 58 层 04 、05 、06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室 法定代表人: 高永红 客服电话:4001000501 联系人: 方月圆 传真:010-50890775 网址:www.china-green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张作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 www.bankcomm.com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玮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公司网址: www.cib.com.cn (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 陈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7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 韩秀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公司网址:www.mszq.com (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报业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丁益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 证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姗姗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10 )恒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 所 :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赛 罕 区 敕 勒 川 大 街 东 方 君 座 D 座 光 大 银 行 办 公 楼 14-18 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 银行办公 楼 14-18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0471-2843431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11 )申万宏源西部证 券有限公司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城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12 )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 徐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13 )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ewww.com.cn (14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 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400-8888-666 公司网址: www.gtja.com (15 )东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址: www.longone.com.cn (16 )山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 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联系人: 郭幸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公司网址: www.i618.com.cn (17 )西藏东方财富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 付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址: www.xzsec.com (18 )申银万国期货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东方路 800 号 7 、8 、10 楼( 邮政编码:200122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800 号 7 、8 、10 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 联系人:颜灵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7-868 公司网址:www.sywgqh.com.cn (19 )深圳市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www.xinlande.com.cn (20 )和讯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客户服务电话:021-62259096 公司网址:http://hkjum903000.51sole.com (21 )厦门市鑫鼎盛控 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22 )深圳众禄基金销 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23 )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佳慧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4 )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徐超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25 )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 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黄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26 )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洪泓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27 )上海利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 53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曹怡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28 )乾道盈泰基金销 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联系人:宋子琪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29 )南京苏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苏宁总部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 王峰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30 )北京钱景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31 )北京唐鼎耀华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 刘美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32 )北京植信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联系人:吴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33 )济安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4 )凤凰金信(银川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 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 来 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100000 )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 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35 )泰诚财富基金销 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姜焕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36 )北京虹点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37 )奕丰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 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38 )北京肯特瑞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黄立影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个人业务)/ 400-088-8816 (企 业业务)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39 )深圳市金斧子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40 )万家财富基金销 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 所 : 天 津 自 贸 区 ( 中 心 商 务 区 ) 迎 宾 大 道 1988 号 滨 海 浙 商 大 厦 公 寓 2- 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 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41 )上海华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 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42 )北京晟视天下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公司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43 )北京蛋卷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袁永姣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danjuanapp.com (44 )天津市凤凰财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 126 号动漫大厦 C 区 209(TG 第 123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183 号世纪 都会 1606 法定代表人:谭智勇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联系人:孟媛媛 客户服务电话:4007-066-880 、022-23297867 公司网址:www.phoenix-capital.com.cn (45 )上海基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太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蓝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46 )上海联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47 )上海挖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 李娟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48 )北京恒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 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霞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49 )武汉伯嘉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 幢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50 )和耕传承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凤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 6 号院国际电子城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 胡静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51 )天津国美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 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 郭宝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52 )大连网金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 层 1 号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 层 1 号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联系人:张宁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aeonfin.com (53 )扬州国信嘉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 3 期 20B 栋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 56 号公元国际大厦 320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联系人: 赵明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6088 公司网址:www.gxjlcn.com (54 )北京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李瑞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55 )上海万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 万得大厦 11 楼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 www.520fund.com.cn (56 )江西正融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紫峰大厦 1103 室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紫峰大厦 1103 室


法定代表人:陆雯


联系人: 傅羿乔 客户服务电话:0791-86692502 公司网址: www.jxzrzg.com.cn (57 )洪泰财富(青岛 )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什库大街 31 号九思文 创园 5 号楼 501 室 法定代表人:杨雅琴


联系人:邢智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9-598 公司网址: www.hongtaiwealth.com (58 )喜鹊财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 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办公地址: 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张萌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7719 公司网址: www.xiquefund.com (59 )通华财富(上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 科技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杨徐霆 客户服务电话:95193 转 5 公司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60 )蚂蚁(杭州)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余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61 )北京君德汇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2-2-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彭雪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 www.kstreasure.com (62 )上海中正达广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 www.zhongzhengfund.com (63 )诺亚正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曾传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64 )中证金牛(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 www.jnlc.com (65 )深圳前海财厚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 区 11 栋 A 座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联系人: 胡馨宁 客户服务电话:400-1286-800 公司网址: www.caiho.cn (66 )一路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里宝盛南路 1 号院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吕晓歌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67 )泰信财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2 号世贸 大厦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张虎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5596 公司网址: www.taixincaifu.com (68 )北京展恒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邮电 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69 )上海攀赢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 厦 603 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 http://www.pytz.cn (70 )深圳盈信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811-812)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海军广场街道人民东路52 号民生金融中心22 楼盈信基金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客户服务电话:4007-903-688 公司网址:www.fundying.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2 号 3 层 3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楼财 富金融中心 58 层 04 、05 、06 室 法定代表人: 高永红 电话:4001000501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传真:010-50890775 联系人: 徐邦鹏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一号第三置业大厦 B 座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一号第三置业大厦 B 座 29 层 负责人: 杨光 经办律师: 李雷勇 、马霞 电话:13811961177 、18901382985 传真:010-52280039 联系人 :马霞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勇 电话:010-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 2017 年 7 月 5 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7]1132 号文注 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8 年 01 月 03 日至 2018 年 01 月 30 日,共募集基金份额 252,612,238.39 份 (含利息结 转) , 其中 A 类 份 额 11,551,784.92 份 ( 含 利 息 结 转 ) , C 类份额 241,060,453.47 份( 含利息结转),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782 户。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02 月 06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方 式 、 与 其 他 基金 合 并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同 等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指定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 构 参 见 本 招 募 说明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部 分 相 关 内 容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 、直销机构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具 体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2 号 3 层 3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楼财 富金融中心 58 层 04 、05 、06 室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客服电话:4001000501 联系人:方月圆 传真:010-50890725 网址:www.china-greenfund.com 2 、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中“一、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销 售 机 构 ,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 售 机 构 可 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8 年 3 月 9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 则,即 申 购、 赎回 价 格以 申请 当 日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4 、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出 ” 原则 ,即 按 照投 资者 认 购、 申购 的 先后 次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5 、本 基金 份 额分 为多个 类 别, 适用 不 同的 申购 费 或销 售服 务 费, 投资 者 在 申 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6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决定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本 基 金的 最高 限 额和 本基 金 的 总 规 模 限 额 , 但 应 最 迟 在 新 的 限 额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7 、投 资者 办 理申 购、赎 回 等业 务时 应 提交 的文 件 和办 理手 续 、办 理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者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回 申请 ,赎 回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回 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回 申 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 日) 内支 付赎回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款项。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上 述 情 形 消 除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本基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回申 请日(T 日) ,在 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 时到销售网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 并不 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 收 到申 请 。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 确 认 以登 记 机构 的 确认 结 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因 投 资 者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本基金申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但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金份额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总 份额的 50%。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按 照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 申 请 赎 回 份 额精 确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单 笔 赎回 份额 不得 低 于 1 份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 回 时 或 赎回 后 在销 售机 构保 留 的基 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 份 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 次全 部 赎 回。 3 、基 金管 理 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 许的 情 况下 ,调 整 上述 规定 申 购金 额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投 资 者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限 制 、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与赎回费 1 、申购费 (1 )投资者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率 500 万(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 等于 3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0% 大于等于 100 万,小 于 300 万 0.80%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100 万以下 1.20% 申 购 费 用 由 申购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2 )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费为 0 。 2 、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C 类基 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对 于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1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0 < N <7 天 1.50% 7 天≤N <30 天 0.75% 30 天≤N <180 天 0.50% N ≥180 天 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30 天的,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 回时份额持有满 30 天不满 90 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 90 天不满 180 天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 金财产;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 180 天( 含 180 天)收取 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产。 (2 )C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如下: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 0 < N <7 天 1.50% 7 天≤N <30 天 0.50% N ≥30 天 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30 天的,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 内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 4 .对 特定 交 易方 式(如 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 ,按 监管 部 门要 求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低 于 柜 台 交 易 方 式 的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并另行公告。 5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在不 违 反法 律法 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 、当 本基 金 各类 份额发 生 大额 申购 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的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申购份额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舍五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申 购 费 用 、 净 申 购 金 额 的 计 算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定 T 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86 元, 某投资者当日投资 10 万元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本次前端申购费率为 1.20% ,该投 资者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0%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86 =90,989.16 份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86 元, 可得到 90,989.16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98,522.1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98,522.17 份 C 类 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1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赎回总额 =10 ,0 0 0 × 1 .1 5 0 =11 , 5 0 0 .0 0 元 赎回费用 =11 ,5 0 0 × 0 % =0 元 赎回金额=11,500-0=11,500.00 元 即:投 资者赎回 1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假设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11,500.00 元。 (2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30 天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 ,假设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额 =10 ,0 0 0 × 1 .1 5 0 =11 , 5 0 0 .0 0 元 赎回费用 =11 ,5 0 0 × 0 % =0 元 赎回金额=11500-0=11,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 万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 期限为 30 天,假设赎回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11,500.0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及 公告。 八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经 基金 销 售机 构同意 , 基金 投资 者 提出 的申 购 和赎 回申 请 ,在 基金 管 理 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 金管 理 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 许的 范 围内 ,对 上 述登 记办 理 时间 进行 调 整 ,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 生基 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 受某 笔 或某 些申购 申 请会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重 大 不 利 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 、基 金资 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找到 合 适的 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机 构或 登 记机 构的 异 常情 况导 致 基 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某笔 或 者某 些申 购 申请 有可 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时。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8 、申 请超 过 基金 管理人 设 定的 基金 总 规模 、单 日 净申 购比 例 上限 、单 一 投 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致 暂停估值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暂 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 管理人决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 生基 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 续接 受 赎回 申请将 损 害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情 形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致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暂停估值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 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暂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若 出 现上述 第 4 项 所 述情 形 ,按 基 金 合 同的 相 关 条款处 理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 赎 回: 当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支付 投 资人 的全 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 延 期赎 回:当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支 付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有 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 赎 回比 例 不低 于 上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若进行上 述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回 申 请超 过 上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部 分, 将 自动 进 行 延期 办 理。 对 于 其 余 当 日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非 自 动 延期办理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分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 暂停 申购或 赎 回情 况的 , 基金 管理 人 当日 应立 即 向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自 行确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 金 暂停 公 告的 次数 , 但 基 金管 理 人须 依 照 《信 息披露办法》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可 不 再 另 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关 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届时 根 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及本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制 定并 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结的,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根据有 权 机 关 要 求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决 定 是 否 一 并 冻结。 十八 、基金份额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 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九 、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办 理份额的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务规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提前公告。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灵 活 的 资 产 配 置 、 策 略 配 置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为 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股 票( 含中 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 票) 、 权证 、债 券( 含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 债、 公司 债、 央 行票 据 、地 方政 府债 、 中期 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 券、 次 级债 、可 转换 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可 交换 债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等 )、 货 币市 场工 具、 债 券回 购 、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 货 、资 产支 持证 券、 同业 存单 、 银行 存 款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扣除国 债期 货和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交易 , 应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投 资 限 制 并 遵 守 相 关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业 务 规 则 。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 的投 资 比例 限制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三、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综 合 分 析 和 持 续 跟 踪 基 本 面 、 政 策 面 、 市 场 面 等 多 方 面 因 素 , 结 合 全 球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研 判 国 内 外 经 济 的 发 展 趋 势 , 并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确 定 或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本 基 金 将 持 续 地 监 控 资 产 配 置 风 险 , 适 时地对资产配置予以调整。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 “ 自 上 而 下 ” 与 “ 自 下 而 上 ” 相 结 合 的 分 析 方 法 进 行 股 票 投 资 , 自 上 而 下 地 分 析 行 业 的 增 长 前 景 、 行 业 结 构 、 商 业 模 式 、 竞 争 要 素 等 分 析 把 握 其 投资 机 会 ; 自 下 而 上 地 评 判 企 业 的 产 品 、 核 心 竞 争 力 、 管 理 层 、 治 理 结 构 等 ; 并 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1 )行业分析与配置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各 行 业 所 处 生 命 周 期 、 产 业 竞 争 结 构 、 近 期 发 展 趋 势 等 数 方 面 因 素 对 各 行 业 的 相 对 盈 利 能 力 及 投 资 吸 引 力 进 行 评 价 , 并 根 据 行 业 综 合 评 价 结 果 确定股票资产中各行业的权重。 一 个 行 业 的 进 入 壁 垒 、 原 材 料 供 应 方 的 谈 判 能 力 、 制 成 品 买 方 的 谈 判 能 力 、 产 品 的 可 替 代 性 及 行 业 内 现 有 竞 争 程 度 等 因 素 共 同 决 定 了 行 业 的 竞 争 结 构 , 并 决 定 行 业 的 长 期 盈 利 能 力 及 投 资 吸 引 力 。 另 一 方 面 , 任 何 一 个 行 业 演 变 大 致 要 经 过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发 育 期 、 成 长 期 、 成 熟 期 及 衰 退 期 等 阶 段 , 同 一 行 业 在 不 同 的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阶 段 以 及 不 同 的 经 济 景 气 度 下 , 亦 具 有 不 同 的 盈 利 能 力 与 市 场 表 现 。 本 基 金 对 于 那 些 具 有 较 强 盈 利 能 力 与 投 资 吸 引 力 、 在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中 处 于 成 长 期 或 成 熟 期 、 且 预 期 近 期 经 济 景 气 度 有 利 于 行 业 发 展 的 行 业 , 给 予 较 高 的 权 重 ; 而 对 于 那 些 盈 利 能 力 与 投 资 吸 引 力 一 般 、 在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中 处 于 发 育 期 或 衰 退 期 , 或 者 当 前 经 济 景 气不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给予较低的权重。 (2 )公司财务状况评估 在 对 行 业 进 行 深 入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基 本 财 务 状 况 进 行 评 估 。 结 合 基 本 面 分 析 、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和 定 量 模 型 分 析 ,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的 财 务 情 况 进 行 筛 选,剔除财务异常和经营不够稳健的股票,构建基本投资股票池。 (3 )价值评估 基 于 对 公 司 未 来 业 绩 发 展 的 预 测 , 采 用 现 金 流 折 现 模 型 等 方 法 评 估 公 司 股 票 的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 同 时 结 合 股 票 的 市 场 价 格 , 挖 掘 具 有 持 续 增 长 能 力 或 者 价 值 被 低估的公司,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 )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 综 合 定 性 分 析 与 定 量 价 值 评 估 的 结 果 , 选 择 定 价 合 理 或 者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股 票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 据 股 票 的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水 平 对 组 合 进 行 优 化 , 在 合 理 风 险 水 平 下 追 求 基 金 收 益 最 大 化 。 同 时 监 控 组 合 中 证 券 的 估 值 水 平 , 在 市 场 价 格 明 显 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 分 析 和 判 断 国 际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 资 金 供 求 关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系 、 市 场 利 率 走 势 、 信 用 利 差 状 况 和 债 券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等 重 要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动 态调整组合仓位、久期和债券配置结构,精选债券,控制风险,获取收益。 (1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根 据 对 政 府 债 券 、 信 用 债 等 不 同 债 券 板 块 之 间 的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 确 定 债 券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并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及 时 进 行 调 整 , 从 而 选 择 既 能 匹 配 目 标 久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2 )久期调整策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对 影 响 债 券 投 资 的 宏 观 经 济 状 况 和 货 币 政 策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判 断 , 形 成 对 未 来 市 场 利 率 变 动 方 向 的 预 期 , 进 而 主 动 调 整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资 产 组 合 的 久 期,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 预 期 市 场 总 体 利 率 水 平 降 低 时 , 本 基 金 将 延 长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 从 而 可 以 在 市 场 利 率 实 际 下 降 时 获 得 债 券 价 格 上 升 收 益 ; 反 之 , 当 预 期 市 场 总 体 利 率 水 平 上 升 时 , 则 缩 短 组 合 久 期 , 以 规 避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带 来 的 资 本 损 失 , 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察 收 益 率 曲 线 和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 通 过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变 化 和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走 势 来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头 寸 。 在 考 察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将 确 定 采 用 集 中 策 略 、 哑 铃 策 略 或 梯 形 策 略 等 , 以 从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变 和 不 同 期 限 信 用 债 券 的 相 对 价 格 变 化 中 获 利 。 本 基 金 还 将 通 过 研 究 影 响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经 济 周 期 、 行 业 周 期 、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 流 动 性 变 化 、 宏 观 政 策 等 因 素 , 确 定 信 用债券的行 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债券所占投资比例。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4 )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着 重 对 可 转 债 对 应 的 基 础 股 票 的 分 析 与 研 究 , 对 那 些 有 着 较 好 盈 利 能 力 或 成 长 前 景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可 转 债 进 行 重 点 选 择 , 并 在 对 应 可 转 债 估 值 合 理 的 前 提 下 集 中 投 资 , 以 分 享 正 股 上 涨 带 来 的 收 益 。 同 时 ,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跟 踪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 从 财 务 压 力 、 融 资 安 排 、 未 来 投 资 计 划 等 方 面 合 理 推 测 和 判 断 上 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全 面 严 谨 的 研 究 , 综 合 考 虑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安 全 性 、 收 益 性 和 流 动 性 等 特 征 , 并 与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进 行 风 险 收 益 比 的 权 衡 后 , 选 择 具 有 相 对 优 势 的 类 属 和 个 券 进 行 投 资 。 同 时 , 通 过 期 限 和 品 种 的 分 散 投 资降低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4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 注 重 风 险 管 理 的 前 提 下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遵 循 有 效 管 理 原 则 经 充 分 论 证 后 适 度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 通 过 对 股 票 现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定 价 模 型 , 采 用 估 值 合 理 、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5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将 以 风 险 管 理 为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结 合 国 债 现 货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的 波 动 性 、 流 动 性等情况,通过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本 基 金 将 在 宏 观 经 济 和 基 本 面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对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的 质 量 和 构 成 、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等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全 方 面 分 析, 评 估 其 相 对 投资 价值 并 作 出 相 应 的投 资 决策, 力 求 在 控 制 投资 风险 的 前 提 下 尽 可 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7 、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于 其 他 金 融 产 品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制 定 与 本 基 金 相 适 应 的 投 资 策 略 、 比 例 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四 、投资管理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制 度 和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可 以 保 证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等贯彻实施。 1 、投资决策制度 本 基 金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团 队 制 , 强 调 团 队 合 作 , 充 分 发 挥 集 体 智 慧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行 业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等 立 足 本 职 工 作 , 充 分 发 挥 主 观 能 动 性 , 深 入 到 投 资 研 究 的 关 键 环 节 中 , 群 策 群 力 , 争 取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中 长 期 稳 定 的 较 高 投资回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主 要 依 靠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度 来 开 展 工 作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讨 论 基 金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审 议 基 金 的 绩 效 和 风 险 、 资 产 配 置 建 议 以 及 基 金 经 理 的 基 金 投 资 报 告 , 监 督 基 金 经 理 对 基 金 投 资 报 告 的 执 行。 2 、投资管理程序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程 序如下: (1 )研究员提供研究报告,以研究驱动投资 本 基 金 严 格 实 行 研 究 支 持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 加 强 研 究 对 投 资 决 策 的 支 持 工 作 , 防 止 投 资 决 策 的 随 意 性 。 研 究 员 在 熟 悉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基 础 上 , 对 其 分 工 的 行 业 和 发 债 主 体 进 行 综 合 研 究 、 深 度 分 析 , 广 泛 参 考 和 利 用 外 部 研 究 成 果 , 拜 访 政 府 机 构 、 行 业 协 会 等 ,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及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调 查 发 债 主 体 和 相 关 的 供 应 商 、 终 端 销 售 商 , 考 察 发 债 主 体 真 实 经 营 状 况 , 并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撰 写 提 供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报 告 、 证 券 市 场 行 情 报 告 、 行业分析报告和发债主体研究报告等。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投资重大事项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将 定 期 分 析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所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 在 充 分 讨 论 宏 观 经 济 、 股 票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 包 括 基 金在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等重大事项。 (3 )基金经理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等 决 议 , 参 考 研 究 团 队 的 研 究 成 果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依 据 专 业 经 验 进 行 分 析 判 断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构 建 具 体 的 投 资组合,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 )交易部独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独 立 的 交 易 部 , 由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方 案 的 要 求 和 授 权 以 及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市 场 的 运 行 特 点 , 作 出 投 资 操 作 的 相 关 决 定 , 向 交 易 部 发 出 交 易 委 托 。 交 易 部 接 到 基 金 经 理 的 投 资 指 令 后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投 资 指 令 的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检 查 , 确 保 投 资 指 令 在 合 法 、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得 到 高 效 的 执 行 , 对 交 易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 对 投 资 指 令 进 行 监 督 ; 如 果 市 场 和 个 股 交 易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及 时 提 示 基 金经理。 (5 )基金绩效评估 基 金 经 理 对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进 行 评 估 , 出 具 自 我 评 估 报 告 。 监 察 稽 核 部 就 投 资 管 理 进 行 持 续 评 估 , 定 期 提 出 评 估 报 告 , 如 发 现 原 有 的 投 资 分 析 和 投 资 决 策 同 市 场 情 况 有 较 大 的 偏 离 , 立 即 向 主 管 领 导 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报 告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的 评 估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业 绩 进 行 评 估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6 )基金风险监控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的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 险 控 制 , 包 括 投 资 集 中 度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投 资 权 限 等 交 易 情 况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7 )投资管理程序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有 权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和 环境 变 化 , 对 投 资 管 理 的 职 责 分 工 和 程 序 进 行 调 整 , 并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更 新 中 予 以公告。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 债综合指数 收益率×50%+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50% 。 沪深 300 指数选样科 学客观,流动性高,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具 广 泛 市 场 代 表 性 , 旨 在 综 合 反 映 债 券 全 市 场 整 体 价 格 和 投 资 回 报 情 况 。 基 于 本 基 金 的 特 征 , 使 用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忠 实 反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及 时 公 告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于股票 型基金,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 风险和中等预期收益产品。 七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国 债期 货和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超过 该 证 券 的 10 %;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5 )本基 金持有的 全 部权证,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易 日 买入 权证 的 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 (7 ) 本基 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40% 。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 本基金在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95% ,其 中 ,有 价证 券 指 股票 、 债券 ( 不含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权证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等;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d)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5 )本基金参与 国债 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b) 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有 价 证 券 市值 之 和 ,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 券指 股 票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权证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d) 本 基 金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时 ,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 基金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第 (2 )、(11 ) 、 (20 ) 、 (21 ) 条 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此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 禁 止 行 为 的 设 定 依 据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 的 要 求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调 整 的 , 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 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 定代 表 基金 独立 行 使股 东权 利 和债 权人 权 利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过 关 联交 易为自 身 、雇 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 任何 存在 利 害关 系的 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 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9,141,244.00 84.21 其中:债券 29,141,244.00 84.2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4,845,979.21 14.00 8 其他资产 616,804.39 1.78 9 合计 34,604,027.60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境内股票。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4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2,311,324.00 65.3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829,920.00 20.02 其中:政策性金融 债 6,829,920.00 20.0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 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9,141,244.00 85.41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10107 21 国债⑺ 216,720 22,311,324.0 0 65.39 2 018005 国开1701 68,000 6,829,920.00 20.02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10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2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3 )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金投资的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 票库。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32,722.6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83,981.75 5 应收申购款 10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616,804.39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6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十、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 述 基 金 业 绩 指 标 不 包 括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交 易 基 金 的 各 项 费 用 , 计 入 费 用 后 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8 年 2 月 6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5.37% 0.30% -13.67% 0.69% 8.30% - 0.39%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8 年 2 月 6 日 -5.50% 0.30% -13.67% 0.69% 8.17%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0.39% 2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以来 基 金累 计净 值 增长 率变 动 及其 与同 期 业绩 比较 基 准 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资 产 支 持 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 券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在 交 易所 市场上 市 交易 的可 转 换债 券 , 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 减 去可 转 换 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 对在 交 易所 市场挂 牌 转让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采 用 估 值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对在 交 易所 市场发 行 未上 市或 未 挂盘 转让 的 固定 收益 品 种 ,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固定收益 品种的估值 (1)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的 固 定收 益品 种 , 选取 第 三 方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对 银 行 间市 场未上 市 , 且 第三 方 估值 机构 未 提供 估值 价 格的 固定 收 益 品 种,按 成本估值。 3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 转增 股、配 股 和公 开增 发 的新 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所 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 公 开发 行未上 市 的股 票、 固 定收 益品 种 和权 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 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 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 交 易 所上 市 的同 一 股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值 ; 非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或 通知 存 款 以 本 金 列 示 , 按 协 议 或 合 同 利 率 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 、股 指期 货 合约 、国债 期 货合 约一 般 以估 值当 日 结算 价进 行 估值 ,估 值 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最 近交 易 日 结 算 价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估值。 6 、当 发生 大 额申 购或赎 回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采 用摆 动 定价 机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 自律规则的规定。 7 、如 有确 凿 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 有强 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由 于基 金 费用 的不同 , 本基 金各 类 基金 份额 将 分别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 。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五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 份 额净 值 结果 发 送基 金 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无 误 后, 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 采取 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 措 施 确保 基金 资 产估 值 的 准确性、及 时性。 当 某 一类 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以 内( 含第四 位) 发 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 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应 及 时 协调各方 , 及时进行更正 ,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2 ) 估值 错 误的 责任方 对 有关 当事 人 的直 接损 失 负责 ,不 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 值 错误 而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负有 及 时返 还不 当 得利 的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则 估 值错误责 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 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 所有 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值 错误 发 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 协商 的方 法 对因 估值 错 误造 成的 损 失 进 行评估; (3 ) 根据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 协商 的 方 法 由估 值错 误 的责 任方 进 行 更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 估 值错 误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 修改 基金 登 记机 构交 易 数据 的, 由 基 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算 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 正,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后计算当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 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金收益分配应 遵循下列原则: 1 、在 符合 有 关基 金分红 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可 进行 收益 分 配 , 若《 基 金 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式 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 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 金收 益 分配 后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不能 低于 面 值, 即基 金 收益 分配 基 准 日 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 于基 金 费用 的不同 , 不同 类别 的 基金 份额 在 收益 分配 数 额方 面可 能 有 所 不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各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制 定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同 一 类 别 内 的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本 基 金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详 见 届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公 告 。 在 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 且 持 有 人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可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 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 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用。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6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0.60 %÷ 当年天数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0.1 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核 对 一致 后, 以双 方 认可 的 方式 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 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 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C 类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15%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 做 专 门 说 明 。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 =E×0.15%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 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中 第 4 -10 项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 未履 行 或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导 致 的费 用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 有关 规 定不 得列 入基 金 费用 的 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 计 年度 按 如下 原则 :如 果 《基 金 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 一个 会 计 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金托 管 人各 自保 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目 、凭 证 并进 行日 常 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托 管 人每 月与基 金 管理 人就 基 金的 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等 进行 核 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 理 人聘 请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 互独 立的 具 有证 券从 业 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有充 足 理由 更换 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 通报 基 金托 管人 。 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 包括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站”)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 当事 人 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 系 , 明确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 的 规则 及 具体 程 序, 说 明 基金 产 品的 特 性等 涉 及 基金 投 资 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应当 最 大限 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 投资 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基 金 认购 、 申购 和 赎 回安 排 、基 金 投资 、 基 金产 品 特性 、 风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 管 协议 是界定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 金财 产 保管 及基 金 运 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集 申 请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 金 管理人 在 基金 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 基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类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各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各类 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 基 金合同》 、招 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 露文 件 上载 明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的 计 算 方式 及 有关 申 购、 赎 回 费率 , 并保 证 投资 者 能 够在 基 金 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 度报 告 正文 登 载于 网 站 上,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媒 介 上。 基 金 年度 报 告 的财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式。 报 告 期 内 出现 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 比例 达到 或 超过基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影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中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基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七)临时报告 本 基 金发 生 重大 事 件,有 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 书 , 予以 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 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 理 人的 董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 和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变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8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时; 29 、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 同》 存续 期 限内 ,任 何 公共 媒介 中 出现 的或 者 在市 场上 流 传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予以公告。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十)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2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2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基 金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 等定 期报 告 和 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股指 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十四)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基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媒介披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称、 数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编 制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 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 律意 见 书的 专 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后,暂停基金估值 时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使 本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 在 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 ) 国家 货 币政 策、财 政 政策 、产 业 政策 等的 变 化对 证券 市 场产 生一 定 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 ) 上市 公 司的 经营状 况 受多 种因 素 影响 ,如 市 场、 技术 、 竞争 、管 理 、 财 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 )信用风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或 者 债 券 回 购 交 易 到 期 时 交 易 对 手 方 不 能 履 行 付 款 或 结 算 义 务 等 ,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风险。 (2 )利率风险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债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率 和 价 格 的 变 动 , 如 果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 本 基 金 持 有 债 券 将 面 临 价 格 下 降 、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而 如 果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 债 券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 )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 果 基 金 对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的 持 有 结 构 与 基 准 存 在 差 异 ,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4 )利差风险 债 券 市 场 不 同 期 限 、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之 间 的 利 差 变 动 导 致 相 应 期 限 和 类 属 债 券 价格变化的风险。 (5 )市场供需风险 如 果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政 府 财 政 政 策 、 市 场 监 管 政 策 、 市 场 参 与 主 体 经 营 环 境 等 发 生 变 化 , 债 券 市 场 参 与 主 体 可 用 资 金 数 量 和 债 券 市 场 可 供 投 资 的 债 券 数 量 可 能 发 生 相 应 的 变 化 , 最 终 影 响 债 券 市 场 的 供 需 关 系 ,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收 益 的 变 化。 (6 )购买力风险 基 金 投 资 所 取 得 的 收 益 率 有 可 能 低 于 通 货 膨 胀 率 , 从 而 导 致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资产实际购买力下降。 (二)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和 确 认 。 基 金 经 理 会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巨 额 赎 回 情 况 进 行 充 分 准 备 并 做 好 流 动 性 管 理 , 但 当 基 金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被 全 部 确 认 时 ,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存 在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风 险 , 未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承 担 短 期 内 变 现 而 带 来 的 冲 击 成 本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三) 流动性风险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由 于 本 基 金 出 现 投 资 人 大 额 赎 回 , 致 使 本 基 金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具 有 较 好 的 流 动 性 ,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申 购 赎 回 安 排 相 匹 配 , 能 够 支 持 不 同 市 场 情 形 下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要 求 。 本 基 金 主 要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为 投 资 者 可 能 会 面 临 因 巨 额 赎 回 带 来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者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持 有 投 资 品 种 以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的 现 金 需 要 , 则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建 立 内 部 巨 额 赎 回 应 对 机 制 , 在 巨 额 赎 回 发 生 时 采 取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应 对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 金 管理 人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 之日 起 不超 过 3 个 月 开始 办 理申 购 和赎回 , 投 资 人 可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 、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内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随 着 我 国 股 票 、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机 制 的 逐 步 完 善 、 投 资 者 结 构 的 优 化 、 信 息 披 露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推 出 , 我 国 的 股 票 和 债 券 市 场 已 经 具 备 较 好 的 流 动 性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个 券 选 择 时 将 精 选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优 质 标 的 。 因 此 ,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的 市 场 整 体 具 有 较 高 的 流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5 动性水平,可以匹配本基金约定的 申购赎回安排。 3 、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建 立 内 部 巨 额 赎 回 应 对 机 制 , 对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情 况 进 行 严 格 的 事 前 监 测 、 事 中 管 控 与 事 后 评 估 。 当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流 动 性 评 估 , 确 认 是 否 可 以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 当 发 现 现 金 类 资 产 不 足 以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在 充 分 评 估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 投 资 比 例 变 动 与 基 金 单 位 份 额 净 值 波 动 的 基 础 上 , 审 慎 接 受 、 确 认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采 取备 用的 流动性 风 险管 理应 对措 施,包 括 但不 限于 :(1 )延 期 办理 巨 额 赎回申请;(2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 )摆动定价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 ) 延期 办 理巨 额赎回 申 请 : 当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 支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若 进 行 上 述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当 日 赎回 申 请超 过 上 一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的部 分, 将 自 动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其 余 当 日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6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管 理 人会 在 2 日内 编制 临 时报 告 书予 以 公告本 基 金发 生 巨额 赎 回并延 期 办 理 事宜。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如果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如 果 管 理 人 采 用 暂 停 接 受 赎 回申请措施,投资者当日的赎回申请会被拒绝。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如果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如 果 管 理人采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措施,已被受理的赎回申请款项将会在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内支付给投资者。 (4 ) 摆动 定价 : 当发生 大 额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采用 摆 动定 价 机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当 基 金 净 申 购 或 净 赎 回 超 出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某 个 确 定 比 例 时 , 相 应 调 增 或 调 减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因 此 , 在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 如 果 管 理 人 采 用摆动定价工具,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净值会被调减。 (四) 积极管理风险 在 实 际 投 资 操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限 于 知 识 、 技 术 、 经 验 等 因 素 而 影 响 其 对 相 关 信 息 、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其 精 选 出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业 绩 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品种。 (五)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7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之 债 务 人 出 现 违 约 , 或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价 格 下 降 , 可 能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此 外 , 受 市 场 规 模 及 交 易 活 跃 程 度 的 影 响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可 能 无 法 在 同 一 价 格 水 平 上 进 行 较 大 数 量 的 买 入 或 卖 出 , 存 在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从 而 对 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六) 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 投 资 期 货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 差风 险 :是 指衍生 品 合约 价格 和 标的 指数 价 格之 间的 价 格差 的波 动 所 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保 证金 风 险: 是指由 于 无法 及时 筹 措资 金满 足 建立 或者 维 持衍 生品 合 约 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 作风 险 :是 指由于 内 部流 程的 不 完善 ,业 务 人员 出现 差 错或 者疏 漏 , 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七) 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在 一 定 的 锁 定 期 内 不 能 卖 出 , 可 能 面 临 无 法 及 时 变 现 的 流 动 性 风险、锁定期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等。 (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8 本 基 金 参 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可 能 面 临 信 用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和 法 律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严 谨 的 投 资 研 究 对 资 产 支 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九)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 (十) 政策变更风险 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政 策 修 改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控 制 的 因 素 的 变 化 , 使 基 金 或 投 资 者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的 风 险 , 例 如 , 监 管 机 构 基 金 估 值 政 策 的 修 改 导 致 基 金 估 值 方 法 的 调 整 而 引 起 基 金 净 值 波 动 的 风 险 、 相 关 法 规 的 修 改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十一) 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机 构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受损。 二 、声明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9 1 、本 基金 未 经任 何一级 政 府、 机构 及 部门 担保 。 投资 者自 愿 投资 于本 基 金 ,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 基金 管理 人 直接办 理 本基 金的 销售 外 ,本 基 金还 通过 其他 销 售机 构 销 售, 但 是 , 基 金 并 不 是 销 售 机 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 也 没 有 经 销 售 机 构 担 保 或 者 背 书 , 销 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 金 合同 涉及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 本基 金合 同 约定 应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 合同 》变 更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生 效后 方 可执行 , 并 自 决 议 生效 后 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 并在 决 议生 效 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清算。 2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1 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 师 、律 师 以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 的 人 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 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2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的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 金管 理 费以 及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 规 定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构 ,对 基金 销 售 机 构 的相 关行 为进 行 监督 和 处理; (9 ) 担任 或 委托 其他符 合 条件 的机 构 担任 基金 登 记机 构办 理 基金 登记 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的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4 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 公 证 机 构 或 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的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 募 集资 金,办 理 或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 足 够的 具有专 业 资格 的人 员 进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 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 、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 及 人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5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 使计 算基 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 回 和注 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6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7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的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得 基金 托 管费 以及 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监 管部 门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对 本 基金 的投 资 运作 ,如 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违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 相 关市 场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 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的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依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的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8 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 专 门的 基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 符合 要求 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 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核 、财 务 管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 定 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 等投 资所 需 账户 ,按 照 《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 基 金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9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0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 或 者委 派代表 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 损害 其合 法 权益 的行 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 所 投资 基金产 品 ,了 解自 身 风险 承受 能 力, 自主 判 断基 金的 投 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1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 或者 《基 金 合同 》终 止 的 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 并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 规 要求 调整 该等报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2 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 下情 况 可由 基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后 修改 ,不 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 围内 调 低本 基金 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质 性 不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3 (5 ) 在不 违 反法 律法规 规 定、 基金 合 同约 定以 及 不损 害现 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 ) 基金 管 理人 、登记 机 构、 基金 销 售机 构 在 对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 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有必 要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 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4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而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都不 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 计代 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会议 的 召集 人负 责 选择 确定 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 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 委 托证 明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 但不 限于 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5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 通讯 开会 方 式并 进 行表 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 议召 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 知 中 说明 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 的具 体 通 讯方 式 、委 托 的公 证 机 关及 其 联 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 ,还 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的 , 不 影 响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 开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 派 代 表出 席, 现 场开 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 应当 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列 席 的, 不 影 响表 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 出 席会 议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受 托 出席 会议 者 出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理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 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符;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显 示 , 有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6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会 者 在权益 登 记 日 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 份 额 少 于本 基 金在 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 原公 告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 时间 的三 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 2 、通 讯 开会 。通 讯 开会 系 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 对表 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 召 集人 按《基 金 合同 》约 定 公布 会议 通 知后 ,在 两 个工 作日 内 连 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 合同 约 定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 证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书 面 表决 意 见 ; 基 金托 管 人 或基 金 管理 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 接出 具书面 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人 直 接出具 书 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 出 具 书 面意 见 基金 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小 于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 人可 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 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 原 定审 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 代表 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三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7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意见; (4 )上述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代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 、在 法 律法 规、 监 管机 构 允许 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 通知 载 明, 在会 议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可 采 用 其他 非 现 场 方 式或 者 以 现场 方 式 与 非 现场 方 式 相结 合 的 方式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4 、在 法律 法 规和 监管机 关 允许 的情 况 下,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亦 可 采 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 容为 关系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 改、 决 定 终止 《 基金 合 同 》 、 更 换基 金 管理 人 、 更换 基 金托 管 人、 与 其他基 金 合 并、法 律 法 规 及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项 以 及 会议 召 集 人 认 为需 提 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发 出 召集 会议 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 修改 应 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8 在现 场开 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 会 主持 人按 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 定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 含二 分 之一 )选 举产 生 一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拒不 出 席或 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 、身 份 证明文 件 号码 、 持有 或 代表有 表 决权 的 基金 份 额 、 委托 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 加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9 2 、特 别 决议 ,特 别 决议 应 当经 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三分 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 之二 ) 通过 方 可 做出 。 转换 基 金运 作 方 式、 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或 者 基金 托 管 人、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与 其 他基 金 合并 以 特 别决 议 通过 方 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 时监 督 员及 公证 机关 均 认为 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 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 身份 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 者,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 为有 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矛 盾 的 视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入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0 (2 ) 监票 人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表 决后 立即 进 行清 点并 由 大会 主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 人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 对于 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 表决 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 票数 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 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结果。 (4 ) 计票 过 程应 由公证 机 关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 监督 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 计票 过 程 予以 公 证。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拒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事项 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对 全体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1 ( 九 )本 部分 关 于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开 事 由、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 律法 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 法律 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 内容 被 取消或变更的 ,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 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金收益分配应 遵循下列原则: 1 、在 符合 有 关基 金分红 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可 进行 收益 分 配 , 若《 基 金 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 种: 现金 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资 ,投 资 者可选 择 现 金 红利 或 将现 金 红利 自 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 进行 再 投 资; 若 投资 者 不选 择 , 本基 金 默 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 金 收益 分配 后 各类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 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 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 于基 金 费用 的不同 , 不同 类别 的 基金 份额 在 收益 分配 数 额方 面可 能 有 所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2 不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各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制 定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同 一 类 别 内 的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 基 金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详 见 届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公 告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持 有 人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可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者 的现 金 红利 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 以 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现 金 红利 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 额 。红 利 再投 资 的计 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3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 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 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用。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6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0.6 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4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0.1 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核 对 一致 后, 以双 方 认可 的 方式 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 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 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C 类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15%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 做 专 门 说 明 。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 =E×0.15%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5 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 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 未履 行 或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导 致 的费 用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 有关 规 定不 得列 入基 金 费用 的 项目。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 投资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灵 活 的 资 产 配 置 、 策 略 配 置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为 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股 票( 含中 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 票) 、 权证 、债 券( 含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 债、 公司 债、 央 行票 据 、地 方政 府债 、 中期 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 券、 次 级债 、可 转换 债 券 (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 可 交换 债券 、中 小企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6 业私 募债 等 ) 、 货 币市 场工 具、 债 券回购、 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 货 、资 产支 持证 券、 同业 存单 、 银行 存 款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 股 票 资 产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扣除国 债期 货和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交易 , 应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投 资 限 制 并 遵 守 相 关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业 务 规 则 。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 的投 资 比例 限制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三)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国 债期 货和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7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超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 金持 有 的全部 权 证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3%;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易 日 买入 权证 的 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 (7 ) 本基 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8 净值的 40% 。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95% ,其 中 ,有 价证 券 指 股票 、 债券 ( 不含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权证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等;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d)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5) 本基金参与国债 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b)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有 价 证 券 市值 之 和 ,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 券指 股 票 、债 券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权证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9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d) 本 基 金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时 ,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本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致;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第 (2 )、(11 ) 、 (20 ) 、 (21 ) 条 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此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1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 禁 止 行 为 的 设 定 依 据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 的 要 求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调 整 的 , 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在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赎 回 前,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各类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 基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 各类 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各类份 额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各类 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2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 规规 定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 致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 合同 》变 更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生 效后 方 可执行 , 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 立清 算 小组 , 基金 管 理 人组 织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并 在 中国 证 监会 的 监 督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 师 、律 师 以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 的 人 员组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3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职 责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 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 算的 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 资产 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用 、 交纳 所 欠 税款 并 清偿 基 金债 务 后 ,按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4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 5 个 工 作日 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进 行 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基 金 合同 》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一切 争 议 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式 解 决的 ,则 任何 一 方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 按 照 其 届 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由 三 名仲 裁 员组 成仲 裁庭 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 京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2 号 3 层 3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楼财富金融中心 58 层 04 、05 、06 室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成立日期:2016 年 1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6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6 成立日期:1988年8 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 债 券 ( 含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可 交 换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等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债 券 回 购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同 业 存 单 、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其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7 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 票占基金资产的 0%-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本 基 金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 权 证 等 投 资 比 例 符 合 法 律 、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 )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国 债期 货 和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保 证金 以 后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超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易 日 买入 权证 的 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 (8 ) 本基 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8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本基金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95% ,其 中 ,有 价证 券 指 股票 、 债券 ( 不含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权 证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9 购)等;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d)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本基金参与国债 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b)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值 之 和,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 券指 股 票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权 证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d) 本基 金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时 ,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0 (1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1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22 )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 )、(21)、(22 )条 外, 因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1 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但 须 提 前 公 告 ,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但 须 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2 及 时 发送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 于 2 个 工作 日 内进 行回 函 确认 已知 名 单的 变更。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的 ,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 说明 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 对手 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 日 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予 以 必 要 的 协 助 与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书 面 或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3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应 当与 存 款银 行建 立 定期 对账 机 制, 确保 基 金 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按照 有 关法 规规 定 ,与 基金 托 管人 、存 款 机构 签订 相 关 书 面 协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相 关 法 规 及 协 议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 人在 开展 基金 存 款业 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4 、基 金投 资 银行 存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4 1 、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受 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 理办 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 首次 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制 定相 关 投资 决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等 规 章 制 度 并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格 和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在 相 关 制 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 避 免 基 金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应提供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 、在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券 之 前, 基金 管 理人 应至 少 提前 一个 交 易日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有 关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相 关 信 息 , 具 体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文 件 ( 如 有 ) :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 价 依 据 、 监 管 机 构 的 批 准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承 销 商 签 订 的 销 售 协 议 复 印 件 、 缴 款 通 知 书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划 款 账 号 、 划 款 金 额 、 划 款 时 间 文 件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5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本基 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后 两个 交易 日 内 , 在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 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5 6 、基 金托 管 人应 对基金 管 理人 是否 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 资决 策 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的权利。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1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基 金 在投 资中 期 票据 、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 前, 基金 管 理 人 须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严 格 的 关 于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并 书 面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上 述 文 件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 未来 有 关监 管部门 发 布的 法律 法 规对 证券 投 资基 金投 资 中期 票据 、 中 小 企业私募债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在 相关 基金 投 资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情 况 , 有 关 制 度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完 善 情 况 , 有 关 额 度 、 比 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违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6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相 关 托 管 协 议 要 求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时 发 出 回 函 , 并 及 时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一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以 书 面 或 以 双方认可的其 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7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8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 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9 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 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 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 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 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0 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 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 件。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 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 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 解决。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 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 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1 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 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 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 易,并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 易主协议。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2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执 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 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 户、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 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须确认托管账户开户行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 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 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和基金托管人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3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 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4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5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 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但若 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委 托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与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交收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 金 默 认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红 利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期 分 配 所 得 基 金 收 益 将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通 过 先 进 的 网 络 通 讯 技 术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高 效 安 全 的 基 金 交 易 服 务 、 及 时 迅 捷 的 基 金 信 息 和 理 财 服 务。 四、主动通知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 主 动 致 电 等 方 式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各 项 主 动 通 知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及 重 要 信 息 将 通 过 指 定 媒 介 发 布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要 提 供 纸 质 的 确 认 单 、 对 账 单 的 服 务 , 可 致 电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中心索取。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7 五、查询服务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随 时 了 解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信 息 及 投 资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通 网 上 查 询 等 方 式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官 方 网 站 等 方 式 进 行 行 基 金 管 理人信息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六、多元资料索取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详 细 的 专 业 基 金 投 资 资 料 , 便 于 办 理 各 种 交 易 手 续 , 同 时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索 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了 多 元 化 的 资 料 索 取服务,索取途径多样,资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 有 对 外 公 布 文 件 及 各 种 相 关 历 史 文 件 均 可 向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索 取 , 客 户 服 务 人员可通过传真、Email 提供;同时,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 及公告下载。 七、资讯服务定制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基 金 运 作 的 透 明 度 , 提 升 服 务 品 质 , 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时 了 解 基 金 投 资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 人 推 出 全 方 位 资 讯 服 务 定 制 项 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过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 Email 、短 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八、投资业务咨询 基 金 管 理 人 拥 有 一 支 训 练 有 素 、 专 业 知 识 全 面 的 投 资 顾 问 队 伍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 业 客 户 服 务 代 表 将 在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内 回 答 客 户 提 出 的 问 题 , 提 供 关 于 基 金 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九、投诉与建议的受理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8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理 建 议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展 的 动 力 与 方 向 。 如 果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 感 到 不 满 意 或 有 其 他 需 求 , 可 通 过 电 话 、 来 信 、传 真 、Email 、手 机 短信 等 各种 方 式随时 向 基金 管 理人 提 出,也 可 直接 与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联 系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用 限 期 处 理 、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 及 时 处 理 客 户 的投诉与建议。 十、客户互动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举 办 各 种 互 动 活 动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见 面 会 、 理财讲座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 市 场 状 况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十二、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0501 网址:www.china-green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china-greenfund.com 十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关于格林 伯元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增 聘基金经理 的公告 2018-08- 16 2 格林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增加 国泰 君安证 券 股份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 17 3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 告 2018-08- 24 4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 告摘要 2018-08- 24 5 格林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管理 的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 金增加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 29 6 格林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增加 华瑞 保险销 售 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 03 7 格林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管理 的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 金增加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 05 8 格 林 伯 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018-09-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0 (2018 年第 1 号) 07 9 格 林 伯 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摘要(2018 年第 1 号) 2018-09- 07 10 格林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增加 蚂蚁 (杭州 )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 13 11 格林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增加 北京 君德汇 富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 18 12 格林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增加 山西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0- 09 13 格林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增加 上海 中正达 广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0- 12 14 格林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增加 诺亚 正行基 金 销售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0- 19 15 格林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增加 中证 金牛( 北 京)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0- 24 16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8-10- 25 17 格林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增加 前海 财厚为 销 售机构并参 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 09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1 18 格林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增加 一路 财富( 北 京)基金销 售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 13 19 格林伯元 灵活 配置证 券 投资基金 开放 日常转 换 及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8-11- 23 20 格林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增加 兴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 29 21 格林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增加 西藏 东方财 富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 29 22 格林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增加 泰信 财富基 金 销售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 14 23 格林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增加 北京 展恒基 金 销售股份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 26 24 格林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增加 上海 攀赢基 金 销售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 27 25 格林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增加深圳 盈信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为 旗下基金产品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01- 17 26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019-01- 18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3 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者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查 阅 或 下 载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 托 管 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