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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优秀企业(000432)

中银优秀企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 优秀 企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9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九 年 三 月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3 年 11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 1382 号文注册 募集,基金 合同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 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 的投资品种。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1 月 27 日, 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 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九、基金的投资 38 十、投资组合报告 47 十一、基金的业绩 51 十二、基金的财产 5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5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十八、风险揭示 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0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7 二十五、备查文件 108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中银优秀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 在 基 金 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 同 :指《 中银 优秀企 业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本 基金签 订之 《 中银 优秀 企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 明 书或本 招募 说明书 :指 《 中银 优秀 企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17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售机 构: 指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33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 则》 :指《 中 银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证 券投资基 金 注册登记 业 务规则》 ,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8 、 认购 :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摆动定 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2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 人民币元 47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48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 件提前支 取 的银行存 款) 、停牌股 票 、流通受 限 的新股及 非 公开发行 股 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 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章砚(ZHANG Yan )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 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 现任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 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LI Daobin ) 先生 ,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清 华 大 学 法 学 博 士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韩温(HAN Wen ) 先 生,董 事 。国 籍: 中 国。 首都 经 济贸 易大 学 经济 学学 士 。现 任中 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 通州支行 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 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国籍: 中国。 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现 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首席客户经理、 副行长。 历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 易科科长、 资金计划处副处长、 资金业务部负责人、 资金业务部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金融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总经理、 副总经理、 首席产 品经理等职。 曾仲诚(Paul Tsang )先生 ,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 负责领导亚太区 的风险管理工作, 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曾 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 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 、 信贷及营 运 风险,包 括 机构销售 及 交易(股 票 及固定收 益) 、资本市 场 、投资银 行、 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 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 并曾 于 瑞 银 的 利 率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结 构 部 工 作 两 年 。 曾 先 生 现 为 中 国 清 华 大 学 及 北 京 大 学 的 风 险 管理客座讲师。 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 士学位, 以及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 (JING Xin ) 先生, 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 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全国会计 专 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独立监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会 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等职。 赵欣舸(ZHAO Xinge )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 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 士。 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 在此之前, 曾任英国电 信集团零售部部门经理, 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总经理, 中英商会 财务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士 , 独立董事。 国籍: 中 国。 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 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 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 (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 、监事 卢井泉(LU Jingquan )先 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指挥学院教员、 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 企业年金理事 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 员。 赵蓓青(ZHAO Beiqing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交 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 、管理层成 员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 )先生, 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 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和 经济学硕士。 曾在 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 融工作多年, 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英大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融通基金 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 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行总裁。 国籍: 中国。 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 硕 士。 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 苏州分 行风险管理处处长、 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 陈军 (CHEN Jun ) 先生, 副执行总裁。 国籍: 中 国。 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 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 圣 明 (WANG Shengming ) 先 生 , 副 执 行 总 裁 。 国 籍 : 中 国 。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教 育 管 理学院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陈军(CHEN Jun )先生,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金融 学硕士。曾任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2004 年加入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6 年 10 月至今任 中银收益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9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中银 中证 100 指 数基金 基金经理, 2013 年 6 月至 2016 年 1 月 任中银美丽中国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8 月至今 任中 银中国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 至 今任中银优秀企业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至 今任 中银移动互联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至今 任中银主题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至今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任中银新经济基金基金经理。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 香港财经分析师学会会员。 具有 21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欧阳力君 (OUYANG Lijun ) 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中银国际证券助理研究员, 北 京高华证券助理研究员。2012 年加 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2018 年 3 月至 今任中银优秀企业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至今 任中银移动互联基金基金经理。 具有 11 年证 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从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甘霖(GAN Lin )先生,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8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赵志华(ZHAO Zhihua ) 先生 ,2015 年 7 月至 2018 年 2 月担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 员 : 陈 军 ( 副执行 总裁 ) 、 奚 鹏 洲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 李 建 ( 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经理) 、张 发 余(研究 部 总经理) 、 方 明(专户 理 财部副总 经 理) 、李丽 洋 (财富管 理 部副 总 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 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 中期和年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 《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 职务便 利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息 从事 或明示 、暗 示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勤勉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 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不泄 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 合法合规经营运作, 在充 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办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营运 作 严格遵守 国 家有关法 律 法规和行 业 监管规则 , 形成守法 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2 )防范和 化解经营 风 险,提高 经 营管理效 益 ,确保经 营 业务的稳 健 运行和受 托 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 确保基 金、 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 部 控制包括 公 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 部 门或机构 和 各级人员 , 并涵 盖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 做到内控管理 的全面覆盖; (2 )有效性 原则。通 过 科学的内 控 管理方法 和 系统化的 管 理工具, 建 立合理的 内 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 ) 权责匹配原则。 内控 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 管理层、 下属 各单位 ( 各 部门、 各分支机构、 各层级子公司) 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 做到权责匹配, 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独立性 原则。公 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位 职 责应当保 持 相对独立 , 公司基金 资 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 )相互制 约原则。 公 司内部部 门 和岗 位的 设 置权责分 明 、相互制 衡 ;在治理 结 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 )成本效 益原则。 公 司运用科 学 化的经营 管 理方法降 低 运作成本 , 提高经济 效 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 )防火墙 原则。公 司 投资、交 易 、研究、 市 场营销等 相 关部门, 应 当在空间 上 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 应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 )及时性 原则。内 部 控制管理 反 映行业发 展 的新动向 , 及时体现 法 律法规、 规 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 ,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 、制定内部 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 规则; 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 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 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素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措施、 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 、内部控制 的 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并承 担 相应的责任。 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和人事 薪酬委员会。 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司管理 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 建立并持 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 交 易执行、 市 场营销、 产 品研发、 基 金运营业务、 风险管理 、 法律合规 、 内部 审计 、 信 息 系 统 管理、 危机处理、 信息披露、 财务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 形成 科 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 银行” ) 设立日期:1987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 年4 月8 日,是我 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 深 圳。自成 立 以来,招 商 银行先后 进 行了三次 增 资扩股, 并 于2002年3 月 成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 月9 日在 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600036 ) ,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 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 月22 日在 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 码:3968 ),10 月5 日行使H 股 超 额 配 售 , 共 发 行 了24.2 亿H 股 。 截 至2018 年9 月30 日 , 本 集 团总资产65,086.81 亿元人 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46% ,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80% 。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室、 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8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 值,独创“6S 托管银行” 品 牌 体 系 , 以“ 保 护 您 的 业 务 、 保 护 您 的 财 富” 为历史 使 命 , 不 断 创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新 托 管 系 统 、 服 务 和 产 品 : 在 业 内 率 先 推 出“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系 统”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和“6 心” 托管 服务标 准 ,首 家发 布 私募 基金 绩 效分 析报 告 ,开 办国 内 首个 托管 银 行网 站, 成 功 托 管 国 内 第 一 只 券 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第 一 只 FOF 、 第 一 只 信 托 资 金 计 划 、 第 一 只 股 权 私 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 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 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 基金专 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 资 产托管业 务 持 续稳健 发 展, 社会影 响力不断 提 升,四度蝉 联 获 《财资 》 “ 中 国最佳 托管专业 银 行” 。 2016 年 6 月招 商 银行荣膺 《 财资》 “ 中国 最佳托管 银 行奖” , 成为国内 唯 一获得该 奖 项的托管 银 行;“ 托管 通” 获得国 内《银行 家 》2016 中 国 金 融 创新“ 十佳 金融产品 创 新奖” ; 7 月 荣膺 2016 年中国资 产 管理 【 金贝 奖】 “ 最 佳资 产 托 管银行” ; 2017 年 6 月 再 度荣膺 《财 资》 “ 中国最 佳托管银 行 奖”, “ 全功 能网上托 管 银 行 2.0” 荣 获 《银行家 》2017 中 国 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 产 品创新奖” ;8 月 荣膺 国际财 经权威媒 体 《亚洲银 行 家》“ 中国 年度托管 银 行奖” ,2018 年 1 月获 得中央国 债 登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2017 年度优 秀 资产托管 机 构” 奖项, 同 月招商银 行“ 托 管大数 据平 台风险管 理 系统” 荣获 2016-2017 年 度银监会 系 统“ 金点子” 方案一等 奖 , 以及中 央金 融团工委 、 全国金融 青 联第五届“ 双提升” 金 点子方案 二 等奖;3 月 招商银行荣获公 募基金 20 年“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5 月荣 膺国际财 经 权威媒体 《 亚洲银行 家 》 “ 中 国年度托 管 银行奖” 。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 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深圳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 本行副行长, 货币银行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 在中国 科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 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 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历 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任北京分行党委书 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招 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 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 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 ) 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401 只开放式基 金 。


( 四 ) 托管人 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招 商 银 行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制 度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 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 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 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 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 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 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 的 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2 )审慎 性 原则。 托管 组织体 系的 构成、 内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均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 内控优 先” 的要求。 (3 )独立 性 原则。 招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各 室、 各岗位 职责 保持相 对独 立,不 同托 管资 产之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部门。 (4 )有效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何 人不 得拥有 不受 内 部控 制约 束的 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适 应招 商银行 托管 业务风 险管 理的需 要, 并能够 随着 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 ) 防火墙 原则。 招商银行资产 托 管部配备 独 立的托管 业 务技术系 统 , 包括网络 系 统、应用 系 统、安全 防 护系统、 数 据备份系 统 。 (7 )重要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在 实现 全面控 制的 基础上 ,关 注重要 托管 业务事 项和 高风 险领域。 (8 )制衡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能 够实 现在托 管组 织体系 、机 构设 置 及权 责分配 、业 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 的 制度建 设。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从 资产托 管业 务内控 管理 、产品 受理 、会 计核算、 资金清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 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 )经营 风 险控制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制定 托管项 目审 批、资 金清 算与会 计核 算双 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 中的风险。 (3 )业务 信 息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在数据 传输 和保存 方面 有 严格 的加 密和 备份措施, 采用加密、 直连方式传输数据, 数据执行异地实时 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 )客户 资 料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对业务 办理 过程中 形成 的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 并做好 调用登记。 (5 )信息 技 术系统 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对 信息 技术系 统管 理实行 双人 双岗双 责、 机房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 禁 管理、电 脑 密码设置 及 权限管理 、 业务网和 办 公网、托 管 业务网与 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 两地三中心 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 资 源控制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建立良 好的 企业文 化和 员工培 训、 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 五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 )38834999 传真:(021 )68872488 1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中银基 金”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中银 基金”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陈洪源





网址: http://www.boc.cn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2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3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公司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赵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5 )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姚健英 公司网址:http://www.cmbc.com.cn (6 )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 山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 山大厦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 95561 公司网址: http://www.cib.com.cn (7 )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刘芸 公司网址: www.csc108.com (8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汤迅、侯艳红 客服电话: 95558 网站: www.cs.ecitic.com (9 )上海陆 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10)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 大厦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唐湘怡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11)蚂蚁 (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12)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王诗玙 网址:www.ehowbuy.com (13)珠海 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邱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14)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 际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陈孜明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5)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联系人:董一锋 网址:www.5ifund.com (16)北京 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 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 公告。 (二)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 )59378835 传真:(010 )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 三 ) 出具法 律 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 )31358666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 四 ) 审计基 金 财 产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3 年 11 月 1 日中国证监 会 【2013 】1382 号文 件注册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4 年 1 月 6 日 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截至 2014 年 1 月 24 日募集结束,共募集份额 487,813,731.90 份,有 效认购户数为 3,689 户。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 满 二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一 ) 申购和 赎 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和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 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及赎回业 务, 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4 年 3 月 28 日刊登的 《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当发生 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 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登 记机 构可根 据《 业务规 则》 , 对上述 业务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 赎 回 的金额 限 制 1 、投资者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上 直销 平台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其他 销售 机构 申 购本 基金 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通 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 申购本基金份额 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 者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2 、投资者可 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 、基金管 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当接受 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 、基金管 理 人可与 其他 销售机 构约 定,对 投资 人委托 其他 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 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 用 和 赎回费 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自 2018 年 11 月 12 日起 ,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 费率(仅限前端收费模式) ,单笔申 购金额在 500 万以下的, 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 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 10% ;单 笔申购金额在 500 万以 上(含)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与 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相同。 其中,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 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赎回费用 。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30 日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 0.75% 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 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 ,并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 资人,应当将不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计入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中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之 余 的 费 用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50%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注: 上表中 ,1 年按365 天 计算,2 年按730 天计算, 以此类推。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 、当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七 ) 申购份 额 与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 1 、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 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 则其 可 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 额。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 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八)拒绝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 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 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7 、申请超 过 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 基金 总规模 、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单 个投资 人单 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8 项之一的情 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 、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4 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当基 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在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申请超 过前 一估值 日基 金总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份额 10% 的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具体参照上述 (2 ) 方式处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 2 )方式 处理, 具体见相关公告。 (4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的 公 告和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 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 十二)基金 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基金 的 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基金 份 额 的冻结 和 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九 、 基 金 的投 资


( 一 )投 资 目 标


通过对公司治理结构良好、 盈利能力强、 具备核心竞争力和成长能力的优秀企业的投资,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它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股指期货、 权证、 货币市场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金 为 混合 型基 金,基 金投 资组合 中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60%-95% ,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 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 基 金 将 不 低 于 80% 的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优 秀 企 业 股 票 。 本 基 金 定 义 的 优 秀 企 业 股票主要是指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盈利能力强、具备核心竞争力和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理念


通过投资于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盈利能力强、具备核心竞争力和成长能力的优秀企业, 争取为投资者实现长期超额收益。


(1 ) 投 资者利益 是 上市公司 发 展的根本 动 力,只有 盈 利能力强 、 能为投资 者 带来卓越 投资回报和稳定现金利润的公司才堪称优秀的上市公司。





(2 ) 优 秀企业往 往 具有完善 的 法人治理 结 构、持续 的 盈利能力 和 较高的成 长 性,长期 投资于优秀企业能够分享企业价值增长带来的超额收益。


(四) 投资策略


1 、大类 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 在具备足够多本基金所定义的投资标的时, 优先考虑股票类资产的 配置, 剩余资产将配置于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上。 除主要的股票投资策略外, 本基金还可 通过债券投资策略以及衍生工具投资策略,进 一步为基金组合规避风险、增强收益。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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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评估市场的系 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 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股票、 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比例,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 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 此外, 本基金将持续地 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图 1 :大 类 资产 配 置 策略





资料来 源:中银基金


2 、股票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 自下而 上” 的个股精选策略为主, 结合重点行业配置策略, 构造和优化组合,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长期超额收益。个股精选的主要方法是:


(1 )优 秀企业备选股票库的建立


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的所有 A 股中,剔除以下股票后的剩余部分即形成本公司 基 础 股 票 池 。 剔 除 的 股 票 包 括 :ST 、*ST 股 票 ;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公 开 谴 责 或 处罚、财务报告有重大问题的公司股票;公司最近一年有重大异常或重大亏损的公司股票; 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的股票;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剔除的股票。


在基础股票库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对以下因素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形成本基金的备选 股票库:


1 )公 司 治理结构 评 估。优良 的 公司治理 是 实现公司 业 绩可持续 性 增长的前 提 条件,本 基金管理人通过公司内部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评估指标, 从公司的制度安排、 股东 权益、 社 会责任、创新能力等方面,选出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激励机制的公司。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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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盈 利 能力评估 。 企业的盈 利 水平,是 衡 量企业经 营 业绩的重 要 指标。本 基 金管理人 通过对上市公司管理层、 发展战略、 盈利模式以及销售毛利、 销售净率、 净资产收益及总资 产收益比率等各项业绩指标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选出具备优秀的企业家或管理层、 清晰的发 展战略、有效的盈利模式、优良的经营业绩的公司。


3 )核 心 竞争力和 成 长能力评 估 。企业核 心 竞争力就 是 一个企业 能 够长期获 得 竞争优势 的能力, 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才具备持久稳定的盈利能力。 成 长能力则是衡量上市公 司发展前景的一项重要指标。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内部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成长能力评估指标体 系, 从产业维度、 资源维度、 资本维度、 企业家维度、 管理维度、 成长维度等方面定性和定 量考察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成长能力, 旨在挖掘出那些掌握核心竞争力、 身处上升行业的 优秀上市公司。


(2 )优 秀企业核心股票库的建立


在备选股票库的基础上, 本基金进一步通过下述流程调整和优化组合, 形成核心股票库:


1 )行 业 配置。在 自 下而上个 股 精选策略 的 基础上, 本 基金将主 要 关注经济 结 构调整过 程 中 产业 、行 业 的强 弱转 换 ,精 选重 点 行 业 、优 势 行业 和具 备 成长 潜力 的 新兴 行业 中 的“ 优 秀企业” 。为避免单个行业的集中度过高,应适度配置其他行业中的“ 优 秀 企 业” , 并 通 过 动 态跟踪行业景气度和估值水平,调整优化个股在行业层面的配置。


2 )估值 分析。根 据 企业所处 的 行业,本 基 金管理人 将 选择适当 的 估值方法 , 对所筛选 出来的优秀企业的股票价值进行动态评估, 分析该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估值区间, 以 规避未来业绩增长无法支撑股价的高估值品种。 本基金将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 包括市盈率 (PE ) 、 市净 率 (PB ) 、 市 销率 (PS ) 、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的比率 (PEG)、EV /EBITDA 、 股息贴现模型 (DCF ) 等 , 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或存在估值提升的公司, 从估值层面把握重 点投资标的的安全边际。








3 )公 司 实地调研 。 对于上述 精 选出来的 优 秀企业股 票 ,公司投 资 研究团队 将 进行实地 调研,深 入 了解其治 理 情况、盈 利 能力、成 长 能力以及 财 务数据真 实 性等, 对 上 述结论进 行核实。


经过上述行业配置调整、 估值评估和实地调研后所确定的股票组合, 将成为本基金所实 际执行的股票组合。


3 、债券 投资策略


依据资产配置结果,本基金将在部分阶段以改善组合风险构成为出发点配置债券资产。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 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 并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 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期限结构配置; 其次, 结合 信用分析、 流动性分析、 税收分析等综合因素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 再次, 在 上述基础 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1 )久 期管理


债券久期是债券组合管理的核心环节, 是提高收益、 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 衡量利率变 化对债券组合资产价值影响的一个重要 指标即为债券组合的久期。 本基金将在对国内宏观经 济要素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 通过有效控制风险, 基于对利率水平的预测和股 票基金中债券投资相对被动的特点, 进行以“ 目标 久期” 为中心的资产配置, 以收益性和安全 性为导向配置债券组合。


(2 )期 限结构配置


在组合久期既定的情况下,债券投资组合的期限配置是债券资产配置的一个重要环节。 由于期限不同, 债券对市场利率的敏感程度也不同, 本基金将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采取下面的几种策略进行期限结构配置: 首先采取主动型策略, 直接进行期限结构配置, 通 过分析和情景测试, 确定长期、 中期、 短期三种债券的投资比例。 然后与数量化方法相结合, 结合对利率走势、 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 适时采用不同投资组合中债券的期限结构 配置。


(3 )确 定类属配置


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 按照市场的划分, 可以将债券分 为银行间债券与交易所债券, 按照发行主体划分, 又可以将债券分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 本基金考察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是以其收益为基础, 以其历史价 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相关类属的基本面分析。 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 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4 )个 债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上述配置原则基础上, 通过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 重点考察各券种 的收益率、 流动性、 信用等级, 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 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 针对市场定价失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本基金在已有组合基础上, 根据对未来市场预期的变化, 持续运用上述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 动态调整。


4 、股指 期货投资策略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 套期保 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 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5 、权证 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 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 水平, 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 有限损失 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 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 五 ) 投资决 策 依 据、机 制 和 程序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投资决 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宏观经 济发展环境、债券市场和证券市场走势 2 、投资决策 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的投资决策机制是: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 分管投资领导领 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 根据研究报告, 负责制定整体投资策略和原则, 审定季度资产配置调 整计划和转持股份产品的投资方案; 参考投资报告, 审定核心投资对象和范围, 并定期调整 投资原则和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 参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配置建议、 行 业投资比例和整体组合的绝对和相对风险控制水平, 关注整个资产组合的风险收益水平、 增 值性、 稳定性、 分散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确定具体的投 资品种、 数量和买卖时间, 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 并进行日常分析和管理。 为有效控制组合 风险,基金经理只有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才可以超越权限超配个别证券。 基金 经理 助理/ 投资分析员: 通过内部调研和参考外部研究报告, 定期提出宏观分析、 行业分析、 公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或建议, 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作为投资决策 的依据。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数量分析 人员通过数量模型发现潜在投资机会, 运用组合业绩评估系统, 定期对投资 组合中大类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 风格轮动、 个股选择、 个券选择、 买卖成本等对整体业 绩 的贡献进行归因分析。 风险管理人员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分析、 监控和报告。 根据反馈结 果,基金经理及时对组合进行必要的调整。 3 、投资决策 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 )研究支 持 研究人员从基本面对宏观经济、 行业、 个券、 和 市场走势提出研究报告, 数量小组利用 集成市场预测模型和风险控制模型对市场、行业、个券进行分析和预期收益测算。 (2 )投资决 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 定期 (月) 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 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 建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资产配置原则下,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人员和数量小 组的投资建议, 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制定大类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及个股投资 策略, 结合优秀企业主题的投资特点, 在严格贯彻投资流程和投资纪律的基础上, 严格控制 风险构建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并定期进行组合优化。 (4 )交易执 行 基金经理直接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 策略, 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 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并将执行结果反馈基金经理确认。 交 易执行结束后,交易员填写交易回执, 经基金经理确认后交给基金行政人员存档。 (5 )业绩评 估 数量小组和风险控制小组利用公司开发的业绩评估系统,对投资组合中整体资产配置、 投资组合、 个股选择、 个券选择、 买卖成本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贡献进行分析。 该评估结果 将为基金经理进行积极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调整提供依据。 (6 )组合维 护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状况, 结合行业、 个股的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 六 ) 业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80% +中债 综合指 数收益率× 20% 。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沪深 300 指 数是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共 同推 出的沪 深两 个市场 第一 个统 一指数; 该指数编制合理、 透明, 有 一定市场覆盖率, 不易被操纵, 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 市场影响力。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 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 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等) ,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 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 或者更科 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 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 八 ) 投资限制与禁止行 为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 中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定 义 的 优 秀 企 业 股 票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产的 80% , 债 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 (2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基 金保留 的现 金或 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除第(2)、(12)、(17)、(18) 项外, 因证 券、期 货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九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 股东 权 利 和 债权 人 权 利的 处 理 原 则及方 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权 利,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3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4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 、不通过 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 员、 授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人 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十、投 资 组合 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2 月 11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过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 产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1,647,023.88 67.27 其中:股票 21,647,023.88 67.2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492,161.30 32.61 7 其他各项资产 40,032.10 0.12 8 合计 32,179,217.28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股 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 期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境 内 股票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658,086.00 2.05 B 采矿业 2,417,774.00 7.55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C 制造业 6,370,106.38 19.8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916,341.00 2.86 F 批发和零售业 993,080.00 3.1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29,490.00 3.8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267,280.00 7.08 J 金融业 1,545,758.00 4.83 K 房地产业 623,189.00 1.9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12,648.00 3.7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03,356.00 1.8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809,915.50 8.77 S 综合 - - 合计 21,647,023.88 67.59 2.2 报 告 期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港 股 通投资 股 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0547 山东黄金 46,200 1,397,550.00 4.36 2 002230 科大讯飞 53,200 1,310,848.00 4.09 3 603345 安井食品 35,100 1,291,680.00 4.03 4 002739 万达电影 58,750 1,282,512.50 4.00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5 002621 三垒股份 73,500 1,245,090.00 3.89 6 000802 北京文化 90,300 999,621.00 3.12 7 600655 豫园股份 134,200 993,080.00 3.10 8 600570 恒生电子 18,400 956,432.00 2.99 9 601939 建设银行 145,400 926,198.00 2.89 10 601186 中国铁建 84,300 916,341.00 2.86 4 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 品种分 类 的 债券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债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属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9.1 报 告 期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持 仓 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9.2 本 基 金投资 股 指 期货的 投 资 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 套期保值将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股指 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 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10报告 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国 债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10.1 本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政 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持 仓 和损益 明 细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0.3 本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评 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资 组 合报 告 附 注 11.1 报告期 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 各项 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30,422.2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366.69 5 应收申购款 7,243.1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032.10 11.4 报 告期 末持 有 的 处于转 股 期 的可转 换 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 名 股票中 存 在 流通受 限 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 资组 合报 告 附 注的其 他 文 字描述 部 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十 一 、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 1 月 28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4 年 1 月 28 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2.10% 0.92% 47.28% 0.97% -15.18% -0.05%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8.01% 2.82% 6.61% 1.99% 21.40% 0.83%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6.27% 1.68% -9.08% 1.12% 2.81% 0.56%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6.31% 0.96% 16.36% 0.51% -22.67% 0.45%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1.31% 1.25% -19.78% 1.07% 8.47% 0.18%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1.70% 1.68% 33.25% 1.23% -1.55% 0.45%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十二、基 金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十 三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 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2 )首次 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 投 资的股 指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 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 、当发生 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可以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 ,以 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 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2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 值 错误 遭受 损 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估值错 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 赔偿, 承 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拒 绝进行 赔偿 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 责 任方未 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依 据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当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错 给基 金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 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申 购或赎 回金 额等) ,进 而 导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4 )由于 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期 货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5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各自技 术系 统设置 而产 生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 )前述 内 容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处理 。如 果行业 另有 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六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5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十 四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三 ) 基金收 益 分 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 份基 金 份 额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将 对 上 述 基 金 收 益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四 )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 定 、 公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基 金 收 益分配 中 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十 五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相 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证券账 户 开户费 用: 证券账 户开 户费经 管理 人与托 管人 核对无 误后 ,自产 品成 立一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个月内由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资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管理人于产品成立 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垫付,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十 六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 人每月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十 七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 二 )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承诺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不 得 有 下列行 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 两 种文本 的 内 容一致 。 两 种文本 发 生 歧义的 , 以 中文文 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 所在地的 中 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报 送 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 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 要登载在 指 定报刊和 网 站上;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 当将《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为 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 的权 益, 基 金管 理人 至 少应 当在 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 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 投资 者的 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 份额 变化 情 况 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 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 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股 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 八 ) 暂停或 延 迟 信息披 露 的 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 的;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十 八 、 风 险揭 示 ( 一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经济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产 业政 策、地 区发 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 期 风险: 随着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也呈现 出周 期性变 化, 从而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利率风 险 :当金 融市 场利率 水平 变化时 ,将 会引起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变 化, 进而 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 、信用风 险 :基金 所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如 果不 能或拒 绝支 付到期 本息 ,或者 不能 履行 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 、购买力 风 险:基 金投 资于债 券所 获得的 收益 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 、再投资 风 险:该 风险 与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当市场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 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 利 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 经 营 风 险: 它 与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活 动 所 引 起 的 收 入 现 金 流 的 不 确 定 性有关。 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 , 运营收入越稳定, 经 营风险就越小。 ( 二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管理风险。 基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迫使 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1 、基金申购 、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九章的相关约定。 2 、拟投资市 场、资产和行业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我国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投资风险, 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十八章。 3 、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波动时, 可能采取部分顺延赎回、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 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 相关约定。 4 、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顺延赎回、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 过高的单一 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当实 施部分顺延赎回的措施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 一方面可 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当实施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 除了对自身 流动性产生影响外, 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 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 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无法 全额获得确认, 一方面可 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 的影响。 实 施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程 序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关 于 暂 停 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约定。 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者一方 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的影响; 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 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 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相关约定, 对 持续持有期小于 7 日的 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 若实施暂停基 金估值, 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对投资 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 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 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 在实施 摆动定价的情况下, 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 对申购的投资者产生 不利影响; 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 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 四 ) 特定风 险 本基金为主题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优秀企业主题股票。 本基金在享受治理结构良好、 具 备 核 心 竞 争 力 和 在 长 期 中 具 有 良 好 成 长 能 力 企 业 的 投 资 收 益 的 同 时 , 也 须 承 受 宏 观 经 济 周 期、政策变化等导致优秀企业主题相关行业和个股阶段性表现低于预期的行业风险。 ( 五 ) 本基金 法 律 文件风 险 收 益特征 表 述 与销售 机 构 基金风 险 评 价可能 不 一 致的风 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 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 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 六 ) 其他风 险


1 .随着符 合 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 新投 资工具 的出 现和发 展, 如果投 资于 这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 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环 境控 制、人 员素 质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生 的风 险; 4 .因人为 因 素而产 生的 风险、 如上 市公司 治理 结构问 题、 内幕交 易、 不公正 披露 等欺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十 九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止与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 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完成备案手续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 六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二十 、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 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 立运 用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3 ) 依照 《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登 记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选择 、 更 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1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分析 、决 策,以 专业 化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利用基 金 财产为自 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账 户、 资金账 户和 期货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2 )设立专 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利用基 金 财产为自 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期货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 商业秘密 ,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另 有 规定外, 在 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包 括 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义务包 括 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读 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2 )以下 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6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 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 委 托人的代 理 投票授权 委 托证明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 本 基金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 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 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 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 基金合 同约 定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额 不 小于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 接 出具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 凭证及委 托 人的代理 投 票授权委 托 证明符合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止《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 托 管人、与 其 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 证 明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 权 的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 名(或单 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点 并由 大会主 持人 当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会 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 、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 止 的 事由、 程 序 1 、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 (3 )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 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 裁中心) , 按 照上海国 际 经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 ( 上海国际 仲 裁中心) 届 时有效的 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一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4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 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算; 结汇 、 售汇;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现; 外 汇 借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 它 中国证监 会 核准上市 的 股票) 、债 券 、股指期 货 、权证、 货 币市场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本基金 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 规章及《基 金 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 资 工 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 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资 比 例 进 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为 混合 型基金 , 基金投资 组 合中股票 资 产占基金 资 产的 60%-95% ,权证投 资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 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 基 金 将 不 低 于 80% 的非现金基金 资 产 投 资 于 优 秀 企 业 股 票 。 本 基 金 定 义 的 优 秀 企 业 股票主要是指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盈利能力强、具备核心竞争力 和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定 义 的 优 秀 企 业 股 票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产的 80%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 2 )任何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基金 保留的现 金 或 者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期; 15)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 在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16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投资 限制的第 2)、 12)、 17)、 18)项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 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 五 条 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行为进行监督。 4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 选 择 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 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本基金 的存款银行 应是具有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业 务 资 格 或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 ) 单只基 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 放在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制 定 或 修 改 新 的 定 期 存 款 投 资 政 策 , 基 金 公 司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 )基金管 理人负责对 本基金存款 银行的评估 与研究,建 立健全银行 定期存款 的 业 务 流程、 岗位职 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 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理 人负责控制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包括存款 银行的信用 等级、存 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管理 人负责控制 流动性风险 ,并承担因 控制不力而 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 风 险 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 时兑付的 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理 人须加强内 部风险控制 制度的建设 。如因基金 管理人员工 的个人行 为 导 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 存款时,应 就相关事宜 在更新招募 说明书中予 以披露, 进 行 风 险揭示。 5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业 务时,应严 格遵守《基 金法》 、 《运 作 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 定。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5 、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 )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符合资格 的存款银行 ,基金管理 人应与存款 银行总行或 其授权分行 签订《基 金 存 款 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以 下简称“ 《总体合作协议》” ) , 确定 《 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 《总 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 )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 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 ) 由 存款 银行 指 定 的 存放 存 款 的 分支 机 构 ( 以下 简 称“ 存 款分 支 机 构” )寄 送 存 款 证 实 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 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 )基金管理 人应在《存 款协议书》 中规定,基 金存放到期 或提前兑付 的资金应 全 部 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帐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帐户名称和帐号,未划入指定帐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 )基金托管 人依据相关 法规对《总 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 证实书》的 内容进行 复 核 ,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 )银行存 款帐户的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资 于银行存款 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依 据基金管理 人与存款银 行签订的 《 总 体 合作协议》 ,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帐户。 2 )银行存款 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存款投 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 )基金管理 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存 款 投 资 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 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2 )投资指令 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 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 )投资指令 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致 使 资 金 未 能 及 时 到 帐 或 者 投 资 指 令 执 行 差 错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托管人承担。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 (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是基金管理 人原因)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 金管理人。 (4 )资金划 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 )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存款资金只能 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 )存款证实 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 该存款证实书为 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 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 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 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开户行代为保管存单的, 由 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 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 )存款证实 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 并按以上 2 ) 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 )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定 期 存 款 行 负 责 于 每 个 月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提 供 加 盖 存 款 行 公 章 的 本 基 金 存 放 在 该 机 构的存款余额证明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 系人, 并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存款证实书》 的询 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 )到期兑付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特 快 专 递 将 存 款 证 实 书 原 件 或 其 他 存 款 证 明 原 件 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 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 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 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行需按当 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 )提前支 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经与定 期存款行友好协商,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资金, 但应继续按原 有利率计提利息, 因 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 )银行存 款相关文件的保管 1 ) 基金资金 存入存款银行当日, 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同时传真复印件给托管行和基金管理人, 并寄送原件给托管人代为保管; 若存款行代为保管 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托管行和基金管理人 2 )存款证实 书或其他有 效存款凭证 原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 管 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 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调 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7 、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 的 紧 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1 ) 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 与上文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不一致 , 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2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 管 理 人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 要 求 的 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应划 付的认购款、 资金划付 时间等 。 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 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 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 签署 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 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 若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 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2、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核 查 1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 管 人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 未 执 行或无故 延 迟执行基 金 管理人资 金 划拨指令 、 泄露基金 投 资信息等 违 反《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 、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基 金管理人依 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 议 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同时 通 知 基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 账户和期货 账户等投 资 所 需 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产生的责任。 (6 )对于因 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 到 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 管人对因为 基金管理人 投资产生的 存放或存管 在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 构 的 委 托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 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 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 ) 除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 募集 期 间 募 集的 资 金 应 开立“ 基 金 募 集专 户” 。 该账户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2 )基金募 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 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 办 理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以本 基 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 银行账户, 保管基金 的 银 行 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 圳 分公司为 本 基 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 管 理 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 备 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 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 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 投 资 品 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本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由 基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本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和 复 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 承 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 六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 裁中心) , 按 照上海国 际 经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 ( 上海国际 仲 裁中心) 届 时有效的 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管协 议 的 终止与 修 改 1 、本托管协 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二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资 料 寄 送 1 、基金投资 者账单: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 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式的对账 单中选择一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 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发送。短信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纸质对账单每半年结束后 15 个 工作日内 寄出,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 1 )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助修改或转人工服务) 定制 ;2 ) 登录基 金管理人官网 (www.bocim.com ) 点击“ 基金 账 号 查 询” 按 钮 , 进 入" 账 户 信 息 修 改" 栏 目 进 行 自 助 定 制 ;3 )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邮 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 邮 件 中 注 明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 姓 名 、 持 有 基 金 名称及持有金额或份额、E-mail 地址、 手机号码、 定制对账单形式 (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 账 单、纸质对账单) 、寄送 周期(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 二 ) 定期定 额 投 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 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三 ) 网上交 易 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 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 投资者也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www.bocim.com ) 办理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 投 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 ( 四 ) 信息定 制 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 子邮件、 手机短信、 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基金份额净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值、 每笔交易确认、 每月账户信息、 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 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 五 ) 客户服 务 中 心电话 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 ,提供 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 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三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 一 ) 相关基 金 公 告 1. 2018 年 8 月 28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半年度报告》 2. 2018 年 8 月 28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半年度报告(摘要)》 3. 2018 年 9 月 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 4. 2018 年 9 月 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2 号)》 5. 2018 年 10 月 24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第 3 季度报 告》 6. 2018 年 11 月 1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使用港澳 台居民居住证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7. 2018 年 11 月 7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 2018 年 11 月 8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对通过本公司直 销中心柜台申购中银智能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45 只 产品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 费率的公告》 9. 2018 年 12 月 1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肯特 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 2019 年 1 月 22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第 4 季度报 告》 投资者可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ocim.com 查 阅上述公告。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四、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 供公众查 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五、 备查 文 件 ( 一 ) 本基金 备 查 文件包 括 下 列文件 :


1 、中国证监 会 准予本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2 、《中银优 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中银优 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 募集 注册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 ) 备查文 件 的 存放地 点 和 投资者 查 阅 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处 ,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