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南方安养混合(005397)

南方安养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基 金管理人 : 南方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 基 金托管人 : 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截 止日:2019 年02 月 06 日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金管理人 ................................................................................................................................. 9 § 4 基金托管 人 ............................................................................................................................... 18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2 § 6 基金的募 集 ............................................................................................................................... 38 § 7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39 § 8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 40 § 9 基金的投 资 ............................................................................................................................... 49 § 10 基金的 财产 ............................................................................................................................. 61 § 11 基金资 产估值 ......................................................................................................................... 62 § 12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67 § 13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69 § 14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71 § 15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72 § 16 风险揭 示 ................................................................................................................................. 78 § 17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 18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84 § 19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2 §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 117 § 21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19 § 22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0 § 23 备查文 件 ............................................................................................................................... 121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4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17 ]518 号文注册募集,并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获得 证监会延期募集备案的函 (机构部函[2017]2631 号) 。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于 2018 年 2 月6 日 正式生效。 2 、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 确、完整。 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市 场 前 景 和 收 益 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本基金为 债券投资为 主的混合型 基金,属于 中低风险、 中低收益预 期的基金品 种 , 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4 、本基金投 资于证券市 场,基金净 值会因为证 券市 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 与 采 用 优 化 的 恒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相 关 ,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等 特 定 投 资 标 的 相 关 的 特 定 风 险 ;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 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大 量 赎 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管 理 风 险 、 运 作 风 险 和 不 可 抗 力 风 险 ; 法 律 文 件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表 述 与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风 险 评 价 可 能 不 一 致 的 风 险。本基金的一 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5 、基金不同 于银行储蓄 与债券,基 金投资人有 可能获得较 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损 失 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 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6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也不 构 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7 、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 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8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 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 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2 月 6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31 日( 未经审计)。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 与格式>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 及《南方 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 基 金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成 立 并 运 作 , 若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与 届 时 有 效 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 同》:指《 南方安养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 基 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南方安养 混合型证券 投 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招募 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 书:指《南 方安养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 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 年 6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 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4 、销售机 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 办 理 基 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 35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n 为自 然数 36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业务 规则》 :指 《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守 39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 定 投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 人民币元 47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8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开 放 式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9 、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用后的余额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 50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 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5 、不可抗 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 上 释 义 中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 业 务 规 则 的 内 容 , 法 律 法 规 、 业 务 规 则 修 订 后 , 如 适 用 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 §3 基 金管 理 人 3.1 基 金 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 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 金大厦 32-42 楼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 年,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经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 证 券有限公司 、厦门国际 信托投资公 司、广西信 托投资公司 共同发起设 立。2000 年 ,经中 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 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 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 亿元人民 币。2014 年 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 。 2018 年1 月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 本金3 亿元 人民 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 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 15% 及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3.2 主 要 人员 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 员 张 海 波 先 生 , 董 事 长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中 共 江 苏 省 委 农 工 部 至 助 理 调 研 员 ,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调 研 员 , 华 泰 证 券 总 裁 助 理 、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总 监 兼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华 泰 证 券 副 总 裁 兼 华 泰 紫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 (香港) 有限 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 (上海)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 连 芬 女 士 , 董 事 , 金 融 专 业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赛 格 集 团 销 售 , 深 圳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一 部 研 究 室 主 任 , 大 鹏 证 券 经 纪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深 圳 福 虹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南 方 总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第 一 证 券 总 裁 助 理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深 圳 华 强 北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渠 道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 运 营 中 心 总 经 理 、 零 售 客 户 部 总 经 理 、 执 行 办 主 任 、 总 裁 助 理 。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 张 辉 先 生 , 董 事 , 管 理 学 博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北 京 东 城 区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 华 晨 集 团 上 海 办 事 处 、 通 商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联 创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干 部 , 华 泰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高 级 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投 资 策 划 员 、 南 通 姚 港 路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瑞 金 一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综 合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秘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 ,董事,工 学学士,中 国籍。曾任 职陆军第 124 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 职 排 长、代政治 指导员、师 政治部组织 科正连职干 事, 陆军第 42 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 副营职干 事,驻香港 部队政治部 组织处正营 职干事,驻 澳门部队政 治部正营职 干事,陆军 第 163 师 政 治 部 宣 传 科 副 科 长( 正 营 职) , 深 圳 市 纪 委 教 育 调 研 室 主 任 科 员 、 副 处 级 纪 检 员 、 办 公 厅 副 主 任 、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室 主 任 。 现 任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党 委 副 书 记 、 纪 委 书 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 平 先 生 ,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深 圳 市 城 建 集 团 办 公 室 文 秘 、 董 办 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信访办) 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 李 自 成 先 生 , 董 事 , 近 现 代 史 专 业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厦 门 大 学 哲 学 系 团 总 支 副 书 记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营 业 部 经 理 、 计 财 部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工 会 主 席 、 党 总 支 副 书 记 。 现 任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 斌 先 生 , 董 事 , 临 床 医 学 博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安 徽 泗 县 人 民 医 院 临 床 医 生 , 瑞 金 医 院 主 治 医 师 , 兴 业 证 券 研 究 所 医 药 行 业 研 究 员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监 、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 小 松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德 勤 国 际 会 计 师 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 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 委 副 书 记 , 南 方 东 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 景 源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国 家 经 委 副 处 长 , 商 业 部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 国 际 合 作 司 处 长 、 副 司 长 ,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会 商 业 行 业 分 会 副 会 长 、 常 务 副 会 长 , 国 内 贸 易 部 商 业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 安 徽 省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 安 徽 省 阜 阳 市 政 府 市 长 , 安 徽 省 统 计 局 局 长 、 党 组 书 记 , 国 家 统 计 局 总 经 济 师 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 会长。 李 心 丹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东 南 大 学经济管理 学院教授, 南京大学工 程管理学院 院长。现任 南京大学- 牛 津大学金融 创新研究 院 院 长 、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南 京 大 学 创 业 投 资 研 究 与 发 展 中 心 执 行 主 任 、 教 授 、 博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 士 生 导 师 , 中 国 金 融 学 年 会 常 务 理 事 , 江 苏 省 资 本 市 场 研 究 会 会 长 , 江 苏 省 科 技 创 新 协 会 副会长。 周 锦 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博 士 , 法 学 硕 士 , 香 港 证 券 及 投 资 学 会 杰 出 资 深 会 员 。 曾 任 职 香 港 警 务 处( 商 业 罪 案 调 查 科) 警 务 总 督 察 ,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专 员 办 事 处 证 券 主 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 建 彪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干 部 , 深 圳 蛇 口 中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经 理 , 京 都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副 主 任 。 现 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 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万商天勤 (深圳) 律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市中伦 (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 (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现 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全 联 并 购 公 会 广 东 分 会 会 长 ,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 女 律 师 工 作 委 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 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3.2.2 监 事会 成 员 吴 晓 东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法 律 博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中 国 证 监 会 副 处 长 、 处 长 , 华 泰 证 券 合 规 总 监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副 总 裁 、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 南 方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南 方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监事。 舒 本 娥 女 士 , 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熊 猫 电 子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处 处 长 , 华 泰 证 券 计 划 资 金 部 副 总 经 理 、 稽 查 监 察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华 泰 长 城 期 货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 丽 花 女 士 , 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浙 江 兰 溪 马 涧 米 厂 主 管 会 计 , 浙 江 兰 溪 纺 织 机 械 厂 主 管 会 计 , 深 圳 市 建 筑 机 械 动 力 公 司 会 计 , 深 圳 市 建 设 集 团 计 划 财 务 部 助 理 会 计 师 , 深 圳 市 建 设 投 资 控 股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高 级 会 计 师 、 经 理 助 理 ,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财 务 预 算 部 副 部 长 、 考 核 分 配 部 部 长 。 现 任 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 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 克 力 先 生 , 监 事 , 船 舶 工 程 专 业 学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厦 门 造 船 厂 技 术 员 , 厦 门 汽 车 工 业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国 际 广 场 筹 建 处 副 主 任 , 厦 信 置 业 发 展 公 司 总 经 理 、 投 资 部 副 经 理 、 自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职 务 。 现 任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发展部总经理。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2 林 红 珍 女 士 , 监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厦 门 对 外 供 应 总 公 司 会 计 , 厦 门 中 友 贸 易 联 合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厦 门 外 供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计 财 部 财 务 综 合 组 负 责 人 、 直 属 营 业 部 财 务 部 经 理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 、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兴 业 证 券 财 务 部 、 资 金 运 营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兴 证 期 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林 斯 彬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民 商 法 专 业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业 务 部 实 习 律 师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职 员 , 银 华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 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董事。 徐刚,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1995 年 7 月专科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机电专业, 2010 年6 月 研究生毕业于兰州大学工商管理专业。1995 年11 月参加工 作,就职于深圳期货 投资公司,任职职员、项目经理,2003 年 6 月 加入公司,先后任职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 业 务 部 职 员 、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主 管 、 上 海 分 公 司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目 前 任 职 上 海 分 公 司 董事。 董星华,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1991 年 7 月专本科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机械 工程专业,2002 年 6 月 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其 1991 年 11 月参加 工 作 , 先 后 就 职 于 中 国 人 保 武 汉 分 公 司 、 中 国 人 寿 再 保 险 公 司 、 中 国 再 保 险 公 司 、 深 圳 证 券通信公司,任职科员、主任科员、经理,2011 年 2 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综合管理部经 理、办公室高级经理,现任办公室高级副总裁。 3.2.3 公 司高 级 管 理 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 文 宏 先 生 , 副 总 裁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经 济 师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江 苏 省 投 资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江 苏 国 际 招 商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 江 苏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江 苏 国 信 高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南 方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 运 东 先 生 , 副 总 裁 , 经 济 学 学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财 政 部 地 方 预 算 司 及 办 公 厅 秘 书 , 中 国 经 济 开 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产 品 开 发 部 总 监 、 总 裁 助 理 、 首 席 市 场 执 行 官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 ,副总裁,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 国籍。曾任 职中国农业 银行副处级 秘书 ,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沈 阳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3 董 事 会 秘 书 、 合 规 总 监 等 职 务 , 南 方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职美 国 AXA Financial 公司 投 资 部 高 级 分 析 师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 全 国 社 保 及 国 际 业 务 部 执 行 总 监 、 全 国 社 保 业 务 部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总 裁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南 方 东 英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首 席 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 副总裁,经 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 析师(CFA),中国籍。 曾任职博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市 场 部 总 助 ,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部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副 总 监 、 研 究 总 监 、 首 席 策 略 分 析 师 、 基 金 经 理 , 南 方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 (权益)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 文 革 先 生 , 督 察 长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财 政 部 中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师 ,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投 行 部 及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作 保 障 部 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 财 务 负 责 人 、 总 裁 助 理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南 方 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 金经 理 吴剑毅先生,清华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9 年 7 月 加入南方基金, 任南方基金研究部金融行业研究员;2012 年3 月至2014 年7 月,担任南 方避险、南方保本 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南方顺康保本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至 2018 年 1 月 ,任南方恒元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南 方消费活力基金经 理;2015 年10 月至2018 年11 月,任 南方顺达保本基金经理;2017 年8 月至2019 年1 月, 任南方金融混合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至今,任南方利众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至今,任 南方利达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至 今,任南方利安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至今, 任南方 安颐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至 今,任南方安福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至 今, 任 南方顺康混合基金经理;2018 年2 月至今,任南方安养混合基金经理;2018 年11 月至今, 任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基金经理;2019 年1 月至 今,任南方新蓝筹混合基金经理。 3.2.5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成 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权益) 史博先生, 权 益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茅 炜 先 生 , 交 易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王 珂 女 士 , 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张 原 先 生 , 指 数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罗 文 杰 女 士 , 现 金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夏 晨 曦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李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4 璇 女 士 , 固 定 收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乔 羽 夫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陶 铄 先 生 , 权 益 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刘树坤先生。 3.2.6 上 述人 员 之 间 不存 在 近 亲 属关 系 。 3.3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遵守 法 律 法 规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 健全的内部 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 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 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 开 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5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5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禁止 性 行 为 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关限制。 3.6 基 金 经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勤勉尽责 的原则为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了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管 理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以 及 操 作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 司 财 务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从 而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6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的 总 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组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对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原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执行。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并 通 过 切 实 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应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及 各 级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果。 3 、主要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系统控制。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凭 证 制 度 、 复 核 制 度 、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基 金 估 值 制 度 和 程 序 、 基 金 财 务 清 算 制 度 和 程 序 、 成 本 控 制 制 度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管 理 办 法 、 财 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险管 理控制制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 门 制 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的 机 构 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7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以 及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防 火 墙 制 度 、 反 馈 制 度 、 保 密 制 度 等程序性风险管理 制度。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 察 长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除 应 当 回 避 的 情 况 外 , 督 察 长 享 有 充 分 的 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 调 查 权 。 督 察 长 根 据 履 行 职 责 的 需 要 , 有 权 参 加 或 者 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及 公 司 业 务 、 投 资 决 策 、 风 险 管 理 等 相 关 会 议 , 有 权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文 件 、 档 案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向 全 体 董 事 报 送 工 作 报 告 , 并 在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相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定 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 合 格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稽 核 管 理 办 法 、 内 部 稽 核 工 作 准 则 等 。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情 况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8 §4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 组建后的交 通银行正式 对外营业, 成为中国第 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 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7 年 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较上年上升 2 位; 根据 2017 年 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 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71 位。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 民币93915.37 亿元。2018 年1-9 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573.04 亿元 。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托管中心”)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 券 和 银 行 的 从 业 经 验 ,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以 及 经 济 师 、 会 计 师 、 工 程 师 和 律 师 等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员 工 的 学 历 层 次 较 高 , 专 业 分 布 合 理 , 职 业 技 能 优 良 ,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过 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 年2 月起任本行董事 长、执行董事。2013 年11 月 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 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本 行行 长;2010 年4 月至2013 年9 月任中 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 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 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9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 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 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南宁分 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 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 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 年8 月起任 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4 年7 月至2016 年11 月 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16 年12 月至2018 年6 月任 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 任中银香港 (控股) 有限 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 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 建设 银 行 信 贷 审 批 部 副 总 经 理 、 风 险 监 控 部 总 经 理 、 授 信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湖 北 省 分 行 行 长 、 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7 月至2003 年8 月先后 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 心 支 行 、 岳 阳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贷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信 贷 风 险 管 理 部 工 作 。 任 先 生 1988 年于清 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 年8 月起任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 历 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 年12 月至 2007 年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 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 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84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信 托 计 划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 养 老 保 障 管 理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 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 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 资资产 和 QDLP 资 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 通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规 章 及 行 内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 保 证 托 管 中 心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 通 过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梳 理 、 评 估 、 监 控 ,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 则:托管中 心制定的各 项制度符合 国家法律法 规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要 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0 2 、全面性原 则:托管中 心建立各二 级部自我监 控和风险合 规部风险管 控的内部控 制机 制 ,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 则:托管中 心独立负责 受托基金资 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资 产与交通银 行 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 则:托管中 心贯彻适当 授权、相互 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 构的设置上 确 保 各 二 级 部 和 各 岗 位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有 效 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 的 盲 点。 5 、有效性原 则:托管中 心在岗位、 业务二级部 和风险合规 部三级内控 管理模式的 基 础 上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通 过 行 之 有 效 的 控 制 流 程 、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 则:托管中 心内部控制 与基金托管 规模、业务 范围和业务 运作环节的 风 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 了 一 整 套 严 密 、 高 效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全、高效,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办法》 、 《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 《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 度》 、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 为规范》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 发 展 不 断 加 以 完 善 。 做 到 业 务 分 工 合 理 , 技 术 系 统 规 范 管 理 ,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化 , 核 心 作 业 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 管 中 心 通 过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各 环 节 的 事 前 指 导 、 事 中 风 控 和 事 后 检 查 措 施 实 现 全 流 程 、 全 链 条 的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 聘 请 国 际 著 名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进 行 国 际 标 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与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进 行 调 整 。 交 通 银 行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1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交 通 银 行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及 时 纠 正 的 , 交 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有 权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 近 一 年 内 交 通 银 行 及 其 负 责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未 受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的 处 罚 。 负 责 基 金 托 管 业 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2 §5 相 关服 务 机 构 5.1 销 售 机构 5.1.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 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2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3 5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吴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 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7 北 京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鲁娟 电话:010-89198762 客服电话:96198 ;400-88-96198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8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陈玲 联系电话:021-38576830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9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0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联系人:吴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1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 银行大厦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4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林培珊 电话:0769-22866254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2 乌 鲁 木 齐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3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4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晶 联系电话:0472-5189165 传真:010-64596546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15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1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葛晓亮 电话:0512-69868519 传真:0512-69868373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5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17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办公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王能 联系人:刘兴运 电话:0773-3879905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18 成 都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话:95392 网址:http://www.cdrcb.com/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6 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 大都会广场 5 、7 、8 、17 、18、19、 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大厦 14、16、17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4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8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6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 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9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 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5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 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 20 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6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歩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2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 心 B1 座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29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凤 凰 中 大 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南昌 分行营业大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 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30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1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32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33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 广场 E 栋 12 层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1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3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3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36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 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3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和志鹏 电话:010-66559079/010-66559371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38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2 网址:www.kysec.cn 39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40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 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 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 义层 11-A , 8-B4 ,9-B 、C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4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42 阳 光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 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 号 1 号 楼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磊 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59053700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4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3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4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 906 室;上海 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5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6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大楼 (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47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8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49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郑茂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4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0 上 海 陆 金 所 基 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1 珠 海 盈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2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3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54 北 京 肯 特 瑞 基 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 院京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徐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5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55 上 海 挖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 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 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56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凤东路东、 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 、 603 房间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F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 http://www.hgccpb.com/ 57 中 民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上 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李娜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58 大 连 网 金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卜勇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59 腾 安 基 金 销 售 ( 深 圳 )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 转 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6 60 民 商 基 金 销 售 ( 上 海 )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 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周宇亮 电话:021-50206003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61 北 京 百 度 百 盈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 科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旭阳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s://8.baidu.com/ 邮编:100085 62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2 登 记 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 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古和鹏 5.3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B 座3 层 负责人:姜敏 电话:(0755) 88604192 传真:(0755) 36866661 经办律师:戴瑞冬、付强 5.4 审 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 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7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8 §6 基 金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7 年4 月13 日证监许可 [2017] 518 号 文注册,并于2017 年 11 月 20 日获得证监会延期募集备案的函(机构部函[2017]2631 号) 。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7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 月31 日止,共 募集 278,830,087.99 份基 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3538 户。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9 §7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2 月 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 案, 如转换运 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0 §8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8.1 申 购 与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 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8.2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 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已于 2018 年3 月20 日开放申购 和赎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3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1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 不 成 立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成 立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如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8.5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数 额限 制 1 、本基金首 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 下 , 可 根 据 情 况 调 高 首 次 申 购 和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 具 体 以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的 为 准 , 投 资人需遵循 销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单笔 赎回申请不 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 赎回时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各 销 售 机 构 在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 情 况 调 高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要 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2 2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 、本基金不 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上限进行限 制,但法律 法规或监管 要 求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 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6 申 购 费用 和 赎 回 费用 1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 ,且随申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8% 500 万≤M <1000 万 0.4%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 各项费用。 2 、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具体如下表所 示(其中 1 年指 365 天 ) :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6 个月 0.50% 6 个月≤N <1 年 0.30% N ≥1 年 0.0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 (含 30 日) 但少 于 3 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 75% 归入 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含 3 个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3 月) 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 50% 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 长 于 6 个月( 含 6 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 归入 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6 、基金管理 人及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 定 的 情形下,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7 、基金管理 人可以针对 特定投资人 (如养老金 客户等)开 展费率优惠 活动,届时 将提前公 告。 8.7 申 购 份额 与 赎 回 金额 的 计 算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 万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对应费率为1.2%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8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1800= 83,740.87 份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 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持有3 个月赎 回10 万份, 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 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70 ×0.5%=508.50 元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4 赎回金额=100,000×1.0170 -508.50 =101,191.5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 分 舍 弃 , 舍 弃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上 述 涉 及 金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当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 自 律 规 则 的 规 定。 8.8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登 记 1 、本基金申 购与赎回的 登记业务按 照登记机构 的有 关规定 办理。正常 情况下,投 资 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 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 者人 T +2 日 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T 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 +1 日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 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 不 得 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8.9 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5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 登记机构因 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比 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 购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10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 则,发生损 害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 受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6 8.11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只 接 受 其 基 金 总 份 额 20% 部分作为 当 日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前 述 “(1 ) 全额赎回”或“ (2 )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 并 办 理 。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赎 回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延 期 部 分 如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7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其 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2 其 他暂 停 申 购 和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招 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的 , 可 以 经 届 时 有 效 的 合 法 程 序 宣 布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 赎 回申请。 8.13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 规 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14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相关机构。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 起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3 月 15 日发布的《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 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转换业务公告。 8.15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8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8.16 基 金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8.17 定 投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投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投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 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投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3 月 15 日发布的《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 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定投业务公告。 8.18 基 金的 冻 结 和 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手 续 、 冻 结 方 式 按 照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8.19 基 金份 额 的 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8.20 其 他业 务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质 押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9 §9 基 金的 投 资 9.1 投 资 目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辅 助 投 资 于 精 选 的 股 票 , 通 过 灵 活 的 资产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力求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定增值。 9.2 投 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股指期货,权证,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债 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30%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7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有 关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等 遵 循 届 时 有 效 的 规 定 执 行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9.3 投 资 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灵 活 的 资 产 配 置 与 严 谨 的 风 险 管 理 , 力 求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持 续 稳 定 增 值 , 实 际投资过程中,将“优 化的 CPPI 策 略”作为大类资产配置的主要出发点,主要投资于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辅助投资于精选的股票。具体如下: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方面采用优化的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优化 CPPI)。CPPI 策 略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传统的 CPPI 策略 存在过于僵化被动、前期收益较 多时易过激投资、忽略市场波动情况、交易成本较高等问题,本基金采用的优化的 CPPI 策略对传统的 CPPI 策略 进行了多种优化,尽量避免了这些问题,主要通过金融工程技术和 数 量 分 析 等 工 具 , 根 据 市 场 的 波 动 来 动 态 调 整 风 险 资 产 与 稳 健 资 产 在 投 资 组 合 中 的 比 重 , 以 确 保 投 资 组 合 在 一 段 时 间 以 后 的 价 值 不 低 于 事 先 设 定 的 某 一 目 标 价 值 , 以 达 到 增 强 组 合 收 益 的 效 果 。 该 策 略 的 具 体 实 施 主 要 有 以 下 步 骤 :








第 一 步 , 确 定 基 金 价 值 底 线 。 根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0 据 投 资 组 合 期 末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和 合 理 的 折 现 率 设 定 当 前 应 持 有 的 稳 健 资 产 的 数 量 , 即 投 资 组合的价值 底线, 计算投资组合现 时净值超过 价值底线的 数额。





第二步,确 定风险资 产。将相当于净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特定倍数的资金投资于风险资产 (如股票等) ,以实 现最低目标 价值的增值 。





第三 步,调整风 险乘数及资 产配置比例 。本基 金将 根据市场 波 动 的 特 点 以 及 预 期 的 风 险 与 收 益 的 匹 配 关 系 , 定 期 计 算 风 险 乘 数 上 限 并 对 实 际 风 险 乘 数 进 行 监 控 , 一 旦 实 际 风 险 乘 数 超 过 当 期 风 险 乘 数 上 限 , 则 重 复 前 两 个 步 骤 的 操 作 , 对 风 险 乘数进而整体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2 、债券投 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关 注 经 济 运 行 的 质 量 与 效 率 , 把 握 领 先 指 标 , 预 测 未 来 走 势 , 深 入 分 析 国 家 推 行 的 财 政 与 货 币 政 策 对 未 来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以 及 投 资 环 境 的 影 响 。 本 基 金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中 的 价 格 指 数 与 中 央 银 行 的 货 币 供 给 与 利 率 政 策 研 判 将 成 为 投 资 决 策 的 基 本 依 据 , 并 作 为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配 置 的 依 据 。 在 宏 观 分 析 及 其 决 定 的 久 期 配 置 范 围 下 , 本 基 金 将 进 行 类 属 配 置 以 贯 彻 久 期 策 略 。 对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 本 基 金 将 对 其 收 益 和 风 险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评 估 其 为 组 合 提 供 持 有 期 收 益 和 价 差 收 益 的 能 力 , 同 时 关 注 其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险。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还包括以下几方面: (1 )综合考 虑收益性、 流动性和风 险性,进行 积极投资。 这部分投资 包括中长期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以 及 中 长 期 逆 回 购 等 等 。 积 极 性 策 略 主 要 包 括 根 据 利 率 预 测 调 整 组 合 久 期 、 选 择 低 估 值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把 握 市 场 上 的 无 风 险 套 利 机 会 , 利 用 杠 杆 原 理 以 及 各 种 衍 生 工 具 , 增 加 盈 利 性 、 控 制 风 险 等 等 , 以 争 取 获 得 适 当 的 超 额 收 益 , 提 高 整 体 组 合 收 益率。 (2 )利用银 行间市场和 交易所市场 现券存量进 行债券回购 所得的资金 进行其他更 高 收 益品种的投资,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取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交 易 , 并 限 制 投 资 人 数 量 上 限 , 整 体 流 动 性 相 对 较 差 。 同 时 , 受 到 发 债 主 体 资 产 规 模 较 小 、 经 营 波 动 性 较 高 、 信 用 基 本 面 稳 定 性 较 差 的 影 响 , 整 体 的 信 用 风 险 相 对 较 高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这 两 个 特 点 要 求 在 具 体 的 投 资 过 程 中 , 应 采 取 更 为 谨 慎 的 投 资 策 略 。 本 基 金 认 为 , 投 资 该 类 债 券 的 核 心 要 点 是 分 析 和 跟 踪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基 本 面 , 并 综 合 考 虑 信 用 基 本 面 、 债 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3 、股票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注 重 对 股 市 趋 势 的 研 究 , 在 股 票 投 资 限 额 内 , 精 选 优 势 行 业 和 优 势 个 股 , 控 制 股 票 市 场 下 跌 风 险 , 分 享 股 票 市 场 成 长 收 益 。 本 基 金 依 据 稳 健 投 资 的 原 则 , 以 低 风 险 性 、 具备中期上涨潜力为主要标准,构建股票组合,同时兼顾股票的流动性。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 上 下 游 行 业 运 行 态 势 与 价 值 链 分 布 来 确 定 优 势 或 景 气 行 业 , 以 最 低 的 组 合 风 险 精 选 并 确 定 最 优 质 的 股 票 组 合 。 在 行 业 选 择 中 , 本 基 金 注 重 宏 观 经 济 景 气 状 况 及 所 处 阶 段 , 主 要 分 析 目 前 经 济 增 长 的 构 成 、 来 源 、 景 气 状 况 , 寻 找 增 长 空 间 较 大 、 持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1 续 性 较 强 的 行 业 , 寻 找 经 济 转 型 中 受 益 程 度 最 高 的 行 业 , 结 合 动 态 分 析 行 业 发 展 周 期 、 与 上下游关系与谈判地位,寻找产业链中由弱转强或优势扩大的行业。 在 个 股 的 选 择 上 , 首 先 按 照 风 险 性 由 低 至 高 、 中 期 上 涨 潜 力 由 高 至 低 和 流 动 性 由 高 到 低 对 股 票 池 内 的 股 票 进 行 排 名 , 累 加 三 项 排 名 得 到 综 合 排 名 , 取 综 合 排 名 靠 前 的 股 票 构 建 股票组合,进行组合投资。 本 基 金 通 过 选 择 风 险 低 的 股 票 , 保 证 组 合 的 稳 定 性 ; 通 过 选 择 具 中 期 上 涨 潜 力 的 股 票 , 保 证 组 合 的 收 益 性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 组 合 投 资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降 低 个 股 集 中 性 风 险 和 流 动 性风险。 4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时 ,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主 要 目 的 ,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通 过 对 证 券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的 估 值 水 平 , 与 现 货 资 产 进 行 匹 配 , 通 过 多 头 或 空 头 套 期 保 值 等 策 略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系 统 性 风 险 、 对 冲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如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等 ;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5 、权证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以 被 动 投 资 权 证 为 主 要 策 略 , 包 括 投 资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派 发 的 权 证 和 参 与 分 离 转 债 申 购 而 获 得 的 权 证 , 以 获 取 这 部 分 权 证 带 来 的 增 量 收 益 。 同 时 , 本 基 金 将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的前提下,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主动进行部分权证投资。 6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关 键 在 于 对 基 础 资 产 质 量 及 未 来 现 金 流 的 分 析 , 本 基 金 将 在 国 内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具 体 政 策 框 架 下 , 采 用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数 量 化 模 型 相 结 合 , 对 个 券 进 行 风 险 分 析 和 价 值 评 估 后 进 行 投 资 。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控 制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总 体 投 资 规 模 并 进 行 分 散 投 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今 后 , 随 着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 金 融 工 具 的 丰 富 和 交 易 方 式 的 创 新 等 , 基 金 还 将 积 极 寻 求 其 他 投 资 机 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 金 将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9.4 投 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2 )本基金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 ;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2 (3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 基金保留的 现 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9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0)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3)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16)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9)基 金参 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3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在 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20)本基 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1)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2) 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风 险 控 制补充协议; (23)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3)、(10)、(11)、(16 )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4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项进行审查。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关限制。 9.5 投 资 决策 依 据 和 决策 程 序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 提; (2 )宏观经 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 运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走 势。这是本 基金投资决 策 的 基础; (3 )投资对 象收益和风 险的配比关 系。在充分 权衡投资对 象的收益和 风险的前提 下 做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 、决策程序 (1 )决定主 要投资原则 :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定 基金的主要 投资原则, 并对基金投 资 组 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 )提出投 资建议:研 究部研究员 以内外部研 究报告、实 地调研以及 其他信息来 源 作 为 参 考 ,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和 个 股 基 本 面 进 行 深 度 研 究 , 在 研 究 员 所 覆 盖 的 行 业 内 精 选 个 股 进 行 推 荐 , 结 合 市 场 走 势 和 情 绪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提 出 的 要 求 对 各 类 投 资 品种提出投资建议。 (3 )制定投 资决策:基 金经理在遵 守投资决策 委员会制定 的投资原则 前提下,根 据 研 究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 )进行风 险评估:风 险管理部门 对公司旗下 基金投资组 合的风险进 行监测和评 估 , 并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5 )评估和 调整决策程 序 :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 据环境的变 化和实际的 需要调整决 策 的 程序。 9.6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15% +上证国 债指数收益率×85% 本基金是以债券投资为主的混合型基金,以“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15% +上证国 债指 数收益率×85%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 金投资人判 断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 特征。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5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情 况 下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如 果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所 参 照 的 指 数 在 未 来 不 再 发 布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选 取 相 似 的 或 可 替 代 的 指 数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参 照 指 数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9.7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投 资 为 主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低 风 险 、 中 低 收 益 预 期 的 基 金 品 种 , 其 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9.8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权 利的 处 理 原 则及 方 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 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 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9.9 基 金 投资 组 合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 细 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1.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43,666,694.00 19.76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6 其中:股票 43,666,694.00 19.7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70,483,500.00 77.16 其中:债券 170,483,500.00 77.16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66,352.51 0.84 8 其他资产 4,924,556.00 2.23 9 合计 220,941,102.51 100.00 1.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1.2.1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境 内 股 票 投资 组 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903,276.00 0.43 C 制造业 27,576,056.08 13.0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416,312.00 0.67 F 批发和零售业 1,926,544.00 0.9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75,367.00 0.3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8,704,438.12 4.11 K 房地产业 205,146.00 0.1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731,924.80 0.8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27,630.00 0.2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3,666,694.00 20.61 1.2.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港 股 通 投 资股 票 投 资 组合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7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166 兴业银行 256,448 3,831,333.12 1.81 2 601009 南京银行 549,400 3,549,124.00 1.68 3 600066 宇通客车 179,500 2,127,075.00 1.00 4 600741 华域汽车 114,900 2,114,160.00 1.00 5 600056 中国医药 150,900 1,896,813.00 0.90 6 000333 美的集团 51,000 1,879,860.00 0.89 7 002027 分众传媒 330,520 1,731,924.80 0.82 8 600519 贵州茅台 2,908 1,715,749.08 0.81 9 600068 葛 洲 坝 224,100 1,416,312.00 0.67 10 603589 口 子 窖 40,100 1,406,307.00 0.66 1.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18,500.00 9.4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037,500.00 7.10 4 企业债券 54,703,000.00 25.8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95,762,000.00 45.21 9 其他 - - 10 合计 170,483,500.00 80.48 1.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名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1816115 18 上海银行 CD115 200,000 19,210,000.00 9.07 2 111812091 18 北京银行 CD091 200,000 19,204,000.00 9.07 3 111894055 18 南京银行 CD044 200,000 19,128,000.00 9.03 4 111814042 18 江苏银行 CD042 200,000 19,114,000.00 9.02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8 5 111893578 18 杭州银行 CD018 200,000 19,106,000.00 9.02 1.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名 的 前 五名 权 证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1.9.1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持仓 和 损 益 明细 无。 1.9.2 本 基 金 投 资股 指 期 货 的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时 ,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主 要 目 的 ,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通 过 对 证 券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的 估 值 水 平 , 与 现 货 资 产 进 行 匹 配 , 通 过 多 头 或 空 头 套 期 保 值 等 策 略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系 统 性 风 险 、 对 冲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如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等 ;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10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1.10.1 本 期 国 债 期货 投 资 政 策 无。 1.10.2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持仓 和 损 益 明细 无。 1.10.3 本 期 国 债 期货 投 资 评 价 无。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9 1.11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11.1


声 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如 是 , 还 应 对 相 关 证 券 的投 资 决 策 程序 做 出 说 明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 18 上海银行CD115 (证券代 码 111816115 ) 外其他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不 存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情形。 2018 年 10 月 18 日,上海银监局对上海银行进行行政处罚,上海银行股份因存在违规 向 其 关 系 人 发 放 信 用 贷 款 、 对 某 同 业 资 金 违 规 投 向 资 本 金 不 足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合 规 性 审 查 未 尽职的行为,上海银监局决定对上海银行罚款 159.5 万元人 民币。 对 上 述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的 说 明 : 本 基 金 投 资 上 述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符 合 相 关 法 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1.2


声 明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是 否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如 是 , 还 应 对相 关 股 票 的投 资 决 策 程序 做 出 说 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制 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1.3 其 他 资 产 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3,700.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97,881.2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592,060.67 5 应收申购款 913.6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924,556.00 1.11.4 报 告 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存 在 流 通 受限 情 况 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10 基 金业 绩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0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 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安养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02.0 6-2018.12 .31 -0.75% 0.26% -0.15% 0.21% -0.60% 0.05%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0.75% 0.26% -0.15% 0.21% -0.60% 0.05%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1 §10 基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2 §11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 工 具 和 其 他 投 资 等 持 续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金 融 资 产 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 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 益品种(合 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对 应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具 体 估 值 机 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 (3 )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或未挂牌 转让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交 易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 的债券,对 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 , 应 以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作 为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对 于 活 跃 市 场 报 价 未 能 代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3 表 计 量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应 对 市 场 报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 认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 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 行间市场上 不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于 含 投 资 人 回 售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 且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价 格 的 债 券 , 在 发 行 利 率 与 二 级 市 场 利 率 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证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 合约,按估 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当基金发 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 保 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7 、中小企业 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原有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上 述资产或负 债公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 律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4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时,估值 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 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5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应 当 暂 停 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6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期 货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7 §12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若 本 基金份额净值连续 10 个工作日不低于 1.15 元, 且第 10 个工作日的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零 时 , 则 本 基 金 将 以 该 日 为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但 本 基 金 两 次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间的间隔不得低于 30 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 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8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登 记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规则执行。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9 §13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相关 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管 理 人 核 对 一致的财务 数据,自动 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管 理 人 核 对 一致的财务 数据,自动 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0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1 §14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 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2 §15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披 露 方 式 、 披 露 内 容 、 登 载 媒 介 、 报 备 方 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 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3 (1 )《基金 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人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人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本 基 金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 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 基 金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投资情 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 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在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充 分 揭 示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总 额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明细。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5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6 (26) 基金管 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 及 总 成 本 和 账 面 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27) 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8)在发 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 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7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不可抗力 ; 2 、发生暂停 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8 §16 风险 揭 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风 险 包 括 特 有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运 作 风 险 、 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基金采 用优化的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优化 CPPI) ,但其中 的一个重要假 定 是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与 债 券 的 仓 位 比 例 能 够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作 出 适 时 的 、 连 续 的 调 整 , 而 在 现 实 投 资 过 程 中 可 能 由 于 流 动 性 或 市 场 急 速 下 跌 这 两 方 面 的 原 因 影 响 到 该 策 略 的 实 施 , 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2 、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由非上市 中 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 一 般 情 况 下 , 交 易 不 活 跃 , 潜 在 较 大 流 动 性 风 险 。 外 部 评 级 机 构 一 般 不 对 这 类 债 券 进 行 外 部 评 级 , 可 能 也 会 降 低 市 场 对 该 类 债 券 的 认 可 度 , 从 而 影 响 该 类 债 券 的 市 场 流 动 性 。 同 时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主 体 的 资 产 规 模 较 小 、 经 营 的 波 动 性 较 大 , 且 各 类 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当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质 量 恶 化 时 ,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 限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 )市场风 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 )流动性 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 险:是指股 指期货合约 价格和标的 指数价格之 间的价格差 的波动所造 成 的 风险。 (4 )保证金 风险:是指 由于无法及 时筹措资金 满足建立或 者维持股指 期货合约头 寸 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 杠杆风 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 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6 )信用风 险:是指期货 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 )操作风 险:是指由 于内部流程 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 现差错或者 疏漏,或者 系 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9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等国家政策 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 一 定 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证券 市场是国民 经济的晴雨 表,而经济 运行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 。 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 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波动会 导致股票市 场及债券市 场的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因 此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4 、购买力风 险。如果发 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 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 膨 胀 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好坏受 多种因素影 响,如管理 能力、财务 状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 交易过程发 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 所投资债券 之发行人出 现 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7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债券 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是 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 移 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 险。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 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 的 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9 、流动性风 险评估 (1 )本基金 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 基 金 采 用 开 放 方 式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申购和赎回 业务,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2 )投资市 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 要 投 资 于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辅 助 投 资 于 精 选 的 股 票 , 投 资 标 的 均 在 证 监 会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合 法 范 围 之 内 , 且 一 般 具 备 良 好 的 市 场 流 动 性 和 可 投 资 性 。 实际投资过程中,将“优化的 CPPI 策略”作为大类资产配置的主要出发点,通过灵活的资 产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力求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定增值。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0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 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 )巨额赎 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 本 基 金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 公 告 。 当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只 接 受 其 基 金 总 份 额 20% 部分 作 为 当 日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前述“ (1 ) 全额赎回”或“ (2 )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赎 回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延 期 部 分 如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 )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 基 金 在 面 临 大 规 模 赎 回 的 情 况 下 有 可 能 因 为 无 法 变 现 造 成 流 动 性 风 险 。 如 果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在 确 保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的 前 提 下 , 可 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作 为 特 定 情 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的 辅 助 措 施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延 期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收 取 短 期 赎 回 费 、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摆 动 定 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措 施 。 同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时 刻 防 范 可 能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对 流 动 性 风 险 进 行 日 常 监 控 , 保 护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当 实 施 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 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三)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基 金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的 风 险 。 此 外 , 在 本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管理风险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1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等 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运作风险 1 、操作风险 。指相关当 事人在业务 各环节操作 过程中,因 内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 人 为 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 等引致的风 险,如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此外,因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主 要 在 场 外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场 外 市 场 交 易 现 阶 段 自 动 化 程 度 较 场 内 市 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2 、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 的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后 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 术系统的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不可抗力风险 1 、战争、自 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 会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 运行,可能 导 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2 、因金融市 场危机、代 理商违约、 基金托管人 违约等超出 基金管理人 自身控制能 力 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投 资 章 节 有 关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 是 基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 证 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 等 做 出 的 概 述 性 描 述 , 代 表 了 一 般 市 场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的 长 期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根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 不 同 的 销 售 机 构 采 用 的 评 价 方 法 也 不 同 , 因 此 销 售 机 构 的 风 险 等 级 评 价 与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中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 可 能 存 在 不 同 , 投 资 人 在 购 买 本 基 金 时 需 按 照 销 售 机 构 的 要 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2 §17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 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3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或基金资 产清算小组 认为有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更 为 有 利 的 清 算 方 法 ,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可 按 该 方 法 进 行 , 并 及 时 公 告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办 理。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4 §18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 在遵守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为 支 付 本 基 金 应 付 的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款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 供 服 务的外部机构; (17) 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 交 易 过 户 和 定 投 等 业 务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管 理 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委托 第三方机构办理本 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5 (19)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但 向 监 管 机 构 、 司 法 机 关 或 因 审 计 、 法 律 等 外 部 专 业 顾 问 提 供 服 务 而 向 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6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7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托 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 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或 要 求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但 向 监 管 机 构 、 司 法 机 关 或 因 审 计 、 法 律 等 外 部 专 业 顾 问 提 供 服 务 而 向 其 提 供 的 的 情 况 除 外;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 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8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 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 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9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 规 、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 定以 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1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 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0 (3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规定 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则; (4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增 加 、 减 少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 、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5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1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2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召集人通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系 统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的 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 的 ,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 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人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人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表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决。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4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5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新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 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若 本 基金份额净值连续 10 个工作日不低于 1.15 元, 且第 10 个工作日的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零 时 , 则 本 基 金 将 以 该 日 为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但 本 基 金 两 次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间的间隔不得低于 30 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 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6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登 记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相关 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管 理 人 核 对 一致的财务 数据,自动 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 商解决。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7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管 理 人 核 对 一致的财务 数据,自动 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股指期货,权证,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债 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30%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7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有 关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等 遵 循 届 时 有 效 的 规 定 执 行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二)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2 )本基金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 ; (3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 基金保留的 现 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8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9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0)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3)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6)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9) 基金参 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在 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20)本基 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1)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9 (22) 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风 险 控 制补充协议; (23)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3)、(10)、(11)、(16 )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项进行审查。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0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 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1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或基金资 产清算小组 认为有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更 为 有 利 的 清 算 方 法 ,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可 按 该 方 法 进 行 , 并 及 时 公 告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办 理。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上 海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2 §19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设立日期: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 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5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经 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 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3 (1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对基 金 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股指期货,权证,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债 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30%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7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有 关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等 遵 循 届 时 有 效 的 规 定 执 行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对基 金 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股 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2 .本基金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 ; 3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本基 金保留的现 金 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9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4 10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13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6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40%;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9 .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时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在 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20 .本基金 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1 .本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2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投 资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风 险 控 制补充协议; 23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5 除上述第 3 、10 、11 、16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 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项进行审查。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关限制。 (4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 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 回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和 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 场现 券及回购交 易对手的名 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6 工 作 日 内 电 话 或 书 面 回 函 确 认 , 新 名 单 自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当 日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时,有责 任控制交易 对手的资信 风险,由于 交 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 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 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 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 另行签订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对 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监 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 议 、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业 务时,应严 格遵守《基 金法》、《 运 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 有 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 开 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还应 提供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流动 性风险处置 预案。上述 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投 资指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料 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 保 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 审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资 料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 面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7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 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 有 关 书面信息, 包 括但不限于 拟发行证券 主体的中国 证监会批准 文件、发行 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 量、价格、 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可能导致 基金投资出 现风险的, 有 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 限 证券前就该 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 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 并 保留查看基 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 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 告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 绝执行有关 指令。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无法达 成一致, 应及 时上报中国 证监会请求 解决。如果 基 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 任何责任。 (7 )基金托 管人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 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认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 改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电 话 或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反 馈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8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及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是 否 及 时 、 准 确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否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是 否 按 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资 产 、 未 执 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 定开立基金 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 账户和债券 托 管 账户等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9 (5 )对于因 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 资产和基金 申购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资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2 、基金募集 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相 关 证明文件。 3 、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 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 银行存款账 户,并根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计 息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制 作 、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 银行存款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 过申请开通 本基金银行 账户的企业 网上银行业 务进行资金 支付 , 并 使 用 交 通 银 行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 简 称 “ 交 通 银 行 网 银 ” ) 办 理 托 管 资 产 的 资 金 结 算 汇 划 业 务。 (5 )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 的管理应符 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票 据法》、《 人民币银行 账 户 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支付结算 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 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证券账户。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0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即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的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托 管 人 处 开 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 、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 负责向人民 银行进行报 备,并在备 案通过后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开 设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账户。 (2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 基 金 管理人保存。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相 关 业 务 程 序 另 有 限 制 除 外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尽 可 能 保 证 持 有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的 保 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于证券投 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 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1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以 约 定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将 复 核 结 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对 应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具 体 估 值 机 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股票,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 让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交易 所市场发行 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的 债券,对存 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 应 以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作 为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对 于 活 跃 市 场 报 价 未 能 代 表 计 量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应 对 市 场 报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 认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 对 于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 银行间市场 上不含权的 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于 含 投 资 人 回 售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2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 且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价 格 的 债 券 , 在 发 行 利 率 与 二 级 市 场 利 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证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按 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小企 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 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 按原有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上述资产或 负债公允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发 现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以 约 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净值差错 处理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者 基 金 先 行 支 付 赔 偿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 本协议第八 章“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与复 核”中估值 方 法 的第 (1)-(6 )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 发 现 ,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 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 于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3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 对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证 监 会 有 新 的 规 定 , 则 按 新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且 不 损 害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双 方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 、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4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 同》 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5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 方 应 每 个 交 易 日 核 对 账 目 , 如 发 现 双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确 保 核 对 一 致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 、基金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 期报告文件 应按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 公告。季度 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 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 日内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 束后的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盖 章 后 , 以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以 约 定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 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如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4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报 表 、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可 以 出 具 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委 托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登 记 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编 制 和 保 管 ,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要 求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1 、基金管理 人于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 金 托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管理 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管理 人于每年最 后一个交易 日后 10 个 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由登记 机 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除上述约 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 务需要,基 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解 决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或 者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 海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5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 协议的终止 (1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被 依法取消基 金托管资格 或因其他事 由 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被 依法取消基 金管理资格 或因其他事 由 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 发生 《基金法》 、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 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6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 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 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清算后如 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7 §20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 内容,请及 时通过下述 方式联系基 金 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 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主 要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发 售 机 构 及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 以 下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增 加 和 修 改 相 关 服 务 项 目 。 如 因 系 统 、 第 三 方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H 类份额,则该H 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 项 目 一 般 情 况 下 限 于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服 务 、 客 户 投 诉 及 建 议 受 理 服 务 及 网 站 资 讯 等 服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发送服务 1 、电子对账 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场 外 交 易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场 外 交 易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以 及 场 外 交 易 微 信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或 微 信 服 务 通 知 形 式 向 定 制 上 述 服 务 的个人投资者 (本基金是否向个人投资者销售,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 为准) 定期发送对账单等相关信息,电子邮件地址及手机号码不详的、微信未绑定或取消关 注的除外。 2 、其他渠道 对账查询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 投资人的场内交易 (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对账单服务,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 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或 APP 客户端,投 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机 构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微 信 公 众 号 或 APP 客户端, 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相关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2 、网上交易 服务 机 构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微 信 公 众 号 或 APP 客户 端办理开户、认购/ 申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 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8 3 、信息资讯 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等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披 露 的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4 、自助答疑 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微 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根据提示 操作输入要 咨 询 的问题,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 、网上人工 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微 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获得投资咨 询、业务咨 询 、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服服务中 心热线 400-889-8899 (国内免长途 话费)可享 有 如 下服务: 1 、自助语音 服务:提供 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 、人工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投 资 咨 询 、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及 建 议 、 信 息 定 制 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在 线 客 服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 传 真 及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等 不 同 的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诉或提出建议。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9 §21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腾安基金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01-24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019-01-2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阳光人寿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9-01-0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邮储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2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百度百盈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 公告 2018-12-13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8-10-26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8-10-1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29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8-09-22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08-27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8-08-27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20 §22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21 §23 备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南方安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