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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航行宝(004133)

中航航行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 航 航行 宝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9 年 第 1 号 )
基 金管 理人 : 中 航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 国 泰君 安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1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12月8日证监许可[ 201 6] 3041 号文
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1月25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
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
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1 月 25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日 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 据未经 审计) 。本 招募说 明书
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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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6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9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2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2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6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
第 十 六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
第 十 八 部 分 《 基 金 合 同 》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9
第 十 九 部 分 《 托 管 协 议 》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6
第 二 十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4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7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8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9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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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分 绪 言
《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 《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 的投资目标 、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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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中航 航行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中航 航行宝 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指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管 理 规 定 》 : 指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 机构 : 指中 国人 民 银行 和 / 或 中国 银 行 保 险 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
16、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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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8、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
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23、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 售 机 构 : 指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登记机构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基 金 账 户 : 指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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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0、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 规 则 : 指 《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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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
益
49、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实现收益
50、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1、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用 ,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份额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6、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媒介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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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事件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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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 号 1 1 层 1 1 01 内 1 1 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 号 1 1 层 1 1 01 内 1 1 05 室
设立日期:2016 年 6 月 16 日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联系人:周嘉夫
电话:010- 50867201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016] 1249 号 文 批 准 设 立 。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0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者的利益。 股东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 公司章
程中明确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 事 会 为 公 司 的 决 策 机 构 , 对 股 东 负 责 , 并 向 股 东 汇 报 。 公 司 董 事 会 由 6
名董事组成, 其中 4 名为独立董 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 董事会行使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
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公 司 成 立 监 事 会 , 由 1 名 监 事 会 主 席 和 2 名 职 工 监 事 组 成 。 监 事 会 向 股 东
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洪正 华先生 ,董 事长, 1966 年 1 月出 生,中 国 国籍 , 经济 学硕士 ,毕 业于
中国 人民大 学农业 经济学 专业, 具有 26 年投 资从业 经验。 曾先后 供职 于中国 国
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航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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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公司。2016 年 6 月至今,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四 汝先生 ,董 事、总 经理, 1970 年 3 月出 生,中 国 国籍,经 济学博 士,
毕业 于中国 社会科 学院研 究生院 投资经 济专业 ,具有 17 年证 券 基金从业 经验。
曾先后供职于湖北工业大学、 山 西省长治市发改委 (挂职) 、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人事教育部培训教育处 (借调)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2016
年 6 月至今,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俊 海先生 ,独 立董事 , 19 69 年 6 月出 生,中 国 国籍 ,法 学博士 ,毕 业于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法 学 研 究 所 。 现 担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2016 年 6 月 至
今,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军生先生, 独立董事, 1960 年 10 月出生, 中国国籍, 博士研究生, 毕业
于华中科技大学。 曾供职于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 中工信托投资公司 , 现
为 中 国 经 济 技 术 研 究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副 董 事 长 , 2016 年 6 月 至 今 , 担 任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卫 平先生 ,独 立董事 , 19 76 年 9 月出 生,中 国 国籍 ,博 士研究 生, 毕业
于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 现担任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
授,2016 年 6 月至今,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善存先生, 独立董事, 1964 年 10 月出生, 中国国籍, 管理学博士, 毕业
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现担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 2016
年 6 月至今,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主席
董文政先生, 监事会主席, 1968 年 10 月出生, 中国国籍, 硕士研究生, 毕
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曾供职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西南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自 2017 年 3 月 加入 中航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担任 监事会 筹备
组负责人。 自 2017 年 6 月至今, 经选举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
3、职工监事
程舟 先生, 1977 年 3 月出 生,中 国国 籍,本 科学士 ,毕业 于武汉 大学 计算
机软件专业。 曾供职于清华紫光北美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T B L i nk 科技有限公司 、
法国布尔电脑系统 ( 北京) 有限公司、 A t ki ns 中国海外研发团队 、 瑞银证券有限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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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财富管理部、 中融 ( 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自 2016 年 9 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信息技术部总监。
韩丹 女士, 1986 年 5 月出 生,中 国国 籍,本 科双学 士,毕 业于北 京服 装学
院, 具有 10 年以 上业内 从业经 验 。曾 供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担任托
管 部 基 金 会 计 、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担 任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2017 年 9
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事务部副总监。
4、高级管理人员
洪正华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陈四汝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大 为先生 ,公 司副总 经理, 1973 年 3 月出 生,中 国国 籍,经 济学学 士,
毕业 于东北 财经大 学投资 经济管 理专业 ,具有 13 年基 金从业 经验。 曾先后 供职
于中国农业银行鞍山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北京分公司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 2018
年 6 月至今,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武宜 达先生 ,督 察长, 1976 年 4 月出 生,中 国国 籍,法 学硕士 ,毕业 于南
京大 学经济 法专业 ,具有 16 年基 金从业 经验。 曾先后 供职于 天弘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资产管理
有 限 公 司 、 中 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筹 ) 。 2018 年 6 月 至 今 , 担 任 中 航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 20 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 杜晓安、 李丹; 2018
年 6 月至今,杜晓安、茅勇峰。
杜晓 安女士 ,基 金经理 , 19 86 年 7 月出 生,中 国 国籍 ,商 业 管理 硕士 ,毕
业于英国阿斯顿大学商业管理专业。 曾供职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
益 部 交 易 经 理 、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投 资 经 理 。 2016 年 9 月 加 入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017 年 1 月 至 今 , 担 任 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理; 2017 年 12 月至今, 担任中航混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 2018
年 4 月至今,担任中航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茅勇峰先生, 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 1983 年 1 月出生, 中国国籍 ,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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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学硕士 ,毕业 于南开 大学金 融学专 业,具 有 10 年业 内从业 经验。 曾供职 于
中 核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2017 年 8 月 加 入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担 任 固 定
收益部副总监。 2018 年 6 月至今, 担任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年 8 月至今, 担任中航瑞景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陈四汝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韩浩 先生, 1981 年 1 月出 生,中 国国 籍,工 商管理 硕士, 毕业于 东北 财经
大学 ,具有 12 年以 上业内 从业经 验。曾 供职于 中国民 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金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至今, 担任中航混改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8 年 2 月 至 今 , 担 任 中 航 军 民 融 合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8 年 4 月 至 今 , 担 任 中 航 新 起 航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茅勇峰先生(简历请参见本基金基金经理)
关健 鑫先生 ,研 究部副 总监, 1982 年 5 月出 生,中 国国 籍,经 济学硕 士,
毕 业 于 哈 尔 滨 工 程 大 学 产 业 经 济 学 专 业 。 先 后 任 职 于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 4 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杨文 娟女士 ,研 究部研 究员助 理, 1992 年 8 月出 生,中 国国 籍,理 学硕士
学 位 , 毕 业 于 北 京 大 学 计 算 机 系 统 结 构 专 业 , 2017 年 7 月 加 入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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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 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 并使它们保持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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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 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 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 公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 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 法规 、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设立了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性、 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 保证公司的
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
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另外, 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
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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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
核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
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 、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 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 稽核职能, 检查 、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
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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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32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 1999] 7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捌拾柒亿壹仟叁佰玖拾叁万叁仟捌百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14] 51 1 号
联系人:王健
联系电话:021- 38676666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前 身 为 国 泰 证 券 和 君 安 证 券 , 1999 年 8 月 18
日两公司合并新设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26 日国泰君安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上 交 所 上 市 交 易 , 证 券 简 称 为 “ 国 泰 君 安 ” , 证 券 代 码 为
“60121 1 ” 。 2017 年 4 月 1 1 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 主板挂
牌 并上 市交 易 , H 股 股票 中文 简 称 “ 國 泰君 安 ”, 英文 简称 为 “ G T J A ”, 股票
代码为 “0261 1 ” 。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 册资
本为 87.139338 亿元人民币, 直接设有 6 家境内子公司和 1 家境外子公司, 并在
全国设有 32 家分公司、 414 家证券营业部和 19 家期货营业部, 是国内最早开展
各类创新业务 的券商之一。 2008- 2018 年,公司连续 十一年在中国证监会证 券公
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 A 类 A A 级 ,为目前证券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
2、主要人员情况
陈忠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 年 10 月出生,经济学学士,
中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1993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职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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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君安证券清算部总经理助理、 国泰君安证券营运中心副总经理、 光大证券营运
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
“金融服务能手” 称号获得者, 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
带 领 团 队 设 计 的 “ 直 通 式 证 券 清 算 质 量 管 理 国 际 化 标 准 平 台 ” , 被 评 为 上 海 市
201 1 年 度金融创新奖二等奖 。 2014 年 2 月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总 部 设 资 产 托 管 部 , 现 有 员 工 全 部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及 本 科
以上学历, 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均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 从业
人员囊括了经济师、 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 律师、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及专业资格, 专业 背景覆盖了金融 、 会计、 经济、 法律、 计算机等
各领域,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专业分布合理, 职业技能优良的资产托管
从业人员队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于 2013 年 4 月 3 日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 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取 得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资格, 可为各 类公开 募集基 金、非 公开募 集
基金提供托管服务。 国泰君安证 券坚守 “ 诚信专业 、 质量为本” 的服务宗旨, 通
过组建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 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值得信赖的托管服务。 国泰君安证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 广泛开展
了公募基金、 基金专户、 券商资管计划 、 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 与建信、 平
安、 华夏 、 天弘、 富国、 银华、 鹏华、 长信、 中融等等多家基金公司及 其子公司
建立 了托管 合作关 系。截 止 2019 年 1 月 25 日托 管公募 基金 21 只, 专业的 服务
和可靠的运营获得了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公司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管理 ,
保 证 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 通 过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梳
理、 评估、 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 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在 董 事 会 中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是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的 最 高 决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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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机构; 公司在经营管理层面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 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管
理, 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 风险管理部门包括专职履行风险管理
职责的风险管理部、 合规部、 法律部 、 稽核审计部, 以及计划财务部、 信息技术
部、营运中心等履行其他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置 风 控 合 规 岗 和 稽 核 监 控 岗 , 负 责 制 定 部 门 风 险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分析报告部门整体风险管理状况, 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
议, 抓住要害环节和关键风险, 协助业务运营岗位进行专项化解, 监督风险薄弱
环节的整改情况; 同时部门设置风险评估及处置小组, 由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及各
小组、 运营中心负责人组成, 负责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 确定风险管理违规
事项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等
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
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 规程 》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稽核监控操作规程》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突
发事件与危机处理规程》 、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保密规程 》 、 《 国泰君安
证券资产托管部资产保管操作规程》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档案管理操作
规程》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管理制度
化,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 业务分工合理, 有关信息披
露由专人负责。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各 环 节 风 险 的 事 前 揭 示 、 事 中 控 制 和 事 后 稽
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保持基金财产的独
立性; 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双门禁管理, 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 ; 建立独立
的托管运营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 实施严格的岗位冲突矩阵管理, 重要岗位设
置双人复核机制, 建立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 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 树立
内控优先的理念, 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配备专门的稽核监
控岗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 以保证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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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约定, 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委托资产的
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 , 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 并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 基金
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 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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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 号 1 1 层 1 1 01 内 1 1 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 号 1 1 层 1 1 01 内 1 1 05 室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联系人:杨娜
电话:010- 57809529
(2)网上交易平台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网址:w w w . a vi c f und.c n 。
2、其他销售机构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公司网站:w w w . g t j a .c om
客服电话:95521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公司网站:w w w . ba nkc om m .c om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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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59
(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 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A 栋 41
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中心 A 栋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公司网站:w w w . a vi c s e c .c om
客服电话:400- 88- 95335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公司网站:w w w . c hi na s t oc k.c om .c n
客服电话:4008- 888- 888
(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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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10
(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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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 6666- 888
(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 02 单元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2 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 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公司网站:w w w . e s s e nc e .c om .c n
客服电话:95517,4008- 001- 001
(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公司网站:w w w . c nht .c om .c n
客服电话:400- 196- 6188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4 号东方梅迪亚中心 C 座 90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公司网站:w w w . 1234567.c om .c n
客服电话:95021;400- 1818- 188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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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 773- 772
(1 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公司网站:L i c a i ke .he x un.c om
客服电话:400- 920- 0022
(12)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2 3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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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 892- 6885
(1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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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 166- 1 1 88
(1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 1 1 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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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 700- 9665
(1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 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 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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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20- 89629066
(16)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世纪金融广场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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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 820- 1515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2 4
(17)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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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 820- 2819
(1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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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 788- 887
(19)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公司网站:w w w . z z w e a l t h.c n
客服电话:400- 6767- 523
(20)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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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2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 18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公司网址:w w w . m s z q.c om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2 5
客服热线:400- 619- 8888
(2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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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95391/ 4008005000
(2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公司网址:w w w . l uf unds .c om
客服电话:4008219031
(2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 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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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400- 820- 2899
(25)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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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400- 860- 8866
(26)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500 号期货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35 楼
法定代表人:卢大印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2 6
公司网址:w w w . dz qh.c om .c n
客服热线:4008859999
(2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公司网址:w w w . ht s e c .c om
客服热线:95553
(28)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 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公司网址:ht t p: / / f und.j d.c om /
客服热线:个人业务:951 1 8,400- 098- 851 1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2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 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公司网址:w w w . 520f und.c o m .c n
客服热线:400- 821- 0203
(3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 A N Y I K K U A N
公司网址:w w w . i f a s t ps .c om .c n
客服热线:400- 684- 0500
(31)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是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 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2 7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公司网址:w w w . dt f unds .c om
客服热线:400- 928- 2266
(32)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公司网址:w w w . qi a nda oj r . c o m
客服热线:400- 088- 8080
(3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公司网址:ht t ps : / / w w w . noa h- f und.c om
客服热线:400- 821- 5399
(34)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公司网址:w w w . s he ng s hi vi e w . c om .c n
客服热线:400- 818- 8866
(3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钱燕飞
(3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 1 号 1 1 层 A 座 1 1 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 1 号 1 1 层 A 座 1 1 08 号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2 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37)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刘美薇
(38)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 (中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 寓
2- 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公司网址:ht t p: / / w w w . w a nj i a w e a l t h.c om
(3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 7、 8 、 17、 18、 19、 38- 4 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4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4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 凯恒中心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4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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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4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ht t ps : / / w w w . s y w g. c om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 889- 5523
(4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官网:w w w . hy s e c .c om
客服电话:400- 800- 0562
(4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w w w . e bs c n.c om
客服电话:95525
(4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官网:ht t p: / / w w w . hf z q.c om .c n
客服电话:95547
(47)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c s c o.c om .c n
客服电话:400- 832- 3000
(4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网址 w w w . ht s c .c om .c n
客服电话:95597
(5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3 0
注册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 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 电话: 4000- 766- 123
(5 1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公司 网址: w w w . z hi xi n- i nv . c om
客服 热线: 4006- 802- 123
(5 2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公司 网址: ht t ps : / / da nj ua na pp .c om
客服 热线: 400- 159- 9288
(5 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网址: w w w . c i nda s c .c om
客服 热线: 95321
(5 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公司 网址: w w w . j i y u f und.c om .c n
客服 电话: 400- 820- 5369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 号 11 层 1101 内 11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 号 11 层 1101 内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联系人:纪然
电话:010-5780952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3 1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1 1 号新成文化大厦 A 座 1 1 层 1 1 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1 室
法定代表人:张增刚
联系人:程艳丽、魏汝翔
联系电话:15801034132、010-67085873
传真:010-67084147
经办注册会计师:程艳丽、魏汝翔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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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 销售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6 年 12 月 8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01 6] 3041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为 2017 年 1 月 18 日 至 2017 年 1 月 20 日 , 基 金 份 额 共 募 集
520,655,938.43 份, 有效 认购户 数 为 324 户。 本基 金运作 方式 为契约 型开 放式,
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的合同的生效
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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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具体
的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 金于 2017 年 2 月 9 日开 通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 以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时间 以内撤 销 ,基 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3 4
4、当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全部 赎回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时, 其未结 转收益 将被一
并赎回;
5、当 投资者 的未结 转收益 为负时 ,若投 资者赎 回部分 基金份 额,将 按比例
从赎回款中扣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 申
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
立。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3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 银行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
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开 放 日 规 定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 在 正常情况下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 。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 + 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相应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3 5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者 怠于查
询,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并提前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分别为 100.00 元和 1.00 元, 基金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
额进行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销售机构另
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 或赎回 后在销 售机构 单个交 易账户 保留的 基金份
额余额不设置最低限额。
3、基金管理人不设置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 累计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上限、 单个账户单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单 笔 申 购 上 限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依照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在特定 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为准。
6、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本基 金的总 规模限 额,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2、在 满足相 关流动 性风险 管理要 求的前 提下, 发生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国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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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当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 强 制 赎回 费 用 , 并 将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额 计 入 基 金 财产 。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采用 “金额申购、 份额确认” 的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
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1.00
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
为:
申购份额 = 100,000/ 1.00 = 1 0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可得到 100,000.00 份基
金份额。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 金额确认” 的方式。 赎回金额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产生的
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 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00 份, 全部赎回, 赎回份额对应
的未付收益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00+ 1.50 =100,001.50 元
即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00 份, 全部赎回, 赎回份额对应的未
付收益为 1.50 元,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01.50 元。
(2)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3 7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但当投资者的未结转收益为负时, 若投资者赎回部分基金份额, 将按比例从
赎回款中扣除。
例: 某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份额 100,000.00 份, 赎回 50,000.00 份, 未付 收益
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0×1.00=50,000.00 元
即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100,000.00 份, 赎回 50,000.00 份, 未付 收益
为 1.50 元,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000.00 元。
(3)在 满足相 关流动 性风险 管理要 求的前 提下, 当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国
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 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
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征 收 1% 的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用= ( 赎回份额- T 日本基金总份额 ×1% ) ×1.00×1%
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情形时,赎回费用将从赎回金额中扣除。
四、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 基金出 现当日 净收益 或累计 未分配 净收益 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3 8
7、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或 登记机 构的技 术保障 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9、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本基金总规模、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 1 、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第 1- 3 、 5- 7 、 1 1 、 12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对于 上述第 8、9 、10 项拒 绝申购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将 在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五、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 现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 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1- 3、 5、 6 项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3 9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措施。
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 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 放 日以 上(含 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4 0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 生暂停 的时间 为 1 日 ,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若 暂停时 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八、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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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同 一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下 的 不 同
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二、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依法设立的交易
场所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协议转让, 基金管理人可依法受理该等
转让申请并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办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
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份额质押及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
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五、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
提前公告。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4 2
第 八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 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 ) 的银行 存款、 债券回 购、中 央银行 票据、 同
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资产配置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 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发掘和利用
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政策形势、 信用状况、 利率走势、 资金供求变
化等, 以及各投资品种的市场规模、 交易活跃程度 、 相对收益、 信用等级、 平均
到期期限等重要指标的综合判断, 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 风险收益、 估
值水平特征, 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 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等各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个券选择策略
在考虑安全性因素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将积极发掘价格被低估的且符合
流动性要求的适合投资的品种。 通过分析各个具体金融产品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
的配比状况、 信用等级状况、 流动性指标等因素进行证券选择, 选择风险收益配
比最合理的证券作为投资对象。
3、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 信息不对称、 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
市场失衡; 新股、 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4 3
衡。 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 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 , 研究其
中的规律, 据此调整组合配置, 改 进操作方法, 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 , 主要
从资产池信用状况、 违约相关性和损失比例、 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 、 利差补偿程
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
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回购策略
根据回购市场利率走势变化情况, 在回购利率较低时, 本基金在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利用正回购操作循环融入资金进行债券投资, 提高基金收
益水平。
另一方面, 本基金将把握资金供求的瞬时效应, 积极捕捉收益率峰值的短线
机会。 在回购利率突增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
期资金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6、现金流管理策略
出于较高的流动性要求,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
化的动态预测, 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 动态调整并有
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 浮动利 率债券 ,已进 入最后 一个利 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 A +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不超 过 12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 期不得 超
过 240 天。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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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3)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五个交 易日内 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4)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5)投 资于同 一机构 发行的 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及 其作为 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A A A 以 上 ( 含 A A A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除发生巨额 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
(10)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1 1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12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规 定的投 资比例 限制要 求,但 中国证 监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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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 如适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按照
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1、计算公式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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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A 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B 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C 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 逆债券回购 、 中央银行票
据、 同业存单 、 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资产支持证券、 买断式回购产
生的待回购债券, 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基金。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 行活期 存款、 清算备 付金、 交易保 证金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 回购) 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 行定期 存款、 同业存 单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以 计算日 至中央 银行票 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是指 计算日 至债券 到期日 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4 7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 金管理 人将基 于审慎 原则, 根据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若 未 来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或 有 更 加 适 合 的 业 绩 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4 8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1 、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2 1 9 , 0 5 7 , 2 5 9 . 2 8 7 0 . 0 8
其 中 : 债 券 2 1 9 , 0 5 7 , 2 5 9 . 2 8 7 0 . 0 8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2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8 9 , 9 8 3 , 0 5 4 . 9 9
2 8 . 7 9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3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6 2 2 , 0 4 6 . 2 1 0 . 2 0
4 其 他 资 产 2 , 9 0 3 , 2 2 8 . 1 6 0 . 9 3
5 合 计 3 1 2 , 5 6 5 , 5 8 8 . 6 4 1 0 0 . 0 0
2 、债 券回 购融资 情况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1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 0 . 2 5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
2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占 基 金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 融 资 余 额
占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 、基 金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3 . 1 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基 本 情况
项 目 天 数
报 告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4 2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高 值 5 7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低 值 3 7
报告 期内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超 过 120 天情 况说 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4 9
3 . 2 期末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分布比 例
序 号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各 期 限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各 期 限 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1 3 0 天 以 内
3 5 . 4 2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2 3 0 天 ( 含 ) - 6 0 天
3 1 . 9 3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3 6 0 天 ( 含 ) - 9 0 天
2 2 . 3 0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4 9 0 天 ( 含 ) - 1 2 0 天
6 . 3 7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5 1 2 0 天 ( 含 ) - 3 9 7 天 ( 含 )
3 . 1 6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合 计 9 9 . 1 8 -
4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续 期超 过 2 4 0 天情 况说 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 天。
5 、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摊 余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9 , 9 9 0 , 6 3 7 . 1 1 3 . 2 0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1 0 , 0 0 0 , 6 1 6 . 0 8 3 . 2 0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1 0 , 0 0 0 , 6 1 6 . 0 8 3 . 2 0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1 0 , 0 5 0 , 8 9 6 . 8 2 3 . 2 2
6 中 期 票 据
- -
7 同 业 存 单 1 8 9 , 0 1 5 , 1 0 9 . 2 7 6 0 . 5 4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5 0
8 其 他
- -
9 合 计
2 1 9 , 0 5 7 , 2 5 9 . 2 8 7 0 . 1 6
1 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
6 、期 末按 摊余成 本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债 券 数 量 ( 张 )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1 1 8 0 5 1 9 5 1 8 建 设 银 行
C D 1 9 5
3 0 0 , 0 0 0 2 9 , 8 3 5 , 9 0 3 . 0 7 9 . 5 6
2 1 1 1 8 1 4 0 3 8 1 8 江 苏 银 行
C D 0 3 8
3 0 0 , 0 0 0 2 9 , 8 3 4 , 2 5 7 . 7 6 9 . 5 6
3 1 1 1 8 9 1 5 8 1 1 8 杭 州 银 行
C D 0 0 5
2 0 0 , 0 0 0 1 9 , 9 2 7 , 7 5 0 . 5 5 6 . 3 8
4 1 1 1 8 1 5 5 8 8 1 8 民 生 银 行
C D 5 8 8
2 0 0 , 0 0 0 1 9 , 9 2 2 , 6 2 7 . 6 0 6 . 3 8
5 0 1 1 8 0 0 9 9 4 1 8 华 晨
S C P 0 0 3
1 0 0 , 0 0 0 1 0 , 0 5 0 , 8 9 6 . 8 2 3 . 2 2
6 1 6 0 2 0 2 1 6 国 开 0 2 1 0 0 , 0 0 0 1 0 , 0 0 0 , 6 1 6 . 0 8 3 . 2 0
7 1 1 1 8 0 5 1 5 7 1 8 建 设 银 行
C D 1 5 7
1 0 0 , 0 0 0 9 , 9 9 1 , 9 7 3 . 5 3 3 . 2 0
8 1 6 0 0 0 9 1 6 附 息 国 债
0 9
1 0 0 , 0 0 0 9 , 9 9 0 , 6 3 7 . 1 1 3 . 2 0
9 1 1 1 8 8 1 8 4 3 1 8 盛 京 银 行
C D 3 3 3
1 0 0 , 0 0 0 9 , 9 7 2 , 1 9 9 . 6 9 3 . 1 9
1 0 1 1 1 8 1 6 3 4 4 1 8 上 海 银 行
C D 3 4 4
1 0 0 , 0 0 0 9 , 9 6 3 , 3 5 1 . 6 9 3 . 1 9
7 、 “影子 定价 ” 与“摊余 成本 法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偏离
项 目 偏 离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在 0 . 2 5 ( 含 ) - 0 . 5 % 间 的 次 数 0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高 值 0 . 0 3 8 0 %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低 值 - 0 . 0 5 3 9 %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工 作 日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0 . 0 2 4 3 %
报告 期内 负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0 . 2 5 %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25%。
报告 期内 正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0 . 5 %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5%。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5 1
8 、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所 有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9 .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账面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人民币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或损失。
9 . 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形
1 8 民 生银 行 C D 5 8 8 ( 代码 : 1 1 1 8 1 5 5 8 8 ) 为中 航 航 行宝 货 币 市场 基 金 的前
十 大 持 仓 证 券 。 2 0 1 8 年 1 1 月 9 日 ,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对 民 生 银 行 贷 款 业 务 严 重 违
反 审 慎 经 营 规 则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罚 款 2 0 0 万 元 ; 对 民 生 银 行 内 控 管 理 严 重 违
反审慎经营规则、 同业投资违规接受担保、 同业投资 、 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房地产 ,
用 于 缴 交 或 置 换 土 地 出 让 金 及 土 地 储 备 融 资 、 本 行 理 财 产 品 之 间 风 险 隔 离 不 到
位、 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 票据代理未明示 , 增信未簿记和计提资本占用、 为
非保本理财产品提供保本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罚款 3 1 6 0 万元。
本基金投资 1 8 民生银行 C D 5 8 8 的投资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
中航航行宝货币 市场基金除 1 8 民生银行 C D 5 8 8 外, 投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
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9 . 3 期末 其他 各项资 产构 成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1 存 出 保 证 金 -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利 息 6 3 5 , 8 2 8 . 1 6
4 应 收 申 购 款 2 , 2 6 7 , 4 0 0 . 0 0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5 2
5 其 他 应 收 款 -
6 待 摊 费 用 -
7 其 他 -
8 合 计 2 , 9 0 3 , 2 2 8 . 1 6
9 . 4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的 其他 文 字描述 部分
无。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5 3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 1 月 25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收益率
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 0 1 7 年度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2 0 1 7 年 1 2 月
3 1 日)
3 . 4 9 5 6 % 0 . 0 0 4 0 % 1 . 2 6 1 2 % 0 . 0 0 0 0 % 2 . 2 3 4 4 % 0 . 0 0 4 0 %
2 0 1 8 年度
3 . 2 6 2 8 % 0 . 0 0 4 3 % 1 . 3 5 0 0 % 0 . 0 0 0 0 % 1 . 9 1 2 8 % 0 . 0 0 4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2 0 1 8 年 1 2
月 3 1 日
6 . 8 7 2 4 % 0 . 0 0 4 2 % 2 . 6 1 1 2 % 0 . 0 0 0 0 % 4 . 2 6 1 2 % 0 . 0 0 4 2 %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5 4
2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的比较:
( 2017 年 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5 5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5 6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本 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 计价对 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 了避免 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交 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25% 以 内 。 当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并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5% 以 内。 当 负偏 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使用 风 险准 备 金或
者 固 有 资金 弥 补 潜 在 资 产 损失 , 将 负 偏 离 度 绝对 值 控 制 在 0.5% 以 内 。 当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过 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用 公允 价 值 估 值 方 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5 7
5、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 按照相 关法规 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份 额的日 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份额 登记机
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5 8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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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 由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 管 人 并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偏 离 度 绝对 值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 券交易 所或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6 0
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6 1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 0.33%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定的
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08% ÷ 当年天数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6 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定的
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15%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 =E ×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 双方约
定 的 方 式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无需召开基金份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6 3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6 4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 日收益 分配: 本基金 根据每 日收益 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 为投
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本 基金 基金 份额根 据每 日基金 收益情 况,以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为基
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
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在进行收益支付时 , 若基金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
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若基金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基金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
额;
5、当 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 工作日 起,享 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
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6 5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6 6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
2、基 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 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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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五 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 网网站 (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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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 人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 ) =
365 / 7
7
i = 1
1+ 1 100%
10000
i
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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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6 9
其中,R 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其中,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
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未结转份 额 。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 按类似规则计算 。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 理人将 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
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季 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7 0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 1 、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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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7 日年化收益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7 2
率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或 者 用 X B R L 电 子 方 式 复 核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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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
运作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短期金融工具,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
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 险 ,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 经
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 同时也影响
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 对本基金产品而言, 主要是指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7 4
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而波动, 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整可能使资产
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 或者投资
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
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主要包括以
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 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造成
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申购赎回风险
(1)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对本基金的累计申购或对单一账户的
累计申购设定上限。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相关控制指标超
过上限,则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可能确认失败。
(2) 特定条件下, 如基金收益为负、 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 基金可能暂停
申购,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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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特定条件下, 如基金收益为负、 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 基金可能暂停
赎回,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4) 基金管理人可能调整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 赎回单
位全部赎回。
( 5 )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如若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 国
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 的情形时,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
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 请时,赎回申请超过基金 总份
额 1% 以上部分将被征收 1% 的强 制赎回费用,投资人将支付较高的赎回费用。
2、基金收益分配风险
(1) 作为货币基金, 大多数情况下 , 每日收益为正, 但在极端情况下, 当基
金卖出债券所得收益及利息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率之后可能为负, 基金当日出现负
收益。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 度 绝 对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超 过 0.5% , 且 基 金管 理 人 采 用 公 允 价值 估 值 方 法 对
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时,基金当日可能出现负收益。
(2)本 基金首 次申 购和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额 分别为 100.00 元和 1.00 元, 若
投资人申购份额较少, 由于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可
能出现当日基金收益无法显示的情况。
3、货币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系统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4、机会成本风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高效率使本基金对流动性要求更高, 本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过多而
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本基金长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5、系统故障风险
本基金每日进行清算和收益分配, 系统实现要求更高, 可能出现系统故障导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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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基金无法正常估值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风险。
6、清算风险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超 过 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暂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投资者面临基金清算风险。
六、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如战争、 自然灾害等有
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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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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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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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 号 1 1 层 1 1 01 内 1 1 05 室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设立日期:2016 年 6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4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 56793193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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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 12 ) 在遵 守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 规和监 管规定 ,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款项或其他有利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
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3) 以基 金管理 人的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4 )选 择、更 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证 券经纪 商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整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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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 时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规定保 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 表、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 保需要 向基金 投资 人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 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 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金 托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基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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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 基金管 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 处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 基金管 理人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并 按规 定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 1999] 7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14] 51 1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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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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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 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 、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 基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 、《 托管协 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协 议》 的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 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18)面 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 托管协 议》 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 时,应 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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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 承受能 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投 资
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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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计提标准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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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 )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
他情形。
3 、当 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摊 余成本 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负
偏 离 度 绝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日 超 过 0.5% , 且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 所 有 赎 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
终止,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基 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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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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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 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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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 , 如 《 基金合同 》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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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会 的情况 下,首 先由 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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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 证,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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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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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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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 辖 (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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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 部分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 号 1 1 层 1 1 01 内 1 1 05 室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成立时间:2016 年 6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124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 1999] 7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4] 51 1 号
注册资本:捌拾柒亿壹仟叁佰玖拾叁万叁仟捌百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应当投资
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的合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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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 金融工具 , 包括: 现金; 期限
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
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 浮动利 率债券 ,已进 入最后 一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 A +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2 )所 述的监 督标准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对象和 投资范 围
进行监督,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 基金托
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通知其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给予合理解释。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有权对通
知事项随时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
行相关结算事宜,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取消相
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
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同时,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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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 融资限制、 基金投资比例符
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 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等。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
3)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五个交 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4)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5)投 资于同 一机构 发行的 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及 其作为 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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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应投资于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 A A 以上 (含 A A A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除发生巨额 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1 1 )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规 定的投 资比例 限制要 求,但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
制、 融资限 制、基 金投资 比例等按 照( 2)所 述监督 标准进 行监督 。如发现 基金
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 基金管
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 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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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 有权拒绝
执行相关结算事宜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
的理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与 前 述 标 准 及 有
关规定不符的, 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
动。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 如适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按照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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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禁
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 《基
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投 资或活动的, 应拒绝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由基
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 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 交
割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
不符的, 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
4、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电 话 或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负 责 向 相 关 责 任 人 追 偿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与存款 银行建 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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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按照有 关法规 规定, 与基金 托管人 、存款 机构签 订相
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
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
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
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开 展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 利率管理 、 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5)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相关 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以及存款证实书
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具体内容以存款协议约定为
准),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组
合平均剩余期限及其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反 《基金 法》及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存 在违反 《基金 法》及 相关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的行为,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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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 并予协助
配合。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依 照托管 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行
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4、基 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托管 协议的 规定行 使核查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根据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对 基金 财 产 实
行分账管理、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记 录 / 账 册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进行核查。
(二)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该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进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 提交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
面形式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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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基 金托管 人应遵 守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 基金
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 依照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 谨慎、 有效地持有并保
管基金财产。
3、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证 券账户 和债券 托管账
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 金托管 人对托 管的基 金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的其他 财产及 其他基 金的财
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 产,如 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收银行汇划费等费用)。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达到基金账户的, 由此给
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 依据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外,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 募集资金的验证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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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 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中,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后 ,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并开始履行托管人基金财产保管
职责。
(三)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负 责本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基 金管理 人应配
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 设本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保 管基金 的银行
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 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本 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 管理应 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票据 法》、 《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条例 》 、 《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
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的 通知 》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中国人民银
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方 式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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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2、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
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
权证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五)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 基金的 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2、基 金托管 人负责 以本基 金的名 义在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交割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共同 代表基 金签订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回
购主协议等相关协议。
(六) 定期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 基金
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
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
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 该协议
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 并不得
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
户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
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
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
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 资金利息差额 ) , 该
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七) 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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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
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由基金管理人移
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实物证券, 基金管理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
同原件不得转移。 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 )本基 金根据 基金合 同约定 的估值 方法进 行估值 。基金 合同规 定的估 值
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 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估值差错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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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有 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托管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估值错误责任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 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6、如 果出现 估值错 误的当 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四 )基金 资产净 值、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计 算、复
核的时间和程序
1、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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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是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 ) =
365 / 7
7
i = 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R 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其中,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
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未结转份 额 。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 按类似规则计算 。
2、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 《监督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 》 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基 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2)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工 作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予以公布。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不一致的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结果有差异, 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责任方赔偿;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
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六)基金会计核算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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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财务数据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
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3、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 证监会公布的 《信息披露办法》 要求公告。 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
基金 管理人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季 度报告 编制并 公告;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在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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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基金托管人在对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
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
记业务由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 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编制
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执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上述日 期之 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 ,以书 面(包 括但 不限于
电子传输数据文件、 电子光盘文件、 纸文件) 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送达基金托管人保存。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保 管 期 限 自 基 金 账 户 销 户 之 日 起
不得少于 20 年。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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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法律法规)管辖,并按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被依 法取消 基金托 管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被依 法取消 基金管 理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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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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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部 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 的经营宗旨 , 不断完善客
户服务体系。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
求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
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 服务中 心提供 每周 7 天 , 每天 24 小时 的自动 语音服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 服务中 心提供 每周一 至每周 五,上 午 9:00 ~1 1 : 30 ,下 午 13: 00 ~ 17:
00 的 人 工 电 话 咨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拨 打 400- 666- 2186 ,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询、信息查询、建议与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索取对账单等专项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 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基金管理人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信件等方式订
制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
前提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 子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交 易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 交 易 明 细 、 分 红 信 息 等 。 基金管理人在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每 位 预 留 了 有 效 电 子 邮 箱 并 成 功 订 制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 电 子 对 账 单 。
2、短信对账单
短 信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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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账单形式。 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期末基金余额 、 期末份额市值等 。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季度结 束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向每位 预留了 有效手 机号码 并成功 定
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 (投资者提出需求后) 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
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期末基金余额 、 期末份额
市值 、期间 交易明 细、分 红信息 等。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季度或 年度结 束后的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预 留 了 准 确 邮 寄 地 址 并 成 功 订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基金管理人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
1、信 息查询 :客户 可通过 网站查 询基金 净值、 产品信 息、基 金管理 人动态
及相关信息等。
2、账 户查询 :投资 人可通 过网上 “账户 查询 ”服务 查询账 户信息 ,查询 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 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 同时投资人还可通过
“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 见问题 :汇集 了客户 经常咨 询的一 些热点 问题, 帮助客 户更好 地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 可获得免费手机短信服务, 包括产品
信息、 基金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
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地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 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
产品信息、 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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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 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 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 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
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 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八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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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一 部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 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按照
要求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公司网站进行公告。
序
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0 1 8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2 0 1 8 年 8 月 2 3 日
2 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8 年 第
2 号 )
2 0 1 8 年 9 月 5 日
3 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 2 0 1 8
年 第 2 号 )
2 0 1 8 年 9 月 5 日
4 关 于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8 年 9 月 2 1 日
5 关 于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8 年 9 月 2 9 日
6 关 于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8 年 1 0 月 2 0 日
7 关 于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8 年 1 0 月 2 3 日
8 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0 1 8 年 第 3 季 度 报 告 2 0 1 8 年 1 0 月 2 3 日
9 关 于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8 年 1 0 月 2 7 日
1 0 关 于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8 年 1 2 月 8 日
1 1 中 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经 理 结 束 产 假 恢 复 履 行
职 务 的 公 告
2 0 1 9 年 1 月 3 日
1 2 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0 1 8 年 第 4 季 度 报 告 2 0 1 9 年 1 月 1 7 日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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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二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住所 , 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
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 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 (w w w . a vi c f und.c n ) 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中 航 航 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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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文件;
2、《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 其余备
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
印件。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