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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主题(070010)

嘉实主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9 年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重要提 示 
嘉实主 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根 据2006 年6 月12 日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同意 嘉实 主题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基 金
字[2006]117 号) 和 2006 年6 月15 日 《关 于嘉 实主 题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时间 安
排的确 认函 》( 基金 部函[2006]131 号 )的 核准 进行 募集。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2006 年 7 月
21 日 起生 效, 自该 日起 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嘉 实主题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定 期更新 ,原
招 募 说 明 书 与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为 准 。 基金 管 理 人 保证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 完 整。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 但中 国 证 监 会对 本 基 金 募集
的 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 对 本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 益 作 出 实质 性 判 断 或 保证 , 也 不 表明 投 资 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 职守 ,依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谨慎、有 效地 管理和运
用本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9 年1 月21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为2018 年12 月31 日 (未 经审 计) , 特别 事项 注明除 外 。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 目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 65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6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67 九、基 金转 换 ................................................................................................................................. 75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80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82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91 十三、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 93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94 十五、 基金 资产 估值 ..................................................................................................................... 95 十六、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98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9 十八、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101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102 二十、 风险 揭示 ........................................................................................................................... 105 二十一 、差 错处 理 ....................................................................................................................... 108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10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112 二十四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22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30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2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33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 134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 一 、绪 言 本 《 招募 说明 书》 依据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以下 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与 格式>》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 嘉 实主题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本 基 金 是根 据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的 资 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 有委 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中 载明 的 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者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本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词语或 简称 含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嘉实 主题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金合 同 指 《嘉 实主 题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 对本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指《嘉 实主 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发售公 告 指《嘉 实主 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 《嘉 实主 题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过 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 并 于 2014 年 7 月 7 日 修订 的《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 定》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管 理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 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投资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记 或经 有权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和 有效 存续 并依 法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行 办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国 境内 合法 设立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指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第 九部分 之规 定召 集、 召开 并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表决的 会议 基金募 集期 指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的 基金 份额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最 长不 超过 三个 月。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指 基金 募集 期满 , 基 金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和 募集金 额超 过核 准的 最低 募 集份 额总 额及 最低 募集金 额, 并且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基 金法》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手 续后 ,中 国证 监会 的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者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间, 投资 者申 请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申请 卖出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基金 账户 内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从一 个销 售机 构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 构的 行为 投资指 令 指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财 产进 行投 资时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为 办理 本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由 该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开 放式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申 购款 以及 以其 他资 产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余 额所 得的 基金 份额 的价值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 的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过程 法律法 规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效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法 解释 、地 方法 规、 地 方规 章、 部门 规章 及其他 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 于该等 法律 法规 的不 时修 改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 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克服 、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和因素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 收、 法律 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 况 1、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40% ,德意志资产管理( 亚 洲)有限公司30% ,立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 是 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理 公司 之一 , 是 中外 合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司 注册地 上海 , 总 部设在 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 都 、 杭州 、 青岛 、 南 京 、 福州 、 广 州 、 北 京怀 柔、 武汉 分 公司 。 公 司获得 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管 理 业务资 格 。 2、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1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144 只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具 体 包 括嘉 实 元 和 、 嘉实 成 长 收 益混 合 、 嘉 实 增长 混 合 、 嘉实 稳 健 混 合、 嘉实债 券、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混 合、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嘉实 货币 、嘉 实沪 深 300ETF 联接 (LOF) 、嘉实 超短 债债券 、嘉实主 题混 合、嘉 实策 略混合、 嘉实 海外中 国股 票(QDII )混 合 、 嘉 实 研 究精 选 混 合 、嘉 实 多 元 债 券、 嘉 实 量 化阿 尔 法 混 合 、嘉 实 回 报 混合 、 嘉 实 基本 面50 指数 (LOF ) 、 嘉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嘉实 价值 优势混 合、 嘉 实 H 股 指数 (QDII ) 、 嘉实 主题新动 力混 合、 嘉 实多 利分级债 券、 嘉实领 先成 长混合、 嘉实 深证基 本面 120ETF 、嘉 实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 深证基 本 面120ETF 联接 、 嘉实黄 金 (QDII-FOF-LOF ) 、嘉实 信用 债券 、嘉 实周 期优选 混合 、 嘉实安 心货 币、 嘉实 中创400ETF 、嘉 实中 创400ETF 联接、 嘉实 沪深300ETF 、 嘉实优 化红 利 混合、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 (QDII ) 、 嘉实 理财 宝7 天债 券、嘉 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债 券、嘉 实纯 债 债券、 嘉实 中证 中期 企业 债指数 (LOF) 、嘉 实中 证500ETF 、嘉 实增 强信 用定 期债券 、嘉 实 中证 500ETF 联接 、嘉 实中 证中期 国债 ETF 、嘉 实中 证金边 中期 国债 ETF 联接、 嘉实 丰益 纯 债定期 债券 、嘉 实研 究阿 尔法股 票、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券 、嘉 实美 国成 长股 票 (QDII ) 、 嘉 实 丰 益 策 略 定期 债 券 、 嘉实 丰 益 信 用 定期 债 券 、 嘉实 新 兴 市 场 债券 、 嘉 实 绝对 收 益 策 略定 期混合 、嘉 实宝A/B 、嘉 实 活期宝 货币 、嘉 实1 个 月 理财债 券、 嘉实 活钱 包货 币、嘉 实泰 和 混合、嘉实薪金宝 货币、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 混合、 嘉实中证主要消 费 ETF 、嘉 实 中 证 医 药 卫生 ETF 、 嘉实 中证 金融 地产 ETF 、 嘉实 3 个 月理 财债券 A/E 、嘉 实医 疗保 健股票 、嘉 实新 兴产业股 票、 嘉实新 收益 混合、嘉 实沪 深 300 指数 研究增强 、嘉 实逆向 策略 股票、嘉 实企 业变革股票、 嘉 实 新 消 费股 票 、 嘉 实 全球 互 联 网 股票 、 嘉 实 先 进制 造 股 票 、嘉 实 事 件 驱动 股票、嘉 实快 线货币 、嘉 实低价策 略股 票、嘉 实中 证金融地 产 ETF 联 接、嘉 实新起点 混合 、 嘉 实 腾 讯 自 选股 大 数 据 策略 股 票 、 嘉 实环 保 低 碳 股票 、 嘉 实 创 新成 长 混 合 、嘉 实 智 能 汽车 股 票 、 嘉 实 新起 航 混 合 、嘉 实 新 财 富 混合 、 嘉 实 稳祥 纯 债 债 券 、嘉 实 稳 瑞 纯债 债 券 、 嘉实 新 优 选 混 合 、嘉 实 新 趋 势混 合 、 嘉 实 新思 路 混 合 、嘉 实 沪 港 深 精选 股 票 、 嘉实 稳 盛 债 券、 嘉 实 稳 鑫 纯 债债 券 、 嘉 实安 益 混 合 、 嘉实 文 体 娱 乐股 票 、 嘉 实 稳泽 纯 债 债 券、 嘉 实 惠 泽混 合(LOF )、嘉 实成 长增强 混合、嘉 实策 略优选 混合 、嘉 实主 题增 强混合 、嘉 实研究增 强混 合 、 嘉 实 优 势成 长 混 合 、嘉 实 稳 荣 债 券、 嘉 实 农 业产 业 股 票 、 嘉实 价 值 增 强混 合 、 嘉 实新 添瑞混合 、嘉 实现金 宝货 币、嘉实 增益 宝货币 、嘉 实物流产 业股 票、嘉 实丰 安 6 个 月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稳元 纯 债 债 券、 嘉 实 新 能 源新 材 料 股 票、 嘉 实 稳 熙 纯债 债 券 、 嘉实 丰 和 混 合、 嘉实新添 华定 期混合 、嘉 实定期 宝 6 个 月理 财债券 、嘉实现 金添 利货币 、嘉 实沪港深 回报 混合、嘉实原油(QDII-LOF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 股票、嘉实稳宏债券、嘉 实中关村 A 股 ETF 、嘉 实稳 华纯 债债 券、嘉 实 6 个月 理财 债券 、嘉实 稳怡 债券 、嘉 实富 时中 国 A50ETF 联接、嘉 实富 时中国 A50ETF 、嘉实 中小 企业量 化活 力灵活配 置混 合、嘉 实创 业板 ETF 、嘉 实 新 添 泽 定 期混 合 、 嘉 实合 润 双 债 两 年期 定 期 债 券、 嘉 实 新 添 丰定 期 混 合 、嘉 实 新 添 辉定 期混合、 嘉实 领航资 产配 置混合(FOF) 、嘉 实价值 精选股票 、嘉 实医药 健康 股票、嘉 实润 泽 量 化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核心 优 势 股 票 、嘉 实 润 和 量化 定 期 混 合 、嘉 实 金 融 精选 股 票 、 嘉实 新 添 荣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致兴 定 期 纯 债 债券 、 嘉 实 战略 配 售 混 合 、嘉 实 瑞 享 定期 混 合 、 嘉实 新 添 康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资源 精 选 股 票 、嘉 实 致 盈 债券 。 其 中 嘉 实增 长 混 合 、嘉 实 稳 健 混合 和 嘉 实 债 券 属于 嘉 实 理 财通 系 列 基 金 。同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还 管 理多 个 全 国 社保 基 金 、 企业 年金、 特定 客户 资产 投资 组合。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 事长 ,经济学硕士,中共 党员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非银 行金融机 构监管 司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银 行厦 门分 行党 委委 员、副 行长 (挂 职) ;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 下称 银监 会) 非 银行金 融机 构监 管部 处长 ;银监 会新 疆监 管局 党委 委员、 副局 长 ; 银 监 会 银 行 监管 四 部 副 主任 ; 银 监 会 黑龙 江 监 管 局党 委 书 记 、 局长 ; 银 监 会融 资 性 担 保业 务工作 部 ( 融资 性担 保业 务监管 部际 联席 会 议 办公 室) 主 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党 委委 员 、 总 裁 。 现任 中 诚 信 托有 限 责 任 公 司党 委 书 记 、董 事 长 , 兼 任中 国 信 托 业保 障 基 金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 ,党 委书记,经济学博士 。曾 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 公司 电视设计 所 、 外 经 贸 部中 国 仪 器 进出 口 总 公 司 、北 京 商 品 交易 所 、 天 津 纺织 原 材 料 交易 所 、 商 鼎期 货经纪 有限 公司 、北 京证 券有限 公司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2017 年12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 士研 究生,中共党员。曾 任保 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 处 主任 科 员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研究 部 高 级 经 理; 中 欧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秘 兼 发 展战 略 官 ; 现任 中 诚 信 托 有限 责 任 公司 总裁 助 理 兼 国际 业 务 部总 经理 ; 兼 任 中诚 国 际 资本 有限 公 司 总 经理 、 深圳前 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理 。 高峰先生,董事,美 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 石溪 分校博士。曾任所罗 门兄 弟公司利 息衍生 品副 总裁 ,美 国友 邦金融 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总 裁。 自 1996 年 加入 德意志 银行 以 来,曾 任德 意志 银行 (纽 约、香 港、 新加 坡) 董事 、全球 市场 部中 国区 主管 、上海 分行 行长 , 2008 年至 今任 德意 志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行 长、 德意志 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 司咨 询顾 问 ,JP Morgan 固 定收 益亚 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 收 益亚太 区 CFO 、COO , 德意 志银行 资产 与财 富管 理全 球首席 运营 官。2008 年至 今任德 意志 银 行资产 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 官。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任北 京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 ,美 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 院国 际金融专业博士。曾 任职 于中国建 设 银 行 辽 宁 分行 。 曾 任 中国 银 行 总 行 国际 金 融 研 究所 助 理 研 究 员, 美 国 化 学银 行 分 析 师,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 ,中国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 ,万盟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2004 至今任 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 ,中 共党员,法学博士, 清华 大学法学院教授、清 华大 学商法研 究中心 副主 任、 《清 华法 学》 副 主编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丛 书编 辑咨询 委员 会成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 员 。 曾 兼 任 中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 第一 、 二 届 并购 重 组 审 核 委员 会 委 员 ,现 兼 任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独立 董事委 员会 首任 主任 。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 事, 管理学博士,会计学 教授 ,注册会计师,中共 党员 。曾任中 央财经 大学 财务 会计 教研 室主任 、研 究生 部副 主任 。2012 年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经大 学商 学 院院长 兼MBA 教 育中 心主 任。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 ,经 济学博士,高级经济 师, 中共党员。曾任华夏 证券 公司投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研 究 发 展部 总 经 理 ; 光大 证 券 公 司总 裁 助 理 、 北方 总 部 总 经理 、 资 产 管理 总 监 ; 光 大 保德 信 基 金 管理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大 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大 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中国 人 保 资 产管 理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 首 席 投 资执 行 官 ; 中 诚 信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党 委 副 书记 。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兼 任中 诚资 本管理 (北 京 )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穆群先生,监事,经 济师 ,硕士研究生。曾任 西安 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 信息产业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会秘 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公 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投 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2003 年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6 月 ,为 国浩律 师集 团 ( 北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7 月至今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经雷先生,总经理, 金融 学、会计学专业本科 学历 ,工商管理学学士学 位,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1998 年到 2008 年 在美 国国 际集 团 (AIG ) 国际 投资 公司 美国 纽约总 部担 任 研究投 资工 作。2008 年到2013 年 历任 友邦 保险 中国 区资产 管理 中心 副总 监, 首席投 资总 监 及资产 管理 中心 负责 人。2013 年10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董事 总经 理 (MD) 、机 构投 资和 固定 收益业 务首 席投 资官 ;2018 年 3 月起 任公 司总 经理 。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1998 年7 月至1999 年3 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 至今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炜女士,督察长, 中共 党员,法学硕士。曾 就职 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院、 北京市陆 通 联 合 律 师 事务 所 、 北 京市 智 浩 律 师 事务 所 、 新 华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曾 任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部 总监 。 李松林先生, 副 总 经理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国 元证 券 深 圳 证 券 部 信 息总 监, 南 方 证 券 金通 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南方 基金 运作 部副 总监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方 晗 先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10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曾 任 职 于 Christensen International LLC ,从 事资 本市 场咨 询工作 。2011 年5 月加 入 嘉实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从事 宏观 策略 研究工 作。2017 年 10 月 25 日至 今任 嘉实 主题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王贵文 先生 ,管 理时 间 为2006 年7 月21 日至2007 年7 月21 日; 邹唯 先生 , 管理时 间 为2007 年7 月21 日至2012 年3 月7 日;窦 玉明 先生 ,管理 时间 为2007 年7 月21 日至2008 年7 月21 日 ;马 惠明 先生 ,管理 时间 为2012 年3 月7 日至2013 年10 月29 日 ;邹唯 先生 , 管理时 间 为2013 年10 月29 日至 2017 年11 月 14 日。 3、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股票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成 员包括: 公司 股票投 资业 务联席 CIO 邵健先 生,公 司总经 理 经 雷 先 生 , 各策 略 组 投 资总 监 邵 秋 涛 先生 、 张 金 涛先 生 、 胡 涛 先生 、 谭 丽 女士 , 研 究 部执 行总监 张丹 华先 生。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 11 、 以 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止 违 反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规 章 、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用于 以下 投资 或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间 知 悉 的 有关 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开 的 基 金 投资 内 容 、 基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4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 范和 化解风险,促进公司 诚信 、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根 据 《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 并 结合 公司 具体情 况, 公司 已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 内部 控制大纲、基本管理 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 分组 成。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是 对 公 司 章程 规 定 的 内 控原 则 的 细 化和 展 开 , 是 各项 基 本 管 理制 度 的 纲 要和 总 揽 。 基 本管 理 制 度包 括投 资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信息 技 术 管 理、 公 司 财务 管理 、 基 金 会计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资 料 档 案管 理 、 业 绩 评估 考 核 、 监察 稽 核 、 风 险控 制 、 紧 急应 变 等 制 度。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明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 计 与 合 规 委员 会 , 负 责检 查 公 司 内 部管 理 制 度 的合 法 合 规 性 及内 控 制 度 的执 行 情 况 ,充 分发挥 独立 董事 监督 职能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股 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公司总 经理 、总监 及资 深基金经 理组 成,负 责指 导权益 类 基金资 产的 运作 、确 定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则 。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部 门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配备 了 充 足 合格 的 监 察 稽 核人 员 , 明 确监 察 稽 核 部 门及 其 各 岗 位的 职 责 和 工作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5 流 程 、 组 织 纪律 。 监 察 稽核 部 具 体 负 责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的 合法 合 规 性 及公 司 内 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作 。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 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 , 营 造 一个 浓 厚 的内 控文 化 氛 围 ,保 证 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 解 国家 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规 章 制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穿 到 公 司 各个 部 门 、 各 个岗 位 和 各 个环 节 。 员 工 在其 岗 位 职 责范 围 内 承 担相 应的内 控责 任, 并负 有对 岗位工 作中 发现 的风 险隐 患或风 险问 题及 时报 告、 反馈的 义务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 制风 险、技术上量化风险 ”, 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 的风 险控制技 术和手 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理结 构,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和 监事 会的 监督 职能 ,严禁 不 正当关 联交 易、 利益 输送 和内部 人控 制现 象的 发生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 公司 设置 的组 织结 构,充 分体 现职 责明 确、 相互制 约的 原则 ,各 部门 均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操 作 相 互 独立 。 公 司 逐 步建 立 决 策 科学 、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高 效的 运 行 机 制, 包 括 民 主 、 透明 的 决 策 程序 和 管 理 议 事规 则 ,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执 行 系 统 ,以 及 健 全 、有 效的内 部监 督和 反馈 系统 。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内 控防 线: ① 各岗 位职责 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 说 明 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 位人 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 建立重 要业务 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 息沟通 制度 ,相关部 门和 岗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 衡;


(4) 公司 建立 有效 的人 力资源 管理 制度 ,健 全激 励约束 机制 ,确 保公 司人 员具备 与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 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 公司授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对 已 获 授 权 的部 门和 人 员 建 立 有 效 的 评价 和反 馈 机 制 , 对 已 不 适用 的授 权 应 及 时修改 或取 消授 权。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6


(7 )建立 完善的 基金 财务核算 与基 金资产 估值 系统和资 产分 离制度 ,基 金资产 与 公 司 自 有 资 产、 其 他 委 托资 产 以 及 不 同基 金 的 资 产之 间 实 行 独 立运 作 , 分 别核 算 , 及 时、 准确和 完整 地反 映基 金财 产 的状 况。


(8 )建立 科学、 严格 的岗位分 离制 度,明 确划 分各岗位 职责 ,投资 和交 易、交 易 和清算、 基金 会计和 公司 会计等重 要岗 位不得 有人 员的重叠 。投 资、研 究、 交易、IT 等重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离 。


(9 )建立 和维护 信息 管理系统 ,严 格信息 管理 ,保证客 户资 料等信 息安 全、真 实 和 完 整 。 积 极维 护 信 息 沟通 渠 道 的 畅 通, 建 立 清 晰的 报 告 系 统 ,各 级 领 导 、部 门 及 员 工均 有明确 的报 告途 径。


(10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务标 准, 加强 基金 销售 管理, 规范 基金 宣传 推介 ,不得 有 不正当 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行 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 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和 程序 ,对 发生 严重 影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 可 能 引起 系 统 性 风 险、 严 重 影 响社 会 稳 定 的 突发 事 件 , 按照 预 案 妥 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监 控制度 ,督 察长 、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 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 监察 稽核点明 细 , 按 照 查 核项 目 和 查 核程 序 进 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 确 保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符合 有关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行 业监 管规 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 持续监督。由监察稽 核部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 共同识别 风 险 点 , 界 定风 险 责 任 人, 设 计 内 部 风险 点 自 我 评估 表 , 对 风 险点 进 行 评 估和 分 析 , 并由 监察稽 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的 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 在重 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 规行 为,在告知总经理和 其他 有关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本 公司确 知建立 、实 施和维持 内部 控制制 度是 本公司董 事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董 事会承 担最 终责 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本 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7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 证 券 、 基 金 、信 托 从 业 经验 , 且 具 有 海外 工 作 、 学习 或 培 训 经 历,60 % 以 上的 员 工 具 有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高 级 职 称 。为 给 客 户 提 供专 业 化 的 托管 服 务 , 中 国银 行 已 在 境内 、 外 分 行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银行拥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一 对多 、一对 一) 、社保基 金、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 三类机构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划 、 信 托 计划 、 企 业 年 金、 银 行 理 财产 品 、 股 权 基金 、 私 募 基金 、 资 金 托管 等 门 类 齐 全 、产 品 丰 富 的托 管 业 务 体 系。 在 国 内 ,中 国 银 行 首 家开 展 绩 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 值服 务,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行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700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662 只, QDII 基金 38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 管理与控制工作 是 中国 银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的 组成 部 分 , 秉 承 中 国 银 行风 险 控 制 理念 , 坚 持 “ 规范 运 作 、 稳健 经 营 ” 的 原则 。 中 国 银行 托 管 业 务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贯 穿 业 务 各环 节 , 通 过 风险 识 别 与 评估 、 风 险 控 制措 施 设 定 及制 度 建 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 起, 中国银 行连续 聘请外部 会计 会计师 事务 所开展托 管业 务内部 控制 审阅工作 。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 国际 主流内控 审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 ”和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8 “SSAE16” 双 准 则 的 内部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国 银 行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完 善 ,内 控 措 施 严 密, 能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行 ,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及 时 向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告 。 基 金 托管 人 如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依据 交 易 程 序 已经 生 效 的 投资 指 令 违 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9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 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 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 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0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37 号信合 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 销机 构 (1)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http://www.icbc.c om.cn,http://www. icbc-ltd.com 客服电 话 95588 (2)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 心东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http://www.abchin 客服电 话 95599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1 a.com (3)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4)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网址 http://www.ccb.co m 客服电 话 95533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联系人 王菁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http://www.bankco 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http://www.cmbchi 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7)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http://www.citicb 客服电 话 95558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2 ank.com (8)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http://www.spdb.c 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9)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154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卞晸煜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http://www.cib.co m.cn 客服电 话 95561 (10)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25 号 、甲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鹏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http://www.cebban k.com 客服电 话 95595 (11)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民生 银行 大厦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http://www.cmbc.c 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12)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A 座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3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 话 95580 (13)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法定代 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http://www.bankof 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95526 (14)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http://www.hxb.co m.cn ; http://www.95577. com.cn 客服电 话 95577 (15)上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http://www.bosc.c n 客服电 话 95594 (16)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越秀 区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越秀 区东 风东 路 713 号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4 法定代 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 詹全鑫 、张 扬眉 电话 (020 )38322256 传真 (020 )87310955 网址 http://www.cgbchi na.com.cn 客服电 话 800-830-8003 、 400-830-8003 (17)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http://www.bank.p 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95501 (18)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http://www.nbcb.c 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 海、北 京地 区 (19)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 厦 15-20、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 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东 二 路70 号 法定代 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http://www.srcb.c om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20)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5 网址 http://www.bjrcb. com 客服电 话 96198 (21)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徐伟静 电话 0532-68629925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http://www.qdccb. com/ 客服电 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全国) (22)徽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学民 联系人 顾伟平 电话 0551-65898103 传真 0551-62667684 网址 http://www.hsbank .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23)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 唐燕 电话 (0571 )87659056 传真 (0571 )87659554 网址 http://www.czbank .com 客服电 话 95527 (24)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 21 号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城 区运 河东 一路1 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http://www.donggu a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6 (25)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下城 区庆 春 路 46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http://www.hzbank .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26)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玄武 区中 山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昇荣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http://www.njcb.c 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27)临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临沂 市兰 山区 北京 路 37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临沂 市兰 山区 北京 路 37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进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http://www.lsbchi na.com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28)温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注册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建清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http://www.wzbank .cn/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29)汉 口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7 住所 武汉市 江汉 区建 设大 道 933 号汉 口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 注册地 址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武 汉商业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黄惠琼 电话 027-82656224 传真 027-82656099 网址 http://www.hkbchi na.com 客服电 话 027-96558 (武 汉) ; 4006096558 (全 国 ) (30)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江苏 银 行总部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http://www.jsbchi na.cn 客服电 话 95319 (31)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河东 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东 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http://www.cbhb.c 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32)深 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http://www.400196 1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深圳) (33)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8 办公地 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与 通济街 交叉 口 注册地 址 洛阳市 洛阳 新区 开元 大道 与通济 街交 叉口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http://www.bankof l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34)乌 鲁木 齐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黎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http://www.uccb.c om.cn 客服电 话 (0991)96518 (35)烟 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烟台市 芝罘 区海 港 路 25 号 注册地 址 烟台市 芝罘 区海 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明理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http://www.yantai 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36)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大 街 160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http://www.hrbb.c 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37)浙 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上 城区 望潮 路 158 号稠 银大 厦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9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张 予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http://www.czcb.c om.cn/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38)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 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http://www.drcban k.com/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39)天 津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 15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宗唐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http://www.bankof tianjin.com 客服电 话 4006-960296 (40)河 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注册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http://www.hebban 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41)江 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注册地 址 常州市 和平 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0 网址 http://www.jnbank .com.cn 客服电 话 96005 (42)包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街 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晶 电话 0472-5189165 传真 010-84596546 网址 http://www.bsb.co m.cn 客服电 话 95352 (43)江 苏昆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昆山 市前 进东 路 8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昆山 市前 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http://www.ksrcb. cn 客服电 话 0512-96079 (44)广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黄埔 区映 日 路 9 号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黄埔 区映 日 路 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戴一挥 电话 020-22389188 传真 020-22389031 网址 http://www.grcban k.com 客服电 话 020-961111 (45)成 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武侯 区科 华中 路 88 号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武侯 区科 华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 com 客服电 话 95392 (46)吉 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东 南湖 大 路1817 号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1 注册地 址 经济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宝祥 联系人 孟明 电话 0431-84992680 传真 0431-84992649 网址 http://www.jlbank .com.cn/publish/p ortal0/ 客服电 话 4008896666 (47)苏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http://www.suzhou 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48)杭 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市 建国 中 路 99 号杭 州 联合银 行大 楼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上城 区建 国中 路 99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上 城区 建国 中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海林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 —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214 网址 http://www.urcb.c om 客服电 话 96592 (49)威 海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15726 网址 http://www.whccb. com/ 客服电 话 4000096636 (50)四 川天 府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南充 市顺 庆区 滨江 中路一 段 97 号26 栋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南充 市涪 江路 1号 法定代 表人 邢敏 联系人 樊海波 电话 028-67676033 传真 028-67676033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2 网址 http://www.tf.cn (51)福 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台 江区 江滨 中大 道 358 号海 峡银 行大 厦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台 江区 江滨 中大 道 358 号海 峡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俞敏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http://www.fjhxba nk.com 客服电 话 4008939999 (52)浙 江绍 兴瑞 丰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绍兴 市柯 桥区 柯桥 笛扬 路 1363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绍兴 市柯 桥区 柯桥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http://www.borf.c n/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53)浙 江温 州龙 湾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龙湾 区永 中街 道永 宁西 路 555 号 注册地 址 温州市 龙湾 区永 中街 道永 宁西 路 5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少云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 0577-86923223 传真 0577-86982650 网址 http://www.lwrcb. com/ 客服电 话 4008296596 (54)泉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 鹿 路 3 号 注册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 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王 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 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312 (55)锦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北大 街 5 号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3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http://www.jinzho u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696178 (56)华 融湘 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芙蓉 南路一 段 828 号 鑫远 杰座 大厦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天心 区芙 蓉南 路一 段 828 号杰 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永宏 联系人 杨舟 电话 0731-89828900 网址 http://www.hrxjba nk.com.cn 客服电 话 0731-96599 (57)浙 江乐 清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乐清市 城南 街道 伯乐 西 路99 号 注册地 址 乐清市 城南 街道 伯乐 西 路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http://www.yqbank .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58)贵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贵州省 贵阳 市云 岩区 中华 北路 77 号 注册地 址 贵州省 贵阳 市云 岩区 中华 北路 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宗权 联系人 黎荣荣 电话 18092299120 传真 0851-86851953 网址 http://www.bankgy .cn 客服电 话 4001196033 (59)天 津滨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自 贸试 验区 (空 港经 济区) 西三 道 158 号 金融 中心1 号楼 注册地 址 天津自 贸试 验区 (空 港经 济区) 西三 道 158 号 金融 中心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峰 联系人 姬娜 电话 022-84819689 传真 022-84819692 网址 http//www.tjbhb.c om 客服电 话 (022)96156 (60)桂 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桂林市 中山 南 路 76 号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4 注册地 址 桂林市 中山 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http://www.guilin 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96299 (61)浙 江杭 州余 杭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 街道南 大 街 72 号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南 苑街 道南 大街 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煜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 0571-86209980 传真 0571-86137150 网址 http://www.yhrcb. com/ 客服电 话 96596/4008896596 (62)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西城区 新街 口外 大 街 28 号院 C 座505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63)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外泛 利大 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外大 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http://www.hexun. 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64)诺 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飞 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 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65)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5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http://www.jjmmw. com;https://www.z lf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66)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宛 平南 路 88 号金座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2 号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77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 7.com.cn 客服电 话 95021 (67)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https://www.howbu 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68)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26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 务广 场 二期 11 层 注册地 址 浦东新 区高 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 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69)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古荡 街道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文二 西 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6 网址 http://www.5ifund .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70)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 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 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http://www.myfund .com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71)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注册地 址 中国上 海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http://www.leadfu 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72)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八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 由贸 易试 验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53 层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http://www.harves 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73)北 京创 金启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215A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http://www.5irich .com 客服电 话 400-6262-818 (74)宜 信普 泽(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7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楼 15 层180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 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75)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 31 传真 025-66008800-8841 31 网址 http://www.snjiji n.com/ 客服电 话 95177 (76)众 升财 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http://www.wy-fun d.com 客服电 话 400-876-9988 (77)深 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富街 道深 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 城市 大 厦18 层 b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富街 道深 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 城市 大 厦18 层 b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http://www.tenyua 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78)通 华财 富( 上海)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新金 桥 路28 号 新金 桥大 厦 5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同 丰 路 667 弄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马刚 联系人 褚志朋 电话 021-60818730 传真 021-60818187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8 网址 http://www.tonghu a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6-95156 (79)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路 甲 19 号嘉 盛中 心3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北京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宏达 北 路 10 号五 层5122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 15249236571 传真 010-59313586 网址 http://www.chtfun d.com/ 客服电 话 400-8980-618 (80)北 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密云 县兴 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密云 区兴 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 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http://www.zhixin -inv.com 客服电 话 400-680-2123 (81)北 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浦项 中心B 座1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六 层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http://www.niuniu 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236060 (82)上 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 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s://www.wg.co m.cn/ 客服电 话 021-20292031 (83)北 京加 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泰 大 厦 C 座709 室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11 号 7 层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曲阳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http://www.bzfund s.com 客服电 话 010-68292745 (84)济 安财 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7 号北 京财 富中 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7 号 4 号楼40 层46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http://www.jianfo 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673-7010 (85)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长宁 区福 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网址 http://www.66zich an.com 客服电 话 400-166-6788 (86)上 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黄 河 路 333 号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 400-820-2819 (87)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昆 明 路 518 号北 美广 场A1002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崇明 县长 兴镇 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展 区) 法定代 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http://www.jiyufu 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05-369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0 (88)上 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 th.cn 客服电 话 400-6767-523 (89)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http://www.hongdi 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90)上 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http://www.lufund s.com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91)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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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9013842/1851 9215322 传真 010-59013828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97)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泰 大 厦 B 座8 层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2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东 大名 路 687 号 1 幢2 楼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https://www.amcfo 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817-5666 (98)阳 光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外大 街 乙12 号1 号 楼昆 泰国 际大 厦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三亚 市迎 宾 路 360-1 号三 亚阳 光金 融广 场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10-59053660 传真 010-59053700 网址 http://life.sinos ig.com/ 客服电 话 95510 (99)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南 京西 路 768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 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10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http://www.csc108 .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10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3 网址 http://www.guosen .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10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田街 道福 华一 路 111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田街 道福 华一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http://www.cmschi n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103)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5 楼、18 楼、19 楼、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44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 广州知 识城 腾飞 一 街 2 号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http://www.gf.com .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点 (10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北 京市 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s.eci 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10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2-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4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http://www.chinas 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10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http://www.htsec. 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107)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214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 .com 客服电 话 95523 或4008895523 (108)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http://www.essenc 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109)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 圳) 网址 http://www.htsc.c 客服电 话 95597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5 om.cn (110) 中信 证券( 山东)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 楼第 20 层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焦刚 电话 (0531 )8960616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http://www.zxwt.c om.cn 客服电 话 95548 (111)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座4 层、18-21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21 层 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 电话 0755-88320851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http://www.china- 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11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网址 http://www.xyzq.c 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113)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19 号东 方证 券大 厦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22 层、23 层、25-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孔亚楠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6 网址 http://www.dfzq.c 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114)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江 中路二 段 36 号 华远 华中 心4、5 号楼 3701-3717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江 中路二 段 36 号 华远 华中 心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 表人 施华 联系人 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founde 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115)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宏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http://www.cgws.c 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116)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http://www.ebscn. 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117)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19 层、20 层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http://www.gzs.co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7 m.cn (118)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长春市 生态 大 街 6666 号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http://www.nesc.c n 客服电 话 95360 (119)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http://www.hazq.c om 客服电 话 95318 (120)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天 国际 财富 中 心 26-28 层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 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http://www.cfzq.c om 客服电 话 95317 (121)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成都市 高新 区天 府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 (028)86150040 网址 http://www.hx168. com.cn 客服电 话 95584 (122)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8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网址 http://www.swhysc .com/index.jsp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123)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市 市中 区经 七 路 86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http://www.zts.co m.cn/ 客服电 话 95538 (124)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深圳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1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招 商银行 大 厦 40 -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http://www.csco.c 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125)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9 、16-20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http://www.firstc apital.com.cn 客服电 话 95358 (126)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 2 号 楼中 航资 本大 厦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9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晓峰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http://www.avicse 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127)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路 157 号 7-8 层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http://www.hfzq.c 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128)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http://www.cicc.c om.cn 客服电 话 400 910 1166 (129)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 55 号 广播 电视 新 闻中心 西面 一 层大堂 和三 、四 层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 55 号 广播 电视 新 闻中心 西面 一 层大堂 和三 、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网址 http://www.lxsec. com 客服电 话 95564 (130)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0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联系人 杨洪飞 电话 0755-83007323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http://www.vsun.c om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131)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锦江 区人 民南 路二 段十八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http://www.hx818. com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132)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755-83217421 网址 http://www.citics f.com 客服电 话 400-990-8826 (133) 东海 期货 有限 责任 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25 、27、29 号、 上海 市 浦东新 区东 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8 楼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25 、27、2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http://www.qh168. 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134)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1 法定代 表人 陈佳( 代)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http://www.cjsc.c 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135)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212 网址 http://www.swsc.c om.cn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136)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天心 区湘 府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1)38784580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http://www.xcsc.c om 客服电 话 95351 (137)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3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E 座12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18 、19 楼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 18 、19 楼全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电话 020-38286026 网址 http://www.wlzq.c om.cn 客服电 话 95322 (138)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 16-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 16 层--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程博怡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mszq.c 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2 (139)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梅 山 路 1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梅 山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http://www.gyzq.c 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140)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水 上公 园东 路东侧 宁汇 大 厦 A 座 注册地 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http://www.bhzq.c 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141)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西塔 楼 21 层 注册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http://www.i618.c 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142)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6 、10 、12 、15、1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http://www.dxzq.n et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143)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3 住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http://www.dwzq.c om.cn 客服电 话 95330 (144)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http://www.cindas c.com 客服电 话 95321 (145)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江东 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传真 (025)83369725 网址 http://www.njzq.c om.cn 客服电 话 95386 (146)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四川 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务 大 厦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 336 号华 旭国际 大 厦 6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 8 网址 http://www.shzq.c om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147)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4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http://www.xsdzq. cn 客服电 话 95399 (148)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小 店区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A 座 12 、13 层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http://dtsbc.com. 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149)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无锡市 金融 一 街 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http://www.glsc.c om.cn 客服电 话 95570 (150)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五 星 路 201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五 星 路 2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http://www.stocke .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151)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5033 号平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5033 号平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5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stoc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152)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注册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71-5530903 网址 http://www.ghzq.c om.cn 客服电 话 95563 (全 国) (153)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东 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http://www.dgzq.c om.cn 客服电 话 95328 (154)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注册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李 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http://www.ccnew. com 客服电 话 95377 (155)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http://www.guodu. 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6 (156)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http://www.longon 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 8 (157) 中银 国际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上 海市 浦东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 http://www.bocich ina.com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158)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赛 罕区 敕勒川 大街 东方 君 座 D 座 光大银 行办 公 楼 14-18 楼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赛 罕区 敕勒川 大街 东方 君 座 D 座 光大银 行办 公 楼 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 )4972675 网址 http://www.cnht.c om.cn 客服电 话 4001966188 (159)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西 湖区 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占文驰 电话 (0791)86283372 传真 (0791)86281305 网址 http://www.gsstoc 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160)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7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 厦 4 楼 注册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3 6号 证券 大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http://www.jyzq.c 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161)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2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 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http://www.tebon. 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162)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注册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 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http://www.west95 582.com 客服电 话 95582 (163)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 心21 楼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东 岗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http://www.hlzq.c om 客服电 话 95368 (164)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杭州市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 际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8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 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 陶志华 电话 0571 - 87789160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http://www.ctsec. com 客服电 话 (0571)96336 、 962336( 上 海地 区) (165)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灿辉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http://www.shhxzq .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166)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A01 、B01(b)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http://www.cfsc.c om.cn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029- 68918888;40010999 18 (167)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1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于军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http://www.ubssec 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168)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B 座 15 层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9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http://www.zszq.c om.cn 客服电 话 95329 (169) 国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路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呼 和浩 特市 武川县 腾飞 大 道 1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董晶姗 电话 (010)83991737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http://www.grzq.c om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170)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滨 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833 号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 6号 法定代 表人 赵洪波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http://www.jhzq.c 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171)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成 证大 厦16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 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http://www.gjzq.c om.cn 客服电 话 95310 (172)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 盘古大 观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姜志军 联系人 齐冬妮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0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e5618. c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173)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http://www.cnhbst 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174)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 公 司 住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市 思明 区深 田 路 46 号 深田国 际大 厦 20 楼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思明 区莲 前西 路 2 号莲富 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林丹 电话 (0592)2079259 传真 (0592)2079602 网址 https://www.gwgsc .com/ 客服电 话 400-0099-886 (175)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陆家 嘴商 务广场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健 联系人 姚盛盛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68728703 网址 http://www.ajzq.c om 客服电 话 4001962502 (176)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朝 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 国人保 寿险 大 厦 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1 网址 http://www.hrsec. com.cn 客服电 话 400-898-4999 (177)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保 利广 场A 座 37 楼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岑妹妹 电话 027-87617017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http://www.tfzq.c om 客服电 话 4008005000 (178)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四 栋 10 层1006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四 栋 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http://www.xinlan de.com.cn 客服电 话 400-118-1166 (179) 北京 百度 百盈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 海淀 区信 息路 甲 9 号奎科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上 地十 街 10 号 1 幢1 层10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上 地十 街 10 号 1 幢1 层101 法定代 表人 张旭阳 联系人 杨琳 电话 010-61952702 传真 010-61951007 客服电 话 95055 (180) 蚂蚁( 杭州)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B 座 12 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 街道文 一西 路 969 号 3 幢5 层 599 室 法定代 表人 祖国明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 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181)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1108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1108 号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2 法定代 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http://www.hcjiji n.com/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182)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58 号 理想 国际 大厦 906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58 号 理想 国际 大厦 906 室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 .com 客服电 话 010-62675369 (183)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33 号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福 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网址 https://www.520fu 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1-0203 (184) 凤凰 金信( 银川)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心商 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14 层 办公 房 注册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央商 务区 万寿 路142 号14 层1402 办公 用房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 .com/ 客服电 话 400-810-55919 (185)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东路 康宁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东路 东、康 宁街 北 6 号楼 6 楼602、603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裴小龙 电话 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 0371-85518397 网址 HGCCPB.COM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3 (186)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66 号1 号楼 22 层2603-06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显 龙山 路 19 号 1 幢4 层1 座401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http://fund.jd.co m 客服电 话 010-89188462 (187)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侯芳芳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www.ncfjj. com 客服电 话 400-159-9288 (188) 深圳 前海 微众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南 山区 沙河 西路 1819 号深 圳湾 科技 生 态园7 栋 A 座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深圳 市前 海 商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经营 场 所:广 东省 深圳 市南 山区 沙河西 路1819 号深圳 湾科 技生 态 园 7 栋A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敏 联系人 苏豪 电话 13469952231 传真 0755-86700688 网址 http://www.webank .com/ 客服电 话 400-999-8877 (二) 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4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三) 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律师 名称 国浩律 师( 北京 )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 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 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171188 传真 (010 )65176801 经 办 律 师 黄伟民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 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5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6 年6 月 12 日 《关 于同 意 嘉实主 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 的批复 》( 证监 基金 字[2006]117 号 )核 准募 集。 (二)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类 型:契 约型 开放 式, 混合 型基金 (三)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 期 (四)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象 1 . 募集期 限: 自 2006 年6 月19 日起 至2006 年 7 月18 日 止。 2 . 募 集 方 式 及 场 所 :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和 中 国 银 行 以 及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3 .募集 对象: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 法律、 法规 和有关 规 定禁止 购买 者除 外)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五) 募集 目标 :本 基金 不设定 发售 规模 上限 。 (六) 认购 时间 :2006 年6 月 19 日到 2006 年7 月18 日 (七) 基金 的面 值、 认购 价格及 计算 公式 、认 购费 用 1. 基 金份 额面 值:1.00 元人民 币 2 、认 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含认 购费 ) 认购费 率 M <50 万元 1.0% 50 万 元≤M <200 万元 0.8%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每份基 金份 额认 购价 格为 人民 币1 元 。计 算方 法如 下: (1) 认购 费用 =认 购金 额 ×认购 费率 (2)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金 额-认 购费 用 (3) 认购 份额 = ( 净认 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 额面值 (八)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 息在 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 资者 认购金额中,折合成 基金 份额,归 投资者 所有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数 额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投 资者 的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商业 银行, 不得 动用 。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6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06 年7 月21 日起 正式 生效 ,自 该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 本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 存续期间,基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 者基 金资产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元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 连 续二 十 个 工 作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两 百 人 或 者基 金 资 产 净 值低 于 五 千 万元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向中 国 证 监 会说 明原因 及报 送解 决方 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 存续期间,连续六十 个工 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 不满两百 人 或 基 金 资 产净 值 低 于 五千 万 元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法 律 法规 及 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程 序,终 止本 基金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7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二)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 括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 托的代销机构,以及 本基 金开通的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具 体 的 销售 网 点 将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在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或 其他 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 机构 及网点,并按规定予 以公 告。条件 成 熟 时 , 投 资者 还 可 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 或者 指 定 的 基金 代 销 机 构 以电 话 或 互 联网 等 其 他 电子 交易方 式进 行申 购、 赎回 。 (三)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 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 易的 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 放日 。申购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为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日 , 开放 日 的 具 体业 务 办 理 时 间为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投资 者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日期 和时 间之 外提出 申购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基 金 份 额 申购 、 赎 回 价 格为 下 次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间所 在 开 放 日的 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业 务 自 2006 年8 月21 日起 开始 办理 。 本基金 的赎 回业 务 自 2006 年8 月31 日起 开始 办理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的 , 其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四)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8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销 售 机 构 托管 的 基 金 份 额进 行 赎 回 处理 时 , 申 购 确认 日 期 在 先的 基 金 份 额先 赎回,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 放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五)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时 限 内 对 基 金投 资者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有 效性 进 行 确 认。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 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款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 , 赎 回 款 项在 自 受 理 基金 投 资 者 有 效赎 回 申 请 之日 起 不 超 过 七个 工 作 日 的时 间 内 划 往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在 发 生 巨额 赎 回 时 , 赎回 款 项 的 支付 办 法 按 本 基金 合 同 和 有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处理 。 (六)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或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 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 额为人民 币1 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1 元 ;投 资者通 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20,000 元,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 1 元 。但 若有 代销 机构特 别约 定 首次申 购单 笔及 追加 单笔 最低限 额并 已经 发布 临时 公告, 则以 该等 公告 为准 。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 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 采用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 额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 额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9 投资者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 于1 份 (如 该帐户 在该 销售 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 足1 份,则 必 须一次 性赎 回基 金全 部份 额) ;若 某笔 赎回 将导 致 投资者 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余 额不 足 1 份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将投 资 者 在 该 销售 机 构 托 管的 剩 余 基 金 份额 一 次 性 全部 赎 回 。 但若 有代销 机构 特别 约定 单笔 赎回最 低份 额并 已经 发布 临时公 告, 则以 该等 公告 为准。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三个 工作 日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七)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 、本基金 申购费 率按照 申 购金额递 减,即申 购金额 越大,所 适用的申 购费率 越低。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申购 金额 的5 %, 具体 如 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50 万元 1.5% 50 万 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8% M ≥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 金业 务实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 其 申购费 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 档, 统 一优 惠为 申购 金额 的0.6 %, 但 中国 银行 长城 借 记卡持 卡人 ,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优 惠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费 率执行 ; 机构 投资 者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 其 申购 费率 不按 申购 金 额分档 , 统 一优 惠为 申购 金 额的0.6 %。 优惠后 费率 如果 低于0.6 % , 则按0.6 % 执行 。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及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相应 申购 费 率低于0.6% 时,按实际费率收取 申购费。 个人 投资者 于本 公司网上直销 系统通过汇 款方式 申购本 基金 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按 照相 关公 告规 定的 优惠费 率执 行。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注:2013 年4 月9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关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 实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自 2013 年4 月12 日 起, 在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 统开通 旗下 部分 基金产 品的 后端 收费 模式 (包括 申购 、 定 期定 额投 资、 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 、 并对通 过本 公司 基金网 上直 销系 统交 易的 后端收 费进 行费 率优 惠 ,本 基金优 惠后的 费率见 下表: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0 持有期限(T )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5 九、基 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 人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的一 种服务,是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的 条 件 将 其持 有 的 某 一 只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为 同一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另一 只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时间 :2006 年 11 月15 日起 。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 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 易时 间。若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易 市 场 或 交易 所 交 易 时 间更 改 或 其 它原 因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视 情况 进 行 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二)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转换 原 则,即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 、当日 的转换 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易 结束 时间前 撤销 ,在当日 的交 易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 销; 3 、基 金转 换价 格以 申请 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4 、投资 者可在 任一同 时销 售拟转出 基金 及转入 基金 的销售机 构处 办理基 金转 换。基 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一 销 售 机 构进 行 。 转 换 的两 只 基 金 必须 都 是 该 销 售机 构 代 理 的同 一 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在同 一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的 基金 ;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更改 上述 原则, 但应 最迟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规 定的手续,在开放日 的业 务办理时 间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帐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 定的 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 内 收到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当天 作为 基 金 转 换的申 请日 (T 日 ) , 并 在 T+1 工作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可在T+2 工 作日 及之后 查询 成交 情况 。 (四)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 金转 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时,最 低转 出份额为 1 份 基 金 份 额。 但 若 有 代销 机 构 特 别 约定 最 低 转 出份 额 并 已 经 发布 临 时 公 告, 则 以 该 等公 告为准 。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 金转 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 ,但 应最迟在 调整生 效前 三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公 告。 (五) 适用 基金 范围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与 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 销渠 道上开放办理基金转 换业 务。与本 基金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旗 下的 基金 包括 :嘉实 中 证 500ETF 联接 A 、嘉实 研究 阿 尔法股 票、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券 A、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券 C、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债 券、 嘉实 沪深300 指数 研究 增强 、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 券A 、 嘉实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嘉 实对 冲 套 利 定 期 混合 、 嘉 实泰 和混 合 、 嘉 实医 疗 保 健股 票、 嘉 实 新 兴产 业 股 票、 嘉实 新 收 益 混合 、 嘉 实 快 线 货币 A 、 嘉 实 逆向 策 略 股 票 、嘉 实 企 业 变革 股 票 、 嘉 实先 进 制 造 股票 、 嘉 实 新消 费股票 、嘉 实事 件驱 动股 票、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ETF 联接A 、嘉 实低 价策 略股 票、嘉 实环 保 低 碳 股 票 、 嘉实 腾 讯 自 选股 大 数 据 策 略股 票 、 嘉 实研 究 增 强 混 合、 嘉 实 成 长增 强 混 合 、嘉 实 创 新 成 长 混合 、 嘉 实 沪港 深 精 选 股 票、 嘉 实 智 能汽 车 股 票 、 嘉实 新 趋 势 混合 、 嘉 实 稳祥 纯债债 券 A、 嘉实文 体娱 乐股 票 A 、嘉 实文体 娱乐 股票 C、 嘉实 优势成 长混 合、嘉 实物 流 产 业股票A 、嘉 实物 流产 业 股票C、 嘉实 稳祥 纯债 债 券C、嘉 实稳 宏债券A、 嘉 实稳宏 债券C 、 嘉实农 业产 业股 票、 嘉实 新能源 新材 料股 票 A 、嘉 实新能 源新 材料 股票 C、 嘉实增 益宝 货币 、 嘉 实 新 添 华 定期 混 合 、 嘉实 丰 和 灵 活 配置 混 合 、 嘉实 前 沿 科 技 沪港 深 股票 、嘉 实 沪 港 深回 报混合 、嘉 实富 时中 国 A50ETF 联接 A、 嘉实 中小 企 业量化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嘉实 稳华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新 添 泽 定 期混 合 、 嘉 实 新添 丰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新 添辉 定 期 混合 A 、嘉实新添 辉定期 混合 C、 嘉实 润泽 量化定 期混 合、 嘉实 价值 精选股 票、 嘉实 医药 健康 股票 A 、嘉 实医 药健康 股 票 C 、嘉实 核心 优势股 票、 嘉实 资源 精选 股票 A、 嘉实 资源精 选股 票 C 、嘉 实金 融 精选股 票 A、 嘉实金 融精 选股 票 C 、嘉 实致盈 债券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 合 A、 嘉实增 长混 合 、 嘉 实 稳 健 混 合、 嘉 实 债 券、 嘉 实 服 务 增值 行 业 混 合、 嘉 实 货 币 A、 嘉 实 超 短债 债 券 、 嘉实 策略混 合、 嘉 实 研究 精选 混合 A、 嘉实 多元债 券 A 、嘉实 多元 债 券 B、 嘉实 量化阿 尔法 混合 、 嘉 实 回 报 混 合、 嘉 实 价 值优 势 混 合 、 嘉实 稳 固 收 益债 券 、 嘉 实 主题 新 动 力 混合 、 嘉 实 领先 成长混 合、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120ETF 联接A、 嘉实 信 用债券A 、嘉 实信 用债券C 、嘉实 周期 优 选混合 、嘉 实安 心货 币A 、嘉实 安心 货币B 、嘉 实 中创400ETF 联接A 、嘉 实 优化红 利混 合、 嘉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债 券A 、 嘉实纯 债债 券A 、嘉 实纯 债 债券C 、嘉 实货 币B 、 嘉实 优质企 业混 合、嘉 实沪 深 300ETF 联接(LOF)A 、 嘉实 基本 面 50 指数(LOF)A 、 嘉实 中证 中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A、 嘉实 中 证 中期 企业债 指数 (LOF )C 、嘉 实惠泽 混合 (LOF)。 (六)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1) 通过 代销 机构 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 前端 转前 端 ”的 模式 ) 转出基金 有赎 回费用 的, 收 取该基金 的赎 回费用 。从 低申购费 用基 金向高 申购 费用基 金 转换时, 每 次收 取 申 购补 差费 用 ; 从 高申 购 费 用基 金向 低 申 购 费用 基 金 转换 时,不 收 取 申购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7 补 差 费 用 。 申购 补 差 费 用按 照 转 换 金 额对 应 的 转 出基 金 与 转 入 基金 的 申 购 费用 差 额 进 行补 差。 (2) 通过 直销 (直 销柜 台 及网上 直销 )办 理基 金转 换业务 ( “ 前端 转前 端 ” 的模式 )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从 0 申购 费 用 基金 向非 0 申 购费用 基 金转换 时, 每次 按照 非 0 申 购费用 基金 申购 费用 收取 申购补 差费 ;非0 申 购费 用基金 互转 时 , 不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 换业 务的,转入基金适用 的申 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 上直 销相应优 惠费率 执行 。 (3) 通过 网上 直销 系统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 “ 后端 转后端 ”模 式) ① 若 转出 基金 有赎 回费 , 则仅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② 若 转出 基金 无赎 回费 , 则不收 取转 换费 用。 (4)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 方式 基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 计 算公 式如 下: 转出基 金金 额= 转出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出 基 金金额 ×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 出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赎 回 费用 ) × 转 出 基 金 申购 费 率 ÷ (1+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转 出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赎 回 费用 ) × 转 入 基 金 申购 费 率 ÷ (1+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用=MAX (0, 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用-转 出基 金 申购费 用)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申 购补 差费 用 净转入 金额=转 出基 金金 额-转换 费用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 的, 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 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 出基 金的基金 合同及 招募 说明 书的 相关 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情况调 整基金 转换费率,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 及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等) 或在特 定时 间段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 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对 促 销 活动 范围内 的投 资者 调低 基金 转换费 率。 注:嘉实新兴产业股 票、 嘉实快线货 币 A 、 嘉实 逆向 策 略 股 票 、 嘉 实 新趋 势混 合 、 嘉 实稳祥 纯债 债券 A、 嘉实 稳祥纯 债债 券 C 、嘉 实增 益宝货 币、 嘉实 稳华 纯债 债券、 嘉实 债券 、 嘉实货 币A 、嘉 实超 短债 债 券、嘉 实多 元债 券A 、嘉 实 多元债 券B 、嘉 实信 用债 券A、 嘉实 信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8 用债券C、 嘉实 周期 优选 混 合、嘉 实安 心货 币A 、嘉 实 安心货 币B 、嘉 实纯 债债 券A、 嘉实 纯 债债 券C、 嘉实 货币B、 嘉 实中证 中期 企业 债指 数 (LOF ) A 、嘉 实中 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 C 有单 日单 个基 金账 户账 户的累 计申 购 ( 转入) 限 制,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实 服务增 值行 业混 合 暂 停 申 购 和转 入 业 务 ,具 体 请 见 考 嘉实 基 金 网 站刊 载 的 相 关 公告 。 定 期 开放 类 基 金 在封 闭期内 无法 转换 。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转 出 基金份 额、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的 权益 登记 手续 ,一 般情况 下, 投资 者自 T+2 工作日 起有 权 赎回转 入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注 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八)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本基 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 有相 同的优先级,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况 , 决 定 全额 转 出 或 部 分转 出 , 并 且对 于 本 基 金 转出 和 基 金 赎回 , 将 采 取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但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 接受 部 分 转 出申 请 的 情 况 下, 对 未 确 认的 转 换 申 请将 不予顺 延。 (九)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转 入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转入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3)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4)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 或流动性 产生 负面影 响, 从而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的情 形;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入 ; (6)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转入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7)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入申请 的措 施; (8)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 其他 情形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转出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转出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3)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9 (4)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转出 会有 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5)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转 出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出申 请的措 施;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3 、发生 基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书》 中未 予载明 的事 项,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要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 4 .基金 暂停转 换或暂 停后 重新开放 转换 时,基 金管 理人应立 即向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0 十、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冻结与质 押 (一)非 交易 过户是 指不 采用申购 、赎 回等基 金交 易方式, 将一 定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某 一 投 资 者基 金 账 户 转 移到 另 一 投 资者 基 金 账 户 的行 为 , 包 括继 承 、 捐 赠、 遗 赠 、 自 愿离 婚 、 分家 析产 、 国 有 资产 无 偿 划转 、机 构 合 并 或分 立 、 资产 售卖 、 机 构 清算 、 企 业 破 产 清算 、 强 制执 行, 及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认可 的 其 他 行为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 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 其中 : 1 、“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 、“捐 赠”仅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 、“遗 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立遗 嘱将 其持有 的基 金份额赠 给法 定继承 人以 外的其 他 人; 4 、“自 愿离婚 ”指原 属夫 妻共同财 产的 基金份 额因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自愿 离婚 而使原 在 某一方 名下 的部 分或 全部 基金份 额划 转至 另一 方名 下; 5 、“分 家析产 ”指原 属家 庭共有( 如父 子共有 、兄 弟共有等 )的 基金份 额从 某一家 庭 成员名 下划 转至 其他 家庭 成员名 下的 行为 ; 6 、 “ 国 有 资 产 无 偿划 转” 指 因 管 理 体 制 改革 、 组织 形 式 调 整 或 资 产重 组 等原 因 引 起 的作为 国有 资产 的基 金份 额在不 同国 有产 权主 体之 间的无 偿转 移; 7 、 “ 机构 合并 或分 立” 指因机 构的 合并 或分 立而 导致的 基金 份额 的划 转; 8 、 “ 资产 售卖 ”指 一企 业出售 它的 下属 部门 (独 立部门 、分 支机 构或 生产 线) 的 整体 资 产 给 另 一企 业 的 交易 , 在 这 种 交 易中 , 前 者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随 其 他 经营 性资 产 一 同转 让给后 者, 由 后者 一并 支 付对价 ; 9 、 “机 构清算 ”是 指机 构因组织 文件 规定的 期限 届满或出 现其 他解散 事由 , 或因 其 权力机 关作出 解散决 议, 或依法 被责令 关闭或 撤销 而导致 解散, 或因 其他原 因解散 , 从 而进入 清算 程序 (破 产清 算程序 除外 ) , 清算 组 ( 或类似 组织 , 下同) 将该 机构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分配给 该机构 的债 权人以 清偿债 务, 或将清 偿债务 后的剩 余财产 中的 基金份 额分配 给机构 的股 东、 成员 、出 资者或 开办 人; 10 、“ 企业 破产 清算 ”是 指企业 法人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企 业破 产法 ( 试 行) 》 或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民 事诉 讼法 》 第十九 章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被宣 告破 产, 清算 组依法 将破 产 企业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直接 分配给 该破 产企 业的 债权 人所导 致的 基金 份额 的划 转; 11 、“强制执行”是 指国 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 的法 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二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并向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申 请办 理。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1 (三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二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四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 时 ,应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转 托管 。 基 金 份 额转 托 管 可 分一 步 或 两 步 完成 , 具 体 按各 销 售 机 构要 求 办 理 。 对 于有 效 的 基 金转 托 管 申 请 ,基 金 份 额 将在 转 托 管 业 务确 认 成 功 后转 入 其 指 定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 (五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律 转为 基金 份额并 冻结。 (六 )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将 可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 金业务 ,并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业 务规 则。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2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充分把 握中 国崛 起过 程中 的投资 机会 ,谋 求基 金资 产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范围 为: 股票 资 产 30% ~95% ,债 券 0 ~70% ,权 证 0 ~3% ,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 金 、 应 收申 购 款 等 。 如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构 以 后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 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三) 投 资理 念 把握证 券市 场发 展的 结构 性机会 ,运 用主 题投 资方 法追求 超额 收益 。 (四)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 主题 投资 策略 ” (Thematic Investment Approach ) ,依 托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研团队 ,借 鉴外 部合 作方 的研究 成果 ,构 建投 资组 合,动 态把 握市 场投 资机 会。 1 、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将从 宏观 面、 政策 面、 基本 面和 资金面 等四 个角度 进行 综合 分析 , 根 据市场 情 况 灵活配 置大 类资 产 , 减 小基 金的系 统性 风险 。 在资 产配 置上 , 将 优先 考虑 股票 类资 产的配 置, 在确定 证券 市场 主题 之后 构造股 票组 合 , 剩 余资 产将 配置于 固定 收益 类和 现金 类等大 类资 产 上。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股票投 资部 分, 将从 主题 发掘、 主题 配置 和个 股精 选三个 层面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1 ) 主题 发掘 投资主 题是 影响 经济 发展 和企业 盈利 的关 键性 和趋 势性因 素, 它具 有以 下特 点: ? 前瞻性 ; ? 动态变 化; ? 主题所 涉及 的企 业不 局限 于某一 具体 的行 业或 地域 ;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3 ? 主题之 间相 对独 立; 中国的 发展 具有 多层 次、 多样化 、 动态 变化的 特点 , 不 同主 题下 的企业 两极 分化的 特 点 更加明 显 ; 中 国的崛 起也 是一个 多层 次 、 长周 期的 历史性 进程 , 不同特 点的 企业发 展顺 序 有 先有后 , 发展 速度和 获益 程度各 不相 同 , 新旧 投资 主题将 出现 更替 。 投 资主 题所影 响的 企 业 不仅仅 局限 于行 业、 地域 这一传 统的 划分 范围 之内 , 具 有跨 行业 、 跨 地域 特 点的投 资主 题将 为市场 带来 新的 投资 机会 。 各主 题之 间具 有相 对独 立的特 点, 证券 市场 存在 “ 多主题 驱动 ” 的 投资机 会。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托基 金管 理人的 投研 团队 , 立足 于 “ 嘉实 TOP-DOWN 研究模型 ” , 根据 嘉实宏 观经 济、 政策 制度 和其他 领域 的相 关研 究报 告以及 外部 合作 方的 研究 成果, 采用 定性 和定量 模型 分析 相结 合的 方法 , 从 宏观 经济 、 政 策 制度 、 技 术进 步和社 会文 化等多 个角 度出 发, 动态 分析 影响经 济发 展和企 业盈 利的 关键 性、 趋势性 因素 , 前瞻性 发掘 在中国 崛起 过 程 中所不 断涌 现出 来的 投资 主题。 (2 ) 主题 配置 在主题 发掘 基础 上,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嘉 实 “ 企 业投 资价值 评估 体系 ” , 对 不同 主题进 行 分析和评估,根据主题与企业的关联度,确定明确受惠于相关主题的企业,形成 “ 主题企业 群 ” , 根据 不同 主题 因素 对 企业 EPS 和企 业价 值的 影 响幅度 , 确定 主题 企业 群的 受益程 度; 根据企 业群所 涵盖的 企业 数目、 市值等 指标, 确定 主题企 业群的 市场容 量; 根据证 券市场 的情绪 、 主题 企业群 在证 券市场 近一 个月 的表 现, 确定主 题企 业群 的市 场反 应速度 。 根据 上 述三个 关键 变量 , 确定 “ 主 题企业 群 ” 的 配置 权重 。 对 于受益 程度 高 、 市 场容 量 大、 反应 时间 快的主 题企 业群 ,基 金将 加大配 置力 度。 (3 )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在个 股选 择层 面, 采 用 “ 研究 驱动 ” 的模 式, 基 于 基金管 理人 研究 团队 的独 立研究 , 精选受 益于 相关 主题 的个 股,并 在此 基础 上构 建股 票投资 组合 。 个股选 择的 标准 为: ? 属于主 题企 业群 , 并且 根 据嘉实 “ 企业 投资 价值 评估 体系 ”,从EPS 增长 、 企 业 经济 价值等 指标 评估 看, 受惠 程度居 “ 主题 企业 群 ”中前1/2 ;; ? 考虑到 企业 未来 的成 长性 , 未来 一至 三年 企业 的EPS 、 EVA 等 财务 指标 预计 有 较大 幅度增 长, 从PEG 、PCF 等指标 比较 ,目 前的 估值 水平明 显低 估或 者相 对合 理; ? 根据上 市公 司股 权结 构、 公司组 织框 架 、 信息 透明 度等角 度定 性分 析, 选择 公司 治 理结构 良好 的上 市公 司; ? 兼具有 中长 期成 长性 及中 短期市 场表 现的 催化 剂。 3 、债 券投 资组 合构 建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4 本基金 的债 券组 合主 要作 为基金 流动 性管 理的 工具 。 债券投 资采 取 “ 自 上而 下 ” 的 策略, 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 、 货币 政策 和利 率变 化趋 势以及 不 同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 和信 用风险 等因 素, 以价 值发 现为基 础 , 采取以 久期 管理 策略为 主 , 辅 以收益 率曲 线策略 等 , 确 定和构 造能 够提供 稳定 收益 、 较 高流 动性的 债券 和 货 币市场 工具 组合 。 (1 ) 久期 策略 在分析宏 观经 济指标 (主 要包括: 市场 资金供 求、 利率水平 和市 场预期 、通 货膨胀率 、 GDP 增 长率 、货 币供 应量 、就业 率水 平、 国际 市场 利率水 平、 汇率 )和 财政 货币政 策等 的 基础上 , 对未 来较长 的一 段时间 内的 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进 行预 测 , 决定 组合 的久期 , 并通 过 不同债 券剩 余期 限的 合理 分布, 有效 地控 制利 率波 动对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影响 , 并尽 可能 提高 基金收 益率 。 (2 )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是基 于对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特征 的分 析, 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化趋势 , 并 据此进 行投资 组合的 构建 。收益 率曲线 策略有 两方 面的内 容,一 是收益 率曲 线本身 的变化 , 根据收 益率 曲线 可能 向上 移动或 向下 移动 , 降 低或 加长整 个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 二是 根据收 益率 曲线 上不 同年 限收益 率的 息差 特征 , 通过 骑乘策 略 , 投 资于 最有 投资 价值的 债 券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将对 权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进 行研究 , 结合 期权 定价 模型 和我国 证 券市场 的交 易制 度估 计权 证价值 , 主 要考 虑运 用的 策略包 括: 杠杆 策略 、 价 值挖掘 策略 、 获 利保护 策略 、 价 差策 略、 双向权 证策 略、 卖空 有保 护的认 购权 证策 略、 买入 保护性 的认 沽权 证策略 等。 (五)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主 题研 究与 个股 研究 研究员通过宏观研究 、市 场策略研究、定量研 究和 个股研究等手段,从 宏观 经济、政 策 制 度 、 科 技进 步 、 社 会文 化 等 角 度 进行 综 合 分 析, 为 基 金 经 理提 供 主 题 选择 和 主 题 企业 群 选 择 的 建 议。 基 金 经 理综 合 上 述 判 断, 确 定 投 资主 题 和 主 题 企业 群 , 并 上报 投 资 决 策委 员会; 2 、投 资决 策 在主题和主题企业群 确定 的基础上,基金经理 根据 “主题 企 业 群 ” 的 市场 容量 、 受 益 程 度 和 市 场 反映 速 度 , 做出 本 基 金 的 资产 配 置 决 策, 包 括 对 主 题和 主 题 企 业群 的 资 产 配置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5 以 及 债 券 和 现金 类 资 产 的配 置 决 策 。 研究 员 根 据 个券 选 择 标 准 ,提 供 个 券 选择 建 议 。 基金 经理根 据研 究员 的建 议, 完成组 合构 建, 下达 投资 指令。 3 、组 合风 险控 制 组合控制员按照风险 控制 标准,对基金经理下 达的 投资指令进行事前审 核。 符合风险 控制标 准的 指令 将交 由中 央交易 室执 行。 4 、交 易执 行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 的中 央交易室,通过严格 的交 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 监控 功能,保 证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地 执行 。 5 、动 态的 组合 管理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 市场 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 化, 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 导致 的现金流 量 情 况 , 以 及组 合 风 险 和流 动 性 的 评 估结 果 , 对 投资 组 合 进 行 动态 的 调 整 ,使 之 不 断 得到 优化。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300 指 数增 长率 ×95% +同业 存款 收益 率×5%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 具代 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或 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 重比 例,在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调整 或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 (七) 风 险收 益特 征 较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 (八)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九) 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6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 述限 制, 本基 金则按 照取 消或 调整 后的 规定执行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 权 证投资 时, 不得 有下 列情 形: ? 在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额 ,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千分 之五 。 ?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三。 ? 本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总和 , 超过 该权 证的 百分 之 十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6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7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8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7 3 、 如 果 法律 法 规对 本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 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 制进行 变 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十)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除 第 (6 ) 、 (7)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不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投 资 比 例 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十一 )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于2019 年1 月17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务 指 标 、 净值 表 现 和 投 资组 合 报 告 等内 容 , 保 证 复核 内 容 不 存在 虚 假 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报告 期末 ”) ,本 报告 所列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1,760,913,065.52 59.22 其中:股 票


1,760,913,065.52 59.2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 投资


221,041,215.30 7.43 其中:债 券


221,041,215.30 7.43 资产支持 证 券


- - 4


贵金属投 资


- - 5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649,971,614.96 21.86 其中: 买断 式回购 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 付金合计


314,973,485.49 10.59 8


其他资产


26,644,909.79 0.90 9


合计


2,973,544,291.06 100.00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8 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渔 业


53,137,106.00 1.8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71,397,649.61 36.20 D


电力、 热力 、 燃气 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 售业


76,602,617.40 2.59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 邮 政业


190,409,957.11 6.43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 信 息技术服 务业


299,803,412.60 10.13 J


金融业


50,145.80 0.0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 务业


45,828,385.00 1.55 N


水利、 环境 和公共 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 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乐 业


23,683,792.00 0.80 S


综合


- - 合计


1,760,913,065.52 59.50 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


1


601799


星宇股份


3,271,014 155,373,165.00 5.25 2


600529


山东药玻


5,614,494 106,675,386.00 3.60 3


601766


中国中车


10,351,100 93,366,922.00 3.15 4


002120


韵达股份


2,972,329 87,072,372.83 2.94 5


300383


光环新网


6,717,700 85,113,259.00 2.88 6


600570


恒生电子


1,584,320 82,352,953.60 2.78 7


002643


万润股份


7,968,700 80,643,244.00 2.72 8


600760


中航沈飞


2,567,525 71,146,117.75 2.40 9


300529


健帆生物


1,679,789 69,711,243.50 2.36 10


300059


东方财富


5,635,240 68,186,404.00 2.30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9 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20,631,000.00 7.45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220,631,000.00 7.4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 债)


410,215.30 0.0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21,041,215.30 7.47 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180404


18 农发 04


800,000 80,200,000.00 2.71 2


180407


18 农发 07


500,000 50,215,000.00 1.70 3


180207


18 国开 07


500,000 50,120,000.00 1.69 4


180305


18 进出 05


400,000 40,096,000.00 1.35 5


113015


隆基转债


4,070 410,215.30 0.01 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未持 有资 产支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未持 有贵 金属投资 。


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未持 有权 证。


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 ,本基 金未参 与股 指期货交 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 ,本基 金未参 与国 债期货交 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0 (1)


报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未被 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 在本报 告编 制日前一 年内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未 受到公 开谴 责、处罚 。 (2)


本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股 票中 ,没有超 出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股票 库之外 的股票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851,294.59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18,666,269.8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899,334.77 5


应收申购 款


228,010.58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644,909.7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113015


隆基转债


410,215.30 0.01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 部分的 公允


价值(元 )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流通受限 情况


说明


1


002120


韵达股份 18,837,820.80 0.64 非公开发 行流通 受限


2


002120


韵达股份 17,810,897.93 0.60 非公开发 行流通 受限


注: 基 金可作 为特定 投资者 , 认购 由中国 证监会 《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 规 范的非公 开发 行股份, 所认购 的股份 自发 行结束之 日起 12 个月 内不 得转让。 根据《 上市公 司股 东、董监 高减 持股份 的若干 规定 》及《 深 圳/ 上海证 券交 易所上 市公 司股东 及董事 、监 事、高 级 管理人 员减持 股份实施 细则 》 , 本 基金持 有的上市 公司非 公开发 行股 份, 自股 份解除 限售之 日起 12 个月内, 通 过集中竞 价交易 减持的 数量 不得超过 其持有 该次非 公开 发行股份 数量的 50%; 采取 集中竞价 交易 方式的, 在任意 连续 90 日内, 减持 股份的 总数不 得超 过公司股 份总数 的 1%; 采取 大宗交易 方式 的,在 任 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 的总数 不得超 过公 司股份总 数的 2% 。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1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 不 代表 其 未 来表 现。 投 资 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一)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6.7.21- 2006.12.31 57.62% 1.22% 48.71% 1.28% 8.91% -0.06% 2007 年 120.07% 2.10% 150.20% 2.18% -30.13% -0.08% 2008 年 -52.49% 2.61% -63.85% 2.89% 11.36% -0.28% 2009 年 82.49% 1.75% 90.72% 1.95% -8.23% -0.20% 2010 年 19.11% 0.96% -11.77% 1.50% 30.88% -0.54% 2011 年 -20.24% 0.92% -23.82% 1.23% 3.58% -0.31% 2012 年 2.32% 0.86% 7.30% 1.22% -4.98% -0.36% 2013 年 -5.37% 1.09% -7.14% 1.32% 1.77% -0.23% 2014 年 11.98% 1.26% 48.72% 1.15% -36.74% 0.11% 2015 年 56.15% 3.12% 5.72% 2.36% 50.43% 0.76% 2016 年 -16.68% 1.99% -10.61% 1.33% -6.07% 0.66% 2017 年 0.00% 0.65% 20.65% 0.60% -20.65% 0.05% 2018 年 -27.23% 1.34% -24.10% 1.27% -3.13% 0.07%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2


图: 嘉 实主 题混 合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2006 年7 月 2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约定 ,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6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建仓 期 结束时 本基 金 的各项 投资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第 十四 条 ( ( 二) 投 资 范围、 ( 八)2. 投资 组合 比 例限制 ) 约 定: (1 ) 资 产配 置范 围为 : 股 票资 产 30% ~95% , 债 券0 ~70% , 权证0~3%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2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的股 票,其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3)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 券总和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4 ) 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千分之 五; (5)持有 的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6)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限 制。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3 十三、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4 十四、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 包括 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 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 的应收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 金资 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务 , 不 得 相互 抵 销 。 非 因基 金 财 产 本身 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 基金 财 产 强 制执 行。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5 十五、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 了准 确、真实地反映基金 相关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的公 允价值。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 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 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以 最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 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的 同 一 股 票 的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 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 计量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 市的同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估 值 ; 非 公开 发 行 且 处 于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 会 的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证 券交易 所市场 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净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的 收 盘净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6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 自 债 券计 息起 始 日 或 上一 起 息 日至 估值 当 日 的 利息) 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有 交 易 的最 近 交 易 日所 采 用 的 净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的 收盘 价 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可 参 考 类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允 价格 。未上 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 权证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 难 以 可靠 计 量 的 情况 下 , 按 成 本估 值 ; 因 持有 股 票 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4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适 当 的 估 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有 充 足 的理 由 认 为 按上 述 方 法 对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值 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在 综合 考 虑 市 场成 交 价 、 市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收 益 率 曲线 等 多 种 因 素的 基 础 上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 管理 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 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完成 估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 《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7 法 、 时 间 、 程序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无 误 后签 章 返 回 给 基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价 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进行 复核。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工 作 日交 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发 送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 发 送给 基 金 管 理人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予以 公布。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含第 四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金 份 额 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立 即 予 以纠 正 , 并 采取 合 理 的 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 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5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8 十六、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1 、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 券差价 、银 行存款 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照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在 基金 收益中 扣除 的费用 等 项目后 的余 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投 资者 可选择 将获 取的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 行再投 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情况 下, 基金可 以进 行收益分 配; 本基金 收益 每季度 至 少 分 配 一 次 ,每 季 度 不 超过 三 次 , 每 年不 超 过 十 二次 。 在 每 基 金份 额 可 分 配收 益 占 基 金份 额面值 的比 例超 过中 国人 民银行 执行 的三 年期 居民 定期储 蓄存 款利 率 ( 税后 ) 水平 的 120 % 时,基 金应 当分 配收 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三 个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若中国人民银行存款 利率 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 上述 标准时,基金管理人 将相 应调整, 并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公告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载明 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 管人核实后确定,基 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获 现金 红 利 不 足支 付 前 述 银 行转 账 等 手 续费 用 , 注 册 登记 机 构 自 动将 该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分红 实施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金 份额 。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9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付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年 费 率 计 提。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3 、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7) 项所 列费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0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一) 款约 定以 外的 其他费 用,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 基金 费用 。 5 、基 金费 用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无 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二)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1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 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 定 编 制 基金 会 计 报 表, 基 金 托 管 人定 期 与 基 金管 理 人 就 基 金的 会 计 核 算、 报 表 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两 日内公 告。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2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 通过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全 国 性 报 刊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互 联 网 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 , 并 保 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后,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 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 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将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 结束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公 告的十 五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之后,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 日,通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前 述 最后 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式 的 相 关 文件 的 规 定 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对 相 关内 容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定 期 报告 , 包 括 基 金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 金 季度 报 告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每 个 开 放 日的 次 日 , 通 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网 点以 及 其 他 媒介 , 披 露 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的 信 息 披 露媒 体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3 1 、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九十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报 告 正 文 登载 于 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报 刊 上 。基 金 年 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2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六 十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金 季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 少 应当 在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 类 别、 报 告 期 末 持有 份 额 及 占比 、 报 告 期 内持 有 份 额 变化 情 况 及 产品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两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4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其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 重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 基金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性 影 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 悉 后 应 当立 即 对 该 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机 构的住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5 二十、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而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 着 国 债 的 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 基 金投 资 于 国 债和 股 票 , 其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 、上市 公司经 营风险 。上 市公司的 经营 好坏受 多种 因素影响 ,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业 竞 争 、 人员 素 质 等 , 这些 都 会 导 致企 业 的 盈 利 发生 变 化 。 如果 基 金 所 投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 其股 票 价 格 可 能下 跌 , 或 者能 够 用 于 分 配的 利 润 减 少, 使 基 金 投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5 、购买 力风险 。基 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 格 走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 响 基 金收 益 水 平 。因 此 , 本 基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基 金 管 理 人的 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 和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 性 较 大 。因 此 本 基 金可 能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 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 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 受投 资者的申 购 和 赎 回 。 由于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国 内 发 展历 史 不 长 ,应 对 基 金 赎 回的 经 验 不 足, 加 之 中 国股 票 市 场 波 动 性较 大 , 在 市场 下 跌 时 经 常出 现 交 易 量急 剧 减 少 的 情况 , 如 果 在这 时 出 现 较大 数额的 基金 赎回 申请 ,则 使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 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 易的 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 放日 。申购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为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日 , 开放 日 的 具 体业 务 办 理 时 间为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投资 者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日期 和时 间之 外提出 申购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基 金 份 额 申购 、 赎 回 价 格为 下 次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间所 在 开 放 日的 价格。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6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债券 等。上述资产均存在 规范 的交易场所,运作时 间长 ,市场透 明 度 较 高 ,运 作 方 式规 范, 历 史 流 动性 状 况 良好 ,正 常 情 况 下能 够 及 时满 足基 金 变 现 需求 , 保 证 基 金 按 时应 对 赎 回 要求 。 极 端 市 场情 况 下 , 上述 资 产 可 能 出现 流 动 性 不足 , 导 致 基金 资 产 无 法 变 现, 从 而 影 响投 资 者 按 时 收到 赎 回 款 项。 根 据 过 往 经验 统 计 , 绝大 部 分 时 间上 述 资 产 流 动 性充 裕 , 流 动性 风 险 可 控 ,当 遇 到 极 端市 场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会 按 照 基 金合 同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及时启 动流 动性 风险 应对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 程中 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 ,在 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 行业 基本面的 前 提 下 进 行 配置 , 不 以 投资 于 某 单 一 行业 为 投 资 目标 , 行 业 分 散度 较 高 , 受到 单 一 行 业流 动性风 险的 影响 较小 。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 低资 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 的限 制,以降低基金的流 动性 风险: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本基金绝 大部 分基金 资产 投资于 7 个工 作日 可变现 资产,包 括可 在交易 所、 银行间 市 场 正 常 交 易 的股 票 、 债 券、 非 金 融 企 业债 务 融 资 工具 及 同 业 存 单,7 个 工 作日 内 到 期 或可 支 取 的 逆 回 购、 银 行 存 款,7 个 工 作 日内 能 够 确 认收 到 的 各 类 应收 款 项 等 ,上 述 资 产 流动 性情况 良好 。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总份 额后的 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总份 额后的 余额 ) 之和超 过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能采 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 理措 施,以控 制因巨 额赎 回可 能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1)部 分延期 赎回, 并对 当日申请 赎回 的份额 超过 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 30% 的 单个赎 回 申请人 部分 延期 办理 ; (2) 暂停 赎回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1)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7 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或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措 施。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存 在不 能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2)若 本基金 发生了 巨额 赎回,基 金管 理人有 可能 采取部分 延期 赎回或 暂停 赎回的 措 施 以 应 对 巨 额赎 回 , 具 体措 施 请 见 基 金合 同 及 招 募说 明 书 中 “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 赎 回 ”部 分 “ 巨 额 赎 回的 处 理 方 式” 。 因 此 在 巨额 赎 回 情 形发 生 时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存 在 不 能 及时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3 ) 本 基金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人, 收 取1.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全 额计 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四) 主题 选择 风险 主题判断失误所带来 的风 险。本组合通过基金 管理 人研究平台中研究流 程的 相关规定 最大限 度的 提高 对相 关因 素的把 握, 以及 对公 司业 绩和关 键触 发因 素判 断的 准确率 。 (五) 其他 风险 1 、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发 展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员 配 备、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方 面 不完 善 而 产 生的风 险; 3 、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生的 风险 ; 6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 、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8 二十一 、差错处理 (一) 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机构 、代 理销售机 构 或 投 资 者 自身 的 过 错 造成 差 错 , 导 致其 他 当 事 人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人 应 当 对 由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二) 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予以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责 任, 有 权根据 过错 原则 ,向 过错 人追偿 。本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的原则 处理 基 金估值 差错 。 (1)基 金管理 人对估 值差 错承担责 任。 如基金 管理 人的估值 结果 与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结 果 不 一 致 , 且基 金 托 管 人的 估 值 数 据 正确 , 则 基 金托 管 人 对 此 估值 差 错 不 承担 责 任 ; 若基 金托管 人的 估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2)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 时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未 更 正 , 由此 造 成 或 扩 大的 损 失 有 差错 责 任 方 和未 更 正 方 根 据 各自 的 过 错 程度 分 别 各 自 承担 相 应 的 赔偿 责 任 。 差 错责 任 方 应 对更 正 的 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3)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 方 负责 ; (4)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失 , 则 差 错责 任 方 应 赔 偿受 损 方 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 金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 不当 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 经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 损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 获 得 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9 (5)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6)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估 值错误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偿 , 如 果 因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错 误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托 管 人 追 偿。 除 基 金 管 理人 和 托 管 人之 外 的 第 三 方造 成 基 金 财产 的 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三)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要求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第 十三 条 第 (四) 款有 关估 值方 法规 定的 第 1 项 中的 第 (4 ) 小 项条款 、 第2 项 中的 第(5) 小项 条 款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0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4) 其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影 响 的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 而 经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出现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基 金合 同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三十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管理人 组织 成立基 金财 产清算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 接 管 基金 财 产 之 前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应 按 照 基 金合 同 和 托 管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履 行 保 护 基金 财 产 安 全 的职 责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 在中 国 证 监 会的 监 督 下 进行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注 册 会 计 师 、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可 以 聘 用必 要 的 工 作人 员。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在成 立后 五个工 作日 内应 当公 告。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清 算程 序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1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财 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至(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 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 费用后如有余额,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合同 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作出 的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 会批准 并公 告。 6 、清 算帐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帐 册及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2 二十三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收 取 认 购费 、 申 购 费 、基 金 赎 回 手续 费 及 其 它 事先 批 准 或 公告 的 合 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它 费用; (5)根 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同 规 定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它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的 利 益 造成 重 大 损 失的 , 应 及 时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中 国 银 监会 , 以 及 采 取其 它 必 要 措施 以 保 护 本 基金 及 相 关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的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 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资于 其 它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认 购、申 购 、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18 )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它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3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帐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帐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4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 基金合 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的,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如认 为基 金管理 人违 反了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同 规 定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它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的 利 益 造成 重 大 损 失的 , 应 及 时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中 国 银 监会 , 以 及 采 取其 它 必 要 措施 以 保 护 本 基金 及 相 关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的利益 ;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帐户 和证 券帐 户;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帐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5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 责 任 , 其 责 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 免 除; (19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20)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 自 取 得 依 据 基金 合 同 发 行的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当 事 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 合 同上 书 面 签 章为 必 要 条 件 。每 份 基 金 份额 具 有 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共同 组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2 、有 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6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8)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合 并; (9)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分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 起六十日内召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集 。 (3)代 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基 金 管 理 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书 面 提 议 之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 起六十日内召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 集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百分 之 十 以 上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仍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7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 出提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4)代 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百 分 之十 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三 十日 报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备 案。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5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公 告 通 知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不 得 就 未经 公 告 的 事项 进 行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通知 将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则载明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和 收 取 方 式 、 投 票 表 决 的 截 止 日 以 及 表 决 票 的 送 达 地 址 等 内 容。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和通 讯方式开会。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席 或 通 过 授权 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 现场 开 会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席 ; 通 讯 方式 开 会 指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相 关 规 定 以 通讯 的 书 面 方式 进 行 表 决。 会 议 的 召 开 方式 由 召 集 人确 定 , 但 决 定基 金 管 理 人更 换 或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更 换、 转 换 基 金运 作方式 和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8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含50%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它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 表决意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或 相 互 矛 盾的 视 为 弃 权 表决 , 但 应 当计 入 出 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四 )款 第 2 项 条款 规 定的基 金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范 围 内的事 项。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会 审 议 ; 对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求 的 , 不 提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 案 人不 同 意 变 更的 , 大 会 主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 提 请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作 出决 定 , 并 按 照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4 )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或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案 , 或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表 决 的 提 案 , 未获 得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通 过 ,就 同 一 提 案 再次 提 请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9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召集人宣读提 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报 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或 备案 后 生 效 ; 在通 讯 表 决 开会 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召 集人 在 会 议 通知 中 公 布 提 案 ,在 所 通 知 的表 决 截 止 日 期第 二 个 工 作日 由 大 会 聘 请的 公 证 机 关的 公 证 员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效 。 8 、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含百 分 之五十 )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转换基金运 作方 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 同应 当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9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如果 基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监 督 员由 基 金 托 管 人担 任 ; 如 基金 托 管 人 为 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 由 基 金托 管人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指 定)共 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 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中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 议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未进 行 重 新 清点 , 而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 者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理 人对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0 会 议 主 持 人 宣布 的 表 决 结果 有 异 议 , 其有 权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 新清 点 , 会 议主 持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4 )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 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配 合 的, 则 参 加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有 权 推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10 、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有关 规定 表决通过 的事 项,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内 报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或 者备 案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自 中 国 证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者 出 具 无 异议 意 见 之 日 起生 效 。 关 于基 金 合 同 变 更、 更 换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等项 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均 有 法 律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应 当 执 行 生效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后 2 日内 ,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 终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以下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 事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a)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b)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c)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d) 其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2)变 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但 如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发生变 动并 属于本 基金 合同必须 遵照 进行修 改的 情形,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修 改 不 涉 及本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化 或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利 影 响 的 ,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 而 经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同意修 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1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对基 金财产 进 行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a)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三 十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算 组 , 在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接管 基 金 财 产 之前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按 照基 金 合 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b)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 可 以 聘用 必 要 的 工作 人员。 (c)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六) 争议 的处 理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式 解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位 于 北 京 的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 仲 裁 时该 会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七)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住所,供投资者 查阅 ,基金合 同 条 款 及 内 容应 以 基 金 合同 正 本 为 准 。投 资 者 也 可在 支 付 一 定 工本 费 后 获 得 本 基 金 合 同复 印件或 复制 件, 但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2 二十四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管 理人” )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09-1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基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家 工商 行政 管理 总局 批准设 立文 号:1000001000134 ( 营业 执照 号码 )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玖佰 肆拾 叁亿 捌仟柒 佰柒 拾玖 万壹 仟贰 佰肆拾 壹元 经营范 围: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销 政府 债 券 ; 买卖 政 府 债券 ;从 事 同 业 拆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 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险 箱 服 务 ;外 汇 存 款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汇兑 换 ; 国 际 结算 ; 同 业 外汇 拆 借 ; 外 汇票 据 的 承 兑和 贴 现 ; 外汇 借 款 ;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售 汇 ; 发 行 和代 理 发 行 股票 以 外 的 外 币有 价 证 券 ;买 卖 和 代 理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外 币 有 价 证券 ; 自 营 外 汇买 卖 ; 代 客外 汇 买 卖 ; 外汇 信 用 卡 的发 行 和 代 理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行 及 付 款 ;资 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 业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国 际 贵 金属 买 卖 ; 海 外 分支 机 构 经 营与 当 地 法 律 许可 的 一 切 银行 业 务 ; 在 港澳 地 区 的 分行 依 据 当 地法 令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 发行 当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3 (二)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3)对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督 。为 对基金 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相 互提 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 与 本机 构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基 金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其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库,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 参 与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的 交 易 对手 是 否 符 合 交易 对 手 库 进行 监 督 ; 基金 托管人 对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如 见券 付款 、见款 付券 ) 的 控制 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5)基 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 确 定 符 合 条件 的 所 有 存款 银 行 的 名 单, 并 及 时 提供 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据 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6)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3 、基金 托管人 在上述 第( 一)、( 二) 项的监 督和 核查中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确认 并 以 书 面 形式 对 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违反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应 当 拒绝 执 行 , 立 即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并 及 时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告 。 基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人 依据 交 易 程 序已 经 生 效的 指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5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托 管 人 并 改正 ,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送 基 金 监 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提 供 相关 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4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指令 办 理 清 算 交收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 本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时 , 应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 形式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 人 改正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通 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合 法合 规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除 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和 入账 (1)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 止募集 ,募 集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从 事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对基 金 进 行 验 资, 并 出 具 验资 报 告 ,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 有 效。 (2)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在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基金银 行 账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和 使用 。本 基 金 的 一切 货 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投资 、支 付 赎 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5 (3)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 本 基金 的 名 义 开 立其 他 任 何 银行 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基 金的 银 行 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银行 账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人民币 结算 银行账 户 管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人 民币利 率管 理规定》 、 《 关于大 额现 金支付 管理 的 通 知》、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 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款 账 户 , 并负 责 该 账 户 的日 常 管 理 以及 银 行 预 留 印鉴 的 保 管 和使 用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派 专 人协 助 办 理 开户 事 宜 。 在 上述 账 户 开 立和 账 户 相 关 信息 变 更 过 程中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提 前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开 户 或 账 户变 更 所 需 的相 关 资 料 , 并对 基 金 托 管人 给 予 积 极配 合和协 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出 借 和 未经 另 一 方 同 意擅 自 转 让 本基 金 的 证 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 用 本 基 金的 证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基 金 托 管 人所 托 管 的 包 括本 基 金 在 内的 全 部 基 金 在证 券 交 易 所进 行 证 券 投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结 算 业 务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设 、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 比照 并 遵 守 上述 关 于 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拆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格 , 并 代 表基 金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以 基 金的 名 义 在 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债 券 和资 金 的 清 算。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民 银行 报备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 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 的保 管库,但 要 与 非 本 基 金的 其 他 有 价凭 证 分 开 保 管 。 保 管 凭 证由 基 金 托 管 人持 有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6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给 基 金 托 管人 。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金 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本 ,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财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开放 日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于 每 个 开放 日 结 束 后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并 在 盖章 后 以 传 真方 式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在 收 到 上 述 传真 后 对 净 值计 算 结 果 进 行复 核 , 并 在盖 章 后 以 传 真方 式 将 复 核结 果 传 送 给相 应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外 公布 。 月 末 、年 中 和 年 末 估值 复 核 与 基金 会 计 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3)当 相关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 映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 况 , 并 与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价 值 的 价 格估 值。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或 者 未 能 充 分维 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时 , 双 方 应及 时 进 行 协商 和纠正 。 (5)当 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三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当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出 现 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6)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据 错误,导 致该 基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损 失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对 此承 担 责 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计 算 的 净 值数 据 正 确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该 损 失 不 承担 责 任 ; 若 基金 托 管 人 的净 值 数 据 也 不正 确 , 则 基金 托 管 人 也应 承 担 部 分 未 正确 履 行 复 核义 务 的 责 任 。如 果 上 述 错误 造 成 了 基 金财 产 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不 当 得 利 , 且基 金 管 理 人及 基 金 托 管 人已 各 自 承 担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负 责 向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主 张 返 还 不当 得 利 。 如 果返 还 金 额 不足 以 弥 补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已承 担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 照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7 (7)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 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可 以 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如 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协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按 照 其 对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结 果对 外 予 以 公布 , 基 金 托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本基 金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原 则 , 分 别独 立 地 设 置 、登 记 和 保 管基 金 的 全 套 账册 , 对 双 方各 自 的 账 册定 期 进 行 核 对 ,互 相 监 督 ,以 保 证 基 金 财产 的 安 全 。若 双 方 对 会 计处 理 方 法 存在 分 歧 , 应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 财务 指标进行核对。如发 现存 在不符,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更 新并 公 告一次 ,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0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 毕并 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半年 终 了后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60 日 内予以 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 计年度 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将报表盖章 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应 立即 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果 书 面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季 度 报 告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 到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复 核 , 并 将 复 核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半 年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年 度报 告 完 成 当日 , 将 有 关 报告 提 供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 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 为 准; 若 双 方 无法 达 成 一 致以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账 务 处 理 为准 。 核 对 无 误后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报 告 上 加 盖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章 或 者 出 具加 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 留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于 应 当 发布 公 告 之 日之 前 就 相 关 报表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 案。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分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月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 人应 在每半 年结 束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定 期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 对 于基 金 募 集 期结 束 时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基 金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以 及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登 记 日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无法妥善 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告 ,并 代 为 履 行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的 职 责 。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生 的合 理费 用给 予补 偿。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位 于 北 京 的 中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 员会 , 根 据 提交 仲 裁 时 该会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七)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变 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9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0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并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 送 开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单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在 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 后向 定制纸 质对 账单且在 季度 内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年第 4 季度结 束后 向定制 纸质 对账单且 季度 内有交 易或 最后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 有 份 额的 投 资 者 寄送 年 度 对 账 单; 每 月 向 定制 电 子 对 帐 单服 务 的 份 额持 有 人 发 送电 子对帐 单。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讯 故 障 、 延误 等 原 因 有 可能 造 成 对 账单 无 法 按 时 或准 确 送 达 。因 上 述 原 因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账 单 的 投 资者 , 敬 请 及 时通 过 本 公 司网 站 , 或 拨 打本 公 司 客 服热 线 查 询 、核 对、变 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红利 再投 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将 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 形式 进行分配,该持有人 当期 分配所得 的红利 将按 照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本基 金份额 ,并 免收 申购 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从2006 年9 月25 日开 始正 式推 出本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 者可与 中 国银行 等代 销机 构就 本基 金申请 开办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约 定每 期固 定申 购金额 。 (四)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 值短 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基金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通 过拨 打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 电话费 ) 、 (010 ) 85712266 ,或传 真 (010 ) 65182266 , 也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 得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 基 金交 易 查 询 、 账 户 信 息查 询和 基 金 信 息查询 。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1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 金管 理人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 金的法律 文件、 业绩 报告 及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等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站, 通过 直销网 上交 易办理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定 期定额 申购 、定 期定 额赎 回、定 期定 额转 换、 查询 等业务 。具 体参 见相 关公 告。 (六) 咨询 服务 1 、投资 者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如果想 了解 申购与 赎回 的交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电 话费) 、 (010 )85712266 , 或传 真 (010 )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2 二十六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7 月21 日至2019 年1 月 21 日,本 基金 的 临时报 告刊 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时 间 备注 1 关于增 加四 川天 府银 行为 嘉实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开 展定 投及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2018 年 8 月 24 日 含本基 金 2 关于增 加恒 天明 泽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 9 月 14 日 含本基 金 3 关于增 加万 家财 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转 换业 务及 参加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8 年 11 月 30 日 含本基 金 4 关于增 加“ 百度 百盈 ”为 嘉实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开 展定 投业 务及 参加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 年 12 月 10 日 含本基 金 5 关于增 加阳 光人 寿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 12 月 10 日 含本基 金 6 关于增 加大 连网 金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9 年 1 月 4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3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代 销机 构住 所, 投资 者可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阅 , 也 可 按工 本 费 购 买 复印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保 证其 所 提 供 的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4 二十八 、备查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嘉 实主 题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嘉 实主 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嘉 实主 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律 意见 书; 5.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8.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