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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纯债定开债券A(004911)

中加纯债定开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 加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9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中加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 ○一九 年三 月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 重要提示 中加纯债定 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 金(以 下简称“本 基金” ) 经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17年6月13日 证监 许可【2017】909号文注册募集 。 本基金 基金合 同于2017 年7 月20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市场前 景 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申 购 基金份 额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 考虑投 资者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并对 申 购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 等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 者自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小 企 业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易 , 一 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 跃, 潜在 较大 流 动性风 险 。 当 发债 主体 信 用质量 恶化 时 , 受 市场 流 动性所 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 法卖出 所持 有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由此 可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收 益和 预期风 险 水平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与股 票型 基金。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地方政 府债 、次 级债 、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央行 票据 、中 期票据 、同 业存 单、 短期 融资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 行存款 (协 议存 款、 通知 存款、 定期 存款 ) 、 国 债期 货等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的纯 债部 分除 外) 和可 交换债 券。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资 产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 在每 个开 放期 开始 前 十个交 易日 、 开放 期及 开 放期结 束后 十 个交易 日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在开放 期内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及应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 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 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在 市场 波动因 素影 响下 , 本 基金 净值可 能 低于初 始面 值, 本基 金投 资者有 可能 出现 亏损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 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 可达到 或者 超过50% ,基 金 不向个 人投 资者 销售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9 年1 月20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018 年12月31日 。 (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24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5 八、基 金份 额的 封闭 期和 开放期 ......................................................................................... 26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7 十、基 金的 投资 ..................................................................................................................... 36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6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7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2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4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6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7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62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9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0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1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73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74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75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76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91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 一、绪言 《中加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说 明 书 ” 或 “ 招募 说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 下简称 “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 加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中加 纯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 目 标、投资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 与投 资者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前 应 仔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中加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解 释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加 纯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加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杭州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中 加纯 债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中加 纯债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 中加 纯债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中 加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 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2017 年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投 资人 或投 资者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发起资 金 提供方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3、销 售机 构: 指中 加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中 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 中 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6、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 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及 转托管 业务 和交 易基 金 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8、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 29、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 日 34、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5、开 放日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时 间段 37、 《 业务 规则》 : 指 《 中加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开放 期内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0、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开放 期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1、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2、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3、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申 购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申购 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 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4、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5、定 期开 放: 指本 基 金 采取的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 作、封 闭期 与封 闭期 之间 定期开 放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 的运作 模式 46、开 放期 :本 基金 自封 闭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进 入开 放期 ,期 间可 以办理 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本基 金每 个开放 期不 少于 五个 工作 日并且 最长 不超 过十 个工 作日, 开放 期 的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公 告为 准。 如封 闭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因 不可抗 力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自 不可抗 力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的 影响因 素消 除之 日起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开始 。如 在开 放期内 发生 不 可抗力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开放 期时 间 中止计 算, 在不 可抗 力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影响因 素消 除之 日起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继 续计算 该开 放期 时间 ,直 至满足 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47、封 闭期 :本 基金 的封 闭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或 自每一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至三 个月 后的 对应 日(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或 日历年 度不 存 在该对 应日 期的 ,则 顺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的前 一日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购 与赎 回 业务( 红利 再投 资除 外) , 且不上 市交 易 48、A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 投资者 认购/申 购时 ,收 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但 不从 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 费 的基金 份额 49、C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 投资者 认购/申 购时 ,不 收 取认购/申 购费 用, 但从 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50、元 :指 人民 币元 51、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52、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和 基金 应收 款 项以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3、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4、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5、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6、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方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给 实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而 减少 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利 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57、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58、发 起式 基金 :指 符合 《运作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相 关条 件而 募集 、运作 ,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股东 承诺 认购 一定 金额 并持有 一定 期限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59、发 起资 金: 指基 金管 理人股 东资 金、 基金 管理 人固有 资金 参与 认购 的资 金。发 起 资金认 购本 基金 的金 额不 低于 1000 万元 , 且发 起资 金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不低 于三 年 60、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指 以发起 资金 认购 本基 金且 承诺以 发起 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期限 不少 于三 年的 基金 管理人 股东 、基 金管 理人 61、指定 媒介 :指 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62、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仁和镇 顺泽 大 街65 号 3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纬 路 3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英 成立时 间:2013 年3 月 27 日 电话:400-00-95526 注册资 本:4.65 亿 元人 民 币 股权结 构: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股 权比例 为: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4% 、 加拿 大丰 业银 行 28% 、 北京乾 融投 资( 集 团 )有 限公司12% 、中 地种 业( 集团) 有限 公司6%、 有研 科技集 团有 限 公司 5% 、 绍兴 越华 开发 经 营有限 公 司 5% 。 基金管理情况:目前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二十九 只基金,分别是中加货币市场基金 (A/C) 、中 加纯 债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A/C ) 、 中加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中 加改 革红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加心 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A/C) 、中 加瑞 盈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原 中加 心安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加 丰润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C) 、中 加丰 尚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加 丰泽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加丰 盈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加纯 债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A/C ) 、 中 加丰 享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加丰 裕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加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A/C ) 、 中加 颐享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加聚 鑫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A/C ) 、 中加 颐慧 三个 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A/C ) 、中 加心 悦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A/C ) 、 中加紫 金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A/C ) 、 中加 颐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加 颐信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A/C) 、中 加颐 睿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A/C ) 、 中加 转 型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A/C ) 、 中加 颐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加 颐 鑫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加聚 利纯 债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A/C ) 、 中加 颐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1 智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加瑞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A/C)、 中 加瑞鑫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夏英先 生, 董事 长, 伦敦 商 学院金 融硕 士学 位, 于 1996 年加 入北 京银 行, 历任 办公室 副主任 ,航 天支 行行 长, 阜裕管 辖行 行长 ,资 金交 易部副 总经 理等 职务 。 夏 先生具 有丰 富 的金融 业工 作经 验, 于2013 年5 月 加入 中加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冯丽华 女士 , 副 董事 长, 管理学 硕士 。 自1985 年 始 , 冯女 士历 任工 商银 行东 城支行 计 划科副 科长 、北 京市 计委 财政金 融处 正科 级调 研员 、北京 银行 资金 计划 部、 公司金 融部 、 个人银 行部 、财 富管 理部 等部门 总经 理。 现任 北京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行长 。 张少明 先生 ,董 事, 工学 博士, 现任 中国 钢研 科技 集团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长 。 自1984 年 始 , 张 先生 先后 在北京 有色 金属 研究 总 院208 室 、 复合 材料 研究 中心 、 开 发经 营 处、投 资经 营部 等部 门担 任副主 任、 常务 副主 任、 处长、 主 任 、副 院长 等职 务,2013 年3 月至2018 年 9 月任 有研 总 院院长 (改 制后 任董 事长 ) 、书记 。 施礼安 先生 (Peter Slan ) , 董 事 , 现 任职 丰业 国际 财富管 理高 级副 总裁 , 负 责丰业 银 行在加 拿大 境外 所有 财富 管理, 保险 ,养 老金 及资 产管理 业务 。施 礼安 先生 在丰业 银行 已 工作 了20 年 , 在 金融 , 财 富管理 , 全球 投资 银行 和 股权资 本市 场等 业务 领域 都担任 过领 导 职位 。 他 的主 要社 会工 作 包括 Baycrest 基金 会董 事 , 卑 街联 合犹 太人 上诉 内 阁副主 席 。 施 礼安先 生是 特许 账户 和特 许专业 会计 师, 持有 多伦 多大学 罗特 曼管 理学 院的 工商管 理硕 士 (MBA) 学位 。 周美思 女士 (Juliana Chow ) , 董事 , 毕 业于 香港 理工 大学 , 拥 有加 拿大 财务 策 划协会 和财务 策划 师标 准理 事会 颁发的 财务 策划 证书 ,同 时也是 加拿 大银 行家 协会 院士。 周女 士 拥有30 年金 融市 场工 作经 验,擅 长于 国际 商务 管理 , 合资经 营, 基金 及经 纪业 务。在 她丰 富的职 业生 涯中 ,推 出了 领先的 区域 和国 际投 资基 金,建 立过 基金 超市 ,并 在日本 建立 第 一只美 元清 算基 金, 也曾 在香港 ,新 加坡 和日 本等 跨国金 融机 构担 任领 导职 务。目 前, 周 女士任 职加 拿大 丰业 银行 亚太区 财富 管理 业务 副总 裁,负 责亚 太地 区全 面财 富管理 策略 的 开发和 执行 ,领 导亚 洲财 富管理 业务 ,包 括理 念构 思与设 计, 市场 评估 ,产 品开发 管理 以 及财务 ,经 营合 规性 和风 险管理 。 刘素勤 女士 ,董 事, 首都 经济贸 易大 学经 济学 学士 ,助理 经济 师, 于 1998 年 7 月加 入北京 银行 。刘 女士 于 2017 年 1 月至 今担 任北 京银 行资金 运营 中心 总经 理,2015 年 2 月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2 至 2017 年 1 月 担任 北京 银行资 金运 营中 心副 总经 理, 2008 年 12 月至 2015 年2 月 担任 北 京银行 资金 交易 部副 总经 理, 2006 年7 月至 2008 年 12 月担 任北 京银 行资 金 交易部 总经 理 助理。 之前 ,刘 女士 先后 在北京 银行 天桥 支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 总行 资金 交易部 从事 相 关工作 。 耿拥军 先生 ,董 事, 耿先 生在商 贸经 营、 房地 产开 发和物 业管 理、 典当 及投 融资领 域 具有丰 富管 理经 验, 创办 北京昊 润房 地产 开发 有限 公司、 北京 富润 物业 管理 有限公 司、 北 京金城 典当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 乾融 投资 (集 团) 有限公 司等 企业 并担 任董 事长职 务。 耿 先生现 担任 西城 区政 协委 员、北 京市 工商 联常 委, 民建北 京企 业家 委员 会副 主任。 张建设 先生 , 董事 ,1984 年7 月 毕业 于西 北农 业大 学 ( 现西 北农 林科 技大 学 ) 经 济管 理专业 ,获 农业 经济 管理 学士学 位;1984 年 7 月至 1996 年 5 月 就职 于农业 部 农村合 作经 济经营 管理 总站 、农 业物 资司、 农业 物资 供销 总公 司,先 后任 职员 、财 务处 长,高 级经 济 师;自 2003 年至 今, 先后 担任中 地种 业有 限公 司董 事长兼 总经 理、 中地 种业( 集团)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兼 总裁 、 北 京中 地种畜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经理 、 中 地乳 业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中国中 地乳 业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 总裁 等职 务; 同时担 任中 国畜 牧业 协会 副会长 、中 国 奶业协 会副 会长 。 吴小英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研究生 ; 自1985 年 起, 吴 女士先 后在 中国 人民 银行 廊坊分 行 人事科 、中 国银 行中 苑宾 馆、中 国民 族国 际信 托投 资公司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工 作,并 先后 担任 副科 长、 人事主 管、 商贸 部总 经理 、计划 资金 部总 经理 、董 事会办 公室 主 任、纪 委副 书记 等职 务。 杨运杰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 教授 、 博 士 生导师 ; 自 1986 年 始 , 杨 先生先 后 在河北 林学 院、 中央 财经 大学担 任经 济学 的教 学工 作,并 先后 担任 系副 主任 、研究 生部 常 务副主 任、 学院 院长 等职 务,期 间还 在深 圳经 济特 区证券 公司 北京 管理 总部 担任研 发部 经 理。现 任中 央财 经大 学经 济学院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 杨戈先 生, 独立 董事 , 工 商管理 硕士 ; 自1993 年 始 , 杨先 生先 后在 中国 航空 技术进 出 口总公 司担 任分 析员 、在 法国里 昂证 券亚 洲有 限公 司担任 经理 、 在 WI Harper Group(中 经合集 团) 担任 经理 、 在 中华创 业网 担任 总经 理、 在鑫苏 创业 投资 公司 担任 合伙人 、在 北 京华创 先锋 科技 有限 公司 担任总 经理 并在 美国 纽约 证券交 易所 北京 代表 处担 任首席 代表 , 在苏州 琨玉 前程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董 事长 等职 务。 2、监 事会 成员 高红女 士, 监事 。现 任北 京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北京 管理部 公司 银行 部总 经理 。高女 士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3 自1994 年 起, 先 后担 任湖 北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营业 部总经 理、 湖北 三峡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恒惠营 业部 总经 理、 黑龙 江佳木 斯证 券公 司总 经理 、 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纪业 务总 监、 西北证 券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助理兼 合规 部总 经理 等职 务,拥 有丰 富的 金融 行业 工作和 管理经 验。2008 年加 入北 京银 行 , 先 后任 职于 总行 公司 银 行总部 、 北京 管理 部大 企 业客户 二部 及 公司银 行部 。 希琳(ShirleyShe ) 女 士 , 监 事 , 厦 门 大 学 学 士 , 加 拿 大 达 尔 豪 西 大 学 (DalhousieUniversity ) 工商管 理硕 士 MBA , 拥 有CIM 、CIPM 等专 业资 格证 书 , 并 长期 在 国际知 名资 产管 理机 构从 事投资 工作 ,在 境外 证券 投资及 产品 研发 方面 具有 丰富的 经验 。 2000 年 4 月至 2013 年 7 月历任 加拿 大丰 业银 行丰 业证券 高级 投资 顾问 、丰 业资产 管理 高 级投资 经理 。2013 年 7 月至 2013 年 12 月 任加 拿大 丰业银 行中 国投 资产 品 总 监。2013 年 12 月 至今 任中 加基 金市 场 营销部 副总 监。 边宏伟 先生 ,职 工监 事, 上海外 国语 大学 学士 、美 国约翰 霍普 金斯 大学 国际 金融学 硕 士,掌 握扎 实的 金融 及财 务管理 领域 专业 知识 ,具 有丰富 的经 济金 融及 跨境 金融管 理工 作 经验。 边宏 伟先 生自 1993 年至 1999 年 任职 于中 国日 报社,1999 年至 2003 年 任职于 世界 银行及 国际 货币 基金 组织 ,2004 年至 2013 年 于北 京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零 售银行 部副 总 经理;2013 年3 月 加入 中 加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市场 营销 部总 监。 王雯雯 女士 ,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职 于北 京银行 , 从 事风 险管 理等 相关业 务; 2013 年5 月加 入中 加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监 察稽 核部总 监助 理。 3、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夏英先 生, 董事 长, 伦敦 商 学院金 融硕 士学 位, 于 1996 年加 入北 京银 行, 历任 办公室 副主任 ,航 天支 行行 长, 阜裕管 辖行 行长 ,资 金交 易部副 总经 理等 职务 。夏 先生具 有丰 富 的金融 业工 作经 验, 于2013 年5 月 加入 中加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宗喆先 生, 总经 理, 高 级 经济师 , 研 究生 学历。 具 有 14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 , 具备 基 金从业 资格 。 曾 供职 于中 国工商 银行 山东 省分 行、 总行, 银华 财富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2017 年 6 月 30 日起 任中 加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分管 产品 开发 和市 场营 销工作 。2018 年7 月20 日起 任公 司总 经 理。 魏忠先 生 (JohnZhongWei ) , 副总经 理,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 (CFA) 、 金融 风险 管理 经理 (FRM)、 加拿大 投资 经理 (CIM ) ; 曾任职 于富 兰克 林谭 普顿 投资公 司 ( 多伦 多, 加 拿 大) , 大 明基 金 (DynamicFunds , 多 伦多 , 加拿 大) 及丰 业银 行全 球资产 管理 (多 伦多 , 加 拿大) ; 自 2014 年3 月19 日正 式担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一 职, 并主 管风 险管理 业务 。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4 刘向途 先生 ,督 察长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北京 银行 董事会 办公 室证 券事 务组 负责人 、 投资者 关系 室经 理, 全程 参与北 京银 行 IPO 及 再融 资,日 常主 要从 事北 京银 行证券 事务 、 投资者 关系 管理 、投 融资 管理等 工作 ,期 间还 从事 过北京 银行 公司 治理 工作 ,此前 ,曾 任 职于北 京银 行清 华大 学支 行;2013 年5 月 加入 中加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投 资研究 部副 总 监(负 责人 ) 。 自2016 年5 月 17 日 起, 任公 司督 察 长。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廉晓婵 女士 ,南 开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具有 多年 证券 从业经 验, 曾担 任 Copal Partners (英国 )投 资银 行部 分析 师,汤 森路 透全 球资 本市 场部固 定收 益产 品经 理, 安邦资 产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2013 年加 入 中加 基 金, 任固 定收 益投 资经 理 , 现 任中 加纯 债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7 年7 月20 日至 今) 、 中 加颐享 纯债 债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7 月 27 日 至今) 、 中 加 聚鑫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9 月 15 日 至今) 、 中 加颐 慧 三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11 月 17 日至 今) 、中 加心 悦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2018 年3 月8 日至 今) 、 中加 颐睿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2018 年7 月 25 日 至今) 。 杨旸女 士 1 ,金 融学 硕士 , 具有 CFA 资格,7 年 证券 从业经 验 ,于 2017 年 10 月加入 中 加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固定收 益部 投资 经理 。2011 年 2 月至 2015 年 6 月, 任职于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担任 固收投 资经 理;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7 月, 任职 于 招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担 任固 收投 资经理 ;2016 年 8 月至 2017 年 7 月, 任职 于西南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担任 固收 投资 副总 监。于2017 年 10 月 加入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固定 收益 部 投资经 理 。 现 任中 加颐 信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8 年6 月14 日至今 ) 、 中 加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2018 年8 月10 日至 今 ) 、 中加 颐享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8 年 8 月 10 日至今 ) 、 中 加聚 鑫纯 债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 8 月 10 日 至 今) 、 中 加颐 慧三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 8 月 10 日 至 今) 、 中 加心 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 8 月 10 日至 今) 、中 加 颐睿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8 年 8 月 10 日至 今) 、中加 颐鑫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 9 月 14 日至今 ) 、 中加 颐智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8 年 11 月 29 日 至 今) 、 中加 瑞 利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12 月26 日至 今) 。



















































































1 2018 年 8 月 10 日,本基金增 聘 杨旸女士为基金经理,详情请见相关公告。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5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包括 公司董 事长 夏英 先生 , 总 经理宗 喆先 生, 副总 经理 魏忠先 生, 督察长 刘向 途先 生, 市场 营销部 副总 监希 琳女 士, 基金经 理闫 沛贤 先生 、张 旭先生 、杨 宇 俊先生 、廉 晓婵 女士 ,投 资研究 部首 席宏 观研 究员 李继民 先生 ,监 察稽 核部 总监助 理王 雯 雯女士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 以下 职 责 :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 法》 (以下 简称“ 《 证券法》 ” ) 的行 为,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3、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 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6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其它 法律 、行 政 法 规 以及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3)不泄漏 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 活 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遵循以 下原 则: (1)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必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 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 过程和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员 工; (2)独立性 原则: 公司根 据业务发 展 的需要 设立相 对独立的机 构、部 门和岗 位,并在 相关部 门建 立防 火墙 ; 公 司设立 独立 的风 险管 理部 门和监 察稽 核部 门 , 保 持 高度的 独立 性和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7 权威性 , 分别 履行 风险 管 理和合 规监 察职 责 , 并 协 助和配 合督 察长 负责 对公 司各项 内部 控制 工作进 行稽 核和 检查 ; (3)审慎性 原则: 内部控 制的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 风险,任何 制度的 建立都 要以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4)有效性 原则: 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 具有高 度的权 威性,是所 有员工 严格遵 守的行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的 权力 ; (5)及时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 度的建 立应与 现代科 技的应用相 结合, 充分利 用电脑网 络,建 立电 脑预 警系 统, 保证监 控的 及时 性; (6)适时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制 订应具 有前瞻 性,并且必 须随着 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 法 规、 政策 等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应 的修 改 和完善 ; (7)定量与 定性相 结合的 原则:建立 完备内 部控制 指标体系, 使内部 控制更 具客观性 和操作 性 ; (8)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 (9)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 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2、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严格按 照《基 金法》 及其配套法 规、 《证 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 司内部 控制指 导意见》 等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按照合 法合 规性 、 全面 性 、 审 慎性 、 适 时性 原则 ,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由内 部控 制大 纲 、 基 本 管理制 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三部 分有 机组 成。 (1)公司内 部控制 大纲是 对公司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 则的细化和 展开, 是公司 各项基本 管理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内部控 制大 纲对 内控 目标 、 内 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 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加以明 确。 (2)公司基 本管理 制度包 括风险管理 制度、 监察稽 核 制度、投 资管理 制 度、 基金会计 核算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 理制度 、 人力 资 源管理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3)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在 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位设 置、 岗位责 任 、 业 务流 程和 操 作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 。 部 门业务 规章 由公 司相 关部 门依据 公司 章程 和基本 管理 制度 ,并 结合 部门职 责和 业务 运作 的要 求拟定 。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8 3、完 备严 密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 公司建 立独 立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董 事会 层面 设立 督 察长 , 管 理层 设立 独立 于 其他业 务部 门的监 察稽 核部 门和 风险 管理部 门, 通过 风险 管理 制度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两个 层面构 建独立、 完整 、 相 互制 约、 关注 成 本效益 的内 部监 督体 系 ,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 理制度 及其 执行 情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和反 馈,保 障公 司内 部控 制机 制的严 格落 实。 风险管 理方 面由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制定 风险管 理政 策 , 由 管理 层的 风险控 制 委员会 负责 实施 , 由风 险 管理部 门专 职落 实和 监督 , 公 司 各 业务 部门 制定 审 慎的作 业流 程和 风险管 理措 施 , 全 面把 握 风险点 , 将风 险管 理责 任 落实到 人 , 实 现对 风险 的 日常管 理和 过程 中管理 ,防 范、 化解 和控 制公司 所面 临的 、潜 在的 和已经 发生 的各 种风 险。 监察稽 核 制 度在 督察 长的 领导下 严格 实施 , 由监 察稽 核部门 协 助 和配 合 督 察长 履行稽 核 监察职 能 。 通 过对 公司 日 常业务 的各 个方 面和 各个 环节的 合法 合规 性进 行评 估, 监督 公司 及 员工遵 守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 监 管规 定、 公 司对 外承 诺性文 件和 内部 管理 制度 的情况 , 识 别、 防范和 及时 杜绝 公司 内部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各种 违规风 险 , 提 出并 完善 公司 各项合 规性 制 度, 以充 分维 护公 司客户 的合法 权益 。 通过 检查公 司内部 管理 制度 、 资讯管 制、 投资 决策 与 执行 、 基 金营销 、 公司 财 务与投 资管 理、 基金 会计 、 信 息披 露、 行政 管理 、 电脑系 统等 公司 所有部 门和 工作 环节 , 对 公司自 身经 营 、 资 产管理 和内部 管理 制度 等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进 行 监 督、 评价、 报告 和建 议, 从而 保护公 司客 户和 公司 股东 的合法 权益 。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 效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 会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董 事 会承担 最终 责任 ; 本公 司 特别声 明以 上关 于内 部控 制和风 险管 理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并 承诺 根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公 司的 发展不 断完 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杭 州银 行 ”)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震山 成立时 间:1996 年9 月25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51.3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4]337 号 联系人 :董 婷婷 联系电 话:0571-86475536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杭州银行 资产托管 部有从 业人员43 名。其中 设总经 理1 人,负 责全面组 织和协 调资产 托 管 部 的 相 关 工 作。 设 总 经理 助 理1 人 , 分 管 托管 运 营工 作 。 资 产 托 管部 根 据 岗位 职 责 分 成3 个团队 :市 场营 销团 队、 风控监 督团 队和 运营 团队 。从事 资金 清算 、估 值核 算、投 资监 督 、 信息披 露、 内部 稽核 监控 业务的 执业 人员41人。 3、基 金 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杭州银行自2014 年3月获 得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委 员会的核 准, 取得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资格 ( 证监 许可[2014]337 号) 。 目 前 , 杭 州银 行已 全面开 展了 包 括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公 司资管 产品 、证 券公 司资 管产品 、信 托计 划、 商业 银行理 财产 品 、 期货公 司资 管产 品、 私募 投资基 金等 各类 资产 托管 业务。 截至2018 年10月 , 资产 托 管业务 余额10091 亿 元, 客 户数量 接近300 家, 托管 资 产种类 丰 富, 包括 : 证券 投资 基金 、 信 托计 划 、 证 券公 司客 户资产 管理 计划 、 基金 公 司特定 客户 管理 计划 、 商 业银 行理 财资 金 、 股 权投 资基 金等 。 杭 州 银行已 托管 了易 方达 裕如 混合基 金 、 天 弘 弘运宝 货币A基 金、 天弘 弘 运宝货 币B 基金 、 博 时裕 利 纯债基 金 、 浙 商惠 丰债 券 型基金 、 浙商 惠享债 券型 基金 、 海富 通 瑞丰债 券型 基金 等19 只公 募基金 。 目前 正在 与多 家 基金管 理公 司洽 谈公募 基金 托管 合作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杭州银 行建 立了 较为 完善 的法人 治理 结构 , 形成 了 从董事 会 、 经 营层 到操 作 层, 覆盖 信 用风险 、市 场风 险、 操作 风险在 内的 全面 风险 管理 体系, 资产 托管 部也 牢固 树立风 险意 识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0 采取各 种必 要措 施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1、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岗 位 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 位 职责 , 系 统运维 、 估值 核算 、 资 金 清算 、 投 资监 督和 内部 稽 核监控 等重 要岗位 、 人员 严格 分开 , 估值核 算 、 资 金清 算、 投 资监督 等能 接触 到基 金交 易数据 的岗 位人 员进行 物理 分离 。 2、建 立健 全授 权管 理体 系 制定了《 杭州银行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授 权管理 办法》 ,将 授权管理 贯穿于 资产托 管 业务的 始终 ,各 岗位 业务 人员均 在规 定授 权范 围内 行使相 应职 责。 3、建 立完 备的 备份 机制 资产托 管的 业务 数据 及其 他重要 数据 每日 进行 安全 备份 , 定 期将 数据 完整 、 真实 、 准 确 地转储 到不 可更 改的 介质 上, 并要 求集 中和 异地 保 存, 保存 期限 至少20 年 。 资产托 管部 关键 岗位人 员也 采用 双人 备份 制度。 4、建 立完 备有 效的 应急 措 施 制定了《 杭州银行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应 急处理 管理办法》 ,并针对 托管业 务备份 、 信息系 统及 资金 清算 等业 务制定 了专 门的 应急 预案 ,对于 各类 突发 事件 、紧 急事件 或故 障 , 定期开 展应 急演 练, 检验 应急预 案的 有效 性和 可靠 性。 5、建 立严 格的 保密 机制 制定了 《 杭州 银行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保密 管理 办法 》 , 资 产托 管部 配备 独立 的 门禁系 统, 严格禁 止无 关人 员进 入资 产托管 部办 公区 域, 能接 触 到基金 交易 数据 的岗 位人 员进行 物理 分 离,并 采用 电话 录音 、监 控录像 、信 息加 密传 递技 术等手 段来 实现 风险 控制 。 6、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稽核 制 度 资产托 管部 设立 稽核 监控 岗, 直接 对资 产托 管部 总 经理负 责 , 独 立对 各岗 位 、 各 项业 务 实施全 面的 监督 反馈 , 以 确 保资产 托管 各项 业务 合法 合规、 安全 有效 , 切 实履 行 托管人 职责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对象和 范围、投 资组合 比例、投 资 限 制、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 式、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收 益分 配 、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 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1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2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中心 本基金 直销 中心 为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柜台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电 子自 助交 易系 统。 名称: 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纬 路 3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仁和镇 顺泽 大 街 65 号 317 室 法定代 表人 :夏英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 :江丹 公司网 站:www.bobbns.com 本基金 暂不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业 务 。 2、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和本基金 基金合 同等的 规 定,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公 告义 务。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仁和镇 顺泽 大 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纬 路 3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英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0-95526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 颖华 经办律 师: 黎明 、陈 颖华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3 住所: 中国 北京 东长 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2 座 办公 楼 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 东2 座 办公 楼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邹 俊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砾 电话:010-85087929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 :管 祎铭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4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2017]909 号 文注 册募 集, 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起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向社 会公开 募集 ,截 至2017 年 7 月17 日, 基金 募集 工 作已顺 利结 束 。 经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3,010,000,000.00 元人 民 币 ; 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验资 确认日 之前 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 计 0.00 元 人民币 。 上 述资 金已 于2017 年7 月 18 日 全额 划入 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杭 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2 户 ,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 额面 值 1.00 元 人民 币计 算 , 募 集发 售期募 集的 有效 份额 为 3,010,000,000.00 份基 金份 额,已 全部 计入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归 投 资者所 有。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5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以及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的 有关 规定 , 本 基金 募集 结果 符 合有关 条件 , 本基 金管 理 人于 2017 年7 月20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已获 书面确 认, 基金 合同 自该 日期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年 后的对 应日 ,若 基金 资产 规模低 于 2 亿元 ,基 金合 同应 当 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程 序进 行清算 并终 止, 且不 得通 过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方 式 延 续 。 基金 合同生效满 三年后,连续 二十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形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 十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6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封 闭 期 和 开 放 期 (一) 基金 的封 闭期 本基 金的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或 自每 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 次日起 (包括该 日) ,至 三个月后 的对应日 (如该日 为非工 作日或日 历 年 度不存 在该 对应 日期 的 , 则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的 前一日 。 本基 金封 闭期 内 不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也 不上 市交 易。 (二) 基金 的开 放期 本基金 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开放 期, 期 间可 以办 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 本基金 每个 开放 期不 少于 五个工 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 过十个 工作 日, 开放 期的 具 体时间 以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如 封 闭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因不 可抗 力或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 自不可 抗力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的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起的 下一个 工作 日开 始。 如在 开 放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 放期 时间 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抗 力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影 响因素 消除 之日 起的 下一 个工作 日继 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间 , 直 至 满 足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具 体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告 为准 。 (三) 封闭 期与 开放 期示 例 比如, 本基 金的 《 基金 合 同》 于2017 年1 月9 日生 效, 则 本基 金的 首个 封闭 期为 《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包 括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 , 至三个 月后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对应 日 (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或日 历年 度不存 在该 对应 日期 的, 则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的 前一日, 即 2017 年1 月9 日至 2017 年 4 月 9 日(2017 年4 月9 日 (周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 该对应 日顺 延至 2017 年 4 月 10 日) , 首个 封闭期 结束 之 后 的第 一个 工作日 为 2017 年 4 月 10 日,假 设首 个 开放期 时间 为 10 个工 作日 ,由于 2017 年 4 月 15 日、2017 年 4 月 16 日 均为 非工作 日, 则 首个开 放期 为 自2017 年4 月 10 日至2017 年 4 月 21 日; 第 二个 封闭 期为 首个 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 三个 月的期 间 , 即 2017 年4 月22 日至 2017 年7 月21 日 , 以 此类 推。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7 九、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 金的申购与 赎回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行 。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的销 售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基金 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若基 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 以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具 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开放 期内 的每 个工 作日 。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本基 金每 个封 闭 期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进入 开 放期 , 开 放期 期限 不少 于 五个工 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 过十个 工作 日 , 具 体时 间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开始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的具 体日期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予以 公告 。 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基 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导 致原 定开放期起始日不能 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则开 放期 起始 日顺 延 至不可 抗力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情 形的 影响 因素 消除之 日起 的 下一个 工作 日。 如在 开放 期 内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法 按时 开 放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 放期时 间中 止计 算 , 在 不 可抗力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除 之日 起的 下一 个工 作日继 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 间, 直至 满足 开放 期的 时 间要求 。 在确 定 申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 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8 记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 转换 价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 转换 的 价格 。 但若 投资 人 在开放 期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业务办 理时 间结 束之 后提 出申购 、 赎回 或 者转换 申请 的 , 视 为无 效 申请 。 开 放期 以及 开放 期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具 体事宜 见招 募说 明书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 基金 的最高 限额 和本 基金 的总 规模限 额 , 但应最 迟在 新的 限额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6、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在 规定 时间 内 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 交付 申购款 项 , 申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投 资人 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 包 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 基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 参照基 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 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 顺延。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9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 投资人 。 如相 关 法律法 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则依 规定 执行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 销售机 构已 经接收 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在 不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造 成 损害 的前提 下, 对上 述业 务的 办理 时 间、 方式 等规 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新规 则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申 购时 ,投 资人 通过 其 他销售 机构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单笔追 加申 购 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各 销售机 构对 本基 金最 低申 购金额 及交 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 但 不得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最低 限额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申购 , 每个 基 金账户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 含 申购费 ) , 单笔 追加申 购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 ( 含申 购 费) ; 通过 本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柜台 申购 , 首次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100 万元 ( 含申 购费) , 追 加申 购 的单笔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含 申购 费)。 2、投 资人 可全 部或 部分 基 金份额 赎回 。 单 笔赎 回基 金份额 不得 低于 10.00 份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 后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 10.00 份 的, 在 赎回 时 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实际 操作 中,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为 准。 3 、基 金管 理人 不对 单个 投 资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进 行限 制。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 切 实保 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 投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 采取 上述 措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 A 类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 申购费 用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 记 等各项 费用 ; 本基 金C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投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单 独计 算。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0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费率 如下 表: 申购金 额M (含 申购 费) A 类份 额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M<100 万 0.57% 100 万≤M <500 万 0.35%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采用 相同 的赎回 费率 。赎 回费 率如 下表: 持有期 限(Y)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Y<7 日 1.50% 7 日≤Y <60 日 0.50% Y≥60 日 0.00%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其中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将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 费,并 将上 述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有 期限 不少 于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的 赎回 费 , 将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归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市场 推广 、销售 、登 记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且对 基金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 的 前提下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4、当本基 金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基 金管理 人可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 自 律规 则的 规 定。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申 购费率 ,并 进行 公告 。 (七) 申购 份 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投资 者申购 A 类 基 金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1)若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2)若 适用 固定 费用 时,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固 定费用 申购费 用= 固定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1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A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0.57%)=49,716.62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716.62 =283.38 元 申购份 额=49,716.62/1.0500 =47,349.16 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0 元, 可得 到47,349.16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2) 投资 者申购 C 类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C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 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0 元, 可得 到47,619.05 份C 类 基金 份额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赎回 金 额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产 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间 为两年 ,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0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 0×1 .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 间为两年, 假 设赎 回当 日A 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250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2,500.00 元。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份 C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两 年,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2 0% ,假 设赎 回当 日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2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份 C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 间为两 年 , 假 设赎 回当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是1.250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2,500.00 元。 3、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T 日某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该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总额/T 日该类 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封闭期 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在 开 放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或者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单位为 元 , 计 算 结果保 留在 小数 点后 四位 ,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 四舍 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则 依规定 执行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 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个 人投 资者 申购 。 8、申请超 过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单 个投资 人单日 或 单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6、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 请 被 拒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3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 金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且 开放期 按暂 停申 购的 期间 相应顺 延。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发生继 续接受赎 回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 可延期 支付 。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且 开放期 按暂 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顺 延。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期的 单个开 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工 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当基金在 开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接受并 确 认所有 的赎 回申 请 , 当 日 按比例 办理 的赎 回比 例不 得低于 基金 总份 额 的20% , 其余赎 回申 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缓 支付 的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予 以公告 。 延 缓支 付的 赎回 申 请以赎 回申 请确 认当 日该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4 赎回金 额。 在开放 期内 , 如果 基金 发 生巨额 赎回 , 在单 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超过 前一估 值日 基金总 份 额50% 的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 赎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支付 该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 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 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在 当日接 受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全 部赎 回 的比例 不低 于前 一估 值日 基金总 份 额20% 的前 提下 , 其余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期办 理。 如延 期 办 理期限 超过 开放 期的 , 开 放期相 应延 长 , 延 长的 开 放期内 不办 理申 购 , 亦 不 接受新 的赎 回申 请, 即 基金 管理 人仅 为原 开放期 内因 提交 赎回 申请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50% 以上 而被延 期办 理 赎 回的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赎 回业 务。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 方法 , 同 时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 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 公 告。 2、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 ,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 情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5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购 金额 , 每 期申购 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 、 解冻和 其他 业务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冻 结 ,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制定和 实 施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6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风险 并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 超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金 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地 方政府 债 、 次 级债 、 可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的 纯债 部分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 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 据、 同业 存单 、 短 期融 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 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 协议 存款 、 通知 存款 、 定期存 款 ) 、 国债 期货 等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 投 资于 股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和可 交 换债券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但在 每个开 放期 开始 前十 个交 易日 、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 束后十 个交 易 日的期 间内 , 基金 投资 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在开 放 期内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金 持有 的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合 计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款 等。 在封闭期 内,本基 金不受 上述 5%的 限制,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采取不 同的 投资 策略 。 I 封闭 期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内, 通过 对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 国 家货 币政策 和 财 政政策 、 国 家产 业政 策及 资 本市场 资金 环境 的研 究, 积 极把握 宏观 经济 发展 趋势 、 利率走 势、 债券市 场相 对收 益率 、 券 种的流 动性 以及 信用 水平 , 结 合定 量分 析方 法, 确 定资产 在非 信用 类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等) 和信 用类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之间 的配置 比例 。 1 、久 期策 略:本 基金将 考察 市场 利率的 动态变 化及预 期变 化,对 引起利 率变化 的相 关 因素进 行跟 踪和 分析 , 进 而对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和持 仓结构 制定 相应 的调 整方 案, 以降 低利 率 变动对 组合 带来 的影 响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固定 收益 团队将 定期 对利 率期 限结 构进行 预判 , 制 定相应 的久 期目 标 , 当 预 期市场 利率 水平 将上 升时 , 适 当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 预期市 场利 率将 下降时 , 适当 提高 组合 的 久期 。 以 达到 利用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和 债券 组合 久期 的调整 提高 债券 组合收 益率 目的 。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7 2 、期 限结 构策略 。通过 预测 收益 率曲线 的形状 和变化 趋势 ,对各 类型债 券进行 久期 配 置; 当收 益率 曲线 走势 难 以判断 时 , 参 考基 准指 数 的样本 券久 期构 建组 合久 期, 确保 组合 收 益超过 基准 收益 。 具体 来 看, 又分 为跟 踪收 益率 曲 线的骑 乘策 略和 基于 收益 率曲线 变化 的子 弹策略 、杠 铃策 略及 梯式 策略。 (1) 骑乘 策略是 当收益 率曲 线比 较陡峭 时,也 即相邻 期限 利差较 大时, 买入期 限位 于 收益率 曲线 陡峭 处的 债券 ,通过 债券 的收 益率 的下 滑,进 而获 得资 本利 得收 益。 (2) 子弹 策 略是 使投资 组合 中债 券久期 集中于 收益率 曲线 的一点 ,适用 于收益 率曲 线 较陡时 ; 杠铃 策略 是使 投 资组合 中债 券的 久期 集中 在收益 率曲 线的 两端 , 适 用于收 益率 曲线 两头下 降较 中间 下降 更多 的蝶式 变动 ; 梯 式策 略是 使 投资组 合中 的债 券久 期均 匀分布 于收 益 率曲线 ,适 用于 收益 率曲 线水平 移动 。 3 、类 属配 置策略 :本基 金对 不同 类型固 定收益 品种的 信用 风险、 税赋水 平、市 场流 动 性、 市场 风险 等因 素进 行 分析 , 研 究同 期限 的国 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交易 所和银 行间 市场 投资品 种的 利差 和变 化趋 势, 制定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 略, 以获 取不 同债 券类 属 之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的 投资 收益 。 4、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信用品 种收 益率 的主 要影 响因素 为利 率品 种基 准收 益与信 用利 差 。 信 用利 差 是信用 产 品 相对国 债 、 央 行票 据等 利 率产品 获取 较高 收益 的来 源。 信用 利差 主要 受两 方 面的影 响 , 一 方 面为债 券所 对应 信用 等级 的市场 平均 信用 利差 水平 ,另一 方面 为发 行人 本身 的信用 状况 。 信 用 债 市 场 整 体 的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和 信 用 债 发 行 主 体 自 身 信 用 状 况 的 变 化 都 会 对 信 用 债 个券的 利差 水平 产生 重要 影响 , 因 此 , 一 方面 , 本 基金将 从经 济周 期 、 国 家 政策 、 行 业景 气 度和债 券市 场的 供求 状况 等多个 方面 考量 信用 利差 的整体 变化 趋势 ; 另一 方 面, 本基 金还 将 以内部 信用 评级 为主 、 外 部信用 评级 为辅 , 即采 用 内外结 合的 信用 研究 和评 级制度 , 研究 债 券发行 主体 企业 的基 本面 ,以确 定企 业主 体债 的实 际信用 状况 。 5、杠 杆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考虑 债券 投资 的风险 收益 情况 , 以 及回 购成本 等因 素的 情况 下, 在风险 可 控 以及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通 过债 券回 购, 放大 杠杆进 行投 资操 作。 6、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投 资策 略: 资 产支 持类 证券 的定 价受市 场利 率、 流动 性、 发行条 款 、 标的资 产的 构成 及质 量 、 提前偿 还率 及其 它附 加条 款等多 种因 素的 影响 。 本 基金将 在利 率基 本面分 析 、 市 场流 动性 分 析和信 用评 级支 持的 基础 上, 辅以 与国 债、 企业 债 等债券 品种 的 相 对价值 比较 ,审 慎投 资资 产支持 证券 类资 产。 7、个 券挖 掘策 略 本部分 策略 强调 公司 价值 挖掘的 重要 性, 在行 业周 期特征 、 公 司基 本面 风险 特征基 础 上 制定绝 对收 益率 目标 策略 , 甄 别具 有估 值优 势、 基 本面改 善的 公司 , 采取 高 度分散 策略 , 重 点布局 优势 债券 ,争 取提 高组合 超额 收益 空间 。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8 8、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审 慎原 则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本 基金以 持有 到期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为 主, 以获 得本 金和 票息 收 入为投 资目 的 , 同 时, 密 切关注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变 化, 力争 在严 格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获得 较高收 益。 9、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为更好 地 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注 重风 险管 理的 前提下 ,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适 度 运 用国债 期货 。 本基 金利 用 国债期 货合 约流 动性 好 、 交易成 本低 和杠 杆操 作等 特点 , 提 高投 资 组合运 作效 率, 有效 管理 市场风 险。 II 开 放期 投资 策略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为 保持 较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方便 投资人 安排 投资 , 在 遵守 本基金 有 关 投资限 制与 投资 比例 的前 提下 , 将 主要 投资 于高 流 动性的 投资 品种 , 防范 流 动性风 险 , 满 足 开放期 流动 性的 需求 。 (四)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不 定 期就投 资 管 理业务 的重 大问 题进 行讨 论。 基金 经理 、 研 究员 、 交 易员在 投资 管理 过程 中既 密切合 作 , 又 责任明 确, 在各 自职 责内 按照业 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地 相互 制衡 。具 体的 决策流 程 如 下 : (1) 投资 决策委 员会依 据国 家有 关基金 投资方 面的法 律和 行业管 理法规 ,决定 公司 针 对市场 环境 重大 变化 所采 取的对 策; 决定 投资 决策 程序和 风险 控制 系统 及做 出必要 的调 整 ; 对旗下 基金 重大 投资 的批 准与授 权等 。 (2) 投研 负责人 在公司 有关 规章 制度授 权范围 内,对 重大 投资进 行审查 批准; 并且 根 据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在组合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上 , 制 定各 组合 资产 和 行业配 置的 偏差 度指标 。 (3) 研究 员根据 宏观经 济、 货币 财政政 策、行 业发展 动向 和公司 基本面 等进行 分析 , 提出宏 观策 略意 见、 债券 配置策 略及 行业 配置 意见 。 (4) 定期 和不定 期召开 基金 经理 例会, 基金经 理在充 分听 取各研 究员意 见的基 础上 , 确立公 司对 市场 、 资产 和 行业的 投资 观点 , 该投 资 观点是 指导 各基 金进 行资 产和行 业配 置的 依据。 (5)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管理 委员 会的要 求,结 合有关 研究 报告, 负责制 定具体 的投 资 组合方 案 , 之 后, 在债 券 研究员 设定 的债 券池 内 , 根据所 管理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流 动性 特征, 构建 基金 组合 。 (6) 基金 经理 下达 交易 指 令到交 易室 进行 交易 。 (7) 风险 部门 负责 对投 资 组 合进 行事 前、 事中 、事 后的风 险评 估与 控制 。 (8) 风险 部门 负责 完成 内 部基金 业绩 评估 ,并 完成 有关评 价报 告。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有权 根据 市场变 化和 实际 情况 的需 要,对 上述 投资 管理 程序 做 出 调 整 。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9 (五)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在 每个 开放 期开 始前 十个交 易 日、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十个 交易 日的 期间 内,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2) 在开 放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本 基 金持有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 券投 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 购款等。在封闭期内 ,本 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 制 ,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6)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持证券 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30% ; (12)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0% ; (13)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 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14)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剩 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封闭 期的 剩余 期限 ; (15 ) 本 基金在 封闭 运作 期间 , 基 金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0% ; 在 开放 期 内,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0 (16) 在开 放期 内, 本 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15% , 但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前 款 所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7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 上述 第(2)、 (10 ) 、(16 ) 、(17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 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1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 执行。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全价 (总 值) 指数收 益率 。 本基金 选择 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原因 : 中债综 合全 价 (总 值 ) 指 数 是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编 制的 综合 反映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 债券 市场的 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指 数样本 由银 行间 市场 和沪 深交易 所市 场 的国债 、 金融 债券 、 企 业 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 公 司债 等组 成。 根 据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和 投资 比例 ,选 用上 述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客 观合 理地反 映本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若未来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者 市 场发 生变 化导 致本 业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 用,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 资者 合法 权 益的原 则 , 在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 适 当调 整业 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 其 预期 收益 和 预期风 险水 平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 金与 股票 型基 金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8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于 2019 年1 月18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 净 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2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496,246,912.40 97.86 其中: 债券 3,496,246,912.40 97.8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39,069.71 0.01 8 其他资 产 76,182,734.38 2.13 9 合计 3,572,768,716.49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境内股 票。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股票 。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831,273,912.40 79.2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99,417,000.00 30.79 4 企业债 券 20,308,000.00 0.5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385,834,000.00 10.80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258,831,000.00 7.25 9 其他 - -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3 10 合计 3,496,246,912.40 97.91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80204 18 国开04 5,100,000 534,072,000.00 14.96 2 091401002 14 中国 信达 债02 2,900,000 294,118,000.00 8.24 3 1428002 14 浙商 银行 债 2,900,000 294,060,000.00 8.23 4 1822016 18 江苏 租赁 债02 2,000,000 206,480,000.00 5.78 5 1622008 16 信达 租赁 债01 2,000,000 200,820,000.00 5.62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 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运用 股指期 货进 行投 资。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运用 国债期 货进 行投 资。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没 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或 在 本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 (2)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 未投资 股票 ,不 存在 投资 的前十 名股 票超 出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 备选股 票库 的情 形。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6,182,734.3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4 8 合计 76,182,734.3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流通受 限股 票。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基 金净 值表 现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期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 较 中加纯 债定 开债 券A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7月20 日至 2017 年12月31 日 1.68% 0.02% -1.41% 0.05% 3.09% -0.03% 2018 年1月1 日至2 018 年12 月31 日 5.96% 0.04% 4.79% 0.07% 1.17% -0.03%


中加纯 债定 开债 券C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7月20 日至 2017 年12月31 日 0.00% - -1.41% 0.05% 1.41% -0.05% 2018 年1月1 日至2 018 年12 月31 日 0.00% - 4.79% 0.07% -4.79% -0.07%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5 注:1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7年7月20 日生 效 , 截 至 本报告 期末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生 效已满 一年 。 2、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本基金 建仓 期为6个 月。 截 至本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建 仓期 已结束 。 建 仓期 结束 时, 本 基 金的 各项 投资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及 投资限 制 规 定 。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6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 有 价证 券 、 银行 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项 以 及其他 资 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7 十 二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国债 期货 合约 以及 银 行存款 本息 、 备付 金、 保 证金和 其它 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依据 及原 则 1、估 值依 据 估值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证监 会公 告[2017]13 号 《 中 国证监 会关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 中基协 发[2014]24 号 《 中 国证券 投资 基 金业协 会估 值核 算工 作小 组关 于 2015 年1 季 度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处理 标准 》 及其他 法律 、 法规 、 行 业协 会自 律规 则 的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未 做 明确规 定的 , 参照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行 业通 行做法 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估值 数据 应依据 合法 的数 据来 源独 立取得 。 2、估 值原 则 (1 )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且能 够获取 相同 资产 或负 债报 价的投 资品 种 , 在 估值 日 有报价 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 外情 况外,应将该报价不 加调 整的应用 于 该 资 产 或负 债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估值 日无 报价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未 发生 影响 公允 价值计 量的 重大 事件 的 , 应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的报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有 充足证 据表 明估 值日 或最 近交易 日的 报价 不能 真实 反映公 允价 值 的,应 对报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公 允价 值。 (2)对不 存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品种 ,应采用 在当前 情况下适 用并且有 足够可 利用数 据 和其他 信息 支持 的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时 , 应优先 使用 可观 察输入 值 , 只 有在 无法 取 得相关 资产 或负 债可 观察 输入值 或取 得不 切实 可行 的情况 下 , 才 可 以使用 不可 观察 输入 值。 (3)如经 济环境发 生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人 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 使潜在 估 值调整 对前 一估 值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影 响 在0.25% 以上 的, 应对估 值进 行调 整并确 定公 允 价值。 (四)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 券,以其 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8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另有 规定的 除外)按 估值日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 应品 种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人发 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去 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 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日 无报 价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未发 生影 响公 允价值 计 量 的重 大事 件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 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 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 收盘 价或估值全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 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非固定收 益类有 价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对在 交易所市 场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 让的债 券,对存 在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 行调整 ,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 存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对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上 不 含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含 同业存 单) , 按 照第 三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估 值 。 对 银行 间市 场 上含权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按照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唯一 估值 净价 或推 荐估 值净价 估值 。 对 于含 投资 人 回售权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 , 回 售登 记截 止 日 ( 含当 日) 后未 行使 回 售权的 按照 长待 偿期 所对 应的价 格进 行估 值。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债 券 , 在 发 行利率 与二 级市 场利率 不存 在明 显差 异, 未上市 期间 市场 利率 没有 发生大 的变 动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6、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7、国债期 货合约以 估值日 的结算价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9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如法 律法 规今 后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8、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当本基 金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 以确 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按规 定 公告。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 规定对外公布。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0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1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应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按 规定 予以 公布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证 券、期货 交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2 十 三 、基金的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及 因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费用等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期货 账 户开 户费 用、账 户维 护费 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0.3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 日或 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 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0%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 日或 不 可抗力 致 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 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 3、销 售服 务费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3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3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 中划出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 金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 公 休日 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 中第 4-10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 验资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 信 息披 露 费等费 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4 十 四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对 应类 别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 金 分红 ; 2、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该类 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3、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额 之间 由于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取 销 售服务 费将 导致 在可 供分 配利润 上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4、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正 的情况 下,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5、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红 利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 ,小数 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按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 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5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对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等有 关事项 遵循 《 业 务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6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 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7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应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8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 要 、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中披露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 有基金的 份额。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封闭期 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放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9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金 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度 报告 中 分别披 露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管理 人 股东持 有基 金的 份额 、期 限及期 间的 变动 情况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编制 临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 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务 、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0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 机 构; 21)本 基金 进入 开放 期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在开 放期 内 发 生巨额 赎回 并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26)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 潜在 影响投 资人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2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 数量 、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基 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等文 件中 披露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的 投资 情况 。 11、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情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12、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 对 本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资 目标 。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1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中充分 披露 基金 的相 关情 况并揭 示相 关风 险, 说明 该 基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或者 构 成一致 行动 人的 多个 投资 者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可 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基金 不向 个 人投资 者公 开 销售。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 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关 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的; 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2 十 七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一)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 本基 金以 定期 开放 方 式运作 , 在封 闭期 内, 本 基金不 接受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也不上 市交 易 。 因 此, 在 封闭期 内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将面 临因 不能 赎回 基金 份额而 出现 的流 动性约 束。 (2)开放 期如果出 现较大 数额的净 赎回申请 ,则使 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 ,基金 可能面 临 一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 存 在 着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对于 本基 金来 说, 巨 额赎回 即单 个开 放日基 金的 净赎 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工作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百分 之二 十时 , 投 资人 将 可能无 法及 时 赎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3)本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是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由非上 市 中小企 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的 债券 。 由于 不能 公 开交易 , 一般 情况 下, 交 易不活 跃 , 潜 在 较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发 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流 动性 所限 , 本基 金 可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 值带 来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 (4 ) 本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类证券 , 由于 资产 支持 证 券一般 都针 对特 定机 构投 资人发 行, 且仅在 特定 机构 投资 人范 围内流 通转 让, 该品 种的 流动性 较差 ,且 抵押 资产 的流动 性较 差 , 因此,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能给 组合 资产 净值 带来 一定的 风险 。 (5)本基 金投资国 债期货 ,国债期 货交易采 用保证 金交易方 式,基金 资产可 能由于 无 法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 或者维 持国 债期 货头 寸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面临 保证 金风险 。同 时 , 该潜在 损失 可能 成倍 放大 , 具有杠 杆 性 风险 。 另 外, 国 债期货 在对 冲市 场风 险的 使用过 程中 , 基金资 产可 能因 为国 债期 货合约 与合 约标 的价 格波 动不一 致而 面临 基差 风险 。 (6 )本基 金是 发起式 基金 ,在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三年后的 对应日 ,若基 金 资产规 模 低于2 亿元 , 基金 合同 应 当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程 序自动 终止 , 且不 得通 过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方式 延续 ,投 资者将 面临 基金 合同 可能 自动终 止的 不确 定性 风险 。 (7 )本基 金的 单一投 资者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或者构 成 一致行动 人的多 个投资 者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可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的占 比较大 。 上述 投资 者在 赎 回其所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时 , 存在 基金 份 额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 另 外 , 上 述投 资者 在大 额赎 回 其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时 ,基 金可 能存 在为 应对赎 回证 券变 现产 生的 冲击成 本。 (二) 市场 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政策风 险。因财 政政策 、货币政 策、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国 家宏观 政策发 生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3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 随 着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 性变 化, 基金投 资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率风 险。金融 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 其 收益 水平 可 能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购买力 风险。基 金投资 的目的是 基金资产 的保值 增值,如 果发生通 货膨胀 ,基金 投 资于证 券所 获得 的收 益可 能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 而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5、债券收 益率曲线 变动的 风险。债 券收益率 曲线变 动的风险 是指与收 益率曲 线非平 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6、再投资 风险。市 场利率 下降将影 响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入 的再投资 收益率 ,这与 利 率上升 带来 的价 格风 险互 为消长 。 (三)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债 券发 行 人评级 下 降、债 券发 行人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交易 对手 违约 等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包 括信 用类的 固定 收益 产品 , 例 如公司 债券 , 信用 风险 是 本基金 将要 面临的 重要 风险 因素 。 (四) 管理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 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否健 全 , 能否有 效防 范道 德风 险 、 操作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的 职业 道德 水平 等, 也会对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水 平造成 影响 。 (五)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的 方式 运作。 本基 金的 封闭 期为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 ) 或 自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 , 至三 个月 后 的对应 日 (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或日 历年 度不存 在该 对应 日期 的 , 则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的 前一日 。 本基 金 封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 也不 上市 交易 。 本 基金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 进入开 放期 , 期间 可以 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 本 基 金每个 开放 期不 少于 五个 工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过 十个 工作 日, 开放 期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公告 为准 。 本基金 的具 体申 购、 赎回 安排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章 节 。 在市场 或个 券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成 本地 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 成不利 影响 或无 法应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要求 。 本基 金 开放期 必须 保持 一定的 现金 比例 以应 对赎 回要求 , 在管 理现 金头 寸 时, 有可 能存 在现 金不 足 的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4 1、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 本基金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 行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地 方政府 债、 次级债 、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 央 行票 据 、 中 期票据 、 同业 存 单、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 存款 (协 议存 款、 通知 存 款、 定期 存款) 、 国债期 货等 。 基金 主要 投 资的标 的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以 及 银行间 市场 发行 上市 , 存 在活 跃的 交易 市 场。 但基 金可 以投 资的 证 券标的 , 也存 在有 部分 证 券类型 有一 定的 变现困 难 。 如 逆回 购交 易 、 银 行存 款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等 , 由 于难 以寻 找 到恰当 的交 易对 手或 投资 约定有 固 定 的到 期时 限 , 在面临 变现 需求 时 , 卖 出 或变现 时可 能遭 受一定 程度 损失 。 本基金 属于 定期 开放 式基 金, 在封 闭期 间, 基金 可 能投资 于部 分流 动性 受限 的资产 , 基 金持仓 的7 个工 作日 可变 现资产 价值 较低 等 , 但 在 开放期 之前 , 基金 会对 所 投资资 产进 行调 整,使 其满 足投 资人 的赎 回要求 及监 管机 构、 基金 合同有 关流 动性 控制 方面 的规定 。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对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资 产的 流动 性 风险进 行评 估后 , 结合 基 金投资 管理 策略 、 管 理人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情况 等 , 认 可基 金 在定期 开放 的运 作管 理下 , 拟 投资 的证 券 标的具 有一 定的 流动 性, 可按照 合理 价值 变现 ,应 对基金 投资 人 在 开放 期的 赎回要 求。 2、巨 额赎 回下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措 施。 在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且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大幅 超过 基金短 期可 变现 资产 的情 形下, 基 金 经理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评 估其 流动 性, 如确认 无法 应对 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要 求 , 或资产 立即 处置 将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造成 损害 的, 应 当提 请公 司启 动流 动 性风险 应急 预 案。 如流 动性 风险 应急 预 案举措 仍无 法有 效应 对 , 则公司 需进 一步 评估 启动 延期办 理赎 回申 请的必 要性 及相 应解 决方 案, 解决 方案 应覆 盖基 金 资产变 现的 具体 举措 、 当 日确认 赎回 申请 的份额 及延 期办 理赎 回的 比例 、 基 金恢 复正 常赎 回 的时间 安排 等 。 巨 额赎 回 解决方 案的 相关 说明及 可能 影响 ,公 司将 及时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3、实 施备 用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 投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为保护 投资 人利 益 , 减 小 流动性 风险 对基 金投 资运 作的影 响 , 基 金合 同规 定 有不同 的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 在 某 些情景 下 , 基 金管 理人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在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依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履 行相 应的 信息 披 露程序 后 , 综 合 运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 对 赎回 申请 等进 行 适度管 理 。 在 赎回 限制 的 情况消 除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正常 办理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 简 易 程序 (具 体内 容可 参考 基 金合同 ) 及 对投资 者的 影响 ,如 下所 示: (1)巨额 赎回情况 下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或延 期办理 巨额赎回 申请。当 出现基 金开放 期 的单个 开放 日内 的基 金份 额净赎 回申 请超 过前 一工 作日的 基金 总份 额 的20% , 即认为 是发 生 了巨额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 , 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 证券 流动 性 风险情 况 、 基 金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5 流动性 风险 情况 等 , 决 定 全额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针 对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的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应 接受 并确 认所 有的赎 回申 请, 当日 按比 例 办理的 赎回 比例 不得 低于 基金总 份 额 的 20% , 其余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开放 期内 , 如果 基金 发 生巨额 赎回 , 在单 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超过 前一估 值日 基金总 份 额50% 的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取具 体措施 对其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采取上述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等措施可能会对 投资者赎 回基金 份额 产生 影响 。 (2) 基金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事项 ,具 体包括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发生继 续接受赎 回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 可延期 支付 。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且 开放期 按暂 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顺 延。 基金管理人采取上述暂停 赎回申请等措施可能对投 资者赎回基金份额的额度 及时效性 产生影 响。 (3)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 金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将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受 此影 响 , 对 于申 购后 短期 内需 要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投资者 ,需 注意 短期 赎回 费的收 取, 及对 基金 投资 收益的 可能 影响 。 (4) 暂停 估值 情形 。当 发 生以下 事项 时, 基金 暂停 估值: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暂停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6 基金估 值;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当发生 暂停 基金 估值 的情 形时 , 一 方面 投资 者所 查 询到的 净值 可能 不 能 及时 、 准 确地 反 映基金 投资 的市 场价 值, 另一方 面在 发生 暂停 估值 的情况 后, 基金 管理 人会 根据合 同约 定 , 或视情 况暂 停接 受赎 回请 求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5) 摆动 定价 机制 。 当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性 , 摆 动定 价机 制 的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自 律规 则 的规定 。 当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采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大额 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购 净值 或赎 回净 值可 能发生 变动 ,将 直接 影响 到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投 资者 的投资 收益 。 (6)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 施 。 当出现 其他 证监 会认 可的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在与 托管 人协商 后 , 按照证 监会 认可 的相 关要 求, 采取 对本 基金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 具体 情 况的相 关说 明可 能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确定。 (六)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 登记 机 构、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和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七)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八) 模型 风险 指在估 计资 产价 值、 市场 分 析和风 险估 计中 采用 了错 误的估 计方 法或 选择 了不 恰当的 模 型而导 致投 资结 果不 确定 风险。 (九) 其他 风险 1、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7 十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 行,并 自决议 生 效后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基 金 合同 》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 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8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 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9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0 二十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1 二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寄 送相 关资 料。 1、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季度 结束 后的 15 个 工作日 内向 有交 易的 持有 人以书 面 、 手 机短 信或 电 子邮件 形式 寄送 , 年度 对 账单在 每年 度结 束后 20 个 工作 日内 向所 有 持有人 以书 面、 手机 短信 或电子 邮件 形式 寄送 。 ( 所 有联系 方式 , 以基金 管理 人获 得的 基金 持有人 信息 为准 ) 2、基 金开 户确 认书 对首次 开户 并申 购的 基金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1 个 工作 日以 电子 邮件 形 式向预 留 电子邮 箱的 客户 发送 开户 确认书 。 如果 基金 持有 人 需要提 供 纸 质形 式 , 请 致 电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务 中心 索取 。 提示: 由于 基金 持有 人提 供的邮 寄地 址、 手机 号码 、电子 邮箱 不详 或因 邮局 投递差 错 、 通讯故 障 、 延 误等 原因 , 造成对 账单 无法 按时 准确 送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金 销 售网点 或致 电本 公司客 服中 心办 理相 关信 息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 (二) 基金 转换 服务 投资者 可在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不 同开 放式 基金 间转 换基金 份额 。 (三) 定期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销售 网点 为投资 者提 供定 期投 资的 服务 。 通 过定 期投 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 以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 定 期定 额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期 投资 计划的 有关 规则 详见 基金 管理人 公 告 。 (四) 公司 官网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人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份额持 有人可通 过登录 公司网站 首页,点 击 “ 在 线客服 ” 图标通过 网络在 线开展 相 关咨询 。服 务内 容包 括: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 2、自 助开 户交 易: 投资 人 可以在 本公 司网 站上 自助 开户并 进行 网上 交易 业务 。 3、查询服 务:投资 人可以 通过本公 司网站查 询基金 和基金管 理人各类 信息, 产品信 息 查询 、 产 品净 值查 询 、 公 告信息 查询 、 基金 资讯 、 基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 。 同时还 可以 查询 所持有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交易记 录等 信息 , 定制 订 阅持有 基金 净值 日报 、 基 金交易 确认 通知 等相关 服务 ,以 及修 改个 人联络 信息 等基 本资 料。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2 (五) 咨询 服务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和 赎回等 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 户余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 等信息 , 请 拨打4000095526 基 金管 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进 行咨 询、查 询。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009-5526 互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bobbns.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bbns.com (六) 投诉 受理 投资者 可以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致 函, 投 诉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他 销售机 构 的人员 和服 务。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3 二十二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的 有关 更新 公告 : 序号 公 告 事 项 披 露 日 期 1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增聘 基金 经理 的公告 2018-08-10 2 中加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 回业 务公告 2018-08-14 3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因休产假暂停履行职务的 公告 2018-08-14 4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 第七次分红 公告 2018-08-15 5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半年度报 告摘要 2018-08-28 6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半年度报 告 2018-08-28 7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摘 要 2018-09-03 8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 2018-09-03 9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八次分 红公告 2018-09-21 10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九次分 红公告 2018-10-19 11 中 加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8 年第3 季 度 报 告 2018-10-23 12 中加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 回业 务公告 2018-11-23 13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十次分 红公告 2018-11-23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4 二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 人可在 办公 时间免 费查 阅 ; 也 可按 工 本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 但 应以 招 募说明 书正 本为 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bobbns.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募 说 明书。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5 二十四 、 备 查 文件 (一 )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 加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注册 的文件 (二) 《中 加纯 债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三) 《中 加纯 债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以上第 ( 一) 至 ( 五 ) 、 ( 七) 项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 金管理 人办 公场 所 和 营业 场所 , 第 ( 六) 项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办 公场 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6 附件一


基 金 合同 摘 要 第一部 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 、期 货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7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8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9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资 金账户 及其 他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 基 金办理 证券 、期 货 交 易资 金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因审计 、法 律等 向外 部专 业顾问 提供 的 情况除 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0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1)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管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1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持 有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3 年;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第二部 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 、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立日 常机 构。 一、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调 整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2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范围内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调低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用 (管 理费、 托管 费除 外)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调低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增 加或 调整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类别设 置;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 销 售机 构、 登 记 机构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8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 金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3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或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答 复,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 自行召 集, 并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4、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或 在 规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配 合。 5、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面 答复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 地 点;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4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 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2 (含 1/2)。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或大 会 通知载 明的 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大会 通知 载明 的其 他形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5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管 理 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表决 意见 的,不 影响 表 决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2 (含 1/2);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表 决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 本条 第1 款第 (2) 项、 第 2 款 第( 3 ) 项 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 六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到会 者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的三 分之 一(含 三分 之 一) 。 4、 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下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具 体方 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6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50% 以上 ( 含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 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议 应当 经 参 加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或 其代 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 ) 通 过方 可做出 。 除 《 基金 合同 》 另有约 定外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计 票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7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条 件等内 容,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8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定的 部分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定 修改 导致 相关内 容被 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该 部分内 容进 行 修改或 调整 ,无 需召 开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第三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 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9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四部 分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第五部 分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0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1 附件二


基 金 托管 协 议 摘 要 第一部 分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仁和 镇顺泽 大 街 65 号3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纬 路 35 号 邮政编 码:100050 法定代 表人 :夏 英 成立时 间:2013 年3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 【2013 】247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4.65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杭 州银 行 )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310003 法定代 表人 : 陈 震山 成立日 期:1996 年9 月 25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4]33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拾 叁亿 伍仟 伍佰陆 拾玖 万玖 仟贰 佰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2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从事 衍生 产品 交易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外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 汇 兑换 , 国 际结 算, 同业 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结汇、 售汇,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业 务; 开办 个人 理财 业务; 从事 短期 融资 券承 销业务 ;以 及 从事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第二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地方政 府债 、次 级债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央行 票据 、中 期票据 、同 业存 单、 短期 融资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 行存款 (协 议存 款、 通知 存款、 定期 存款 ) 、 国 债期 货等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不 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 可分 离 交易可 转 债的纯 债部 分除 外) 和可 交换债 券。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资 产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但在 每个 开放 期开 始前 十个交 易日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结 束后 十 个交易 日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在开放 期内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及应 收 申购款 等 。 在 封闭 期内 ,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限 制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3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但在每个开放 期开始前十个 交易日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后 十个 交易 日的 期 间 内,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制 ; (2)在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及应 收申购 款等 。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 5% 的 限制,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值 的30% ; (12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 的 国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3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 券 ( 不含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市 值和 买 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14)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不 得超 过本基 金封 闭期 的剩 余期 限;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4 (15)本基金在封闭运 作期间,基金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0% ;在开 放期内 ,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6) 在开 放期 内, 本 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但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7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9) 法律 法规 及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2)、( 10 ) 、 (16 ) 、 (17)项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 金财产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应至 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查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5 有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加 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的真 实 性、完 整性 、全 面性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 责 及时更 新该 名单 。名 单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工 作 日内进 行回 函确 认已 知名 单的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新的 关联 交 易名单 开始 生效 。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对手名 单 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进 行更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法律 责任 及损 失。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托管 人与 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 他 相 关法律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相 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 与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 交易对 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书面 或以 双方 认可 的其 他方式 提醒 基 金管理 人,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时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相 应 损失和 责任 。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6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 人 应根据 有关 相关 法规 及协 议对基 金银 行存 款业 务进 行监督 与核 查, 协议 中必 须有如 下明 确 条款: “ 存单 不得 被质 押或 以任何 方式 被抵 押 , 并 不 得用于 转让 和背 书 ; 本 息 到期归 还或 提 前支取 的所 有 款 项必 须划 至托管 账户 (明 确户 名、 开户行 、 账 号等 ) , 不 得划 入其他 任何 账 户” 。 如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未 体现前 述条 款, 托管 人有 权拒绝 定期 存款 投资 的划 款指令 。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4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进行 监督 1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基金 在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前 , 基 金管 理人 须根 据法 律 、 法 规、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制 定严 格的关 于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和 信 用风险 处置 预案 ,并 书面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2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本 协议 对基金 管理 人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的 额度 和比 例进 行监督 。 如未来 有关 监管 部门 发布 的法律 法规 对证 券投 资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约定 。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时的法律法规 遵 守情况 ,有 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处 置预 案的完 善情 况, 有关 额度 、比例 限制 的 执行情 况。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违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以及本 协议 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 要求 向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 出回 函,并 及时 改 正。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所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书 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 理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7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 并改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以书 面或 以双 方认 可的其 他方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责任 。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 当理由 ,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 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 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 不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8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第四部 分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 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另 行 协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本 基 金的任 何资 产( 不包 含基 金托管 人依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完 成场 内 交易交 收、 托管 资产 开户 银行扣 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等 费用 )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 追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应 予以 必要 的协 助与配 合, 但对 此不 承担 相应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该 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登 记机 构 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等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 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 资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专户 ,也 称为 资金 账户 ,保管 基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9 金财产 的银 行存 款。 基金 管理人 在托 管专 户开 户过 程中提 供必 要的 协助 ,包 括提供 相关 开 户材料 。该 基金 托管 专户 同时也 是基 金托 管人 在法 人集中 清算 模式 下, 代表 所托管 的包 括 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中登 公 司 ”) 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户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进行 。 2.基金 托管 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需 要, 为本 基金 开立 资金清 算辅 助账 户, 以办 理相关 的 资金汇 划业 务。 3.基金 托管 专 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5.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 托 管专 户 办 理基 金资产 的 支付。 (四) 定期 存款 账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在 存款机 构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包括 实体 或虚 拟账 户, 其预留 印 鉴经各 方商 议 后 预留 ,但 至少预 留一 枚托 管人 保管 的产品 章或 名章 。本 着便 于基金 财产 的 安全保 管和 日常 监督 核查 的原则 ,存 款行 应尽 量选 择托管 人经 办行 所在 地的 分支机 构。 对 于任何 的定 期存 款投 资, 基金管 理人 都必 须和 存款 机构签 订定 期存 款协 议, 约定双 方的 权 利和义 务 , 该 协议 作为 划 款指令 附件 。 该协 议中 必 须有如 下明 确条 款: “ 存款 证实书 不得 被 质押或 以任 何方 式被 抵押 ,并不 得用 于转 让和 背书 ;本息 到期 归还 或提 前支 取的所 有款 项 必须划 至托 管专 户( 明确 户名、 开户 行、 账号 等) , 不得划 入其 他任 何账 户” 。 如定期 存款 协议中 未体 现前 述条 款, 托管人 有权 拒绝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划 款 指令 。 在 取得 存款证 实书 后, 托管人 保管 证实 书正 本或 者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该在合 理的 时间 内进 行定 期存款 的投 资 和支取 事宜 ,若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支取 或部 分提 前支 取定期 存款 ,若 产生 息差 (即本 委托 财 产已计 提的 资金 利息 和提 前支取 时收 到的 资金 利息 差额) , 该息 差的 处理 方法 由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双 方协 商解 决。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关 规 定,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和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 司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资金 结算账 户,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金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0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六)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 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 付金 、结 算互 保基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 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 存 入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年 度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1 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后 及时 以 加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合同 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一致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第五部 分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与复 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均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按 规定公 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 理人按 规定 对外 公布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 保 存期 不少 于20 年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外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半 年报、 年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事 项及 信息 披露 期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第七部 分 争议 解决 方式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2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按照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第八部 分 托管 协 议 的变 更 与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