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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聚鸿益半年定开债(005432)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开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上 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上银聚鸿益 半 年 定 期 开放 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9 年第1 号) 
【本基 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销售】 
 
 
 
 
 
 
 
基金管 理人:上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上银聚鸿益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经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7】1978 号文准予注册 募集,并 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上银聚鸿益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 集备案的回函》 (机构部函 【2018】1511 号)的许可延期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监会注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向投资者 保证最低收益。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于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做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醒投资 者 基 金 投 资 要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基金 的 特 定 风 险 和 其 他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具 有 较低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品 种 ,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但低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 票 型 基 金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者 构 成 一 致 行 动 人 的 多 个 投 资 者 持 有的 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1 月 1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 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九、基金的投资 ......................................................................................................... 40 十、基金的财产 ......................................................................................................... 5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六、风险揭示 ......................................................................................................... 6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17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以及 《上银聚鸿益 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上银 聚 鸿 益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起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 上银 聚 鸿益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上银 聚 鸿益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上银 聚鸿 益 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上银 聚 鸿益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 10、 《销售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指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 者 和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者 构 成 一 致 行 动 人 的 多 个 投 资 者 持 有 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上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托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 指 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或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时间段 38、 《 业务 规则 》 : 指《 上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是 指 当 开 放 式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20% 47、 封闭期: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 期的 首 日 ( 不 含 该 日 ) 之 间 的 期 间 , 之 后 的 封 闭 期 为 每 两 个 开 放 期 之 间 的 期 间 。 本 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8、 开放期: 本基金每 半年开放一次, 第一个开放期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6 个月 对日, 第二个以及以后的开放期首日为上一开放期结束次日的 6 个月对日。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 行 公 告 。 如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或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或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需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顺 延 , 即 开 放 期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起 次 日 , 计 算 或 重 新 计 算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至 满 足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公告为准。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49、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 票 据投资收益、 、 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 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本基金中指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 发起式基金: 指符合 《运作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 运 作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 不少于三年 的证券投资基金 57、 发起资金: 指基金 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 管理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 参 与 认 购 的 资 金 。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金 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8、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 三 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9、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 不可抗力: 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上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3、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4、法定代表人: 汪明 5、成立时间:2013 年 8 月 30 日 6、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7、电话:021-60232799 8、联系人: 王蕾 9、股权结构 :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文批准 , 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90% 股权;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0% 股权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汪 明 先 生 , 董 事 长 ,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学 士 。 历 任 上 海 银 行 公 司 金 融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重 点 客 户 部 总 经 理 , 北 京 分 行 党 委 委 员 、 纪 委 书 记 、 副 行 长 , 同 业 金 融 部 副 总 经 理 , 公 司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公 司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市 中 管 理 总 部 党 委 书 记 、 总 经 理 , 浦 西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等 职 务 。 现 任 上 海 银 行 副 行 长 兼 上 海 银 行浦西分行党委书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武 俊 先 生 , 董 事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会 计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上 海 银 行 总 行 资 金 营 运 中 心 总 经 理 助 理 、 金 融 市 场 部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金 融 市 场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同 业 部 总 经 理 、 金 融 市 场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同 业 部 总 经 理 兼 上 海 自 贸 试 验 区 分 行 党 委 委 员 、 副 行 长 、 金 融 市 场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兼 同 业 部 总 经 理 、 金 融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兼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现 任 上 海 银 行 金 融 市 场部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 永 飞 先 生 ,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学 研 究 所 经 济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总 经 理 , 银 河 创 新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上 银 瑞 金 资 本 管 理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徐 筱 凤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副 教 授 , 硕 士 生 导 师 。 历 任 复 旦 大 学 讲 师 、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学 术 期 刊 主 编 及 编 辑 部 主 任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副 教 授 ,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助 理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独立董事。 晏 小 江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上 海 理 工 大 学 系 统 工 程 硕 士 。 历 任 建 行 上 海 分 行 部 门 副 总 经 理 , 建 新 银 行 ( 香 港 ) 执 行 董 事 、 副 行 长 , 建 行 南 非 分 行 行 长 , 建 行 香 港 分 行 行 长 , 建 银 国 际 ( 香 港 ) 行 政 总 裁 , 香 港 大 新 银 行 执 行 董 事 , 大 新 银 行 ( 中 国 ) 行 长 。 现 任 复 星 保 德 信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 德 峰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山 东 省 菏 泽 地 区 林 业 局 办 公 室 秘 书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教 师 、 外 国 语 学 院 副 书 记 兼 副 院 长 、 金 融 学 院 副 书 记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教 材 编 写 与 命 题 委 员 会 委 员 、 培 训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副 教 授 、 研 究 生 导 师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中 国 城 乡 发 展 与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事。 2、监事: 董 建 红 女 士 , 监 事 , 西 安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中 国 一 拖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处 、 财 务 处 科 员 、 副 科 长 、 科 长 , 一 拖 股 份 公 司 财 务 部 部 长 、 总 会 计 师 , 中 国 一 拖 集 团 财 务 部 部 长 、 财 务 总 监 , 兼 任 中 国 一 拖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洛 阳 银 行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机 械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投 资事业部总监,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金 雯 澜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伯 灵顿物流( 上海) 有限 公 司关务专员 、客户 服务 主管,全球 物流( 上海) 有限公司高 级 客 户 服 务 主 管 , 交 银 施 罗 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会 计 经 理 。 现 任 上 银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运营部副总监, 兼任 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上海上康 银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李永飞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史 振 生 先 生 , 督 察 长 , 兼 任 上 银 瑞 金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上 海 上 康 银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学 研 究 所 会 计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河 北 商 业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会 计 系 讲 师 , 河 北 经 贸 大 学 会 计 学 院 副 教 授 ,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财 务 管 理 部 财 务 经 理 , 北 京 中 讯 四 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办 副 总 经 理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收 事 业 部 总 监 、 副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曾 兼 任 上 银 瑞 金 资 本 管 理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 唐云先生, 副总经理兼 专户投资部总 监, 上海 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 历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项 目 经 理 、 执 行 副 总 经 理 、 执 行 总 经 理 、 保 荐 代 表 人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执 行 总 经 理 、 保 荐 代 表 人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上 银 瑞 金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谢 新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兼 固 收 事 业 部 总 监 、 上 银 聚 鸿 益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学 士 。 历 任 四 川 绵 阳 信 用 社 职 员 , 绵 阳 市 商 业 银 行 债 券 投 资 交 易 员 , 兴 业 银 行 资 金 中 心 债 券 投 资 交 易 副 处长,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收事业 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黄 言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吉 林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资 金 计划部发行处处长、资金部债券发行处处长、资金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汪 天 光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湖 北 省 政 府 接 待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银 监 会 主 任 科 员 、 副 处 长 、 处 长 , 浦 银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横 琴 华 通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谢 新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兼 固 收 事 业 部 总 监 , 上 银 聚 鸿 益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学 士 。 历 任 四 川 绵 阳信用 社 职 员 , 绵 阳 市 商 业 银 行 债 券 投 资 交 易 员 , 兴 业 银 行 资 金 中 心 债 券 投 资交易副 处长,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收事业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 倪 侃 先 生 , 上 银 慧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上 银 聚 鸿 益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美 国 卡 内 基 梅 隆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任银 河 创 新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控 专 员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员 、 研 究 员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九州证券金融市场部投资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 。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监) ; 谢新先生(副总经理、固收事业部总监、基金经理) ; 程子旭先生(投资总监、研究总监) ; 高永先生(固收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 ; 赵治烨先生(投资研究部副总监、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 楼昕宇先生(基金经理) ; 倪侃先生(基金经理) 。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 金报告 ;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2、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 从业人员 承诺不得有 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动 ;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 抬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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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 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 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包 括 控 制 环 境 、 风 险 评 估 、 控 制 活 动 、 信 息 沟 通 ( 报 告制度 ) 、内部监控、监督和 内部监察。 (1)控制环境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 、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 造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确 保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公 司 全 体 职 工 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 司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职 能 , 严 禁 不 正 当 关 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 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 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 有 效 的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 即 : 以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的 第 二 道 监 控 防 线 ; 以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的 第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 人 员 具 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 估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 部 门 根 据 公 司 风 险 评 估 标 准 制 定 、 修 改 本 部 门 内 控 制 度 , 提 交 监 察 稽 核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部 门 提 交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复 核 , 提 交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发 布 实 施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估 公 司 内 、 外 部 风 险 , 评 价 公 司 的 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3)控制活动 ① 授权控制 。 授权控 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控制的主 要内容 包 括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和 管 理 层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和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授 权 标 准 和 程 序 , 确 保 授 权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和 公 司 员 工 应 当 在 规 定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相 应 的 职 责 ;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应 当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应 当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 ; 公 司 授 权 要 适 当 ,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应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 权 应 及 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② 资产分离控制。 基金资产、 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 核算。 ③ 业务隔离控制。 基 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 与特定客 户委托 资 产 实 行 独 立 隔 离 运 作 , 在 人 员 配 置 、 岗 位 职 责 及 其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业 务 规 则 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④ 岗位隔离制度。 公 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各 岗 位 人 员 各 司 其 职 、 严 格 遵 守 操 作 程 序 和 工 作 标 准 , 限 制 越 权 、 穿 插 、 代 理 等 行 为 , 以 便 于 各 部 门 明 确 分 工 、 各 岗 位 相 互 监 督 ; 包 括 货 币 、 有 价 证 券 的 保 管 与 账 务 相 分 离 , 重 要 空 白 凭 证 的 保 管 与 使 用 相 分 离 , 投 资 决 策 与 具 体 交 易 操 作 相 分 离 , 前 台 交 易 与 后 台 结 算 相 分 离 , 损 失 的 确 认 与 核 销 相 分 离 , 风 险 评 定 人 员 与 业 务 办 理 岗 位 相 分 离 , 基 金 经 理 与 办 理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投 资 经 理 岗位相分离等。 ⑤ 物理隔离制度。 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 基金投资、 交易、 研 究 、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管 理 等 相 关 部 门 , 在 空 间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强 调 交 易 部 门 和 财 务 部 门 的 一 级 保 密 性 , 实 行 严 格 的 门 禁 制 度 , 并 相 应 建 立 安 全 保 障 设 施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 序 、 保 密 守 则 和 监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督处罚措施。 ⑥ 危机处理机制。 公 司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建立危 机处理 机 制 和 程 序 , 主 要 包 括 :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制 度 、 灾 难 复 原 计 划 、 资 料 备 份 和 系 统 备份措施。灾难复原计划需要随着业务的改变而更新,每年测试及演习一次。 (4)信息沟通 为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公 司 制 定 管 理 和 业 务 报 告 制 度 , 包 括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和 临 时 报 告 制 度 。 定 期 报 告 按 照 每 日 、 每 周 、 每 月 、 每 季 度 等 不 同 的 时 间 、 频 次 进 行 报 告 。 临 时 报 告 是 指 一 旦 出 现 报 告 事 由 后 的 及 时 报 告 。 此 外 , 公 司 制 定 针 对 违 规 及 非 法 行 为 的 举 报 机 制 。 员 工 发 现 违 规 或非法行为出现时可视情况越级报告。 (5)内部监控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 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 司 定 期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 , 适时改进。 (6)监督和内部监察 公 司 严 格 贯 彻 基 金 管 理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严 格 依 法 经 营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 部 门 规 章 制 度 及 对 外 提 交 材 料 在 实 施 或 提 交 前 , 均 需 经 监 察 稽 核 部 进 行 合法、合规审核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监 察 各 部 门 对 法 律 法 规 、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合 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跟 踪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 和 更 新 , 对 业 务 部 门 的 运 作 提 供 监 察 标 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度。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兴业银行”)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峰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2050 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 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 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 开业二十多年来, 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真诚服务, 相伴成长” 的经营 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 优质、 高 效的金融服 务。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42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399.75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72.00 亿元。 根据 2017 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 “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28 位,按总资产排 名第 30 位,跻 身全球银行 30 强。 按照美国 《财富》 杂志 “世界 500 强” 最新榜单, 兴业银行 以 426.216 亿美元总营收排名第 230 位。 同时, 过去一年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 的 各 项 评 比 中 , 先 后 获 得 “ 亚 洲 卓 越 商 业 银 行 ” “ 年 度 最 佳 股 份 制 银 行 ” “ 中 国 最 受 尊 敬 企 业 ” 等 多 项殊荣。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部 , 下 设 综 合 管 理 处 、 市 场 处 、 委 托 资 产 管 理 处 、 科 技 支 持 处 、 稽 核 监 察 处 、 运 营 管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理 处 、 期 货 业 务 管 理 处 、 期 货 存 管 结 算 处 、 养 老 金 管 理 中 心 等 处 室 , 共 有 员 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 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本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248 只, 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8964.38 亿元, 基金份额合 计亿 8923.86 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 业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兴 业 银 行 审 计 部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稽 核 监 察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审 计 部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独 立 、 专 职 的 稽 核 监 察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风险 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 渗透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应 落 实 到 每 一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 资产 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 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 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 托管 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6) 有效性原则。 内部 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 控 目 标 , 内 部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当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 适 时 进 行 相 应 修 改 和 完 善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不 受 内 部 控 制 约 束 的 权 力 ,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应 当 能 够 得 到 及 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 内控 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托管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为 出 发 点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必 须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 各 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 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 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 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 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 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 与评估: 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 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 进行定 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 备的 《应急预案》 , 并 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有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行 使 监 督 权 的 职 责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和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费 用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方 式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和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 收 益 分 配 、 申 购 赎 回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和 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021 )60232799 传真:(021 )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王蕾 网址:www.boscam.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销售 机 构 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021 )60232799 传真:(021 )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金雯澜 网址:www.boscam.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伯阳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1688 号北楼 1918 室 负责人:杨立久 电话:(021 )63259678 传真:(021 )63259698 联系人:孟庆慧 经办律师:孟庆慧 、张新民、施红霞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 )85085000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 黄小熠、虞京京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六、 基 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1 月 2 日证监许可 【2017】 1978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并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 关 于 上 银 聚 鸿 益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延 期 募 集 备 案 的 回 函》(机构部函【2018】1511 号)的许可延期募集。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 放 的 方 式 运 作 , 即 本 基 金 以 封 闭 期 内 封 闭 运 作 和 封 闭 期 与 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每半年开放一次, 第一个开放期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6 个月对日, 第二个以及以后的开放期首日为上一开放期结束次日 6 个月对日。 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6 个月 对日为非工作 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 基 金 的 首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第 一 个 开 放 期 的 首 日 ( 不 含 该 日 ) 之 间 的 期 间 , 之 后 的 封 闭 期 为 每 两 个 开 放 期 之 间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开 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或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需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顺 延 , 即 开 放 期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起 次 日 , 计 算 或 重 新 计 算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至 满 足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 具 体 时 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生 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6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即 2018 年 8 月 28 日至 2019 年 2 月 27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5 个工作 日, 首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9 年 2 月 28 日, 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9 年 2 月 28 日至 2019 年 3 月 6 日;第二个封 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即第二个封闭期为 2019 年 3 月 7 日至 2019 年 9 月 6 日,以此类推。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通 过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售 , 暂 不 委 托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发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 并 及 时 公 告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募集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 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募 集 的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相 关 程 序 延 长 或 缩 短 发 售 募 集 期,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限额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 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期间份额不能赎回,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份额的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费用 募 集 期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4%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认购费 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M ,含认 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4% 100 万≤M <300 万 0.2% M ≥300 万 0 注:M 为投资 金额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数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均为人民币 1.00 元。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 额+认 购利 息)/ 基 金 份额发 售面 值 认 购份 额 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 某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期 投 资 10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其 对 应 认 购 费 率 为 0.4% , 认购金额在认购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 )=99,601.59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601.59=398.41 元


认购份额= (99,601.59+50)/1.00=99,651.59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9,651.59 份基金份额。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 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3、认购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网点 查询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结 果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及 时 到 原 认 购 网 点 查 询 认 购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4、认购的金额 限制 (1)投资人认购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本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者首次认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 元 。 (3)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4)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 的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 2 日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5、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 (九)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 利 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 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十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何人不得动用。 ( 十 一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者 构 成 一 致 行 动 人 的 多 个 投 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 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 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 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并按照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如届时有效的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 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满 三 年 后 继 续 存 续 的 , 连续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终 止 《基金合同》 , 并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程 序进行清算,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8月28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即2018年8月28日至2019 年2月27日。 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5个工作日, 首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为2019年 2 月28 日 , 首 个 开 放 期 为 自2019 年2 月28 日至2019 年3 月6 日 ;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 闭期首日的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即第二个封闭期为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9月6日,以此类推。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办 理 申 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 新 的 业 务 发 展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自 首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包括该日) , 本基 金进入首个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个 开 放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开 放 期 的 开 始 与 结 束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受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价 格 。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时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 先 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 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 序赎回;


5、 当基金在开放期内 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和 操 作 规 范 须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 自 律 规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规定外 , 还 须 遵 守 各 销 售 机 构 的具体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全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申购 申请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立 , 申 购 不 成 立 或 无 效 ,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 款 项 。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顺 延 至 上 述 情 形 消 除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金合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开 放 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准。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因 投 资 者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登记机构 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投 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 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份额赎回,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上 述 余 额 的 , 余 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管理人可与其 他销售机构约定, 对投 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委 托 协 议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不 必 遵 守 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收 取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费 用 如下: 表 1:本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 额(M , 含申 购费 )


前端申 购费 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300 万 0.50% 3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率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1)投资者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份额,赎回费率为 1.5% ; (2) 在同一 个开放期 内申购后又赎回 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7 日的份额, 赎回 费率为 0.1% ;


(3)其他情况的赎回费率为 0%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资金财 产; 对 持续持有期大于 30 日(含)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 额的 75% 计入基金 财 产。未计 入基金财 产的 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及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 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报 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公 式 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为 1.052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396.83 元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49,603.17/1.0520 )=47,151.3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申购可得到 47,151.30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 在在同一个开放期内 (持续持有期超过 7 日) 申购后 又 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对 应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34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0134=101,340.00 元 赎回费用=101,340×0.1% = 101.34 元 净赎回金额=101,340-101.34=101,238.66 元 即: 投资者在同一个开 放期内申购后又 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 持有期限 1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34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101,238.66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在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理方式 :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 整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个人投资者申购 。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出现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出 现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形。 7、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 故 障等异常情况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4、6 、7、8、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开 放 期 间 按 暂 停 申 购 的期间相应 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开放期间 按 暂 停 赎回的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期间相应 顺延。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 总份 额的 20% ,即认为 是 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当 日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 当 日 按 比 例 办 理 的 赎回份额 不得低于 上一 工作日 基 金总份额 的 20% ,对 其余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支 付的期限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 的赎回申请 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在开放期内, 若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 日基金总 份额 40% 以 上的赎回 申请的情 形下 , 可以延 期 办理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在 当 日 接 受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总 份额 40% 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如 延 期 办 理 期 限 超 过 开 放 期 的 , 开 放 期 相 应 延 长 , 延 长 的 开 放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 亦 不 接 受 新 的 赎 回 申 请 , 即 基 金 管 理 人 仅 为 原 开 放 期 内 因 提 交 赎 回申请超 过基金总 份 额 40% 以 上而被延 期 办理的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办理 赎回 业务。 3、延期支付 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支付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理方法,同时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 依据相关 规定进行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可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的公告 。 4、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 不适用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 封 闭 期 与 开 放 期 运 作 方 式 转 换 引 起 的 暂 停 或 恢 复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情 形 。 开 放 期 与 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 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申购 金 额 , 每 期 申购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 份额的冻结、 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十九)其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和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次 级 债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债部分 、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 同业存单、 货币市 场 工 具 等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 、权证。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 例为 :投资于 债券资 产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但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的 前 一 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封闭期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以 中 长 期 利 率 趋 势 分 析 为 基 础 , 结 合 经 济 周 期 、 宏 观 政 策 方 向 及 收 益率曲线分析, 自上而 下决定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 并依据内部信用 评级系统, 深 入 挖 掘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标 的 券 种 , 实 施 积 极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 以 获 取 较 高 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 债 券 组 合 的 构 建 和 调 整 上 ,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配 置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类属资产配置、 收益率 曲线策略、 杠杆放大策 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久 期 配 置 是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数 据 、 金 融 市 场 运 行 特 点 等 方 面 的 分 析 来 确 定 组 合 的 整 体 久 期 , 在 遵 循 组 合 久 期 与 运 作 周 期 的 期 限 适 当 匹 配 的 前 提 下 , 有 效 地 控 制 整 体 资 产 风 险 。 当 预 测 利 率 上 升 时 , 适 当 缩 短 投 资 组 合 的 目 标 久 期 , 预 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在 对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和 货 币 政 策 分 析 下 ,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可 能 变 化 给 予 方 向 性 的 判 断 ; 同 时 根 据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历 史 趋 势 、 未 来 各 期 限 的 供 给 分 布 以 及 投 资 者 的 期 限 偏 好 , 预 测 收 益 率 期 限 结 构 的 变 化 形 态 , 从 而 确 定 合 理 的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 通 过 采 用 集 中 策 略 、 两 端 策 略 和 梯 形 策 略 等 , 在 长 期 、 中 期 和 短 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是 指 现 金 、 不 同 类 型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之 间 的 配 置 。 在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和 期 限 结 构 分 布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各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 收 益 性 以 及 信 用 风 险 等 确 定 各 子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权 重 , 即 确 定 债 券 、 存 款 、 回 购 以 及 现 金 等 资 产 的 比 例 。 类 属 配 置 主 要 根 据 各 部 分 的 相 对 价 值 确 定 , 增 持 相 对 低 估 、 价 格 将 上 升 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变 化 代 表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收 益 率 差 异 变 化 , 相 同 久 期 债 券 组 合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发 生 变 化 时 差 异 较 大 。 通 过 对 同 一 类 属 下 的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和 期 限 结 构 变 动 进 行 分 析 , 首 先 可 以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的 目 标 久 期 配 置 区 域 并 确 定 采 取 子 弹 型 策 略 、 哑 铃 型 策 略 或 梯 形 策 略 ; 其 次 , 通 过 不 同 期 限 间 债 券 当 前 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5)杠杆策 略 杠 杆 放 大 操 作 即 以 组 合 现 有 债 券 为 基 础 , 利 用 买 断 式 回 购 、 质 押 式 回 购 等 方 式 融 入 低 成 本 资 金 , 并 购 买 剩 余 年 限 相 对 较 长 并 具 有 较 高 收 益 的 债 券 , 以 期 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3、债券投资策略 (1)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 以提高组合收 益能力。 信用债券相对 央票、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国 债 等 利 率 产 品 的 信 用 利 差 是 本 基 金 获 取 较 高 投 资 收 益 的 来 源 , 本 基 金 将 在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的 基 础 上 和 内 部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框 架 下 , 积 极 投 资 信 用 债 券 , 获 取 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 券 的 信 用 利 差 主 要 受 两 个 方 面 的 影 响 , 一 是 市 场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走 势 ; 二 是 债 券 本 身 的 信 用 变 化 。 本 基 金 依 靠 对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行 业 信 用 状 况 、 信 用 债 券 市 场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债 券 供 需 情 况 等 的 分 析 , 判 断 市 场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整 体 及 分 行 业 走 势 , 确 定 各 期 限 、 各 类 属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依 靠 内 部 评 级 系 统 分 析 各 信 用 债 券 的 相 对 信 用 水 平 、 违 约 风 险 及 理 论 信 用 利 差 , 选 择 信 用 利 差 被 高 估 、 未 来 信 用 利 差 可 能 下 降 的 信 用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减 持 信 用 利 差 被 低 估 、 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 于 行 业 分 析 、 企 业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可 转 换 债 券 估 值 模 型 分 析 , 并 结 合 市 场 环 境 情 况 等 , 本 基 金 在 一 、 二 级 市 场 投 资 可 转 换 债 券 , 以 达 到 在 严 格 控 制 风险 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 经济周期, 以及 阶段性市场投资主题的变化, 综 合 考 虑 宏 观 调 控 目 标 、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等 因 素 , 精 选 成 长 前 景 明 确 或 受 益 政 策 扶 持 的 行 业 内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布 局 。 另 外 , 由 于 宏 观 经 济 所 处 的 时 期 和 市 场 发 展 的 阶 段 不 同 , 不 同 行 业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也 将 表 现 出 不 同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在 经 济 复 苏 的 初 期 , 持 有 资 源 类 行 业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将 获 得 良 好 的 投 资 收 益 ; 而 在 经 济 衰 退 时 期 , 持 有 防 御 类 非 周 期 行 业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将 获 得 更 加稳定的收益。 2)个券选择策略 本 基 金 将 运 用 企 业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理 论 价 值 分 析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上,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3)条款博弈策略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分 析 公 司 基 本 面 , 包 括 经 营 状 况 和 财 务 状 况 , 预 测 其 未 来 发 展 战 略 和 融 资 需 求 , 结 合 流 动 性 、 到 期 收 益 率 、 纯 债 溢 价 率 等 因 素 , 充 分 发 掘 这些条款给可转换债券带来的投资机会。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 前 国 内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场 以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为 主 ( 包 括 以 银 行 贷 款 资产、 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 , 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 产品投资关键在 于 对 基 础 资 产 质 量 及 未 来 现 金 流 的 分 析 , 本 基 金 将 在 国 内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具 体 政 策 框 架 下 , 采 用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数 量 化 模 型 相 结 合 , 对 个 券 进 行 风 险 分 析 和 价 值 评 估 后 进 行 投 资 。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控 制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总 体 投 资 规 模 并 进 行 分 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今 后 , 随 着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 金 融 工 具 的 丰 富 和 交 易 方 式 的 创 新 等 , 基 金 还 将 积 极 寻 求 其 他 投 资 机 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决策程序 公 司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投 资 决策流程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资产 配置等重大投资决策形成决议并下达给基金 经理; 2、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 结合 债券池及有关研究报告, 负 责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3、 根据有限授权原则 ,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 内的投资组合方案可直接进入 执行程序;超出基金经理授权权限 的需经过 审批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 4、 金融工程人员 基于 一套数量化系统, 对基 金的投资组合进行日常性的风 险测量与绩效评估。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收益率 。 中 债 综 合 全 价 ( 总 值 )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 该 指 数 旨 在 综 合 反 映 债 券 全 市 场 整 体 价 格 和 投 资 回 报 情 况 。 该 指 数 涵 盖 了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 成 份 券 种 包 括 除 资 产 支 持 债 券 和 部 分 在 交 易 所 发 行 上 市 的 债 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 性,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 总体走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 次开放 期 的 前 一 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限制; 开 放 期 内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 等,封闭期内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0)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1 ) 在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 同一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被 动 超 过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2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致;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 (8 ) 、( 11 ) 、 (12 ) 项 另 有 约 定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当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 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报告期自 2018 年 7 月 20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447,231,000.00 98.24 其中:债券 1,447,231,000.00 98.2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516,538.29 0.51 8 其他资产 18,451,375.92 1.25 9 合计 1,473,198,914.2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 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 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0,611,000.00 7.9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0,611,000.00 7.97 4 企业债券 371,441,200.00 36.7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71,021,000.00 16.90 6 中期票据 639,518,800.00 63.21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184,639,000.00 18.25 9 其他 - - 10 合计 1,447,231,000.00 143.0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01800730 18 陕有 色MTN001 1,000,000 99,440,000.00 9.83 2 101754025 17 苏州 高新MTN001 980,000 98,842,800.00 9.77 3 101800843 18 合川 城投MTN001 1,000,000 98,760,000.00 9.76 4 1880032 18 钱投 停车 债 800,000 82,232,000.00 8.13 5 041800226 18 潞安CP003 800,000 80,808,000.00 7.99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贵金属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股指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2,717.0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428,658.8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8,451,375.9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十、基 金的业绩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8 年7月20日) 至2018 年9月 30 日 0.18% 0.06% 0.03% 0.07% 0.15% -0.01%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 年 7 月20 日,建仓期为 2018 年 7 月20 日至 2019 年 1 月 19 日 ,目前本基金仍处于建仓期; 截至本报 告期末,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年。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拥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款以及其他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 证 券 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十 二 、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备 付 金 、 保 证 金 及 其 它 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非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可转换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可 转 换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 成本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关于差错处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且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前述第 3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 或 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 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减 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十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 分 配 的 现 金 收 益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的 约 定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 仲 裁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或 不 可 抗 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 数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致 使 无 法 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按 照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 并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调 整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 调整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率,须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十 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 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十 六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 登载媒体、 备案方式等发生变更时,本基金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其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达到 或超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 制临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及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 ;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5)本基金增加或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27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8、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10、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 、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年 报、 半年报、 季报中分 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中 充 分 披 露 基 金 的 相 关 情 况 并 揭 示 相 关 风 险 , 说 明 该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者 构 成 一 致 行 动 人 的 多 个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达 到 或者超过 50% ,基金 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 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十七 、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产品风险等级为 R2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低 风 险 品 种 , 本 基 金 适 合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适 当 性 规 范 评 估 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等 级 C2-C5 的 有 投 资 经 验和 无 投 资 经 验 并 能 正 确认 识 和 对 待 本 基 金 可 能出 现 的 投 资 风 险 的 投 资 者 。 本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有 :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使 本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 在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风 险 来 源 于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市 场 价 格 的 波 动 , 市 场 风 险主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的 变 化 对 债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 从 而 导 致 投 资 对 象 价 格 波 动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而 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 券 投 资 面 临 的 最 主 要 风 险 为 利 率 风 险 , 主 要 是 由 于 债 券 的 价 格 与 利 率 的 走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 同 信 用 水 平 的 债 券 市 场 投 资 品 种 应 具 有 不 同 短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结 构 , 若 收 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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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 险 , 另 外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对 手 方 发 生 交 易 违 约 或 者 基 金 持 仓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拒 绝 支 付 债 券 本 息 , 导 致 基金财产损失。


3、管理风险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手 段 和 技 术 等 因 素 ,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这 种 风 险 可 能 表 现 在 基 金 整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上 , 例 如 资 产 配 置 、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4、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 资 产 而 面 临 较 高 的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 也 可 能 因 投 资 信 用 债 券 而 面 临 较 高 的 信 用 风险。 在 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内,若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 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的, 基金合同应 当终止,届时投资者将面临基金资产变现及其清算等带来的不 确定性风险。 (2)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封闭期后开放 1-20 个工作日的申购 赎 回 业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只 能 在 开 放 期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在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3)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试 点 管 理 办 法 》 规 定 的 信 贷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企 业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类 品 种 。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可 能 面 临 信 用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 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4)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2 亿元, 则基 金合同自动 终 止 , 且 不 得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延 续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 因 此 本 基 金 面 临 3 年后清算的风险。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5、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将 面 临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由 于 在 开 放 期 内 本 基 金 出 现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 致 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 资 人 具 体 请 参 见 基 金 合 同 “ 第 六 部 分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和 本 招 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 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次 级 债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债部分、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 同业存单、 货币市 场 工 具 等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资 产 大 部 分 为 标 准 化 债 券 金 融 工 具 , 一 般 情 况 下 具 有 较 好 的 流 动 性 , 同 时 , 本 基 金 严 格 控 制 开 放 期 内 投 资 于 流 动 受 限 资 产 和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需 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比 例 。 除 此 之 外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历 史 经 验 和 现 实 条 件 , 制 定 出 现 金 持 有 量 的 上 下 限 计 划 , 在 该 限 制 范 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 证券的转化。 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 化 投 资 并 结 合 对 各 类 标 的 资 产 的 预 期 流 动 性 合 理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 以 防 范 流 动 性 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建 立 内 部 巨 额 赎 回 应 对 机 制 , 对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情 况 进 行 严 格 的 事 前 监 测 、 事 中 管 控 与 事 后 评 估 。 当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经 理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需 要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流 动 性 评 估 , 确 认 是 否 可 以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 当 发 现 现 金 类 资 产 不 足 以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需 在 充 分 评 估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 投 资 比 例 变 动 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波 动 的 基 础 上 , 审 慎 接 受 、 确 认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可 能 采 取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或 者 对 赎 回 比 例 过 高 的 单 一 投 资 者 延 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的 流 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的相 关约定。 (4) 实施备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确 保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的 前 提 下 , 可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综 合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对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应 对 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a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 资人的部分 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 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 细 了 解 本 基 金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程 序 。 在 此 情 形 下 , 投 资 人 接 收 赎 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c )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d)暂停基金估值 投 资 人 具 体 请 参 见 基 金 合 同 “ 第 十 四 部 分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中 的 “ 六 、 暂 停估值的情形”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 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 暂停接受, 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 )摆动定价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当本基金发生大申购或额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当 基 金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时 , 投 资 者 申 购 或 赎 回 基 金 份 额时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将 会 根 据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而 进 行 调 整 , 使 得 市 场 的 冲 击 成 本 能 够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6、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风险 (1)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 果 特 定 机 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 可 能 会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波 动 的 风 险 。 根 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特定机构投资者 巨额赎回时, 由于基金份额 净 值 四 舍 五 入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财 产 ,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发 生 大 幅 波 动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和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 单 日 大 幅 波 动 是在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 ) 特 定 机 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如 果 特 定 机 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 为 应 对 赎 回 , 可 能 迫 使 基 金 以 不 适 当 的 价 格 大 量 抛 售 证 券 , 使 基 金 的 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3) 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如果特定机 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较 低 , 可 能 出 现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情 形 , 继 而 触 发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条 件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存续。 7、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显 示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 传 输 等 风 险。 (2)操作风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 会计本门欺诈。 (3)法律风险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方 面 的 原 因 , 某 些 市 场 行 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 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产 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十 九、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法定代表人: 胡友联 设立日期:2013 年 8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23279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 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10 )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监 管 机 构 依 法 要 求 提 供 的 信 息 , 以 及 不 时 的 更 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不包括本基金开放 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若有)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 且不损 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 回 费 率 , 或 在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产 生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变 更 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 在 不 对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产 生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有 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满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若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低 于 2 亿元 , 本 《 基 金 合 同 》 自 动 终 止 并 按 其 约 定 程 序 进 行 清 算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且 不 得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方 式 延 续 本 《 基 金 合 同 》 期 限 。 如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 上 述 终 止 规 定 被 取 消 、 更 改 或 补 充 的 , 则 本 基 金 按 照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执行;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 或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 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纸 质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 具 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监 督 员 及 公 证 机 关 均 认 为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报 监 管 机 关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上 海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 胡友联成立日期:2013 年 8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股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票 以 外 的 有 价 证 券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财 务 顾 问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以 上 范 围 凡 涉 及 国 家 专 项 专 营 规 定 的 从其规定) 。 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关 联 交 易 等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次 级 债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债部分 、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 同业存单、 货币市 场 工 具 等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 、权证。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投资于 债券资 产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但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的 前 一 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封闭期内不受 上述 5% 的 限制。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基 金 因 封 闭 期 和 开 放 期 转 换 导 致 需 调 节 投 资 限 制 比 例 监 督 要求时,提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相应的变更事项。基金托管人据 此进行投资监督指标的调整。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 次开放 期 的 前 一 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限制; 开 放 期 内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 等,封闭期内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0)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1 ) 在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同 一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 同一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被 动 超 过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2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 (8 ) 、( 11 ) 、 (12 ) 项 另 有 约 定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章 第 九 条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 回函确认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新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开 始生效。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未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 视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全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予 以 必 要 的 协 助 与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现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书 面 或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相 应 损 失 和 责 任 。 如果 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 存款机构签订相关 书 面 协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相 关 法 规 及 协 议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的各项规定。 4、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未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的 , 视 为 基 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 真评估 中 期 票 据 投 资 业 务 的 风 险 , 本 着 审 慎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进 行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严 格 的 关 于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以 下 简 称 “ 《 制 度 》 ” ) , 以 规 范 对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 并 书 面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 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比 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相 关 托 管 协 议 要 求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时 发 出 回 函 , 并 及 时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金托管人按照上 述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行为进行监控。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认 真 履 行 了 上 述 监 督 责 任 , 则 就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所 导 致 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以 书 面 或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此 造 成 的 相 应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或称 “中登公司” ) 结算 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 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予 以 必 要 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 人以 基金托 管 人的 名 义开 设本 基金 的 基金 托 管专 户, 也称 为 资 金 账 户 ,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银 行 存 款 , 并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计 息 。 该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同 时 也 是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法 人 集 中 清 算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财 产 在 内 的 所 有 托 管 资 产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2.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 以办 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 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 预 留 印 鉴 经 各 方 商 议 后 预 留 。 对 于 任 何 的 定 期 存 款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必 须 和 存 款 机 构 签 订 定 期 存 款 协 议 , 约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该 协 议 作 为 划 款 指 令 附 件 。 在 取 得 存 款 证 实 书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证 实 书 正 本 或 者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该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进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投 资 和 支 取 事 宜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支 取 或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定 期 存 款 , 若 产 生 息 差 ( 即 本 基 金 已 计 提 的 资 金 利 息 和 提 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并 管 理。 2.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银 行间 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 或票据 营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公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金资 产 净值 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 减去 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对外公布。 3.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 会计 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备 付 金 、 保 证 金 及 其 它 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非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可 转 换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 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净值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返还不当得利。 3、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 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负 责赔偿。 4、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 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负赔偿责任。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且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确认后;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前述第 3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的 编 制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编 制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及 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有 权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的 除 外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上 海 市 , 按 照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和 律 师 费 由 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 +2 个交易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 印 确 认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持 有 人 账 单 订 制 情 况 向 账 单 期 内 发 生 交 易 或 账 单 期 末 仍 持 有 本 公 司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发 送 对 账 单 。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 错 误 、 未 及 时 变 更 等 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或 准 确 送 达 。 因 上 述 原 因 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 敬 请 及 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查 询 、 核 对 、 变 更 您 的 预 留 联 系 方 式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要 获 取 指 定 期 间 的 纸 质 对 账 单 , 可 拨 打 本公司客服电话 (021)60231999, 提供姓名 、 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 邮寄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等 , 经 本 公 司 客 服 人 员 核 实 相 关 信 息 后 , 将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 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的 人 工 服 务 , 周 一 至 周 五 的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时 间 为上午 9:00-11 :30, 下午 13: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人可通过客 服热线电话(021-60231999)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 对账单寄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 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 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和 代销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客 服 邮 箱 (service@boscam.com.cn ) 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管 理人将采用限期 处理 、分级管理 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二十二 、其他披露事项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 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公司网站 2018-07-14 2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摘要 《中国证券报》、公 司网站 2018-07-14 3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公司网站 2018-07-14 4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券报》、公 司网站 2018-07-14 5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券报》、公 司网站 2018-07-14 6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公 司网站 2018-07-19 7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国证券报》、公 司网站 2018-07-21 8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增加 富友支付渠道并开通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公司网站 2018-07-24 9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代销机构上海银行核心 业务系统升级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公司网站 2018-09-26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10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公 司网站 2018-10-24 11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公司网站 2018-11-2 12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报》、公 司网站 2018-11-30 13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业务系统维护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公司网站 2018-12-07 14 旗下基金2018 年12月31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 告 公司网站 2019-1-2 15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公告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9-01-17 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6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boscam.com.cn )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7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 准予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 集注册的文件 ; 2、 《上银聚鸿益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上银聚鸿益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6 、 《 关 于 上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请募集 上银 聚鸿益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 ;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