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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双债(161716)

招商双债:关于增加E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招商 双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增加E 类基 金 份额 并相 应修 改基 金合 同的 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 更好地服务
于投资者,根据《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
人”或“本公司” )决定自 2019 年 3 月 6 日 起对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 )实 施基 金份 额分 类, 根据 申购 费用 、销 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 登记机构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用,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
份额 ” ,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者
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E
类基 金份 额” ,E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公 司对原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中有 关内 容进 行相 应修 订, 现将 本基 金实 施基 金份 额分 类的 相
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新增E 类份额的基本情况 
1、 原有 的招 商双 债 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 类别 更名 为C
类基金份额,新增的基金份额类别命名为 E 类基金份额(代码 :003297 ) 。投 资
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C 类或 E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业务规则与现行规
则相 同; 新增 E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只接受场外申
购 、 赎回 、 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 ,不参与上市交易。 
2、新增 E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赎回费率 、申 购赎回数额限
制以及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均与原有C 类 基金份额 保持一致。 
3、 本公司 曾于2019 年 1 月12 日发布公告,自2019 年 1 月 15 日起,调整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 大额 申购 (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 和转
换转 入业 务, 如单 日单 笔或 累计 申请 金额 超过1 万元 , 本基 金有 权部 分或 全部 拒绝。 本基 金新增 E 类份额亦自公告生效之日起暂停 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和转换转入业务, 如单日 单个基金账户 单笔或累计申请金额超过1 万元 , 本基 金
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 
4、新增 E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30% 。 
5、新增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时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交易平
台 , 本公 司有 权根 据具 体情 况增 加或 者调 整销 售机 构, 敬请 关注 本公 司后 续公 告。 
(1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 、
赎回业务; 
(2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 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 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 登记过户的 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上述修订自 2019 年 3 月 6 日 起 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一 : 《招 商双 债 增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基 金合 同 修改 前 后文 对 照表 》 
附件二: 《招 商双 债 增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托 管协 议 修改 前 后文 对 照表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5 日 
 
 
 
 
 附件一: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二
部分 
释义 
63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


64、注册登记系统:指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 或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 , 各类基金份 额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相应 注册登记系统


65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6、系统内转托管: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同一注 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6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7、跨系统转托管: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无 73 、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转型 为招 商双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后根 据 申购 费用 、销 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 登记 机构 的 不同 ,将 基金 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74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 金 份额 ” ,C 类基金份额的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75 、E 类 基金 份额 :在 投资 者申 购时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而 是从 本类 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 “E 类基 金份 额 ” ,E 类基金份额 的登记机构为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 无 十二、基金份额的 类别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转型为招商双债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后, 根据 申购 费用 、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 登记机构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 资 者申 购时 收取 申 购费 用, 而不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 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 ,C 类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在 投资 者申 购时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 ,而 是从 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E 类 基金 份额 ” ,E 类基金 份额的登记机构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转型 为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后设 置多 种基 金份 额类 别 的, 各类 基金 份 额分 别设 置代 码, 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各类 基金 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C 类 基金 份额 通过 场外 和场 内两 种方 式销 售, 并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情 况 下申 请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 场内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 场外 基金 份 额不上市交易,下 同)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E 类基 金份 额通 过 场外 方式 销售 ,不 在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E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 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 管 理人 可停 止某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或者 调低 某 类基 金份 额的 费 率水 平 (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 金托 管费 率除 外) 、 或者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等 ,此 项调 整无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 调整 实施 前基 金 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 部分 基金 份额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 , 本基 金将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双 债增 强 A 、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将 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双债 增强 A 、 双债 增强 B 的基金份额将以 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的 C 类基的分 级 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金 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期 届 满, 本基 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 行申购与 赎回。


本基 金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2 年期 届满 ,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 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也可以仅通过场外方式对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 进 行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并完成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并完成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并完成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并完成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 各类基金 份额分别 设置 代码 ,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各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本基金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并完成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 、申 购份 额 的计 算及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 基金 申购 份 额的 计算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本 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 列示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并完成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 本基 金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某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并完成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并完成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 、赎 回金 额 的计 算及 处理 方式 :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详 见《 招募 说明 书》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 3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理 方式 :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 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某 类 基金 份 额的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并完成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并完成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4 、申购费用由 收取 申购 费的 基 金份 额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并完成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最高 不超 过申 购金 额的 5% , 赎回 费用 最高 不超 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 赎回 费率 、 赎回 金额 具体 的计 算方 法和 收费 方式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并完成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 、本 基 金 收 取 申 购费 的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最 高不 超 过申 购金 额的 5%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 计算 方法 和 收费 方式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并完成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并完成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一天但少于 两周,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 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两周,暂停 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的转托管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内 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五、基金的转托管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同一 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 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五、基金的转托管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 系统 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五、基金的转托管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托管 (2 )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 C 类 基金份额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第九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 ,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及 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 额, 转换 后的 基金 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 金份 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 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的 C 类基金 份额,转 换后的 C 类 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C 类 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登记在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 登记 结算 系统中的 C 类 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 上市交易。 本基金 E 类 基金 份额 只 接受场外申购、赎 回,不在交易所 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 ,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及 深圳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 额后 ,本 基金 将自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日 起 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C 类 基金 份额后,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日 起 30 日内 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2 、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 本基 金上 市首 日的 开盘 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2 、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 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指双债增强 B )上市交 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指双债增强 B ; 本基 金 转型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指 C 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指双债增强 B ) 在深圳 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 内,为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指双债增强 B ; 本基 金 转型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指 C 类基金份额) 在深圳交易所 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 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 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为 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后,指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指双债增强 B )的停复 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指双债增强 B ; 本基 金 转型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指 C 类基金份额 )的停复牌与暂 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十 部分 基金 合同 一、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 , 本基 金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基 金名 称变 更为 “ 招商双 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双债增强 A 、双债增强 B 的 一、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自 动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基 金 名称 变更 为 “ 招商双 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双债 增强 A 、 双债 增强 B 的基生效 后2 年期 届满 时基 金的 转换 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份额仍将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的 C 类基金 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C 类 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双债增强 A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 , 双债 增强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双债增强 A 最后一个开放日选择将其持有的双债增强 A 赎回 , 若基 金 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赎回申请, 其持有的双债增强 A 将被 默认为转入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基金管 理人将就接受双债增强 A 赎回申请的时间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二、双债增强 A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双债增强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双债增强 A 最后一个开放日选择将其持有的双债增强 A 赎回 , 若基 金 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赎回申请,其持有的双债增强 A 将被 默认为转入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C 类基金 份额。 基金 管理 人 将就 接 受双 债 增强 A 赎回 申请 的时 间 等相 关事 宜进 行公 告。


三、基金份额转换的规则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 双债 增强 A 、 双债 增强 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份额。


…… 双债增强 A (或双债增强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转 换后 上市 开放 式基金(LOF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双债增强 A (或 双债增强 B ) 的份 额数× 双债增强 A 份额 (或 双债 增强 B 份额 ) 的转 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双债增强 A 份额(或双债增强 B 份额)的 转换比率、双债增强 A (或双债增强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 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三、基金份额转换的规则


2 、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 双债 增强 A 、 双债 增强 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 的 C 类基金 份额。 ……


双债增强 A ( 或双 债增 强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 的 C 类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双债 增强 A (或双债增强 B ) 的份 额数× 双债增强 A 份额 (或 双债 增强 B 份 额)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双债增强 A 份额(或双债增强 B 份额)的 转换比率、双债增强 A (或双债增强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 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的 C 类基金 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份额转换的规则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双债增强 A 、双债增强 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份额之日起 30 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和场内的申购 与赎 回 业务 ,具 体日 期及 业务 规则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三、基金份额转换的规则


3 、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双债增强 A 、双债增强 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的 C 类基金 份额之日起 30 日内 , 本基 金将 上市 交易 , 并接 受场 外和 场 内的申购与赎 回业 务, 具体 日期 及业 务规 则见 基金 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 相关公告。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 双债 增 强 A 、 双债 增强 B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份 基金 份额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在各 自份 额级 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双债增强 A 、双债增强 B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份基金份额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 在各自份额级别 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同 一 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2 、以 下情 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回费率 、调 低销 售服 务 费 ,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第十 八部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 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四、估值程序


1 、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错误 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 仅 在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 年届满日收取,2 年届满 日后,本基金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 年届满日收取,2 年届满日 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E 类 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费用 与税 收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的年费率计 提。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服务费 。


(1 )基 金分 级运 作 期内 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0% 的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2 )基金转型后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E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E 类 基金 份额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30% 的 年 费率 计 提。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30%÷ 当 年天数 H 为 E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E 类基 金 份额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 管理 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 同规 定 支付 给基 金销 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 顺延。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期 届满 ,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 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 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 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期 届满 ,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 份额,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 相 应 类别 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投资者在不 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 账户可选择不 同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 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 择收益分配方 式,则按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处(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理;


(3 ) 基金 收益分配后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由于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E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 服 务费 ,各 类基 金 份额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 将有 所 不同 。本 基金 同 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额。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 费用 由 投资 者 自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期 届 满, 本基 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 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 金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2 年期 届满 ,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每 个交 易日 的 次日 ,通 过 网站 、基 金 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 ,披 露本 基 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告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告 17、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 件或 者盖章确认。


附件二 :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核查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 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后得 到的 基金 份 额的 资 产净 值。各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 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 时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追偿。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错误偏 差达到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 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九、 基金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期 届满 ,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期 届满 ,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收益 分配 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 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 、基 金收 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 份额,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 、 由于本基金 C 类基 金 份额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E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 务 费, 各类 基金 份 额对 应的 可分 配收 益将 有所 不 同。 本基 金同 一 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 一、 基金 费用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 仅 在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 年届 满日收取,2 年届满日后,本基金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的年费率计 提。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 付销售机构佣 金、基金的营销 费用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 年届满 日收取,2 年届满日后,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E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


(1 )基 金分 级运 作 期内 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0% 的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 管理 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 同规 定 支付 给基 金销 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2 )基金转型后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E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E 类 基金 份额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30% 年 费率 计提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30%÷ 当 年天 数 H 为 E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E 类基 金 份额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 管理 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 同规 定 支付 给基 金销 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 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