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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景颐丰利A(003504)

景顺景颐丰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 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1 号更新 招募说 明书 
重要提 示 
 
(一) 景顺长城景颐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3 日证监 许可【2016 】
1216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 金合同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正 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
值、 收益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 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
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上市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
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负责。 
(八)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1 月18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31 日。本更 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 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2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6 
六、基 金的 募集 ....................................................................................................................... 2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转 换及 其他 登记 业务............................................................ 33 
九、基 金的 投资 ....................................................................................................................... 44 
十、基 金的 业绩 ....................................................................................................................... 57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0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1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6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8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0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1 
十七、 风险 揭示 ....................................................................................................................... 76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79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1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1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3 
二十二 、其 它应 披露 事项 ..................................................................................................... 116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7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8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本基金 由景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依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募集 。 
景顺长 城 景 颐丰 利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 招
募说明 书” )依 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以 及基 金合 同等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 风险 、 费 率、 管 理等 与投 资人投 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当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景 顺 长城 景 颐丰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北京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景 顺长 城 景颐丰 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景顺 长城 景 颐丰 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景 顺长城 景颐 丰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景顺长 城 景 颐丰 利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的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并在 其后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景 顺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31 、工 作日 :指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则》 :指 《景 顺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7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 购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1 、 销 售服 务费 : 指 从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52 、基 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 据认购/ 申购费 用、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 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 在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 但不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 称 为 A 类 ; 在 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时不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 而 是从 本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称 为 C 类 53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 54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55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6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 1 座21 层 设立日 期:2003 年6 月 12 日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注册资 本:1.3 亿元 人民 币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1 座 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 :杨 皞阳 股东名 称及 出资 比例 : 序号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1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2 景顺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49% 3 开滦(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 1% 4 大连实 德集 团有 限公 司 1% 合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丁益女 士, 董事 长, 经济 学博士 。 曾 担任 中国 人民 大学财 政金 融学 院讲 师; 华能国 际电 力股份 有限 公司 证券 融资 部干部 , 证券 融资部 投资 关系处 副处 长 、 处长 , 证 券融资 部副 经理 兼投资 关系 处处 长; 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中国 人保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员 、董事 、总裁 助理 ;华能 资本常 务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党组 副书记 ;华能 资本总 经理、 党组 副书 记。 现任 华能资 本服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组 书记 , 景 顺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康乐先 生, 董事 , 总 经理, 经济学 硕士 。 曾 先后 担任 中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研究员 、 组合 管理部 投资 经理 、 国 际业 务部投 资经 理, 景顺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市场 销售 部 经 理、北 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销售交 易部 副总 经理 。2011 年 7 月 加入 本公司 ,现 任公 司董 事兼 总经理 。 罗德城 先生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大通 银行 信用分 析师 、 花 旗银 行投 资管理 部副 总裁、Capital House 亚 洲分公 司的 董事 总经 理。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 香港 投资基 金公 会 管理委 员会 成员 , 并 于 1996 至1997 年间 担任 公会 主 席。1997 至2000 年 间, 担 任香港 联交 所委员 会成 员, 并在1997 至2001 年 间担 任香 港证 监 会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现任 景顺 集 团亚 太 区首席 执行 官。 李翔先 生 , 董 事, 高级 管 理人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事部 副总 经理、 人事 监察 部总 经理 、 营业 部总 经理 、 公 司营 销总监 、 营 销管 理部 总经 理。 现 任长 城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伍同明先 生, 独立董 事, 文学学士 。香 港会计 师公 会会员(HKICPA ) 、 英国特 许公认 会 计师(ACCA ) 、 香港 执业会 计师(CPA ) 、 加拿大 公认 管理会计 师(CMA ) 。 拥有 超过二十 年以 上的会 计 、 审 核 、 管 治税 务的专 业经 验及 知识 ,1972-1977 受 训于 国际 知名 会 计师楼 “ 毕马 威会计 师行 ”[KPMG] 。现 为“伍 同 明 会计 师行 ”所 有者。 靳庆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硕 士。 曾担 任中 信律 师事务 所涉 外专 职律 师, 在香港 马士 打律师 行 、 英 国律师 行 C1yde &Co. 从 事律 师工 作,1993 年 发起 设立 信达 律师 事务所 , 担任 执行合 伙人 。现 任金 杜律 师事务 所合 伙人 。 闵路浩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硕士 。 曾 担任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管 理公 司科 员、 主 任科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非 银行 金融机 构监 管司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非 银 行 金融机 构监 管部 处长 、 副 巡 视员、 巡视 员; 中 国小 额贷 款公司 协会 会长 ; 重 庆富 民 银行行 长。 现担任 北京 中泰 创汇 股权 投资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阮惠仙 女士 ,监 事, 会计 学硕士 。现 任长 城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郭慧娜 女士 , 监 事, 管理 理学硕 士。 曾任 伦敦 安永 会计师 事务 所核 数师 , 历 任景顺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项 目主 管、 业务发 展部 副经 理、 企业 发展部 经理 、 亚 太区 监察 总监。 现任 景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亚 太区 首席行 政官 。 邵媛媛 女士, 监事, 管理 学硕士 。 曾任 职于 深圳 市 天健 (信 德) 会计师 事务 所、 福建 兴 业银行 深圳 分行 计财 部。 现任景 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事务 部总 监。 杨波先 生, 监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曾 任职 于长 城证 券经纪 业务 管理 部。 现任 景顺长 城基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 管理 部总监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丁益女 士,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康乐先 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CHEN WENYU (陈文 宇) ,副 总经理,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担任中 国海 口电视 台每 日新闻 记 者及每 周金 融 新 闻节 目制 作人 , 安 盛罗 森堡 投资 管理 公司 (美 国加 州) 美洲 区副 首席投 资官 、 以及研 究、 投资 组合 管理 和策略 等其 他多 个职 位, 安盛投 资管 理亚 洲有 限公 司 (新 加坡 ) 泛 亚地区 首席 投资 官, 主要 负责投 资组 合管 理、 研究 、交易 等相 关业 务。2018 年 9 月加 入本 公司,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毛从容 女士 ,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职 于交 通银行 深圳 市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担任 长城证 券金 融研 究所 高级 分析师 、债 券小 组组 长。2003 年 3 月加 入本 公司 , 现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黎海威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 曾 担任 美国 穆迪 KMV 公 司研 究员 , 美 国贝莱 德集 团 (原 巴克 莱国 际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 基 金经 理、 主动股 票部 副总 裁, 香港 海通国 际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海 通国 际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量化 总监 。2012 年 8 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赵代中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理 学硕士 。 曾担 任深 圳发 展银 行北京 分行 金融 同业 部投 资经理 、 宁夏嘉 川集 团项 目部 项目 负责人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事 会境 外投 资部 全球 股票处 处长 、 浙 江大钧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伙人 兼副 总经 理。 2016 年 3 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 理 。 吴建军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经 济学硕 士 。 曾 担任 海南 汇通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 副经理 ,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机 构管 理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裁助理 。2003 年 3 月 加入 本公司 ,现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刘焕喜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与 金融 系博 士。 曾担 任武汉 大学 教师 工作 处副 科长、 武汉 大学成 人教育 学院讲 师, 《 证券时 报》社 编辑记 者, 长城证 券研发 中心研 究员 、总裁 办副主 任、行 政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3 月加 入本 公司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杨皞阳先 生, 督察长 ,法 学硕士。 曾担 任黑龙 江省 大庆市红 岗区 人民法 院助 理审判员 ,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核部 监察 稽核经 理、 监察稽核 高级 经理、 总监 助理。2008 年 10 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 司督察 长。 4、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简 历 本公司采 用团 队投资 方式 ,即通过 整个 投资部 门全 体人员的 共同 努力, 争取 良好投 资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业绩。 本基 金 现 任基 金经 理如下 : 毛从容女 士, 经济学 硕士 。曾任职 于交 通银行 、长 城证券金 融研 究所, 着重 于宏观 和 债券市 场的 研究 ,并 担任 金融研 究所 债券 业务 小组 组长。2003 年 3 月加 入本 公司, 担任 研 究部研 究员 ,自2005 年 6 月起担 任基 金经 理,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具有 19 年 证券 、基 金行 业 从业经 验。 杨锐文 先生 , 工 学硕 士、 理 学硕士 。 曾 担任 上海 常春 藤衍生 投资 公司 高级 分析 师。2010 年 11 月 加入 本公 司, 担任 研究部 研究 员, 自2014 年 10 月 起担 任股 票投 资部 基金经 理, 现 任股票 投资 部投 资副 总监 兼基金 经理 。具 有9 年证 券、基 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袁媛女士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职于 齐鲁 证券北 四环 营业部, 也曾 担任中 航证 券证券 投 资部投 资经 理、 安信 证券 资产管 理部 投资 主办 等职 务。2013 年 7 月 加入 本公 司,担 任固 定 收益部 资深 研究 员, 自 2014 年 4 月起 担任 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现 任固 定收 益部投 资副 总 监兼基 金经 理。 具 有12 年 证券、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5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毛从 容女士 曾于2005 年6 月至2014 年1 月 管理 景顺 长城 动力平 衡 证券投 资基 金;2005 年 6 月至 2016 年 4 月管 理景 顺长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12 月管 理 景顺长 城景 益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4 年3 月至2015 年4 月管 理景 顺 长城鑫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9 月至2016 年4 月 管理 景 顺长城 景丰 货 币市场 基金 ;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4 月 管理 景顺 长 城中国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2015 年4 月至 2016 年4 月 管理 景顺 长城 稳健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5 年5 月至 2016 年6 月管 理 景顺长 城领 先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6 月至 2016 年 8 月 管理 景顺 长城 安享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10 月 管理 景顺 长城 泰和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2016 年1 月至2017 年3 月管 理 景顺长 城景 盛双 息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10 月至2018 年 12 月 管 理景顺 长城 景 颐盛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杨锐 文先生 曾于 2014 年 10 月至 2016 年1 月管 理景 顺长 城成长 之 星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11 月至 2017 年 12 月管理 景顺 长城 中国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袁媛 女士曾 于2015 年7 月至2017 年3 月管 理景 顺长 城交 易型货 币 市场基 金 ;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10 月 管理 景顺 长 城景盈 金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5 年11 月至2018 年 12 月管理 景顺 长城 景颐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6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兼 任其他 基金 基金 经理 的情 况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毛从 容女士 兼任 景顺 长城 景颐 双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 景颐宏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顺 益回 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和 景顺 长城景 泰丰 利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杨锐 文先生 兼任 景顺 长城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资 源 垄断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和 景顺 长城 环保 优 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袁媛 女士兼 任 景 顺长 城四 季金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 长城 景 益货币 市场 基金 、 景 顺长 城鑫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 长城 景盈双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 长城 景泰聚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顺 长城 景泰 鑫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7 、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管 理时 间 无。 8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经 理 、 各 投资 总监 、 研 究总监 、 基金经 理代 表等 组成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康乐先 生, 总经 理; CHEN WENYU (陈 文宇 ) , 副 总经理 ; 毛从容 女士 ,副 总经 理; 黎海威 先生 ,副 总经 理兼 量化及 指数 投资 部投 资总 监; 余广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股票投 资部 投资 总监 ; 刘彦春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兼研究 部总 监; 陈文鹏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投资总 监。 9、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不从事 以下违 反《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将基 金用 于下 列投 资 或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按照 取消或 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规定 履行 职责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按 法律法 规、本 公司 制度进行 证券 投资, 但应 当事先向 基金 管理人 申报 ,并不 得 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发 生利 益冲突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体 系 1 、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投资 人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 、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 盖公司 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 立,公 司基 金财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3 ) 相 互制 约原 则 : 公 司及 各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要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 则:建立 完备 的风险 管理 指标体系 ,使 风险管 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防 火墙原 则:基 金财 产、公司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 当严格 分开 并独立 核 算。 4 、内 部控 制体 系 I 、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架构 (i )董 事会审计与风 险控制委员 会:负责对公 司经营管理 和基金投资业 务进行合规 性 控制 , 并 对公 司内部 稽核 审计工 作进 行审 核监 督。 该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 : 审 议并批 准公 司 内 控制度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实 施情况 ; 监 督公 司内 部审 计制度 的实 施; 向董 事会 提名外 部审 计机 构; 负责 内部 审计和 外部 审计之 间的 协调 ; 审 议公 司的关 联交 易 ; 对公 司的 风险及 管理 状 况 及风险 管理 能力 及水 平进 行评价 , 提出 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制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日常 经营 、 拟募集 基金 及运 用基 金资 产进行 投资 的风 险控 制指 标和监 督制 度 , 并 不定 期地 对风险 控制 情 况进行 检查 和监 督, 形成 风险评 估报 告和 建议 , 在 例行董 事会 会议 上提 出公 司上半 个年 度风 险控制 工作 总结 报告 ; 监督 和指 导 经理 层所 设立 的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的 工作 及董 事会赋 予的 其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他职责 。 (ii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是 公司日 常经 营中 整体 风险 控制的 决策 机构 , 该委 员 会是对 公 司各种 风险 的识 别、 防范 和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 负 责公司 整体 运作 风险 的评 估和控 制 , 由 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 督 察长 、 以及 其他 相关 部门 负责 人或相 关人 员组 成 , 其主 要职责 是: 评估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制 度本 身隐含 的风 险 , 以及 这些 制度在 执行 过程 中显 现的 问题 , 并 负责 审 定风险 控制 政策 和策 略; 审议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分 析报告 , 基 于风 险与 回报 对业务 策略 提出 质疑, 需要 时指 导业 务方 向; 审 定公 司的 业务 授权 方案; 负 责 协调 处理 突发 性重大 事件 ; 负 责界定 业务 风 险 损失 责任 人的责 任; 审议 公司 各项 风险与 内控 状况 的评 价报 告; 需 要风 险管 理委员 会审 议、 决策 的其 他重大 风险 管理 事项 。 (iii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是 公司投 资领 域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 以 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的形 式 讨论和 决定 公司 投资 的重 大问题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 分管 投资 的副总 经理 、 各 投资总 监、 研究 总监 、 基 金经理 代表 等组 成, 其主 要职责 包括 : 依 照基 金合 同、 资 产管 理合 同的规 定, 确立 各基 金、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的 投资 方针及 投资 方向 ; 审 定基 金资产 、 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 的配 置方 案, 包括基 金资 产、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在 股票 、 债 券、 现金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制 定基 金、 特定 客 户资产 管理 投资 授权 方案 ; 对 超出 投资 负责人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做出 决定 ; 考 核包 括基金 经理 、 投 资经 理在 内的投 资团 队的工 作绩 效 ; 需要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决 定 的其它 重大 投资 事项 。 (iv ) 督察长: 督察 长制 度 是基金 管理 人特 有的 制度 。 督察 长负 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的监 察 稽核工 作; 可列 席公 司任 何会议 , 调 阅公 司任 何档 案材料 , 对 基金 运作 、 内 部管理 、 制 度执 行及遵 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察 、 稽核 ; 每 月独 立出 具稽核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和董 事 长 。 (v )法律 、监 察稽 核部 : 公司设 立法 律、 监察 稽核 部 ,开 展公 司的 监察 稽核 工作, 并 保证其 工作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充 分发 挥其职 能作 用。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有 权对公 司各 类规 章制度 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完 备性 、 合理性 、 有 效性进 行检 查并 提出 相应 意见和 建议 , 并 将意见 和建 议上 报公 司总 经理 、 督 察长 和风险 管理 委员会 进行 讨论 。 法 律 、 监察稽 核部 协助 对全公 司员 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章 制度 培训 , 回答公 司各 部门 提出 的法 律咨询 , 并 对 公司出 现的 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方 案 , 同 时组 织各 部门 对公司 管理 上存 在的 风险 隐患或 出现 的 风险问 题进 行讨 论、 研究 , 提出 解决 方案 , 提 交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或总 经理 办公 会 等进 行审 核、 讨论 ,并监 督整 改。 II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 须覆 盖公 司各 个部 门和各 级岗 位, 并渗 透到 各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包 括各 项业务 的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及 日常 经营 运作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 建 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护 内 控制度 的 有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在设 立部门 和岗 位时 要确 保各 部门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保持 相对独 立 并承担 各自的 风险控 制职 责,基 金资产 、受托 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应 当分离 。 此外, 公司 设独 立的 督察 长 和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 督 察长和 法律 监察 稽核 部在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完善 情况 和执 行情 况,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状 况的 检查监 督上 具有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 威 性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在 制度安 排 、 组 织机 构的 设 计、 部门 和岗 位设 置上 形 成权责 分 明、相 互制约 的机制 ,从 而建立 起不同 岗位之 间的 制衡体 系,消 除内部 风险 控制中 的盲点 , 强化督 察长 和法 律监 察稽 核部对 业务 的监 督检 查功 能; (5)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 司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益 ,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管理 的各 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 漏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 适 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制定 应当 随着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调整 和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III 、内部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 以来 , 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 借 鉴外 方股东 的经 验,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层 次分明 的内 控 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和 控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 运行高 效 、 严 密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通过 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 公司 建立了 包括 风险管 理制 度 、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 金 会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等基 本管 理制 度以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责 、 操 作流 程手 册在 内的业 务流 程、 规章 等,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 互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 公司 在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清 算 , 公 司会计 与基 金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 不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 公 司通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风 险管 理系 统: 公司 通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预警 、 报告 和控 制以 及监 督程 序, 并 经过 适当的 控制 流程 , 定 期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 警、 监 督, 从而 确认、 评 估和预 警与 公司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通 过顺 畅 的 报告 渠道, 对风险 问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 管理、 控制 , 使部门 和管 理层 及时 把握 风险状 况并 快速 做出 风险 控制决 策。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制 系统 : 公 司启用 了电子 化投资 、交 易系统 ,对投 资比例 进行 限制, 在“股 票黑名 单” 、 交叉交 易以及 防范操 守风 险等 方面 进行 电子化 自动 控制 ,将 有效 地防止 合规 性运 作风 险和 操守风 险。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 立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模 型, 用以 提示 指数 趋势、 行业 及个 股的 风险 , 以便 公司 及时 采取 有效 的措施 , 对 风险 进行分 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 定了 完整的 培 训 计划 , 为 所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 具有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险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名称: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北京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东宁 成立时 间:1996 年 01 月 29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14298.4272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776 号 联系人 :赵 姝 联系电 话:010-66223695 传真:010-66226045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 款; 办理 国内 结算 ; 办理 票 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供保 管箱 业务 ; 办 理地 方财政 信用 周转使 用资 金 的 委托贷 款业 务; 外汇 存款 ; 外 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币兑 换; 同业 外汇 拆借 ; 国际 结算; 结 汇、 售 汇; 外 汇票 据的 承 兑和贴 现; 外汇 担保; 资 信调查 、 咨 询、 见 证业 务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和代 客外汇 买卖 ; 证 券结 算业 务;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业务 ; 债券 结算代 理业 务; 短期 融资 券主承 销业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批 准 的 其它业 务。 北京银 行成 立于 1996 年, 是一家 中外 资本 融合 的新 型股份 制银 行。 成立 以来 ,北京 银 行依托 中国 经济 腾飞 崛起 的大好 形势 , 先 后实 现引 资、 上 市、 跨区 域等 战略 突破。 目前 , 已 在北京 、 天 津、 上 海、 西 安、 深 圳、 杭 州、 长 沙、 南京 、 济南、 南昌、 石家 庄、 乌 鲁木 齐等 十余个 中心 城市 以及 香港 、 荷兰 拥有 600 多家 分支 机构, 开辟 和探 索了 中小 银行创 新发 展的 经典模 式。 截至 2018 年 9 月 末, 北京 银行资 产达 到 2.53 万 亿元 , 前三季 度实 现净 利润 166.91 亿元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成本收 入 比 23.34% , 不良 贷款 率 1.23% , 拨备 覆盖 率为 278.08% , 资本 充足 率 12.03% ,各 项经营 指标 均达 到国 际银 行业先 进水 平, 公司 价值 排名中 国区 域性 发展 银行 首位, 品牌 价值 达 449 亿元 ,一 级资 本排 名全球 千家 大银 行 63 位, 连续五 年跻 身全 球银 行业 百强, 被誉 为 中国最 具创 新能 力和 发展 潜力的 中型 银行。 22 年来 ,北京 银行 积极履 行社会责 任, 在医疗 、教 育、慈善 、赈 灾等方 面向 社会捐 助 超过3.5 亿 元。 凭借 优异 的经营 业绩 和优 质的 金融 服务, 北京 银行 赢得 了社 会各界 的高 度赞 誉, 先 后荣 获 “ 全国 文明 单位” 、 “亚 洲十 大最 佳上 市银行 ” 、 “ 中国 最佳 城市 商业零 售银 行” 、 “最佳 区域 性银 行” 、 “最 佳支持 中小 企业 贡献 奖” 、 “最 佳便 民服 务银行 ” 、 “ 中国上 市公 司百 强企业 ” 、 “中 国社会 责任 优秀企 业” 、 “ 最具持 续投 资价值 上市 公司 ” 、 “ 中国 最受尊 敬企 业” 、 “最受 尊敬 银行 ” 、 “ 最值 得 百姓信 赖的 银行 机构 ” 及 “ 中国优 秀企 业公 民” 、 “最 具 创新银 行” 、 “最佳 互联 网金 融银 行奖 ”等称 号。 (二) 资产 托管 部负 责人 情况 刘晔女士 ,北 京银行 资产 托管部总 经理 ,硕士 研究 生学历。1994 年毕 业于中 国人民 大 学财政金 融系 ,1997 年毕 业于中国 人民 银行总 行研 究生部, 具有 十多年 银行 和证券行 业从 业经验 。 曾就 职于证 券公 司从事 债券 市场 和股 票研 究工作 。 在北 京银行 工作 期间 , 先 后从 事 贷款审 查、 短期 融资 券承 销、 基 金销 售及 资产 托管 等工作 。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北 京银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北京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副总 经 理,2014 年 12 月起 至今 任北京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北京银 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充分发 挥作 为新 兴托 管银 行的高 起点 优势 , 搭建 了由 高素质 人 才组成 的专 业团 队, 内设 核算估 值岗 、 资 金清 算岗 、 投资 运作 监督 岗、 系统 运行保 障岗 及风 险内控 岗, 各岗 位人 员均 分别具 有相 应的 会计 核算 、 资产 估值 、 资 金清 算、 投资监 督、 风险 控制等 方面 的专 业知 识和 丰富的 业务 经验 ,70% 的 员工拥 有研 究生 及以 上学 历。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北京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秉持 “严谨 、 专 业、 高 效” 的经 营理念 ,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项 职 责,切 实维护 基金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为基金 提供 高质量 的托管 服务 。 经过 多年稳 步发展 , 北京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 金 专户理 财、 证券 公司 资产 管理计 划、 信托 计划 、 银 行理财 、 保 险资 金、 股权 投资基 金等 产品 在内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北 京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赢得 了客 户的 广泛 高度 认同。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北 京银 行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 业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 管规章 和本 行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 管理 , 确保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 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 确、 完整、 及 时 披露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北京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 管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 险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 导。 资 产托 管部 设有 内控 监查岗 , 配 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北京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内部控 制制 度体系 , 建立 了业务 管理 制度 、 内 部 控制制 度 、 业 务操作 流程 ,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 范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均 具备 从 业 资格; 业务 操作 严格 实行 经办、 复核 、 审 批制 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 务印 章 按规 程保 管 、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 未 经授 权不 得 查看; 业 务操 作 区封闭 管理 , 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人 负责 , 防 止泄 密; 业务实 现系 统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操作 风险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的 相关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向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 报 告。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资 金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安 全保管 基 金财产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或者 有 权机关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上 市的证 券交 易所 要求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8)复 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 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


名 称: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住 所: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 四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 一座 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 [2003 ]76 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3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周婷 直销机 构包括本公司 深圳直销中 心及直销网上 交易系统/ 电 子交易直销前 置式自助前 台 (具体 以本 公司 官网 列示 为准)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东宁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 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增减 或变更销 售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一 座 21 层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电 话:0755-82370388-1902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曹竞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联系人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朱宏 宇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六、基金的募集 (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 6 月 3 日证 监许 可[2016]1216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 册。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 发售 时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具 体发售 时间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四)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 五) 发售 方式 和销 售渠 道 本基金 同时 通过 直销 和代 销两种 方式 公开 募集 。 通过 各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 点公开 发 售,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增 减或变 更销 售 机构的 相关 公告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 任 何与基 金份 额发 售有 关的 当事人 不得 提前 发售 基 金 份额 。 本 基金份 额发 售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发 售面 值发 售, 采 用全 额缴 款的 认购 方式。 投资 者 在募集 期 内 可以 多次 认购 基金份 额,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撤 销。 ( 六)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 申 购费 、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在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 但不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 ,称 为A 类 ;不 收取 认购/ 申购费 ,而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为C 类 。本 基 金A 类和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代 码,A 类为 003504 、C 类为 003505 。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 份额将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 为: 计算日 某类基金份额 净值=该计 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 该计 算日发售在 外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的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 数。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份 额类 别的具 体设 置、费率 水平 等由基 金管 理人确定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列明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且 对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增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调整现 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停止 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销售 等, 调整 实施 前基 金管理 人需 及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 认购 费用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在 投 资者认 购时 收取 认购 费 , C 类基金 份额 在认 购时 不收 取认购 费。 投资者 在认 购A 类 基金 份 额时需 交纳 的认 购费 费率 按认购 金额 递减 。 投 资者 认购需 全额 缴纳 认购费 用。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投 资者 如果有 多笔 认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认 购申 请分 别计 算。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认 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别的 认购 费率 。 拟实施 特定认 购费 率的养 老金客户 范围 包括基 本养 老基金与 依法 成立的 养老 计划筹 集 的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补充 养老 基金 ,包 括:


1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 、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 会保障 基金 ;


3 、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也 拟将 其纳入 养 老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 构认购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 额的养 老金 客户 认购 费率 见下表 :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认购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0.18% 100 万≤M <500 万 0.09%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M <100 万 0.60% 1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 八) 认购 的具 体规 定 1 、认 购的 程序 (1) 申请 方式 :书 面申 请 或基金 管理 人公 布的 其他 方式。 (2)认 购款项 支付: 基金 投资者认 购时 ,采用 全额 缴款方式 ,若 资金未 全额 到账则 认 购无效 ,基 金管 理人 将认 购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3)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 销。 2 、认 购的 确认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 购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投资者 应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各 销售 网点 查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的 份额 。 3 、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本基金 首次 认购 最低 限额 为10元 , 追 加认 购不 受首 次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本公司 网上 直销交 易系 统及 各销 售机 构可根 据业 务情 况设 置高 于或等 于前 述的 交易 限额 , 具体以 本公 司 及各销 售机 构公 告为 准, 投资者 在提 交基 金认 购申 请时, 应遵 循本 公司 及各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业务规 则) 。直 销中 心每个 账户首 次认购 的最低 金额 为50万 元,追 加 认购 金额 不受首 次认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募 集期 间不设 置投 资者 单个 账户 最高认 购金 额限 制。 4 、认 购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成 基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有 , 其 中利息 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5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①认购A 类基 金份 额时 ,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 ②认购C 类基 金份 额时 ,认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期 间利 息) /基 金份 额 发售 面值 基金认 购采 取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认购 金额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按尾数 舍去 的方 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 归 基金所 有。 例: 某 投资 者 (非 养老 金 客户) 认购 本基 金10 万元A 类基金 份额 , 所 对应 的认 购费率 为 0.60% 。 并假 定该 笔认 购在 募集期 间产 生利 息100 元 。 则认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100,000 /(1+0.60%)=99,403.58 元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99,403.58+100 ) /1.00 =99,503.58 份 即 :投 资者 (非 养老金 客户 )投 资1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假定该笔 认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利 息100 元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 投 资 者 账 户 登 记 有 本 基 金A 类 份 额 99,503.58 份。 例 :某 投资 者认 购本基 金10 万元C 类 基金 份额 ,假定该 笔认 购在 募集 期间产 生利 息100 元。则 认购 份额 为: 认 购 份 额 =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期 间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发售面值= (100,000+100 ) /1.00=100,100.00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10 万元 认 购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 假定该 笔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产 生 利息100 元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时 ,投 资者 账户 登记 有本基 金C 类 份额100,100.00 份。 (九 ) 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 何人不 得 动 用。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正 式生 效。 ( 四)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但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外 ) ;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 内, 如果 不存 在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情 形 , 但 是存 在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终 止本 基金 合同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八 、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转换及其他登记 业务 (一)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办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和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销 售 网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告 中列 明。 投资人应 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 金代 销机构 , 并予 以 公告。 (二)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办理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投 资者 在开 放日 申请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和转 换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 和 转换 时 除外 。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在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开 始 日及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起基 金合 同正 式生 效, 根据 《 景顺 长城 景颐 丰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的有 关规定,本 公司 已 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起 开始 办理 本 基金的 日常 申 购、 赎回 业务 以及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直销 机构 和部 分代 销机 构的基 金转 换 业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 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 与转换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申请可 以在 当日业 务办 理时间结 束前 撤销, 在当 日的业 务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办理时 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 4 、赎回 、转换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或转 换;





5 、 投 资者 可在 同时 代 理转出 基金 及转 入目 标基 金销售 的销 售机 构处 办理 基金转 换业 务。 转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在同 一登 记机构 处办 理 注册登 记的 基金 ; 6 、基金 转换转 出后剩 余份 额不产生 强制 赎回; 基金 转换转入 金额 不受转 入基 金首次 申 购及追 加数 额限 制, 基金 转换转 出后 , 原持有 时间 将不延 续计 算 , 若转 换申 请当日 同时 有 赎 回申请 ,则 遵循 先赎 回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程序 1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 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赎 回成 立;基 金份 额登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 赎 回 与转 换 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日(T 日) , 在 正 常情况 下, 本 基金 登记 机 构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申 购、赎 回 与 转换 申 请。申 购、赎 回 与 转换 的 确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准 , 对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 五)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数额 限制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最低 限 额为 1 元 ,追 加申 购不 受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本公 司 直销及 各销 售机 构可 根据 业务情 况设 置高 于或 等于 前述的 交易 限额 , 具体 以本 公司及 各销 售 机构公 告为 准 , 投 资者 在提 交基金 申购 申请 时 , 应 遵循 本公司 及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数 量不 设上 限限 制。 法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 本 基金 不设最 低赎 回份 额 (其 他销 售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但 某笔 赎回导 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1 份 时,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全部 赎回 。 3 、本 基金 单笔 转换 转出 的 最低申 请份 额为 1 份, 基 金转换 转出 后剩 余份 额不 产生强 制 赎回。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赎 回份 额与转 换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5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 采取 上述 措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 六)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将基 金份 额分为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 基金 份 额两种 。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 申购费 、 并对持 有期 限少 于 60 日 的 本类别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回 费,C 类基 金份 额 从本类 别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并 对持 有期限 少于 30 日 的本 类别 基金份 额的 赎 回收取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在申 购时 收取 的申 购费 称为前 端 申购费 。 投资者 在申 购 A 类基金 份 额时需 交纳 的申 购费 费率 按申购 金额 递减 。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机 构申 购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与 除此 之外 的其 他投 资者实 施 差别的 申购 费率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 构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的养 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表 : 申购金 额(M ) A 类 份额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24% 100 万≤M <500 万 0.1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申购金 额(M ) A 类 份额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500 万 0.4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者 如申 购 C 类基 金份 额,则 申购 费为 0 。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费 用由申购 A 类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承 担,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各 项费用 , 不列 入 基金财 产。 2. 赎 回费 A 类及 C 类基 金份 额均 收 取赎回 费,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费 率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A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7 天以 内 1.50% 7 天以 内


1.50% 7 天( 含)-60 天以 内 0.30% 7 天 ( 含)-30 天 以内 0.30% 60 天 以上( 含) 0 30 天 以上( 含)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对 于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本 基金 将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于持 续持 有期 不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 赎回费 不低 于 25% 的 部分 归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3. 本基 金的转 换费 用由赎 回费和申 购补 差费组 成, 转出时收 取赎 回费, 转入 时收取 申 购补差 费 。 其 中赎回 费的 收取标 准遵 循本 招募 说明 书的约 定 , 申 购补差 费的 收取标 准为 : 申 购补差费= MAX 【转 出净额 在转入基 金中 对应的 申购 费用-转 出净 额在转 出基 金中对应 的申 购费用 ,0】。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或 收 费方式 。 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 施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对 基金投 资者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 、 赎回 费率 或 转换 费率 。 6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 与转 换交 易 的 计算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申购 费用 后 , 以申请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申 购金 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按尾 数舍去 的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有 。 本基金 的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金 额。 其中 ,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 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C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 以 申请 当日C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计算结 果按 尾数舍 去的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 归 基金所 有。 本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时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 购金额 即为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例如: 某投 资者 (非 养老 金客户 ) 申 购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10 万 元, 所对 应 的申购 费 率为0.80% 。并 假定 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620 元。 则申 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100,000 /(1+0.80%)=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99,206.35 /1.0620 =93,414.64 份 即:投资 者( 非养老 金客 户)投 资 10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假定 当日的 A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620 元 ,则 可得 到 93,414.634 份。 例如: 某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10 万元 , 假定 当日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净值 为1.0160 元。 则申 购份额 为: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100,000/1.0160=98,425.19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1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假定当 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1.0160 元, 则可 得到 98,425.19 份。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A 类及 C 类基 金份 额赎回 金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份额 乘以 申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的金 额,净 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扣除 赎回费 用的 金额, 各计算 结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有 。 本基 金A 类及 C 类 基金 份 额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A/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如: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为 15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30% ,假 设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1.0620 元 ,则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0620=10,620.00 元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 费率=10,620 ×0.3%=31.86 元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10,620-31.86=10,588.14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 赎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1.062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0,588.14 元。 3 、本 基金 转换 交易 的计 算


本基 金 A 类及 C 类基 金份 额的转 换交 易均 包括 了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转 入, 其中 :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待 结转收 益( 全额 转出 时)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出 基金赎 回费 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 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 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 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投资者 申请 将持 有的 本基 金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 10,000 份转 换为 景顺 长城 公司治 理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假 设转换 当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280 元 ,投 资者持 有该 基 金 15 天, 对应 赎回 费 A/C 类均 为 0.3 %, 申购 费 为 A 类 0.8 %,C 类 0% , 公司治 理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63 元, 申购费 为 1.5 %, 则投 资者 转换后 可得 到的 公司 治理 基金份 额 为 :


(1) 若转 出基 金系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则 :


转出总 额=10,000× 1.0280 =10,280 元


赎回费 用=10,280× 0.3 %=30.84 元


转出净 额=10,280 -30.84= 10,249.16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0,249.16/1.015=10,097.69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0,249.16-10,097.69=151.4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0,249.16/1.008=10,167.82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0,249.16-10,167.82=81.34 元


净转入 金额 =10,249.16 -MAX 【151.47 -81.34 ,0 】=10,179.03 元


转入份 额=10,179.03/ 1.063 =9,575.75 份


(2) 若转 出基 金系 本基 金 C 类份 额, 则:


转出总 额=10,000× 1.0280 =10,280 元


赎回费 用=10,280× 0.3 %=30.84 元


转出净 额=10,280 -30.84= 10,249.16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0,249.16/1.015=10,097.69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0,249.16-10,097.69=151.4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0,249.16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0 元


净转入 金额 =10,249.16 -MAX 【151.47 -0 ,0 】=10,097.69 元 转入份 额=10,097.69/ 1.063 =9,499.23 份 4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5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5 位 舍去 , 舍 去部分 归 基金资 产 。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定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除 第 4 、6 项 外)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 部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 九)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基金 管理人 继续接 受赎 回申请将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 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如 果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20%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的情 形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20% 以 上的部 分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 对 于当 日非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账 户非 延期 赎回 申请 量占非 延期 赎回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工 作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二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固 定收益 品种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力争 获取 高于 业绩比 较 基准的 投资 收益 ,为 投资 者提供 长期 稳定 的回 报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依法发 行的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国家 债 券、 金 融债 券、 次 级债 券 、 中央 银行 票据、 企业 债 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公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质押 及买断 式回购 、协议 存款 、通知 存款、 定期存 款、 资产支 持证券 、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型可 转换债 券) 、 银行 存款 等。 本基金 同时 投资 于 A 股 股 票 (包 含中 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等 权益类 品种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对 债券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其中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运用自上而下 的宏 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 市场 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 现大 类资产配 置,把 握不同 的经济 发展 阶段各 类资产 的投资 机会 ,根据 宏观经 济、基 准利 率水平 等因素 , 预测债 券类 、 货 币类 等大 类资产 的预 期收 益率 水平 , 结合 各类 别资 产的 波动 性以及 流动 性状 况分析 ,进 行大 类资 产配 置。 2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 略 (1) 债券 类属 资产 配置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国债 、 金 融债、 企业 (公 司) 债 、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债 券部 分等 品种与 同 期限国 债或 央票 之间 收益 率利差 的扩 大和 收窄 的分 析, 主动 地增 加预 期利 差将 收窄的 债券 类 属品种 的投 资比 例, 降低 预期利 差将 扩大 的债 券类 属品种 的投 资比 例, 以获 取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 资收益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2) 债券 投资 策略 债券投 资在 保证 资产 流动 性的基 础上 , 采 取利 率预 期策略 、 信 用策 略和 时机 策略相 结合 的积极 性投 资方 法, 力求 在控制 各类 风险 的基 础上 获取稳 定的 收益 。 ①利率 预期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密切 跟踪 最新 发布的 宏观 经济 数据 和 金 融运行 数据 ,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的 可 能情景 , 预测 财政政 策 、 货币政 策等 政府 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 , 分 析金融 市场 资金供 求状 况变 化趋势 , 在此 基础上 预测 市场利 率水 平变 动趋 势, 以及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趋势 。 在 预期 市场 利 率水平 将上 升时 , 降 低组 合的久 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降 时, 提高 组合 的久 期。 并 根据 收益 率曲线 变化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债券 组合 期限 结构 策略 如子弹 型组 合 、 哑 铃型 组合 或者阶 梯型 组 合等。 ②信用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密切 跟踪 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 公司 ) 债 等不同 债券 种类 的利 差水 平, 结 合 各类券 种税 收状 况、 流动 性状况 以及 发行 人信 用质 量状况 的分 析, 评定 不同 债券类 属的 相对 投资价 值, 确定 组合 资产 在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 的配 置比例 。 个券选 择层 面, 基金 管理 人自建 债券 研究 资料 库, 并对所 有投 资的 信用 品种 进行详 细的 财务分 析和 非财 务分 析后 , 进行 各券 选择 。 财 务分 析方面 , 以 企业 财务 报表 为依据 , 对 企业 规模、 资产 负债 结构 、 偿 债能力 和盈 利能 力四 方面 进行评 分, 非财 务分 析方 面 (包 括管 理能 力、市 场地 位和 发展 前景 等指标 )则 主要 采取 实地 调研和 电话 会议 等形 式实 施。 ③时机 策略 ⅰ 骑乘 策略。 当收益 率曲 线比较陡 峭时 ,也即 相邻 期限利差 较大 时,可 以买 入期限 位 于收益 率曲线 陡峭处 的债 券,也 即收益 率水平 处于 相对高 位的债 券,随 着持 有期限 的延长 ,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将会 缩短 , 从而 此时 债券 的收 益率 水平将 会较 投资 期初 有所 下降, 通过 债券 的收益 率的 下滑 ,进 而获 得资本 利得 收益 。 ⅱ 息差 策略。 利用回 购利 率低于债 券收 益率的 情形 ,通过正 回购 将所获 得资 金投资 于 债券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ⅲ 利差 策略。 对两个 期限 相近的债 券的 利差进 行分 析,从而 对利 差水平 的未 来走势 做 出判断 , 从而 进行相 应的 债券置 换 。 当 预期利 差水 平缩小 时 , 可 以买入 收益 率高的 债券 同 时 卖出收 益率 低的 债券 , 通 过两债 券利 差的 缩小 获得 投资收 益 ; 当 预期利 差水 平扩大 时 , 可 以 买入收 益率 低的 债券 同时 卖出收 益率 高的 债券 ,通 过两债 券利 差的 扩大 获得 投资收 益。 (3)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提前 偿还 率、 资 产池 结构 以及资 产池 资产 所在 行业 景气变 化 等因素 的研 究 , 预测 资产 池未来 现金 流变 化, 并通 过研究 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 预 测提 前偿 还 率变化 对标 的证 券的 久期 与收益 率的 影响 。 同 时, 基 金管理 人将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对标 的证 券 收益率 的影 响 , 综合 运用 久期管 理 、 收 益率曲 线 、 个券选 择以 及把 握市 场交 易机会 等积 极策 略, 在严 格控 制风险 的情 况下 , 结 合信 用研究 和流 动性管 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益 高的 品 种 进行投 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收 益 。 (4)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①相对 价值 分析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定期 公布 的宏观 和金 融数 据以 及对 宏观经 济、 股市 政策、 市场 趋势的 综 合分析 , 判断 下一阶 段的 市场走 势 , 分 析可转 换债 券股性 和债 性的 相对 价值 。 通 过对 可转 换 债券转 股溢 价率 和Delta 系数的 度量 , 筛选 出股 性或 债性较 强的 品种 作为 下一 阶段的 投资 重 点。 ②基本 面研 究 基金管理 人依 据内、 外部 研究成果 ,运 用景顺 长城 股票研究 数据 库(SRD )对 可转换 债 券标的 公司 进行 多方 位、 多角度 的分 析 , 重点 选择 行业景 气度 较高 、 公 司基 本面素 质优 良 的 标的公 司。 ③估值 分析 在基本 面分 析的 基础 上, 运用 PE 、PB 、PCF 、EV/EBITDA 、PEG 等 相对 估值 指标 以 及 DCF 、 DDM 等 绝对 估值 方法 对标 的公司 的股 票价 值进 行评 估。 并根 据标 的股 票的 当 前价格 和目 标价 格, 运用 期权 定价 模型 分别 计算可 转换 债券 当前 的理 论价格 和未 来目 标价 格 , 进 行投资 决 策 。 (5)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对单个 券种 的分 析判 断与 其它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方法 类似 。 在 信用 研究 方面, 本基 金会加 强自 下而 上的 分析 , 将 机构 评级 与内部 评级 相结合 , 着重 通过发 行方 的财务 状况 、 信 用背景 、 经 营能 力、 行业 前景、 个体 竞争 力等 方面 判断其 在期 限内 的 偿 付能 力, 尽 可能 对发 行人进 行充 分详 尽地 调研 和分析 。 3 、权 益资 产投 资策 略 (1)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股 票投 资遵循 “自 下而上” 的个 股选择 策略, 本基金将 从定 性及定 量两 个方面 加 以考察 分析 投资 标的 ,在 定性分 析方 面重 点关 注: ①


成 长性 (growth ) 重 点关注 企业 生存 和发 展的 外部环 境 , 企 业享有 国家 相关的 优惠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政策的 变化 ,企 业关 键技 术模仿 难易 程度 、和 产品 定位等 。 ②


业 务价 值(Franchise Value ) 重点关 注拥 有高 进入 壁垒 的上市 公司 , 其一 般具 有以 下一种 或多 种特 征 : 产 品定 价能力 、 创新技 术、 资金 密集 、 优 势品牌 、 健 全的 销售 网络 及售后 服务 、 规 模经 济等 。 在经 济增 长时 它们能 创造持 续性的 成长 ,经济 衰退时 亦能度 过难 关,享 有高于 市场平 均水 平的盈 利能力 , 进而创 造高 业务 价值 ,达 致长期 资本 增值 。 ③


竞 争优 势(competitive advantage ) 重点关 注企 业的 市占 率概 况、 技 术优 势、 创新 体制 和开发 能力 、 专 利权 和法 规限制 、 和 渠道关 系等 。 ④


管 理能 力(Management ) 重点关 注公 司治 理、 企业 的质量 管理 、 公司的 销售 网络 、 管 理层 的稳 定 性以 及管理 班 子 的构成 、 学 历、 经验 等, 通 过实地 考察 了解 其管 理能 力以及 是否 诚信 。 以 及企 业的战 略实 施 等。 ⑤


自 由现 金流 量与 分红 政策(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 重点关 注企 业创 造现 金流 量的能 力以 及稳 定透 明的 分红派 息政 策 。 衡 量企 业绩 效的最 终 标准在 于投 资人 的长 期现 金报酬 , 企 业除 了需 要拥 有良好 的利 润增 长以 外, 也需要 能创 造足 够现金 流以 供派 息和 再投 资之用 。 在会 计准则 弹性 太大 , 盈 利容 易被操 纵的 时候 , 此 标准 尤 显重要 ,因 为创 造现 金与 分红能 力永 远是 一家 企业 素质的 最好 体现 。 在定量 分析 方面 重点 关注 : ①


盈 利能 力。 主要 指标 有资产 收益 率(ROA) 、净 资产收 益率 (ROE ) 等。 ②


成 长潜 力。 主要 指标 有销售 收入 增长 率、 净利 润增长 率等 。 ③


偿 债能 力。 关注 目标 公司的 资产 负债 结构 以及 资产流 动性 状况 , 重 点分 析的指 标有 资产负 债率 、流 动比 率、 货币资 金/ 总资 产、 利息 保 障倍数 等。 ④


估 值。 主要 指标 有市 盈 率 (PE ) 、 市 盈增 长比 率 (PEG ) 、 市 净率 (PB) 、 市现 率 (PCF)、 市销率 (PS ) 、 企业 价值 倍 数(EV/EBITDA )等 。 对成长 、价 值、 收益 三类 股票设 定不 同的 估值 指标 。 成长型 股票 (G) : 用来 衡 量成长 型上 市公 司 估 值水 平的主 要指 标 为 PEG , 即 市 盈率除 以 盈利增 长率 。 为 了使 投资 人能够 达到 长期 获利 目标 , 我们 在选 股时 将会 谨慎 地买进 价格 与其 预期增 长速 度相 匹配 的股 票。 价值型 股票 (V) : 分析 股票 内在价 值的 基础 是将 公司 的净资 产收 益率 与其 资本 成本进 行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比较。 我们 在挑 选价 值型 股票时 , 会 根据 公司 的净 资产收 益率 与资 本成 本的 相对水 平判 断公 司的合 理价 值, 然后 选出 股价相 对于 合理 价值 存在 折扣的 股票 。 收益型 股票 (I) : 是 依靠 分红取 得较 好收 益的 股票 。 我们 挑选 收益 型股 票, 要求其 保持 持续派 息的 政策 ,以 及较 高的股 息率 水平 。 ⑤


流 动性 分析 。主 要指 标有市 场流 通量 、股 东分 散性等 。 以上个 股考 察中 不可 或缺 的部分 是合 理性 分析 。 因此 在研究 公司 业绩 及对 公司 前景做 出 预测时 , 都 会对 有关 公司 的业绩 和盈 利能 力做 出详 细的合 理性 研究 。 其 中包 括把公 司的 盈利 能力与 国内 同行 业的 公司 作比较 、 追 踪公 司的 主要 生意对 手, 如供 应商 、 客 户、 竞 争对 手等 的表现 、 参 考国 外同 业公 司的表 现与 赢利 能力 等, 务求从 多方 位评 估公 司本 身的业 绩合 理性 与业务 价值 。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不直 接购 买权 证等 衍生品 资产 , 但有 可能 持有 所持股 票所 派发 的权 证或 因投资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而 产生 的权 证等。 本基 金 管 理人 将以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 在 采用 权证定 价模 型分 析其合 理定 价的 基础 上, 结合权 证的 溢价 率、 隐含 波动率 等指 标选 择权 证的 卖出时 机 。 4 、投 资决 策流 程、 依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以 定期 或不定 期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定 基 金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包括 确立各 基金 的投 资方 针及 投资方 向 , 审 定基金 财产 的配置 方案 。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召开前 ,由 基金经 理依据 对宏观 经济 走势的 分析, 提出基 金的 资产配 置建议 , 交由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 一 旦做 出决 议, 即成 为 指导基 金投 资的 正式 文件 , 投 资部 据此 拟 订具体 的投 资计 划。 投资研 究部 是负 责管 理基 金日常 投资 活动 的具 体部 门, 分管 投资 的副 总经 理除 履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执行 委员 的职 责外, 还负 责管 理和 协调 投资研 究部 的日 常运 作。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是投 资研究 部常设 议事 机构, 负责讨 论行业 信息 、个股 信息、 回顾行 业表 现、行 业配置 、 模拟组 合表 现、 近期 研究 计划及 成果 、 市 场热 点、 当日投 资决 策、 代行 表决 权、 投 资备 选库 调整等 问题 。 投 资研 究部 主要负 责宏 观经 济研 究、 行业研 究和 投资 品种 研究 , 负责 编制 、 维 护投资 备选 库, 建立 、 完 善、 管 理并 维护 股票 研究 数据库 与债 券研 究资 料库 , 并为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投资 研究联 席会 议、 分管 投资 的 副总 经理 、 各 投资 总监 和基金 经理 提供基 金投 资 决 策依据 。 投 资研 究部 负责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决议 , 负责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构 造、 优 化、 风险 管理及 头寸 管理 等日 常工 作; 拟订 基金 的总体 投资 策略 、 资 产配 置方案 、 重 大投资 项目 提案 和投资 组合 方案 等并 上报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决定 ; 组织实 施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投资 研究 联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席会议 决定的 投资方 案并 在授权 范围内 作出投 资决 定;依 据自主 的研究 积极 把握市 场动态 , 积极提 出基 金投 资组 合优 化方案 , 并 对管 理基 金的 投资业 绩负 责。 其中 基金 经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决 议具 体承 担本 基金 的日常 管理 工作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是公 司日 常经营 中整 体风 险控 制的 决策机 构 , 该 委员 会是 对公 司各种 风 险的识 别、 防范 和控 制的 非常设 机构 , 由 总经 理、 副总经 理、 督察 长、 以及 其他相 关部 门负 责人或 相关 人员 组成 , 其 主要职 责是 : 评 估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制度 本身 隐含 的风险 , 以 及这 些制度 在执 行过 程中 显现 的问题 , 并 负责 审定 风险 控制政 策和 策略 ; 审 议基 金财产 风险 状况 分析报 告 , 基 于风险 与回 报对业 务策 略提 出质 疑, 需要时 指导 业务 方向 ; 审 定公司 的业 务 授 权方案 ; 负责 协调处 理突 发性重 大事 件 ; 负责 界定 业务风 险损 失责 任人 的责 任; 审议 公司 各 项风险 与内控 状况的 评价 报告; 需要风 险管理 委 员 会审议 、决策 的其他 重大 风险管 理事项 。 绩效评 估与 风险 控制 人员 负责建 立和 完善 投资 风险 管理系 统 , 并 负责 对基 金历 史业绩 进行 分 解和分 析。 法律 、监 察稽 核部负 责基 金日 常运 作的 合规控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流 程如 图 1 所示 图 1


基金 投资 流程 示意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过程 为: 1 、投 资研 究部 制定 下一 阶 段投资 策略 。 2 、由基 金经理 依据对 宏观 经济、股 市政 策、市 场趋 势分析以 及公 司既定 的下 一阶段 投 资策略 ,结 合基 金合 同、 投资制 度的 要求 提出 大类 资产配 置、 债券 类属 资产 配置建 议。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审 核基 金经理提 交的 大类资 产配 置、债券 类属 资产配 置建 议,并 最 制定投资策略 制定投资组合 确定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研究部 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 持续风险管理 投资/ 交易/ 合规/ 风控 提出资产配置 建议 议 基金经理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终决定 资产 配置 方案 。 4 、投资 研究部 按流程 筛选 出可投资 品种 ,由基 金经 理依据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投资 限 制以及 资产 配置 方案 ,制 订具体 的投 资组 合方 案。 5. 持续 在投 资、 交易 、风 控等环 节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持续风 险管 理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2)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0 ) 本 基金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 包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超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流通股 票 的 30 %; (13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15%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本项 所规定 的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5)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1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1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19)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8 ) 、 (13) 、 (14 ) 项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证综 合债 指数 ×90% + 沪深 300 指数 ×10% 中证综 合债 券指 数是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编 制的 综合 反映银 行间 和交 易所 市场 国债 、 金 融 债、 企业 债、 央票 及短 融 整体走 势的 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其选 样是 在中证 全债 指数样 本的 基础 上, 增 加了 央行 票据 、 短 期融资 券以 及一 年期 以下 的国债 、 金 融债 和企 业债 。 该指 数的 推出 旨在更 全面 地反 映我 国债 券市场 的整 体价 格变 动趋 势, 为债 券投 资者 提供 更切 合的市 场 基 准 。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授权 , 中有 限 指 数是 由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和深 圳 授权, 中有 限 公司开 发的 中国 A 股市 场指 数,它 的样本 选自 沪深两 个证券 覆盖了 大部 股市场 指数 , 它 的样 本选 自 沪深两 个证 券覆 盖了 大部 分流通 市值 , 其 成份 股票 为 中国 A 股 市场中 代表 性强、 流动 高 的票, 能 够 股市 场中 代表 性强、 流 动高 的票, 能够 反映 A 股市 场总体 发展 趋势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可 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以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 但 不需 要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本基 金的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七)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陈 述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北京 银行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已经 复核 了本投 资组 合报 告,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本 投资 组合报 告所 载数 据截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7,250,630.85 7.28 其中: 股票


17,250,630.85 7.2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03,695,189.50 85.91 其中: 债券


203,695,189.50 85.9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1,561,581.39 4.88 8 其他资 产


4,595,423.50 1.94 9 合计





237,102,825.2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717,595.03 8.20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572,094.74 0.3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1,960,941.08 1.09 K 房地产 业 -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250,630.85 9.61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300203 聚光科 技 102,600 2,631,690.00 1.47 2 300482 万孚生 物 79,063 2,008,990.83 1.12 3 603197 保隆科 技 94,620 1,954,849.20 1.09 4 002841 视源股 份 28,390 1,615,391.00 0.90 5 300207 欣旺达 178,900 1,536,751.00 0.86 6 601601 中国太 保 49,300 1,401,599.00 0.78 7 603788 宁波高 发 86,500 1,249,925.00 0.70 8 002382 蓝帆医 疗 66,900 994,134.00 0.55 9 601766 中国中 车 102,500 924,550.00 0.52 10 300323 华灿光 电 105,500 762,765.00 0.4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29,484,500.00 72.1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9,216,500.00 60.87 4 企业债 券 23,565,900.00 13.1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5,095,000.00 8.41 6 中期票 据 30,468,000.00 16.98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5,081,789.50 2.83 8 同业存 单 -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9 其他 - - 10 合计 203,695,189.50 113.5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80210 18 国开 10 400,000 41,252,000.00 22.99 2 180205 18 国开 05 200,000 21,792,000.00 12.14 3 170210 17 国开 10 200,000 20,312,000.00 11.32 4 1380229 13 南 昌水 投债 310,000 12,737,900.00 7.10 5 180204 18 国开 04 100,000 10,472,000.00 5.8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国债期 货。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报告 期内 未 出 现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者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10.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6,600.0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558,823.43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95,423.50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8024 宁行转 债 4,239,200.00 2.36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业绩 数据 截 至2018 年12 月31 日。 1. 基 金份 额净值 收益 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较 景顺长 城景 颐丰 利债 券 A 类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 1 月1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5.09% 0.11% 2.18% 0.08% 2.91% 0.03% 2018 年 2.23% 0.20% 4.41% 0.14% -2.18% 0.06% 2017 年 1 月1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7.43% 0.16% 6.68% 0.11% 0.75% 0.05% 景顺长 城景 颐丰 利债 券 C 类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 1 月1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5.45% 0.12% 2.18% 0.08% 3.27% 0.04% 2018 年 1.82% 0.20% 4.41% 0.14% -2.59% 0.06% 2017 年 1 月1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7.37% 0.17% 6.68% 0.11% 0.69% 0.06%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2.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 收 益率 变动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 益 率变 动的比 较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注: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为: 本基 金对 债券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中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权证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5%。 本基 金的 建仓期 为 自 2017 年1 月18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6 个月。 建仓 期 结束时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达到上 述投 资组 合比 例的 要求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 三)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除本 部分 另有 约定 的 品种外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 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托 管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 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流 通受限 的股票 ,包 括非公开 发行 股票、 首次 公开发行 股票 时公司 股东 公开发 售 股份、 通过 大宗 交易 取得 的带限 售期 的股 票等 (不 包括停 牌、 新发 行未 上市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 机制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6 、如有 充足理 由认为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存在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门 有相 关规范 的, 从其规定 。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 精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 舍去 , 舍 去部分 归基 金资 产 。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并 按规定 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经济 损 失按下 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 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应当 暂停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等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某 一类别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该 类别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3 、同 一类 别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 间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该类别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务 规则》 执行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账 户维护 费;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4%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 令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划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 支付 日期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 令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划 付。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 % 。 本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将专门 用于 本基 金的 销售 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基金 年度 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的 列支 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4%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 一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按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划付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 -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 券账户开 户费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无误 后,自 本 基金成 立一个 月内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金 财产中 划付 ,如基 金财产 余额不 足支 付该开 户费用 , 由基金 管理 人于 本基 金成 立一个 月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垫付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垫 付开 户 费用义 务。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若 相关 法律法 规修订 或变更 后对 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信 息类 型、披 露内容 、 披露方 式等 规定 与本 部分 的内容 不同 , 若 适用 于本 基金,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按照修 订或 变更 后的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 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 及其 流动性 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 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文 件中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 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8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后 2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 11 、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水 平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 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 , 其 收益水 平会 受到利 率变 化 的 影响。 4 、信 用风 险 债券的 发行 主体 可能 由于 自身财 务状 况的 恶化 而不 能继续 支付 利息 或者 本金 , 此时债 券 的持有 人将 面临 信用 风险 。 在 我国 , 国 债由 国家 财 政的信 用支 持而 具备 极低 的信用 风险 ; 金 融债的 发行 主体 集中 在商 业银行 、 政 策性 银行 和大 型企业 集团 的财 务公 司, 它们都 拥有 稳健 的运营 能力 和优 质的 资产 状况 , 信 用等 级较高 ; 企 业债券 的信 用等 级参 差不 齐, 也会 由于 发 行公司 的经 营状 况产 生变 化, 由 于国 内的 独立 信用 评级机 构功 能还 并不 健全 , 需要 持有 人具 有较强 的分 析和 追踪 能力 对它的 信用 风险 严格 监控 。 5 、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收益率 曲线 风险 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 有关 的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 标并 不能充 分 反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 6 、流 动性 风险 债券的 流动 性是 指债 券持 有人可 按自 己的 需要 和市 场的实 际情 况 , 转 出债 券回 收本息 的 灵活性 , 一 般债 券的 期限 越长, 流动 性越 弱。 债券 型基金 如果 遇到 大额 赎回 , 或者 市场 资金 面的突 然恶 化会 产生 流动 性风险 。 7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做利息 的利 息 , 这 一收 益取 决于再 投资 时的 市场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未来 市场 利率 的变化 可能 会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 响到基 金投 资 策略的 顺利 实施 。 8 、波 动性 风险 波动性 风险 主要 存在 于可 转换债 券的 投资 中 , 具 体表 现为可 转换 债券 的价 格受 到其相 对 应股票 价格 波动 的影 响。 9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因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 三)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等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 四)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在基 金的 后台 运作 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常 进行 甚至导 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受 到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可 能来自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 五) 合规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国 家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 六)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风险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小 企 业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 在较 大流 动性风 险 。 当 发债主 体信 用质量 恶化 时 , 受市 场流 动性所 限 ,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出 所持 有 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由此 可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投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风险 。 受市 场规 模及 交易 活跃 程度的 影响 , 资 产支 持证 券可能 无法 在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 大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 , 存 在一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 同 时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能提 前偿 付, 从而 使基 金资产 面临 再投 资风 险。 (七)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但 在人员 配备 、内 控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 生的 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并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从而带 来 风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十 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之日 起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内, 如 果不存 在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 出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情形 , 但 存在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终 止 基金合 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资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 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资 金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安 全保管 基 金财产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或者 有 权机关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上 市的证 券交 易所 要求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于: (1)认 真阅读 并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 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交易及 业务 规则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或销 售服务费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要 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或 销售 服务费 的除 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对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2.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 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配合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3.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等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 ( 含三分 之一 ) 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 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以采 用网络 、 电话等 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非 现场 方式 与现 场方 式结合 的方 式进 行表 决 ,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 场开会 和通 讯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且除 书面 授权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之 间的 授权 亦可根 据召 集 人在大 会通 知中 规定 的方 式,通 过电 话、 网络 等方 式进行 。 5.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 除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 公 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 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某 一类别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该 类别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3 、同 一类 别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该类别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务 规则》 执行 。 (四)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 提取 、支 付方式 与比 例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本 基金C 类 基金 份额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账 户维护 费;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4%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4%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 令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划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 支付 日期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 令于 次月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划 付。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 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4 %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4% 年 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4% ÷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 一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按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划付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 券账户开 户费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无误 后,自 本 基金成 立一个 月内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金 财产中 划付 ,如基 金财产 余额不 足支 付该开 户费用 , 由基金 管理 人于 本基 金成 立一个 月后 的5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垫付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垫 付开 户 费用义 务。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固 定收益 品种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力争 获取 高于 业绩比 较 基准的 投资 收益 ,为 投资 者提供 长期 稳定 的回 报。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依法发 行的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国家 债 券、 金 融债 券、 次 级债 券 、 中央 银行 票据、 企 业 债 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公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质押 及买断 式回购 、协议 存款 、通知 存款、 定期存 款、 资产支 持证券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型可 转换债 券) 、银 行存 款等 。 本基金 同时 投资 于 A 股 股 票(包 含中 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等 权益类 品种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对 债券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 股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中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权证 的市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5%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2)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 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0 ) 本 基金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 包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超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30 %; (13)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15% ; 因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该 项所 规定的 比例 限制 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5)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1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1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19)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8 ) 、 (13) 、 (14 ) 项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一、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公告 方式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之日 起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内, 如 果不存 在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 出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情形 , 但 存在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终 止 本基金 合同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资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 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基金 合同各 方当 事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径 解决 。 如经友 好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 各方 当事 人任何 一方 均 应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 受中国 法律 (为本协 议之 目的, 在此 不包括香 港、 澳门和 台湾 地区 法律 ) 管辖。 九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也可 称资产 管理 人)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中 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场 第1 座 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 1 座 21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 丁益 成立时 间: 2003 年6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3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2、基 金托 管人 (也 可称 资 产托管 人) 名称: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东宁 电话: (010 )66223584 传真: (010 )66226045 联系人 :王 曦 成立时 间:1996 年1 月 29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20667.5685 万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 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 《关 于北 京城 市 合作银 行 开业的 批复 》 ( 银复[1995]470 号)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 款; 办理 国内 结算 ; 办理 票 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供保 管箱 业务 ; 办 理地 方财政 信用 周转使 用资 金 的 委托贷 款业 务;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币兑 换; 同业 外汇 拆借 ; 国际 结算; 结 汇、 售 汇; 外 汇票 据的 承 兑和贴 现; 外汇 担保; 资 信调查 、 咨 询、 见 证业 务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和代 客外汇 买卖 ; 证 券结 算业 务;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业务 ; 债券 结算代 理业 务; 短期 融资 券主承 销业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批 准 的 其它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依法发 行的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国家 债 券、 金 融债 券、 次 级债 券 、 中央 银行 票据、 企业 债 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公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质押 及买断 式回购 、协议 存款 、通知 存款、 定期存 款、 资产支 持证券 、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型可 转换债 券) 、银 行存 款等 。 本基金 同时 投资 于 A 股 股 票(包 含中 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等 权益类 品种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对 债券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 股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中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权证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5%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本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上 述相关 规 定。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 本基 金对 债券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 类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20% ; 2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8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9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0 ) 本基 金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1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超 过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 通股票 的 30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13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15% ;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本 项所 规 定的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4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1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8 )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 2)、 8)、 13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4)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 重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确保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名 单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损 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 如 基金 管理 人未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交 易对手 书面 名单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不 对交 易对手 是否 在名 单内 进行 监督。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调 整交 易对 手名单 , 但 应将 调整结 果至 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时 调整 银 行间债 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按存款 银行 名单 交易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管理 人未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符合条 件的 存款 银行 名单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不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未按 存款银 行名 单进 行交 易 , 应 及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上述 事项 未 能在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有权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或 拒绝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基金 管理 人应遵 守《 关于基金 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 通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2)流 通受限 证券, 与上 文提到的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并不完全 一致 , 包括 由《 上市公 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形式 审核 。 (5)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 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书 面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赔 偿因 其违反 《基 金合 同》 而致 使投资 者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有权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规定 ,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 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有效 资金 划拨 指令 、 违反 约定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函 。 在限期 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财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在合 理且 必要 的范围 内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追 偿, 但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 金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银行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 营业机 构开 设资 产托 管专 户,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该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人 在集 中 托管模 式下 ,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 算的专 用账 户 。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监管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严 格管 理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银行存 款账 户 、 及 时核 查基 金银行 存 款账户 余额 。 四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易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书 面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五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本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根据 中国 人民银 行 、 银 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 账户 ,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金 结算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七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证 券、 银 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物 证券 及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 凭证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此 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八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人 在合 同签 署 后 5 个 工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 达 、 挂 号邮寄 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送 达基 金 托管人 处。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保存期 限按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执 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 传真 件并保 证其真 实性 及其与 原件的 完全一 致性 ,未经 双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定 范围内 ,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估值 和会 计核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每 个工 作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 精 确到0.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舍去 , 舍 去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按 规定 公告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至少 应包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证 件号 码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20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当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 点在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双 方均 有约 束力。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为本协 议之 目的 ,在 此不 包括香 港、 澳门 和台 湾地 区法律 )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情 形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发生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三、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四、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以 下服 务项 目: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1 、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录 ; 2 、 我公 司于2017 年 12 年21 日 发布 《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旗 下基金 对 账单服 务形 式的 公告 》, 自 2018 年1 月 1 日起 ,本 公司按 照投 资者 成功 定制 的服务 形式 提 供基金 对账 单服 务, 对于 未定制 账单 服务 的投 资者 不再主 动提 供对 账单 。 (1) 月度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每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本公司 以电 子邮 件方 式给 截至上 月 最后一个 交易 日仍持 有本 公司基金 份额 或者账 户余 额为 0 但当期 有交 易发生 的定制投 资者 发送月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2) 月度 短信 对账 单: 每 月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本 公 司以短 信方 式给 截至 上月 最后一 个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交易日 仍持 有本 公司 基金 份额的 定制 投资 者发 送月 度短信 对账 单。 (3) 月度 微信 对账 单: 每 月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本 公 司以微 信方 式给 截至 上月 最后一 个 交易日 仍持 有本 公司 基金 份额或 者账 户余 额 为0 但 当期有 交易 发生 、 且已 在 “ 景顺长 城基 金 ” 微信公 众号 上成 功绑 定账 户的投 资者 发送 月度 微信 对账单 。 (4)季 度及年 度纸质 对账 单:每年 一、 二、三 季度 结束后, 本公 司向定 制纸 质对账 单 且在当 季度 内有 交易 的投 资者寄 送季 度对 账单 ; 每 年度结 束后 , 本 公司 向定 制纸质 对账 单且 在 第 四 季 度 内有 基 金 交 易或 者 年 度 最 后一 个 交 易 日仍 持 有 本 公 司基 金 份 额 的投 资 者 寄 送年 度纸质 对账 单。 因提供 的个 人信 息 (包 括 但不限 于姓 名、 电 子邮 件 地址、 邮寄地 址、 邮 编等 ) 不详、 错 误、变 更或邮 局投递 差错 、通讯 故障、 延误等 原因 有可能 造成对 账单无 法按 时或准 确送达 。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 收取 对账单 的 , 请 及时 到原 基金 销售网 点或 本公 司网 站办 理联系 方式 变 更手续 。详 询400-8888-606 ,或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www.igwfmc.com )“ 在线 客 服”咨 询。 ( 二) 网络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其网 站 (www.igwfmc.com ) 定 期或 不定 期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信息 、 基金产 品信 息、 账户 查询 、 投资 策略 分析 报告 、 热 点问答 等服 务。 投资 者可 以登陆 该网 站修 改基金 查询 密码 。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人 同时 提供 网上 交易 服务。 ( 三)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投资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 可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 8888 606 (免 长途 费)。 客户服 务中 心的 人工 坐席 服务时 间为 每周 一至 周五 ( 法定节 假日 及因 此导 致的 证券交 易 所休市 日除 外)9:00 —17:00。 ( 四)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 过各销 售机 构网点柜 台、 基金管 理人 网站留言 栏目 、自动 语音 留言栏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书信、 电子 邮件 等六 种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政策规 定进 行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工 作日 收到的 投诉 , 将 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内作 出回 应, 在非 工作日 收到 的投诉 , 将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日 当日 或者 次日 回复 。 对 于不 能及 时解 决 的投 诉, 基金 管理 人 就投诉 处理 进度 向投 诉人 作出定 期更 新。 (五)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 请通 过上述 方式 联系本 基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金管理 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 了本招 募说 明书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 事项 2018 年10 月26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景颐 丰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8 年第3 季 度报告 》 2018 年9 月21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养 老金 客户 通过 直销 柜台转 换 转入旗 下部 分基 金产 品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8 年9 月1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景颐 丰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2018 年第 2 号 更新招 募 说明书 》及 《摘 要》 2018 年 8 月 25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景 颐丰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半年 度报告 》 及《摘 要》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 投 资 者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但 应以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景顺长城 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景 顺长城 景颐 丰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景顺 长城 景颐 丰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法律 意见 书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景顺 长城 景颐 丰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文 件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以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一 九 年 三月 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