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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如意中短债A(007017)

平安如意中短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平 安 如 意 中短 债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平 安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光大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1 
 
【重要 提示】 
 
1 、 本 基金 根据2019年1月28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以 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 会 ” ) 《关
于 准予 平安 如意 中短 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2019]134 号) 进行 募 集 。 
2 、基金 管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和市场 前景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3 、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认 购(或申 购) 基金份 额时 应认真阅 读基 金合同 、本 招募说 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应 充
分考虑 投资 者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并对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投 资者作 出投 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4 、本基 金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证 券市 场波动等 因素 产生波 动, 投资者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 应 全 面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 性判断 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 各
类风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小 企
业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 在较 大流
动性风 险 。 当 发债主 体信 用质量 恶化 时 , 受市 场流 动性所 限 ,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出 所持 有 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由此 可能给 基 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5 、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但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股票型 基金 。 
6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主要 包括债券 (国 债、地 方政 府债、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央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证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
券、次 级债、 可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债 部分)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 行存款 (协议
存款、 通知存 款以及 定期 存款等) 、同业 存单 、现金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 也不 投资 于可转 换债 券 (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部 分 除
外) 、 可交 换债 券。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中短 期债 券是指 剩余 期限 不超 过三 年的债 券资 产, 主要 包括 国债、 政府
支持机 构债 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地方 政府 债、 央 行 票据、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含 证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含 超短 期融资 券) 、 次级 债、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等 债券 。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7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的80% , 投资于 中
短期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 的80% ;本基 金持有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 应 收
申购款 等 。 
8 、本基 金初始 面值为 人民 币1.00 元。在 市场波 动因 素影响下 ,本 基金净 值可 能低于 初
始面值 ,本 基金 投资 者有 可能出 现亏 损。 
9 、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的 业绩 也不构 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10、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11 、本基 金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数 不得达 到或 超过基金 份额 总数的50%, 但在基 金
运作过程 中因 基金份 额赎 回等情形 导致 被动达 到或 超过50% 的除外 。 法 律法规 、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12 、 基金 管理 人对本 基金 拟投资 市场 、 行业及 资产 的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巨额 赎回情 形 下
的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实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 投资者 的潜 在影
响,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十 六 部分 。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重要提示】........................................................ 1 
目录............................................................ 3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51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5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7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9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1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92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 分


绪言 《 平安如 意中 短债 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简 称 “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 招募说 明书 ”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 平 安如意 中短 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平安 如意中 短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 风 险、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投 资 决 策 有关 的 必 要 事 项, 投 资 人 在作 出 投 资 决 策前 应 仔 细 阅读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平安如意 中短 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 基金”或 “本 基金 ” ) 是根 据本招 募 说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以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平 安 如意中 短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平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平 安如 意中短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 合同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平安 如意中 短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 平 安如 意中 短 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平安 如意 中短 债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6 月 1 日 起实 施 , 并 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 十二 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 会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 修改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20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 法》 (包括 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并取 得国家 外汇管 理局批 准的 投资 额度 ,运 用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 资金 进行境 内证 券投 资的 境外 法人 21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投 等业 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 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5 、直 销机 构: 指平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6 、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7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8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平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9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0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31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37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8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9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时 间段 40 、 《业 务规则》 :指 《平 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1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4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 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5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6 、 定 投计 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 申 购金额 及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申 购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受理 基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7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8 、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过 程 54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5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6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57 、 销 售服 务费 : 指 从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58 、 基 金份 额类 别: 指本 基金根 据认 购、 申购 费用 、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将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在认购/申 购时 收取 认购/ 申购费 , 但 不从 本类 别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 称 为 A 类基金 份额 ; 在认购/ 申 购 时不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 而 是从本 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称 为C 类、E 类基 金份 额 59 、不 可抗 力 :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益 田路5033 号平 安金融 中心34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益 田路5033 号平 安金融 中心34层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 【2010 】1917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春风 成立日 期:2011 年1 月7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30,000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 营 联系人 :吴 小红 联系电 话:0755-22623179 2 、股 东名 称、 股权 结构 及 持股比 例: 股东名 称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 例 平安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88,647 68.19% 大华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22,763 17.51% 三亚盈 湾旅 业有 限公 司 18,590 14.3%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 理人 无任 何 重 大行 政 处罚 记录 。 3 、客 服电 话:400-800-4800 (免 长途 话费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1) 董事 会成 员 罗春风 先生,董 事长,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1966 年生。 曾任中 华全 国总 工会 国际 部干部 , 平安保 险集 团办 公室 主任 助理、 平安 人寿 广州 分公 司副总 经理 、 平 安人 寿总 公司人 事行 政部 /培训部 总经理 、平 安保险 集团品 牌宣传 部总经 理、 平安人 寿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平 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平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任深 圳 平 安大 华 汇 通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姚波先生 ,董事 ,硕士 ,1971 年生 。曾任R.J.MichalskiInc. (美 国)养 老金咨 询分析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员、GuardianLife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Re ( 美 国 ) 精 算 师 、 DeloitteActuarialConsultingLtd.(香港)精算 师、 中国平安 保险(集 团)股 份有限公 司副 总精算 师、 总经 理助 理等 职务, 现任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常 务副总 经理 兼首 席财务 官兼 总精 算师 。 陈敬达 先生 ,董 事, 硕士 ,1948 年生 ,新 加坡 。曾 任香港 罗兵 咸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师 ; 新鸿基证 券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DBS 唯高 达香 港有限 公司执行 董事 ;平安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平 安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副董 事长/ 副总经 理;平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执行 委员会 执行 顾问,现 任集 团 投资管 理委 员会 副主 任。 肖宇鹏 先生 , 董 事, 学士 ,1970 年生 。 曾 任职 于中 国证监 会系 统、 平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现任 平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杨玉萍 女士, 董事, 学士 ,1983 年生。 曾于平 安数 据科技 ( 深圳 ) 有限 公司 从事运 营 规 划,现 任平 安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中心薪 酬规 划管 理部 高级 人力资 源 经 理 。 叶杨诗 明女 士, 董事, 硕 士,1961 年 生, 加 拿大 籍 。 曾任 职于 澳新 银行、 渣 打银行 、 汇 丰银行 并担 任高 级管 理职 务。2011 年 加入 大华 银行 集团, 任大 华银 行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现任大 华银 行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兼 香港 区总 裁兼 大华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非执 行董 事 , 同时于 香港 上市 公司 “数 码通电 讯集 团有 限公 司” 任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张文杰 先生 , 董 事, 学士 ,1964 年生 , 新 加坡。 现 任大华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及 首席执 行长 , 新加坡 投资 管理协 会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 历 任新 加坡 政府投 资公 司 “ 特别 投资 部 门”首 席投 资员 ,大 华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组合 经理 ,国际 股票 和全 球科 技团 队主管 。 李兆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1965 年生 。 曾 任招 商局蛇 口工 业区 华南 液化 气船务 公司 远洋三 副、 二副 、 后 加入 中国平 安保 险 ( 集团 ) 任 总公司 办公 室法 律室 主任 、 总公 司办 公室 主 任助 理 、 高 级法律 顾问 、 兼 任中 国平 安保险(集团)总公 司保 险业 务管 理委 员 会委员 、 总公 司投资 审查 委员 会委 员、 广东海 信现 代律 师事 务所 专职律 师 、 合 伙人 ; 现 任 广东华 瀚律 师事 务所任 主任 律师 、合 伙人 。 李娟娟 女士 , 独 立董 事, 学士,1965 年生 。 曾 任安 徽商业 高等 专科 学校 教师 、 深圳 兴粤 会计师 事务 所项 目经 理、 深圳职 业技 术学 院经 济系 教师 、 会 计专 业主任 、 深 圳职业 技术 学院 计财处 处长 ;现 任深 圳职 业技术 学院 经济 学院 副院 长。 刘雪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1963 年生 。 曾 任深 圳蛇口 中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员 、 深 圳华侨 城集 团会 计师 、 财 务经理 、 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会 计师 、 深 圳市 注册 会计师 协会 部门 临时负 责人 、秘 书长 助理 ;现任 深圳 市注 册会 计师 协会副 秘书 长。 潘汉腾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1949 年生 。 曾 任新 加坡赫 乐财 务有 限公 司助 理经理 、 新 加坡花 旗银 行副 总裁 、 新 加坡大 华银 行高 级执 行副 总裁; 现任 彩日 本料 理私 人有限 公司 非执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行董事 、 一合 环保控 股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速 美建 筑集团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华 业集 团有 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2) 监事 会成 员 巢傲文 先生 , 监 事长 , 硕 士,1967 年 生。 曾任 江西 客车厂 科室 助理 工程 师; 深圳市 龙岗 区投资 管理 公司 经济 研究 部科员 ; 平 安银 行 ( 原深 圳发展 银行 ) 营 业部 柜员 、 副主 任、 支行 会计部 副主 任 、 总行 电脑 部规划 室经 理 、 总行 零售 银行部 综合 室经 理、 总行 稽核部 零售 稽 核 室主管 、总行 稽核部 总经 理助理 ;广东 南粤银 行总 行稽核 监察部 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 总 行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惠 州分行 筹建 办主 任、 分行 行长、 总行 稽核 部总 经理 ; 现任 职于 中国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总经 理室 ,兼任 重庆 金融 资产 交易 所监事 会 主 席 。 冯方女 士, 监事 , 硕 士,1975 年 生, 新加 坡。 曾 任职 于淡马 锡控 股和 旗下 的富 敦资产 管 理公司 以及 新加 坡毕 盛资 产公司 、 鼎崴 资本管 理公 司。 于2013 年 加入大 华资 产管理 , 现任 区 域总办 公室 主管 。 郭晶女 士, 监事 , 硕 士,1979 年 生。 曾任 广东 溢达 集 团研发 总监 助理 、 侨 鑫集 团人力 资 源管理 岗; 现任 平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室 副经理 。 李峥女 士, 监事 , 硕 士,1985 年 生。 曾任 德勤 华永 会 计师事 务所 高级 审计 员、 深圳市 宝 能投资 集团 财务 部会 计主 管,现 任平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 岗。 (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罗春风先 生,博 士,高 级经 济师。1966 年 生。曾 任中 华全国总 工会 国际部 干部 ,平安 保 险集团 办公室 主任助 理、 平安人 寿广州 分公司 副总 经理、 平安人 寿总公 司人 事行政 部/培训 部总经 理 、 平 安保险 集团 品牌宣 传 部 总经 理、 平安 人寿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平安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平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平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 任深 圳 平安 大华 汇通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肖宇鹏 先生 , 学 士,1970 年生。 曾任 职于 中国 证监 会系统 、 平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现 任平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付强先 生, 博士 , 高 级经 济师,1969 年生 。 曾 任中 国华润 总公 司进 出口 副科 长、 申 银万 国证券 研究 所任 高级 研究 员、申 万巴 黎基 金管 理公 司高级 研究 经理 、安 信证 券首席 分析 师 、 嘉实基 金管 理公 司产 品总 监、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现 任平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林婉文 女士 ,1969 年 生, 毕业于 新加 坡国 立大 学, 拥有学 士和 荣誉 学位 , 新 加坡籍 。 曾 任新加 坡国 防部 职员 , 大 华银行 集团 助理 经理 、 电 子渠道 负责 人 、 个人 金融 部投资 产品 销 售 主管、 大华 银行 集团 行长 助理, 大华 资产 管理 公司 大中华 区业 务开 发主 管, 高级董 事。 现任 平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汪涛先 生,1976 年生 , 毕 业于谢 菲尔 德大 学, 金融 硕士学 位。 曾任 上海 赛宁 国际贸 易有 限公司 销售 经理 、 汇 丰银 行上海 分行 市场 代表 、 新 加坡华 侨银 行产 品经 理、 渣打银 行产 品 主 管、 宁 波银 行总 行个 人银 行 部总经 理助 理、 总行 审计 部 副 总经 理、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 副总经 理、 永赢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现任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特正 先生 , 督 察长 , 学 士,1969 年 生。 曾任 深圳 发展银 行龙 岗支 行行 长助 理, 龙 华支 行副行 长、 龙岗 支行 副行 长、 布 吉支 行行 长、 深圳 分行信 贷风 控部 总经 理、 平安银 行深 圳分 行信贷 审批 部总 经理 、 平 安银行 总行 公司 授信 审批 部高级 审批 师、 平安 银行 沈阳分 行行 长助 理兼风 控总 监。 现任 平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2 、基 金经 理 张文平 先生 , 南 京大 学硕 士。 先 后担 任毕 马威( 中国)企业 咨询 有限 公司 南京 分 公司审 计 一部审计 师、 大成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固 定 收益 部基 金经理。2018 年3 月 加入平 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固 定收 益投 资中心 投资 执行 总经 理。 同时担 任平 安短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平安惠 金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日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 平 安鑫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 安惠 悦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 安合 颖定 期开 放纯 债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平安 惠轩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 安中 短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平 安 鑫安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平安3-5年期 政策 性金融 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平安惠安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 总 经理 肖宇 鹏先 生, 权 益投 资中 心投 资董 事总经 理李 化松先生 ,衍生 品投资 中 心投资执 行总经 理DANIELDONGNINGSUN 先生、 研究中 心研究执 行总 经理张 晓泉 先生 、基 金经 理黄维 先生 。 肖宇鹏 先生 , 学 士,1970 年生。 曾任 职于 中国 证监 会系统 、 平 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现 任平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李化松 先生 ,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曾先 后担 任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济 研究所 分析 师、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 部分 析师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高级 研究 员 、 基金经理 。2018 年3 月加入 平安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现任平安 基金 权益投 资中 心投资董 事总 经理。 现担 任平安 智 慧中 国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平安 转 型创 新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及平 安核 心优 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DANIELDONGNINGSUN 先 生, 北京大学 硕士, 美国哥 伦 比亚大学 博士, 约翰霍 普 金斯大 学 博士后 。 先后 担任瑞 士再 保险自 营交 易部 量化 分析 师、 花旗 集团 投资银 行高 级副总 裁 、 瑞 士 银行投 资银 行交 易量 化总 监、 德 意志 银行 战略 科技 部量化 服务 负责 人。2014 年10月 加入 平安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衍 生品投资 中心 投资执 行总 经理。现 任平安 深证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投资基金 、平安 沪深300 指 数量化增 强证 券投资 基金 、 平安 量 化先 锋混合 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平安 股息 精选 沪港 深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张晓泉 先生 , 清 华大 学材 料科学 与工 程专 业硕 士, 曾先后 担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国投瑞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总监 助理 。2017 年10 月加入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研究 中心 研究 执行总 经理 。 黄维先 生, 北京 大学 微电 子学硕 士,2010 年7月 起先 后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广发证券 资产 管理( 广东 )有限公 司投 资经理 ,于2016 年5 月 加入 平安 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现任平安 睿 享文 娱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平安 优势 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 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加 计 银 行 同期 活 期 存 款 利息 在 基 金 募集 期 结 束 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不从事 违反《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 以下简 称“ 《 证券 法》 ” )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便利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 律、 法规、 规章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它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它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 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它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投资 则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敬 业、诚信 和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 (2)不 协助、 接受委 托或 以其他任 何形 式为其 他 组 织或个人 进行 证券交 易, 不利用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 或任 何第 三者谋 取利 益;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法 律、法规 、规 章、基 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 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 制 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公 司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独 立性原 则:公 司根 据业务的 需要 设立相 对独 立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有 效性原 则:各 种内 部管理制 度具 有高度 的权 威性,应 是所 有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 权 力 ; (6)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 性,并 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 营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7)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8)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 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 当分离 ,基 金投资 研 究、决 策、 执行 、清 算、 评估等 部门 和岗 位, 应当 在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 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括 风险控 制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 度、 基 金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资 料档案 制度 、 业绩评 估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第三个 层面 是部 门业 务规 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 作守 则等 的具体 说明 ; 第 四个层 面是 业务 操作 手册 , 是 各项 具体 业务和 管理 工作的 运行 办法 , 是 对业 务各个 细节 、 流 程进行 的描 述和 约束 。 它 们的制 订、 修改 、 实 施、 废止应 该遵 循相 应的 程序 , 每一 层面 的内 容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 容相违 背 。 公 司重视 对制 度的持 续检 验 , 结合 业务 的发 展 、 法规 及 监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控 制的 要求 ,不 断检 讨和增 强公 司制 度的 完备 性、有 效性 。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 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相 关派出 机构 认可 。 根 据公 司监察 稽 核 工作的 需要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 察部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 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 独立 性和权威 性。 公司 明确 了法律 合规 监察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责 , 严格 制订了 专业 任职条 件 、 操 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法律合 规监 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制 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检 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 促使公 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规 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 、甲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成立日 期:1992 年6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6.79095 亿 元人民 币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2002 】75 号 投资与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张博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卖 、 代理买 卖外 汇; 提供 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人民 银行 和外 汇局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 部部 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 表人 李晓 鹏先 生, 曾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河南 省分 行党组 成员 、副 行长 ,中 国工商 银 行总行 营业 部总 经理 , 中 国工商 银行 四川 省分 行党 委书记 、 行长 , 中 国华 融 资产管 理公 司党 委委员 、 副 总裁 , 中 国工 商银行 党委 委员 、 行 长助 理兼北 京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工商 银行 党委 委员、 副行 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副 行长 、 执 行董 事; 中国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监事 长; 招 商局 集团 副董 事长 、 总经 理、 党委 副书 记。 曾兼任 工银 国际 控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工 银金融 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公 司董事 长 , 招 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招 商局 能源 运输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 港口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会主 席 、 招 商局 华建 公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商局 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招商局 联合 发展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招 商局 投资 发展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等职 务。 现任中 国光 大集 团股份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兼任 中国 光大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长 , 中 国光 大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旅 游协 会副 会长 、 中 国城市 金融 学会 副会 长、 中国农 村金 融 学 会副会 长。 武汉 大学 金融 学博士 研究 生, 经济 学博 士,高 级经 济师 。 张博先 生 , 曾 任中 国光 大 银行厦 门分 行副 行长 , 西 安分行 行长 , 乌鲁 木齐 分 行筹备 组组 长、 分 行行 长, 青岛 分行 行长, 光大 消费 金融 公司 筹备组 组长 。 曾 兼任 中国 光大银 行电 子银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行部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级 ) ,负责 普惠 贷款 团队 业务 。现任 中国 光大 银行 投资 与托管 业务 部 总经理 。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情 况 截至2018 年 9 月 30 日,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管 华夏 睿 磐 泰利 六个 月定期 开 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 弘尊享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安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等 共118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 托 管 基金资 产规 模3106.78 亿 元。 同时 , 开 展了证 券公 司资 产管 理计 划、 专 户理 财、 企业 年金 基金、QDII 、 银 行理 财、 保险债 权投 资计 划等资 产的 托管 及信 托公 司资金 信托 计划 、产 业投 资基金 、股 权基 金等 产品 的保管 业务 。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在 基金 托管业 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彻 执行 ; 确 保基 金托 管人有 关 基 金托管 的各 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操 作规 程在 基 金 托管 业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 彻执行 ; 确保 基 金财产 安全 ; 保证基 金托 管业务 稳健 运行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 管理 公司及 基金 托 管 人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必须 渗透 到基 金托 管业 务的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 所有的 岗 位,不 留任 何死 角。 (2) 预防 性原 则。 树立 “ 预防为 主” 的管 理理 念, 从风险 发生 的源 头加 强内 部控制 , 防患于 未然 ,尽 量避 免业 务操作 中各 种问 题的 产生 。 (3) 及时 性原 则。 建立 健 全各项 规章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加强 内部 控制 。发 现问题 , 及时处 理, 堵塞 漏洞 。 (4) 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托 管业务 内部 控 制 机构 独立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执行 机构 ,业务 操 作人员 和内 控人 员分 开, 以保证 内控 机构 的工 作不 受干扰 。 3、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下 设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审 计委 员会 , 委员 会委员 由 相 关部门 的负 责人 担任 , 工 作重点 是对 总行 各部 门、 各类业 务的 风险 和内 控进 行监督 、 管理 和 协调 , 建 立横 向的内 控管 理制约 体制 。 各部门 负责 分管系 统内 的内 部控 制的 组织实 施 , 建 立 纵向的 内控 管理 制约 体制 。 投资 与托 管业 务部 建立 了严密 的内 控督 察体 系, 设立了 风险 管理 处,负 责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风 险管 理。 4、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投资 与托 管业 务部 自成 立以来 严格 遵照 《 基金 法》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 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制订 、完善 了《 中国 光大 银行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控制 规定 》 、 《中国 光大 银行 投资 与托 管业务 部保 密规 定》 等十 余项规 章制 度和 实施 细则 , 将风 险控 制落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实到每 一个 工作 环节 。 中国 光大银 行投 资与 托管 业务 部以控 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风 险为 主 线, 在 重要岗 位 (基 金清 算、 基 金核算 、 监督 稽核 ) 还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安装了 录像 监 视 系统和 录音 监听 系统 ,以 保障基 金信 息的 安全 。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法 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等的 要求 , 基金 托管 人 主要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事前 监 督和事 后控 制相 结合 、 技 术与人 工监 督相 结合 等方 式方法 , 对基 金投资 品种 、 投 资组 合比 例 每日进 行监 督 ; 同时 , 对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 费用 支付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法 律 、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等规 定的 行为 , 及 时以书 面或 电话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平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益 田 路 5033 号 平 安金融 中 心34 层 法定代 表人 :罗 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郑 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增 加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平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益 田 路 5033 号 平 安金融 中 心3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益 田 路 5033 号 平 安金融 中 心34 层 法定代 表人 :罗 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张 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律师事 务所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地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 陈 颖华 联系人 :陈 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领 展企 业广 场 2 座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领 展企 业广 场 2 座 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电 话: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曹 翠丽 、 陈怡 联系人 :陈怡 平安如意中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发 售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集 本基金 ,并 于2019年1月28日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9 】134 号 文准予 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平安如 意中 短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对象与募集 期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 他投资 人。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和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 网点 进行 募集 。 投资者还 可登录 基金管 理 人公司网 站(www.fund.pingan.com ), 在与基 金管 理人达成 网上交 易的 相关 协议 、 接 受基金 管理 人有 关服 务条 款、 了 解有 关基 金网 上交 易的 具 体业 务规 则后,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开户 、认 购等业 务 。 具体销 售机 构及 联系 方式 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为准 , 请投 资者 就募 集和 认购的 具 体事宜 仔细 阅读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如果 本基 金后 续调整 销售 机构 的, 基金 管理人 将会 刊登 关于本 基金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 申 购费 用 、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 同, 将 基金 份 额 分为 不同 的 类别。 其中A 类基 金份 额为 在投 资人认 购/ 申购 时收 取认 购/申购 费用 , 但 不从 本类 别 基金资 产净 值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C 类、E 类 基金 份额 为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净值 中计提 销售 服 务费, 但在 投资 人认 购/ 申 购时不 收取 认购/申 购费 用 的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A 类、C 类和E 类 基 金份额 分别 设置 代码 。 由 于基金 费用 的不 同, 本基 金各类 基 金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并单 独公 告 。 投 资人 可自行 选择 认购 、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 有关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具体 设置、 费率 水平 等由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公告 。 根据基 金运 作情 况, 在不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产生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不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在履 行中 国证 监会要 求相 关流 程后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停 止现 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销 售、 或者 增加 新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七、投资者对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 、认购 时间: 本基金 的认 购时间安 排、 投资人 认购 应提交的 文件 和办理 的手 续请详 细 查阅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2 、认购 应提交 的文件 和办 理的手续 :投 资人认 购本 基金应提 交的 文件和 办理 的手续 参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3 、认购 原则: 认购以 金额 申请。投 资者 认购基 金份 额时,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 额交付 认购 款项 。投 资者 可以多 次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4 、基 金份 额认 购限 制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通 过代 销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交易 系统 认购的 , 单个基 金账 户单 笔最 低认 购金额 起点 为人 民币 100 元(含 认购 费) ,追 加认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 单笔人 民币 100 元 (含 认 购费)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柜 台接受 首次 认购 申请 的最 低金额 为单 笔 人民 币 50,000 元( 含认 购 费) , 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单笔 人民 币 20,000 元 ( 含认购 费) 。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C 类 基 金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500 万元 (含 认购 费) , 追加 认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20,000 元( 含认 购费 ) 。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E 类基 金份额 ,通 过代 销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交易 系统 认购的 , 单个基 金账 户单 笔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 0.01 元 (含 认购 费) , 追 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 0.01 元 (含 认购 费) 。 基 金管 理 人直销 柜台 接受 首次 认购 申请的 最低 金额 为单 笔人 民币 50,000 元 (含认 购费 ) , 追加 认购 的 最低金 额为 单笔 人民 币 20,000 元 (含 认购 费) 。 5 、认购 申请的 确认: 基金 销售机构 对认 购申请 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购 份 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 否则 , 由 此产生 的投 资者 任何损 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6 、认购 款项的 退还: 若投 资者的认 购申 请被全 部或 部分确认 为无 效,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将无效 申请 部分 对应 的认 购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者 。 投资者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手 续由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约定 , 请 投资者 参阅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6 、本基 金目前 对单个 投资 人的认购 不设 上限限 制, 但 如本基 金单 个投资 人累 计认购 的 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 资人的 认购 申请 进行 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认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投资者 变相 规 避前 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 的 基金份 额数 以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为准 。 八、基金 份额的初始 面值 、认购费用 1 、初 始面 值: 人民 币 1.00 元 2 、认 购费 用: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在 认 购时收 取基 金认 购费 用 。 C 类、 E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认 购费用 , 但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对认 购设置 级差 费率 ,认 购费 率随认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投 资 人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算 。 费 率表 如下 : 表1: 本基 金的A 类 基金 份额 认 购费 率 金额(M, 含认 购费 ) 认购费 率 M<50 万 0.30% 50 万 ≤M<100 万 0.20% M≥1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 认 购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 各项费 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的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利 息以及 利息 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若基 金投 资人 认购 本 基金 A 类 基 金份 额 基金投 资人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其中 :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利息)/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对于100 万 元( 含) 以上 的认购 ,净 认购 金额=认 购 金额- 固定 数额 的认 购费 金 额。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中涉 及金 额的计 算结 果均 以人 民币 元为单 位, 四舍 五入, 保留 小数点 后 2 位; 认 购份 额采 取四 舍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认 购费 用不 属于 基金资 产。 举例 如下 : 例如: 假定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 认购 金额 在募 集期产 生 的利息 为3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认 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0.30% )=9,970.09 元 认购费 用=10,000-9,970.09=29.91 元 认购份 额= (9,970.09+3 )/1.00 =9,973.09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对应认 购费 率为 0.30%, 加上认 购 资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 的利 息,可 得 到9,973.09 份 ( 含利息 折份 额部 分)A 类 基金份 额 。 例如: 假定 某投 资人 投资 5,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 认 购 金 额在 募集期 产 生的利 息 为15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认 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认购费 用=1,000 元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净认购 金额 =5,000,000-1000 =4,999,000.00 元 认购份 额= (4,999,000.00+150 )/1.00 =4,999,150.00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5,0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A 类 基 金份 额 , 对 应认 购费 率为 1,000 元, 加 上 认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 的利息 ,可 得 到 4,999,150.00 份( 含利 息折 份额 部 分)A 类 基金 份额 。 (2) 若基 金投 资人 认购 本 基金 C 类 、E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份额 采取 四舍五 入的 方法保留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举例 如 下: 例如: 假定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E 类 基金份 额 , 认购 金额 在募 集期产 生 的利息 为3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认 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认购份 额= (10,000+3)/1.00 =10,003.00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E 类基 金份 额 , 加上认 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的 利 息,可 得 到10,003.00 份 (含利 息折 份额 部分 )E 类基金 份额 。 十一、 募集期间的资 金与 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或 者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 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 、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 购与赎 回办 理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的 交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 在 实施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 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则 进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信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原则 上,投 资者申购 本基 金A 类基金 份额, 通过代 销机构、 基金管 理人网上 交易系 统申购 的 , 单 个基金 账户 单笔最 低申 购金 额起 点为 人民币100 元 ( 含申 购费) , 追 加申 购的 最 低金额 为 单 笔人 民币100 元 (含申 购费) 。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柜 台接 受首 次申 购申 请的最 低金 额 为单笔 人民 币50,000 元 (含 申购费 ) ,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为 单笔 人民 币20,000 元 ( 含申 购费)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500 万 元 ( 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2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投资 者申购 本基 金E 类基 金份 额 , 通过 代销 机 构、 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 申购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0.01 元(含 申购费 ) ,追加 申 购的 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0.01 元(含申购 费) 。 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接 受首次申购申 请的最 低 金额为 单笔 人民 币50,000 元 ( 含申 购费) , 追 加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为单 笔人 民币20,000 元 ( 含申 购费)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投 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3 、投资 者可多 次申购 ,对 单个投资 者的 累计持 有份 额不设上 限限 制。但 单一 投资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基 金份 额总 数的50% (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赎 回等 情 形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50% 的除 外)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销 售机 构赎回A 类 基金份 额时, 每次对本 基金的 赎回申请 不得低 于50份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 网点 ) 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50 份的 ,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全 部申 请赎 回。 若某 笔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金 余额 不足50份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销 售机 构剩 余份 额一 次性全 部 赎 回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C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 每 次 对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20,0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网 点) 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不足20,000 份 的, 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申 请赎 回。 若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该销 售机 构 托管的 该基 金余 额不 足20,000 份 时 ,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 将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 构剩 余份额 一次 性 全部赎 回。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 回E 类 基 金份 额时 ,每 次 对本基 金 的赎 回申 请不 得 低于1份 基 金份 额 ,账 户最 低持 有份 额不 设下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全部赎 回时 不 受 上述 限制 。 5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 采取 上述 措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6 、基金 转换的 限制基金 转换 分为转换 转入和 转换转出 。对于A 类 基金份 额,每 次转出 份额不 得低 于50 份。 留 存 份额不 足50 份的, 只能 一 次性赎 回, 不 能进 行转 换 。 对于C 类 基金 份额,每 次转 出份额 不得 低于20,000 份 。留存 份额 不足20,000 份 的,只 能一 次性赎回 ,不 能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进 行转 换。 对于E 类 基金份 额, 每次 转出 份额 不得低 于1份 ;留 存份 额 不 设下限 ,投 资者 全 额赎回 或转 换转 出时 不受 上述限 制。 7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为 投资者 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具体 规则由 管 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金 管 理 人 在相 关 公 告 或 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中 所 规 定的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8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9 、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净申购金 额除 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有 效份 额单位 为份。 上述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后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10 、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该 类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扣 除相应 的费 用 , 赎回 金额 单位为 元 。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 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在 规定 时间 前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申请 不成立 。 投 资人 在规 定时 间 前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申请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赎 回申 请不成 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 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回 生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T+7日(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 照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如遇证 券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障 、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他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处 理流 程 ,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时 间相 应 顺延 至 该因 素消 除的 最近 一 个工 作日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日(T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及 时到 销售网 点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则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生的 任何 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六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1 、申购 费率本 基金A 类 基 金份额在 申购 时收取 申购 费用,C 类、E 类 基金份 额 不收取 申 购费用 ,但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对 申 购设置 级差 费率 。 投资 者 在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费率如 下: 表2: 本基 金A 类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费 率 金额(M,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50 万 0.30% 50 万 ≤M<100 万 0.20% M≥100 万 每笔1000 元 注: 投资 者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上 交易 系统 、 直 销柜 台申购 本基 金实 行优 惠费 率, 详见 基金 管 理人公 告; 部分 代销 机构 如实行 优惠 费率 ,请 投资 人参见 代销 机构 公告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费用 由申 购 A 类基金 份 额的投 资人 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人承 担, 其中 针对 持有 期限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 取的 赎回 费用 将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针对 持有 期限不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的 赎回 费 用不低 于 25% 的部分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 随 赎回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的 增加而 递减 ,具 体费 率如 下: A 、C 、E 类份额 持有期 限 (N 为日 历日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10% N>30 日 0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4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值的公 平性 , 摆 动定 价机 制的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参见法 律法 规和 自律 组织 的自律 规则 , 具 体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相 关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 ,且 对份 额持有 人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 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申 购 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申 购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若基 金投 资人 申购 本 基金份 额 A 类 基 金份 额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 情形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 情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固 定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 如: 假定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0560 元, 某 投资人 本次 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 额40 万元 ,对 应的 本次 申 购费率 为 0.30% ,该 投资 人可得 到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0/ (1+0.30% )=398,803.59 元 申购费 用=400,000-398,803.59=1,196.41 元 申购份 额=398,803.59/1.0560 =377,654.91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4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 假定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560 元 ,可 得到A 类 基 金份 额377,654.91 份。 例 如:假定 T 日 A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60 元, 某 投资人 投 资 600 万 元申 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其 对应 的申 购费用 为 100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份额 为: 申购费 用=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6,000,000 -1000=5,999,000.00 元 申购份 额=5,999,000.00/1.0560 =5,680,871.21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600 万元 申购本 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 假定 申购 当日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560 元 ,可 得到A 类 基 金份 额5,680,871.21 份。 (2) 若基 金投 资人 申购 本 基金份 额 C 类 、E 类 基金 份额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C 类或E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如: 假定T 日 E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0560 元, 某 投资人 本次 申购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 额40 万元 ,该 投资 人可 得 到的 E 类基 金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400,000/1.0560 =378,787.88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4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E 类 基金 份额 , 假定申 购当 日E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560 元 ,可 得到E 类 基 金份 额378,787.88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 某 投 资者 赎回 10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份额 持有 期 限 20 天, 对应 赎回 费率 为 0.10% , 假设赎 回当 日 A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213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0× 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 用=121,300.00× 0.10%=121.30 元 净赎回 金额=121,300.00 -121.30=121,178.7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份额 持有期 限 20 天 ,假 设赎 回 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13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21,178.70 元。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 10 万份 C 类 基金 份额 , 份 额持 有 期限 40 天 , 对 应赎 回费 率 为 0,假 设赎回 当 日 C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1.100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0× 1.10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 用=110,000.00× 0 =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10,000.00 -0.00 =110,000.00 元 即: 投 资者 赎 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 份额 , 份 额持 有期 限 40 天, 对应 赎回 费率 为 0, 假 设 赎回当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1.100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10,000.00 元。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的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 、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超 过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 基金 总规模、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单 个投资 人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额上 限的 。 9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9、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申 请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全 部或 部分 拒绝 的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 、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 第 4 项除 外)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十 、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 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部 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 笔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依 据 相关规 定进 行 公 告。 (4)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20%,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采取 具体 措施 对其 进行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先 行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出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期 办理 , 而 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20%以 内 (含20%) 的赎 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前 段 “ (1) 全 部 赎回” 或“(2 )部 分延期 赎回” 的约定 方式与 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一并 办理。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括 但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件 或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依据相 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十 一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3 、若 暂停 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 公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也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 明确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十 二 、 其他 1、 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2、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且 对份 额持 有人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 场所或 者其 他 方式进 行份 额转 让的 申请 并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过 户登 记。 3、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过 户或 者按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或国 家 有权机 关要 求的 方式 进行 处理的 行为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4、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 购金额 ,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6、 基金份额的冻结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在对份 额持 有人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履行 相关程 序后 ,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的 业务 规 则。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第 九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 控制 组合 净值 波动 率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追求 基金产 品的 长期 、 持 续增 值, 并力 争 获得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包 括债券 (国债 、 地方 政府 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央 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证券 公司 短期公 司债 券 、 次级债 、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 资 产支 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协 议存 款、 通知存 款 以及 定期存 款等) 、同业 存单、 现金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 也不 投资 于可转 换债 券 (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部 分 除 外) 、 可交 换债 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 资于中 短 期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 基金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中短 期债 券是指 剩余 期限 不超 过三 年 的债 券资 产, 主要 包括 国债、 政府 支持机 构债 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地方 政府 债、 央 行 票据、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含 证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含 超短 期融资 券) 、 次级 债、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等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周 期、 行 业前 景预 测和 发债 主体公 司研 究的 综合 运用 , 主要 采取 利率策 略、 信用 策略 、 息 差策略 等积 极投 资策 略, 在严格 控制 流动 性风 险、 利率风 险以 及信 用风险 的基 础 上 , 深入 挖掘 价值被 低估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品种 , 构建 及调 整固 定收 益投资 组 合 。 本基金 将灵 活应 用组 合久 期配置 策略 、类 属资 产配 置策略 、个 券选 择策 略、 息差策 略 、 现金头 寸管 理策 略等 , 在 合理管 理并 控制 组合 风险 的前提 下, 获得 债券 市场 的整体 回报 率及 超额收 益。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在资 产配 置层 面主 要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 ( 包括 GDP 增 长率 、CPI 走势、M2 的绝 对水平 和增长 率、利 率水 平与走 势等) 、 债券 市场整 体收益 率曲线 变化、 申购 赎回现 金流情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况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和判 断。 在 此基 础上 , 确 定资 产在非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 现金 、 国 家债券 、 中央 银行票 据等 ) 和 信用 类固 定收益 类证 券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整体 组合的 久期 范 围 以及杠 杆率 水平 。 同时,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收益率 曲线 的定 位情 况和 个券的 市场 收益 率情 况, 综合判 断个 券的投 资价 值 , 选择 风险 收益特 征最 匹配 的品 种, 构建具 体的 个券 组合 , 以 期增强 基金 资 产 的获利 能力 。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1) 组合 久期 配置 策略 通过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状和变 化趋 势, 对各 类型 债券进 行久 期配 置; 当收 益率曲 线走 势难以 判断 时 , 参考 基准 指数的 样本 券久 期构 建组 合久期 , 力争 组合收 益超 过基准 收益 。 根 据操作 , 具 体包 括跟 踪收 益率曲 线的 骑乘 策略 和基 于收益 率曲 线变 化的 子弹 策略、 杠铃 策略 及梯式 策略 。 在目标 久期 的执 行过 程中 , 将特别 注意 对信 用风 险 、 流 动性风 险及 类属 资产 配置 的管理 , 以使得 组合 的各 种风 险在 控制范 围之 内。 (2)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根据不 同债 券资 产类 品种 收益与 风险 的估 计和 判断 , 通过分 析各 类属 资产 的相 对收益 和 风险因 素, 确定 不同 债券 种类的 配置 比例 。 主 要决 策依据 包括 未来 的宏 观经 济和利 率环 境研 究和预 测, 利差 变动 情况、 市场容 量、 信用 等级 情况 和流动 性情 况等 。 通 过情 景分析 的方 法, 判断各 个债 券类 属的 预期 持有期 回报 ,在 不同 债券 品种之 间进 行配 置。 在类属 资产 配置 层面 上, 本基金 根据 市 场 和类 属资 产的信 用水 平, 在判 断各 类属的 利率 期限结 构与 国债 利率 期限 结构应 具有 的合 理利 差水 平基础 上, 将市 场细 分为 交易所 国债 、 交 易所企 业债 、 银 行间 国债 、 银行 间金 融债 等子 市场 。 结合 各类 属资 产的 市场 容量、 信用 等级 和流动 性特点 ,在目 标久 期管理 的基础 上,运 用修 正的均 值-方差 等模 型,定 期对投 资组合 类属资 产进 行最 优化 配置 和调整 ,确 定类 属资 产的 最优权 重。 同时,本基金针对债 券市 场所涉及行业在同样 宏观 周期背景下不同行业 的景 气度的情 况, 通 过分 散化 投资 和行 业预判 进行 , 具 体表 现为 :1) 分 散化 投资 : 发 行人 涉及众 多行 业, 本组合 将保 持在 各行 业配 置比例 上的 分散 化结 构 , 避 免过度 集中 配置 在产 业链 高度相 关的 上 中下游 行业。2 )行 业投资 :本组 合将依 据对下 一阶 段各行 业景气 度特征 的研 判,确 定在下 一阶段 在各 行业 的配 置比 例, 卖出 景气 度降 低行 业的 债券 , 提 前布 局景 气度 提升 行业的 债 券 。 (3) 息差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正 回购 , 融 资买入 收益 率高 于回 购成 本的债 券, 适当 运用 杠杆 息差方 式来 获取主 动管 理回 报 , 选 取具 有较好 流动 性的 债券 作为 杠杆买 入品 种 , 灵 活控 制杠 杆组合 仓位 , 降低组 合波 动率 。 (4) 个券 选择 策略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 本基 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 曲线 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 市场 收益率情 况,综 合判 断个 券的 投资 价值, 选择 风险 收益 特征 最匹配 的品 种, 构建 具体 的个券 组合 。 1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在信用 债的 选择 方面 , 本 基金将 通过 对行 业经 济周 期、 发 行主 体内 外部 评级 和市场 利差 分析等 判断 , 并结合 税收 差异和 信用 风险 溢价 综合 判断个 券的 投资 价值 , 加 强对企 业债 、 公 司债等 品种 的投 资, 通过 对信用 利差 的分 析和 管理 ,获取 超额 收益 。 本基金 还将 利用 目前 的交 易所和 银行 间两 个投 资市 场的利 差不 同 , 密 切关 注两 个市场 之 间的利 差波 动情 况, 积极 寻找跨 市场 中现 券和 回购 操作的 套利 机会 。 2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针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本基 金 以持 有到 期, 获得 本金和 票息 收入 为主 要投 资策略 , 同 时, 密 切关 注债 券的 信用 风险变 化, 力争 在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 获 得较 高收 益。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审慎 原则 , 制 定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 度 和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并 经董 事会 批准 , 以防 范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3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可根 据内 部的 信用 分析方 法对 可选 的证 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券 品种 进行 筛选 , 并 严 格控制 单只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 此 外, 由 于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券 整体 流动 性相对 较差 ,本 基金 将对拟 投资 或已 投资 的证 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券 进行 流动 性分析 和监 测 , 尽量选 择流 动性 相对 较好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保 证本 基金的 流动 性。 3 、现 金头 寸管 理 由于法 律法 规限 制和 开放 式基金 正常 运作 的需 要 , 基 金保留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主 要用 途包 括: 支 付 潜在赎 回金 额、 计提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等各 类费用 的需 求 、 支 付交 易费 用等行 为 。 为 有效 控制 现金 留存的 影响 , 基金管 理人 将采 用积 极的 现金头 寸管 理手 段。 具体 采用手 段包 括: (1)合 理控制 现金头 寸: 根据对申 购、 赎回、 转换 等业务和 相关 费用提 留的 预判, 进 行合 理 的现 金留 存, 最大 限度降 低现 金的 持有 比例 ; (2)提 升现金 头寸收 益: 在法律法 规或 市场条 件允 许的前提 下, 通过现 金权 益化的 方 式降低 现金 拖累 的影 响。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深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市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 持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 前偿还 率 、 风险补 偿收 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 计资 产违约 风险 和提 前偿 付风 险, 并 根据 资产 证券化 的收 益结 构安 排, 模拟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本金 偿还和 利息 收益 的现 金流 过程, 辅助 采用 蒙特卡 罗方 法等 数量 化定 价模型 , 评估 其内 在价 值 , 并结合 资产 支持 证券 类资 产的市 场特 点, 进行此 类品 种的 投资 。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投资 于中短 期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5% ,前 述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 展 期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 级别 评级 为BBB 以 上 ( 含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比例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2)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4)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例 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 (10 ) 、 (13)、( 14)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 综合 财富 (1-3 年 )指数 收益 率 × 80%+ 一年 期 定 期存 款利 率(税后 ) × 20% 。 其中 , 银 行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是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金 融机 构一 年期 人民 币存款 基 准利率 。 本基 金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主要 投资 于中短 期债 券 , 因此 选取 中债新 综合 财 富 (1-3 年) 指数 收益 率作 为本基 金债 券投 资部 分的 业绩基 准。 中债 新综 合财 富(1-3 年 )指 数由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编制 , 该指 数旨 在综合 反映 中短 期债 券价 格和投 资回 报 情况, 能够 较好 地反 映本 基金的 投资 策略 。 由 于 本 基金对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投 资于中 短期 债券 的 比例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 80% ;本 基金持 有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采用80%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中债券投 资所 代表的 权重 ,20% 乘 以银行 一年 定期存 款利率 ( 税后 )作为 剩余 资产所对 应的 权重可 以较 好的 反映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若未 来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 者有更 权威 的 、 更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市场 发生变 化导 致本 业绩 比较 基准不 再适 用 或本业 绩比 较基 准停 止发 布,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在与 基金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 适 当调 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但低于 混合 型基金 、 股 票型基 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权 利时 应遵守 以下 原则 :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平安如意中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和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 债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全价 交易的债 券品 种(可 转债 除外),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 的估值 全价 减去 估值 全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税后 )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对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2)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券 ,以 每日收 盘价 减去可转 换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 券(税 后)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3)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4)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品 种的估 值: (1)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值 。 (2)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率 与 二级市 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 差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 率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 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4 、基金 投资同 业存单 ,按 估值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估值 净价 估值; 选定 的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按 成本 估值 。 5 、基金 投资证 券公司 短期 公司债券 ,按 照第三 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 净价估 值 。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 ,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为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金 份额 余额 总数 。 基金管 理人 应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进行 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约 定 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当事 人 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造成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过错 程度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等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 条 件的前提下,若基金 在每 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收盘 后每 10 份基金 份额 可分 配利 润金 额高于 0.05 元(含 本数) 时, 则 基金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50% ,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相 应类 别的 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对 其持 有 的A 类、C 类和E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选 择不 同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 同一投 资人 持有 的同 一类 别的基 金份 额只 能选 择一 种分红 方式 , 如投 资人 在不 同销售 机 构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不 同, 则基金 登记 机构 将以 投资 人最后 一次 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为准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 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E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务 费,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 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并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但 应于变 更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 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据相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 执行。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三 部分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本 基金C 类、E 类基 金 份额计 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包 括但 不限 于场 地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公 证费) ;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3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 费 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年费 为 0.10% ,E 类 基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5% 。 计算 方法 如下: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H =E×C 类、E 类基 金份 额 对应的 销售 服务 年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E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C 类、E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款 指令,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付给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4 、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 券账户开 户费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无误 后,自 本 基金 成 立一 个月 内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划付 ,如基 金财 产余 额不 足支 付该开 户费 用 , 由基金 管理 人于 本基金 成 立一个 月后 的5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垫付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垫 付开 户 费用义 务。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四 部分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应符 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关 于 信息披 露 的 规 定 发生 变 化 时,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文件 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7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8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9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3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 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 数 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 年度报 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 露投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 风险 和信用 风 险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 影 响 。 (十一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情 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 十二 )基 金投 资证 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券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临时 公告 和定期 报告 中披 露本 基金 投资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 债 券的 情 况 。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当 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息 :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决 定暂 停估值 的; 4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投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有: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着 经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证券市场 的收 益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通 货膨胀 风险。 如果 发生通货 膨胀 ,基金 投资 于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 被通 货 膨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5)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 风险反映 了利 率下降 对固 定收益证 券利 息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2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信 用证 券发 行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用 评级 下降甚 至到 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 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和赎 回 , 投 资人 可在开 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时 间 ,具 体安 排请参 见招募 说明书 “第 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中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数额 限制 、程序 等相 关内 容 。 (2) 本基 金拟 投资 市场 、 行业及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 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其 中债券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0% 。 本 基金 投资 的债 券类 资产为 在银 行间 市场 或交 易所市 场有 连续 定价 的标 准债券 类 金 融 工具。 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投资 标的 的流 动性 较好 。 而对 于非 公开 发行 的、 流动性 较差 的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 将根据 产品 本身 的流 动性 安排 , 严 格控 制 相应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进行 基金 投资标 的的 筛选 及投 资时 会充分 考虑 被投 资标 的的 流动性 , 但 是在特 殊市 场环 境下 本基 金仍有 可能 出现 流动 性不 足的情 形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历 史经 验 和现实 条件 , 制 定出 现金 持有量 的上 下限 计划 , 在 该限制 范围 内进 行现 金比 例调控 或现 金与 证券的 转化 。 同 时, 本 基金 管理人 会进 行标 的的 分散 化投资 并 结 合对 各类 标的 资产的 预 期 流 动性合 理进 行资 产配 置, 以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同时 ,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综上所 述, 本基 金投 资市 场、行 业及 资产 的流 动性 良好, 流动 性风 险相 对可 控。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实施 备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的情 形、 程序及 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当本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经 内部 决策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 将运用 多种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对赎 回申 请进 行适 度调整 , 以 应对 流动 性风 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包 括但 不限于 : 1 )延 期办 理部 分巨 额赎 回 申请; 2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暂 停接 受 赎 回申 请;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其 他 措施。 具体措施 ,详 见基金 合同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中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的相 关内 容, 以 及招 募说 明书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中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的 相关 内容 。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法 律 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对赎 回申请 等进 行适度 调整 , 作 为特定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的辅 助措 施,包 括但 不限 于: 1 )延期 办理巨 额赎回 申请 ,投资者 可能 面临无 法全 部赎回持 有份 额或无 法及 时获得 赎 回款项 的风 险 ; 2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投 资者 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持 有份额 的风 险 ; 3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投 资者 可 能面 临无 法及 时获 得赎回 款项 的风 险; 4 )收 取短 期 赎 回费 ,投 资 者 可能 面临 缴付 较高 赎回 费用的 风险 ; 5 )当基 金采用 摆动定 价时 ,投资者 可能 面临 申 购或 赎回基金 份额 时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将 会根据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本 而进 行调 整 的 风险 ; 6 )暂 停估 值 , 投资 者可 能 面临 没 有可 供参 考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风险 ; 7 )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其 他 措施。 具体措施 ,详 见基金 合同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中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的相 关内 容, 以及招 募说 明书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赎 回” 中 “ 九、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十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的 相关 内容 。 4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 程 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等,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6 、合 规风 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7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其中 投资 于 中 短期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该类 债券 的特 定风险 即成 为本 基金 及投 资者主 要面 对 的特定 投资 风险 。 债 券的 投资收 益会 受到 宏观 经济 、 政府 产业 政策 、 货 币政 策、 市 场需 求变 化、 行 业波 动等 因素 的影 响, 可 能存 在所 选投 资标 的的成 长性 与市 场一 致预 期不符 而造 成个 券价格 表现 低于 预期 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小 企 业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 在较 大流 动性风 险 。 当 发债主 体信 用质量 恶化 时 , 受市 场流 动性所 限 ,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出 所持 有 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由此 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具有 一定 的价格 波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信 用 风险等 风险 。价 格波 动风 险指的 是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收益 率和价 格波 动 。 流动性 风险 指的 是受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场规 模及 交易 活跃程 度的 影响 , 资产 支持 证券可 能无 法 在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 大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 , 存 在一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 信 用风险 指的 基金 所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之 债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 在交 易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由于 资产 支持 证券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证 券价格 下降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 本基金 可投 资证 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 ,由 于证 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券 非公 开发 行和交 易 , 且限制 投资 者数 量上 限, 潜在流 动性 风险 相对 较大 。 若发 行主 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或投 资者 大量 赎回需 要变 现资 产时 , 受流 动性所 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 卖出所 持有 的证 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 , 由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不利影 响或 损失 。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8 、基 金财 产投 资运 营过 程 中的增 值税 鉴于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利益 投资 、 运用基 金财 产过程 中 , 可 能因法 律法 规、 税收 政 策的要 求而 成为 纳税 义务 人, 就 归属 于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投资 回报 和/或 本金 承担纳 税义 务。 因此 , 本 基金 运营过 程中 由于上 述原 因发 生的 增值 税等税 负 , 仍 由本基 金财 产承担 , 届时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可 能通过 本基 金财 产账 户直 接缴付 , 或划 付至 基金 管理 人账户 并 由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税 务部 门要 求完成 税款 申报 缴纳 。 9 、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 益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构和 其他 销售 机构)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险 评价 , 不同的 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风 险等 级 评 价与 基金 法律文 件中 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同 ,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成 风险 承 受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检 验。 二、声明 1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基 金销 售机构 销售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销售 机构 都不 能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变现的 ,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八 部分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 定投、 转托 管和 非交 易过 户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 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的 其他 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 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但 不对处 于基 金托管 人 实际控 制之 外的 财产 承担 保管责 任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 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需 的 其 他账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起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内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 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为准。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在本基 金存 续期内 , 根据 本基金 的运 作需要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以增 设日常 机构 , 日常 机构 的设 立与运 作应 当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的规 定进 行。 (一) 召开 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1) 终止 《基 金 合 同》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前提 下,以 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提 下, 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销 售 服务费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或 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对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 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登记 机 构、 基 金销 售机 构调 整有 关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基 金交 易、 非 交易 过 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6)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提 下,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 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 其他方 式 授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授权 方式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 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 具 体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在 会议 召开方 式上 , 本 基金 亦可 采 用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方 式与 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分 之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 《 基金 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 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 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或法 律法规 增加 新的 持有 人大 会机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或补 充,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 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不 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深圳 国际 仲裁 院 , 按照 深圳 国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际仲裁 院 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地点 为 深圳 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 律 师费 用 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为本 基金 合同 之目 的, 在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法 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第十九 部分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 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益 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 融中 心34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罗 春风 成立日 期:2011 年1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22623179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 中 国光大 中心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1992 年6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6.79095 亿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 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卖 、 代理买 卖外 汇; 提供 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人民 银行 和外 汇局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包 括债券 (国债 、 地方 政府 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央 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证券 公司 短期公 司债 券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次级债 、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 资 产支 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协 议存 款、 通知存 款以及 定期存 款等) 、同业 存单、 现金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 也不 投资 于可转 换债 券 (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部 分 除 外) 、 可交 换债 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 资于中 短 债 期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 基金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中短 期债 券是指 剩余 期限 不超 过三 年的债 券资 产, 主要 包括 国债、 政府 支持机 构债 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地方 政府 债、 央 行 票据、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含 证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含 超短 期融资 券) 、 次级 债、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等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 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投资 于 中短 期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5% ,前 述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 展 期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 上 ( 含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比例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2)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4)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例 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 (10 ) 、 (13)、( 14)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 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 )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如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则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 运作之前按 照 规 定 的数 据格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 符合 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事后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承 担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 况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 行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 五)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约定 。 基 金管 理人 在投资 银行 定期存 款的 过程 中, 必须 符合基 金合 同就 投 资 品种 、 投资 比例 、 存 款期 限等 方面的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基于 审慎 原则 评估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并 据此选 择存 款银 行 。 因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上 述原则 给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开 立定 期存款 账户 时, 定期 存款 账 户的户 名应 与托 管账 户户 名一致 , 本 着便 于基 金财 产的安 全保 管和 日常 监督 核查的 原则 , 存 款行应 尽量 选择 托管 账户 所在地 的分 支机 构。 对于 跨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和存 款机构 签订 定期 存款 协议 , 约 定双 方的 权利和 义务 , 该 协议 作为 划款指 令附 件。 该协 议中 必 须有如 下明 确条 款: “ 存款 证实书 不得 被质 押或 以任 何方式 被抵 押, 并不 得用 于 转让 和背 书; 本息到 期归还 或提前 支取 的所有 款项必 须划至 托管 专户( 明确户 名、开 户行 、账号 等) , 不 得划入 其他任 何账户 ” 。并 依照本 协议交 接原则 对存 单交接 流程予 以明确 。对 于跨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 需提 前与 基金 托管人 就定 期存 款协 议及 存单交 接流 程进 行沟 通 。 除 非存款 协议 中 规定存 款证 实书 由存 款行 保管或 存款 协议 作为 存款 支取的 依据 , 存单 交接 原则 上采用 存款 行 上门服 务的 方式 。 特 殊情 况下, 采用 基金 管理 人交 接存单 的方 式。 在取 得存 款证实 书后 ,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证 实书 正本 。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跨 行存 款的利 率政 策风 险、 存款 行的选 择及 存款 协议承 担责 任, 并指 定 专 人在核 实存 款行 授权 人员 身份信 息后 , 负 责印 鉴卡 与存款 证实 书等 凭证的 监交 或交 接, 以确 保与托 管人 所交 接凭 证的 真实性 、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 金托 管人 对 投资后 处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控制 之外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 跨 行定 期存 款账 户的预 留印 鉴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为基金 托管 人托 管业 务专 用章与 托管 业务 授权 人名 章。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 人 未 经基 金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不 实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在 宣传 推 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及 投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作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 度 等 。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 有 效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的营 业机构 开立 的“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开 立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本基金 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1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基 金托管 专户 , 保 管基 金 的 银行存 款。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专 户进行 。 2 .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应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其他 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 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本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 交 收价 差 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专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本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本基 金签订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正本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协议副 本。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签 订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理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托 管 人 及 基金 托 管 人 委 托保 管 的 机 构以 外 机 构 实 际有 效 控 制 的证 券 不 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大 合同 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 30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经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按 规定 公告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除 外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 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托 管人 对该 结果 不承 认任何 责任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保 存期 自基 金账 户销户 之日 起 不少于 20 年 。基 金管 理人 应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托管 人得 到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持 有 人 名册后 与基 金管 理人 分别 进行保 管 。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子 或文 档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的形式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 无故拒 绝或 延误提 供 , 并 保证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深 圳 国际 仲裁 院 , 仲裁 地点 为深圳 市 , 按照 深 圳国 际仲 裁院 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用 、 律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 ( 为本 协议之 目的 , 在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 法 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 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 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第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据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变 化, 对以 下主 要服 务内容 进行 增加 或变 更。 一、网 上开 户与 交易 服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平安 基金 官网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平安基 金网 址:www.fund.pingan.com 二、资 料的 寄送 服务 1 、基金 管理人 在未收 到客 户关于需 要寄 送纸质 对账 单 的明确 表示 下,将 发送 电子对 账 单。 客 户可 根据 个人 需要, 通过平 安基金 客 户服 务热 线或者 平安 基金 客服 邮箱 定制纸 质对 账 单寄送 服务 。客 户无 需额 外承担 纸质 或电 子对 账单 的服务 费用 2 、如果 客户选 择纸质 对账 单,本基 金管 理人将 采用 邮寄方式 提供 资料。 但由 于非基 金 管理人 可控 的原 因邮 寄资 料可能 无法 送达 , 对 此本 基金管 理人 不做 任何 承诺 和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 现遗漏 、 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任 。 由 于交 易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 于个 人隐私 , 请务 必预 留正 确的 通讯地 址及 联系 方式 , 并及 时进行 更 新 。 3 、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能 因邮件 服务 器解析等 问题 无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 由 于互 联网是 开放 性的 公 众网 络 , 基金 管理 人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 性与及 时性 。 因 此平安 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邮 件或 短信 息电 子化 账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互 联网或 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 息不 完整 、泄 露等 而导 致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赔 偿 责 任 。 4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三、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 直销 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 司网 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 提供 定期定额 投资的 服务 ( 本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 有 关公告 。 四、网 络在 线服 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通过 基金 账号/开 户证件 号码及 登录 密码登录 平安 基金网 站, 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交 易明 细 查 询、 对账单 寄送 方式 或频 率设 置、修 改查 询密 码等 多项 在线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亦提 供基 金公告 、 投资 资讯 、 理 财 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各 种信 息供投 资人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查询。 公司网 址:www.fund.pingan.com 客服邮 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客 户服 务中 心(CALL-CENTER )电 话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 等信息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易 日 9 :00-17:00 为 投资人 提供 服务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 该客服 中心 获得 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投 诉建 议、 信息定 制和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客服电 话:400-800-4800 (免长 途话 费) 直销电 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 真:0755-23990088 六、投 诉受 理 投资人 可以 拨打 平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或以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提所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回 复 ,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理 。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投 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当 日进 行处 理。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益 田 路 5033 号 平 安金融 中 心34 层 七、如本 招募 说明书 存在 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请 通过 上述方 式联 系本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平安如意中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第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除第 ( 五) 项外, 以下 备查 文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 办公场 所, 在办 公时 间可 供免费 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平 安如意 中短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集 注册 的 文件 (二) 《 平 安如 意中 短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平 安如 意中 短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平安如 意中 短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平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