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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如意中短债A(007017)

平安如意中短债: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合同编码:光银托管 2018J066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平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 年三 月


2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和解释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基金财产 的保管 .............................................................................................................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1 十一、基金费用 ..................................................................................................................... 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7 十五、禁止行为 ..................................................................................................................... 4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1 十七、违约责任 ..................................................................................................................... 4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6 二十、其他事项 ..................................................................................................................... 4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8


3 鉴于平安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 集发行 平安如意中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平安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平 安 如 意 中 短 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托 管人; 为明确平安如意中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 平安如意中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中 定义 的术语 在用于 本托 管协 议时应 具有相 同的 含义 ;若有 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4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1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 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成立日期:1992 年6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5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 原则 和解 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 《平安 如意中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6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债券 (国债、 地方 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 款( 协议存 款、通 知存 款以 及定期 存款等 ) 、 同业 存单、 现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 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中短 期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投资 的中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 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 主要包括 国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含 证券 公司短 期公司 债券 ) 、 中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含超 短期 融资券) 、 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等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中 短期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 持有现 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7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于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 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2)基金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 、 (10) 、 (13)、( 14 )项外,因 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8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 (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则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9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 的 数 据 格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 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 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 、 投资比例、 存款 期限等方面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 择存款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 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 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 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 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 须有如 下明确 条款 : “ 存款证 实书不 得被 质押 或以任 何方式 被抵 押, 并不得 用于 转让和 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 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 流程予以明确。 对于跨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需提前与 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 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 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 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 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式。 特殊情 10 况下, 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 证实书正本。 基金 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 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 议承担责任, 并指定专人在 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 负责印鉴卡与存款 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 以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 管 人 对 投 资 后 处 于 基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控 制 之 外 的 资 产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 基金 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 人名章。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2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3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的 其他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存 于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的 营业 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14 1.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基 金托 管专户 ,保 管基金 的 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 金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 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15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有 限公 司 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 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 作日内 将正 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15 年。


16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授权时 间 。 3.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授权文 件原 件并经 基金 管理人 电话 确认后 ,授 权文件 即生效。 4.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授 权文件 负有 保密义 务, 其内容 不得 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 令包 括赎回 、分 红付款 指令 、回购 到期 付款指 令、 与投资 有关 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 金管 理人发 给基 金托管 人的 指令应 写明 款项事 由、 支付时 间、 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深证通或托管网银电子指令或传真的方式向 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17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 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 , 如需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 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 令所必需的时间 (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 用的平 均时间 ) 。 基金 管理人 发送有 效指 令( 包括原 指令被 撤销 、变 更后再 次发 送的新指令)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 。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 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 通过后, 应及时办理。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 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基金托管人不 承 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18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 视情况暂缓或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本协议 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 应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 的姓名、 权限、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 与基金管理人确认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人 仍应按 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 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导致基金财 产遭受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19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 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 《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 及时送达基金托 管人, 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 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 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 等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 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造成本 基金 估值计算错误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数据发送方追偿,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结 算备 付金管 理办 法》 , 在每 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 额进行重新核算、 调整。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 结算 备付金当日, 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预 留最低备付金, 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 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证 券结 算保证 金管 理办法 》 , 在每月 前2 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进 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结算保证金的调整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 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20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在 T +1 日中登公司规定的清算时间 11: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 基金财产托管账户, 并及时补足欠库券。 在完成交割清 算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在不损害本 基金财产利益的前提下将 基金管理人垫支的透支款或欠库券取回并退回基金管理人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 T+0 预交收制 度,因 此基金管理人须于T 日15:30 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 头寸, 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0 预交收职责; 若有大宗交易, 基金管理人还需 于T 日15:30 之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金额。 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 收失败, 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 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 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托管人交收失 败, 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 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 基金管理人应配合 基金托管 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 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组织 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 中国结算不作为双 方的共同对手方, 不提供交收担保。 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 基金管 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 其中权证 行权的交易和通过上交所固收平台达成的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申报 当日 15 :00; 通过 深 圳综合 协议平 台达 成的 公司债 、私募 债转 让交 易告知 时间 为申报当日15:30 ;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 17:00。


21 由于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上 海 分 公 司 根 据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送 的 转 让 成 交 结 果 办 理 实 时 逐 笔 全 额结算(RTGS)。 RTGS 的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的 15:30 分,为保 证 RTGS 交易 成 功, 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 T 日的15:00 之前, 将买入私募债券的指令传真至 基金 托管人。 由于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 私募债, 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 交收, 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16:00 , 因此基金管理人应于 T 日15:30 分之前向托 管人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托 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 (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 金外) 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该必需的时间不长 于正常 情况下 基金 托管 人日常 处理该 指令 所用 的平均 时间) 。在 基金 资金头 寸充 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 须保证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 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 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 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确 认、 清算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负 责。


22 2.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每 个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基 金管 理人或 其委 托登记 机构 应通过 与基 金托管 人建 立的数 据传 输系统 发送有 关数据 (包 括电 子数据 和盖章 生效 的纸 制清算 汇总表 ) , 如因 各种原 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 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登记业 务, 应保证 上述 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 于基 金申购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款,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T 日, 投资者进 行基金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 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并进行核对; 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 23 决定采用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 媒介。 T+1 日, 登记机构根据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 并将确认的申购、 赎回及转 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传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 进行账务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在 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 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数据传输系统发 送有关 数据( 包括 电子 数据和 盖章生 效的 纸制 清算汇 总表) ,如 因各 种原因 ,该 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 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基金托管账户与 “ 基 金 清 算 账 户 ” 间 的 资 金 清 算 遵 循 “ 净 额 清 算 、 净 额 交 收 ”的原则, 即每日 (T 日: 资金交收日, 下 同) 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与 托管账户应付额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 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 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T 日从 “ 基金清算账户” 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T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 账户净应付额在T 日划到“基金清算账户 ”。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 及时汇至基金托管账 户,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 账户净应付额全额、 及时汇至 “基金清算账户 ”,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 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 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 赎回款项。 (五) 关 于交易 及清 算交收 安排 应当按 照本 部分的 规定 或其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执行。 (六)基金转换


24 1.在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它基 金开 展转换 业务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 金托 管人将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传送的 基金 转换数 据进 行账务 处理 ,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 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本 基金 开展基 金转 换业务 应按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行 公告。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 金管 理人确 定分 红方案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定 后依照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分红 进行 账务处 理并 核对后 ,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 关于交易及清算交易安排应 当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


25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 公布。 3.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基金托管人对该结果 不承认任何责任 。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 价交易的债券品种 (可转债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税后) 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6 2 )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 可转换 债券, 以每 日收 盘价减 去可转 换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 活跃市 场的有 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 市的债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 ) 全国 银行 间市场 交 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以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价格数 据估值。 2 ) 对银 行间 市场未 上 市,且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 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同 一债 券同时 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4 )基 金投 资同业 存 单,按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 (5 )基 金投 资证券 公 司短期 公司债 券, 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6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当 发生 大额申 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8 )如 有确 凿证据 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27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 值方 法的第 (8 )项条 款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存款银行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错 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照 28 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3) 如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信息 错误(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3.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 。 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29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30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 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若基 金在每 季度 最后一 个交 易日收 盘后每 10 份基金份额 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 0.05 元(含本数)时,则基金可进行 收益分配;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 类、 C 类和E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 同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的 同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只 能 选 择 一 种 分 红 方 式 , 如 投 资 人 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则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 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E 类基金 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 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公告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1 十 、基 金信 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 、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 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为遵 守和服 从法 院判决 或裁 定、仲 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 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临时 报告 、澄清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投资 于资产 支持 证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 、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 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复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 32 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 金投 资所涉 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暂 停估值的;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 露的 信息文 本, 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处 ,投资 者可 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33 十 一、 基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托管费收入账户 户





名:基金托管费收入 账





号:10010117380000001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系统支付号 303100000006)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年费为 0.10%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计算方法如下:


H =E ×C 类、E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销售服务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E 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E 类 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 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自本基金成 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 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 月后 的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五)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34 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等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包括律师费、 会计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其 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七)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 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35 十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 保存期 自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 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36 十 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 金管 理人签 署重 大合同 文本 后,应 及时 将合同 文本 正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2.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 账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 有关的 合同 、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生变 更,未 变更 的一方 有义 务协助 变更 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20 年以上。


37 十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选任基 金管 理人的 决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并在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在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妥善 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38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 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更换基 金托 管人的 决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并在通过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换


39 1.提 名: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 告: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四)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 或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 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 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40 十 五、 禁止 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 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 (5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6) 从事内幕交 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41 十 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2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43 十 七、 违约 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 金向违约方追偿。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 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 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原则 行 使或 不行使 其投 资权 而 造成的损失 ; 4.基 金托 管人对 于不 在其能 控制 范围内 的基 金财产 中证 券、债 券等 有价证 券等实物的毁损造成的损失。 (四)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 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 要支持 。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44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45 十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深圳国际仲裁院, 仲裁地点为 深圳 市 , 按照 深圳国际 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46 十 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 事人双方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 四份, 协议双方各持 一份, 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7 二 十、 其他 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 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48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