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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稳利A(000244)

天弘稳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3月)查看PDF公告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天 弘 稳利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金管 理人: 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 二〇 一九年 三月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提 示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 2013 年6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3]799 号文核准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 年7 月19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风险提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资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较 低 风 险 的 基 金 品 种 , 其 风 险 收益预 期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 票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当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之 债 务 人 出 现 违 约 , 或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价 格 下 降 等 , 可 能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此 外 , 受 市 场 规 模 及 交 易 活 跃 程 度 的 影 响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可 能 无 法 在 同 一 价 格 水 平 上 进 行 较 大 数 量 的 买 入 或 卖 出 , 存 在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 放 的 方 式 运 作 , 每 封 闭 运 作 到 次 一 年 度 六 月 份 的 倒 数 第 八 个 工 作 日 结 束 后 开 放 一 次 申 购 和 赎 回 , 每 个 封 闭 期 与 开 放 期 间 隔 运 作 , 每个封 闭期结束后进入一个开放期。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具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 “ 买 者自负 ”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01 月 1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6 三、基 金管理人 ......................................... 11 四、基 金托管人 ......................................... 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 金的募集 ......................................... 66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67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68 九、基 金的投资 ......................................... 78 十、基 金的融资融券 ..................................... 85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86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90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93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4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9 十六、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01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4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5 十九、 风险揭示 ........................................ 111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116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118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 的 内容摘要 ......................... 140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53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 155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58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159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一、绪 言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管理规定》 ” 以及 《天弘 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基金合 同” ) 编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 弘 稳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天弘稳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天 弘 稳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发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2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业务





23 、 销 售 机 构 : 指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27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认的日期





2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包 括 该 日 ) 起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的 次 一 工 作 日 ( 包 括 该 日 ) 起 至 下 一 年 度 六 月 份 的 倒 数 第 八 个 工 作 日 ( 包 括 该 日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下 一 年 度 六 月 份 的 倒 数 第 八 个 工 作 日 ( 包 括 该 日 ) 期 间 。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的 次 一 工 作 日 ( 包 括 该 日 ) 起 至 下 一 年 度 六 月 份 的 倒 数 第 八 个 工 作 日 ( 包 括 该 日 ) 期 间 , 以 此 类 推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和 赎回业务





33 、 开 放 期 :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进 入 一 个 开 放 期 , 每 个 开 放 期 自 其 起 始 日 起 至 其 结 束 日 止 。 每 个 开 放 期 起 始 日 为 其 前 一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日 的 次 一 工 作 日。 开放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具体开放时间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日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提 前 予 以 公 告 。 若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原 定 开 放 起 始 日 或 开 放 期 不 能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则 开 放 起 始 日 或 开 放期相应顺延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约





49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开 放 式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人 的 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媒体





56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客服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 经中 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 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 贤 栋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太 古 饮 料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广 州 百 事 可 乐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财 务 官 、 阿 里 巴 巴 ( 中 国 )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副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总 裁 、 支 付 宝 ( 中 国 ) 网 络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财 务 官 , 浙 江 蚂 蚁 小 微 金 融 服 务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运 营 官 , 现 任 浙 江 蚂 蚁 小 微 金 融 服 务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卢信群先生, 副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董 事 会 秘 书 , 北 京 博 晖 创 新 光 电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现 任 北 京 博 晖 创 新 生 物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 北 京博昂尼克微流体技 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君正国际投资 (北京) 有限 公司董事, 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卫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屠 剑 威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浙 江 省 分 行 营 业 部 法 律 事 务 处 案 件 管 理 科 副 科 长 、 香 港 永 亨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行 法 律 合 规 监 察 部 经 理 、 花 旗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部 助 理 总 裁 、 永 亨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合 规 部 主 管 。 现 任 浙 江 蚂 蚁 小 微 金 融 服 务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务 及 合 规 部高级研究员。





祖 国 明 先 生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历 任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研 究 设 计 中 心 工 程 师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O 助理、 浙江淘 宝网络有限公司总监。 现任支付宝 (中 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总监。


付岩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北洋 (天津) 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 员 , 中 国 经 济 开 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天 津 证 券 部 投 资 部 职 员 , 顺 驰 ( 中 国 )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高 级 经 理 、 天 津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项 目 经 理 。 现 任 天 津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自 营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郭 树 强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主 管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总 监 、 机 构 投 资 总 监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机 构 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 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魏 新 顺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历 任 天 津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执 法 监 督 处 副 处 长 , 天 津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经 济 法 规 处 处 长 , 天 津 达 天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现 任 天 津英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 琦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天 津 市 民 政 局 事 业 处 团 委 副 书 记 ,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 天 津 市 外 经 贸 委 办 公 室 干 部 , 天 津 信 托 有 限 责任公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 监事, 注册会计师、 注册审计 师。 现任内蒙古君正能 源化工集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董 事 会 秘 书 、 副 总 经 理 , 锡 林 浩 特 市 君 正 能 源 化 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锡 林 郭 勒 盟 君 正 能 源 化 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 内 蒙 古 君 正 化 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 乌 海 市 君 正 矿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 鄂 尔 多 斯 市 君 正 能 源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乌 海 市 神 华 君 正 实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内 蒙 古 坤 德 物 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内 蒙 古 君 正 天 原 化 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 渊 , 监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北 京 朗 山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现 任 芜 湖 高 新 投资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韩 海 潮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三 峡 证 券 天 津 白 堤 路 营 业 部 、 勤 俭 道 营 业 部 信 息 技 术 部 经 理 , 亚 洲 证 券 天 津 勤 俭 道 营 业 部 营 运 总 监 。 现 任 本 公 司 运营总监、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士,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新 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本 公 司 市 场 部 电 子 商 务 专 员 、 电 子 商 务 部 业 务 拓 展 主 管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本 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付 颖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本 公 司 内 控 合 规 部 信 息 披 露 专 员 、 法 务专员、 合规专员、 高级合规经理、 部门主管。 现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 钢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华 龙 证 券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高 级 经 理 , 北 京 宸 星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公 司 债 券 总 部 研 究 部 经 理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机 构 理 财 部 高 级 经 理 ,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2011 年 7 月份加盟本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 总监、资深基金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 晓 明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研 究 院 设 计 中 心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及 其 下 属 北 京 标 准 股 份 制 咨 询 公 司 经 理 , 万 通 企 业 集 团 总 裁 助 理 , 中 工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副 总 , 国 信 证 券 北 京 投 资 银 行 一 部 经 理 , 北 京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总 , 嘉 实 基 金 市 场 部 副 总 监 、 渠 道 部 总 监 , 香 港 汇 富 集 团 高 级 副 总 裁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市 场 部 副 总 监 , 嘉 实 基 金 产 品 和 营 销 总 监 , 盛 世 基 金 拟 任 总 经 理 。2011 年 8 月加盟本公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分管 公司电子商务及产品业务。





熊军先生, 副总经理, 财政学博士。 历任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国 家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局 主 任 科 员 、 副 处 长 , 财 政 部 干 部 教 育 中 心 副 处 长 , 全 国 社 保基金理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2017 年 3 月加盟本 公司,任命 为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智能投资研究部及养老金业务。





童 建 林 先 生 , 督 察 长 , 大 学 本 科 , 高 级 会 计 师 。 历 任 当 阳 市 产 权 证 券 交 易 中 心 财 务 部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亚 洲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宜 昌 总 部 财 务 主 管 、 宜 昌 营 业 部 财 务 部 经 理 、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总 部 财 务 主 管 , 华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总部财务项目主管。2006 年 8 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基金会计、内控合规部副总 经理、内控合规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 经济学硕士,10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本公司债券研究员兼 债券交易员,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兼交易员,本公司固定收 益研究员,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5年6月至2017年8月) 、 天弘聚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12月至2018年3月) 、 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1月 至2018年3月) 、 天弘天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 、 天弘喜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6年12月至2018年9月) 、天弘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1 月至2018年9月) 。现任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颐养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稳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金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天弘 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天弘悦 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天弘荣享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 柴文婷女士,北京大学 金融学 硕士学位,8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2012 年10月加盟本公司,历任交易员、研究员, 现任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 钢 先 生 : 本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联 席 主 席 、 固 定 收 益 总 监 、 基金经理。 熊 军 先 生 : 本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联 席 主 席 、 公 司 首 席 经 济 学 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肖志刚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黄颖女士:智能投资部副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活 动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 职务 之便为自己、 被代理人 、 被代表人、 受雇他人 或任何其他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岗位, 涵盖所 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 )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 位 , 并 在 相 关 部 门 建 立 防 火 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及 审 计 部 门 , 负 责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3 ) 审慎性原则: 风险管理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 有效性原则: 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高度权威性, 是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 守 的 行 动 指 南 ; 执 行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不 得 有 任 何 例 外 , 任 何 员 工 不 得 拥 有 超 越 制 度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5 ) 适时性原则: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法规、 市 场 环 境 等 外 部 环 境 变 化 及 时 对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和 评 估 , 并 对 其 管 理 政 策 和 措 施 进 行相应的调整; (6 )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针对合规风险、 操作风险、 市场风险、 信 用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不 同 特 点 , 利 用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评 估 方 法 , 建 立 完 备 的 风 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结 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 构 , 由 最 高 管 理 层 对 风 险 管 理 负 最 终 责 任 , 各 个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监 控 , 内控合规 部 负 责 监 察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的 执 行 。 具 体 而 言 , 包 括 如 下 组 成 部 分: (1 ) 董 事 会 :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公 司 的 合 法 合 规 运 营 、 内 部 控 制 、 风 险 管 理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 督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 事会负责, 及时向审计 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 风险管理委员会: 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 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组 织 实 施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年 度 风 险 预 算 、 风 险 可 容 忍 度 限 额 及 其 他 量 化 风 险 管 理 工具; 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 制定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 落 实 公 司 就 重 大 风 险 管 理 做 出 的 决 定 或 决 议 ; 听 取 并 讨 论 会 议 议 题 , 就 重 大 风 险 管 理 事 项 形 成 决 议 ; 拟 定 或 批 准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流 程 ; 对 责 任 人 提 出 处 罚建议,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5 ) 内控合规部 : 负 责公司集中 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 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 长 的 安 排 履 行 合 规 管 理 职 责 , 建 立 和 完 善 合 规 管 理 及 合 规 风 险 信 息 的 监 控 、 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 断提升公司整体 合规意识和能力。 (6 ) 风险管理部: 通 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 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规 ; 参 与 各 投 资 组 合 新 股 申 购 、 一 级 债 申 购 、 银 行 间 交 易 等 场 外 交 易 的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保 证 各 投 资 组 合 场 外 交 易 的 事 中 合 规 控 制 ; 负 责 各 投 资 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 审计部: 通过运 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 审查、 评价并改善 公司的 业 务 活 动 、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适 当 性 和 有 效 性 , 以 促 进 公 司 完 善 治 理 、 增 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8 ) 业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各部门的部门 经 理 对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负 全 部 责 任 , 负 责 履 行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负 责 本 部 门 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为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自 律 规 定 和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不 断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 在 风 险 最 小 化 的 前 提 下 ,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最 大 化 ; 建 立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行 之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和 制 度 , 确 保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健 康 运 行 与 公 司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公 司 信 誉 , 保 持 公 司 的 良 好 形 象 。 针 对 公 司 面 临 的 各 种 风 险, 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 制 定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内控合规管理 制度 为 保障 持 续 规 范 发 展 , 公 司 制 定 合 规 管理 制 度 。 公司 设 督 察 长 , 负 责 公 司 合 规 管 理 工 作 , 实 施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合 规 合 法 性 的 审 查 、 监 督 和 检 查 。 内控 合 规部 负 责 公 司 集 中 统 一 的 合 规 管 理 工 作 , 按 照 公 司 规 定 和 督 察 长 的 安 排 履 行 合 规 管 理 职 责 , 建 立 和 完 善 合 规 管 理 及 合 规 风 险 信 息 的 监 控 、 识 别 、 处 置 、 报 告 体系,不 断提升公司整体 合规意识和能力。 (3 )审计管理 制度 为规范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 公 司 制 定 内 部 审 计 管 理 制 度 。 内部审计 通 过 运 用 系 统 化 和 规 范 化 的 方 法 , 审 查 、 评 价 并 改 善 公 司 的 业 务 活 动 、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4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 立 了 基 金 会 计 的 工 作 制 度 及 相 应 的 操 作 控 制 规 程 , 确 保 会 计 业 务 有 章 可 循 ; 按 照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建 立 了 基 金 会 计 业 务 的 复 核 制 度 以 及 与 托 管 行 相 关 业 务 的 相 互 核 查 监 督 机 制 ; 为 了 防 范 基 金 会 计 在 资 金 头 寸 管 理 上 出 现 透 支 风 险 , 制 定 了 资 金 头 寸 管 理 制 度 ; 为 了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公 司 严 格 规 范 基 金 清 算 交 割 工 作 , 并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及 时 准 确 地 完 成 基 金 清 算 ; 强 化 会 计 的 事 前 、 事 中 、 事 后 监 督 和 考 核 制 度 ; 为 了 防 止 会 计 数 据 的 毁 损 、 散 失 和 泄 密 , 制 定 了 完 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 建 立 、 健 全 内 控 体 系 , 完 善 内 控 制 度 。 公 司 建 立 、 健 全 了 内 控 结 构 , 高 管 人 员 关 于 内 控 有 明 确 的 分 工 , 确 保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有 恰 当 的 组 织 和 授 权 , 确 保 内 控 合 规 工 作 是 独 立 的 , 并 得 到 高 管 人 员 的 支 持 , 同 时 置 备 操 作 手 册 , 并 定 期更新; (2 ) 建 立 相 互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 公 司 建 立 、 健 全 了 各 项 制 度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做 到 基 金 经 理 分 开 、 投 资 决 策 分 开 、 基 金 交 易 集 中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 责任制。公司建立、健 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 明 确 自 己 的 任 务 、 职 责 , 并 及 时 将 各 自 工 作 领 域 中 的 风 险 隐 患 上 报 , 以 防 范 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评估、报告、提 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 委 员 会 , 使 用 适 合 的 程 序 , 确 认 和 评 估 与 公 司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公 司 建 立 了 自 下 而 上 的 风 险 报 告 程 序 , 对 风 险 隐 患 进 行 层 层 汇 报 , 使 各 个 层 次 的 人 员 及 时 掌 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 使 用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 采 取 数 量 化 、 技 术 化 的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 建 立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模 型 , 用 以 提 示 市 场 趋 势 、 行 业 及 个 股 的 风 险 , 以 便 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供足够的培训。 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维 护 、 维 持 和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本 公 司 特 别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并 承 诺 将 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 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 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上 员工 拥有大学 本科以 上学历 ,高管人 员均拥 有研究 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 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 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74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2007、2009 、2010 、2011、2012 、2013、2014、2015 、 2016 、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 阅 ,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充 分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 内 控优先 ”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 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 自控防线” 、 “ 互控防线 ” 、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 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 以人为 本 ” 的内控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 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 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 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 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 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 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 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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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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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许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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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周波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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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胡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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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谭博 2、 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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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105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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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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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彭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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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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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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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季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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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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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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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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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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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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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佳毅





客户服务热线:96528、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8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包静





客户服务热线: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5309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联系人:韩裕





客户服务热线: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财政大厦





办公地址: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电话:0531-68978173








联系人:冯十卉





客服电话: 96636(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





(1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联系人:陈玮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2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电话:025-86775317





联系人:李冰洁





客户服务热线: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3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109 号





法定代表人:夏蜀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40324





联系人:杨翊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533





网址:www.fudian-bank.com





(1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联系人:唐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6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望潮路 158 号 稠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电话:0571-87117604





传真:0571-87117607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联系人:陈旭英





客户服务热线:4008096527、0571-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17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四路 13 号 1 栋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四路 朗臣大厦 1101





法定代表人:毛亚社





电话:029-88609563





传真:029-88609566





联系人:闫石





客户服务热线: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18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 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电话:0351-7812356





联系人:董嘉文





客户服务热线: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1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电话:0769-961122





传真:0769-22320896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20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魏礼亚








电话:0512-63969063





联系人:杨晨





客户服务热线:400-86-96068





网址:www.wjrcb.com





(21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电话: 0595-22551071








联系人:傅彩芬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22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电话:0571-87219677





传真:0576-82453522





联系人:郑颖波





客户服务热线:95347





网址:www.zjtlcb.com





(23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 号





办公地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 号





法定代表人:郭虎英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电话:0536-8050022





联系人:周媛媛





客户服务热线:400-61-96588





网址:www.wfccb.com





(24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电话:0757-22385879





联系人:陈素莹





客户服务热线:0757-22223388





网址:http://www.sdebank.com/





(2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117





传真:021-20315137





联系人: 许曼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热线:95525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网址:www.ebscn.com





(2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55-83689020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刘晓莹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办公地址:深 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王文伊





客户服务热线: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29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2032870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热线:400-620-8888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30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 务热线: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付研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0F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33388217





联系人:陈宇





客户服务热线: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cn





(3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务: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6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 楼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8620)88836999-5408





传真:(8620)88836920





联系人:梁微





客户服务热线: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493





联系人:张晓辰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8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 24-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范超





客户服务热线: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9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63898837








联系人:郑若东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4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国联金融大厦 702 室 , 214121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祁昊





客户服务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客户服务热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88 、95531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网址:www.longone.com.cn





(4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723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4 )西藏东方财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 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7945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周艳琼





客户服务热线: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45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王威雅





客户服务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4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14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秦夏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4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 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21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萧浩然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7609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韩秀萍





客户服务: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9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热线:0532-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0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 32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大厦 9-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太





电话:029-88602147





传真:029-88602138





联系人:吉亚利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cn





(51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范坤





客户服务热线: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5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李慧灵





客户服务热线: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5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热线 :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4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10-64408842





传真:0752-2119396





联系人:郭晴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29





网址:www.lxzq.com.cn





(5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热线: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591-38507538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7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 12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 西世贸中心 A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7219303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热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8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联系人:刘熠





客服电话:95353





网站:www.tebon.com.cn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5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 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2938521





联系人:陆晓





客户服务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jq.com.cn





(6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4022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电话:010-52723297





联系人:朱蕴涛





客户服务热线: 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6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热线:95597





网址 : www.htsc.com.cn





(6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65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东路高德置地秋广场 E 栋 1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8286026





联系人:甘蕾








客户服务:9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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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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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陈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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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韩爱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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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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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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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丁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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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 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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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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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徐超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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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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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凌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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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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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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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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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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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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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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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童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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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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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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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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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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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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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敏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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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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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郭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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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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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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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梁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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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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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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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张跃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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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詹慧萌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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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人代表:彭运年





电话:010-59336519





联系人: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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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人代表:赵学军





电话:010-60842306








联系人:李雯





客服电话:400-021-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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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1008-1012





法人代表:赵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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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剑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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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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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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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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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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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赵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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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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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徐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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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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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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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齐小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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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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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大厦 38 层





法人代表:张冠宇





电话:010-85932810





联系人:王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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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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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冯修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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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甄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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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人代表:杨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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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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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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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黄欣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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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戴珉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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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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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徐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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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孙成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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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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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94





联系人: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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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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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钟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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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侯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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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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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静





电话:13601264918








联系人: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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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1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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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沈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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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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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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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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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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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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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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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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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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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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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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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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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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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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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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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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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廖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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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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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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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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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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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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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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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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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陈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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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 C 座 2 层 22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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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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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立影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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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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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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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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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得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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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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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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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号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法定代表人: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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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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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3 室





法定代表人:安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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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林





客服电话:400-080-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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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1504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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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电话:400-82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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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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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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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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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申银万国 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800 号 7、8、1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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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建中





联系人:史艺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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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刘金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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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深圳市金 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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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26920530





(11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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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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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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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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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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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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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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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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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陆雯





联系人:傅翌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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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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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嘉晟瑞信(天津)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 1 号楼 2503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 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 1 号楼 2503 室





法定代表人: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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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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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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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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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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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00 号 5 层 01、02、03 室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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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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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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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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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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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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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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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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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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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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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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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周映筱





客服电话:0532-66728591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23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栋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联系人:仲秋玥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4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凤东路东、 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 间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楼国际电子城 b 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电话:13810222517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电话:400-360-000





网址:www.hgccpb.com





(125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大厦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 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电话: 021-60810586





联系人:杨涛





客服电话: 9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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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08





联系人:贾伟刚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3 、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 其他 符 合要 求的 机 构新增 为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 )83865560





传真: (022 )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 易中心 A 座 1009-1010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 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009-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电话: (022 )83865255





传真: (022 )83865266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帆





联系人:续宏帆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六、基 金的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3 年 6 月 19 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799 号文批准募集。募 集期为 2013 年 6 月 27 日至 2013 年7 月 17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1,344,228,363.27 元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 ,设立期间 募 集 的 有 效 总 份 额 为 1,344,228,363.27 份 基 金 份 额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167,562.92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1,344,395,926.19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 投资人基金账户,归投资人所有。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7 月 19 日正式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如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则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





1、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交易申请确认的净申购金额 (申购确认净金额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确 认 净 金 额 扣 除 赎 回 确 认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确 认 金 额 ) 后 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前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大于 90%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及开放期





(1 )本基金的封闭期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包 括 该 日 ) 起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之日的次一工作日 (包括该日) 起至下一年度六月份的倒数第八个工作日 (包 括该日)期间。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下 一 年 度 六 月 份 的 倒 数 第 八 个 工 作 日 ( 包 括 该 日 ) 期 间 。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的 次一工作日 (包括该日) 起至下一年度六月份的倒数第八个工作日 (包括该日) 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第 六 个 封 闭 期 为 2018 年7 月19日至2019年6月19日。





(2 )本基金的开放期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进 入 一 个 开 放 期 , 每 个 开 放 期 自 其 起 始 日 起 至 其 结 束 日 止 。 每 个 开 放 期 起 始 日 为 其 前 一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日 的 次 一 工 作 日 。 开 放 时 间 原 则 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 定 开 放 起 始 日 或 开 放 期 不 能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则 开 放 起 始 日 或 开 放 期 相 应顺延。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 未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办 理 本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投 资 人 可 在 开 放 期 内 的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招 募 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即 按照投 资人认购、申购的先 后 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 申 购 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T+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 首次申购或追加申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含申购费、 下同)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 份 。 某 笔 赎 回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某 一 销 售 机 构 全 部 交 易 账 户 的 份 额 余 额 少 于10 份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强 制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全 部 赎 回 其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全 部 交 易 账 户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如 因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巨 额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等 原 因 导 致 的 账 户 余 额 少 于10 份 之 情 况 , 不 受 此 限 , 但 再 次 赎 回 时 必 须 一 次 性 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最迟必须在调整生效前3个 工 作 日 至 少 在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本 基 金B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用。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 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 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回费率,并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 告。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 万( 含 ) 以 上的 适 用绝 对费 用 数 额 的A 类 基 金份额 申 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费 用 ; 对 于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4: 假定T 日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450 元, 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 元、200 万元、400 万元和 10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表:


申购 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2,000,000.00 4,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0.60% 0.40% 0.20% 1000 元/笔 净申购金额 (c=a/ (1+b)) 994.04 1,992,031.87 3,992,015.97 9,999,000.00 申购费(d=a-c) 5.96 7,968.13 7,984.03 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e) 1.450 1.450 1.450 1.450 申购份额(=c/e) 685.54 1,373,815.08 2,753,114.46 6,895,862.07 例 5: 假定 T 日 B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450 元,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 则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所以,净认购金额为 1,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450=689.66 份





即投资者在 T 日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可以 得到 689.66 份 B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6 : 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 10,0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 该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1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 1.150=11,500.00 元 例 7 : 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 10,000.00 份B 类基金份额, 该日 B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12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 1.120=11,20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 投 资 人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的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 前一日 的 基金 总份额的 20% , 即认 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延缓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延缓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接 受 并 确 认 所 有 的 赎 回 申 请 , 当 日 按 比 例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不低于基 金总份 额 20% ,其 余赎回 申请可 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延 缓支付的期 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对于当日办理的赎回 份 额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办理。





(3 ) 在开放期内,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 情形下 ,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 付该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在 当 日 接 受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全 部赎回 的比例 不低于前 一估值 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其余赎回 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如延期办理期限 超 过 开 放 期 的 , 开 放 期 相 应 延 长 , 延 长 的 开 放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 亦 不 接 受 新 的 赎回申请 ,即基 金管理 人仅为原 开放期 内因提 交赎回申 请超过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的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赎 回 业 务 。 针 对 该 基 金 份 额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持有人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以内(含 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将按照上述 “ (1)全额赎回 ” 或 “ (2)延 缓赎回 ” 的方式进行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缓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求获取较高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理念 债 券 投 资 为 本 , 以 获 取 平 稳 收 益 ; 股 票 投 资 为 辅 , 以 增 强 投 资 回 报 ; 通 过 灵活的资产配置,提升基金收益能力。 (三)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 法规或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及 其 衍 生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 本 基 金 持 有 因 可 转 换 债 券 或 可 交 换 债 券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以 及 股 票 派 发 或 可 分 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 个月内 卖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对非债券类资 产的投资 比例不 高于基 金资产的 20% , 但开 放期开始 前三个 月至开 放期结束后 三 个 月 内 不 受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1.4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本 基 金 在 经 过 每 个 封 闭 期 运 作 后 将 定 期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 同 时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力 求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持 续 稳 定 增 值 。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较 好 地 衡 量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及 其 投 资 业 绩 , 也 较 好 地 体 现 了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与产品定位,并易于被投资者理解与接受。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股 票 指 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 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 利 率 走 势 、 资 金 供 求 、 信 用 风 险 状 况 、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等 方 面 的 分 析 和 预 测 ,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构 建 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 控 制 市 场 风 险 与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交 易 所 市 场 和 银 行 间市场等不同市场上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 流动 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 并 结 合 各 债 券 品 种 之 间 的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变 化 特 征 、 宏 观 经 济 变 化 以 及 税 收 因 素 等 的 预 测 分 析 , 动 态 调 整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组 合 久 期 和 类 属 结 构 , 对 各 类 债 券 金 融工具及现金进行优化配置。





2、久期选择





本 基 金 根 据 中 长 期 的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和 经 济 周 期 波 动 趋 势 , 判 断 债 券 市 场 的 未 来 走 势 , 并 形 成 对 未 来 市 场 利 率 变 动 方 向 的 预 期 , 动 态 调 整 组 合 的 久 期 。 当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下 移 时 , 适 当 提 高 组 合 久 期 , 以 分 享 债 券 市 场 上 涨 的 收 益 ; 当 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 基 金 除 考 虑 系 统 性 的 利 率 风 险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影 响 之 外 , 还 将 考 虑 债 券 市 场 微 观 因 素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影 响 , 如 历 史 期 限 结 构 、 新 债 发 行 、 回 购 及 市 场 拆 借 利 率 等 , 形 成 一 定 阶 段 内 的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趋 势 的 预 期 , 并 适 时 调 整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





4、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可转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 之间利差 (可转债为期 权调整利差 (OAS ) ) 变化分析与预测, 确定 不同类属债 券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5、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 行估值分析, 并 结 合 债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 流 动 性 、 息 票 率 、 税 赋 等 因 素 , 选 择 具 有 良 好 投 资 价 值 的 债 券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对 于 含 权 类 债 券 品 种 , 如 可 转 债 等 , 本 基 金 还 将 结 合 公司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6、信用风险分析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信 用 债 券 发 行 人 基 本 面 的 深 入 调 研 分 析 , 结 合 流 动 性 、 信 用 利 差 、 信 用 评 级 、 违 约 风 险 等 的 综 合 评 估 结 果 , 选 取 具 有 价 格 优 势 和 套 利 机 会 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取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交 易 , 并 限 制 投 资 者 数 量 上 限, 整 体 流 动 性 相 对 较 差 。 同 时 , 受 到 发 债 主 体 资 产 规 模 较 小 、 经 营 波 动 性 较 高 、 信 用 基 本 面 稳 定 性 较 差 的 影 响 , 整 体 的 信 用 风 险 相 对 较 高 。 本 基 金 将 采 取 谨 慎 投 资 策 略 进 行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 在 重 点 分 析 和 跟 踪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基 本 面 基 础 上 , 综 合 考 虑 信 用 基 本 面 、 债 券 收 益 率 和 流 动 性 等 要 素 , 确 定 具 体 个 券的投资策略。 (七) 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 国内宏观经济发 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行 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 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对 于 债 券 投 资 , 分 析 师 通 过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分 析 判 断 , 采用利率模型、 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 (OAS) 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 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召开资 产 配置 会议 ,讨 论基金 的 资产 组合 以及 个 券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 基金资产配置 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 配 置 会 议 、 投 研 会议 讨 论 结 果 , 制 定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 在 其 权 限 范 围 进 行 基 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 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 发 出 交 易 指 令 。 中 央 交 易 室 依 据 投 资 指 令 具 体 执 行 买 卖 操 作 , 并 将 指 令 的 执 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 )投资 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 风险管理部与 监察 稽 核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 风 险 管 理 分 析 师 负 责 完 成 内 部 的 基 金 业 绩 和 风 险 评 估 。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对 证 券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投 资 阶 段 成 果 和 经 验 进 行 总结 评估 ,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 (八)投资 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对债 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对中小企业 私 募 债 的投 资 比例 不 高于 基 金 资产 的 10% ;对 非 债 券类 资 产的 投 资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的 20% , 但开 放 期 开始 前 三个 月 至开 放 期 结束 后 三个 月 内不 受 前 述 比 例限制;





(2 )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投 资组 合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封闭运作期;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的 10% ;





(17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 牌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 、 (13 ) 、 (17 ) 、 (18 ) 情形之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十、基 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37,163,800.60 97.60 其中:债券 637,163,800.60 97.6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847,959.76 0.59 8 其他资产 11,828,747.34 1.81 9 合计 652,840,507.70 100.00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6,983,000.00 45.5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5,570,000.00 24.81 4 企业债券 315,347,800.60 91.4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64,833,000.00 47.7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37,163,800.60 184.75 5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80406 18农发06 500,000 53,465,000.00 15.50 2 143366 17环能01 300,000 30,822,000.00 8.94 3 143681 18中银投 300,000 30,633,000.00 8.88 4 1822021 18宝马汽车 02 300,000 30,597,000.00 8.87 5 143737 18远海03 300,000 30,573,000.00 8.86 6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未 发现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 11.2 本 基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股票 , 故不存在 所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中 超出 基金 合 同规 定之备 选股 票库的 情况 。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97,795.0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730,952.2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828,747.34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期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7 月 19 日 ,基金业绩数据截止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 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07/19 -2013/12/3 1 1.20% 0.05% 1.94% 0.01% -0.74% 0.04% 2014/01/01 -2014/12/3 1 10.01% 0.16% 4.14% 0.01% 5.87% 0.15% 2015/01/01 -2015/12/3 1 13.62% 0.11% 2.83% 0.01% 10.79% 0.10% 2016/01/01 -2016/12/3 1 1.97% 0.09% 1.96% 0.01% 0.01% 0.08% 2017/01/01 -2017/12/3 1 1.13% 0.05% 1.91% 0.01% -0.78% 0.04% 2018/01/01 4.17% 0.11% 0.47% 0.01% 3.70% 0.01%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2018/12/3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8/12/3 1 42.45% 0.11% 15.55% 0.01% 26.90% 0.10%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 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07/19 -2013/12/3 1 1.00% 0.04% 1.94% 0.01% -0.94% 0.03% 2014/01/01 -2014/12/3 1 9.61% 0.16% 4.14% 0.01% 5.47% 0.15% 2015/01/01 -2015/12/3 1 13.19% 0.11% 2.83% 0.01% 10.36% 0.10% 2016/01/01 -2016/12/3 1 1.57% 0.10% 1.96% 0.01% -0.39% 0.09% 2017/01/01 -2017/12/3 1 0.69% 0.05% 1.91% 0.01% -1.22% 0.04% 2018/01/01 -2018/12/3 1 3.98% 0.10% 0.47% 0.01% 2.51% 0.09% 自基金合同 39.43% 0.10% 15.55% 0.01% 23.88% 0.09%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生效日 -2018/12/3 1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 证 券 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务 由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其 出 资 为 限 对 基 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5、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 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施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 基金 利 息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 允价值 变 动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 指截至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基金未 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 益分配权, 但由 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中应载 明 截止 收 益分 配 基准日 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 放日 距 离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 即 可供分 配 利润 计 算 截 止 日)的 时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十六、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中债曲线与估值服务费;





11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40%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简称 “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 达到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26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信息;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致暂停估值; 5、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十九、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 ,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并 通 过 对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公司经营风险 。 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 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发 行 的 债 券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 险 ,另外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证 券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变 现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致 使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 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具 体 请 详 见 “ 九 、 基 金的投资” 中 “ (三) 投资范围” 相关内容。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 别 具 有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但 是 在 特 殊 市 场 环 境 下 本 基 金 仍 有 可 能 出 现 流 动 性 不 足 的 情 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历 史 经 验 和 现 实 条 件 , 进 行 标 的 的 分 散 化 投 资 并 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 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 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内 部 决 策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将 运 用 多 种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对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 以 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 )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中 “ (十) 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5 ) 实施备用的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在 确 保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的 前 提 下 , 可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综 合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对 赎 回 申 请 等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 作 为 特 定 情 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的 辅 助 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中 “ (十) 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 述 具 体 措 施 ,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 “ ( 九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并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当 本 基 金 出 现 上 述 情 形 时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满 足 所 有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四)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之 债 务 人 出 现 违 约 , 或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价 格 下 降 , 可 能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此 外 , 受 市 场 规 模 及 交 易 活 跃 程 度 的 影 响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可 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五)操作风险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水 平 、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判 断 不 准 确 、 获 取 的 信 息不 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七)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在其封闭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 、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满 足 一 定 的 情 形 时 , 无 须 召 开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面 临 一 定 的 基 金 清 算 风 险。





3、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和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巨 额 赎 回 情 况 进 行 充 分 准 备 并 做 好 流 动 性 管 理 , 但 当 基 金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被 全 部 确 认 时 ,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存 在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风 险 , 未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承 担 短 期 内 变 现 而 带 来 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4、 本基金以债券投资为主, 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 资 产 而 面 临 较 高 的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 也 可 能 因 投 资 信 用 债 券 而 面 临 较 高 的 信 用 风险。 (九)其它风险 1、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 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十)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 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 产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 基 金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或 者 提 前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8 )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如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





(1 )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交易申请确认的净申购金额 (申购确认净金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确 认 净 金 额 扣 除 赎 回 确 认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确 认 金 额 ) 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 )前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大于 90% 。





4、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的 人 员 组 成 ; 其 议 事 规 则 由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日 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4 )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 由该日常机构召集; 该日常机构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未召 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6、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日 常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阻碍、干扰。





7、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 涉基金的投资管 理活动。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 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 记录 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 金 总 份 额 二 分 之 一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 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 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 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 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 供分配 利润的 20% ,若 《基 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但由 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中债曲线与估值服务费;





11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支 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 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 假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 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划 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相 关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求获取较高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 法规或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及 其 衍 生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 本 基 金 持 有 因 可 转 换 债 券 或 可 交 换 债 券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以 及 股 票 派 发 或 可 分 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 个月内 卖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对非债券类资 产的投资 比例不 高于基 金资产的 20% , 但开 放期开始 前三个 月至开 放期结束后 三 个 月 内 不 受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对中小企业 私募债的 投资比 例不高 于基金资 产的 10% ; 对非债券 类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 的 20% ,但 开放期开 始前三 个月至 开放期结 束后三 个月内 不受前述比 例限制;





(2 )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 资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封闭运作期;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7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 (13) 、 (17) 、 (18 ) 情形之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 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 托管人承接;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二 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转 贴 现 、 国 内 会 计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承 兑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资 金 清 算 业 务 , 保 险 业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外 国 银 行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认 购 申 购 业 务 , 咨 询 调 查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行 贷 款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 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 自营代外汇买卖,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 法规或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及 其 衍 生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 本 基 金 持 有 因 可 转 换 债 券 或 可 交 换 债 券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以 及 股 票 派 发 或 可 分 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 个月内 卖出。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资工具。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 产配置比例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为:





本基金对债 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 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20%, 但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 人 应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 以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中小企业私 募债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20%, 但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 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b)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e)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g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h)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i)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g)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k)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l)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m)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n)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





o)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 闭运作期;





p)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q)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投资;





r)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b) 、m)、 q)、r)情形之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基 金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相关限制。





(4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结 算 ,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交 易 对 手 是 否在名单内列明。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内列明。





2、 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违 反 《 基 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立。





(5 )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0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或 保 管 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1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 每年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2 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 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3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一)对账单服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 查阅对账单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拨打我司客服电话 (95046 ) 订制电子对 账单 (短 信账单或邮件账单)或其他类型的对账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准 确 送 达 , 请 及 时 到 原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或 致 电 本 公 司 客 服 中 心 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适 当 时 候 将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间 的 转 换 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 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因 相 关 方 技 术 系 统 原 因 , 小 灵 通 用 户 暂 不 享 有 短 信 服 务 , 待 技 术 系 统 开 发 运 行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将及时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 、EMAIL 等方式为基金投资者发送所订 制的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 预 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 码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 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 “ 0” 补足。基 金 查 询 密 码 用 于 投 资 者 查 询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账 户 和 交 易 信 息 。 投 资 者 请 在 知 晓 基 金 账 号 后 , 及 时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修 改 基 金 查 询 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4





投 资 者 如 果 想 了 解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046





传真: (022 )83865563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 客户投诉处理 投 资 者 可 以 拨 打 代 销 机 构 和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投 诉 直 销 机 构 或 代 销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5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2018 年 07 月 26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虹 点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机构并开通申购、 赎回、 定投及转换业 务以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8 年 07 月 30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天 弘 爱 理 财 APP 开展“ 弘 钱 包 ” 账 户 交 易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8 年 07 月 31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大 连 网 金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机构并开通申购、 赎回、 定投及转换业 务以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8 年 07 月 31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8 年 08 月 27 日 天 弘 稳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8 年 08 月 27 日 天 弘 稳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8 年 08 月 31 日 天 弘 稳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8 年 08 月 31 日 天 弘 稳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8 年 09 月 03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并开通申购、 赎回、 定投及转换业务以 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6 2018 年 09 月 10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定 投 及 转 换 业 务 以 及 参 加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8 年 09 月 11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的 指 定 支 付 渠 道 开 展 申购补差费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8 年 09 月 27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并开通申购、 赎回业务以及参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8 年 09 月 28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天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并开通申购、 赎回、 定投及转换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8 年 09 月 28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天 弘 爱 理 财 APP 开展“ 弘 钱 包 ” 账 户 交 易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8 年 09 月 28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8 年 09 月 29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指 定 支 付 渠 道 开 展 交 易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8 年 10 月 11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万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并开通申购、 赎回及定投业务以及参加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7 2018 年 10 月 17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并开通申购、 赎回、 定投及转换业务以 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8 年 10 月 24 日 天 弘 稳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8 年 11 月 16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民 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并开通申购、 赎回、 定投及转换业务以 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8 年 11 月 30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天 弘 爱 理 财 APP 开展“ 弘 钱 包 ” 账 户 交 易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8 年 11 月 30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指 定 支 付 渠 道 开 展 交 易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8 年 12 月 28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8 年 12 月 28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8 年 12 月 28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并开通申购、 赎回业务以及参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8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8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印件。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9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 上 第 ( 四 ) 项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其 他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营 业 场 所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营 业 时 间 内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