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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货币A(740601)

长安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重要 提示 
本 基金的 募集申 请经中 国证 监会2012年11月27 日证监 许可[2012]1589 号文核准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于2013年1月25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基
金法》 、本 基金合 同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募集,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中 国证监会 对 本
基金募 集 的核 准, 并 不表明 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证券 投资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 工具,其 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 所带
来 的 个别 风险。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 基金 份额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投资人 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需 充 分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的 、 风 险承 受能
力、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 对是 否投 资本 基金做出 独立 决策, 并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其他 机构购 买本 基金 。 
本基 金投资中 的风险包括利率 风险、信 用风险、管理风 险、流动 性风险以及本基 金的
其他特 有风 险等。 本基 金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 属于 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 种, 其预 期收 益
和 风 险均 低于 债券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及 股票 型基金 。 投资 人在进 行投 资决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书 》及《基 金合同》 ,全面认 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征 和产品特 性 ,
并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谨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投资 人购买本 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 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 基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
的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不
保证本 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 注意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9 年1 月25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8年12月31日。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 载的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 计。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31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2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25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 管理 办法》 、 《关于 实施<货 币 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 法> 有关问题的 规 定》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编 报规 则第 5 号< 货币 市场基 金信 息披 露特 别规 定>》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特别 规定》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5 号〈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容 与格 式〉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及 《长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编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投资 人 自依 基金 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务 。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 基金 合同 》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长安货 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广发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长 安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本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长安 货币市 场证券 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 指《 长安货 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长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 会议 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1 年6 月9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 长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 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的 登记 机 构为 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 务规则》 :指 《长 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40、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44、元: 指人 民币 元 45、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摊余 成本 法: 指计价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 每日 计提 损益 47、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48、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指以 按月结 转份 额方 式将 最近 七个自 然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折算 出的 年收 益率 49、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0、 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基 金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 和B 类基 金份 额。 两类 基 金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收取 不同 的销 售服 务 费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51、A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照 0.25%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52、B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照 0.01%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53、 升级 : 指当 投资 人 在单 个基金 账户 保 留的 A 类基金 份 额达到 B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低 份 额 要 求时,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该 基金 账户 保 留的 A 类基金 份额 全 部升 级为 B 类基金 份额 54、 降级 : 指当 投资 人 在单 个基金 账户 保 留的 B 类基金 份 额不 能满 足该 类 基金 份额的 最 低份额 要求 时 ,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金 账户 保 留的 B 类基金 份 额全 部降 级为A 类基金 份额 55、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56、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7、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8、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过 程 59、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60、 指 定媒 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1、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第三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市 虹口 区丰 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法定代 表人 :万跃 楠 设立日 期:2011 年9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7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1-20329688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长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29.63% 杭州景 林投 资管 理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25.93% 上海恒 嘉美 联发 展有 限公 司 24.44% 五星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3.33%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万跃楠 先生 , 董 事, 经 济学 博士。 曾任 南昌 保险 学校 教 师、 中 国证 监会 机构 监管 部 处长、 长沙通 程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 特 华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 兵 器装 备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和 安信 期货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等职 , 现 任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长安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黄 海 涛先 生, 董事 , 工商 管理 硕 士。 曾任 商 洛邮 政局 副 局长、 陕西 邮政 储汇 局局 长 助理、 副局长 、 中国 邮政储 蓄银 行陕西 分行 副行 长、 中邮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等职 , 现 任长 安 国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兼 资本 市场 一部 总经 理, 西安 财金 合作 发展 基金 投资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 高斌先 生, 董 事, 硕 士。 曾任中 国证 监会 市场 监管 部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 长, 中国 证 监会驻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督 察员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党 委委 员、 常务 副总 经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理, 期 间兼 任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上海 景林 投资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裁。 范 欢 欢女 士, 董 事, 管理 学学 士。 曾任 上海 景林 投资 发展 有 限公 司市 场营 销部 产品 经 理、 投资研 究部 研究 助理 、 总 裁办投 后管 理等 岗位 , 现 任上海 景林 投资 发展 有限 公司总 裁办 高级 经理。 李莉女 士,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 任中 国招商 银行 总行 离岸 业务 部经理 、 同 业 机构 部高 级经 理, 美国 PIMCO 总 部香 港公 司副 总裁, 现任 上海 国和 现代 服务业 股权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上 海正 阳国 际经贸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法人代 表 , 通联网 络支 付股 份有限 公司 监事 。 袁丹旭 先生 , 董 事, 金融 工程硕 士。 曾任 美国 富国 银行资 深经 理、 招商 银行 总行零 售部 副总经 理、 深圳 发展 银行 (平安 银行 ) 总 监、 工 商 银行总 行私 人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交通 银行 总行私 人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长 安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田高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西 安秦 川机械 厂厂 部办 公室 经济 秘书, 陕西 财经学 院会 计系 讲师 , 西 安交通 大学 会计 学院 财务 管理系 讲师 、 副教授 , 现 任西安 交通 大学 会计学 院财 务管 理系 教授 。 田轩先 生, 独立 董事 , 金 融学博 士。 曾任 印第 安纳 大学凯 利商 学院 终身 教授 , 现任 清华 大学五 道口 金融 学院 教授 、保利 能源 控股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傅蔚冈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博 士。 曾任 上海 金融 与法律 研究 院院 长助 理, 现任上 海金 融与法 律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 鸿儒 金融 教育 基金 会副秘 书长 。 2、监 事会 成员 孔舰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 中国 核工 业集 团原 子能研 究院 资产 经营 处项 目经理 ,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战略 研究 部战 略研 究员、 行业 研究 员, 现 任兵 器装备 集团 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战略 研究 部副总 经理 。 吴缨女 士, 职工 监事, 上海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研究 生, 理 学学士 。 曾 任江 西电 力职 大 助教, 亚龙湾 开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兼资 金证 券部 经理 , 海南 欣龙 无纺 股份 有限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上 海君 创财经 顾问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上海 鼎立实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总经 理等 职 。 现任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与 人力部 ( 筹) 总 经理、 行政 总监 。 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跃楠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袁丹旭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李永波 先生 , 督 察长 。 法 学学士 、 民 商法 学硕 士, 十一年 以上 法律 及基 金从 业经历 。 曾 任上海 市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律 师, 上海 市律 师协 会基金 业务 委员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会委员 ,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 理、 监察 稽核 部总经 理等 职, 现任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党支部 书记 。 王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工 商管理 博士 , 十 六年 基金 行业从 业经 历。 曾任 长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市场 开发 部总 监, 金 元比 联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渠道 销售 部总 监,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总监 等职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方红涛 先生 , 硕士 。 六 年 以上证 券行 业从 业经 历。 曾任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场外 市场 部项目 负责 人、 投资 经理 , 资产 管理 部固 定收 益部 投资经 理、 投资 主办 。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基金 经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袁丹旭 先生 ,简 历同 上。 徐小勇 先生 , 工商管 理硕 士, 二十 三年 以上金 融行 业从业 经历 。 曾就职 于建 设银行 总 行 信托投资 公司、 中 国信 达信 托 投资 公司、 中 国银 河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曾 任银 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 华泰 证券 (上 海)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权 益部 负责 人等职 , 现 任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 吴土金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十 年以 上金 融行业 从业 经历 。 曾 任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研 究 员, 国投 瑞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研究 员, 平安 养老 保 险有 限公 司组 合经 理, 财通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德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事 业部总 监,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林忠晶 先生 , 经济学 博士 , 八 年以 上金 融行业 从业 经历 。 曾 任安 信期货 有限 责任公 司 高 级 分 析师, 中海 石油 气电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贸 易部 研究 员,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产 品经 理、 战略及 产品 部副 总经 理、 量化投 资部 (筹 ) 总 经理 、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等 职, 现 任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基 金经 理。 顾晓飞 先生 , 工商管 理硕 士, 十年 以上 金融行 业从 业经历 。 曾任 天隼投 资咨 询管理 有 限 公司研 究员 , 天治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东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研究 员和 基金 经理 助理 , 海富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等职 , 现 任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权 益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 告; 7、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基金 管理人 将遵 守《证 券法》 、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 止违法 违规 行为 的发生 。 2、基金 管理 人承诺 防止 下 列行为 的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露在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制 度 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场 秩 序;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11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自 己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 管理 人关 于禁 止性行 为 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不 得与基 金管理 人的 股东进行 交易 ,不得 通过 交易上的 安排 人为降 低投 资组合 的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真实 天数 ; (9)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5、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代理 人、 代表人 、受 雇人或任 何其 他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 益;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泄漏在 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 等 信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 的 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定,遵 循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最 大化 原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意识和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它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和 及时 披露 ; (4) 确保 投资 管理 活动 中 公平对 待不 同投 资组 合,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 2、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保 持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严 格分离 ; (4)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各 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订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原则 (1)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 司内控制 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 章和 各项规 定, 必须把 国 家的法 律法 规、 规章 和各 项政策 体现 到内 控制 度中 ;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洞 ; (3)审 慎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的 核心 是风险 控制 ,制定内 部控 制制度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制 度必 须随着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调 整和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部 控制 的制 度体系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本 管理 制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三个 层次的 制 度系列 构成 , 这 三个 不同 层次的 内部 管理 制度 既相 互独立 又互 相联 系, 在公 司章程 的指 引和 约束下 构成 了公 司总 体的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的原 则规 定的 细化 和展 开, 同时 又是 对公 司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原则 指导 。 基本管 理制 度是 依据 内部 控制大 纲对 各项 业务 活动 和公司 管理 的基 本规 范 , 涵 盖公司 各 项业务 及管 理活 动的 各个 方面, 为部 门管 理制 度和 业务工 作手 册的 制定 提供 了依据 。 基 本管 理制度 主要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 金运营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司财 务制 度、 行政 管理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 紧急 情况 处理 制度和 反洗 钱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则 直接 对员 工日常 工作 进行 约束 和指 导。 三层内 部控 制制 度体 系在 不同的 控制 层次 上,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进行规 范, 将公 司在 经营 管理活 动中 可能 发生 的风 险, 根 据不 同的 决策 层和 执行层 的权 利与 责任进 行分 解, 并对 决策 和执行 过程 中的 风险 点和 风险因 素, 通过 相应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予以 防范和 控制 , 实现公 司的 合法合 规运 行 , 强化 公司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 从 而维 护公司 股东 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5、内部 控制 的监控防 线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1)建 立以各 岗位目 标责 任制为基 础的 第一道 监控 防线。明 确各 岗位职 责, 并制定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和 业务 流程 ,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声明已 知悉 并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岗位 责任 ; (2)建 立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的 第二道监 控防 线。公 司建 立重要 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3)建 立以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机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实施监 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督察长 、 监察 稽核部 独立 于其它部 门和 业务 活动 , 并 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和 反馈 。 6、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的 声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 效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 会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董事 会承担 最终 责任 ; 本 公司 特别声 明以 上关 于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并 承诺 根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公 司的 发展不 断完 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制度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以 下简 称“ 广发 银行 ” )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 安街甲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成立时 间:1988 年7 月8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97 亿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 金 托管 资格 批文 及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会 《关 于核 准广 东 发展 银行 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资 格的 批复 》 , 证 监许可[2009]363 号 联系人 :卢晓 晨 联系电 话: (010 )65169644 广发银 行成 立于 1988 年, 是国务 院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成 立的 我国 首批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 之 一, 总部 设于 广东 省广 州 市, 注册 资本 154 亿元 。 二十 多年 来, 广发 银行 栉 风沐 雨, 艰 苦创业 ,以 自己 不断 壮大 的发展 历程 ,见 证了 中国 经济腾 飞和 金融 体制 改革 的每一 个脚印 。 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广 发 银行 总资 产 20729.15 亿元、 总负 债19590.69 亿 元、实 现 营 业收入 505.31 亿元 、拨 备 前利润 291.61 亿元 。据 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 2017 年全 球银 行排名 ,广发 银行 按一 级资 本 列第 93 位。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广发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部, 是从 事资 产托管 业务 的职能 部门 , 内设客 户营 销处 、 保 险 与期货 业务 处、 增值 与外 包业务 处、 业务 运行 处、 内控与 综合 管理 处, 部门 全体人 员均 具备 本科以 上学 历和 基金 从业 资格, 部门 经理 以上 人员 均具备 研究 生以 上学 历。 部门负 责人 蒋柯 先生 , 经 济 学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从事 托管工 作十 九年 , 托 管经 验 丰富。 曾担任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托管 业务 运作 中心副 处长 、 全 球资 产托 管处副 处长 、 全 球资产 托管 处副 处长 (主 持工作 ) 等职 务。 曾被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聘 任为 证券 投资基 金估 值工 作小组 组长 。2015 年 1 月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资格 ,任广 发银 行资 产托 管部副 总 经理 ,现 主持部 门工 作。 部门负责 人梁 冰女士, 经济 学博士, 研究 员,曾 任中 国人民银 行研 究局产业 经济 研 究处 副处长 、 金融 法律 研究 处副处长 、 处长 、 广发 银行 总行金 融机 构部 副总 经理 等职务 , 曾在 遵 义市人 民政 府挂 职 1 年。2018 年 6 月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资格 ,任广 发银 行资 产 托管 部副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总经理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广发银 行于2009 年5 月4 日获得 中国 证监 会、 银监 会 核准开 办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 基金托管业务批 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截 至 2017 年 12 月末,托管资产规 模 23,188.47 亿 元。 建立 了一只 优 秀、 专 业的 托管 业务 团队, 保证 了托 管服 务水 准在行 业的 领 先地位 。建立 了完善 的产 品线, 产品涵 盖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公 司客户 特定 资产管 理计划 、 证券公 司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保 险资 金托 管、 股权 投资基 金、 产业 基金 、 信 托计划 、 银 行理 财产品、QDII 托管 、交易 资金托管 、专 项资金 托管 、中介资 金托 管等, 能为 托管产品 提供 全面的 托管 服务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 法规 、 规 章、 行 政性规 定、 行业 准则 和行 内有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作 、 严 格监 察, 确 保业 务的稳 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资产的 安 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广发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行下设资 产托 管部, 是全 行资产托 管业 务的管 理和 运营部门 , 专设监 控管 理处 , 配备 了专 职内部 监察 稽核 人员 , 负责 托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工作 , 具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的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资产托 管部 建立 了托 管系 统和完 善的 制度 控制体 系。 制 度 体系 包含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 度、 岗位职 责 、 业 务操作 流程 ,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 范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 资 格; 业 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置 , 封 闭管 理,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 防 止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资 对象和 范围、 投资 组合比 例、投 资限制 、 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式 、 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资 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算 、 收 益分 配、申 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金 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资 产托管 业务 基金 监督 系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投 资比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等 情况进 行监 督,并 定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 行监控 , 发现投 资比例 超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与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管 理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涉 及各基 金的 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根据 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情况,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通过 技术或 非技术 手段 发现基金 涉嫌 违规交 易, 电话或书 面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第五部分


相关 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直销 机构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本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9866 传真:021-20329899 联系人 :吴 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688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申购 及赎 回等 业务, 具体交 易 细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 站公 告。 网上交 易网 址:www.changanfunds.com 2、其他 销售 机构 (1)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http://www.abchina.com/cn/ (2)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http://www.bankcomm.com/ (3)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http://www.spdb.com.cn/ (4)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公司网 址:http://www.cgbchina.com.cn/ (5)西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区 高新 路60 号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区 高新 路60 号 法定代 表人:郭军 客服电 话:400-869-6779 公司网 址:http://www.xacbank.com/ (6)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7)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 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hexun.com (8)河 南和 信证 券投 资顾问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金水 东路 南、 农业 东路 西1 号楼 美盛 中心 24 层2405 法定代 表人 :石 磊 客服电 话:0371-61777558 公司网 址:www.hexinsec.com (9)诺 亚正 行( 上海)基金销 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杨浦 区秦皇 岛 路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10)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11)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12)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13)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14)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公司网 址:www.erichfund.com (15)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16)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顺义 区后 沙 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 民建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址:www.myfund.com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17)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989 号中 达广场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公司网 址:http://leadfund.com.cn/ (18)乾 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13 号院 1 号楼 1302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客服电 话:010-66250542 公司网 址:www.qiandaoholdings.com (19)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10 号5 层 512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锐 客服电 话:4007868868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20)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海淀 区中 关村大 街11 号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http://www.hcjijin.com/ (21)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址:www.shengshiview.com.cn (22)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23)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 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法定代 表人:赵荣 春 客服热 线:400-678-5095 公司网 址:www.niuji.net (24) 北京 唐鼎 耀华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区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公司网 址:www.tdyhfund.com (25)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区 兴盛南 路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盛 世 龙源 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于龙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公司网 址:www.zhixin-inv.com (26)上 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实 验区 福山 路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公司网 址:www.wind.com.cn (27) 上海 联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实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28)上 海钜 派钰 茂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泥城 镇新 城 路2 号 24 幢 N3187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379 号 金穗 大厦 14 楼C 座 法定代 表人 :杨 雅琴 客服电 话:400-096-3866 公司网 站:www.jp-fund.com (29)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公司网 站:www.chinapnr.com (30)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电 话:021-65370077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31)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 602-115 室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 址:www.lingxianfund.com (32)上 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公司网 址:www.zzwealth.cn (33)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服电 话:010-56409010 公司网 站:www.hongdianfund.com (34)深 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大厦二 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 址:www.fujiwealth.cn (35)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36)大 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359 号国 睿大厦1 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505 号东 方纯 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址:www.dtfunds.com (37)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大 厦 南塔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38)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站:https://www.ifastps.com.cn (39)上 海爱 建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 1806-1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明康 客服电 话:021-64396600 公司网 址:www.ajcf.com.cn (40)深 圳市 金斧 子投 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智慧广 场 第A 栋 11 层 1101-02 法定代 表人 :陈 姚坚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公司网 址:www.jfzinv.com (41)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公司网 址:www.danjuanapp.com (42)天 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1988 号滨 海浙 商大 厦公 寓 2-241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客服电 话:010-59013825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公司网 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43)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客服电 话: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 址:www.cifco.net (44)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45)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46)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王常 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47)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48)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江苏 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江苏 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宫少 林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客服务 电话: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49)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50)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A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1)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52)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53)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54)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99 号标 力大 厦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五 道口 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兰荣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55)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56)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57)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63 号中 山国 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永 祥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站:www.xcsc.com (58)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59)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11 号港 中旅 大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95597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60)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61)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62)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址 :https://www.dfzq.com.cn (63)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薛峰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64)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65)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www.dtsbc.com.cn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66)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江干区 五星 路2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客服电 话:95345 公司网 址:www.stocke.com.cn (67)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68)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长江 中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李工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69)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70)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客服电 话:95531 公司网 址:http://www.longone.com.cn/ (71)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客服电 话:400-660-9926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72)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 公司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358 号大 成 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358 号大 成 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73)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 办 公 地址 :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74)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郭林 客服热 线:400-820-5999 公司网 址:www.shhxzq.com (75)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 A01 、B01 (b)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客服电 话:400-109-9918 网站:www.cfsc.com.cn (76)国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 蒙古 呼和 浩特市 锡 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内 蒙古 呼和 浩特市 锡 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张智 河 客服电 话:95385 公司网 址:http://www.grzq.com/ (77)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服电 话:400-160-0109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78)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武汉 市武 昌区中 南 路99 号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79)华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59 号30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59 号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卫东 客服电 话:4008-211-357 公司网 址:www.huajinsc.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销售 本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 二、登记机构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9771 传真:021-20329779 联系人 :欧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 锋 联系电 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 师: 安 冬、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 京东 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2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南京 西路 1266 号恒 隆广 场 1 期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邹俊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水青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水青 、 黄小熠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第六部分


基金 份 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人认 ( 申) 购本 基金 的金 额, 对投资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因此 形 成不同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 基金将 设 A 类和 B 类 两类 基金份 额, 两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并 单独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为 740601 ,B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代 码为 740602。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进行调 整并 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 限制 投资人可 自行 选择认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类别 ,不 同基金份 额类 别之间 不得 互相转换 , 但依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因申 购、赎 回而 发生 基金 份额 自动升 级或 者降 级的 除外 。 本 基金 A 类和 B 类基 金份 额的金 额限 制如 下表 : 份额类 别 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 分类标 准 (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 <500 万份 ≥500 万份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元) 1 (直销 柜台 为10,000) 5,000,000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元) 1 (直销 柜台 为1,000) 1,000 (直销 柜台 为1,000)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份) 100 100 基金账 户最 低保 留基 金余 额(份 ) 10 5,000,000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年 费率 ) 0.25% 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 升降 级 1、 投 资人 在其 单一 账户 上保 留的 A 类基 金份 额 超过 500 万 份 ( 含) 时, 本基 金 的注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 金账户 上持 有 的 A 级 基金份 额 升级为 B 级 基金 份额。 2、投 资人 在其 单一 账户 中 保留的 B 级基 金份 额最 低 余额为 500 万份 (含 ) ,否则 本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该 基金 账户 上持 有 的 B 级基 金份 额降 级为 A 级 基金份 额。 3、 投 资人 在提 交认/ 申购 等交易 申请 时, 应 正确 填 写基金 份额 的代 码 (A 类、B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代码 不同 ) , 否 则, 因 错误 填写 基金 代码 所造成 的认/ 申购 等交 易申 请无效 的后 果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第七 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 ,经 2012 年 11 月 27 日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2]1589 号文 件核 准募集 。募集 期从 2013 年1 月4 日到2013 年 1 月 23 日止 ,共 募集 了 573,358,755.50 份, 有 效 认购 户数为 2,427 户 。本基 金的 类型 为货 币市 场型, 基金 存续 期为 不定 期。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第八部分


基金 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 情况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3 年 1 月 25 日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正 式管理 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第九部分


基金 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销售 机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销售机构 开通 电话、 移动 通信 或 网上 交易 等非 现场 方式 实 现的 自助交 易业 务的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详见 销售机 构公告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收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3、本 基金 已于 2013 年 2 月 28 日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业 务 和日 常赎 回业 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确 定价 ”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00 元的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投资 人在 全部 赎回 其持 有的本 基金 余额 时 , 其 账户 内待结 转的 基金 收益 将全 部结转 , 再进行 赎回 款项 结算 。 部 分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账户 未付收 益为 正时 不兑 付账 户未付 收益 ; 账 户未付 收益 为负 时, 剩余 的基金 份额 必须 足以 弥补 其当前 累计 收益 为负 时的 损益, 否则 将自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动按部 分赎 回份 额占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总份 额的 比例 结转当 前部 分累 计收 益 , 再 进行赎 回款 项 结算。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金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基 金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指 示基 金托 管人 在 T +1 日( 包括 该日) 将赎回 款 项从基 金托 管账 户划 出, 销售机 构在 T+2 日( 包括 该日) 内划 往投 资者 账户 ,具体 到账 时 间可到 各销 售机 构咨 询。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 行数 据交 换 系统故 障或 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 回款 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划 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银 行账 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 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销 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已 经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申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 制 1、通 过 销售 机构 或长 安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 销首 次 申 购 A 类基 金份额 的 单笔最 低 限额为 人民币 1 元, 追加 申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 元;首 次申购 B 类基 金份额 的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5,000,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1,000 元。 通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申购 A 类基 金份 额的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 10,000 元 ,追加 申 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 低限 额为 1,000 元。 投资人 累计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500 万份( 含) 以 上,追 加申 购 A 类基 金份额 后 自动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升 级为 B 类 基金 份额 的, 追加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不受 B 类基 金份 额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金 额限制 。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规 定的 ,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于 100 份。某 笔 赎回导 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某一 销售 机构 全部 交易 账户的 份额 余额 少 于 100 份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强制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全 部赎 回其 在该 销售 机构全 部交 易账 户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 个投资者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数量 限制 ,具体 规定 见定期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照相 关法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在特 定市场 条件 下暂停 或 者拒绝 接受 一定 金额 以上 的资金 申购 ,具 体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告为 准。 5、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 、 基金 规模 上限 、 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请 参见 相 关 公告。 6、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用途 1、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本 基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 2、当发 生下 列情 形之 一: (1)在 满足相 关流动 性风 险管理要 求的 前提下 ,当 本基金持 有的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 低于 5% 且偏 离度 为负 时; (2)前 10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且 当 投资 组 合 中现 金、 国 债、 中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低 于 10% 且偏 离度 为负 时; 为确保 基金 平稳 运作 , 避 免诱发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对当 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 金 总份额 1% 以 上的 赎回 申 请征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用 ,并 将上 述赎回 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 法无 益于基 金利 益 最大化 的情 形除 外。 3、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 每份 基金 单位 1.00 元。 投 资者 申购 所得 的份 额等 于 申购 金额除 以 1.00 元 ,赎 回所得 的 金额 等于 赎回 份额 乘以 1.00 元。 4、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为: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 数 点后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5、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 方式为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小 数 点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七、申购份额 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 1:某 投 资 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 本 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 额,则 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1.00=10,000.00 份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不 征收 强制 赎回 费用时 1) 部分 赎回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如其 账户 中的 累计 未付 收益为 正或 该笔 赎回 完成 后剩余 的 基金份 额按 照每 份 1.00 元 为基准 计算 的价 值足 以弥 补其累 计至 该日 的未 付收 益负值 时, 赎 回金额 按如 下公 式计 算: 赎回金 额=赎回 份额 ×1.00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 以 1.00 元 计算 ,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2: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 10 万 份,累 计收 益为 100 元,T 日该 投资 者 赎回 5 万份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50,000×1.00 =50,000.00(元 ) 即 :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的 A 类 基金 份额 5 万份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5 万元, 投 资者账 户内 基金 份额 余额 为 5 万份 ,剩 余累 计收 益为 100 元。 例 3 :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的 A 类 基金 份额 100 ,000 份, 累计 收益 为-100 元,T 日 该投 资者赎 回 5 万份 , 此 时, 该投资 者部 分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赎 回后 剩余 5 万 份, 足以 弥 补 其 累计至 T 日 的累 计收益-1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50,000×1.00 =50,000 元 即 :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的 A 类 基金 份额 5 万份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5 万元, 投 资者账 户内 基 金份 额余 额为 5 万份 ,剩 余累 计收 益为 -100 元。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如 其该 笔赎 回完 成后 剩余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每份 1.00 元为 基准计 算的 价值 不足 以弥 补其账 户中 累计 至该 日的 未付收 益负 值时 , 则将 自动 按部分 赎回 份 额占投 资者 账户 总份 额的 比例结 转当 前未 付收 益, 赎回金 额按 如下 公式 计算 : 赎回金 额=赎回 份额 ×1.00+ 赎 回份 额按 比例 结转 的累 计未付 收益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其中, 赎回份额对应 的累计收益 =(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 账户基金总份 额)×账户 当 前累计 收益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 以 1.00 元 计算 ,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4 :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 10 万份 ,累计 收益 为-1,000 元,T 日该 投资 者 赎回 99,900 份, 此时 , 该投 资者 部分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赎回 后剩 余 100 份, 按照 1.00 元 人民 币为 基准 计算 的价值 不足 以弥 补其 累计 至该日 的累 计收 益-1,000 元,则 : 赎回份 额对 应的 累计 收益 =-1,000×(9,900/100,000 )=-999 元 赎回金 额=99,900×1.00 -999=98,901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的 A 类基金 份额 99,900 份,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98,901 元。 投资者 账户 内基 金份 额余 额为 100 份, 剩余 累计 收益 为-1 元。 2) 全部 赎回 投资者 全部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余额 时 , 基 金管 理人 自动 将投资 者账 户中 的累 计未 付收益 一 并结算 并与 赎回 款一 起支 付给投 资者 ,赎 回金 额按 如下公 式计 算: 赎回金 额=赎回 份额 ×1.00+ 该份 额对 应的 累计 未付 收益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 以 1.00 元 计算 ,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5: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1 万份, 当 前累 计收 益为 43 元,则 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1.00 +43.00=10,043.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1 万份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10,043 元。 (2)征 收强 制赎 回费 用时 1) 部分 赎回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如其 账户 中的 累计 未付 收益为 正或 该笔 赎回 完成 后剩余 的 基金份 额按 照每 份 1.00 元 为基准 计算 的价 值足 以弥 补其累 计至 该日 的未 付收 益负值 时, 赎 回金额 按如 下公 式计 算: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T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1%)×1.00 ×1% 赎回金 额=赎回 份额 ×1.00—赎回 费用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 认的 有效 赎 回份 额乘以 1.00 元 计算 ,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6 : 投资者 T 日持 有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 1,000 万 份 ,当 日申 请部 分赎回 800 万份, 假 定 该日 本基 金总 份额为 50,000 万 份, 赎回 基金 份额 对 应的 未付 收益为 1,600 元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8,000,000-500,000,000×1%)×1.00×1% =30,000.00 元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赎回金 额=8,000,000×1.00-30,000.00=7,970,000.00 元 即 : 投资者 T 日 部分 赎回其 持 有的 B 类基 金份 额 800 万份 ,赎 回基 金份 额对 应的未 付 收 益为 1,600 元, 赎回 基金份 额 对应 的未 付收 益不 结清 , 在征 收强 制赎 回费 时,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7,970,000.00 元。 例 7:投 资者 T 日持 有本 基金 B 类基 金份 额 1,000 万份, 未付 收益 为-2000 元, 当 日申 请部分 赎回 800 万份 ,假 定该日 本基 金总 份额为 50,000 万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8,000,000-500,000,000×1%)×1.00×1% =30,000.00 元 赎回金 额=8,000,000×1.00-30,000.00=7,970,000.00 元 即:投 资者 T 日 部分 赎回其 持 有的 B 类基 金份 额 800 万份, 未付 收益 为-2,000 元,赎 回后剩 余的 基金 份额 可以 弥补当 前的 负收 益, 在征 收强制 赎回 费时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7,970,000.00 元。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如 其该 笔赎 回完 成后 剩余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每份 1.00 元为 基准计 算的 价值 不足 以弥 补其账 户中 累计 至该 日的 未付收 益负 值时 , 则将 自动 按部分 赎回 份 额占投 资者 账户 总份 额的 比例结 转当 前未 付收 益, 赎回金 额按 如下 公式 计算 : 赎回 费用 =( 赎回 份额—T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1%)×1.00 ×1% 赎回金 额=赎回 份额 ×1.00+ 赎 回份 额按 比例 结转 的累 计未付 收益—赎回 费用 其中, 赎回份额对应 的累计收益 =(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 账户基金总份 额)×账户 当 前累计 收益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 以 1.00 元 计算 ,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8:投 资 者 T 日持 有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 1,000 万份, 未付 收益 为-20000 元, 当 日申 请部分 赎回 999 万份 ,假 定该日 本基 金总 份额为 50,000 万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8,000,000-500,000,000×1%)×1.00×1% =30,000.00 元 赎回金额=8,000,000 ×1.00+9,990,000/10,000,000 ×(-20,000 )-30,000.00=7,950,020.00 元 即: 投 资者 T 日部 分赎 回其 持 有的 B 类基 金份 额 800 万 份, 未付 收益 为-2,0000 元 ,赎 回后剩 余的 基金 份额 不能 弥补当 前的 负收 益, 在征 收强制 赎回 费时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7,950,020.00 元。 2) 全部 赎回 投资者 全部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余额 时 , 基 金管 理人 自动 将投资 者账 户中 的累 计未 付收益 一 并结算 并与 赎回 款一 起支 付给投 资者 ,赎 回金 额按 如下公 式计 算: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T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1%)×1.00 ×1%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赎回金 额=赎回 份额 ×1.00+ 该份 额对 应的 累计 未付 收益—赎回 费用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 以 1.00 元 计算 ,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9: 某投 资者 T 日申 请全 部 赎回 其持 有的 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 额 1,000 万 份, 假定该 日 本 基 金总 份额为 50,000 万份 , 赎回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未 付 收益为 2,00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费 用= (10,000,000-500,000,000 ×1% )×1.00×1% =50,000.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00×1.00+2,000-50,000.00=9,952,000.00 元: 即: 投 资者 全部 赎回 其持 有的 1,000 万份 B 类基 金 份额, 赎回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未付 收益 为 2,000 元, 赎回 基金 份额对 应 的未 付收 益全 部结 清, 在 征收 强制 赎回 费时 , 其 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9,952,000.00 元。 八、申购份额与赎 回 份额 的登记 1、 投资 人 T 日 申购 基金 份 额成功 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人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 续, 投资人 自 T+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投 资 人 T 日 赎回 基金 份 额成功 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人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登记 手续;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或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当影 子定价 法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正 偏离度 绝 对 值 达到 或超过 0.5% 时。 7、 本基 金每 日累 计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 额达 到基 金管 理人所 设定 的上 限。 8、 单一 账户 每日 累计 申购金 额/净申 购金 额达 到基 金管 理 人所 设定 的上 限。 9、 单笔 申购 金额 达到 基金管 理 人所 设定 的上 限。 10、本 基金 总规 模达 到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 上限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11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数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的 50% ,或 者可 能导 致投 资 者变 相规 避前述 50% 比例要 求的 情形 。 12、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13、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第 1、 2、 3、 5 、 6 、 12、 13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全部 或部分 被 拒绝 的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6、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 述 1 、2、3 、5、6 项 情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 申请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 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付 , 并以 后续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 若 出 现 上述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为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 赎 回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措施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 含 本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 告。 (4)当 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当 日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30%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 30%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期 赎回 。 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超 过 30% 的 赎回 申请 , 与 当 日其 他赎 回申 请一 起,按 上述(1)、 (2)方 式处理 。对 于未能 赎回部 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 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以此 类推;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 期赎回 处理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3、 如发 生暂 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含 本数) ,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 至少 刊登暂 停 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连 续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 额转让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性 和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 通 过 主动式 管理 , 力求 获得 超 过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稳定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1)现 金; (2)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 存款 、债 券回购 、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存 单; (3)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资产 支 持证券 ; (4)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民 银 行认可 的其 它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策略 1、 整体 配置 策略 通 过 全面 研究 经济 运行 状况 , 预 测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等政 府宏 观经 济政 策取 向, 分析 资 本 市场 资金 供给 状况 的变 动 趋势, 形成 对市 场利率 水 平变 动趋 势的 判断。 在 此 基础 上, 根 据各类 别资 产的 流动 性、 收益性 和信 用水 平, 决定 各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和期 限匹配 量。 2、 久期 策略 组合久 期是 反 映利 率风 险的 重 要指 标, 在 对市 场利率 水 平变 化趋 势预 测的 前提 下, 制定 组合的 目标 久期 。 预测 利 率将进 入下 降通 道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提高 组合 的久期 , 以最 大 程度获 取债 券价 格上 升带 来的资 本利 得 ; 预 测市 场 利率将 进入 上升 通道 时 , 本基金 将缩 短组 合久期 ,降 低债 券收 益率 上升带 来的 风险 ,并 增加 再投资 收益 。 3、 个券 选择 策略 本基金将 优先考虑 安全性 因素,选 择高信用 等级的 债券品种 进行投资 。在个 券选择上 , 本基金 将在 整体 配置 策略 和久期 策略 的基 础上 , 对 影响个 别债 券定 价的 主要 因素 , 包 括信 用 等 级、 流动 性、 市 场供 求、 票息 及付 息频 率、 税 赋等 因 素进 行分析 , 选择 具 有良好 投资 价值 的债券 品种 进行 投资 。 4、 套利 策略 套利策 略主 要包 括两 方面 : (1 ) 跨市 场套 利。 由于 其中 的 投资 群体、 交易 方式等 市 场要 素 不 同, 使 得交 易所 市场和 银 行间 市场 的资 金面、 短 期 利率 期限 结构、 流动性 都 存在 着一 定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的 差 别。 本 基金 将在 充分论 证 套利 机会 可行 性的 基础 上, 寻找 合理 的介 入时机 , 进 行跨 市场 套利操 作。 (2 ) 跨品 种套利 。 由 于投 资群 体存 在一定 的 差异 性, 对 期限 相近的 交 易品 种同 样 可能因 为存 在流 动性 、 税 收等市 场因 素的 影响 出现 内在价 值明 显偏 离的 情况 。 本 基金 将在 保 证高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进行 跨品种 套利 操作 ,以 增加 超额收 益。 5、 息差 策略 息差策 略是 指利 用市 场回 购利率 低于 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通过 正回 购将 所获 得 资金投 资 于 债 券的 策略。 市场 回购 利率 往 往低 于相 对较 长期 限债 券 的收 益率, 为息 差交 易提 供 了机 会。 本基金 充分 考虑 市场 回购 资金利 率与 债券 收益 率之 间的关 系 , 选 择适 当的 杠 杆比率 , 谨慎 实 施息差 策略 ,以 提高 投资 组合收 益水 平。 6、现 金流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市场 资金 面分析 以及 对申 购赎 回变 化的动 态预 测, 通过 回购 的 滚动操 作 和 银 行存 款、 债 券品 种的期 限 结构 搭配, 动态 调整基 金 的现 金流, 在保 持充分 流 动性 的基 础 上争取 较高 收益 。 四、投资决策 1、 投资 决策 依据 以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为投 资依 据 , 并 以维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为 最高 准则 。 2、 投资 决策 原则 (1)合法 合规原则 。公司 各类投资 、研究业 务应都 当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和 经营 风格 。 (2)公平 交易原则 。公司 应公平对 待不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其他 资 产委托 人 , 不 得在 不同 基 金财产 之间 、 基金 财产 和 其他委 托资 产之 间直 接或 通过第 三方 交易 等形式 进行 利益 输送 。 公 司应制 定公 平交 易制 度和 公平交 易规 则 , 明 确公 平 交易的 原则 和实 施措施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基 金资产、 其他委托 资产和 固有资产 的运作应 当严格 分离; 投 资、 研究 、 决 策、 交易 和评 估等部 门和 岗位 应当 在物 理上和 制度 上隔 离 。 不 同 的基金 要独 立 运作, 分别 管理 。 (4)相互 制约原则 。投资 业务部门 和岗位的 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相互 牵制, 并通过 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5)严格 授权原则 。授权 制度是投 资管理业 务控制 的核心, 必须贯穿 于公司 投资管 理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活动的 全过 程; (6)研 究制 约原 则。 任何基 金 投资 决策 都必 须建 立在 有 研究 支持 的基 础之 上。 3、 投资 决策 流程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1、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定期和 不定期召 开会议, 根据基 金投资目 标,并综 合考虑 政治、 经 济 及 债券 市场 状况 等因 素决 定 基金 的总 体投 资策 略, 审核 并批 准基 金经 理提出 的 资产、 行业 配置计 划或 重大 投资 决定 。 2、研究部 根据宏观 经济、 债券市场 运行态势 、信用 债券发行 人调研、 数量化 支持等 研 究成果 对基金 经理 提供 研究 支 持。 3、基金经 理在授 权的范围 内,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授权的资 产类别配 置比例 (范围) 、 组合剩余 期限(范 围)和 组合的信 用风险结 构(范 围) ,以及 内外部 的研究支 持,在自 身 的 职 权 范围 内确 定具 体的 投资 品 种、 数 量、 价位 、 策略 等, 构建 、 优 化和 调整投 资 组合, 并进 行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 理。 4、基金经 理根据授 权范围 内的投资 方案,结 合市场 的运行特 点,根据 权限范 围内作 出 投 资 决定, 并通 过交 易系统 向 中央 交易 室发 出交 易委 托。 交易 员在 执行 交易前 应 检查 核对 基 金经理 交易 指令 是否 符合 投资限 制 、 是 否合 法、 合 规、 是否 有效 等。 交易 员 根据投 资限 制和 市 场 情况, 按交 易委 托确定 的 种类、 价格 、 数 量、 时 间 等要 素, 执 行交 易指令 , 最 终实 现投 资计划 。如 果市 场和 交易 出现异 常情 况, 及时 提示 基金经 理。 5、风险管 理部定期 对基金 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 、收益 归因分析 、按风险 调整的 收益率 等 进行分 析计 算 、 将 基金 实 际投资 业绩 与投 资基 准 , 以及与 同行 业可 类比 基金 的业绩 分别 进行 比较, 定期 或根 据需 要及 时有效 评价 基金 运作 情况 ,为下 一阶 段投 资工 作提 供参考 。 6、风险管 理部根据 市场变 化对投资 组合的资 产配置 和调整提 出风险防 范建议 。监察 稽 核 部 对投 资的 执行 过程 进行 合 规监 控。 基 金经 理依据 市 场变 化、 申 购赎 回等情 况,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控制 投资组 合的 流动 性风 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同期 七天 通知 存款 利率 (税后 )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取 时需 提前 通知 银 行, 约定 支取 日期 和金 额 方能支 取的 存 款, 具有 存期 灵活 、 存取 方 便的 特征, 同时 可获得 高 于活 期存 款利 息的 收益 。 本 基金 为货 币 市 场基 金, 具有 低风 险、 高 流 动性 的特 征。 根据 基金的 投 资标 的、 投资 目标 及流动 性 特征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本基金 选取 同期 七天 通知 存款利 率( 税后 )作为 本基 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其 他代 表性 更 强、 更科 学客 观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国证 监 会备 案后 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品 种 , 其 预期 收益 和 风险均 低于 债券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及股票 型基 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1)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 期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 限不 得 超过 240 天; 当前 10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得 超过 6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期 限不 得超 过 120 天;当前 10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20% 时,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 的平均 剩余 期 限 不 得超过 90 天 ,平 均剩余 存 续期 限不 得超过 180 天; (2)本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本 基 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券的10%; (3 ) 投 资于 有固 定期 限的银 行 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有存 款期限 、 但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除 外; (4)投资 于具有基 金托管 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 银行的 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20% , 投资 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 同 业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5% ; (5)本基 金投资于 主体信 用评级低 于 AA+ 的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 款与同 业存单 的,应 当 经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准,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得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6)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货币 市场基金 投资同 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 存款及 其发行 的 同业存 单与 债券 ,不 得超 过该商 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 度末净 资产 的10% ; (7)投资 于同一机 构发行 的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具 及其作为 原始权 益人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10%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 债 券除外 ; (8)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用 评 级低 于 AAA 的机 构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 合 计不 得超过 10%, 其中 单一机 构发 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 过2%。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其中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 相 关机构 作为 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品种; (9)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0 )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 券的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20%; 持有 的同 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回20%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 交易日 累 计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20% ; (12)本 基金投资 的资产 支持证券 须具有评 级资质 的资信评 级机构进 行持续 信用评级 , 且其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的 信用 级 别。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评级 报 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13)本基 金应 当保 持足 够比 例 的流 动性 资产 以应 对潜 在 的赎 回要 求, 其投 资组合 应 当符 合下列 规定 : ①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② 现 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及 五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10% 。当前 10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超 过 基金总 份额 的50% 时, 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五个 交 易日 内到 期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30% ;当前 10 名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的20% 时 , 现 金、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及 五 个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低 于20% ; ③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 款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30% ; (14)本 基金 的基 金总 资产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15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上述 比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6)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的投资 范 围保 持一 致; (17)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 工具 ①股票 和权 证; ②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③信用 等级 在AA+ 以 下的 债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④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⑤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⑥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18)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除 (1)、( 12)、( 13 ) 中①、 (15)、( 16)项 外, 由于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 或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 投资 不符 合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内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 的 限制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的 股东进行 交易,不 得通过 交易上的 安排人为 降低投 资组合 的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真实 天数 ; (9)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规 定, 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八、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 期限 和平均剩余存续 期限 的 计算方法 (一)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 × ×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存续 期限 : 其中:本 基金投资 于金融 工具产生 的资产包 括现金 类资产、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 的 银 行存 款、 债 券回 购、 中 央 银行 票据、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 具、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 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 券、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 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投资 于金 融 工具产 生的 负债 包 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正 回购、 买断 式回 购 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 摊余 成 本法 ” 计 算的 附息 债券 成 本包括 债券 的面 值和 折溢 价; 贴现 式债 券成 本包 括 债券投 资成 本和 内在应 收利 息。 (二)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方 法 1、银 行活 期存 款、 清算 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为 0 天;证 券 清算款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剩 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2、银行定 期存款、 同业存 单的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以计 算日至协 议到期 日的实 际 剩 余 天数 计算; 有存 款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 支取且 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 剩 余期 限和 剩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银 行通 知存 款的 剩 余期限 和剩 余 存续期 限以 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通 知期 计算 。 3、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是 指计 算日 至 债券 到期 日为 止所 剩余 的 天数, 以下情 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债券 到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4、回购( 包括正回 购和逆 回购)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 至回购 协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5、中央银 行票据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中央 银行票据 到期日 的实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 6、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 期限 为该 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限。 7、买断式 回购产生 的待返 售债券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 至回购 协议到 期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8、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 人广发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同 规定,复 核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 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 , 报告 期为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3,489,051,821.42 50.63 其中: 债券 3,489,051,821.42 50.6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430,550,725.84 35.2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36,295,381.13 13.58 4 其他资 产 35,850,303.02 0.52 5 合计 6,891,748,231.41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 融资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6.1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36,939,294.5 9 5.1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0.00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注: 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 占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3.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的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的20% 。 4.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 4.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5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6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34 4.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超过12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未 发生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超 过120天的情 况。 4.3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 1 30 天以 内 39.24 5.15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7.9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33.6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8.3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5.5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4.79 5.15 4.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3 金融债 券 590,604,296.09 9.0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90,604,296.09 9.0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30,015,694.25 1.99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2,768,431,831.08 42.31 8 其他 - - 9 合计 3,489,051,821.42 53.33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 - 注:上 表中 ,债 券的 成本 包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 4.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1 111807085 18 招商 银行 CD085 3,000,000 297,111,960.36 4.54 2 160415 16 农发 15 2,200,000 220,038,570.91 3.36 3 111809420 18 浦发 银行 CD420 2,000,000 198,443,699.21 3.03 4 111820240 18 广发 银行 CD240 2,000,000 198,294,949.92 3.03 5 111815656 18 民生 银行 CD656 2,000,000 198,294,949.92 3.03 6 111810421 18 兴业 银行 CD421 2,000,000 197,463,838.01 3.02 7 111883377 18 成都 银行 CD212 1,500,000 149,345,539.49 2.28 8 111815437 18 民生 银行 CD437 1,200,000 118,467,149.73 1.81 9 140408 14 农发 08 1,000,000 100,369,464.95 1.53 10 160208 16 国开 08 1,000,000 100,045,236.38 1.53 注:上 表中 ,债 券的 成本 包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 4.6 “影子定价”与“摊 余成本法”确定的基 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含)-0.5%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257%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470%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493% 注:上 表中 “偏 离情 况” 根据报 告期 内各 工作 日数 据计算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4.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4.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4.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 本基金 计价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入 成 本列示 , 按票 面利 率或 商 定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按 照实 际利率 法每 日计 提收 益。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1.00元。 4.8.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 不存在剩余期限小于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 过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的情况。 4.8.3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 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 形。 4.8.4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3,526,157.58 4 应收申 购款 12,324,145.44 5 其他应 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35,850,303.02 4.8.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本 报告中 涉及 比例 计算 的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 在 尾差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业 绩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3 年1月25 日, 基金 业绩 截止日 为2018年12月31日。 1、长安货币A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年1月25 日至 2013年12月31日 3.6088% 0.0036% 1.2788% 0.0000% 2.3300% 0.0036% 2014年度 5.1201% 0.0071% 1.3688% 0.0000% 3.7513% 0.0071% 2015年度 3.6648% 0.0061% 1.3687% 0.0000% 2.2961% 0.0061% 2016年度 2.5177% 0.0044% 1.3725% 0.0000% 1.1452% 0.0044% 2017年度 3.6840% 0.0021% 1.3688% 0.0000% 2.3152% 0.0021% 2018年1月1 日至 2018年6月30 日 1.9866%


0.0013% 0.6788% 0.0000% 1.3078% 0.0013% 过去一 年 3.4704% 0.0024% 1.3688% 0.0000% 2.016% 0.002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今 24.1639% 0.0051% 8.1263% 0.0000% 16.0376% 0.0051% 注 : 本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是按 月 结转 份额。 本基 金的业 绩 比较 基准 为: 同 期七天 通 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 长安货币B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年1月25 日至 2013年12月31日 3.8420%


0.0036% 1.2788% 0.0000% 2.5632% 0.0036% 2014年度 5.3696%


0.0071% 1.3688% 0.0000% 4.0008% 0.0071% 2015年度 3.9148% 0.0061% 1.3687% 0.0000% 2.5461% 0.0061%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2016年度 2.7641% 0.0044% 1.3725% 0.0000% 1.3916% 0.0044% 2017年度 3.9317% 0.0021% 1.3688% 0.0000% 2.5629% 0.0021% 2018年1月1 日至2 018年6 月30 日 2.1091% 0.0013% 0.6788% 0.0000% 1.4303% 0.0013% 过去一 年 3.7194% 0.0024% 1.3688% 0.0000% 2.3506% 0.002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今 25.9535% 0.0051% 8.1263% 0.0000% 17.8272% 0.0051% 注 : 本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是按 月 结转 份额。 本基 金的业 绩 比较 基准 为: 同 期七天 通 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本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是按 月结 转 份额。 按基 金合 同规定 ,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起 6 个月 为建 仓 期, 截止 到建 仓期 结束时 , 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组合 比 例已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 规定。 图示 日 期为 2013 年 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本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是按 月结 转 份额。 按基 金合 同规定 ,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起 6 个月 为建 仓 期, 截止 到建 仓期 结束时 , 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组合 比 例已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 规定。 图示 日 期为 2013 年 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法 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三部分


基 金 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成 本 法” ,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入 成 本列 示, 按 照票 面利率 或 协议 利 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 折价, 在剩 余存 续期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摊 销, 每日 计 提损 益。 本 基金不 采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 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在有关 法 律法 规允 许交易 所短 期债 券可 以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估 值前 ,本基 金暂 不投 资于 交易 所短期 债券 。 2、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 负偏 离度 绝 对值 调整到 0.25% 以内 。 当正 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申购 并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 正偏 离 度绝 对值 调整到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使用 风险 准备金 或者 固 有资金弥 补潜在资 产损失 ,将负偏 离度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 度 绝对值连 续两 个交易日 超过 0.5%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用 公允价 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 投资组 合的账面 价值 进行调 整, 或者 采取 暂停 接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 基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 算等 措施。 3、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规计 算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的日 已实现 收益, 精 确 到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本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是按 月结 转 份额 的,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含节 假日)收益 所折 算的 年 资产 收益 率, 精确到 0.001% , 百分 号 内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估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后 四位 或7 日年 化收益 率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三 位以 内( 含第三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估 值错 误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 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错 误偏差 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3、当前一 估值日占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估值的确认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7 日年 化收 益率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7 日 年化收 益 率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7 日年 化收 益率 予 以公 布。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的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同 一类 别内 的每份 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红 利 再投 资,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 用; 3、 “每日分 配、按 月支付” 。本基金 根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 为 基 准, 为 投资 人每 日计算 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每月集 中 支付。 投资 人当 日收益 分 配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点 后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 因 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行 再 次分 配, 直 到分完 为止 ; 4、本基金 根据每日 收益情 况,将当 日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收 益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 每月 累计 收 益支付 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 利转基金 份额)方 式,投资 人可通过 赎回基金 份额获 得现金收 益;若投 资人在 每月累计 收 益 支付时 , 其累 计收 益为 正 值, 则为 投资 人增 加相 应 的基金 份额 , 其累 计收 益 为负值 , 则缩 减 投 资 人基 金份 额。 若 投资人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其对应 收 益将 立即 结清; 若收益 为 负值, 则从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款中 扣除 ; 6、当日申 购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起, 享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 个开 放日 公告 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 益率。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二 个 自然 日, 披 露节假日 期间的各 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节 假日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化 收益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率,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 化收 益率。 经 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履行适 当 程序 后,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本基金 每月 例行 对上 月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遇 节 假日 顺延), 每月 例行 的收益 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见 本招募说 明书第十八部分。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五部分


基 金 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3%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33%÷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0%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本基金 的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 售服 务费 率为 0.25%,对 于 由 B 类降 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应自其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 用A 类基 金份 额的 费 率。B 类基 金份额 的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0.01%,对 于 由 A 类升 级为 B 类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年销 售服务 费率应 自其 升级 后的 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 受B 类基 金份 额 的费 率。 两类 基金 份额的 销 售服 务费 计提的 计算 公式 相同 ,具 体如下 : H=E×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销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注 册 登 记 机构,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代 付给 销售 机构。 若遇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 力致 使无 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上 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中第 4-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六部分


基 金 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金 核算 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七部分


基 金 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 所 披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 网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 明 确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 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 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 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指 定媒介 休 刊, 则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后 首个 出报日 。下 同) 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公告 1、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当 日 , 披 露截 止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前一日 期间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前一日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某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已 实现收益/ 当日该 类基 金份额 总额 ×10000 其中,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总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 作日( 包括节 假日) 未结 转份 额。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按月 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 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折 算出的 年收 益率 。计 算公 式为: 7 日年 化收 益率= 365 10000 100% 7 i R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 近第 i 个自然 日(包括 计算 当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 7 日年 化收 益率采 用 四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2、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基 金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若遇法 定 节假 日, 于 节假 日结束 后第 2 个自 然日, 公告节 假 日期 间的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 节假 日最 后 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 及 节假 日后 首 个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3、基金管 理人将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的次 日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指 定媒 介休刊 , 则顺 延至 法定 节假 日后首 个 出报 日。 下同 ) , 将 基金 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阅 或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在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 ,并 至少 披露 报告 期末前 10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类别 、持 有基金 份额 及占 基金 总份 额的比 例等 信息 。 如报告 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 基金 份额 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基金份 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 点 五;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 成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正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 情形; 当“ 影子 定价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摊 余成本 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2 个交易 日出 现负 偏离 度绝 对值达 到 0.5%的情 形; 27、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8、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 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行 的 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 审查 , 并 向基 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公 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风险 本基金投 资过程中 面临的 主要风险 有:市场 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 险、流 动性风险 、 其他风 险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 基金的 市场 风险 来源 于基 金持有 的资 产市 场价 格的 波动, 市场 风险 主要 来源 于: (1)政 策风 险 国家宏 观政 策 (如 货币 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 的变 化对货 币市 场产生 一定 影响 ,从 而导 致投资 对象 价格 波动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的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 资于债券 , 收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债券投 资面 临的 最主 要风 险为利 率风 险, 主要 是由 于 债券的 价格 与利 率的 走势 呈反向 变 化。债 券投 资组 合的 久期 越长, 它所 面临 的利 率风 险将越 大。 (4)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不同信 用水 平的 货币 市场 投资品 种应 具有 不同 短期 收益率 曲线 结构 , 若 收益 率 曲线没 有 如预期 变化 导致 基金 投资 决策出 现偏 差将 影响 基金 的收益 水平 。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现金 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6)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带来 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险 )互 为消 长。 2、 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 券、资 产支持证 券、短期 融资券 等信用证 券发行主 体信用 状况恶化 , 到 期 不能 履行 合约 进行 兑付 的 风险, 另外, 信用 风险也 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方 发生 交 易违 约或 者基金 持仓 债券 的发 行人 拒绝支 付债 券本 息,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3、 管理 风险 本 基 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理 水平、 手段 和技术 等 因素,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这 种风险 可能 表现 在基 金整 体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资产 配置 、 类属 配置 不 能达到 预期 收益 目标等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4、流 动性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是 指因 证券 市场 交 易量 不足, 导致 证券不 能 迅速、 低成 本地 变现的 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申 购、赎回 安排的 具体规则 请参见本 基金基 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回 ”和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九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 。 (2)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所 , 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本基 金基 于分 散投 资的 原则在 行业 、 个 券 和久 期方 面未 有高 集中 度 的特 征, 综合 评估 在正常 市 场环 境下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 风险较低。 (3)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时 ,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如本基 金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单个 开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 总份 额一 定比 例以 上的 部 分,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对 其实 施延 期赎 回。 (4)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 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动 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格 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谨 慎选 取 延 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延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收取 强制赎 回 费、 暂 停基 金估值 等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对于各类 流动性风 险管理 工具的使 用,基金 管理人 将依照严 格审批、 审慎决 策的原则 , 及时有 效地 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评 估, 使用 前经 过内 部审批 程序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实际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时, 可能 导致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无法 得到 及时确 认 、 赎回款 项无 法得 到及 时支 付等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将 严 格依照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行 操作, 全面 保障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5、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 可 能面 临较 高流 动性 风 险以及 货币 市场 利率 波动 的系统 性 风险。货 币市场利 率的波 动会影响 基金的再 投资收 益,并影 响到基金 资产公 允价值的 变动 。 同时为 应对 赎回 进行 资产 变现时 ,可 能会 由于 货币 市场工 具交 易量 不足 而面 临流动性 风险 。 6、 其他 风险 (1) 技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 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注册登 记 系统 瘫痪、 核算 系统无 法 按正 常时 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2) 大额申 购/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是由于 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 申购而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在 短期内 被迫 持有 大量 现金 ; 或由于 投资 人 的连续 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理 人被 迫抛 售所 持有 的证券 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需 要, 则 可 能使基 金资 产净值 受到 不利 影 响。 (3) 延期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可能 会遇 到部分 延期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风 险。 (4) 其他风 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 失的 风险, 以及 证券市 场、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售 机构 可能 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而 产生 影响 基金 的申购 和 赎回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募集 ,并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准。 中国 证监会 对 本基 金募 集 的核 准 ,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 投资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 工具,其 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 所带 来的个 别风 险 。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 基金 份额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投 资 人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需 充 分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的 、 风 险承 受能 力、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对 是否 投资 本基金 做出 独立 决策 。 本基 金投资中 的风险包括利率 风险、信 用风险、管理风 险、流动 性风险以及本基 金的 其他特 有风 险等 。 本基 金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 属于 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 种, 其预 期收 益 和 风 险均 低于 债券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及 股票 型基金 。 投 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书 》及《基 金合同》 ,全面认 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征 和产品特 性 , 并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谨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本 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 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投资人 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 行 承担 投 资风险 。 投资 人购 买本 基 金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构 。 基金 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金 业绩 表 现的保 证。 除基金管 理人直接 办理本 基金的销 售外,本 基金还 通过基金 销售机构 代理销 售,但是 , 基金资 产并 不是 销售 机构 的 存 款或 负债, 也没 有经基 金 销售 机构 担保 收益, 销售机 构并不 能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应经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自 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 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 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第二十部分


基 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必 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委托 、更换 基 金销售 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据 相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户 、为 基金开立 证券交易 资金账 户用于 基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 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 合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 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 金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的 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 合同 》 的当 事人 , 直 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转让 或者 申 请赎回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基 金 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低 基金 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向基 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 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本人身 份证明、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前款规 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 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以 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 (4)上 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五)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 产生 一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3、在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以 采 用 网 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进 行 表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人 代 为出 席会 议 并表决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为: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同 一类 别内 的每份 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红 利 再投 资,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 用; 3、 “每日分 配、按 月支付” 。本基金 根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 为 基 准, 为 投资 人每 日计算 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每月集 中 支付。 投资 人当 日收益 分 配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点 后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 因 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行 再 次分 配, 直 到分完 为止 ; 4、本基金 根据每日 收益情 况,将当 日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收 益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 每月 累计 收 益支付 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 利转基金 份额)方 式,投资 人可通过 赎回基金 份额获 得现金收 益;若投 资人在 每月累计 收 益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支付时 , 其累 计收 益为 正 值, 则为 投资 人增 加相 应 的基金 份额 , 其累 计收 益 为负值 , 则缩 减 投 资 人基 金份 额。 若 投资人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其对应 收 益将 立即 结清; 若收益 为 负值, 则从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款中 扣除 ; 6、当日申 购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起, 享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四)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 个开 放日 公告 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 益率。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二 个 自然 日, 披 露节假日 期间的各 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节 假日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 化收 益率。 经 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履行适 当 程序 后,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本基 金每月例行 对上月实现的 收益进行收 益结转( 如遇节 假日顺延),每月例 行的收 益 结转不 再另 行公 告。 (五)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见 本基金 合 同第十 八部分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3%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33%÷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的年销 售 服务 费率为 0.25%,对 于由 B 类降 级为 A 类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其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 用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费 率。B 类 基金份 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为 0.01%,对 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年 销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 升级 后的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受 B 类 基金份 额的 费率 。两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相 同,具 体如 下: H =E×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计 提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销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注 册 登 记 机构,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代 付给 销售 机构。 若遇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 力致 使无 法 按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9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在保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性 和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 通 过 主动式 管理 , 力求 获得 超 过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稳定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1)现 金; (2)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购 、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存 单; (3)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非 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资 产支 持证券 ; (4)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民 银 行认 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策略 1、 整体 配置 策略 通 过 全面 研究 经济 运行 状况 , 预 测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等政 府宏 观经 济政 策取 向, 分析 资 本 市场 资金 供给 状况 的变 动 趋势, 形成 对市 场利率 水 平变 动趋 势的 判断。 在 此 基础 上, 根 据各类 别资 产的 流动 性、 收益性 和信 用水 平, 决定 各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和期 限匹配 量。 2、 久期 策略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的重要 指标 , 在对 市场 利 率水平 变化 趋势 预测 的前 提下 , 制 定 组合的 目标 久期 。 预测 利 率将进 入下 降通 道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提高 组合 的久期 , 以最 大 程度获 取债 券价 格上 升带 来的资 本利 得 ; 预 测市 场 利率将 进入 上升 通道 时 , 本基金 将缩 短组 合久期 ,降 低债 券收 益率 上升带 来的 风险 ,并 增加 再投资 收益 。 3、 个券 选择 策略 本基金将 优先考虑 安全性 因素,选 择高信用 等级的 债券品种 进行投资 。在个 券选择上 , 本基金 将在 整体 配置 策略 和久期 策略 的基 础上 , 对 影响个 别债 券定 价的 主要 因素 , 包 括信 用 等 级、 流动 性、 市 场供 求、 票息 及付 息频 率、 税 赋等 因 素进 行分 析, 选 择具有 良 好投 资价 值 的债券 品种 进行 投资 。 4、 套利 策略 套利策 略主 要包 括两 方面 : (1 ) 跨市 场套 利。 由于 其中 的 投资 群体、 交易 方式等 市 场要 素 不 同, 使 得交 易所 市场和 银 行间 市场 的资 金面、 短 期 利率 期限 结构、 流动性 都 存在 着一 定 的差别 。 本基 金将 在充 分 论证套 利机 会可行 性的 基础 上, 寻找 合理 的介 入时机 , 进 行跨 市场 套利操 作。 (2 ) 跨品 种套利 。 由 于投 资群 体存 在一定 的 差异 性, 对 期限 相近的 交 易品 种同 样 可能因 为存 在流 动性 、 税 收等市 场因 素的 影响 出现 内在价 值明 显偏 离的 情况 。 本 基金 将在 保 证高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进行 跨品种 套利 操作 ,以 增加 超额收 益。 5、 息差 策略 息差策 略是 指利 用市 场回 购利率 低于 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通过 正回 购将 所获 得 资金投 资 于 债 券的 策略。 市场 回购 利率 往 往低 于相 对较 长期 限债 券 的收 益率, 为息 差交 易提 供 了机 会。 本基金 充分 考虑 市场 回购 资金利 率与 债券 收益 率之 间的关 系 , 选 择适 当的 杠 杆比率 , 谨慎实 施息差 策略 ,以 提高 投资 组合收 益水 平。 6、现 金流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市场 资金 面分析 以及 对申 购赎 回变 化的动 态预 测, 通过 回购 的 滚动操 作 和 银 行存 款、 债 券品 种的期 限 结构 搭配, 动态 调整基 金 的现 金流, 在保 持充分 流 动性 的基 础 上争取 较高 收益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1)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 余存 续期 限不 得超过 240 天; 当前 10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的 50% 时, 本基 金投 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 余期 限不 得超过 6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限 不得超 过 120 天 ;当 前 10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时,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限不 得超 过 180 天;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其 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 基 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3)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限 的银 行 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有存款 期 限、 但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除 外; (4)投资 于具有基 金托管 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 银行的 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 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 同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5%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 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行 的 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 应当 经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准,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得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6)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货币 市场基金 投资同 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 存款及 其发行 的 同业存 单与 债券 ,不 得超 过该商 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 度末净 资产 的 10% ; (7)投资 于同一机 构发行 的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具 及其作为 原始权 益人的 资 产支持证券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 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 债券除 外; (8)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用 评 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计不 得超 过 10% ,其中单一机 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 过 2%。其 中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金 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 具、银 行 存款、 同 业存 单、 相关机 构作为 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品 种; (9)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0 )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持有的同一 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1 )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 计赎 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12)本 基金投资 的资产 支持证券 须具有评 级资质 的资信评 级机构进 行持续 信用评级 , 且其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 的信用 级 别。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评级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报 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13)本 基金 应当 保持 足够 比例 的 流动 性资 产以 应对 潜在 的 赎回 要求, 其投 资组合 应 当符 合下列 规定 : ①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②现 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及 五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10% 。 当前 10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超 过 基金总份额 的 50% 时, 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 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30% ;当 前 10 名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20% 时,现金、 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 及五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③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 款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14)本 基金 的基 金总 资产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5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 符合上 述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6)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7)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 工具 ①股票 和权 证; ②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③信用 等级 在 AA+ 以下 的 债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④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⑤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⑥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18)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除 (1)、( 12)、( 13 ) 中①、 (15)、( 16)项 外, 由于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 或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 投资 不符 合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内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 的 限制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的 股东进行 交易,不 得通过 交易上的 安排人为 降低投 资组合 的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真实 天数 ; (9)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定 ,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 其他 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规定 ,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 份额 净值、 每万 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方法 1、 本基 金通 过每 日计 算基 金收益 并分 配的 方式 , 使 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2、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规计 算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的日 已实现 收益, 精 确 到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本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是按 月结 转 份额 的,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 益所 折算 的年 资 产收 益率, 精确 到 0.001%,百 分 号 内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3、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某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已 实现收益/ 当日该 类基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金份额 总额 ×10000 其中,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总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 作日( 包括节 假日) 未结 转份 额。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 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 出的年收 益率。 计算 公式 为: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 10000 100% 7 i R??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 近第 i 个自然 日(包括 计算 当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7 日年 化收 益率采 用 四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二) 基金 份额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公告 方式 1、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当 日 , 披露截 止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 前一日 期间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前一 日 的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2、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基 金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于 节假日 结束 后 第 2 个 自然 日, 公告 节假 日期 间的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节假 日 最后 一日的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 个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3、基金管 理人将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 述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指 定媒介休 刊,则顺 延至法 定节假日 后首个出 报日。 下同) ,将 基金资 产净值、 每万份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应经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自 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 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 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 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 如 经友 好 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提交 仲 裁或 向人 民法 院起 诉。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 金 合同》 而产 生 的 或与 《 基金 合同 》 有关 的 一切 争议, 如经 友好协 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 提交仲 裁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上 海分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各 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的 办 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第二十一部分


托 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层 邮政编 码:201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成立日 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7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 安街甲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明 生 成立时 间:1988 年 7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36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54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 票据 承 兑 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等有价 证券 ; 从事 同业 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 保; 从事 银行 卡服 务;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 服务 ; 外 汇存 、 贷 款; 经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部 门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1)现 金; (2)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购 、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存 单; (3)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非 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资 产支 持证券 ; (4)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民 银 行认 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本 基金 的固 有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 低 基金财 产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 金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1)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 余存 续期 限不 得超过 240 天; 当前 10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的 50% 时, 本基 金投 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 余期 限不 得超过 6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限 不得超 过 120 天 ;当 前 10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时,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限不 得超 过 180 天;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其 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 基 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3)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限 的银 行 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有存款 期 限、 但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除 外; (4)投资 于具有基 金托管 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 银行的 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 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 同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5%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 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行 的 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 应当 经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准,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得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6)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货币 市场基金 投资同 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 存款及 其发行 的 同业存 单与 债券 ,不 得超 过该商 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 度末净 资产 的 10% ; (7)投资 于同一机 构发行 的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具 及其作为 原始权 益人的 资 产支持证券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 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 债券除 外;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8)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用 评 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计不 得超 过 10% ,其中单一机 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 过 2%。其 中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金 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 具、银 行 存款、 同 业存 单、 相关机 构作为 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品 种; (9)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0 )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持有的同一 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1 )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 计赎 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12)本 基金投资 的资产 支持证券 须具有评 级资质 的资信评 级机构进 行持续 信用评级 , 且其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 的信用 级 别。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评级 报 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13)本 基金 应当 保持 足够 比例 的 流动 性资 产以 应对 潜在 的 赎回 要求, 其投 资组合 应 当符 合下列 规定 : ①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②现 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及 五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10% 。 当前 10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份额 的 50% 时, 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 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30% ;当 前 10 名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20% 时,现金、 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 及五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③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 款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14)本 基金 的基 金总 资产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5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 符合上 述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6)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7)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 工具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①股票 和权 证; ②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③信用 等级 在 AA+ 以下 的 债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④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⑤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⑥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18)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除 (1)、( 12)、( 13 ) 中①、 (15)、( 16)项 外, 由于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 或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 投资 不符 合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内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 的 限制 。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发 行的 证 券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 准 确 性、 完整 性, 并 负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如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告。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 重 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 交易 对手 名 单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更新 , 新名 单确 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解决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并承 担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 况进行监 督。如基 金托管 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 理人没 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 交易对 手进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 银行存款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本基 金投资银 行存款 ,应遵守 《货币市 场基金 监督管理 办法》等 相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 款业务 时,应严 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 办 法》 和 《货 币市 场基 金监 督 管理 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 规, 以 及国 家有 关账户 管 理、 利 率管 理、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 定。 (3)本基 金出于流 动性管 理的需要 ,确需提 前支取 定期存款 的,可以 提前支 取,但 应 继续按 照原 有利 率计 提货 币市场 基金 的利 息。 因提 前 支取导 致的 利息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因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未签 订有 关定 期存 款提 前支取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本基金 发生 定 期存款 提取 支取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承 担相 应责 任。 (4)凡 发生 定期 存款 提前支 取 等重 大事 件的 , 基金 托管人 应不 迟于 第 2 个工 作日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在投 资银行 存 款时 有违 反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若基 金管 理人 拒不 执 行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6、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7、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 通知后 应 在两个 工作 日内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的要 求需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 9、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0、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 违规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议 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 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 关当 事人 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2、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 验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 应存 于基 金募 集专 户, 该 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2)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基 金托管 专户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款 。 本 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 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专 户进行 。 (2)基金 托管专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托管专户 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有关 法律法 规以及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的其 他 有关规 定。 4、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交收 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5)若中 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 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 行间市 场债券的 结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基金 托 管 人保管 协议 正本 ,基 金管 理人保 存协 议副 本。 6、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在 本 托管 协议 签订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 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 管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 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等 有 价凭 证的 购 买 和 转让,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 基金托 管人 ,并 在 30 个 工 作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同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益 率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各类基 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结果 发送 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外公布。 3、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 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 式,保 存期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延 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上海 分会 , 仲 裁地 点为 上 海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 的,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第二十二 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 务 1、 披露 公司 (基 金管 理人) 信 息;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 其他 信息 的披 露。 二、交易对账单寄送 服务 一般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通过书 面或 电子 形式 向投 资人提供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 单。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对 帐单 邮寄 服务原 则上 采取 邮政 平信 邮寄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不 对 邮寄材 料的 送 达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 也 不 对因邮 寄资 料出 现遗 漏 、 泄露而 导致 的任 何直 接或 间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偿 责任 。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自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 交易 情况、 基金 账户余 额、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人工座 席每 个交 易 日 9:00-11 :30,13:00-17:00 为投资 人提 供 服 务,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该热 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信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客户 服务 热线 :400-820-9688,021-20329688 传真电话 :021-20329899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提 供基 金公 告、 投资 资讯 、 理 财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息。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及 官方 微信 服务 号提 供 网上 交易、 基金 账户查 询、 交易 明细 查询 、 修改 查 询密 码等 服 务。 公司网 址:www.changanfunds.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anganfunds.com 微信服 务号 :长 安基 金微 理财 五、资讯定制服务 在 技 术条 件成 熟时, 基金管 理 人将 为投 资人 提供 各类 资 讯服 务, 包 括基 金净值 、 交 易确 认、 公司 最新 公告 、 市场 资讯 , 旗 下基 金信 息等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客户 服 务热线 提交 定制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信 和 E-MAIL 方式发送定 制信 息。 除 了 上述 信息 之外, 基金管 理 人也 会不 定期 向留 有手 机和 EMAIL 地址的客户 发送节 日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及生日 问候 、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六、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客 户服 务热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 、 传真等 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 以通 过销售 机构 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 行 投诉 。 对于工作 日期间受 理的投 诉,以“ 及时回复 ”为处 理原则, 对于不能 及时回 复的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充 分与 投资人 做好 沟通 ,协 商确 定回复 时间 。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直销 机构 或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金 份额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第二十三部分


其 他应披露的 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www.changanfunds.com )进行 公开 披露 ,并 已报 送相关 监管 部门 备案 。 1、2013 年1 月26 日, 长 安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2、2013 年2 月2 日 ,长 安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3、2013 年2 月26 日, 长 安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日 常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公告 。 4、2013 年 3 月 12 日, 关 于增加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为 长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增加 平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长安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机构的 公告 。 5、2013 年 3 月 29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在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6、2013 年4 月23 日, 长安 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2013 年第1 季度 报告 。 7、2013 年5 月17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开通多 交易 账户 业务 的公 告。 8、2013 年 6 月 21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9、2013 年7 月1 日, 长安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及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的 公告 。 10、2013 年7 月18 日, 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2013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11、2013 年7 月30 日 , 关 于长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在 网上 直销 及代 销机 构推出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12、2013 年8 月16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与汇付 天下 合作 开通 工商 银行等 八 家银行 借记 卡网 上直 销业 务的公 告。 13、2013 年8 月16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与汇付 天下 合作 开通 工商 银行等 八 家银行 借记 卡网 上直 销业 务的公 告。 14、2013 年 8 月 29 日,长 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半 年度 报告 和长 安货币 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半年 度 报告 摘要 。 15、2013 年8 月31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变更 变更 公告 。 16、2013 年8 月31 日, 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变更 变更 公告 。 17、2013 年9 月7 日, 长安 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2013 年第 1 次更 新 和长 安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2013 年第 1 次 更新摘 要。 18、2013 年 10 月 19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19、2013 年10 月25 日,长 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2013 年 12 月 10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由黄 陈先 生代 为履 行公 司督察 长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职务的 公告 。 21、2013 年12 月31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 金2013 年底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的公 告。 22、2014 年1 月22 日, 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2013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23、2014 年1 月24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春节 假 期前暂 停申 购( 含转 换转 入 及定期 定额 投资)业务 公告。 24、2014 年3 月8 日 ,长安 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 更新。 25、 2014 年3 月8 日, 长 安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2014 年第1 次 更新 摘要。 26、2014 年3 月12 日 , 关 于增加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有 为长 安基 金旗 下基 金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27、2014 年3 月29 日, 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2013 年年 度报 告。 28、2014 年3 月29 日, 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2013 年年 度报 告摘 要。 29、2014 年 4 月 2 日, 关 于增加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和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为长 安基 金旗 下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30、2014 年4 月3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王 健任 职公 告。 31、2014 年 4 月 8 日, 关 于增加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中期 时 代基金 销售 ( 北京 ) 有限 公 司和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为长 安基 金旗 下基金 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32、2014 年4 月9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袁明 任职 公告 。 33、2014 年4 月21 日, 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34、2014 年4 月24 日 , 关 于增加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长安 基金 旗下 基金 代销机 构 的公告 。 35、2014 年4 月24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五一 假 期前暂 停申 购( 含转 换转 入 及定期 定额 投资)业务 公告。 36、2014 年5 月24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端午 节 假期前 暂停 申购(含转 换转入 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公告 。 37、2014 年6 月17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从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 任职 务及领 薪 情况的 公告 。 38、2014 年6 月30 日, 长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2014 年 6 月 30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的 公告 。 39、2014 年 7 月 9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在 和讯 信息 开通 定期定 额 投资业 务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40、2014 年7 月11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为旗 下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参与 申购 和定期 定额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41、2014 年7 月18 日, 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42、2014 年 8 月 28 日,长 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半 年度 报告 及长 安货币 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半年 度 报告 摘要 。 43、2014 年9 月2 日, 长安 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次更 新 及长 安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2014 年第 2 次 更新摘 要。 44、2014 年9 月24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国庆 节 前三个 工作 日暂 停申 购( 含 转换转 入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公 告。 45、2014 年10 月27 日,长 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46、2014 年11 月8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离任 公告 。 47、2014 年 12 月 24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长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元 旦 节前三 个工 作日 暂停 申购( 含转换 转入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公告 。 48、2014 年12 月31 日, 长 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2014 年12 月 31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的公 告。 49、2015 年 1 月 7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从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 职和 领薪情 况 的公告 。 50、2015 年1 月21 日, 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51、2015 年3 月7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变更注 册资 本和 股权 的公 告。 52、2015 年3 月11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由黄陈 代为 履行 公司 督察 长职务 的 公告。 53、2015 年3 月26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旗 下 基金的代销机构的公 告及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 于增加国海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为旗下基 金的代 销机 构并 参与 申购 和定期 定额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54、2015 年3 月27 日, 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年 度报 告及 摘要。 55、2015 年3 月28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参 与中 国工 商银 行个人 电 子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56、2015 年3 月31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开 通申 购和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57、2015 年 4 月 8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为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申 购、 赎回 和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的 公告 。 58、2015 年4 月11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旗 下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59、2015 年4 月20 日, 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2015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60、2015 年4 月28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公 司 及其子公司申万宏源 西部 证券有限公司开通申购和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 参与 费率优惠活动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的公告 。 61、2015 年 5 月 5 日,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华鑫 证券 、展 恒基金 和 基煜基 金开 通申 购和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62、2015 年 5 月 9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网上直 销平 台开 通现 金宝 快速取 现 业务的 公告 。 63、2015 年5 月27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开 通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及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在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网上 银行 、手 机银 行开 通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64、2015 年5 月28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开 通申 购和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65、2015 年6 月24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参 加深 圳众 禄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开 通基 金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以及长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开 展长安货 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A 类网上 直 销基金转 换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66、2015 年6 月26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开通 申 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以 及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中 信期 货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并 开通 申购 和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公告 。 67、2015 年6 月27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刘 玉生 任职 公告 。 68、2015 年 7 月 1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 2015 年 6 月 30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的 公告 。 69、2015 年 7 月 7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公司及 基金 经理 投资 旗下 基金等 相 关事宜 的公 告。 70、2015 年 7 月 8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代 销 机构并 开通 申购 和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长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增加大同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 通申 购业务的公告以及长 安基 金关于参加数 米基金 网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71、2015 年7 月20 日, 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2015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72、2015 年7 月29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开 通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73、2015 年8 月12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开 通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74、2015 年8 月26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天 天基 金网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75、2015 年8 月27 日, 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2015 年半 年度 报告 及摘要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76、2015 年8 月29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在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通申 购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77、2015 年 9 月 1 日,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开通 申购 和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78、2015 年 9 月 10 日, 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及 其摘要 。 79、2015 年9 月22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国庆 节 前二个 工作 日暂 停申 购( 含 转换转 入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公 告。 80、2015 年9 月25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有 限 公司开 通申 购、 赎回 和定 投 业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以及 关于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旗下基金在北京乐融 多源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开 通申 购和赎回业务并参与 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 告。 81、2015 年9 月29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积 木基 金网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82、2015 年9 月30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旗 下基 金对 账单 服务 形式的 公 告。 83、 2015 年10 月14 日, 长安 基 金关 于旗 下基 金参 加好 买 基金 网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84、2015 年 10 月 24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代 销机 构开 通基金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85、2015 年10 月27 日,长 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5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86、2015 年 10 月 30 日,关 于 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在珠 海盈 米财 富管理 有 限公司 开通 申购 、 赎回 、 转 换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以 及长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开展 长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A 类网 上直 销基 金转换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87、2015 年11 月6 日, 长安基 金关 于参 加长 量基 金网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88、2015 年11 月18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微信 端推 出电 子对 账单 的公告 。 89、2015 年 12 月 12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诺亚 正行 网费 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90、2015 年 12 月 30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在金 融界 开通 申购和 赎 回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91、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与 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公募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指 数熔断情况下所管理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以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5 年 12 月31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 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的公 告。 92、2016 年 1 月 4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我 公司 受指 数熔 断影 响的相 关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基金2016 年1 月4 日 开放时 间 的公 告。 93、2016 年1 月7 日 ,长 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2016 年 1 月 7 日 指数 熔断期 间 调整 旗下部 分基 金开 放时 间的 公告。 94、2016 年1 月20 日, 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2015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95、2016 年1 月22 日 ,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深 圳市 新兰 德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开通定 投 业务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96、2016 年2 月2 日 , 关 于长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春 节前 二个 工作 日暂 停申购( 含 转换转 入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公 告。 97、2016 年2 月24 日 , 关 于旗下 基金 参与 上海 利得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98、2016 年3 月5 日, 长安 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更 新 及摘 要。 99、2016 年 3 月 8 日,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100、2016 年 3 月 18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与 平安 证券 费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 101 、2016 年 3 月 23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在“ 金斧 子” 开通申 购 和赎回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02 、2016 年3 月26 日,长 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5 年年 度报 告及 摘要。 103 、2016 年 3 月 30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中 国工 商银行 个人 电子 银行 基金 申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104 、2016 年4 月2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由黄陈 代为 履行 公司 督察 长职务 的 公告。 105 、2016 年4 月6 日 ,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大 泰金 石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开通 申购 和赎回 业 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 动的 公告以及关于旗下基 金参 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 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106、2016 年4 月22 日,长 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107 、2016 年 5 月 18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在北 京汇 成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开通 申购 、赎 回和 定投业 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108 、2016 年 5 月 27 日 ,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盈 米财 富转 换费 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109、2016 年5 月31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联泰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通申 购、 赎回 、 转换和 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10 、2016 年6 月1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有 限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公司开 通申 购、 赎回 和定 投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111 、2016 年6 月8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李 永波 任职 公告 。 112 、2016 年 6 月 24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 行基金申购手续费费 率优 惠的公告以及关于旗 下基 金在上海凯石财富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开 通申购 、赎 回、 基金 转换 和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13 、2016 年 6 月 30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 金 2016 年 6 月 30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的公 告。 114 、2016 年7 月20 日,长 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115 、2016 年 7 月 27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北京 恒天 明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申购 、 赎回、 基金 转换 和定 投业 务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116 、2016 年 7 月 28 日 , 关于开 展长 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A 类网 上直 销基 金 转换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117 、2016 年 8 月 2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万得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开 通申 购、赎 回 、 基金转 换和 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18 、2016 年8 月25 日,长 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半 年度 报告 及摘要 。 119 、2016 年 9 月 3 日, 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 2 次更新 及 摘要。 120 、2016 年9 月6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加中 信建 投证 券费 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以及长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 者及 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 件或 者身份证明文 件的公 告。 121 、2016 年 9 月 20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展手 机银 行申购 费 率、定 期定 额投 资优 惠费 率活动 的公 告。 122 、2016 年10 月12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爱建 财富 开通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并参 与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23 、2016 年10 月24 日 ,长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2016 年第3 季度 报告。 124 、2016 年11 月11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中正 达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通申购 和 赎回业务并参与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以及关于 长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基 金参加钱景财 富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25 、2016 年11 月29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手 机银 行开 展申购 费 率 、 定 期定 额投 资优 惠费率 活 动的 公告 以及 关于 旗下 基 金在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北 京) 有限 公司和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通申 购和 赎回 业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126 、2016 年12 月16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降低 长安 货币 基金 直销 及代销 首 次申购 、追 加金 额的 单笔 最低要 求以 及最 低保 有份 额限制 的公 告。 127 、2016 年12 月22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展手 机银 行申购 费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 率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28 、2016 年12 月30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中 国工 商银行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关 于 旗下基 金参 与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公 募基金 定期 定 额投资申 购费率优 惠的公 告以及关 于开展长 安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 金 A 类 网 上直销基 金转 换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129、2016 年 12 月 31 日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 2016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的 公告。 130 、2017 年1 月21 日,长 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131 、2017 年 1 月 26 日 , 关于长 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修改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 公告、长安 货币市 场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更新(20170126) 、长安 货币市 场 证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 议更 新(20170126)。 132、2017 年 3 月 4 日, 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1 次更新 及 摘要。 133 、2017 年 3 月 18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金观 诚、 一路财 富和 晟视 天下 开通 申购、 赎 回和定 投业 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134 、2017 年 3 月 23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圳 )有 限公 司开 通申购 、 赎回、 定投 和基 金转 换业 务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135 、2017 年3 月28 日,长 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 136 、2017 年 3 月 29 日 , 关于开 展长 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A 类网 上直 销基 金 转换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137 、2017 年4 月22 日, 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长 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参加 代销 机构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关 于长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旗 下 基金在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手 机银 行开 通申 购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138 、2017 年 6 月 30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 金 2017 年 6 月 30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的公 告。 139 、 2017 年7 月1 日, 关于旗 下 基金 在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开展 手机 银行 申购 费 率、 定期定额投资优惠费 率活 动的公告以及关于旗 下基 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开展网上银 行申购 费率 、定 期定 额投 资优惠 费率 活动 的公 告。 140 、2017 年7 月7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蚂 蚁 ( 杭州 )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开通 基金转 换 业务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141 、2017 年7 月19 日,长 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二季 度报 告。 142 、2017 年 7 月 31 日,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由王 健代 为履 行公 司总 经理职 务 的公告 。 143、2017 年 8 月 17 日,关于旗 下所 有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参 与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1 息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144 、2017 年8 月24 日, 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普通 报告及 摘 要。 145 、2017 年8 月30 日, 长安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2 次更新 及 摘要。 146 、2017 年 9 月 13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天津 万家 财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通认购 、 申购、 赎回 、基 金转 换和 定投业 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147 、2017 年10 月27 日, 长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2017 年 第三 季度 报告。 148 、2017 年 11 月 8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通认 购、 申购和 赎 回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149、 2017 年11 月10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北京 蛋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认 购、 申购 、 赎回、 基金 转换 和定 投业 务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150 、2017 年12 月7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基煜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认 购、 申购 、 赎回、 基金 转换 和定 投业 务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151 、2017 年12 月28 日, 关于开 展长 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网上 直销 基金 转换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长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袁 丹旭 任职公 告。 152 、2017 年 12 月 30 日, 关 于旗 下证 券投 资基 金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缴纳增 值 税的 提示性 公告 。 153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 2017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的 公告。 154 、 2018 年1 月3 日, 关于旗 下 基金 在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开展 手机 银行 申购 费 率、 定期定 额投 资优 惠费 率活 动的公 告。 155 、2018 年1 月6 日, 关于 旗 下长 安鑫 禧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A 类在 长 安基 金网上 直销 系统 开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以及 长安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暂 停大额 申购 、 转 换转入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公 告。 156 、2018 年1 月20 日,长 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四季 度报 告。 157 、2018 年1 月23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股权 转让 的公 告。 158 、2018 年 1 月 26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华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通认 购、 申购、 赎 回、基 金转 换和 定投 业务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59 、2018 年2 月1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大 泰金 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开通 基金 转换业 务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60、2018 年 2 月 9 日, 关于长 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春节 期间 暂停 申购( 含转换 转 入及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 务公告 。 161 、2018 年 2 月 27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东海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开通 申购 、赎 回 和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162、2018 年3 月7 日, 关 于长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恢 复大 额申 购、 转换 转入及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163 、2018 年3 月10 日, 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1 次更新 及 摘要。 164 、2018 年 3 月 21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河南 和信 证券投 资顾 问股 份有 限公 司开通 申 购、赎 回和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 165 、2018 年3 月28 日, 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20180328 更新 ) 、 长安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20180328 更新) 、 关于长 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根据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修改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及招募 说明 书的 公告。 166 、2018 年3 月30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代 销机 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67 、2018 年3 月31 日,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年 度报 告及 摘要。 168 、2018 年4 月20 日,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第 一季 度报 告。 169 、2018 年 4 月 24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浙商 证券 开通申 购、 赎回 和基 金转 换业务 并 参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170 、2018 年 4 月 27 日,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暂停 大额 申购 、转 换转 入及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171、2018 年 6 月 27 日,关于长 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快速 取现 额度 调整 的提示 性 公告。 172、2018 年 6 月 30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 、网上 银 行申购 和定 期定 额投 资手 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关 于旗下 基金 参加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手机银 行、 网上 银行 申购 和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173 、2018 年7 月20 日,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第 二季 度报 告。 174 、2018 年 8 月 21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北京 唐鼎 耀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认购 、 申购、 赎回 、基 金转 换和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 参与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175 、2018 年8 月25 日, 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及 摘要。 176 、2018 年8 月29 日,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半 年度 报告 及摘要 。 177 、2018 年9 月8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东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78、2018 年 10 月 9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展手 机银 行以及 网 上银行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79 、2018 年10 月25 日, 长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2018 年 第三 季度 报告。 180 、2018 年11 月19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陆金 所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通 基金转 换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3 业务以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181 、2018 年11 月28 日, 关于暂 停长 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快速 取现 服务 公告、 关 于暂停 浙江 金观 诚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理 旗下 基金 相关销 售业 务的 公告 。 182 、2018 年12 月19 日, 关于长 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在北 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限 公 司开通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183 、2018 年12 月29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展个 人网银 以 及掌上 银行 申购 和定 期定 额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184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关 于旗 下基金 2018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 份额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的公告 。 185 、2019 年1 月19 日,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第 四季 度报 告。 186 、2019 年 1 月 21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东海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通定 期定 额投资 业 务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187、2019 年 1 月 22 日,关于北 京中 期时 代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终止 代销 长安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旗 下基 金的 公告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4 第二十四部 分


招 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销售 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投资人 可在 办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 投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 制件 或复 印 件。投 资人 还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进行 查阅和下 载。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 人 按上述 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5 第二十五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长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长安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长安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长安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法律意 见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投资 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到存放 地点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长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9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