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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融稳融债券A(006356)

国融稳融债券: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
额投资) 业务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9 年 3 月 4 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投资人下
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并按照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
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
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
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则必须
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但若有代销
机构特别约定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 A、C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30 天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天少于 90 天的投资
人,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天少于 180 天的投资人,赎回
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已开通此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具体业务规则以相关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 168 号腾达大厦 2008 室电话:(010 )68779108
  传真:(010)68779103
  联系人:孙静
  (2)国融基金直销网上交易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其他与基金销售机构相关的事项:
  (1)各代销网点的地址、营业时间等信息,请参照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
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
者留意。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国融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 2019 年 1 月 7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国融稳融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http://www.gowinamc.com)进行查
询。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
者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
给投资人。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