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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研发回报混合(007063)

长盛研发回报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长盛 研发 回 报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 重 要提 示 长盛 研发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于 2018 年 9 月 7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8〕1453 号文注册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 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而 波动, 投资 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 1、 因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产 生的积极管理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和由于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中投资于 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 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产生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 投资 内地与 香港 股票市 场交 易互联 互通 机制下 允许 买卖的 规定 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 会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 度以及 交易 规则 等差异 带来的 特有 风险 ,包括 港股交 易失 败风 险(港股 通 业 务 存 在 每 日 额 度 限 制 , 本 基 金 将 面 临 不 能 通 过 港 股 通 进 行 买 入 交 易 的 风 险)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 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风 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 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 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 的风险 ( 在 内地 开市香 港休市 的情 形下 ,港股 通不能 正常 交易 ,港股不 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 其他境外市场的风险 等。 此外,基 金资产 对港股 标 的 投资 比例会 根据市 场情 况、 投资策 略等发 生较 大调 整,存在 不对港股 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具有较 高风 险、较 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其 风险 和预 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2、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 有的风险点。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 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 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 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 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3、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 险、 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 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 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 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 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 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 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 制 平仓的风险。 4、本基金将中小企业私募债纳入到投资范围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交投不活 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 股票价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 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中,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行 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 利率风险指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 波动使得资产支持证券价格和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流动性风险 是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导致的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指由于发行方提前偿 还所导致的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6、 本基金将流动受限 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中, 流动受限证券的风险 主要包 括流动 性风险 、市 场风 险等。 流动性 风险 指由 于法律 法规要 求流 动受 限证券需 要持有一定期限, 在解禁前不能变现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 格、 商品 价格等 )的 不 确定 性带 来的风 险,它 影响 流动 受限证券 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7、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出 现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可直接 终止《基金合同》 ,且无 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因此, 本基 金存 在 在一 定条件 下直 接终止 《基金 合同》 的风险。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投资本 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合同,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并充 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投资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金 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 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 目


录 重 要提 示 ....................................................................................................................... 1 第 一部 分、绪 言 ........................................................................................................... 1 第 二部 分、释 义 ........................................................................................................... 2 第 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 7 第 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 17 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构 ......................................................................................... 19 第 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 21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4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25 第 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 36 第 十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 46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47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 分配 ............................................................................. 53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55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7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58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65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73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5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1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3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4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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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一部 分、绪 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规定》 ”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长盛研发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 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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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 二部 分、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研发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长盛研 发回报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基 金签订 之《长 盛研发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指《长 盛研发回 报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指 《长盛 研发回 报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并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 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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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三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 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 指《 长盛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是由 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 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 额 赎 回 : 指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 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沪 港通、 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3、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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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 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6497888 传真: (010)86497999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为: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 司占注册资本的 33%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徽省 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截至 2019 年2 月22 日, 基金管理人 共管理五十七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 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 董事长, 经 济学硕士。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 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 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北京证 券营业 部托管组 负责人 ) 、北 京朝阳门 大街证 券营业 部总经理。 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咏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 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 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安徽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 深圳证券部经理、 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兼任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 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任 公司、 巴克莱银行。 现任星展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人 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生, 董事, 博士。 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 科员、 副 主任科员 、秘书 一室主 任科员、 副调研 员、副 主任(副 处、正 处级) ;安徽省政 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处长、 副主任、 党组成员; 淮南市政府副市长、 党组成 员 ;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 副主任、 调研员, 安徽省政 府办公厅一处处长、 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 副主任、 党组成员, 安徽省政 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 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 安徽省工商 联党组书记、 第一副主席、 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 部科 长、 副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 经理,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监、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宾州 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 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 新加坡、 香港等 地投资顾问、 副总裁, 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香港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现任香港万里资本有限公司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 负责人。 张仁良教授,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香港教育 大学校长、 公共政策讲座教授, 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 香港永隆银行 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政协委员, 同时亦为复旦大学顾问教授和上海交通 大学兼任教授。 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 太平洋经济合 作香港委 员会主 席、香 港浸会大 学工商 管理学 院院长。2009 年获 香 港特区政府 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 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 并于 2017 年获法国政府颁发棕榈 教育军官荣 誉勋章。 荣兆梓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教授。 曾任安 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 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女士,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清 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经 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兼任泛海股份公司、绿盟科技 股份公司、贵阳银行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 监事会主席, 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 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业务三 部总经理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现任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国 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国元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博士 ,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 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 展增裕基金经理, 新加坡 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 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创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 长盛环球 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 监事, 英国雷丁大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 社保组合组合经 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 英国籍, 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 集团、 摩根银行、 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 汇丰投资银行亚洲、 美亚能源 有限公 司、康联 马洪资 产管理 公司、星 展银行 有限公 司(新加 坡) 。2007 年 8 月起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宁先生,EMBA 。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兴业基金经理 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 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同 智优势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经理、长盛 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研究员、 社保组合助理, 投资经理, 长盛积极 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二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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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张利宁女士, 大学学士, 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 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 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 年 1 月起加入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 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 总监, 财务 会计部总监, 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总监等职务。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监察稽核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钱文礼先生,1981 年10 月出生。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 曾任平安证券, 金 元证券, 国海证券研究员。2013 年1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行 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长盛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电子信息主 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拟任长盛研发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吴达先生,1979 年8 月出生,博士,CFA (特许金融分析师) 。历任新加坡 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 经理, 专户投资组合经理; 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 资 产配置委员会成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 固定收益投资经 理;2007 年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监,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沪港深优 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拟任长盛研发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 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赵楠先生, 经济学学士, 北京大学光华 MBA 在读。 历任安信证券研究中心研 究员,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股票投资经理、 资深股票 投资经理、权益创新业务负责人、投行总部执行董事等职务。2015 年 2 月加入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监, 长盛新兴成长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乔培涛先生, 清华大学硕 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行业研究部经理。2011 年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部执行总监,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长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 不 从 事 违 反 法律法规 的 行 为 , 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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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 、本基金管理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禁 止 将 基 金 财 产 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 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 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 )泄漏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8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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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4 )不以任何形式为 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 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包括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部门 和岗位 职责保 持相对独 立,基 金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及各 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和 岗位的 设置上 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风 险控制 与业务 发展并重 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 建立在 风险控 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 “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业务操 作层、 督 察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 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 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 风险管理部工作, 对 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 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研究; 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 督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 执行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公司制度, 从法规限制、 合同限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 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 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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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公 司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公 司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则 的细化 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 )公 司及部 门业务 规章是在 公司基 本管理 制度的基 础上, 对公司 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 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 结合部门职责 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 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 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 有效性做出评价, 并根据检查、 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 行为。 公司 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 通过对各项制度 执行情况定期、 不定期的稽核, 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 发 现制度不合理的、 不适用的, 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 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 察长; 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 控制失效的, 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 并出具监 察报告,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 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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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 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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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 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00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662 只,QDII 基金 38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 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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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 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告。2017 年,中 国 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 告。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9 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邮政编码:100029 电话: (010)86497908、( 010)86497909、( 010)86497910 传真: (010)86497997、( 010)8649 7998 联系人:吕雪飞、 张晓丽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 朱杰 电话:010-66594824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 )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 人:周兵 电话: (010)86497888 传真: (010)86497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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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 负责人: 张诚 电话: (021)58773177 传真: (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 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马剑英 联系人:马剑英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1 第 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7日证监许可 〔2018〕 1453 号文注册 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概况 1、募集 方式: 本基金 通过各销 售机构 的基金 销售网点 向投资 者公开 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变更 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2、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具 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中披露。 3、募集 对象: 本基金 的募集对 象为 符 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可投 资于证 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4、基金募集规模:本基金募集 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5、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按初始面值发售, 每份基金 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超过1.2% ,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 M<50万 1.2% 0.36% 50万≤M<200万 0.8% 0.24% 200万≤M<500万 0.4% 0.12% M ≥500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按笔收取,1000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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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养老金特定客户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的有效份数 保留至小数点后 第二位, 小数点 后 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认购费,即净认购金 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特定客户)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 为1.2%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元 认购费用 100,000-98,814.23 =1,185.77元 认购份额 (98,814.23+50 )/1.00 =98,864.2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3份基金份额。 7、认购时间与程序 (1 )认购场所 本基金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详细认购场所见 本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 )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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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在募集期内, 本基金销售机构在工作日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 具体时 间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和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3 )基本认购程序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 需重新开户。 2)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 在募集期 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 认购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3) 本基金认购采取 金额申报方式, 募集期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 元人民币, 投资者 认购 本基金,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 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具体单笔认购最低金 额由销售机构制定和调整。 4)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 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表 示该申 请一定生 效,而 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应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到所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和有效认购份额 。 6)本基 金对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基金份 额没有最 高和最 低比例 或数量 的限制。 7) 如本 基金单 一投资 者累计认 购的基 金份额 数达到或 者超过 基金总 份额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8、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 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 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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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日 起 三 个月内 , 在基金募 集份 额总额 不 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 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销售机 构不得 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可直接 终止 《基金合同》 , 且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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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代销 机构 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 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 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 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 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6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 购金额另有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根据市场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当日业 务办理时 间结束 前撤销 ,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先 出 ” 原 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 认 购、 申 购的 先 后次 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5、基金 管理人 有 权决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本基 金的最 高限额 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7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申请 不成立 。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 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 基金开放日开放 时间结束前成立的 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以 该 开放日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 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 若 申购 未生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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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六 、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 , 随申购金额的 增加而递减, 可适用以下收费 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 M<50万 1.5% 0.45% 50万≤M<200万 1.0% 0.30% 200万≤M<500 万 0.5% 0.15%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30日 0.75% 30日≤持有期<一 年 0.5% 一年≤持有期<两年 0.25% 持有期≥两年 0 3、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投资人 承担,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 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9 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 计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 或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 份额的 计算方 式: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申 购金额 在扣除 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 万元( 含) 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 即净申购金额= 申 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特定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 =1477.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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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0=96970.64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金特定客户) 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可得到 96970.64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 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 份本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持有期为3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0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0=10,560.00元 赎回费用 10,560.00×0.5% =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52.80 =10,507.20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为3个月,假设赎回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07.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 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但如遇特殊情况,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 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 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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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基金 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3、 证券 交易所 、 期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接受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 过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接 受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因技 术故障 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 记系统、 基金 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9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或暂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2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3、 证券 交易所 、 期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2、3、5、6、7 项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 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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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 额赎回 :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 力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 回: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的 ,且存 在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单日的 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 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情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对 该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 部 分进 行自动延 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延期赎 回处理。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4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 申购或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但基金管 理人须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 最迟于 重新开 放日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 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5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办理基 金份额的质押或转让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受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 份 额转让业务。 十八、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6 第 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聚焦持 续投 入研发 资金的 上市 公司, 力争 满足投 资人 长期稳 健的 投资收益 需求。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沪 港和深 港股票 市场 交易 互联互 通机制 允许 买卖 的规定 范围内 的香 港联 合交易所 上市的 股票( 以下简 称 “港股 通标的 股票” ) 、 债券( 包括国 债、金 融 债、企业 债、 公司债 (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次级 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 、 债券回购、 货 币市场 工具、 同业 存单 、银行 存款、 资产 支持 证券、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权 证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 投资于股 票资产 (其 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投资 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 , 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变更 投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限 制,基 金 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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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将主要考虑:





1、 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香港及国内 GDP 增长率、 工业增加值 、PPI 、CPI 、 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数据变化等;





2、 微观经济指标, 包括香港和国内市场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 盈利预期、估值比较优势等;





3、 市场指标, 包 括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 市场整体估 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





4、 政策因素, 包括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 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 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控制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二)股票投资策略





1、研发支出分析





研发是 指各 种研究 机构、 企业 为获得 科学 技术( 不包 括人文 、社 会科学) 新知识 ,创造 性运 用科 学技术 新知识 ,或 实质 性改进 技术、 产品 和服 务而持续 进行的 具有明 确目 标的 系统活 动。一 般指 产品 、科技 的研究 和开 发。 研发包涵 四个基 本要素 :创 造性 、 新颖 性、科 学方 法的 运用以 及新知 识的 产生 。研究开 发活动的产出是新的知识 (无论是否具有实际 应用背景) , 或者是新 的和具有明 显改进的材料、产品、装置、工艺或服务等。





一个公 司在 研发支 出上的 投入 越多表 明该 公司越 重视 创新和 技术 进步,就 会在未 来的发 展过 程中 赢得更 多的先 机, 创造 更多的 需求, 甚至 引领 行业的发 展。 对于 A 股,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研发支出绝对值 (研发支出总额) 和研 发支出 相对值 (研 发支 出总额 占营业 收入 比例 )的比 较分析 ,筛 选出 年度研发 支出总额不低于 3 千万元, 年度研发支出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3% , 且研 发支出 高于所 在行 业平 均值的 公司。 对于 港股 ,本基 金筛选 出过 去三 年任一年 内 年度研发支出总额占净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1.5% 的公司。 综上可 知, 研发支 出分 析是本 基金 重要的 定量 选股逻 辑和 标准, 而非 主题 投资方向,因而本基金名称中没有“主题”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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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性分析





本基金 对上 市公司 的竞争 优势 进行定 性评 估。上 市公 司在行 业中 的相对竞 争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 市 场 优 势 , 包 括 上 市 公 司 的 市 场 地 位 和 市 场 份 额 ; 在 细 分 市 场 是 否 占 据领先 位置; 是否 具有 品牌号 召力或 较高 的行 业知名 度;在 营销 渠道 及 营销网 络方面的优势等;





B 、 资 源 和 垄 断 优 势 , 包 括 是 否 拥 有 独 特 优 势 的 物 资 或 非 物 质 资 源 , 比 如 市场资源、专利技术等;





C 、 产 品 优 势 , 包 括 是 否 拥 有 独 特 的 、 难 以 模 仿 的 产 品 ; 对 产 品 的 定 价 能 力等;





D 、 商业模式优势 , 公司的商业模式决定了其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发展潜力, 独特的 商业模 式将 支持 公司的 快速发 展。 本基 金将从 商业模 式的 独特 性、可复 制性、 可持续性及赢利性等角度考察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符合行业发展的趋势、 是否可以维持公司销售规模和盈利的持续性增长





E 、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 扶持等因素。








本基金 还对 上市公 司经营 状况 和公司 治理 情况进 行定 性分析 ,主 要考察上 市公司 是否有 明确 、合 理的发 展战略 ;是 否拥 有较为 清晰的 经营 策略 和经营模 式;是 否具有 合理 的治 理结构 ,管理 团队 是否 团结高 效、经 验丰 富, 是否具有 进取精神等。








3、定量分析





本基金 将对 反映上 市公司 质量 和增长 潜力 的主要 财务 和估值 指标 进行定量 分析。 在对上 市公 司盈 利增长 前景进 行分 析时 ,本基 金将充 分利 用上 市公司的 财务数 据,通 过上 市公 司的成 长能力 指标 进行 量化筛 选,主 要包 括主 营业务收 入增长 率、主 营业 务利 润率、 每股收 益增 长率 、 净资 产增长 率等 主指 标,筛选 出盈利能力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在上述 研究 基础上 ,本 基金将 通过 定量与 定性 相结合 的评 估方法 ,对 上市 公司的增长前景进行分析,力争所选择的企业具备长期竞争优势。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实 际的投 资管理 运作 中,将 运用 利率配 置策 略、类 属配 置策略、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9 信用配 置策略 、相 对价 值策略 及单个 债券 选择 策略等 多种策 略, 以获 取债券市 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1、利率配置策略





利率策 略主 要是从 组合久 期及 组合期 限结 构两个 方向 制定针 对市 场利率因 素的投 资策略 。通 过研 究 分析 宏观经 济, 预测 财政政 策、货 币政 策等 政府宏观 经济政 策取向 ,分 析金 融市场 资金供 求状 况变 化趋势 及结构 ,在 此基 础上预测 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2、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 属策 略主要 是通过 研究 国民经 济运 行状况 ,货 币市场 及资 本市场资 金供求 关系, 以及 不同 时期市 场投资 热点 ,分 析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券等不 同债券 种类的 利差 水平 ,评定 不同债 券类 属的 相对投 资价值 ,确 定组 合资产在 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信用配置策略





信用策 略主 要是根 据国民 经济 运行周 期阶 段 ,分 析企 业债券 发行 人所处行 业发展 前景, 发行 人业 务发展 状况, 企业 市场 地位, 财务状 况, 管理 水平,债 务水平 等因素 ,评 价债 券发行 人的信 用风 险。 并根据 特定债 券的 发行 契约,评 价债券 的信用 级别 ,确 定企业 债券的 信用 风险 利差。 对企业 债券 信用 级别的研 判与投 资,主 要是 发现 信用风 险利差 上的 相对 投资机 会,而 不是 绝对 收益率的 高低。





4、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 认为 市场普 遍存在 着失 效的现 象, 短期因 素的 影响被 过分 夸大。债 券市场 的参与 者众 多, 投资行 为、风 险偏 好、 财务与 税收处 理等 各不 相同,发 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 也是 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





5、单个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期 收益率 相对 于市场 收益 率曲线 的偏 离程度 ,结 合其信用 等级、 流动性 、选 择权 条款、 税赋特 点等 因素 ,确定 其投资 价值 ,选 择那些定 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0 本着谨 慎原则 ,适 当参 与股指 期货的 投资 。利 用股指 期货流 动性 好, 交易成本 低等特 点,在 市场 向下 带动净 值走低 时, 通过 股指期 货快速 降低 投资 组合的仓 位,从 而调整 投资 组合 的风险 暴露, 避免 市场 的系统 性风险 ,改 善组 合的风险 收益特 性;并 在市 场快 速向上 基金难 以及 时提 高仓位 时,通 过股 指期 货快速提 高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五)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国债 期货投 资时 ,将根 据风 险管理 原则 ,以套 期保 值为主要 目的, 采用流 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期 货合 约, 通过对 债券交 易市 场和 期货市场 运行趋 势的研 究, 结合 国债期 货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的估 值水 平, 与现货资 产进行 匹配, 通过 多头 或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值 操作 。基 金管理人 将充分 考虑国 债期 货的 收益性 、流动 性及 风险 性特征 ,运用 国债 期 货 对冲系统 风险、 对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动 性风险 ,如 大额 申购赎 回等; 利用 金融 衍生品的 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六)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资 是以权 证的 市场价 值分 析为基 础, 配以权 证定 价模型寻 求其合 理估值 水平 ,以 主动式 的科学 投资 管理 为手段 ,充分 考虑 权证 资产的收 益性、 流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通过资 产配 置、 品种与 类属选 择, 追求 基金资产 稳定的当期收益。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 将综 合运用 久期 管理、 收益 率曲线 、个 券选择和 把握市 场交易 机会 等积 极策 略 ,在严 格遵 守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基础 上,通过 信用研 究和流 动性 管理 ,选择 经风险 调整 后相 对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中投资 于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 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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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每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 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2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 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 金持有 单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同一 家公司 在境 内和 香港同 时上 市的 A+H 股合计计 算)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本 款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3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2 ) 、 (19) 、 (20) 项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六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资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 者与 其有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遵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4 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行 。相 关交 易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的同 意,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并 经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50%+ 恒生指数收 益率*3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中证 500 指数是由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其样本空间内股票是由全部 A 股中剔除沪深 300 指数 成份股及总市值排名 前 300 名的股票后,总 市值排名靠 前的 500 只股票组成, 综合反映中国 A 股市场中一批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 表现。 恒生指数是由恒 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 以香港股票市场中 的 50 家上 市股票 为成份 股样 本, 以其发 行量为 权数 的加 权平均 股价指 数, 是反 映香港股 市价幅 趋势最 有影 响的 一种股 价指数 。 中 证综 合债券 指数由 中证 指数 有限公司 编制, 是综合 反映 银行 间和交 易所市 场国 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央票 及短融整 体走势 的跨市 场债 券指 数,其 选样是 在中 证全 债指数 样本的 基础 上, 增加了央 行票据 、短期 融资 券以 及一年 期以下 的国 债、 金融债 和企业 债, 以更 全面地反 映我国 债券市 场的 整体 价格变 动趋势 ,为 债券 投资者 提供更 切合 的市 场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 余资 产主 要投资 于债 券、 货币市 场工具 、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 因此, “ 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50%+ 恒生指数收益率*30%+ 中证 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是适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变 化,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本基金 经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按 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并 及时公 告。如 果本 基金 业绩比 较基准 所参 照的 指数在 未来不 再发 布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经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并按监 管部门 要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选取相 似的 或可 替代的 指数作 为业 绩比 较基准的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5 参照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具 有较 高风险 、较 高预期 收益 的特征 ,其 风险和预 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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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第 十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拥 有 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本 基金 开立资 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 以 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 的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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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基金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交易 日以及 国家 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证 、债 券、股 指期 货、国 债期 货和银 行存 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况 下, 应以活 跃市 场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活跃 市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应对市场 报价进 行调整 以确 定计 量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交易的 有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税 后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8 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 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 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对 于活跃 市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 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估 值。对 银行 间市 场 上含 权的固 定收 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价 或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对 于含投 资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回售 登记 截止日 (含当 日) 后未 行使回售 权的按 照长待 偿期 所对 应的价 格进行 估值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市 场利率 不存 在明 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9 价格数据。





7、 估值中的汇率 选取原则: 港股通投资 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 要货币 对人民 币汇 率, 以估值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授 权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汇率 中间价为准。





8、 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90、当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具 体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范 遵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估值 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但如遇特殊 情况, 为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可阶 段性调 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精 度并进 行相 应公 告,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个 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0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或 登记 机构、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人 应 当对 由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损 失当 事 人 ( “ 受损 方 ” ) 的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申 报差 错、数 据传 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 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1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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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 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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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入 、投 资收益 、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至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 利润的 20%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日 经除权 后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该类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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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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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师费 、诉 讼费 和仲裁费 用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间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等,支 付 日期顺延。 在首期 支付 基金管 理费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出 具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 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 更此账户, 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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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的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税 收,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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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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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流动 性规定 》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 相关 法律法 规关于 信 息披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 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 中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采 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 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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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指定 报刊休 刊,则 顺延 至法 定节假 日后首 个出 报日 。下同 ) 在指 定媒介 上 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在 开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0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 当在 季 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年 度报告 等 基 金定 期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别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 续运 作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1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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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 基金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限 内, 任何公 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 揭示 国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 应当 在基金 年报及 半年 报中披 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资产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3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 应在 基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持证 券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金 净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应 当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介 披露所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本和 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建立健 全信 息披露 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开 披露 基金信 息, 应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除依 法在指 定 媒介 上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 媒介 不得 早于指 定媒介 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4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暂停 或延迟 披露 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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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 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 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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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 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 沪港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 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在实际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 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 、 本 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中投资于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投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7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 , 因此除投资于内地市场 股票的 基金所 面临 的共 同风险 外,本 基金 还面 临港股 通机制 下因 投资 环境、投 资者结 构、投 资标 的构 成、市 场制度 以及 交易 规则等 差异所 带来 的特 有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 相比, 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 海外资金的流 动对港 股价格 的影 响巨 大,港 股价格 与海 外资 金流动 表现出 高度 相关 性,本基 金在参 与港股 市场 投资 时受到 全球宏 观经 济和 货币政 策变动 等因 素所 导致的系 统风险相对更大。





(2)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 (即当日买入的股票, 在交收前可以于当 日卖出) , 同时对个股 不设涨跌幅限制, 加之 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 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 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在现行 港股 通机制 下,港 股的 买卖是 以港 币报价 ,以 人民币 进行 支付,并 且资金 不 留 港 ( 港 股 交 易 后 结 算 的 净 资 金 余 额 头 寸 以 换 汇 的 方 式 兑 换 为 人 民 币) , 故本基金每日的 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 本 基金承 担港元 对人 民币 汇率波 动的风 险, 以及 因汇率 大幅波 动引 起账 户透支的 风险。





另外本 基金 对港股 买卖每 日结 算中所 采用 的报价 汇率 可能存 在报 价差异, 本基金 可能需 额外 承担 买卖结 算汇率 报价 点差 所带来 的损失 ;同 时根 据港股通 的规则设定, 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 卖出价冻结相应的 资金, 该参考 汇率 买入 价和卖 出价设 定上 存在 比例差 异,以 抵御 该日 汇率波动 而带来 的结算 风险 ,本 基金将 因 此而 遭遇 资金 被额外 占用进 而降 低基 金投资效 率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 港股 通规则 ,对港 股通 设有每 日额 度上限 的限 制;本 基金 可能因为 港股通 市场每 日额 度不 足,而 不能买 入看 好之 投资标 的进而 错失 投资 机会的风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8 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 港股 通规则 ,对港 股通 下可投 资的 港股范 围进 行了限 制, 并定期或 不定期 根据范 围限 制规 则对具 体的可 投资 标的 进行调 整,对 于调 出在 投资范围 的港股 ,只能 卖出 不能 买入;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港股通 可投资 标的 范围 的调整而 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 ,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 行的 港股通 规则, 只有 内地与 香港 两地均 为交 易日且 能够 满足结算 安排的 交易日 才为 港股 通交易 日,存 在港 股通 交易日 不连贯 的情 形( 如香港市 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内地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 , 可能带 来一定 的流动 性风 险; 此外, 可能导 致基 金所 持的港 股组合 在后 续港 股通交易 日开市 交易中 集中 体现 市场反 应而造 成其 价格 波动骤 然增大 ,进 而导 致本基金 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 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 交收) 的交收安排, 本 基金在 T 日 (港股通交易日) 卖出股票,T+2 日 (港股 通交易 日,即 为卖 出当 日之后 第二个 港股 通交 易日) 才能在 香港 市场 完成清算 交收, 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 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 及港股 通交易 日的 设定 原因, 本基金 可能 面临 卖出港 股后资 金不 能及 时到账, 而造成 支付赎 回款 日期 比正常 情况延 后而 给投 资者带 来流动 性风 险, 同时也存 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 A 股和港股 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8)港股通下 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 行的 港股通 规则, 本基 金因所 持港 股通股 票权 益分派 、转 换、上市 公司被 收购等 情形 或者 异常情 况,所 取得 的港 股通股 票以外 的香 港联 交所上市 证券, 只能通 过港 股通 卖出, 但不得 买入 ;因 港股通 股票权 益分 派或 者转换等 情形取 得的香 港联 交所 上市股 票的认 购权 利在 联交所 上市的 ,可 以通 过港股通 卖出, 但不得 行权 ;因 港股通 股票权 益分 派、 转换或 者上市 公司 被收 购等所取 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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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 交所 规定, 在交易 所认 为所要 求的 停牌合 理而 且必要 时, 上市公司 方可采取停牌措施。 此外, 不同于内地 A 股 市场的停牌制度, 香港联交所对停 牌的具 体时长 并没 有量 化规定 ,只是 确定 了“ 尽量缩 短停牌 时间 ”的 原则;同 时 与 内 地 A 股 市 场 对 存 在 退 市 可 能 的 上 市 公 司 根 据 其 财 务 状 况 在 证 券 简 称 前 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 不同,在 香港联 交所市 场没 有风 险警示 板,香 港联 交所 采用非 量化的 退市 标准 且在上市 公司退 市过程 中拥 有相 对较大 的主导 权, 使得 香港联 交所上 市公 司的 退市情形 较内地 A 股市场相对 复杂。





因该等 制度 性差异 ,本基 金可 能存在 因所 持个股 遭遇 非预期 性的 停牌甚至 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 是在 港股通 机制和 规则 下参与 香港 联交所 证券 的投资 ,受 港股通规 则的限 制和影 响; 本基 金存在 因港股 通规 则变 动而带 来基金 投资 受阻 或所持资 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 )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 显著 风险外 ,本基 金参 与港股 通投 资,还 可能 面临的 其他 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 交易征费、 交易费、 交易系统费、 印花税、 过户费 等税费 外, 在不 进行交 易时也 可能 要继 续缴纳 证券组 合费 等项 费用,本 基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 港市 场,部 分中小 市值 港股成 交量 则相对 较少 ,流动 较为 缺乏,本 基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在本 基金 参与港 股通交 易中 若香港 联交 所与内 地交 易所的 证券 交易服务 公司之 间的报 盘系 统或 者通信 链路出 现故 障, 可能导 致 15 分 钟以 上 不能申报 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 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 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A. 因结算参 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 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0 置;B. 结算参与人对本 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 C. 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 权益受损; D. 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 情况。 ⑤基金资产对港股标 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调 整,存在不对港股 进行投资的可能 。 2、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 有的风险点。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 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 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 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3、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 险、 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 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 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 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 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 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 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 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 制平仓的风险。 4、本基金将中小企业私募债纳入到投资范围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1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交投不活 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 股票价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 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 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中,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行 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 利率风险指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 波动使得资产支持证券价格和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流动性风险 是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导致的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指由于发行方提前偿 还所导致的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6、本基金将流动受限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中,流动受限证券 的风险主要包 括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流动性风险指由于法律法规要求流动受限证券需要 持有一定期限, 在解禁前不能变现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 率、 股票价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流动受限证券的实 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7、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出 现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可直接 终止《基金合同》 ,且无 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因此, 本基 金存 在在一 定条件 下直 接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 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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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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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 法 律法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 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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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为 不超过 6 个月 ,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 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本 基金 被其他 基金吸 收合 并或本 基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引起本 基金基 金合同 终止 的, 本基金 财产应 清理 、估 价,但 可根据 届时 有效 的相关规 定,基 金财产 不予 变现 和分配 ,并直 接过 户 至 合并后 的基金 。本 基金 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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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基 金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及转融通业务 ;





(14) 以基 金管理 人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或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6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 、期 货 经纪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基金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7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投 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其 义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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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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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 违 反《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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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 承认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 当事 人,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5)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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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2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并履行适当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或收 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 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3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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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通 过现 场开会 方式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5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4)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 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进 行表 决,或 者采用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2)或第 2 项(3)规 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重 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 发出召 集会 议的通 知后 ,对原 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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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签 名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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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 ,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 由 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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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分 ,如 将来 法律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 法 律法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9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为 不超过 6 个月 ,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 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除基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0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本基 金被其 他基金 吸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为新 基金引起 本基金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本基 金财产 应清 理、 估价, 但可根 据届 时有 效的相关 规定, 基金财 产不 予变 现和分 配,并 直接 过 户 至合并 后的基 金。 本基 金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基 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 一切争议,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并 按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查 阅。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1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 为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 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下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 、沪港 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 、债券回购、货币市 场工具、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 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2 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3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 (60-95% ) 的有关 约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0-35%)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 算)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同一家公司在境 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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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 、 (12) 、 (19) 、 (20)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如本基 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 定,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5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 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6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 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 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 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7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 基金管理人提供协助。 新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8 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 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 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 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 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 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9 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 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 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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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 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1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托管服务、 冻结涉恐资 金、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1、基金管理人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 相关名单在基金托管人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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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2、基金管理人从事洗 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 刑; 3、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使 基金托管人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 真实性等相关材料, 基金管理人无合理理 由拒绝配合; 5、基金管理人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基 金托管人评估认为基金管理人在反洗钱、 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面风险 等级过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长盛 研发回 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3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主 要由 基金管 理人 和代销 机构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以下 一系列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 务,客 户可 以通 过电话 查询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864978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 线客服 。投 资者 可点击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进 行咨 询或留 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各项 服务有 疑问 ,可通 过语 音留 言、 传真、Email 、 网站 信箱、 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用限 期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时 处理客 户的投 诉; 同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理建议 是基金 管理 人发 展的动力 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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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csfunds.com.cn)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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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准 予 长盛研 发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文件 (二) 《长盛研发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长盛研发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文件 以上第 (六 )项备 查文 件存放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其他文 件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内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3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