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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基金(518800)

黄金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 第 一 号) 
 
 
 
 
 
 
基 金管 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二 ○ 一 九年 一月 十八 日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许 可[2013]770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黄 金现货 合约 , 预 期风 险收 益水平 与黄 金资 产相 似, 不同于 股票
基金、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 投 资人 应全 面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对 认购 、 申 购或 二级市 场买 入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获得基 金投 资收 益, 亦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 整体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黄金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 流 动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
特定风 险等 等。 
只有申 购赎 回授 权参 与人 可以参 与本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业务 , 因 此, 除 申购 赎回 授权参 与
人以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认购 或者上 市交 易买 入的 本基 金份额 , 只 能通 过上 市交 易卖出 , 而 不能
赎回。 
本基金 采用 黄金 合约 申购 赎回和 现金 申购 赎回 两种 方式。 
黄金合约申购赎回通 过上 海黄金交易所办理, 以黄 金现货合约为主要对 价进 行申购赎
回。 合 约申 赎参 与人 应同 时具有 证券 账户 和黄 金账 户, 并 在办 理申 购赎 回业 务前完 成账 户备
案手续 。 
现金申 购赎 回通 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办 理, 以现 金替 代为主 要对 价进 行申 购赎 回。 现 金申
赎参与 人使 用证 券账 户进 行申购 赎回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认购 、 申 购或 二级 市场买 入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
管理 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 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9 年 1 月 18
日,投 资组 合报 告为2018 年4 季度报 告,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8 年 12 月
31 日。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2 
目录 
重要提 示........................................................................................................................................... 1 
目录 .................................................................................................................................................. 2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2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5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0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0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与 变更登 记 ........................................................................................... 30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 31 第十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33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6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50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0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1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5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6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7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58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风险 揭 示 ....................................................................................................... 64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8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要 ............................................................................................... 70 第二十 二部 分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要 ............................................................................................... 82 第二十 三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93 第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 的事项 ............................................................................................... 93 第二十 五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94 第二十 六部 分 备查 文件 ............................................................................................................... 94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 ) 和 其他法 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以及《 国泰黄 金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内容 与基 金合 同有 冲突 或不一 致之 处 , 均以基 金合 同为 准。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国 泰 黄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国 泰黄 金交易 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国泰 黄金交 易型 开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 订和 补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国 泰黄 金交 易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国泰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指《 国泰黄金 交易 型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 书》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4 9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并 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市 场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1、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合 约申 赎参 与人: 指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可 参 与本 基金黄 金合 约申 购赎 回业 务的投 资 人 24、现 金申 赎参 与人 :指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可 参与 本基金 现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投资 人 25、申 购赎 回授 权参 与人 :指合 约申 赎参 与人 和现 金申赎 参与 人 26、 联 接基 金: 指将 其绝 大部分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相似 , 紧 密跟踪 黄金 资产 的表 现, 追求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采 用开放 式运 作方 式的 基金 27、 销售 机构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和/ 或 本基 金代销 机构 , 包括 发售 代 理机构 和/ 或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5 28、发 售代 理机 构: 指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代理 本基 金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29、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办理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机构 30 、 登记 结算 业务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关 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型 开 放式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则 》 以 及相 关业 务规 则定义 的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存管 和结 算及 相关业 务 31、登 记机 构: 指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32、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3、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的共同 交易 日 36、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8、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9、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申 购赎 回授 权参 与人 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 以申购 赎回 清单 规定 的申 购对价 向基 金管 理人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2、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申 购赎 回授权 参与 人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对价 资产 的行为 43、 黄金 合约 申购赎 回 : 指以黄 金现 货合 约为 主要 对价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的业 务, 仅接 受 合约申 赎参 与人 的申 请 44、 现金 申购 赎回 : 指 以 现金替 代为 主要 对价 办理 申购或 赎回 的业 务, 仅接 受现金 申赎 参与人 的申 请 45、 申购 赎回 清单 : 指 由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用 以公 告申购 对价 、 赎回对 价等 信息的 文件 46、 申购 对价 : 指 申购 赎 回授权 参与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 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应交付 的黄 金现 货合 约、 现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价 47、 赎回 对价 : 指 申购 赎 回授权 参与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应交 付给 赎回 人的黄 金现 货合 约、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48、 黄 金现 货合 约: 指 《上 海黄金 交易 所现 货交 易规 则》 以 及相 关业 务规 则中 规定的 黄 金现货 实盘 合约 、黄 金现 货延期 交收 合约 ,及 其不 时修订 规定 的其 他黄 金现 货合约


49、 现 金替 代: 指 申购 、 赎 回过程 中, 现金 申赎 参与 人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用于替 代部 分或 全部 黄金 现货合 约的 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6 50 、现 金差 额: 指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资产 净值 与按 T 日收 盘价 计算 的最 小申购 、 赎回单 位的 黄金 现货 合约 市值之 差 51、 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 指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 赎 回份额 的最 低数 量, 申购 赎回授 权参 与人申 购、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应为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整 数倍 52、预 估现 金部 分: 指由 基金管 理人 估计 并在 T 日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布 的当 日现金 差 额的估 计值 ,预 估现 金部 分由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预 先冻结 53、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机构 在交 易时 间内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计 算文 件 、 黄 金现货 合约 最新 成交 价格 计算并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发布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简 称 IOPV 54、 基 金份 额折 算: 指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额 进 行变更 登记 的行 为 55、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56、元 :指 人民 币元 57、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58、 收 益评 价日: 指基 金管 理人计 算本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业 绩比 较基 准增 长率 差额之 基 准日 59、 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指收 益评价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与 基金上 市前 一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之比 减 去 100% (期 间如 发生基 金份 额折 算, 则以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为初 始日 重新计 算) 60 、 业 绩比 较基 准同 期增 长率: 指收 益评 价日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盘值 与基 金上 市前一 工作 日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盘 值之 比减 去 100% ( 期间 如发 生 基金份 额折 算 , 则 以基 金 份额折 算日 为 初始日 重新 计算 ) 61、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4、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 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5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66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7 67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 金 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 大 道1200 号2 层22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辛怡 联系电 话: (021 )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 截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100 只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金 鹰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金龙系 列证 券投资 基金 ( 包括 2 只子 基金 , 分 别为 国 泰金龙 行业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金 龙债券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金 马稳健 回报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金鹏 蓝筹 价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鼎价 值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金 鼎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来) 、国泰 金牛 创新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由国 泰金象 保本 增值 混合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双利 债券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区位优 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中小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由金 盛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来 ) 、 国泰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国 泰价 值经 典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上证 180 金融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上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国泰 事件 驱动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信用 互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成长 优选 混合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8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大 宗商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国泰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基 金 、国 泰金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 国泰 金泰 平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注 册而 来 , 国泰金 泰平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由金 泰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来) 、国 泰民安 增利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国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估值 优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由国泰 估值优 势可 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届 满转换 而来 ) 、 上证 5 年期 国债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纳 斯达 克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 泰中 国企 业境 外高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国 证医 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聚信价 值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浓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安康 定期 支付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国 泰安康 养老定 期支 付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 名而来) 、国泰 结构 转型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金鑫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 金鑫证 券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新 经 济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国 证食 品饮 料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深证 TMT5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国证 有色 金属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国 泰睿 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兴 益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互联 网+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央 企改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全 球绝 对收 益型 基金优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大健康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民 福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黄金 交 易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国泰 融丰 外延 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由国 泰融丰 定增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转 换而来) 、国泰 国证 新能源 汽车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 (由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国证新能 源 汽 车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中 小 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国 泰民利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中证 军工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创 业 板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安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普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润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润泰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融信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国泰融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转换 而来) 、国泰 景气行 业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国证 航天军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9 工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国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 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 )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变 更而 来) 、 国 泰 量化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大 农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智 能装 备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融安多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润鑫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宁 益定 期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智能 汽车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上 证 10 年期 国债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瞬利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 国泰 民安 增益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国 泰民安 增益定 期开 放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 来) 、 国泰中 国企业 信用精 选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QDII ) 、 国泰聚 优价 值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可转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招惠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江 源优势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聚利 价值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量化 成长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量化 价值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优势 行业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价 值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瑞 和纯 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国泰嘉睿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国泰聚 禾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丰祺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利享 中短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多策略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国泰 新目标 收益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变更 而来) 、 国泰聚 享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丰 盈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量化 策略收 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由国 泰策 略收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变更 而来 , 国泰 策略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由 国泰 目标 收益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转型 而来) 、国泰 鑫策略 价值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由国泰 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变更 而来) 、 国泰价 值优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国 泰金鹿 保本增 值混合 证券 投资基 金转型 而来) 、国泰 消费优 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另 外, 本基金 管理 人于 2004 年获 得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理事 会社保 基金 资 产管理 人资 格, 目前 受托 管理全 国社 保基 金多 个投 资组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获 得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资 格。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 基金 管理 人成 为首 批获准 开展 特 定客户 资产 管理 业务 (专 户理财 )的 基金 公司 之一 ,并于 3 月 24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获 得 合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QDII ) 资格 , 囊 括了 公募 基金 、 社 保 、 年 金 、 专 户理 财 和 QDII 等管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10 理业务 资格 。 三、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1982 年 1 月至 1992 年 10 月 在 中国建 设 银行总行 工作 ,历任 综合 计划处、 资金 处副处 长、 国际结算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作) 。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2 月 任 国泰证 券有 限公 司国 际业 务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兼北 京分 公 司总经 理。1998 年 3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工 作, 其中 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 总经 理, 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 任董事 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 在中建 投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任纪 委书 记,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8 月, 在 中建 投信托 有限 责 任公司 任监 事长 。2016 年 8 月至 11 月, 在建投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 建投 传媒 华文公 司任 监 事长、 纪委 书记 。2016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2017 年 3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长、 法 定代 表 人。 方志斌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 职宝 钢国 际经 营财务 部 。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 任职 金茂 集团财 务总 部。 2010 年 3 月至 今, 在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工作 , 历 任长 期股权 投资 部助 理业 务经 理、 业 务经 理, 战略 发展 部业务 经理 、 处 长。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 任建 投华 科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2014 年 2 月至 2017 年 11 月, 任中 国投 资咨 询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2017 年 12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先 后 任股权 管理 部业 务副 经理 、 业务 经理 , 资 本市 场部 业务经 理, 策略 投资 部助 理投资 经理 , 公 开市场 投资 部助 理投 资经 理, 战 略发 展部 业务 经理 、 组负 责人 , 战 略发 展部 处长, 现任 战 略 发展部 总经 理助 理。2014 年 5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硕 士研究 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 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融 部 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析 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 险研 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 副总 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 总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11 监。 2013 年 6 月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 理。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 董事。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FCII )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至 1994 年任 中国 人 民 保险公 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 理经理 ;1994 年至 1996 年 任中 国保 险( 欧洲) 控股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1996 年至 1998 年 任忠利 保险 有 限公司 英国 分公 司再 保险 承保人 ; 1998 年至 2017 年 任忠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 2002 年至 今任中 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董事 ; 2007 年 至今 任中 意 财产保 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 意财 产保 险有 限公 司总经 理;2013 年至 今任 中意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2017 年至 今任忠 利集 团大 中华 区股 东代表 。2010 年 6 月起 任 公司董 事。 吕胜, 董事 , 硕 士。 1991 年 7 月至 1994 年 6 月, 在 水利 水 电规 划设 计总 院任 科员。 1994 年 6 月至 1997 年 1 月, 在 电力工 业部 经济 调节 司任 副主任 科员 、 主 任科 员。1997 年 1 月至 2003 年 1 月, 在 国家 电力 公司财 务与 资产 管理 部任 一级职 员、 副处 长。2003 年 1 月至 2008 年 1 月 , 在 国家 电网 公司 建设运 行部 任处 长。2008 年 1 月至 2008 年 8 月, 在 国网信 息通 信 有限公 司任 总会 计师 、党 组成员 。2008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在 英大 泰和 财 产保险 股份 有 限公司 任总 会计 师、 党组 成员。2017 年 12 月 至今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任总 会计 师 、 党委委 员。2018 年 3 月 起 任公司 董事 。 周向勇 ,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23 年金 融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工 作, 先后 任办公 室科 员、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主任 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工作 , 任办 公室 高级业 务经 理 、 业 务运 营组 负责人 。 2011 年 1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任总 经理 助理 ,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2016 年 7 月 8 日起 任公 司总 经理 及公 司董事 。 王军,独 立董 事,博 士研 究生,教 授。1986 年起在 对外经济 贸易 大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教, 先后 任助 教、 讲师 、 副教 授、 教授 、 博 士 生 导师、 法学 院副 院长 、 院 长, 兼 任全 国法 律专业 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员 会委 员、 国际 贸易 和金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国法 学会 国际 经济法 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中国法 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 常务理 事、 中国 法学 教育 研究会 第一 届理 事会常 务理 事 、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新加 坡国 际仲裁 中心 仲裁员 、 北京 仲 裁委员会 仲裁 员、大 连仲 裁委员会 仲裁 员等职 。2013 年起兼 任金 诚信矿 业管 理股份有 限公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12 司(目 前已 上市 )独 立董 事,2015 年 5 月起 兼任 北 京采安 律师 事务 所兼 职律 师。2010 年 6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常瑞明, 独立 董事, 大学 学历,高 级经 济师。1980 年起在工 商银 行工作 ,历 任河北 沧 州市支 行主 任、 副行 长; 河北省 分行 办公 室副 主任 、 信息 处处 长、 副处 长; 河北保 定市 分行 行长、党 组副 书记、 书记 ;河北省 分行 副行长 、行 长、党委 书记 ;2004 年起 任工商银 行山 西省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2007 年起 任工 商银 行工 会 工作委 员会 常务 副主 任; 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 京银 泉大 厦董 事长 。2014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黄晓衡 , 独立 董事 , 硕士 研究生 , 高级 经济 师 。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 , 在中国 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工 作 , 先后任 职于 计划 处 、 信 贷 处、 国际 业务 部, 历任 副处 长、 处长 。 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 任 中国建 设银 行伦 敦代 表处 首席代 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 建设 银行 纽约 代表 处首席 代表 。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工 作, 历任 国际 部副 总经 理、 资金计 划部 总经 理 、 会 计 部总经 理 。 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 在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任 财务 总监、 公司 管委会 成员 、 顾 问。 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 , 任汉 石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香 港 ) 董 事总 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 , 任 中 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2017 年 3 月 起任 公 司独立 董事 。 吴群 , 独 立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中 国财政 研 究院研究 生部 会计教 研室 工作,历 任讲 师、副 研究 员、副主 任、 主任。1991 年起兼任 中国 财政研 究院 研究 生部 (财 政部财 政科 研所 研究 生部 )硕士 生导 师。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江 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 技术部/ 企业风险管理部高 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 部总 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 在中 国电 子产 业 工程有 限公 司工 作, 担任 财 务部总 经理 。 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中 国上 市公 司协 会军 工委员 会副 会长 ,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 任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军工委 员会 顾问 。 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在中 国 电子信 息产 业 集团有 限公 司工 作 , 历 任 审计部 副主 任 、 资 产部 副 主任 (主 持工 作) 、 主任 。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 担任 中国 电 子信息 产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经济 师。 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 在中国 电子 信息 产业 集团 有限公 司所 投资 的境 内外 多个公 司担 任董 事、 监事 。2017 年 5 月 起兼任 首约 科技 (北 京)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7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13 梁凤玉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研究 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 后于 建 设银 行辽 宁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人力 资源 部、 葫 芦岛 市分行 城内 支行 、 葫 芦岛 市 分行计 财部 、 葫芦岛 市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 建设 银行 辽宁 分行 计划 财务部 工作 , 任 业务 经理 、 副行 长、 副总 经理等 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 部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 在中 国投资 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会计 部任 高级 经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 在 建投投 资有 限 责任公 司任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会 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 书及 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 合规 部主管 、 公司 秘书 兼法 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 副总 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 规部 主管 。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 南亚及 南亚 合规 部主 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 执行 官。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 。 2014 年 12 月起 任公 司监事 。 刘锡忠 , 监事 , 研究 生。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 , 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稽 核 监察局 主 任科员 。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 ,在 华北 电力 集 团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 任部门 经理 、 副总 经 理。2005 年 7 月起 在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任 华北 分公 司副 总经理 、纪 检 监察室 主持 工作 、 风 险管 理部主 任、 资金 管理 部主 任、 河 北业 务部 主任 , 现 任风险 管理 部主 任。2017 年 3 月起 任公 司 监事。 邓时锋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曾 任职 于天 同证 券。2001 年 9 月加 盟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行业 研究 员、 社保 111 组合 基金 经理 助 理、 国 泰金 鼎价 值混 合和 国泰金 泰封 闭的 基金经 理助 理 , 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 国泰 金 鼎价值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 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 任国 泰区 位优 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原国 泰区位 优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 任国 泰估 值优 势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的基金经 理,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 任国 泰央 企改 革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 7 月起任 权益 投资 总监 。2015 年 8 月起 任公 司职 工监 事。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14 倪蓥 , 监 事 , 硕 士研 究生 。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 , 任 新晨 信息 技术 有 限责任 公司 项目经 理。2001 年 3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信息 技术 部总 监、 运营管 理部 总 监,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2017 年 2 月 起任 公司 职 工监事 。 宋凯, 监事 ,大 学本 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上 海分所 助理 经理 。2012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审 计部 总监 助理、 纪检 监 察室副 主任 ,现 任审 计部 总监、 风险 管理 部总 监。2017 年 3 月 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周向勇 ,总 经理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李辉 , 大 学本 科, 19 年 金 融从业 经历 。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 任职 于上 海 远洋运 输 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 中宏 人寿 保 险有限 公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 于 海 康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职于 AIG 集 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职于 星 展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财 富 大学负责人、总经 理办公 室负责人、人力资 源部( 财富大学)及行政 管理部 负责人,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2017 年 2 月起担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封雪梅, 硕士 研究生 ,21 年金融从 业经 历,曾 就职 于中国工 商银 行北京 分行 营业部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信达澳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 在国 寿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 任总 经理 助理 ,2018 年 7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担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李永梅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 ,硕士 学位 ,20 年 证券 从 业经历 。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 于中 国证 监会 陕西 监管局 ,历 任稽 查处 副主 任科员 、主 任科 员、 行政 办公室 副主 任 、 稽查二 处副 处长 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上海 专员 办, 任 副处 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 于上 海申 乐实 业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 任 副总 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 就职 于 嘉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5 年 7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 长;2016 年 3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15 艾小军 , 硕士 , 18 年证 券 基金从 业经 历 。 2001 年 5 月至 2006 年 9 月在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任量 化分 析师 ; 2006 年 9 月至 2007 年 8 月 在 汇丰晋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应 用分 析 师; 2007 年 9 月至 2007 年 10 月在 平安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任量 化分 析师 ; 2007 年 10 月 加入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金融 工程 分析师 、高 级产品经 理和 基金经 理助 理。2014 年 1 月起任国 泰黄 金交易 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上证 180 金 融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国 泰上 证 180 金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3 月 起兼任 国泰 深证 TMT5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5 年 4 月起 兼任国 泰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 2016 年 4 月 起 兼任国 泰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6 年 7 月 起兼 任国 泰中 证 军工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和 国泰中 证全 指证 券公 司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5 月任 国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12 月 任国泰 策略 收 益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 3 月起 兼任 国泰 国证 航 天军工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4 月 起兼 任国泰 中证 申万 证券 行业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的基金 经理 ,2017 年 5 月起 兼任 国泰 策略价 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由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变 更而 来) 的基 金经理 ,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7 月 任国 泰量化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 8 月 起兼 任国 泰宁益 定期 开 放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8 年 5 月起 兼任 国泰 量化 成 长优选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国泰 量化 价 值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8 年 8 月起 兼任 国 泰结构 转型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8 年 12 月 起兼 任国 泰量化 策略 收 益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由国泰 策略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 而来) 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 7 月起 任投 资 总监( 量化 ) 、 金融 工程 总 监。 徐成城 , 硕士 研究 生,13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 曾 任职于 闽发 证券 。2011 年 11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交 易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2017 年 2 月 起任 国泰 创业板 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LOF )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国 证食品饮料行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8 年 1 月 起兼任 国泰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金和 国泰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8 年 4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国 泰中 证国 有企 业改 革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5 月起 兼任 国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16 泰国证 房地 产行 业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国证 有色金 属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和 国泰国 证新 能源 汽车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的基金经 理 ,2018 年 11 月 起兼任 纳斯 达克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 7 月 18 日至 2014 年 1 月 12 日 ,由 杨旭 蔚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自 2014 年 1 月 13 日起 至 2014 年 8 月 7 日由 杨旭 蔚和 艾小 军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21 日由 艾小 军担 任本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自 2018 年 1 月 22 日 起 至今 由艾小 军 、 徐成 城担 任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5 、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其成 员在 公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投研 部门负 责人 及业务 骨干 等相 关人 员中 产生 。 公 司总 经理 可以 推荐 上述人 员以 外的 投资 管理 相关人 员担 任 成员, 督察 长和 运营 体系 负责人 列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会议 。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审议 并决 策公 司投 资研究 部门 提出 的公 司整 体投资 策略 、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主任委 员: 周向勇 :总 经理 委员: 周向勇 :总 经理 吴晨: 固收 投资 总监 、绝 对收益 投资 (事 业) 部总 监 邓时锋 :权 益投 资总 监、 权益投 资( 事业 )部 小组 负责人 吴向军 :海 外投 资总 监、 国际业 务部 总监 胡松: 养老 金投 资总 监、 养老金 及专 户投 资( 事业 )部总 监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基 金 管 理人 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17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 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18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为 的发 生。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 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且不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 化解 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 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 合规 和有效开 展, 制 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方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该内 部控 制体 系涵 盖了内 部会 计控 制、 风险 管理控 制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司 运营 的各 个方面 ,并 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务 控制 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公司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 2 )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及 各部门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形 成一 种相互 制约 的机制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19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 )保持 与业务 发展的 同等 地位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立在 风险 控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 在 同 等地位 上; 5 )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 备风 险控制 指标 体系,使 风险 控制更 具客 观性和 操 作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财 务会 计准 则的 要求 ,建立 了完 善的 内部 会计 控制制 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 保会 计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 完 整, 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建立 了一 整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内 容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岗位 分离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 资管 理控 制制度 、 信 息 技 术控制 、 营 销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过 这些 控制 制度 和流 程, 对 公司 面临 的投 资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通过 对稽 核监 察部 充分授 权, 对公 司执 行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以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确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立 了良 好的 控制 环境,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 理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 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 4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 审查委 员会 、 薪酬委 员会 、 考 核委 员会 等专业 委员 会, 对公 司重 大经营 决策 和发展 规划 进 行 决策及 监督 ; 2 )在组 织结构 方面, 公司 设立的执 行委 员会、 投资 决策委员 会、 风险管 理委 员会等 机 构分别 负责 公司 经营 、 基 金投资 和风 险控 制等 方面 的决策 和监 督控 制。 同时 公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 控制责 任 , 既 相互独 立 , 又相互 合 作 和制 约, 形成 了合理 的组 织结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20 构、决 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3 )公司 一贯坚 持诚信 为投 资人服务 的道 德观和 稳健 经营的管 理理 念。在 员工 中加强 职 业道德 教育 和风 险观 念, 形成了 诚信 为本 和稳 健经 营的企 业文 化; 4 )公司 稽核监 察部拥 有对 公司任何 经营 活动进 行独 立监察稽 核的 权限, 并对 公司内 部 控制措 施的 实施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评 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 )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证 基金核 算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 有 关会 计制 度和 准 则, 制 定 了 完善 的公 司财 务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以 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做 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 营的 核算 工作 ,真实 、完 整 、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 公 司将 基金会 计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 保 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各基 金之 间做到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公司 资产之 间、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与 记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制 、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 保在 基金 核算 和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 关功 能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执行 严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 )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保 证各 部门 的相 对独 立性, 公司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位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过 建立完 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 易业 务控制 , 完 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的风 险控 制职 能 , 实 行投 资总监 和基 金 经理分 级授 权制 度和 股票 池制度 ,进 行集 中交 易, 以 及风 险管 理部 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 等 , 加强投 资管 理控 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 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 独立 、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 合 ,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建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控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 中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 投资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21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 术控 制 : 为保 证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公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采 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 程 ; 营销业 务控 制 : 公司 制定 了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客 户 开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在 营 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全 制度: 公司 制定 了规 范的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保证 信息披 露的 及时、 准确 和完 整; 在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 立了 完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及 完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 核监察 部有 权对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工作 进行 稽核 检查 , 并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司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进 行辨识 和评 估 , 制定 了风 险控制 原则 。 在风 险 管理 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各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特 点, 对业 务活 动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 针对 性地 建立 了详细 的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公 司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 点是 业务 活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 确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 现有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情 况的 基础 上, 公司 会根据 新业 务开 展和 市场 变化情 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以适 应公 司经 营 活动 的变 化。 公司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公 司高 级管 理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 对 发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 长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 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22 3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并承 诺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市 场变化 和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切 实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8 年6月 ,中 国工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212 人, 平均 年龄33岁,95% 以上员 工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 以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 服务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 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 社 会 保障基 金、 基本 养老 保险 、 企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权投 资基 金 、 证券 公司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 公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银 行信 贷 资 产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 户资产 管理 、 QDII 专 户资 产 、 ESCROW 等 门类 齐全 的托 管 产品体 系, 同时在 国内 率先 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可 以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化 的托 管服 务。截 至2018年6月 ,中 国 工商银 行共 托管 证 券 投资 基金874 只 。自2003 年以 来,本 行连 续 十五年 获得 香港 《亚 洲货 币》 、 英国 《全球 托管 人》 、 香港 《财 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 、 内地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等境 内外 权威财 经媒 体评选 的61 项最 佳托 管银 行大奖 ; 是获 得 奖项最 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良 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泛 好评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23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 2015 、2016 、2017 共 十一 次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和 安全 措施 最权 威的ISAE3402 审 阅, 获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性 报告 。 充 分表 明独 立第三 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也 证明 中 国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制 能力 已 经与 国 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年 度化 、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 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24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 高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 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 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25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 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 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其 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 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 许 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 婵君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26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 辛 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5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 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6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 侯 艳红 客服电 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7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27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9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0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 心区湘 江中 路二 段 36 号 华 远华中 心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 表人 :施华 联系人 :郭 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1


国都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10 层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2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13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28 15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广 州知 识城 腾飞 一 街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5 、7 、8 、17 、 18 、19 、38-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6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7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8


平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9


西藏东 方财 富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 路118 弄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 联系人 :帅 炜炜 电话:021-36532109 传真:021-36531910 客服电 话:4009112233 网址:www.xzsec.com 20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1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 市高新 区(新市区)北京南 路 358 号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29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人 :朱 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媛 联系人 :丁媛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魏 佳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 魏佳 亮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30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 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3]770 号文 ( 《 关于核 准国 泰黄 金交 易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及 联接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核准 募集 。


二、基 金类 型和 存续 期限 1 、基 金类 型: 黄金 证券 投 资基金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交易 型 开放式 3 、基 金的 存续 期限 :不 定 期 三、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3]770 号 文核 准, 自 2013 年 6 月 24 日 起向 社会公 开 募集, 于 2013 年 7 月 12 日结束 募集 。 经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验资, 本次募 集的 净认 购金 额为 410,325,000.00 元人 民币 , 折合基 金份 额 410,325,000.00 份, 认购 资金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银 行利息 共 计 11,800.00 元 人 民币 , 折 合基 金份 额 11,800.00 份 , 已分 别计入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账 户, 归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有 。上述 资金 总额已 于 2013 年 7 月 18 日全 额划 入本 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立的 基金托 管专 户。 按照每份 基金份 额面值 人 民币 1.00 元 计算, 本基 金募集期 间含本 息共募 集 410,336,800.00 份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3,767 户。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 基 金合 同于 2013 年7 月18 日正 式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折 算 与 变 更 登记 一、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逐步 调整 实际 组合 直至达 到投 资比 例限 制的 要求, 此过 程为基 金建 仓。 基金 建仓 期不超 过 3 个月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31 本基金 存续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可 向登 记机 构申 请办 理基金 份额 折算 与变 更登 记。 本 基金 进行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基 金管理 人确 定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并提 前公 告。 二、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原则 基金份 额折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向登 记机 构申 请办 理 , 并 由登记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变更 登 记。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比例 和具体 安排 请详 见届 时披 露的份 额折 算公 告。 折算日 折算 后的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将 与 0.01 克 黄金 现货合 约 Au99.99 的 价值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将 按照 份额 折算 日黄金 现货 合 约Au99.99 的收盘 价 , 确 定折 算日 折算 后的每 份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可 调整每 份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黄金现 货合 约克 数, 并提 前进行 公告 。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总 额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将发 生 调整, 但调 整后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基金 份额 总额 的比 例不 发生变 化。 基金 份额折 算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无 实质 性影 响。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按照 折算后 的基 金份 额享 有权 利并承 担义 务。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三、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方法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具体 方法 在份额 折算 公告 中列 示。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一、基 金份 额上 市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具 备下 列条件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 金 上市规 则》 以及 相关 业务 规则, 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申请上 市:


1 、基金 募集金 额(含 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 认购所 募集 的黄金现 货实 盘合约 市值 )不低 于 2 亿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以及 相关业 务规 则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基金份 额上 市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签订上 市协 议书 。 基 金份 额获准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日 前至 少3 个工 作日 发布 基金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


本基金 于 2013 年 7 月 29 日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二级 市场 交易 简称 为 “ 黄 金基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32 金 ” , 二级 市场 交易 代码 为 “518800 ” 。 本 基金 上市 交 易首 日 上市 交易 的份 额是 本基金 折算 后 的基金 份额 , 即 155,219,865.00 份 。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以 2013 年 7 月 25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作 为上市 首日 的开 盘参 考价 。 自 2015 年 1 月 15 日起 , 本基金 的场 内简 称由 “国 泰黄金 ”变 更为 “黄 金基 金” , 基金 代码保 持不 变。 二、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 交易 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 上海 证券交易所 关 于 黄 金交 易型 开 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通知 、指 南等有 关规 定。


三、终 止上 市交 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不 再具 备本 部分 第一 款 规定的 上市 条件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上 海证券交 易所 终止基 金上 市的决定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 布 基金终 止上 市公 告。


若因上 述 1 、4 项 等原 因使 本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 终止 上市的 , 本 基 金 将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由 交 易 型 开放 式 基 金 变更 为 投 资 于 黄金 现 货 合 约的 非 上 市 的开 放式基 金,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IOPV ) 的计 算与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 开放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市前 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提供 当日的计 算文件 , 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在开 市后 根据 计算 文件 和黄金 现货 合约 最新 成交 价格计 算, 并通 过上海证 券交 易所发 布基 金份额参 考净 值(IOPV ) , 供投资人 交易 、申购 、赎 回基金份 额时 参考。


1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中 黄 金 现 货 合 约 数 量× 最 新 成 交 价+ 预估现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33 金)/ 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对应的 基金 份额 。 2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方法 ,并予 以公 告。 第十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本基金 现采 用黄 金合 约申 购赎回 和现 金申 购赎 回两 种方式 。 黄金 合约 申购 赎回 通过上 海 黄金交 易所 办理 ,现 金申 购赎回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办理 。 一、黄 金合 约申 购赎 回 黄金合 约申 购赎 回是 指以 黄金现 货合 约为 主要 对价 办理申 购或 赎回 的业 务 , 仅 接受合 约 申赎参 与人 的申 请。 (一) 合约 申赎 参与 人 可参与 本基 金黄 金现 货合 约申购 赎回 业务 的投 资人 为合约 申赎 参与 人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指定以 黄金 现货 合约 进行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的投 资人 类型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业务前 公告 合约 申赎 参与 人类型 , 并可 依据实 际情 况增加 、 变更 合约申 赎参 与人类 型 , 并 应 提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只有合 约申 赎参 与人 可以 参与本 基金 的黄 金合 约申 购赎回 , 除合 约申 赎参 与人 以外的 其 他投资 人可 以通 过上 市交 易买卖 本基 金份 额或 其他 方式申 购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 (二)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合约申 赎参 与人 应当 在申 购赎回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申 购 赎回代 理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 或 者按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 的黄 金 合约申 购与 赎回 。 合 约申 赎参与 人与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可 以为 同一 人。 本基 金的联 接基 金作 为申购 赎回 授权 参与 人之 一按照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认 可的方 式进 行申 购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开始 办理 黄金合 约申 购、 赎回 业务 前公告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的名单 , 并 可依据 实际 情况 增减 、 变 更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 基金 管 理人增 减、 变更 申购 赎回 代 理机构 时, 应提 前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黄金 合约 申购 赎回 的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上 海黄 金 交 易所 的共 同交易 日 , 具体的 开放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的共 同交 易日 的共 同交 易时间 , 合约 申 赎参与 人应 在开 放日 的开 放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黄 金合约 申购 与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或上 海黄 金交 易所的 交易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34 日及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 的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3 年7 月29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 、本 基金 的黄 金合 约申 购 赎回对 价为 黄金 现货 合约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3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申 请 提交后 不得 撤销 ; 4 、本基 金申购 、赎回 应遵 守上海黄 金交 易所、 上海 证券交易 所、 登记机 构的 相关业 务 规则、 通知 或指 南等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 申购 与 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合约申赎参与人必须 根据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 定的 程序,或上海黄金交 易所 认可的方 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黄金 合约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合约申 赎参 与人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根 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备足 申购 对价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必须 持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现 金,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无 效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合约申 赎参 与人 申购 、 赎 回申请 在受 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如 合约 申赎 参与 人未 能提供 符合 要求的 申购 对价 , 则 申购 申请失 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符合 要求 的基 金份额 不足 或未 能根据 要求 准备 足额 的现 金,则 赎回 申请 失败 。 合约申 赎参 与人 可在 申请 当日通 过其 办理 申购 、 赎回 的代理 机构 查询 有关 申请 的确认 情 况。 合约 申赎 参与人 应及 时查询 有关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否则 , 如 因申 请未 得 到确认 而造 成的 损失, 由合 约申 赎参 与人 自行承 担。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受 理申 购、 赎 回申 请并 不代 表该 申购、 赎回 申请 一定 成功 。 申购 、 赎 回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合约申 赎参 与 人T 日 申购 、 赎回 成功 后, 登 记机 构 在 T 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收 市后为 其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上海 黄金交 易所 在 T 日办 理黄 金现货 合约 的清 算交 收, 并于T+1 日 办理 现金差 额的 交收 。 如果在 清算 交收 时发 现不 能正常 履约 的情 形, 则依 据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海 黄金交 易所 和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定进行 处理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机 构和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可因 包括但 不限 于技 术系 统等 情况, 对清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35 算交收 与登 记的 办理 时间 、 方式 等进 行调 整。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实施 日 前3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 媒体公 告。 合约申赎参与人应按 照本 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 购赎 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 时足 额支付应 付的现 金差 额。 因合 约申 赎参与 人原 因导 致现 金差 额未能 按时 足额 交收 的,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为 基 金 的 利 益向 该 合 约 申赎 参 与 人 追 偿并 要 求 其 承担 由 此 导 致 的其 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合 约申 赎参 与人 申购 、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需为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整 数倍 。 2 、 本 基金 黄金 合约 申购 赎 回的最 小申 购 、 赎回 单位 为 30 万份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其 进 行更改 。 3 、基金 管理人 调整申 购和 赎回的数 额限 制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 调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设定 申购 份额上限 和赎 回份额 上限 ,以对当 日的 申购总 规模 或赎回 总 规模进 行控 制, 并在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告 。 (七) 申购 、赎 回对 价及 费用 1 、本 基金 黄金 合约 申购 赎 回对价 为黄 金现 货合 约、 现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2 、申购 对价、 赎回对 价根 据申购赎 回清 单和合 约申 赎参与人 申购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数 额确定 。 申购赎 回清 单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T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在 当日 开市 前公 告。 3 、合 约申 赎参 与人 在申 购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无 申购和 赎回 费用 。 4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收市 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计算 公 式为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如 遇特 殊情 况,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八)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 内容与 格式 1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所对 应的 黄金 数量 、 可 用于申 购 赎回的 黄金 现货 合约 品种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T-1 日现金 差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申 购赎 回 份额上 限及 其他 相关 内容 。 2 、可 用于 申购 赎回 的黄 金 现货合 约品 种 可用于 申购 赎 回 的黄 金现 货合约 品种 为 Au99.95 合 约和Au99.99 合 约。 若以后随着市场环境 的变 化,上海黄金交易所 挂盘 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 发生 变更或增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36 减,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实际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可用 于申购 赎回 的黄 金现 货合 约品种 。 届 时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实 施日 前 3 个工作 日公 告。 3 、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预估现金 部分 是指由 基金 管理人估 计并 在 T 日申购 赎回清单 中公 布的当 日现 金差额 的 估计值 ,预 估现 金部 分由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预 先冻 结。预 估现 金包 括每1000 克 Au99.95 合 约预估 现金 ,以 及每1000 克 Au99.99 合约 预估 现金 。若可 用于 申购 赎回 的黄 金现货 合约 品 种发生 变更 ,则 相应 计算 用于申 购赎 回的 每一 黄金 现货合 约的 每1000 克预 估 现金。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其 计算公 式为 : 每 1000 克Au99.99 合约 的 预估现 金=[ (T-1 日最 小申 购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最小 申购赎 回单 位所 对应 的黄 金数量 (单 位: 克) ×T-1 日 黄金 现货 合约 Au99.99 收 盘价 )/最 小申购 赎回 单位 所对 应的 黄金数 量( 单位 :克 ) ] × 1000 每 1000 克Au99.95 合约 的 预估现 金= 每 1000 克 Au99.99 合 约的 预估 现金+调 整 金额 , 其 中调整 金额 为1000 克Au99.99 合约 与1000 克Au99.95 合 约的 收盘 价格 差。 另外, 若 T 日为 基金 分红 除息日 , 则 计算 公式 中的 “T-1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需 扣减 相应 的收 益分配 数额 。预 估现 金部 分的数 值可 能为 正、 为负 或为零 。 4 、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 现金 差额 在 T+1 日 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现金差 额包 括 每 1000 克 Au99.95 合 约现金 差额 ,以 及每1000 克 Au99.99 合约 现金 差额 。若可 用于 申购 赎回 的黄 金现货 合约 品 种发生 变更 ,则 相应 计算 用于申 购赎 回的 每一 黄金 现货合 约的 每1000 克现 金 差额。 现金差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每 1000 克Au99.99 合约 的 现金差 额=[ (T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最小申 购赎回 单位 所对 应的 黄金 数量( 单位 :克 )×T 日 黄金现 货合 约 Au99.99 的 收盘价 )/ 最小 申购赎 回单 位所 对应 的黄 金数量 (单 位: 克) ]×1 0 00 每1000 克Au99.95 合约 的 现金差 额=Au99.99 现 金差 额+调 整金 额, 其 中调 整金 额为1000 克Au99.99 合约 与1000 克Au99.95 合约 的收 盘价 格差。 T 日合 约申 赎参 与人 申购、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 需 按 T+1 日公 告的T 日 现金 差额 及合约 申 赎参与 人T 日 申购赎 回记 录中的Au99.95 合约 的数 量及Au99.99 合约的 数量 明细记 录进 行 清 算交收 。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 为负或 为零 。 在 合约 申赎 参 与人申 购时 , 如 现金 差额 为 正数, 则合约 申赎 参与 人应 根据 其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 付相 应的现 金,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则合 约申 赎参与 人将 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在合 约申 赎参 与人 赎回 时,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数 ,则 合约 申赎 参与 人将根 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额 为负 数 , 则合约 申赎 参与 人应 根据 其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支 付相 应的现 金。 5 、申 购份 额上 限和 赎回 份 额上限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37 申购份 额上 限是 指当 日可 接受的 黄金 合约 申购 总份 额 。 如果 合约 申赎 参与 人的 申购申 请 接受后 将使 当日 黄金 合约 申购总 份额 超过 黄金 合约 申购份 额上 限 , 则 合约 申赎 参与人 的申 购 申请失 败。 赎回份 额上 限是 指当 日可 接受的 黄金 合约 赎回 总份 额。 如果 合约 申赎 参与 人的 赎回申 请 接受后 将使 当日 黄金 合约 赎回总 份额 超过 黄金 合约 赎回份 额上 限 , 则 合约 申赎 参与人 的赎 回 申请失 败。 6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列 举如下 :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9-01-18 基金名 称 黄金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名称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代 码 518800 T-1 日信息 内容


Au99.95 现金 差额 (单 位: 元/kg )


-4173.71 Au99.99 现金 差额 (单 位: 元/kg )


-4233.71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单 位:元)


836598.86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2.7877 T 日信 息内 容


Au99.95 预估 现金 (单 位: 元/kg ) -4173.71 Au99.99 预估 现金 (单 位: 元/kg ) -4233.71 申购上 限( 单位: 份) 1000000000 赎回上 限( 单位: 份) 15000000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是 最小申 购 赎 回单 位( 单位: 份)


300000


申购、 赎回 的允 许情 况


允许申 购和 赎回 黄金现 货合 约信 息内 容


黄金现 货合 约


黄金数 量( 克)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38 Au99.99 合约 和/ 或 Au99.95 合约 3000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合 约申赎 参与 人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因上 海证券 交易所 、上 海黄金交 易所 、申购 赎回 代理机构 、登 记机构 等的 异 常情 况 无法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 包 括但不 限于 系统 故障 、 网 络故障 、 通 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数据 错误 等。 4 、基 金管 理人 在开 市前 未 能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 5 、作 为申 购赎 回对 价的 黄 金现货 合约 暂停 或临 时暂 停交易 。 6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对 价。 8 、法律 法规、 上海证 券交 易所规定 、上 海黄金 交易 所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黄 金合 约申购 或赎 回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及时公 告。 被拒 绝的 申购 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退 还 申购对 价,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赎回 对价。 在暂 停申 购、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 集合 申购 与其 他服 务 在条件 允许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开 放集 合申 购业 务, 即允许 多个 合约 申赎 参与 人集合 其持 有的黄 金现 货合 约共 同构 成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或其 整数倍 进行 申购 。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制 定集 合申 购业 务的相 关规 则。 在条件 允许 时, 本基 金也 可采取 其他 合理 的申 购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新的 申购方 式开 始执行 前予 以公 告。 二、现 金申 购赎 回 现金申 购赎 回是 指以 现金 替代为 主要 对价 办理 申购 或赎回 的业 务 , 仅 接受 现金 申赎参 与 人的申 请。 (一) 现金 申赎 参与 人 可参与 本基 金现 金申 购赎 回业务 的投 资人 为现 金申 赎参与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指定以 现 金替代 进行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的投 资人 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业务前 公告 现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39 金申赎 参与 人类 型, 并可 依据实 际情 况增 加、 变更 现金申 赎参 与人 类型 , 并 应提 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只有现 金申 赎参 与人 可以 参与本 基金 的现 金申 购赎 回, 除现 金申 赎参 与人 以外 的其他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上 市交 易买 卖本基 金份 额或 其他 方式 申购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 (二)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现金申 赎参 与人 应当 在申 购赎回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申 购 赎回代 理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 或 者按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现 金 申购与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开始 办理 现金申 购、 赎回 业务 前公 告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的名 单, 并 可依 据实际 情况 增减 、 变 更申 购赎回 代理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增 减、 变更 申购 赎回 代理机 构时,应 提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3 年7 月29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本基金 现采 用黄 金合 约申 购赎回 和现 金申 购赎 回两 种方式 。 黄金 合约 申购 赎回 通过上 海 黄金交 易所 办理 ,现 金申 购赎回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办理 。 2、现 金申 购赎 回业 务 现金申 购赎 回是 指以 现金 替代为 主要 对价 办理 申购 或赎回 的业 务 , 仅 接受 现金 申赎参 与 人的申 请。 (1) 日常 现金 申购 赎回 业 务的参 与人 参与人 可以 参与 本基 金的 现金申 购赎 回 , 除 现金 申赎 参与人 以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可以通 过 上市交 易买 卖 本 基金 份额 或其他 方式 申购 赎回 本基 金份额 。


目前, 本基 金现 金申 赎参 与人类 型为 :


①全国 社保 基金、 保险 资 金、 企 业年金 、 信托 资金 、 资产管 理计 划、QFII 、 金融投 资公 司等专 业机 构投 资者 ;


②本基 金申 购赎 回代 办证 券公司 及其 资格 客户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实 际情 况增加 、 变 更现 金申 赎参 与人类 型, 并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2) 日常 现金 申购 赎回 业 务的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现金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的共 同交 易日 , 具 体 的开放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 即: 上午9 :30-11 :30 ; 下 午13 :00-15 :00。现 金 申 赎 参 与 人应 在 开 放 日的 开 放 时 间 办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40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或上 海黄 金交 易所的 交易 日及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 的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 、本 基金 的现 金申 购赎 回 对价 为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其 他对 价; 3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申 请 提交后 不得 撤销 ; 4 、本基 金现金 申购赎 回的 申购、赎 回价 格依据 招募 说明书约 定的 代理买 卖原 则确定 , 与受理 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或有 不同 ; 5 、本基 金现金 申购赎 回应 遵守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 海黄金交 易所 和登记 机构 的相关 业 务规则 、通 知或 指南 等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现金申赎参与人必须 根据 申购赎 回 代 理 机 构 规定 的程 序 , 或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认 可 的 方 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现金 申购 或赎回 的申 请。 现金申 赎参 与人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根 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备足 申购 对价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 必须 持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现 金, 否则 所提 交的现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现金申 赎参 与人 申购 、 赎 回申请 在受 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如 现金 申赎 参与 人未 能提供 符合 要求的 申购 对价 , 则 申购 申请失 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符合 要求 的基 金份额 不足 或未 能根据 要求 准备 足额 的现 金,则 赎回 申请 失败 。 现金申 赎参 与人 可在 申请 当日通 过其 办理 申购 、 赎回 的代理 机构 查询 有关 申请 的确认 情 况。 现金 申赎 参与人 应及 时查询 有关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否则 , 如 因申 请未 得 到确认 而造 成的 损失, 由现 金申 赎参 与人 自行承 担。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受 理申 购、 赎 回申 请并 不代 表该 申购、 赎回 申请 一定 成功 。 申购 、 赎 回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现金申 赎参 与 人T 日 申购 成功后 , 登记 机构 在 T 日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收 市后 为其 办理基 金 份额和 现金 替代 的交 收。 基金管 理人 在 T+1 日 办理 现金差 额的 清算 , 在T+2 日办理 现金 差额 的交收 。 现金申 赎参 与 人T 日 赎回 成功 后 , 登记 机构 在T 日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收 市后 为其 办理基 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41 份额的 交收 。 基金管 理人 在 T+1 日办 理现 金差 额的 清算 , 在 T+2 日办理 现金 差额的 交收 。 正 常情况 下, 赎回 现金 替代 金额的 清算 交收 于 T+2 日 内办理 。 但 如果 出现 基金 投资市 场交 易清 算规则 发生 较大 变化 、 基金 赎回数 额较 大或 组合 内黄 金现货 合约 流动 性不 足等 原因导 致无 法 足额卖 出等 情况 ,则 赎回 款项的 清算 交收 可延 迟办 理。 对于因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交收资 金不 足, 导致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申购 失败 的情 形, 按 照申 购赎回 代理 机构 的相 关规 则处理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机 构和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可因 包括但 不限 于技 术系 统等 情况, 对清 算交收 与登 记的 办理 时间 、 方式 等进 行调 整。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实施 日 前3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 媒体公 告。 如果登 记机 构在 清算 交收 时发现 不能 正常 履约 的情 形, 则 依据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关 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以及 相关业 务规 则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处理 。 现金申赎参与人应按 照本 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 购赎 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 时足 额支付应 付的现 金差 额和 现金 替代 退补款 。 因现 金申 赎参 与人 原因导 致现 金差 额或 现金 替代退 补款 未 能按时 足额 交收 的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该现金 申赎 参与 人追 偿并 要 求其 承担 由 此导致 的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现 金申 赎参 与人 申购 、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需为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整 数倍 。 2 、 本 基金 现金 申购 赎回 的 最小申 购 、 赎 回单位 为 30 万份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其进行 更 改。 3 、基金 管理人 调整申 购和 赎回的数 额限 制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 调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设定 申购 份额上限 和赎 回份额 上限 ,以对当 日的 申购总 规模 或赎回 总 规模进 行控 制, 并在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告 。 (七) 申购 、赎 回对 价及 费用 1 、本 基金 的现 金申 购赎 回 对价为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其 他对 价。 2 、申购 对价、 赎回对 价根 据申购赎 回清 单和现 金申 赎参与人 申购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数 额确定 。 申购赎 回清 单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T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在 当日 开市 前公 告。 3 、现 金申 赎参 与人 在申 购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无 申购和 赎回 费用。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42 4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收市 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计算 公 式为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如 遇特 殊情 况,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八)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 内容与 格式 1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所对 应的 黄金 数量 、 可 用于申 购 赎回的 黄金 现货 合约 品种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T-1 日现金 差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申 购赎 回 份额上 限及 其他 相关 内容 。 2 、可 用于 申购 赎回 的黄 金 现货合 约品 种 可用于 申购 赎回 的黄 金现 货合约 品种 为Au99.95 合 约和Au99.99 合 约。 若以后随着市场环境 的变 化,上海黄金交易所 挂盘 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 发生 变更或增 减,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实际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可用 于申购 赎回 的黄 金现 货合 约品种 。 届 时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实 施日 前 3 个工作 日公 告。 3 、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中 ,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 用 于替代 部分 或全 部黄 金现 货合约 的一 定数 量的 现金 。 (1) 现金 替代 的类 型为 退 补现金 替代 (标 志为 “退补 ”)。 退补现 金替 代是 指当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 允 许使 用现 金作 为 黄金 现 货合约 的替 代,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申购 赎回 清单 要求 , 代理 现金 申赎 参与 人买 入或卖 出黄 金现 货合约 ,并 与现 金申 赎参 与人进 行相 应结 算。 (2) 退补 现金 替代 1 )适用 情形: 退补现 金替 代的黄金 现货 合约是 指基 金管理人 认为 需要在 现金 申赎参 与 人申购 或赎 回时 代其 买入 或卖出 的黄 金现 货合 约。 2 )申购 现金替 代保证 金: 对于退补 现金 替代的 黄金 现货合约 ,申 购现金 替代 保证金 的 计算公 式为 : 替代金 额= 替代 黄金 现货 合 约数量 (克 ) × 该黄 金现 货合 约 T-1 日收 盘价 申购现 金替 代保 证金=替 代 金额 × (1+ 现金 替代 溢价 比例) 收取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 是, 基 金管 理人 需要 在收 到申购 确认 信息 后, 在上 海黄金 交易 所市场 买入 黄金 现货 合约 , 实 际购 入成 本与替 代金 额可能 有所 差异 。 为 便于 操作 , 基 金管 理 人在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预先 确定现 金替 代溢 价比 率, 并据此 收取 申购 现金 替代 保证金 。 如 果预 先收取 的申 购现 金替 代保 证金高 于基 金购 入该 部分 黄金现 货合 约的 实际 成本 , 则基金 管理 人 将退还 多收 取的 差额 ; 如果 预先收 取的 申购 现金 替代 保证金 低于 基金 购入 该部 分黄金 现货 合 约的实 际成 本, 则基 金管 理人将 向现 金申 赎参 与人 收取欠 缺的 差额 。 3 )申 购现 金替 代保 证金 的 处理程 序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43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现金 替代 溢 价比 率, 并据 此收 取申 购现金 替 代保证 金。 对于确 认成 功 的T 日 申购 申请,T+1 日 日终 , 基 金管 理人若 已购 入全 部被 替代 的黄金 现 货合约 , 则以 申购现 金替 代保证 金与 被替 代黄 金现 货合约 的实 际购 入成 本 ( 注, 含交 易等 各 项费用 ) 的差 额, 确定 基 金应退 还现 金申 赎参 与人 或现金 申赎 参与 人应 补交 的款项 ; 若未 能 购入全 部被 替代 黄金 现货 合约 , 则 以申 购现 金替 代保 证金与 所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黄金 现货 合 约实际购 入成 本加上 按照 T+1 日 的收盘 价计算 的未 购入的部 分被 替代黄 金现 货合约市 值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现 金申赎 参与 人或 现金 申赎 参与人 应补 交的 款项 。 T+1 日 后第1 个工 作日, 基 金管理 人将 应退 款和 补款 与相关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办理交 收。 若发生 特殊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交收 日期 进行 相应调 整。 4 )赎 回对 应的 现金 替代 金 额 赎回时 , 对 于退 补现 金替 代的黄 金现 货合 约, 现金 替代金 额为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黄 金现 货合约 的卖 出金 额。 5 )赎 回对 应的 现金 替代 金 额处理 程序 对于确 认成 功的T 日 赎回 申请,T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卖出黄 金现 货合 约。T 日 日终, 基金 管理人 若已 卖出 全部 被替 代的黄 金现 货合 约 , 则 以被 替代黄 金现 货合 约的 实际 卖出金 额 (注 , 扣除交 易等各 项费用 ) ,确 定基金 应支付 的现金 替代 金额; 若未能 卖出全 部 被 替代黄 金现货 合约, 则以 已卖 出部 分的 被替代 黄金 现货 合约 实际 卖出金 额 ( 注, 扣除 交易 等各项 费用 ) 加 上按 照T 日 的收 盘价 计算 的未卖 出部 分的 被替 代黄 金现货 合约 市值 , 确定 基金 应支付 的现 金 替代金 额。 正常情 况下 , 赎 回现 金替 代金额 的清 算交 收 于T+2 日内办 理。 但如 果出 现基 金投资 市场 交易清 算规 则发 生较 大变 化、 基金 赎回 数额 较大 或组 合内黄 金现 货合 约流 动性 不足等 原因 导 致无法 足额 卖出 等情 况, 则赎回 款项 的清 算交 收可 延迟办 理。 6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机构和上 海黄 金交易 所可 因包括但 不限 于技术 系统 等情况 , 对清算 交收 与登 记的 办理 时间、 方式 等进 行调 整。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据届 时的 相关调 整进 行 现金替 代相 关内 容的 清算 交收办 理时 间、 方式 的调 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4 、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预估现金 部分 是指由 基金 管理人估 计并 在 T 日申购 赎回清单 中公 布的当 日现 金差额 的 估计值 ,预 估现 金部 分由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预 先冻 结。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44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1 日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申购 、 赎回 清单 中退补 现 金替代 黄金 现货 合约 的数 量(单 位: 克) 与 其T-1 日收盘 价的 乘积 另外, 若 T 日为 基金 分红 除息日 , 则 计算 公式 中的 “T-1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基 金资 产净值 ”需 扣减 相应 的收 益分配 数额 。预 估现 金部 分的数 值可 能为 正、 为负 或为零 。 5 、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T+1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现金差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最 小申 购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申 购 、 赎 回清 单中 退补 现金替 代 黄金现 货合 约的 数量 (单 位:克 )与 其T 日收 盘价 的乘积 T 日现 金申 赎授 权参 与人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需按 T+1 日 公告 的T 日现 金差额 进行 交收。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 为负或 为零 。 在 现金 申赎 参 与人申 购时 , 如 现 金 差额 为 正数, 则现金 申赎 参与 人应 根据 其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 付相 应的现 金,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则现 金申 赎参与 人将 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在现 金申 赎参 与人 赎回 时,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数 ,则 现金 申赎 参与 人将根 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额 为负 数 , 则现金 申赎 参与 人应 根据 其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支 付相 应的现 金。 6 、申 购份 额上 限和 赎回 份 额上限 申购份 额上 限是 指当 日可 接受的 现金 申购 总份 额 。 如 果现金 申赎 参与 人的 申购 申请接 受 后将使 当日 现金 申购 总份 额超过 现金 申购 份额 上限 ,则现 金申 赎参 与人 的申 购申请 失败 。 赎回份 额上 限是 指当 日可 接受的 现金 赎回 总份 额 。 如 果现金 申赎 参与 人的 赎回 申请接 受 后将使 当日 现金 赎回 总份 额超过 现金 赎回 份额 上限 ,则现 金申 赎参 与人 的赎 回申请 失败 。 7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9-01-18 基金名 称


黄金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名称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518801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45 2019-01-17 日信息 内容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现 金差 额


-12701.14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单 位:元)


836598.86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2.7887 2019-01-18 日信息 内容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预 估现 金部分 (单 位:元)


-12701.14 现金替 代比 例


100.0%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是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单位: 份)


300000


申购、 赎回 的允 许情 况


允许申 购和 赎回


申购份 额上 限( 单位 :份 ) 无 赎回份 额上 限( 单位 :份 ) 6000000 黄金现 货合 约信 息内 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数量(克)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替代金额 (单位: 人民币元) AU9999 黄金 9999 3000 退补 10.000% 849300.000 (九) 拒绝 或暂 停现 金申 购、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的现 金申 购 、 赎 回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因上 海证券 交易所 、上 海黄金交 易所 、申购 赎回 代理机构 、登 记机构 等的 异常情 况 无法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 包 括但不 限于 系统 故障 、 网 络故障 、 通 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数据 错误 等。 4 、基 金管 理人 在开 市前 未 能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 5 、作 为基 金主 要投 资品 种 的黄金 现货 合约 暂停 或临 时暂停 交易 。 6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对 价。 8 、法律 法规、 上海证 券交 易所规定 、上 海黄金 交易 所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 形。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46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现 金申 购或赎 回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告 。 被 拒 绝 的申 购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退 还申购 对价 ,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足 额支 付赎 回对 价。 在 暂停 申购 、 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三、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和解 冻等 其他业 务 基金的 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 业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四、其 他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在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提 下 , 对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 安排 进行补 充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 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紧密跟 踪黄 金资 产的 价格 变化, 追求 跟踪 误差 的最 小化。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在 上海 黄金 交易所 挂盘 交易 的黄 金现 货合约 、 债券 、 回 购、 货币 市场工 具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持有 的黄 金现 货合 约的价 值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被动 式管 理策 略。为 更好 地实 现投 资 目 标,紧 密跟 踪黄 金资 产的 价格变 化 , 本基金 可从 事黄 金租 赁业 务、 黄 金互 换业 务及 投资 于黄金 现货 延期 交收 合约 等, 以 期降 低基 金运营 费用 的拖 累, 降低 跟踪误 差水 平。 本基 金进 行保证 金交 易只 能用 于风 险管理 或提 高资 产配置 效率 。 正常市 场情 况下 , 本基 金 的风险 管理 目标 是追 求日 均跟踪 偏离 度不 超 过 0.35% , 年 化跟 踪误差 不超 过 4% 。 当 基金 跟踪误 差超 过了 上述 范围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施 , 避 免 跟踪误 差的 进一 步扩 大。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47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的 黄金 现 货合约 的价 值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2)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3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除上述 第 (2) 、 (3) 项 另有 约定外 , 因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办理 黄金 实物 的出 、 入库业 务; (9)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挂盘 交易 的 Au99.99 合 约。 如果由 于市 场原 因, 该品 种的黄 金现 货合 约流 动性 发生重 大改 变, 或该 品种 的黄金 现货 合约不 再挂 盘交 易, 则基 金管理 人依 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 有 权变更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48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黄 金现货 合约 , 预 期风 险收 益水平 与黄 金资 产相 似, 不同于 股票 基金、 混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七、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 2019 年1 月16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456,806,750.00 93.24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2,967,636.20 6.73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46,981.23 0.03 8 合计 489,921,367.43 100.00 (二)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三)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四)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49 (五)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 券。 (六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序号 贵金属 代码 贵金属 名称 数量( 克)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AU9999 AU9999 1,545,250.00 439,778,150.00 91.35 2 AU9995 AU9995 60,000.00 17,028,600.00 3.54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十)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报 告期内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没 有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况 。 3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0,983.2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5,998.03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6,981.23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50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 业 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8 年12 月31 日, 并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 守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 7 月18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11.10% 0.93% -8.77% 0.97% -2.33% -0.04% 2014 年度 1.58% 0.87% 1.75% 0.87% -0.17% 0.00% 2015 年度 -7.30% 0.87% -7.37% 0.87% 0.07% -0.00% 2016 年度 18.43% 0.93% 18.42% 0.93% 0.01% 0.00% 2017 年度 3.26% 0.51% 3.45% 0.51% -0.19% 0.00% 2018 年度 3.59% 0.40% 4.25% 0.40% -0.66% 0.00% 2013 年 7 月18 日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 6.05% 0.76% 9.80% 0.77% -3.75% -0.01% 注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 为2013 年7 月18 日 。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 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拥有的 黄金 现货 合约 、各 类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本 息 、 基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5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黄金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或由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保 管黄金 现货 合约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 构、 基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自 有 的 财 产承 担 其 自 身 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 不 得对 本 基 金 财产 行 使 请 求冻 结、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 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黄金 现货 合约及 其他 各类 有价 证券 及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估 值 方法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按 估值 日其所 在交 易所 的当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近 收盘价 估值 。 2 、黄 金现 货延 期交 收合 约 估值方 法 黄金现 货延 期交 收合 约按 估值日 其所 在交 易所 的当 日结 算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 以 最近结 算价 估值 。 3 、交 易所 上市 债券 的估 值 (1)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52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 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53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第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 销 售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损方 ” ) 的 直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和 超 过 其 实际 损 失 的 差 额部 分 支 付 给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54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黄 金现货 合约 涉 及的上 海黄 金交易 所遇 法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营 业 时; 2 、基金 投资证 券所涉 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 因不可 抗力 致使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无 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上市 费及 年费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金 的黄金 现货合 约交 易手续费 、延 期费、 过户 费、仓储 费、 登记费 等上 海黄金 交 易所 相 关规 则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发 布服 务费 用;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0.1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 -11 项 费用 ”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56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当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超 过 业绩比 较基 准同 期增 长率 达到 1% 以 上, 可进 行收 益 分配; 4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 分 配每年 至多 4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根据 以下 原则 确定 : 使收益 分配 后基 金净 值增 长率尽 可能 贴近 业绩 比较 基准同 期增 长 率。 基于 本基 金的性 质和 特点 ,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不 须以弥 补浮 动亏 损为 前提 , 收 益分 配后 可 能使除 息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低于 面值 ; 5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57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基 金收 益分 配数 额的 确定 1 、在收 益评价 日,基 金管 理人计算 基金 净值增 长率 和业绩比 较基 准同期 增长 率,并 计 算基金净 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基准 同期 增长率 的差 额,当差 额超 过 1% 时,基 金管理人 有权 进行收 益分 配。 2 、基金 净值增 长率为 收益 评价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与基 金上市前 一工 作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之 比减 去1 乘以 100% (期 间 如发生 基金 份额 折算 ,则 以基金 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新 计算 )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同 期 增 长 率为 收 益 评 价 日业 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盘 值 与 基金 上 市 前 一工 作 日 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盘 值之 比减 去 1 乘以 100% (期 间如 发生 基 金份额 折算 ,则 以基 金份 额折算 日为 初 始日重 新计 算) 。精 确到 百 分号内 小数 点 后2 位 ,百 分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四 舍五入 。 3 、根据 前述收 益分配 原则 确定收益 评价 日本基 金的 可分配收 益、 收益分 配比 例及收 益 分配数 额。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按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58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59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文 件。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 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 金合 同生效公 告。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60 (四)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 并提 前将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公告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及网 站 上。 基金份 额进 行折 算并 由登 记机构 完成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记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基 金份额 折 算结果 公告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及网 站上 。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 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 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 申购 赎回 清单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 通 过网站 、 申 购赎回 代理 机构 或其 他媒 介公告 当日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 (七)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或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八)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对价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申购 赎回 授权 参与 人能够 查阅 或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九)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61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十)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62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和 终止上 市; 24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5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63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 金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5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七、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八、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 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64 复制。 第十九部分 基 金的 风 险 揭 示 一、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挂盘 的 Au99.99 合约 价格 与国 际金价 偏离 的风 险


由于受 政治 、 经 济、 文化 、 市场 参与 者、 汇率 等因 素不同 的影 响, 上海 黄金 交易所 挂盘 的Au99.99 合约 价格 与国 际金价 的价 格走 势可 能存 在偏离 。 二、黄 金价 格波 动的 风险


黄金价 格可 能受 到国 际黄 金存量 、 黄金 生产国 的政 治、 军事 和经 济的变 动状 况、 各国 央 行的黄 金储 备政 策、 黄金 的工业 及首 饰加 工业 的需 求、 黄金 的保 值需求 、 主 要国家 的货 币政 策、美 元汇 率等 因素 的影 响而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 益水平 发生 变化 ,产 生风 险。 三、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挂盘 的 Au99.99 合约 价格 偏离 的风 险


因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运作 费用的 支出 及黄 金租 借业 务产生 的收 益等 因素 的影 响, 基 金投 资组合 回报 与上 海黄 金交 易所挂 盘 的Au99.99 合约 价格存 在偏 离的 风险 。 四、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 效的 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 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 价控 制在一定 范围内 , 但 基金 份额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价格 受诸 多因素 影响 , 可 能会 高于 (称为 溢价 ) 或 低于( 称为 折价 )基 金份 额净值 ,即 存在 价格 折溢 价的风 险。 五、参 考IOPV 决策 和 IOPV 计算 错误 的风 险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开市 后 , 根 据当 日的计 算文 件和 黄金 现货 合约最 新 成交价 格计 算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并 将计 算结 果向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发送 , 由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对外发布 ,仅 供投资 人交 易、申购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参考。IOPV 与实 时的基 金份额净 值可 能存在 差异 ,IOPV 计 算可 能出现 错误 , 投 资人 若参 考 IOPV 进 行投 资决 策可 能 导致损 失, 需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六、投 资黄 金现 货延 期交 收合约 的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黄金 现货 延期交 收合 约, 以期 降低 基金运 营费 用的 拖累 , 降 低跟踪 误差 水平。 在投 资黄 金现 货延 期交收 合约 时, 主要 存在 延期费 拖累 、 保 证金 不足 等风险 。 延 期费 方面, 本基 金持 有黄 金现 货延期 交收 合约 ,根 据交 收申报 数量 对比 情况 可能 需支付 延期 费 , 其持有 成本 可能 使本 基金 对金价 的跟 踪产 生一 定的 负偏离 。 保 证金 方面, 黄金 现货延 期交 收 合约采 用保 证金 方式 进行 交易。 当黄 金市 场波 动较 大时,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可 能临时 提高 保证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65 金比例 , 本基 金在遭 遇大 额现金 赎回 等情 形下 , 可 能面临 现金 资产 不足 , 无 法补足 保证 金 的 风险。 七、参 与黄 金租 赁业 务的 风险 本基金 可从 事黄 金租 赁业 务, 可能 存在 赎回风 险及 违约风 险 。 赎 回风险 方面 , 进 行黄 金 租赁业 务后 , 若 出现 连续 赎回或 大额 赎回 , 可 能导 致本基 金持 有的 黄金 现货 实盘合 约数 量不 足, 申购 赎回 授权参 与人 面临无 法及 时赎 回的 风险 。 违 约风 险方 面, 存在 黄 金租赁 业务 到期 后,交 易对 手不 能在 租赁 到期后 全额 偿还 黄金 合约 和利息 的风 险。 八 、退 市风 险


因本基 金不 再符 合证 券交 易所上 市条 件被 终止 上市 , 或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提 前 终止上 市, 导致 基金 份额 不能继 续进 行二 级市 场交 易的风 险。


九 、申 购赎 回授 权参 与人 申购、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1 、申购 赎回授 权参与 人提 交申购申 请时 ,可能 因为 不具有足 额的 申购对 价等 原因而 导 致申购 申请 失败 。 申 购赎 回授权 参与 人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如果 持有 的符 合要 求的基 金份 额不 足或未 能根 据要 求准 备足 额的现 金, 则赎 回申 请可 能失败 。 2 、本基 金可能 在申购 赎回 清单中设 定申 购份额 上限 和赎回份 额上 限,如 果申 购赎回 授 权 参 与 人 的 申购 或 赎 回 申请 接 受 后 将 使当 日 申 购 或赎 回 总 份 额 超过 申 购 份 额上 限 或 赎 回份 额上限 ,则 申购 赎回 授权 参与人 的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可能失 败。 3 、在现 金申购 赎回方 式下 ,登记机 构将 按照现 金申 赎参与人 申报 时间先 后顺 序逐笔 检 查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的资 金是否 足额 并相 应确 认申 购份额 , 如果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交 收资 金 不足, 对于 后申 购的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不论 是否 备足 资金, 都可 能面 临申 购失 败的风 险。 4 、在黄 金合约 申购赎 回方 式下,合 约申 赎参与 人在 办理黄金 合约 申购赎 回业 务前, 应 按照规 定的 程序 办理 证券 账户和 黄金 账户 的账 户备 案手续 。 若 账户 备案 失败, 则合约 申赎 参 与人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失败 ; 若 账户 备案 虽然成 功 , 但在申 购赎 回申 请时 账户 状态不 正常 ( 如 账户处 于注销 状态等 ) ,或 者交易 单元号 码错误 ,则 合约申 赎参与 人的申 购赎 回申请 或二级 市场卖 出交 易申 请失 败。 十 、无 法赎 回基 金份 额 的 风险 1 、本基 金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指定参与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的投资人 类型 ,并可 依据 实际情 况 增加、 变更 申购 赎回 授权 参与人 类型 。 只 有申 购赎 回授权 参与 人可 以参 与本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业务 , 因 此 , 除 申购 赎回 授 权参与 人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人认购 或者 上市 交易 买入 的本基 金份 额, 只能通 过上 市交 易卖 出, 而不能 赎回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66 2 、本基 金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调整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由此导 致申 购赎回 授权 参与人 按 原最小 申购 、 赎回单 位申 购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可 能无法 按照 调整 后的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 全部赎 回, 而只 能在 二级 市场卖 出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3 、当发 生不可 抗力、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非 正常停 市或 其他异常 情况 时,本 基金 可能暂 停 办理赎 回, 申购 赎回 授权 参与人 面临 无法 及时 赎回 的风险 。 十一、 基金 份额 赎回 对价 的变现 风险


在黄金 合约 申购 赎回 方式 下, 本 基金 赎回 对价 主要 为黄金 现货 合约 。 在 上海 黄金交 易所 进行黄 金现 货合 约的 变现 过程中 , 由于 市场变 化 、 流动性 等因 素 , 导致 合约 申赎参 与人 变现 后的价 值与 赎回 时赎 回对 价的价 值有 差异 ,存 在变 现风险 。 十 二、 现金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风险 在现金 申购 赎回 方式 下, 现金申 赎参 与人 的申 购、 赎回价 格依 据招 募说 明书 约定的 代理 买卖原 则确 定 , 可能 受资 金交收 效率 、 黄金现 货合 约买卖 价 格 等的 影响 , 与 申请当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或 有不 同,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须承 担其 中的 交易费 用和 冲击 成本 等, 也可能 因买 卖期 间的市 场波 动遭 遇损 失。 十三、 流动 性风险 (1) 本基 金 的 申购 、赎 回 安排 本基金 为黄 金证券 投 资基 金, 现采 用黄 金合 约申 购赎 回和现 金申 购赎 回两 种方 式, 其中 , 黄金合 约申 购赎 回通 过上 海黄金 交易 所办 理, 现金 申购赎 回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办 理。 本基金 黄金 合约 申购 赎回 的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的共 同交易 日 , 具体的 开放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的共 同交 易日 的共 同交 易时间 , 合约 申 赎参与 人应 在开 放日 的 开 放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黄 金合约 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 现金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的共 同交 易日 , 具 体 的开放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 即: 上午9 :30-11 :30 ; 下 午13 :00-15 :00。现 金申赎 参与 人应 在开 放日 的开放 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 为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合理 控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集中 度, 审慎 确认申 购赎 回业 务申 请, 包括但 不限 于 : 1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对 价。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67 提示投 资人 注意 本基 金的 申购赎 回安 排和 相应 的流 动性风 险, 合理 安排 投资 计划。 (2) 本基 金拟 投资 市场 、 行业及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在 上海 黄金 交易所 挂盘 交易 的黄 金现 货合约 、 债券 、 回 购、 货币 市场工 具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其中 ,本基金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的价值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90% 。因此,黄金现货合约 的 流动性 风险 是本 基金 主要 面临的 流动 性风 险。 在黄 金现货 合约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能无 法迅 速、 低成 本地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基金管 理人 将密 切关 注各 类资产 及投 资标 的的 交易 活跃程 度与 价格 的连 续性 情况 , 评 估 各类资 产及 投资 标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并 进行 动态 调整 , 以 满足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流 动性 要 求,应 对流 动性 风险 。 (3)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工具 的实 施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对赎 回申请 进行 适度调 整 , 作 为 特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 动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 备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的实 施情 形 包括: 1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 管 理工 具 的 决 策 程 序 依 照基 金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制度 的 规 定 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应 时刻 防范可 能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对流 动性 风险进 行日 常监控 , 切实 保 护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采取备 用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可能 对投 资者 造成 无法赎 回、 赎回 时承 担冲 击成本 产生 资金损 失等 影响 。 十三、 账户 备案 差错 风险 目前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校 验、 匹 配合 约申 赎参 与人 账户备 案信 息, 并确 保绑 定的每 对证 券账户 和黄 金账 户属 同一 投资人 。 在 账户 匹配 过程 中, 如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系 统或流 程出 现问 题,或 配对 校验 信息 出现 错误等 情况 ,可 能导 致账 户备案 差错 风险 。 十四、 第三 方机 构服 务的 风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1 、申购 赎回代 理机构 因多 种原因( 包括 但不限 于技 术故障、 资格 丧失、 额度 限制等 原 因) , 导致 申购 、赎 回业 务 受到限 制、 暂停 或终 止, 由此影 响申 购赎 回服 务的 风险。 2 、登记 机构可 能调整 结算 制度,此 调整 可能给 投资 人带来交 易方 式调整 的风 险。同 样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68 的风险 还可 能来 自于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及 其他 代理 机构 。 3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机构 、基金托 管人 、申购 赎回 代理机构 及其 他机构 可能 违约, 导 致基金 或投 资人 利益 受损 的风险 。 十五、 管理 风险 与操 作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等相关 当事 人的 业务 发展 状况 、 人 员配 备、 管理 水 平与内 部控 制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因 业务 扩张过 快 、 行业内 过度 竞争 、 对 主要 业务人 员过 度依 赖等可 能会 产生 影响 投资 者利益 的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风险 , 例 如, 申购、 赎 回清单 编制 错误 、 越 权违 规交易 、 欺 诈行 为及交 易错 误等 风险 。


十六、 技术 风险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 交 易 、 服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 可 能因 为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差 错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登 记机构 及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等。


十七、 政策 变更 风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人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 法规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投资 范围 变化 , 基 金管 理人为 调整 投资 组合而 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等。 十八、 不可 抗力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海黄 金 交 易所 、 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 登 记机 构和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等可 能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各项 业务 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69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 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70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 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 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发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海 黄金交易 所及 登记机 构相 关业务 规 则、 通 知、 指南 的规 定以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的 规则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费 率和 管 理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7)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 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8)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9)选 择、更 换基金 申购 赎回代理 机构 ,对基 金申 购赎回代 理机 构的相 关行 为进行 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71 督和处 理;


(10)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构 , 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1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2)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 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对价 ,编 制申 购赎 回清单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价格 、申购对 价、 赎回对 价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 按 规定 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额 支 付申购 赎回 授权 参与 人申 购的基 金份 额或赎 回的 对价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72 (13)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5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1)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2)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3)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4 )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7)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2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 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和 黄金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黄 金现货 合约 、证 券交 易资 金清算 。 (5)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负责基 金 投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73 (6)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 在基 金 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 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黄金账户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 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 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对 价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74 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依 法转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授 权参 与人还可 以申 请赎 回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 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缴 纳基金 认购款 项和 黄金现货 实盘 合约、 应付 申购对价 和赎 回对价 及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75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 票权。 鉴于本 基金 和本 基金 的联 接基金 (即 “ 国 泰黄 金交 易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 以下简 称 “ 联接 基金 ” ) 的 相关性 , 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凭所 持有 的联接 基金 的份 额直接 参加 或者 委派 代表 参加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并 表决 。 在计 算参 会份额 和计 票 时, 联 接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享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数 和表 决票 数为 : 在本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 登 记日 , 联 接基 金持 有本 基金 份额的 总数 乘以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 有的联 接基 金份 额占 联接 基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 保 留到整 数位 。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不 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 代表 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份 行使 表决 权 , 但 可接 受联接 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委 托 以 联 接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理 人的 身 份 出 席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并 参 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代 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须 先遵 照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联接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联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由 联接基 金的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联 接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二)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 终 止基 金上 市 , 但 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76 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在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条 件下 调整收 费方 式; (4)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上海证券 交易 所、上 海黄 金交易所 、登 记机构 的相 关业务 规 则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进 行修 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 (6)基 金管理 人、上 海证 券交易所 、上 海黄金 交易 所和登记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的规则 ; (7)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三)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77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 召集人负 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 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78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 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79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七)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80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十)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的 规定,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凡 与该 日起 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或 将来 颁布的 其他 涉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规 定的法 律法 规不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相 关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81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 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的 处理 和使 用的 法律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82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 大 道1200 号2 层225 室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5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设立 、基 金业务 管理 ,及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83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 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 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在 上海 黄金 交易所 挂盘 交易 的黄 金现 货合约 、 债券 、 回 购、 货币 市场工 具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持有 的黄 金现 货合 约的价 值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持 有的 黄金 现 货合约 的价 值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2)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除上述第 (2) 项另有 约定 外,因市 场波 动等因 素导 致投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84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办理 黄金 实物 的出 、 入库业 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市场 进行现券 买卖 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 交易 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提 醒基 金 管 理 人 与交 易 对 手 重新 确 定 交 易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交 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 由于 交 易 对 手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85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86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黄金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管理 人 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黄金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87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认购 所募 集的 黄金现 货实 盘 合约由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根 据认购 数据 过户 至专 门账 户。上 述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 基金募 集期 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 基金募 集金 额 ( 含黄 金现 货实盘 合约 认购所 募集 的 黄 金现货 实盘合 约市值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以 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中 , 将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全部 过户至 本基 金的 黄金 账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由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协助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相 关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的退 还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88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 人 保存 副本 。 (六) 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依据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的相 关规定 开立 黄金 账户 。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89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复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引 起 的 投 资者 或 基 金 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 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 (三)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90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四)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 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9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生 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92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 金 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 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93 第 二十 三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客 户服 务专 线 1 、理 财咨 询: 人工 理财 咨 询、账 户查 询、 投资 人个 人资料 完善 等。 2 、全 天候 的 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等 ) 。 二、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电话 信函 、 电邮 、 传 真等 方式 提出 咨询、 建议 、 投 诉等 需求 , 基金 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短 信提 示发 送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手机 短信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向投 资人 发送 短信 资讯。 四、电 子邮 件电 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电子 邮件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向投 资人 发送 电子 资讯。 五、联 系基 金管 理人 1 、网 址:www.gtfund.com 2 、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 、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 、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 18 号 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六、如 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公司公告 报


社 日


期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一号) 94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任职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7/2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江 苏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直 销账 户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8/11/27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12/13 第 二十 五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 基金 托管 人所在 地 , 供 公众查 阅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投资 人也 可在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第 二十 六部 分 备查 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国 泰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国 泰黄 金交 易型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国 泰黄 金交 易型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 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