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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高端制造(006969)

圆信永丰高端制造: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圆 信 永丰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圆信永丰 高端 制 造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圆 信 永丰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1 月9 日证监许可 〔2019 〕34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
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 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
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
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
包括 : 因政治、 经济、 社 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管 理实施 过程中 产生的基 金管理 风险, 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
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券投资
品种,其 流动性 风险和 信用风险 均高于 一般债 券品种, 会影响 组合的 风险特征。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由于
不公开资料,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
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
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同时, 各类材
料 (包括募集说明书、 审计报告) 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
体信用基本面的难 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录 第 一节 绪言 ...........................................................................................................1 第 二节 释义 ...........................................................................................................2 第 三节 基金管 理人 ................................................................................................7 第 四节 基金托 管人 .............................................................................................. 17 第 五节 相关服 务机 构 .......................................................................................... 22 第 六节 基金的 募集 .............................................................................................. 30 第 七节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34 第 八节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35 第 九节 基金的 投资 .............................................................................................. 45 第 十节 基金的 财产 .............................................................................................. 54 第 十一 节基金 资产 的估值 ................................................................................... 55 第 十二 节基金 的收 益分配 ................................................................................... 61 第 十三 节基金 的费 用与税 收 ............................................................................... 62 第 十四 节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64 第 十五 节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65 第 十六 节风险 揭示 .............................................................................................. 71 第 十七 节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8 第 十八 节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 80 第 十九 节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96 第 二十 节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12 第 二十 一节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114 第 二十 二节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4 第 二十 三节备 查文 件 ........................................................................................ 115


1 第一节 绪言 《圆信永 丰 高端 制造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以下 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 由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圆信永丰 高端制 造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圆信永丰高端制造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 资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圆信 永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2 第二节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圆信永丰高端制造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圆 信永丰 高 端制造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圆信永 丰 高端 制造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圆信永 丰 高端制 造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圆 信永丰 高端制 造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3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保险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圆信永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4 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圆信永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5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 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 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 第三节 基 金 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圆信永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福建) 自 由贸易试 验区 厦门片 区 (保税港 区)海 景南 二 路 45 号4 楼 02 单元之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成立时间:2014 年1 月2 日 法定代表人: 洪文瑾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3﹞1514 号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 厦 门国际 信 托有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厦门国 际信托 ” )持有 51% 的股权; 永丰证券 投资 信托股份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 永丰投 信” ) 持有 49%的 股权。 电话: (021)60366000 传真: (021)60366009 客服电话:400-607-0088 网址:www.gtsfund.com.cn 联系人: 严晓波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洪文瑾女士, 公司董事长,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厦门建发集团财务 部副经理, 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 经理、董事长,2012 年11 月起兼任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朱孟楠先生, 公司独立董事, 厦门大学金融学博士。 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财金系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戴亦一先生, 公司独立董事, 厦门大学研究生学历, 经济学博士学位。 历任 8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计统系讲师、 副教授;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EMBA 中心副 主任、教授/EMBA 中心主任、教授/博导/副院长、教授/博导;福建新华都购物 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志云先生, 公司独立董事, 厦门大学国际法学博士。 历任厦门大学法学院 讲师、 副教授, 兼任七匹狼、 科华恒盛、 游族网络、 蒙发利等上市公司的独立董 事,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股东董事: 董晓亮先生, 公司董事, 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 历任国贸期货上海代表处出 市代表负责人、 研发部 研究员, 兴业证券厦门投资银行总部业务经理, 国贸期货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海通期货副总经理, 金圆集团 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荣炜先生, 公司董事,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 营业部职员、 风险管理处业务审查科副科长、 风险管理部尽职调查科科长, 柯达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亚太影像材料制造乐凯并购项目财 务 经 理 , 柯 达 ( 厦 门 ) 数码影像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柯达中国区制造财务内控总监, 厦门磐基大酒店有 限公司集团副总经理, 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厦门市创 业投资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许如玫女士, 公司董事, 美国德州州立大学企业管理硕士。 历任建弘国际投 资顾问研究员, 建弘证券经理, 建弘投信基金经理、 营销企划部门主管, 永丰金 资产管理 (亚洲) 董事总经理, 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 永 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长 。 林弘立, 公司董事, 台湾交通大学海洋运输学系。 历任统一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 统一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富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台湾地区证券 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第二、 三、 五、 六届理事长; 现任永丰证券投资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白中琪, 公司董事, 台湾 中央大学硕士。 历任上海高德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成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东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 永丰金证券(亚洲)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台北市市政顾问。


9 (二)监事会成员 薛经武先生, 公司监事会主席, 荷兰伊拉斯莫斯大学鹿特丹管理学院研究所 企业管理硕士。 历任环球经济社研究员, 台湾经济研究院专案特约研究员, 欧洲 品质管理基金会专案特约研究员, 日商日兴证券台北分公司研究部主管, 永丰金 控总经理办公室副总经理, 永丰金证券 (亚洲) 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代表。 现任 永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副总经理 。 陈明雅女士, 公司监事, 大学本科学历, 中共党员, 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 资格证。 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财务部总经理。 吴烨女士, 公司职工监事、 综合管理部 总监,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学历。 历任 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人事行政主管、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薪 酬福利经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与发展总部人事经理。 施大洋先生, 公司职工监事、 总经理助理,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硕士。 历任 上海恒银集团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行业研究员, 华宝信托有限公司 高级投资经理,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年金投资经理、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监。 (三)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晓亮先生,公司总经理,简历见上。 吕富强先生, 公司督察长, 厦门大学法学博士。 历任华东地 质学院助教, 厦 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投资银行部业务主办,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 部业务主办、 市场开发部副经理、 风险控制部经理, 厦门国际信托合规管理部总 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江涛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 安徽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交通银行安徽分行国 际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安徽分行个金部总经 理、融通基金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四)本基金 拟任 基金经理 范习辉先生, 华中科技大学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博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权 益投资部总监助理。 历任兴业证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 富善投资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 范习辉先生 10 于2018 年8 月22 日起 担任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于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担任圆信永丰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 (五)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董晓亮 先生,简历见上。 成员: 王琳: 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硕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部总监。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交易员、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金元惠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范妍: 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下 设权益投资部总监。 历任兴业证券研究中心助理策略分析师、 安信证券研究中心 高级策略分析师、 工银瑞信基金策略研究员、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 资部下设权益投资部副总监。 李明阳: 北京大学软件工程 (金融管理方向) 硕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历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研究员、 副总监(主 持工作) 。 余文龙: 上海财 经大学 金融数学 与金融 工程博 士,现任 圆信永 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投资部下设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历任广州中大凯思投资集团投资部 分析师; 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债券高级分析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林铮: 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下 设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历任厦门国贸集团投资研究员, 国贸期货宏观金融期 货研究员, 海通期货股指期货分析师,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副 总监。 督察长有权列席公募基金投资决 策委员会会议, 经总经理批准的其他人员可 列席参会。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1 (一)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十一)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一)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 生。 (二)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发 生 : 1、将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 因职务 便利获 取的未公 开信息 、利用 该信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他 12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8、除按 基金管 理人制 度进行基 金 、特 定客户 资产管理 计划 运 作投资 外,直 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13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禁 止性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始终将 “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放在首位, 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 理与全员风险管理, 坚 持 “积极参与、 事前防 范、 合规经营、 稳健发 展” 的风控 理念, 以内控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石, 以风控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 体, 以制度流程的切实执行作为 风险管理的核心, 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 14 为风险管理的关键, 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 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关注和资源投入。 (一) 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二) 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 险,提高 经营管 理效益 ,确保经 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三) 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 控制机制 覆盖基 金管理 人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和各 级人员,并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 部控制 手段和 方法,建 立合理 的内部 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 性原则 :基金 管理人各 机构、 部门和 岗位职责 应当保 持相对 独立, 基金资产、固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 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成本 效益原 则:基 金管理人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 依据 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


15 1、建立 以各岗 位目标 责任制为 基础的 第一道 内控防线 。员工 积极发 挥主观 能动性, 在严于自律的前提下, 相互监督制衡。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 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 相关部 门、相 关岗位之 间相互 监督制 衡的第二 道内控 防线。 基金管 理人 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 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 。 3、建立 以公司 督察长 、监察稽 核部门 对各岗 位、各部 门、各 机构、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防线。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建立 以董事 会下属 风险与合 规 管理 委员会 对公司经 营管理 和基金 运作中 的合法合规性 实行全面监督的第四道防线。 风险 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和 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严格的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工 作报告。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 最终责任。 (五) 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 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1、一级 制度: 包括公 司章程、 股东会 议事规 则、董事 会议事 规则、 监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 经 营 管 理 纲 领 性 制 度 。 2、二级 制度: 包括内 部控制大 纲、 内 部机构 设置及职 能划分 、风险 控制制 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 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 制度: 包括公 司范围内 适用的 全局性 专项管理 制度与 各业务 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16 4、四级 制度: 包括各 业务条线 单个部 门内部 或跨部门 层面的 业务规 章、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六) 内部控制内容 1、 控制 环境。 控制环 境构成基 金管理 人内部 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风险 评估。 基金管 理人建立 科学严 密的风 险评估体 系,对 内外部 风险进 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 包括风 险识别、 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 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 进行识别评估, 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 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 控制 措施。 基金管 理人设立 顺序递 进、权 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多 道内部 控制 防线, 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 资产分离、 岗位分离、 业务流程和操作规 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 信息 沟通。 基金管 理人维护 内部控 制信息 沟通渠道 的畅通 ,建立 清晰的 报告系统。 5、 内部 监控。 基金管 理人建立 有效的 内部监 控制度, 设置督 察长和 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 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的 有效落 实,并 评价内部 控制的 有效性 ,根据市 场环境 、新的 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七)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 持、 完善、 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7 第四节 基 金 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基金托管 资格 批文及 文 号: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 人民银行 证监基 字【1998 】3 号 联系人:洪渊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6 月,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 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本科 以上学 历,高 管人员均 拥有研 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 富、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 投资基金 、信托 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18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874 只。 自 2003 年以来,中国 工商银行 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 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 人》 、 香港 《财资》 、 美 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3 项最佳托管银行 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 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好评。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 、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 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 )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 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 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 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19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 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20 (3 )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 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 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 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21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和有 关基金法 规的规 定,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或有 关基金法规 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2 第五节 相 关 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中 国( 福建) 自 由贸易试 验区 厦门片 区 (保税港 区)海 景南 二 路 45 号4 楼 02 单元之175 上海直销中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 金大厦 19 楼 联系人: 严晓波 电话:021-60366073 传真:021-60366001 厦门直销中心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 号金融中心大厦21 楼2102 室 联系人: 汤丽丽 电话:0592-3016513 传真:0592-3016501 网址:www.gtsfund.com.cn 2、电子直销 1)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 :www.gts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070088 ;021-60366818 2)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系统之微信交易端口 圆信永丰基金微信公众号:gtsfund4006070088 客服电话:4006070088 ;021-60366818 (二)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23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住所:上海市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0-22 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95587


4008-888-108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24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雪勤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40088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王亚丹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25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飙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1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坚 联系人:陈飙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1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2001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26 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客服电话:4000-188-28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1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惠 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19、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 www.buyfunds.cn 2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27 2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22、 上海联泰资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23、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 于龙 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2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26、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3 层3E-2655 室 法定代表人: 林琼


28 客服电话:400-767-6298 公司网址: www.youyufund.com 2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 www.chtwm.com 2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6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 《基金合同》 等 的规定, 调整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 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福建) 自 由贸易试 验区 厦门片 区 (保税港 区)海 景南 二 路 45 号4 楼 02 单元之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联系人:严晓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 传真:6036600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29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晓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张晓阳


30 第 六 节 基 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 2019 年1 月9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34 号文准予注册募 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 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三、 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一 )初始面值及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认购价格为基金份额初 始面值。 (二)认购费率 :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元)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0%


31 100 万元≤M<200 万 1.00% 200 万元≤M<500 万 0.60%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 为认 购金 额, 单位 为人民 币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 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对于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认购份额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 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 5.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 /(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00 -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5.50 )/1.00=9,886.92 份 即如果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50 元,则其可得到9,886.92 份基金份额。 (四 )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32 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认购的确认手续 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 需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 发售期内基金销售 机构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办理以上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 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公告。 (六)认购的原则、方式与确认 1、基金 份额的 认购采 用金额认 购方式 ,投资 者认购时 ,需按 基金销 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 2、 基金 销售机 构对认 购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七 )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电子 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 每次认购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 金基金份额时, 每次 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认购费) 。 募集期间不设置 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金额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 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但不得低于上 述下限。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认购的 单笔 最 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33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 四、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34 第 七 节 基金合同 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5 第八节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 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6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 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 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在规定时间前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确认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7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 者在 基 金管理 人 电子直 销平台 和 其他 销售机构 网点申 购本基 金基金 份额 每次 申购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 柜台 申购 本基金 基 金份额 每 次申 购最低 金 额为人民 币 1,000.00 元(含申购 费) 。 2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单 笔 赎 回 不 得 少 于 100.00 份 ; 账 户 最 低 余 额 为 100.00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赎回业务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100.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该交易账户的剩余基金份额一 次性全部赎回。 3、各销 售机构 对上述 最低申购 限额、 交易级 差、最低 赎回份 额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但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元≤M<200 万 1.20% 200 万元≤M<500 万 0.80%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 为申 购金 额, 单位 为人民 币元


38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Y≥6 个月 0% 注:Y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 ;1 个月 为 30 日 3、本基 金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含) 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 赎回费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的申 购 、赎回费率。 6、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对 本基金 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 “金额申购” 的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39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320=95,467.2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0320 元,则其得到95,467.22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5 个月,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0 ×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 ×0.50%=56.00 元


40 净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 元 即:投资者 T 日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 额,持有时间为 5 个 月,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T+2 日起 (含该日)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的 持有基 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 相使单一投资者持有本 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 时。


41 7、申购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8、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 技术故 障 等异 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 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42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 )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43 部赎回为止 。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前段 “ (1) 全额赎回 ” 或 “ (2) 部分延期赎 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 则其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消 除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 , 公布最 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44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 、其他基金业务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45 第 九 节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高端制造主题相关上市公司,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 流动性的基础上,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 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含主 板、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等)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 期融资 券) 、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地方 政府债券 、可转 换债券 (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 、 可交换债券、 次级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投资于 高端制 造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 等。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深入分析, 在动态跟踪财政政策、 货币政 策的基础上, 判断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趋势, 分析不同政策对各类资 产的市场影响和预期收益风险, 评估股票、 债 券等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投资价 值,确定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调整。 (二)高端制造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高端制造主题相关上市公司, 主要包括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46 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行业,具有技术含量高、资 本 投 入 高 、 附 加 值 高 、 信息密集度高,以及产业控制力较高、带动力较强的特点。 本基金所指的高端制造行业具体包括航天航空与国防、 通信设备、 半 导体产 品、生物科技、西药、电子设备与仪器、汽车、电脑与外围设备等行业。 (三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 重点布局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的 符合高端制造主题范畴的优势行业和产业, 并在此基础上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相结合的股票投资策略筛选符合主题特征的上市公司股票。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结合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分析行业的基本面。定 量 分 析 包 括 盈 利 分 析 、 估值分析和景气度分析等, 定性分析分为行业生命周期识别和行业竞争结构分析。 (1 )行业收益率是行业配置的主要参考指标。影响各个行业收益率的要素 可以分解为三类: 一类是质量因子, 如 ROE , 毛利率、 周转率、 现金流质量等; 第二类是估值因子, 如 P/E 、P/B 、EV/EBITDA 等; 第三类是经济周期的景气指 标,如行业 PMI 指数 、终端消费数据、产能利用率、库存、通货膨胀等。不同 行业的盈利对不同因子的敏感度差异较大。 (2 )根据周期性行业和弱周期性行业的不同属性分类研究。行业景气度和 供需关系是周期性行业配置的重要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跟踪各个行业的资 本开支、 库存、 原材料和产成品价格、 产能利用率等指标来把握 周期性行业的轮 动规律。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选择直接受益、 长期受益或间接收益且行业 基本面良好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选股策略将采用 “自下而上” 的分析方法, 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 方式紧密跟踪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过程中具备长期价值增长潜力的上市公 司。 定性分析主要关注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 团队管理能力、 核心竞争力、 创新 能力和经营策略等。 定量分析主要包括财务分析和估值分析,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 盈 47 利能力、偿债能力、成本控制能力、成长性和相对价值等。 (四)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 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如企业债、公司债 等 )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灵活应用期限结构策略、 类属策略、 信用策略、 息差策略、 互换策略等, 在合理 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在宏观经济趋势研究、 货币及财政政策趋势研究的基础上, 以中长期利率趋 势分析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研究为核心, 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组合久期、 动态调 整各类金融资产比例,结合收益率水 平曲线形态分析和类 属 资 产 相 对 估 值 分 析 , 优化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1 )久期配置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相应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配置, 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 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 在确定 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 根据 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 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 最后 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 可适当调整组合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 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 提高组合久期。 (2 )期限结构配置 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在给定组合久期以及 其它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 通过建立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型, 确定最优的期限 结构。 (3 )类属配置 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 动 性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研究各类型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 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以获取不同债 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策略


48 对企业债、 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采取自上而下和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影响信用债信用风 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 公司风险、 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 为控制信用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提供的信用评级, 并结合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 及理论信用利差。 3、息差策略 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购买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 的操作方式。 4、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 违约风险、 久期、 流动性、 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 别, 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 赚取 收益级差。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 具 有 抵 御 下 行 风 险 、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换债券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 在对 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 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 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 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 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同时 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 控制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该券种的发行主体资质相对较弱, 且存在信息透明度 较低等问题, 因而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 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品种, 未来有可能出 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本基金将从发行主体所处行业的稳定性、 未来成长性, 以及企业经营、 现金 49 流状况、 抵质押及担保增信措施等方面优选信用资质相对较强的高收益债进行投 资。 严格执行分散化投资策略, 分散行业、 发行 人和区域集中度, 以避免行业或 区域性事件对组合造成的集体冲击。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 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 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 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 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 体风险。 (六)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 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根据权证 的高杠杆性、 有限损失性、 灵活性等特性, 通过限量投资、 趋势投资、 优化组合、 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 追求较稳定 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投资 于 高端制造相关的证券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50 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51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 (12) 、 (18) 、 (19) 项外 ,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52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 中证高端制造主题指数收益率×70% +上证国债指 数收益率×30% 中证 高端制造主题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 市场的 实际情况编制的相关指数, 指数选取涉及航天航空与国防、 通信设备、 半 导体产品、 生物科技、 西药、 电子设备与仪器、 汽车、 电脑与外围设备等领域内 沪深 A 股作为样本, 采用自由流通股本加权, 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 因此, 中证高端制造主题 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上证国债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适合作为本基 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 选用上述业绩 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53 本基金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 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54 第十节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5 第十一 节 基 金 资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 的固 定收益类 有价证 券,区 分如下情 况处理 :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市 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基 金合同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使用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流 通受限 的股票 ,包括非 公开发 行股票 、首次公 开发行 股票时 公司股 56 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 未上市、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股票 )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4 )交 易所市 场发行 未上市 或 未挂牌 转让的 债券,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情况 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4、 中小 企业私 募债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 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基金 投资同 业存单 ,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估值 净价估 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本基 金持有 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 合同利 率在回购 期间内 逐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9、本基 金持有 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 额以本 金列示, 按相应 利率逐 日计提 利息。 10、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的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12、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7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58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59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或登 记结算 公司 等 机构 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60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1 第十二 节 基 金 的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 止 日)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62 第十三 节 基 金 的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63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64 第十四 节 基 金 的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5 第十五 节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66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7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68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重大事项;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69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 所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名 称、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 度报告及基金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7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71 第 十六 节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 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 是国民 经济的 晴雨表, 而经济 运行具 有周期 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因此基金 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 (4 )购 买力风 险。基 金 投资的 收益 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 的影响 而导致 购买力 下降,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 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时的收益 率 的 影响。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 较以前 低的收益率。


72 5、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 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 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者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险, 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但本 基金将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 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努力去 克服流动性风险。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申购/赎回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 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含主 板、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等)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 期融资 券) 、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地方 政府债券 、可转 换债券 (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 、 可交换债券、 次级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均较好。 1) 股票 (含主板、 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遵守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73 其他情况,基金经理在公司内部投资制度规定和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投资。 对于流通受限资产, 例如股票停牌、 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本基金将及时关注 相关披露信息, 并通过多种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调研和分析, 按照严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进行合理的分散化投资,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 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债券 在债券投资方面, 管理人将通过自上而 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定性分析和定 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 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券 (国家债券、 中央银行 票据等) 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券 (如企业债、 公司债等) 之间的配置比例, 灵活 应用期限结构策略、 类属策略、 信用策略、 息差策略、 互换策略等, 合理管理并 控制组合流动性风险。 对于资产 支持证 券,本 基金通过 分析资 产支持 证券对应 资产池 的资产 特征, 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 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的现金流支付, 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 持证券进行估值。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 基金将从发行主体所处行业的稳定性、 未来成长 性, 以及企业经营、 现金流状况、 抵质押及担保增信措施等方面优选信用资质相 对较强的高收益债进行投资。 严格执行分散化投资策略, 分散行业、 发行人和区 域集中度,以避免行业或区域性事件对组合造成的集体冲击。 3)权证 权证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 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进行审慎投资。 4)股指期货 在股指期货的投资方面, 基金管理人以投资组合的套期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 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 投资。 5)债券回购 本基金在基础组合的基础上, 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 金滚动操作, 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 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 益。


74 本基金将加强开放式基金从事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的 管理, 合理分散逆回购交易的到期日与交易对手的集中度, 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 对手的财务状况、 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对不同的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 6)其他金融工具 对于其他金融工具, 如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等, 该类资产具 有较高的 流动性, 本基金按照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进行投资, 并 保持该类金融工具的高流动性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与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对于本基金巨额 赎回的事前监测、 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机制。 当本基金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巨额 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申请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通过压力测试等手段充分评估基 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 对基金组合资产 中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 进行审慎评估与测算, 审慎接受、 确认赎 回申请, 确保每日确认的净赎回申请不得超过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 值,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在出现巨 额赎 回且存 在 单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 日超过上 一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前段 “ (1) 全 额赎回” 或 “ (2) 部分 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 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 赎回,则其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等进 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 限于:① 延期办 理巨额 赎回申请 ;②暂 停接受 赎回申请 ;③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75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的 赎回费; ⑤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⑥摆动定价。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 响,包括 但不限 于不能 申购本基 金、赎 回申请 不能确认 或者赎 回款项 延迟到账、 如持有期限少于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 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 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 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7、操作或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 误和IT 系统故障等。 此外,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 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8、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本基金特有风险 (1 )本 基金作 为投资 于高端 制造 主题 相关上 市公司 的 混合型 基金, 投资于 高端制造相关 相关的 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主题投资的集中度 相对较高。 因此, 本基金不仅需承受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而且需承受宏观经 济周期、 行业周 期、公 司经营状 况等影 响投资 回报的各 种 因素 可能带 来的风险, 76 当高端 制造 主题整体表现较差时,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主要市场指数。 同时, 由于上市公司之间差异较大, 如果基金管理人在选择投资标的时出现 投资失误,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投资回报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2)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券投资 品种,其 流动性 风险和 信用风险 均高于 一般债 券品种, 会影响 组合的 风险特征。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由于不 公开资料,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 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 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同时, 各类材料 (包括募集说明书、 审计报告) 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 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3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 工具, 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 资产 风险来源于资产本身, 包括价 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包括信用评 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等 。 (3 )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①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 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具有杠杆性 风险; ②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 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仓合约, 交易所将按照 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 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 具有 到期日风险; ③持仓组合品种变现时, 由于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头寸持有集中度过大导 致未在合理价位成交,存在变现损失风险; ④股指期货设置了涨跌停板限制, 本基金的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可能无法平 仓,存在流动性风险; ⑤交易所设置了持仓限制, 本基金的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超过限制比例, 会 被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存在强行平仓风险;


77 ⑥交易所设置了强制减仓限制, 本基金的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符合交易所强 制减仓范围的,存在强制减仓的风险。 12、其他风险 (1 )在 符合本 基金投 资理念的 新型投 资工具 出现和发 展后, 如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有 遭受损 失的风 险,以 及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 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7 )金 融市场 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 商违约 、基金托 管人违 约等超 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受损; (8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78 第十七 节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79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0 第 十 八 节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81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或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2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83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4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5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86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变更收 费方式 等或调 整基金 87 份额类别的设置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 的规则;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88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89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 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9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91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92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94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根据该会 95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 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96 第 十 九 节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 国( 福建) 自 由贸易试 验区 厦门片 区 (保税港 区)海 景南 二 路 45 号4 楼 02 单元之175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成立时间:2014 年1 月2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及批准 设 立文号: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证监 许可 〔2013〕 151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永续 经营 电话:021-60366000 传真:021-60366001 联系人:严晓波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97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 现、转 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 金清算;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 兼 代理业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外国 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 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 管理服务 ;开放 式基金 的注册登 记、认 购、申 购和赎回 业务; 资信调 查、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 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 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 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 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 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 上银行、 手 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含主 板、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等)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 期融资 券) 、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地方 政府债券 、可转 换债券 (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 、 可交换债券、 次级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98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高端制造 相关的 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基金管理人定期提供投资于 高端制造相关证券的名单, 并定期更新, 基金托 管人仅按名单监督。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投资于 高端制造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b、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c、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 99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f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g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h、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j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k、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o、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 ; 本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p、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i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00 ii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iv.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v.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q、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r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40% ; s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t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b、l 、s 、t 项外,由于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 101 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 基金管 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 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 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 可以通过邮件、 电话等 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 基金管理人同意,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102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以 DVP(券款兑付)的 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 基金管理 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 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103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 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104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105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 托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圆 信永丰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106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 投资定 期存款 在存款机 构开立 的银行 账户,包 括实体 或虚拟 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 则, 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 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 需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 的所有款 项必须 划至托 管专户( 明确户 名、开 户行、账 号等) ,不得 划入其他任 何账户 ” 。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 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 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 支取时收 到的资 金利息 差额) , 该息差 的处理 方法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 方协商解决。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107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股指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 期货资金账 户,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 期货结算账户名称、 期货资金账户名 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八)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 实物证 券在基金 托管人 保管期 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108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 存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109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110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111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2 第二十 节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 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目前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净 值、最新公告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上午 9:00-11:30, 下午13:00-17 :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免长途话费)或 021-60366818 客户服务传真:021-60366001 二、电子服务 1、网站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账户相关信息。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 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投研视点等。 网址:www.gts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gtsfund.com.cn 2、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 交易确认、 分红通知 等短信 服务。 短信服务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 其中净值类及月度对 账单短信需要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主动定制。 定制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登陆 基金管理人 网站的账户查询系统进行定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拨打基金 113 管理人 客服热线 4006070088 或 021-60366818 转人工服务进行定制。 3、邮 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邮件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月度对账单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定制且需提供有效的电子邮箱地址。 定制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登陆 基金管理人网站的账户查询系统进行定制 。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可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服热线4006070088 或021-60366818 转人工服务进行定 制。 三、资料寄送 1、基金对账单 基金 对账单包括 季度对账单及年度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向本 季度有交易并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后向所有 本年度末持有基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 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对账单 服务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定制, 对于未定制对账单服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不 主动提供对账单。 定制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 基金管 理人 网站的账户查询系统进行定制 。 (2)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 客服 热线4006070088 或 021-60366818 转人工服务进行定制。 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提供的客户开户信息进行对账单寄送工作, 在从销 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负责为定制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基金交易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指引等。 四、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 网站留言、 书信、 电子邮件、 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 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五、服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607-0088(免长途话费)或(021)60366818


114 2、客服传真: (021)60366001 3、网站:www.gtsfund.com.cn 4、客服邮箱:service@gtsfund.com.cn 5、其他,如信件邮寄等。 六、如本 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请 通过上 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 节 其 他应 披 露 事 项 暂无。 第二十 二 节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 募说明 书存放 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售 机构的 住所 ,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和 下 载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对投资 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 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115 第二十三 节 备 查文 件 一、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1、 中国证监会 准予圆信永丰高端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文件 2、 圆信永丰高端制造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圆信永丰高端制造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 圆信永丰高端制造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 营业时间 可供 免费查阅。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 《圆信永丰 高端制造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盖 章页。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 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