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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价值(160607)

鹏华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3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3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06 年 6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鹏华价值优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105 号文)核准,进行募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7 月 18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 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并 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 没有 风险 。 请投 资者 根 据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谨慎 选择 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涉 及与 托 管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 经本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本招 募 说明 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1 月 1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八、基金份额的场 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九、基金份额的场 内申购与赎回 十、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十一、基金的投资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未经审计) 十三、基金的财产 十四、基金资产的 估值 十五、基金的收益 分配 十六、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十七、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十八、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九、风险揭示 二十、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二十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二十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四、其他应披 露事 项 二十五、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及《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 编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述 了鹏 华 价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 说明 书, 并 根据 自身 风 险承 受能 力谨 慎选 择 适合 自己 的基金产品。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准 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本 基 金是 根据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投 资 人自 依基 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价值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 招募 说明 书是 基金 向 社会 公开 发 售时 对基 金 情况 进行 说明 的法 律 文件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每 6 个月更新 1 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鹏华 价值 优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份额 发售 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 证件 等有 效 身份 证件 的中 国公 民 ,以 及依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8、机 构投 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并 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 批准 设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织; 19、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 证券 投 资管 理暂 行办 法》 规定 的条 件,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 资 于中 国证 券 市场 ,并 取 得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额 度批 准的 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投 资人 :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 金销 售 业务 :指 基 金的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 销机 构 :指 符合 《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 册登 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 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 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 算、 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 册登 记 机构 :指 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 构。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 受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委托 代 为办 理注 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基 金账 户 :指 注册 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 金交 易 账户 :指 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 构买 卖鹏 华价值优势混合型基金(LOF )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指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 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 金募 集 期限 :指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结 束之 日止 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不包 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 易时 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 接受 申购 、赎 回 或其 他交 易的 时间 段 ,具 体时 间见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40、业 务规 则 :指 《鹏 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 登记 运作 等 方面 的业 务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或 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通 过场 内或 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条件 通过 场内 或场 外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4、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45、场 外: 指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外的 销售 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46、场 内: 指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内的 会员 单 位利 用交 易所 开放 式 基金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47、发售: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48、场 外认 购 :指 基金 募 集期 内投 资 者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 申请 购买 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9、场 内认 购 :指 基金 募 集期 内投 资 者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 申请 购买 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0、场 内申 购 :指 投资 人 通过 具备 办理 证券 交 易所 场内 申购 业务 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和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场 内赎 回 :指 投资 人 通过 具备 办理 证券 交 易所 场内 赎回 业务 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和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3、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54、日 常交 易 :指 场外 申 购和 赎回 、转 换等 场 外基 金交 易, 以及 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和上 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55、上 市交 易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通 过 场内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 竞价 的方 式买 卖基 金份额的行为; 56、系 统内 转 托管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跨 系统 转 登记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8、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 时有 效的 公告 在本 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9、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60、元:指人民币元; 61、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 有条 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 动定 价 机制 :指 当 开放 式基 金遭 遇大 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 调 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将 基金 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 击成 本分 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63、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 金资 产 总值 :指 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67、基 金资 产 估值 :指 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8、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69、不 可抗 力 :指 本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 免且 在本 基金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之 日 后发 生的 , 使本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 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 同的 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 、火 灾、 政府 征用 、没 收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等情形。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 元)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 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 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 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 总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 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 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部( 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 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 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 资 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 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 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 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 、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高阳先生,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 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 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 (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审委专 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 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 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 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纪委书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 局干部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 育部副处长、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 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谢书英女士,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11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职于高盛高华证 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2009 年 4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投资经理助理,现担任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4 年 04 月至 2017 年 03 月 担任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06 月担任鹏华价值优势混合(LOF)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01 月担任鹏华文化传媒娱乐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09 月至 2018 年 09 月担任鹏华增瑞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07 月担任鹏华精选成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9 月担任鹏华增瑞混合(LOF)基金基金经理。谢书英女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 情况: 2014 年 04 月至 2017 年 03 月担任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1 月担任鹏华文化传媒娱乐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9 月至 2018 年 09 月担任鹏华增瑞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7 月担任鹏华精选成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9 月担任鹏华增瑞混合(LOF)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06 年 07 月至 2007 年 04 月














胡建平先生 2007 年 04 月至 2015 年 07 月














程世杰先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 混合、鹏华创新驱动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 资产 、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护 基金 及 相关 当事 人 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 择、 更换 销售 代 理机 构, 并依 据销 售 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 法规 ,对 其行 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 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管 理 的不 同基 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16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 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 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 销售 办 法》 、《 运作 办 法》、《信息 披 露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 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 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 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仓 等非 法手 段操 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 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 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 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 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 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 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 门内 部控 制 制度 执行 情况 和遵 循 国家 法律 , 法规 及其 他 规定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 检查 ,并 适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 风险 控制 职 责, 负责 把公 司的 风 险控 制理 念 和措 施落 实 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 中, 并负 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 头上 杜绝 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利 益 输送 和内 部 人控 制现 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 利益 和公 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合规及风险 防范 意识 ,营 造 浓厚 的风 险管 理文 化 氛围 ,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 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 和公 司规 章制度,使合规及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 构、 控制 程 序、 控制 措施 以及 控 制职 责, 建 立健 全内 部 控制 体系 。通 过不 断 地对 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 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 务制 度等 基本 管 理制 度以 及包 括岗 位设 置 、岗 位职 责、 操作 流 程手 册在 内 的业 务流 程 、规 章等 ,从 基本 管 理制 度和 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 实现 了基 金 投资 与交 易、 交易 与 清算 、公 司 会计 与基 金 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 离制 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 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 过适 当的 控 制流 程, 定期 或实 时 对风 险进 行 评估 、预 警 、监 督, 从而 识别 、 评估 和预 警与 公司 管理 及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通 过明 晰 的报 告渠 道 ,对 风险 问题 进行 层 层监 督、 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 统等 计算 机 辅助 控制 系统 ,对 投 资比 例限 制 、“ 禁止 投 资股 票库 ”、 交叉 交 易等 方面 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 风险和操守风险。 (10 )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严 格实 施股 票库 制 度: 公司 不断 强化 投 资纪 律, 加强 集体 决策 机制 ,各 基 金的 行业 配置 比例 、 基金 经理 个 股投 资授 权 、基 准仓 位等 由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定。 同时 , 公司 建立 了严 格的 股 票库 制度 、 禁止 和限 制 投资 股票 制度 ,并 由 研究 小组 负责 维护 ,所 有 股票 投资 必须 完全 从 股票 库中 选 择。 公司 还 建立 了契 约风 险评 估 制度 ,定 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 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 代 码 601939) 。


2018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增 幅 3.08% 。 上 半 年 , 本 集 团 盈 利 平 稳 增 长 , 利 润 总 额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加 93.27 亿元至1,814.20 亿元,增幅 5.42%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 6.08% 。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球金 融》“2017 最 佳 转型 银行 ” 、新 加 坡《 亚 洲银 行 家》 “2017 年 中国 最 佳数 字 银行 ” 、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 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 全 球银行 1000 强”中列第 2 位;在美国《财富》“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8 名。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设资 产 托管 业务 部, 下设 综 合与 合规 管理 处、 基 金市 场处 、证 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 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 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15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 经理 ,曾 先后 在中 国 建设 银行 南通 分行 、 总行 计划 财 务部、 信贷 经营 部任 职 ,并 在总 行公 司业 务 部、 投资 托 管业 务部 、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 职务 。其 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资 深经 理( 专业 技术 一 级)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营 业 部并 担任 副行 长, 长 期从 事信 贷 业务 和集 团 客户 业务 等工 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 莲,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资深 经理 (专 业技 术 一级 ), 曾就 职于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 平,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 行总 行投 资 部、 委托 代理 部、 战略 客户 部, 长 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 贷业 务管 理 等工 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国 际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海外 机构 及海 外 业务 管理 、境 内外 汇 业务 管理 、 国外 金融 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 作, 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 国内 首批 开办 证券 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 经 营理 念, 不断 加强 风 险管 理和 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 职责 ,切 实维 护资 产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为资 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量 的 托管 服务 。 经过 多年 稳 步发 展, 中国 建设 银行 托 管资 产规 模 不断 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 增 加, 已形 成 包括 证券 投 资基 金、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 基本 养老 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4 次获得《财资》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建 设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 有关 托管 业务 的法 律 法规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 本行 内有 关 管理 规定 ,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 、严 格监 察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 的真 实、 准 确、 完整 、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 构


中国 建设 银行 设有 风险 与 内控 管理 委员 会, 负 责全 行风 险管 理与 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 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 务部 配备 了 专职 内控 合规 人员 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具 备系 统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 系,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 作 流程 ,可 以 保证 托管 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 进行 ;业 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资 格; 业务 管理 严格 实 行复 核、 审 核、 检查 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 中控 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 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 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 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 闭管 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 止泄 密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 作, 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及 其配 套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监督 所托 管基 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行 开发 的“ 新 一代 托管 应用 监督 子 系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 范围 、 投资 组合 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在 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 服 务环 节中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 时通 过新 一 代托 管应 用监 督子 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 作比 例控 制等 情况 进行 监控 ,如 发 现投 资异 常情 况, 向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 风险 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情 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 技术 或 非技 术手 段 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 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解 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 服务 机 构 (一)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电话:(010 )88082426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 801B 室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3305 室 联系电话:(027 )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 )38927993 传真:(020 )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二)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张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 2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陈泾渭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董金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娇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7)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9)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李亚洁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10)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 服务电话: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5)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 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刘冬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 www.xmccb.com 1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8)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法 联系人:刘兴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21 网址:www.mintaibank.com 19)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沈崟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穆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2)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邱泽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china.cn 2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王冠昌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4)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5)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 、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 、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6)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F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9)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0)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1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代) 联系人:李荣 客户服务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1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 、8、17、18 、19 、38-44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0)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1)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5)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郭一非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网址:http://www.grzq.com 2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客户服务电话:0791-222111 网址:www.gszq.com 2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2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赵洋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0)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胡星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福建省外电信、联通用户暂加拨 0593-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34)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君泰国际B 栋一层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5)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3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3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全国)/029-68918888 (西安) 网址:www.cfsc.com.cn 4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姜志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1)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42)开 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客户服务电话:95325/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43)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4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4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周一涵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95573/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9)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5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 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51)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2)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5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56)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9)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联系人:林文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5-505/0755-28810131 网址:www.ytzq.net 6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6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姗姗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6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胡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何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6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6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 义 层 11-A,8-B4 ,9- 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销售机构: 1)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百度大厦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联系人:王笑宇 客户服务电话:95055-9 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联系人:侯仁凤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晓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5)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晖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陈铭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 01 、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2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1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2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2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5)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三)场内代销机 构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且 符 合风 险控 制要 求的 深 交所 会员 单位 可以 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6 年 8 月 11 日发布的《鹏 华价值优势证券投资基金(LOF )关于开放场内、场外申购业务的公告》,于 2006 年 9 月 13 日发 布的 《鹏 华价 值优 势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关于 开放 场 内、 场外 赎回 业务 的 公告 》。 (四)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赵亦清 (五 )律 师事 务 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丽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徐芳 经办律师:陈静茹、苏文静 (六 )会 计师 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六、 基金 的募 集 与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并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5 号文批准募集发售。募集期从 2006 年 6 月 12 日起到 7 月 11 日止 ,共 募 集 1,875,734,450.63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 为 47,537 户。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 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7 月 18 日正式生效。 (三) 基金 存续 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七、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本基 金的 日常 交易 包括 上 市交 易和 申购 赎回 两 种方 式。 本章 仅对 有 关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的相 关事 宜予 以 规定 。基 金上 市后 ,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直 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交易 ;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中 的 基金 份额 可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登 记业 务将 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 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9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 使用 相应 深 圳证 券账 户通 过各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会 员单 位 的营 业网 点报 盘买 入 和卖 出本 基金(具 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6 年 9 月 13 日发布的《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 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 行情揭示


本基 金在 深圳 交易 所挂 牌 交易 ,交 易行 情通 过 行情 发布 系统 揭示 。 行情 发布 系统 同时 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 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七)上市交易的 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终止上市的 情形和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 上述 终止 上市 情形 时 ,由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 其上 市交 易, 基金 管 理人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 定内 容进 行调 整 的,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 规则 相应 进 行调 整, 且 此项 修改 无须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 基金 份额 的 场外 申购 、转 换与 赎回 本章 内容 仅适 用于 本基 金 的场 外申 购、 转换 和 赎回 业务 。登 记在 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直接 办 理场 外申 购、 转换 与 赎回 等场 外 基金 业务 ;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通 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登记 业 务将 基金 份 额转 登记 到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再 办理 场外 申购、转换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一)场外申购、 转换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具体地址 及联系方式等详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2、中国建设银行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具体地址 及联系方式等详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鹏华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 网上 交易 相关 公告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开通 其 他银 行卡 办理 基金 网 上交 易业 务的,届时将予以公告,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具体 销售 网点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或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等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销 售机 构或 办 理本 基金 申 购、 转换 与赎 回的 场 所, 并予 以公告。 (二)场外申购、 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可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 金份 额的 场外 申购 、 转换 和赎 回, 具体 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 日的 交易 时 间。 目前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 时间 为交 易日 上午 :9:30-11:30 , 下午 1:00-3:00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除外。 基金 管理 人不 在开 放日 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转换 或赎 回,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 提出 申购 、 转换 或者 赎 回申 请的 ,其 基金 份 额申 购、 转换或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 日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相 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6 年8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日常申购业务。 3、转换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 自 2007 年4 月 23 日开始办理场外日常转换业务。 4、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6 年9 月 18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日常赎回业务。 5、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场外申购限 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 含申购费)。 通过我公司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 1 万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各销售 机构 可根 据业 务 情况 设置 高于 或等 于 本公 司设 定 的上 述单 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如 果 销售 机构 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 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办理 相关业务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3、转换的最低份额为 2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4、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低 余额 限制 调整 为 0.01 份基 金 份额 ,若 某笔 赎回 将 导致 投资 人在 销售 机 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时 ,该 笔赎 回业 务应 包括 账 户内 全部 基金 份额 , 否则 ,剩 余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将被 强制 赎回 。 如果 销售 机构 业务 规 则规 定的 账户 最低 余 额限 制高 于 0.01 份, 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投 资者 通 过代 销机 构 以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方式 申购 本基 金每 次 最低 扣款 额为 1 元 (含), 客户 在 各代 销机 构办 理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时 应遵 循 各代 销机 构的 相关 业 务规 定。 投资 者通 过本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系 统以 定期 定 额方 式投 资 本基 金的 ,每 次最 低 扣款 额等 相关事项以本基金管理人相关最新公告为准。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 限或 基金 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 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场外申购、转换、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及相关业 务规 则, 应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实施 日前 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中 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 转换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转换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转换和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转换和赎回以份额申请。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 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3、仅在转出的基金正常开放赎回,以及转入的基金正常开放申购的前提下,方可实现 投资 者的 转换 申 请。 基金 转换 后, 转 入的 基金 份 额的 持有 期 将自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出、转入基金份额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 行, 且办 理基 金 转换 业务 的代 理销 售 机构 须同 时 具备 拟转 出 基金 及拟 转入 基金 的 合法 销售 代理资格,并开通了相应的基金转换业务。 5、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转出其账户内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入本 基金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结转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 6、基金份额在转换成功之日起,按照注册登记机构最新的业务规则计算转入部分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间,并按转入基金的费率计收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基金费用。 7、当日的申购、转换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新规 则开 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场 外申 购、 转换 和赎 回的 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 投资 者须 按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提 出申 购、 转换 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否 则 申购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投资 者提 交转 换、 赎回 申 请时 ,其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必须 有足 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 则所提交的转换、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转换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收 到申 购、 转 换或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 作为 申购 、转 换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 3、申购、转换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 购不 成功 。若 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 指定 的 代销 机构 将 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 购 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投资 者 转换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根 据转 换结 果对 投资 者的权益做出相应转换。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场外申购、 转换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 按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转换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转换所得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 费用 ,赎 回金 额单 位 为元 。上 述 计算 结果 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场外申购份 额、转换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 金以 申购 金额 为基 数 采用 比例 费率 计算 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的 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客户)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 -4,926.11 =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 =4,367.12 份 即: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则可得到 4,367.12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换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转出份额×转出净值×转出基金 赎回手续费率 补差费(外扣)=(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 金以 赎回 总额 为基 数 采用 比例 费率 计算 赎 回费 用。 本基 金的 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 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 =28.70 元 赎回金额=11,480 -28.70 =11,451.3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场外申购、 转换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 日后(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转换基金成功之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 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就该部分基金份额再行 办理转换业务。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或未 明确 禁 止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 注册 登记 业务 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此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 ) 、(2)、 (3)、(5)、(7 )、(8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请 被 全部 或部 分拒 绝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人 ,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 等不 承 担该 退回 款项 产生 的 利息 等损 失。 在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按 规定 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暂停转换、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的 转出 申请 、赎 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 回、 转换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有 能 力足 额兑 付或 全额 转 换的 ,基 金 管理 人足 额 兑付 或全 部予 以转 换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兑付 或 全部 予以 转换 ,可 支 付部 分按 单 个账 户已 被 接受 的赎 回、 转换 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 回、 转 换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给 赎回 、 转换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基 金间 转换 申请 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不 能 延期 办理 ) ,并 以后 续 开放 日的 本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 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 未 获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转 换、 赎回 的 情况 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转换、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 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a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b)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造 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 申请 量 占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 部分 ,投 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择 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 开放 日继 续 赎回 ,直 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赎 回的 部分 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请 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础 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未作 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 赎回 部分 作 自动 延期 赎 回处 理。 (c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 的赎 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 超过 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d)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 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 申请人 10% 以内的赎回申请 在当 日根 据前 述“ (a )全 额赎 回” 或“ (b)部 分 顺延 赎回 ”的 约定 方 式办 理, 在仍 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超过 10%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当日未予确认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 延期 办理 。对 于未 能 赎回 部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择 取消 赎 回的 ,当 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 销;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赎回 申 请将 与下 一 开放 日赎 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 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重新开放 申购、转换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 基金 份额 的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 本章 内容 仅适 用于 本基 金 通过 深交 所会 员单 位 办理 的场 内申 购和 赎 回业 务。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直 接 办理 场内 申 购、 赎回 业 务;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通 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登记 业 务将 基 金份 额转 登记 到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 ,再 办理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的 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 者( 法律 、法 规及 其 它有 关规 定禁 止投 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使用账户 投资 者通 过深 交所 场内 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应 当使 用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 立的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 账户 或证 券 投资 基金 账 户( 账户 开立 的具 体 事项 详见 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场内申购和 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且 符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风险 控制 要求 的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具体详 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6 年 8 月 11 日发布的《鹏华价值优势证券投资基金(LOF ) 关于开放场内、场外申购业务的公告》,于 2006 年 9 月 13 日发布的《鹏华价值优势证券 投资基金(LOF )关于开放场内、场外赎回业务的公告》)。 深交 所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 办理 单位 的名 单( 有 可能 进行 调整 或变 更 )可 在深 交所 网站 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场内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工作 日 为本 基金 的场 内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 业务 办 理时 间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或 本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不 在开 放日 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场内 申 购或 赎回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 出申 购或 者 赎回 申请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赎回 价格 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 日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相 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6 年 8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场内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6 年 9 月 18 日起开始办理场内日常赎回业务。 4、本基金场内暂时未开通基金间的转换业务,若届时开通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 告。 (五)场内申购和 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和赎 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 ,即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以 金额 申报 , 申报 单位 为一 元人 民 币;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份基金份额;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六)场内申购和 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 投资 者需 遵循 深交 所 场内 申购 赎回 相关 业 务规 则, 在开 放日 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以交 易 时间 结束 前收 到申 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 若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 成功 。若 申购 不成 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销。 (七)场内申购和 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个基金账户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 限或 基金 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 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深交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前提 下, 调 整上 述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要 求予 以调 整的 ,必 须 在调 整前 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 购申 请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确 定。 基 金份 额份 数 保留 到整 数 位, 小数 点后 部分 将 以现 金形 式直接退还给投资人。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扣除 赎回 费 用后 确定 。 赎回 金额 计 量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 赎回 金额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八)场内申购份 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到整 数 位, 计算 所得 整数 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份额 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至投 资者资金账户。 例 1 :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及返还 的资金余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 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 所得份额为 9,611 份, 整数 位 后小 数部 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51.28 -147.78 =0.94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 退 款 0.94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 总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 按四 舍五 入的 原则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11,422.6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 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场内申购与 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 金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的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业 务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场 内申 购、 赎 回业 务应 遵守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有 关业 务规 则。 若 相关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 一) 有关 拒绝 或暂 停 基金 场内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的情 形 及处 理方 式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 书第 八章 中关 于 “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申 购、 赎回 业 务” 的相 关 内容 以及 深 交所 有关 规定 ,并 据此执行。 十、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和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登 记 (一)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指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 制执 行而 产生 的非 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捐赠 指受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捐 赠 给福 利性 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 书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 交 易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 费。 具体 条件 、程 序 及收 费标 准 以《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为准。 (二)基金份额的 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 系统 持有 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内 认购 、 申购 或上 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 登记 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场内 赎回。 3、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三)系统内转托 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 网点 )时 ,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 间不 能通 存 通兑 的,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登 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 金依 托严 格的 研究 流 程和 投资 纪律 ,强 调 运用 相对 估值 分析 方 法, 发掘 我国 资本 市场国际接轨趋势下具备相对价值优势的中国企业,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方向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的 各类 股票 、债 券、 央行 票据 、 权证 、资 产证 券化 产 品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如 有投 资需 要可 参 与有 价值 的新 股配 售 和增 发。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以后 允许 本 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正常市场状况下,股票投资比例为 60% ~95% ,债券投资比例为 0%~35%,权证的投资 比例为 0 ~3% ,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 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


投资策略 本基 金依 托严 格的 研究 流 程和 投资 纪律 ,强 调 运用 相对 估值 分析 方 法, 通过 广泛 的估 值比 较, 重点 投 资我 国资 本市 场国 际 接轨 趋势 下 具备 相对 价 值优 势并 兼具 良好 成 长性 的中 国企 业。 具体 而 言, 本基 金 首先 按照 既 有的 研究 流程 和投 资 纪律 进行 行 业配 置和 个 股选 择, 再运 用相 对估 值 分析 方法 ,进 行广 泛 的估 值比 较 ,分 析行 业 、个 股的 合理 估值 区 间, 深入 发掘 行业 和个 股 层面 由于 具备 相对 价 值优 势而 存 在的 投资 机 会, 以此 作为 基金 经 理的 投资 线索以及权重调整的重要依据。 投资方法及标准: 1、股票投资 基金对于股票投资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 按照既有的研究流程进行行业景气周期分析并建立股票投资备选库。 第二步 运用 P/E 、P/B 、PEG、EV/EBITDA 等相对估值分析方法,选择具有可比性的时 段和 市场 ,通 过 广泛 的估 值比 较, 分 析行 业、 个 股的 合理 估 值区 间, 深入 发掘 行 业和 个股 层面由于具备相对价值优势而存在的投资机会。 第三步 基金经理将行业和个股的相对价值优势作为投资线索以及权重调整的重要依据, 对于 个股 还要 结 合行 业研 究员 基于 实 地调 研、 财 务分 析等 对 公司 盈利 的持 续性 、 稳定 性、 增长 性以 及资 本 回报 率方 面的 研究 成 果, 在股 票 备选 库的 基 础上 选择 兼具 价值 优 势与 良好 成长性的股票建立投资组合。 2、债券投资 在债 券投 资中 ,通 过降 低 组合 总体 波动 性从 而 改善 组合 风险 构成 为 目的 ,采 取积 极主 动的投资策略,谋取超额收益。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及程 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市场周期分析; (3)上市公司的估值优势、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首先确定基金投资阶段性的资产配置比例; (2)行业研究员通过个股的财务评级、所处行业的定位分析、市场和经济环境分析等 途径 ,自 下而 上 地筛 选出 具 有可 持续 增 长前 景的 上市 公司 股 票加 入本 基 金股 票投 资 备选 库; (3)行业研究小组所有的行业分析以及重点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必须应用相对估值分 析方 法进 行估 值 比较 ,负 责定 期提 供 主要 国际 市 场的 当前 估 值数 据, 同时 根据 行 业研 究员 的要求寻找和提供特定时期的历史估值数据作为研究的基础; (4)基金经理负责将行业和个股的相对价值优势作为投资线索以及权重调整的重要依 据,选择兼具价值优势与良好成长性的股票建立投资组合; (5)固定收益小组 与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根据久 期决策、收益率曲线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等原则构建债券组合; (6)基金经理负责根据市场的变化,选择适当时机进行投资操作; (7)金融工程师负责对基金持仓的品种进行风险监控、风险预警以及投资业绩评估; (8)基金经理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人员均认为具有较大风险的投资品种必 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整; (9)监察稽核部对投资交易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 率×30% 沪深 300 指数选样科学客观,行业代表性好,流动性高,抗操纵性强,是目前市场上 较有 影响 力的 股 票投 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 证综 合 债指 数的 选 样债 券的 信用 类别 覆 盖全 面, 期限 构成 宽泛 , 适于 做基 金债 券资 产 的业 绩比 较 基准 。基 于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 投资 比例 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或 者是 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 于本 基金 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 管理 人协 商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以后 变 更业 绩比 较 基 准并 及 时公 告, 但 不需 要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基金 的投 资限 制及 禁止 行为 1、组合限制 本基 金在 投资 策略 上兼 顾 投资 原则 以及 开放 式 基金 的固 有特 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 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四十; (8)本基金股票、债券的投资比例应符合下述要求: 正常市场状况下,股票投资比例为 60% ~95% ;债券投资比例为 0% ~35% ;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 基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千 分之五; (12)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1) —(8) 项规 定的 投资 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限制或禁止行为的,本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 (七)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及 类型 1、本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2、本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八)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中 高风 险品 种。 长期 平 均的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力,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01 月 18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8 年 10 月 0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


1、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166,097,982.40 73.85


其中:股票


1,166,097,982.40 73.8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411,879,336.30 26.09 8


其他资产


942,279.10 0.06 9


合计


1,578,919,597.80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1)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59,494,006.66 42.1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46,913,921.76 3.00 F


批发和零售业


47,596,965.10 3.0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61,401,145.65 3.93 J


金融业


37,183,126.23 2.38 K


房地产业


203,052,427.68 12.9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10.16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1,121,789.36 0.0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51,880,088.00 3.3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7,454,301.80 3.67 S


综合


- -


合计


1,166,097,982.40 74.58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注:无。 3、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48 保利地产 9,528,103 112,336,334.37 7.18 2 000651 格力电器 2,759,142 98,473,777.98 6.30 3 601155 新城控股 3,829,299 90,716,093.31 5.80 4 002050 三花智控 4,853,382 61,589,417.58 3.94 5 002624 完美世界 2,204,709 61,401,145.65 3.93 6 300144 宋城演艺 2,691,068 57,454,301.80 3.67 7 600566 济川药业 1,651,733 55,382,607.49 3.54 8 002044 美年健康 3,470,240 51,880,088.00 3.32 9 002078 太阳纸业 8,888,282 50,663,207.40 3.24 10 300724 捷佳伟创 1,769,278 50,389,037.44 3.22 4、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注:无。 5、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注:无。 6、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注:无。 7、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注:无。 8、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无。 9、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 策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注: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美年健康


美年 健康 本次 公告 原因 为 收到 此前 广州 市天 河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出具 的《 责令 整改 通知书》,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2018 年 7 月 30 日-8 月 2 日,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公司门诊现场执业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如下:1、部分 B 超检查报告未经医生陈飞雪审核,由其他 医生 以陈 飞雪 名 义发 出报 告 ;2、检 査 报告 无医 师手 写签 名 ;3、在 未 取得 放射 诊 疗许 可前 擅自开展 CT 放射诊疗活动。放射科使用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复査的人员肖 浩、卢玉 萍从 事放 射诊 疗 工作 。以 上行 为, 违 反了 《医 疗 机构 管理 条 例实 施细 则》 、《 医 疗质 量管 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文件有关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责令公司立即进行以下整改:1 、规范医生执业行为管理,医生应亲自 审核 并发 出体 检 报告 ;2、 加强 医疗 文 书管 理, 完善 医生 手 写签 名;3 、依 法依 规 开展 放射 诊疗服务。放射科按要求使用职业健康体检合格人员。 美年 健康 在收 到以 上《 责 令整 改通 知书 》后 , 第一 时间 派驻 专项 工 作小 组进 驻广 州美 年富 海门 诊部 , 进行 深度 自查 ,并 逐 项落 实整 改 。同 时, 美 年健 康已 在全 集团 开 展了 医疗 质量 管理 自查 工 作, 要 求 全体 人员 认 真学 习《 医 疗机 构管 理 条例 实施 细则 》、 《 医疗 质量 管理 办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执 业 医师 法》 、 《放 射诊 疗 管理 规定 》和 集团 下 发的 医疗 质量 管理 系列 规 章制 度, 要求 各门 诊 部对 医生 执 业管 理、 医 疗文 书管 理及 放射 诊 疗服 务等 行 为 进行 全 面自 查并 严 格规 范。 再 次强 调体 检报 告 的管 理规 范 ,根 据《 病 历书 写基 本 规 范》 、《 电子 病 历基 本规 范( 试行 ) 》的 要求 , 进一 步规 范 签名 的备 案及 合规 性 ;再 次强 调门 诊部 放射 诊 疗执 业人 员加 强职 业 健康 体检 管 理。 要求 全 集团 各级 管理 人员 将 医疗 质量 列入 门诊 部第 一 考核 要务 ,将 依法 合 规作 为经 营 红线 重申 , 坚决 做到 医疗 合 规无 死角 ,零 容忍。 广州 美年 富海 门诊 部按 照 广州 天河 区卫 计局 提 出的 具体 要求 按时 整 改, 整改 完毕 后, 公司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该 股票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 的说 明: 本基 金管 理 人长 期跟 踪研 究该 公 司, 其门 诊部 已执 行严 格的 医生 执 业管 理制 度, 符合 法 律法 规和 公 司制 度的 规 定。 认为 公司 积极 面 对并 解决问题 的态 度使 得 目前 舆论 逐渐 平息 , 市场 情绪 逐 渐回 归理 性 ,长 期来 看, 规范 化 管理 后有 利于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济川药业


济川 药业 本次 公告 原因 为 收到 此前 泰州 市环 境 保护 局出 具的 《泰 州 市环 境保 护局 责令 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泰环责改字[2018]2-57 号)》,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2018 年 7 月 3-4 日,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公司废水、废渣及废气的处理情况进行了现 场检查。根据《泰兴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环监(气)字(2018 )第(074)号)》,济 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西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值超标0.08 倍。针对上述 情况,泰州市环境保护局于 7 月 10 日出具了《泰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泰环责改字[2018]2-57 号)》,指出:公司开发区分厂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装置排放 口非 甲烷 总烃 因 子超 过了 国家 规定 的 大气 污染 综 合排 放标 准 ,责 令公 司立 即停 止 超标 排放 大气污染物行为。 公司 获知 上述 情况 后, 立 即进 行整 改并 委托 江 苏泰 洁检 测技 术有 限 公司 常州 分公 司进 行 了 相 关 结果 检 测, 根 据 其 2018 年 7 月 17 日出 具 的 《检 测 报告 (TCH (2018 )1066 号) 》, 公司 开 发区 分厂 污水 处理 设 施废 气处 理 装置 排放 口 非甲 烷总 烃的 排放 浓 度和 排放 速率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2018 年 7 月 31 日,泰州市环境保护局针对公司整改情况进行 了进一步检查,根 据《泰兴市环 境监测站监测 报告(环监( 气)字(2018 )第 (089 ) 号) 》, 公司 上 述排 放口 的非 甲烷 总 烃排 放浓 度 符合 国家 标 准要 求。 另外 ,泰 州 市环 境保 护局 在现 场检 查 中提 出: 公司 中药 车 间两 套乙 醇 回收 装置 的 不凝 性尾 气经 收集 后 ,未 使用 污染防治设施直接高空排放以及出渣室无组织废气未收集处理。


对该 股票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 的说 明: 本基 金管 理 人长 期跟 踪研 究该 公 司, 认为 公司 的上 述违 规行 为涉 及 的开 发区 分厂 主要 为 中药 提取 车 间和 原料 药 车间 ,主 要进 行蒲 地 蓝消 炎口 服液 等产 品的 中 药提 取以 及蛋 白琥 珀 酸铁 原料 药 生产 。泰 州 市环 境保 护局 对公 司 出具 的责 令改 正决 定不 属 于重 大行 政处 罚, 不 涉及 停工 停 产, 也未 影 响公 司正 常生 产经 营 ,对 公司 并不 产生 实质 性 影响 。上 述通 告对 该 公司 股票 的 投资 价值 不 产生 重大 影响 。该 公 司的 废气 排放 设施 已进 行 安装 调整 ,严 格执 行 国家 规定 的 大气 污染 综 合排 放标 准, 符合 法 律法 规和 公司制度的规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246,903.9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4,111.80 5


应收申购款


601,263.3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42,279.10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无。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无。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 、基 金的 业 绩( 未经 审计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人 在做 出投 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的投 资业 绩与 同期 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06 年 07 月 18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49.93% 0.89% 24.09% 0.93% 25.84% -0.04% 2007 年 01 月 0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31.64% 1.92% 102.06% 1.59% 29.58% 0.33% 2008 年 01 月 0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2.53% 2.41% -47.68% 2.12% -4.85% 0.29% 2009 年 01 月 0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80.78% 1.61% 68.25% 1.42% 12.53% 0.19% 2010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3.43% 1.27% -1.01% 1.10% -12.42% 0.17% 2011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9.93% 1.12% -19.28% 0.94% 9.35% 0.18% 2012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37% 0.94% 5.27% 0.93% 4.10% 0.01% 2013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96% 1.08% 2.68% 0.94% -0.72% 0.14% 2014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6.15% 1.07% 34.46% 0.78% 11.69% 0.29% 2015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9.24% 2.56% 17.03% 1.76% 2.21% 0.80% 2016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7.23% 1.56% -6.98% 0.98% -0.25% 0.58% 2017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8.08% 0.77% 15.00% 0.45% 13.08% 0.32% 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9.18% 1.48% -16.14% 0.93% -13.04% 0.55%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80.01% 1.57% 169.07% 1.24% 110.94% 0.33% 十三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财产的 构成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该基 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基 金财 产以 基金 名义 开 立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 立证 券交 易清 算资 金的 结算 备付 金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 人 和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式 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行 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 立 的基 金专 用 账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及处分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 销机 构的 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 用或 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可以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费用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以其 固 有财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非 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 、基 金资 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 的估 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 本项 第(1)-(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允 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 收利息(自债 券 计息 起始 日 或上 一起 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 未上 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 的估 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 本项 第(1)-(5)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允 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 综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 益率 曲线 等 多种 因素 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本 基金管理人进一步明确了本基金持有资产的估值方法,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刊登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旗下基金估值业务的公告》。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 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 牌的 该权 证的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估 值;


未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 何情 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价 值 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 管人 ,经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 理人 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确保 基金 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结 算 机构 、 或代 销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 失的 当事 人(“受 损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 因引 起的 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 资人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 当事 人承 担 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差 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的 ,由 差错 责 任方 承担 赔 偿责 任;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 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 责任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 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不 返还 或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他 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 有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利 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 损方 ,则 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如果 因 基金 托管 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 偿。 基 金管 理人 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 偿; 追偿 过程 中 产生 的有 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 的费 用和 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开 放日 交 易结 束后 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复 核 确认 后发 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 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 项或权 证估值方法的第(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 、基 金的 收 益分 配 ( 一) 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三) 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 金收益可进行分配,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可 分配收益的 70% ;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进 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 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 认购 、申 购和 上市 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的分 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投 资人 不能 选择 其他 的分 红方 式, 具 体权 益分 配程 序等 有 关事 项遵 循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 明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六 、基 金的 费 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 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 书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 1 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章及 相关 协议 的规 定 ,按 费用 实 际支 出金 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 当 期基 金费 用。 (二)与基金销售 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应在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不 列入 基金 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场外、场内的申购费率相同。 本基 金对 通过 直销 柜台 申 购的 养老 金客 户与 除 此之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养老 金客 户指 基本 养老 基 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 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 ,包 括全 国社 会保 障 基金 、可 以 投资 基金 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划 以及 集 合计 划。 如将 来出 现 经养 老基 金 监管 部门 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 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招 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 布 临时 公告 将 其纳 入养 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 定向 中国 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 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 特定申购费率 M<50 万 0.60 % 50 万≤M <250 万 0.60 % 250 万≤M <500 万 0.60 % 500 万≤M <1000 万 0.50 %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1.50 % 50 万≤M <250 万 1.20 % 250 万≤M <500 万 0.75 % 500 万≤M <1000 万 0.50 %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场外、场内申购相关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到整 数 位, 计算 所得 整数 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份额 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至投 资者资金账户。 2、转换费 具体转换费率、计算公式及转换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请查看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3、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场外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场内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Y ≥7 日 0.50% 场外、场内赎回相关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 财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强制规定以及不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费率及/或收取方式,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 。调 整后 的上 述费 率 还将 在最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 基金 促销 活 动。 在基 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 关监 管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适当 调 低上 述基 金 申购 费率 、基 金转 换 费率 和基 金赎回费率。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四)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 基金 运作 无 关事 项发 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 费用 。募 集 期间 发生 的 律师 费、 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费用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降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和基 金托 管费 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 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基 金的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 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 审计 。会 计 师事 务所 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 由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所 ,经 基金 托 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基金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其 他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 露基 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自 然人 、法 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按 规定 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事项 在 规定 时间 内通 过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全 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 刊 ”)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编制 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和 网 站上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 二)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基 金 法》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登 载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的 次日 ,将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七)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 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八)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 度报 告 1、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 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 应当 在基 金 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 化情 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 ( 九)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发生 如 下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的事 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 澄 清公 告 在本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十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 明书 或更 新后 的 招募 说明 书、 年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 本 文件 在编 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 在地 、基 金托 管人 所在 地 、有 关销 售机 构及 其 网点 ,供 公 众查 阅。 投 资 人在 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公 布后 , 将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 理人 的住 所和 基金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 人也 可在 基金 管理 人 指定 的网 站上 进行 查 阅。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事 项将 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其 预期 风险 和收 益相 对 较高 ,面 临的 主要 风 险有 市场 风险 、投 资风 险、 管理 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本 基金 特有 风 险、 技术 风 险、 上市 交易 的风 险 、其 他风 险等。 (一)市场风险与 对策 证券 市场 价格 受到 经济 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及 股权分置改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 业的 融资 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和 股 票, 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 前景 、行 业 竞争 、人 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 业的 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 不善 ,其 股票 价格 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 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针对 以上 市场 风险 ,本 基 金管 理人 将努 力通 过 加强 对宏 观经 济与 国 家政 策的 分析 ,研 究并 预测 经济 周 期、 利率 水平 的走 势 ,作 为投 资 的依 据; 同 时, 通过 可投 资股 票 备选 库制 度, 加强 对上 市 公司 和所 在行 业的 研 究, 采用 财 务分 析、 实 地调 研等 多种 方法 判 断上 市公 司的经营风险,选择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二)投资风险与 对策 本基 金作 为混 合型 的开 放 式基 金, 根据 本基 金 的投 资特 点, 股票 投 资的 风险 包括 资产 配置风险、行业配置风险、证券选择 风险、流动性风险、收益性风险等。 依据 对超 额收 益的 贡献 大 小, 本基 金债 券投 资 的风 险依 次可 划分 为 久期 风险 、期 限结 构风 险、 类属 配 置风 险和 个券 选择 风 险, 国外 和 国内 的研 究 表明 久期 风险 占债 券 投资 总风 险的 85% 以上 。 如果 债券 组 合久 期与 基 准久 期相 差太 多, 一 旦市 场利 率 发生 明显 不同 于预 期的变化,将导致组合收益率与基准收益率出现较大偏差。 为控 制上 述风 险, 本基 金 管理 人使 用了 “北 方 之星 债券 投资 决策 分 析系 统” 进行 债券 投资的收益分析和风险监控,使用“Barra Aegis Portfolio Management 系统”和“鹏华 风险绩效 评估系统”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态风险监控。 (三)管理风险与 对策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 而影 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因 此 ,本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与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 段和 管理 技 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因 此本 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为控 制此 类风 险, 本基 金 管理 人高 度重 视提 高 研究 能力 和管 理水 平 ,将 投资 建立 在研 究的 基础 上, 对 宏观 经济 、行 业发 展 、上 市公 司 和市 场走 势 四个 层次 进行 深入 研 究, 不断 总结 投资 经验 ; 同时 通过 在实 践中 对 制度 的持 续 检验 和完 善 ,以 及加 强自 身的 业 务学 习和与国 外同 行交 流 ,不 断引 进新 的管 理 技术 和方 法 ,提 高投 资 管理 水平 ,努 力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 (四)流动性风险 与对策 基金 可能 面临 基金 资产 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 变成 现金 ,或 者不 能 应付 可能 出现 的投 资人 大额 赎回 的 风险 。前 者是 指金 融 资产 不能 及 时变 现或 无 法按 照正 常的 市场 价 格交 易而 引起 损失 的可 能 性。 为应 付投 资人 的 赎回 ,基 金 资产 需保 持 一定 的流 动性 ,从 而 在收 益性 方面 可能 会有 些 损失 ,影 响基 金投 资 目标 的实 现 。后 者是 指 在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过 程中 ,可 能会 发生 巨额 赎 回的 情 形 ,巨 额赎 回 可能 会产 生 基金 仓位 调 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 性风 险, 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债 券、央行票据、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 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 为现金时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 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收 取 短期 赎回 费 、暂 停基 金 估值 、摆 动定 价机 制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 施。 基金管理人实施前述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无法全 部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a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b)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 ;投 资 人未 能赎 回 部分 ,投 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择 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赎 回的 部分 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请 一 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未作 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 赎回 部分 作 自动 延期 赎 回处 理。 (c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d)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 以内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根据前述“(a )全额赎回”或“(b )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 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五)本基金特有 风险与对策 本基金特有风险将主要来源于资产配置决策、行业配置决策和个股选择决策的具体实 施过程。 1、本基金主要是通过行业景气周期分析以及相对比较估值的办法来进行行业配置和个 股选择,但由于宏观经济环境、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市场等方面因素发生不可预料的变 化而导致行业景气周期以及个股的价值随之发生改变,从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对景气周期的 判断以及比较估值的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较大的偏差,由此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2、随着国内证券市场开放程度的加大,国内许多行业和 上市公司必然面临来自国际市 场的诸多影响,某些具备比较优势特征的行业或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存在调整或低速增长的 可能,进而对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3、本基金在进行行业和个股的相对比较估值的过程中,常会以国际市场上同类行业或 同类个股为参考基准。但这样的话,就会因没有周全地考虑国家/ 地区之间的差异性而导致 相对比较估值的结果偏离真实的价值很远,由此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决策失误,从而影响本 基金的收益水平。 针对这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加强对行业景气度的影响因素的研究,同时建立行业景 气度监控机制,随时根据行业景气度的变化情况, 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在以国际市场上同类行业或同类个股为参考基准进行相对比较估值时,尽可能多地将各国的国家风险因素 以及比较双方的各种差异性考虑在内。 (六)技术风险和 对策 当计 算机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 络等 技术 保障 系 统或 信息 网络 支持 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致 基金 日常 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 常 时限 完成 、 注册 登记 系 统瘫 痪、 核算 系统 无 法按 正常 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七)上市交易的 风险 本基 金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且 符合 上市 交易 条件 后 ,在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交易 。由 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 时, 可能 因上 市 后交 易对 手不 足导 致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另 外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份 额转 向场 外交 易后 导 致场 内的 基金 份额 或 持有 人数 不 满足 上市 条 件时 ,本 基金 存在 暂 停上 市或 终止上市的可能。 (八)其他风险和 对策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 等机 构无 法正 常工 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为控 制这 类风 险, 本基 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完备 的 灾难 恢复 计划 ,通 过 每个 工作 日对 业务 数据的异地 备份,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二十 、基 金的 终 止与 清算 (一)


本基 金终 止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结果 由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一、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 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 资产 、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护 基金 及 相关 当事 人 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选择、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 择、 更换 销售 代 理机 构, 并依 据销 售 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 法规 ,对 其行 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管 理 的不 同基 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16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 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行为 ,对 基金 资 产、 其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 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 时办 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或有 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下同)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以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计 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终止基金合同; b.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c.变更基金类别; d.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e.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f.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g.提高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h.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i.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在法 律法 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转换 费率 等费率或收费方式; c.因相 应的 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或 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必 须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d.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f.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由基 金管 理 人选 择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 自 行召 集并 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都 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 天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b.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c.会议形式; d.议事程序; e.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f.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g.表决方式; h.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i.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j.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所 采取 的具 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b.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其 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 代表 应当 出 席,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d.会议 的召 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 定, 但决 定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基 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a.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 会者 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统 计 显示 ,有 效的 基金 份 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下同); 2)到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 证明 及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 代理 人 身份 证明 、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代 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 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及 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 记资 料相 符。 b.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 人在 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和公 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 统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直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符合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 登记 注册 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即视 为有 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议事 内容 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事 由所 涉 及的 内容 以及 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b.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 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 会议 通知 前 就召 开事 由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c.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 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职 权范 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如果 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 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作 出 决定 ,并 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d.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 的通 知后 ,如 果需 要 对原 有提 案进 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 宣 布会 议议 事 程序 及注 意事 项,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行 表决 ,经 合法 执 业的 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 由召 集人 授权 代表 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 集人 的, 其授 权代 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 基金 份额 50% 以上 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 名 册。 签名 册 载明 参加 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 项。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及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 通过 方为 有效,除下列 b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 员共 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b.监票 人应 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c.如会 议主 持 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对投 票数 进行 重 新清 点; 如会 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 清点 ,而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代 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其 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 立即 要求 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权代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 金管 理人 拒绝 按照 上 述规 定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 的计 票程 序 进行 监督 或配 合,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指 派授 权代 表完 成 计票 程序 ; 如基 金托 管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 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 的计 票程 序进 行监 督 或配 合, 则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指派 授权 代表 完 成计 票程 序; 如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 知仍 拒绝 派 代表 监督 计 票的 ,不 影响 大会 会 议决 议的 效力。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 有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相关限制或变更上述相关规定的,按照变更 后的规定执行。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 事由 、程 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 合同 终 止时 ,成 立 基金 清算 小组 ,基 金 清算 小组 在中 国证 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2)基金 清算 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清算 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结果 由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 因基 金合 同的 订立 、 内容 、履 行和 解释 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 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 解解 决的 ,任 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 京市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 束力 ,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 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 销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二、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第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募 集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 行、 代理 兑 付、 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 事同 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中国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 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为: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的 各类 股票 、债 券、 央行 票据 、 权证 、资 产证 券化 产 品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如 有投资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正常市场状况下,股票投资比例为 60%~95% , 债券投资比例为 0% ~35%,权证的投资比例为 0 ~3% 。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允 许本 基金 投 资其 他金 融工 具或 品 种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 金在 投资 策略 上兼 顾 投资 原则 以及 开放 式 基金 的固 有特 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 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5)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四十; (6)本基金股票、债券的投资比例应符合下述要求: 正常市场状况下,股票投资比例为 60% ~95% ;债券投资比例为 0% ~35% ;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 之五;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1)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1) —(6) 项规 定的 投资 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通过 事 后监 督方 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 资禁 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 规有 关基 金 禁止 从事 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 关系 的股 东 名单 、与 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对于 基 金管 理人 已 成交 的关 联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事 前无 法阻 止 该关 联交 易 的发 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 投资 运 作之 前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 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基 金托 管人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市 场情 况 需要 临时 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名 单,应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其后据此执行。基金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的交 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 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 而造 成的 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 此造 成的 任 何法 律责 任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 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 基金 管理 人 确定 的时 间 前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 及其 他相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 应损 失先 行 予以 承担 ,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追 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进 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 改正 。在 上 述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指 令办 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 拨指 令、 泄 露基 金投 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 面形 式给 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 以供 基金 管 理人 核查 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 实性 ,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 财产 没有 到 达基 金账 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 基金 造成 损 失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终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 基金 银行 账 户, 同时 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出 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 任何 其他 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 自转 让基 金 的任 何证 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处理,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在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 立债 券托 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同 时代 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各 自保 管原 件。 在 基金 运作 中签 订的 与基 金相 关的 重 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基 金托 管人 的要 求 ,定 期或 不定 期的 将该 重 大合 同的 名称 、种 类 等提 供予 基 金托 管人 。 上述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净 值是 指 基金 资 产净 值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 管理 人每 工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 与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至 少 应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不能 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 规承 担责 任。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资 料 ,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 定建 立并 保管 。在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 或编 制半 年报 和年 报 前, 基金 管 理人 应将 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 人, 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 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 的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 应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 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解 决的 ,任 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协 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 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三、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 内 容,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正 常情 况下 向 投资 者提 供,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 实际 业务 情 况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 销渠 道创 新方 面, 本 基金 管理 人大 力发 展 基金 电子 商务 ,并 已 开通 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投资者可登陆 本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www.phfund.com ),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 金交 易及 信息 查 询等 已开 通的 各项 基 金网 上交 易 业务 。同 时 ,投 资者 可关 注鹏 华 基金 官方 微信 账 号( 微 信号:penghuajijin) ,快 速 实现 净值 查 询功 能, 绑定 个 人账 户之 后 ,还 可实 现 账户 查询 功能 和 交易 功能 。基 金管 理 人也 将不 断 努力 完善 现 有技 术系 统和 销售 渠 道, 为投 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www.phfund.com ) 、 短 信平 台 、 呼 叫中 心 (400- 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件、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信件定制的内容 为季 度纸 质对 账 单, 手机 短信 可定 制 的信 息包 括 :月 度短 信 账单 、公 司最 新公 告 、持 有基 金周 末净 值等 ; 邮件 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鹏 友会 周 刊、 电子 对 账单 等信 息。 基金 管 理人 将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 者可 通过 在线 客服 、短 信接 收平 台、 鹏华 基金 官方 微信 (微 信号 :penghuajijin ) 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 询,基金管理人 7*24 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 )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 :30-21:00 的坐席服务(重大 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信 息查 询 、服 务投 诉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直 销和 销 售机 构网 点柜 台、 基 金管 理人 设置 的投 诉 专线 、呼 叫中 心人 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 、电 子邮 件、 书信 、 网络 在线 是主 要投 诉 受理 渠道 ,基 金管 理 人设 专人 负责 管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现场 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二十 四、 其他 应 披露 事项 本 基 金 的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将严 格按 照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内容 与 格式 进行 披 露, 并至 少在 一种 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2018 年第二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7 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7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7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8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8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代为履行基金经 理职责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8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8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万得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8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挖财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8 月 24 日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 》、《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8 月 27 日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8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9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9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8 年 9 月 7 日 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9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9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9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9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0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0 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 (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0 月 18 日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0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1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个人投资者 开立基金账户的证件类型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1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不 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2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海银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 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2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百 度百 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2 月 18 日 鹏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邮储银行个 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国工商银行“2019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证券时报》、《中国 2018 年 12 月 29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网银和掌上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设客服热线的 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2 月 29 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8 年7 月 18 日至 2019 年1 月 17 日止。 二十 五、 招募 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按相 关法 律 法规 ,存 放在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代 销机 构 等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者 可在 办公 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在 支付 工本 费 后在 合理 时 间内 获取 本招 募说 明 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 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 准。 投资 者 也可 以直 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 站进 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六、 备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的文件 2、《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鹏华价值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处 ;其 余备 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2019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