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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睿成中小盘弹性股票(003312)

大摩睿成中小盘弹性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弹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摩 根 士 丹 利华 鑫 睿成 中小 盘弹性 股票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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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要提示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睿成 中小 盘 弹 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于 2016 年8 月23 日经中 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证 监 许可 【2016 】 1916 号 文准 予注册募 集。 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正 式生效 。 本基金 为契约 型开放 式 基金。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本招募 说 明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 完整。 本招募说 明书 经 中国证 监 会注册 ,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 投资 价值 、 市 场前景 和 收益作 出实质 性 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本基 金 没有风险 。 证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期 投 资工具, 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 单一证 券所带 来 的个别风 险。 基金不 同于 银行储蓄 和债券 等能够 提 供固定收 益 预期的金 融工具 ,投资 人 购买基金 ,既可 能按其 持 有份额分 享基金 投资所 产 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 担基金 投资所 带 来的损失 。 基金在投 资运作 过程中 可 能面临各 种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险 , 也 包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险、 技术 风险和 合规 风险等 。 巨 额 赎回风 险是 开放式基 金所特 有的一 种 风险, 当基 金在开放 期发生 巨额赎 回 时, 投 资人将 可能无 法及 时赎回持 有的全 部基金 份 额 , 也 可能 面临基金 份额净 值大幅 波 动风险 。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 基金净值 会因为 证券市 场 波动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获得基金 投资收 益的同 时 , 亦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 济、 社 会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 生影响 而形成 的 系统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基金投 资人 连续大量 赎回本 基金产 生 的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基金 管 理实施过 程中产 生的基 金 管理风险 ,信用 风险, 本 基金的特 定风险 等 。 基金分为 股票型 基金、 混 合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 货币市场 基金等 不同类 型 , 投资 人投资不 同类型 的基金 将 获得不同 的收益 预期, 也 将承担不 同程度 的风险 。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 益预期 越高, 投 资人承担 的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为 股票型 基金 , 理 论上其长 期 平均预期 风险收 益水平 高 于混合型 基金、 债券型 基 金、货币 市场基 金。 投资有风 险, 投资 者认购 (或申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法 律文件 , 全 面认 识本基金 产品的 风险收 益 特征和产 品特性 , 并 根据 自身的投 资 目的、 投资期 限 、 投资 经 验、 资 产状况 等判断 本基 金是否和 投资者 的风险 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同 时, 理 性判断 市场 , 对认 购 (或 申购 ) 本基 金的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为 作 出独立、 谨慎决 策。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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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按 1.00 元面 值发售 并不改 变基金的 风险收 益特征。 投资者按1.00 元 面值购 买基金份 额以 后,有可 能面临 基金份 额 净值跌破1.00 元、从 而 遭受损失 的风险 。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绩并 不预示 其未来 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 绩并不构 成对本 基金业 绩 表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人 基 金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作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净 值变化 引 致的投资 风险, 由投资 人 自行负责 。 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 定,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并 报中国 证监会 相关派出机 构备案, 本基金对基金合同中的释义、 申购赎回、 基金的投资、 估值和信息披露 等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上述修订于 2018 年3 月24 日起生效, 系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 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且已履行适当程序。 有关详细信息参见本公司 于2018 年3 月24 日发布的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基 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条款的公告》及本公司网站最新披露的本基金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 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9 年1 月16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2018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 据未经 审 计)。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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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5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10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9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2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45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45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 46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55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65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6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 67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71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72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74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75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80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6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 摘要 ................................................. 87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 内容摘 要 ............................................ 102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16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 118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19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9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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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一部分 绪言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睿成 中 小盘 弹 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 称“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 规定》 ” )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以及 《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睿成 中小 盘 弹性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 策略 、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人 投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人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 容、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解释。 本 基金 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睿成 中小 盘 弹 性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 指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睿成 中 小盘 弹性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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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 、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睿成中 小盘 弹 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指 《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睿成 中小 盘 弹 性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睿成 中 小盘 弹 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 : 指《 证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 : 指 《 公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 、 《流 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 的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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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金 销售 业务 :指 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23 、 销售 机构 :指 摩根 士丹 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 及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 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协 议,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4 、 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5 、 登记 机构 :指 办理 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的 登记 机 构为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6 、 基金 账户 :指 登记 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 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 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0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 超 过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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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务 规则》 : 指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 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8 、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39 、 申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 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的 行为 41 、 基金 转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 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2 、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 金 份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43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 申 购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申购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种 投资 方式 44、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 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 款 利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47 、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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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51 、 指定 媒介 :指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 他 媒介 52、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3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期 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发 行 股 票、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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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二座 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注册资 本:22,750 万元 人 民币 联系人 :赵婧 联系电 话: (0755 )88318883


股权结 构应 为: 华 鑫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39.560% ) 、 摩 根士 丹 利国 际控 股 公 司(37.363% ) 、 深圳 市 招融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10.989%)、 深圳 市基 石创 业 投资有 限公 司 (6.593% ) 、 深圳市 中 技实业 (集 团) 有限 公司 (5.495%)。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一) 董事 会成 员 于华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学士 , 鲁 汶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金 融博 士, 美国 注册金 融分 析师(CFA )。 曾任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综 合研 究所 所长 ,加拿 大鲍 尔集 团亚 太分 公司基 金与 保 险业务 副总 裁 , 加 拿大 伦敦 人寿保 险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经理 , 摩根 士丹利 亚洲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中 国投资 管理 业务 主管 ,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本 公司 董事 长兼 任代 理总经 理。 俞洋先 生 , 澳 门科技 大学 工商管 理硕 士 , 上海 财经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常州市 证 券 公司延 陵东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巨 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无锡 营业 部总 经理 、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裁助 理、 华鑫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党委 副书 记 、 董事、 华鑫 证券 投资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华 鑫期 货有 限公司 董事 。2017 年5月 至 今任上 海华 鑫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 任本公 司副 董事 长。 田明先 生, 上海 交通 大学 学士、 香港 中文 大学 专业 会计学 硕士 。曾 任上 海广 电(集 团 ) 有限公 司财 务经 济部 主管 、 上海 广电 电子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会 计部 经理 、 上 海广电 信息 产业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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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会计 师、 上海华 鑫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会计师 、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财务 副总 监、总 监、 财务 负责 人。2017 年 5 月至 今任 上海 华 鑫股份 有限 公司 总会 计师 。现任 本公 司 董事。 孙辰健 先生 ,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业 自动 化专 业学 士、 西安交 通大 学经 济金 融学 院产业 经济 学博士 研究 生。 曾先 后担 任兰州 炼油 化工 总厂 自动 化研究 所职 员、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电脑 工程 部业务 主任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运 行部 副经 理、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西北 中心 主任 、 深 圳证 券 通信公 司董 事 、 总经 理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信息 管理 部总监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数 据技 术分 公司 和中 证信息 技术 服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委 员、 副总 经理、 华鑫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华鑫 证券投 资有 限公 司法 定代 表人 、 董 事长 。 现 任华 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事 会主 席, 华鑫 宽众 投资有 限公 司法 定代 表人 、董 事 长, 本公 司董 事。 Todd Coltman 先 生,毕 业 于加利福 尼亚州 立大学 通 讯专业, 并于乔 治敦 大学 获得法 学 博士学 位。 曾任 美国 银行 高级政 策分 析师 、年 利达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众 达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 2004 年加 入摩 根士 丹利 负 责亚洲 地区 不动 产投 资 (REI ) 业 务的 不动 产收 购融 资工作 ,2016 年至今 担任 摩根 士丹 利亚 洲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业务 亚洲地 区运 营总 监。 现任 本公司 董事 。 Jeremy Alton Huff 先生 , 杜克大 学文 学学 士, 哈佛 大学法 学博 士。 曾任 美国 世达律 师 事务所 律师 、NBA 中 国法 律 副总监 、NBA 中 国品 牌娱 乐 的副总 裁。2017 年3 月至 今 任摩根 士丹 利董事 总经 理并 担任 中国 首席运 营官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彭磊女 士 , 西 南财经 大学 经济学 学士 , 北京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中国 南山 开发集 团 金 融投资 部主 管 , 深圳 经济 特区证 券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 友 联资 产管 理公司 执行 董事 , 招 商局 金 融集团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 审计稽 核部 总经理 、 中国 业务部 总经 理、 证券 部总 经 理,招 商局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2016 年4 月至今 任招 商局 金融 集团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 贾丽娜 女士 , 东北财 经大 学商业 经济 系学 士、 东北 财经大 学商 业经 济系 硕士 。 曾 于金 陵 科技学 院任 教,1994 年8 月 至今2017 年11 月 任天 衡会 计师事 务所 注册 会计 师、 高级合 伙人 , 2017 年11月 起至 今任 中天 运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 担任 合伙人 , 兼 任俊知 集团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倍加 洁集 团股份 有限 公司 和江 苏林 洋能源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现任 本公 司独立 董事 。 彭章键 先生 , 中国人 民大 学法学 硕士 。 曾任职 于海 南省高 级人 民法 院、 广东 信达律 师 事 务所。2008 年至 今担 任北 京市中 银 ( 深圳 ) 律 师事 务所合 伙人 , 兼 任华 南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和深 圳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广 东省 知识 产权 局入 库专家 。现 任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苗复春 先生 ,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济 学硕 士。2007 年5月 至今任 中国 人寿 养老 保险 公司顾 问。 曾任内 蒙古 商业 局计 委科 长, 中 国社 科院 技术 经济 研究所 助理 研究 员, 国务 院技术 经济 研究 中心研 究员 ,国 务院 办公 厅副局 长, 外经 贸部 办公 厅主任 ,中 央财 经领 导小 组办公 室局 长 , 中国人 寿保 险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国 人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 执 行副 总裁 , 中 国人 寿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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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保险集 团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 副 总裁 , 退 休后 任中 国 人寿养 老保 险公 司顾 问, 兼任中 国生 产力 学会副 会长 。现 任本 公司 独立董 事。 Paul M. Theil 先 生, 耶鲁 大 学东亚 研究 学士 、 硕 士, 哈 佛大学 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MBA)、 法学院 法律 博士 (JD ) 。 目 前担任 中安 信业 董事 长, 曾任摩 根士 丹利 亚洲 私募 股权部 门主 管、 美国驻 华大 使馆 一秘 。现 任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二) 监事 会成 员 赵恒先 生 , 西 安大学 计划 统计学 学士 , 上海财 经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 行 西安分 行干 部 、 西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监 、 摩 根士 丹利 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2008 年至 今任 华鑫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兼 任华鑫 期货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2017 年6月 起 任上海 华鑫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 本公 司监 事长。 Mok Tuang Wei 先生 ,加 州 大学伯 克利 分 校 学士 、硕 士。曾 经在 瓦乔 维亚 证券 负责发 行 结构化 和证 券化 产品 , 并 在安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提供 企业融 资咨 询服 务。2010 年 9 月加 入摩 根士丹 利亚 太区 ,2014 年 加入摩 根士 丹利 风险 投资 管理团 队, 现任 摩根 士丹 利投资 风险 管 理的执 行董 事。 现任 本公 司监事 。 王章为 先生 , 东 北财 经大 学学士 , 南 澳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 国际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 曾任深 圳三 九集团 会计 、 深圳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项目 经理 、 招 商局蛇 口控 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审计 部经 理、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公 司审 计部 高级经 理、 招商 局金 融集 团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6 年5 月至 今任 招商 局 金融集 团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本 公司监 事。 赵婧女 士, 英国 雷丁 大学 国际证 券投 资及 银行 学理 学学士 、 英 国诺 丁汉 大学 风险管 理硕 士。 曾 任信 诚人 寿保 险公 司 管理培 训生 、 广 州英 国文 化 教育处 财务 官员 。 2007 年 加 入本公 司, 现任本 公司 助理 总经 理兼 任综合 管理 部总 监、 规划 发展部 总监 、 上海分 公司 总经理 、 职工 监 事。 周苑洁 女士 , 华东政 法大 学国际 经济 法法 学学 士, 复旦大 学管 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士 。 曾 任大鹏 资产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客 户关 系管 理经 理。2004 年 加入 本公 司, 历 任客 户服务 中心 负 责人、 上海 理财 中心 负责 人、 营 销策 划经 理、 市场 发展部 总监 助理 、 销 售服 务部副 总监 , 现 任本公 司销 售服 务部 总监 、渠道 业务 二部 总监 、职 工监事 。 周源女 士 , 湘 潭大学 计算 机应用 专业 学士 、 湖 南大 学金融 学院 国际 金融 硕士 。 曾 任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会 计(高 级经 理) 。2010 年 起加入 本公 司, 曾任 基金 运营部 副总 监 、 专户理 财部 副总 监, 现任 本公司 专户 理财 部总 监、 职工监 事。 许菲菲 女士 , 中 南财 经大 学国际 会计 专业 学士 。 曾 任职于 深圳 市华 新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 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运营 部。2005 年加 入本公 司, 历任 基金 运营 部基金 会计 、 监 察稽核 部高 级监 察稽 核 员 、总监 助理 、副 总监 ,现 任本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总监 、职工 监事 。 徐达女 士, 弗吉 尼亚 大学 商 业与经 济学 士。 2012 年加 入 本公司 , 历 任研 究管 理部 研 究员, 基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本公 司权益 投资 部 总 监助 理、 基金经 理、 职工 监事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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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高 级管 理人 员 于华先 生 , 董事 长 、 代理 总经理 ,简 历同 上 。 孙要国 先生 , 英国格 林威 治大学 项目 管理 专业 硕士 ,22 年证 券基 金行业 从业 经历 。 曾 任 职于西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办 公室 , 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办公 室, 曾 任华 鑫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营业 部总经 理。2009 年4 月加 入 本公司 ,现 任 本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 任董 事 会秘书 。 李锦女 士 , 哥 伦比亚 大学 、 伦 敦商 学院 和香港 大学 联合授 予工 商管 理学 硕士 学位 , 吉林 大学经 济管 理学 院国 际金 融专业 硕士 研究 生 , 22 年 证券基 金行 业工 作经 历 。 曾就职 于巨 田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历 任交 易管理 总部 综合 管理 部经 理助理 , 总经 理办公 室主 任助理 , 资产 管 理部理 财部 副经 理 、 经 理 , 研 究所 研究 员 ; 2003 年9 月加入 本公 司 , 曾 任基 金 运营部 副总 监、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本公司 副总 经理 、代 理督 察长、 风险 管理 部总 监。 (四)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夏青先 生 , 美 国马里 兰大 学金融 数学 博士 ,13 年证 券从业 经历 。 曾任美 国摩 根士丹 利 机 构 证券 部副 总裁 ,美 国芝 加哥交 易对 冲基 金投 资经 理,美 国斯 考特 交易 对冲 基金投 资经 理 , 万向资 源有 限公 司量 化投 资部总 经理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总部 董事 总经理 。2016 年7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数 量化投 资部 总监 、 组 合投 资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2017 年6月 起担 任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多因 子精 选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量 化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量化 多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12月至2018 年 12 月担 任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新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8 年5月 起担 任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深证3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健夫 先生 ,美 国南 加州 大学应 用数 学博 士,9年 证 券从业 经历 。曾 任美 国联 合银行 量 化分析 师, 美国 汇丰 证券 高级量 化分 析师 ,阳 光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量化 研究员 。2018 年7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数 量化投 资部 基金 经理 。2018 年8月 起担 任摩 根士 丹利 华鑫量 化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吴 国雄先 生,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至2018 年6 月管 理 本基金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主任委 员: 何晓 春, 助理 总经理 、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副主任 委 员 : 李 轶, 助 理总 经理 、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固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监 、 基 金经理 。 委员: 王大 鹏, 研究 管理 部总监 、基 金经 理 ; 夏青 ,数量 化 投 资部 总监 、 组 合投资 部总 监 、 基金经 理 ; 李功 舜, 交易 管理部 总监 ;张 雪, 固定 收益投 资部 副总 监, 基金 经理。 秘书: 王大 鹏, 研究 管理 部总监 、基 金经 理 (六)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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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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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本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 事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 事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 有效措 施, 禁止 基金 财产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 会 及基 金合同 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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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 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法律 法规 ,禁 止发 生下列 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行为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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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当 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1)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 营运作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 (3) 确保 基金 、基 金管 理 人应披 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 (4)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成 为 一个决 策科 学、 经营 规范 、管理 高效 、运 作安 全的 持续、 稳 定、健 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机制 覆盖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岗位 ,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 序, 维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其他 财产的 运 作 必须 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须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结构 是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制 约的 组织 结构 ,具 体包括 : (1 ) 董 事会 负责 决定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管理 机构 的设 置、 制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管 理制度 , 对确保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及 维持适 当而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负有 最终 责任 。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险控 制 和审计 委员 会负 责审 核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 、 检 查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等 事 项,并 向董 事会 汇报 。 (2) 经营 管理 层负 责组 织 设计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拟订 公司 的基 本管 理制 度和制 定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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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公司的 部门 业务 规章 ,并 确保公 司的 日常 经营 运作 活动合 法合 规。 (3)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检 查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 并依据 相关 规定 可独 立向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的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协 助经 营管 理层实 施对 各类 业务 和风 险的总 体 控制以 及解 决公 司内 部控 制中出 现的 问题 。 (5)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跟 踪 和报告 投资 管理 中的 市场 风险, 评价 基金 投资 业绩 ,并根 据 风险收 益情 况及 时提 出改 进意见 ,为 投资 业务 的稳 健发展 提供 支持 。 (6) 监 察稽 核部 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其 他部 门和 业务 活动, 对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制 度、 风险管 理政 策和 措施 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 检查 和及 时反馈 , 并 向督 察长、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 经营管 理层 定期 或不 定期 报告。 (7) 各业 务部 门及 员工 对 风险管 理负 有直 接责 任。 各业务 部门 负责 人在 权限 范围内 , 执行公 司的 各项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业 务风 险的识 别 、 监 控,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管 理负 全部责 任。 每一 位员 工均 负有一 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负责把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和控 制措 施落 实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并 在 发现 风险 隐患 和问 题时负 有报 告、 反馈 和改 进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建立 合理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 度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所 管理 的层 次可以 分为 四个 级别 : 第 一级别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级别 是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第 三级别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 四级 别是公 司各 委 员 会、 各 部门 根据 业务 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业 务需要 持续 修订 和更新 各项 制度 ,使 其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日趋 完善 。 (2) 建立 浓厚 的风 险管 理 文化。 经营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内控 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注 重 培 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通过 制度 约束、 学习 培训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管理意 识深 入人 心, 并贯 穿到各 个业 务环 节。 (3) 建立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 防线。 依据 自身 经营 特点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起 各岗 位的自 控 与互控 、相 关部 门之 间的 监督制 衡、 监察 稽核 部和 督察长 的独 立监 督等 内控 防线。 (4) 建立 并持 续完 善风 险 管理体 系。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及监 督等 程序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警 , 并 通过 清晰 的汇 报路径 , 使 相关 部门及 经营 管理 层即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及 时、 快速 地采取 风险 控制 措施 。 (5) 强化 风险 管理 措施 。 随着业 务发 展及 技术 进步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更 多地 采取系 统 化监控 措施 , 增 强风 险管 理的全 面性 、 实 时性 和有 效性。 同时 , 采 用数 量化 分析方 法, 提高 风险管 理的 科学 性。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 立、实 施、 维持 和完 善内 部控制 制度 是本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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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3) 本基 金 管 理人 承诺 将 根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 务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度 。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住





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 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 行 始 建于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的发 钞行之 一 。 1987 年 重 新 组建 后 的 交 通银 行 正 式 对 外 营 业, 成 为中 国 第 一 家 全 国 性的 国 有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总部 设在 上海 。2005 年6 月 交通 银行 在香 港联 合 交易所 挂牌 上市 ,2007 年5 月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 。 根 据2017 年英 国 《 银行家 》 杂 志发 布的全 球千 家大 银行 报告 , 交通 银行 一 级资本 位列 第11 位, 较上 年上升2位 ; 根据2017 年美 国 《财 富》 杂志 发布 的世 界500 强公 司排 行榜, 交通 银行 营业 收入 位列第171 位。 截至2018 年9月30 日 , 交 通 银行资 产总 额为 人民 币93915.37 亿元 。2018 年1-9月 , 交 通银 行实现 净利 润( 归属 于母 公 司股东)人 民币573.04亿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下文 简称 “托 管中心 ” ) 。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年基 金 、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备基 金从 业资格 , 以及 经济师 、 会 计师 、 工 程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技 术 职 称, 员工 的学 历层次 较高 ,专 业分 布合 理,职 业技 能优 良, 职业 道德素 质过 硬 , 是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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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彭纯先 生,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高级 会计 师。 彭先生2018 年2 月 起任 本行董 事 长、 执 行董 事。2013 年11 月起 任 本行 执行 董 事。2013 年11月至2018 年2月 任本 行 副董事 长 、 执 行董事 ,2013 年10 月至2018 年1月 任本 行行长 ;2010 年4 月至2013年9 月 任 中 国投 资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副 总 经理 兼 中 央 汇 金投 资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执 行董 事、 总 经理 ;2005 年8 月至2010年4月 任本 行执 行董 事 、 副行 长;2004 年9月至2005 年8 月任 本 行副行 长 ;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 月任 本行 董事 、 行 长 助理 ;2001 年9 月至2004 年6月任 本行 行 长助理 ;1994年至2001 年 历任本 行乌 鲁木 齐分 行副 行长、 行长 , 南 宁分 行行 长, 广 州分 行行 长。彭 先生1986 年于 中国 人民银 行研 究生 部获 经济 学硕士 学位 。 任德奇 先生 ,副 董事 长、 执行董 事、 行长 ,高 级经 济师。 任先生2018 年8 月起 任本 行 副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行 长。2014 年7 月至2016 年11 月任中 国银行副 行长 ,2016 年12 月至2018 年6月 任中 国银行 执行董事 、副 行长, 其中 :2015 年10月 至2018 年6月兼 任中 银香港 (控股) 有限 公司非 执行 董事,2016 年9 月至2018 年6月兼任 中国 银行上 海人 民币 交易 业务 总部总 裁 ; 2003 年8 月至2014 年5月 历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信贷审 批部 副 总经理 、 风险 监控 部总 经 理、 授信 管理 部总 经理 、 湖 北省分 行行 长 、 风 险管 理 部总经 理 ; 1988 年7月至2003 年8 月先 后在 中国建 设银 行岳 阳长 岭支 行、 岳阳 市中 心支行 、 岳 阳分行 , 中国 建 设银行 信贷 管理 委员 会办 公室、 信贷 风险 管理 部工 作。 任 先生1988 年于 清华 大学获 工学 硕士 学位。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高 级经 济师 。 袁女士2015 年8 月起 任本 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中 心总 裁;2007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 历任本 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本行资 产托 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月 , 历 任本 行乌 鲁木 齐分行 财务 会计 部副 科长 、 科长 、 处 长助 理、 副 处 长, 会 计结 算部 高级经 理 。 袁 女士1992 年 毕业于 中国 石油 大学 计算 机科学 系 , 获 得学士 学位 ,2005 年 于新 疆 财经学 院获 硕士 学位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8 年9 月 30 日,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384 只。 此外 , 交 通 银行 还 托管 了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计 划、 证券 公司 客户 资 产管理 计划 、 银 行理 财产 品 、 信托 计划、 私募投资 基金 、保险 资金 、全 国社 保基 金、养 老保 障管理基 金、 企业年 金基 金、QFII 证券 投资资 产、RQFII 证 券投 资资产 、QDII 证 券投 资资 产、RQDII 证券 投资 资产 和 QDLP 资金 等 产品。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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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 家法 律法规、行业规章及 行内 相关管理规定,加强 内部 管理,保 证 托 管 中 心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 通 过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梳 理 、 评 估 、 监 控 , 有 效 地 实 现 对 各 项 业 务 风 险 的 管 控 , 确 保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原则 1 、合法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制定的各 项制 度符合 国家 法律法 规 及监 管机构 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 、全面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建立各二 级部 自我监 控和 风险合规 部风 险管控 的内 部控制 机 制 , 覆 盖 各 项业 务 、 各 个部 门 和 各 级 人员 , 并 渗 透到 决 策 、 执 行、 监 督 、 反馈 等 各 个 经营 环节, 建立 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督 机制 。 3 、独立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独立负责 受托 基金资 产的 保管,保 证基 金资产 与交 通银行 的 自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受 托基 金资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4 、制衡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贯彻适当 授权 、相互 制约 的原则, 从组 织结构 的设 置上确 保 各 二 级 部 和 各岗 位 权 责 分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有效 的 相 互 制 衡措 施 消 除 内部 控 制 中 的盲 点。 5 、有效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在岗位、 业务 二级部 和风 险合规部 三级 内控管 理模 式的基 础 上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通 过 行 之 有 效 的 控 制 流 程、控 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有 效执 行。 6 、效益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内部控制 与基 金托管 规模 、业务范 围和 业务运 作环 节的风 险 控制要 求相 适应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目标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商业 银行法 》 等 法律 法规 ,托管 中心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 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 规章制度 , 确 保 基 金托 管业 务 运 行 的规范 、安 全、 高效 ,包括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管理 办法 》 、 《 交通 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风 险管 理办 法》 、 《 交通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系 统建设 管理 办法 》 、 《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部 信息 披露 制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商业秘 密管 理规 定》 、 《 交通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从业 人员 行为 规范 》 、 《 交 通银 行资 产 托管业 务档 案管 理暂 行办 法 》 等,并 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 业务 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 到业务分工合理,技 术系 统规范管 理,业 务管 理制 度化 ,核 心作业 区实 行封 闭管 理, 有关信 息披 露 由 专人 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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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 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 全流程、全链条的风 险控 制管理,聘请国际著 名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 管业 务运行进 行国际 标准 的内 部控 制评 审。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规 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 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 管理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 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 金的 申 购 资金的到账 与赎 回 资 金的划付、 基 金 收益 分配 等 行 为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关 证券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行 为,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予以纠正,基 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 核对 确认并进行调整。交 通银 行有权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 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 的违 规事项未 能及时 纠正 的, 交通 银行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四 、其 他事 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 及其 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 高级 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 违规 行为,未 受 到 中 国 人 民银 行 、 中 国证 监 会 、 中 国银 保 监 会 及其 他 有 关 机 关的 处 罚 。 负责 基 金 托 管业 务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在 基金 管理公 司无 兼职 的情 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一) 直销 机构 1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中心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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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联系人 : 时 亚蒙 电话: (0755 )88318898 传真:(0755 )82990631 2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005 室 联系人 : 张 宏伟 电话: (010 )66155568-6100 传真: (010 )66158135 3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45 楼011-111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45 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 :朱 冰楚 电话: (021 )63343311-2100 传真: (021 )50429808 4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系统 交易系 统网 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已 开通 建设 银行 、工 商银行 、农 业银 行、 招商 银行、 银联 通、 快付 通 等 支付渠 道 以及 基金 汇款 交易 业务 。支持 银联 通渠 道、 快付 通渠道 支付 的银 行卡 详见 本公司 官方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以上 支付 渠 道支持 的银 行卡 均指 银行 借记卡 , 信用卡 等贷 记卡 不支 持购 买基金 。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客户服 务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 北 京或 上海 的投 资 人单笔 认购 金额 超过100 万 元 (含100 万 元 ) 人 民币 以 上的, 可拨打 直销 中心 的上 述电 话进行 预约 , 基 金管 理人 将提供 上门 服务 。 (二) 其他 销售 机构 (1)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 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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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联系人 :王 菁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 号、 甲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 全 国)


网址:www.cebbank.com (4)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婷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5)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路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施 艺帆 联系电 话:021-50979384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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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6)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石家 庄市平 安北 大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乔志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7)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5496720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联系电 话:010 -608389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9)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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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联系电 话: (010 )8513058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甲127 号大 成 大厦6 层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 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 (010 )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2)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 (021 )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3)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45 层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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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 (021 )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4)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 海 市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 (021 )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5)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6)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武汉 市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 (027 )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7)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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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 (0755 )8249219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8)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济南 市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 霖 联系电 话: (0531 )688891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9)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青岛 市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青 岛 国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孙 秋月 联系电 话: (0532 )850220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20)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太原 市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 (0351 )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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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21)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东 岗西 路638 号 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878465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22)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路23号 投资 广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3)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24)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长沙芙 蓉中 路2 段华 侨国 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其聪


联系人 :高 利 联系电 话:0731-85832507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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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5)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人 民南 路二 段18 号川信 大厦10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刘 进海


联系电 话:028-861992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26)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35层、28 层A02单元 法人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郑 向溢 联系电 话: (0755 )8255803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7)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 (0755 )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8)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4036 号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詹 露阳 联系人 :周 一涵 联系电 话: (0755 )38637436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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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9)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 二街198 号华 西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0)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1) 万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沙路49号 通讯 广场 二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28 号 时代 科技 大厦20 楼西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联系人 :周 小钰 联系电 话:0755-88694888-8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2-882 网址:www.wanhesec.com (32)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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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 (0591 )87383623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加 拨0591 ) 网站:www.hfzq.com.cn (33)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东莞 市可 园南 路1 号金 源 中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苏 卓仁 联系电 话: (0769 )22112062 客服电 话: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4)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 地 址 : 新 疆 乌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 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成都 市青羊 区 东 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 务热 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6)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 号楼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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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 盘古 大观40层-43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人 :齐 冬妮 联系电 话:010-59355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7)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6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任 敏、 陈曦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户服 务热 线: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 (38)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四 川中 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9)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联系电 话:010-6083375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0)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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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 话: (010 )66045529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1)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 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梁檐 联系电 话:021-208357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2)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联系电 话: (0755 )332279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43)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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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4)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18 号 同 花顺 大楼4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 -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4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宛平 南路88 号东 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7)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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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沈 雯 斌 联系电 话:021-58788678-82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8)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8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23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9)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16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400-166-11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50) 宜信 普泽 (北 京) 基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 国路88 号9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王 巨明


联系电 话:010-5285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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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1)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 号1幢11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 号1幢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52)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702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53) 北京 创金 启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街2号 经济 日报 社A座综 合楼712 号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 旭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54) 上海 汇付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19 层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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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路700 号普 天信 息产 业园2期C5栋汇付 天下 总部 大楼2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联系电 话:021-33323999-56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网址:fund.bundtrade.com (55)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 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6)上 海 联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7)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1 号凯 石大 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联系电 话:021-6333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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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客户服 务 热 线:4000 178 00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58) 深圳 富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福 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大 厦35 层01B 、02 、03 、04 单 位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联系电 话: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59)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 丹棱SOHO 大厦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陈 剑炜 联系电 话:010-5741881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60)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1098 号 浦江 金融 世纪广 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陈 洁 联系电 话:021-6019512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1)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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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 洲大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 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62)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头1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区A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孙 雯


联系电 话:010-593365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909-998 公司网 址:www.jnlc.com (63)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号E世 界财 富 中心A 座11 层1108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11 号E 世界 财 富中心A座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联系电 话:010-56282140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64)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峨山 路505 号 东 方纯一 大厦15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联系电 话:1391722574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928-2266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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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65)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粤 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科 苑路15号 科兴 科学 园B栋3 单元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刘 昕霞 联系电 话:0755-2933051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930-0660 网址:www.jfzinv.com (66)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楼B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1500 号 万得 大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廷富 联系人 :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67)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东 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件 园二 期( 西扩)N-1 、N-2地 块新浪 总部 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联系电 话:010-62676405 客户服 务热 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8)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19 号SOHO 嘉 盛中心30层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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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联系人 :张 晔 联系电 话:010-5931359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69) 北京 晟视 天下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心D 座28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杨 雪 联系电 话:010-5817096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70)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街2号4 层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街18号院A座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联系电 话:010-89189285 客户服 务热 线:95118/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71)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京 玄武区 苏宁 大道1-5 号 法定代 表人 : 钱 燕飞 联系人 :赵 耶








联系电 话:18551602256 客户服 务热 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72) 济 安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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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4 号楼40层46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联系电 话:010-6530951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3) 上海 云湾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桥 路27 号13 号楼2层 法定代 表 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朱 学勇 联系电 话:021-2053001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74)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路799 号3号楼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奇 联系电 话:021-6081858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75)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南 路799 号5 层01 、02 、03室 法定代 表人 :冷 飞 联系人 : 孙琦 联系电 话: 021-50810687 客户服 务热 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76)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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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488 号太 平金 融 大厦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李 关洲 联系电 话:021-65370077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7)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 通东 大街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袁 永姣 联系电 话:010-6184068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销 售机 构可以 根据情 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销 售城 市 、 网点 ,并 另行公 告。 ( 三) 登记 机构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二 座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华) 联系人 :赵恒 电话: (0755 )88318709 ( 四)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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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人 :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奇 ( 五)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上海)自 由贸 易试验 区陆 家嘴 环路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6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俞伟 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经中 国证 监会2016 年8 月23 日证 监许 可 【2016 】1916 号文件 准予 募集 。 本基金 募集 期为2016 年11 月16日至2017 年1月12 日 。 经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普 华永 道中 天验字(2017) 第022 号验 资 报告予 以验 证, 按照 每份 基金份 额面 值 人民币1.00 元计 算, 本基 金募集 期共 募集262,503,783.46 份基 金份 额, 其 中认 购资金 利息 折 合316,254.64 份 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3,209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基 金合 同生 效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 相 关规 定 , 本 基金募 集符 合有关 规定 和条 件, 已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 , 并 于 2017 年1月16 日 获书 面确 认 ,基金 合同 自该 日起 正式 生效。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 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 金资产 净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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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值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披 露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起 , 出现 如 下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第十 九部 分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并终 止,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 2 、连 续60 个工 作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少 于200 人。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公告 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 基 金投 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7 年2月27 日 起 开放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合 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或者 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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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本 基金 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T+7 日( 包 括该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如遇 证券/期 货交 易所 或 交易市 场正 常 或非正 常停 市、 或其 交易 清算规 则变 更, 或其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 交换 系统 故障或 其他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影 响了 相关 业务 流程 , 则赎回 款项 划 付时间 相应 顺延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时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 每个 账户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10 元。 其 中个人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直销中 心 首次申 购公 司旗 下基 金的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100 万 元 (含) ,已 有认 购本 基金 记 录的个人 投资 人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 额100 万 元( 含) 的限 制, 但受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2 、基 金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 的基金 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4 、 基金 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单 笔最低 赎回 份额 为 10 份 ( 除非该 账 户在销 售机 构或 网点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10 份 ) ; 若 某笔 赎回 或转 换导 致 基金份 额持 有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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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人在该 销售 机构 或网 点托 管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 于 10 份,剩 余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起 赎回 , 即交易 账户 最低 基金 份额 为 10 份。 5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 述对 申购 金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或者 新增基 金规 模控 制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申 购份 额与 净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一) 申购 费用 投资人 在一 天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等各 项 费 用。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中 心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 率。 养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 老基 金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60% 100万元 ≤M <500万元 0.4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 <500 万 1.0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二)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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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具体赎 回费 率结 构如 下: 持有时 间(Y) 赎回费 率 记入基 金资 产 Y<7 日 1.5% 100% 7 日≤Y<30 日 0.75% 100% 30 日≤Y<90 日 0.5% 75% 90 日≤Y<180 日 0.5% 50% 180 日≤Y <365 日 0.1% 25% 365 日≤Y <730 日 0.05% 25% Y≥730 日 0% 0





( 三)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举例: 假定T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00 元, 某非 养老 金客户 当日 申购 本基 金10 万元 , 对应的 本次 申购 费率 为1.50%,该 投资 人的 申购 费用 及可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500=93,830.64 份 即: 该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资1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假定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00 元,申 购费 用为1,477.83 元,可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为93,830.64份。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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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四)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减 去赎 回费 用。 计算 公式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赎 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举例: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为450 日, 对应 的 赎回 费率为0.05% , 该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2800 元, 则其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 ×1.2800=12,800.00 元 赎回费 用=12,800 ×0.05% =6.4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800.00 -6.40=12,793.60 元 即:假 定某 投资 人在T日赎回10,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450 日 ,假 定该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2800元 ,则 其获得 的赎 回金 额为12,793.60元。 (五)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总额 /T 日基 金 份额总 份数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T+ 1 日 内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调整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 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七 、申 购和 赎回 的登 记业 务 1 、基 金投 资人 当日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以 内可 以撤 销。 2 、投 资人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T +1日 为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 登记手 续,投 资人 自T +2日 起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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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3 、投 资人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T +1日 为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的 登记手 续。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于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八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3 、证券/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或 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发 生其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继 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 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 7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 机构因 技术 故障 或异 常情 况导致 基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基金 会计 系统 或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8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的50% ,或 者有 可能 导 致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 求 的情形 。 9 、 当一 笔新 的申 购申 请被 确认成 功, 使本 基金 总规 模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本基 金 总规模 上限 时; 或使 本基 金单日 申购 金额 或净 申购 比例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单日 申购 金额或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时 ;或该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超 过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的 份额 上限时 ;或 该投 资人 单日 或单笔 申购 金额 超过 单个 投资人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除 第4、8、9 项外 暂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第8项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进 行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者 部分 申购 申请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九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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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3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或 无法 办理 赎回 业务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5 、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 他 情形 。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 对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 情 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一)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前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 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 正 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 资 人的 赎 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 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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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 办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 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20% 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出 该比 例的 赎回 申请 实施延 期 办 理,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剩 余赎 回申 请与 其他 账户赎 回申 请按 前述 条款 处理。 4 、 暂停 赎回: 连续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不得 超过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三)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 生上 述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办 理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 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 包括 但不限 于短 信、 电子 邮件 或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通知 等方式 ) 在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告 。 十 二、 基金 转换 1 、 本 基金 于2017 年2月27 日 起开放 了本 基金 与本 公司 作为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其他 开放式 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可办理 转换 业务 的具 体基 金名称 、 转换 业务办 理时 间、 转换 业务 规则 、 转 换 费用等 相关 事项详 见本 公司2017 年2 月24日刊 登的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睿 成中 小盘 弹性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 转换、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公告 》 。 2 、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和转 出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 体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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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收取情 况视 每次 转换 时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 异情 况和赎 回费 率而 定 。 基 金转 换费用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计 算方 法如下 :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申购补 差费 =转 入总 金额 ×申购 补差 费率 /(1+ 申 购补差 费率 )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申 购补 差费


(1) 对 于实 行级 差申 购费 率 (不 同申 购金 额对 应不 同申购 费率)的 基金, 申购 补 差费 率 = 转 入总 金额 对应 的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率 - 转 入总 金 额对应 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若转 入总 金额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转入 总金 额对 应的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 则申 购补差 费为0。


(2) 计 算基 金转 换费 用所 涉及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均按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及 相关公 告的 规定 费率 执行 ,对于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费 率优 惠活 动期 间发 生的基 金转 换业务 ,按 照本 公司 最新 公告的 相关 费率 计算 基金 转换费 用。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易 方式 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请 并由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 业务 规则办 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 务。 十 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 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司 法强 制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十 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十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基金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约定每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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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期扣款 日和 扣款 金额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者 指定 资金 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本 基金定 期定 额申 购的 每期 最低扣 款金 额为10元 。投 资者办 理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具 体实施 方法 ,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的相 关公 告。 十 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采取 中证 500 指数 成分股 量化 加权 投资 策略 ,在控 制风 险的 基础 上, 力争 获 取超额 收益 与长 期资 本增 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央 行票 据、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地 方政 府债券 、可 转换债 券( 含可 分离 交易 可转换 债券 )、 次级 债、 短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 据及其 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 款、权 证、 股指期 货、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股 票资 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为80%-95%, 其中 投资 于中证 500 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 股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非现金 资产 的80% ; 权证 投 资比例 不 高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权 证、 股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三、投 资策 略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国内外 学术 研究 及多 年的 投资实 践表 明,A 股市 场存 在着显 著的 异象 效应 。 本 基金 以 中证500 指 数的 成份 股为 基 础, 根 据 “ 异象 效应 及其 风险溢 价” 的理 论, 使用 指数成 分股 量化加 权 的 理念 进行 主动 投资组 合的 构建 ,并 定期 进行组 合的 再平 衡。 指数成 分股 量化 加权 指 数 成分 股量 化加 权是 通过 使 用股 票基 本面 或交 易面 因 子来 决定 投资 组合 中各 只 成 分股的 权重 ,成 份股 来源 于基金 对应 的基 准指 数。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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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因子选 取 通过深 入研 究传 统投 资理 论、 总 结分 析投 资团 队多 年积累 的投 资经 验,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团队提 炼出 适应 中国 市场 的逻辑 ,再 经过 全面 而细 致的实 证检 验, 挑选 出相 对稳定 的逻 辑 , 并具体 体现 为有 效因 子。 这些有 效因 子主 要来 自三 方面信 息 : 一 是公司 基本 面 信息 ; 二是 分 析师预 期; 三是 公司 的二 级市场 价格 数据 。每 一个 因子的 提炼 都经 过投 资团 队的反 复验 证 , 具备获 取超 额收 益的 能力 。 投资组 合构 建 本基金 将在 中 证 500 成份 股的基 础上 进行 投资 组合 构建 。 在 中证500 的成 份股 上进行 投 资组合 构建 , 首先 能够 保证 基金的 大小 盘风 格稳 定 , 并 且能在 一定 程度 上降 低个 股选择 风险 。 通过我 们提 炼出 来的 因子 , 使用 一定 的赋 权机 制对 成份股 进行 赋权 , 以 最大 限度的 体现 出该因 子所 具备 的获 取超 额收益 的能 力。 组合再 平衡 与优 化 每隔一 段时 期, 基金 管理 人将重 新计 算因 子的 数值 , 并以 新的 因子 数值 为依 据对股 票投 资组合 进 行 调整 ,始 终保 持投资 组合 能够 最大 限度 的体现 出该 因子 获取 超额 收益的 能力 。 2、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的 衍生 品投 资将 严格 遵 守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合理 利用 股指 期货 、权 证 等 衍 生工 具, 充分 考虑 衍生品 的收 益性 、流 动性 及风险 特征 ,通 过资 产配 置、品 种选 择, 谨慎进 行投 资, 追求 稳定 的当期 收益 或降 低投 资组 合的整 体风 险。 (1)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在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将 通过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基 本 面的 研究 ,结 合权 证定 价 模 型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利用正 股和 权证 之间 的不 同组合 来套 取无 风险 收益 。 (2)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将 以套 期保 值为 主要 目 的, 有选 择地 投资 于股 指 期货 。套 期保 值将 主要 采 用 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期货 合约 。本 基金 在进 行股指 期货 投资 时, 将通 过对证 券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并结 合股 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寻 求其 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3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通 过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发行 条款 、基 础资 产的 构 成及 质量 等基 本面 研究 , 结 合相关 定价 模型 评估 其内 在价值 ,谨 慎参 与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 。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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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本投资 组合 对于 债券 的投 资主要 为久 期管 理策 略、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 个 券选 择策略 、 跨市场 套利 策略 等, 并择 机把握 市场 有效 性不 足情 况下的 交易 机会 。 四、投 资决 策程 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决策 依据 的主 要内 容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发展 状 况、上 市公 司的 经济 运行 状况; 3 )国 家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 策、产 业政 策; 4 )证 券市 场政 策环 境、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 、投 资者 状况; 5 )投 资品 种的 预期 收益 率 和风险 水平 ; 6 )影 响证 券市 场未 来走 势 的其他 因素 。 (2) 决策 依据 的主 要来 源 决策依 据主 要来 源于 研究 团队定 期或 不定 期的 宏观 经济分 析报 告、 证券 市场 分析报 告、行 业分 析报 告、 上市 公司研 究报 告以 及 债 券研 究报告 等。 上述 报告 综合 了内外 部研 究成果 。 2 、投 资决 策机 制 (1) 决策 架构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制定基 金的投 资原 则、 投资 目标 及整体 资产 配置 策略 和风 险控制 策略 , 并 对基 金经 理进行 授权 。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投资 管理权 限。 (2) 决策 支持 “研究 决定 投资 ”是 本基 金的投 资原 则。 公司 所有 的投资 决策 建立 在科 学、 客观、 充分和 独立 的研 究的 基础 上。研 究为 投资 决策 提供 依据, 为投 资组 合构 建提 出建议 ,为 重大突 发事 件提 供评 估意 见和决 策建 议。 3 、投 资管 理流 程 (1) 研 究团 队充 分利 用外 部和内 部的 研究 资源 提供 研究成 果 , 挖 掘投 资机 会 , 为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及 基金 投资 组合管 理提 供研 究依 据。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或不定 期召 开会 议, 依据 研究团 队及 基金 经理 提交 的各 类 研究报 告、 投资 策略 或组 合方案 ,以 及 风 险管 理 团 队提供 的风 险监 测指 标等 ,制定 基金 的投资 原则 、投 资目 标及 整体资 产配 置策 略和 风险 控制策 略。 如遇 重大 事项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及时 召开 临时 会议 做出决 议。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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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3) 基 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授 权范 围内, 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定 , 参 考 风险管 理 团 队的 建议 和市 场销售 团队 适时 提供 的申 购赎回 预测 ,构 建具 体的 投资方 案并 组织实 施。 超过 基金 经理 权限的 ,经 履行 批准 程序 后实施 。每 位基 金经 理可 配备若 干名 基金经 理助 理协 助其 开展 工作。 (4) 本 基金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基 金经 理将 指令 下 达给交 易团 队 , 由 交易 团 队交易 主管分 配给 交易 员执行 交 易指令 。交 易团 队同 时承 担一线 风险 监控 职责 。 (5) 投 资风 险管 理团 队由 风险管 理 团 队和 监察 稽核 团队组 成, 风险 管理 团队 定期 或 不定期 地对 基金 投资 风险 进行评 估; 监察 稽核 团队 对基金 投资 的合 规性 进行 日常监 控; 风险管理 委 员会 根据 投资 风险管 理 团 队提 供的 报告 及市场 变化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行 风险 评估, 并提 出风 险防 范措 施 及改 进 。 (6) 基 金经 理根 据证 券市 场变化、 基金 申购 、 赎回 现金流 情况 以及 各种 风险 的监 控 和评估 结果 对组 合进 行动 态调整 。 (7 )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有 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和 实 际需要 调整 上述 投资 流程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证500 指 数收 益率*95% + 一年 期活 期存 款利 率*5% 中证 5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该 指数 样本选 自沪 深两 个证 券市 场, 其 成份股 包含 了 500 只 沪深 300 指 数成 份股 之外 的 A 股市场 中流 动性 好、 代表 性强的 中 小 盘股票 ,综 合反 映了 沪深 证券市 场内 中小 市值 公司 的整体 情况 , 此 外本 基金 有不低 于 5% 的 基金 资产 用作 日常 流动性 管理 。 因 此选 用 上 述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够 真实 、客观 地反 映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如 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又或 者市 场推 出更 具权 威 、且 更能 够表 征本 基金 风 险 收 益特 征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策 略,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按照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调整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并 应及 时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同 时在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理 论上其 长期 平均 预期 风险 收益水 平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 七、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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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80%-95% , , 其中 投资于 中证 500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非现 金资 产 的80%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40% ;债 券 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 参 与股 指期 货投资 的, 应遵 循下 列限 制: 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10%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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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 资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4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80%-95% ;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托 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中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 例进行 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限于可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证 券; (1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 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 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1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9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 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20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当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 制定 严格 的授 权管 理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 程。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21)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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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 上述 (2 ) 、 (12 ) 、 (18)、( 19) 以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在 上述 期 间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变 更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八、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 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九、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 及 债权 人 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 或债 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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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 任 何不当 利益 。 十、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的 董 事会 及 董事 保 证 本 报告 所 载资 料 不存 在 虚 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复 核 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 遗漏。 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所 载数据 截 至2018 年12 月31 日 , 本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52,776,945.40 90.47 其中: 股票


52,776,945.40 90.4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482,494.07 9.40 8 其他资 产


78,196.35 0.13 9 合计





58,337,635.82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563,778.00 0.97 B 采矿业 2,393,235.60 4.13 C 制造业 29,949,748.40 51.65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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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3,058,232.00 5.27 E 建筑业 823,512.00 1.4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773,869.40 4.7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303,034.00 3.9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403,446.00 0.7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875,174.00 3.23 J 金融业 1,757,383.00 3.03 K 房地产 业 3,242,274.00 5.5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219,740.00 2.1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413,519.00 4.16 S 综合 - - 合计 52,776,945.40 91.01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002399 海普瑞 45,100 1,039,555.00 1.79 2 000999 华润三 九 40,200 999,372.00 1.72 3 603328 依顿电 子 95,000 940,500.00 1.62 4 002463 沪电股 份 121,000 867,570.00 1.50 5 600062 华润双 鹤 71,400 863,226.00 1.49 6 000656 金科股 份 138,700 858,553.00 1.48 7 600325 华发股 份 134,520 834,024.00 1.44 8 002152 广电运 通 146,800 823,548.00 1.42 9 600021 上海电 力 99,100 802,710.00 1.38 10 600863 内蒙华 电 344,100 794,871.00 1.37 4 、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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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名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贵金 属投 资 。 8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截至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指 期货合 约 。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 基金 将以 套期 保值 为主要 目的 ,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股 指期 货。套 期保 值将 主要 采用 流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约 。本 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货 投资 时 , 将通过 对证 券市 场和 期货 市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并结 合股指 期货 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的 估 值水平 。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未出 现本 报告 期内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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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 存出保 证金 9,763.3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5,106.7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92.09 5 应收申 购款 2,134.1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8,196.35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债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至2018 年12 月 31 日, 本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比较 表: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起 至2017 年12 月31 日 -1.27% 0.81% 0.93% 0.88% -2.20% -0.07% 2018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 -30.72% 1.33% -31.85% 1.43% 1.13% -0.10%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起 至2018 年12 月31 日 -31.60% 1.11% -31.22% 1.20% -0.38% -0.09%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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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的比较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睿成 中小 盘弹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 (2017 年1 月 1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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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股 指期 货 合约 、 权 证、 债券 和银 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 它 投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 原 则和 估值 方法





1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投 资品种 ,按 如下 原则 进行 估值: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 价未 能代表 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以 确定 计量 日 的公 允价 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少 的情 况下 , 则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价 值。 2 、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 ② 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券 ,对于存 在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按 估值日第 三方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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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在评 估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交易所 债券 估值 价格 与交 易所收 盘价 是否 存在差 异及 差异 的合 理性 后, 若 认定 交易 所收 盘价 更能体 现公 允价 值, 应采 用 收盘价 ;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③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 情况 下, 按估 值日 收 盘 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价 减去 收盘 价或 估值 全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全价 减去 收 盘价 或估 值全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④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②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 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进 行估 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等衍生 品种 合约, 一般 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 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6)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 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7)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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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如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共 同查 明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 担任 基金 会计 责 任 方。 就 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 四 、估 值程 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5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 ( 含第4位 )发生 估 值错 误 时 , 视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售 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 受损 方 ” ) 的 直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 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 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2、估 值错 误 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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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方,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 ,给 当 事 人造成 损失 的, 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估值 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 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 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 偿损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 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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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的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 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三、 估值 原则和估值方法”中的第 (7)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 理。 2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 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等原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 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6 次,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1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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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 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规的 规定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按照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对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 益分 配方案 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 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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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9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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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 留完 整 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 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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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的 披露 方式 、披 露内 容、登 载媒 介、 报备方 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 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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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1 、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件 。 2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其 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15 日 前向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招 募 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 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 《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 指 定媒 介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在 指 定 媒 介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 每周公 告 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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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 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 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 上。 本 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 金 组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基金运 作期 间 ,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影 响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 影响的 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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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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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 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季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情况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本 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 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10 名资 产 支 持证券 明细 。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 披露事 务。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或者 以XBRL 电 子方式 复核 审查 并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披 露信 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 他 公 共媒 介披 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并 且在不 同媒 介上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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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披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 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 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 供公众 查阅、 复制 。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面 临的 主要风 险 基金风 险表 现为 基金 收益 的波动 ,基 金管 理过 程中 任何影 响基 金收 益的 因素 都是基 金风险 的来 源。 基金 的风 险按来 源可 以分 为市 场风 险、管 理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操 作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政 策变 更风险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法 律风 险和 其他 风险 等。 1、市 场风 险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证券市 场的变化 将影响 基金的业 绩。因此 ,宏观 和微 观经济 因素 、 国 家政 策、 市场变 动、 行业 与个 股业 绩的变 化、 投资 人风 险收 益偏好 和市 场流 动程度 等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各种因 素将 影响 到本 基金 业绩, 从而 产生 市场 风险, 这种风 险主 要 包括:


(1)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 宏观、微 观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化 ,上市公 司的收 益水平及 证券市场 也将呈 现周 期性变 化。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债券 等金 融工 具的 收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产 生风 险 。 (2)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 发 生变化 , 导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3)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本基 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 司可 能 会因为经 营不善, 基本面 状况恶化 而导致其 股票价 格下 跌, 使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此 外, 股票 价格 也会 受到市 场整 体估 值水 平的 影响, 并可 能会 低于上 市公 司的 合理 价值 。 虽然 本基 金可 通过 分散 化投资 减少 非系 统性 风险 ,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该 种风 险。 (4) 利率 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变 动。利率 直接影响 着国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 影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本基 金直接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 其 收益 水平 会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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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而产 生波动 。 (5) 信用 风险 指基 金在交易 过程发生 交收违 约,或者 基金所投 资债券 之发行人 出现违约 、拒 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者 债券 发行 人信用 质量 降低 , 或 者上 市公司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不完整 , 都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损 失和 收益 变化。 (6)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取得 的收益 率有可能 低于通货 膨胀率 ,从而导 致委托人 持有本 基金 的购买 力下 降。 (7)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率 下降对 固定收益 证券收回 本息后 以及回购 到期后 再 投资收 益的 影响 。 当 利率 下降时 , 基 金 收回 固定 收益 证券 本息 以及回 购到 期后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 之前较 少的 收益 率。 (8) 市场 供需 风险


如果宏 观经 济环 境、 政府 财政政 策、 市场 监管 政策 、市场 参与 主体 经营 环境 等发生 变 化, 证券 市场 参与 主体 可用资 金数 量和 证券 市场 可供投 资的 证券 数量 可能 发生相 应的 变化, 最终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供需 关系 ,造 成基 金投 资收益 的变 化。 (9)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10) 利差 风险


债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不同 类属债 券之 间的 利差 变动 导致相 应期 限和 类属 债券 价格变 化的风 险。


(11) 债券 回购 风险 债券回 购为 提升 基金 整体 投资收 益提 供了 可能 ,但 也存在 一定 的风 险。 在进 行回购 操作时 ,可 能存 在回 购利 率大于 债券 投资 收益 而导 致的风 险以 及由 于回 购操 作导致 投资 总量放 大, 同时 对投 资组 合的波 动性 进行 了放 大, 致使整 个组 合风 险放 大的 风险。 回购 比例越 高, 风险 暴露 程度 也就越 高, 对基 金净 值造 成损失 的可 能性 也就 越大 。 2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此 ,本 基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本基 金无 法及时 变现 基金 资产 以支 付投资 者赎 回款 项的 风险 ;或是 为应对 投资 者赎 回, 变现 冲击成 本较 高, 给基 金资 产造 成 损失 的风 险。 本基 金的流 动性 风险一 方面 来自 于投 资人 的集中 巨额 赎回 ,另 一方 面来自 于其 投资 组合 或其 中的部 分资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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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产变现 能力 变弱 所产 生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巨 额赎 回风 险: 本 基金 属于开 放式 基金 , 在 本基 金存续 期间 , 可 能会 发生 巨额 赎 回的情 形。 当本 基金 发生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占比较 大的 情形 时, 若上 述投资 者集 中大额 赎回 本基 金, 亦可 能引发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投资者 可能 面临 以下 风险 : A . 由于 我国 证券 市场 的波 动性较 大, 在市 场价 格下 跌时会 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 形,此 时出 现巨 额赎 回可 能会导 致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 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此外 ,当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因 基金 运作 特 点导 致的 费用 计提 、计入 基金 资产的 赎回 费 以 及本 基金 持仓证 券价 格波 动 等 因素 ,也可 能会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极端 情况下 可能 会造 成基 金份 额净值 的大 幅波 动。 B .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根 据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部 分延 期办理 赎回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投 资者将 面临 无法 及时 赎回 所持有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若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且 发生单 一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20% 以 上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采 取 具体措 施对 其进行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该投 资者 可能 面临 当日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被延 期办 理的风 险。 2 ) 变现 风险: 投资 组合 的 变现能 力较 弱所 导致 基金 收益变 动的 风险 。 当本基金 持有 的部分 债券 品种 的交 投不 活跃、 成交 量不 足时 ,资 产变现 的难 度可 能会 加大 ,若存 在证 券停牌 的情 形, 资产 可能 难以在 短时 间内 迅速 变现 。或者 ,由 于基 金持 有的 某种资 产集 中度过 高, 导致 难以 在短 时间内 迅速 变现 ,有 可能 导致基 金的 净值 出现 损失 。 本基 金主 要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 其 中股 票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80%-95%,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 股票 流动 性较好 , 存 在部分 股票 品种 停牌 或交 投不活 跃的 情况 ;大 部分 债券品 种流 动性 较好 ,存 在部分 债券 品种停 牌或 是企 业债 、资 产证券 化、 回购 等品 种流 动性相 对较 差的 情况 。综 上所述 ,本 基金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产的 流动 性良 好, 流动 性风险 相对 可控 。但 如果 市场短 时间 内发生 较大 变化 或基 金赎 回量较 大, 可能 会影 响到 基金的 流动 性和 投资 收益 。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作为 交易参 与人 通过 交易 单元 在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交 易。根 据《证 券交 易资 金前 端风 险控制 业务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机 构对 交易参 与人 相关 交易 单元 的全天 净买 入申 报金 额总 量实施 额度 管理 ,并 通过 交易所 对交 易参与 人实 施前 端控 制。 因不可 抗力 、意 外事 件、 技术故 障、 重大 差错 等原 因导致 资金 前端控 制出 现异 常的 ,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机构 可以 采取限 制交 易单 元交 易权 限等处 理措 施,本 基金 可能 因上 述业 务规则 而无 法完 成某 笔或 某些交 易, 进而 可能 会影 响到基 金的 流动性 ,亦 有可 能导 致基 金的净 值出 现损 失。 为了控 制流 动性 风险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券 原则 的基 础上 ,通过 一系列 风险 控制 措施 加强 对流动 性风 险的 跟踪 、防 范和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可 依照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对 赎回 申请 等进 行适度 调整 ,作 为特 定情 形下基 金管 理人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的辅 助措施 ,包 括但 不限 于: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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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1 )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具体措 施 , 详 见招 募说 明 书 “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 中 “ 十 、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的相 关内 容。 2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具体措 施 , 详 见招 募说 明 书 “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 中 “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 ” 的相 关内 容。 3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当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的期 限少 于一 定天数 时, 将需 承担 较高 的基金 赎回 成本。 4 )暂 停基 金估 值 当本基 金发 生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等暂 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时,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 金估 值,并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投资 者将 面临 无法 及时赎 回所 持有 基金 份额 或如期 进行 基金投 资的 风险 。 4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 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受 到影 响。 这种 技术 风险可 能来 自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资 产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使基金 或投资 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例如 ,监 管机 构基 金估值 政策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估值 方法 的调整 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风 险、 相关 法规 的修 改导致 基金 投资 范围 变化 基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合 而引 起基 金净值 波动 的风 险等 。 7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险 (1)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基 金 , 在 投资 管理 中会 至少 维 持80%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 具 有对股 票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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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市场的 系统 性风 险, 不能 完全规 避市 场下 跌的 风险 和个股 下跌 风险 , 在 市场 大幅上 涨时 也不 能保证 基金 净值 能够 完全 跟随或 超越 市场 上涨 幅度 。本基 金在 股票 投资 中 以 中证500 指 数的 成份股 为基 础, 使用 指数 成 分股 量化 加权 的理 念进 行主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 中证500 指 数成 份股的 价格 可能 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 司经营 状况 、 投资 者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而 波动 , 从 而使基 金收 益水 平相 应发 生变化 , 即 当中 证500 指数 收益率 下跌 时, 本基金 可能 面临 基金 净值 与中证500 指数 同步 下跌 的 风险 。 基于 投资 范围 的规 定 及个 股权 重 的差异 ,本 基金 的波 动性 可能较 高, 面临 的 市 场风 险可能 更大 。 (2) 本 基金 采取 中 证 500 指数成 分股 量化 加权 投资 策略, 其主 要工 作流 程包 括采集 数 据、分 析数 据、 计算 目标 持仓等 几个 部分 ,蕴 含了 数据风 险和 模型 风险 。 本基 金 建立量 化模型的 数据来 源包括上 市公司基 本财务 数据、证 券及期货 市场交 易行 情数据 等 , 相 关数据 来源 于不同 数据 提供 商, 且按 不同的 需求 和规 范进 行预 处理 。 在 数据 采 集、预 处理 等过 程中 可能 发生数 据错 误风 险, 从而 对量化 模型 输出 结果 造成 影响。 本基 金基于量 化模型进 行投资 决策,量 化投资方 法的缺 陷在一定 程度上会 影响本 基金 的表现 。 一方 面, 面对 不 断变换 的市 场环 境, 量化 投资策 略所 遵循 的模 型理 论均处 于不 断发 展和完 善的 过程 中; 另一 方面 , 在 量化 模型的 实际 运用中 , 核心 参数假 定的 变动均 可能 影 响 整体效 果的 稳定 性; 最后 , 定量 模型 存在 对历 史数 据的依 赖。 因 此 , 在 实际 运用过 程中 ,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可 能 导 致 遵循 量 化 模 型 构建 的 投 资 组合 在 一 定 程 度上 无 法 达 到预 期 的 投 资效 果。 (3)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股指 期货 作为 一种 金融 衍生品 ,主 要存 在以 下风 险: A 、 基差 风险: 股指 期货 的 标的指 数价 格与 期货 价格 之间的 价差 被称 为基 差 。 基差风 险是期 货市 场的 特有 风险 之一, 是由 于期 货与 现货 间价差 的波 动, 可能 影响 套期保 值或 套利效 果, 使之 发生 意外 损益的 风险 。 B 、 保证 金管 理风 险: 期 货 交易采 用保 证金 制度 , 保 证金账 户实 行当 日无 负债 结算制 度,对 资金 管理 要求 较高 。保证 金预 留过 多会 导致 资金运 用效 率过 低, 减少 预期收 益。 保证金 不足 将存 在被 强行 平仓的 风险 ,从 而导 致超 出预期 的损 失, 并使 得原 有的投 资策 略不能 得以 实现 。 C 、 杠杆 风险: 由于 期货 采 用保证 金交 易而 存在 杠杆 效应 , 因 此放 大了 基金 财 产波动 幅度。 D 、 合 约品 种差 异造 成的 风 险: 类似 的合 约品 种在 相 同因素 的影 响下 , 价格 变 动不同 。 表现为 两种 情况 :1 )价 格 变动的 方向 相反 ;2 )价 格 变动的 幅度 不同 。类 似合 约品种 的 价格, 在相 同因 素作 用下 变动幅 度上 的差 异, 也构 成了合 约品 种差 异的 风险 。 E 、 流通 量风 险: 是 指因 市 场缺乏 广度 或深 度 , 可 能 导致期 货合 约无 法及 时以 所希望 的 价格 建立 或了 结头 寸的 风险。 (4)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风险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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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资产 支持证 券, 尽管 基金 管理 人本着 谨慎 和控 制风 险的 原则进 行投资 ,但 仍面 临以 下风 险:


A 、 信用 风险: 若本 基金 所 投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之债 务人出 现违 约 , 或 在交 易 过程中 发生交 收违 约, 或由 于资 产支持 证券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证 券价 格下 降, 可能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


B 、 利 率风 险: 市场 利率 波 动会导 致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收益率 和价 格的 变动 , 一 般而言 , 如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本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面 临价格 下降 、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而如 果市场 利率 下降 ,资 产支 持证券 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 将面临 下降 的风 险。 C 、 流动 性风 险: 受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场 规模 及交 易活 跃程度 的影 响 , 资 产支 持 证券可 能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较 大数 量的 买入 或卖 出,存 在一 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D 、 提前 偿付 风险: 债务 人 可能会 由于 利率 变化 等原 因进行 提前 偿付 , 从而 使 基金资 产面临 再投 资风 险。 E 、 法律 风险: 由于 法律 法 规方面 的原 因 , 某 些市 场 行为受 到限 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执 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5) 本基 金可 能因 持续 规 模较小 或基 金持 有人 人数 不足等 原因 导致 基金 终止 。 8 、法 律风 险 由于交 易合 约在 法律 上无 效、合 约内 容不 符合 法律 的规定 ,或 者由 于税 制、 破产制 度的改 变等 法律 上的 原因 , 给交 易者 带来 损失 的可 能性。 例如 , 在OTC ( 也称 为柜台 市场 ) 的交易 中, 主要 来自 两个 方面: 一是 合约 的不 可实 施性, 包括 合约 潜在 的非 法性, 对手 缺乏进 行该 项交 易的 合法 资格, 以及 现行 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更 而使 该合 约失 去法律 效力 等;二 是交 易对 手因 经营 不善等 原因 失去 清偿 能力 或不能 依照 法律 规定 对其 为清偿 合约 进行平 仓交 易。 9 、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 员配 备 、 内 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 完善而 产生的 风险 ;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等行为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 产 生的 风险 , 以及 由 此 致使 基金 的 申购 和赎回 不能 按 正常时 限完 成 而 产生 的风 险; (7) 其他 风险 。 二、声明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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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人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 行承担 投资风 险;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销售 ,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销售 机构 都不 能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3、 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 节有关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表 述是基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证 券市场 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性 描述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收 益特 征 。 销售机构( 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 构 和其 他 销 售机 构)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对本 基金 进 行 风险 评价, 不同 的销 售机 构采 用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 因 此销售 机构 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基 金法 律文 件中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可能存 在不 同 , 投 资人 在购 买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 构的要 求完 成 风险承 受能 力与 产品 风险 之间的 匹配 检验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6 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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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 内容 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睿成 中小 盘弹 性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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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财产 ;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 费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3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期货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1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 转换和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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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 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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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 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 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 费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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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 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 按照 《 基金 合 同》 、 《托管 协议 》 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因审 计、法 律等 外部 专业顾 问提 供的 情况 除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 管 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 及 《托 管协 议》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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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 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 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及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 行 监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基 金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 投 资者 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并不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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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 裁;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诺 其知悉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反洗钱 法》 、 《 金融 机构 报 告涉嫌 恐 怖融 资的 可疑 交易 管理办 法 》 、 《金 融机 构大 额交易 和可 疑交 易报 告管 理办法 》等 反洗 钱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将 严格 遵守 上述 规定 ,不会 违反 任何 前述 规定 ;承诺 用于 投资 的 资金 来源 不属 于违 法犯罪 所得 及其 收益 ;承 诺出示 真实 有效 的身 份证 件或者 其他 身份 证明文 件, 积极 履行 反洗 钱职责 ,不 借助 本业 务进 行洗钱 等违 法犯 罪活 动。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诺, 其不 属 于联 合国 、欧 盟或 美国 制 裁名 单内 的企 业或 个人 , 不 位于被 联合 国、 欧盟 或美 国制裁 的国 家和 地区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做出 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范围内 ,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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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 金合 同》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事 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且 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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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的其 他情形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出现如 下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十九 部分的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并 终止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连续60 个工 作日 ,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2)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少 于 200 人。 (二) 会议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召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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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效力 。 (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现 场开 会方 式或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 允 许 的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须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 利。 1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表 列 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 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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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 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 资料 相符 ;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 到会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 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 本人直 接 出 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3 个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理 人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基 金登 记 机 构记 录相 符 。 3 、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 本基 金可 采用 其 他非现 场 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程序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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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比 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非书 面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 决 定终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律法 规及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 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 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和 联系 方 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 成 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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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 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果 。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 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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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九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 等 规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律 法规 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被 取消 或变 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 一) 《 基金 合同 》 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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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 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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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告 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 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 的地点 在上 海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 并 对相 关各 方 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 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成 立日 期:2003 年3 月14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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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注册资 本:22,75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50 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200120 )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营 结汇 、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上市 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 债券 ( 包括 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地 方政 府债券 、可 转换 债券 (含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 换债券 ) 、 次 级债 、 短期 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 中 期票据 及其 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购 、 银行 存款 、 权 证 、 股指期 货、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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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 范围为 80%-95%,其中 投 资于 中 证500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权 证投资 比 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保 证金后 , 本 基金持 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 不 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权证、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的 义 务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开 始 履 行。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0%-95% ,其 中投 资于 中 证 500 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 成份股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非 现金 资产 的8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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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3.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5.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 资的, 应遵 循下 列限 制: (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 资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20% ; (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80%-95%;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6.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 受限证 券为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布 重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券 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管 ,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 所或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证券 ;


17.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8.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9.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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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20.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 种的 ,应当根据风险管理 的原 则,并 制 定严 格的 授权 管理 制度和 投资 决策 流程 。基 金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投 资证券 衍生 品种 的具体 比例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21.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 述2 、12 、18 、19 以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 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在 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或修改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 对 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财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机 构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 对 基 金管理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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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督 。 1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的名 单。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 金管理 人 应 定 期和 不定 期对 银行 间市场 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 手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书面回 函确 认, 新名 单自 基金托 管人 确认 当日 生效 。新名 单 生 效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2 )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时 , 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由 于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任 人追 偿。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 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 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据 以对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是 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 就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资 金划 拨、 账 目核 对、 到期 兑付 、文件 保管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开 立、 传递 、保 管等 流程中 的权 利、 义务和 职责 ,以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 严 格审 查 、 复 核相 关 协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 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守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通 受限 证券,包 括由 《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 券。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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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 述 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内,以书 面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 行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已 持 有流 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资 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日 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金 托 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5. 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认 为上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估 报告 等 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绝 执 行 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有 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 对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中期 票据 进行 监督 。 1. 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应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 订《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 2.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本基 金拟 购买 中期 票 据的 数量 和价 格、 应划付 的金 额等 执行 指令 所需相 关信 息, 并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进 行审核,如果基金 托管人 认为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并 有权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8)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 金投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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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认、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 管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 业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 推介材 料上 , 则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在发 现后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 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或实 际投资 运作违反《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 议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电话 或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反馈,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本 协议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的 情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开 立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及债券 托管 账户 ,是 否及 时、准 确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是 否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是否按 照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进 行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 不定期 地对基金托管人保 管的基 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 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 人未对基金资产实 行分账 管理、擅自挪用基 金资产 、未执 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纠 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对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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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期 货账 户、 证券 账户 和债券 托管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和 独立。 (5)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和 基金 申购 过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有 到达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二) 基金 募集 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之 日起10 日 内,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有关 规定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的2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集到 的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存款账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相 关证 明文 件。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 并 根据 中 国人民 银行 规定 计息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管 人制 作、 保管 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 回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 均需通 过本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进行 。 (3) 本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银 行存 款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 银行 存款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申请开 通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企业 网上 银行 业务 进行 资金 支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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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付,并 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银 行( 简称 “交 通银 行网银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金 结算 汇划业 务。 (5) 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管理应 符合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票 据法 》 、 《 人民 币 银行账 户结算 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理 暂行 条例 实施 细则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证券 账户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即 资金 交收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的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托 管人 处开立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资 金结算 的二 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人民 银行 进行报 备 , 并 在备 案通 过 后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和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 司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 及资 金的清 算。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申请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进 行交 易,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 开设同 业拆 借市场 交易 账户 。 (2)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协 议正 本由 基 金管理 人保 存。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本 基金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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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相关 业务 程序另 有限 制除 外。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尽 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执 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章 的合同 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复 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 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 用于 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以 约定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后, 将复 核结 果反馈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 本基金 按以 下基 本原 则和 具体方 法估 值:


1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 种,按 如下 原则 进行 估值 :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活 跃 市 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定 计量 日的公 允价 值; 对于 不存 在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情 况下 ,则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其 公允价 值。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②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情况 下, 按估 值日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进 行估 值;基 金管 理人 在评 估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交易 所债券 估值 价格 与交 易所 收盘价 是否 存在差 异及 差异 的合 理性 后, 若 认定 交易 所收 盘价 更能体 现公 允价 值, 应采 用 收盘价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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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③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对 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 估值 日收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去 收盘 价或 估值 全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收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价 减去 收盘价 或估 值全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④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进 行估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等衍生 品种 合约, 一般 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结 算价 估值。 (6)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7)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共 同查 明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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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二) 净值 差错 处理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 金先行 支付 赔偿 金。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 确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 如 采用 本协 议第 八章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 中 估值方 法的第1项 至第6、8项 进行 处理时, 若基 金管 理 人 净 值计算 出错 , 基金 托管 人 在复核 过程 中没有 发现 ,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照管 理费率 和托 管费 率的 比例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2)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 核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责 任;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7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原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则按 新的 规定 执行 ;如果 行业有 通行 做法 ,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益 的前 提下 ,双 方应 本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重新 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三)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和《 基金 合同 》执 行。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对 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五)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确保 核对 一致 。若 当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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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每月 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 定期 报告 文件 应按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公 告。 季度报 表的 编制, 应于 每季 度终 了后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6 个 月公告 一次 , 于 截止 日后 的45日 内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基 金会 计年 度前6个 月 结束后 的60 日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90 日内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对 报表 盖章 后, 以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以 约定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5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15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20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30日 内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表 存在 不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或 以其他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确 认,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审 核检 查。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每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负责 编制和 保管 ,并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的 真实 性、 完整性 和准 确性负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的 要求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10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 记机 构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于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三)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后10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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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机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四)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如果 确因 业务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致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 托管 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 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 保 存期限 为 15 年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 外 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商或 者调 解解 决。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或者 协商 、调 解不成 的, 任何一 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的地点 在上 海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并 对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托 管资 格或 因其 他事 由 造成其 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管 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 由 造成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权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主 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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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一 )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销 售机 构的 销售网 点办 理申 购、 赎回 、信息 查询等 业务 外 , 还 可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享 受网上 交易 服务。 具体 业务 规则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 (二) 网 上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基金 持有 情况 之外 ,还 可通过 基金账 号或 者身 份证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陆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客 户查 询 ” 栏目 , 可享 有账 户查 询、 信 息 定制、 资料 修改等 多项 在线 服务 。 (三) 服务 产品 的定 制及 发送 投资人 可根 据个 人需 要,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电话 、网站 、电 子邮 件、 短信 等方式 订阅或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及 免费定 制信 息 。 投 资人 还 可通过 发送 邮件 、 短信 进 行业务 咨询 。 1 、 对账 单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按 照投 资人 需求 , 提 供电子 邮件 账单 及短 信账 单。 对 于 未 选择 账单 寄送 方式 的投 资 人,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 提 供电 子邮 件账 单。 投资 人 可通过 拨 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电 话、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发 送 电子 邮件 或短 信等 方式 向 基金管 理人主 动定 制短 信账 单。 若投资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400-8888-668 ( 免长 途话 费)按"9" 转人 工服 务, 提 供姓名 、开 户证 件号 码或 基金账 号、 持 有 基金 名称 、购 买销 售机 构 、邮 寄地 址、 联系 电话 ,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息 无误 后 ,将为 投资人 免费 邮寄 纸质 对账 单。 对 账 单服 务发 送 规则 :如投 资 人成 功定 制 电子 邮件账 单 或短 信账 单 ,基 金管理 人 将 在每月 初5 个工 作日 内发 送 。 2 、 免费 定制 信息 : 投 资人 可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视 窗等 信 息。 基 金管理 人可 通过 邮件 或短 信方式 向投 资人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四) 在线 客 服 服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通 过 “ 在线 客 服 ”进 行业务 咨询 或留 言。 在线 客服提 供基 金产 品信 息查 询、基 金业 务咨 询、 服务 投诉和 建议 等服务 。 在线客 服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上午9:00-11 :00,下午13 :00-17 :00 (节 假日除 外) 。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 7×2 4 小 时基 金净 值 信息 、 账 户交 易情 况 、 基 金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提 供 周一 至周 五 (节 假日 除 外) , 每 天不 少于8 小 时的 座席服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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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务, 投 资人 可通 过该 电话 查 询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等 交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 信息 定制、 资料修 改、 服务 投诉 及获 得其他 业务 咨询 等专 项服 务。 (六) 客户 投诉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以书 信、 传真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所 提供 的服务 提出 建议 或投 诉( 具体渠 道见 以下 服务 联系 方式) 。 对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当日 回复 ,不 能当 日回复 的, 在3 个工 作日 内 回复。 对于非 工作 日受 理的 投诉 , 原 则上 在顺 延的 第一 个 工作日 回复 , 不能 及时 回 复的 , 在3 个 工作日 内回 复。 (七) 服务 联系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http://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 子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 免长 途费 ) 传真: (0755 )82990631 信件邮 寄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 广场第 二座 第17 层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基金 客户 服务 中心 邮编:518048 (八 )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在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 的内容 ,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 联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 了本招 募说 明书 。 第二十 二部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本基金 2018 年 2 季度 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8/7/18 2 本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 在上海 挖财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开 通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业 务并参 与 定期定 额投资申 购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8/7/27 3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变更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8/8/1 4 本基金 2018 年半 年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8/8/27 5 本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2018 年 第 2 号) 《中国 证券 报》 2018/8/28 6 本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 参与华 龙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费 率 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8/9/6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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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7 本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 在东海 证券开通 定投业 务并参 与 定投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8/9/10 8 本公司关 于取消 纸质对 账 单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8/9/19 9 本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 参与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手 机 银行申 购及定期 定额投 资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8/9/29 10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参 与 上海基 煜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费 率 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8/10/19 11 本基金 2018 年第 三季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8/10/26 12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参 与 创金启 富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8/11/5 13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增 加 中信期 货有限公 司为销 售机构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8/11/8 14 本公司高 级管理 人员变 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8/12/8 15 本公司关 于直销 网上交 易 停止受 理汇付天 下天天 盈渠道 认 申购、 定投业务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8/12/25 16 本公司高 级管理 人员变 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8/12/29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构 的 住所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但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查 阅和下 载招募 说明 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本 基金募 集注册 的 文件 ; (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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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年二月二十 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