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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睿磐泰利混合A(005177)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华 夏 睿磐泰 利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原 睿磐泰 利 六个月 定 期开放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理 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光大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2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原 则和 解 释 ························································ 3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3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0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1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3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6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0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26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27 十一、 基金 费用······························································································· 28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30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0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1 十五、 禁止 行为······························································································· 33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4 十七、 违约 责任······························································································· 36 十八 、 争议 解决 方式 ························································································ 36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7 二十、 其他 事项······························································································· 37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37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于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 责任公 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鉴于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拟担 任华 夏睿 磐泰 利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 , 中 国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任 华夏 睿磐 泰利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为明确华夏睿磐泰利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间 的权 利 义 务 关系, 特制 订本 托管 协议 ; 除非另 有约 定, 《华 夏睿 磐 泰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中定义 的术 语在 用于 本托 管协议 时应 具有 相同 的含 义; 若 有抵 触应 以基 金合 同为准 , 并 依其 条款解 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100 年 联系电 话:400-818-6666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中 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成立时 间: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466.79095 亿元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基 字【2002 】75 号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等有关 法律法 规、 《 华夏睿 磐泰利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下 称 “ 基金 合同 ”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 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托 管协议 的所 有术 语与 基金 合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包 括国 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券 、 企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支 持机 构 债 券、 政 府支 持债 券、 地方 政府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券 及其 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衍生 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 国债期 货等) 、 货币 市场工 具(含 同业存 单)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管理人 在进 行期 权投 资前 , 务必 须与 托管 人就 交收 结算、 核算 估值 等业 务规 则和流 程进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行沟通 确定 ,在 系统 测试 通过后 才可 投资 ,否 则, 由此产 生的 风险 由管 理人 承担。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40% 。 封 闭 期内,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 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 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基金转 型后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40%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持有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与限 制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将随 之调整 。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在转 型为 普通 开放 式基金 之前 ,投 资限 制应 符合以 下要 求: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40% 。 (2)封 闭期内 , 本基 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 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6)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 基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200% ; 除 封闭 期外 , 本基 金 基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17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 票总市值 的 2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8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 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9 ) 基 金 因 未 平 仓 的 期 权 合 约 支 付 和 收 取 的 权 利 金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开仓 卖出 认购 期权 的, 应持 有足 额标 的证 券 ; 开 仓卖 出认 沽期 权的 , 应持有 合约 行权 所需的 全额 现金 或交 易所 规则认 可的 可冲 抵期 权保 证金的 现金 等价 物 ; 未 平仓 的期权 合约 面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其 中, 合约 面值 按照行 权价 乘以 合约 乘数 计算。 (2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处于 封闭 期的 定 期开放 基金 不包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含在此条 投资 限制 。 (21 ) 本 基金 在开 放期 内 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22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12 ) 、 (21 ) 、 (22)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若因法 律法 规变 更导 致本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 投 资限 制、 投资 禁 止 的约 定与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规定 存在不 一致 或冲 突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按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执行 , 无须 另行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金 在转 型为 普通 开放 式基金 之后 ,投 资限 制应 符合以 下要 求: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4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 货、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中 ,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6)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 净 资产 的 140% 。 (17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 票总市值 的 2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8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9 ) 基 金 因 未 平 仓 的 期 权 合 约 支 付 和 收 取 的 权 利 金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开仓 卖出 认购 期权 的, 应持 有足 额标 的证 券 ; 开 仓卖 出认 沽期 权的 , 应持有 合约 行权 所需的 全额 现金 或交 易所 规则认 可的 可冲 抵期 权保 证金的 现金 等价 物 ; 未 平仓 的期权 合约 面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其 中, 合约 面值 按照行 权价 乘以 合约 乘数 计算。 (2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2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22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3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12 ) 、 (22 ) 、 (23)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转 型为 普通开放 式基 金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若 因法 律法 规变 更导 致本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 投 资限 制、 投资 禁 止 的约 定与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规定 存在不 一致 或冲 突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按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执行 , 无须 另行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十 二)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管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管理人 、 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 先 原则 , 防范 利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托 管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 重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人 事后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 基 金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进行 更新 ,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 由,并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 行定 期 存款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约定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依 据实 际情况 与托 管行 签订 投资 银行定 期存 款风 险控 制补 充协议 。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银行定 期存 款 的过程 中, 必须 符合 补充 协议就 投资 品种 、 投 资比 例、 存 款期 限等 方面 的限 制。 在 投资 过程 中,基 金托 管人 将严 格按 照补充 协议 中的 约定 对相 关业务 进行 监督 和审 核。 (六)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中 期票据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约定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本协 议的 规定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投 资中期 票据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中 期票据 的过 程 中, 必须 严格 按照补 充协 议中的 限制 性约 定进 行投 资。 在投 资过 程中 , 基 金 托管人 将严 格 按 照补充 协议 中的 约定 对相 关业务 进行 监督 和审 核。 (七)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应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约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本 协议的 规定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风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 基 金管 理人在 投资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前 ,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相关制 度。 在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过 程中 , 基 金管理 人应 合理 控制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比例 。基 金托 管人 将严 格按照 补充 协议 中的 约定 对相关 业务 进行 监督 和审 核。 (八)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九)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十)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通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人 合理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一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合理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十二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十三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以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专 用 账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 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如基金 托管 人无法从 公开 信息或 基金 管理人 提 供的书 面资 料中 获取 到账 日期信 息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追偿 行为应 予以 必要 的协 助。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 基金 募集 专户 ” 。 该 账 户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本基金 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 时,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 宜,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 分协助 。 (三)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 构开设 基金 托管专户 ,保 管基金 的银 行存款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专 户进行 。 资金账 户开 户名 称为: 华夏 睿磐泰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资金账 户开 户行 为: 中 国光 大银行 北京 金融 街支 行 2 、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 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应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其他 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 备付 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五)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专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市 场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银 行 间市 场 债 券 的结 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协议 正本 ,基 金管理 人保 存协 议副 本。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签 订日 之后 ,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 管 理 。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 开户证 实书 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委托保 管的 机 构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大 合同 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 30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正 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与合 同原 件核 对一致 的 加盖公 章的 合同 传真 件, 未经双 方协 商一 致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得 转移 。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 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书面 授权文 件, 内容包括 被授 权人名 单、 预留印 鉴 及被授 权人 签字 样本 ,授 权文件 应注 明被 授权 人相 应的权 限。 3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授权 文件原件 并经 基金管 理人 电话确认 后, 授权文 件即 生效。 如 果授权 文件 中载 明具 体生 效时间 的 , 该 生效 时间 不得 早于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授权 文件并 经电 话 确认的 时点 。 如 早于 前 述 时间, 则以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授权 文件 并经 电话 确认 的时点 为授 权文 件的生 效时 间。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权 文件 负有保 密义 务,其内 容不 得向被 授权 人及相 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漏。但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有 权机关 要求 的除 外。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令 包括赎 回、分 红付 款指令、 回购 到期付 款指 令、与投 资有 关的付 款指 令、实 物 债券出 入库 指令 以及 其他 资金划 拨指 令等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给基 金托 管人的指 令应 写明款 项事 由、支付 时间 、到账 时间 、金额 、 账户等 ,加 盖预 留印 鉴并 由被授 权人 签字 或盖 章。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传真 、 深证 通或 托管 网银 电子指 令方 式或 双方 协商 一致的 其 他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其 合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 限内发 送 指令 ; 被 授权 人应严 格按 照其授 权权 限发 送指 令。 对于被 授权 人依 约定 程序 发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 撤销或 更改 对交 易指 令发 送人员 的授 权 , 并且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 议确认 后, 则对 于此 后该 交易指 令发 送人 员无 权发 送的指 令, 或超 权限发 送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不 承担 责任 ,授 权已 更改但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的情 况 除 外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或 双方 认可的 其他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确 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结束 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 债券 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 印鉴 后及时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以电 话或双 方认 可的 其他 方式 确认。 如果 银行 间簿 记系 统已经 生成 的交 易需要 取消 或终 止, 基金 管理人 要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划 款指 令时, 应为 基金 托管 人留 出执行 指令 所必 需的 时间 (该必 需的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时间不 长于正 常情况 下基 金托管 人日常 处理该 指令 所用的 平均时 间) 。 基金管 理人发 送有效 指 令 ( 包 括 原指 令 被 撤销、 变 更 后 再次 发 送 的新 指令 ) 的 截 止时 间 为 当天 的 15:00 ,15:00 之后发 送的 , 基金托 管人 尽力执 行 , 但 不能保 证划 账成功 。 如基 金管理 人要 求当天 某一 时 点 到账 , 则 交易 结算指 令需 提前 2 个工 作小 时发 送, 并进行 电话 确认 。 对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的 认 购权证 行权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行 权 日 15:00 前 将需要 交付 的行 权金 额及 费用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16:00 前 支付 至登 记结算 公 司指定 账户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 的指令 传输 不及 时、 未能 留出足 够的 划款 时间 , 致 使资金 未能 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损 失不 由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由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原 因 导致 资 金 未 能及 时 到 账 所 造成 的 损 失 由基 金 托 管 人承 担。 2 、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指 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人 立即 审慎 验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 名,如 有疑 问必 须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3 、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 应 及时 办理 。 指 令执 行 完毕后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确 保基 金托 管人执 行指 令时 基金 资金 账户有 足 够的资 金余 额, 在没 有充 足资金 的情 况下 的投 资指 令、 赎 回、 分红 资金 等的 划拨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应 立即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审核 、 查 明原 因, 出 具书 面文 件确认 此交 易指 令无 效。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 未执 行该指 令造 成损 失的 责任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包括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 或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业务用 章。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 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视 情况暂 缓或 拒绝 执行 ,并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 未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指令 执行 并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产或投 资人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改 或终 止对 被授 权人 的授权 , 应 当至 少提 前一 个工作 日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新的被 授权 人的 姓名 、 权 限、 预留 印鉴 和 签字样 本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授权 文件 原件 并经 电话 与基金 管理 人 确 认后 , 授权 文件即 生效 。 被授权 人变 更通 知生 效前 , 基金托 管人 仍应 按原 约定 执行指 令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其 效 力 。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提 前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电话 确 认 。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时 , 应对 指令 的要 素是 否齐 全、 印 鉴与 被授 权人 是否 与预留 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 进行 检查 , 如 发现 问题 , 应 及时 报 告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正 确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产 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 基 金托 管人 未执 行或未 及时 执 行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指令 , 导致 基金 财产 遭受 损失 的, 由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由 此造成 的 直 接损 失。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期 货买卖 的证 券、 期货 经营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代 理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选 择证券 经营 机构 , 租 用其 交易单 元作 为基 金的 交易 单元。 基金 管理 人和 被选 中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签订 委托 协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将 被选 中证券 经营 机构提 供的 《 交 易单元 租用 协议 》 及 时送 达基金 托管 人 ,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申请 接收 结算 数据 。 交 易单 元保 证 金由被 选中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交付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有关 规定 , 在 基金 的半 年度报 告和 年度 报告中 将所 选证 券经 营机 构的有 关 情 况、 基金 通过 该证券 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 的成交 量、 回购 成交量 和支 付的 佣金 等予 以披露 , 并 将该 等情 况及 基金交 易单 元号 、 佣 金费 率等基 本信 息以 及变更 情况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国债 期货 交易 的期 货经纪 机构 , 并与 其签 订期 货经纪 合 同, 其 他事 宜根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若无 明确 规定 的, 可参照 有关 证券 买卖、 证券 经纪 机构 选择 的规则 执行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清 算与 交割 根据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结 算备 付金 管理办 法》 , 在每 月前 2 个 工作日 内,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结 算参 与人 的最 低结算 备付 金限 额进 行重 新核算 、调 整 。 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调整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当日 , 在资 金流量 表中 反 映最低 备付 金调 整的 情况 。 管理 人应 预留 最低 备付 金, 并 根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确定 的实 际下 月最 低备 付金数 据为 依据 安排 资金 运作, 调整 所需 的现 金头 寸。 根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证 券结 算保 证金管 理办 法》 ,在 每月 前 2 个工 作 日内,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结算 参与 人的结 算保 证金 进行 调整 , 基金 托管 人在 调整当 日, 在资 金流 量表 中反映 结算 保证 金的 调整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预留 足够头 寸。 若基金 管理 人参 与权 证交 易, 应按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要 求缴 纳权 证交收 履 约保证 金,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于 每月 第一个 交易 日调 整交 收履 约保证 金, 基金 管理人 应预 留足 够头 寸。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买卖 证券的 清算 交收 。 场内 资金 结算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办 理 ; 场 外资 金汇 划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交 易划 款 指令具 体办 理。 如果因 为基金托管人 自身原因在 清算上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 失,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赔 偿;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先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增 加交易 单元 等事 宜, 致使 基金 托 管人 接收 数据不 完整 , 造 成清 算差 错的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先 通知 需要 单独结 算的 交易 , 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违 反市 场操 作规则 的规 定进 行超 买、 超卖等 原因 造成 基金 投资 清算困 难和 风险 的,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后应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解决 ,并 确保于 交收 日 11 点前 完成 融资, 用以 完 成清算 交收 , 基 金托 管人 应给予 必要 的配 合, 由此 给本基 金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 确保 在 T+1 日上 午 11:00 前 有足 够的 资金 头寸 用 于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和深 圳分 公司 的资金 结算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目 前实 行 T +0 预交 收制度 , 因此 基金管 理 人须 于 T 日日终 之 前备 足 当日上 海市 场交 易担 保交 收需支 付的 资金 头寸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 履行 T +0 预 交收职 责; 若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原 因导 致预交 收失 败, 由此引 起 的后果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 应采取 合理 措施 , 确保 在 T 日 日终 有足 够的 资金 头 寸用 于 T +1 日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 深圳 分公司 的资 金结 算 。 若 由于 基金 管 理人 的 原因导 致基金 托 管人 交收 失败, 由此 引起 的后 果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若 结算 机构的 交收 规则 发生变 化,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新 的交 收规则 作出 相应 变动 , 基金 管理 人应 配合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基金 托 管人 为完 成交 收提 供必要 的帮 助。 非担保 交收 业务 的交 易告 知: 非担 保交 收业 务是 指中 国结算 上海 分公 司组 织交 易双方 根 据业务 规则 规定 或双 方约 定的结 算模 式完 成交 收, 中国结 算不 作为 双方 的共 同对手 方, 不提 供交收 担保 。 为 确保 非担 保交收 业务 的正 常交 收, 基金管 理人 务必 高度 重视 此类业 务交 易告 知的重 要性 , 即 于发 生国 债买断 式回 购到 期购 回、 权证行 权、 大宗 专场 、 专 项资产 管理 计划 转让以 及部 分发 行类 业务 (股配 债、 老股 东配 售的 增 发、 公司 债场 内分 销) 以及通 过上 交所 固定收 益证 券综 合电 子平 台达成 的私 募债 券转 让和 通过深 圳综 合协 议平 台的 公司债 、 私募 债 转 让 等 非 担 保交 收 业 务 ,管 理 人 应 于 交易 当 日 及 时将 该 交 易 书 面告 知 托 管 人并 进 行 电 话确 认。 其中 权证 行权 的交 易和 通过上 交所 固收 平台 达成 的私募 债转 让交 易告 知截 止时点 为申 报 当日 15 :00; 通过 深圳综 合协议平 台达 成的公 司债 、私募债 转让 交易告 知时 间为申报 当日 15:30 ;


通过上 交所固定收益 证券综合电 子平台达成的 私募债券转 让,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 司 上 海 分公 司 根据 证券 交 易所 发 送的 转 让成 交结 果 办理 实 时逐 笔 全额 结算 (RTGS )。RTGS 的最终 交收 时点 为 T 日的 15:30 分 , 为保 证 RTGS 交 易成功 , 管理 人应 于交 易 T 日的 15:00 之前, 将买 入私 募债 券的 指令传 真至 托管 人。 通过深 圳综 合协 议平 台的 公司债 、 私募 债, 结算 方 式为逐 笔全 额非 担保 交收 , 最 终交 收 时点为 T 日 16:00 , 因此 管 理人应 于 T 日 15:30 分 之 前向托 管人 发送 非担 保交 收债券 的买 入 指令。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 令时 , 基金 托管 专户或 资 金交收 账户 (除 登记 公司 收保或 冻结 资金 外) 上有 充足的 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不 足时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拒 绝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划款 指令 , 但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划款 指令 时应 充分 考虑 基金托 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 间 ( 该必 需的 时间 不长 于正 常情况 下基 金 托管人 日常处 理该指 令所 用的平 均时间) 。在 基金资 金头寸 充足的 情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的 指令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 若由于 结算 机构 的交 收规 则发生 变化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新 的交 收规则 作 出相应 变动 ,基 金管 理人 应配合 基金 托管 人为 完成 交收提 供必 要的 帮助 。 2 、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对外 披露 净值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必 须保证 当天 所有 实际 交易 记录与 基金 会计 账簿 上的 交易记 录完 全一 致 。 如 果实 际交易 记录 与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会计账 簿记 录不 一致 ,造 成基金 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 不真实 ,由 此导 致的 损失 由责任 方 承 担 。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日 核实 。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证券账 目, 确保 双方 账目 相符。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月末核 对实 物证 券账 目。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负责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每 个开 放日的申 购、 赎回、 转换 开放式基 金的 数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账 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款 项。 3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本 基 金的登 记机 构在 工作 日 15:00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前 一开放 日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 相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 、基金 管理人 或其委 托登 记机构应 通过 与基金 托管 人建立的 数据 传输系 统发 送有关 数 据(包 括电子 数据和 盖章 生效的 纸制清 算汇总 表) , 如因各 种原因 , 该系 统无 法正常 发送, 双方可 协商 解决 处理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的 数据 , 双方 各自 按有 关规定 保 存 。 5 、关 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及 分红 资金汇 划的 需要 , 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资金 清算 的专 用账户 , 该 账户由 登记 机构 管理 。 6 、对于 基金申 购过程 中产 生的应收 款,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应 收款 没有 到达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造成 基金 损失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在合 理范围 内予 以必 要的 协助 与配合 。 7 、赎 回和 分红 资金 划拨 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 如 基金 资金 账户 有足 够的资 金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时拨付 ; 因基金 资金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按 时拨 付, 如系 基金 管理人 的原 因造 成,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务 。 8 、资 金指 令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基金 资金 账户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 账外 , 回 购到 期付 款和 与投 资有关 的 付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托 管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的 “ 清算 账户 ” 间 的资金 结算 遵循 “全 额清 算、 净 额交 收 ” 的 原则, 每个 开放 日按 照托管 账户 应收 资金 与应 付资金 的差 额来 确定 托管 账户净 应收 额 或 净 应 付 额 ,以 此 确 定 资金 交 收 额 。 当存 在 托 管 账户 净 应 收 额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交 收日 15:00 之 前从 基金 清算 账户 划到基 金托 管账 户, 基金 托管人 在资 金到 账后 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并 将有 关书面 凭证 传真给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账 务管理 ; 当存 在托管 账户 净应付 额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交 收 日 9:30 前将划 款指 令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在交 收 日 12:00 之前 划 往基金 清算 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在 资金 划出 后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将有 关书 面凭 证交 给基 金管理 人进 行账 务管 理。 当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如 基金 托管 专户 有足 够的资 金,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时拨 付 ; 因基金 托管 专户 没有 足够 的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按 时拨 付,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如系 基金 管理 人的原 因造 成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垫款 义务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 《 基金 合同 》 载 明的 其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基金 转换 1 、在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它基 金开展 转换 业务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函告基 金 托 管人 并就 相关 事宜 进行 协商。 2 、基金 托管人 将根据 基金 管理人传 送的 基金转 换数 据进行账 务处 理,具 体资 金清算 和 数据传 递的 时间 、程 序及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承担 的权 责按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执行 。 3 、本 基金 开展 基金 转换 业 务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公 告。 (六) 基金 现金 分红 1 、基金 管理人 确定分 红方 案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定后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 分红 进行账 务处 理并核对 后,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现 金红 利的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将资金 划入 专用 账户 。 3 、基 金管 理人 在下 达指 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该类份额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类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总 数后的 数值 。 计算公 式为 : 计算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计 算日 该类 基金 份额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日 该类基金 份额的 总份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和两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合 同约 定公告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布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期 权、 货 币市 场工具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 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等) ,以其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 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② 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③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选 取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④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 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在 成 本 能够 近似体 现公 允价 值时 按成 本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 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 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 量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应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 整, 确认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 对于不 存在 市 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④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 不含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 。对于 含投 资人 回售 权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 后 未行 使回 售权的 按照 长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值 。 对银 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市场 利率 不存 在明显 差异 ,未 上市 期间 市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存款 的估 值方 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本基金 投资 同业 存单 , 按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选定 的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按成 本估 值。 (5)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的 估 值方法 ①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 或行权日止,上市 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 的该权 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 或者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值 。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②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③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估值。 ④ 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⑤ 本 基金 投资 期权 ,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的规 定估 值。 (6)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本基 金可 以采 用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按照 上述 公允 价值确 定原 则提 供的 估值 价格数 据 。 (8)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 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 其他 资产 按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10 ) 当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保 基 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11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 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8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值错 误处理。由于不可抗力, 或证券/ 期货交易所、登记 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 三方 机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非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 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 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 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的编 制;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 成基金 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完成基 金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 、 由 于基金 费用 的不同 , 不同类 别的基 金份额 在收 益分配 数额方 面可能 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 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 3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登记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机构可 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进行 调整 ,不 需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制定 和实 施程 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收 益分 配的 付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按指 令将 收益 分配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定账 户。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 拟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 应予保 密。 除按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外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运 作中 产生 的信 息以 及从对 方获 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但 是,如 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密 义务 :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为遵守 和服 从法院 判决 或裁定、 仲裁 裁决或 中国 证监会 等 监管机 构的 命令 、决 定所 做出的 信息 披露 或公 开。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 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基金 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临时 报告、 澄清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投资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 货、 期权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相关 公告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信息 。 基金 年度 报告需 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 可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 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于本 章第 (二 ) 条 规定的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事 项进 行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对于不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 ( 或基金 管理 人) 复核 的信 息,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 在 公告前 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 互 相监 督, 保 证按照 法定 方式 和时 限履 行信息 披 露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 根 据 法律 法规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公开 披露 的 信息, 基金 托管 人将 通过 指定媒 介或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公开 披露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暂 停 估值的 情形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它情 形。 2 、程 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 公 布 。 3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 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 费查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80% 年 费率计 提。 基金 管理费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8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休 假或不 可抗 力等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 基 金 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0% 年 费率 计 提 。 基金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 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等 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 顺延至 最近可支 付日支 付。 (三) 销售 服务 费可 用于 本基金 市场 推广 、销 售以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 各项费 用 。 本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适 用不 同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其中 ,A 类 不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C 类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R÷ 当 年天 数 H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各 类别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适 用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 销售 服务 费 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经 登 记机构 分别 支付 给各 个基 金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或 不可 抗力 等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支 付日 期顺 延至 最 近可支 付日 支付 。 (四) 证券 、 期 货交 易或 结算费 用、 基金 财产 划拨 支付的 银行 费用 、 证 券、 期货账 户开 户费用 及账 户维 护费 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披 露费用 、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费 用 、 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与基 金有 关的 会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等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五)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 会计 师费、 信息 披露 费用 以及其 他费 用不 得从 基金 财产中 列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支 。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费 用 支 出 或基 金 财 产 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六)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和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七)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费用 时, 基金托 管人 可要 求基 金管 理人予 以说 明解 释, 如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可 拒绝 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 记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 金管理人应 定期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托管 人得 到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持有 人名 册后 与基金 管理 人 分别进 行保 管。 保管 方式 可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外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 无故拒 绝或 延误提 供 , 并 保证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要 求的 除外 。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 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将与 本基金账 务处 理、资 金划 拨等有关 的合 同、协 议传 真基金 托 管人。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变 更,未变更的 一方有义务 协助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 账凭 证、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15 年以 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或 有权 机 关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人资格 。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它 情形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程 序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含 2/3)表 决通过 。 (3)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 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6)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 果予以 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审计 费用 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3 、原任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后,新 任基 金管理 人或 临时基金 管理 人接受 基金 管理业 务 前, 原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需 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造 成损 失 ,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尽快 恢复 基金财 产的 投 资运作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人资格 。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它 情形 。 2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程 序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持 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含 2/3)表 决通过 。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6)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 果予以 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审计 费用 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3 、原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临 时基金托 管人 接受基 金财 产和基 金 托管业 务前 , 原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需采 取审 慎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不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尽 快交接 基金 资 产。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时更 换程 序 1 、 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联 合公告 。 (四 ) 本 部分 关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更 换条 件和程 序的 约定 , 凡 是直 接引用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 的部 分, 如将来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相应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 人牟取 利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运作 和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尚 未按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 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七)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相互 兼职 。 (八 ) 基 金托 管人私 自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财 产,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基金合 同 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九)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十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 、 利 用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行 职责 。 (十二 )基 金财 产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十三 )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以 及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中 国 证监会 规 定 禁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则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相关 限制。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组 ,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 行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各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4)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十七、违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 反 《 基金 法》 等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者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约 定,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分别对 各自 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 的,应 当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对 损失 的赔 偿, 仅限 于直接 损失 。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就损 失进 行赔 偿; 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 失的 , 应就损 失进 行赔偿 , 另一 方当事 人有 权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 向违 约方追 偿 。 但 是 如发生 下列 情况 , 相 应的 当事人 可以 免责 : 1 、不 可抗 力。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原 则行 使或不行 使其 投资权 而造 成的损 失 等。 (四 ) 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没 有采 取适当 措施 致使 损失 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的损 失要 求赔偿 。 守约 方 因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 出的 合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 (五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够 继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因履 行本 协议 而被 起诉, 另一 方应 提供 合理 的必要 支持 。 (六 )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而产生 的或 与基金合同或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北 京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该 会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力,仲 裁 费 用和 律师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决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字 ,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的 文本 为 正 式文 本。 (二) 托管 协议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托管 协议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至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 本 协议 一式六 份 , 协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上报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各 一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 有权 司法 机关 依法 冻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配 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本协 议未 尽事宜 ,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 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 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 托管 协议上盖 章,并 由各 自的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 署, 并注 明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地 点和签 订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