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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A(006658)

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8年11月0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818号 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 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 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 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 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主要投资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1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3 二、释


义..........................................................4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募集.....................................................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3 九、基金的投资.....................................................45 十、基金的财产.....................................................53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5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0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6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7 十六、风险揭示.....................................................7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2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2 二十三、备查文件..................................................123 2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3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中证香港 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4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5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结算机构为财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财通基金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6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7、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49、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0、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本 7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标的指数:指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58、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通 和深港通 5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相关证券交易所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8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站及其他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9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设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法定代表人:刘未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联系人:何亚玲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理芬先生,董事长,浙江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浙江省农村政策研究 室副主任科员,浙江省农发投资集团公司业务副科长,浙江农村经济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交易营业部经理,金 10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主任、运营管理部总经理,中信金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合规总监,中信证券(浙江)有限 责任公司执行总经理兼江西分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江西分公司总经理。现任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风险官,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长。 王家俊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中山大 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东方证券遵义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汇添富基金南 方大区经理及券商渠道负责人、南方分公司总经理、全国渠道销售总监兼华东 分公司总经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财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可先生,董事,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历任杭州市下城区国有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董事;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助理、 副部长,现任杭州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财务总监管理办公室) 部长(主任),兼任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杭实股权投资基金(杭州) 有限公司董事。 孙文秋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财经大学教师,上海东方明珠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证券事务部经理,上海东方明珠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上海东方明珠(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 会秘书。现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上海新农饲料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唯赛勃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霍尔果斯拜克影视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瀚 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 王开国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 局科研所应用室副主任、政策法规司政策研究处处长、科研所副所长;海通证 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书记、董事长。同时担任上海中平国瑀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大众公用有限公司、上海农商银行独立董事。 11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朱洪超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现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员、易居(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万达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颖女士,独立董事,高级会计师,复旦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学历。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专家库专家,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现任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及硕士生导师、易居(中 国)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职工监事: 殷平先生,职工监事,产品战略部总监,产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金融部六级产品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 发部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战略部总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汪海先生,副总经理,上海大学双学士,新加坡管理大学财富管理硕士。 历任建行上海市徐汇支行计划财务部科员、经理助理,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 建行上海分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产品经理、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财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财通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4、督察长 武祎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会计与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云南 省财政厅预算处副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市场监管处副主任科员,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监管四处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综合处 主任科员,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基金经理 苏俊杰先生,清华大学学士,美国芝加哥大学金融数学硕士。曾在MSCI Inc.任分析员,华泰柏瑞基金历任量化投资部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2017年 7月加入财通基金,现任量化投资二部总监助理。 12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 谈洁颖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 林洪钧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金梓才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陆玲玲女士,研究部副总监。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13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4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 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严 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 15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 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 决议的执行中,“执行—复核”机制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 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 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 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 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 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 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过收 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 息技术平台。由风险管理部和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 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 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 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 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各部门、 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内部违规违 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 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16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 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工作覆盖到全公司所有业务环节,以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平台, 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事前风险管理主要通过风 险管理部门介入公司的业务流程检查、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访谈的方 式,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事中风险控 制则是对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以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制、业务操作规 范化、精细化来进行;事后风险管理则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分析与总结来开展。 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投资风险、业务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系 统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的系统评估,对公司层面的风险进行详细的梳理, 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进行解决。在投资风险环节,针对不同产品所具有 的特定投资风险进行量化研究和分析,超过阀值由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提醒业务 部门,并根据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相关责任人;在业务风险环节,协助 营销部门和产品研究部门前瞻性地对新产品的风险和结构进行规划和分析,对 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了解,切实解决实际业务中所遇到的困 难和问题;在操作风险环节,对公司层面的制度、流程、系统和项目等方面, 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发现和解决后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评估公司 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在 组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公司日常的投资、运营部门。风险报告由风险 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观公正。 17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8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 1月 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 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 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 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 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 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 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19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 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 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称号;2013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 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 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 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 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 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年 12月 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422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与监督程序 1、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20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 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 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 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21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号 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41楼 法定代表人:刘未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2053 7999 联系人:何亚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财通微管家:ctfund88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http://www.abchina.com/cn/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23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号 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41楼 法定代表人:刘未 电话:021-2053 7888 联系人:薛程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24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 办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公司电话:(021)22288888 公司传真:(021)22280000 签章会计师:蒋燕华、骆文慧 业务联系人:蒋燕华 25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1月09日证监许可[2018]181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股票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除管理费和托管费)等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 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 告。 26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四)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 27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00% 100万≤M<300万 0.6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重复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 算。 2、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元,认购费率为1.00%,假 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元,则可认购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28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认购份额=(9,900.99+1)/1.00=9,901.99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901.99份A类基金 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二: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50,000元,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 为23元。则可认购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50,000+23)/1.00=50,023.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元认购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50,023.00份C类基金 份额。 3、认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认 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 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 金额为单笔10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认购 费)。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酌情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 购的最低金额。 (3)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 准。 4、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确 29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30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有权决定终止基金 31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2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3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遵循“先进先出”原 则,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 赎回,以确定所使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34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 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 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 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35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万≤M<300 万 0.80% 300万≤M<500 万 0.40% M≥500 万 每笔 1000元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采用相同的赎回费率,赎回 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类别的不同及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 设定如下: 对份额存续时间小于 7个自然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存 续时间大于等于 7个自然日,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 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6 / 持有期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30日 0.1% A/C 类 基金份额 持有期≥30 日 0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5,000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37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净申购金额=5,000/(1+1.20%)=4,940.71 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 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80=4,380.06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0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元,则可得到 4,380.06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2,000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2,000/1.1280=1,773.05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2,000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元,则可得到 1,773.05份 C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份五天后决定赎 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1.50%=172.2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72.20=11,307.8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份五天后赎回,假 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38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07.8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 通临时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港股通额度已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39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 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9、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 通临时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5、7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40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 值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41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按上述(2)方式处 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42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43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八)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44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将日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范围具体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 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45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指数复制法。本基金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 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 进行相应调整,在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前提下,达到有效复制标的指数的目 的。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份 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港股通 额度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 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 经验判断,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 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将依照标的指数的定期调整规则,对股票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并购、股份回购、增发、送配、拆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 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 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 跟踪标的指数; C、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基金管理 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 资人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构造替代性组合的方法如下: A、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及基本面相似的原则,选取替代股票备选 库。本基金投资采用与标的指数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分类标准; B、采用备选库中各股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的历史数据,分析其与被替代 股票的相关性; C、选取备选库中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模拟 46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 各股票的权重。 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考虑标的指数 成份股的数量、流动性、投资限制、交易费用及成本,以及税务及其他监管限 制,决定是否采用抽样复制的策略。对于复制方法的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变更实施前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阐明变更复制方法的原因。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 动性和收益性,构建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将以市场利率趋势研判为主,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和基金未来现金流的分析,在保证流动性和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灵活运用目标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相对价值策略、 骑乘策略和利差套利策略等对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债券品种进行主动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资。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 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结合权证的溢价率、隐 含波动率、到期日等指标,选择权证的买入和卖出时机,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5、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交易,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 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 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 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 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47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8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5)、(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或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49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 50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收益率+5%×银 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选取港股通范围内现金 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流动性的 30只港股作为样本股,采用等权 计算,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高股息率证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如果指数发布机 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它指数代替,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投资对象,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 基准。 若变更标的指数(及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等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及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 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51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2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按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按估值日 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53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 公允价值; (2)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等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6、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 54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每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55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6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7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8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 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9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0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基金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61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 62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指 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基金 管理人于每年 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与标的 指数许可方确认的金额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万元(大写:伍万元),计 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上述计 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 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5、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63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64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5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66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67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68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69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7)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70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71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72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 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 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 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 基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 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 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 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 73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 研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 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 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三)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 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照预 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 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 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74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范围具体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 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 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 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75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按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基金管理人将对使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而导致 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使用。在实际运用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 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 率,产生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76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 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 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 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 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港股通机制下,投资港股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 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 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交易规则以及税收政策等差异 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 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加之香港 金融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 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价格波动,本基金持有港股的价 格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 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 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 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或资金被额外占用的风险。 (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 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本基金才开放申购赎回。因此会存在港股通 77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非 港股通交易日时,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导 致停市时,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等交易所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的情形时),从而导致本基金暂停申赎,并使得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在后续港 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时有可能出现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有 的港股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出现较大波 动。 (4)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 市场每日额度不足,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错失 投资机会。 (5)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根据港股通在证券交收时点上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 票,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 2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 3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 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 及时到账,而造成赎回款支付时间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人带来流动性风险。 (6)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 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 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 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 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投资收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 78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 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 作风险。 7、股指期货交易风险 (1)基差风险。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 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系统性风险。组合现货的 β 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 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杠杆风险。股指期货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工具,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 具有杠杆性,高杠杆效应放大了价格的波动风险;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 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委托资产遭受较大损失。 (六)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 风险。 2、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 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79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80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81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82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83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服务机构,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84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5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86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87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88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 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89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收 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90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91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92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93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 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94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95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96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97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98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99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号 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41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刘未 成立日期:2011年 6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84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101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 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范围具体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 102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3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104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5)、(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或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 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105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106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 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不同,包括由《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 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 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 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107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 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 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108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9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110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111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 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 112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总数后得到的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月 30日 和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3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14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敦促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账户资料: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 2个工作日后(T+2 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 10个工作日 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发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电子开户确认书和对 账单。 2、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个工作日后 (T+2 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 的 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发送包含基金认购确认信息在内的电 子对账单。 3、基金交易对账单的寄送频率为经济寄送,为有交易且定制账单的客户寄 送该季度的对账单。且不论是否发生交易,每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一次对 账单(要求不予寄送的除外)。季度对账单于每季结束后 20个工作日内送达, 记录基金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 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向所有 115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份额持有人发送账户状况电子对账单。 为保护环境,基金管理人积极推行“订阅电子对账单”活动,鼓励基金持有 人订阅“更环保、更快捷、更私密”的电子账单代替传统的纸质账单。基金持有 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ctfund.com 或客户热线电话 400-820-9888订 阅电子账单。在时机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以电子账单为主的账单服务方 式,仅为坚持订阅纸质账单的客户继续提供纸质账单服务,引导基金持有人共 同为保护地球绿色资源贡献一份力量。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 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持 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20-9888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业 务。 (五)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官网或者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 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 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周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投资者服务刊物、 分红公告、公司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 条件、方式和内容。 116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六)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 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ctfund.com 117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118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 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 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t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119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 册的文件。 2、《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查 阅备查文件。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