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泰货币B(002469)

华泰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泰 柏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华 泰 柏瑞 交 易型 货 币市 场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泰 柏瑞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零一九 年二月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华泰柏 瑞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 示 华泰柏 瑞 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根据2014 年9 月9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关于 准予 华泰柏瑞 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注册 的批复》 (证监 许可 【2014】936 号)的 注册 ,并 根据 2015 年 5 月 28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券基 金机 构监 管 部《关于华泰柏瑞交易型 货币市场基金延期募集备 案的回函》 (机 构部函【2015 】1583 号) 进 行募集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15 年7 月 14 日正 式生效 。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 人 ”或“管理人 ”或“本 公司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 在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等 等。 另外,本基金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对于选 择买卖的投资人而言,交 易费用和二级市场 流动性等因素都会在一定 程序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 收益,由于货币基金的每 日收益有限,交易 费用会降低投资人的投资 收益;另外,二级市场的 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 可能高于或低于基 金的份额净值,形成溢价 交易或折价交易。 当溢价 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 人以高于面值的价 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 减少,而卖出份额的投资 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卖出 本基金,投资收益 增加;当折 价交易时,买 入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 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 资收益增加,而卖 出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 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 资收益减少。 由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可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要求对本基金 当日的赎回申请进行总量 控制,所以投资人可能面 临无法及时赎回本 基金的 风险 。 在目前 结算 规则 下,T 日 买入的 基金 份额 ,当 日可 卖出和 赎回 ;T 日 申购 的 基金份 额,T+2 日可卖 出和 赎回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本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建议投 资者 根据 自身 的风 险收益 偏好 ,选 择适 合自 己的基 金产 品, 并且 中长 期持有 。 基金的 过 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9 年 1 月 13 日,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 现数据 截止 日 为2018 年12 月 31 日, 财 务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投 资组合报告和 业绩表 现进 行了 复核 确认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5 四、 基 金托 管人.................................................................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募集................................................................. 30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4 八、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 35 九、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 36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7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43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54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57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 58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2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4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6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7 十九、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3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6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8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9 二十三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3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4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5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16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货币 市场基 金监督 管理 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招 募说 明书 的内容 与格 式> 》 等 有关 法 律法规 以及 《 华泰柏 瑞 交 易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在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募集 ,并 在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1、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 泰柏 瑞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2、 基金管 理人 :指 华泰 柏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 基金合 同: 指 《 华泰 柏瑞 交 易型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 和补充 5、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华泰 柏瑞 交易 型货 币市场 基 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 明书 :指 《华 泰柏 瑞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华泰柏 瑞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 司 法解释 、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次 会 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 《 证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 同年 8 月8 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1 日 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 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 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 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 法律主 体,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9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 20 、 投资人 、 投 资者 : 指 个人 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23 、 销售机 构: 指 华 泰柏 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 、 注册登 记业 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注册 登 记 、 基 金销 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5 、 注册登 记机 构: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 B 类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机构指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6 、 证券账 户: 指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人 民币普 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 投资基 金 账户 27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出 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29 、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3 个月 30 、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32 、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33 、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n 为自 然数 34 、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工 作日 35 、 交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36 、 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37 、 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38 、 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兑 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39 、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上 基 金转换 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 后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 40 、 基金份 额折 算: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将 投资 者的 基金份 额 进 行变更 登记 的行 为 41 、 上市交 易: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规 定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申 请A 类基 金份 额的上 市。 申请 成功 后, 投 资者可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进行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买入 和 卖出操 作 42 、 元:指 人民 币元 43 、 基金收 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 得债券 利息 、 票据 投资 收 益、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利 息 和 其他收 入 ,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 或 费用 的节 约 计入 收益 44 、 摊余成 本法 : 指 估值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 其买入 时 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 每日计 提损 益 45 、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指 A 类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百 份基金 份 额 的日已 实现 收益 ;B 类基 金份额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百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46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七日(含 节假 日)收 益所 折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47 、 销售服 务费 : 指 本基 金用 于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 用从基 金 财 产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 运费用 48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 应收款项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50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 价格予 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 银行存 款)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 进行转 让 或交易 的债 券等 51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两 类基金 份 额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两类 基金 份额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过 程 52 、 收益账 户: 指本 基金 为 A 类基金 份额 投资 人分 配的 虚拟账 户, 用于 登记 投资 人基金 份 额 的累计 未付 收益 53 、 场内: 指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 会员单 位利 用交 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和上 市交易 的场 所。 通过 该场 所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也 称 为 场内申 购、 场内 赎回


54 、 场外: 指不 通过 场内 的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和赎回 的场 所。 通过 该场 所办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也 称为 场外申 购、 场外 赎回


55 、 指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介 56 、 不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证 大五 道口 广 场 1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成立日 期:2004 年 11 月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 【2004 】17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 汪 莹白 联系电 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股权结 构: 柏瑞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原 AIGGIC )49%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苏 州新区 高新 技术 产业 股份 有限公 司 2%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贾波先 生: 董事 长, 学士 ,曾任 职于 工商 银行 江苏 省分行 ,2001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经纪业 务总 部技 术主 办、 零售客 户服 务总 部地 区经 理、 南宁 双拥 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 南 京长 江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 企 划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北京 分公 司总经 理、 融资融 券部 总经 理等 职务 。2016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翟军先 生: 董事 ,学 士, 曾任职 于江 苏 省 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 信泰 证券 ,2009 年 9 月 进入华 泰证 券工 作, 曾任 零售客 户服 务总 部总 经理 助理 、 经 纪业 务总部 副总 经理 、 浙 江分 公 司总经 理等 职务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总经 理。 Rajeev Mittal 先生 : 董 事 , 学 士,1992 年加 入美 国 国际集 团 ,2009 至2011 年 担任柏 瑞投资 (欧 洲分 公司 ) 总 经理, 新兴 市场 投资 主管 , 全球 固定 收益 研究 团队 主管和 行政 总裁 (欧洲 分公 司) 。2011 年至 今担任 柏瑞 投资 亚洲 有限 公司业 务行 政总 裁 (亚 洲 , 日本除 外) 、 总经理 、新 兴市 场投 资总 管,全 球固 定收 益研 究团 队主管 。 杨智雅 女士 :董事, 硕士,曾就 职于升强工业 股份有限公 司,华之杰国 际商业顾问 有 限公司 ,1992 年 4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 AIG 友邦 证 券投资 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管理部 经理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 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 AIG 友邦 证券 投资 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管理 部经 理、资 深经 理、 协理, 2001 年7 月至2010 年2 月任AIG 友 邦证 券投 资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董事长 暨总 经理 。2010 年 2 月至 今任 柏瑞 证券 投 资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暨总 经理 、总 经理。 韩勇先 生:董事,博 士,曾任职 于君安证券有 限公司、华 夏证券有限公 司和中国证 券 监督 管 理委 员会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1 年 10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杨科先 生 : 独 立董 事, 学 士,2001 年至 今任 北京 市 天元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2010 年至 今 任该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李亦宜 女士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职 于Lazard & Co. 旧 金山 办事 处以 及 Lazard Asia 香港办 事处 ,2010 年至 2013 年 曾担 任Japan Residential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 董 事。2002 年至 今历 任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 基金 经理 、执 行董 事 ,2006 年至 今同时 担任 新加 坡上 市公 司 TIH Limited 董事 。 文光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1983 年至2015 年先 后任中 国人 民大 学会 计系 助教、 会 计系讲 师、 中国 人民 大学 商学院 会计 系副 教授 、硕 士生导 师,1989 年 12 月至 1991 年 6 月 期间兼 职于 香港 普华 会计 公司审 计部 。2015 年 3 月 从中国 人民 大学 退休 。 沈志群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1978 年至1987 年先 后在中 国建 筑科 学研 究院 、 国家 建 委政策 研究 室、 国家 建设 部经济 研究 所从 事研 究工 作, 任 研究 室副 主任,1987 年至1997 年 先后任 国家 计委 投资 研究 所研究 室主 任 、 所 长助 理 、 副 所长 ( 副司 级) ,1997 年任国 家计 委 宏观经 济研 究院 科研 部主 任 ( 正司 级) ,2000 年 任国 家计委 ( 国家 发改 委 ) 宏 观经济 研究 院 院长助理 ,2001 年至 2014 年任北 京国 宏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宏 观院下 属) 总经理。2014 年退休 ,现 任中 国投 资协 会副会 长。 2、监 事会 成员 吴海云 女士 : 监事 长, 硕 士, 于香 港银 行与 资产 管 理业拥 有丰 富经 验 。 曾 任 汇丰环 球投 资管理 财务 部副 总裁 , 以 及曾在 富国 银行 , 瑞 银全 球资产 管理 , 瑞 信私 人银 行, 东 方汇 理资 产管理 等公 司任 多个 重要 职位。 2017 年6 月 起任 柏瑞 投资财 务总 监 – 亚洲(日 本 及台湾 除外) 。 刘晓冰 先生 : 监 事, 二十 四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1993 年 12 月进 入公 司, 曾 任无 锡解放 西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 总 经理 , 无 锡永 乐路营 业部 负责 人, 无锡 城市中 心营 业部 总经理 ,无 锡分 公司 总经 理等职 务。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苏 州分 公司 总经理 。 柳军先 生: 监事 ,硕 士,2000-2001 年 任上 海汽 车集 团财务 有限 公司 财务 ,2001-2004 年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级 基金 核算 员, 2004 年7 月 加入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事 务部 总监 、上 证红利 ETF 基 金经 理助 理 。2009 年 6 月 起任 华泰 柏 瑞(原 友邦 华 泰) 上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0 年 10 月起 担任 指数 投资 部 副总监 。 2011 年 1 月起 兼任 华泰 柏瑞 上 证中小 盘 ETF 基金 、华 泰 柏瑞上 证中 小 盘 ETF 联 接 基金基 金经 理。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 2012 年 5 月 起兼 任华 泰柏 瑞沪 深 300ETF 基 金、 华泰 柏瑞沪 深 300ETF 联接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5 年2 月起 任指 数投 资 部总监 。2015 年 5 月起 任 华泰柏 瑞中 证 500 ETF 及 华泰柏 瑞中 证 500ETF 联接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2018 年3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 华泰 柏瑞 锦利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华泰 柏瑞 裕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8 年3 月至2018 年10 月任 华泰 柏瑞 泰利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2018 年4 月起任 华泰 柏 瑞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8 年 10 月 起任 华 泰柏 瑞MSCI 中国 A 股国 际 通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2018 年 12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中证 红 利低波 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童辉先 生: 监事, 硕士。1997-1998 年 任上 海众 恒信 息产业 有限 公司 程序 员,1998-2004 年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经 理, 2004 年4 月 加入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信 息技 术与 电子 商务 部总监 。 3、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韩勇先 生 : 总 经理 , 博 士 , 曾任职 于君 安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和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1 年 10 月 加入 华 泰 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王溯舸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1997-2000 年 任深 圳 特区证 券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 理,2001-2004 年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受 托资 产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陈晖女士:督察长,硕士,1993-1999 年 任 江 苏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代 表 , 1999-2004 年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北 京总 部总 经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1997-2001 年 就 职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2001-2004 年任 华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部 门总 监,2004-2008 年 5 月 任华 泰柏 瑞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田汉卿 女士 : 副总 经理 。 曾 在美国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BGI ) 担任 投 资经理 , 2012 年 8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 8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量 化 增强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2014 年 12 月 起任 华泰柏 瑞量 化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3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量 化先行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的 基 金 经 理和 华 泰 柏 瑞 量化 驱 动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6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量化智 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和华泰 柏瑞 量 化绝对 收益 策略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6 年 5 月起任 华泰 柏 瑞量化 对冲 稳健 收益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11 月任 华泰 柏瑞 惠利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2017 年5 月起任 华泰 柏 瑞量化 创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 9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量 化阿 尔 法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7 年12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港 股 通量化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本科 与研 究生 毕业于 清华 大学 ,MBA 毕业 于美国 加州 大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 学伯克 利分 校哈 斯商 学院 。 高山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博 士。2001 年 5 月至 2013 年7 月 任职 于全 国社 会保 障基金 理事 会投资 部, 任处 长;2013 年 7 月起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本 科毕 业于山 东大 学 经济管 理学 院, 硕士 毕业 于中国 人民 银行 研究 生部 , 博士 毕业 于财 政部 财政 科学研 究所 研究 生部。 董元星 先生 , 副总 经理, 博士。2006.9-2008.12 任 巴克莱 资本( 纽约 )债券 交易员 , 2009.3-2012.8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 2012 年8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2013 年 10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稳健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 2014 年2 月 起任 总 经理助 理 。 2015 年12 月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学士 , 纽约大 学STERN 商学 院金 融学博 士。 程安至 先生 , 副总 经理, 硕士。1997.9-2001.1 任 中国工 商银行 上海 市分行 信贷经 理, 2001.2-2012.4 任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销 售总监 。 2012 年5 月加 入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任 总经 理助 理。2015 年12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本科 毕业 于华 东师范 大学 国 际金融专 业, 硕士毕 业于 上海财经 大学 国民经 济学 专业,EMBA 毕业于 上海交 通大学中 欧国 际工商 学院 。 李晓西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美 国杜克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任 中银 信托 投资 公司 外汇交 易 结算员 , 银建 实业股 份有 限公司 证券 投资 经理 , 汉 唐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美 国信 安 环球股 票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兼 基金 经理 。2018 年 7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8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郑青女士 ,14 年证 券(基 金)从业 经验 ,经济 学硕 士。曾任 职于 国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平 安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2008 年3 月至 2010 年4 月 任中 海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交 易 员,2010 年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债 券研究 员。2012 年 6 月起 任华泰 柏瑞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 7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1 月 起任 固定 收益 部副总 监。2015 年 7 月起 任华泰 柏瑞 交 易型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6 年 9 月起任 华泰 柏瑞 天添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朱向临 女士 , 北 京大 学计 算数学 硕士 。2012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固 定收 益部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2016 年 7 月起任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和华泰 柏瑞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5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主席: 副总 经理 董元 星先 生; 成员:固 定收 益部总 监陈 东先生;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监郑青女 士; 基金经 理罗 远航先生 ; 基金经 理朱 向临 女士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 列席人 员: 法律 、风 控相 关人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建 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 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按 规定 受理 申 购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开 放式基 金份 额认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 合同及 其他 相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效 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 ,防止 违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律法规 ,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 券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市 场价 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 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必须 覆盖公 司各 个部 门 和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各 项业务 过 程,涵 盖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在 精简的 基础上 设立 能够 充 分满足 经营运 作需 要的 机 构、部 门 和岗位 , 各机 构、 部门 和 岗位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评 价部 门必须 独立 于内 部控制 的建 立和 执行 部门 ; (4)相 互制 约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应 权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消 除内部 控 制中的 盲点 ; (5)防 火墙 原则。 公司 基 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 他 资产的 运作应 当分 离, 基 金投资 研 究、 决 策、 执 行、 清 算、 评估等 部门 和岗 位, 应 当 在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以达 到风 险 防范的 目的 ; (6)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风 险管 理与 审 计委员 会,全 面负 责公 司 的风险 管理、 风险 控制 和 财务监 控, 审查公 司的 内控 制度 , 并 对重大 关联 交易 进行 审计 ; 董 事会 下设 薪酬 、 考 核 与资格 审查 委员 会, 对 董事 、 总 经理、 督察 长、 财 务总 监和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候选 人进 行资 格审查 以确 保 其具有 中国 证监 会所 要求 的任职 资格, 制定 董事、 监事、 总经理 、 督察 长、 财务总 监、 其 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及 基金 经理 的薪酬/报 酬计 划或 方案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确 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了 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就 基金 投资 和风险 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建 议。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 围包 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 实 物控制 、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产 分离、 危机 处理 等政 策、 程序或 措施 。 自我控 制以 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 , 是 内 部 控 制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公 司 内部建 立科 学、 严 格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 通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责任 , 使 相互 监督 制衡 的机制 成为 内部 控制的 第二 道防 线。 充分 发挥督 察长 和法 律监 察部 对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 项业 务全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 面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 部控制 的第 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 传播渠 道 和自下 而上 的信 息呈 报渠 道。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 工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的 信息 ,并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风险 管理 与审计 委员 会 、 督 察长 、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和 法律 监察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监察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基 金管 理人确 知建 立 、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 层 的责 任 ; (2)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3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8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28,051.82 亿 元, 较上年 末增 加 6,807.99 亿 元,增 幅3.08% 。 上半 年, 本集 团 盈利平 稳增 长 , 利润 总额 较上年 同期 增 加 93.27 亿 元至 1,814.20 亿元, 增 幅5.42% ; 净利 润较上 年同 期增 加 84.56 亿元 至1,474.65 亿 元, 增 幅 6.08% 。 2017 年, 本 集团 先后 荣获 香港 《 亚洲 货币 》 “2017 年 中国最 佳银 行” , 美 国 《环 球金融 》 “2017 最 佳转 型银 行” 、 新加坡 《 亚洲 银行 家》 “2017 年 中国 最佳 数字 银行” 、 “2017 年 中国 最佳大 型零 售银 行奖 ” 、 《 银行家 》 “2017 最 佳金 融 创新奖 ” 及中 国银 行业 协 会 “ 年度 最具 社 会责任 金融 机构 ”等 多项 重要奖 项。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行 家》 “2017 全 球银 行 1000 强” 中 列第2 位; 在美 国《 财富 》 “2017 年世 界 500 强排 行 榜”中 列 第 28 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综 合与 合规管 理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 资产市场 处、 理财信 托股 权市场处 、QFII 托 管处、 养老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处、 跨境 托管运 营处 、监 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室 ,在 安徽 合肥设 有托 管运 营中 心, 在上海 设有 托 管运营 中心 上海 分中 心, 共有员 工 315 余 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会 计师 事 务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审 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信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4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资 产托 管业务 部资 深经理( 专业 技术一 级) , 曾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北 京市分 行 国际部 、 营业 部并担 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贷 业务 和集团 客户 业务 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资深经理 (专 业技术 一级)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会 计 部,长 期从 事托 管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8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857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 中 国 建设银 行先 后9 次获 得 《 全球托 管人 》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行 ” 、4 次 获得《 财资 》 “ 中国 最佳 次 托管银 行” 、连 续 5 年 获得 中债登 “优 秀资 产托 管机 构”等 奖项 , 并在 2016 年 被《 环球 金融 》评为 中国 市场 唯一 一家 “最佳 托管 银行 ” 、 在 2017 年荣 获《 亚 洲银行 家》 “最 佳托 管系 统 实施奖 ”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5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新 一代托管 应用 监督子 系统 ,对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 况进行 监控 , 如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风 险提 示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常 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如 有必 要将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一级代办券商 A 类基 金份 额: 1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2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电话: (022 )28451922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ewww.com.cn 3 )财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胡 士光 电话: (0311 )66006403 传真: (0311 )66006249 客服电 话:400-612-8888 公司网 址:www.s10000.com 4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7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28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客服电 话:400-88-35316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5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 夏吉 慧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818329 客服电 话:96336 ( 浙江 ),400-869-6336 (全 国) 公司网 址:www.ctsec.com 6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5567 客服电 话: (0755 )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7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021 )61118795 传真: (021 )68751151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8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8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9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 (0755 )23838751 传真: (0755 )23838750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公司网 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0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95360 公司网 址:www.nesc.cn 11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9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星 阳 街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星 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或96288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13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址:www.dxzq.net 14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15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0 联系人 :周 洁瑾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6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17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 )84183333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18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6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19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1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 芮敏 棋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666 客服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20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1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扬 子莹 电话: (0471 )4974437 客服电 话:4001966188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22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 号大 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802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2 23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68778790 传真:68777992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24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 厦7-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徐 松梅 电话: (0591 )83893286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25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云 电话: 025-883389093 传真:0755-82492962 ( 深 圳)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26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家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 (021 )64316642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3 传真: (021 )64333051 客服电 话: 400-109-9918 、021 -32109999 、029-68918888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27 )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电话: (021 )38631117 传真: (021 )58991896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stock.pingan.com


28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29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30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4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31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武汉 武昌 区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崔 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址:www.tfzq.com 32 )万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 蕾 电话: (020 )38286026 传真: (020 )37865008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33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81042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34 )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5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永祥 联系人 :李 欣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953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35 )新 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卢 珊 电话: (010 )83561072 传真: (010 )83561094 客服电 话:95399 公司网 址:www.xsdzq.cn 36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7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 (0591 )3828196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38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6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张 梦莹 电话: (021 )64718888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服电 话: (0571 )95345 公司网 址:www.stocke.com.cn 39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 (010 )6505 1166 - 6493 传真: (010 )8567 9535 客服电 话:410-910-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40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客服电 话:95532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41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7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42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http://www.zxzqsd.com.cn 43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郑 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44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电话: (0371 )69099882 传真: (0371 )65585899 客服电 话:95377 公司网 址:www.ccnew.com 45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8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全国 ) 96518 (安 徽)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46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47 )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 同市 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 西省 太原 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公司网 址:http://www.dtsbc.com.cn B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柜 台自2016 年2 月26 日 起接受 投 资者对 本基 金B 类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赎 回, 业务 办理 规则 与本公 司直 销柜 台现 行业 务规则 相同 。B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代 码 为002469 ,基 金简 称为 “ 华泰柏 瑞交 易货 币 B”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A 类基 金份 额: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7 号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9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电话:4008-058-058 B 类基 金份 额 :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证 大五 道口 广 场 1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 17 层 电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 赵 景云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A 类基 金份 额 与B 类 基金 份额之 间不 能进 行转 换, 且 B 类基 金份额 不能 上市 交易 。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 范 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领 展企 业广 场 2 座 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单 峰、 曹阳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0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 于 2014 年9 月9 日在 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准予 华泰 柏瑞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注册 的 批复》 (证 监许可 【2014 】1583 号) ,并 根据 2015 年 5 月 28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券 基金机 构监 管部 《关 于华 泰柏 瑞交 易 型货币 市场 基金 延期 募集 备案的 回函 》 ( 机构 部函 【2015 】 1583 号) 注册 募 集。 (一)场内简称及代 码 A 类基 金份 额 场 内简 称: 华泰货 币 A 类基 金份 额 认 购代 码:511833 A 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代 码:511831 A 类基 金份 额 二 级交 易代 码:511830 本基金 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起增 设 B 类 场外 基金 份 额 ,基 金代 码 为 002469 , 基金简 称 为“华 泰柏 瑞交 易货 币 B ” 。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 场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五)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为 A 类基金 份额 和B 类基 金份 额, 两 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代码 。 基 金管理 人分 别公 布两 类基 金份额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七 日年化 收益率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包 括场 外和 场内 两种 方式 。A 类基 金份 额在 场内 申购和 赎 回,B 类基 金份 额在 场外 申购和 赎回 。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对 基金份 额分 类规 则和 办法 进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1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六)募集方式 投资人 可通 过网 上现 金认 购方式 认购 本基 金 。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 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销 售机构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 网上系统 以现金 进行 的认 购。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 自 2015 年 7 月2 日至 2015 年7 月6 日 公开 发 售。 根 据 《 运作 办法》 的规 定, 如 果本基 金在 上述 时间 段内 未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法 定条件 、 或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延长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时间 , 本基 金可 继续 销售, 但募 集期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同 时也 可根 据认 购和市 场情 况提 前结 束发 售。 本 基金 的实 际发 售时 间为 2015 年 7 月2 日至 2015 年7 月 6 日 。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九)募集规模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应 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 (十)基金的面值 A 类基金 份额 初始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折 算后A 类基金 份额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00 元。B 类基 金份 额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00 元。 (十一)投资人对基 金份 额的认购 1 、认 购方 法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在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2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 份 额 认购、 全额 缴款 方式 。 (2)销 售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且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2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3)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4)若 投资者 的认购 申请 被确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将 投资 者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 本金退 还投 资者 。 3 、认 购的 限额 (1)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 (2)在 基金募 集期内 ,投 资者通过 销售 机构首 次认 购本基金 的单 笔最低 份额 为 1,000 份,追 加认 购的 单笔 最低 份额 为 1,000 份。 各销售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份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准 。 4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 5 、认 购金额 的 计算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基 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份认购 本基 金份额 , 假设 该笔认 购按 照100% 的比 例 全部予 以 确认 ,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计 算如 下: 认购金额 =10,000 ×1.00=10,000 元 (十二)募集资金及 利息 的处理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 基金 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 动用。 2 、有 效认 购资 金在 募集 期 形成的 利息 计入 基金 资产 。 (十三)募集结果 本基金 募集 工作 已 于 2015 年 7 月 6 日 顺利 结束 。经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701,619,000.00 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701,619,000.00 份 ; 认 购 款项在 基金 验资 确认 日之 前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 计 110,246.90 元人 民币, 折合 基金 份额110,246.90 份。 本次募 集的 所有 资金 已均 于2015 年 7 月 10 日全 额划 入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次 募集有 效认 购 户数为4,920 户 ,按 照每 份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1.00 元人民 币计 算, 本次 募集 资金 结 转的 基 金份额 共计 701,619,000.00 份, 已分 别计 入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 户, 归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有 ,认 购资 金产 生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 额共 计 110,246.90 份 ,计 入基 金资产 ,不折 算为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 按 照有关 法律 规定 , 本 基金 募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师 费、 律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管理 办法》 和 《基金 合同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3 《招募 说明 书 》 的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募 集符合 有关 条件 , 本 基金 管理人 已向 中国证 监会 办 理 完毕基 金 备 案手 续, 并 于 2015 年7 月14 日获 确认 , 基金合 同 自 该日 起正 式生 效。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具 备下列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 验资 和基金 备案 手续: 1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具备 上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期限 届满之 日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交 验资 报 告,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 效 1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四)基金募集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存 续期 内, 连续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 产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 与 其 他基 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5 八、 基金份额的折算 本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进 行折算 ,B 类基 金份 额不 作折算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折算规 则 如下: (一)基金份额折算 的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 (二)基金份额折算 的原 则 基金份 额折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并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进行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本 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总额 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A 类 基金份 额 数额将 发生 调整 ,但 调整 后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占 A 类基 金份额 总额 的 比例不 发生变 化。基 金份 额折算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 无实质 性影响 。基 金份额 折算后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按 照折 算后的 基金 份额 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 的方 法 折 算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100 折算后 每份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面值 为 100 元。


即,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初始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折算后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00 元。 B 类 基金 份额 不做 折算 ,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00 元。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6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B 类 基金 份额 不上 市交易 。A 类基 金份 额的 上市交 易规 则如下 : (一)基金份额的上 市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具 备下 列条件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 金 上市规 则》 ,向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申 请上 市: 1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低于2 亿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基金上 市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上 市日 前至 少 3 个工作 日发 布基 金上 市交 易公告书 。 (二)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基金 份 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可 终止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并报中 国证 券会 备案 : 1 、不 再具 备本 部分 第一 款 规定的 上市 条件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上 海证券交 易所 终止基 金上 市的决定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 布 基金份 额终 止上 市交 易公 告。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7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 过上海 证券 交易所内 具有 相应业 务资 格的会 员 单位进 行 ; 本 基金B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及基 金管理 人指 定 的销售 机构 进行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 易日的 交 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的, 视为下 一开 放日 的申 购、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确 定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采 用 “ 份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份 额申 请,赎 回 以份额 申请 ;B 类 基金 份 额采用 “ 金 额申 购 、 份 额 赎回 ” 原则 , 即申 购以 金 额申购 , 赎回 以 份额申 请;


3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益情 况, 两类基 金份 额以每百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为基准 ,为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8 投资人 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配 。 投资 人赎 回 A 类 基金份 额时 ,其 对应 比例 的累积 收益 将 立即结 清 , 以 现金 支付 给投 资人 ; 若 累计 收益 为负 值, 则从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款中 按比例 扣 除 ; 投资人 在全 部赎 回 B 类基 金份额 时, 将自 动结 转当 前未结 转份 额; 部分 赎回B 类基 金份 额时 , 账 户未 付收益 为正 时不兑 付账 户未 付收 益; 账户未 付收 益为 负时 , 剩 余的基 金份 额 必 须足以 弥补 其当 前累 计收 益为负 时的 损益 , 否则 将自 动按部 分赎 回份 额占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总 份额的 比例 结转 当前 部分 累计收 益, 再进 行赎 回款 项结算 ;


5 、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当 日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在 当日 基金交 易时 间内 提交 后不 得撤销 ; B 类基 金份 额当 日的 申购、 赎回申 请可 以在 当日 基金 交易时 间内 撤销 , 在 当日 的基金 交易 时 间后不 得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必须按 照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 回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 交付 申购款 项, 投资人交 付申购 款项 的 , 申购 成立 ; 注册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 购生 效。 若申 购 款项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 则 申购 不 成立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递 交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注册登 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回 生效 。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余额 , 否 则提 交的 赎回申 请不 成立 。 投 资人 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7 日(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或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金 合同 有 关条款 处理 。 遇证券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或 其他 非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理 流程 时 , 赎 回款 项顺 延至下 一个 工 作日划 出。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则 申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 人。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9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者 应及时 查询 。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 的 A 类份额 必须 为 1 份或 1 份 的整数 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 A 类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 某笔 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账 户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 1 份时 , 余 额部分 必须 一同 赎回 。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柜台 首次 申 购 B 类基 金 份额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50,000 元, 已 在直 销柜 台有 申购 本公司 旗下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 追加 申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投资 者可 将其全 部或 部分 的 B 类基 金份额 赎回 。 本 基金B 类基 金份 额按 照份 额进行 赎回 ,最 低赎 回份 额不做 限制 。 2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可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要 求对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赎回 申请 进行总 量 控制。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 通常 情况 下不 收取 申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 但 发生以 下任 一情 形时 除外 : (1)在 满足相 关流动 性风 险管理要 求的 前提下 ,当 本基金持 有的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 低于 5% 且偏离 度为 负时, 为确保基 金平 稳运作 ,避 免诱发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将 对当 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1%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征收 1% 的强 制 赎回费 用,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上 述做 法无益 于基 金利 益最 大化 的情形 除外 。 (2) 如 本基 金前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50%, 当投 资组合 中 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 及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低 于10%且 偏离 度为 负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对当 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1% 以上 的 赎回申 请征 收 1% 的 强制 赎 回费用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0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场 内或 场外 申购 申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接 受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例 达到或 者 超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6)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7)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销 售机构 、注 册登 记机 构等 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申购 的情况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2) 、 (3 ) 、 (6) 、 (7) 、 (8 )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本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2 、当本 基金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 值与摊 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正偏 离 度绝对值 达到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 请并根 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 、发生 下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场内或 场外 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销 售机构 、注 册登 记机 构等 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赎回 的情形 。 (6) 基金 在开 放日 发生 巨 额赎回 ,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难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1 (7)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除因上 述情 形外 , 基金 管 理人也 可以 在以 下情 况发 生时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 A 类基金 份额 的赎 回申 请: (9) 当日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数量 控制的 赎回 申请 。 发生上 述第 (1) 、 (2 ) 、 (3 ) 、 (4) 、 (5 ) 、 (6 ) 、 (7) 、 (8) 项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 续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若出 现 上述 第 (6) 项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2 、发生 本基金 影子定 价确 定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负 偏 离度绝对 值连 续两个 交易 日超过 0.5% 的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有权 暂停接 受所 有赎回申 请并 终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 算。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但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 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 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延 缓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工 作日予 以支 付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2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 过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介 上予 以公 告。 (3)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先 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出 10% 的 赎回 申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0% 以内 ( 含10% )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前 述 “ (1) 全额赎 回” 或 “ (2) 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一 并 办理 。 如 下一 开放日 , 该 单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剩余 未赎回 部分 仍旧 超出 前述 比例约 定的 , 继 续按前 述规 则处 理 , 直 至该 单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单个 开放日 内申 请赎 回的 基金 份额占 上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低 于前述 比例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巨额 赎回 依据 注册 登记 机构和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的 业务 规则 办理 。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告 。 (十) 为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本 基金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开 放日申 请赎 回基 金份 额超 过基金 总份 额10%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参照 上述 第 ( 九 ) 条 的规 定 延期办 理部 分赎 回申 请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两类 基金 份额 每百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两类 基金 份额的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按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制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转托管、冻结和 解冻 注册机 构登 记机 构可 依据 其业务 规则 , 受理基 金份 额的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 冻 结与 解 冻等业 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费 用。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本基金 不支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登 记 结 算 系 统与 华 泰 柏 瑞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注 册 登记 系 统 之 间进 行转托 管。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3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力争 保持 基金 资产 安全 和高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 追求 超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稳健 投资 收 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现金 ; 期 限在 1 年 以 内 ( 含1 年) 的银 行存 款 、 债 券回 购、 中 央银行 票据、 同业 存单;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 务融资 工具 、 资产支 持证 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市 场工 具。 对于法 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 许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主 动的 投资 管理策 略对 短期 货币 市场 工具进 行投 资 , 在 投资 中将 充分利 用 现代金 融工 程理 论以 及数 量分析 方法 来提 高投 资决 策的及 时性 与合 理性 , 在保 证基金 资产 的 安全性 和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获得 稳健 的投 资收 益。 1 、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采 用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Interest-Rate Expectation Strategy ) , 通过利 率分 析 系统,综 合研 究国内 外宏 观经济趋 势、 财政及 货币 政策导向 、短 期资金 的供 求状 况等 因素 从而对 货币 市场 利率 走势 进行预 测 。 根 据对 未来 利率 走势的 科学 预 测最终 形成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 若 预测 未来 利率将 上升 , 则 降低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 反 之, 则增 加投 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 本 基金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将控 制 在120 天 之内 。 2 、估值中枢策 略:运用不同品 种的收益率曲 线预测模型 ,对货 币市场 工具进行合 理估 值, 确 定价 格中 枢的 变动 趋势。 综合 考虑 基金 资产 组合的 流动 性、 收益 率、 风险等 因素 以及 债券的 估值 原则 , 合 理选 择不同 市场 中有 投资 价值 的券种 , 并 根据 投资 环境 的变化 作相 应调 整。 3 、类属配置策 略:在保持组合 资产相对稳定 的条件下, 本基金在实际 操作中将主 要依 据各类 短期 金融 工具 细分 市场的 规模 、 流动 性和 当时 的利率 环境 , 决定 不同 类属 的配置 比例 ; 再通过 评估 各类 资产 的流 动性和 收益 性利 差 , 确定 不同期 限类 别品 种的 具体 资产配 置比例 。 4、流动 性管 理策略 :本 基 金将在 动态测 算基 金投 资 者净赎 回资金 需求 、季 节 性资金 流 动等因 素的 前提 下,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合理 配置 , 通 过实时 追踪 基金 资产 的现 金库存 、 资产 变 现能力 等因 素 , 合理 配置 和动态 调整 组合 现金 流, 在保持 基金 财产 高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 确 保 基金的 稳定 收益 , 结 合持 续性投 资的 方法 , 将 各类 属资产 的到 期日 进行 均衡 等量配 置 , 以 确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4 保基金 资产 的整 体变 现能 力。 (四)投资决策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等 的有 关规 定;


2 、根据 投研团 队对于 市场 中可获得 相应 数据的 研究 分析所构 建的 投资模 型以 及投资 经 理和投 研团 队对 市场 状态 的判断 ; 3 、基 于风 险估 测模 型的 投 资风险 分析 。 (五)投资决策机制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审 定基金 经理 的投 资策 略和 原则 ; 审 定基 金经 理定期 调 整计划 ; 审定基 金定期 投 资检 讨报 告;决 定基 金禁 止的 投资 事项等 。 2 、基金 经理: 在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授权 范围内 ,根 据基金的 投资 政策实 施投 资管理 , 确定具 体的 投资 品种 、 数 量、 策 略, 构建 优化 和调 整投资 组合 ,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日 常分 析和 管理。


3 、 基 金经 理助 理/ 投资 分析 员: 通过 内部 调研 和参 考外 部研究 报告 , 编写 有关 公司 分析、 行业分 析、 宏观 分析 、市 场分析 的各 类报 告, 提交 基金经 理, 作为 投资 决策 的依据 。 (六)投资程序 1 、投研 团队对 市场中 可获 得的相应 数据 进行研 究分 析,并构 建投 资模型 ,为 本基金 的 投资管 理提 供决 策依 据。 2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投 研团队 的研 究结 果对 基金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等提 出指 导性意 见 。 3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决议 ,利用 投资 模型,并 结合 对宏观 政策 、证券 市 场等的 分析 判断 ,形 成基 金投资 计划 。 4 、集中 交易室 依据基 金经 理的指令 ,制 定交易 策略 ,统一执 行证 券投资 组合 计划, 进 行具体 品种 的交 易。 5 、法 律监 察部 对投 资组 合 计划的 执行 过程 进行 监控 。 6 、基金 管理人 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有权根据 环境 变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 述投资 程序 做出 调整 。 (七)投资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5 (4) 主体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以 下的 债券 与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 (5)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 准利率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但已进入 最后 一个利 率调 整期的 除 外;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 应 当经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准 ,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得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作 为重大 事项 履行 信息披 露程 序。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2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 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240 天; (2) 本基 金投 资于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 易日内 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10% ; (3)根 据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集中 度情况 ,对 上述第 (1)、( 2 )项 投资 组合实 施 如下调 整: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50%时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超 过 12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30% ;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20%时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超 过 18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20% ; (4)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投 资 于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6)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 本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 构发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 作为 原始权 益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6 人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除 外 ; 本 基金 投资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 构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 信 用评级 主要 参照 最近 一个 会计年 度的 主体 信用 评级 , 如果 对发 行人 同时有 两家 以上 境内 机构 评级 的 , 应 采用 孰低 原则 确定其 评级 , 并 结合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信用 评级进 行独 立判 断与 认定 ; (8)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款 、同 业存单 ,合 计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 合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货币 市场基 金投 资同一商 业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及 其 发 行 的同 业 存 单 与 债券 , 不 得 超过 该 商 业 银 行最 近 一 个 季度 末 净 资 产的 10% ; (9) 本 基金 投资 于现 金 (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5%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本 基金 投资的 资产 支持证券 须具 有评级 资质 的资信评 级机 构进行 持续 信用评级 , 且其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 信 用级别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12)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 期融资 券, 其发行人 最近 三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②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 若 中国主 权 评级 为A- 级, 则低 于中 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BBB+ 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 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 内对其 予以 全部 减持 。 (13)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 所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7 (14)本 基金 投资于 主体 信用评级 低于 AAA 的机构 发行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10% , 其 中单一 机构 发行 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2% ; 前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相 关机构 作 为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品 种; (15)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 (16)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7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8)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 (1) 、 (9 ) 、 (11 ) 、 (12 ) 、 (13 ) 、 (17 ) 项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 在 履行相 关 法律程 序后 , 本基金 可相 应调整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上述 限制。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上述禁 止行 为是 基于 基金 合同生 效时 法律 法规 而约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三个 交易日 公告 , 此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4 、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范 利益冲 突,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8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当期银 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基金管 理人 在合 理的 市场 化利率 基金 推出 的情 况下 , 可根 据投 资目 标、 投 资方 向和投 资 策略 , 确 定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变 更须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较高流 动性 、 低 风险 的品 种,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都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和债券 型基 金。 (十)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计 算方 法 1 、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 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负 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 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 的资产?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负债+ 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存续 期: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 剩余存 续期 限? 投资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负债× 剩余存续 期限+ 债券正回 购× 剩余存 续期 限 投资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资产?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 债券正 回购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的确 定方 法 (1) 银行 存款 、清 算备 付 金、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为 0 天 ; 证券清 算 款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2)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期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 买 断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为该 基础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 , 待 返售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以计算 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实 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3)银 行定期 存款、 同业 存单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 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且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剩余 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银 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 续期以 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期 计算 。 (4)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 续期以 计算 日至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际 剩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9 余天数 计算 。 (5)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是指 计算 日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 所剩 余的天 数, 以下情 况除 外: 1 )允许 投资的 可变利 率或 浮动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2 )允许 投资的 可变利 率或 浮动利率 债券 的剩余 存续 期以计算 日至 债券到 期日 的实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 (6)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一)基金管理人 代表 行使权力的处理原则 及方 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力,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二)基金的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投资组 合报 告截 止日 为 2018 年 12 月31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387,817,598.90 38.89 其中: 债券 367,529,598.90 36.86 资产支 持证 券 20,288,000.00


2.03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23,052,044.57 32.40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80,799,535.39 28.16 4 其他资 产 5,532,259.35 0.55 5 合计 997,201,438.21 100.00 2、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0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4.4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2,014,831.98 3.3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 说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未超 过资产 净值 的 20% 。 3、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1)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基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5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6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41 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 说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未 超 过 120 天。 3)报 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期 限分 布比 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52.27


3.32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 2 30 天( 含)-60 天 10.38 0.0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 3 60 天( 含)-90 天 23.78 0.0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 4 90 天( 含)-120 天 3.07 0.0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13.37 0.0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 合计 102.86 3.32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 况说明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1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未超 过240 天。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70,078,800.59 7.2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0,078,800.59 7.2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297,450,798.31 30.85 8 其他 - - 9 合计 367,529,598.90 38.12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 - 5、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80201 18 国开01 600,000 60,077,940.12 6.23 2 111818347 18 华 夏银 行CD347 500,000 49,749,874.70 5.16 3 111804095 18 中 国银 行CD095 500,000 49,662,218.46 5.15 4 111815656 18 民 生银 行CD656 500,000 49,573,737.48 5.14 5 111812162 18 北 京银 行CD162 500,000 49,299,031.01 5.11 6 111816370 18 上 海银 行CD370 400,000 39,978,662.76 4.15 7 111896366 18 广 州银 行CD039 300,000 29,613,759.64 3.07 8 111811102 18 平 安银 行CD102 300,000 29,573,514.26 3.07 9 160202 16 国开02 100,000 10,000,860.47 1.04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2 6、“ 影子 定价 ” 与 “摊 余 成本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151%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04%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638%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负 偏 离度绝 对值 未达 到 0.25% 。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正 偏 离度绝 对值 未达 到 0.5% 。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49380 18 花06A1 200,000.00 20,000,000.00 2.07 2 1889046 18 交元 1A 300,000.00 288,000.00 0.03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 计价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入 成 本列示 , 按票 面利 率或 商 定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按 照实 际利率 法每 日计 提收 益。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00 元。 2)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 在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5,532,259.35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3 7 其他 - 8 合计 5,532,259.35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4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基 金的 业绩报 告截 止日 为2018 年 12 月 31 日。 1 、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华泰柏瑞货币ETFA 级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 3.4713% 0.0030% 0.3549% 0.0000% 3.1164% 0.0030% 2017 年 3.8592% 0.0025% 0.3549% 0.0000% 3.5043% 0.0025% 2016 年 2.5931% 0.0031% 0.3558% 0.0000% 2.2373% 0.0031%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2015 年7 月14 日) 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414% 0.0041% 0.1663% 0.0000% 1.0751% 0.0041% 华泰柏瑞货币ETFB 级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 3.3519% 0.0035% 0.3549% 0.0000% 2.9970% 0.0035% 2017 年 3.1164% 0.0052% 0.3549% 0.0000% 2.7615% 0.0052% 份额增 设 日( 2016 年 2 月 26 日) 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 1.4926% 0.0036% 0.3014% 0.0000% 1.1912% 0.0036% 注:本 基金 于2016 年 2 月26 日新 增B 类份 额。 2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情况 本基金 成立 以来 未进 行收 益分配 。 3 、图示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以 来基金份 额净 值的变 动情 况,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的变 动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5 的比较 基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增 长率 变动及 其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6 注:A 级图 示日 期为2015 年7 月14 日至2018 年 12 月 31 日。B 级 图示 日期 为2016 年2 月 26 日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7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款 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 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8 十四、 基金 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场 所 的 正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备 付金 、 保 证金及 其他 资产 和所 承担 的金融 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存 续期 内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在有 关法律 法规 允 许交易 所短 期债 券可 以采 用摊余 成本 法估 值前 ,本 基金暂 不投 资于 交易 所短 期债券 。 2、为了 避免 采用“ 摊余 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 交易 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到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0.25% 以内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 交易 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 以 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有 资金 弥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负 偏 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 偏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用 公允价值 估值 方法对 持有 投资组合 的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或 者采 取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9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两类 基金 份额每 百份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是按 照相 关 法规计 算的每 百份 基金 份 额的日 已 实现收 益 ,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第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舍 五入 。 本基金 的收 益 分配 是按 日 结 转 份 额 的 ,七 日 年 化收 益率 是 以 最 近七 日( 含 节假 日) 收 益 所 折 算的 年 资 产收 益率 , 精 确到 0.001% ,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 、 每 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 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任 何一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0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 错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 值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基 金估 值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1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 使 基 金份额 净值 与面 值保 持一 致。 该基 金 份额净 值是计 算基金 申购 与赎回 价格的 基础。 用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两类基 金份额 的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两 类份 额的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两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两 类份 额的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 收益和 两类 份额 的七 日年 化收益 率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估值 方法 的第 3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 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等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2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 收益指基 金投资所 得债券 利息、票 据投资受 益、买 卖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 利 息和 其他收 入。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入 收益 。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的同 一类 别内 的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2、 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收 益分配 方式 为红 利再 投资 , 计入 投资 人收 益账 户, 免收再 投 资的费 用。投 资人收 益账 户里的 权益和 其证券 账户 内的基 金份额 一起参 与当 日的收 益分配 , 并享有 同等 收益 分配 权;


3、 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采 用 “每 日分 配、 利随 本清 ” 。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基 金收 益 情况, 以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人 每日 计算 当日收 益并 分配 , 记入 投资 人收益 账户 。 投资人 赎 回A 类 基金 份额 时, 其对 应比 例的累 计收 益将立 即结 清 , 以现 金支 付给投 资人 ; 若 累计收 益为 负值 , 则 从投 资人赎 回基 金款 中按 比例 扣除。 投资 人当 日收 益分 配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4、 本 基金B 类 基金 份额 采 用 “每 日分 配、 按月 支付 ” 的原则 。 根 据每 日基 金收 益 情况, 以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为基准 , 为 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分配 , 每 日收 益分配 所得 收益 参与下 一日 的收 益分 配, 每月集 中支 付 。 每日 进行 收益计 算并 分配 时, 每月 累计收 益支 付 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 投资 人可 通过 赎回B 类 基金份 额获 得现 金收 益; 若投资 人在 每月 累计收 益支 付时 , 其累 计收 益为正 值 , 则 为投 资人 增加 相应的 基金 份额 ; 其累 计收 益为负 值, 则缩减 投资人 基金份 额。 投资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 其对应 收益将 立即结 清; 若收益 为负值 , 则从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款中 扣除。 投资 人当 日收 益分 配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 第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5、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 益情况 , 以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 准, 为 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 日 收益, 当日所 得收 益满 足结 转条 件的结 转为 基金 份额 ; 若当 日净收 益大 于零 时 , 为 投资 人记正 收益 ; 若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 时, 则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 要措 施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益 小于 零 , 若当 日净 收益小 于零 时 , 为投 资人 记负收 益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以上 基金 收 益 分配原 则确 定投 资者 的收 益份额 , 并 办理B 类 基金 份额的 收益 结转 变更 登记 , 同时 委托 中国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3 结算办 理相 应 的A 类 基金 份额收 益结 转的 变更 登记 ; 6、 投 资人 卖出 部分A 类 基 金份额 时, 不支 付对 应的 收益; 但投 资人 份额 全部 卖出 A 类 基金份 额时 ,以 现金 方式 将全部 累计 收益 与投 资人 结清; 7、当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8、 投资 人当 日买 入 的 A 类 基金份 额自 买入 当日 起享 有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卖 出 的A 类 基金 份额 自卖 出当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权 益;


9、 投资 人 A 类基 金份 额的 收益账 户内 高 于 100 元以 上的整 百元 收益 将结 转 为A 类基 金 份额转 入投 资人 的证 券账 户,投 资人 可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 收益 账户 明细 ;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五)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 金每个工 作日进行 收益分 配。每个 开放日公 告前一 个开放日 两类基金 份额的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两类 基金份 额的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应于 节假日 结束 后 第二个 自然 日 , 披 露节 假日 期间的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节 假日最 后一 日 两类基 金份 额的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日 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每 百份基 金已 实 现收益 和两类 基金份 额的 七日年 化收益 率。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告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分 配不再 另行 公告 。 (六) 本基 金两类基 金份额的 每百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及 两类基 金份额七 日年化收 益率的 计算 见基金 合同 第二 十部 分。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4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A 类基 金份 额上 市费 及年费 ;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3%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0.3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核对一 致的 财务 数据 , 自 动在次 月 起3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 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费用自 动划 扣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09%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09%÷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核对一 致的 财务 数据 , 自 动在次 月 起3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5 费用自 动划 扣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的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25% , 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计 算公 式相 同, 具体 如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与 基金 管理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 据, 自动 在次 月起3 个工 作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 账户 路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金 管理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费 用自动 划扣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 及 时联 系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上述 “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 -11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或 者摊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销 售服 务费 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提高 上述 费率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或 费率 的除 外。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6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 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7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信 息披 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指 定 媒介” )等 媒 介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 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 同是界 定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8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在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指定 报 刊休刊 , 则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后 首个 出报日 。下 同) 在指 定媒介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基金 资产 净值、 两类 基 金份额 的每百 份基 金已 实 现收益 和两类 基金 份额 的 七日年 化 收益率 公告 (1)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 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 两类 基金 份额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两类 基金份 额的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 万份基 金份 额已 实现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1)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当日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当 日 基金份 额总 额×100 其中, 当日 基金 份额 总额 包括截 至上 一工 作日 (包 括节假 日) 未结 转份 额。 2)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按日 结 转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公式 为: 按日结 转的 七 日 年化 收益 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采用四 舍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9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2)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每个 开放 日的 次 日,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每 百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两类 基金 份额 的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应于 节假 日结束 后第 二个自 然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两 类 基 金 份额 的 每 百 份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节 假 日 最 后一 日 两 类 基金 份 额 的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开 放日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两类 基金 份 额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 或自 然日 ) 基 金资 产净值 、 两类基 金份 额每 百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和两 类基 金份 额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上述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两类 基金 份额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2 日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6、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A 类基 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A 类 基金 份额 上 市交 易 3 个工作 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7、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中至 少披 露报 告期末 基金 前 10 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类别 、持 有份 额及 占总 份额的 比例 等信 息。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0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1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定 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0.5% 的情形 时; (27)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28 ) 本 基金 遇到 极端 风 险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 股东使 用固 有资 金从 本基 金购买 相关 金融工 具; (29)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时; (30)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 (3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2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 金信息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 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3 十九、 基金的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管理 风险 、投资 合规 性风 险 和 其它 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 险 投资组 合风 险主 要包 括系 统性风 险、 非系 统性 风险 以及流 动性 风险 。 1 、系 统性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影 响市场 整 体 的因 素如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监 管制度 等的 影响 而引 起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化 , 使本 基金资 产面 临的风 险 。 主 要 包括: (1)政 策风险 :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业政 策等 国家宏观 经济 政策的 变化 导致证 券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期 风险: 经济 运行具有 周期 性的特 点, 证券市场 的收 益水平 受到 宏观经 济 运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现 周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利 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波 动会 导致债 券市 场的价格 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同时 直 接影响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水 平 。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 收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从 而产生 风险 ;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持 有人的 收益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如果 发生 通 货膨胀 , 现金的 购买 力会 下降 ,从 而影响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 2 、非 系统 性风 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单 个证 券特有 的风 险 , 包 括企 业的 信用风 险 、 经 营风 险、 财务 风险等 。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到 多种因 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 财务 状况、 市场 前景、 行 业竞争 能力 、 技术更 新、 研究 开发 、 人 员素质 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金 所投资 债券 的发 行人经 营不 善 , 导 致所 投资 的企业 债券 发行 人无 法按 时偿付 本息 , 从而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 降 。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市 场交 易量不 足, 导致 不能 以适 当价格 及时 进行 证券 交易 的风险 , 或 基金无 法应 付基 金赎 回支 付的要 求所 引起 的违 约风 险。 本 基金 是契 约型 开放 式基金 , 基 金规 模将随 着基 金投 资 人 对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基金 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赎 回可 能 使基金 资产 难以 按照 预先 期望的 价格 变现 , 而 导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流动 性不 足; 或 者投 资组 合持有 的证 券由 于外 部环 境影响 或基 本面 发生 重大 变化而 导致 流动 性降 低 , 造 成基金 资产 变 现的损 失, 从而 产生 流动 性风险 。 4 、影 子价 格和 摊余 成本 法 估值的 偏离 风险 由于本 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算 资产 净值 , 当 市场 利率出 现大 的波 动, 基金 的影子 价格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4 和摊余 成本 法的 估值 之间 可能会 发生 比较 大的 偏离 。 当两 者偏 离度 较大 时, 可 能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带来 损失 。 5 、当 日收 益为 负的 风险 作为货 币基 金, 在大 多数 情况下 , 每 日收 益为 正。 但在极 端情 况下 , 当 基金 卖出债 券所 得收益 及利 息收 入在 扣除 相关费 率之 后可 能为 负。 这时显 示的 基金 每百 份收 益可能 为负 。 (二)管理风险 基金的管 理风 险主要 包括 两个方面 :一 是在基 金管 理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知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能 等 , 会 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以及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另一方 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基金的 管理 风险 包括 以下 几种具 体风 险: 1 、交 易风 险 由于交 易权 限或 业务 流程 设置不 当导 致交 易 执 行流 程不畅 通 , 交 易指 令的 执行 产生偏 差 或错误 ; 或 者由 于故 意或 重大过 失未 能及 时准 确执 行交易 指令 , 事 后也 未能 及时通 知相 关人 员或部 门; 或者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未能 履约 导致基 金利 益的 直接 损失 。 2 、系 统故 障风 险 当计算 机系 统、 通信 网络 等技术 保障 系统 出现 异常 情况, 可能 导致 基金 日常 的申购 赎回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记 系统 瘫痪 、 核 算系 统无法 按正 常时 限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3 、交 易结 算风 险 在基金 的投 资交 易中 , 因交 易的对 手方 无法 履行 对一 位或多 位的 交易 对手 的支 付义务 而 使得基 金在 投资 交易 中蒙 受损 失 的可 能性 。 4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 算风 险主 要是 指由 于会计 核算 及会 计管 理上 违规操 作形 成的 风险 或错 误 , 通常 是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计算 、 整 理、 制 证、 填 单、 登 账、 编表、 保管 及其 相关 业务 处理中 , 由 于客 观原因 与非 主观 故意 所造 成的行 为过 失 , 从而 对基 金收益 造成 影响 的风 险。 5 、申 购、 赎回 限制 调整 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护现 有基 金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设 定申 购、 赎 回的 上限或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业务 。 影响 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务 的因 素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规模 、 基金资 产流 动性 、 证券 市场 的流动 性 (如 在季 末、 年末 等特殊 时点 全市 场资 金流 动性紧 张等 ) 以及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如新股 发行 、 隔 夜拆 借利 率走高 和市 场上 涨行 情等 特定情 况均 有可 能对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造成 一定的 影响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5 (三)投资合规性风 险 投资合规 性 风险 是指 因公 司及员 工违 反法 律法 规、 行业准 则、 职业 操守 和职 业道德 而可 能引起 法律 制裁 、重 大财 务损失 或者 声誉 损失 的风 险,主 要合 规风 险包 括如 下具体 风险 : 1 、法 律风 险 法律风 险是 指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从 而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带来损 失 的风险 。 2 、道 德风 险 道德风 险是 指员 工违 背职 业道德 、 法规 和公司 制度 , 通 过内 幕信 息、 利用 工 作程序 中的 漏洞或 其他 不法 手段 谋取 不正当 利益 所带 来的 风险 。 (四)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对于 选择 买卖 的投资 人而 言, 交易 费用 和二级 市场 流动性 等因 素都 会在 一定 程序上 影响 投资 人的 投资 收益, 由于 货币 基金 的每 日收益 有限 , 交 易费用 会降 低投 资人 的投 资收益 ; 另外 , 二 级市 场 的价格 受供 需关 系的 影响 , 可 能高 于或 低 于基金 的份 额净 值, 形成 溢价交 易或 折价 交易 。 当 溢价交 易时 , 买入份 额的 投资人 以高 于 面 值的价 格买入 本基金 ,投 资收益 减少, 而卖出 份额 的投资 人以高 于面值 的价 格卖出 本基金 , 投资收 益增 加 ; 当折 价交 易时 , 买 入份 额的投 资人 以低于 面值 的价 格买 入本 基金 , 投 资收 益 增加, 而卖 出份 额的 投资 人以低 于面 值的 价格 卖出 本基金 ,投 资收 益减 少。 当日申 请的 本基 金份 额自 下一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权 益 ; 当 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 及其对 应的 收益 自下 一工 作日起 , 不 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权益 。 投 资人 当日 买入的 基金 份额 自买入 当日 起享 有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权 益; 当日 卖出 的基金 份额 自卖 出当 日起 ,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权 益 。 投资 人卖 出部分 本基 金份 额时 , 不 支付对 应的 收益 ; 但 投资 人份额 全部 卖 出 时,以 现金 方式 将全 部累 计收益 与投 资人 结清 。 由于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可根 据基金管 理人 的要求 对本 基金当日 的赎 回申请 进行 总量控制 , 所以投 资人 可能 面临 无法 及时赎 回本 基金 的风 险。 (五)其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6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且自决 议生 效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7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与每 一 份B 类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分配权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8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9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两类 基金 份额的 每百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两类 基金 份额的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0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 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两类基金 份额 每百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和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1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 依据基 金合 同取 得的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 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2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每 一份 A 类 基金份 额与每一 份 B 类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为体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基金 合同 第十 部分、 第十一 部分 及基 金合 同其 他条款 中 涉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议召集 权、 召集 权、 计 算到 会或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表 决 权 等 需要 统 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持 份 额 及 其 占总 份 额 比 例时 , 每 一 份 A 类基金 份额 均与 每一 份 B 类基金 份额 代表 同等 权利 。 本基金 未设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日常 机构 , 如今 后设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日 常 机构, 日常 机构 的设 立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执 行。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法 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准 或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3 费率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但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但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终止A 类 基金 份额 上市, 但因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条 件而 被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终 止上 市的情 形除 外; (14)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 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 前提下 ,调 整基 金的 销售 服务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 (6)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 前提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7)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 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 前提下 ,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管 理人 、 代 销机 构、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规 则;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未 设立日常 机构 的,基 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4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 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未 设立日 常机 构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5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3)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所持有 的有 效基金 份额 低于上述 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可 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到 会 者所 持有 的有效 基金 份额 应不少 于在 重新 确定 的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所持有 的有 效基金 份额 低于上述 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可 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到会 者所 持有 的有效 基金 份额 应不少 于在 重新 确定 的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6 (5)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6)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方 式进行 表决 , 具 体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方式 ,具 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 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 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 份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8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 、 票 据投资 受益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 款利息 和其 他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收 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同 一类 别内 的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2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方式 为红 利再 投资 ,计入 投资 人收 益账 户, 免收再 投 资的费 用。投 资人收 益账 户里的 权益和 其证券 账户 内的基 金份额 一起参 与当 日的收 益分配 , 并享有 同等 收益 分配 权; 3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采 用“每 日分 配、 利随 本清 ”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基 金收 益情况 , 以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人 每日 计算 当日收 益并 分配 , 记入 投资 人收益 账户 。 投资人 赎 回A 类 基金 份额 时, 其对 应比 例的累 计收 益将立 即结 清 , 以现 金支 付给投 资人 ; 若 累计收 益为 负值 , 则 从投 资人赎 回基 金款 中按 比例 扣除。 投资 人当 日收 益分 配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 第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4 、 本基 金B 类基 金份 额采 用 “每 日分 配、 按 月支 付” 的原则 。 根 据每 日基 金收 益情况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9 以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为基准 , 为 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分配 , 每 日收 益分配 所得 收益 参与下 一日 的收 益分 配, 每月集 中支 付 。 每日 进行 收益计 算并 分配 时, 每月 累计收 益支 付 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 投资 人可 通过 赎回B 类 基金份 额获 得现 金收 益; 若投资 人在 每月 累计收 益支 付时 , 其累 计收 益为正 值 , 则 为投 资人 增加 相应的 基金 份额 ; 其累 计收 益为负 值, 则缩减 投资人 基金份 额。 投资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 其对应 收益将 立即结 清; 若收益 为负值 , 则从投 资 人 赎回 基金 款中 扣除。 投资 人当 日收 益分 配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 第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5 、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基 金收 益情况 , 以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 准, 为 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 日 收益, 当日所 得收 益满 足结 转条 件的结 转为 基金 份额 ; 若当 日净收 益大 于零 时 , 为 投资 人记正 收益 ; 若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 时, 则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 要措 施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益 小于 零 , 若当 日净 收益小 于零 时 , 为投 资人 记负收 益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以上 基金 收 益 分配原 则确 定投 资者 的收 益份额 , 并 办理B 类 基金 份额的 收益 结转 变更 登记 , 同时 委托 中国 结算办 理相 应 的A 类 基金 份额收 益结 转的 变更 登记 ; 6 、投 资人 卖出 部分 A 类基 金份额 时, 不支 付对 应的 收益; 但投 资人 份额 全部 卖出 A 类 基金份 额时 ,以 现金 方式 将全部 累计 收益 与投 资人 结清; 7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8 、投 资人 当日 买入 的 A 类 基金份 额自 买入 当日 起享 有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卖 出 的A 类 基金 份额 自卖 出当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权 益; 9 、投 资 人 A 类基 金份 额的 收益账 户内 高 于 100 元 以 上的整 百元 收益 将结 转 为 A 类 基金 份额转 入投 资人 的证 券账 户,投 资人 可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 收益 账户 明细 ;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每百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两 类基 金份额 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应 于节 假日结 束后 第 二个自 然日 , 披露 节假 日期 间的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节假 日最后 一日 两 类基金 份额 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的 两类 基金 份额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 收益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分 配不再 另行 公告 。 (六 ) 本 基金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两类 基金 份额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的 计算见 基金 合同 第二 十部 分。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0 (四)与基金财产管 理、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 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A 类基 金份 额上 市费 及年费 ;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3%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0.3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核对一 致的 财务 数据 , 自 动在次 月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费用自 动划 扣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09%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09%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核对一 致的 财务 数据 , 自 动在次 月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费用自 动划 扣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1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的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25% , 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计 算公 式相 同, 具体 如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与 基金 管理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 据, 自动 在次 月起3 个工 作日内 、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金 管理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费 用自动 划扣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 及 时联 系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1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或者 摊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 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销 售服 务费 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提高 上述 费率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或 费率 的除 外。 (五)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在力争 保持 基金 资产 安全 和高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 追求 超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稳健 投资 收 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现 金; 期限 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 )的 银行 存款 、债券 回 购、 中 央银行 票据、 同业 存单;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 务融资 工具 、 资产支 持证 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2 货币市 场工 具。 对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4) 主体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以 下的 债券 与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 (5)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 准利率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但已进入 最后 一个利 率调 整期的 除 外;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 应 当经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准 ,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得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作 为重大 事项 履行 信息披 露程 序。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2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 以下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 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240 天; (2) 本基 金投 资于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 易日内 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10% ; (3)根 据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集中 度情况 ,对 上述第 (1)、( 2 )项 投资 组合实 施 如下调 整: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50%时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超 过 12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 债、 中 央 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30% ;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20%时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超 过 18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20%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3 (4)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投 资 于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6)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 本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 构发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 作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除 外 ; 本 基金 投资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 构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 信 用评级 主要 参照 最近 一个 会计年 度的 主体 信用 评级 , 如果 对发 行人 同时有 两家 以上 境内 机构 评级的 , 应 采用 孰低 原则 确定其 评级 , 并 结合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信用 评级进 行独 立判 断与 认定 ; (8)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款 、同 业存单 ,合 计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 合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货币 市场基 金投 资同一商 业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及 其 发 行 的同 业 存 单 与 债券 , 不 得 超过 该 商 业 银 行最 近 一 个 季度 末 净 资 产的 10% ; (9) 本 基金 投资 于 现 金 (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5%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本 基金 投资的 资产 支持证券 须具 有评级 资质 的资信评 级机 构进行 持续 信用评级 , 且其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 信 用级别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 期融资 券, 其发行人 最近 三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4 ②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 若 中国主 权 评级 为A- 级, 则低 于中 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BBB+ 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 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 内对其 予以 全部 减持 。 (13)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 所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4)本 基金 投资于 主体 信用评级 低于 AAA 的机构 发行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10% , 其 中单一 机构 发行 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2% ; 前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相 关机构 作 为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品 种; (15)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 (16)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7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8)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 (1) 、 (9 ) 、 (11 ) 、 (12 ) 、 (13 ) 、 (17 ) 项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 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 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 在 履行相 关 法律程 序后 , 本基金 可相 应调整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上述 限制。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5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上述禁 止行 为是 基于 基金 合同生 效时 法律 法规 而约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三个 交易日 公告 , 此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4 、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范 利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方 式和公告方式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备付 金、 保 证金及 其他 资产 和所 承担 的金融 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 、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存 续期 内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在有 关法律 法规 允 许交易 所短 期债 券可 以采 用摊 余 成本 法估 值前 ,本 基金暂 不投 资于 交易 所短 期债券 。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到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0.25% 以内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 交易 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 以 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有 资金 弥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负 偏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 偏离度绝 对值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6 连续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用 公允价值 估值 方法对 持有 投资组合 的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或 者采 取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两类 基金份 额每百 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 相关 法规计算 的每 百份基 金份 额的日 已 实现收 益 ,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第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舍 五入 。 本基金 的收 益分配 是按 日 结 转 份 额 的 ,七 日 年 化收 益率 是 以 最 近七 日( 含 节假 日) 收 益 所 折 算的 年 资 产收 益率 , 精 确到 0.001% ,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 、 每 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当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且 自决议 生 效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7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与每 一 份B 类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分配权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8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一方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 会按照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和律 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外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9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 17 层 邮政编 码:200135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成立时 间:2004 年 11 月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17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 金 字【1998 】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伍 佰亿 壹仟 零玖 拾柒 万柒仟 肆佰 捌拾 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 期贷 款; 办 理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门 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0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 基金 投资 于以下 金融 工具 : 现金 、 期 限在1 年以 内 (含1 年 ) 的 银行存 款 、 债 券回 购、 中央 银行票 据、 同业存 单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的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资产 支 持证券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工 具。 对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3 )信 用等 级在AAA 级以 下 的企业 债券 ; 4 )主 体信 用等 级在AA+ 级以下 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 5 )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但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 外 ; 6 )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 应 当经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准 ,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得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作 为重大 事项 履行 信息披 露程 序。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2)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 存续期 不 得超 过240 天; 2 )本 基金 投资 于现 金、 国 债、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 日内到 期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10% ; 3 )根据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集 中度 情况, 对上 述第 1)、 2 )项 投资 组合 实施如 下 调整: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1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50%时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超 过 12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30% ;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20%时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超 过 18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20% ; 4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 金投资 于有固 定期 限银行存 款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但投资 于 有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6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上 的情形 外, 本基金 债券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在 每个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机构 发行的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本基 金投 资的 债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 进行持 续信 用评 级, 信用 评级主 要参 照最 近一 个会 计年度 的主 体信 用评 级, 如果对 发行 人同 时有两 家以 上境 内机 构评 级的, 应采 用孰 低原 则确 定 其评 级, 并结 合基 金管 理人内 部信 用评 级进行 独立 判断 与认 定; 8 )本基 金投资 于具有 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存款、 同业 存单,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投 资于不具 有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同业 存单, 合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且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及其 发行 的同 业存单 与债 券 , 不 得超 过该 商业银 行最 近 一个季 度末 净资 产 的10% ; 9 ) 本基 金投 资于 现金 (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5% ;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 模的 10% ; 11 )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相 当 于 AAA 级 的信 用 级别。 基金 持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2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②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 发行人 最近 三年 的信 用评 级和跟 踪 评级应 具 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国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定 的低于中 国主 权评级 一个 级别的信 用级 别(例 如,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级 )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 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 内对其 予以 全部 减持 。 13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 所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4 )本基 金投 资于主 体信 用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发 行的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合计 不得 超 过10% , 其 中 单一机 构发 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 过 2%; 前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相 关机构 作 为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品 种; 15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6 )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 17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8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1)、 9)、 11)、 12)、 13)、 17 ) 项 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如 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 投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在履行 相关 法律程 序后 ,本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上述限 制。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3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十 二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4 、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范 利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 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两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 两类基 金份 额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7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4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对 基 金业务 执行核 查。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应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 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9 、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0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 、 托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 算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 ,但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5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 立 和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 户开户费由基金 管理人先 行垫付,待托 管产品启始运 营后,基金管 理人可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将 代 垫开户 费从 本基 金托 管资 金账户 中扣 还基 金管 理人 。 (4 )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 )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6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银行间 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 规 定, 在银 行间 市场登 记结 算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 有人 账户 和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 市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 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 证实书等有 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 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 同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签 署,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托管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 审 计合同 、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基 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大 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以 加密 方 式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 两类基 金份额 每百 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和 两类 基金 份 额的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 复核 与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两类基 金份 额每 百 份基金 已 实现收 益是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的 每百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 益, 精确 到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转 份额 的,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是以 最近 七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精确 到 0.001% ,百 分号 内小 数 点后 第 4 位四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7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两 类基 金 份额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两 类 基金份 额的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交 易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或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两 类基金 份额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两类 基金份 额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备 付金 、 保 证金及 其他 资产 和所 承担 的金融 负 债。 (2) 估值 方法 1)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 余 成本法” ,即 估值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存 续期 内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在有 关法律 法规 允 许交易 所短 期债 券可 以采 用摊余 成本 法估 值前 ,本 基金暂 不投 资于 交易 所短 期债券 。 2)为了 避免 采用 “ 摊余 成 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 金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到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0.25% 以内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 交易 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 以 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有 资金 弥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负 偏 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 偏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用 公允价值 估值 方法对 持有 投资组合 的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或 者采 取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8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估 值错误 处 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 或证 券 交易所 、登记 机构 及存 款 银行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 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非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 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3、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 估值的 准 确性、 及时 性。 当 任何 一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 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估值 错误 。 出现 估值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报基 金 托 管 人 并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 错 误偏 差 达 到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 有 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基 金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 时,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偿 : 1)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和 两类 基金 份 额的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已由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且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计算 过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书面 说 明,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两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损 失 的,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3)如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两 类基金 份额的 每百 份基 金 已实现 收 益的计 算结 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算 和核 对 , 尚 不能 达成 一 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的情 形,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9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两 类 基 金份 额 的 每 百 份基 金 已 实 现收 益 计 算 错 误而 引 起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 设 置而产 生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前 述内 容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果 行业 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暂停 估值 与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百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两类基 金 份额的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 转 变,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 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 已 决定 延迟估 值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 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时; (4)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基 金财 务报 表 后,进 行独立 的复 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0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8、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编制 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之前 及时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除 外。 (六)适用法律和争 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托管 协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 议, 如 经一 方提 出协 商解 决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当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费 和律 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托管协 议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1 (七)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托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对协议 进行 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协 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2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3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发 售代理 机构 及各 代销 机构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主要 服 务内容 如下 : 1、 电话呼 叫中 心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 的自动 语音 服务 和查 询服 务,客 户 可通过 电话 收听 最新 公告 信息 、 基 金份 额净 值信 息 等。 同时 , 呼叫 中心 提供 工作 日 9 :00 - 17 :30 的 人工 服务 。


电话呼 叫中心 电话 :400 -888-0001 ( 免长 途费) , 或 021-38784638 ,按 “0 ”可转 人 工坐席 。 传真:021-50103016 2、 网上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人提 供查询 服务 、 资 讯服 务以 及相互 交流 的平 台。 登录 网站后 , 投 资人可 以查 询基 金相 关信 息; 并可 根据 不同的 客户 分类 , 享 受不 同的资 讯服 务; 投资 人还 可 以查询 热 点 问题 及其 解答 ,并提 交投 诉和 建议 。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3、 客户投 诉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上投 诉栏 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留 言、 呼叫 中 心人工 坐席 、 书信 、 电 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诉 。 投资人 还可 以通 过代 销机 构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4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 事项 本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自 2018 年 7 月14 日至 2019 年 1 月13 日) ,下列 公 告刊登 在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公 司网 站: 公告内 容 披露时 间 华泰柏 瑞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2019 年元旦 节前 暂停 申购 业务的 公告 2018-12-25 华泰柏 瑞基 金关 于网 上直 销平台 ( 含移 动终 端) 开 通招商 银行 直付 通支 付业务 并实 施交 易费 率优 惠活动 2018-12-25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获 配18 京粮 SCP006 的公 告 2018-11-26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获配18 鲁 钢铁SCP018 的公告 2018-11-08 华泰柏 瑞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8 年第3 季 度报 告 2018-10-26 华泰柏 瑞基 金关 于网 上直 销平台 ( 含移 动终 端) 开 通中国 银行 基金 快捷 支付业 务并 实施 交易 费率 优惠活 动 2018-10-09 华泰柏 瑞基 金关 于网 上直 销平台 ( 含移 动终 端) 开 通中国 民生 银行 基金 快捷支 付业 务并 实施 交易 费率优 惠活 动 2018-10-09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基金 直销 账户 的公告 2018-09-25 华泰柏 瑞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2018 年 国庆节 前暂 停申 购 业务的 公告 2018-09-21 华泰柏 瑞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2018 年 中秋节 前暂 停申 购 业务的 公告 2018-09-19 华泰柏 瑞基 金关 于网 上直 销平台 ( 含移 动终 端) 开 通中国 建设 银行 基金 快捷支 付业 务并 实施 交易 费率优 惠活 动 2018-09-19 华泰柏 瑞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2018 年第 2 号 2018-08-25 华泰柏 瑞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2018 年第 2 号 2018-08-25 华泰柏 瑞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8 半年 报 2018-08-25 华泰柏 瑞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8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 要 2018-08-25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聘任 副总 经理 的公 告 2018-08-21 华泰柏 瑞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8 年第2 季 度报 告 2018-07-18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5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6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 在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华泰柏 瑞 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 集的 文件 ; (二) 《华 泰柏 瑞 交 易型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华 泰柏 瑞 交 易型 货 币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备查文 件存 放地 点为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投资 者如 需了解 详细 的信息 , 可 在营业 时间 前往 相应 场所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九年 二 月 二十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