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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E(159955)

创业板E: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5 年 7 月2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准予 嘉实 创业 板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复 》( 证监 许可 字[2015] 1497 号 )注 册募 集, 并于 2017 年
4 月7 日经 机构 部函[2017]906 号 《关于 嘉实 创业 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延期 募
集备案 的回 函》 确认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 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正 式生 效, 自该 日起本 基金 管
理人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嘉 实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 定期
更 新 , 原 招 募说 明 书 与 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不一 致 的 , 以本 招 募 说 明 书为 准 。 基 金管 理 人 保 证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内 容 真 实 、准 确 、 完 整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会 注 册 , 但中 国 证 监 会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 其 对 本 基金 的 价 值 和收 益 作 出 实 质性 判 断 或 保证 , 也 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投资者 认购 或申 购基 金份 额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享 受 基金 收 益 , 同 时承 担 相 应 的投 资 风 险 。 投资 者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金 的 产 品 特性 , 充 分 考 虑自 身 的 风 险承 受 能 力 , 理性 判 断 市 场,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 社会 等 环 境 因 素对 证 券 价 格产 生 影 响 而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险 、 个 别 证券 特 有 的 非 系统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 理 实施 过 程 中 产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险 、 本 基 金的 特 定 风 险 等等 。 本 基 金属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预 期 风 险 与收
益 水 平 高 于 混合 型 基 金 、债 券 型 基 金 与货 币 市 场 基金 。 本 基 金 为指 数 型 基 金, 主 要 采 用完
全 复 制 法 跟 踪标 的 指 数 的表 现 , 具 有 与标 的 指 数 、以 及 标 的 指 数所 代 表 的 股票 市 场 相 似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标 的是 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 成份股,面临创业板 市场 的特殊风
险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规 则差 异 风 险 、 上市 公 司 退 市风 险 、 上 市 公司 经 营 风 险、 股 价 大 幅波
动风险 、技 术失 败风 险等 ,请投 资者 特别 注意 。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 面认识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 特 征 和 产品 特 性 , 并 充分 考 虑 自 身的 风 险 承 受 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 场 , 谨慎
做出投 资决 策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 承诺以恪尽职守、诚 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向 投资 者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9 年1 月14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 审计 ), 特 别事项 注明 除
外。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 目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2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3 八、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 34 九、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4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36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46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54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56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 57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1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2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4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5 十九、 风险 揭示 ............................................................................................................................. 70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75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77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5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5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6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7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08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信 息 披露办 法》)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以下 简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 第5 号<招 募 说明书 的内 容 与格式>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嘉实创 业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本 基 金 是根 据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的 资 料 申 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中国 证监 会” ) 注册 。基 金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如 本招 募 说 明 书 内 容 与基 金 合 同 有冲 突 或 不 一 致之 处 , 均 以基 金 合 同 为 准。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 基 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嘉 实 创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基金 合同 》:指《 嘉实 创业板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嘉实 创业板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嘉实 创业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嘉实创 业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其 他 对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有约 束 力 的 决定 、 决 议 、 通知 等 , 以 及颁 布 机 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9 、 《基 金法》 :指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十四 次会 议通过 修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 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 务 协 议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机 构 ,以 及 可 通 过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系 统办 理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会 员单 位 。 其 中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系 统 办 理 本 基金 销 售 业 务的 机 构 必 须 是具 有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和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认 可 的 、可 通 过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24 、登记机构、注册 登记 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 :指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 金的登记 机 构 为 嘉 实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或 接 受嘉 实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委托 代 为 办理 登记 业 务 的 机构 。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25 、发 售代 理机 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由基 金管理 人 指定的 代理 本基 金发 售 业 务的机 构 26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由基金 管 理人指 定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证券 公司 ,又称 为代 办证 券公 司 27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根 据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关 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 的 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基 金登 记 结 算 业 务实 施 细 则 》以 及 相 关 业 务规 则 定 义 的基 金 份 额 的登 记 、 存 管 、 过户 、 清 算 和结 算 业 务 , 具体 内 容 包 括投 资 人 基 金 账户 的 建 立 和管 理 、 基 金份 额 登 记 、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确 认 、 清 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 放 红 利 、 建立 并 保 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8 、 《 业务 规则》 : 指 登记 机构制 定并 不时 修订 ,适 用于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交 易 、 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 过 户 及其 他 业 务 方面 的 规 则 , 以及 基 金 管 理人 就 上 述 业务 制定的 相关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 遵守 29 、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 记结算系 统;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 30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基 金交易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2 、深圳证券账户: 指 在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设 的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 户 (简 称“A 股 账户 ”) 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 简称 “ 基金账 户” )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4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5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6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7 、工 作日 :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38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9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 自然 数) 40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申 购赎回 清单 所规 定的 对价 资产的 行为 45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指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细 则 》 定 义 的 “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基 金 ” , 即指 经 依 法 募集 的 , 以 跟 踪特 定 证 券 指数 为 目 标 的开 放 式 基 金 , 其基 金 份 额 用组 合 证 券 或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 对 价 进行 申 购 、 赎回 , 并 在 深圳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简 称 ETF 46 、ETF 联 接基 金: 指将 其绝大 部分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跟踪 同一 标的 指数 的 ETF ,紧 密跟 踪 标 的 指 数 表现 , 追 求 跟踪 偏 离 度 和 跟踪 误 差 最 小化 , 采 用 开 放式 运 作 方 式的 基 金 , 简称 联接基 金 47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 以公 告申购对价、赎回对 价等 信息的文 件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 48 、申购对价:指投 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按 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应 交付的组 合证券 、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及 其他 对价 49 、赎回对价:指投 资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基 金管 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 明书规定 应交付 给赎 回人 的组 合证 券、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他 对价 50 、标 的指 数: 指创 业板 指数及 其未 来可 能发 生的 变更 51 、完全复制法:指 一种 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 组合 的方法。通过购买标 的指 数中的所 有 成 份 证 券 ,并 且 按 照 每种 成 份 证 券 在标 的 指 数 中的 权 重 确 定 购买 的 比 例 ,以 达 到 复 制指 数的目 的 52 、组 合证 券: 指本 基金 标的指 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证 券 53 、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 份额的最低数量,投 资人 申购或赎 回的基 金份 额应 为最 小申 购赎回 单位 的整 数倍 54 、现金替代:指申 购或 赎回过程中,投资人 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 定,用于 替代组 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 的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55 、现金差额:指最 小申 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 值与 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 最小 申购赎回 单 位 中 的 组 合证 券 市 值 和现 金 替 代 之 差; 投 资 人 申购 或 赎 回 时 应支 付 或 应 获得 的 现 金 差额 根据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对 应的现 金差 额、 申购 或赎 回的基 金份 额数 计算 56 、预估 现金 差额: 指由 基金管理 人估 计并 在 T 日 申购赎回 清单 中公布 的当 日现金 差 额的估 计值 ,预 估现 金差 额由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预 先冻结 57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指在交易时间内根据 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计算依 据及 计算方法 计算并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发布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简 称 IOPV 58 、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 管理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规 定将 投 资 人 的 基 金 份 额进 行变 更 登 记 的行为 59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60 、元 :指 人民 币元 61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62 、收 益评 价日 :指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本基 金净 值增 长率与 标的 指数 增长 率差 额之日 63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6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5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 6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68 、指定媒介: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 行信 息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网 站及 其 他 媒 介 69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 况 1、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40% ,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 亚洲 ) 有限 公司30% , 立 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设在北 京并设 深 圳 、 成 都 、 杭 州 、 青 岛 、 南京 、 福 州、 广州 、 北京 怀柔 、 武 汉 分公 司 。 公 司 获得首批 全 国社 保基 金、 企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格和特 定资 产管 理业 务资格 。 2、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1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144 只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具 体 包 括嘉 实 元 和 、 嘉实 成 长 收 益混 合 、 嘉 实 增长 混 合 、 嘉实 稳 健 混 合、 嘉实债 券、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混 合、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嘉实 货币 、嘉 实沪 深 300ETF 联接 (LOF) 、嘉实 超短 债债券 、嘉实主 题混 合、嘉 实策 略混合、 嘉实 海外中 国股 票(QDII )混 合 、 嘉 实 研 究精 选 混 合 、嘉 实 多 元 债 券、 嘉 实 量 化阿 尔 法 混 合 、嘉 实 回 报 混合 、 嘉 实 基本 面50 指数 (LOF ) 、 嘉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嘉实 价值 优势混 合、 嘉 实 H 股 指数 (QDII ) 、 嘉实 主题新动 力混 合、 嘉 实多 利分级债 券、 嘉实领 先成 长混合、 嘉实 深证基 本面 120ETF 、嘉 实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 深证基 本 面120ETF 联接 、 嘉实黄 金 (QDII-FOF-LOF ) 、嘉实 信用 债券 、嘉 实周 期优选 混合 、 嘉实安 心货 币、 嘉实 中创 400ETF 、嘉 实中 创 400ETF 联接 、嘉 实沪 深 300ETF 、嘉实 优化 红 利混合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QDII) 、嘉 实理 财宝7 天 债券、 嘉实 增强 收益 定期 债券、 嘉实 纯 债债券 、嘉 实中 证中 期企 业债指 数 (LOF ) 、 嘉实 中 证 500ETF 、嘉 实增 强信 用 定期债 券、 嘉 实中证 500ETF 联 接、 嘉实 中证中 期国 债 ETF 、 嘉实 中证金 边中 期国 债 ETF 联 接、 嘉 实丰 益 纯债定 期债 券、 嘉实 研究 阿尔法 股票 、嘉 实如 意宝 定期债 券、 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 (QDII)、 嘉 实 丰 益 策 略定 期 债 券 、嘉 实 丰 益 信 用定 期 债 券 、嘉 实 新 兴 市 场债 券 、 嘉 实绝 对 收 益 策略 定期混 合、 嘉实 宝A/B 、 嘉 实活期 宝货 币、 嘉实1 个 月理财 债券 、嘉 实活 钱包 货币、 嘉实 泰 和混合、嘉实薪金宝 货币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 混合 、嘉实中证主要消 费 ETF、嘉实中证医 药卫生 ETF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产 ETF 、嘉实 3 个月 理财债 券 A/E 、 嘉实 医疗 保健股 票、 嘉实 新兴产业 股票 、嘉实 新收 益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 数研究增 强、 嘉实逆 向策 略股票、 嘉实 企 业 变 革 股 票、 嘉 实 新 消费 股 票 、 嘉 实全 球 互 联 网股 票 、 嘉 实 先进 制 造 股 票、 嘉 实 事 件驱 动股票、 嘉实 快线货 币、 嘉实低价 策略 股票、 嘉实 中证金融 地 产 ETF 联接 、 嘉实新起 点混 合 、 嘉 实 腾 讯自 选 股 大 数据 策 略 股 票 、嘉 实 环 保 低碳 股 票 、 嘉 实创 新 成 长 混合 、 嘉 实 智能 汽 车 股 票 、 嘉实 新 起 航 混合 、 嘉 实 新 财富 混 合 、 嘉实 稳 祥 纯 债 债券 、 嘉 实 稳瑞 纯 债 债 券、 嘉 实 新 优 选 混合 、 嘉 实 新趋 势 混 合 、 嘉实 新 思 路 混合 、 嘉 实 沪 港深 精 选 股 票、 嘉 实 稳 盛债 券 、 嘉 实 稳 鑫纯 债 债 券 、嘉 实 安 益 混 合、 嘉 实 文 体娱 乐 股 票 、 嘉实 稳 泽 纯 债债 券 、 嘉 实惠 泽混合(LOF) 、嘉 实成长 增强混合 、嘉 实策略 优选 混合、嘉 实主 题增强 混合 、嘉实研 究增 强 混 合 、 嘉 实优 势 成 长 混合 、 嘉 实 稳 荣债 券 、 嘉 实农 业 产 业 股 票、 嘉 实 价 值增 强 混 合 、嘉 实新添瑞 混合 、嘉实 现金 宝货币、 嘉实 增益宝 货币 、嘉实物 流产 业股票 、嘉 实丰安 6 个月 定 期 债 券 、 嘉实 稳 元 纯 债债 券 、 嘉 实 新能 源 新 材 料股 票 、 嘉 实 稳熙 纯 债 债 券、 嘉 实 丰 和混 合、嘉实 新添 华定期 混合 、嘉实定 期 宝 6 个 月理 财 债券、嘉 实现 金添利 货币 、嘉实沪 港深 回报混 合、 嘉实 原油 (QDII-LOF) 、嘉 实前 沿科 技沪 港深股 票、 嘉实 稳宏 债券 、嘉实 中关 村 A 股ETF 、 嘉实 稳华 纯债 债 券、嘉 实6 个月 理财 债券 、嘉实 稳怡 债券 、嘉 实富 时中国A50ETF 联接、嘉 实富时 中 国 A50ETF 、嘉实 中小企 业量 化活 力灵活配 置混合 、嘉 实创 业板 ETF、嘉 实 新 添 泽 定 期混 合 、 嘉 实合 润 双 债 两 年期 定 期 债 券、 嘉 实 新 添 丰定 期 混 合 、嘉 实 新 添 辉定 期混合、 嘉实 领航资 产配 置混合(FOF) 、嘉 实价值 精选股票 、嘉 实医药 健康 股票、嘉 实润 泽 量 化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核心 优 势 股 票 、嘉 实 润 和 量化 定 期 混 合 、嘉 实 金 融 精选 股 票 、 嘉实 新 添 荣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致兴 定 期 纯 债 债券 、 嘉 实 战略 配 售 混 合 、嘉 实 瑞 享 定期 混 合 、 嘉实 新 添 康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资源 精 选 股 票 、嘉 实 致 盈 债券 。 其 中 嘉 实增 长 混 合 、嘉 实 稳 健 混合 和 嘉 实 债 券 属于 嘉 实 理 财通 系 列 基 金 。同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还 管 理多 个 全 国 社保 基 金 、 企业 年金、 特定 客户 资产 投资 组合。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事, 总经理 及其 他管 理人 员基 本情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 事长 ,经济学硕士,中共 党员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非银 行金融机 构监管 司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银 行厦 门分 行党 委委 员、副 行长 (挂 职) ;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 下称 银监 会) 非 银行金 融机 构监 管部 处长 ;银监 会新 疆监 管局 党委 委员、 副局 长 ; 银 监 会 银 行 监管 四 部 副 主任 ; 银 监 会 黑龙 江 监 管 局党 委 书 记 、 局长 ; 银 监 会融 资 性 担 保业 务工作 部 ( 融资 性担 保业 务监管 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 室) 主 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党 委委 员 、 总 裁 。 现任 中 诚 信 托有 限 责 任 公 司党 委 书 记 、董 事 长 , 兼 任中 国 信 托 业保 障 基 金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 ,党 委书记,经济学博士 。曾 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 公司 电视设计 所 、 外 经 贸 部中 国 仪 器 进出 口 总 公 司 、北 京 商 品 交易 所 、 天 津 纺织 原 材 料 交易 所 、 商 鼎期 货经纪 有限 公司 、北 京证 券有限 公司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2017 年12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 士研 究生,中共党员。曾 任保 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 处主 任科员; 国 都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研究 部 高 级 经 理; 中 欧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秘 兼 发 展战 略 官 ; 现任 中 诚 信 托 有限 责 任 公司 总裁 助 理 兼 国际 业 务 部总 经理 ; 兼 任 中诚 国 际 资本 有限 公 司 总 经理 、 深圳前 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理 。 高峰先生,董事,美 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 石溪 分校博士。曾任所罗 门兄 弟公司利 息衍生 品副 总裁 ,美 国友 邦金融 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总 裁。 自 1996 年 加入 德意志 银行 以 来,曾 任德 意志 银行 (纽 约、香 港、 新加 坡) 董事 、全球 市场 部中 国区 主管 、上海 分行 行长 , 2008 年至 今任 德意 志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行 长、 德意志 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 生 , 董 事 , 英 国 籍 ,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 司咨 询顾 问 ,JP Morgan 固 定收 益亚 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 收益亚 太区 CFO 、COO ,德 意志银 行资 产与 财富 管理 全球首 席运 营官 。2008 年 至今任 德意 志 银行资 产管 理全 球首 席运 营官。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任北 京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 ,美 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 院国 际金融专业博士。曾 任职 于中国建 设银行辽 宁 分行 。 曾 任 中国 银 行 总 行 国际 金 融 研 究所 助 理 研 究 员, 美 国 化 学银 行 分 析 师,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 ,中国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 ,万盟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2004 至今任 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 ,中 共党员,法学博士, 清华 大学法学院教授、清 华大 学商法研 究中心 副主 任、 《清 华法 学》 副 主编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丛 书编 辑咨询 委员 会成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 员 。 曾 兼 任 中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 第一 、 二 届 并购 重 组 审 核 委员 会 委 员 ,现 兼 任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独立 董事委 员会 首任 主任 。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 事, 管理学博士, 会 计 学教 授,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共党 员。 曾 任 中 央财经 大学 财务 会计 教研 室主任 、研 究生 部副 主任 。2012 年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经大 学商 学 院院长 兼MBA 教 育中 心主 任。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 ,经 济学博士,高级经济 师, 中共党员。曾任华夏 证券 公司投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研 究 发 展部 总 经 理 ; 光大 证 券 公 司总 裁 助 理 、 北方 总 部 总 经理 、 资 产 管理 总 监 ; 光 大 保德 信 基 金 管理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大 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大 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中国 人 保 资 产管 理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 首 席 投 资执 行 官 ; 中 诚 信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党 委 副 书记 。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兼 任中 诚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穆群先生,监事,经 济师 ,硕士研究生。曾任 西安 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 信息产业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会秘 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公 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11 月至 今任 立信投 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2003 年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6 月 ,为 国浩律 师集 团 ( 北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7 月至今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经雷先生,总经理, 金融 学、会计学专业本科 学历 ,工商管理学学士学 位,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1998 年到 2008 年 在美 国国 际集 团 (AIG ) 国际 投资 公司 美国 纽约总 部担 任 研究投 资工 作。2008 年到2013 年 历任 友邦 保险 中国 区资产 管理 中心 副总 监, 首席投 资总 监 及资产 管理 中心 负责 人。2013 年10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董事 总经 理 (MD) 、机 构投 资和 固定 收益业 务首 席投 资官 ;2018 年 3 月起 任公 司总 经理 。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 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副 处长 。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 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助 理。1999 年 3 月至 今任职 于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督察员 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 中共 党员,法学硕士。曾 就职 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院、 北京市陆 通 联 合 律 师 事务 所 、 北 京市 智 浩 律 师 事务 所 、 新 华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曾 任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部 总监 。 李 松林先生, 副总经 理,工 商管理硕 士。历任 国元证 券深圳证 券部信息 总监, 南方证 券金通 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南方 基金 运作 部副 总监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4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何如女士 ,硕 士研究 生,12 年证 券从业 经历, 具有 基金从业 资格 ,加拿 大籍 。曾任 职 于IA 克莱 灵顿 投资 管理 公 司(IA-Clarington Investments Inc ) 、 富兰 克林 坦 普顿投 资管 理公司(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s Corp.) 。2007 年6 月 加入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先后 任职 于产品 管理 部、指数 投资 部,现 任指 数投资部 副总 监、基 金经 理。2014 年 5 月 9 日至 2016 年 3 月 24 日任中 创 4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 5 月9 日至2016 年3 月24 日任嘉 实中 创4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 经理、2016 年1 月5 日至2017 年12 月26 日任 嘉实 深证基 本 面12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1 月5 日至 2017 年12 月26 日 任深 证基 本面12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6 月13 日至 今任 嘉实 中证 医药 卫生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6 月13 日 至今任 嘉实 中证 主要 消费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6 月20 日 至今 任嘉实 中证 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8 月 6 日至 今任 嘉 实中证 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 月 5 日至 今 任嘉实 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 月 5 日 至今 任嘉 实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接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1 月5 日 至今 任嘉 实中 证 锐联基 本面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2016 年1 月5 日至今 任嘉 实中 证5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1 月 5 日 至今 任嘉 实黄金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 月 5 日至 今任 嘉实沪 深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LOF ) 基 金经 理、2016 年1 月5 日 至今任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QDII-LOF) 基 金经 理、2017 年6 月29 日至 今 任嘉实 富时 中 国 A5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7 月 3 日 至今任 嘉实 富时 中国A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7 月14 日至今 任嘉实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正宪先 生, 硕士研 究生 ,14 年 证券 从业经 历,具 有基金从 业资 格,中 国台 湾籍。 曾 任职于 中国 台湾 台育 证券 、中国 台湾 保诚 投信 。2008 年 6 月 加入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先后任 职于 产品 管理 部、 指数投 资部 ,现 任指 数投 资部执 行总 监及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 月 5 日 至今 任嘉 实沪 深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LOF ) 基 金经理 、2016 年 1 月 5 日 至今 任嘉 实恒 生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QDII-LOF )基 金经 理、2016 年 1 月 5 日至 今任 嘉实 沪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 月 5 日至 今任嘉 实黄 金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经理 、2016 年1 月5 日 至今 任嘉 实中 证 5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 1 月 5 日至今 任嘉 实中 证 5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3 月24 日至今 任嘉 实中 创4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5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3 月24 日至今 任中 创4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3 月 24 日 至今 任嘉 实 中证锐 联基 本 面 5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2017 年6 月7 日 至今 任嘉 实中 关村 A 股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7 年6 月29 日至今 任嘉 实富 时中 国A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基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7 月 3 日至 今任 嘉实 富时 中 国 A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2017 年7 月15 日至今 任嘉 实创 业板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9 年1 月14 日至 今任 嘉实恒 生港 股通 新经 济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 金 经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无历 任基 金经 理。 3、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股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括: 公司股 票投 资业 务联席 CIO 邵健先 生, 公 司总经 理 经 雷 先 生 , 各策 略 组 投 资总 监 邵 秋 涛 先生 、 张 金 涛先 生 、 胡 涛 先生 、 谭 丽 女士 , 研 究 部执 行总监 张丹 华先 生。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对 价, 编制 申购 赎回 清单;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6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法律法 规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法 律法 规行 为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建立 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禁 止将 基金财 产用 于下列 投 资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4 、本基 金管理 人将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6)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7) 除按 依法 进行 基金 资 产管理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投资 ; (8)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代理 人、 代表人 、受 雇人或任 何其 他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 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7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 范和 化解风险,促进公司 诚信 、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根 据 《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 并 结合 公司 具体情 况, 公司 已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 内部 控制大纲、基本管理 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 分组 成。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是 对 公 司 章程 规 定 的 内 控原 则 的 细 化和 展 开 , 是 各项 基 本 管 理制 度 的 纲 要和 总 揽 。 基 本管 理 制 度包 括投 资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信息 技 术 管 理、 公 司 财务 管理 、 基 金 会计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资 料 档 案管 理 、 业 绩 评估 考 核 、 监察 稽 核 、 风 险控 制 、 紧 急应 变 等 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明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 成 本效 益原 则: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 计 与 合 规 委员 会 , 负 责检 查 公 司 内 部管 理 制 度 的合 法 合 规 性 及内 控 制 度 的执 行 情 况 ,充 分发挥 独立 董事 监督 职能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为公 司投资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总监 及资深 基 金经理 组成 ,负 责指 导基 金资产 的运 作、 确定 基本 的投资 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 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以及 相 关 部 门 负 责人 组 成 ,负 责全 面 评 估 公司 经 营 管理 过程 中 的 各 项风 险 , 并提 出防 范 化 解 措施 。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配备 了 充 足 合格 的 监 察 稽 核人 员 , 明 确监 察 稽 核 部 门及 其 各 岗 位的 职 责 和 工作 流 程 、 组 织 纪律 。 监 察 稽核 部 具 体 负 责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的 合法 合 规 性 及公 司 内 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作 。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8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 , 营 造 一个 浓 厚 的内 控文 化 氛 围 ,保 证 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 解 国家 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规 章 制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穿 到 公 司 各个 部 门 、 各 个岗 位 和 各 个环 节 。 员 工 在其 岗 位 职 责范 围 内 承 担相 应的内 控责 任, 并负 有对 岗位工 作中 发现 的风 险隐 患或风 险问 题及 时报 告、 反馈的 义务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 制风 险、技术上量化风险 ”, 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 的风 险控制技 术和手 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理结 构,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和 监事 会的 监督 职能 ,严禁 不 正当关 联交 易、 利益 输送 和内部 人控 制现 象的 发生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 公司 设置 的组 织结 构,充 分体 现职 责明 确、 相互制 约的 原则 ,各 部门 均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操 作 相 互 独立 。 公 司 逐 步建 立 决 策 科学 、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高 效的 运 行 机 制, 包 括 民 主 、 透明 的 决 策 程序 和 管 理 议 事规 则 ,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执 行 系 统 ,以 及 健 全 、有 效的内 部监 督和 反馈 系统 。 (3 )公 司设 立了 顺序 递 进、权 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控 防线 :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 建 立 重 要 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制 度,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间 相互 监 督 制 衡;


(4) 公司 建立 有效 的人 力资源 管理 制度 ,健 全激 励约束 机制 ,确 保公 司人 员具备 与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5 )公司 建立科 学严 密的风险 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外部 风险 进行识 别、 评估和 分 析,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 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 公司授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对 已 获 授 权 的部 门和 人 员 建 立 有 效 的 评价 和反 馈 机 制 , 对 已 不 适用 的授 权 应 及 时修改 或取 消授 权。


(7 )建立 完善的 基金 财务核算 与基 金资产 估值 系统和资 产分 离制度 ,基 金资产 与 公 司 自 有 资 产、 其 他 委 托资 产 以 及 不 同基 金 的 资 产之 间 实 行 独 立运 作 , 分 别核 算 , 及 时、 准确和 完整 地反 映基 金财 产的状 况。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9


(8 )建立 科学、 严格 的岗位分 离制 度,明 确划 分各岗位 职责 ,投资 和交 易、交 易 和清算、 基金 会计和 公司 会计等重 要岗 位不得 有人 员的重叠 。投 资、研 究、 交易、IT 等重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离 。


(9 )建立 和维护 信息 管理系统 ,严 格信息 管理 ,保证客 户资 料等信 息安 全、真 实 和 完 整 。 积 极维 护 信 息 沟通 渠 道 的 畅 通, 建 立 清 晰的 报 告 系 统 ,各 级 领 导 、部 门 及 员 工均 有明确 的报 告途 径。


(10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务标 准, 加强 基金 销售 管理, 规范 基金 宣传 推介 ,不得 有 不正当 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行 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和 程序 ,对 发生 严重 影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 可 能 引起 系 统 性 风 险、 严 重 影 响社 会 稳 定 的 突发 事 件 , 按照 预 案 妥 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监 控制度 ,督 察长 、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 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 监察 稽核点明 细 , 按 照 查 核项 目 和 查 核程 序 进 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 确 保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符合 有关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行 业监 管规 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 持续监督。由监察稽 核部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 共同识别 风 险 点 , 界 定风 险 责 任 人, 设 计 内 部 风险 点 自 我 评估 表 , 对 风 险点 进 行 评 估和 分 析 , 并由 监察稽 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的 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 者 有 违 法 违规 行为 , 在 告 知 总 经 理 和其 他有 关 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0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 证 券 、 基 金 、信 托 从 业 经验 , 且 具 有 海外 工 作 、 学习 或 培 训 经 历,60 % 以 上的 员 工 具 有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高 级 职 称 。为 给 客 户 提 供专 业 化 的 托管 服 务 , 中 国银 行 已 在 境内 、 外 分 行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银行拥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一 对多 、一对 一) 、社保基 金、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 三类机构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划 、 信 托 计划 、 企 业 年 金、 银 行 理 财产 品 、 股 权 基金 、 私 募 基金 、 资 金 托管 等 门 类 齐 全 、产 品 丰 富 的托 管 业 务 体 系。 在 国 内 ,中 国 银 行 首 家开 展 绩 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 值服 务,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行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700 只证 券投资 基 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662 只, QDII 基金 38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 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 国银 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 的组 成部分, 秉 承 中 国 银 行风 险 控 制 理念 , 坚 持 “ 规范 运 作 、 稳健 经 营 ” 的 原则 。 中 国 银行 托 管 业 务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贯 穿 业 务 各环 节 , 通 过 风险 识 别 与 评估 、 风 险 控 制措 施 设 定 及制 度 建 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起, 中国银 行连续 聘请外部 会计 会计师 事务 所开展托 管业 务内部 控制 审阅工作 。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 国际 主流内控 审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1 “SSAE16” 双 准 则 的 内部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国 银 行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完 善 ,内 控 措 施 严 密, 能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的 相关规定 ,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行 ,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及 时 向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告 。 基 金 托管 人 如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依据 交 易 程 序 已经 生 效 的 投资 指 令 违 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2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A 座 2 单元 21 层 04- 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6 号 华润大 厦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1366 号 万象 城2 幢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3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137 号信合 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50 层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 销机 构: (1)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5 楼、18 楼、19 楼、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44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 广州知 识城 腾飞 一 街2 号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http://www.gf.com .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点 (2)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北 京市 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4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s.eci 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3)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2-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http://www.chinas 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4)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http://www.htsec. 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5)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214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 .com 客服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6)中 信证 券(山东) 有限 责 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1 号楼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1 号 楼第 20 层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5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http://www.zxwt.c om.cn 客服电 话 95548 (7)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江 中路二 段 36 号 华远 华中 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江 中路二 段 36 号 华远 华中 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 表人 施华 联系人 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founde 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8)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http://www.ebscn. 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9)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 公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 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市区 )北 京南 路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网址 http://www.swhysc .com/index.jsp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二) 登 记结 算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6 法定代 表人 : 周明 联系人 :朱 立元 电话: 010 -59378856 传真: 010 -59378907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 华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联系电 话: (021 )5115 0298-827 传真: (021 )5115 0398 负责人 :廖 海 联系人 :范 佳斐 经办律 师: 刘佳 、范 佳斐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黄浦 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 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7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 的相关 规定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2015 年 7 月 2 日 《关 于准予 嘉 实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 字[2015] 1497 号) 注册 募集 ,并 于 2017 年 4 月 7 日 经机 构部 函[2017]906 号《 关于 嘉实 创业 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延 期募集 备案 的回 函》 确认 。 (一)基金运作方式 和类 型 1 、基 金的 类别 :股 票型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交 易 型开放 式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 集期 限、募集方式及场所 、募 集对象 1 、募 集期 限:2017 年5 月3 日至2017 年7 月7 日 2 、募 集方 式: 投资 者可 选 择网上 现金 认购 、网 下现 金认购 和网 下 组 合证 券认购 3 种方 式认购 本基 金。 网上现 金认 购是 指投 资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发 售代理 机构 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网 上 系统以 现金 进行 的认 购。 网下现 金认 购是 指投 资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指定 的发售 代理 机构 以现 金进 行的认 购。 网下组 合证 券 认 购是 指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指定的 发售 代 理 机构 以股 票 或股 票 组合 进 行的 认购 。 网上现 金认 购、 网下 现金 认购和 网下 组合 证券 认购 的具体 安排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的相关 规定 。 销 售机 构对 认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认 以登 记结 算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 、募 集场 所: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及其指 定发 售代 理机 构办 理基金 发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者 按基金 管理 人或 发售 代理 机构提 供的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 基金管 理人 、发 售代 理机 构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 的具 体情况 和联 系方 式, 请参 见基金 份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8 额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 情况 增加、 减少 或调 整基 金的 发售代 理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发售 代理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增 加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4 、募 集对 象: 符合 法律 法 规规定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 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 (四)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 不设 定发 售规 模上 限。 (五)基金的认购份 额面 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1.00 元 ,按 初始 面 值发售 ,认 购价 格 为 1.00 元。 (六)认购程序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 详见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七)认购费用 认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 不高 于 0.8% ,认 购费 率如 下表所 示: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M <50 万份 0.8% 50万份≤M <100万份 0.5% M≥ 100万份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网下 现金 认购和 网下 组合 证券 认购 时按照 上表 所示 费率 收取 认购费 用。发 售代 理机 构办 理网 上现金 认购 和网 下 组 合证 券 认购 时可 参照 上述 费率 结构收 取一 定 的 认购 费用 。认 购费 用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结 算等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八)认购开户 1 、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时 需 具有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A 股 账户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1) 已有 深圳 A 股账 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不 必再 办理 开户 手续 。 (2) 尚无 深圳 A 股账 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需在 认购 前持 本人 身份证 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的 开户 代理机 构办 理深 圳 A 股账 户或证 券投 资 基金账 户的 开户 手续 。有 关开设 深 圳 A 股 账户 和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的具 体程 序和办 法, 请 到各开 户网 点详 细咨 询有 关规定 。 2 、账 户使 用注 意事 项 (1)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只 能进行 基金 的现 金认 购及 二级市 场交 易, 如投 资者 需要参 与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9 网下 组 合证 券 认 购或 基金 的申购 、赎 回, 则应 使用 深圳 A 股账 户。 (2) 已购 买过 由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登 记机 构的基 金的 投资 者, 其拥 有的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账 户不 能用 于认 购本 基金。 (九)网上现金认购 1 、认 购时 间: 详见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2 、认 购限 额: 网上 现金 认 购以基 金份 额申 请。 单一 账户每 笔认 购份 额需 为 1000 份或 其整数 倍。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认购 ,但 单一 投资 者经 登记机 构确 认的 认购 份额 不得达 到或 者 超过本 基金 确认 总份 额 的50%, 且不 得变 相规 避 50% 集中度 要求 ,对 于超 过部 分的认 购份 额,登 记机 构不 予确 认 。 3 、认 购申 请: 投资 者在 认 购本基 金时 , 需 按发 售代 理机构 的规 定备 足认 购资 金 ,办理 认购手 续。 4 、认 购金 额和 利息 折算 的 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金额 的计 算如 下: 认购金 额= 认购 价格× 认购 份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价格× 认购 份额× 认 购费 率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价 格× 认 购份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认 购价格 认购费 用由 发售 代理 机构 收取, 投资 人需 以现 金方 式交纳 认购 费用 。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 基金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 有。 网 上现 金认 购的 利息 和具体 份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利息 折算 的基金 份 额 保留 至整数 位, 小数 部分 舍去 ,舍去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 (十)网下现金认购 1 、认 购时 间: 详见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2 、认 购限 额: 网下 现金 认 购以基 金份 额申 请。 投资 者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网 下现金 认 购的 , 每笔 认购 份额 须 在 10 万 份以 上 ( 含 10 万份 )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认 购 , 但单一 投资 者 经登记 机构 确认 的认 购份 额不得 达到 或者 超过 本基 金确认 总份 额 的50% ,且 不得变 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要求 ,对 于超 过 部分的 认购 份额 ,登 记机 构不予 确认 。 3 、认购 手续: 投资人 在认 购本基金 时, 需按基 金管 理人的规 定办 理相关 认购 手续, 并 备足认 购资 金。 网下 现金 认购申 请提 交后 不得 撤销 。 4 、认 购金 额和 利息 折算 的 份额的 计算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0 本基金 认购 金额 的计 算如 下: 认购金 额= 认购 价格× 认购 份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价格× 认购 份额× 认 购费 率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价 格× 认 购份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认 购价格 认购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收 取, 投 资人 需以 现金 方式 交纳认 购费 用。 网下 现金 认购款 项在 基金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保留 至 整数位 ,小 数部 分舍 去, 舍去部 分计 入基 金财 产。 (十一 )网下组合证 券认购 1 、认 购时 间: 详见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指定的 发 售代理 机构 确定 。 2 、认 购限 额: 网下组 合证 券 认 购以 单只 股票 或 股票 组合 股数 申报 ,用以 认购 的股 票必 须是 其所认 购 基金的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已公告 的备 选成 份股 。单 只股票 最低 认购 申报 股数 为 1,000 股, 超过 1,000 股的 部分 须为 100 股 的整 数倍 。投 资者 可 以多次 认购 ,但 单一 投资 者经登 记机 构确认 的认 购份 额不 得达 到或者 超过 本基 金确 认总 份额 的 50% ,且 不得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要求, 对于 超过 部分 的认 购份额 ,登 记机 构不 予确 认 。 3 、认 购手 续: 投资者 在认 购基 金时 ,需 按销售 机构 的规 定, 到销 售网点 办理 认购 手续 ,并 备足认 购 股票。 网下 组合 证券 认购 申请提 交后 不得 撤销 ,发 售代理 机构 对投 资者 申报 的股票 进行 冻 结。 4 、特 别提 示: 投资 者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及证 券交 易所 相关规 定进 行 组 合证 券 认 购,并 及 时履行 因 组 合证 券 认 购导 致的股 份减 持所 涉及 的信 息披露 等义 务。 5 、特 殊情 形 (1) 已公 告的 将被 调出 本 基金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 不 得用于 认购 本基 金。 (2) 限制 个股 认购 规模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网 下 组 合证券 认购 日 前 3 个月 个 股的交 易量、 价 格波 动及 其他 异 常情况 ,决 定是 否对 个股 认购规 模进 行限 制 , 并在 网下 组 合证 券 认购日 前至 少 3 个 工作 日 公告限 制认 购规 模的 个股 名单。 认购 规模 受限 的个 股一般 不超 过 20 只。 对 于未 公告 限制 认购规 模的 个股 ,以 本基 金初始 募集 规模 为基 准, 投资人 提交 认 购申请 的数 量没 有超 过该 个股在 网下 组合 证券 认购 期最后 一日 标的 指数 中的 权重的 ,原 则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1 上可全 部确 认为 有效 认购 数量; 投资 人提 交认 购申 请的数 量超 过了 该个 股在 网下 组 合证 券 认购期 最后 一日 标的 指数 中的权 重的 ,对 于超 额部 分,管 理人 原则 上不 再接 受流动 性受 限 的股票 。 (3) 临时 拒绝 个股 认购 : 对于在 网下 组合 证券 认购 期间价 格波 动异 常或 认购 申报数 量 异常 等 允许 其认 购可 能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 个股, 基金 管理 人可 不经 公告, 全部 或 部分拒 绝该 股票 的认 购申 报。 6 、清 算交 收: T 日 日终 (T 日为 本基 金 发售期 最后 一日 ) , 发售 代 理机构 将 组 合证 券 认 购数 据按投 资 者证券 账户 汇总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初 步确认 各成 份股 的有 效认 购数量 。登记 结算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确认 数据 ,将 投资 者申请 认购 的股 票过 户至 本基金 组合 证 券认购 专户 ,完 成验 资后 划入基 金证 券账 户。 基金 管理人 为投 资者 计算 认购 份额 , 并根 据 发售代 理机 构提 供的 数据 计算投 资者 应以 基金 份额 方式支 付的 佣金 ,从 投资 者的认 购份 额 中扣除 ,为 发售 代理 机构 增加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 登记 结算 机构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投 资者 净认 购份额 明细 数据 进行 投资 者认购 份额 的初 始登 记。


7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投 资 者 的 认购 份 额= ? i (第i 只 股 票 在 网下 组 合证 券 认购 期 最 后 一日 的 均价× 有效 认 购数量 )/1.00 其中, (1 )i 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 只 股 票 , 如 投 资 者 仅 提 交 了1 只 股 票 的 申 请 , 则 i = 1,i ≤ 100 。 (2) “ 第i 只股 票在 网下 组 合证券 认购 期最 后一 日的 均价 ”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深 圳证券 交 易所的 当日 行情 数据 , 以 该股票 的总 成交 金额 除以 总成交 股数 计算 , 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若该 股票 在当日 停牌 或无 成交 , 则 以同样 方法 计算 最近 交易 日的均 价作 为计 算价格 。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 组合 证券 认购期最后一日至 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 户日 的冻结期 间发生 除息、 送股( 转增) 、配股 等权益 变动, 则由 于投资 者获得 了相应 的权 益,基 金管理 人将按 如下 方式 对该 股票 在网下 组合 证券 认购 期最 后一日 的均 价进 行调 整: ① 除息 :调 整后 价格 =T 日 均价- 每股现 金股 利或 股息 ② 送股 :调 整后 价格 =T 日 均价/ (1 +每 股送 股比 例 )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2 ③ 配股 :调 整后 价格 =(T 日均价 +配 股价× 配股 比例 )/ (1+ 每股 配股 比例 ) ④ 送股 且配 股: 调整 后价 格= (T 日 均价 +配 股价× 配股比 例)/ (1 +每 股送 股 比例+ 每 股配股 比例 ) ⑤ 除息 且送 股: 调整 后价 格= (T 日均 价- 每股现金 股 利或股 息)/ (1+ 每 股送股 比例) ⑥ 除息 且配 股 : 调 整后 价 格= (T 日均 价+ 配 股价× 配 股比例- 每股 现金 股利 或股 息)/ (1+ 每股配 股比 例) ⑦ 除息 、送股 且配 股:调 整后价 格=(T 日 均价+ 配 股价× 配股比 例- 每股现金 股利或 股 息)/ (1 +每 股送 股比 例 +每股 配股 比例 ) (3) “ 有效 认购 数量 ” 是指 由基金 管理 人确 认的 并由 登记结 算机 构进 行清 算交 收的股 票 股数 。 有 效认 购数量 的具 体确认 原则 和方 法, 基金 管理人 可另 行公 告。 若某 一股票 在组合证 券 认购 日至 登记 结算 机构 进行股 票过 户日 的冻 结期 间发生 司法 执行 , 则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登 记结算 机构 确认 的 实 际过 户数据 对投 资者 的有 效认 购数量 进行 相应 调整 。 8 、特别 提示: 投资人 应根 据法律法 规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相关 规定 进行 组 合证 券 认购 , 并及时 履行 因 组 合证 券 认 购导致 的股 份减 持所 涉及 的信息 披露 等义 务。 (十二 ) 募集资金利息与 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 方式 募集期 间现 金认 购资 金全 部存入 本基 金募 集专 户, 投资者 现金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间 前 所产生 的利 息归 投资 者所 有,在 本基 金募 集结 束后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计 入投 资者的 账户 。 募集股 票在 网下 组合 证券 认购日 至登 记结 算机 构进 行股票 过户 日的 冻结 期间 所产生 的权 益 归投资 者所 有。 (十三 ) 募集期间的资金 、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 动 用 。 募集的 股票 由登 记结 算机 构予以 冻结 ,于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过 户至 预先 开立 的专门 账 户。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中 列 支。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3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一)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2017 年 7 月 14 日 起正 式生 效 ,自该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 出 现 前 述情 形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向 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 提 出解 决 方 案, 如转 换 运 作 方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并 或 者 终 止基 金 合 同 等 ,并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进 行 表 决, 但 基 金 合同 约定不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除 外。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4 八、基 金份额折算与变更 登记


(一)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时 间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逐 步调 整所 持组 合直至 达 到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要求 , 此过程 为基 金建 仓。 基金 建仓期 不超 过 3 个 月。 基 金建仓 期结 束后 ,基 金管 理人确 定基 金 份额折 算日, 并提前 公告 。 本基 金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也可根 据实际 需要 对基金 份额进 行折算 ,并 提前 公告 。 (二)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原 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 管理 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办 理,并由登记结算机 构进 行基金份 额的变 更登记 。折算 后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与折算 日标 的指数 收盘值 形成一 定的 对应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折 算后 ,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 总额 与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数额 将 发 生 调整 , 但 调 整 后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占 基 金份 额 总 额 的 比例 不 发 生 变化 。 基 金 份额 折 算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权 益 无 实 质 性影 响 , 无 需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份 额折 算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按照折 算后的 基金份 额享 有权利 并承担 义务。 如果 基金份 额折算 过 程 中 发 生 不可 抗 力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延迟 办 理 基 金份 额 折 算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就 其 具 体 事宜 进行必 要公 告, 并提 前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三)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方 法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具体 方法 在份额 折算 公告 中列 示。 九、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 具备下 列条 件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依据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券 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向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申 请基 金份 额上市 : 1 、基 金募 集金 额( 含网 下 募集的 股票 市值 )不 低 于2 亿元 人民 币;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 理人 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签订 上市协议。基金获准 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上 市日 前至 少 3 个工作 日发 布基 金上 市交 易公告 。 (二)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 圳证 券交易所的上市、暂 停上 市交易、停牌、复牌 等 ,应 遵 守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关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交易 的各 项规 则。 (三) 终止 上市 交易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5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深 圳证 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 的上 市交易,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不 再具 备本 部分 第( 一 )条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5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若因上 述 1 、3 、4、5 项等 原因使 本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止 上 市 的 , 本 基 金将 由 交 易 型开 放 式 基 金 变更 为 直 接 以创 业 板 指 数 为标 的 的 非 上市 的 开 放 式指 数基金, 且因 上述 1 、4 、5 项之 一情形 终止上 市的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届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变 更 本 基 金的 登 记 结 算 机构 并 相 应 调整 申 购 赎 回 业务 规 则 , 同时 , 基 金 管理 人将可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规定 公告 相应 修改 基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 书。 (四)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的 计算 与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 易日 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 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在 开市 后 根 据 申购 赎 回 清 单 和组 合 证 券 内各 只 证 券 的 实时 成 交 数 据, 计 算 并 发布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IOPV) ,供投 资人 交易 、申 购、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参考 。 1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申购 赎回清单 中必 须用现 金替 代的替代 金额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可 以用现 金替代 成份证 券的 数量与 最新成 交价相 乘之 和+申购 赎回清 单中 禁止用 现金替 代成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最 新 成 交 价相 乘 之 和 + 申购 赎 回 清 单中 的 预 估 现 金差 额)/ 最 小申 购 赎 回 单位 对应的 基金 份额 。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6 十、基 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进行 。具体的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将由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募 说 明 书 或其 他 相 关 公 告中 列 明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情 况 变 更或 增 减 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人应 当 在 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 商办 理 基 金 申购 、 赎 回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 交易 所的正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根 据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要 求 或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日 及 业务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自2017 年8 月23 日起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1 、“ 份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份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2 、基 金的 申购 对价 、赎 回 对价包 括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3 、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 、申购 、赎回 应遵守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关 于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 业务实 施细 则的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 赎回 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 ,在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 间内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 请时 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 规定 备足申购对价,投资 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和 现金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资人按照申购赎回 清单 交足申购对价的,申 购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 额时,申 购 生 效 。 投 资人 按 照 销 售机 构 的 规 定 递交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成 立 ,登 记 机 构 确认 赎 回 时 ,赎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7 回 生 效 。 投 资者 申 购 、 赎回 申 请 在 受 理当 日 进 行 确认 。 如 投 资 者未 能 提 供 符合 要 求 的 申购 对 价 , 则 申 购申 请 失 败 。如 投 资 者 持 有的 符 合 要 求的 基 金 份 额 不足 或 未 能 根据 要 求 准 备足 额的现 金, 或基 金投 资组 合内不 具备 足额 的符 合要 求的赎 回对 价, 则赎 回申 请失败 。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 通过 其办理申购、赎回的 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销售网 点查 询有关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 中涉 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 交收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结 算规则 。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赎 回成 功后,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 日收市 后 为 投资 者办 理组 合证券 的 清算交收 以及 基金份 额、 现金替代 的清 算; 在 T+1 日办理基 金份 额、现 金替 代的交收 以及 现金差额 的清 算, 在 T+2 日办理现 金差 额的交 收, 并将结果 发送 给申购 赎回 代理券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如 果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在 清 算交 收 时 发 现 不能 正 常 履 约的 情 形 , 则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发 布且 届 时 有 效的 关 于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上市 的 交 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处 理。 如注册登 记机构 对 ETF 清 算交收和 登记的 办理 时间 、方式等 规则进 行调 整, 则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致 , 即 可 按 照该 更 新 后 的规 则 实 施 , 但在 实 施 该 更新 规 则 前 应按 照相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需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的 整数 倍。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一 投 资 者 申购 金 额 上 限 或基 金 单 日 净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 绝 大 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本基金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为 70 万份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整 申 购 和 赎回 的 数 额 限 制, 基 金 管 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生 效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六) 申购 、赎 回的 对价 、费用 1 、申购 对价是 指投资 者申 购基金份 额时 应交付 的组 合证券、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及 其 他 对 价 。 赎 回对 价 是 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赎 回 基 金 份额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交 付的 组 合 证 券、 现 金 替 代 、 现金 差 额 及 其他 对 价 。 申 购对 价 、 赎 回对 价 根 据 申 购赎 回 清 单 和投 资 者 申 购、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数额 确定 。 2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公告 ,计 算公式 为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发售 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在当日 深圳证券交易 所 开 市 前 公 告。 未 来 , 若 市 场 情 况 发 生变 化 , 或 相关 业 务 规 则 发生 变 化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8 在 不 违 反 相 关法 律 法 规 的情 况 下 对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申 购 赎 回 清 单计 算 和 公 告时 间 进 行 调整 并提前 公告 。 3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 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 准 收 取佣金 ,其 中包 含证 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收 取的相 关费 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 的内 容与格式 1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 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所对应 的组 合证 券内 各成 份证券 数 据、现 金替 代、T 日预 估 现金部 分、T-1 日现 金差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其 他相 关内容 。 2 、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 券是 指基 金标 的指 数所包 含的 全部 或部 分证 券。 申 购赎 回清 单将 公告 最小申 购、 赎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 证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 量。 3、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 赎 回 过程中 , 投资 者按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 用于替 代组 合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的 现金 。 (1) 现金 替代 分为 3 种 类 型: 禁止 现金 替代 (标 志 为 “禁止 ” ) 、 可 以现 金替 代 (标 志为 “ 允许 ” )和 必须 现金 替代 (标志 为 “ 必须”)。 禁止现 金替 代 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该成 份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 金作 为替代 。


可 以 现 金替 代 是指 在 申购基 金 份 额时 , 允许 使 用现金 作 为 全部 或 部分 该 成份证 券 的 替 代 ,但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成 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作 为替 代。


必须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该 成份 证券必 须使 用现 金作 为替 代。 (2) 可以 现金 替代 ① 适 用 情形 : 可以 现 金替代 的 证 券主 要 是由 于 停牌等 原 因 导致 投 资者 无 法在申 购 时 买 入的证 券。 ② 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该证券 经除 权调 整 的 T-1 日收盘 价× (1 +现 金替代 保 证金率 )


收取现 金替 代 保 证金 的原 因是, 对于 使用 现金 替代 的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 需在 证券恢 复交 易后买 入, 而实 际买 入价 格加上 相关 交易 费用 后与 申购时 的最 新价 格可 能有 所差异 。 为 便于 操作 , 基 金管 理人在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预先 确定 现金 替代 保 证金 率 , 并据 此收 取替代 金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金 额 高 于 基金 购 入 该 部 分证 券 的 实 际成 本 , 则 基 金管 理 人 将 退还 多 收 取 的差 额; 如 果预 先收 取的 金额 低于基 金购 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际 成本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向 投资 者收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9 取欠缺 的差 额。 ③ 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现金 替代 保证金 率, 并据 此收 取替 代金额 。 在 T 日 后被 替代 的成 份证 券 有正常 交易 的 2 个交 易日 (简 称为 T+2 日 )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将以 收 到的替 代金 额买 入被 替代 的部分 证券 。T +2 日 日终 ,若已 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则以 替 代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购入 成本 ( 包括买 入价 格与交 易费 用 ) 的差 额 , 确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人 或投 资人 应补 交的 款项; 若未 能购 入全 部被 替代的 证券 ,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所 购入 的部 分被替 代证 券实 际购 入成 本加上 按照 T+2 日收 盘价 计算的 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券 价值 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投 资人或 投资 人应 补交 的款 项。 特例情 况: 若自 T 日 起,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 而该 证券 正 常交易 日 低于 2 日, 则以替 代金 额 与所购入 的部 分被替 代 证 券实际购 入成 本加上 按照 最近一次 收盘 价计算 的未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证 券价 值的 差额 , 确定 基金应 退还 投资 人或 投资 人应补 交的 款 项。 T+2 日 后第1 个 工作 日 ( 若 在特例 情况 下, 则为T 日 起第 21 个 交易 日) , 基金 管理人 将 应退款 和补 款的 明细 数据 发送给 注册 登记 机构 ,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现 金替 代多 退少补 资金 的 清算;T+2 日 后第2 个 工 作日( 若在 特例 情况 下, 则为T 日起 第22 个交 易 日) , 注册 登记 机构办 理现 金替 代多 退少 补资金 的交 收。 ④ 替代 限制 : 为 有效 控制 基金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基金 管理 人可 规定 投资者 使用 可以现 金替 代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申 购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的一 定比 例 。 现 金替 代比例 的计 算 公式为 : 现金替 代比 例 (%)= ? i 第 i 只替 代证 券的 数量× 该 证券经 除权 调整 的 T-1 日收盘 价 申购基 金份 额×T-1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说明: 假设 当天 可以 现金 替代的 股票 只数 为 n 。 (3) 必须 现金 替代 ① 适用 情形 : 必须 现金 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 , 即 将被 剔除 、 或 基金管 理 人出于 保护 持有 人利 益等 原因认 为有 必要 实行 必须 现金替 代的 成份 证券 。 ② 替代 金额 : 对 于必 须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替代 的一 定数量 的现 金, 即 “ 固 定替 代金额 ” 。 固 定替 代金 额的 计算方 法为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该证 券的 数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0 量乘以 其经 除权 调整 的 T-1 日收 盘价 。 4. 预估 现金 差额 相关 内容


预估现 金差 额是 指由 基金 管理人 估计 并 在 T 日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的当 日现 金差额 的 估计值 ,预 估现 金差 额由 代办证 券公 司预 先冻 结。


预估现 金差 额的 计算公 式 为: T 日 预估 现金 差额=T-1 日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 代成份 证 券 的数 量与 T 日 经除权 调整 的前 收盘 价乘 积之和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禁止用 现金 替 代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 经除权 调整 的前 收盘 价乘 积之和 ) 其中 ,T 日经除 权调整 的前 收 盘价由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提 供。另 外, 若 T 日 为基 金 分红除 息日 ,则 计算 公式 中的“T-1 日最 小申购赎回 单位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需扣减 相应的收 益 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 差额 的数值可能 为 正、为 负或 为零 。


5、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 现金 差额 在 T+1 日的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 现金 差额 =T 日最 小 申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 必须现 金替 代的固 定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各可 以现 金替 代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 相应 证券 T 日收 盘 价相乘 之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各禁 止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数 量与 相应 证 券 T 日 收盘价 相乘 之 和) T 日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基 金 份额时 ,需 按 T+1 日 公告 的 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金 的清算 交 收。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 为 负或 为零 。 在投 资者 申购时 , 如现 金差 额为 正 数, 则投 资 者应根 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付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额 为负 数, 则投 资者 将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在 投资 者赎 回时 , 如 现 金差额 为正 数 , 则投 资者 将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则投 资者应 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 应 的现金 。 6、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 如下: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8-12-14 基金名 称: 创业 板E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1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代 码: 159955 拟合指 数代 码: 399006 2018-12-13 信 息内 容 现金差 额( 元): -19063.04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元): 510639.96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 : 0.7295 2018-12-14 信 息内 容 预估现 金部 分( 元) : -19063.04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40.000% 是否需 要公 布IOPV : 是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份) : 700000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现 金红 利(元) : 0.00 申购赎 回组 合证 券只 数: 100 允许申 购: 是 允许保 证金 申购 : 是 允许保 证金 赎回 : 否 成分股 信息 内容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股票数 量 (股) 现金替 代标 志 现金替 代溢 价比例 固定替 代金 额 (元) 300001 特锐德 200 允许 21.000%


300002 神州泰 岳 700 允许 21.000%


300003 乐普医 疗 500 允许 21.000%


300009 安科生 物 300 允许 21.000%


300010 立思辰 400 允许 21.000%


300014 亿纬锂 能 300 允许 21.000%


300015 爱尔眼 科 500 允许 21.000%


300017 网宿科 技 900 允许 21.000%


300024 机器人 700 允许 21.000%


300026 红日药 业 1,000 允许 21.000%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2 300027 华谊兄 弟 900 允许 21.000%


300033 同花顺 100 允许 21.000%


300036 超图软 件 200 允许 21.000%


300038 数知科 技 200 允许 21.000%


300053 欧比特 300 允许 21.000%


300055 万邦达 400 允许 21.000%


300058 蓝色光 标 700 允许 21.000%


300059 东方财 富 2,200 允许 21.000%


300068 南都电 源 300 允许 21.000%


300070 碧水源 900 允许 21.000%


300072 三聚环 保 600 允许 21.000%


300073 当升科 技 100 允许 21.000%


300078 思创医 惠 300 允许 21.000%


300083 劲胜智 能 500 允许 21.000%


300085 银之杰 200 允许 21.000%


300088 长信科 技 1,100 允许 21.000%


300098 高新兴 400 允许 21.000%


300101 振芯科 技 200 允许 21.000%


300113 顺网科 技 200 允许 21.000%


300115 长盈精 密 300 允许 21.000%


300122 智飞生 物 300 允许 21.000%


300124 汇川技 术 500 允许 21.000%


300133 华策影 视 400 允许 21.000%


300134 大富科 技 200 允许 21.000%


300136 信维通 信 400 允许 21.000%


300142 沃森生 物 600 允许 21.000%


300144 宋城演 艺 400 允许 21.000%


300145 中金环 境 600 允许 21.000%


300146 汤臣倍 健 400 允许 21.000%


300156 神雾环 保 300 允许 21.000%


300159 新研股 份 500 允许 21.000%


300166 东方国 信 400 允许 21.000%


300168 万达信 息 400 允许 21.000%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3 300170 汉得信 息 400 允许 21.000%


300180 华峰超 纤 300 允许 21.000%


300182 捷成股 份 700 允许 21.000%


300188 美亚柏 科 200 允许 21.000%


300197 铁汉生 态 700 允许 21.000%


300199 翰宇药 业 300 允许 21.000%


300203 聚光科 技 200 允许 21.000%


300207 欣旺达 400 允许 21.000%


300212 易华录 100 允许 21.000%


300222 科大智 能 200 允许 21.000%


300226 上海钢 联 100 允许 21.000%


300244 迪安诊 断 200 允许 21.000%


300251 光线传 媒 500 允许 21.000%


300253 卫宁健 康 600 允许 21.000%


300266 兴源环 境 500 允许 21.000%


300271 华宇软 件 300 允许 21.000%


300274 阳光电 源 500 允许 21.000%


300285 国瓷材 料 200 允许 21.000%


300287 飞利信 600 允许 21.000%


300294 博雅生 物 100 允许 21.000%


300296 利亚德 800 允许 21.000%


300308 中际旭 创 100 允许 21.000%


300315 掌趣科 技 1,400 允许 21.000%


300316 晶盛机 电 300 允许 21.000%


300323 华灿光 电 200 允许 21.000%


300324 旋极信 息 500 允许 21.000%


300347 泰格医 药 200 允许 21.000%


300355 蒙草生 态 600 允许 21.000%


300364 中文在 线 300 允许 21.000%


300367 东方网 力 300 允许 21.000%


300373 扬杰科 技 100 允许 21.000%


300377 赢时胜 200 允许 21.000%


300383 光环新 网 500 允许 21.000%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4 300408 三环集 团 600 允许 21.000%


300409 道氏技 术 100 允许 21.000%


300413 芒果超 媒 100 允许 21.000%


300418 昆仑万 维 300 允许 21.000%


300431 暴风集 团 100 允许 21.000%


300433 蓝思科 技 400 允许 21.000%


300450 先导智 能 200 允许 21.000%


300459 金科文 化 300 允许 21.000%


300463 迈克生 物 100 允许 21.000%


300474 景嘉微 100 允许 21.000%


300476 胜宏科 技 200 允许 21.000%


300496 中科创 达 100 允许 21.000%


300498 温氏股 份 2,100 允许 21.000%


300558 贝达药 业 100 允许 21.000%


300601 康泰生 物 100 允许 21.000%


300616 尚品宅 配 100 允许 21.000%


300618 寒锐钴 业 100 允许 21.000%


300628 亿联网 络 100 允许 21.000%


300634 彩讯股 份 100 允许 21.000%


300666 江丰电 子 100 允许 21.000%


300676 华大基 因 100 允许 21.000%


300699 光威复 材 100 允许 21.000%


300741 华宝股 份 100 允许 21.000%


300750 宁德时 代 100 允许 21.000%


(八)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 、注册 登记 机构因异 常情 况无法 办理 申购, 或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等 因 异常 情 况 使 申购 赎 回 清 单 无法 编 制 或 编制 不 当 。 上述 异 常 情 况 指 基金 管 理 人 无法 预 见 并 不 可控 制 的 情 形, 包 括 但 不 限于 系 统 故 障、 网 络 故 障、 通讯故 障、 电 力 故障 、数 据错误 等。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5 5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6 、因 发生 异常 情形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在 交易 时间 开始 前未能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3 、4 、6、7、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 如 果 投资 人 的 申 购申 请 被 拒 绝 , 被拒 绝 的 申 购对 价 将 退 还 给投 资 人 。 在暂 停 申 购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对价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对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对 价。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 、注册 登记 机构等因 异常 情况无 法办 理赎回 或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等 因 异常 情 况 使 申购 赎 回 清 单 无法 编 制 或 编制 不 当 。 上述 异 常 情 况 指 基金 管 理 人 无法 预 见 并 不 可控 制 的 情 形, 包 括 但 不 限于 系 统 故 障 、 网 络 故 障、 通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数 据错误 等 。 5 、因 发生 异常 情形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在 交易 时间 开始 前未能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对价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赎回对价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及 时 在 指定 媒 介 刊 登暂 停 赎 回 公 告。 在 暂 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等其他 业务 的办 理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 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 务规 则,受理基金份额的 非交 易过户、 质押、 冻结 与解 冻等 业务 ,并按 照其 规定 收取 一定 的手续 费用 。 (十一 ) 如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所 修改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申购 、 赎 回 、 交 易、 资 金 结算 等方 面 的 规 则,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将 执 行该 等修 改 后 的 规则 , 无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批准,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规定 及时予 以公 告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6 此 外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在 法律 法 规 允 许 的范 围 内 , 在不 影 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实质 利 益 的 前提 下, 根 据市 场情 况对 上述 申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 充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 数化 投资,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 误差的最 小化, 力争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不超 过0.2% , 年化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2%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 份股。 此外,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可 少量 投资 于部分 非成 份股 ( 包含 中小 板、创 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发行 的股 票) 、衍 生工 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债券 资产 (国 债 、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 公司 债 、 次 级 债、 可 转 换 债券 、 可 交 换 债券 、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央 行票据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银 行存 款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现金 资产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权证 、 股 指 期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 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 指 数的 成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建 基金 股 票 投 资组合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进 行相应 调整 。但 因特 殊情 况 ( 如流 动性 原 因) 导致 无法 获得 足够 数量 的股票 时, 或者 因为 法律 法规的 限制 无法 投资 某只 股票时 ,基 金 管理人 将采 用其 他指 数投 资技术 适当 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 以达 到跟 踪标 的指 数的目 的。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 则调 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 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 正常 范围的,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避免 跟踪 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 货和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 衍生金融产品,如权 证以 及其他与 标 的 指 数 或 标的 指 数 成 份股 、 备 选 成 份股 相 关 的 衍生 工 具 。 本 基金 投 资 股 指期 货 将 根 据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以 套 期 保值 为 目 的 , 主要 选 择 流 动性 好 、 交 易 活跃 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 。 本基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7 金 力 争 利 用 股指 期 货 的 杠杆 作 用 , 降 低股 票 仓 位 频繁 调 整 的 交 易成 本 和 跟 踪误 差 , 达 到有 效跟踪 标的 指数 的目 的。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 货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 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指 标 等 , 并充 分 揭 示 股 指期 货 交 易 对基 金 总 体 风 险的 影 响 以 及是 否 符 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等 相关金 融衍 生工 具必 须经 过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批准 。 1 、决 策依 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 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 定是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的决策依 据。 2 、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 资决 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 金经 理团队制。投资决策 委员 会负责决 定 有 关 指 数 重大 调 整 的 应对 决 策 、 其 他重 大 组 合 调整 决 策 以 及 重大 的 单 项 投资 决 策 ; 基金 经理决 定日 常指 数跟 踪维 护过程 中的 组合 构建 以及 调整决 策。 3 、投 资程 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 建、 交易、评估、组合维 护的 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 本基 金的投资 管理程 序。 严格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可以 保证 投资 理念 的正确 执行 ,避 免重 大风 险的发 生。 (1)研 究:指 数投资 研究 小组依托 公司 整体研 究平 台,整合 外部 信息以 及券 商等外 部 研 究 力 量 的 研究 成 果 开 展指 数 跟 踪 、 成份 股 公 司 行为 等 相 关 信 息的 搜 集 与 分析 、 流 动 性分 析、误 差及 其归 因分 析等 工作, 撰写 研究 报告 ,作 为基金 投资 决策 的重 要依 据。 (2)投 资决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依 据指 数投资 研究 小组提供 的研 究报告 ,定 期召开 或 遇 重 大 事 项 时召 开 投 资 决策 会 议 , 决 策相 关 事 项 。基 金 经 理 根 据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的 决 议, 每日进 行基 金投 资管 理的 日常决 策。 (3)组 合构建 :根据 标的 指数相关 信息 ,结合 内部 指数投资 研究 ,基金 经理 主要以 指 数 复 制 法 构 建组 合 。 在 追求 跟 踪 误 差 最小 化 的 前 提下 , 基 金 经 理将 采 取 适 当指 数 投 资 的方 法,以 降低 投资 成本 、控 制投资 风险 。 (4) 交易 执行 :中 央交 易 部门负 责具 体的 交易 执行 ,同时 履行 一线 监控 的职 责。 (5)投 资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部门 定期 和不定 期对 基金进行 投资 绩效评 估, 并提供 相 关 报 告 。 绩 效评 估 能 够 确认 组 合 是 否 实现 了 投 资 预期 、 组 合 误 差的 来 源 及 投资 策 略 成 功与 否,基 金经 理可 以据 此检 讨投资 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合 。 (6)组 合监控 与调整 :基 金经理将 跟踪 标的指 数变 动,结合 成份 股基本 面情 况、流 动 性 状 况 、 基 金申 购 和 赎 回的 现 金 流 量 情况 以 及 组 合投 资 绩 效 评 估的 结 果 , 对投 资 组 合 进行 监控和 调整 ,密 切跟 踪标 的指数 。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8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 要对上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更新 中公告 。 (四)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2) 本基 金若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 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9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 所报告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 低于交易 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13)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4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5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第(9 )、(14)、 (15 )项外, 因证 券、期 货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调 整 、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 流动 性 限 制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当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0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对基金 合同 约定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变 更的,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为 准 。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如 适 用 于本 基 金 ,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 为。 3 、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 其 他 重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 符 合 本基 金 的 投 资 目标 和 投 资 策略 , 遵 循 持 有人 利 益 优 先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 突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审批 机 制 和 评 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 公 平 合 理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托 管 人 同 意, 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并 履 行 披 露义 务 。 重 大关 联 交 易 应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应至 少每半 年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4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 基金合同 所述 投资比 例、 投资限制 、组 合限制 、禁 止行为 等 作 出 强 制 性 调整 的 , 本 基金 应 当 按 照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的 规 定执 行 ; 如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修 改 或 调整 涉 及 本 基金 的 投 资 比 例、 投 资 限 制、 组 合 限 制 、禁 止 行 为 等, 且 该 等 调整 或 修 改 属 于 非强 制 性 的 ,则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按 照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调 整 或修 改 后 的 规定 执 行 , 而 无 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决 定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执行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部 门调 整 或 修 改 后 的规 定 前 , 应依 法 向 监 管 机关 报 告 或 备案 或 更 新 注 册并 向 投 资 者履 行 信 息 披露 义务。 (五) 标 的指 数 和 业绩 比 较基准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创业 板指数 。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创业板 指数 收益 率。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 更或 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 编制 及发布,或者上述标 的指 数由其他 指 数 代 替 , 或由 于 指 数 编制 方 法 等 重 大变 更 导 致 上述 指 数 不 宜 继续 作 为 标 的指 数 , 或 证券 市 场 有 其 他 代表 性 更 强 、更 适 合 投 资 的指 数 推 出 时,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依 据维 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益 的 原 则 ,通 过 适 当 的 程序 变 更 本 基金 的 标 的 指 数, 并 同 时 更换 本 基 金 的基 金名称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 若标的 指数 变更 对基 金投 资无实 质性 影响 ( 包括 但不 限于编 制机 构 变更、 指数 更名 等 ) ,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取 得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后变更 标的 指数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六)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预期风险与收 益水 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 型基金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本 基 金 为指 数 型 基 金 ,主 要 采 用 完全 复 制 法 跟 踪标 的 指 数 的表 现 , 具 有与 标的指 数、 以及 标的 指数 所代表 的股 票市 场相 似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1 (七)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 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 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 现 和投 资 组 合报 告等 内 容 , 保证 复 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 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报告 期末 ”) ,本 报告 所列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8,540,653.41 99.18 其中: 股票


38,540,653.41 99.1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金 合计


238,465.87 0.61 8


其他资 产


81,357.94 0.21 9


合计


38,860,477.22 100.00 注:股 票投 资的 公允 价值 包含可 退替 代款 的估 值增 值。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指 数投 资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4,285,666.00 11.1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8,689,176.33 48.38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212,459.00 0.5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息 技术 服务 业


9,275,511.08 24.0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46,512.00 0.6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业


615,030.00 1.59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施 管理 业


1,103,570.30 2.8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783,500.70 4.62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329,228.00 6.03 S


综合


- - 合计


38,540,653.41 99.78 (2) 报告 期末积 极投 资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1)


报告 期末 指数投资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 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300498 温氏股 份 163,700 4,285,666.00 11.10 2 300059 东方财 富 168,320 2,036,672.00 5.27 3 300142 沃森生 物 50,900 972,190.00 2.52 4 300015 爱尔眼 科 36,599 962,553.70 2.49 5 300124 汇川技 术 46,100 928,454.00 2.40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3 6 300003 乐普医 疗 42,300 880,263.00 2.28 7 300408 三环集 团 46,645 789,233.40 2.04 8 300122 智飞生 物 20,000 775,200.00 2.01 9 300136 信维通 信 35,400 764,994.00 1.98 10 300750 宁德时 代 10,300 760,140.00 1.97 注:本 基金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完 全按 照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股票投 资组 合。 (2) 报告 期末积 极投 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股 票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4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 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10.5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0,490.5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6.9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1,357.94 (4) 报告 期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① 报告 期末 指数投 资前 十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指 数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


② 报告 期末 积极投 资前 五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 不 代表 其 未 来表 现。 投 资 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一)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①-③ ②-④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5 ② 率③ 率标准 差 ④ 2017 年 7 月 14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4.86% 0.86% -1.47% 1.14% -3.39% -0.28% 2018 年 -28.94% 1.75% -28.65% 1.75% -0.29% 0.00% (二)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比较 图:嘉 实创业板 ETF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 的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17 年7 月 14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 十 二 (二) 投资 范围和 (四 ) 投资限 制) 的 有关约 定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6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期货 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 开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服务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服 务 机 构 以其 自 有 的 财 产承 担 其 自 身的 法 律 责 任, 其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扣 押或 其他权 利。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7 十四、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股指期货 、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2)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本合同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3)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8 4 、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7 、金 融衍 生品 的估 值 (1)上 市流通 金融衍 生品 按估值日 其结 算价估 值; 估值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交易日 的 结算价 估值 。 (2)未 上市金 融衍生 品按 成本价估 值, 如成本 价不 能反映公 允价 值,则 采用 估值模 型 确定公 允价 值。 8 、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方法对基 金财 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当 的 估 值 方法 。 如 有 确 凿证 据 表 明 按上 述 方 法 进 行估 值 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允 价 值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 况 与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价 值 的 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作为本 基金的 会计责任方,承担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第4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9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结算机 构、 或销售机 构 、 或 投 资 人自 身 的 过 错造 成 估 值 错 误, 导 致 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由于 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 的 主 要类 型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据 计 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值 错 误 发 生 的费 用 由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对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 任 。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交易 数据的 ,由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0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的估 值方法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公司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 , 或 国 家会 计 政 策变 更、 市 场 规 则变 更 等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未 能 发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 积 极 采 取必 要 的 措 施减 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工 作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发 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发 送给 基 金 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1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 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 指数同期增长率达 到 1% 以上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进行 收益 分配; 3 、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 本 基 金 可 以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年 至 多分 配 12 次 , 每 次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数额 的 确 定 原 则为 : 使 收 益分 配 后 基 金 净值 增 长 率 尽可 能 贴 近 标的 指数同 期增 长率 ;若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4 、基于 本基金 的性质 和特 点,本基 金收 益分配 不须 以弥补亏 损为 前提, 收益 分配后 有 可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 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 即收 益评 价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 去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可 能低 于面 值; 5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取 现 金方式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定 原则 1 、在 收益 评 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和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 益评 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 基金 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 净值 之比减去 1 乘以100% (期 间如 发生 基金份 额折 算, 则以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为初 始日 重新 计算) ;标 的指 数同期增长率为收 益评价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与基金 上市前一日标的指 数收盘 值之比减去 1 乘以100% (期 间如 发生 基 金份额 折算 ,则 以基 金份 额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 算)。 截至收益 评价 日基金 净值 增长率减 去标 的指数 增长 率的差额 超 过 1%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进行 收益 分配 。 2 、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 定 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 过标 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 到 1%以上时, 以 使 收 益 分配 后 基 金净 值增 长 率 尽 可能 贴 近 标的 指数 同 期 增 长率 为 原 则确 定收 益 分 配 数额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后确定,基 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五) 基金 收益 分 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2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诉 讼或 仲裁 费和 税务 顾问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因基 金的证 券、期 货交 易或结算 而产 生的费 用( 包括但不 限于 经手费 、印 花税、 证 管费、 过户 费、 手续 费、 券商佣 金、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及 其他 类似 性质 的费 用等) ; 7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基 金管 理人 与标 的指 数 供应商 签订 的相 应指 数许 可协议 约定 的指 数使 用费 ; 10 、基 金的 上市 初费 和月 费;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财 产 中 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3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 所规 定的指数 许 可 使 用 费 计提 方 法 支 付指 数 许 可 使 用费 。 其 中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前 的 许 可 使用 固 定 费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0.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计 提的 指数 使用 许可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 数许 可使用费按日计提, 按季 支付。根据基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数 供 应 商 签 订 的相 应 指 数 许可 协 议 的 规 定, 标 的 指 数许 可 使 用 费 的收 取 下 限 为每 季 ( 自 然季 度)人 民币 50,000 元 ,计 费区间 不足 一季 度的 ,以 一季度 计算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基金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划付 指令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每 年 1 月,4 月,7 月, 10 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将上 季度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标 的 指数许 可方 。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约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的计 算方法、费率和支付 方式 等发生调 整 , 本 基 金 将采 用 调 整 后的 方 法 或 费 率计 算 指 数 使用 费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招募 说 明 书 及其 更新中 披露 基金 最新 适用 的方法 。 除管理费、托管费、 指数 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 金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11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4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5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关法 律法 规关 于信 息披 露的规 定发 生变 化时 ,本 基金从 其最 新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 露 , 并 保 证基 金 投 资 人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时 间 和 方 式 查阅 或 者 复 制公 开 披 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I)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 明基 金 产 品 的特 性 等 涉 及 基金 投 资 者 重大 利 益 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安 排 、 基金 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 信息 披 露 及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招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媒 介 上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公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6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II)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III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IV)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公 告 基金管理 人确 定基金 份额 折算日, 并至 少提 前 3 个 工作日将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公告登 载 于指定 媒介 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注 册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 3 个工作 日内 将基 金份 额折 算结果 公告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V)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 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 易前至少 3 个工 作日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VI)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累 计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前 款 规定 的 市 场 交 易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VII )申 购赎 回清 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之后,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 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或 其他媒 介公 告当 日的 申购 赎回清 单。 (VIII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7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 少 应当 在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 类 别、 报 告 期 末 持有 份 额 及 占比 、 报 告 期 内持 有 份 额 变化 情 况 及 产品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IX) 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 在地 的 中 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8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其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 重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本 基金 变更 标的 指数 ; 26 、基 金份 额暂 停、 恢复 、终止 上市 交易 ; 27 、本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28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9 、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X)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XI)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在决 议生 效后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并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XII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信 息。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况 , 包 括 投资 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 指标 等 , 并 充分 揭 示 股 指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 对价 、 基 金 定期 报 告 和 定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 开披 露 的 相 关 基金 信 息 进 行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 管理 人 出 具 书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体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15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 售 机构 的 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0 十九、 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 代表 整个股票市场。标的 指数 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 与整 个股票市 场的平 均回 报率 可能 存在 偏离。 2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 格可 能受到政治因素、经 济因 素、上市公司经营状 况、 投资者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 而 波 动, 导 致 指 数波 动 , 从 而 使基 金 收 益 水平 发 生 变 化, 产生风 险。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由 于标的 指数调 整成 份股或变 更编 制方法 ,使 基金在相 应的 组合调 整中 产生跟 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由 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发生配股 、增 发等行 为导 致成份股 在标 的指数 中的 权重发 生 变化, 使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3)成 份股派 发现金 红利 、、送配 等所 获收益 将导 致基金收 益率 超过标 的指 数收益率 , 产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 (4)由 于成份 股停牌 、摘 牌或流动 性差 等原因 使基 金无法及 时调 整投资 组合 或承担 冲 击成本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5)由 于基金 投资过 程中 的证券交 易成 本,以 及基 金管理费 和托 管费的 存在 ,使基 金 投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 跟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6)在 基金指 数化投 资过 程中,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能力,例 如跟 踪指数 的水 平、技 术 手 段 、 买 入 卖出 的 时 机 选择 等 , 都 会 对基 金 的 收 益产 生 影 响 , 从而 影 响 基 金对 标 的 指 数的 跟踪程 度。 (7)如 果指数 编制机 构发 布的指数 数据 出现错 误, 基金投资 组合 的收益 率与 标的指 数 的收益 率也 可能 发生 偏离 ; (8)其 他因素 产生的 偏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入 股数 的限制,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个别股 票 的 持 有 比 例 与标 的 指 数 中该 股 票 的 权 重可 能 不 完 全相 同 ; 因 缺 乏卖 空 、 对 冲机 制 及 其 他工 具 造 成 的 指 数跟 踪 成 本 较大 ; 因 基 金 申购 与 赎 回 带来 的 现 金 变 动; 因 指 数 发布 机 构 指 数编 制错误 等, 由此 产生 跟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4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1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 根据 基金合同规定,如出 现变 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基金 将变更标 的 指 数 。 基 于原 标 的 指 数的 投 资 政 策 将会 改 变 , 投资 组 合 将 随 之调 整 , 基 金的 收 益 风 险特 征将与 新的 标的 指数 保持 一致, 投资 者须 承担 此项 调整带 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5 、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尽管基金将通过有效 的套 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 级市 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 在一定范 围内, 但 基 金份 额 在 证 券交 易 所 的 交 易价 格 受 诸 多因 素 影 响 , 存在 不 同 于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情形, 即存 在价 格折 溢价 的风险 。 6 、参 考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 误的 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 市后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 组合 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 时成 交数据, 计算并 发布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 ,供 投资 者交 易、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参考 。IOPV 与实时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可 能存在 差异 ,IOPV 计 算还 可能出 现错 误, 投资 者若 参考IOPV 进行 投资决 策可 能导 致损 失, 需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7 、退 市风 险 因基金不再符合证券 交易 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 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提 前 终止上 市, 导致 基金 份额 不能继 续进 行二 级市 场交 易的风 险。 8 、投 资者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 中, 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 份股 使用现金替代,且设 置现 金替代比 例 上 限 , 因 此, 投 资 者 在进 行 申 购 时 ,可 能 存 在 因个 别 成 份 股 涨停 、 临 时 停牌 等 原 因 而无 法买入 申购 所需 的足 够的 成份股 ,导 致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投资者申购当日未卖 出的 基金份额在交收成功 后方 可卖出和赎回。因此 为投 资者办理 申 购 业 务 的 申购 赎 回 代 理券 商 如 发 生 交收 违 约 , 将导 致 投 资 者 不能 及 时 、 足额 获 得 申 购当 日未卖 出的 基金 份额 ,投 资者的 利益 可能 受到 影响 。 9 、投 资者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 请时 ,如基金组合中不具 备足 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 对价 ,可能导 致赎回 失败 。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 成份 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 素调 整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 由此可能 导 致 投 资 者按 原 最 小申 购、 赎 回 单 位申 购 并 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 ,可 能 无 法按 照新 的 最 小 申购 、 赎回单 位全 部赎 回, 而只 能在二 级市 场卖 出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 10 、基 金份 额赎 回对 价的 变现风 险, 即流 动性 风险 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 组合 证券,在组合证券变 现过 程中,由于市场变化 、部 分成份股 流 动 性 差 等 因素 , 导 致 投资 者 变 现 后 的价 值 与 赎 回时 赎 回 对 价 的价 值 有 差 异, 存 在 变 现风 险,即 流动 性风 险。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2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 交易 所的正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根 据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要 求 或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拟 投资 市场 及资 产的 流 动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 的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股, 经考察创业板指数的 成份 股数量、 日 均 成 交 量 以及 日 均 成 交金 额 , 该 指 数将 具 有 充 足的 流 动 性 可 满足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要 求 ;本 基 金 在 组 合 构建 过 程 中 ,将 根 据 开 放 日申 购 和 赎 回情 况 , 决 定 投资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 及 备选 成 份 股 的 时 间和 方 式 , 如有 因 受 成 份 股停 牌 、 成 份股 流 动 性 不 足或 其 它 一 些影 响 指 数 复制 的 市 场 因 素 的限 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根据 市 场 情 况, 结 合 经 验 判断 , 对 股 票组 合 管 理 进行 适 当 变 通 和 调整 , 以 期 在规 定 的 风 险 承受 限 度 之 内, 尽 量 缩 小 跟踪 误 差 。 因此 , 本 基 金拟 投 资 市 场 及 资产 的 流 动 性良 好 。 根 据 过往 经 验 统 计, 绝 大 部 分 时间 上 述 资 产流 动 性 充 裕, 流 动 性 风 险 可控 , 当 遇 到极 端 市 场 情 况时 , 基 金 管理 人 会 按 照 基金 合 同 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要 求,及 时启 动流 动性 风险 应对措 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合 法权 益。 3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对 价 或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 购 赎 回 申请 的 措 施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存 在 不 能及 时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11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低 于面 值的 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为使 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 报酬 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 数同 期累计报 酬 率 。 基 于 本基 金 的 性 质和 特 点 , 本 基金 收 益 分 配不 以 弥 补 亏 损为 前 提 , 收益 分 配 后 可能 存在基 金份 额净 值低 于面 值的风 险。 12 、股 指期 货投 资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 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 金融 衍生品,具备一些特 有的 风险点。 投资股 指期 货主 要存 在以 下风险 :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基 差风险 :是指 股指 期货合约 价格 和指数 价格 之间的价 格差 的波动 所造 成的风险 , 以及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保 证金风 险:是 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 措资金 满足 建立或者 维持 股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3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6)操 作风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 完善,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 或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13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基金的 多项 服务 委托 第三 方机构 办理 ,存 在以 下风 险: (1)申 购赎回 代理券 商因 多种原因 ,导 致代理 申购 、赎回业 务受 到限制 、暂 停或终止 , 由此影 响对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服务 的风 险。 (2)登 记结算 机构可 能调 整结算制 度, 如实施 货银 对付制度 ,对 投资者 基金 份额、 组 合 证 券 及 资 金的 结 算 方 式发 生 变 化 , 制度 调 整 可 能给 投 资 者 带 来理 解 偏 差 的风 险 。 同 样的 风险还 可能 来自 于证 券交 易所及 其他 代理 机构 。 (3)证 券交易 所、登 记结 算机构、 基金 托管人 、申 购赎回代 理券 商及其 他代 理机构 可 能违约 ,导 致基 金或 投资 者利益 受损 的风 险。 14 、管 理风 险与 操作 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 发展 状况、人员配备、管 理水 平与内部 控制 等 对 基 金收 益 水 平 存在 影 响 。 因 业务 扩 张 过 快、 行 业 内 过 度竞 争 、 对 主要 业 务 人 员过 度依赖 等可 能会 产生 影响 投资者 利益 的风 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 环节 操作过程中,可能因 内部 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 为因 素造成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操 作 规 程 等引 致 风 险 , 例如 , 申 购 赎回 清 单 编 制 错误 、 越 权 违规 交 易 、 欺诈 行为及 交易 错误 等风 险。 15 、技 术风 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 、服 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 过程 中,可能因为技术系 统的 故障或差 错 导 致 投 资 者的 利 益 受 到影 响 。 这 种 技术 风 险 可 能来 自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证 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及销 售代理 机构 等。 16 、政 策变 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 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 理人 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 化, 使基金或 投 资 者 利 益 受到 影 响 的 风险 , 例 如 , 监管 机 构 基 金估 值 政 策 的 修改 导 致 基 金估 值 方 法 的调 整 而 引 起 基 金净 值 波 动 的风 险 、 相 关 法规 的 修 改 导致 基 金 投 资 范围 变 化 基 金管 理 人 为 调整 投资组 合而 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的 风险 等。 18 、不 可抗 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 有遭 受损失的风险。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 管 人 、 证 券交 易 所 、 登记 结 算 机 构 和销 售 代 理 机构 等 可 能 因 不可 抗 力 无 法正 常 工 作 ,从 而影响 基金 的各 项业 务按 正常时 限完 成。 (二) 创业 版市 场的 特殊 风险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4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标 的是 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 成份股,面临创业板 市场 的特殊风 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规 则差 异风 险 创业板市场发行、上 市等 业务规则与现有的主 板、 中小企业板市场的相 关业 务规则存 在一定 差别 。 2 、上 市公 司退 市风 险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 退市 制度设计较主板市场 更为 严格,与主板市场相 比, 可能导致 创 业 板 市 场 上市 公 司 退 市的 情 形 更 多 ,退 市 速 度 可能 更 快 , 退 市以 后 可 能 面临 股 票 无 法交 易的情 况, 购买 该公 司股 票的投 资者 将可 能面 临本 金全部 损失 的风 险。 3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与主板市场上市公司 相比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 司一 般处于发 展 初 期 , 经营 历史 较 短 , 规 模 较 小 , 经营 稳 定 性 相对 较 低 , 抵 抗市 场 风 险 和行 业 风 险 的 能力 相 对 较 弱。 此 外 , 创业 板 市 场 上 市 公司 发 展 潜 力虽 然 可 能 巨 大, 但 新 技 术的 先 进 性 与 可靠 性 、 新 模式 的 适 用 面与 成 熟 度 、 新 行业 的 市 场 容量 与 成 长 空 间等 都 具 有 较大 不 确 定 性 ,投 资 者 对 创业 板 市 场 上市 公司高 成长 的预 期并 不一 定会实 现, 风险 较主 板大 。 4 、股 价大 幅波 动风 险 以下原 因可 能导 致创 业板 市场上 市公 司股 价发 生大 幅波动 : (1) 公 司经 营历 史较短 , 规 模 较 小 , 抵抗 市 场 风 险和 行 业 风 险 的能 力 相 对 较弱 , 股 价 可 能会 由 于 公 司业 绩 的 变 动而 大幅波 动; (2) 公司 流通 股本 较 少, 盲目 炒作 会加 大股价 波动 ,也 相对 容易 被操纵 ; (3 ) 公 司 业 绩 可 能不 稳 定 , 传统 的 估 值 判 断方 法 可 能 不尽 适 用 , 投 资者 的 价 值 判断 可 能 存 在较 大差异 。 5 、技 术失 败风 险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 高科 技转化为现实的产品 或劳 务具有不确定性,相 关产 品和技术 更新换 代较 快, 存在 出现 技术失 败而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三)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销 售代 理机构 销售 ,但是 , 本 基 金 并 不 是销 售 代 理 机构 的 存 款 或 负债 , 也 没 有经 销 售 代 理 机构 担 保 或 者背 书 , 销 售代 理机构 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金 安全 。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5 二十、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发生 的, 应当作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事 由: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所 欠 税 款并 清偿 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 进 行 分配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6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9 、本基 金被其 他基金 吸收 合并或本 基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为新 基金 引起本 基金 基金合 同 终 止 的 , 本 基金 财 产 应 清理 、 估 价 , 可根 据 届 时 有效 的 相 关 规 定, 本 基 金 财产 可 不 予 变现 和 分 配 , 直 接并 入 或 过 户至 合 并 后 的 基金 或 新 基 金资 产 中 。 本 基金 的 债 权 债务 由 合 并 后的 基金享 有和 承担 。本 基金 清算的 其他 事项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其他 约定 执行 。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7 二十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义 务 (I)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基 金合 同约定 或或 中国证 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更 换为本 基金 提供销售 、销 售支付 、份 额登记、 估值 、投资 顾问 、法律 、 会 计 等 服 务的 基 金 服务 机构 并 决 定 相关 费 率 ,对 基金 服 务 机 构的 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 督 和 处理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 依 照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12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3 ) 选 择、 更换 证券 经纪 商、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定 有 关费率 ; (14)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结算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8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价格 、申购对 价、 赎回对 价和 注销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对 价, 编制 申购赎 回清 单;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对价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9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投资 人已 缴纳 的认购 款 项 、股 票及 其孳 息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返 还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II)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为 , 对 基 金 财产 、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益 造成 重 大 损 失的 情 形 ,应 呈报 中 国 证 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及其 他投资所 需账 户、为 基金 办理证 券 交易资 金结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及 基金投资 所需 其他账 户, 按照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0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对价 的现金 部 分;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对价 的 现金部 分;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管理 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III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1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认 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 合同、招 募说 明书、 《业 务规则》 及基 金管理 人就 本基金 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交 纳认购 基金份 额的 款项或认 购股 票,交 付基 金申购、 赎回 对价及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I)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出席 会 议 并 表 决。 除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权利。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 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日 常机构 ,日 常机 构的 设立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鉴于本 基金 和ETF 联接 基 金的相 关性 ,ETF 联 接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凭 所持有 的 ETF 联 接 基金 的 份 额 出 席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本基 金的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参 与表 决 。 在 计 算 参会份额和计票时,ETF 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 的享 有表决权的基 金 份 额数 和表 决 票 数 为 ,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权益登记日,ETF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 份额 的总数乘以该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ETF 联接 基金份 额 占 ETF 联接 基金 总份额 的比 例,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 的方法 ,保 留到 整数 位。 ETF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 人不应 以ETF 联 接基 金的 名义代 表ETF 联 接基 金的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以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身份行 使表 决权,但 可接 受 ETF 联 接 基金的特 定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委托 以 ETF 联接 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理 人的 身份出 席本 基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 ETF 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ETF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须先 遵照 ETF 联 接基 金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召 开 ETF 联 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2 持有人大会,ETF 联 接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定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本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 , 由 ETF 联接 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ETF 联 接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召 开或 召 集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II) 召开 事由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 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之 一 的 , 应 当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但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合 同另 有 规 定 的除 外: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终 止基 金上 市; 11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2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项。 尽管有前款的约定, 但如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 ,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主动调 低各 自的基 金管 理费、基 金托 管费和 其他 应由基 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不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监 管机关的 监管 规则、 相关 证券交易 所或 者登记 结算 机构业 务 规则等 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 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基 金管 理人 推出 以本 基 金为目 标 ETF 的ETF 联接 基金; 7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调 整基 金的申 购赎 回方式及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组 成 ; 8 、监 管机 关或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要 求本 基金 终止 上市 的;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3 9 、开 通场 外申 购赎 回业 务 ; 10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情 形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III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 方式 1 、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不设 日常 机构。 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4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 表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而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都 不 召 集 的 ,单 独 或 合 计持 有 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10%)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 行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IV)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至少 30 日,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4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V)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 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 席的 ,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 现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 以 下 条 件时 , 可 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统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 人或 基 金 管 理人 经 通 知 不 参加 统 计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5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前 提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 通过网 络、 电话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采 用书 面 、 网 络、 电 话 、 短 信或 其 他 方 式进 行 表 决 ,具 体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所持有 的 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第 1 条第 (2 ) 款 、 第 2 条第 (3 ) 款 规 定 比 例 的, 召 集 人 可以 在 原 公 告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 开时 间 的 三 个月 以 后 、 六个 月 以 内 , 就原 定 审 议事 项重 新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到会者 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应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 (VI)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 一条 “召开事由”所述应 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决定的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VIII )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布 计 票 人 , 然 后 由大 会 主 持 人宣 读 提 案 , 经讨 论 后 进 行表 决 , 并 形 成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 出 席 会 议的 代 表 , 在 基金 管 理 人 授权 代 表 未 能 主持 大 会 的 情况 下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主 持 ;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 和基 金 托 管 人授 权 代 表 均未 能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 出席 或 主 持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不影 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作 出的 决 议 的 效力 。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6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 机关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 决议。 (VII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计票 人及 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 证 明 , 否 则 提交 符 合 会 议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 投资 者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 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效 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 当计 入 出 具 书面 表 决 意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 的基 金 份 额 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VIII )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人 士共 同 担 任 计 票人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自 行 召集 或 大 会 虽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 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计 票人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不 出 席大 会 的 ,不 影响 计 票 的 效力 。 (2)计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7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公布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计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IX)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计票 完成 且计 票结 果符合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决 议通 过条 件之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 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后 应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 书 全 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X)本 部分关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规 则的 部 分 , 如将 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规 则修 改 导 致 相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变 更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并 提前 公 告 后 ,可 直 接 对 本部 分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I)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 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 指数同期增长率达 到 1% 以上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进行 收益 分配; 3 、在符 合上述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可以 进行收益 分配 每年至 多分 配 12 次, 每 次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数 额 的确 定 原 则 为 :使 收 益 分 配后 基 金 净 值 增长 率 尽 可 能贴 近 标 的 指数 同期增 长率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8 4 、基于 本基金 的性质 和特 点,本基 金收 益分配 不须 以弥补亏 损为 前提, 收益 分配后 有 可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 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 即收 益评 价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 去每单 位 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可 能低 于面 值; 5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取 现 金方式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II)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III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后确定,基 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IV)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I)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诉 讼或 仲裁 费和 税务 顾问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因基 金的证 券、期 货交 易或结算 而产 生的费 用( 包括但不 限于 经手费 、印 花税、 证 管费、 过户 费、 手续 费、 券商佣 金、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及 其他 类似 性质 的费 用等) ; 7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基 金管 理人 与标 的指 数 许可方 签订 的相 应指 数许 可协议 约定 的指 数使 用费 ; 10 、基 金的 上市 初费 和月 费;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II)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9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双方 核对后, 由基 金托管 人于 次月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 次 性支取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标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 所规 定的指数 许 可 使 用 费 计提 方 法 支 付指 数 许 可 使 用费 。 其 中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前 的 许 可 使用 固 定 费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费 率、 收取下 限、 具体 计算 方法 及支付 方式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 数许 可使用合同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对上述 计提 方式进行 合理变 更并 公告 。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约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的计 算方法、费率和支付 方式 等发生调 整 , 本 基 金 将采 用 调 整 后的 方 法 或 费 率计 算 指 数 使用 费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招募 说 明 书 及其 更新中 披露 基金 最新 适用 的方法 。 除管理费、托管费、 指数 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 金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上述“ (I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 3-11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III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IV)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0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I)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 此外,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可 少量 投资 于部分 非成 份股 ( 包含 中小 板、创 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发行 的股 票) 、衍 生工 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债券 资产 (国 债 、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 公司 债 、 次 级 债、 可 转 换 债券 、 可 交 换 债券 、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央 行票据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银 行存 款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现金 资产、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 , 权证、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II)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 变更的, 以变 更 后 的 规定 为 准 。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 消 上述 投 资 禁 止 行为 , 如 适 用于 本 基 金 ,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1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2) 本基 金若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 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之 和, 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 所报告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 低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13)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2 (14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5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第(9 )、(14)、 (15 )项外, 因证 券、期 货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调 整 、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 流动 性 限 制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当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六)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I)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II)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累 计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前 款 规定 的 市 场 交 易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七)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方式 (I)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下列情 形之 一发 生的 ,应 当作为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事由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II)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3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所 欠 税 款并 清偿 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 进 行 分配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9 、本基 金被其 他基金 吸收 合并或本 基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为新 基金 引起本 基金 基金合 同 终 止 的 , 本 基金 财 产 应 清理 、 估 价 , 可根 据 届 时 有效 的 相 关 规 定, 本 基 金 财产 可 不 予 变现 和 分 配 , 直 接并 入 或 过 户至 合 并 后 的 基金 或 新 基 金资 产 中 。 本 基金 的 债 权 债务 由 合 并 后的 基金享 有和 承担 。本 基金 清算的 其他 事项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其他 约定 执行 。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4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各 方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过 协 商 、 调解 解 决 。 协 商、 调 解 不 能解 决 的 , 任 何一 方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位于 北 京 市 的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并 按 其 届时 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 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 当事 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人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I)基 金合同 正本一 式六 份,除 上 报有 关监管 机构 一式二份 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II)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人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5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实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09-1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 民币存 款;发放短期、中 期和长 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 府债 券 ; 从 事同 业 拆 借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及 担 保 ; 代理 收 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 险 业务 ; 提 供 保 险箱 服 务 ; 外汇 存 款 ; 外汇 贷 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汇 兑换 ; 国 际 结 算; 同 业 外 汇拆 借 ; 外 汇 票据 的 承 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结 汇 、 售汇 ; 发 行 和 代理 发 行 股 票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 证 券 ; 买卖 和 代 理 买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 价 证 券; 自 营 外 汇 买卖 ; 代 客 外汇 买 卖 ; 外 汇信 用 卡 的 发行 和 代 理 国外 信用卡的发 行及 付 款 ; 资信 调 查 、 咨 询、 见 证 业 务; 组 织 或 参 加银 团 贷 款 ;国 际 贵 金 属买 卖 ; 海 外 分 支机 构 经 营 与当 地 法 律 许 可的 一 切 银 行业 务 ; 在 港 澳地 区 的 分 行依 据 当 地 法令 可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6 (I)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技术 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 此外,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可 少量 投资 于部分 非成 份股 ( 包含 中小 板、创 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发行 的股 票 ) 、增 发的 股票、 衍生 工具 (权 证、 股指期 货等 ) , 债券资 产 (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分 离交 易 可 转 债 、 央 行票 据 、 中 期票 据 、 短 期 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 资 券 等 )、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 存 款等 固 定 收 益类 资 产 、 现 金资 产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其 他 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 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90%,权证、股指期货及 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 资的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 份股股票库等各投资 品种 的具体范 围 提 供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实 际 情况 的 变 化 , 对各 投 资 品 种的 具 体 范 围予 以 更 新 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 根据 上 述 投 资范 围 对 基金 的投 资 进 行 监督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 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7 (10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2) 本基 金若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 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 所报告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后, 应 当 保持 不低 于 交 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13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第(9 )、(13)、 (14 )项外, 因证 券、期 货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调 整 、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 流动 性 限 制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本 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 例、 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投 资禁止行 为 等 作 出 强 制性 调 整 的 ,本 基 金 应 当 按照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部 门 的规 定 执 行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部 门 修 改或 调 整 涉 及本 基 金 的 投 资比 例 、 投 资限 制 、 组 合 限制 、 禁 止 行为 等 , 且 该等 调 整 或 修 改 属于 非 强 制 性的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按 照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调 整或 修 改 后 的规 定 执 行 , 在 基金 管 理 人 按照 调 整 或 修 改后 的 规 定 执行 前 , 应 依 法向 监 管 机 关报 告 或 备 案或 更新基 金注 册, 并应 向投 资者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但无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决定 。 (II )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 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复 核。 (III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 第 (I) 、 (II ) 款的 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 基金 合同》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确认 并 以 书 面 形式 对 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出 回 函并 改 正 。 在限 期 内 , 基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向中 国证 监 会 报告 。 (IV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及本协 议的 规 定 , 应 当 拒绝 执 行 , 立即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并 依照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时 向中 国 证 监 会报 告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 效 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法 规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V)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查 ,包 括但不 限于 :在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 人 并改 正 , 就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疑义 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规要 求 需 向中 国 证 监 会报 送 基 金 监 督报 告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 供相 关 数 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业 监 管 要 求的 基 础 上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对 基 金 托 管人 履 行 本 协议 的 情 况 进行 必 要 的 核 查 ,核 查 事 项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基金 托 管 人 安全 保 管 基 金 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 和 证 券账 户 、 期货 结算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或 延 迟 执 行基 金 管 理 人 资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有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9 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 金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查 托 管 财 产的 完 整 性 和 真实 性 , 在 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基 金 管 理 人并 改 正 。 对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法 规 要 求 需向 中 国 证 监 会提 交 基 金 监督 报 告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积 极 配 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I)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期货 结算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II)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募集 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书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时,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含 募集 股票 市值)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 限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 进行 验资 ,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中 , 基 金募 集的 股 票 存 放在 以 本 基金 和基 金 托 管 人联 名 名 义开 立的 证 券 账 户下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和 股票当 日出 具基 金资 产接 收报告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募集备 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及股 票解 冻事 宜, 基金 托管人 应提 供协 助。 (III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 一 切 货 币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投 资 、 支 付赎 回 金 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0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他 任 何 银 行账 户 ; 亦 不 得使 用 本 基 金的 银 行 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IV)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 义在 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 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 款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该 账 户 银行 预 留 印 鉴 的保 管 和 使 用。 在 上 述 账 户开 立 和 账 户相 关 信 息 变更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V)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 备付金 账户 及其 他投 资账 户的开 设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转 让本 基 金 的 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本 基 金的 证 券 账 户进 行 本 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 名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 付金账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使 用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办 理 ; 若 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比 照 并遵 守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 定。 (VI)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 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 进 行 交易 ;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以 基金 的 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和 银 行间 市 场 清 算 所股 份 有 限 公司 开 设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 进行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 券 和资 金 的 清 算。 在 上 述 手 续办 理 完 毕 之后 , 由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VII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妥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VIII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给 基 金 托 管人 。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有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1 关 的 重 大 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金 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本 ,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 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 业务章的 合同复 印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I)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和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本基 金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方式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均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工 作 日 结束 后 计 算 得出 当 日 的 各级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约 定 的 方 式 发送 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对 净值 计 算 结 果进 行 复 核 , 并 以双 方 约 定 的方 式 将 复 核 结果 传 送 给 基金 管 理 人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或者 未 能 充 分 维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双 方 应 及时 进 行 协 商和 纠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含 第 4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估 值 错 误。 当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出 现 错误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当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及时 进行公 告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对前 述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6 、除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另 有约定外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对外公 布的 任何基 金净 值数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金 财 产 或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直 接 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本 协议 承 担 责 任 。 若基 金 托 管 人计 算 的 净 值 数据 正 确 , 则基 金 托 管 人 对该 损 失 不 承担 责 任 ; 若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的 净 值 数 据也 不 正 确 , 则基 金 托 管 人也 应 承 担 部 分未 正 确 履 行复 核 义 务 的责 任 。 如 果 上 述错 误 造 成 了基 金 财 产 或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不 当 得 利, 且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已 各 自 承担 了 赔 偿 责任 , 则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负 责向 不 当 得 利 之主 体 主 张 返还 不 当 得 利,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提 供 必 要 的协 助 。 如 果 返还 金 额 不 足以 弥 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已 承担 的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额 进行 分配 。 7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因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期 货公 司 及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会 计 政 策变 更、 市 场 规 则变 更 等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是 未 能发 现 该 错 误的 , 由 此 造 成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 极采 取 必 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按 照 其 对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对外 予 以 公 布, 基 金 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II)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 地设 置 、 登 记 和保 管 基 金 的全 套 账 册 , 对双 方 各 自 的账 册 定 期 进行 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财 产 的 安全 。 若 双 方对 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应 定 期 就 会 计 数 据 和财 务指 标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现 存在 不 符 ,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招 募说 明书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每六 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 次,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毕 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年 度终 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 告。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将报表盖章 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 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半 年 度 报 告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年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提 供 基 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3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之 间 的 上述 文 件 往 来均 以 加 密 传 真的 方 式 或 双方 商 定 的 其他 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 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 为 准; 若 双 方 无法 达 成 一 致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账 务 处 理 为准 。 核 对 无 误后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报 告 上 加 盖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章 或 者 出 具加 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 留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于 应 当 发布 公 告 之 日之 前 就 相 关 报表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I)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II)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 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半 年度结束 后 5 个工作 日内定 期向 基 金托管人 提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 权 益 登 记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以 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III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无法妥善 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告 ,并 代 为 履 行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的 职 责 。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 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调 解 不 能解 决 的 任 何 一方 有 权 将 争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市 的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并 按 其 届 时有 效 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的 , 对仲 裁 各 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律 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I)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4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变 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II)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之 一的 ,本 托管协 议应 当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III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5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 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 售代理机构、申购赎 回代 理券商提 供。 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 主要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 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 (一) 产品 讯息 咨询 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基 金净 值、相关公告、基金 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可通 过拨 打基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800 ( 免长 途话 费 ) 、 (010 )85712266 ,或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 网站(www.jsfund.com ) 进行咨 询、 查询 。 (二) 客户 投诉 与建 议受 理服务 客户对我们工作的意 见和 建议,可通过客服 热线 、留 言 信 箱 、 电 子 邮 件或 信函 等 方 式 向我们 提出 ,对 于普 通投 诉我们 会在 两天 内予 以回 复,对 于重 大投 诉的 回复 不超过 72 小时。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6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7 月14 日至2019 年1 月 14 日,本 基金 的 临时报 告刊 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时 间 备注 1 关于嘉 实创 业 板 ETF 流动 性服务 商的 公告 2019 年1 月 3 日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7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基 金代销机构住所,投 资者 可在营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也 可 按 工本 费 购 买 复 印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 其所 提 供 的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8 二十六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嘉实 创 业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 嘉实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3 、《 证券 登记 及服 务协 议 》及附 加协 议; 4 、《 嘉实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