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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淳利定开债(006142)

鑫元淳利定开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 第1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鑫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浙商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〇一九 年 二 月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重 要提 示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 金” ) 于2018年 【1】 月 【11】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8] 【111】 号文注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包括 :因 整体政 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 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 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 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销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 年1月11日,有关财务数据 ,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18年9月30日。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3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鑫元 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鑫元淳利 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鑫元淳利 定期开 放债券 型发起 式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鑫元 淳利 定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 15、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保险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 或基金合同要求不得投资本基金的除外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 日 (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下同) 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的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2、 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 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 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 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7、 开放日: 指 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 务规则 》 :指 《 鑫元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 含 协 议约定 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 发起式 基金: 指符合 《运作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 由基金管理人 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不限于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6、 发起资金: 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且 发起资金 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不低于三年 57、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且承诺以发起资金持有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8、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9、 不可抗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情 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21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设立日期:2013 年8 月29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及批准 设 立文号: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证 监许可 [2013] 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肖炎先生, 董事长。 现任鑫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 曾在中 国农业银行任职, 历任南京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常州分行党委书记兼行 长。 徐益民先生, 董事。 南 京大学商学院 EMBA , 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党委书记。 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财务处会计、 企管处干事、 四分厂会计、 劳 资处干事、 十八分厂副厂长、 财务处副处长、 处长、 副总会计师兼处长, 南京 (新 港)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计财处处长, 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 南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 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张乐赛先生, 董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总经 理,兼 任鑫沅 资产管理 有限公 司执行 董事。历 任南京 银行债 券交易员,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同时兼任诺安基金债券型、 保本型、 货 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焦世经先生, 独立董事。 南京大学文学学士, 现任中信泰富 (南京) 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在扬州太安砖瓦厂及对外经济 贸易部对外援助局 工作,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秘书、 办公室副主任、 国 际业务部总经理, 中国投资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及党委书记、 总行副行长及党委书 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副行长、 行长、 党委书记、 中信泰富 (南京) 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事业部总经理。 安国俊女士, 独立董事。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学博士,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 融研究所副研究员、 硕士生导师。 历任财政部主任科员、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 市场部高级经理。 王艳女士, 独立董事。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 现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金 融系副教授。 历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职员, 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行业调研主任科员等。 2、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生, 监事长。 硕士研究生, 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总经 理。 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 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会计 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等。 陆阳俊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财务 总监。 历任南化集团建设公司财务处会计,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 管、副经 理、经理等。 马一飞女士, 职工监事。 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主管。 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 中智上海经 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王博先生, 职工监事。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主管。 曾担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 浦发银行金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 桥支行职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肖炎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 督察长。 上海交 通大学工学学士, 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现兼任鑫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李雁女士, 副总经理。 东南大学动力工程学士。 曾任职于南京信联证券计划 财务部, 历任南京城市合作银行资金交易及结算员, 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部门经 理、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现兼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自 2019 年 2 月 15 日起, 李雁女士因个人原因暂停履职) 王辉先生, 副总经理。 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南京 市分行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工作, 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 世纪证券上海 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兼 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宇先生,副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 士、复 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电脑中心高级项目经理, 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息技 术部总 经理、监 事会成 员,鑫 元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颜昕女士, 学历: 工商管理, 硕士。 相关业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从业经历:2009 年 8 月,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2013 年 9 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任交易员,2014 年 2 月至 8 月担任鑫元基金交易室主管, 2014 年 9 月担任鑫元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6 月 26 日起担任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7 月15 日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1 月13 日起担任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 日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担任鑫元 合享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 日起担任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9 日起 担任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 的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3 日起担任鑫元双 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6 年7 月 13 日起担任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17 日起担任鑫 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 27 日起担任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担任 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13 日起担任鑫元瑞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17 日起担任鑫元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13 日起担任鑫元 广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3 月22 日起担任鑫元常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4 月19 日起担任鑫元合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5 月25 日起担任鑫 元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7 月 11 日起担 任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1 月24 日 起担任 鑫元荣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 赵慧女士, 学历: 经济学专业, 硕士。 相关业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 格。从业经历:2010 年 7 月任职于北京汇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 2011 年 4 月起在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部和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交 易中心担任债券交易员,有丰富的银行间市场交易经验。2014 年 6 月加入鑫元 基金, 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1 月13 日起担任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 日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6 年3 月 9 日起担任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 3 日起担任鑫元 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 13 日起担任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8 月17 日起担任 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 27 日起担 任鑫元聚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担任鑫元招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13 日起担任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17 日起担任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13 日起担任 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3 月22 日起担任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4 月19 日起担任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5 月25 日起担任鑫元增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7 月11 日起担任鑫元淳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13 日起担 任 鑫元鑫趋 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 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9 年1 月24 日 起担任 鑫元荣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 2019 年1 月 25 日起担任 鑫元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规 范性文件 、基金 合同与 公司相关 管理制 度对各 项重大投 资活动 进行管 理与决策。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王海燕女士: 固定收益部总监兼首席固收投资官、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鑫元合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丁玥女士: 权益投研部总监兼首席权益投资官 、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行业轮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核心资产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注:主要人员情况更新至披露日。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办理 与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会计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将遵守 《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法》 、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 按基金 管理人 制度进行 基金运 作投资 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4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 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 理的基石, 以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 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 核心, 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 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 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 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 关注和资源投入。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 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5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 金管理 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基 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独立风险管理部门、 业务部门 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 (1)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 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2)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 部署风险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 层设风险控制委员 会, 负责确定风险管理理念、 原则、 目标和方法, 促进风险管理环境、 文化的形 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件。 (3) 监察稽核部作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 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 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 操作风险、 合规风险、 道德风险等各类风 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4) 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程序, 执行风险管理措 施。 根据风险管 理工作要求, 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严格遵守风险管理 制度、 流程和限额, 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 风险测量、 风险控制、 风险评价到风 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 对本部门发生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 及时、 准确、 全 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 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6 (1) 一级制度: 包括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 议事规则 、董事 会专门 委员会议 事规则 等公司 治理层面 的经营 管理纲 领性制度。 (2) 二级制度: 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 三级制度: 包括公 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4) 四级制度: 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 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 控制 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风险评估。 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内外部风险进 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 包括风 险识别、 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 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 进行识别评估, 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 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 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 控制 防线, 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 资产分离、 岗位分离、 业务流程和操作规 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 信息沟通。 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 报告系统。 (5) 内部监控。 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 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的 有效落 实,并 评价内部 控制的 有效性 ,根据市 场环境 、新的 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 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7 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8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林彬 电话:0571-88269636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 年04月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71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银 监 复 【2004 】91 号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 关 于 核 准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 】1519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保管 箱 服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经 国 家 外 汇 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 、主要人员情况 沈 仁 康 先 生 , 浙 商 银 行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沈 先生曾任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 省丽水市副市长,期间兼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并同时担任 浙 江 省 丽 水 市 委 常 委 ; 浙 江 省 丽 水 市 委 副 书 记 , 期 间 兼 任 市 委 政 法 委 书 记 ; 浙江省衢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9 徐 仁 艳 先 生 , 浙 商 银 行 党 委 副 书 记 、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 研 究 生 、 高 级 会 计 师 、 注 册 税 务 师 。 徐 先 生 曾 任 中 国 人 民 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 长 、 科 长 、 会 计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杭 州 中 心 支 行 会 计 财 务 处 副 处 长 、 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行 设 在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 是 唯 一 一 家 总 部 位 于 浙 江 的 全 国 性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2004 年8 月18 日 正 式 开 业 ,2016 年3 月30 日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上 市 ( 股 份 代 号 : 2016 ) 。 截 至2017 年12 月31 日 , 浙 商 银 行 已 设 立 了213 家 分 支 机 构 , 实 现 了 对 长 三 角 、 环 渤 海 、 珠 三 角 以 及 部 分 中 西 部 地 区 的 有 效 覆 盖 。2017 年4 月21日, 首家控股子公司-浙银租赁正式开业。 2018 年4 月10 日 , 首 家 境 外 分 行 — 香港 分行正式开业,国际化战略布局迈出实质性一步。 开 业 以 来 , 浙 商 银 行 立 足 浙 江 , 稳 健 发 展 , 已 成 为 一 家 基 础 扎 实 、 效 益 优 良 、 成 长 迅 速 、 风 控 完 善 的 优 质 商 业 银 行 。 截 至2018 年6 月30日 , 浙 商 银 行 总资产1.63 万 亿 元 , 客 户 存 款 余 额9,059.59 亿元,客户贷款及垫款净额 7707.10 亿 元 , 比 上 年 末 分 别 增 长6.21% 、5.27% 、18.60% ; 不 良 贷 款 率1.14% 。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The Banker) 杂志“2018 年全球银行1000 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18) ”榜单上,按一级资本位列第111位,较上年上升20位; 按总资产位列第100 位 , 较 上 年 上 升9 位 。 中 诚 信 国 际 给 予 浙 商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评级中最高等级AAA主体信用评级。 2018 年 上 半 年 , 本 集 团 在 “ 两 最 ” 总 目 标 引 领 下 , 坚 持 服 务 实 体 经 济 , 持续优化业务结构,提高各项资源运用效率,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全面推动 高质量发展。2018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65.09 亿 元 , 增 长16.19% , 年 化 平 均 总 资产收益率0.83% , 年 化 平 均 权 益 回 报 率16.82% 。 营 业 收 入185.96 亿 元 , 增 长 3.61% , 其 中 : 利 息 净 收 入126.25 亿 元 , 增 长1.94% ; 非 利 息 净 收 入59.71 亿元, 增长7.32% 。 营 业 费 用55.72 亿 元 , 增 长2.59% , 成 本 收 入 比28.77% 。 计 提 预 期 信 用 损 失 ( 或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 50.78 亿 元 , 下 降2.47% 。 所 得 税 费 用14.37 亿元, 下降15.89% 。 三 、 托 管 业 务 部 的 部 门 设 置 及 员 工 情 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 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0 务 管 理 中 心 、 营 销 中 心 、 运 营 中 心 、 监 督 中 心 , 保 证 了 托 管 业 务 前 、 中 、 后 台的完整与独立。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39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 式以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 管 理 制 度 , 包 括 业 务 管 理 、 操 作 规 程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清 算 管 理 、 信 息 披 露 、 内 部 稽 核 监 控 、 内 控 与 风 险 防 范 、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 保 密 与 档 案 管 理 、 重 大 可 疑 情 况 报 告 及 应 急 处 理 等 制 度 , 系 统 性 地 覆 盖 了 托 管 业 务 开 展 的 方 方 面 面 , 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中 国 证 监 会 、 银 监 会 于2013 年11月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 金 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 浙 商 银 行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56 只 , 规 模 合 计1104.18 亿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说 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 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 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 理 和 运 营 部 门 ,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团 队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 和能力。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制度体系包含管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1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和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费 用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方 式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 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2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 217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 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2、 销售机构 其他基金 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217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 包颖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廖海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3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 、姜亚萍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印艳萍 注:相关服务机构情况更新至披露日。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1】月 【11】 日证监许可[2018] 【111】 号文注册。 自2018 年7 月2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 集,于 2018 年 7 月 9 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09,999,000.00 元人民币,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 资确认之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0.00 元人民币。 上述资金已于 2018 年7 月 11 日全额划 入本基 金 在基金托 管人 浙商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开 立的基 金托管专 户。 一 、基 金运作 方式 与类型 基金类别: 债券 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定期开放式 二 、基 金存续 期间 存续期间:不定期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8 年7 月1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 (如该对日 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3 个 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 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 日的 3 个月对 日的 前 一日止, 以此 类推。 本 基金封闭 期内 不办理 申 购与赎回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 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 开始前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 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开放期内 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7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 日) , 本基金 进入首个 开放期 ,开始 办理申购 和赎回 业务。 本基 金每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但若投资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8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指示 基 金托管人 在 T+7 日( 包括该 日)内将 赎回款 项从基 金托管账 户划出 。在发 生巨额赎 回或基 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9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 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 申购费, 下同)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 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 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 某 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 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 金管理 人 有权强制 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全部 赎回其 在该销 售机构 单个 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者可以 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M <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因红利再 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0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但对于 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 于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的赎回 费,将 全部计入 基金 财产 。 本 基金的赎 回费率 具体如 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Y<45 天 0.1% Y≥45 天 0%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 并在不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产生实 质性不利 影响 的 情形 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对 本基金 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1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6%,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0 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 元


净申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申购份额=9,940.36/1.3000=7,646.43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7,646.43 份基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其对应的 申购费为1,000 元,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0 元,则可 申购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5,5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 购净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499,000.00/1.3000=4,230,0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4,230,000.00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25 天,在 T 日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10,000 份,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2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1%=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 -10.50=10,489.50 元 即该投资人在持有本基金 25 天时,在 T 日赎 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0,000 份,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89.50 元。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个人投资者申购 。 7、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 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 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 长。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3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赎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 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 应延长。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期 内 单个 开放日内 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 一 工作 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 20%,即 认 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全额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4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当日按比例 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 公告。 (3 )在 开放期 内,若 本 基金发 生 巨额 赎回 , 在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超过 基 金 总份额 7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人可以延期 办理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 70%的前提 下,其 余 赎回申请 可以延 期办理 , 如延期 办理期 限超过 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也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 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7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 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 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前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70%以内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支付时, 应全部 确认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部分赎回申 请有困难时,可以部分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 期限不得超过20 个 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最迟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 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 暂停及 恢复基 金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规 定,不适 用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及恢复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5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六、 基金的 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6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十 七、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 履 行 一 定 程序后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以 及 相关 业务的 安排 进行补 充和 调整并 提前 公告。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积极配置优质债券、 合理安排组 合期限,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央行 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 短期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券、 同业 存单、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 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等 ) 、 货币 市场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三 、投 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 金融货币政策、 供求因素、 估值因素、 市场行 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 对 债券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 从 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8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 运用 久期配置、 期限结构配 置、 收 益率曲线策略、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 )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 金融市场运 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 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 有效地控 制整体资产风险。 当预测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测利率 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 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 予方向性的判断; 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 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 投 资者的期限偏好, 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 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 结构。 通过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 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 中、 短期债券收 益率差异变化, 相同久 期债券 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 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 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 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其次, 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 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 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4 )套利策略 本基金 将根据 市场 实际 情况, 以组合 现有 债券 为基础,积极 运用 各类 套利方 法对固 定收益 资产 投资 组合进 行管理 与调 整, 捕捉交 易机会 ,以 获取 超额收 益。 1)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等 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 组合的收益率, 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的套利、 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相对 低风险套利操作等,从而获得更高收益。 2)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 (主要是银行 间市场 与交易所市场)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从而提高 债券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9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重点 投资 信用 类债券 ,以提 高组 合收 益能力 。信用 债券 相对 央票、 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 本基金将在内部 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 积极投资信用债券, 获取信用 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二 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 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 行业信用状况、 信用债券 市场流动性风险、 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 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 行业走势, 确定各期限、 各类属信用债 券的投资比例。 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 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 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 未来信用利差 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者数 量上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 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 两个特 点要求 在具 体的 投资过 程中, 应采 取更 为谨慎 的投资 策略 。本 基金认 为,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信用 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5、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指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关键在于系统分析和跟踪证券公司的基本面情 况,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的选择和投资。 定量分析方面, 基金管理人将着重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 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 盈利能力、 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 期资本 结构等 。定 性分 析则重 点关注 所发 行债 券的具 体条款 以及 发行 主体情 况。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0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 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 , 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 产品投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 投资。 本基 金将 严格控 制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总体 投资规 模并 进行 分散投 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 本基金 有关投 资限 制与 投资比 例的前 提下 ,将 主要投 资于高 流动 性的 投资 品 种。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但在 每 次开 放 期开始前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开放 期内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封闭期内 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封闭期内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1 (8)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指同一信用级别)规模的10 %; (9)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且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的 剩余封闭期; (13) 开放期内, 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封闭期内, 本 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 (5) 、( 10) 、 (14) 条以 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2 2、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也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 券类指数。 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 成,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 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 标,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 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 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 收益率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 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3 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 金的业 绩基 准的 指数时 ,本基 金可 以在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情况 下,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 证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报告中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8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4 号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91,087,000.00 74.63 其中:债券


191,087,000.00 74.6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60,231,223.29 23.52 8 其他资产


4,718,351.27 1.84 9 合计





256,036,574.56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81,364,000.00 86.0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81,364,000.00 86.0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9,723,000.00 4.61 9 其他 - - 10 合计 191,087,000.00 90.64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91718001 17 农发绿 债01 800,000 80,968,000.00 38.40 2 170215 17 国开15 300,000 29,739,000.00 14.11 3 180204 18 国开04 200,000 20,582,000.00 9.76 4 180309 18 进出09 200,000 20,264,000.00 9.61 5 160206 16 国开06 200,000 19,654,000.00 9.32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9.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6 1.9.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0.1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0.2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的情况。 1.10.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718,351.2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18,351.27


1.10.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7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历 史时 间段本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截止时间2018 年 9 月30 日)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年7月1 日至2018年 9月30日 0.40% 0.07% 0.96% 0.07% -0.56% 0.00%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8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9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 (最近交易日后 发生 了 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等 )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 映公允价值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 所 市场 挂牌 转让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和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 4、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同 业存 单按估 值日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净 价估 值;选 定的 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0 6、证 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券, 采用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复核责 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四 、估 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 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1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 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 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2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3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规定以 及《基金合同》约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 第 7 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机 构 及 存款银 行等 第三方 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4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3%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 月前5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 日 或不 可抗力 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1%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 月前5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 一致 , 并在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审议通过 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8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 或双方约定的其他 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9 第十六 部 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法 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 (以下简称 “指定媒介” )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 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0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说 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 理等人员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1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2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 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3 25、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6、基金管理人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8、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本 基金 投资 证券 公 司短期 公司 债 后 2 个 交易日 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的投资情况。 (十三)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基金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4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 超过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5 八 、 当出 现下 述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相 关 信息 :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6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变化等因素产生波动 。 基 金 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 一是国内市场风险, 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 期风险等 ; 二是本基金 因投资标的的不同而特有的风险; 三是本基金的其他风险, 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 一、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的变 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 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 利率的走 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 若收益 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7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7、证券公司发行的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受经营 决策、 技术革新、 政策变化、 产品研发等因 素的影响 。 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发行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如果发生变化, 可能致 其证券价格的下跌, 或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从而对 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 虽然基金 可以通过有效的投资策略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 规避。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二 、本 基金因 投资 标的 的 不同 而特有 的风险 1、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 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 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 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2、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 发行 和交易, 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 若发行主体信用质 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 受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3、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 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 包括 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 法律风险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8 等。 三 、本 基金的 其他 特有风 险 1、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故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 不确定性风险。 2、定期开放运作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进行运作, 封闭期长度为 3 个月, 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 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 作日。因此,在封闭期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面临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3、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的风险 (1)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 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主要原因 是,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单一投资者巨额赎回时, 由于基金份 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份额基金财产,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 波动。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 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单日大幅波动是 在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 为应对赎回, 可能 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 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3)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巨额赎回风险 如果单 一投 资者大 额赎 回引发 巨额 赎回, 基金 管理人 可能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决定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4)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 在本基金成立三年后如继续存续,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净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9 值较低, 可能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 继而导 致基金需终止而无法继续存续。 四 、本 基金的 其他 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 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 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以下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时所采 取的相关措施和程序,以及对投资者产生的潜在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 的申 购、赎 回安 排详见 本招 募说明 书“ 第九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本基金拟 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 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为保持 投资组合具有 较高的流动性, 便于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申购、 赎回安排,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将主要投资于 债 券 市场流动性较好以 及 可 采用合理估值技术 且 具 有 公允 价值的 投资品种, 降低 基金净值的波动 ,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 者获取 稳健回报。 因此,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将运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 施请 参见招 募说 明书“ 第九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 的相关 内容。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0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 施请 参见招 募说 明书“ 第九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 施请 参见招 募说 明书“ 第九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 “九、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以 及“ 十、巨 额赎回 的 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第(4)项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该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施。 2、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3、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 、声 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1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 基金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点和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机 构公开 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2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4、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3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4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5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6 (1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7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8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账 户及投 资所 需的其 他账 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9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审计、 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 要求提供的除外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0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1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 日常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除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不 包括本 基金 封闭 期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变)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以及在 不损 害已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2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3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4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 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 截止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5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意 见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 式,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除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7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9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0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3%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 月前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日 或不 可抗力 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1%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 月前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1 4、其 他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 一致, 并在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审议通过 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积极配置优质债券、 合理安排组 合期限,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 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券、 同业存单、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 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等 ) 、 货币 市场工 具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2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 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 ,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但在 每 次开 放 期 开始前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开放 期内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封闭期内 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开放 期 内,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封闭期内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指同一信用级别)规模的10 %; (9)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3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且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的 剩余封闭期; (13) 开放期内, 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封闭期内, 本 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5) 、 (10) 、 (14) 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4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六 、基 金资产 估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 (最近交易日后 发生 了 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等 )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 映公允价值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 所 市场 挂牌 转让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和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5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 4、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同 业存 单按估 值日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净 价估 值;选 定的 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证 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券, 采用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复核责 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6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4、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7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8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9 第 二十 部分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 21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成立日期:2013 年8 月2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2013] 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8267931 传真:0571-88268688 联系人:项星星 成立时间:1993 年4 月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9.6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经营范围:经营金融业务(范围详见中国银监会的批文) 。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0 二 、基 金托管 人 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 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券、 同业 存单、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 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等 ) 、 货币 市场工 具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但在 每 次开 放 期开始前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开放 期内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封闭期内 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1 券的10%; (5)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封闭期内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指同一信用级别)规模的10 %; (9)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且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的 剩余封闭期; (13) 开放期内, 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封闭期内, 本 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5) 、( 10)、 (14)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2 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3、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4、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 名单 。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确 认收到 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3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 单后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与存 款银 行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相 关规 定,就 本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 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 强对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 的监督 与核 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在 开展基 金存 款业务 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将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4 遵守相 关制度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额 度和比 例的 情况 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 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对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约定。 7、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基金为纯债债券 型基金,不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中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流 通 受限证券中的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 券。 8、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 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5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11、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 托 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是否按时 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 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 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 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 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 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 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6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监督、 核查。 对对 方发出的书面提示, 接 收方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对 方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对方 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接收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 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 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 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 基金申(认)购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 金托管 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托管人处的,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对此予 以必要的 配合与协助 。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认购期内销售机构 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 专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发起资 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 金提供 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的 基 金 托管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7 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 提供方及其 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支付结算办 法》 、中国人民银行利 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 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8 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除非法规另有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和 基金托管人 共同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 款证实书等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 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的购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 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9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法律法 规 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 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未发生 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 (最近交易日后 发生了影响 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等)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0 价值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值; 2)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 易所 市场挂 牌转 让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 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同业 存单按 估值 日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选定 的第三 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 (6) 证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采 用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净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 任,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复核责 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1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3、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4、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按照每 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5、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及 时进 行更 正,因 更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费 用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2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的 损失进 行评估; 3)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3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券 交易 市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 (4)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 或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4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盖章后, 以传真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 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由基金管理人报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 登记 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5 规则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要 事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备份, 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 修 改、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6 1、 《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破产或 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 换基金 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破产或 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 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7 7、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8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 主要通过柜台直销、 电话、 传 真、 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安全、 高效、 方便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化 ,有权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交易 资料 的寄送 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以 电子形 式为 主的确 认单 、对账 单等基金信息服务,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对账单服务, 请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3、 对在认购期开户认购的基金持有人, 在基金宣布成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寄出开户确认书。 对首次在申购期开户并申购的基金持有人, 开户确认书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4、每 月结 束后, 基金 管理人 向所 有订阅 电子 邮件对 账单 及短信 对账 单的投 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及短信对账单。 二、定期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 务 。 通过定 期投 资计划, 投 资人可 以定 期申购基 金份 额, 具体 实施时间 、 方法另 行 公告 。 三 、网 上理财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资 人可获 得如 下服务 : 1、 自助开户交易: 投 资人可以在本公司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 务。 2、 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 交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 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 人可以利用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9 四 、短 信服务 基金 管理人 向订 制短信 服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 服 务。 五 、电 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金 份额净 值等服务。 六 、 信息 订阅 服务投 资人 可以 通过客 服中 心人工 坐席、 或登 陆鑫元 基金 网站 订 制相 关信息 服务, 鑫元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将以 电子 邮件、 手机短 信的 形式 定期 为 投资 人发送 所订 制的信 息。 七 、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服 务 投 资 人 拨 打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021-68619600 或 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 服务, 投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以进行直销交 易、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人 工电 话服务 :客 服代表 可以 为投资 人提 供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资料 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 投资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 、投 资人投 诉与 建议 如果您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发觉有任何需要改进的地方或不满意的地方, 可通 过短信、 信函、 客服热线、 电子邮件及网上留言等方式, 将您的投诉或建议及时 向我们提出,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采取是及时当日回复, 对 于不能及 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在 2-3 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相应的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我们的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400-606-6188(免长途) 021-68619600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0 客服电子邮件: service@xyamc.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 服务中心(收) 邮政编码:200070 网上留言: 请浏览我们公司的网站 www.xyamc.com,在 “邮件咨询 ”栏目里, 提交您的投诉与建议信息。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1 第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露 事项 日期 公 告名 称 2018-7-12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2018-7-19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18-8-7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 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8-10-9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 回业务的公告 2018-10-16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 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8-10-24 鑫元淳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9-1-2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8 年12 月31 日资产 净值的公告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2 第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基金 销售 机构的 办公 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和 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3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 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文件 (二) 《鑫元淳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鑫元淳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到存放地点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