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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淳利定开债(006142)

鑫元淳利定开债: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9 年 第1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鑫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浙商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〇一九 年 二 月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重 要提 示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 金” ) 于2018年 【1】 月 【11】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8] 【111】 号文注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包括 :因 整体政 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 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 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 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销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 年1月11日,有关财务数据 ,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18年9月30日。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2 第三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6 第四部分


基金的募集 .............................................................................................. 18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1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0 第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1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2 第十部分 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44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1 第 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情 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21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设立日期:2013 年8 月29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及批准 设 立文号: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证 监许可 [2013] 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肖炎先生, 董事长。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 曾在中 国农业银行任职, 历任南京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常州分行党委书记兼行 长。 徐益民先生, 董事。 南 京大学商学院 EMBA , 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党委书记。 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财务处会计、 企管处干事、 四分厂会计、 劳 资处干事、 十八分厂副厂长、 财务处副处长、 处长、 副总会计师兼处长, 南京 (新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2 港)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计财处处长, 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 南 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张乐赛先生, 董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兼 任鑫沅 资产管理 有限公 司执行 董事。历 任南京 银行债 券交易员,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同时 兼任诺安基金债券型、 保本型、 货 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焦世经先生, 独立董事。 南京大学文学学士, 现任中信泰富 (南京) 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在扬州太安砖瓦厂及对外经济 贸易部对外援助局工作,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秘书、 办公室副主任、 国 际业务部总经理, 中国投资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及党委书记、 总行副行长及党委书 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副行长、 行长、 党委书记、 中信泰富 (南京) 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事业部总经理。 安国俊女士, 独立董事。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学博士,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 融研究所副研究员、 硕士生导师。 历任财政部主任科员、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 市场部高级经理。 王艳女士, 独立董事。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 现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金 融系副教授。 历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职员, 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行业调研主任科员等。 2、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生, 监事长。 硕士研究生, 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总经 理。 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 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会计 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 经理等。 陆阳俊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财务 总监。 历任南化集团建设公司财务处会计,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 管、副经理、经理等。 马一飞女士, 职工监事。 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主管。 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 中智上海经 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王博先生, 职工监事。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3 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主管。 曾担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 浦发银行金 桥支行职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肖炎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 督察长。 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 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现兼任鑫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李雁女士, 副总经理。 东南大学动力工程学士。 曾任职于南京信联证券计划 财务部, 历任南京城市合作银行资金交易及结算员, 南京银行资金 交易部部门经 理、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现兼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自 2019 年 2 月 15 日起, 李雁女士因个人原因暂停履职) 王辉先生, 副总经理。 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南京 市分行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工作, 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 世纪证券上海 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兼 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宇先生,副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 士、复 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电脑中心高级项目经理, 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息 技 术部总 经理、监 事会成 员,鑫 元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颜昕女士, 学历: 工商管理, 硕士。 相关业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从业经历:2009 年 8 月,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2013 年 9 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任交易员,2014 年 2 月至 8 月担任鑫元基金交易室主管, 2014 年 9 月担任鑫元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6 月 26 日起担任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7 月15 日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1 月13 日起担任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 日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担任鑫元 合享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 日起担任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4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9 日起 担任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3 日起担任鑫元双 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6 年7 月 13 日起担任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17 日起担任鑫 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 27 日起担任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担任 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13 日起担任鑫元瑞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17 日起担任鑫元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13 日起担任鑫元 广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3 月22 日起担任鑫元常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4 月19 日起担任鑫元合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5 月25 日起担任鑫 元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7 月 11 日起担 任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1 月24 日 起担任 鑫元荣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 赵慧女士, 学历: 经济学专业, 硕士。 相关业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 格。从业经历:2010 年 7 月任职于北京汇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 2011 年 4 月起在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部和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交 易中心担任债券交易员,有丰富的银行间市场交易经验。2014 年 6 月加入鑫元 基金, 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1 月13 日起担任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 日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 金经理 , 2016 年3 月 9 日起担任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 3 日起担任鑫元 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 13 日起担任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8 月17 日起担任 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 27 日起担 任鑫元聚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担任鑫元招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13 日起担任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17 日起担任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13 日起担任 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3 月22 日起担任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5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4 月19 日起担任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5 月25 日起担任鑫元增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7 月11 日起担任鑫元淳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13 日起担 任 鑫元鑫趋 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 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9 年1 月24 日 起担任 鑫元荣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 2019 年1 月 25 日起担任 鑫元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规 范性文件 、基金 合同与 公司相关 管理制 度对各 项重大投 资活动 进行管 理与决策。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王海燕女士: 固定收益部总监兼首席固收投资官、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丁玥女士: 权益投研部总监兼首席权益投资官 、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欣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行业 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 核心资产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注:主要人员情况更新至披露日。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6 4、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办理 与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会计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 律 法规的 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将遵守 《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法》 、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7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 按基金 管理人 制度进行 基金运 作投资 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8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 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 理的基石, 以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 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 核心, 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 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 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 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 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 关注和资源投入。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9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 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 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基 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独立风险管理部门、 业务部门 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 (1)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 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2)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 部署风险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层设风险控制委员 会, 负责确定风险管理理念、 原则、 目标和方法, 促进风险管理环境、 文化的形 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件。 (3) 监察稽核部作 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 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 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 操作风险、 合规风险、 道德风险等各类风 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4) 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程序, 执行风险管理措 施。 根据风险管理工作要求, 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严格遵守风险管理 制度、 流程和限额, 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 风险测量、 风险控制、 风险评价到风 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 对本部门发生风险事件承担直 接责任, 及时、 准确、 全 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 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具体包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10 括四个层面:


(1) 一级制度: 包括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 议事规则 、董事 会专门 委员会议 事规则 等公司 治理层面 的经营 管理纲 领性制度。 (2) 二级制度: 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 三级制度: 包括公 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4) 四级制度: 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 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风险评估。 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内外部风险进 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 包括风 险识别、 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 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 进行识别评估, 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 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 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 控制防线, 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 资产分离、 岗位分离、 业务流程和操作规 程、业 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 信息沟通。 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 报告系统。 (5) 内部监控。 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 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的 有效落 实,并 评价内部 控制的 有效性 ,根据市 场环境 、新的 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 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风险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11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 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 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12 第 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林彬 电话:0571-88269636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 年04月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71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银 监 复 【2004 】91 号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 关 于 核 准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 】1519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经 国家外汇 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 、主要人员情况 沈 仁 康 先 生 , 浙 商 银 行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沈 先生曾任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 省丽水市副市长,期间兼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并同时担任 浙 江 省 丽 水 市 委 常 委 ; 浙 江 省 丽 水 市 委 副 书 记 , 期 间 兼 任 市 委 政 法 委 书 记 ; 浙江省衢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13 徐 仁 艳 先 生 , 浙 商 银 行 党 委 副 书 记 、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 研 究 生 、 高 级 会 计 师 、 注 册 税 务 师 。 徐 先 生 曾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浙 江 省 分 行 会 计 处 财 务 科 副 科 长 、 科 长 、 会 计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杭 州 中 心 支 行 会 计 财 务 处 副 处 长 、 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行 设 在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 是 唯 一 一 家 总 部 位 于 浙 江 的 全 国 性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2004 年8 月18 日 正 式 开 业 ,2016 年3 月30 日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上 市 ( 股 份 代 号 : 2016 ) 。 截 至2017 年12 月31 日 , 浙 商 银 行 已 设 立 了213 家 分 支 机 构 , 实 现 了 对 长 三 角 、 环 渤 海 、 珠 三 角 以 及 部 分 中 西 部 地 区 的 有 效 覆 盖 。2017 年4 月21日, 首家控股子公司-浙银租赁正式开业 。2018 年4 月10 日 , 首 家 境 外 分 行 — 香港 分行正式开业,国际化战略布局迈出实质性一步。 开 业 以 来 , 浙 商 银 行 立 足 浙 江 , 稳 健 发 展 , 已 成 为 一 家 基 础 扎 实 、 效 益 优 良 、 成 长 迅 速 、 风 控 完 善 的 优 质 商 业 银 行 。 截 至2018 年6 月30日 , 浙 商 银 行 总资产1.63 万 亿 元 , 客 户 存 款 余 额9,059.59 亿元,客户贷款及垫款净额 7707.10 亿 元 , 比 上 年 末 分 别 增 长6.21% 、5.27% 、18.60% ; 不 良 贷 款 率1.14% 。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The Banker) 杂志“2018 年全球银行1000 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18) ”榜单上,按一级资本位列第111位,较上年上升20位; 按总资产位列第100 位 , 较 上 年 上 升9 位 。 中 诚 信 国 际 给 予 浙 商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评级中最高等级AAA主体信用评级。 2018 年 上 半 年 , 本 集 团 在 “ 两 最 ” 总 目 标 引 领 下 , 坚 持 服 务 实 体 经 济 , 持续优化业务结构,提高各项资源运用效率,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全面推动 高质量发展。2018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65.09 亿 元 , 增 长16.19% , 年 化 平 均 总 资产收益率0.83% , 年 化 平 均 权 益 回 报 率16.82% 。 营 业 收 入185.96 亿 元 , 增 长 3.61% , 其 中 : 利 息 净 收 入126.25 亿 元 , 增 长1.94% ; 非 利 息 净 收 入59.71 亿元, 增长7.32% 。 营 业 费 用55.72 亿 元 , 增 长2.59% , 成 本 收 入 比28.77% 。 计 提 预 期 信 用 损 失 ( 或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 50.78 亿 元 , 下 降2.47% 。 所 得 税 费 用14.37 亿元, 下降15.89% 。 三 、 托 管 业 务 部 的 部 门 设 置 及 员 工 情 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 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14 务 管 理 中 心 、 营 销 中 心 、 运 营 中 心 、 监 督 中 心 , 保 证 了 托 管 业 务 前 、 中 、 后 台的完整与独立。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39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 式以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 管 理 制 度 , 包 括 业 务 管 理 、 操 作 规 程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清 算 管 理 、 信 息 披 露 、 内 部 稽 核 监 控 、 内 控 与 风 险 防 范 、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 保 密 与 档 案 管 理 、 重 大 可 疑 情 况 报 告 及 应 急 处 理 等 制 度 , 系 统 性 地 覆 盖 了 托 管 业 务 开 展 的 方 方 面 面 , 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中 国 证 监 会 、 银 监 会 于2013 年11月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 浙 商 银 行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56 只 , 规 模 合 计1104.18 亿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说 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 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 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 理 和 运 营 部 门 ,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团 队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 和能力。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制度体系包含管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15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和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费 用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方 式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 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16 第 三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 217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 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2、 销售机构 其他基金 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217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 包颖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廖海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17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 、姜亚萍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印艳萍 注:相关服务机构情况更新至披露日。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18 第 四部 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1】月 【11】 日证监许可[2018] 【111】 号文注册。 自2018 年7 月2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 集,于 2018 年 7 月 9 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09,999,000.00 元人民币,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 资确认之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0.00 元人民币。 上述资金已于 2018 年7 月 11 日全额划 入本基 金 在基金托 管人 浙商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开 立的基 金托管专 户。 一 、基 金运作 方式 与类型 基金类别: 债券 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定期开放式 二 、基 金存续 期间 存续期间:不定期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19 第 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8 年7 月11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20 第 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 (如该对日 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3 个 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 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 日的 3 个月对 日的 前 一日止, 以此 类推。 本 基金封闭 期内 不办理 申 购与赎回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 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 开始前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 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开放期内 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21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 日) , 本基金 进入首个 开放期 ,开始 办理申购 和赎回 业务。 本基 金每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但若投资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22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指示 基 金托管人 在 T+7 日( 包括该 日)内将 赎回款 项从基 金托管账 户划出 。在发 生巨额赎 回或基 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23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 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 申购费, 下同)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 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 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 某 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 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 金管理 人 有权强制 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全部 赎回其 在该销 售机构 单个 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者可以 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M <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因红利再 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24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但对于 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 于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的赎回 费,将 全部计入 基金 财产 。 本 基金的赎 回费率 具体如 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Y<45 天 0.1% Y≥45 天 0%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 并在不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产生实 质性不利 影响 的 情形 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对 本基金 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25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6%,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0 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 元


净申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申购份额=9,940.36/1.3000=7,646.43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7,646.43 份基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其对应的 申购费为1,000 元,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0 元,则可 申购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5,5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 购净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499,000.00/1.3000=4,230,0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4,230,000.00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25 天,在 T 日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10,000 份,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26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1%=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 -10.50=10,489.50 元 即该投资人在持有本基金 25 天时,在 T 日赎 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0,000 份,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89.50 元。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个人投资者申购 。 7、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 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 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 长。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27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赎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 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 应延长。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期 内 单个 开放日内 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 一 工作 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 20%,即 认 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全额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28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当日按比例 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 公告。 (3 )在 开放期 内,若 本 基金发 生 巨额 赎回 , 在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超过 基 金 总份额 7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人可以延期 办理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 70%的前提 下,其 余 赎回申请 可以延 期办理 , 如延期 办理期 限超过 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也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 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7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 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 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前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70%以内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支付时, 应全部 确认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部分赎回申 请有困难时,可以部分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 期限不得超过20 个 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最迟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 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 暂停及 恢复基 金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规 定,不适 用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及恢复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29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六、 基金的 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30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十 七、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 履 行 一 定 程序后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以 及 相关 业务的 安排 进行补 充和 调整并 提前 公告。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31 第 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积极配置优质债券、 合理安排组 合期限,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央行 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 短期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券、 同业 存单、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 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等 ) 、 货币 市场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三 、投 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 金融货币政策、 供求因素、 估值因素、 市场行 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 对 债券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 从 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32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 久期配置、 期限结构配 置、 收 益率曲线策略、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 )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 金融市场运 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 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 有效地控 制整体资产风险。 当预测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测利率 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 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 予方向性的判断; 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 历史趋势、 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 投资者的期限偏好, 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 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 结构。 通过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 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 中、 短期债券收 益率差异变化, 相同久 期债券 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 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 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 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其次, 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 差与历 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4 )套利策略 本基金 将根据 市场 实际 情况, 以组合 现有 债券 为基础,积极 运用 各类 套利方 法对固 定收益 资产 投资 组合进 行管理 与调 整, 捕捉交 易机会 ,以 获取 超额收 益。 1)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等 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 组合的收益率, 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的套利、 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相对 低风险套利操作等,从而获得更高收益。 2)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 (主要是银行 间市场 与交易所市场)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从而提高 债券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33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重点 投资 信用 类债券 ,以提 高组 合收 益能力 。信用 债券 相对 央票、 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 本基金将在内部 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 积极投资信用债券, 获取信用 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二 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 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 行业信用状况 、 信用债券 市场流动性风险、 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 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 行业走势, 确定各期限、 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 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 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 未来信用利差 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者数 量上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 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 两个特 点要求 在具 体的 投资过 程中, 应采 取更 为谨慎 的投资 策略 。本 基金认 为,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信用 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5、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指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关键在于系统分析和跟踪证券公司的基本面情 况,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的选择和投资。 定量分析方面, 基金管理人将着重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 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 盈利能力、 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 期资本 结构等 。定 性分 析则重 点关注 所发 行债 券的具 体条款 以及 发行 主体情 况。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34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 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 , 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 产品投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 投资。 本基 金将 严格控 制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总体 投资规 模并 进行 分散投 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 本基金 有关投 资限 制与 投资比 例的前 提下 ,将 主要投 资于高 流动 性的 投资 品 种。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但在 每 次开 放 期开始前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开放 期内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封闭期内 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封闭期内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35 (8)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指同一信用级别)规模的10 %; (9)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且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的 剩余封闭期; (13) 开放期内, 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封闭期内, 本 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 (5) 、( 10) 、 (14) 条以 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36 2、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也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 券类指数。 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 成,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 标,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 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 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 收益率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 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37 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 金的业 绩基 准的 指数时 ,本基 金可 以在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情况 下,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 证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报告中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8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38 号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91,087,000.00 74.63 其中:债券


191,087,000.00 74.6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60,231,223.29 23.52 8 其他资产


4,718,351.27 1.84 9 合计





256,036,574.56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81,364,000.00 86.0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81,364,000.00 86.0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3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9,723,000.00 4.61 9 其他 - - 10 合计 191,087,000.00 90.64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91718001 17 农发绿 债01 800,000 80,968,000.00 38.40 2 170215 17 国开15 300,000 29,739,000.00 14.11 3 180204 18 国开04 200,000 20,582,000.00 9.76 4 180309 18 进出09 200,000 20,264,000.00 9.61 5 160206 16 国开06 200,000 19,654,000.00 9.32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9.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40 1.9.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0.1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0.2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的情况。 1.10.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718,351.2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18,351.27


1.10.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41 第 八部分 基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历 史时 间段本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截止时间2018 年 9 月30 日)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年7月1 日至2018年 9月30日 0.40% 0.07% 0.96% 0.07% -0.56% 0.00%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42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3%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 月前5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 日 或不 可抗力 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1%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4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 月前5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 一致 , 并在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审议通过 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44 第十部 分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 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一、 在 “重要提示” 中, 更 新了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有关财务 数据截止日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二、 在“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部分,对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三、 在“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的相关内容进行 了更新。 四、 在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部分, 更新了 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计师 事务所 的相关信息。 五、 在“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部分 ,更新了基金募集的相关信息。 六、 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部分 , 更新了基金合同生效的相关 内容。 七、 在“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部分 , 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的 内容, 截止日期更新为 2018 年 9 月30 日, 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 并经 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 八、 在“第十 部分 基金的业绩” 部分 , 更新了“历史时间段本基金 份额 净值 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日期更新为2018 年9 月30 日,该部分内容均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九、 在 “第二十 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部分, 更新了其他应披露事项 的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