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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汇利混合A(005901)

诺安汇利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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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 汇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2019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 重要提 示 (一)本 次基金募 集的注册 文件名 称为: 《关 于准予 诺安汇利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注 册的 批复 》 ( 证监 许可 【2018 】665 号) ,注册 日期为 :2018 年 4 月 12 日。 (二)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 书 》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 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 招 募说 明 书 》 、 《基金 合同 》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公 示的 《风 险说 明书》 、 基金 产品 风险 等级 划分 方 法及说 明等,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考 虑 投资人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对 于认 购 (或申 购 ) 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 出独立 决策 。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投 资者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 资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 须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市场 风险 、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管理 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本基 金 的特有 风险 、 其 他风险 等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风 险与收 益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中 高风险 、中 高收 益品 种。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 债 券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 上市的 国债 、 央 行票据 、 金 融债、 企业 债 、 公司 债、 可 转换 债券 ( 含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 可交换 债券 、 短 期融资 券、 次级 债等) 、 债券回 购、 货币 市场 工具 、 同业 存单、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国债 期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 规定 ) 。 在正 常市 场环 境 下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在特 殊市 场条 件下 , 如证券 市场 的成 交量发 生急 剧萎 缩 、 基 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以 及其 他未 能预见 的特 殊情 形下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变现困 难或 变现 对证 券资 产价格 造成 较大 冲击 , 发 生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 幅度 较大 、 无 法进 行 正常赎 回业 务、 基金 不能 实现既 定的 投资 决策 等风 险。 (四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新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投 资者适 当性 管理 办法 , 对 投资者 进行 分类 。 投资 者 应当如 实提 供个人 信息 及证 明材 料 , 并对所 提供 的信 息和 证明 材料的 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整性 负责 。 投 资者应 知晓 并确 认当 个人 信息发 生重 要变 化 、 可 能 影响投 资者 分类 和适 当性 匹配的 , 应及 时 主动进 行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已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9 年 1 月 1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5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5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10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3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53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 第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 ) 等 有关法 律 、 法 规及《 诺安 汇利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 同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涵盖 诺安汇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 ) 的投资 目标 、 投资 理念 、 投资策 略 、 风 险以 及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的程 序及 费 率等与 投资 本基 金有关 的所 有相 关事 项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并 注意 基金 管 理人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披露 的更新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利 、 承 担义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本基金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总数 的 50% ,但在基金 运 作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 《 诺安 汇利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中 , 除 非文 意另 有 所指 , 下 列 词语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 指诺安 汇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 指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诺安 汇利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托管协 议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诺 安汇 利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诺安 汇利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诺安 汇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法律法 规 :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 决议、 通知 等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 通 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法> 等 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 投资人 或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业 务 :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 份额 ,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 销售机 构 : 指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 登记业 务 :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登 记机 构为 诺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 司或接 受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 构 ;


基金账 户 :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转 托管等 业务 而引 起 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 开放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


开放时间 :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业务 规则 》 : 指《诺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 认购 :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申购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 巨额赎 回 : 指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情 形 ; 元 :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 指定媒 介 :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介 ; 不可抗 力 : 指本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 含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摆动定 价机 制 : 指当本 基金 各类 份额 遭遇 大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 而减 少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不利 影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不 受损 害并 得到 公平 对待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 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设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 :王 嘉 股权结 构: 股东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 例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 捷隆 投资 有限 公司 6000 40% 大恒新 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9 年 1 月 11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五十 九只开 放式 基金 : 诺 安平 衡证券 投 资 基金 、 诺 安货 币市 场基 金 、 诺 安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价值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成 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中 小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主 题精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全 球黄金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证新 兴产 业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 沪深 300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 行业 轮动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多 策 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油 气能 源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 、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 投资基 金、诺安新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中 证 创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策略 精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 双利 债券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研 究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纯债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鸿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稳 固 收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泰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优 势行 业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天天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诺安 理财 宝货 币 市场基 金 、 诺 安永 鑫收 益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 聚 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诺 安稳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聚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诺安新经济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低 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 金、诺安中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诺安 创 新 驱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诺安 先进 制造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利 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景 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益 鑫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安鑫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精选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和 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积 极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优选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进 取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高端 制 造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改革 趋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瑞鑫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圆 鼎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鑫享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联 创顺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汇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积 极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优 化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浙享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等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 会成 员 秦维舟 先生 , 董事 长,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北京 中 联新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昌 维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先锋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国 新纪 元有 限公 司 副总裁 、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伊力扎 提 ? 艾合 买提 江 先 生 , 副董 事长 , 历 任吉 通网 络通信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部 副 总经理 , 中化 国际 石油 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 对外 经 济贸易 信托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现任 中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 赵忆波 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 南方航空公司规 划发展部 项目经理,泰信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翰 伦投 资 咨询公 司 (马 丁可 利基 金 ) 投 资经 理, 纽银 西部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 基金经 理, 现任 大恒 科技 副董事 长 。 赵照先 生,董事,博士 。历任中 国电力信托投资 有限公司 信贷业务部、投 资发展部、 北京证 券营 业部 项目 经理 ,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法律及 合规 部 、 发 展规 划 部主任 , 国家 电 网公司 金融 资产 管理 部发 展策划 处处 长, 国网 英大 国际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发 展策划 部主 任 , 英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常务 副总 经理 , 深圳英 大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 现任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副 总经 理 。 孙晓刚 先生,董事,本 科。历任 北京诺安企业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上 海摩士达投 资有 限 公司 投资 总监 、 副 总经理 , 上海 钟表 有限 公 司副总 经理 , 现任 上海 钟 表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奥成文 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 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经营部 副经理 , 中国 对外 经济 贸 易信托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总 经理 , 诺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现 任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汤小青 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国家计委财 政金融司 处长,中国农业 银行市场开 发部副 主任 , 中国 人民 银 行河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中 国人民 银行 合作 司副 司长 , 中 国银 监会 合 作金融 监管 部副 主任 , 内 蒙古银 监局 、 山西 银监 局 局长 , 中 国银 监会 监管 一 部主任 , 招商 银 行副 行 长。 史其禄 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中国工商银 行外汇业 务管理处处长, 中国工商银 行伦敦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 中国工 商银 行新 加坡 分行 总经理 ,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 人金融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机 构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机构 金融 业务 部资 深专家 。 赵玲华 女士,独立董事 ,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解 放军空军 总医院新闻干事 ,全国妇女 联合会 宣传 部负 责人 , 中 国人民 银行 人事 司综 合处 副处长 ,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政策法 规司 副处 长,中 国外 汇管 理杂 志社 社长兼 主编 ,国 家外 汇管 理局国 际收 支司 巡视 员。 2. 监 事会 成员 秦江卫先生,监事 。 历任太原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质量管理处干部。2004 年加入 中国 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有 限公 司, 历任 中国 对 外经济 贸易 信托 有限 公司 风险法 规部 总 经理 、 副 总法 律顾 问。 现 任中国 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有限公 司总 法律 顾问 、 首 席风控 官 , 兼 任 风控合 规总 部总 经理 。 赵星 明先生, 监事,金融学硕 士。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深 圳经济特 区分行证券管理 处副 处长、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理 事会秘 书长 、君 安证 券香 港公司 副总 经理 等职 。 戴宏明 先生 , 监事 , 本 科。 历任浙 江证 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主 管 、 国 泰君 安证 券 公司部 门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 主管 、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交 易中 心总 监 , 现 任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首 席交易 师 (总 助 级)兼 交易 中 心 总监 。 梅律吾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研究员 ,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 助理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部 副总监 、 指数 投 资组副 总监 ,现 任指 数组 负责人 。 3. 经 理层 成员 奥成文 先生 ,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通 用技 术 (集 团) 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资 产经 营部 副经 理、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开始 参加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筹 备工 作, 任公 司督察 长,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 杨文先 生, 副总 经理 , 企 业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国 泰君 安 证券公 司研 究所 金 融 工程 研究员 、 中融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部 经理 。2003 年 8 月 加入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市场 部总 监、 发展战 略部 总监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杨谷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CFA 。 曾任 平 安证券 公司 综合 研究 所研 究员 、 西北 证券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研究 员。 2003 年 10 月 加入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投资一部 总 监、 权益 投资 事业部 总经 理、 诺安 先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勇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注 册会 计师 。 曾任国 泰君 安证 券公 司固 定收益 部业 务董事 、 资 产管 理部 基金 经理、 民生 证券 公司 证券 投资总 部副 总经 理。2003 年 10 月加入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究 部总 监 、 督 察长 、 合规与 风险 控制 部总 监 ,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固 定收 益事 业部 总经 理 。 曹园先 生, 副总 经理 ,本 科。曾 任职 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从 事于 TA 交易 中 心交易 员、 销售 部北 方区 副总经 理、 北京 公司 副总 经理的 工作 。2010 年 5 月 加入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华 北 营销中 心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现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 营 销事 业 部总经 理。 马宏先 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 曾 任中 国新 兴 ( 集团 ) 总公司 职员 、 中化 财务 公 司证券 部职 员、 中化 国际 贸易 股份 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司 证券 部投 资总监 、资 产管 理二 部副 总经理 、投 资发 展部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 4.基金 经理 谢志华 先生 , 理学 硕士 ,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 曾 先 后任职 于华 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从 事固定 收益 类品 种的 研究 、投资 工作 。曾 于 2010 年 8 月至 2012 年 8 月 任招 商安 心收 益债 券基金 经理 , 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任招 商安 瑞 进取债 券基 金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 经理。2012 年 8 月 加入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投资经 理, 现任 固定 收益 事业部 副总 经 理、总 裁助 理。2013 年 11 月至 2016 年 2 月 任诺 安 泰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经理 ,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2 月任 诺 安裕鑫 收益 两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基 金经 理, 2013 年 6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诺 安信 用债 券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基金 经理 , 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3 月 任 诺安永 鑫收 益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经 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3 月 任诺 安稳 固收 益一 年定期 开放 债 券 基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 诺安 保本 混合基 金经 理,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 任诺 安利 鑫保 本混 合 及诺安 景鑫 保本 混合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1 月 任诺 安 益鑫保 本混 合基 金经 理,2016 年 2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诺 安安 鑫保 本混 合基 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 诺安利 鑫混 合基 金经 理, 2016 年 4 月至 2018 年 5 月 任诺安 和鑫 保 本混合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1 月至 2018 年 6 月 任诺 安汇鑫 保本 混合 基金 经理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7 月 任诺 安景 鑫混合 基金 经理 ,2017 年 6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 诺安 行业轮 动 混 合基金 经理 。2013 年 5 月 起任诺 安鸿 鑫保 本混 合及 诺安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起 任诺 安优 化收 益 债券基 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起任 诺安 聚利 债券 基 金经理 ,2016 年 2 月 起任 诺安 理财 宝货 币、 诺安 聚鑫 宝货 币及 诺 安货币 基金 经理 , 2018 年 5 月 起任 诺安 天天宝 货币 基金 经理 ,2018 年 7 月起 任诺 安汇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及 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 会,具 体如 下: 股票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席由 公司 总经 理奥 成 文先生 担任 , 委 员包 括: 杨 谷先生 , 副总经 理 、 权 益投 资事 业 部总经 理 、 投 资一 部总 监 、 基 金经 理 ; 韩 冬燕 女士 , 权 益投 资事 业 部副总 经理 、基 金经 理; 王创练 先生 ,研 究部 总监 兼首席 策略 师( 总助 级) 、 基金经 理 。 固定收 益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主席 由公 司总 经 理奥成 文先 生担 任 , 委 员 包括 : 陈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固 定收 益事业 部总 经理 ; 谢志 华 先生 , 固 定收 益事 业部 副 总经理 、 基金 经 理、总 裁助 理; 王创 练先 生,研 究部 总监 兼首 席策 略师( 总助 级) 、基 金经 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5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6 管理和 运 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7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 为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 禁 止性 行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及基金 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 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8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 险管 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制 度概述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是公司 为有 效防 范和 控制 经营风 险和 基金 资产 运作 风险, 保 证 公司规 范经 营 、 稳 健运 作 ,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维护 公 司的良 好声 誉及 股东 合法 利益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 环境因 素的 基础 上 , 通 过 构建科 学的 组织 机制 、 运 用有 效的 管理 方法 、 实 施严 格的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而形 成的 控制 风险 的管理 系 统 。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的总体 目标 在于 建立 一个 决策科 学 、 运 营规 范、 管 理高效 、 持 续健康 发展 的资 产管 理实 体, 在充 分保 障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基 础上 , 维 护公司 的良 好声 誉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2. 风 险管 理制 度 (1)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目 标 根据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的 具体 要求, 公司 风险 管理 的总 体目 标 为 : 1) 确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 规章和 公司 各项 管理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 求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 科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 机制和 监督 机制 ; 3) 不断提 高基 金管 理的 效率 和效益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经 风险 调整 后的 利益最 大化 ; 4) 通过严 格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和管理 措施 , 保 障公 司发 展战略 的顺 利实 施和 经 营 目 标的全 面实 现, 维护 公司 及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5) 建立高 效运 行、 控制 严密 、 科学 合理 、 切 实有 效的 风险控 制制 度, 及时 查 错 防 弊、堵 塞漏 洞, 保证 各项 业 务稳健 运行 ; 6) 借鉴和 引用 国际 上成 熟、 先进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技 术, 不 断提 升公 司国 际 化 经 营水准 和核 心 竞 争能 力, 巩固公 司的 声誉 和市 场份 额。 (2)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严格 遵循 以下原 则: 1)首要性 原则:公 司经营 管理层将 始终把风 险管理 置于公司 经营中的 战略层 面并作 为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9 首要任 务; 2)全面性 原则:风 险管理 制度应覆 盖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和各 级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3)审慎性 原则:公 司组织 体系的构 成、内部 管理制 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 范风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 4)独立性 原则: 合 规审查 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 风险 控制办公 会 、督察 长和监 察稽核 部 应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5)有效性 原则: 风 险管理 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 法律法 规和监管 部门的规 章,具 有高度 的 权威性 ,并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6)适时性 原则:风 险控制 制度的制 订应当具 有前瞻 性。同时 ,随时对 各项制 度进行 适 时的更 新、 补充 和调 整, 使其适 应基 金业 的发 展趋 势和最 新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7)防火墙 原则: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应当在空 间上和 制度上适 当分离, 以达到 风险防 范 的目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 定严格 的批 准程 序。 (3)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内 容 1)确 立加 强风 险控 制的 指 导思想 ,以 及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则 ; 2)建 立层 次分 明、 权责 明 确、涵 盖全 面 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3)建 立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的风险 控制 方法 ; 4)建 立严 格合 理的 风险 控 制程序 和措 施; 5)制 定持 续有 效的 风险 控 制制度 的评 价和 检查 机制 。 (4) 风险 管理 的体 系 1)依 据风 险管 理的 具体 目 标与原 则, 公司 设立 了以 下风险 管理 机构 及职 能部 门: a . 董 事 会 下设 合 规审 查 与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负 责 对公司 经 营 管理 和 基金 投 资管理 中 的 合 法、 合 规性 进 行全面 、 重 点的 检 查分 析 评价, 对 公 司经 营 和基 金 投资管 理 中 的 风险 进 行合 规 检查和 风 险 控制 评 估。 并 出具相 应 的 工作 报 告和 专 业意见 提交董 事会 。 b . 公 司 设 督察 长 。督 察 长对董 事 会 负责 , 按照 中 国证监 会 的 规定 和 督察 长 的职责 进行工 作。 c . 公司设风险 控 制办 公 会 ,在 总 经 理的 领 导下 制 定公司 风 险 管理 制 度和 政 策,对 公司风 险控 制 部 提 交 的风险 评 估 报告 作 出全 面 的讨论 和 决 定, 从 而使 风 险政策 得到有 力的 执行 。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0 d . 公司设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 稽核部 直接 对总 经理 负责 , 同时 协助 督察 长开 展工 作。 监 察 稽 核部 在 各部 门 自我监 察 的 基础 上 依照 所 规定的 职 责 权限 、 工作 程 序进行 独 立 的 再监 督 工作 , 对公司 经 营 的法 律 法规 风 险进行 管 理 和监 察 ,与 公 司各部 门保持 相对 独立 的关 系。 e . 公司设风险 控 制 部 , 负责根 据 公 司各 类 业务 的 特点和 需 求 ,制 定 各个 风 险领域 ( 投 资 、运 作 、信 用 等)的 风 险 管理 和 绩效 评 估方法 , 并 监督 其 执行 ; 定期向 管理层 提交 风险 评估 报告 。 2) 为最 大限 度地 实现 风险 管理的 目标 , 公司 以上 述 机构及 职能 部门 为依 托, 构 建了科 学 严密, 层次 分明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主 要分 为三 个层 面: a . 第一层 面为 董事 会、 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b . 第二层 面为 总经 理、 督察 长、 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及监 察稽核 部 、 风险 控制 部; c . 第三层 面为 公司 各业 务相 关部门, 对 各自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负责 。 d .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 建立了严密的风险 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 型风险。 3) 数量 化的 投资 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针 对投 资过 程中 的事 前风险 、 事 中风 险和 事后 风 险建立 了一 整套 的数 量化 风险控 制 体系, 从而 做到 在每 个环 节有效 控制 风险 点。 投资前 的风 险控 制主 要是 通过严 谨 、 细 致的 研究 工作 , 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法 来实 现 。 事中的 风险 控制 通过 两个 手段来 实现 , 一是 在交 易 系统中 设置 风险 控制 条目 , 当 基金 经 理下达 与公 司风 险管 理规 定不符 的指 令时 , 指令 将 不能被 执行 , 从技 术上 防 止了不 当投 资行 为的发 生 。 第 二是 高频 率 的投资 情况 报告 , 可随 时 掌握投 资过 程中 的仓 位 、 集中度 、 流动 性 多方面 的状 况。 事后风 险控 制包 括业 绩评 价 和业 绩归 因, 为优 化投 资策略 提供 参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为在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的基础 上, 实现 持续 、 稳 定 、 健 康发 展的 经营 目标, 公 司内部 控 制的总 体目 标为 : 1 )使 公司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地 为投资 者服 务,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不 受侵犯 ;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1 2 )保 护公 司资 产的 安全 , 实现公 司经 营方 针和 目标 ,维护 股东 权益 ; 3 )树 立良 好的 品牌 形象 , 维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声誉; 4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理 结构, 建立 符合现 代管 理要 求的 内部 组织结 构, 形成科学 合理 的决策 机制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机 制; 5 )建 立切 实有 效的 内部 控 制 系统 ,查 错防 弊, 消除 隐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 ; 6 )规 范公 司与 股东 之间 的 关联交 易, 避免 股东 干涉 公司正 常的 经营 管理 活动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建立 严格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 效性 原则 :一方 面,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另 一方面 , 强 化内 部管 理制 度的高 度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 超 越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 岗 位在 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立 性; 内部控制 的检 查、 评 价部 门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 执 行部 门,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以及其 他 资 产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相 互制 约原 则: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约措 施来 消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5 )成 本效 益原 则: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主 要 内容 内部控 制主 要包 括环 境控 制和业 务控 制。 1 ) 环境 控制: 指与 内部 控制 相关 的环 境因 素相 互作用 的综 合效 果及 其对 业务、 员工 的影响 力, 环境 控制 构成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 公 司致力 于从 治理 结构 、 组 织机构 、 企 业文化 、员 工素 质控 制等 方面实 现良 好的 环境 控制 。 2 )业 务控 制: 包括投 资管理 业务 控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会 计系 统控制 、监 察稽 核控 制及 其它方 面的 内部 控制 等。 a . 投资 管理 业务 控制 : 涉 及到 研 究业 务控 制、 投资 决策业 务控 制、 基金 交易 业务控 制 和 对关 联方 交易 的监 控: I) 研究业务控 制主 要包 括 :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2 公 司 的 研究 工 作应 保 持 独立 、 客 观 , 为 公司 基 金投资 运 作 以及 公 司业 务 的全局 发展提 供全 方位 的支 持; 建立科 学的 研究 工作 管理 流程和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价 体系 。 II) 投资决策业 务控 制主 要 包括: 严 格 遵 守法 律 法规 的 有 关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所 规 定的投 资 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 、 投资 组 合和 投 资 限制 等 要 求; 健 全投 资 决策授 权 制 度, 实 行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领 导下 的 基金 经 理 负责 制 ; 投资 决 策应 当 有充分 的 投 资依 据 ,重 要 投资要 有 详 细 的研 究 报告 和 风 险分 析 支 持, 并 保留 决 策记录 ; 建 立投 资 风险 评 估与管 理 制 度 ;建 立 科学 的 投 资管 理 业 绩评 价 体系 ; 督察长 和 监 察稽 核 部对 投 资决策 和 投 资 执行 的 过程 进 行 合规 性 监 督检 查 ;相 关 业务人 员 应 遵循 良 好的 职 业道德 规范, 严禁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事件 的发 生。 III) 基金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 包括: 实 行 集 中交 易 制度 ; 投 资决 策 和 交易 执 行实 行 严格的 人 员 和空 间 分离 制 度,建 立 交 易 执行 的 权限 控 制 体系 和 交 易操 作 规则 ; 建立完 善 的 交易 监 测、 预 警和反 馈系统;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 分配制 度 , 确 保不 同投 资 者的利 益能 够得 到公 平对 待; 建 立 完 善的 交 易记 录 制 度, 及 时 核对 并 存档 保 管每日 投 资 组合 列 表等 文 件;制 定 相 应 的特 殊 交易 的 流 程和 规 则 ;建 立 科学 的 交易绩 效 评 价体 系 ; 建立关 联方 交易的 监控 制度 。 b. 信 息披 露控 制: 公司 按 照法律 、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 建 立完 善 的信息 披 露 制度,保 证公开 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按照 程序进 行信息的 组 织 、审核和 发布。 公司制定 了严格的 保密制 度。 公司 掌握内幕 信息的 人员在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 其内 容。 c. 信 息技 术系统 控制 : 公 司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 、 可 操作 性 原则,制 定了信 息系统的 管理制度 。公司 信息技术 系统硬件 及软件 的设计、 开 发 均符合国 家、金 融行业软 件工程标 准的要 求并实现 了全面的 业务电 子化;公 司 实 行严格的 授权制 度、岗位 责 任制度 、门禁 制度、内 外网分离 制度、 信息数据 的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 信 息技 术系统 的稽 核检 查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 行 。 d. 会 计系 统控 制 : 公 司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 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券 投 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 法》 、 《 企业财务 通则》等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制定 了基金会 计 制度、公 司财务 制度、会 计工作操 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 册,并 针对各个 风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3 险 控制点建 立严密 的会计系 统控制。 主要包 括以下方 面: 明确 职责划 分与岗位 分 工 ;对所管 理的基 金以基金 为会计核 算主体 ,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保证不同 基 金 之间在名 册登记 、账户设 置、资 金 划拨、 账簿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基金会 计 核 算独立于 公司会 计核算; 采取适当 的会计 控制措施 ;建立凭 证制度 ,确保正 确 记 载经济业 务,明 确经济责 任;建立 账务组 织和账务 处理体系 ,有效 控制会计 记 账 程序;建 立复核 制度;采 取合理的 计价方 法和科学 的计价程 序,公 允反映基 金 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 在计价时 点的价值 ;规范 基金清算 交割工作 ,确保 基金资产 的 安全;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制 定完善的 会计档 案保管和 财物交接 制度, 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 阅手续 ,防止会 计 数据的 毁损 、散 失和 泄密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经 纪律 。 e. 监 察稽 核控制 : 公司 设 立督察 长 , 督 察长 直接 对 董事会 负责 , 经董 事会 聘 任,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公 司设 立监察 稽核 部, 对公 司经 营层负 责,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保证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 行 。 f. 其他 内部 控制 机制: 其 他内部 控制 包括 对销 售和 客户服 务的 控制 、 对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等 合作 方的 控制、 授权 控制 、危 机处 理控制 、持 续的 控制 检验 等。 24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 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 倩 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是中国金 融体系 的重要组 成部分, 总行 设在北 京。经 国务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 差 异化 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 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中 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自 2010 年起 中国 农 业 银行 连续通 过托 管业务国 际内 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表明 了独 立公正第 三方 对中 国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5 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风 险管 理 、 内 部控 制 的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 业银 行 着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牌 声誉进 一步 提升 , 在 2010 年首届 “ ‘ 金牌 理财’TOP10 颁 奖盛 典” 中成绩突 出,获“ 最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再 次 荣获《首 席财务官 》杂志 颁发的“ 最佳 资产托管奖 ” 。2012 年荣 获第十届中 国财经 风云榜 “最佳资产 托管银 行”称 号;2013 年至 2017 年 连续荣 获上海清 算 所授予的 “托管银 行优秀 奖”和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授予的 “优 秀托 管机 构奖 ”称号 ;2015 年、2016 年 荣获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授予 的“养 老金 业 务最佳 发展 奖” 称号 ;2018 年荣 获中 国基 金报 授予 的公募 基 金 20 年“ 最佳 基 金托管 银行 ” 奖。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 更名 为托 管业 务部/ 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部、 业务 管理 部、 客 户一 部、 客户二 部 、 客 户三 部、 客 户四部 、 风险 合规 部、 产 品研发 与信 息技 术部 、 营 运一部 、 营运 二 部、 市场 营销 部、 内控 监管 部、 账户 管理 部,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 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近 240 名 ,其 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 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 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以 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共 422 只。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风 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管理委 员会总 体负责中 国农业银 行的风 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 管业务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制 工作进行 监督和 评价。托 管业务部 专门设 置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 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6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账 户资 料严格保 管,制约 机制严 格有效; 业务操作 区专门 设置,封 闭管理, 实施音像 监控; 业 务信 息由专职 信息披露 人负责,防 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 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故的 发生,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 示。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 告。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 算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7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本公司 在深 圳 、 北 京、 上 海 、 广州 、 成 都开设 五 个 直销 网 点对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和认 购业 务: (1) 深圳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 : 祁 冬灵 (2) 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路 甲 14 号 诺安 大厦 8-9 层 邮政编 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 :孟佳 (3) 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 道 210 号 21 世 纪 中心大 厦 903 室 邮政编 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 : 王 惠如 (4)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908 邮政编 码:510623 电话:020 -38393680 传真:020 -38393680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8 联系人 : 黄 怡珊





(5) 西部 营销 中心


办 公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 区府城 大道 西段399 号天 府 新谷9 栋1单元1802 邮政编 码:610021 电话:028-86050157 传真:028-86050160 联系人 :裴 兰 (6) 个 人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上直 销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购手 续 , 具体交 易细 节请 参阅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 基金代销机构(排名不 分先后) (1)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江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 苏省 常州 市 和平中 路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 苏省 常州 市 和平中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向 阳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网址: www.jnbank.com.cn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010 -66107900 传真:010 -66107914 联系人 :田 耕 客户服 务热 线:95588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9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109 联系人 :兰 奇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21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218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阮 劲松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汤 嘉惠 、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755 -82088888 传真:0755 -82080714 联系人 :周 勤 客户服 务热 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9)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路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路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1) 恒丰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24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1 联系人 电话 :028-8535712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5 网址:www.hfbank.com.cn (12)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1 号院2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1 号院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198 ( 全国 )、96198 (北 京) 网址:www.bjrcb.com (13) 福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六一北 路158 号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台江区 江滨 中大 道358 号 法定代 表人 :苏 素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14)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中 山南 路7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中 山南 路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能 联系人 :刘 卫平 联系电 话:0773-38213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299 ( 全国 )、96299 (广 西专线 )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15)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31-8128390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31-81283900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健男 电话:(8621) 2216 9999 传真:(8621) 6215 1789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7)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19)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3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厦4036 号16-2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厦4036 号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电话:4008866338 联系人 :袁 月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20)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路638 号兰 州 财富中 心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路638 号兰 州 财富中 心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全 国) 、95368 (甘 肃 ) 网址:www.hlzqgs.com (21)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2)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 大厦2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 大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4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3)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中信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电话:010 -84683893 传真:010 -84865560 联系人 :陈 忠 客户服 务热 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4)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1号 金源 中 心30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照星 电话:0769-22119426 联系人 :张 建平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5)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 :乔 琳雪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6)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大 同市 城区迎 宾街15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A座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27)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115 号 德胜 尚 城E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115 号 德胜 尚 城E座 法定代 表人 :毕 劲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2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网址: www.csc108.com (29)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 天鹅 湖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章 宏韬 客户服 务热 线:95318


网址:www.hazq.com (30)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28 号龙 翔广 场东 楼2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31)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街232 号信 托大 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街232 号信 托大 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32)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道8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3)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或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4)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7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热 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35)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电话:0755-83516222 传真:0755-83516189 联系人 :匡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投 诉电话 )


网址:www.cgws.com (36)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7)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 -62580818 -213


传真:021 -62569400 联系人 :芮 敏祺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8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8)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廖 庆轩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39)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 :林 洁茹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40)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45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9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42)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 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桥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00-0562 、40088-95523 网址:www.hysec.com (43)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 盘古 大观A 座40层-4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 盘古 大观A 座40层-43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4)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华侨 国际 大厦22-24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区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5)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18 、19 楼全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18 、19 楼全 层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0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46)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地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晧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7) 江苏汇 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高淳区 砖墙 镇7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龙华东 路868 号 绿地 海外 滩 办公A 座1605 法定代 表人 :吴 言林 联系人 :李 跃 电话:021-53086966 客户服 务电 话: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48)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110-134 号 富 中国际 广场1栋20 层1.2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110-134 号 富 中国际 广场1栋20 层1.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荻 联系人 :方 凯鑫 电话:0851-88405606 客户服 务电 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49)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号11层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e世界A座1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电 话:010-62680527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50) 上海联 泰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座3 层 法人代 表: 尹彬 彬 联系人 :陈 东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8-11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51) 乾道盈 泰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13 号院1号楼1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1302 室 法人代 表: 王兴 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52)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北 京经 济技术 开发 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19 号SOHO 嘉 盛中心30层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53) 奕丰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栋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航 天科 技广 场A 座17楼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 建 联系电 话:0755-894605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2 网址:www.ifastps.com.cn (5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8 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5)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 楼二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8 号东 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56)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7)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3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8)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9)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顺义 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路15-1 邮电 新闻 大厦2 层 法定代 表人 : 闫振 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0)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路178 号华 融 大厦27 层27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路178 号华 融 大厦27 层2704 法人代 表人 :马 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money.jrj.com.cn (61)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外大街22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外 大 街22号 泛利 大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www.licaike.com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4 (62)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号9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程 刚 电话:010-528557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63)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2 号1幢A2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大 街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 场A座22 层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4)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 话:021-20665952 传 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5)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黄浦 区延 安东路 一号 凯石 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联系电 话:021-633333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5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66)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路360 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魏 可妤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67)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1003 单 元; 上海浦 东新 区峨 山路91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68) 浙江金 观诚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拱墅 区 登云路45号 (锦 昌大 厦)1 幢10楼1001 室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拱墅区 登云 路45 号金 诚集 团10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周 立枫 联系电 话:0571-883377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8-188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69)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头1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1 号环 球财 讯中 心A座5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址:www.jnlc.com (70)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niuji.net (71) 北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19号楼701 内09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19号楼701 内09室 法人代 表: 李悦 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72) 凤凰金 信( 银川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 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路142 号14 层14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路18号院 朝来 高科 技 产业园 凤 凰金 融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73)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路66号1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街18号院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18 或400 098 8511 ( 个人 业务 )、 400 088 8816 (企 业 业务) 网址:http://fund.jd.com (74) 和谐保 险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55号楼20 层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外大 街6 号安 邦保 险大 厦10层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7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联系人 :张 楠 联系电 话:010-8525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75)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路26号 鹏润 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76) 珠海盈 米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1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联系电 话:020-896290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77)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楼B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138183066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78) 通华财 富( 上海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路799 号陆 家嘴 世 纪金融 广场3号楼9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8 联系人 :庄 洁茹 联系电 话:021-6081820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56-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79)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崇明 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 上海 泰和 经 济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昆 明路518 号北 美广 场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蓝 杰 联系电 话:021-65370077-2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0)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办公 楼二 期53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办公 楼二 期53 层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址:www.harvestwm.cn (81)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望京SOHO T3 A 座19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袁 永姣 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82)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六 层605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B 座19层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9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永霞


联系电 话:1520158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83) 北京唐 鼎耀 华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10 号2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38号 院泰 康金 融大厦38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84)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道2号 第一 广场 西座1501-1504 室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道2号 第一 广场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电 话:0592-3128888 、0592-8060888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85)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86)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0 联系人 :单 丙烨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87) 上海攀 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广中西 路1207 号3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488 号 太 平金融 大厦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田 为奇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88)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路799 号5 层01 、02 、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路799 号5 层01 、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89) 济安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路16号院1 号楼3 层3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路16号院1 号楼3 层307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0)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1988 号滨 海浙 商大 厦公 寓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邵 玉磊 电话:1851129087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25 网址: www.wanjiawealth.com (91)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1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锋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2) 金惠家 保险 代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楼 神华 国华投 资大 厦 7 层 71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楼 神华 国华投 资大 厦 7 层 711 法定代 表人 :林 柏 均 客服电 话:400-106-0101 网址:www.jhjfund.com (93) 阳光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迎宾 路 360-1 号 三亚 阳光 金融广 场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 国际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科 客服电 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 并 及 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 颐合 中鸿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7 号光 华长 安大 厦 2 座 1908-1911 室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2 法定代 表人/ 负责 人: 付朝 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 师: 虞荣 方、 滑丽 蓉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 E2 座8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邹 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 :左 艳霞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左 艳霞 张品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3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的分 类 本基金根据 销售机构和相关费用的不 同,分别设置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每 类 基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 码, 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 提 申购费 用 、 赎 回费 用、 管 理费 、 托 管费 和 销售服 务费 用。 具体 内容 见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或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相 关 公 告 。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代 码 为 005901 ;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代 码 为 005902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实 际运 作 情况 , 在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情 况 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 增 加、 取消 或者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变 更收费 方式 或者 停止现 有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及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进 行调 整 , 并 根据 《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在 指定 媒体 披露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4 第七部 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8】665 号文 核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至 2018 年 7 月 6 日向 全 社会公 开募 集, 基金 募集 工作已 于 2018 年 7 月 6 日结 束。 本基金 募集 的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2,171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份 额发 售面 值 1.00 元 人民币 计 算,募 集期 募集 金额 及利 息结转 的基 金份 额共 计 224,114,781.61 份。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5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 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 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 生效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定期报告 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并提 出 解 决方 案 , 如 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 的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 务机构 ” 或 其 他相 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8 年7 月11 日生 效 , 于 2018 年8 月 14 日 开始 办理 日 常申购 、 赎 回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未知 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7 5、投资者 办理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交的 文件和 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 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在 规定 时间 内 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 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遇证 券交 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 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管 理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 赎回款 项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划 出 。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或本 基金 合同 载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购 、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 对 于申 购 申请及 申购 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4、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对 上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从其 规定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根 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 对 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8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 每个基 金账 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 人民 币(含 申 购费 ) ,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人 民 币 1,000 元 (含 申 购费 ) 。 通过 本公 司 网 上交 易系统 ( 目 前仅对 个人 投资 者开 通) 每个基 金账 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10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 (含 申购 费) 。 2、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本基 金的最 低份 额为 100 份基 金份额 。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直销 平台 赎回本 基金 , 单笔 赎回 申 请的最 低份 额不 作限 制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回 , 但 某笔 赎回 导致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一 个网 点的基 金份 额 余额少 于相 应的 最低 赎回 限额时 ,余 额部 分的 基金 份额必 须一 同赎 回。 3、各代销 机构对上 述最低 申购限额 、交易级 差、最 低赎回份 额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 代 销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4、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5、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 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在 申 购时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随 申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 承担 ,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C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9 2、 赎 回费 率 投资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应 交纳 赎回 费。 对持 续 持有本 基金 少 于 7 日 ( 不 含 7 日 ) 的 投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 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不少 于 7 日但 少 于 30 日 (不 含 30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 0.75% 的赎 回费 ,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本 基 金不少 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 月 ( 不含 3 个 月 ) 的 投资 人收取 不低 于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本 基金不 少 于 3 个 月但 少 于 6 个月 (不 含 6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本基 金不 少 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应 当将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计入基 金财 产。 未计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具体 费率 如下 :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T < 7 日 1.5% 7 日≤T < 30 日 0.75% 30 日≤T < 1 年 0.50% 1 年≤T < 2 年 0.25% T ≥ 2 年 0 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5、当本基 金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 自 律规 则的 规 定。 七、申购和赎回金额 的 数 额和价格 1、申 购份 额及 余额 、赎 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1)申购 份额及余 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 当日的 基金份 额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0 净值,有 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 按 四舍 五入法 方 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2 )赎回 金额的处 理方式 :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 以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上 述 计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 入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 本基金 的 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 (1+ 申 购费 率)











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二: 假 定 T 日的 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4500 元 。 四笔申 购金 额分 别 为 1,000.00 元、 100 万 元、400 万 元和 1000 万元 ,则 各笔 申购 负担 的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A 类 基金份 额计 算 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 额( 元, a ) 1,000.00 1,000,000.00 4,000,000.00 10,000,000.00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b ) 1.5% 1% 0.6% 每笔 1000 元 净 申 购 金 额 (c=a/ (1+b)) 985.22 990,099.01 3,976,143.14 9,999,000.00 申购费 (d=a-c ) 14.78 9,900.99 23,856.86 1,000.00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e ) 1.4500 1.4500 1.4500 1.4500 申购份 额 (=c/e ) 679.46 682,826.90 2,742,167.68 6,895,862.07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1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三 : 假 定 T 日的A 类/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450 元。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该类 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 2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75 %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450=14,500 元 赎回费 用=14,500 ×0.75 %=108.75 元 赎回金 额=14,500-108.75=14391.25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赎 回当 日该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4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 为 14391.25 元。 4、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公式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各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4 位 , 小 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T 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具体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T 日 该类基 金资 产净 值 / 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总 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 册登 记 1、经基金 销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含 该日 ) 有 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金管 理人或登 记机构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允许的 范围内, 且在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 对 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须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2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或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结 算系 统、 基金 会计系 统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措 施。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8 、9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3 5、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赎回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 6、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措 施。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 续开放 日 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 或 巨额 赎回份 额 占比情 况 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4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部 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 笔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若本 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30%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先 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出 30% 的赎 回 申请实 施延 期办 理,而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30% 以 内(含 30% ) 的赎回 申请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或巨 额赎 回份 额占 比情 况决定 全额 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 所 有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具体 见相 关 公告。 (4)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 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上 述暂停 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 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 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放 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5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本基金已开 通 与旗 下 诺安 平衡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代码:320001 ) 、 诺安货 币 市场基金 (A 级基 金份额 代码 :320002 ,B 级 基金 份额 代码 :320019 ) 、 诺安 先锋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320003 ) 、 诺安优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320004 ) 、 诺 安价 值增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代码:320005 ) 、 诺安灵活 配置混合 性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代码 :320006 ) 、 诺 安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代 码 :320007 ) 、 诺安 增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A 级 基金 份 额代码 :320008 ,B 级基 金份额 代码 :320009 ) 、 诺 安中证 1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代 码:320010 ) 、 诺安中小 盘 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代 码: 320011 ) 、 诺 安主 题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代码 :320012)、 诺安 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代码:320014 )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20015 ) 、 诺安 多策 略精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代码 :320016 ) 、 诺 安新 动力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代码 :320018)、 诺 安策 略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320020)、 诺安 双利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代码 :320021 ) 、 诺 安研 究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320022 ) 、 诺 安鸿 鑫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 码: 000066)、 诺安天 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A 类 基金 代码 :000559 ,E 类基 金代 码:000560 ) 、诺安 优势 行 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A 类基 金代 码:000538 ,C 类基 金代 码:002053 ) 、诺 安 稳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A 类 基金 :000714 ,C 类 基金 代码 :002052 ) 、 诺 安新经 济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代码 :000971 ) 、诺安 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A 级 基金份 额代 码:000736 ,C 级基 金份 额代 码:000737 ) 、诺 安低 碳经 济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001208)、 诺 安中 证 5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001351 ) 、 诺 安 创新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A 类基 金 代码:001411 ,C 类基 金 代码:002051)、 诺安聚 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A 级 基金 份额 代码 :000771 ) 、 诺安 先进 制造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 基金 代码 :001528)、 诺安利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002137 ) 、 诺 安景鑫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代码:002145 ) 、 诺安安 鑫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002291 ) 、 诺 安益 鑫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 码: 002292)、 诺安和鑫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代码 :002560 ) 、诺 安积极回 报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代 码:001706 ) 、 诺安优选 回 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代码 :001743 ) 、 诺安 进取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001744 ) 、 诺 安 高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6 端制造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代码:001707 ) 、 诺安 改革 趋势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001780 )、诺 安积 极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A 类 基金 代码:006007 ; C 类基 金代 码 :006008 ) 、 诺安优 化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006025 ) 等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 (一) 基金 转换 费用 基金转 换费 由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以及 相应 的申 购费 补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 体收 取 情况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异情 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 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 少于 7 日 (不 含 7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对 持续 持有本 基金 不少 于 7 日但 少于 30 日(不 含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 低于 0.7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 续持有 本基 金不 少 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 月 ( 不含 3 个 月 )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5% 的赎 回费, 并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本基 金不 少 于 3 个 月但少 于 6 个 月(不 含 6 个月 )的 投资 人收取 不低 于 0.5% 的 赎回 费,并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50%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本 基金不 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应 当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金 财产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基 金持 有人 承担 。 注:当 转入 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率 高于 转出 基金 的适 用申购 费率 时, 将收 取申 购费补 差 , 即 “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 率” ; 当转入 基金 的 适用申 购费 率等 于或 低于 转出基 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时, 不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二) 转换 份额 计算 公式 计算公 式如 下:A =[B ×C ×(1 -D)/ (1+G )+F ]/E 其中,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G 为申 购费补 差费 率;E 为 转换 申请当 日转 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按比 例结 转的 账户 当前 累计未 付收 益 (仅限转 出基金为 货币市 场基金) 。 具体份 额 以注册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转 入份额的 计 算 结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 1: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券 50000 份转 换为 诺安 汇利 混 合 A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 5 万份 诺安 优化 收益债 券 , 至 T 日其 持有 期不少 于 7 日但未 满 31 日 ,现 拟在 T 日全部 转换 为诺 安汇 利混 合 A 。 T 日 , 诺 安优 化收 益债 券 的净值 为 1.1000 , 赎 回费 率为 0.5% , 适用 申购 费率 为 0; 诺安 汇利混 合 A 的净 值为 1.2000 ,T 日 该代 销机 构的 适 用申购 费率 为 1.5% 。 则计 算如下 :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7 1.5% >0 ,收 取申 购费 补差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1.5% -0=1.5% 转入诺 安汇 利混 合 A 的 基 金份额 =转 出诺 安优 化收 益债券 的基 金份 额×T 日 诺安优 化 收益债 券的 净值 × (1 -诺 安优化 收益 债券 的赎 回费 率) ÷ (1+ 申 购费 补差 费 率) ÷ T 日诺 安汇利 混 合 A 的 净值=50000 ×1.1000 ×(1-0.5% ) ÷(1 +1.5% )÷1.2000 =14930.21 份 例 2: 诺安 汇利 混合 A 50000 份 转换 为诺 安货 币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 5 万 份诺 安汇 利 混合 A ,至 T 日 其持 有期 不少 于 7 日且未 满 30 日 ,现 拟在 T 日全部 转换 为诺 安货 币。 T 日, 诺安 汇利 混 合 A 的 净值 为 1.2000 , 赎回 费率 为 0.75% ,T 日该 代销 机构 的适用 申 购费率 为 1.5% 。 则计 算如 下: 因诺安 货币 的申 购费 率 为 0,低 于 1.5% , 故本 次转 换不收 取申 购费 补差 (即 申购费 补 差费率 为 0 ) ; 而诺 安货 币 的面值 (即 净值 ) 为 1.0000 。 转入诺 安货 币的 基金 份额 =转出 诺安 汇利 混 合 A 的 基金份 额×T 日诺 安汇 利 混合 A 的 净值× (1 -诺 安汇 利混 合 A 的赎 回费 率) ÷(1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T 日诺安 货币 的净 值=50000 ×1.20×(1 -0.75% ) ÷(1 +0 )÷1 =59550.00 份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 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可 补充 其他 情 况) 。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8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组 合下 行风险 的基 础上 ,通 过积 极的大 类资 产配 置和 个股 个券精 选 ,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 债 券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 上市的 国债 、 央 行票据 、 金 融债、 企业 债 、 公司 债、 可 转换 债券 ( 含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 可交换 债券 、 短 期融资 券、 次级 债等) 、 债券回 购、 货币 市场 工具 、 同业 存单、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国债 期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 规定 ) 。 本基 金可 持有 可 转债 、 可 交换 债券 转股 所 得 的股 票以 及权 证等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也 可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上 买入 股票和 权证 。 如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的,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投 资 范 围 。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比 例为基金资 产的 0%-95%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 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投资策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国 内外 经济 形势、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财政 及货 币政 策、 资金 供需情 况 、 证券市 场估 值水 平及 信用 风险等 因素 的研 判, 预测 各 大类资 产在 不同 市场 周期 内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并以 此来 调整 基金 资产在 债券 、股 票、 现金 等大类 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2、类 属资 产配 置策 略 受信用 风险 、 税赋 水平 、 市场流 动性 、 市场 风险 等 不同因 素的 影响 , 国债 、 央票 、 金 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券 等不 同类 属的 券种 收益率 变化 特征 存在 明显 的差异 , 并 表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0 现出不 同的 利差 变化 趋势 。 基 金管 理人 将分 析各 类 属券种 的利 差变 化趋 势 , 合理配 置并 灵活 调整不 同类 属券 种在 组合 中的构 成比 例, 通过 对类 属 的合理 配置 力争 获取 超越 基准的 收益 率 水平。 3、普 通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取利 率策 略 、 期限结 构策 略 、 信 用策 略 、 息 差策 略和 个券 选择 策 略, 判断 不 同债券 在经 济周 期的 不同 阶段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并 确定不 同债 券在 组合 资产 中的配 置比 例 , 实现组 合的 稳健 增值 。 (1) 利率 策略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和分 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 趋势及结 构, 结合 对财 政政 策、 货 币政策 等宏 观经 济政 策取 向的研 判 , 从 而预 测出 金 融市场 利率 水 平 变动趋 势; (2) 期限 结构 策略 本基金 在确 定组 合久 期后 , 通 过研 究收 益率 曲线 形 态, 采用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 模型对 各期 限段的 风险 收益 情况 进行 评估 , 对 收益 率曲 线各 个 期限的 骑乘 收益 进行 分析 。 通 过选 择预 期 收益率 最高 的期 限段 进行 配比组 合 , 从 而在 子弹 组 合、 杠铃 组合 和梯 形组 合 中选择 风险 收益 比最佳 的配 置方 案。 (3) 信用 策略 本基金 依靠 内部 信用 评级 系统跟 踪研 究发 债主 体的 经营状 况 、 财 务指 标等 情 况, 对其 信 用风险 进行 评估 ,以 此作 为个券 选择 的基 本依 据; (4) 息差 策略 本基金 可通 过正 回购 ,融 资买入 收益 率高 于回 购成 本的债 券, 获得 杠杆 放大 收 益。 (5) 个券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下 而上 的方 法精选 个券 。 在个 券选 择 方面 , 本 基金 将债 券的 估 值水平 、 剩 余期限 以及 信用 风险 程度 等作为 个券 是否 能够 纳入 投资组 合的 主要 考量 指标 。 4、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积 极参 与公 司发 行条款 较好 、 基本 面优 秀 、 申购收 益高 的可 转债 的一 级市场 申 购,待 其上 市后 依据 对其 正股的 判断 以及 可转 债合 理定价 水平 决定 继续 持有 或卖出 ;同 时 , 本基金 将综 合运 用多 种投 资策略 在可 转债 二级 市场 上进行 投资 操作 , 力 争在 风 险可控 的前 提 下获取 较高 的投 资收 益。 (1) 传统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 策略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1 传统可 转换 债券 即指 可转 换公 司 债券 , 其 投资 者可 以 在约定 的期 限内 按照 事先 确定的 价 格将该 债券 转换 为公 司普 通股 。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是 一种含 权债 券 , 它 同时 具 备了普 通股 票所 不具备 的债 性和 普通 债券 所不具 备的 股性 。 在股 票 市场下 跌时 , 可转 换债 券 由于受 到纯 债价 值的支 撑 , 一 般不 会跌 破 其债券 价值 部分 ; 在股 票 市场上 涨时 , 又由 于内 生 的期权 属性 , 可 转换债 券可 分享 正股 股票 上涨的 收益 。 合理 地利 用 可转换 债券 的债 性和 股性 双重特 征 , 可 在 有效控 制组 合风 险的 基础 上获取 一定 的超 额收 益。 1)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将运 用企 业基 本面 分析和 理论 价值 分析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 上, 精选 个 券 ,力 争实 现较 高的 投资 收益。 企业基 本面 分析 策略 是指 本基金 将采 取定 性分 析 ( 经济周 期 、 行 业地 位、 竞 争优势 、 治 理结构 等 ) 与 定量 分析 (P/B 、P/E 、PEG 等) 相结 合 的方式 , 对可 转换 债券 对 应的标 的股 票 进行深 入研 究 , 精 选具 有 良好成 长性 且估 值相 对合 理的标 的股 票 , 达 到分 享 正股上 涨收 益的 目的。 理论价 值分 析策 略是 指本 基金将 结合 可转 换债 券的 条款, 根据 其标 的股 票股 价 的波动 率 水平、分 红率、市 场的基 准利率、 可转换债 券的剩 余期限、 当前股价 水平等 因素,运 用 BS 模型以 及蒙 特卡 洛模 型等 ,计算 期权 价值 ,从 而确 定可转 换债 券的 理论 价值 。 可转换 债券 的理 论价 值分 为纯债 价值 和期 权价 值。 其中纯 债价 值由 当期 贴现 利率水 平 、 债券的 信用 评级 、 剩余 期 限等因 素决 定 , 其 中关 键 因素是 当期 贴现 利率 水平 。 当 期贴 现利 率 水平与 宏观 经济 走势 、 债 券市场 供求 关系 、 市场 资 金面情 况 、 物 价水 平预 期 紧密相 关 ; 期 权 价值主 要与 发债 主体 的行 业发展 前景 、 公司 基本 面 、 公 司股 价历 史波 动率 、 分红率 、 市场 基 准利率 和可 转换 债券 的剩 余期限 相关 。 一般 而言 , 股价波 动率 越高 、 分红 率 越高 、 剩 余期 限 越长, 可转 换债 券的 期权 价值就 越高 。 此外 , 可 转换 债券 一般 设 置提前 赎回 、 向下 修正 转 股价 、 提 前回 售等 条款 , 因此还 内含 了其他 期权 , 包括 转股 权 , 赎 回权 , 回 售权 以及 转 股价向 下修 正权 。 其中 转 股权和 回售 权属 于投资 者的 多头 期权 , 而 转股价 向下 修正 权和 赎回 权则属 于发 债主 体的 多头 期权 。 因 此, 可 转换债 券的 价值 可表 达为 : 可转换 债券 理论 价值=纯 债 价值+ 期权 价值- 赎回 权价 值+回 售权 价 值-转 股价 向下 修正 权。


本基金 将理 论价 值作 为可 转换债 券投 资价 值的 参考 , 并 与市 场真 实价 格进 行 比较 。 如 果 理论价 值显 著高 于当 前价 格, 说明 该可 转换 债券 可 能被低 估 , 如 果理 论价 值 显著低 于当 前价 格, 显示 该可 转换 债券 可 能被高 估 。 本 基金 将持 续 跟踪可 转换 债券 市场 的供 求变化 、 流动 性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2 以及估 值溢 价水 平 , 判 断转 股溢价 率和 纯债 溢价 率 , 从 而挑选 出具 有投 资价 值的 可转换 债 券 。 2)可 转债 条款 投资 策略 一般情 况下 , 可转 债本 身 会附加 的提 前赎 回条 款 、 回售条 款及 向下 修正 股价 条款 , 在 一 定环境 下这 些条 款对 可转 债的投 资价 值有 很大 影响 。 提前赎 回条 款是 指在 可转 债存续 期内 , 当 可转 债正 股 价格连 续一 段时 间高 于其 转股价 格 一定幅 度时 , 可 转债 发行 公 司有权 按照 高于 债券 面值 一定幅 度的 赎回 价格 赎回 全部或 部分 未 转股的 可转 债 , 该 条款 是 赋予可 转债 发行 方的 一个 权利 。 提 前赎 回的 条件 往 往可以 视为 可转 债的价 值最 大限 度 , 本 基 金将会 在接 近提 前赎 回条 件触发 的时 候 , 理 性分 析 可转债 正股 的基 本面状 况及 未来 走势 ,以 选择抛 出或 转股 出售 或转 股持有 。 提前回 售条 款是 指在 可转 债存续 期内 , 如 果可 转债 正 股价格 连续 一段 时间 内低 于转股 价 格一定 幅度 或者 可转 债发 行方改 变募 集资 金投 资用 途时, 可转 债持 有人 有权 将 其持有 的可 转 债全部 或部 分按 照高 于可 转债面 值一 定幅 度的 价格 回售给 可转 债的 发行 公司 , 该条款 是赋 予 可转债 持有 人的 一个 权利 。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 可转 债 及其正 股投 资价 值的 合理 分析 , 以 选择 是 否行使 该项 权利 。 转股价 格向 下修 正条 款是 指在可 转债 存续 期间 内, 当 一段时 间内 正股 价格 持续 低于转 股 价达到 一定 程度 , 则可 转 债发行 方董 事会 可发 起向 下修正 转股 价的 提议 , 通 过向下 修正 转股 价而大 幅提 高可 转债 的转 股价值 , 从而 提升 可转 债 价值 , 也 为该 转债 未来 可 能出现 较好 表现 提供支 撑 , 这 也有 效地 降 低了正 股可 能较 大幅 下跌 给转债 带来 的损 失 , 因 此 提前对 此进 行合 理的判 断将 提升 组合 投资 价值 。 除 此之 外, 当可 转 债发行 方发 生送 红股 、 转 增股本 、 增发 新 股、 配股 以及 派发 股利 等 情况时 , 可转 债发 行方 会 对可转 债的 转股 价格 作出 相应调 整 , 本 公 司可以 通过 对相 关事 件及 正股基 本面 的分 析, 把握 可能存 在的 投资 机会 。 3)可 转债 低风 险套 利策 略 由于可 转债 可以 按照 约定 的价格 转换 为股 票 , 故 当 可转 债 的转 股溢 价率 为负 时, 买入 可 转债的 同时 卖出 标的 股票 既可以 获得 无风 险套 利收 益,反 之, 当可 转债 转股 溢价率 为正 时 , 亦可买 入股 票的 同时 卖出 可转债 以获 得无 风险 套利 机会。 本基金 将在 日常 的交 易过 程中 , 密 切关 注可 转债 和 正股之 间可 能的 套利 机会 , 在 对预 期 转股收 益率 有明 确判 断的 情况下 ,把 握套 利时 机, 以增强 组合 收益 。 (2)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投 资策略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是 指认 股权证 和债 券分 离交 易的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 即 是一 种 附认股 权 证的公 司债 , 上市 后可 分 离为纯 债和 认股 权证 两部 分。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是 债券和 股票 的混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3 合融资 品种 , 它与 传统 可 转换 债 券的 本质 区别 在于 上市后 债券 与期 权可 分离 交易 。 但 是, 不 论是认 股权 证还 是标 的股 票, 与传 统可 转换 债券 内含 的期权 之间 都具 有很 强的 相关性 。 因此 , 分离交 易后 的纯 债和 认股 权证组 合在 一起 仍然 具有 传统可 转换 债券 的部 分特 征, 甚 至也 可 以 构造出 类可 转换 债券 品种 。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投资 策略与 传统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策 略类 似。 本基 金将 综 合分析 纯 债部分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 , 以 及发 债公 司基 本面 等 情况 , 以 此为 基础 判断 纯 债部分 的投 资价 值。 此外 , 本 基金 将通 过 调整纯 债和 认股 权证 或标 的股票 之间 的比 例 , 来 组 合成不 同风 险收 益特征 的类 可转 换债 券产 品,并 根据 不 同 的市 场环 境适时 进行 动态 调整 。 5、可 交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可交换 债券 在换 股期 间用 于交换 的股 票是 发行 人持 有的其 他上 市公 司 (以 下 简称 “目 标 公司 ” ) 的 股票 。 可 交换 债券同 样兼 具股 票和 债券 的特性 。 其中 , 债券 特性 与可转 换债 券 相 同, 指持 有至 到期 获取 的 票面利 息和 票面 价值 。 股 票特性 则指 目标 公司 的成 长能力 、 盈利 能 力及目 标公 司股 票价 格的 成长性 等。 本基 金将 通过 对 可交换 债券 的纯 债价 值和 目标公 司的 股 票价值 进行 研究 分析 ,综 合开展 投资 决策 。 6、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适 当参 与股 票二 级市场 投资 ,增 强基 金资 产收益 。 股票投 资主 要采 用自 上而 下与自 下而 上相 结合 , 定 性分析 与定 量分 析相 结合 。 充 分借 鉴 内部和 外部 研究 观点 , 动 态跟踪 行业 景气 度和 估值 水平 , 优 先选 择具 备完 善 的法人 治理 结构 和有效 的激 励机 制 、 明 显 受益于 行业 景气 提升 、 根 据市盈 率 (P/E ) 、 市 净率 (P/B ) 和折 现 现金流 (DCF ) 等指 标衡 量 的估值 水平 相对 偏低 的上 市公司 7、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关 键在 于对基 础资 产质 量及 未来 现金流 的分 析, 本基 金将 在 国内资 产 证券化 产品 具体 政策 框架 下, 采用 基本 面分 析和 数 量化模 型相 结合 , 对个 券 进行风 险分 析和 价值评 估后 进行 投资 。 本 基金将 严格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总体 投资 规 模 并进 行分散 投资 ,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8、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国 债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 管理 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主要 目 的, 采用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 合约 , 通 过对 债券 市场 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国 债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 与 现货 资产 进 行匹配 ,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国 债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及 风 险性特 征 , 运 用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4 国债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 如大 额申 购赎 回 等; 利用 金融 衍 生品的 杠杆 作用 ,以 达到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的目的 。 9、权 证投 资策 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可适 度进 行权 证 投资 。 投 资权 证的 目的 为 控制下 跌风 险和实 现基 金资 产增 值。


未来 , 随 着证 券市 场的 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 富和 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金 还 将积极 寻求 其他投 资机 会,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更新 和丰 富组 合投 资策略 。 四、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 到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 展 期 ; (1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5 0.5% ,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 证的市值 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权 证 的10% 。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 遵从其 规 定 ;


(12)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 债券总市 值的 30% ;本基 金所持 有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市值 和买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在 任何 交 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14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 票发行 申购 ,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 (16)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7)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9) 、 (16) 、 (17 ) 项 另有 约 定外, 因证 券、 期 货市 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 但 须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6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30%+ 中证 综合 债指 数收 益率 ×70% 沪深 300 指数是 上海证 券 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共同推出的 沪深两 个市场 第一个统 一指数 ; 该指 数编 制合 理 、 透 明 , 有 一定 市场 覆盖 率, 不易 被操 纵 , 并 且有 较高的 知名 度和 市场影 响力 , 适合 作为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 证综 合债 券指 数 由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编 制 , 是 综合 反映 银 行间和 交易 所市 场国 债 、 金融债 、 企业 债、 央票 及 短融整 体走 势的 跨市场 债券 指数 , 其选 样 是在中 证全 债指 数样 本的 基础上 , 增加 了央 行票 据 、 短 期融 资券 以 及一年 期以 下的 国债 、 金 融债和 企业 债 , 以 便更 全 面地反 映我 国债 券市 场的 整体价 格变 化趋 势, 为债 券投 资者 提供 更 切合的 市场 基准 。 选用 上 述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够 真实 、 客 观地 反应 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7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上述 业绩 比较 基 准停止 发布 或变 更名 称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 受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 经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 并按照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而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风 险与收 益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中 高风险 、中 高收 益品 种。 七 、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8 年12 月 31 日,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 计。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9,488,063.73


89.58 其中: 债券


19,488,063.73 89.5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20,078.64 9.29 8 其他资 产


245,580.16 1.13 9 合计





21,753,722.53 100.00 (二)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三)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8 (四)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448,000.00


27.7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448,000.00


27.7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4,040,063.73 71.50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488,063.73 99.25 (五)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80205 18 国开 05


50,000 5,448,000.00 27.75 2 113517 N 曙光转


15,300 1,610,325.00 8.20 3 128034 江银转债


16,295 1,595,769.35 8.13 4 113512 景旺转债


9,550 1,025,288.00 5.22 5 113513 安井转债


9,000 965,250.00 4.92 (六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十)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9 (十一 )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 本 报告期 没有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 查的情 形, 也没 有出 现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股票 。 3.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63.7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44,716.43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5,580.16 (十二 )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8034 江银转 债 1,595,769.35 8.13 2 123006 东财转 债 695,940.00 3.54 3 113011 光大转 债 420,480.00 2.14 4 132009 17 中油 EB 413,239.00 2.10 5 128022 众信转 债 283,410.00 1.44 6 128027 崇达转 债 228,472.68 1.16 7 113014 林洋转 债 194,606.50 0.99 8 113507 天马转 债 183,340.00 0.93 9 128023 亚太转 债 175,560.00 0.89 10 132013 17 宝武 EB 89,388.00 0.46 11 113013 国君转 债 63,048.00 0.32 12 110033 国贸转 债 30,987.00 0.16 13 128015 久其转 债 27,864.00 0.14 14 123002 国祯转 债 21,304.00 0.11 15 128032 双环转 债 9,123.00 0.05 (十三 )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0 (十四 )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1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不 代表 未来表 现。 一、 诺安汇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报告期基金 份额净值 增长率与同期业 绩基 准收益率比较表 诺安汇利混合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7.11 ~2018.12.31 1.26% 0.23% -1.50% 0.44% 2.76% -0.21% 诺安汇利混合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7.11 ~2018.12.31 2.83% 0.26% -1.50% 0.44% 4.33% -0.18% 注: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30 %+ 中 证综 合债 指数 收益率 ×70 % 。 二、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净 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诺安汇利混合 A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2 诺安汇利混合 C 注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8 年7 月11 日 生效 ,截 至2018 年12 月31 日 止,本 基金 成 立未满 一年 。





② 本基 金的 建仓 期 为6 个月 ,截 至 2018 年 12 月31 日, 本基 金建 仓期 尚 未结束 。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3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4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 货 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权证 、 国债期 货合 约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 价 值 。 四 、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对于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下, 按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 品 种最 近交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5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交易所 市 场挂牌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私 募证 券, 估值 日不 存 在活跃 市场 时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其公 允 价值。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 限售期的 股票,包 括但 不 限于非公 开发行股 票、首 次公开 发 行股票 时公 司股 东公 开发 售股份 、 通过 大宗 交易 取 得的带 限售 期的 股票 等 , 按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 估 值。 4、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国债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 行,估 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6、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 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8、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6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程序 1、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 后,该类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 该类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类 基金 份 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该类 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于 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 不能 避 免、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原则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7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 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该类 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8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应当暂 停 估 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各类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各 类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8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证 券、期货 交易场 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9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4、本基金 同一类别 的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由于本 基金各类 基金份 额收取 费 用情况 不同 ,各 基金 份额 类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将有所 不同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0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 执行。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1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1.0%÷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后 ,基金托 管人 按 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 商一致 的方式 于 次月首日 起5个工 作日内从 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H=E×0.2%÷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后 ,基金托 管人 按 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 商一致 的方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5个工 作日内从 基 金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2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 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C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 的年销售服务费 率为0.6% 。C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6%÷ 当 年天 数 H为C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 提的 销 售服 务费 E为C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登记 机构。 销售 服务 费由 登记 机 构代收 并按 照相 关合 同规 定支付 给基 金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 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中第4-10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在 申 购时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随 申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 承担 ,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C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2、 赎 回费 率 投资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应 交纳 赎回 费。 对持 续 持有本 基金 少 于 7 日 ( 不 含 7 日 ) 的 投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 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不少 于 7 日但 少 于 30 日 (不 含 30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 0.75% 的赎 回费 ,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本 基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3 金不少 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 月 ( 不含 3 个 月 ) 的 投资 人收取 不低 于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 持 续持 有本 基金不 少 于 3 个 月但 少 于 6 个月 (不 含 6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本基 金不 少 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应 当将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计入基 金财 产。 未计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具体 费率 如下 :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T < 7 日 1.5% 7 日≤T < 30 日 0.75% 30 日≤T < 1 年 0.50% 1 年≤T < 2 年 0.25% T ≥ 2 年 0 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范 围 内调整 申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5 、当本基金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 理原 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 自 律规 则的 规 定。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4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5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6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 时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7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本基金 在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国债 期 货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 策、 持仓 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国 债期 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各 类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8 份额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 将 各类 基金 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各类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 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 在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等文件 中披 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 险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 本基金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值占 基 金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内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本 基金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 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9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0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增加 、 取 消或 者调 整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 变 更 收费方 式或 者停 止现 有基 金份额 的销 售 及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则 进行 调整 ; 27、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28、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时 ;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 管理人 出具 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1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 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2)因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2 第十八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所面临的 风险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 政 政策 、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 随 着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率风 险。金融 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利 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 和利润 , 并通 过对 股票 市 场走势 变化 等方 面的影 响, 引起 基金 收益 水平的 变化 。 4、通货膨 胀风险。 如果发 生通货膨 胀,基金 投资于 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 可能会 被通货 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5、再投资 风险。再 投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 对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收入 再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 消长 。 (二)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 主 要指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短 期融 资券 等信用 证券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恶 化 , 到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 行兑 付的风 险 , 另 外 , 信 用风 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 券交割 风险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证 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变 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1)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所 , 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同 时本 基金 基于 分散 投 资的原 则在 行业 和个券 方面 未有 高集 中度 的特征 ,综 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环 境下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适中 。 (2) 巨额 赎回 情 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时 ,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开 放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3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其 采 取延期 办理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措 施。 (3)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动 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格 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谨 慎选 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等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作为 辅助措 施 。 对 于各 类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的使 用 ,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照严 格审 批、 审慎 决策 的 原则 , 及 时有 效地 对风 险 进行监 测和 评估 , 使用 前 经过内 部审 批程 序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在实 际运 用各 类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时 , 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 赎 回款 项 支付等 可能 受到 相应影 响 , 基 金管 理人 将 严格依 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进行 操作 , 全 面保障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四) 操作 风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 等引致的 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交 易、会 计部门欺 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五)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 取的 信息 不充分、 投 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等 ,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六) 合规 性风 险 合规风 险 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有 关规定 的风 险。 (七) 本基 金 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金 , 在 具体投 资管 理中 , 本基 金 主要投 资 股 票和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 可 能因此 而 面 临较 高的 市场 系统性 风险 。 1、投 资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 换债券 的风 险 可转换 债券 、 可交 换债 券 的流动 性相 对较 差 , 可 能 会影响 基金 构建 投资 组合 和及时 实现 资产变 现 。 投 资可 转换 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需 承担 可 转换债 券 、 可 交换 债券 对 应股票 价格 波动 风险 , 以 及在 转股 期内 由 于可转 换债 券 、 可 交换 债 券对应 股票 价格 低于 转股 价而导 致不 能获 得转股 收益 的风 险。 此外 ,投资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券 同样 将面 临普 通债 券的信 用风 险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4 利率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等 风险。 2、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风 险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可能 面临的 风险 包括 : 信用 风 险、 利率 风险 、 流 动性 风 险、 提前偿 付风险 、操 作风 险和 法律 风险等 ,这 些风 险可 能会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一定 的负 面影响 和 损 失 。 3、投 资国 债期 货的 风险 国债期 货的 投资 可能 面临 市场风 险 、 基 差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 。 市 场风 险是 指 因期货 市场 价格波 动使 所持 有的 期货 合约价 值发 生变 化的 风险 。基差 风险 是期 货市 场的 特有风 险之 一 , 是指由 于期 货与 现货 间的 价差的 波动 , 影响 套期 保值 或套利 效果 , 使之 发生 意外 损益的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可分 为两 类 : 一类为 流通 量风 险 , 是 指 期货合 约无 法及 时以 所希 望的价 格建 立或 了结头 寸的 风险 , 此类 风 险往往 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 或深度 导致 的 ; 另 一类 为 资金量 风险 , 是 指资 金 量无 法满 足保 证金 要求, 使得 所持 有的 头寸 面临被 强制 平仓 的风 险。 (八) 其他 风险


1、在符合 本基金投 资理念 的新 型投 资工具出 现和发 展 后,如 果投资于 这些工 具,基 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计算 机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3、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 建立等方 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4、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 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二、声明 1、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本基金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直销网点 和指定的 基金代 销机构公 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与 基 金代销 机构 都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5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后 生效 ,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 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6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 个月 , 若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或其 他有 价证 券出 现长 期休市 、 停牌或 其他 流通 受限 的情 形除外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7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和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8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 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9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建 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资 金账户 、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0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 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1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 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解 所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承 受能力 , 自主判 断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2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立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8)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且对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以下 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销售 服务 费率 ;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3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增加 、取消或 者调整 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 变更 收费方式 或者停止 现有基 金份额 的 销售 及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规 则进 行调 整 ; (7)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以及在不 损害已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的 前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 登记 机构 、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基金 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 (8)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以及在不 损害已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的 前提下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9)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4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5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 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2 (含 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2 (含 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6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在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4、在不与 法律法规 冲突的 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7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同一 类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有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 含2/3 ) 通过 方可 做 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8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9 4、本基金 同一类别 的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由于本 基金各类 基金份 额收取 费 用情况 不同 ,各 基金 份额 类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将有所 不同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 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0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 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 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 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份 额的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6% 。C 类 基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 费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6%÷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 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后 , 基金托 管人按 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 商一致 的方式于 次月首日 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登 记机构 。 销 售服 务费 由登 记 机构代 收并 按照 相关 合同 规定支 付给 基 金销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1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组 合 下 行风险 的基 础上 ,通 过积 极的大 类资 产配 置和 个股 个券精 选 ,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上 市的国债 、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 债) 、 可 交换债券 、 短 期融资券 、次级债 等) 、债 券回购、 货币市场 工具、 同业存单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国 债 期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 规定) 。本基 金可 持有可转 债、可交 换债券转 股所得 的股票以 及权证等 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 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也 可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上 买入 股票和 权证 。 如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的,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投 资 范 围 。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比 例为基金资 产的 0%-95%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 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 的 投 资 比 例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 投资 限制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2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 到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 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 展 期 ; (1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 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权 证 的10% 。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 遵从其 规 定 ;


(12)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 债券总市 值的 30% ;本基 金所持 有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市值 和买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在 任何 交 易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3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14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 票发行 申购 ,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 (16)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7)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 (9 ) 、 (16) 、 (17) 项 另有 约定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 但 须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 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4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 货 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权证 、 国债期 货合 约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对于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下, 按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最 近交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5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市 场挂牌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私 募证 券, 估值 日不 存 在活跃 市场 时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其公 允 价值。 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 限售期的 股票,包 括但不 限于非公 开发行股 票、首 次公开 发 行股票 时公 司股 东公 开发 售股份 、 通过 大宗 交易 取 得的带 限售 期的 股票 等 , 按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 估 值。 4、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国债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 行,估 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6、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8、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6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 后,该类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 该类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该类 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于 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 不能 避 免、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原则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7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该类 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8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应当暂 停 估 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各类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各 类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各类 基 金份 额 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8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证 券、期货 交易场 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 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后 生效 ,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9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 个月 , 若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或其 他有 价证 券出 现长 期休市 、 停牌或 其他 流通 受限 的情 形除外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0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市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规定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1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 大厦 19-20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 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秦 维舟 成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 】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销售 、特 定客户 资产 管理 。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2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汇 、 售 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 各类 汇兑业 务 ; 代 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加 银 团贷款 ;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汇借 款; 发行 、 代 理 发行 、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 贴现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企业 、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券 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 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 业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证 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 理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话 银行 、 手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 金 融衍 生产 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包括 国内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国债、央 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可交换 债券、 短 期融资券 、次级 债等) 、债 券回购 、货币市 场工具、 同业存单 、权证 、资产支 持 证 券、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可 持有可转 债、可交 换债券 转股所得 的股票以 及权证 等中国证 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也 可直 接从 二级 市 场上买 入股 票和 权证 。 如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 以将 其 纳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 资 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比 例为基金资 产的 0%-95%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 款等。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3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 例为基 金资 产 的0%-95% ; 2、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 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管 的,其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8、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12、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3、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值 的 30%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4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14、 本基 金 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1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6、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 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7、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 2、9、16 、17 项 另有约 定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 但 须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 十 一 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 以 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 确 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管 理人 有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5 责任保 管真 实 、 完 整、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 并 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 名 单 变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确 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 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 新 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但不 承担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银行 存款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建 立投 资 制度 、 审 慎选 择存 款银 行 , 做 好风 险控 制; 并按 照 基金托 管人 的要 求配 合基 金托管 人完 成相 关业务 办理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6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 券,不包 括由于发 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 上 述规 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之 前,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提 前一个交 易日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托 管人在监 督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过程中 ,如认为 因市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 则, 基 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 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 投资的受 限证券登 记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并 确保证 基金托 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基 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成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7 7、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未按照 本协议的 约定向基 金托管 人报送相 关数据或 者报送 了虚假 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 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 十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 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8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序作 出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 为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 集期间的 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 开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9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基金 托 管 人可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托 管资金账 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 开 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 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 关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0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 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 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 份有限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 管人 对托 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按照每 个 工作日闭市 后,该 类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 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 计算, 精确到 0.0001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1 元,小 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告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 将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权证 、 国债期 货合 约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 ,对于存 在活跃 市场的情 况下,按 第三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第三 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最近 交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3)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交 易所市 场 挂牌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私募 证券 , 估 值日 不存 在 活跃市 场时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其 公允 价 值。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2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限 售 期的股 票,包括 但不限 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 、首次 公开发 行 股票时 公司 股东 公开 发售 股份 、 通 过大 宗交 易取 得 的带限 售期 的股 票等 , 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 (3)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进行 估值 。 (4) 存款 的估 值方 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国债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同一 证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证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当发 生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 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8)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 法的第 (8 )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资产 估 值错误 处理 ;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3 (2)由于 证券、期 货交易 场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或 由于其 他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 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0%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50%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 额等) , 基金托 管 人在履 行正 常复 核程 序后 仍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3)由于 证券交易 所 、 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关 会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4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4)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如 果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 应 当暂停 估 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5 2、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 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 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 专用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专用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6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 日内 ,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 金清算 小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编 制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7 (8) 公 告基 金清 算报告 ;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若 遇基 金持 有的 股 票或其 他有 价证 券出 现长 期休市 、 停 牌或其 他流 通受 限的 情形 除外。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8 第二十 二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 务 1、披 露公 司(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其 他信 息的 披露 。 二、对账服务 1、对 账信 息; 2、其 他资 料。 三、查询服务 1、账 户信 息查 询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人 都会 给予 其唯 一的 客户服 务 账户及 初始 密码 。 为了 持 有人方 便起 见 , 客 户服 务 账户将 和客 户基 金账 户唯 一对应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客户 服务 中心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都 可以 凭借客 户服 务账 户、 基金 账 户或身 份证 号 进入本 人的 账户 , 了解 账 户信息 , 包括 本人 的基 本 资料 、 基 金品 种 、 基 金份 额、 基金 投资 收 益率等 。 2、客 户账 户信 息的 修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直接 登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修改 账户的 非重 要信 息 , 如 联 系地址 、 电 话等等 。 也可 以亲 自到 直 销网点 或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 由服 务人 员提 供相 关 服务 。 为 了维 护 客户的 利益 ,客 户重 要信 息的更 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亲自 到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网点进 行。 3、信 息定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自 己所 需要的 信息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新 闻 、 市场行 情、 基金 信息 等方 面的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要求 将定 期 或 不定 期 向 客户发 送信 息 , 客户也 可以 直接 登陆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浏览 相关 信息 。 如 果客 户不 需要 或需 要 调整 , 也 可以 直 接在线 修改 和调 整。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 费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 2、定期定 额计划服 务: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者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基 金管理 人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9 通过直 销网 上交 易平 台以 及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 万 联证券 、 信达 证券 、 苏 宁 基金 、 金 惠家 保 险、 阳光 人寿 保险 等代 销 机构为 投资 者办 理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 具体 开放 时 间和规 则请 咨询 各相关 代销 机构 , 也可 以 拨打本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电话 进行 咨询 、 或登 陆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查阅 相关 公告 。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诉管 理由 客户服 务中 心统 一管 理 , 设定投 诉管 理人 具体 处理 投诉 , 营销 服务 部 负责 督促 投诉 的处 理。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务 电话 :400-888-8998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50 第二十 三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披露媒 介 披露日 期 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8/1/2 2 诺 安 汇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证券 时报 》 2018/6/8 3 诺 安 汇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8/6/8 4 诺 安 汇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证券 时报 》 2018/6/8 5 诺 安 汇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8/6/8 6 诺 安 汇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8/6/8 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汇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8/7/4 8 诺 安 汇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8/7/12 9 诺 安 汇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日常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及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中国 证券 报》 2018/8/11 1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光 大 证 券 开 通 转 换 业 务 及 参 加 基 金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8/8/15 1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中信 建投 证券 开通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8/8/15 1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万 联 证 券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基 金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8/8/17 1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加东 北证 券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8/8/21 1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加信 达证 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8/9/4 1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信达 证券 开通 定投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8/9/11 1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开通 定投、 转换 业务 及 参加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8/10/16 17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 时报 》 、 2018/10/26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51 2018 年第3 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1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 通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开展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8/11/12 1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金 惠 家 保 险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开通 定投 、 转 换业 务及 开展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8/12/27 20 诺安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阳 光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 通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开展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转换 业务 及开 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8/12/27 2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 “2019 倾心回 馈” 基金 定 投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8/12/28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52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 者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 对 投资 者 按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53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诺安 汇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 诺安 汇利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 诺安 汇利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