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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臻利A(006631)

鑫元臻利: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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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 元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关 于 
鑫 元 臻 利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 出日期:2019 年 02 月 22 日 



第 2 页 共 6 页 1 公 告基 本信息 基金名 称 鑫元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简 称 鑫元臻 利 基金主 代码 006631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9 年 01 月 25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鑫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鑫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等相 关法 律 法规以 及 《 鑫 元臻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 鑫元 臻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申购起 始日 2019 年 02 月 26 日 赎回起 始日 2019 年 02 月 26 日 下属分 级基 金的 基金 简称 鑫元臻 利 A 鑫元臻 利C 下属分 级基 金的 交易 代码 006631 006632 该分级 基金 是否 开放 申购 、赎回 是 是 2 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时间 2.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 日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具 体 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 所、深圳证券 交 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 易 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 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若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变 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 金 管理人将视情 况 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 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 在 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3 日 常申 购业 务 3.1 申 购金 额限 制 1 、 投资 人通 过销 售机 构或 鑫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的单 笔最 低 金 额为人 民 币10 元 (含 申购 费, 下同 ) , 追 加申 购单 笔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 投资人 通过 直销 中 心柜台 首次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10,000 元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人民 币。 已 持 有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不 受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但 受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 。 3.2 申 购费 率


第 3 页 共 6 页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在申 购时收 取申 购费 用,C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 本基金 根 据 A 类 基金 份额 投资群 体的 不同 ,将 收取 不同的 申购 费率 ,具 体的 投资群 体分 类 如 下: (1) 特 定投 资者:指 通过 直 销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依 法设 立的 基本 养老保 险基 金、 依法制定的企 业年金计 划 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 营 收益形成的企 业补充养 老 保险基金( 包括全社 会保障基金、 经监管部 门 批准可以投资 基金的地 方 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 金 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 划) 。 如将 来出 现经 养老 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中 心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特定投 资者 , 申 购费 率按 其 申购金 额递 减, 具体如 下: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06% 100 万 元≤M<500 万 元 0.04% M≥500 万 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非特 定投 资者 :指 除 特定投 资者 之外 的投 资者 。 非特定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按其申 购金 额递 减, 具体 如下: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 元≤M<500 万 元 0.4% M≥500 万 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用由 申购 本基 金A 类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因 红利 再投资 而产 生的 基金份 额, 不收 取相 应的 申购费 用 。 3.3 其 他与 申购 相关的事 项 1 、 投 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例 或数 量不 设上 限限制 。 法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2 、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 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 购 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 施,切 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第 4 页 共 6 页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6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 并 在不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产 生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 必 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 可 以适当调低 基金销售 费率。 7 、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采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 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 自律 规则 的规定 。 4 日 常赎 回业 务 4.1 赎 回份 额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10 份 。 某笔赎 回导 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某一 销售 机构单个 交 易账 户的 份额 余额少 于 10 份 的,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强 制该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全部 赎回 其在 该销售 机构 单个 交易 账户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2 赎 回费 率 投资者 在赎 回本 基 金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时 ,赎 回 费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承担 ,在 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 时收取。本基 金的赎回 费 率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 该部分基金 份额的时 间分段 设定 赎回 费率 ,具 体赎回 费率 如下 : 基金份 额类 别 持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A 类基 金份 额 N <7 天 1.50% 7 天≤N<30 天 0.30% 30 天≤N<365 天 0.10% N ≥365 天 0% C 类基 金份 额 N <7 天 1.50% 7 天≤N<30 天 0.30% N ≥30 天 0% 对于持 续持 有A 类基 金份 额少 于 30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的赎回 费, 将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A 类基 金份 额长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的 赎回 费, 将赎 回费 总额的 75% 计 入基 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A 类基 金份额 长 于 90 日但 少于180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的赎 回 费, 将 赎回 费总 额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于 持 续持 有 A 类 基金 份额 长 于180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将赎 回费 总额 的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于 持续持 有 C 类基 金份 额少 于 30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的 赎 回费将 全额 计入 基 第 5 页 共 6 页 金财产 。未 计入 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4.3 其 他与 赎回 相关的事 项 1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 并 在不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产 生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 必 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 可 以适当调低 基金销售 费率 4 、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赎 回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采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 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 自律 规则 的规定 。 5 基 金销 售机 构 5.1 场 外销 售机 构 5.1.1 直 销机 构 鑫元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本公司 的网 上交 易系 统 机构名 称: 鑫元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 静 安区 中山 北路 909 号 12 层 直销电 话:021-20892066 直销传 真:021-20892080 客服电 话:400-606-6188 官方网址 :www.xyamc.com 网 上 交 易 网 址 ( 含 微 信 交 易 ) :www.xyamc.com ( 微 信 名 称 : 鑫 元 基 金 财 管 家 ( 微 信 账 号 : xyamc_ebuy))。 5.1.2 场外 代销 机构 除本公 司直 销中 心柜 台和 网上交 易系 统外 ,暂 无其 他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的 销售业 务 。


第 6 页 共 6 页 6 基 金份 额净 值公告/ 基 金收 益公告 的披 露安排 本公司将根据 本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 定 , 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 或者赎回后, 应 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 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 售 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 露 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累 计净值 ;应当 公告半年 度 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净 值。应当 在 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 的 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7 其 他需 要提 示的事 项 1 、投 资者 欲了 解本 基金 的 详细情 况, 请详 细阅 读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等 文件 。 2 、 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 认 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 为 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 到销售机构 的网点进 行交易 确认 单的 查询 和打 印,也 可以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www.xyamc.com )或客户 服务 电 话(400-606-6188 )查 询交 易确认 情况 。


3 、 风险 提示 : 本公 司承 诺 以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 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 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基金 业 绩表现的保证 。本公司 提 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负”原 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 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 致 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 自 行负担。投 资者投资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文件。 特此公 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0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