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永赢智能领先A(006266)

永赢智能领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永赢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永赢智能领 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永赢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 零一 九年 二月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8】年【 7】 月【18】 日获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8】1149号文准 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风险和中等预期收益产品,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 综合运用多种投资 策略, 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 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 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引发的信用 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在正常 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 在特殊市场条件下, 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 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 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在募集过程中及成立运作后, 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 份额的比 例不得 达到或 超过50%( 运作过 程中 ,因基金 份额赎 回等情 形导致被动 超标的除外) , 且基金管 理人承诺后续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 集中度要求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 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不受此限制。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本基金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该类债券不能公开 交易,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 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一般情况下,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 潜在流 动性风险较大; 并且,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限制, 本基金 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 适应,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回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 资........................................................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 产........................................................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63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提 示........................................................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要 ..............................................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11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 130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3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3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 文件..................................................... 134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 分


绪言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永赢 智能领 先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永赢智 能领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永赢智 能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永赢 智能 领先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55、C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机制: 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 台风、 水灾、 火灾、 战争 、 瘟疫、 社会动乱、 非 一方过错情 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 系统故障、 设备故障、 网络黑客攻击以及证监会、 交易 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27 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 年11 月7 日


联系电话: (021)5169 0188


传真: (021)5169 0177


联系人:周良子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3]1280 号文件批 准 ,于 2013 年11 月7 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 亿元, 经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于2014 年8 月21 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2 亿元。2018 年1 月25 日, 公司完成增资, 注 册资本由人民币 2 亿元增加至人民 币9 亿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643,41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71.49%;


利安资金管理公司(Lion Global Investors Limited )出资人民币 256,59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8.51%。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宇晖先 生, 董事长 , 学士。12 年证 券相关 从业经验 ,曾 任宁波 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 现任宁波银行副行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宁宁女士, 董事, 硕士。 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 经理、 金融市 场部兼资 产管理 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 。现 任宁波银行 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邹忠良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宁波银行信用卡中心销售部副经理、 市场部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高级副经理、 业务发展部高级副经理; 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行长助理 (零售公司) 、 余姚支行副行长 (零售公司) 、 余姚支行副行长 (个人银行) ; 宁波银行个人银行 部总经理助理; 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现任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陈首平先生,董事,学士,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经理、 货币市场主管; 华侨银行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华侨银行有限公 司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利安资金管理公司董事。 陈友良先生, 董事, 硕士, 马来西亚籍。 曾任职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 风险分析师; 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 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 经理; 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 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资金 部副总裁; 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 现任职于华侨永亨 银行有限公司。 芦特尔先 生, 董事, 学 士。15 年 证券 相关从 业经验, 曾任 宁波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 事。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巍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 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 美国飞驰集团无 锡公司。 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华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康吉言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 曾任职于上 海基础工程公司、 海南中洲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审计师事务所 (上海沪港审计师 事务所) 、 上海长江会计师事务所。 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上 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部门经理、 合 伙人;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学勇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工作。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施道明先生,监事长,硕士,经济师。曾任宁波银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宁波银行总行零售公司部 (小企业部) 副总经理; 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宁波 银行总行个人公司部、 信用卡部、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宁波银行总行风险管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理部总经理。 姜丽荣先生, 监事, 硕 士。6 年证券相关行业 从业经验。 曾担任宁波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总行金融市场部同业部销售岗、 非银同业部高级经理助理、 高级副经 理,现担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总监。 狄泽先生 ,监 事,学 士 。12 年相 关行 业从业 经验,曾 任职 于毕马 威 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专员;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稽核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监,兼合规部总监。 3、管理层成员


芦特尔先生,总经理,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毛慧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13 年 相关 行业从 业经验, 曾任 职锦天 城 律师事 务所; 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监察经理; 永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 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永赢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徐翔先生 ,副 总经理 , 硕士。12 年证券 相关 从业经验 ,曾 担任国 家 开发银 行总行资金局交易中心交易员; 德意志银行 ( 中国) 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员; 澳新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交易总监; 德意志银行 (中国) 有限 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主管;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担任永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兴先 生, 副总经 理 ,硕士。12 年证 券相 关从业经 验, 曾担任 交 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担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永兴先生,副总经理,相关介绍见管理层成员部分内容。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公司总经理芦特尔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副 总经理徐翔先生、 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李永兴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乔 嘉麒先生担任执行委员。 督察长、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合规部负责人、 交易部负 责人、各基金经理、各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可列席,但不具有投票权。


总经理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负责召集、 协调统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议并检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议案通过需经2/3 以上委员同意, 主 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 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相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 、 《 基金法 》 及相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 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 相互制约原则、 防 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 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 有效的监督管理、 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1) 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目前有独立董事3 名。 董事会下设资格审 查与薪酬委员会、 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 险控制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 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既互相合作, 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 司坚持 稳健经 营和规范 运作, 重视员 工的职业 道德的 培养, 制定和 颁布了《员工合规守则》 ,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 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 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 业务; 对于可控风险, 风 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 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 会计、 技术 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 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 合理和标准化, 并要求完整的 记录、 保存和严格的检查、 复核; 在岗位责任制度上, 内部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 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 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 实 行集中交易制度, 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 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 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防止越权决策。 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的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 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 对 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 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 交易 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 根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 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 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 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 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 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 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 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 确保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 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 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 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 软硬件的维护、 数据的备份、 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 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 培训、 考核、 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审计部, 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 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 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 配备反洗钱负 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信息及 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 不同的人员 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审计部,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 公司确 知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 制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 公司承 诺将根 据市场环 境的变 化及公 司的发展 不断完 善内部 控制制 度。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 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 一。1987 年 重新组建 后的交 通银行 正式对外 营业, 成为中 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2017 年英国 《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较上 年上升 2 位;根据 2017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71 位。 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2667.97 亿元。2018 年1-3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00.91 亿元。 交通银行 总行 设资产 托 管业务中 心( 下文简 称 “托管中 心” ) 。现 有员 工具 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以及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 年2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11 月起任本行执 行董事。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本行 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本 行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 2004 年9 月至2005 年8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 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 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 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 年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50 只。此外 ,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 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 券投资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 行严格 遵守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业规章 及 行内相 关管理 规定, 加 强内 部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 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 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 托管 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 托管 中心贯彻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 托管 中心在岗位、 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 效益性原则: 托管 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商 业银行法 》等 法律法 规 ,托 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 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 理规定》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 业务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规范管理,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托管中 心通过 对基金 托 管业务 各环节 的事前 指 导、事 中风控 和事后 检 查措 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 作为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证 券投资 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 行作为 基金托 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 重大违 规行为 ,有权 立 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 内交 通银行 及 其负责资 产托 管业务 的 高级管理 人员无 重大 违 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第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27 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 (021)5169 0103


传真: (021)6887 8782、6887 8773


联系人:吴亦弓


客服热线: (021)5169 0111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27 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 (021)5169 0188 传真: (021)5169 0179 联系人:曹丽娜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 号双鸽大厦18G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 号双鸽大厦18G 负责人: 奚正辉 电话:


021-5036 6225 传真:


021-5036 6733 经办律师:张磊、陈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 【2018】年【7】月【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 114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和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其他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从 本类别 基金资产 中计提 销售服 务费、不 收取认 购/申 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 自行选 择认购/申购的 基金份 额类别 。本基金 不同基 金份额 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 A、C 两类基金份额,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即认购 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A 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300 万元 1.0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 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其中: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费 率为1.20%, 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元, 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数计 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10)/1.00=9,891.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可得到9,891.42份A类基金 份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 金的认 购时间 安排、投 资人认 购应提 交的文件 和办理 的手续 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募集期内, 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申请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 募集期 内,投 资人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机构 (网上 交易除 外)认 购,首次 认购 的单笔 最 低限额为 人民 币 10,000 元(含 认购 费) , 追 加认购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销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元(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 元 (含认购费) 。 本基金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 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 额。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3)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 额,但已 受理的 认购申 请不得 撤销。 5、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 即认购金额越大, 所 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 6、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人不得动用。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 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本基金 的总规 模限额 和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本 基金的最高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时, 申购申请即为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提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 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网上交易除外) 申购, 首次申购的单笔 最低限 额为人 民币 10,000 元( 含申购 费) , 追加申 购的单 笔最低 金 额为 1,000 元(含申 购费) ;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上 交易系 统或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销机构申 购, 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10 元(含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但通常不得低于 上述下限。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 相关公告。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 份,则必须一次 性赎回基金全 部份额) ;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 份时, 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 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300 万元 1.2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 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Y<7 日 1.50% 1.50% 7 日≤Y<30 日 0.75%


0.50%


30 日≤Y<6 个月 0.50% 0.00% Y≥6 个月 0.00% 0.00% (注:1个月指30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A类基金 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 金赎回费率。 5、当本 基金各 类份额 发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 形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 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A类基金份额。 (2)基金份数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假定四笔赎回申请的赎回A类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 短不同, 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 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4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T 日 基金份额净值 (元,b)


1.1000 1.1000 1.1000 1.1000 持有时间T


6天 20天 40 天 200 天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适用赎回费率(c)


1.5% 0.75% 0.50% 0% 赎回金额(元,d=a ×b)


11,000 11,000 11,000 11,000 赎回费用(e=c×d)


165.00 82.50 55.00 0 净赎回金额 (f=d-e)


10,835.00 10,917.50 10,945.00 0 例三: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C类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 短不同, 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 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元, b )


1.1000 1.1000 1.1000 持有时间T


6天 20天 40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 0.50% 0% 赎回金额(元,d=a×b)


11,000 11,000 11,000 赎回费用(e=c×d)


165.00 55.00 0 净赎回金额(f=d-e)


10,835.00 10,945.00 11,00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之 前可以 撤销。 2、 投资人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或者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或 休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 管理人 基于投 资运作与 风险控 制的需 要认为应 当拒绝 大额申 购或暂 停申购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基金 管理人 使用固 有资金、 公司高 级管理 人员及基 金经理 等人员 出资认 购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的持有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 , 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使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本基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时。 8、当日 某笔申 购申请 使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超出 基金管 理人公 告的限额时。 9、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 当日某笔申购申请 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 单个投 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或 休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若继 续接受 赎回申 请将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分, 将自动进行 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 并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 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智能领先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 券(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 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 、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为: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60%-95% ,其中 投资于智能领先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资比例范 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 (不含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以 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三、投资策略 自 2017 年以来,国家 政府报告中已连续两年提及人工智能概念,并将推动 人工智能发展的方向逐步转为技术和产业的融合,以达成加快人工智能 深 度应 用, “智能+ ”的理念可以说正延伸至人民生活的各个行业中。 本基金所指的 “智能领先” 涵盖了现今社会中大部分 “智能” 领域, 主要是 指将先进制造技术、 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等结合, 使得企业能创造、 开发、 提供 智能化的产品、 装备或服务, 从而推进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智能化, 全面提升企业 研发、 生产、 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最终服务提高百姓生活品质, 为人民生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活提供便捷性、舒适性及改善性的行业、企业或者主题。 从具体运用的角度来说, 本基金所指的智能领先包括以下投资主题: 智能家 居、网络安全、5G、 智能安防、智能汽 车、 智能交通、智能物 流、 智能电力、 智能娱乐、智能穿戴、商业智能、智能建筑、智慧医疗、智慧城市、智慧能源、 智能建筑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的研究、 结合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形势以及 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 主动判断市场时机, 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 合理确定 基金在股票、 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 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 的相对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积极进行主题、 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通过定量筛选和定性分析相结 合的方式来考察和筛选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品种。 具体而言, 首先 根据定量指 标进行初选, 主要依据盈利能力、 成长性、 现金流状况、 偿债能力、 营运能力等。 在定量初选的基础上, 定性方面考虑公司与资产市场的利益是否一致; 公司的发 展是否得到政策的鼓励; 公司的发展布局和战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公司管理层 的领导能力和执行能力; 公司在资源、 技术、 品牌方面的核心竞争力; 公司企业 文化、 治理结构度等。 最后由基金经理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以及实地调研, 筛选 出行业增 长空间 广阔、 发展布局 合理 、基本 面健康、 最具比 较优势 的个股作为 本基金的核心投资标的,进行重点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 金融市场环境, 运用基于债券研究的各种 投资分析技术,进行个券精选。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展 开。 久期控制方面, 根 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 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处行业、 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流动性控制 方面, 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求获取较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 产 支持 证券 主要 包括资 产 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ABS ) 、住 房抵 押贷款 支 持 证券(MBS )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 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 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将在权证理论定价模型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 面趋势、 权证的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 对权证进行合理定 价。本基金权证主要投资策略为低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 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 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 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其中投资于智能领先主题相 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 (不含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合 计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 合合计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9)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按照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21.1)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21.3)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1.4)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2)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4)、( 18)、( 19) 项外,因 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内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8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 益率*20%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成份股一 起构成, 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是目前市场上较 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绩 效。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 推出的债券指数。 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 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 估的有效工具。 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 波动幅度和变 动趋势, 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 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本基 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债券投资部分的绩效。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风险和中等预期收益产 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八、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1)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本 基金的 投资将 严格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和证券发行人的基本面数据。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2、投资决策程序 (1)通 过内部 独立研 究,并借 鉴其他 研究机 构的研究 成果, 形成宏 观、政 策、 投资策略、 行业和证券发行人等分析报告,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 供决策依据。 (2)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定期和不 定期召 开会议 ,根据本 基金投 资目标 和对市 场的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 或重大投资决定。 (3)在 既定的 投资目 标与原则 下,由 基金经 理选择符 合投资 策略的 品种进 行投资。 (4)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5) 动态的组合管理: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证券发行人的发展变化, 结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 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6)权 益投资 团队根 据市场变 化对本 基金投 资组合进 行风险 评估与 监控, 并授权指定专员进行日常跟踪, 出具风险分析报告。 同时, 风险管理部对本基金 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 期货合约、 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银行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 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 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8、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 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估值程序 1、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闭 市后, 该类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2)当计价错误偏差 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因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9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按规定予以公布。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 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每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相应份额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均 不 能低 于面值; 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且在 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 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 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 体 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 现 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审计费、 律师费 和诉讼 费、仲 裁费等法律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0%÷ 当年实际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H =E×0.25%÷ 当年实际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 ,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实际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协议支付 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 应当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如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的权 益,基 金管理 人至少应 当在基 金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增加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 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2、本基 金将在 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募 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发生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第十六 部分


风险 提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资本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功 能。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增长具有周期性特征。 对经济增长和 经济周期的预期变化, 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资产价值产 生重要影响,从而对基金投资形成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 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在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债 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 是由于通货膨胀、 货币贬值造成投资者实际 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 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 信用风险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 或债券发行人 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波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 购、赎 回安排 详见本招 募说明 书“第 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和赎 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 券(国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 相关规 定) 。同时 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 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 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 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的 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 交易、 会计部门 欺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因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 金为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主 要投资 于智能领 先主题 相关上 市公司 股票。 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 券(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可 转换债 券(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 、中期 票据等 )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同 业存单、股 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 。因此 股票市 场、债 券市场的 波动都 将影响 到本基金的 业绩表现 。本基 金管理 人将发挥 自身投 研优势,加强对 市场、 上市公 司基本面和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 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 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 股价、 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权证是一种高杠杆投资工具, 在存续期间均会与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发生互 动关系, 标的证券市价的微小变化可能会引起权证价格的剧烈波动。 且权证在存 续过程中时间价值会随到期日临近而递减, 即标的证券市场价格维持不变, 权证 价格仍有可能面临下跌而给投资带来亏损。 3、本基 金可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其 发行人 是非上市 中小微 企业, 发行方 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质量降低导致价 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4、若本 基金在 开放期 发生了巨 额赎回 ,基金 管理人有 可能采 取部分 延期支 付或暂停支付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的风险。 5、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 (ABS) 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 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 票和一般债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 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 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 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八)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二、声明 1、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府、 机构及 部门担 保。基金 投资者 自愿投 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可通过 基金代 销机构 代理销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 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进行。 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 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 明确有关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前预留至 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择。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遇基金 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情形时,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银行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银行 账户 和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类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或调高 销售服 务费,但 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且对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 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前提下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整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 调 低销售服务费,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机 构、基 金销售 机构,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规 定、并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4)上 述 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 、 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突 的 前提 下,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可采 用其 他书 面 或非书 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 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每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相应份额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均 不 能低 于面值; 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且在 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 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审计费、 律师费 和诉讼 费、仲 裁费等法律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0%÷ 当年实际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实际 天数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 ,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实际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协议支付给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智能领先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 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 、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为: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60%-95% ,其中 投资于智能领先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资比例范 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 (不含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以 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三)投资策略 自 2017 年以来,国家 政府报告中已连续两年提及人工智能概念,并将推动 人工智能发展的方向逐步转为技术和产业的融合,以达成加快人工智能深度应 用, “智能+ ”的理念可以说正延伸至人民生活的各个行业中。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本基金所指的 “智能领先” 涵盖了现今社会中大部分 “智能” 领域, 主要是 指将先进制造技术、 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等结合, 使得企业能创造、 开发、 提供 智能化的产品、 装备或服务, 从而推进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智能化, 全面提升企业 研发、 生产、 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最终服务提高百姓生活品质, 为人民生 活提供便捷性、舒适性及改善性的行业、企业或者主题。 从具体运用的角度来说, 本基金所指的智能领先包括以下投资主题: 智能家 居、网络安全、5G、 智能安防、智能汽 车、 智能交通、智能物 流、 智能电力、 智能娱乐、智能穿戴、商业智能、智能建筑、智慧医疗、智慧城市、智慧能源、 智能建筑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的研究、 结合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形势以及 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 主动判断市场时机, 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 合理确定 基金在股票、 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 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 的相对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积极进行主题、 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通过定量筛选和定性分析相结 合的方式来考察和筛选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品种。 具体而言, 首先 根据定量指 标进行初选, 主要依据盈利能力、 成长性、 现金流状况、 偿债能力、 营运能力等。 在定量初选的基础上, 定性方面考虑公司与资产市场的利益是否一致; 公司的发 展是否得到政策的鼓励; 公司的发展布局和战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公司管理层 的领导能力和执行能力; 公司在资源、 技术、 品牌方面的核心竞争力; 公司企业 文化、 治理结构度等。 最后由基金经理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以及实地调研, 筛选 出行业增 长空间 广阔、 发展布局 合理 、基本 面健康、 最具比 较优势 的个股作为 本基金的核心投资标的,进行重点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 金融市场环境, 运用基于债券研究的各种 投资分析技术,进行个券精选。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展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开。 久期控制方面, 根 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 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处行业、 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流动性控制 方面, 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求获取较 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 产 支持 证券 主要 包括资 产 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ABS ) 、住 房抵 押贷款 支 持 证券(MBS )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 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 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将在权证理论定价模型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 面趋势、 权证的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 对权证进行合理定 价。本基金权证主要投资策略为低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 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 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 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其中投资于智能领先主题相 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 (不含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合 计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 合合计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9)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的 10% ;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按照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21.1)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21.3)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1.4)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2)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4)、( 18)、( 19) 项外,因 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内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8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 益率*20%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成份股一 起构成, 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是目前市场上较 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绩 效。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 推出的债券指数。 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 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 估的有效工具。 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 波动幅度和变 动趋势, 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 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本基 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债券投资部分的绩效。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风险和中等预期收益产 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 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 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8、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 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估值程序 1、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闭 市后, 该类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计价错误偏差 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因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9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予以公布。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进行。 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 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 明确有关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前预留至 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择。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遇基金 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情形时,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 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 一式六 份 ,除上报 有关 监管机 构 一式二份 外,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 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 号21 世纪中心大厦27 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 2013 年11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2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玖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16901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 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 、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其中投 资于智能领先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 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 (不含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以备支付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股票资 产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为 60%-95% ,其中 投资于 智能领 先 主题相 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 (不含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合 计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 合合计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按照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21.1)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21.3)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1.4)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2)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4)、( 18)、( 19) 项外,因 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内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 合比例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 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 基金托管人按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规 定,就本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 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行存 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 投资中期 票据风 险控制 补充协议 》 。如 果基金 管理人确 定基金 投资中 期票据,应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本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 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 可能导 致基金 投资出现 风险, 有权要 求基金管 理人在 投资中 期票据前就 该风险的 消除或 防范措 施进行补 充书面 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 管理人 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 投资中 期票据 出具的风 险评估 报告等 备查资料 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 绝执行 有关指 令。因拒 绝执行 该指令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 理人还 应提供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 书面发 至基金 托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 人有足够 的时间 进行审 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上 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以书 面或其他 双方认 可的方 式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 有关书 面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 拟发行 证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会 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 数量、 发行价 格、锁定 期,基 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上述 信息的 真实、 完整,并 应至少 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 作日将 上述信 息书面发 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 金托管 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5)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提供 的有关 书面信息 进行审 核,基 金托管 人认为上 述资料 可能导 致基金投 资出现 风险的,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前就该 风险的 消除或防 范措施 进行补 充书面说 明,并 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否则,基金 托管人 有权拒绝 执行有 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 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 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约定 的其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 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的,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 制执行。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 户和债 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 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 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 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 ,并使 用交通 银行企业 网上银 行(简 称“交通 银行网 银” ) 办理托管资 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 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中 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 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 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 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8、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本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 (含第四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 计价 错误偏 差 达到或超 过该 类基金 份 额净值的 0.25%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 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3)当 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 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 告。半年度报 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 经盖章后, 以约定 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 复核及公告。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保存期限为 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 、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 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 金财产 清算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职责: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但遇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情形时,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第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有关的开户、交易业务: 1、 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2、 在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销售渠道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二)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助查询及人工咨询: 1、登 录 基金管理人网站及微信公众号。 基金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 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2、致 电客服热线暨自 动语音查询系统 (021-5169 0111) , 该系统提 供全天 候的7×24 小时自动查询服务和工作日 09:00 至 17:30 的人工咨询服务。 3、发送邮件到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4、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销售渠道和直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各类查询服务。 (三)对账单订阅服务 1、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对账 单。 2、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纸制对账单。 (四)邮件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的电子邮件服务。 内容 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五)短信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的手机短信服务。 内容 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 信函、 电邮、 传真 等方式提出咨询、 建议、 投诉 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七)投资者交流活动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业研讨会、 投资者见面会或其他形式的交 流活动,为投资者提供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直接交流的机会。 客服热线:(021)5169 0111(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 真:(021) 6887 8782、6887 8773 公司网址:http://www.maxwealthfund.com 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第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第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和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机构的 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第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 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募集永赢智能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