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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004882)

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 银 丰荣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2019 年第 1 号) 
 
【本基金 不向个 人 投资者公 开销售 】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一 九年 二 月 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7 年 6 月 19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2017 】966 号文 注册 募 集 , 基 金 合同 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 正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市 场前 景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自主 判断 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 自 主做 出 投资决 策 ,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因 政治 、 经 济 、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者 连续 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 的操 作风 险 , 因 交收 违 约和投 资债 券引 发的 信用 风险 , 基 金投 资对 象与 投 资策略 引致 的特 有风险 ,等 等 。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风险揭 示 ” 章节 。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 金中的 较低 风险 品种 , 其 预期风 险收 益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投资者 应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并 对于 申 购基金 的意 愿 、 时 机、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基金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且本基 金不向个人投资 者 销售。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9 年 1 月 9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已复核 了本 次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23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24 八、基 金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25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26 十、基 金的 投资 36 十一、 投资 组合 报告 43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47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48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49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54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56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58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59 十九、 风险 揭示 65 二十、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72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74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89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99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01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102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103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及 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 《 中银丰荣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银 丰荣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中 银丰荣 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中银 丰荣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中 银 丰荣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中银丰荣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 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港口法> 等 七部 法 律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相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 ,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可 投 资 于中国 证券 市场 ,并 取得 中国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但本基 金不 向个 人投 资者 公开销 售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发起 资金 : 指 用于 认 购发起 式基 金且 来源 于基 金管理 人的 股东 资金 、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资金 23 、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以发 起资金 认购 本基 金且 承诺 以发起 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期 限不少 于 3 年的 基金 管理 人的股 东、 基金 管理 人 24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5 、 销 售机 构: 指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6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7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7 、 定期 开放 : 指 本基 金 采取的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与 封闭期 之间 定期开 放的 运作模 式 38 、 封 闭期 : 本 基金 的封 闭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或自 每一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3 个月 的期 间。 本 基金 的首 个封 闭期 为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3 个月 的期 间 , 如果 封闭 期到 期日 的次 日为非 工作 日 的,封 闭期 相应 顺延 。首 个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起( 包括 该日 )进 入首个 开放 期 , 第二个 封闭 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3 个 月的 期间, 如果 封闭期 到期 日 的次日 为非 工作 日的 , 封 闭 期相应 顺延 , 以 此类 推。 本 基金封 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 也不上 市交 易 39 、开 放期 :本 基金 自每 个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起( 包括 该日 )进 入开放 期 , 期间可 以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本基 金每 个开 放期 不少 于 2 个工 作日 ,并 且 最长不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 且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于 开放 期前 2 日进 行公 告 40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 、 《业 务规则》 :指 《中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证券 投资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规 则》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43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 44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5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6 、 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 开放 式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方式 , 将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减 少对存 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47、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8、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9、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0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 20% 51、元 :指 人民 币元 52、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益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53、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4、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5、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6、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7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8、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9、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章砚(ZHANG Yan ) 女士 ,董事 长。 国籍 :中 国。 英国伦 敦大 学伦 敦政 治经 济学院 公 共金融 政策 专业 硕士 。 现 任中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历 任中 国银 行总 行全球 金融 市场 部主管 、助 理总 经理 、总 监,总 行金 融市 场总 部、 投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市场 部 副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韩温(HAN Wen )先 生, 董事。 国籍 :中 国。 首都 经济贸 易大 学经 济学 学士 。现任 中 国银行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 历 任中 国银 行北 京市分 行公 司业 务部 高级 经理, 通州 支行 副行长 ,海 淀 支 行副 行长 ,上地 支行 副行 长( 主持 工作) 、行 长, 丰台 支行 行 长等职 。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 国 籍: 中 国 。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师 。 现 任中国 银行 福建 省分 行首 席客户 经理 、 副 行长。 历任 中国银 行福 建省 分行 资金 计划处 外汇 交 易科科 长、 资金 计划 处副 处长、 资金 业务 部负 责人 、 资金 业务 部总 经理 , 中 国银行 总行 金融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 市场总 部助 理总 经理 , 中 国银行 总行 投资 银行 与资 产管理 部助 理总 经理 、 副 总经理 、 首席 产 品经理 等职 。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事总 经理 , 负责领 导 亚 太区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同 时担任 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曾 先生 于 2015 年 6 月 加入 贝 莱德。 此前 ,他 曾担 任摩 根士丹 利亚 洲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以 及 其亚太 区执 行委 员会 成员 , 带领 独立 的风 险管 理团 队, 专 责管 理摩 根士 丹利 在亚洲 各经 营范 围的市 场、 信贷 及营 运风 险,包 括机 构销 售及 交易 (股票 及固 定收 益) 、资 本 市场、 投资 银 行、 投资 管理 及财富 管理 业务 。 曾 先生 过去亦 曾于 美林的 市场 风险 管理 团队 效力九 年 , 并 曾 于瑞银 的利 率衍 生工 具交 易\ 结构 部工 作两 年。 曾先 生现为 中国 清华 大学 及北 京大学 的风 险 管理客 座讲 师。 他拥 有美 国威斯 康辛 大学 麦迪 逊分 校工商 管理 学士 学位 , 以 及宾夕 法尼 亚大 学沃顿 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学位 。 荆新 (JING Xin ) 先生,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国。 现任中 国会 计学 会理 事、 全国会 计专 业学位 教指 委副 主任 委员 、中国 人民 保险 集团 独立 监事。 曾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会计系 副主 任 , 中国人 民大 学审 计处 处长 、 中 国人 民大 学商学 院党 委书记 , 中国 人民大 学商 学院副 院长 、 会 计学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博士后 合作 导师 等职 。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美 国西 北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在美国 威廉 与玛 丽学 院商 学院任 教, 并曾 为美 国投 资公司 协会 (美 国共 同基 金业行 业协 会 ) 等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现 任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金融 学与会 计学 教授 、 副 教务 长 和金 融 MBA 主任, 并在 中国 的数 家上 市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 司担 任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 ,独 立董 事。 国籍 :英国 。法 国 INSEAD 工 商管理 硕 士。 曾 任白 狐技 术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目前 仍担 任该 公司的 咨询 顾问 。 在 此之 前, 曾 任英 国电 信集团 零售 部部 门经 理, 贝特伯 恩顾 问公 司董 事、 北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总 经理, 中英 商会 财务司 库、 英中 贸易 协会 理事会 成员 。现 任银 硃合 伙人有 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 (DU huifen )女 士 ,独立 董事 。国 籍 : 中国 。山西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美 国 俄克拉 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澳大 利亚国 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 央财 经大 学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兼任新 时代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曾任山 西财 经大 学计 统系 讲师、 山西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 院副教 授、 中央 财经 大学 独 立学院 (筹) 教授、 副院 长、 中央 财经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 2 、监 事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 卢井泉 (LU Jingquan )先 生,监 事, 国籍 :中 国。 南京政 治学 院法 学硕 士。 历任空 军 指挥学 院教 员 、 中国 银行 总行机 关党 委组 织部 副部 长、 武汉 中北 支行副 行长 、 企 业年 金理 事 会高级 经理 、投 资银 行与 资产管 理部 高级 交易 员。 赵蓓青 (ZHAO Beiqing ) 女士, 职工 监事 ,国 籍: 中国,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 辽宁省 证 券公司 上海 总部 交易 员、 天治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交 易员 、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员 、 交 易主管 。现 任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交易 部总 经理 。 3 、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 (JasonX.OUYANG ) 先生 , 督 察长。 国籍 : 加拿大 。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沃顿商 学院高 级管 理培 训班(Wharton-SACExecutiveProgram) 毕业证 书 , 加 拿大 西部 大学 毅伟商 学院 (IveySchoolofBusiness ,WesternUniversity) 工商管理 硕 士(MBA ) 和经 济学 硕士 。曾在 加拿 大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 加 拿大 帝国商 业银 行和 加拿 大伦 敦人寿 保险 公司 等海 外机 构从事 金融 工 作多年 , 也 曾任 蔚深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现英 大证 券) 研 究发 展中 心总 经理 、 融通 基金 管理 公司市 场拓 展总 监、 监察 稽核总 监和 上海 复旦 大学 国际金 融系 国际 金融 教研 室主任 、 讲 师 。 张家文 (ZHANG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银行苏 州分 行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苏州 分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行 工业 园 区 支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 陈军(CHENJun ) 先生 ,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美 国伊利 诺伊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2004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 经理、 权益 投 资部总 经理 、助 理执 行总 裁。 王圣明 (W ANG Shengming ) 先生 , 副 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 国。 北 京师 范大 学 教育管 理 学院硕 士 。 现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执行 总裁 。历任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4 、基 金经 理 郑涛(ZHENG Tao ) 先生 , 金融 学博 士。 曾任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交 易员 。2015 年 加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曾 任专 户投 资经 理。2016 年 6 月 至今 任中 银美 元债基 金基 金 经理 ,2017 年 6 月 至今 任 中银丰 实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6 月 至今 任中 银丰 和基金 基金 经 理 , 2017 年 12 月 至今 任中 银丰禧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8 年 1 月至 今任 中银 丰荣 基金基 金经 理 , 2018 年 3 月至 今任 中银 中 债 7-10 年国 开债 指数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8 年 9 月至 今任 中 银中 债 3-5 年期农发 行债 券指 数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级经 济师 。 具有 10 年证 券从 业年 限 。 具备 基金 、 证券、 银行 间本 币市 场交 易员、 黄金 交易 员从 业资 格。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 ( 副执行 总裁 ) 、 奚鹏 洲 (固 定收益 投资 部总经 理) 、 李建 ( 权益 投 资部总 经 理) 、 张发 余( 研究 部总 经 理) 、 方明 (专 户理 财部 副 总经理 ) 、 李丽 洋( 财富 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 以下 职 责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 的活 动,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勤勉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泄漏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 证合 法合 规经 营运 作, 在 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制 、 运 用管理 办法 、 实施操 作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 证公司 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 监管规 则, 形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防 范和化 解经 营风险 ,提高 经营管 理效 益,确 保经营 业务的 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保 基金 、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确保 公司 对外 信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包括 公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或机 构和 各级人 员,并 涵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5 盖到决 策、 执行 、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设 立健 全的内 控管 理制 度和 体系 , 做到 内控 管理 的全面 覆盖 ; (2 )有 效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内 控管理 方法 和系统 化的管 理工具 ,建 立合理 的内控 程 序,维 护内 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确保 公司 和基 金的 合规稳 健运 作, 提高 内控 管理的 有 效 性 ; (3 ) 权 责匹 配原 则。 内控 管理中 的职 权和 责任 在公 司董事 会、 管理 层、 下 属各 单位 ( 各 部门、 各分 支机 构、 各层 级子公 司) 及工 作人 员中 进行合 理分 配和 安排 , 做 到权责 匹配 , 所 有主体 对其 职责 范围 内的 违规行 为应 当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4 )独 立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5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 制衡 ;在治 理结构 、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业 务流程 等方 面体 现相 互制 约、相 互监 督的 作用 ; (6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7 )防 火墙原 则。 公司投 资、交 易、研 究、 市场营 销等相 关部门 ,应 当在空 间上和 制 度上适 当隔 离 , 以达 到防 范风险 的目 的 。 对因 业 务 需要知 悉内 部信 息的 人员 , 应 制定 严格 的 批准程 序和 监督 措施 ; (8 )及 时性原 则。 内部控 制管理 反映行 业发 展的新 动向, 及时体 现法 律法规 、规范 性 文件、 监管 政策 、自 律规 则的最 新要 求, 并不 断进 行调整 和完 善。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制定 内部 控制 制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和 行业监 管 规则;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于 每位 员工 ; 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为出 发点 ; 并 随着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调整 和公 司经营 战略 、 经营方 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修 改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基 本要素 主要 包括 控制 环境 、 风 险评 估 、 控 制措 施、 信 息沟通 和 内部监 控。 各要 素之 间相 互支撑 、紧 密联 系, 构成 有机的 内部 控制 整体 。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股东会 是基 金管 理人 的最 高权力 机构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公 司章 程行 使职 权, 并 承 担 相应的 责任 。 股东会 选举 董事组 成董 事会 , 董 事会 下设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审 计委员 会和 人 事 薪酬委 员会 。 监事依 照法 律法规 和公 司章 程的 规定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 董事和 公司 管理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6 层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有序组 织体 系, 有效 贯彻 内部控 制制 度 ,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防范 的三 道防 线, 建立并 持续 完善 研究 和投 资决策 、 交 易执行 、 市 场营 销、 产 品 研发、 基金 运营 业务、 风 险管理 、 法 律合 规、 内 部 审计、 信息 系统 管理、 危机 处理 、 信 息披 露、 财 务管 理、 人力 资源 管理等 各业 务环 节的 体系 和制度 , 形 成科 学有效 、职 责清 晰的 内部 控制机 制。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 所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市( 股票 代码 601939) 。 2018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28,051.82 亿元 , 较上年 末增 加 6,807.99 亿 元,增 幅 3.08% 。 上半 年, 本集 团盈 利平稳 增长 ,利 润总 额较 上年同 期增 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 元,增 幅 5.42% ;净 利润 较上年 同期 增 加 84.56 亿 元至 1,474.65 亿 元, 增 幅 6.08% 。 2017 年, 本 集团 先后 荣获 香港 《 亚洲 货币 》 “20 17 年 中国最 佳银 行 ” , 美国 《环 球金融 》 “2017 最佳 转型 银行 ” 、 新 加坡 《亚 洲银 行家 》 “20 17 年中国 最佳 数字 银行 ” 、 “ 2 017 年 中国 最 佳大型 零售 银行 奖 ” 、 《银 行家》 “2017 最佳 金融 创 新奖 ” 及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 年度最 具社 会责 任金融 机构 ” 等 多项 重要 奖 项。本 集团 在英 国《 银行 家》 “2 017 全球 银 行 1000 强” 中列 第 2 位;在 美国 《财 富》 “201 7 年世 界 500 强排 行榜 ”中列第 28 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综 合与 合规管 理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 财信 托股 权市场 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 托管 处、 清算 处、 核算处 、 跨 境托 管运营 处 、 监 督稽核 处等10 个职 能处 室, 在安 徽合 肥 设有托 管运 营中 心, 在上 海设有 托管 运 营中心上 海分 中心, 共有 员工315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8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 管 理经 验。 龚毅,资 产托 管业务 部资 深经理( 专业 技术一 级) , 曾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北 京市分 行 国际部 、 营业 部并担 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贷 业务 和集团 客户 业务 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资深经理 (专 业技术 一级)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会 计 部,长 期从 事托 管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原玎, 资产 托管 业 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 开办证券 投 资基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 行,中国建设 银行一直 秉 持 “ 以客户 为中心 ” 的经营 理念,不 断 加强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 各项 职责,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8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 857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先 后 9 次获 得 《 全球托 管人 》 “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行 ” 、4 次 获得 《 财资 》 “ 中 国最 佳次 托管银 行 ” 、 连 续 5 年 获得 中债登 “ 优 秀资 产托 管机 构 ” 等奖 项, 并 在 2016 年 被 《环 球金 融》 评为中 国市 场唯 一一 家 “ 最 佳托管 银行 ”、在 2017 年 荣获 《亚 洲 银 行家》 “ 最 佳托 管系 统实 施 奖 ”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9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 的 “ 新一 代托 管应 用 监督子 系统 ”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 投 资组 合 等情况 进行 监督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环 节中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2、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 日按时 通过 新 一代托 管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投 资运 作比 例 控制等 情 况进行 监控 , 如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风 险提 示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常 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 (3)通 过技 术或非 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 或书面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如 有必 要将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中 心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本 基金 暂不 通过 电子 直 销平台 办理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2、其 他销 售机 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陈 洪源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销 售基 金 , 并 及时公 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乐 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2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 陈 颖华 联系人 : 陈 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 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会 计师 :徐艳 、 许培 菁 联系人 :徐艳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3 六 、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经 2017 年 6 月 19 日中国 证监 会 【2017 】966 号文件 注册 募 集。 本基 金为 契约 型定 期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存续 期间 为不 定期 。 本 基金募 集期 间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按初 始面 值发 售 。 本 基 金自 2017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9 日 进行 发售 。 本基 金 设立募 集期 共募 集 10,009,999,000.00 份基 金份 额 , 有 效认购 户数 为 2 户。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4 七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 满 3 年 之日 ,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且不 得 通 过召开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延 续 。 若 届时 的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发 生变化 , 上述 终 止规定 被取 消 、 更 改或 补充 , 则 本基 金可 以参 照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执 行 。 《基金 合同 》生 效满 三年 后继续 存续 的, 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披 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并按 照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程 序进 行清 算,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 规定 。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5 八、 基 金的封 闭期 和开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 或自 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3 个月 的期 间。 本 基金 的首 个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3 个 月的期 间, 如果 封闭 期到 期日的 次日 为非 工作 日的 , 封闭 期相 应 顺延 。 首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起 (包 括 该日 ) 进 入首 个开 放期 , 第二个 封闭 期为 首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3 个 月的 期 间, 如 果封 闭期 到期 日的 次日为 非工 作 日的 , 封 闭期 相应 顺延 , 以 此类推 。 本基 金封 闭期 内 不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 也不上 市交 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 包 括该日 ) 进入 开放 期, 期 间可以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本 基金 每个开 放期 不少 于 2 个 工 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开 放期的具 体时间以 基金管 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且基 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 开放期 前 2 日进 行 公 告。 (三)封闭期与开放 期示 例 例如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 生效 , 则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 期为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的期 间,即 2017 年 9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1 日, 首 个封闭 期结 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 为 2017 年 12 月 22 日 ,假 设第 一 个开放 期时 间 为 2 个工 作 日,首 个开 放 期为 2017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5 日; 第 二个封 闭期 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 日 起 (包括 该日 )3 个月 的期 间, 即 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8 年 3 月 25 日 , 以 此类推 。 又 如,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 生效 ,则 本 基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基 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3 个月 的期 间, 即 2017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8 年 1 月 16 日, 假设 第一 个 开放期 时间 为 2 个 工 作日 , 首个 封闭 期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为 2018 年 1 月 17 日 , 首个 开放 期为 自 2018 年 1 月 17 日至 2018 年 1 月 18 日 ; 第 二个 封闭 期为 首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 3 个月 的期 间, 即 2018 年 1 月 19 日至 2018 年 4 月 18 日, 以此 类推 。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6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其他相 关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开放 期内的 每个 工作 日。 投资 人 在开放 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 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亦 不可 上市 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 日) ,本基 金进入 首个开放 期,开始 办理申购 和赎回 业务。本 基金每个 封闭期 结束之后 第 一 个工作 日起 (包 括该 日) 进入 下 一个 开放 期。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本基金 的首 个开 放期 为 2018 年 4 月 10 日至 2018 年 4 月 11 日 ,第 二个 开放 期为 2018 年 7 月 12 日至 2018 年 7 月 13 日, 第三 个开 放期 为 2018 年 10 年 15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6 日, 详 情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刊登的 《 中 银丰 荣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申 购 、 赎回业 务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 开放期 内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7 的价格 ; 但若 投资 人在 开 放期最 后一 日业 务办 理时 间结束 之后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者 转换 申请 的, 视为 无效 申请 。 开放 期 以及开 放期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具 体事 宜见 招募 说明书 及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和操作 规范 须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 自律 规则的 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请 即为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 遇 证券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 响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 赎 回 款项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划出 。 在 发生 基金 合同 载 明的其 他暂 停赎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8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 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 机构已 经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 金额 限制 1、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其 他销售机 构申购 本基金份 额时,首 次申购 最低金 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含 申购 费,下 同) ,追 加申 购最 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直销 中心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份额 时 , 首 次申 购最 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00 元 ,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投 资 者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 制。 投资 者可 多次 申购 , 对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3、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规定。 4、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管 理人可与 其他销 售机构约 定,对投 资人委 托其他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 申购 与 赎 回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委 托协 议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不必 遵守 以上 限制 。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 购费 用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9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费 率 客户申 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 赎回 费应 全额 归基 金 财产 , 持 有期 7 日 以上 ( 含 7 日 ) 的 ,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率 Y <7 天 1.5% 7≤ Y <30 天 0.75% Y ≥ 30 天 0% 3、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封闭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 放期 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0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基 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 某普 通投 资人投 资 5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对应 的申 购费率 为 0.8%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00=47,241.11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5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00 元, 则其可 得到47,241.11 份 基 金份额 。 2、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及余额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采用 “ 份 额赎 回 ” 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 公 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 承担。 例:某 普通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期 限为 3 个月 ,其 赎 回适用 费 率为 0% ,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500 元 ,则 其 可得净 赎回 金额 为: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1 赎回总 额=10,000× 1.050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 0% =0.00 元 赎回金 额=10,500.00 -0.00 =10,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 则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 10,5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不 接受个 人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记 机构的技 术保障等 异常情 况发生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登 记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7、申请超 过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单 个投资 人单日 或 单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基 金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 全 部或 部分 拒绝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且 开放期 按暂 停申 购的 期间 相应顺 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 暂停 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2 回款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金 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 继续 接受 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 延期支 付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且开 放期按 暂停 赎回 的期 间相 应顺延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开 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单个 开放 日出现 巨额 赎回 的, 基金 管 理人对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约 定的赎 回申 请应 于当 日全 部予以 办理 和确 认 。 但 对 于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款 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 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 能会 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赎 回款 项进 行延缓 支付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延缓支 付的 赎回 申请 以赎 回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有能 力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3 执行。 (2)延缓 支付: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当 日 全部赎 回申 请进 行确 认 , 但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日按 比例 办理 的赎 回 份额不 得低 于前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其余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 但延 缓支 付的 期限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在 指 定 媒介 上予 以公告 。 (3)在开 放期内, 当基金 出现巨额 赎回时, 在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申请 超过前 一 估值日基金 总份 额 40% 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在 当 日接受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全部 赎回 的比 例不 低于 前一估 值日 基 金总份 额 40% 的 前提 下, 其余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期办 理, 但延 期办 理的 期限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如 延期 办理 期限 超 过开放 期的 , 开放 期相 应 延长 , 延 长的 开放 期内 不 办理申 购 , 亦 不 接受新的赎 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 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 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 40% 以 上而被 延期 办理 赎回 的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赎 回业务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根据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基金转换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 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5 ( 十七)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6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基 金资 产长 期稳健 增值 的基 础上 , 力 争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创 造超 越业绩 比 较基准 的稳 定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地 方政 府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 短 期 融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票 据 、 次 级债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 债券 回 购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不投 资 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但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在 每次 开放 期前 10 个 工作日 、开 放 期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10 个 工 作日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以中 长期 利率 趋势 分析为 基础 , 结合 经济 周期 、 宏 观政 策方 向及 收益 率曲 线分析 , 进行债 券投 资时 机的 选择 和久期 、 类属 配置 , 实 施 积极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管理 , 力 争获 取超 越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稳定 投资 收益。 1、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定性 和定 量地 分析 不 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 的信 用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 市 场 风险等 因 素及其 经风 险调 整后 的收 益率水 平或 盈利 能力 , 通 过 比较并 合理 预期 不同 类属 债券类 资产 的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7 风险与 收益 率变 化, 确定 并动态 地调 整不 同类 属债 券类资 产间 的配 置。 2、久 期管 理策 略 在全球 经济 的框 架下 , 本 基 金管理 人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及 其引 致的 财政 货币 政策变 化 做出判 断, 密 切跟 踪 CPI 、PPI 、 汇 率、M2 等利 率 敏感指 标, 运 用数 量化 工 具, 对未 来市 场 利率趋 势进 行分 析与 预测 , 并 据此 确定 合理 的债 券 组合目 标久 期 , 通 过合 理 的久期 控制 实现 对利率 风险 的有 效管 理。 3、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预期 收益 率曲 线形态 变化 来调 整投 资组 合的期 限结 构配 置。 根据 债 券收益 率 曲线形 态 、 各 期限 段品 种 收益率 变动 、 结合 短期 资 金利率 水平 与变 动趋 势 , 分析预 测收 益率 曲线的 变化 , 测算 子弹 、 哑铃或 梯形 等不 同期 限结 构配置 策略 的风 险收 益 , 形成具 体的 期限 结构配 置策 略。 4、信 用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经济 运行 、 发 行主 体的 发展 前景 和 偿债能 力 、 国 家信 用支 撑 等多重 因素 的综合 考量 对信 用债 券进 行信用 评级 , 并在 信用 评 级的基 础上 , 建立 信用 债 券池 ; 然 后基 于 既定的 目标 久期 、信 用利 差精选 个券 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将以 内部 信用 评级 为主 、 外 部信 用评 级为 辅 , 研 究债 券发 行主 体的 基 本面 , 以 确 定债券 的违 约风 险和 合理 的信用 利差 水平 , 判断 债 券的投 资价 值 。 本 基金 将 重点分 析债 券发 行人所 处行 业的 发展 前景 、市场 竞争 地位 、财 务质 量(包 括资 产负 债水 平、 资产变 现能 力 、 偿债能 力 、 运 营效 率以 及 现金流 质量 ) 等要 素, 综 合评价 其信 用等 级 , 谨 慎 选择债 券发 行人 基本面 良好 、债 券条 款优 惠的信 用类 债券 进行 投资 。 为控制 本基 金的 信用 风险 , 本基金 将定 期对 所投 债券 的信用 资质 和发 行人 的偿 付能力 进 行评估 。 对 于存 在信 用风 险 隐患的 发行 人所 发行 的债 券, 及 时制 定风 险处 置预 案 。 封闭 期内 , 如本基 金持 有债 券的 信用 状况急 剧恶 化 , 甚 至可 能 出现违 约风 险 , 进 而影 响 本基金 的买 入持 有到期 策略 ,本 基金 将对 该债券 进行 处置 。 5、杠 杆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考虑 债券 投资 的风险 收益 情况 , 以及 回 购成本 等因 素的 情况 下 , 在风险 可控 以及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通过 债券 回购 , 放 大 杠杆进 行投 资操 作 。 为 控 制风险 , 本基 金 的杠杆 比例 在每 个封 闭期 内原则 上保 持不 变 , 但 是 在回购 利率 过高 、 流动 性 不足 、 或 者市 场 状况不 宜采 用放 大策 略等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杠 杆比 例或 者不 进行 杠杆放 大。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8 6、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重 点对 市场 利率 、 发 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 构成及 质量 、 提前 偿还 率 、 风 险补 偿 收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 影响 资产支 持证 券价 值的 因素 进行分 析, 并辅 助采 用蒙 特 卡洛方 法等 数 量化定 价模 型, 评估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并做出 相应 的投 资决 策。 ( 四)投资决策依据 、机 制和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企业 信用 评级 ; (4)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5)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投资决 策机制本 基金实 行投资决 策团队制 ,强调 团队合作 ,充分发 挥集体 智慧。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投 资和 研究 职能整 合 , 设 立了 投资 研 究部 , 策 略分 析师 、 固 定 收益分 析师 、 数 量分析 师和 基金 经理 , 充 分发挥 主观 能动 性 , 渗 透 到投资 研究 的关 键环 节 , 群策群 力 ,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 取中 长期 稳定的 较高 投资 回报 。 3、投 资决 策程 序本 基金 具 体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 流程 为: (1)宏观 分析师根 据宏观 经济形势 、物价形 势、货 币政策等 判断市场 利率的 走向, 提 交策略 报告 。 (2)债券 策略分析 师提交 关于债券 市场基本 面、债 券市场供 求、收益 率曲线 预测的 分 析报告 。 (3)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在分 析研究报 告的基 础上,基 金经理提 出月度 投资计划 并提交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审 议。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如审 议通过, 基金经 理在考虑 资产配置 的情况 下,挑选 合适的债 券品种 ,灵活 采 取各种 策略 ,构 建投 资组 合。 (8) 交易 部执 行交 易指 令 。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9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综 合全 价( 总值 )指 数。 中债综 合 全 价 (总 值) 指 数是由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编 制 , 样 本 债券涵 盖的 范围更 加全 面 , 具 有广 泛 的市场 代表 性 , 涵 盖主 要 交易市 场 (银 行间 市场 、 交 易所市 场等 ) 、 不同发 行主 体 ( 政府、 企 业等) 和期 限 (长 期、 中 期、 短 期等) , 能够 很好 地反映 中国 债券 市场总 体价 格水 平和 变动 趋势 。 中 债综 合指 数各 项 指标值 的时 间序 列更 加完 整, 有利 于更 加 深入地 研究 和分 析市 场 。 在综合 考虑 了指 数的 权威 性和代 表性 、 指数 的编 制 方法和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理念 , 本 基金选 择市 场认 同度 较高 的中债 综合 全价 ( 总值 ) 指数作 为业 绩比 较基准 ,该 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够比 较真 实的 反映 本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并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调 整或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 金中的 较低 风险 品种 , 其 预期风 险收 益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七)投资限制与 禁 止行 为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 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在每次 开放 期 前 10 个工 作 日、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 后 10 个工 作日 的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0 (4)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7)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0) 本 基金 在封 闭运 作期 间,基 金的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开 放期 内 , 基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11 ) 本 基金 投资 于信 用 类债券 , 其债 项评 级应 为 AA 级 ( 含) 以上 , 其中 短 期融资 券 在 A-1 级 (含 )以 上;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3)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1)、(12)、 (13)条 之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债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特殊情 形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1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 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2 3、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3 十 一、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 务指标、 净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0,558,893,000.00 96.79 其中: 债券 10,128,758,000.00 92.85 资产支 持证 券 430,135,000.00 3.94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9,861,863.73 1.37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99,931,262.87 1.83 8 合计 10,908,686,126.60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4 (三)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233,632,000.00 30.9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390,310,000.00 22.87 4 企业债 券 374,882,000.00 3.5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106,084,000.00 10.58 6 中期票 据 3,176,155,000.00 30.38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1,938,065,000.00 18.54 9 其他 299,940,000.00 2.87 10 合计 10,128,758,000.00 96.89 (五)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1 180203 18 国开 03 6,500,000 668,785,000.00 6.40 2 1820086 18 厦 门国 际银行 5,500,000 549,890,000.00 5.26 3 111817178 18 光 大银 行 CD178 5,000,000 483,100,000.00 4.62 4 041800259 18 汇金 CP003 4,500,000 452,790,000.00 4.33 5 101652021 16 中 油股 4,000,000 399,040,000.00 3.82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5 MTN001 (六)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1 1889053 18 家美 1A2 4,000,000 325,520,000.00 3.11 2 1889055 18 兴元 1A1 3,500,000 104,615,000.00 1.00 (七)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投 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的 投资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股 指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十)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十一)投资组合报 告附 注 1、 本 报告 编制 前一 年内 , 光大银 行因 违规 经营 、未 依法履 行职 责等 被上 海银 监局、 中国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商 协会 罚款 、 监 管 ( 约见 谈话 ) 并 责令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对 该发行 人进 一 步了解 分析 后, 认为 以上 处分不 会 对 18 光大 银行 CD178(111817178) 的 投 资 价值构 成实 质 性影响 。 报告 期内 , 本基 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其余 发行主 体没 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或 在 本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600.40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99,927,662.4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9,931,262.87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7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8 年 1 月 10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 较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8 年 1 月 10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6.18% 0.05% 4.62% 0.07% 1.56% -0.02%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8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所形 成 的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 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9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2)对在 交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和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对在 交易所市 场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固 定收益品 种,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对银 行间市场 未上市 ,且第三 方估值机 构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 成 本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债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资 产支 持证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时 , 可以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 的公平 性。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0 7、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 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 估值错误遭受损 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 责,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 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2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登 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 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 变更等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 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前 述 第 3 项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赎 回 申请的 措施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规 定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3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等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4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在符合 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基 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 实际情 况进行 收 益分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 投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详见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公告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将对 上述基 金收 益分 配政 策进 行调整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5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6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与基 金运作 相关 的或 者为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支出 会计师 费 、 律师费 、诉 讼费 、仲 裁费 和财产 保全 费等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3%÷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次月 初 3 个工 作日 内、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 公 休假 或不 可抗 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7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次月 初 3 个工 作日 内、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 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 中第 3 -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8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 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 须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9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 时, 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0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资 、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容 。 《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 其 网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 面说明 。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 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中披 露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股东 持有 基金 的份 额。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封闭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 款规定 的市 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于其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度 报告 中分别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管 理 人 股东持 有基 金的 份额 、期 限及期 间的 变动 情况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2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的 转换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进 入开 放期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增加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3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 更 新) 中充 分披 露基 金的 相 关情况 并揭 示相 关风 险 , 说明该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或 者构成一致 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 过 50% ,基 金不向个人投 资 者公开 销售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 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 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决 定暂 停估值 的; 4、法 律法 规规 定、 基金 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5 十 九、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风 险分 为如 下三 类 , 一是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 二是国 内市 场风 险 , 包 括 政策风 险 、 利 率 风险等 ;三 是开 放式 基金 共有的 风险 ,包 括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风险 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本 基金每 3 个月 开放 一 次申购 和赎 回, 投资 者需 在开放 期提 出申 购赎 回申 请,在 非 开放期 间将 无法 按照 基金 份额净 值进 行申 购和 赎回 。 2、开放期 如果出现 较大数 额的净赎 回申请, 则使基 金资产变 现困难, 基金可 能面临 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存 在着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基 金合 同生 效 满 3 年之 日,若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 于 2 亿 元,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 止,且 不 得通过召 开基金持 有人大 会的方式 延续。 同 时, 《基 金合同》 生效满三 年后继 续存续的 , 若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 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故 存在 着基金 无法 继续 存续 的风 险。 4、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信用 类的固定 收益类品 种,因 此,本基 金除承担 由于市 场利率 波 动造成 的利 率风 险外 还要 承担如 企业 债、 公司 债等 信 用品种 的发 债主 体信 用恶 化造成 的信 用 风险。 5、本基金 投资资产 支持证 券,资产 支持证券 具有一 定的价格 波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 信用风 险等 风险 ,本 公司 将本着 谨慎 和控 制风 险的 原则进 行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1)与基 础资产相 关的风 险主要包 括特定原 始权益 人破产风 险、现金 流预测 风险等 与 基础资 产相 关的 风险 。 (2)与资 产支持证 券相关 的风险主 要包括资 产支持 证券信用 增级措施 相关风 险、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利率 风险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 、 评 级风险 等与 资产 支持 证券 相关的 风 险 。 (3)其他 风险主要 包括政 策风险、 税收风险 、发生 不可抗力 事件的风 险、技 术风险 和 操作风 险。 6、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大额 赎 回导致 的风 险 (1) 特定 机构 投资 者大 额 赎回导 致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风 险 如果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 可 能会 导致 基金 份 额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 主 要 原因是 , 根 据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6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当特 定 机构投 资者 巨额 赎回 时 , 由于基 金份 额净 值四 舍五 入产生 的误 差 计 入基金 份额 基金 财产 ,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发生 大幅 波动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符合基 金合 同和 法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单 日大幅 波动 是在 现有 估值 方法下 出现 的特 殊事 件。 (2) 特定 机构 投资 者大 额 赎回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如果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 为 应对 赎回 , 可能 迫 使基金 以不 适当 的价 格大 量抛售 证 券,使 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受到不 利影 响。 (3) 特定 机构 投资 者大 额 赎回导 致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较低的 风险 如果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导 致基 金资 产净 值较 低,可 能出 现连 续 60 个 工 作日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情形, 继而 触发 基金 合同 终止条 件导 致基 金无 法 继 续存续 。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风 险:因国 家宏观 经济政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 策、地 区发展 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证 券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经济周 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证 券市场也 呈现出周 期性变 化,从 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 导致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利率风 险:当金 融市场 利率水平 变化时, 将会引 起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变 化,进 而 影响基 金的 净值 表现 。 4、信用风 险:基金 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如果 不能或 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 ,或者 不能履 行 合约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或 者其信 用等 级降 低 , 将 会 导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 进 而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5、购买力 风险:基 金投资 于债券所 获得的收 益将主 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 能受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再投资 风险:该 风险与 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当市 场利率下 降时,基 金所持 有的债 券 价格会 上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得 较低 的 收益率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反之 ,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价格会 下降 , 利 率风险 加大 ,但 是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7、经营风 险:它与 基金所 投资债券 的发行人 的经营 活动所引 起的收入 现金流 的不确 定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7 性有关 。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 运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 经 营 风险就 越大 ; 反之 , 运营 收入越 稳定 , 经 营风险 就越 小。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的流 动性 需求 主要 集中在 开放 期 , 为 应对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可 采取 各种有 效管 理措 施 , 满 足 流动性 需求 。 但如 果出 现 较大数 额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时,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细规 则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九章 的相 关约 定。 2、拟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评估 本基金 拟投 资市 场根 据投 资范围 ,可 分为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和交 易所 市场 。 银行间 市场是中国债券的主体市 场,债券存量约占全市场 的 91% , 属于大宗交易( 批 发场 ) 市 场, 参与 者是 银 行等各 类机 构投 资者 , 实 行双边 谈判 成交 。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达成主 要通 过交 易双 方自 主谈判 、 逐笔 成交 。 双方 谈 判过程 即询 价过 程和 达成 交易并 形成 交 易合同的过 程,可 以通过 外汇交易中 心的电 子交易 系统(CFETS 系统) 进行 ,也可以通 过 电话、 传真 等手 段进 行。 交易达 成后 ,交 易双 方要 统一在 CFETS 系统 中输 入 交易数 据, 生 成成交 单 。 银 行间 市场 2016 年的 全年 债券 成交 量达 到 123.99 万亿 , 托 管量 达 到 51.86 万 亿, 银行间 市场 的整 体流 动性 较好 , 尤 其是 利率 债和 高 等级信 用债 品种 , 这些 品 种成交 活跃 , 单 笔成交 量金 额一 般都 在千 万元以 上。 交易所 债券 市场 由各 类社 会投资 者参 与 , 属 于集 中 撮合交 易的 零售 市场 , 典 型结算 方式 是净额结算。交易 所市场 有两种交易方式: 第一种 是自由竞价、撮合 成交 , 即按照 “ 价格优 先、时间优先 ” 的原 则竞价 成交 , 竞价方式包 括在每 日开盘时采用集合 竞价方 式、在日常交 易时间 采用 连续 竞价 方式 ; 第 二种 是大 宗交 易方 式 : 对于在 上交 所进 行的 单笔 买卖申 报数 量 不低 于 1000 手, 或交 易金 额不低 于 100 万元 的现 券 及回购 交易 ,以 及在 深交 所进行 的单 笔 交易数 量不 低 于 500 手 , 或交易 金额 不低 于 50 万元 的现券 及质 押式 回购 交易 ,认定 为大 宗 交易 。 大 宗交 易采 用协 议 交易或 盘后 定价 , 交易 的 申报包 括意 向申 报和 成交 申报 , 成 交申 报 须经证 券交 易所 确认 。 交 易所确 认后 , 买卖 双方 均 不得撤 销或 变更 成交 申报 , 必 须承 认交 易 结果、 履行 相关 的清 算交 收义务 。 交 易所 市场 2016 年的全 年债 券成 交量 达 到 1.24 万 亿, 托 管量达 到 4.45 万亿 。交 易 所市场 的流 动 性 较银 行间 要差一 些, 目前 竞价 交易 和大宗 交易 的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8 方式可 以互 补 , 市 场流 动 性视具 体品 种不 同 , 差 异 较大 , 高 等级 的信 用债 流 动性要 好于 低等 级的信 用债 。 3、拟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评估 本基金 拟投 资的 具体 资产 可分为 银行 间债 券 、 交 易 所债券 和货 币市 场类 ( 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单和 债券回购 ) ,整体 上银行间 发行的债 券的流 动性要优 于交易所 发行的 债券,货 币 市 场类一 般投 资期 限较 短, 流动性 也较 好。 银行间 市场 发行 的债 券可 分为三 大类 : 第一 类是 银 行间发 行的 国债 、 央票 和 政策性 金融 债, 这 三类 债券 的流 动性 最 好, 2016 年 全年 的成 交金 额占整 个银 行间 市场 成交 金额 的 54.7% 。 其中, 央票 因存 量不 断减 少,成 交量 稀少 ,国 债和 政策性 金融 债的 成交 活跃 品种以 1 年、3 年、5 年、7 年和 10 年 等 关键期 限的 债券 为主 。 第 二类是 银行 间发 行的 短期 融资券 、 超短 期 融资券 、 中期 票据 和企 业 债, 这几 类信 用债 按照 信 用等级 的不 同 , 高 等级 的 流动性 是优 于中 低等级 ,2016 年全 年的 成 交金额 占整 个银 行间 市场 成交金 额 的 26.1% , 成交 活跃品 种以 信 用等级 为 AAA 的 债券 为主 。 第三 类是 地方 政府 债、 资产支 持证 券和 政策 性银 行之外 金融 机 构发行 的金 融债 ( 商业 银 行债 、 商 业银 行次 级债 券 、 保 险公 司债 、 证券 公司 债、 证券 公司 短 期融资 券 和其它金 融机构 债) ,这类 债券虽 然信用资 质较高, 但成交一 般不活 跃,一般 投 资 者以持 有到 期为 主。 交易所发行 的债券 也可分 为三大类, 一是流 动性较 好的国债,2016 年全年 的 成交金额 占整个 交易所 市场 成交金 额的 11.74% ;二 是交易 所 发行的 企业债 和公 募公司 债,这 两类 债 券的成交 量占交易 所市场 成交量的 近一半,2016 年 全年的成 交金额占 整个交 易所市场 成交 金额 的 48.71% 。但 这两 类 信用债 的流 动性 不同 、个 券之间 差异 很大 ,部 分债 券竞价 交易 经 常多日 未有 成交 , 成 交活 跃券种 仍集 中 在 AAA 的高 等级债 券。 金额 较大 的需 要通过 大宗 交 易的方 式才 能成 交 , 询 价 过程类 似于 银行 间债 券 。 三是交 易所 发行 的地 方政 府债 、 证 券公 司 债和政 策银 行债 , 这几 类 债券的 成交 量占 比较 小 , 流动性 一般 。 尤其 是政 策 银行债 因主 要在 银行间 发行 , 交易 所发 行 量较少 , 成交 很不 活跃 , 流动性 与银 行间 发行 的政 策性银 行债 有较 大差异 。 货币市 场类 包括 了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和债 券回 购 。 银行存 款分 为有 提前 支取 条款和 无 提前支 取条 款两 类 , 一 般 可提前 支取 的流 动性 好于 不可提 前支 取的 存款 , 但 可提前 支取 也要 看是否 有额 外的 附加 条款 。 同 业存 单在 银行 间发 行 和交易 , 单只 的发 行金 额 一般较 大 , AAA 存单的 流动 性较 好, 在二 级市场 的交 易 较 为活 跃。 另外, 债券 回购 都有 确定 的到期 日限 制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9 到期前 无法 为流 动性 变现 提供帮 助 , 但 相对 其他 可投 资产来 说 , 债 券回 购的 期限 一般也 较 短 。 4、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赎回 业务 , 在 开放 期内 为 应对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可能 发生的 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认 为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可 能采 取延 期支 付 部分赎 回款 项 或者对 赎回 比例 过高 的单 一投资 者延 期办 理部 分赎 回申请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详细 规 则 参见招 募说 明书 关于 巨额 赎回 的 相关 约定 。 5、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确 保投 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综合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 赎回 申请 进行适 度调 整 ,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包 括 但不限 于: (1)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 请; (2)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3)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4)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5) 暂停 基金 估值 ; (6) 摆动 定价 ; (7)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延期 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 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 者延期办 理部分 赎回 申请 的情 形及 程序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关于 巨额赎 回的 相关 约定 。 当 实 施延期 支付 部 分赎回 款项 的措 施时 , 申 请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如 期获 得全 额赎 回款 , 除 了对 自身 流 动性产 生影 响外 , 也将 损 失延迟 款项 部分 的再 投资 收益 。 当 实施 对赎 回比 例 过高的 单一 投资 者延期 办理 部分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时, 该赎 回比 例过 高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将 无法 全 额获得 确认 , 一方 面可 能 影响自 身的 流动 性 , 另 一 方面将 承担 额外 的市 场波 动对基 金净 值的 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 款 项 的 情 形及 程 序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关于 暂 停 接 受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的 相关 约定 。 若 实施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 投资 者一 方 面不能 赎回 基金 份额 , 可 能影响 自身 的流 动性 , 另 一方面 将承 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对 基金 净值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0 的影响 ; 若实 施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 投 资者 不能 如 期获得 全额 赎回 款 , 除 了 对投资 者流 动性 产生影 响外 ,也 将损 失延 迟款项 部分 的再 投资 收益 。 收取短 期赎 回费 的情 形和 程序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关于 申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的相 关约定 , 对 持续持 有期 小 于 7 日 的投 资者相 比于 其他 持有 期限 的投资 者将 支付 更高 的赎 回费。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关 于 暂停 基金 估值情 形的 相关 约定 。 若 实 施暂停 基 金估值 , 基金 管理 人会 采 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对投 资 者产生 的风 险如 前所 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 即 将本 基金 因为 大额 申 购或赎 回而 需要 大幅 增减 仓位所 带来 的冲 击成 本通 过调整 基金 的 估值和 单位 净值 的方 式传 导给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以 保护 其他 持有 人 的利益 。 在实 施 摆动定 价的 情况 下 , 在 总 体大额 净申 购时 会导 致基 金的单 位净 值上 升 , 对 申 购的投 资者 产生 不利影 响 ; 在 总体 大额 净赎 回时会 导致 基金 的单 位净 值下降 , 对赎 回的 持有 人产 生不利 影 响 。 (四)本基金法律文 件风 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 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 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 例、 证券 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 销 售 机构(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险 评 价 , 不同的 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 因此 销售 机 构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文 件中 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同 , 投 资人 在购 买本 基 金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成 风险 承 受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检 验。 ( 五)开放式基金共 有的 风险 1、 管 理风 险。 在基 金管 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会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从 而影 响基 金 收益水 平 , 造 成 管理风 险。 2、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因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 制度建 设 、 人 员配 备、 内 控制度 建立 等不 完善 而产 生的风 险 ;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1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不可 抗力 可能 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从而 带来 风险 ;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2 二 十、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约 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决议 生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三 年之 日,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的 ; 若 届时 的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发 生变 化 , 前述终 止规 定被 取消 、 更 改或补 充 , 则 本基 金可 以 参照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执行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三年 后 继续存 续的 , 连续 60 个 工 作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终止 基金 合同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程 序进 行清 算, 不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6、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3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4 二十 一、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 人,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 构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为; 15) 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等的 业务 规则 , 决 定和 调整 除调 整管 理 费率 、 托 管费 率之 外的 基 金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17)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5 1)依法募 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 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 文件的 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6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20)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 件, 《基金 合同 》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 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 限 于: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7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8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根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依法申请 赎回或转 让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发 起资金 申购的 基 金份额 的赎 回应 符合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服务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9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 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认购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期 限不 少 于 3 年; 10)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和 监 管机构 依法 要求 提供 的信 息, 以及 不时 的更 新和 补 充, 并保 证 其真实 性; 11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立日 常机 构。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法律 法规 要求调 整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8)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0 9)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1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2) 在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赎 回 费或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变 更收费 方式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且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 金 管 理人 、 销 售机 构、 登记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6)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本合 同规定 、 并且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 下,于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范围内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未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 基 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1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配 合。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未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 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2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 方式或 通讯开 会方式或法 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到会 者在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3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本人 直接出具 书 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 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 亦可采 用网 络 、 电 话等 其 他非现 场 方式或 者以 非现 场方 式与 现场方 式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 话、 短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 议程 序可 比照 现场 开 会和通 讯方 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具 体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议 事内 容 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重大 事项, 如《基金合 同》的 重大修 改、决 定 终止《基 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其 他基金合 并、法 律法规及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 事 项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 集会议 的通知 后,对原有 提案的 修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 作出席 会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止 《基 金合 同》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 外)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以特 别决 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 除非在计 票时有 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 明,否 则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符合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5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并 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 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6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金 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 金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过之 日起生 效,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决 议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三 年 之日,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的 ;若 届时 的法 律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发生 变化 , 前 述终 止规 定被 取消 、 更改或 补充 , 则本 基金 可 以参照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执 行;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 满 三年 后继续 存续 的 , 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终止 基金 合同 ,并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程序 进行 清算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5)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7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8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基 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均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按 照申请 仲裁 时该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9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成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它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0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 《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证 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理 人 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 以 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 基金 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地 方政 府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 短 期 融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票 据 、 次 级债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 债券 回 购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不投 资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但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在 每次 开放 期前 10 个 工作日 、开 放 期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10 个 工 作日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 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在每次 开放 期 前 10 个工 作 日、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 后 10 个工 作日 的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1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5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6)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7)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8) 本 基金 在封 闭运 作期 间,基 金的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 开放期 内 , 基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9) 本基 金投 资于 信用 类 债券, 其债 项评 级应 为 AA 级 (含 )以 上, 其中 短 期融资 券 在 A-1 级 (含 )以 上; (10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1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1)、 (10)、 (11 )条之外因证 券市场波 动 、债券发行人 合并、基 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的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2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本 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其他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 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3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 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基 金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 面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八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及投 资所 需其 他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4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 正。基金 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 同时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及 投资 所需 其他 账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 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 基金财 产 , 如 有特 殊情 况 双方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金 托管 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 不得自 行运 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 、 托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或 交易/ 登记结 算机 构扣 收结 算费 交易费 、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5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资金 应存 于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的营 业机构 开立的 “ 基 金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时 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验 资 报告需 对发 起资 金的 持有 人及其 持有 份 额进行 专门 说明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 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条 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应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户 开户费 由基 金管 理人先行 垫付,待 托管产 品 启始运营 后,基金 管理人 可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将代 垫 开户费 从本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中 扣还 基金 管理 人。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6 4.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 金、 交收 资金 等的 收取 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 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签署的《托管银 行证 券资金结算协 议》执 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以 基金的 名义 在银 行间 市场 登记结 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 管账户 , 持有 人 账户和 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 的开设 和使 用 , 由 基金 管 理人协 助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开 立有关 账户 。 该账 户按 有 关规则 使用 并 管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北京 分 公司 、银 行间市 场清算 股份 有限 公司或 票 据营业 中心 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证 实书 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让 ,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约定 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 的 资产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7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 复 印 件或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一致 ,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 每个工 作 日 闭市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 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8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终止 与修 改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9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金投 资者账单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定制的 服务形式 提供基 金对账 单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在电子 对账 单 、 短 信对 账 单以及 纸质 对账 单三 种形 式的对 账单 中选 择一种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选择 发送。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 按月度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短信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选 择按 月度 、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 纸 质 对账单 每半 年结 束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寄 出, 数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 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 改或 转人 工服 务) 定制 ;2 )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基金 账号查 询 ” 按钮 , 进 入 “ 账 户信息 修改 ” 栏 目进 行自 助 定制 ;3 ) 发 送电 子邮 件至 基金管 理人 客 户服 务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邮件中注明 开户证件 号码、姓 名、持 有基金 名 称及持 有金 额或 份额 、 E-mail 地址、 手 机号 码、 定 制 对账单 形式 (电 子对 账单、 短信对 账单 、 纸质对 账单 ) 、 寄送 周期 ( 月度、 季度 、半 年度 、年 度)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 赎回 及 信息查 询 。 投 资者 在选 用 网上交 易服 务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 询。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0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 子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金 份额 净 值、 每笔 交易 确认 、 每 月 账户信 息 、 公 司旗 下基 金 定期刊 物等 。 业务 开通 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 供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 户交易 情 况、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六 )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可通过 上述方式联系 本公 司。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 募说明书。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1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相关基金公告 1、 2018 年 7 月 9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中银 丰荣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开放 申购 、赎 回业 务公 告》 2、 2018 年 7 月 1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丰 荣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8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3、 2018 年 8 月 2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丰 荣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 4、 2018 年 8 月 2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丰 荣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2018 年第 1 号) 》 5、 2018 年 8 月 2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丰 荣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8 年 半年 度报 告》 6、 2018 年 8 月 2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丰 荣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8 年 半年 度报 告( 摘 要) 》 7、 2018 年 10 月 12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丰 荣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 公告》 8、 2018 年 10 月 24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丰 荣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 9、 2018 年 11 月 1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投资 者使 用港澳 台居民 居住 证办 理开 放式 基金相 关业 务公 告》 10、 2019 年 1 月 9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刊 登《 中银 丰荣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分红 公告 》 投资者 可通 过 指 定报 刊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公告 。 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2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投资 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中银 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3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银 丰荣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中银 丰荣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3、《 中银 丰荣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4、关 于申 请 募 集注 册中银 丰荣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法 律意 见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所在 地 ,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 人在 支 付工 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