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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004476)

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9 年 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 重要 提示 】 
(一) 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3 月30
日证监许可 【2016 】618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 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2017 年 3 月 7 日机构部函
【2017 】599 号文准予延期募 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7 月7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 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
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
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以下
简称 “港股通机制” ) 允许买卖 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 通标的股票” )
的,将 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
股市场股价波动 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
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 。 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特别提醒投资者:基金名称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
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 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为股票
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
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
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流动性风险 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
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1 月 7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12 月 31 日。本更新招募说 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 4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 5 第 三 部 分、 基 金管 理 人 ........................................................................................................................ 10 第 四 部 分、 基 金托 管 人 ........................................................................................................................ 24 第 五 部 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8 第 六 部 分、 基 金的 募 集 ........................................................................................................................ 56 第 七 部 分、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60 第 八 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及其 他 登记 业务 ............................................................ 61 第 九 部 分、 基 金的 投 资 ........................................................................................................................ 76 第 十 部 分、 基 金的 业 绩 ........................................................................................................................ 94 第 十 一 部分 、 基金 的 财产 .................................................................................................................... 96 第 十 二 部分 、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 97 第 十 三 部分 、 基金 的 收益 分配 .......................................................................................................... 103 第 十 四 部分 、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 105 第 十 五 部分 、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 107 第 十 六 部分 、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 108 第 十 七 部分 、 风险 揭 示 ...................................................................................................................... 114 第 十 八 部分 、 基金 的 终止 与清 算 ...................................................................................................... 120 第 十 九 部分 、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 122 第 二 十 部分 、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 摘要 .......................................................................................... 137 第 二 十 一部 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服 务 ...................................................................................... 151 第 二 十 二部 分 、其 它 应披 露事 项 ...................................................................................................... 153 第 二 十 三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 156 第 二 十 四部 分 、备 查 文件 .................................................................................................................. 157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第 一部 分、 绪言 《景顺长城 沪港深领先科技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沪 港 深 领 先 科 技 股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景顺长 城 沪港深领先科技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签订之《 景顺长 城沪港 深领先科技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景顺长 城 沪 港深领先科 技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景顺长城 沪 港 深 领 先 科 技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港股通: 指 内 地 投 资 者 委 托 内 地 证 券 公 司 , 经 由 境 内 证 券 交 易 所 设 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 行 业 监 督管 理 机 构:指 中 国 人 民银 行 和/ 或中 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委员 会 16、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8、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22、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 售 机 构 : 指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景 顺 长 城 基 金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29、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日)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该工作日为港股通非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和 招 募 说 明书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41、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7、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 媒介 52、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6 月12 日 法定代表人:丁益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丁益女士,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担任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学院讲师;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融资部干部, 证券融资部投资关系处副处长、 处 长, 证券融资部副经理兼投资关系处处长;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 理;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董事、 总裁助理; 华能资本常务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党 组副书 记;华 能资 本总 经理、 党组副 书记 。现 任华能 资本 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组书记,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景顺长城基金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康乐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 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 , 景顺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 易部副总经理。2011 年7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 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 花旗银行投 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 1996 至1997 年间担任公会主席。 1997 至2000 年间, 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 并在 1997 至2001 年间担任香 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 李翔先生,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事部副总经理、 人事监察部总经理、 营业部总经理、 公司营销总监、 营销管理 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伍同明 先生 ,独 立董 事 ,文学 学士 。香 港会 计 师公会 会员 (HKICPA ) 、英 国 特许公认会计师 (ACCA ) 、 香港执业会计师 (CPA ) 、 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 (CMA)。 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 审核、 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 受 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 “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 。 现为 “伍同明会 计师行” 所 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 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 英国律师行 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 年发起设立 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硕士。 曾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 员、 主任科员;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 副巡视员、 巡视员; 中国小额贷款 公司协会会长; 重庆富民银行行长。 现担任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2、基金管理人 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 监事, 会计学硕士。 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 监事, 管理理学硕士。 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 历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 业务发展部副经理、 企业发展部经理、 亚太 区监察总监。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邵媛媛女士, 监事, 管 理学硕士。 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 (信德) 会计 师事务 所、 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 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 总监。 杨波先生, 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 现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丁益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 陈文 宇) ,副总 经理 ,工 商管 理 硕士。 曾担 任中 国海 口 电视台 每日新闻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 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 (美国加州) 美洲区副首席投资官、 以及研究、 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 安盛投 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主要负责投资组合管理、 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2018 年9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 业 务部,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 年 3 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担任美国穆迪 KMV 公司研究员, 美 国贝莱德集团 (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主动股票部副总裁, 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海 通 国 际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总 监 。2012 年8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 副总经理, 理学硕士。 曾担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 部投资经理、 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 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 浙 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 年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担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刘焕喜先生, 副总经理, 投资与金融系博士。 曾担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 科长、 武汉大 学成 人教 育学院 讲师, 《证 券时 报》社 编辑记 者, 长城 证券研 发中 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 司,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 曾担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 理审判员,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 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总监助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现任 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 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 争取 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 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詹成先生,通 信 电 子 工 程 博 士 。 曾 担 任 英 国 诺 基 亚 研 发 中 心 研 究 员 。2011 年7 月加入本公司, 历任研究部研究员、 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 自 2015 年12 月 起担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具有 8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黎海威先生,经济学硕士,CFA。曾担任美国穆迪 KMV 公司研究员, 美国贝 莱德集团 (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主动股票部副总裁, 香 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 2012 年8 月加入本公司, 担任量 化及 ETF 投资部投资总监, 现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 自 2013 年10 月起担任量化及 ETF 投资部基金经理。 具有 16 年海内外证券、 基金行业从 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 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黎海威先生曾于2016 年6 月至2017 年7 月管理 景顺长 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6、本基金现任 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詹 成 先 生 兼任 景 顺 长 城 品 质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黎 海威先 生兼 任景 顺长 城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景顺长城量化新动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 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景顺长城量化平衡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无。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各投资总监、 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康乐先生,总经理; CHEN WENYU(陈文宇) ,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兼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投资总监; 余广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陈文鹏先生,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和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财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以 下违反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 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 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按法 律法规 、本 公司制 度进 行证券 投资 ,但应 当事 先向基 金管 理人申 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公 司风险 管理 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对 独立 ,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内 部组 织结构 的设 计上要 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 立完备 的风 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 墙原则 :基 金财产 、公 司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 事会 审计与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负责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金 投资 业务进 行合规性控制, 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 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 施; 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 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审议公 司的关联交易; 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 提出 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 制定公司日常经营、 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 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 制指标和监督制度, 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 监督, 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 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 控制工作总结报告; 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 赋予的其他职责。 2)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是公司 日常 经营中 整体 风险控 制的 决策机 构, 该委员 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 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 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 的评估和控制, 由总经理、 副总经理、 督察长、 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 人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评估公司各机构、 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 以及这 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 题, 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 审议基金财 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 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 需要时指导业务方 向; 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 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 负责界定业务风 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 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 需要风险管理 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3)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是公司 投资 领域的 最高 决策机 构, 以定期 或不 定期会 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公司总经理、 分管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投资的副总经理、 各投资总监、 研究总监、 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 其主要职责包 括: 依照基 金合同、 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 确立各基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 资方针及投资方向; 审定基金资产、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 包括基金资 产、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 债券、 现金之 间的配置比例; 制定基金、 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 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 考核包 括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 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 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4)督 察长 :督察 长制 度是基 金管 理人特 有的 制度。 督察 长负责 组织 指导公 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 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 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法 律、 监察稽 核部 : 公司 设立 法律、 监察 稽核部 ,开 展公司 的监 察稽核 工作, 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法律、 监察稽核 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 合理性、 有效性进行 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和风险管 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培训, 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 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 解决方案, 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讨论、 研究, 提出解决方案, 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 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风险控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各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并渗透 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及日常经 营运作; 2)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在设立 部门 和岗位 时要 确保各 部门 和岗位 在职 能上保 持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 基金资产、 受托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此外, 公司设独立的督察长和法律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和 法律监察稽核部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情况和执行情况, 对公司内部控制 状况的检查监督上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相 互制 约原则 : 公 司在制 度安 排、组 织机 构的设 计、 部门和 岗位 设置上 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制约的机制,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消除内 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强化督察长和法律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 法合 规性原 则: 公司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 规定; 2)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涵 盖公司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 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 慎性 原则: 制定 内部控 制制 度应当 以审 慎经营 、防 范和化 解风 险为出 发点; 4)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制定应 当随 着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 控 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 建立了科学合理 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 效、 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 公司已初步形 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 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 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 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 务流程、规章等, 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的分离制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 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 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 预警、 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 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 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而 确认、 评估和 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 对 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 控制, 使部门 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 做出风险控制决策。 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 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 交易系 统,对 投资比 例进 行限 制,在 “股票 黑名 单” 、交叉 交易以 及防 范操 守风险 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用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 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 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 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 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基金管理人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制度。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 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99亿 元, 增幅3.08%。 上半年, 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 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 亿元至1,814.20亿元, 增幅5.42% ;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亿元至1,474.65 亿元,增幅6.08%。 2017年, 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 《亚洲货币》 “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 , 美国 《环 球金融》 “2017最佳转型银行” 、新加坡《亚洲银行家》 “2017年中国最佳数字银 行” 、 “2017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 、 《银行家》 “2017最佳金融创新奖”及 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 等多项重要奖项。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2017全球银行1000强” 中列第2位; 在美国 《财富》 “2017 年世界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28 名。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 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 在安徽合肥设有托 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 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 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郑绍平,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户、(R)QFII、(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 设银行已托管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 《全球托管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4次获得 《财资》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 “优秀资产托管机 构” 等奖项, 并在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 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 、 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 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 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 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3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注:直 销中 心包括 本公 司直销 柜台 及直销 网上 交易系 统/ 电子交 易直 销前置 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序号 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户服务 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四清


联系人: 宋亚平 客户服务 电话:95566 ( 全国)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客户服务 电话:95588 ( 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4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彭 纯 联系人: 王菁 电话:021-58781234-1601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 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户服务 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广州市越 秀区东风 东路 713 号





法定 代表人 :杨明 生





客户 服务电 话:400 830 8003





网址 :www.cgbchina.com.cn 7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500 号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高天、 于慧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9 客户服务 热线: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8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 电话: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9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东 区 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伏安 联系人: 王宏 联系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客户服务 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0 包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内 蒙 古包头市 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内 蒙古包 头市 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84596546 客服电话 : 95352 网站:www.bsb.com.cn 11 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南 京 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复 联系人: 李冰洁 电话:025-86775317 传真:025-86775376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96400( 全 国)、96400 ( 江苏) 网址:www.njcb.com.cn 12 苏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苏 州 工业园区 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葛晓亮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 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13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黄埔区中 山 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 人:冀 光恒 客户服务 电 话: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4 中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 省郑州 市 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 科金座大 厦 办公地址 :河南 省郑州 市 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 科金座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窦 荣兴 联系人: 牛映雪 电话:0371-85517710 传真:0371-85519869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客户服务 电话:96688 网址:www.zybank.com.cn 15 广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广 州 市天河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 1 号信合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继康 联系人: 卢媛薇 电话:020-28852729 传真:020-28852675 客户服务 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16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常 州 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阳 联系人: 蒋姣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17 客户服务 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17 四川天府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南充 市 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 :四川 省 成都 市 锦江区下 东大街 258 号


法定代表 人: 邢敏 联系人: 樊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客户服务 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18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金 煜 联系人: 汤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户服务 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19 江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南 京市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表 人 :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户服务 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20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益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 16 、17 层 客户服务 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 :0755-83516289 邮箱:jinxia@cgws.com 网址:www.cgws.com 21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朝阳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许梦园


电话:(010 )8515639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2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 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3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新 疆 乌鲁木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北 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季 联系人: 王君 电话:0991-7885083 传真:0991-2310927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4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益田路 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111 ,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5 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厦 9 号 10 层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6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健男 联系人: 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 电话:95525 、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7 中银国际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 大厦 31 楼 法定代表 人:宁 敏 联系人: 许慧琳 电话:021-20328531 客户服务 电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8 平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中 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 大厦 16-20 层


法人代表 :谢永 林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务 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9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芙蓉中路 二段华侨 国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湘 江中路二 段 36 号华 远华 中心 4 、5 号楼 2701-3717 法定代表 人:高 利 联系人: 胡创 电话:010-59355941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传真:010- 56437013 客服热线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0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1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热线 :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2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福 州 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8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 电话: 96326 ( 福建省外 请 加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33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4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兰 州 市城关区 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 财 富中心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 电话:0931-96668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35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 东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 东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公司网站 :www.gjzq.com.cn 36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联系人: 王一通


电话:010 -60838888


传真:010 -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37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武 汉 市新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杨 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 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8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济 南 市市中区 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 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9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青 岛 市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 人:姜 晓林 联系人: 刘晓明 联系电话 :0531 -89606165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 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0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延 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1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42 川财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成 都 市高新区 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 国 际中心 B 座 17 层 法定代表 人:孟 建军 联系人: 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53 客户服务 电话:028-95105118 公司网址 :http://www.cczq.com 43 中信期货 有 限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 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4 上海华信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 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 场 2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灿辉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人: 徐璐


电话:021-63898952 传真:021-68776977 转 8952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45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 B01 (b )单元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朱泽乾


电话:021-54967367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 电话: 95323 , 4001099918 (全国) 021 -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46 财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杭 州 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 际商务 中心 201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 人:陆 建强 客户服务 电话: 95336 、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47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 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 20 层 办公地址 : 广州市 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 人: 胡 伏云 联系人: 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户服务 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48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 禄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 网 www.jjmmw.com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49 蚂蚁(杭 州)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道 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西湖区万 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 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0 诺亚正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虹 口区 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 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 头园区C 栋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 电话:400 -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51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 www.erichfund.com 52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虹口区 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 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3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 大厦 6 层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李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601366 转 7167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54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朝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习甜 联系电话 :010-85650920 传真号码 :010-85657357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 :licaike.hexun.com 55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东方财 富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徐汇 区宛平南 路 88 号金座( 北楼)25 层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56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翠柏路 7 号杭州电 子商务 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7 众升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浦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64788105 客户服务 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58 宜信普泽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王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 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9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孙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 电话:400 -001 -8811 网址:www.zcvc.com.cn


60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厦 门 市思明区 鹭江道 2 号 厦门第 一广场 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梁云波






































联系电话 :0592-3122757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公司网站 :www.xds.com.cn 61 北京晟视 天下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怀柔 区 九渡河镇 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 甲 6 号万通 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 人:蒋 煜 联系人: 徐长征 、林凌 电话:010-58170943 , 010-58170918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62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国 金中心 二期 46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 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3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华强 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 10 号庄 胜广场 中央 办公楼东 翼 7 层 法定代表 人:马 勇 电话:0755-88394666 传真:0755-88394677 客户服务 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4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 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车公庄大 街 9 号五栋 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阜成门大 街 2 号万通 新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 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务 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5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周 斌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wm.com 66 北京钱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陈剑炜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 电话:400-875-9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67 深圳腾元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 纪中 心 1 号楼 1806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 市大 厦 18A 法定代表 人:曾 革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 电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68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民白纸坊 东街 2 号经 济日报 社综合 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 电话:400-6262-1818 网址:www.5irich.com 69 上海汇付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西藏中路 336 号1807-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中山南路 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 人:张 皛 联系人: 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2819 手机客户 端:天 天盈基 金


70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 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71 北京新浪 仓石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海淀区 北四环西 路 58 号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张 欢行 联系人: 李昭琛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电话:010-82244185 客户服务 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72 泰诚财富 基金销 售(大 连 )有限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辽 宁 省大连市 沙河口区 星海中 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春光 联系人: 张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 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73 上海陆金 所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之光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4 深圳富济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金田路 中洲大 厦 35 层 01B、 02 、 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 人:刘 鹏宇 联系 人: 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 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75 北京虹点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 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 人:郑 毓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010-56409010 客户服务 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6 珠海盈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珠 海市 横 琴新 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 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7 大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建邺 区 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 厦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 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务 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78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 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丰台 区 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甲 1 号 环球财 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钱 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务 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79 奕丰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住深 圳市前海 商务秘 书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海德三道 航天科技 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 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 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80 和耕传承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河 南省 郑州市郑 东 新区心怡 路西广 场路南 升 龙广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表 人:李 淑慧 联系人: 裴小龙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 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81 上海凯石 财富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黄 浦区 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 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2 深圳市金 斧子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 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技园中 区科苑 路 15 号 科兴科学 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技园中 区科苑 路 15 号 科兴科学 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人代表 :赖任 军 联系人: 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 :400-930-0660 公司网址 :www.jfzinv.com


83 武汉市伯 嘉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湖 北 省武汉市 江汉区武 汉中央 商务区 泛 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 人:陶 捷 联系人: 孔繁 电话:18672739925 客户服务 电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84 北京汇成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大 街 11 号 E 世界 财富中 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大 街 11 号 E 世界 财富中 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 址: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www.hcjijin.com 85 南京苏宁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燕飞 联系人: 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 025-66996699 客户服务 电话: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86 上海大智 慧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杨 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申 健 联系人: 印强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客户服务 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87 北京广源 达信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区 13 号楼 浦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齐 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88 上海中正 达广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徐汇区 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 人:黄 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89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银 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0 深圳前海 微众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 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 务秘书 有限公 司 ) 办公地址 :广 东 省深圳 市 南山区沙 河西路 1819 号 深圳湾 科 技生态 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 人:顾 敏 联系人: 凌云 电话:0755-89462721 客户服务 电话:4009998877 网址:http://www.webank.com/ 91 上海万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1-0203


92 深圳前 海 凯恩斯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驻深 圳市前海 商务秘 书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 厦 23A 法定代表 人:高 锋 联系人: 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93 中民财富 基金销 售(上 海 )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 广场1 号楼27 层 法定代表 人:弭 洪军 联系人: 郭斯捷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客户服务 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94 天津国美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 经济技 术 开发区南 港工业区 综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 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 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东华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 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95 北京蛋卷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朝阳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翟相彬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 电话:400 0618 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96 上海基煜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崇明 县 长兴镇路 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和经 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杨浦区 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7 南京途牛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 人:宋 时琳 联系人: 王旋 电话:025 —86853969 传真:025 —86853960 客服电话 :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98 上海钜派 钰茂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泥城镇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新城路 2 号 24 幢 N3187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379 号金 穗大厦 14 楼 C 座 法定代表 人:胡 天翔 联系人: 卢奕 电话:021-50793059 传真:021-68413161 客户服务 电话:4006889967 网址:http://www.jp-fund.com/ 99 凤凰金信 (银川 )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宁夏 回族自 治 区银川市 金凤区阅 海湾中 央商务 区 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技 产业 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旭 联系人: 陈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100 北京微动 利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 区古城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富中 心 金融商业 楼 34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 区古城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富中 心 金融商业 楼 341 室 法定代表 人:季 长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010-52609551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01


北京格上 富信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悦章 联系人: 曹庆展 电话:010-65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务 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102 北京肯特 瑞财富 投资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东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亦庄 经济开发 区 科创十一 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陈超 联系人: 江卉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 电话: 95118 网址:www.fund.jd.com 103 上海朝阳 永续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上封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法定代表 人:廖 冰


联系人: 陆纪青 电话:15902135304 客户服务 电话:4009987172 网址: www.998fund.com 104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成都 市成华 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东 大街 99 号平 安金融 中心 15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王峰 电话:028-84252474 传真:028-84252474 客户服务 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105 上海华夏 财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一梅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06 上海云湾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新 金桥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锦康 路 308 号陆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6 号楼6 层 法定代表 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朱学勇 电话:021-20538888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传真:021-20538999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07 上海挖财 金融信 息服务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 贸易 试验区杨 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 、 02 、 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杨 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 、 02 、 03 室 法定代表 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义雪辉 电话:021 - 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 电话:021-50810673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108 深圳秋实 惠智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前海 深港合作 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 区东三环 北 路 2 号南银 大厦 2309 法定 代表 人: 张 秋林 联系人: 张秋林 电话:010-64108876 传真:010-64108875 客户服务 电话:010-64108876 网址:http://fund.qiushicaifu.com 109 天津万家 财富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自贸区 ( 中心商务 区) 迎宾 大道 1988 号滨 海浙商大 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 保险大 厦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21- 38909635 客户服务 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10 北京电盈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呼家楼 ( 京 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富 华大 厦 F 座 12B


法定代表 人:程 刚


联系人: 李丹 电话:010-56176115 传真:010-56176117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客户服务 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bjdyfund.com 111 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虹口区 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 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杨高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世纪 金 融广场 3 号 楼 9 楼 法定代表 人:马 刚 联系人: 杨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户服务 电话: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12 喜鹊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西藏 拉萨市 柳 梧新区柳 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 :西藏 拉萨市 柳 梧新区柳 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 人: 陈皓 联系人: 曹砚财 电话:010-58349088 传真:010-88371180 客户服务 电话:0891-6177483 网址:www.xiquefund.com 113 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7 号北京 财富中 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14 华信期货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郑州市 郑东 新区商务 内 环路 27 号楼 1 单元 3 层 01 号、2 单元 3 层 02 号 办公地址 : 郑州市 郑东 新区商务 内 环路 27 号楼 1 单元 3 层 01 号、2 单元 3 层 02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岩 联系人: 李玉磊


电话:0371-69106682 传真:0371-69106655 客户服务 电话:400-6197-666 网址:http://www.cefcfco.com/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115 洪泰财富 (青岛 )基金 销 售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西什库大 街 31 号院九 思文创 园 5 号楼 501 室 法定代表 人:任 淑桢 联系人: 周映筱 电话:010-66162800 传真:0532-66728591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06863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16 上海有鱼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浦 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徐汇区 桂 平路 391 号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 林琼 联系人: 徐海峥 电话:021-60907379 传真:021-60907397 客户服务 电话:021-60907378 网址:www.youyufund.com 117 深圳盈信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莲花街道 商报东路 英龙商 务大 厦 8 楼 A-1 (811-812 ) 办公地址: 大连市 中山区 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表 人:苗 宏升 联系人: 王清臣 电话:0411-66889805 传真:0411-66889827 客户服务 电话:4007-903-688 118 扬州国信 嘉利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扬州 市 广陵新城 信息产业 基地 3 期 20B 栋 办公地址 :江苏 省扬州 市 邗江区文 昌西路 56 号 公元国 际大 厦 320 法定代表 人:刘 晓光 联系人: 苏曦


电话:0514-82099618-805 客户服务 电话:400-021-6088 网址:https://www.gxjlcn.com/ 119 民商基金 销售( 上海)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黄浦区 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 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张杨 路 707 号生命人 寿大厦 32 楼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法定代表 人: 贲 惠琴 联系人: 钟伟 电话:138-2642-0174 传真:021-50206001 客户服务 电话:021-50206003 网址:http://www.msftec.com/ 120 北京百度 百盈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 淀区上地 信息路甲 9 号奎科 科技大 厦





法定 代表人 :张旭 阳





联系 人:孙 博超





电话 :010-61952703





传真 :010-61951007





客户 服务电 话:95055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


话:0755-82370388-1902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曹竞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朱宏宇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第 六部 分 、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经中国证监 会 2016 年 3 月 30 日证监许可 【2016】61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经中国证监会证 券基金机构监 管部 2017 年 3 月 7 日机构部函【2017】599 号文准予延期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和其他销售机构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 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发售对象 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 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五、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 减或变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六、认购费用 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2%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七、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 他方式。 (2) 认购 款项支 付: 基金投 资者 认购时 ,采 用全额 缴款 方式, 若资 金未全 额到账则认购 不成立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3、认购金额的限制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本基金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 金额 不 受首次 认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具体以 各家 销售 机构或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为准) 。投 资者可多次认购 ,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 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2%, 假设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 (1+1.2%)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 + 10 )/ 1.00 = 9,891.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 利息 10 元,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得到 9,891.42 份基金份额。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八、 基金管理人应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第 七部 分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 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7 月 7 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提出解决 方案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八部 分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其他 登记 业务 一、申购 、赎回与转换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销售 机构。 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 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 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 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 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与转 换 的 价格 以 申 请 当 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业务办 理时 间结束 前撤 销,在 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 、 转换遵循 “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 购、申 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或转换 。 5、投 资者 可在同 时代 理转出 基金 及转入 目标 基金销 售的 销售机 构处 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 6、基 金转 换转出 后剩 余份额 不产 生强制 赎回 ;基金 转换 转入金 额不 受转入 基金首次申购及追加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转出后, 原持有时间将不延续计算, 若 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 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赎回与转换 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 赎回与转换 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 销 售 网 点 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认 情 况 。 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与转换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该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 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五、 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数额限制 1、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追 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 (具体 以各 家销 售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公 告为准 ) 。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但某 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 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本基金单笔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 份,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 不产生强制赎回。 4、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六、 申购、赎回与转换 费用 1、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由申购 本基 金的投 资者 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 于 1.5%, 随申 购金 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适用 以 下前 端 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200 万 1.0% 2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 的赎回 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 的赎回费,并将 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 0.5% 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长 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30 日 0.75% 30 日(含)--1 年 0.5% 1 年(含)-2 年 0.25% 2 年(含) 以上 0 注:就赎回费 及归基金资产比例 而言,每1 年指365 天,每1 月指30 天。 3、本 基金 的转换 费用 由赎回 费和 申购补 差费 组成, 转出 时收取 赎回 费,转 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 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 定, 申购补 差费的 收取标 准为 :申 购补差 费= MAX 【转 出 净额在 转入基 金中 对应 的申购 费用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履行相 关手 续后, 依照 法律法 规要 求,在 不损 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 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或赎回与转换 费率。 6、当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 申购、赎回与转换 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 (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4,367.1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128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元,可得到4,367.12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18 个月,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148 = 11,480.00 元 赎回费用 = 11,480 ×0.25% = 28.70 元 赎回金额 = 11,480 -28.70= 11,451.30 元 即: 投资者 赎回 持有期为18 个月的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可得到11,451.30 元赎回金额。 3、本基金转换交易的计算 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非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 额= 转出份 额× 转出基 金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 转收 益 (全 额转出 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 申购 补差 费= MAX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基 金中对 应的 申购费 用- 转出净 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 10,000 份转 换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证券投资基金, 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 投资者持有该 基金 18 个月,对应赎 回费为 0.25%,申购费为 1.5%,内需增长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163 元, 申购费为 1.5 %, 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内需增长基金份 额为: 转出总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 转出净额=11,480 -28.7= 11,451.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净转入金额=11,451.3 -MAX【169.23-169.23,0】=11,451.3 元 转入份额=11,451.3 / 1.163 =9,846.35 份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 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3、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常 情况 导致 基 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除第 4、7 项外)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 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 投资 人 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 支付投资人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部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如果 基金发 生巨 额赎回 ,在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 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 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 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十二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适用于符合 《 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2)办理场所: 自 2017 年 8 月 7 日起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 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众 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北京 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 有限公司 、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凯石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汇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民财富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蛋卷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南京途牛金 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凤 凰金信 (银川)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格上富 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 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秋实惠智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业务开通情况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 准,敬请投资者留意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自 2017 年 8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夏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华夏财富的规定。 自 2017 年 8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大智慧 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程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序遵循 大智慧的规定。 自 2017 年 10 月 11 日 起投资者可通过电盈基金 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 电盈基金 的规定。 自 2017 年 10 月 24 日 起投资者可通过浦发银行 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 浦发银行 的规定。 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喜鹊财富 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 喜鹊财富的规定。 自 2017 年 11 月 17 日 起投资者可通过济安财富 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 济安财富 的规定。 自 2017 年 12 月 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信期货 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 华信期货的规定。 自 2018 年 1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洪泰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洪泰财富的规定。 自 2018 年 2 月 2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有鱼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有鱼基金的规定。 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西部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西部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4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盈信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盈信基金的规定。 自 2018 年 4 月 1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信嘉利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国信嘉利的规定。 自 2018 年 4 月 2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钜派钰茂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钜派钰茂的规定。 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鑫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华鑫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四川天府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 办理程序遵循四川天府银行的规定。 自 2018 年 6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民商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民商基金的规定。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自 2018 年 7 月 1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州证券 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 广州证券的规定 。 自 2018 年 8 月 1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上海银行 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 上海银行的规定。 自 2018 年 8 月 1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金证券 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 国金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8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财通证券 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 财通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8 月 3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江苏银行 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 江苏银行的规定。 自 2018 年 9 月 1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海证券 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 东海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 起投资者可通过中银国际 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 中银国际 的规定。 自 2018 年 12 月 18 日 起投资者可通过百度百盈 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 百度百盈 的规定。 十四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十五 、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 、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 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第 九部 分 、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重点投资于具备核心科 技或技术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 把握相关领域科技发展与公司技术研发能力所带 来的投资机会,力争获得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港 股通标 的股 票、 债券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和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券、 企业债 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 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 款( 包括协 议存 款、定 期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权 证、股 指期 货以 及经中 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 , 其中投资于 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95% , 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95% ; 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 5% -20% ,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 。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投资于领先科技主题的股票资 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 货交易 ,应 符合 法律 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 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积极投资策略, 自下而上地精选价值被低估 并且具有良好基本面的符合领先科技主题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部门对于宏观经济、 股市政 策、市 场趋 势的综 合分 析, 重 点关 注包括 、GDP 增速 、固定 资产 投 资增速 、净 出口增速、 通胀率、 货币供应、 利率等宏观指标的变化趋势, 同时强调金融市场 投资者行为分析, 关注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 在深入分析和充分论 证的基础上评估宏观经济运行及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方向和力度, 运用宏观经 济模型(MEM )做 出对 于 宏 观 经 济的 评 价 ,结 合 基 金 合 同、 投 资 制度 的 要 求 提 出资产配置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后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积极投资策略, 自下而上地精选价值被低估 并且具有良好基本面的符合领先科技主题的股票 构建投资组合。 1、领先科技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认为属于“领先 科技”主题的企业,是 指包括但不限于 TMT (计算 机、 传媒、 通信、 电子) 行业内, 具备核心技术竞争优势、 巨大研发转化产能潜 力及未来持续高增长可能性的企业。伴随着 TMT 行业的不断发展及与周边行业 的相互渗透, 该类企业将具备持续且巨大的增长潜力。 领先科技主题包括两个层 面的含义: 1)TMT 行业的技术、 产品、运营模式创新,及 TMT 行业与其它新 兴产业 的创新 性结合 ;2 )二 是通过 高新科 学技 术的 投入与 研发实 现对 传统 行业的 改造 转型,从而形成传统行业的新业态。 TMT 行业包括以下三类公司:1) 申银万国 证券一级行业分类中计算机、 传 媒、 通信、 电子行业的 A 股上市公司;2) 全球行业分类系统 (GICS ) 一级行业 分类中 属于信 息技 术、 电信服 务、消 费者 非必 需品行 业的香 港上 市公 司;3 )当 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属于 TMT 行业,且有望在未来成为主要收入或 利润来源的上市公司。 与 TMT 行业相结合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医药生物、国防军工、家 电、钢铁、煤炭等行业。 2、主题股票库的构建 本基金对主题股票库的构建, 是在领先科技主题界定的范畴中, 剔除掉明显 不具备投资价值的股票。 同时, 本基金将会密 切关注股票市场上市公司动态, 根据实际情况对主题股 票库进行动态调整。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3、两地股票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股票基本面信息, 以及宏观因素和估值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 整国内 A 股和香港(港股通标的股票)两地股票配置比例及投资策略。 对于港股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1) 在港 股市场 上市 、具有 行业 代表性 的优 质中资 科技 公司, 如国 内互联 网及软件、新能源及光伏、智能制造等上市公司; (2)A 股市场稀缺的 和 TMT 行业结合程度较高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 如香港本土成长消费明星公司、交易所等上市公司。 (3 )港 股 市场 在 行业结 构 、 估值、AH 股 折溢 价 、股 息 率等 方 面具有 吸 引 力的投资标的。 4、个股选择策略 根据上 述“ 领先科 技主 题的界 定” ,本基 金通 过对领 先科 技主题 中各 行业进 行宏观经济、 产业政策、 行业热点、 发展趋势等进行 “自上而下” 的分析, 选择 重点投资的行业, 并结合 “自下而上” 的方式, 依靠定性研究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的方法 精选个 股。 通过 “自 上而下 ”与 “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方法 ,充分 发挥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利用基金管理人股票研究数据库 (SRD ) 对 企业内在价 值进行深入分析,并进一步挖掘出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其中重点考察: (1)业务价值(Franchise Value) 寻找拥有高进入壁垒的上市公司, 其一般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特征: 产品定 价能力、 创新技术、 资 金密集、 优势品牌、 健 全的销售网络及售后服务、 规模经 济等。 在经济增长时它们能创造持续性的成长, 经济衰退时亦能度过难关, 享有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进而创造高业务价值,达致长期资本增值。 (2)估值水平(Valuation ) 对成长、价值、收益三类股票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成长型股票(G ) :用来 衡量成长型上市公司估 值水平的主要指标为 PEG , 即市盈率除以盈利增长率。 为了使投资人能够达到长期获利目标, 我们在选股时 将会谨慎地买进价格与其预期增长速度相匹配的股票。 价 值 型 股 票 (V ) : 分 析 股 票 内 在 价 值 的 基 础 是 将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与 其 资本成本进行比较。 我们在挑选价值型股票时, 会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资 本成本的相对水平判断公司的合理价值, 然后选出股价相对于合理价值存在折扣 的股票。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收益型股票(I ) :是依 靠分红取得较好收益的股票。我们挑选收益型股票, 要求其保持持续派息的政策,以及较高的股息 率水平。 (3)管理能力(Management ) 注重公司治理、 管理层的稳定性以及管理班子的构成、 学历、 经验等, 了解 其管理能力以及是否诚信。 (4) 自由现金流量与分 红政策(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 注重企业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以及稳定透明的分红派息政策。 (三)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采取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策略和时机 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1、 自上而下确定组合久期及类属资产配置 通过对宏观经济、 货币和财 政政 策 、 市 场 结 构变 化 、 资金 流 动 情 况 的研 究 , 结合 宏 观 经 济 模型 (MEM )判断收 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 确定组合久期。 进 而根据各类属资产的预期收益率, 结合类属配置模型确定类别资产配置。 2、自下而上个券选择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幅度和形状, 对比不同信用等级、 在不同市场交 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 结合考虑流动性、 票息、 税收、 可否回购等其它决定债券 价值的因素,发现市场中个券的相对失衡状况。 重点选择的债券品种包括:a. 在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率较 高 的 债 券 ;b. 有 较 好 流 动 性 的 债 券 ;c. 存 在 信 用 溢 价 的 债 券 ;d. 较 高 债 性 或 期 权 价值的可转换债券;e. 收益率水平合理的新券或者市场尚未正确定价的创新品 种。 (1) 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 行数据,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 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 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2) 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公司) 债 等不同 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 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 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 状况的分析, 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 投资价值, 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之间的配置比例。


(3)时机策略 1) 骑乘策略。 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 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 差策 略。利 用回 购利率 低于 债券收 益率 的情形 ,通 过正回 购将 所获得 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3)利 差策 略。当 预期 利差水 平缩 小时, 买入 收益率 高的 债券同 时卖 出收益 率低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 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 买 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 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 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 基金管 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 线、 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 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 期稳定收益。 (5)可转债投资策略


a) 相 对 价 值 分 析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定 期 公 布 的 宏 观 和 金 融 数 据 以 及 对 宏 观 经 济、 股市政策、 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 判断下一阶段的市场走势, 分析可转债股 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通过对可转债转股溢价率和 Delta 系数的度量 , 筛选出股 性或债性较强的品种作为下一阶段的投资重点。 b) 基本面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外部研究 成果,运用景顺长城股 票研究 数据库 (SRD) 对可转债标的公司进行多方位、 多角度的分析, 重点选择行业景 气度较高、公司基本面素质优良的标的公司。 c) 估值分析 在基本面 分析的基础上, 运用 PE 、 PB 、 PCF 、 EV/EBITDA 、 PEG 等相对估值指标以及 DCF 、 DDM 等绝对估值 方法对标的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评 估。 并根据标的股票的当前价格和目标价格, 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分别计算可转债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当前的理论价格和未来目标价格,进行投资决策。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 在信用研究 方面, 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 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 着重通过 发行方的财务状况、 信用背景、 经营能力、 行业前景、 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 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1、时 点选 择:基 金管 理人在 交易 股指期 货时 ,重点 关注 当前经 济状 况、政 策倾向、资金流向、和技术指标等因素。


2、套 保比 例: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对 指数点 位区 间判断 ,在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决定套保比例。 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 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 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3、合 约选 择:基 金管 理人根 据股 指期货 当时 的成交 金额 、持仓 量和 基差等 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 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 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 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 审定基 金财产的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 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 分析, 提出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 交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一旦做出决议, 即 成为指导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部据此拟订具体的投资计划。


投资研究部是负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的具体部门,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除履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的职责外, 还负责管理和协调投资研究部的日常 运作。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研究部常设议事机构, 负责讨论行业信息、 个股 信息、 回 顾行业表现、 行业配置、 模拟组合表现、 近期研究计划及成果、 市场热 点、 当日投资决策、 代行表决权、 投资备选库调整等问题。 投资研究部主要负责 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和投资品种研究,负责编制、维护投资备选库,建立、 完善、 管理并维护股票研究数据库与债券研究资料库, 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研究联席会议、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各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提供基金投资决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策依据。投资研究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负责基金投资组合的构造、 优化、 风险管理及头寸管理等日常工作; 拟订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方 案、 重大投资项目提案和投资组合 方案等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组织 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定的投资方案并在授权范围内作出 投资决定; 依据自主的研究积极把握市场动态, 积极提出基金投资组合优化方案, 并对管理基金的投资业绩负责。 其中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 席会议决议具体承担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 该委员会是对 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 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 由总经理、 副总经 理、 督察长、 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评估公司各机构、 部 门制度本身隐 含的风险, 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 并负责审定风 险控制政策和策略; 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 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 略提出质疑, 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 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 负责协调处理突 发性重大事件; 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 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 状况的评价报告; 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绩 效评估与风险控制人员负责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管理系统, 并负责对基金历史业 绩进行分解和分析。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日常运作的合规控制。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为: 1、 由基金经理依 据对宏观经济、 股市政策、 市场趋势分析, 结合基金合同、 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 2、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审 核基金 经理 提交的 资产 配置建 议, 并最终 决定 资产配 置方案。 3、投资 研 究部按 流程 筛选出 可投 资品种 ,由 基金经 理依 据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投资限制以及资产配置方案,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审 核投资 组合 方案, 如无 异议, 由基 金经理 具体 执行投 资计划。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股票资产 (投资于国内依法上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市的股票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95% ,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95% ) ,其中投资于领先科技主题的股票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将基金资产的 5%-20%投资于现金和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 3%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 (同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7)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8.1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4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10% ;


(20) 本基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1)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第(2 ) 、 (13)、( 14) 、 (15 )项外 , 因 证券 、 期货 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 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TMT 产业主题 指 数收益率 ×60%+ 恒生 综合指数收益率×20%+ 中证全 债指数收益率×20% 。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涵盖了中证全指样本股中 100 只属于信息技 术、电 信业务以及消费电子产品、媒体中与 TMT 产业相关的行业的优质的公司股票, 代表了沪深两市整个 TMT 产业相关股票的整体表现。 恒生综合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 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 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 是反映香港股 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 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 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 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 价基准。 本基金是同时覆盖沪深股票市场和香港股票市场的股票型基金, 基金在运作 过程中 将维 持 80%-95% 的 股票 资产, 投资 于 领先科 技主 题的 股票 资 产不低 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中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 恒生 综合指数与中证全债指数的权重依次确定为 60% 、 20% 和 20% , 符合本基金的投 资策略。因此 ,“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收益率×60%+ 恒生综合 指数收益率× 20%+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20% ” 是 衡 量 本 基 金 投 资 业 绩 的 理 想 基 准 。 如果上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品种, 其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将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40,283,673.45 82.38 其中: 股票


340,283,673.45 82.3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2,606,704.35 17.58 8 其他资 产


166,707.32 0.04 9 合计





413,057,085.12





100.00 注:权 益投 资中 通过 港股 通交易 机制 投资 港股 的金 额 86,071,579.36 元 ,占 基金净 值比 例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21.02% 。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89,128,376.52 46.18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9,102,416.00 2.2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8,296,882.00 4.47 J 金融业 18,709,350.00 4.57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8,975,069.57 4.63 S 综合 - - 合计 254,212,094.09 62.07 2.2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工业 11,389,110.46 2.78 公用事 业 9,078,553.54 2.22 能源 3,874,556.40 0.95 科技 6,769,118.15 1.65 通讯 20,030,212.38 4.89 消费品 ,非 周期 性 29,488,055.37 7.20 消费品 ,周 期性 5,441,973.06 1.33 合计 86,071,579.36 21.02 注:以 上行 业分 类采 用彭 博行业 分类 标准 。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333,500 18,709,350.00 4.57 2 0700 腾讯控 股 60,200 16,562,633.36 4.04 3 002821 凯莱英 206,209 13,991,280.65 3.42 4 300203 聚光科 技 478,200 12,265,830.00 2.99 5 002841 视源股 份 213,680 12,158,392.00 2.97 6 3898 中车时 代电 气 299,500 11,389,110.46 2.78 7 002382 蓝帆医 疗 760,700 11,304,002.00 2.76 8 300413 芒果超 媒 287,207 10,629,531.07 2.60 9 300482 万孚生 物 410,467 10,429,966.47 2.55 10 002223 鱼跃医 疗 508,548 9,972,626.28 2.43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 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1、时点选择:基金管理人在交易股指期货时,重点关注当前经济状况、政策倾 向、资金流向、和技术指标等因素。


2、 套保比例: 基金 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区间判断,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决定套保比例。 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 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的买卖张数。 3、 合约选择: 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 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 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2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0,590.11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1,093.50 4 应收利 息 15,023.71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6,707.32 11.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无。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雇员、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代理投票 本基金通 过 港 股 通 买 入 的 股 票 记 录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在 香 港 中 央 结 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自己的名义, 通过香港中央结 算公司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 的权利, 将通过证券公司事先征求 包括基金管理人在内的 内地投资者的意见, 并 按照其意见办理。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基金管理人内部行使表决权的具体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代理投票 1、公司代表基金行使投票权力遵循以下原则: (1)基金投资人利益最大; (2)集体决策; (3)不谋求对上 市公司的控制。 2、代理投票的处理方法、程序、文档保管 (1)代理 投票 权的 决定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做出。 基金管 理人 将保留 代理 投票文 件至少三年以上。 (2)代理投票前, 基金经理将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 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 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和反对者的意见后,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行使投票权。 (3)在履 行代 理投 票职 责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操作 需要, 委托 投资顾 问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 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 基金管理 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4)一般 情况 下, 对于 接纳财 务报 告、 派息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等有 关公司 日常运作事项的决议案, 只要无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上市公司治理, 基金管 理人可能会选择投弃权票。 (5)对于 其他 建议 如收 购合并 ,关 联交 易等重 大事项 ,在 投票日 之前 ,基金 管理人应针对上市公司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方案形成初步意见, 并经公司内部审核 程序后,最终形成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的投票意见。


(6)对于 所投 资基 金合 并、转 型、 清算 、更换 管理人 等重 大事项 ,在 投票日 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针对所投资基金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方案形成初步意见, 并经 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最终形成针对持有人大会表决方案的投 票意见。 (7)代理 投票 过程 中, 相关讨 论及 决策 意见等 文档文 件按 照基金 管理 人有关 规定予以存档。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8)基金 管理 人和 指派 的参会 人员 不得 擅自投 票,必 须严 格按照 本基 金管理 人最后审批形成的投票意见进行投票。 (9)基金 管理 人相 关人 员在与 上市 公司 的接触 过程中 ,不 得私自 以公 司名义 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发表承诺性意见和其他误导性言论。 (10) 基金管理人相关人员在代理投票中禁止参与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以及其他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从业人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3、公司授权代表须按集体讨论决议的投票内容行使投票权力。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1. 净 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 7 月 7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5.50% 0.91% 1.49% 0.81% 4.01% 0.10% 2018 年 1 月 1 日 -2018 年 6 月 30 日 1.80% 1.66% -9.82% 1.27% 11.62% 0.39% 2018 年 1 月 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6.21% 1.64% -23.42% 1.31% 7.21% 0.33% 2017 年 7 月 7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1.60% 1.43% -22.28% 1.16% 10.68% 0.27%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2.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增 长率 变动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 益 率变 动的比 较 注: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80%-95% , 其 中投 资于国 内依 法上 市的 股票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95% , 投 资于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比例不 超过 基 金资产 的 95% ;除 股票 外 的其他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范 围为 5% -20% , 其 中权证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范 围 为0-3% 。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 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本 基金投资于领先科技主题 的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 金的 建 仓 期 为 自 2017 年 7 月 7 日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起 6 个月 。建 仓期 结束时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达到上 述投 资 组合比 例的 要求 。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本 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合 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照 每日 收盘价 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挂牌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和私 募证 券,估 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场 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 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 牌转 让的债 券, 对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 报 价 未 能 代 表 计 量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应 对 市 场 报 价 进 行 调 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流通 受限的 股票 ,包括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首次 公开 发行股 票时 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 未上市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股票 ) ,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 3、对 全国 银行间 市场 上不含 权的 固定收 益品 种,按 照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 或 者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2)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的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但 未行 权的权 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4) 国债 期货合 约, 一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当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估值 日 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估值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 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 、期货 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 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 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信 息类型、 披露内容、 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 若适用于本基金, 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 金合 同是界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 项权 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参与沪港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十四)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 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第十 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 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 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 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 策略风险。 本 基 金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 选 取 相 应 的 投 资 策 略 。 此 分 析 过程主要是建立在一系列的理论假设基础和定性及定量指标之上的, 评估的结果 可能与市场变化的实际发展情况、市场对股票的认知和理解存在差异。 2 、 模 型 风 险 。 本 基 金 采 用 “ 自 下 而 上 ” 的 投 资 策 略 , 运 用 景 顺 长 城 “ 股 票 研究数据库(SRD) ” 等分析系统作为股票选择的依据, 可能因为模型计算的误差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6- 或模型中变量因子不完善而导致判断结论的失误,从而导致投资损失。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 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 于规模小、 经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 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 能完全规避。 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 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4、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 ) 市 场 风 险 : 定 义 为 由 于 投 资 标 的 物 价 格 变 动 而 产 生 的 衍 生 品 的 价 格 波 动 ; (2) 市场流动性风险: 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产生的风险 ; (3) 结算流动性风险: 定义为 当基金之保证金部位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 或因指数波动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 (4 ) 基 差 风 险 : 定 义 为 期 货 市 场 价 格 与 连 动 之 标 的 价 格 不 一 致 所 产 生 的 风 险 ; (5)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之风险 ; (6 ) 作 业 风 险 : 定 义 为 因 交 易 过 程 、 交 易 系 统 、 人 员 疏 失 、 或 其 他 不 可 预 期时间所导致的损失。 5、港 股交 易失败 风险 :港股 通业 务试点 期间 存在每 日额 度限制 。在 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 败的风险; 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 或收市竞价 交易时段, 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 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6、汇 率风 险: 本 基金 将投资 港股 通标的 股票 , 在交 易时 间内提 交订 单依据 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 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 港股通交易日日 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 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 至每笔交易, 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故本基金投资 面临汇率风险 , 汇率 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 7、境外市场的风险。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7- (1) 本基 金将通 过 港 股通机 制 投 资于香 港 市 场,在 市场 环境、 市场 进入、 投资额度、 可投资对象、 税 务政策 、 市场制度 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 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 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 , 此外, 在港股通机制 下 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 如 下特殊风险: 1) 香港市场 证券 实行 T+0 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 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 的规定, 因此 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 港股也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 ; 2)只 有沪 港 深三 地均 为交易 日且 能够满 足结 算安排 的交 易日才 为港 股通交 易日, 因此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香 港出 现台风 、黑 色暴雨 或者 联交所 规定 的其他 情形 时,联 交所 将可能 停市, 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出现 境内 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 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 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投 资者 因港股 通股 票权益 分派 、转换 、上 市公司 被收 购等情 形或 者异常 情况, 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 但不 得买入, 境内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 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 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 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代 理投 票。 由 于中 国结算 是在 汇总投 资者 意愿后 再向 香港结 算提 交投票 意愿, 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 投票 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 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6)基 金名 称仅表 明本 基金可 以通 过港股 通机 制投资 港股 ,基金 资产 对港股 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 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 存在不对港股进行 投 资的可能。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8-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资产支持证券, 尽管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 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但仍面临以下风险: (1) 信用 风险: 基金 所投资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之债务 人出 现违约 ,或 在交易 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 (2) 利率风险: 市场利 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 一 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 本金 损失的风险, 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 的风险。 (3) 流动 性风险 :受 资产支 持证 券市场 规模 及交易 活跃 程度的 影响 ,资产 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4) 提前 偿付风 险: 债务人 可能 会由于 利率 变化等 原因 进行提 前偿 付,从 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5) 操作 风险: 基金 相关当 事人 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 险, 例如, 越权违 规交易、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6) 法律 风险: 由于 法律法 规方 面的原 因, 某些市 场行 为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 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9-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0-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方可执 行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1-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2-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3-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 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4-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 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5-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6-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7-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8-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9- 低赎回费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0-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1-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 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若本 人直 接 出具书 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 具书 面意 见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一(含 二 分之 一 ) , 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2-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 不与 法律法 规冲 突的前 提下 ,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过网络等方式召开,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且除 书面授权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 人在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3-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 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4-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5-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 基金合 同 》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后方 可执 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 各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6-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7- 第 二 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丁益 成立日期:2003 年6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8-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 票、 债券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和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券、 企业债 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 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95%; 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 -2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领先科技主题的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9-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将 基金资 产的 80 %-95 %投 资于 股票资 产 ( 投资于 国内 依法上 市的股票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95%) ,其中投资于领先科技主题的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将 基金 资产的 5%-20%投资 于现金 和债 券等 固定收 益类品 种, 其中 权证资 产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其市 值(同 一家 公司在 境内 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且 由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且 由基金 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8.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8.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 券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


18.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8.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1-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 仓)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 成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9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2%;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 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 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 《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 忘录》 。 除上述 第(2 ) 、 (13)、( 14) 、 (15 )项外 , 因 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2-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3- 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 与上文流动性受限资产不同, 须为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 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 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 责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 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 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 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一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4-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审慎 原则, 制定 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 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 失。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8、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5-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 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6- 理人发出回函 ,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 述规定 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 3、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7-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 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8-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 金托管人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 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 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 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 证券账 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 因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 账户开户费无 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交 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 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 等由基金托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9-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或其保管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信 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双方同意的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 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 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 估值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每基金管理人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0-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 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1-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交 易记录。 2、 我公司于 2017 年 12 年 21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旗下基金对账单服务形式的公告》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本公司按照投资者成 功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 对于未定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不再主动 提供对账单。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 给截至 上月最 后一 个交 易日仍 持有本 公司 基金 份额或 者账户 余额 为 0 但当 期有 交易发生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 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 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 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交易发生、 且已在 “景顺长城基金” 微信公众号上成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 单。 (4) 季度 及年度 纸质 对账单 :每 年一、 二、 三季度 结束 后,本 公司 向定制 纸质对账单且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度结束后, 本公 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 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因提供的个人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电子邮件地址、 邮寄地址、 邮编等) 不详、 错误、 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 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 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 点或本公司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 详询 400-8888-606, 或通过 本公司网站 (www.igwfmc.com ) “ 在线客服”咨询。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2- 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管理人信息、 基金产品信息、 账户查询、 投 资策略分析报告、 热点问答等服务。 投资者可 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 同时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 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 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 自动语音 留言栏目、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 书信、 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 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 在非 工作日收到的投诉, 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解 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 您/ 贵机构 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通 过上 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3-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它 应披 露事 项 2018 年 12 月 28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苏州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8 年 12 月 28 日发 布《 关于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9 年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安排的公告 》 2018 年 12 月 25 日发 布《 关于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主要 投资市 场节 假日 暂停申 购(含 日常 申购 和定期 定额投 资) 、赎 回和转 换业 务的公告 》 2018 年 12 月 20 日发 布《 关于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主要 投资市 场节 假日 暂停申 购(含 日常 申购 和定期 定额投 资) 、赎 回和转 换业 务的公告 》 2018 年 12 月 18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 北 京 百 度 百 盈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的公告 》 2018 年 12 月 18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2018 年 12 月 1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8 年 10 月 29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8 年 10 月 26 日发布 《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8 年 10 月 16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和基 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8 年 10 月 15 日发 布《 关于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赎回和 转换业务的公告 》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4- 2018 年 9 月 29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8 年 9 月 25 日发布 《关于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8 年 9 月 18 日发布 《关于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8 年 9 月 10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东 海证券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 加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申 购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 2018 年 8 月 31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江苏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 “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8 年 8 月 25 日发布 《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及《摘要》 2018 年 8 月 21 日发布 《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及《摘要》 2018 年 8 月 16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和基金 转换 业务的公告 》 2018 年 8 月 16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2018 年 8 月 15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国 金证券开通基金 “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的公告》 2018 年 8 月 14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上海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 “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8 年 7 月 20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8 年 7 月 20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 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5- 告 》 2018 年 7 月 18 日发布 《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8 年 7 月 12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和基金转换 业务的公告 》 2018 年 7 月 12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6- 第 二十 三部分 、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7- 第 二十 四部分 、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准 予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 文件 (二) 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二 月二十一日